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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政府36號令政策

2023-06-25

第一篇:江蘇省政府36號令政策

發改委55號令政策解讀

工程管控注意事項

依據《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2007年(發展改革委第55號令相關規定:

1、適用范圍:適用于使用中央財政性資金的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

2、審批環節:第七條:電子政務項目原則上包括以下審批環節: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對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下及特殊情況的,可簡化為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

3、工程建設依據和調整范圍:第十三條:項目審批部門對電子政務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的批復文件是項目建設的主要依據。批復中核定的建設內容、規模、標準、總投資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標原則上應嚴格遵守。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內容與項目建議書批復內容有重大變更的,應重新報批項目建議書。項目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報告的編制內容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內容有重大變更或變更投資超出已批復總投資額度百分之十的,應重新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報告的編制內容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內容有少量調整且其調整內容未超出已批復總投資額度百分之十的,需在提交項目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報告時以獨立章節對調整部分進行定量補充說明。

4、采購依據:第十六條:電子政務項目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并遵從優先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的原則。

5、建設內容調整:第二十條: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嚴格按照項目審批部門批復的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實施項目建設。如有特殊情況,主要建設內容或投資概算確需調整的,必須事先向項目審批部門提交調整報告,履行報批手續。對未經批準擅自進行重大設計變更而導致超概算的,項目審批部門不再受理事后調概申請。

6、前期經費來源:第二十二條:項目建設單位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后,可申請項目前期工作經費。項目前期工作經費主要用于開展應用需求分析、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的編制、專家咨詢評審等工作。項目審批部門根據項目實際情況批準下達前期工作經費,前期工作經費計入項目總投資。

7、建設資金申請:第二十三條:項目建設單位應在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獲得批復及具備開工建設條件后,根據項目實施進度向項目審批部門提出資金使用計劃申請,項目審批部門將其作為下達中央投資計劃的依據。 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未獲批復前,原則上不予下達項目建設資金。對確需提前安排資金的電子政務項目(如用于購地、購房、拆遷等),項目建設單位可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后,向項目審批部門提出資金使用申請,說明要提前安排資金的原因及理由,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后,下達項目建設資金。

8、工程驗收:第三十條:電子政務項目應遵循《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驗

收工作大綱》(附件四,以下簡稱《驗收工作大綱》)的相關規定開展驗收 工作。項目驗收包括初步驗收和竣工驗收兩個階段。初步驗收由項目建設單位按照《驗收工作大綱》要求自行組織;竣工驗收由項目審批部門或其組織成立的電子政務項目竣工驗收委員會組織;對建設規模較小或建設內容較簡單的電子政務項目,項目審批部門可委托項目建設單位組織驗收。

9、 第三十一條:項目建設單位應在完成項目建設任務后的半年內,組織完成建設項目的信息安全風險評估和初步驗收工作。初步驗收合格后,項目建設單位應向項目審批部門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并將項目建設總結、初步驗收報告、財務報告、審計報告和信息安全風險評估報告等文件作為附件一并上報。 項目審批部門應適時組織竣工驗收。項目建設單位未按期提出竣工驗收申請的,應向項目審批部門提出延期驗收申請。

10 、電子政務項目后評價制度:第三十二條:項目審批部門根據電子政務項目驗收后的運行情況,可適時組織專家或委托相關機構對建設項目的系統運行效率、使用效果等情況進行后評價。后評價認為建設項目未實現批復的建設目標或未達到預期效果的,項目建設單位要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項目審批部門可 對其進行通報批評。

11 、后期運行維護:第三十三條:電子政務項目建成后的運行管理實行項目建設單位負責制。項目建設單位應確立項目運行機構,制定和完善相應的管理制度,加強日常運行和維護管理,落實運行維護費用。鼓勵專業服務機構參與電子政務項目的運行和維護。

第二篇: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省政府令第36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靈活就業人員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完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推動養老保險制度的可持續發展,促進社會和經濟的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單位和人員(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

(一)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所有人員;

(二)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

(三)靈活就業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其他人員。

參加本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退休后按照本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三條基本養老保險由政府負責組織和管理,遵循下列原則:

(一)統籌考慮當前和長遠的關系,堅持覆蓋廣泛、水平適當、結構合理、基金平衡;

(二)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相結合,公平與效率、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三)行政管理與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分開,執行機構與監督機構分設;

(四)逐步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以下簡稱個人賬戶),做實后的個人賬戶基金與社會統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使用,不得相互調劑使用;

(五)逐步實行“省級預算、分級負責,省級調劑、分級管理”的省級統籌,并在對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統一制度、統一支付項目、統一計發辦法、統一管理規程的基礎上,逐步統一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繳費)上下限的基準和繳費比例。

第四條 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都應當按照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按時、足額繳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擅自減免基本養老保險費或者降低繳費標準。

參保人員有權向用人單位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其基本養老保險的有關情況,用人單位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提供相應的服務。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工作。其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擔養老保險事務。

縣級以上地方稅務機關(以下簡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收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以及財政專戶基金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收支的審計監督。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領導,承擔確?;攫B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的責任。

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發生困難時,由同級人民政府通過財政等渠道解決。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分別設立由政府部門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工會和職工

代表(包括離退休人員代表)和有關專家代表組成的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實施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執行情況和基金管理工作的監督。

第二章 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

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的規定,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的登記、申報、變更登記等手續,并持社會保險登記證等證件、資料,到地方稅務機關建立繳費關系。

用人單位與參保人員建立、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相關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結。用人單位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注銷時,應當到地方稅務機關結清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后,再依法辦理注銷手續。

第九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地方稅務機關提供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繳費的基本數據,地方稅務機關依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數據向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征收基本養老保險費,出具征收憑證,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的實際繳費情況。地方稅務機關在征繳過程中發現用人單位申報不實的,應當及時將用人單位實際的工資總額、職工工資收入提供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重新核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地方稅務機關計算的數額,先行繳納當月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征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時、全額繳入國庫,并按照國家規定納入財政專戶管理。

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確定的費率,以本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繳費。用人單位實際參保人員繳費工資總額高于本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以本單位實際參保人員繳費工資總額為基數繳費。

參保人員按照本人繳費工資的8%繳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靈活就業人員按照全省上一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繳費。其中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個人繳納8個百分點,個體工商戶主為其繳納12個百分點。

用人單位的繳費(包括個體工商戶為雇工的繳費)在稅前列支;參保人員個人的繳費按照規定從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中扣除。

第十一條參保人員(不含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靈活就業人員)的工資收入為繳費工資。每年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上下限的基準數,按照省統計部門公布的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確定。參保人員工資收入超過基準數300%以上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參保人員工資收入低于基準數60%的,按照基準數的60%確定繳費工資;參保人員工資收入在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上下限范圍內的,按照實際工資收入確定繳費工資。

第十二條鼓勵用人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足額繳費的前提下,為其參保人員建立企業年金。積極發展個人和團體養老保險業務,支持有條件的企業通過商業保險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障計劃。

第三章 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參保人員的社會保障號碼,為其建立終身不變和全國唯一的個人賬戶,并核發相關證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檔案。

第十四條 參保人員個人賬戶包括:

(一)本規定實施前,參保人員個人賬戶已有儲存額;

(二)本規定實施后,參保人員個人繳費部分(個體工商戶主、靈活就業人員為其繳費基數的8個百分點);

(三)國家規定劃入個人賬戶的其他儲存額;

(四)個人賬戶儲存額的歷年計息。

個人賬戶逐步做實,并實行個人賬戶基金完全積累。個人賬戶逐步做實的方案,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個人賬戶基金的保值增值,依照國家和省制定的基金管理和投資運營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在個人賬戶做實前,個人賬戶儲存額按照不低于人民銀行公布的城鄉居民1年期銀行定期存款利率的利率計息。個人賬戶做實后,個人賬戶儲存額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計息。

個人賬戶儲存額計息利率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由省有關部門發布。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年7月1日應當對參保人員個人賬戶中的儲存額結息一次,并及時向參保人員本人出示個人賬戶儲存清單。

第十六條參保人員流動,其個人賬戶和養老保險關系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轉移手續。

符合本省規定轉入條件的,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辦結轉入手續。

第十七條參保人員因各種原因停止工作或者失業而間斷繳費的,其間斷繳費前后的實際繳費年限累積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不間斷計息。

第四章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八條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達到國家、省規定的退休年齡;

(二)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均按照規定足額繳費;

(三)繳費年限15年以上,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工作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08年6月30日前達到退休年齡且繳費年限在10年以上。

參保人員退休時,由用人單位、勞動保障代理機構或者參保人員本人,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的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證卡和有關材料,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退休手續。第十九條符合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參保人員,從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定的退休時間之次月起,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托銀行等機構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攫B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一)基礎養老金以本人退休時全省上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不足1年的繳費月數折算為年)發給1%;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按照本人個人賬戶的累計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確定。計發月數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參保人員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是指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參保人員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是指1992年1月1日至退休上一年本人歷年繳費工資指數的平均值。

參保人員某年繳費工資指數,是指本人當年繳費工資額與當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比值。

第二十一條參保人員1995年12月31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在本規定實施后退休的,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按

照參保人員1995年底前的繳費工資和繳費年限,推算出1995年前全部繳費年限的儲存額,再除以120按月計發。

第二十二條從2006年7月1日起5年內退休的參保人員,按照本規定第十九條和第二十一條計發的養老金高于按照原規定計發的數額的,高出部分按照其退休所對應的比例發給;低于按照原規定計發的數額的,予以補足。具體辦法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參保人員達到退休年齡但未具備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第

(二)項、第

(三)項規定條件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并按照本人1996年1月1日前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2個月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參保人員未達到退休年齡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符合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第

(二)項、第

(三)項規定條件的,應當辦理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月發給生活費。

第二十四條在確?;攫B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的前提下,根據國家和省統一部署,結合職工工資和物價變動等情況,按照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年增長率的一定比例,每年7月1日正常調整基本養老金。

工資負增長時基本養老金不作調整。

基本養老金的具體調整方案,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第二十五條參保人員和退休人員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由其原用人單位、社區勞動保障機構或者直系親屬,憑死亡證明書和其他證明材料,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領取喪葬費、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

第二十六條參保人員或者退休人員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中個人繳納部分的儲存額或者余額,有指定收益人的,發給其指定受益人;無指定收益人的,發給其法定繼承人。

第五章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使用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為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基金?;攫B老保險基金包括下列來源:

(一)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增值收入;

(四)依照規定收取的滯納金;

(五)上級補助的調劑金;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收入和財政補貼。

第二十八條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的支付范圍:

(一)本規定第十九條第

(一)項規定的基礎養老金、第二十一條規定的過渡性養老金、第二十二條規定的高出原規定計發數額部分、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正常調整的基本養老金;

(二)本規定第十九條第

(二)項規定的個人賬戶養老金、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個人賬戶儲存額、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生活費、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以及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個人繳納部分儲存額或者余額中,按照個人賬戶未做實部分所占全部儲存額的比例分攤的費用;

(三)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按照參保人員1996年1月1日前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2個月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一次性養老金;

(四)本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喪葬費;

(五)支付給本規定實施前退休、退職人員的基本養老金和定期生活費;

(六)退休人員個人賬戶儲存額支付完畢后,依照有關規定仍應支付的費用;

(七)國家和省規定應當納入的其他支付費用。

第二十九條個人賬戶基金的支付范圍:本規定第十九條第

(二)項規定的個人賬戶養老金、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個人賬戶儲存額、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生活費、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以及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個人繳納部分儲存額或者余額中,按照個人賬戶實際做實部分所占全部儲存額的比例分攤的費用。第三十條財政部門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送的支付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的用款計劃進行審核,并在社會化發放日之前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劃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賬戶,確保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及時、足額發放。

第三十一條建立省級調劑金制度。省級調劑金由省勞動保障、財政部門每年年初按照不低于各地上用人單位、參保人員繳費工資總額的1%下達上解計劃,各地財政部門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中按期上解。

省級調劑金主要用于適當調劑各市、縣當年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缺口,并與各地實際工作業績考核掛鉤。具體籌集、使用和管理辦法,由省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另行制定。第三十二條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基金應當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存儲、管理和運營,并將所得收益和所得利息并入相應的基金。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及其增值所得,按照有關規定免征稅費。

第三十三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必須??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其性質和用途,不得拖欠、截留、挪用或者侵占。

第三十四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根據國家和省規定,建立健全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會計、統計和審計等管理和監督制度。每年編制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的預決算,按時編制和報送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會計和統計報表。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未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經責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或者采取轉移、隱匿賬戶等手段妨礙追繳的,由地方稅務機關作出強制征繳決定,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第三十六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地方稅務機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機關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規定,未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及利息繳入國庫的;

(二)截留、挪用、侵占基金的;

(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基金損失的;

(四)拖欠支付或者擅自減發、增發基本養老金以及其他有關待遇的;

(五)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擅自減免基本養老保險費或者降低繳費標準的,對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少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地方稅務機關會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予以追繳。

第三十七條退休人員或者其親屬以欺騙等手段獲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及其利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參保人員和退休人員享受基本養老保險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所稱的“以上”、“滿”,包括本數。

本規定所稱職工工資的范圍、計算方法等,以國家統計部門的勞動統計報表制度規定的口徑為準。

本規定所稱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以省統計部門公布的統計數據為準。

第四十條企業離休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執行,所需費用由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支付。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確因特殊困難暫時無能力繳費的,應當提供資產擔?;蛘咂渌行ЮU費擔保,經地方稅務機關征求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意見后,可以批準緩繳。緩繳期不得超過6個月。緩繳期滿后,用人單位應當足額補繳緩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其銀行活期存款利息。緩繳期間不加收滯納金。

第四十二條本規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1996年1月5日省人民政府發布施行的《江蘇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規定》同時

第三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36號《企業年金辦法》及政策解讀

企業年金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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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財 政 部 令

第36號

《企業年金辦法》已經2016年12月20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第114次部務會審議通過,財政部審議通過?,F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部長 尹蔚民

財 政 部 部 長 肖 捷

2017年12月18日

企業年金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推動企業年金發展,更好地保障職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主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國家鼓勵企業建立企業年金。建立企業年金,應當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企業年金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企業年金基金實行完全積累,為每個參加企業年金的職工建立個人賬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資運營。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并入企業年金基金。

第四條 企業年金有關稅收和財務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企業和職工建立企業年金,應當確定企業年金受托人,由企業代表委托人與受托人簽訂受托管理合同。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國家規定的法人受托機構,也可以是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成立的企業年金理事會。

第二章 企業年金方案的訂立、變更和終止

第六條 企業和職工建立企業年金,應當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履行繳費義務,企業具有相應的經濟負擔能力。

第七條 建立企業年金,企業應當與職工一方通過集體協商確定,并制定企業年金方案。企業年金方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第八條 企業年金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參加人員;

(二)資金籌集與分配的比例和辦法;

(三)賬戶管理;

(四)權益歸屬;

(五)基金管理;

(六)待遇計發和支付方式;

(七)方案的變更和終止;

(八)組織管理和監督方式;

(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企業年金方案適用于企業試用期滿的職工。 第九條 企業應當將企業年金方案報送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中央所屬企業的企業年金方案報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跨省企業的企業年金方案報送其總部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省內跨地區企業的企業年金方案報送其總部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第十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企業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企業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第十一條 企業與職工一方可以根據本企業情況,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經協商一致,變更企業年金方案。變更后的企業年金方案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并重新報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年金方案終止:

(一)企業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致使企業年金方案無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企業年金方案無法履行的;

(三)企業年金方案約定的其他終止條件出現的。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在企業年金方案變更或者終止后10日內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并通知受托人。企業應當在企業年金方案終止后,按國家有關規定對企業年金基金進行清算,并按照本辦法第四章相關規定處理。

第三章 企業年金基金籌集

第十四條 企業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項組成:

(一)企業繳費;

(二)職工個人繳費;

(三)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

第十五條 企業繳費每年不超過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8%。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合計不超過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12%。具體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一方協商確定。 職工個人繳費由企業從職工個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第十六條 實行企業年金后,企業如遇到經營虧損、重組并購等當期不能繼續繳費的情況,經與職工一方協商,可以中止繳費。不能繼續繳費的情況消失后,企業和職工恢復繳費,并可以根據本企業實際情況,按照中止繳費時的企業年金方案予以補繳。補繳的年限和金額不得超過實際中止繳費的年限和金額。

第四章 賬戶管理

第十七條 企業繳費應當按照企業年金方案確定的比例和辦法計入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職工個人繳費計入本人企業年金個人賬戶。

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合理確定本單位當期繳費計入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的最高額與平均額的差距。企業當期繳費計入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的最高額與平均額不得超過5倍。

第十九條 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及其投資收益自始歸屬于職工個人。

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中企業繳費及其投資收益,企業可以與職工一方約定其自始歸屬于職工個人,也可以約定隨著職工在本企業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歸屬于職工個人,完全歸屬于職工個人的期限最長不超過8年。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中企業繳費及其投資收益完全歸屬于職工個人:

(一)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死亡的;

(二)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企業年金方案終止情形之一的;

(三)非因職工過錯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或者因企業違反法律規定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勞動合同期滿,由于企業原因不再續訂勞動合同的;

(五)企業年金方案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企業年金暫時未分配至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的企業繳費及其投資收益,以及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中未歸屬于職工個人的企業繳費及其投資收益,計入企業年金企業賬戶。 企業年金企業賬戶中的企業繳費及其投資收益應當按照企業年金方案確定的比例和辦法計入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

第二十二條 職工變動工作單位時,新就業單位已經建立企業年金或者職業年金的,原企業年金個人賬戶權益應當隨同轉入新就業單位企業年金或者職業年金。

職工新就業單位沒有建立企業年金或者職業年金的,或者職工升學、參軍、失業期間,原企業年金個人賬戶可以暫時由原管理機構繼續管理,也可以由法人受托機構發起的集合計劃設置的保留賬戶暫時管理;原受托人是企業年金理事會的,由企業與職工協商選擇法人受托機構管理。

第二十三條 企業年金方案終止后,職工原企業年金個人賬戶由法人受托機構發起的集合計劃設置的保留賬戶暫時管理;原受托人是企業年金理事會的,由企業與職工一方協商選擇法人受托機構管理。

第五章 企業年金待遇

第二十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領取企業年金:

(一)職工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時,可以從本人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領取企業年金,也可以將本人企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全部或者部分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依據保險合同領取待遇并享受相應的繼承權;

(二)出國(境)定居人員的企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以根據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三)職工或者退休人員死亡后,其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二十五條 未達到上述企業年金領取條件之一的,不得從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中提前提取資金。

第六章 管理監督

第二十六條 企業成立企業年金理事會作為受托人的,企業年金理事會應當由企業和職工代表組成,也可以聘請企業以外的專業人員參加,其中職工代表應不少于三分之一。 企業年金理事會除管理本企業的企業年金事務之外,不得從事其他任何形式的營業性活動。

第二十七條 受托人應當委托具有企業年金管理資格的賬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和托管人,負責企業年金基金的賬戶管理、投資運營和托管。

第二十八條 企業年金基金應當與委托人、受托人、賬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托管人和其他為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自有資產或者其他資產分開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

第三十條 因訂立或者履行企業年金方案發生爭議的,按照國家有關集體合同的規定執行。

因履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他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4年1月6日發布的《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本辦法施行之日已經生效的企業年金方案,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應當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1年內變更。

人社部相關負責人就《企業年金辦法》進行解讀

發布日期:2017-12-22 來源:部官網 打印本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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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人社部、財政部聯合印發《企業年金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人社部相關負責人就《辦法》有關情況進行解讀。

問:建立企業年金對企業及其職工有什么作用?覆蓋范圍有哪些? 答:企業年金是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通過集體協商自主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是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制度體系中第二支柱的重要組成部分。企業建立企業年金,有利于完善職工薪酬體系,展現企業良好文化、增強人才吸引力、穩定職工隊伍。職工參加企業年金,有利于在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另外增加一份養老積累,進一步提高退休后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質量。

《企業年金辦法》主要適用于企業及其職工。需要說明的是,經過多年的改革發展,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已覆蓋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社會組織及其專職工作人員、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外工作人員等?!掇k法》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他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的,參照本辦法執行。因此,只要參加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可以建立企業年金制度。

問:企業年金采取什么形式的管理模式?

答:企業年金實行完全積累,為每個參加企業年金的職工建立企業年金個人賬戶。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下設企業繳費子賬戶和個人繳費子賬戶,分別記錄企業繳費分配給個人的部分及其投資收益,以及本人繳費及其投資收益。企業年金基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投資運營,投資運營收益并入企業年金基金。

問:建立企業年金有什么條件和程序? 答:企業和職工建立企業年金,應當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履行繳費義務,企業具有相應的經濟負擔能力。

企業和職工一方通過集體協商確定建立企業年金,而后制定企業年金方案。企業年金方案應當提交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并報送所在地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企業年金遵循信托法原則。企業年金方案備案后,企業和職工(合稱委托人)應當選定企業年金受托人(符合國家規定的法人受托機構或者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成立的企業年金理事會),由企業代表委托人與受托人簽訂受托管理合同。受托管理合同簽訂后,受托人應當委托具有企業年金管理資格的賬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和托管人,負責企業年金基金的賬戶管理、投資運營和托管。企業年金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規定分工協作,共同實現企業年金基金的依法合規運營和保值增值。 問:企業年金方案應包括哪些內容?是否可以變更、終止?

答:企業年金方案應當包括參加人員、資金籌集與分配的比例和辦法、賬戶管理、權益歸屬、基金管理、待遇計發和支付方式、方案的變更和終止、組織管理和監督方式、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等內容。

實踐中,企業確實有變更和終止企業年金方案的需求?!掇k法》規定,企業與職工一方可以根據本企業情況,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經協商一致,變更企業年金方案。企業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企業年金方案無法履行的,以及企業年金方案約定的其他終止條件出現的,企業年金方案終止。企業年金方案變更和終止所需材料,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企業年金方案備案工作的意見》(人社廳發〔2014〕60號)規定執行。

問:企業年金的資金來源和籌資規模是如何規定的?

答:企業年金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企業繳費每年不超過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8%,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合計不超過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12%。具體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一方協商確定。

職工個人繳費由企業從職工個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問:企業年金繳費如何分配? 答:企業繳費應當按照企業年金方案確定的比例和辦法計入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職工個人繳費計入本人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企業可以根據職工崗位、責任和貢獻等不同,在分配企業繳費時存在一定的區別,體現企業年金的激勵作用;同時也應兼顧公平、控制差距,企業當期繳費計入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的最高額不得超過平均額的5倍。

問:企業是否可以中止繳費?對恢復繳費和補繳有無規定?

答:《辦法》明確,企業在經營虧損、重組并購等情況下,經與職工一方協商,可以中止繳費。不能繼續繳費的情況消失后,企業和職工恢復繳費,并可以根據本企業實際情況,按照中止繳費時的企業年金方案予以補繳,補繳的年限和金額不得超過實際中止的年限和金額。這樣規定,既符合企業年金的運行實際,體現了企業年金制度的靈活性,以及對企業市場主體地位的尊重和照顧,又有利于企業及職工根據自身經濟情況合理補繳中止的繳費,能更好地維護職工的企業年金權益。

問:企業年金權益歸屬問題是如何規定的?

答:實踐中,對于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中企業繳費及其投資收益,企業年金方案普遍設置了歸屬于職工個人的規則,但一些企業年金方案設置的歸屬規則不夠合理,不利于保護職工權益?!掇k法》兼顧了企業和職工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規定企業與職工一方協商,可以規定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中的企業繳費及其投資收益自始歸屬于職工個人,也可以規定隨著職工在本企業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歸屬于職工個人,全部歸屬于職工的期限不超過8年,并明確了幾種例外情形。

問: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如何轉移? 答:為保障流動就業職工的企業年金權益,《辦法》在完善企業年金個人賬戶轉移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了與職業年金轉移接續的規定。即職工變動工作單位時,新就業單位已經建立企業(職業)年金的,原企業年金個人賬戶權益應當隨同轉入新就業單位企業(職業)年金;職工新就業單位沒有建立企業(職業)年金的,原企業年金個人賬戶可以暫時由原管理機構管理,也可以由法人受托機構發起的集合計劃設置的保留賬戶暫時管理。另外,《辦法》還明確了企業年金方案終止后,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的轉移辦法。

問:職工什么情況下可以領取企業年金待遇?

答:《辦法》規定,職工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出國(境)定居時,可以領取企業年金;職工或者退休人員死亡后,其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其中,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時可以領取企業年金是新增內容,這有利于進一步體現企業年金的保障作用,適當改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職工的生活。

問:企業年金的領取方式有哪些?

答:與職業年金辦法基本一致并保持適當靈活性,是企業年金待遇領取方式的特點。一是倡導按月領取,有利于發揮企業年金長期養老保險的作用。二是允許分次領取,有利于退休人員根據本人企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額,結合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政策和自己的需要,選擇合適的領取次數。三是保留了一次性領取方式,更加人性化,給予退休人員更多選擇。四是可以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進一步豐富補充養老保險方式。

第四篇:江蘇單獨二胎最新政策2014

江蘇單獨二胎最新政策2014 核心內容:江蘇省單獨二胎最新政策怎么樣?江蘇省單獨二胎政策于2014年3月28日起正式施行。對于江蘇單獨二胎政策的適用范圍、哪些人可以生育單獨二孩、怎么申請再生育二孩等,江蘇省已基本明確。法律快車編輯為您詳細介紹關于江蘇省單獨二胎的最新政策。

江蘇省單獨二胎政策:

一、單獨二胎政策的適用范圍

單獨兩孩政策適用于雙方均為江蘇省戶籍,且一方為獨生子女的夫妻;一方為江蘇省戶籍,另一方為外省戶籍,且一方為獨生子女的夫妻。關于獨生子女的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條例》第二十二條中所稱的獨生子女:

(一)本人沒有同父同母、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

(二)本人申請生育時同父同母、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且沒有存活的子女;

(三)本人由社會福利機構或收養人撫養成人,且沒有同父同母、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

(四)依法收養子女,送養人和收養人沒有不符合《條例》規定生育情形,本人申請生育時為送養人或收養人家庭唯一子女。

由于江蘇省早在1985年就規定女方為農村戶籍、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的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因此,此次實施單獨兩孩生育政策,主要涉及城鎮戶籍的育齡夫妻。

二、符合條件的夫妻申請再生育時需要攜帶的材料:

1、身份證;

2、居民戶口簿;

3、結婚證;

4、已有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或證明孩子出生的相關材料;

5、一方是獨生子女的證明等有關材料;

6、夫妻近期合影照片兩張(1寸或2寸)。

三、符合單獨兩孩政策的夫妻再生育的申請程序:

1、提出再生育申請

(1)雙方戶籍均在我省的夫妻,向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提出生育申請;夫妻雙方經常居住地在男方戶籍所在地的,也可以向男方戶籍地鄉鎮(街道)提出申請。

(2)一方戶籍在外省,一方戶籍在我省的夫妻,可以向我省一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街道)提出生育申請。

申請時需提供規定的材料。受委托的村(社區)也可以接受再生育申請材料。

2、審批

(1)鄉鎮(街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將審核材料上報縣級人口計生行政部門。

(2)縣級人口計生行政部門自收到之日起30日內審批完畢,對符合條件的夫妻出具《批準再生育決定書》,發放《批準再生育一個孩子生育證》;對不符合條件的夫妻出具《不予批準再生育決定書》。

全省人口計生系統將貫徹落實《江蘇省人口計生委關于進一步簡化和規范計劃生育證件辦理工作的通知》(蘇人口計生規[2013]2號),把握好審批的合法性和及時性,進一步簡化再生育審批程序,提高審批工作效率,方便群眾辦事。

四、實施單獨兩孩政策前后,對違法生育行為的處理:

對違法生育的,依法依紀予以處理:

(一)不符合原《條例》規定,在2014年3月28日前已生育的“單獨”夫妻,按照原《條例》規定處理。

(二)2014年3月28日后生育的“單獨”夫妻,未辦理再生育審批手續的,可在2014年9月30日前補辦;10月1日以后未辦理再生育審批手續生育的,按照《條例》第45條規定處理。

第五篇:2014江蘇公務員面試政策之面試時間

給人改變未來的力量

中公教育專家認為,考生在全身心準備面試內容的同時,了解公務員面試一些基本政策知識也是必須的,做到心中有數。為幫助廣大考生更詳細了解面試相關知識,做到知己知彼,下面針對考生最關心的一些問題做一一解答,以助考生一臂之力。

1、公務員面試時間怎樣通知給考生?

答:一般有兩種通知方式:一是在網上公布,考生可以去相關網站上查詢;二是招錄單位電話通知,因此,切記電話不要關機。

2、公務員面試地點是在報名地還是報考地?

答:面試地點在報考地。

3、公務員面試考題是由哪個部門來命題?

答:各省、市、自治區級一般由各省人事考試中心組織的命題小組命題,各個地區參照省、市、自治區的命題,分別命題。

給人改變未來的力量

4、面試考官由哪些人組成?

答:《國家公務員錄用面試暫行辦法》中第十六條規定:“實施面試由面試考官小組進行。面試考官小組一般由用人部門內部相對固定并具備面試考官資格的5名或7名人員組成,也可根據錄用主管機關的要求組成。面試考官小組設主考官1名。” 根據近幾年各省公務員面試的實際情況,考官一般由7人組成,設1名主考官,提問由主考官進行,其他考官沒有特殊情況一般不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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