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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人民政府52號令

2023-06-25

第一篇:江蘇省人民政府52號令

成都市人民政府93號令

標題:成都市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險管理暫行規定(2003年1月1日) 發文號: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3 簽發單位:成都市人民政府 是否有效:有效

關鍵詞:勞動 用工 社會保險 簽發時間:2002-12-29

成都市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險管理暫行規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3號

《成都市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險管理暫行規定》已經2002年12月12日人民政府第9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李春城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成都市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險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加強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險管理,擴大就業和促進再就業,理順勞動關系,規范勞動力市場秩序,保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險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用人單位,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國家機關、社會團體。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用人單位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城鎮失業人員(以下簡稱失業人員)以及其他已就業的人員,適用本規定。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人員,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完善市場導向的就業機制,實行勞動者自主就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的原則。 鼓勵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自謀職業、創業就業和非全日制就業。

第五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市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險工作,區(市)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其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險工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委托所屬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承辦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險管理的具體事務。

政府有關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鎮(鄉)政府依照有關規定履行各自職責,并支持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用工管理

第六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應面向社會公開招收,依法自主決定招用人員的時間、方式、條件和數量,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非法干預。

國家機關錄用、事業單位聘用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人員,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應制訂招用人員簡章,報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并予公布。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及時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動報告空崗情況,并接受空崗調查。用人單位空崗情況和招用人員信息,通過成都市勞動力市場信息網絡發布。

第九條 用人單位在招用人員時,除國家規定不符合從事的工種或崗位外,不得以性別、年齡、民族、種族、宗教信仰為由拒絕招用或提高招用標準。

國家規定用人單位禁止招用的人員以及招用人員時禁止的行為,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用人單位招用技術工種從業人員,應從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人員中錄用。對于當地培訓機構尚未開展培訓的技術工種人員,經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后,可先招用再培訓,達到相應職業技能要求后再上崗。

第十一條 鼓勵用人單位招用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用人單位招用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就業和再就業扶持政策。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錄用勞動者后,應在30日內以書面形式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勞動合同除法律規定的必備條款外,可以依法協商約定其他內容。非全日制勞動合同按本規定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執行。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以內。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該試用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的部分內容不符合法定勞動標準的,用人單位應按照法定勞動標準承擔義務,并依法對勞動合同中不符合法定勞動標準的內容予以修改。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約定的工資和用人單位實際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均不得低于本市確定的現行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書面通知工會或勞動者本人,并向勞動者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后,應當在7日內到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依法進行經濟性或成規模裁減人員,應提前30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意見;裁減人員分流安置方案須經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報當地勞動保險行政部門備案。

用人單位不依法支付被裁減人員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和未妥善解決其債務的,不得裁減人員。 第十六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工作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制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應依法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一)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并已從事個體經營半年以上或興辦私營企業的;

(二)已經與新用人單位有半年以上事實勞動關系的;

(三)在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期間已再就業的;

(四)與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簽訂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協議期滿的;

(五)未進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或進了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不簽協議,時間已達3年的。 第十八條 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或雇主應與勞動者以書面形式或其他形式簽訂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提出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對勞動時間、工作內容、工作期限、勞動報酬及支付形式、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等內容進行約定。勞動合同未約定工作期限的,其中一方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勞動關系。

第十九條 非全日制工作按小時計算工資,小時工資不得低于本市確定的非全日制工作最低小時工資標準。工資每月至少支付一次。

非全日制工作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報經市政府批準后公布。

用人單位或雇主以及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應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費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 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或雇主應當比照工傷保險的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章

就業和失業登記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錄用人員后,應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錄用備案和就業登記,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招用外來務工勞動者,應到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用工證》,并在招用外來務工勞動者之日起15日內到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為招用的勞動者辦理《外來人員就業證》和就業登記。

第二十三條 失業人員應自被用人單位錄用或從事個體經營之日起30日內,到其所在街道、鎮(鄉)勞動保障工作機構進行就業登記,交回《失業證》,由街道、鎮(鄉)勞動保障工作機構出具就業證明;對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同時停止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勞動者就業轉失業時,應到本戶籍所在地街道、鎮(鄉)勞動保障工作機構辦理失業登記,領取《失業證》。

第二十四條 失業登記按下列辦法辦理:

(一)無就業經歷的失業人員,須持本人身份證和原身份的有關證明,以及接受職業教育、職業培訓的相關證明辦理失業登記;

(二)有就業經歷的失業人員,須持本人身份證和原工作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等辦理失業登記;

(三)辦理失業人員的失業登記,由用人單位或失業人員本人將失業人員檔案轉到街道、鎮(鄉)勞動保障工作機構。街道、鎮(鄉)勞動保障工作機構應將登記的失業人員檔案登記造冊,妥善保管。失業人員因參軍、升學、遷移以及其他原因發生異動時,原街道、鎮(鄉)勞動保障工作機構應及時辦理檔案的轉移手續。

市和區(市)縣以及街道、鎮(鄉)勞動保障工作機構應建立失業人員檔案管理中心,對失業人員的檔案實行集中管理。

第二十五條 已辦理失業登記的失業人員應在規定時間內向所在街道、鎮(鄉)勞動保障工作機構報告本人求職或就業情況。失業人員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為其介紹的工作,停止其失業保險待遇。

未辦理失業登記的失業人員不納入失業人員管理范圍。

第四章 社會保險管理

第二十六條 所有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以下簡稱繳費單位),應及時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動者應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按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二十七條 下列單位和人員屬于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范圍,應分別按照《成都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實施辦法》和《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城鎮私營企業及其職工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自由職業人員基本養老繳費費率和繳費基數的通知》的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一)各類城鎮企業及其職工;

(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三)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

(四)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沒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

(五)自謀職業和自由職業人員。

第二十八條 下列單位和人員屬于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范圍,應按照《成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一)各類城鎮企業及其職工;

(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三)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四)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

(五)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

(六)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沒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

(七)自謀職業和自由職業人員。

第二十九條 下列單位和人員屬于繳納失業保險費的范圍,應按照《四川省失業保險條例》繳納失業保險費:

(一)各類城鎮企業及其職工;

(二)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三)國家機關中的事業編制人員和勞動合同制工人;

(四)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

(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

(六)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

第三十條 各類城鎮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屬于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范圍,應按照《成都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十一條 各類城鎮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沒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以及自謀職業人員和自由職業人員,屬于繳納生育保險費的范圍,應按照《成都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三十二條 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和企業破產改制領取安置費自謀職業的人員,應及時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接續社會保險關系,接續社會保險關系前后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作為其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依據。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和其他在本市就業的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都應參加綜合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綜合社會保險費。履行繳費義務的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給《成都市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社會保險卡》,享受以下待遇:

(一)工傷補償;

(二)比照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報銷住院醫療費;

(三)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時,一次性發給老年補貼,標準為: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和根據其繳費年限計算的金額。

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未達到前款第

(三)項規定的年齡,離開本市或停止從業的,個人帳戶中按繳費基數一定比例計算的累計儲存額退還給本人。

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綜合社會保險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編制外招用的具有城鎮戶籍的工作人員和工勤人員,單位和本人應按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在編制外招用的非城鎮戶籍工作人員和工勤人員,單位和本人應按本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參加綜合保險,繳納綜合社會保險費。

第三十五條 繳費單位因經營狀況等原因,確實不能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應當提供財務報表和相關證明材料,并由繳費單位和對其財產有處置權的機構提出繳費計劃,持經評估和有關權證管理部門備案的財產權證,到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緩繳。有關權證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辦理繳費單位的財產備案。

緩繳期最長為一年。緩繳單位不得轉移已備案的財產。備案的財產應當依法優先償付欠繳的社會保險費。

緩繳期滿。繳費單位仍未按繳費計劃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或在緩繳期間轉移已備案財產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采取日常檢查、專項檢查和檢查等方式依法監督用人單位遵守和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依法規范勞動力市場秩序,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依法進行勞動保障監察和勞動保障年檢時,有關用人單位和人員應當給予協助,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提供虛假資料或出具偽證,不得謊報、隱瞞有關情況,不得隱匿、毀滅有關證據,不得拒絕和阻撓檢查。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就遵守和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招收錄用人員備案和就業登記、簽訂和履行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費、工資支付等方面的情況,接受勞動保障檢查。

第三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舉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投訴舉報和在勞動保障監察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登記、調查,依法予以處理。

第四十條 勞動保障、財政、公安、工商、稅務、民政、人事、教育、建設、交通、衛生、計劃生育等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做好勞動用工、促進再就業和社會保險等方面的工作。在辦理下列事項時,用人單位應當提交《社會保險登記證》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證明,相關部門應作好登記;未予提交的,相關部門應將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電話等按月書面告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一)企業、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年檢、注銷;

(二)社團組織登記證年檢、變更、注銷;

(三)事業單位組織機構登記證年檢、變更、注銷;

(四)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年檢、變更、注銷;

(五)購置小汽車牌照申領、年檢。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對有關人員進行相關培訓,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后再上崗,并可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拒不改正的,可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和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補發勞動者最低工資差額,并可責令支付所欠最低工資差額20%至100%的賠償金;用人單位拒絕補發最低工資差額和拒絕支付賠償金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仍不改正的,處以欠付最低工資差額和賠償金總額1至3倍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二十一條規定,未按期辦理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備案、錄用備案和就業登記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成都市外來務工勞動者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六條 用人單位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對用人單位處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對用人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或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繳費單位偽造、變造社會保險登記證和未按規定從個人工資中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并可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繳費單位拒絕提供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資料的,應當給予警告,并可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繳費單位不履行社會保險義務和拒絕執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下達的限期改正指令書的,可處以3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政府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不認真履行職責,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章

則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所稱外來務工勞動者,是指常住戶籍不在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以及高新技術開發區而進入上述區域務工的勞動者或常住戶籍不在本市其他區(市)縣而進該區(市)縣務工的勞動者。

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稱職工、工作人員、專職人員、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自謀職業和自由職業人員,是指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的從業人員。

第五十條 本規定所稱非全日制工作,是指用人單位或雇主與勞動者約定以小時作為工作時間單位的用工形式。

第五十一條 本規定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解釋并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以前發布的有關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險管理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二篇:黑龍江省人民政府第2號令

《黑龍江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予發布,在1999年6月1日起實行。

省長 田風山

一九

九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第一條 為保障殘疾人勞動權利,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具有本省城鎮常住戶口,持有所在地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達到法定勞動年齡,有一定勞動能力和就業要求的無業殘疾人的就業安置工作。

第三條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接受同級人民政府委托,分級主管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h級以上(含縣級)殘疾人聯合會的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殘疾人待業調查,就業登記,能力評估,職業培訓,就業介紹、咨詢、指導及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收繳使用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同級勞動部門和上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的指導。

各級勞動、人事、財政、計劃、統計、稅務、工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范圍,做好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

上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可以將其負責的按

1 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委托下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辦理。

第四條 凡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集體經濟組織及中直單位,均應當按本單位在職職工總人數的1.5%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安排一名盲人就業可按兩名殘疾人計算。本單位直屬福利企業安排的殘疾人可計入應安排殘疾人就業任務數內。

鼓勵城鄉個體工商戶安排殘疾人就業。

各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幫助殘疾人集體從業、個體經營,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稅收等方面的照顧。

第五條 各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應堅持就地、就近的原則,由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推薦,也可會同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向社會招收。

第六條 各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應當根據殘疾人的殘疾程度,安排適宜的工種和崗位。殘疾職工在轉正、定級、升級、職稱評定、生活待遇、勞動保護等方面,與其他職工享有同等待遇。

第七條 未安排殘疾人就業和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其數額按照差額人數和本地區上職工年人均工資計算。

第八條 中、省直單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收繳由省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負責;市(行署)、縣(市、區)

2 單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收繳由同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負責。其中企業、經費自理和部分自理的事業單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地稅部門協助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進行收繳。

第九條 各單位每年應當在年底前向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機構填報由省殘疾人聯合會與省統計局統一印制的《單位殘疾職工情況表》,逾期不報的單位按未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對待。

第十條 各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根據《單位殘疾職工情況表》確定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名單,發出《殘疾就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書》,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應當按繳款通知所列的銀行帳戶、應繳數額和繳納期限,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十一條 企業、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從管理費中列支。機關、社會團體和事業單位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從單位預算中列支。

第十二條 企業需減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單位擔出申請,報同級財政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經財政部門會同殘疾人聯合會審批后,可給予減免照顧。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未經批準,逾期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第十三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項用于下列開支:

(一)補助殘疾人就業前職業技術培訓;

(二)獎勵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及安排殘疾人就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

(三)有償扶持殘疾人集體從業、個體經營;

(四)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適當補助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經費開支;

(五)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直接用于殘疾人就業工作的其它開支。

第十四條 收取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應當使用財政部統一制定、省財政廳統一印發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用票據》,并加蓋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印章。

第十五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預算外資金,實行財政專戶儲存,按規定用途??顚S?,嚴禁平調或挪作他用,保障金存款利息收入計入保障金。

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應當編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收支預算,經同級殘疾人聯合會審核、財政部門批準后,報同級政府殘疾人工作直協調委員會和上一級殘疾人聯合會備案。

第十六條

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報同級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十七條 在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中弄虛作假、

4 拒不安排殘疾人就業又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委托殘疾人聯合會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并責令其限期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和滯納金。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殘疾人聯合會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

殘疾人聯合會和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濫用職權的,由本單位、上級機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省農墾、森工主管部門按本規定負責本系統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招待中的具體應用問題,由省殘疾人聯合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3日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黑龍江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同時廢止。

第三篇:中國人民銀行二號令---辦法細則(精選)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辦法》所稱預付卡不包括:

(一)僅用于發放社會保障金的預付卡;

(二)僅用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預付卡;

(三)僅用于繳納電話費等通信費用的預付卡。

除前款規定外,預付卡發行機構與預付卡特約商戶不是同一法人的,均適用《辦法》。

第三條 支付機構發行預付卡的,應當提供預付卡的受理服務。

《辦法》所稱預付卡的受理,包括為預付卡特約商戶代收預付價值以及根據收到的預付價值為預付卡特約商戶代收對等貨幣資金的行為。

第四條 《辦法》第二條所稱銷售點(POS)終端僅指以實物形式存在的銷售點終端。

第五條 《辦法》第七條所稱中國人民銀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機構,包括中國人民銀行上??偛?,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

1 第六條 《辦法》第八條第

(四)項所稱熟悉支付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合規管理、風險管理、市場推廣、系統運行、資金管理的部門負責人或實際履行上述職責的人員,且至少應當符合下列任一條件:

(一)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且從事銀行結算業務5年以上;

(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且從事金融信息處理業務5年以上;

(三)具有會計或管理專業高級技術職稱且從事相關工作10年以上;

(四)具有經濟或金融專業高級技術職稱且從事相關工作10年以上;

(五)具有計算機或電子通訊專業高級技術職稱且從事相關工作10年以上。

申請人設立分公司的,分公司負責人應當符合上述任一條件。

第七條 《辦法》第八條第

(五)項所稱反洗錢措施,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反洗錢合規管理框架;

(二)申請人的反洗錢崗位設臵及職責說明;

(三)申請人的反洗錢基本政策;

(四)申請人關于開展可疑交易監測的技術條件說明;

(五)申請人關于協助調查相關反洗錢案件的內部程序;

(六)申請人關于反洗錢工作的保密措施;

(七)申請人確定的反洗錢工作聯系人名單。

第八條 《辦法》第八條第

(六)項所稱支付業務設施,包括支付業務處理系統、網絡通信系統以及容納上述系統的專用物理場所(簡稱機房)。

支付業務處理系統應當由申請人擁有并運行,且應當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業務規范和技術標準等。

第九條 《辦法》第八條第

(七)項所稱組織機構,應當包括:

(一)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或監事;

(二)具有合規管理、風險管理、市場推廣、系統運行和資金管理職能的部門。

第十條 《辦法》第十條第

(二)項所稱信息處理支持服務,包括信息處理服務和為信息處理提供支持服務。

第十一條 《辦法》第十條所稱實際控制權,是指作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出資人能夠決定申請人的人事、財務和經營管理政策并從申請人的經營活動中獲益的權利,包括下列情形:

(一)出資人直接持有申請人的股權超過50%的;

(二)出資人直接持有申請人的股權不足50%,但與其間接持有的股權累計超過申請人的股權50%的;

(三)出資人直接和間接持有申請人的股權不足50%,但有權任免申請人的董事會等組織機構的半數以上成員或在申請人的董事會等組織機構中擁有半數以上投票權,或者通過章程或協議有權決定申請人的人事、財務和經營政策的。

第十二條 《辦法》第十條所稱持有申請人10%以上股權,

3 包括下列情形:

(一)出資人直接持有申請人的股權超過10%;

(二)出資人直接持有申請人的股權不足10%,但與其間接持有的股權累計超過申請人的股權10%。

第十三條 《辦法》第十一條第

(一)項所稱書面申請應當明確擬申請支付業務的具體類型。

第十四條 《辦法》第十一條第

(二)項所稱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應當加蓋申請人的公章。

第十五條 《辦法》第十一條第

(五)項所稱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及相關附表。

第十六條 《辦法》第十一條第

(六)項所稱支付業務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擬從事支付業務的市場前景分析;

(二)擬從事支付業務的處理流程,載明從客戶發起支付業務到完成客戶委托支付業務等各環節的業務內容以及相關資金流轉情況;

(三)擬從事支付業務的技術實現手段;

(四)擬從事支付業務的風險分析及其管理措施,并區分支付業務各環節分別進行說明;

(五)擬從事支付業務的經濟效益分析。

申請人擬申請不同類型支付業務的,應當按照支付業務類型分別提供前款規定內容。

第十七條 《辦法》第十一條第

(七)項所稱反洗錢措施驗

4 收材料,包括申請人提交的反洗錢措施材料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反洗錢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反洗錢措施材料等進行檢查評估后出具的合規證明。

第十八條 《辦法》第十一條第

(八)項所稱技術安全檢測認證證明,是指據以表明支付業務處理系統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業務規范和技術標準等的文件、資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由獲準認可實驗室出具的測試報告;

(二)由獲準認可認證機構出具的認證證書。

前款所稱實驗室、認證機構均應當獲得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認可委員會(CNAS)的認可。

第十九條 《辦法》第十一條第

(九)項所稱履歷材料,包括高級管理人員的履歷說明以及學歷、技術職稱等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條 《辦法》第十一條第

(十)項所稱申請人的無犯罪記錄證明材料,應當由申請人注冊地的公安機關出具;高級管理人員的無犯罪證明材料,應當由高級管理人員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具。

第二十一條 《辦法》第十一條第

(十一)項所稱主要出資人的相關材料,應當包括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請人關于出資人之間關聯關系的說明材料;

(二)主要出資人的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主要出資人的信息處理支持服務合作機構出具的業務合作證明,載明服務內容、服務時間,并加蓋合作機構的公章;

(四)主要出資人最近2年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

5 報告;

(五)主要出資人最近3年的無犯罪記錄證明材料。 主要出資人為金融機構的,還應當提交金融業務許可證(副本)復印件以及準予其投資支付機構的相關證明文件。

第二十二條 《辦法》第十一條第

(十二)項所稱申請資料真實性聲明,是指由申請人出具的、據以表明申請人對所提交的文件、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等承擔相應責任的書面文件。

申請資料真實性聲明應當由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加蓋公章。

第二十三條 《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所需申請文件、資料均需提供紙質和電子文檔(數據光盤)一式三份。

第二十四條 《辦法》第十二條所稱按規定公告,是指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10日內在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全國性報紙和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指定的地方性報紙上連續公告3日。

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登載公告的報紙原件一式三份。

第二十五條 支付機構應當將《支付業務許可證》放臵營業場所顯著位臵。

支付機構有互聯網網站的,還應當在網站主頁顯著位臵公示其許可證的影像信息等。

第二十六條 支付機構申請續展《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

6 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書面申請,載明公司名稱、支付業務開展情況、申請續展的理由等;

(二)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支付業務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支付機構申請續展《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的,不得同時申請變更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支付機構的經營情況等進行全面審查和綜合評價后作出是否準予續展《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的決定。

中國人民銀行準予續展《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的,支付機構應當交回原許可證,領取新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 《支付業務許可證》在有效期內滅失、損毀的,支付機構應當在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全國性報紙和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指定的地方性報紙上進行公告,聲明原許可證作廢。

聲明應當自支付機構確認許可證滅失、損毀之日起10日內連續公告3日。

第二十九條 支付機構應當自公告《支付業務許可證》滅失、損毀結束之日起10日內持登載聲明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重新申領許可證。

中國人民銀行審核后向支付機構補發《支付業務許可證》。 第三十條 《支付業務許可證》(副本)在有效期內滅失、損毀的,比照本細則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辦理。

7 第三十一條

《辦法》第十五條第

(四)項所稱客戶合法權益保障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客戶知情權的保護措施,明確告知客戶終止支付業務的原因、停止受理客戶委托支付業務的時間、擬終止支付業務后續安排等;

(二)對客戶隱私權的保護措施,明確客戶身份基本信息的接收機構及其移交安排、銷毀方式及其監督安排等;

(三)對客戶選擇權的保護措施,明確可供客戶選擇的、兩個以上客戶備付金退還方案等。

客戶合法權益保障方案涉及其他支付機構的,還應當提交與所涉支付機構簽訂的客戶身份基本信息移交協議、客戶備付金退還安排等證明文件。

第三十二條 《辦法》第十五條第

(五)項所稱支付業務信息處理方案,應當明確支付業務信息的接收機構及其移交安排、銷毀方式及其監督安排等。

涉及其他支付機構的,還應當提交與所涉支付機構簽訂的支付業務信息移交協議等證明文件。

第三十三條 支付機構應當根據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的有關規定確定其支付業務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未明確支付業務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支付機構可以按照市場原則合理確定其支付業務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支付機構應當在營業場所顯著位臵披露其支付業務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支付機構有互聯網網站的,還應當在網站主頁

8 顯著位臵進行披露。

第三十四條 支付機構調整支付業務的收費項目或收費標準的,應當綜合考慮市場供求關系、客戶承受能力等因素。

支付機構在實施新的支付業務收費項目或收費標準之前,應當在營業場所顯著位臵連續公示調整事項30日。支付機構有互聯網網站的,還應當在網站主頁顯著位臵進行公示。

第三十五條 支付機構應當在每個會計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將上一會計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等報送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第三十六條 支付機構在《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內的任一會計內虧損或連續多個會計內累計虧損超過其實繳貨幣資本的40%的,應當在下一會計的每季度結束之日起1個月內提交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季度財務會計報告等。

第三十七條 《辦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支付服務協議,包括符合法律法規要求、可供調取查用的紙質合同或數據電文。

支付機構應當在營業場所顯著位臵披露其支付服務協議的格式條款內容。支付機構有互聯網網站的,還應當在網站主頁顯著位臵進行披露。

第三十八條 支付機構的支付服務協議格式條款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全面、準確界定支付機構與客戶之間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支付機構應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客戶注意支付服務協議格式條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并有義務根據客戶的要求對該條款進行說明。

9 支付機構應當根據業務發展情況等及時規范和調整支付服務協議格式條款的有關內容。

第三十九條 《辦法》第二十二條所稱支付機構的分公司從事支付業務辦理備案手續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書面報告;

(二)《支付業務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三)分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四)分公司負責人的履歷說明及相關證明材料。 上述文件、資料需提供紙質文檔一式兩份,由支付機構及其分公司分別報送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支付機構可以根據業務需要為備案的分公司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副本)。

第四十條 《辦法》第二十二條所稱支付機構的分公司終止支付業務辦理備案手續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書面報告;

(二)《支付業務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三)分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四)客戶合法權益保障方案;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前款第

(四)項所稱客戶合法權益保障方案比照本細則第三十一條辦理。

上述文件、資料需提供紙質文檔一式兩份,由支付機構及其分公司分別報送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支付機構分公司應當于備案時交回其持有的《支付業務許可

10 證》(副本)。

第四十一條 客戶備付金是指支付機構持有的客戶預存或留存的貨幣資金,以及由支付機構代收或代付的貨幣資金??蛻魝涓督鸢ǎ?/p>

(一)收款人或付款人委托保管的貨幣資金;

(二)收款人委托收取的、且支付機構實際收到的貨幣資金;

(三)付款人委托支付的、但支付機構尚未付出的貨幣資金;

(四)預付卡中未使用的預付價值對應的貨幣資金。 第四十二條 《辦法》第二十五條所稱非銀行結算賬戶,包括支付機構為客戶開立的各種類型支付業務賬戶以及支付機構的支付業務手續費收入核算賬戶。

支付機構當且僅當客戶使用備付金繳納支付業務手續費時為自己開立一個支付業務手續費收入核算賬戶。手續費收入核算賬戶只能用于支付機構核算支付業務手續費收入。

第四十三條 支付機構申請開立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時,除應當向備付金存管銀行出具《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規定的證明文件外,還應當出具《支付業務許可證》(副本)和備付金存管協議(副本)。

第四十四條 《辦法》第二十六條所稱備付金存管協議應當明確備付金發生損失時備付金存管銀行的責任,包括:

(一)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內的資金發生損失時備付金存管銀行可免予承擔責任的情形;

(二)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內的資金發生損失時備付金存管銀行應當承擔先行償付責任的情形及先行償付的額度等;

(三)因存管協議未盡事項等導致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內資金發生損失時備付金存管銀行應當承擔先行全額償付責任。

第四十五條 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的名稱應當為支付機構名稱后加“客戶備付金”字樣。

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預留銀行簽章應當包括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專用章以及支付機構法定代表人的個人印章。專用章應當與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名稱一致。

第四十六條 支付機構接受的客戶備付金為現金的,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全額繳存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

(一)在備付金存管銀行確定的每日對公營業時間結束前接收的現金,應當于當日繳存;

(二)在備付金存管銀行確定的每日對公營業時間結束后接收的現金,應當于備付金存管銀行的下一工作日繳存。

第四十七條 備付金存管銀行的法人機構可以但只能授權一家分支機構代為行使下列職責:

(一)與支付機構簽訂備付金存管協議;

(二)對支付機構擬調整的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余額情況進行復核;

(三)對支付機構開立的各備付金存管賬戶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備付金存管銀行的法人機構及其授權的分支機構應當分別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進行備案。

第四十八條 《辦法》第三十條所稱日終,以備付金存管銀行的法人機構確定的業務處理系統的日切時間為準。

12 第四十九條 支付機構應當于每月后3個工作日內以電子方式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告下列信息:

(一)上月各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的發生額;

(二)上月每日日終各備付金存管存款賬戶的余額;

(三)上月各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的現金繳存額。 第五十條 支付機構從事網絡支付的,應當采取聯網核查方式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信息。

聯網核查方式是指通過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或工商登記信息查詢系統等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實。

第五十一條

《辦法》第三十二條所稱稱災難恢復處理能力,是指支付機構應當在支付業務中斷后24小時之內恢復支付業務,并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應急處理和災難恢復的制度規定;

(二)具有穩妥的應急處理預案及演練計劃;

(三)具有必要的災難恢復處理人員和應急營業場所;

(四)具有雙機熱備份設施和重要數據異地備份設施。 第五十二條 支付機構因突發事件等導致支付業務中止超過2小時的,應當立即將有關情況報告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并于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報告事故的原因、影響及補救措施等。

支付機構的分公司出現上述情形的,支付機構及其分公司應當比照前款分別報告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第五十三條 支付機構應當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和技術措

13 施,防止客戶身份基本信息和支付業務信息等資料滅失、損毀、泄露。

除支付機構終止支付業務外,支付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外提供客戶身份基本信息和支付業務信息等資料。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四條 支付機構對客戶身份基本信息和支付業務信息的保管期限自業務關系結束當年起至少保存5年。

反洗錢或司法部門正在調查的可疑交易或違法犯罪活動涉及客戶身份基本信息和支付業務信息,且相關調查工作在前款規定的最低保存期屆滿時仍未結束的,支付機構應當將其保存至相關調查工作結束。

第五十五條 支付機構對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適用《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第五十六條 《辦法》實施前已經從事支付業務的非金融機構接受客戶備付金的,應當在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前確定備付金存管銀行,并將接受的客戶備付金全部轉移至其在該銀行開立的專用存款賬戶。

前款非金融機構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時,除應當提交《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文件、資料外,還應當提交備付金存管協議(副本)以及關于客戶備付金已經全部存放專用存款賬戶的說明材料。

第五十七條 本細則自《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施行之日起實施。

第四篇: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第24號令

《普通高等學校輔導員隊伍建設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第24號令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見》精神,切實加強高等學校輔導員隊伍建設,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高等學校應當把輔導員隊伍建設作為教師隊伍和管理隊伍建設的重要內容。加強輔導員隊伍建設,應當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促進高等學校改革、發展和穩定,促進培養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三條 輔導員是高等學校教師隊伍和管理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教師和干部的雙重身份。輔導員是開展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學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組織者、實施者和指導者。輔導員應當努力成為學生的人生導師和健康成長的知心朋友。

第二章 要求與職責

第四條 輔導員工作的要求是:

(一)認真做好學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務育人工作,加強學生班級建設和管理;

(二)遵循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規律,堅持繼承與創新相結合,創造性地開展工作,促進學生健康成長與成才;

(三)主動學習和掌握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論與方法,不斷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四)定期開展相關工作調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對象和工作條件的變化,及時調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五)注重運用各種新的工作載體,特別是網絡等現代科學技術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徑,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學生,提高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增強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五條 輔導員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幫助高校學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確立在中國***領導下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共同理想和堅定信念。積極引導學生不斷追求更高的目標,使他們中的先進分子樹立共產主義的遠大理想,確立馬克思主義的堅定信念;

(二)幫助高校學生養成良好的道德品質,經常性地開展談心活動,引導學生養成良好的心理品質和自尊、自愛、自律、自強的優良品格,增強學生克服困難、經受考驗、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針對性地幫助學生處理好學習成才、擇業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體問題,提高思想認識和精神境界;

(三)了解和掌握高校學生思想政治狀況,針對學生關心的熱點、焦點問題,及時進行教育和引導,化解矛盾沖突,參與處理有關突發事件,維護好校園安全和穩定;

(四)落實好對經濟困難學生資助的有關工作,組織好高校學生勤工助學,積極幫助經濟困難學生完成學業;

(五)積極開展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為學生提供高效優質的就業指導和信息服務,幫助學生樹立正確的就業觀念;

(六)以班級為基礎,以學生為主體,發揮學生班集體在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組織力量;

(七)組織、協調班主任、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和組織員等工作骨干共同做好經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學生中間開展形式多樣的教育活動;

(八)指導學生黨支部和班委會建設,做好學生骨干培養工作,激發學生的積極性、主動性。

第三章 配備與選聘

第六條 高等學??傮w上要按師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設置本、??粕痪€專職輔導員崗位。輔導員的配備應專職為主、專兼結合,每個院(系)的每個年級應當設專職輔導員。每個班級都要配備一名兼職班主任。

第七條 高等學??梢愿鶕嶋H情況按一定比例配備研究生輔導員,從事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研究生專業導師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要擔負相應職責。

第八條 輔導員選聘應當堅持如下標準:

(一)政治強、業務精、紀律嚴、作風正;

(二)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德才兼備,樂于奉獻,潛心教書育人,熱愛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事業;

(三)具有相關的學科專業背景,具備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和語言、文字表達能力,接受過系統的上崗培訓并取得合格證書。

第九條 輔導員選聘工作要在高等學校黨委統一領導下,采取組織推薦和公開招聘相結合的方式進行。高等學校組織、人事、學生工作部門和院(系)等相關單位按輔導員任職條件及筆試、面試考核等相關程序具體負責選聘工作。

第十條 新聘任的青年專業教師,原則上要從事一定時間的輔導員、班主任工作。

專職輔導員可兼任學生黨支部書記、院(系)團委(團總支)書記等相關職務,并可承擔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形勢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業指導等相關課程的教學工作。

第四章 培養與發展

第十一條 高等學校應結合實際,按各校統一的教師職務崗位結構比例合理設置專職輔導員的相應教師職務崗位。專職輔導員可按助教、講師、副教授、教授要求評聘思想政治教育學科或其他相關學科的專業技術職務。

第十二條 高等學校應根據輔導員崗位基本職責、任職條件等要求,結合各校實際,制定輔導員評聘教師職務的具體條件,突出其從事學生工作的特點。輔導員評聘教師職務應堅持工作實績、科學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結合的原則,對于中級以下職務應側重考察工作實績。

第十三條 高等學校應成立專職輔導員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委員會,具體負責本校專職輔導員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工作。

高等學校專職輔導員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委員會一般應由有關校領導,學生工作、組織人事、教學科研部門負責人等相關人員組成。

第十四條 高等學??筛鶕o導員的任職年限及實際工作表現,確定相應級別的行政待遇,給予相應的傾斜政策。

第十五條 輔導員的培養應納入高等學校師資培訓規劃和人才培養計劃,享受專任教師培養同等待遇。

第十六條 高等學校應當鼓勵、支持輔導員結合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實踐和思想政治教育學科的發展開展研究。

第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輔導員培訓和研修基地,承擔所在區域內高等學校輔導員的崗前培訓、日常培訓和骨干培訓,對輔導員進行思想政治教育、時事政策、管理學、教育學、社會學和心理學以及就業指導、學生事務管理等方面的專業化輔導與培訓,開展與輔導員工作相關的科學研究。

各高校負責對本校輔導員的系統培訓。

第十八條 高等學校要積極選拔優秀輔導員參加國內國際交流、考察和進修深造。支持輔導員在做好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基礎上攻讀相關專業學位,鼓勵和支持專職輔導員成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專門人才。

第十九條 高等學校要積極為輔導員的工作和生活創造便利條件,應根據輔導員的工作特點,在崗位津貼、辦公條件、通訊經費等方面制定相關政策,為輔導員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保障。

第二十條 高等學校應把輔導員隊伍作為后備干部培養和選拔的重要來源,根據工作需要,向校內管理工作崗位選派或向地方組織部門推薦。

第五章 管理與考核

第二十一條 高等學校輔導員實行學校和院(系)雙重領導。高等學校要把輔導員隊伍建設放在與學校教學、科研隊伍建設同等重要位置,統籌規劃,統一領導。

學生工作部門是學校管理輔導員隊伍的職能部門,要與院(系)共同做好輔導員管理工作。院(系)要對輔導員進行直接領導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高等學校要制定輔導員工作考核的具體辦法,健全輔導員隊伍的考核體系。對輔導員的考核應由組織人事部門、學生工作部門、院(系)和學生共同參與??己私Y果要與輔導員的職務聘任、獎懲、晉級等掛鉤。

第二十三條 教育部設立“全國高校優秀輔導員”稱號,定期評選表彰優秀輔導員。各地教育部門和高等學校要將優秀輔導員表彰獎勵納入各級教師、教育工作者表彰獎勵體系中,按一定比例評選,統一表彰。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適用于普通高等學校輔導員隊伍建設。其他類型高校的輔導員隊伍建設或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其他工作隊伍建設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各高等學校應根據本規定,結合實際制定相關實施細則,并報相應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輔導員是學生思想政治工作的骨干力量,專職從事學生思想教育和行為管理工作,是教師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一條 輔導員工作守則

輔導員肩負著為黨和國家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醫學專門人才的重任,因此,責任是重大的,任務是光榮而艱巨的。為了搞好輔導員的自身建設,做好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則:

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學習教育學、心理學、管理學等理論知識。自覺堅持黨的四項基本原則,政治上與黨中央保持一致。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按面向世界、面向現代化、面向未來的要求,培養合格的醫學人才。要根據現實情況,研究學生工作,掌握新規律、解決新問題。努力做好學生的思想工作,堅持思想教育和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對待學生工作要由高度的責任感和事業心。工作要兢兢業業,腳踏實地,要有奉獻精神。要始終把黨的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地位。自覺服從黨的領導,保質保量的完成各項任務。

要時刻關心和愛護學生。嚴格要求學生,不護短。幫助學生解決各種困難。要經常深入到學生中去,和學生打成一片,了解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堅持思想教育要耐心,工作方法要細心,克服急躁和畏難情緒。加強自身的修養,做學生的良師益友。

要有雷厲風行的工作作風。遇到困難不推諉,積極主動的去解決問題。對重大問題要及時請示匯報。工作要有嚴格的科學性、計劃性,講究高效率。

講黨性,講原則,講團結,講紀律,不徇私情。辦事處理問題要公道,對學生要一視同仁,避免有親有疏。要勇于同不良現象作斗爭。

以身作則,嚴格要求自己,言行一致,要求學生做的是自己首先要做到,處處給學生做出榜樣。要做到言而有信,說了事情就要辦。要充分發揚民主,勇于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

要及時認真總結工作,積累經驗,摸索規律,銳意改革,勇于創新,開拓進取。

第二條 輔導員工作職責

對學生進行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行為管理,把學生培養成為德、智、體全面發展的“四有”人才,成為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和接班人。

在學生的思想政治工作中要堅持五抓:即抓苗頭、抓傾向、抓規律、抓骨干、抓后進。并把這作為基本工作方法貫徹工作始終。

在學生的日常行為管理中要堅持三看:學習看勁頭、生活看秩序(寢室和教室衛生、作息)、活動看情緒。

在實踐中不斷摸索學生工作的規律和特點,經常深入班級,檢查指導班級工作,調查研究,總結經驗,抓好典型,宣傳推廣。

模范遵守輔導員工作守則要求,關心愛護學生,經常深入學生宿舍、教室、食堂、晚自習等,掌握學生的紀律、學習、生活等方面情況。檢查各項規章制度在學生中的貫徹落實情況。

檢查指導班主任工作,共同商量搞好班級學生工作。

積極參加校、系、部(處)和年級的各種會議。認真學習,提高水平;溝通情況、反饋信息,發表意見,建立學習工作筆記。

對評優、評獎的學生和班級提出表獎意見,對違反紀律構成行政處分的學生提出處理意見,參加招生、畢業分配的具體工作。

積極組織學生參加校、系、部(處)組織的各項工作和活動。組織值周工作和競賽評比工作;組織指導學生開展文娛、體育、社會實踐等活動。

要嚴格請假制度,不得擅自脫離崗位。

指導團總支(支部)、學生會等群團組織的工作,充分發揮他們的積極性。

第三條 輔導員常規工作

每周召開一次學生干部例會。(檢查值周工作,總結上周工作,布臵下周任務)。

每周要參加晚間值班一次。

每周至少要找2~3名學生個別談心,有計劃、有目的地調查了解學生的思想動態和對學校各方面工作的意見要求。

每周普遍檢查總結一次宿舍、食堂、教室、早操、晚自習、晚就寢的紀律、衛生情況。

每月召開一次班主任工作例會。

每兩周參加一次學生不同類型的馬列學習會、班會、座談會等會議。

每月召開一次年級大會。

每月向主管學生工作部門有準備地、系統地全面匯報一次學生工作。

每學期開學時,上交學期工作計劃、每學期末上交學期工作總結。 寫好日常工作筆記和值班紀錄。 1. 你認為輔導員的職責是什么? 輔導員職責:

(一)幫助高校學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確立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共同理想和堅定信念。積極引導學生不斷追求更高的目標,使他們中的先進分子樹立共產主義的遠大理想,確立馬克思主義的堅定信念;

(二)幫助高校學生養成良好的道德品質,經常性地開展談心活動,引導學生養成良好的心理品質和自尊、自愛、自律、自強的優良品格,增強學生克服困難、經受考驗、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針對性地幫助學生處理好學習成才、擇業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體問題,提高思想認識和精神境界;

(三)了解和掌握高校學生思想政治狀況,針對學生關心的熱點、焦點問題,及時進行教育和引導,化解矛盾沖突,參與處理有關突發事件,維護好校園安全和穩定;

(四)落實好對經濟困難學生資助的有關工作,組織好高校學生勤工助學,積極幫助經濟困難學生完成學業;

(五)積極開展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為學生提供高效優質的就業指導和信息服務,幫助學生樹立正確的就業觀念;

(六)以班級為基礎,以學生為主體,發揮學生班集體在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組織力量;

(七)組織、協調班主任、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和組織員等工作骨干共同做好經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學生中間開展形式多樣的教育活動;

(八)指導學生黨支部和班委會建設,做好學生骨干培養工作,激發學生的積極性、主動性。

2.當代大學生常見的心理問題有哪些?你會如何處理?

一、問題

1.學業問題大學是高中學生向往、追求的目標,也是他們放棄許多興趣愛好甘于在題海中跋涉的精神支柱。進大學后部分學生為了保持自己在中學的優勢,廢寢忘食,除了學習自己的專業課,還自己學一些社會急需課程,再加上英語、計算機的考級他們處于超負荷運轉中。巨大的心理落差還表現在一些大學生對自己的專業不感興趣。除了在高考填報志愿的時候由老師或家長強行代辦之外,大學錄取時進行專業調劑也讓他們無法就讀自己所喜歡的專業。而在一些重點院校還有這樣的特殊原因:由于學生們在原先所讀中學都非常優秀,但是一進大學就發現自己原來只是一個“普通人”,彼此實力相當,優越感的喪失使得一部分學生無法適應。而與此同時,又有部分學生則感

到考入大學如釋重負,因而即使感到競爭的危機、就業的壓力,也提不起努力學習的勁頭。

2.人際關系問題大學生從校門到校門,缺乏人際交往經驗,缺乏在公眾場合表達自己、與他人交往的能力和勇氣,面對各種各樣的活動,既充滿了興趣又擔心失敗,久而久之,甚至回避參與,妨礙了良好的人際交往圈的形成。學生因對己對人的認識問題,很難與人深交或缺乏知心朋友,有的則因人格因素,帶來交往中的矛盾與沖突。

3.情緒不穩定問題大學生處于青春期的“暴風雨時期”,生長發育極為迅速,已基本趨于成熟,但由于閱歷較淺,社會經驗不足,對人生和社會問題的看法往往飄忽不定,容易出現各式各樣的心理矛盾,很容易受外界各種因素的干擾和影響,會因一點小的勝利而沾沾自喜,也易為一次小考失利而一蹶不振,自我控制和調試能力較低,并由此導致心理和行為偏差。不過大多數學生通過各種方式成功化解了自己的低落情緒,迅速呈現出積極的精神面貌;但是一部大學生卻“在泥潭里越陷越深”,甚至走向極端。

4.戀愛與性的問題大學生的性心理障礙問題也很令人擔擾。大學生一進入青年中期,性生理基本成熟,性意識增強。這時的青年有了性沖動和性要求,他們渴望得到異性的友誼與愛情。由于性心理的不成熟,生活經驗欠缺,對青春期的性沖動和性要求理解不當,常會產生一些不必要的緊張、恐懼、羞澀,甚至不正確的行為。有的因理解的戀愛觀與現實的具體問題發生矛盾和沖突,便陷入痛苦、迷茫、消沉之中,為情所困而不能自拔。此外,因就業壓力過大、家庭經濟困

難、生理缺陷等原因造成的心理問題也較多,有的是因一些突發因素造成的,有的是長期困擾造成的,有的是單一因素影響的結果,有的是多種因素共同影響的結果。

二、對策

1.教師心理教育意識的提高教師心理教育意識的提高,對于預防學生的心理失衡和做好有關的心理保健工作是有很大幫助的。教師要有自覺進行心理教育的意識;有正確的心理教育觀,堅信人人都有巨大的心理潛能可以開發,心理發展是無止境的,人人都可能獲得良好的心理品質,要尊重學生、理解學生、相信學生。自我教育是心理教育的出發點和歸宿,要調動學生心理自主構建的積極性。另外,學生有很強的封閉性,不愿意把自己的性心理問題告訴老師,老師要多與學生溝通,取得學生的信任,及時了解學生的心理困惑和心理問題。

2.學生心理健康意識的提高學生應該積極發揮自身的主觀能動性,正確的對待問題,然后尋求科學的方法加以解決。保持良好的學習和生活習慣,保持身體健康,加強自己的德行修養。多與人交流溝通,感到郁悶的時候就試著告訴自己,世界還是美好的,通過這些方式把問題轉移。心理咨詢老師應該就心理健康知識、心理咨詢向學生做一個很好的說明,打消學生對進行心理咨詢顧慮,認識到看心理醫生就像是感冒了要去看醫生一樣的平常,能夠在心理不平衡時候通過心理老師的幫助及時解決自己的問題,讓自己得到更好的成長。

3.設立多種溝通渠道當某些學生有找心理醫生的想法時,由于時間、面子等問題,又打了退堂鼓。所以除心理咨詢外學校必須為學生

設立多種渠道與心理老師進行交流,如可通過熱線電話、電子郵件、網絡平臺、書信等方式,讓學生可以隨時宣泄自己的情緒,及時解決問題。

第五篇:發改11號令 《政府核準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政府核準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2014年第11號令 來源: 訪問量:510 發布日期:2014-6-12 17:35:54

《政府核準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業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辦公會討論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14年6月14日起施行。

主任:徐紹史 2014年5月14日

政府核準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規范政府對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行為,實現便利、高效服務和有效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行核準制的投資項目范圍和項目核準機關的核準權限,由國務院頒布的《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下簡稱《核準目錄》)確定。 前款所稱項目核準機關,是指《核準目錄》中規定具有項目核準權限的行政機關?!逗藴誓夸洝匪Q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是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目錄》規定由省級政府、地方政府核準的項目,其具體項目核準機關由省級政府確定。

項目核準機關對企業投資項目進行的核準是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行政許可所需經費應當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三條

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準制的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要求編制項目申請報告,取得依法應當附具的有關文件后,按照規定報送項目核準機關。

第四條

項目核準機關對企業提交的項目申請報告,應當主要從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優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現壟斷等方面依法進行審查,作出是否予以核準的決定,并加強監督管理。 項目的市場前景、經濟效益、資金來源、產品技術方案等均由企業自主決策、自擔風險,項目核準機關不得干預企業的投資自主權。

第五條

項目核準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擅自增減核準審查條件,不得超出辦理時限。

第六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項目核準機關應當依法將核準過程、核準結果予以公開。

第七條

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建立項目核準管理在線運行系統,實現核準過程和結果的可查詢、可監督。

第八條

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的核準辦法另行制定,其他各類企業在中國境內投資建設的項目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 項目申請報告的內容及編制

第九條

項目單位應當向項目核準機關報送項目申請報告(一式5份)。項目申請報告應當由項目單位自主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編制,其中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的項目,其項目申請報告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甲級工程咨詢機構編制。

第十條

項目申請報告應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單位情況;

(二)擬建項目情況;

(三)資源利用和生態環境影響分析;

(四)經濟和社會影響分析。

第十一條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編制并頒布項目申請報告通用文本、主要行業的項目申請報告示范文本、項目核準文件格式文本。

項目核準機關應當遵循便民、高效原則,制定并公開《服務指南》,列明項目核準的申報材料和所需附件、受理方式、審查條件、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內容,提高工作透明度,為項目單位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十二條

項目單位在報送項目申請報告時,應當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選址意見書(僅指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項目);

(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用地預審意見(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準的建設用地范圍內進行改擴建的項目,可以不進行用地預審);

(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

(四)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

(五)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條

項目單位應當對所有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章 核準程序

第十四條

企業投資建設應當由地方政府核準的項目,應當按照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向相應的項目核準機關報送項目申請報告。

地方企業投資建設應當分別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的項目,應當由項目所在地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行業管理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后,分別向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報送項目申請報告。屬于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權限的項目,項目所在地省級政府規定由省級政府行業管理部門初審的,應當由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與其聯合報送。 國務院有關部門所屬單位、計劃單列企業集團、中央管理企業投資建設應當分別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的項目,直接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計劃單列企業集團、中央管理企業分別向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報送項目申請報告,并分別附項目所在地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行業管理部門的意見。

企業投資建設應當由國務院核準的項目,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核后報國務院核準。

第十五條

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有關要求的,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在收到申報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項目單位補正。 項目核準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報材料,都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專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對于受理的申報材料,書面憑證應注明編號,項目單位可以根據編號在線查詢、監督核準過程和結果。

第十六條

項目核準機關在正式受理申報材料后,如有必要,應在4個工作日內按照有關規定委托工程咨詢機構進行評估。編制項目申請報告的工程咨詢機構不得承擔同一項目的評估工作。工程咨詢機構與項目單位存在控股、管理關系或者負責人為同一人的,該工程咨詢機構不得承擔該項目單位的項目評估工作。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詢機構應當在項目核準機關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評估報告,并對評估結論承擔責任。 評估費用由委托評估的項目核準機關承擔,評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收取項目單位的任何費用。

第十七條

對于涉及有關行業管理部門職能的項目,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商請有關行業管理部門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審查意見。有關行業管理部門逾期沒有反饋書面審查意見的,視為同意。 第十八條

對于可能會對公眾利益構成重大影響的項目,項目核準機關應當采取適當方式征求公眾意見。對于特別重大的項目,可以實行專家評議制度。

第十九條

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在正式受理申報材料后2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予以核準的決定,或向上級項目核準機關提出審核意見。20個工作日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項目單位。

項目核準機關需要委托評估和進行專家評議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將咨詢評估和專家評議所需時間書面告知項目單位。

第二十條

對于同意核準的項目,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出具項目核準文件并依法將核準決定向社會公開;對于不同意核準的項目,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出具不予核準決定書,說明不予核準的理由。 屬于國務院核準權限的項目,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根據國務院的意見出具項目核準文件或者不予核準決定書。

項目核準機關出具項目核準文件或者不予核準決定書應當抄送同級行業管理、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節能審查等相關部門和下級項目核準、初審機關。

第二十一條

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強化自我約束,制定并嚴格遵守內部《工作規則》,明確受理申請、要件審查、委托評估、征求行業審查意見、內部會簽、限時辦結、信息公開等辦事規則,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核準工作效率。

第二十二條

項目單位對項目核準機關的核準決定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章 核準內容及效力

第二十三條

項目核準機關主要根據以下條件對項目進行審查:

(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宏觀調控政策;

(二)符合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技術政策和準入標準;

(三)合理開發并有效利用了資源;

(四)不影響我國國家安全、經濟安全和生態安全;

(五)對公眾利益,特別是項目建設地的公眾利益不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第二十四條

項目單位依據項目核準文件,依法辦理規劃許可、土地使用、資源利用、安全生產等相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

項目核準文件自印發之日起有效期2年。在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的,項目單位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的30個工作日之前向原項目核準機關申請延期,原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在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按照規定向原項目核準機關申請延期的,原項目核準文件自動失效。

第二十六條

取得項目核準文件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單位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原項目核準機關提出調整申請。原項目核準機關應當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出具書面確認意見或者要求其重新辦理核準手續。

(一)建設地點發生變更的;

(二)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發生較大變化的;

(三)項目變更可能對經濟、社會、環境等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

(四)需要對項目核準文件所規定的內容進行調整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項目核準機關應當會同行業管理、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金融監管、安全生產監管等部門,加強對企業投資項目的稽察和監管。

第二十八條

對于未按規定取得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環評審批、節能審查意見的項目,各級項目核準機關不得予以核準。對于未按規定履行核準手續或者未取得項目核準文件的項目,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安全生產監管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

第二十九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行業管理、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金融監管、安全生產監管等部門加快完善信息系統,建立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技術政策、準入標準、誠信記錄等信息的橫向互通制度,及時通報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情況,實現行政審批和市場監管的信息共享。

第三十條

項目核準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超越法定職權予以核準的;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予以核準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不予核準的;

(四)擅自增減核準審查條件的;

(五)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核準決定的;

(六)不依法履行監管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三十一條

項目核準機關工作人員,在項目核準過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

工程咨詢評估機構及其人員、參與專家評議的專家,在編制項目申請報告、受項目核準機關委托開展評估或者參與專家評議過程中,不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三十三條

項目單位以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申報材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核準的,項目核準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準;已經取得項目核準文件的,項目核準機關應當依法撤銷該項目核準文件,已經開工建設的,依法責令其停止建設。相應的項目核準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將其納入不良信用記錄,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對屬于實行核準制的范圍但未依法取得項目核準文件而擅自開工建設的項目,以及未按照項目核準文件的要求進行建設的項目,一經發現,相應的項目核準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將其納入不良信用記錄,依法責令其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具有項目核準權限的省級政府有關部門和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可以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制訂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六條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核準目錄》規定實行核準制的項目,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4年6月14日起施行?!镀髽I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第19號令)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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