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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死刑憲法學思考論文

2022-04-30

今天小編為大家推薦《廢除死刑憲法學思考論文(精選3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作者簡介:張欠欠,西藏大學政法學院民族法學。死刑又被稱為生命刑,是一種以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為主要處罰方式的的刑罰,包括死刑立即執行與死刑緩期2年執行。隨著人權保護的發展,這種以生命為處罰手段的刑罰,開始遭到了越來越多人和組織的批判。

廢除死刑憲法學思考論文 篇1:

法律視野下的死刑存廢之思考

【摘要】第一次明確提出廢除死刑的是意大利著名刑法學家貝卡利亞,他在著作中提出一個大膽的問題“在一個組織優良的社會里,死刑是否真有益和公正,人們可以憑借怎樣的權利來殺死自己的同類呢?”本文將從犯罪的角度以及懲罰死刑制度出發,來探討存在于千百年間的極刑以及極刑制度帶給人類的影響。

【關鍵詞】死刑;死刑保留;公眾輿論;法制意識

生與死,自古以來,便是作為兼具自然屬性與社會屬性的人類所關注的話題。正如某位哲學家所說:“人活著的目的就是為了追求死亡?!钡沁@里筆者認為:人活著的目的不僅在于追求死亡本身,更為重要的是,追求的是和諧死亡。由此,本文將從犯罪的角度以及從懲罰犯罪的死刑制度出發,來探求存在于千百年間的極刑以及極刑制度帶給人類的影響。一、死刑的概念以及起源

死刑,謂之為極刑,是一個令人毛骨悚然的名詞。從意識流來看,源于古時的同態復仇理論,是世界上最為古老的刑罰之一。死刑,顧名思義,指的是用法律賦予的權力,結束犯罪人的生命的刑種。從人性的本質體現來看:源自于人類血液里的殘酷與殺戮。作為文明古國與東方文明的代表國之一的中國,死刑的真正起源尚未明了,但是自有了文字的記載以來,便有了死刑的存在,具體可見《說文解字》解釋“死”為“澌也,人所離也”。從種類來看,我國古代的死刑也集中體現在車裂、腰斬、凌遲等較為殘酷的多達十七種刑罰上面。

從西方來看,奴隸制時期的死刑,其初衷是為了祭祀神靈,如古羅馬皇帝的殺人取樂,腓尼基人發明了十字刑,綜合來看,其死刑的執行方式多不勝數。到了中世紀,英國人便有了關于死刑的相關立法,且引進了風靡一時的斷頭臺,執行方式也由野蠻短暫的進入了“文明時期”,但其殺人示眾的形式宛如劇場一般,吸引觀眾無數。這無疑給予了被行刑人的沉重心理負擔。直到20世紀的50年代開始,歐洲諸國才相繼廢除了死刑。據有關統計數據表明:截止到2009年,已有138個國家或地區廢除了死刑或者不執行死刑。

二、我國立法現狀以及學界對于死刑存廢問題的討論

自建國以來,我國對于極刑的政策向來是:少殺,慎殺。隨著法制建設的進程不斷推進,出于對人權的尊重與保護,立法機關對于死刑的立法態度也明顯趨于轉變,這一點明顯體現于《刑法修正案八》,對于死刑的大瘦身。取消了關于經濟類犯罪的13個極刑。其數目之大,不可不謂之進步之舉。由此,也反映出人們對于廢除經濟類和財產類犯罪的極刑的支持。目前,學界關于死刑的存留問題主要有兩大派別:分別為支持死刑論與反對死刑論。持支持論學者的觀點為,由于我國民眾普法教育程度不高,尤其體現在對于法律的認知問題,部分民眾的法律意識較為淺薄,加之社會貧富差距較大,增大的暴力犯罪的幾率,以至于暴力犯罪率居高不下,其中不乏手段極具殘忍,社會惡劣影響較大的重大刑事案件,同時,利用死刑也是對于受害者家屬的情緒安撫,有利于社會的穩定。鑒于此,有必要利用重刑,尤其是對死刑的保留,來震懾那些已經犯罪或尚未犯罪的社會不安定群體。同時告誡他們,刑法是嚴格的,不得輕易跨越雷池半步。當然,在這種重刑理論的支撐下,社會的秩序有了一些好轉,在暴力犯罪所造成的重大危害與廢除死刑的一些國家相比,確實起到了不小的作用。相反的是,宣稱廢除死刑的學者卻認為,在當今世界的284個國家中,已有數百個國家廢除了死刑,其數量之龐大,可見廢除死刑已然成為了當今世界的趨勢,而隨著中國的不斷發展與崛起,理應跟上世界的步伐,向世界看齊?!缎谭ㄐ拚赴恕冯m然廢除了關于經濟類與財產類的13個死刑,但與其保留的55個死刑罪名還相差甚遠,我國不僅死刑罪名保留較高,且刑罰的執行手段參差不齊,例如某些地區早已引進了注射死刑,而部分地區還保留著槍決方式,其執行方式不夠人道。甚至成為了一種公開的執行的方式。這對于死刑犯和其家屬都是不人道的。此外,隨著經濟生活水平的進一步提高,人們的精神生活也在不斷的拓展,死刑的相關立法也理應與社會文明的步調一致。死刑作為一項最為原始與殘忍的刑罰執行方式理應廢除。這樣才足以體現社會主義社會的和諧性,更體現了黨和政府對于犯罪人以寬大教育為主的刑事處罰政策。三、由死刑制度的存廢引發的法律思考

綜觀國內外對于死刑存留的制度,筆者認為當下我國要徹底廢除死刑是不可取的,但是有一點我們亦須認識且需為之而努力,即:徹底廢除死刑應當是作為驗證一個法治成熟的國家應具備的標準之一,也是我國法治進程的必不可少的一部分。隨著社會的不斷深化發展,與之而來的是公民的法制意識不斷的提升。社會暴力犯罪的幾率也必然呈逐步下降之趨勢。當然,如上的設想都須立足于諸如公民整體素質的提高,法制,政治民主化以及公平透明的司法機關司法執法。這些都是實現去死刑化的必要條件。

對于當下中國的社會大環境而言,筆者認為,由于現今社會暴力犯罪居高不下,尤以財產性暴力犯罪為甚。因此,嚴厲打擊此類犯罪已然成為了司法執法機關的重中之重。這也是部分暴力犯罪,尤其是財產性暴力犯罪存在死刑的合理性解釋。當然,從社會倫理以及法理上來看,人權與死刑確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尊重與保護人權不僅僅是寫在憲法上的,更應當成為普通民眾的法律共識。從立法上來看,這就要求立法機關依據社會的秩序狀態,合理制訂刑法及其相應的死刑,通過合理的變更調節來衡平法律與社會的關系。從司法機關來看,應當嚴格履行以及審核死刑復核程序,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從社會大眾來看,首當其沖的是應從意識上存留人權至上的觀念,不僅僅是自己的人權至上,他人的人權更應受到尊重,這包括了他人的身體權,生存權以及財產權。這一觀念應貫穿于小到學校教育,大到新聞輿論的宣傳。只有一這樣的社會觀念塑造為主,法律手段為輔的方式,才能將犯罪尤其是危害社會安全的犯罪扼殺于搖籃之中。

綜上所述,不難得出,死刑,并非是解決社會問題的唯一良藥,但是,死刑,這一良藥在當下社會存在不可缺失,仍不失為解決犯罪問題的手段之一。因此,我們應當辯證的看待這一問題。只有法制文明在充分成熟的情況下,才是我們徹底廢除死刑的腳步之始。

參考文獻:

[1]貝卡利亞著,黃鳳譯.論犯罪與刑罰[M].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

作者:李斐 段燕波

廢除死刑憲法學思考論文 篇2:

死刑綜述

作者簡介:張欠欠,西藏大學政法學院民族法學。

死刑又被稱為生命刑,是一種以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為主要處罰方式的的刑罰,包括死刑立即執行與死刑緩期2年執行。隨著人權保護的發展,這種以生命為處罰手段的刑罰,開始遭到了越來越多人和組織的批判。國際上越來越多的國家開始走上廢除死刑的行列,在此趨勢下,中國作為世界人口大國、世界上的最大發展中國家無論是基于國際壓力還是國內有關死刑的討論都不得不將死刑問題納入國家刑事政策的考慮之中。在2005年10月《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的報告中,將死刑審判程序與復核程序作為2004年至2008年司法改革的主要內容,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刪減了13個死刑罪名,占我國68個死刑罪名的19.1%。而在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又進一步刪減了9個死刑罪名。至今,我國死刑罪名僅存46個。一系列有關死刑的改革進一步凸顯出我國在廢除死刑漫長的征途中做出的努力。廢除死刑是一個歷史趨勢,廢除死刑只是一個時間問題,現在擺在中國人民面前的問題不是廢不廢,而是如何廢,以什么方式在不傷害民眾的感情的基礎上廢除。因此,本文在探討國外已廢除和未廢除死刑國家的個自緣由,結合我國關于死刑問題現狀,借鑒經驗吸取教訓,希望能為我國死刑廢除道路提供理論借鑒。

一、死刑存廢理論

1.廢除死刑的理論

1764年7月16日,貝卡利亞在《論犯罪與刑罰》一書中,貝氏主張限制和廢除死刑的理念主要從以下五個方面來闡釋死刑的缺陷:第一,鄙視死刑的威懾功能,認為是不必要的?!耙环N正確的刑罰,它的強度只要足以阻止人們犯罪就夠了。沒有哪個人經過權衡之后還會選擇那條使自己徹底地、永久地喪失自由的道路。不管犯罪給他帶來多少好處。因而,取代死刑的終身苦役的強度足以改變任何決意的心靈?!蓖瑫r,貝卡利亞認為死刑對某些狂熱和絕望的人起不到丁點的威懾。第二,死刑的短暫性。貝卡利亞從人類心理角度分析認為:“對人類心靈發生較大影響的,不是刑罰的強烈性,而是刑罰的延續性。因為,最容易和最持久地觸動我們感覺的,與其說是一種強烈而暫時的運動,不如說是一些細小而反復的印象?!庇3D軌蜃屓藗兘⊥?,然人類的這些健忘卻是自然地。第三,死刑更容易引起人們對受刑者的同情心而不是統治階級所設想的威懾性。統治階級為了增加死刑的威懾性,一般都在公開的場合執行死刑,而在大部分人看來,殘酷地行刑場面無異于“殺雞儆猴”似的表演。第四,死刑可能為社會樹立起殘暴的榜樣,這是貝卡利亞等啟蒙思想家反對死刑的主要理由。在他們看來,很多人走上犯罪的道路是由于缺乏起碼的人道主義情感,這些犯罪之人心靈麻木而殘酷,但這確與社會環境的影響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他們本身并不是“萬惡之源”?!八佬唐鹬v容人們流血、樹立殘暴榜樣的作用。以暴易暴,只能造成暴行的惡性循環?!必惪ɡ麃喺J為:“體現公共意志的法律憎惡并懲罰謀殺行為,而自己卻在做這種事情;它阻止公民去做殺人犯,卻安排一個公共的殺人犯。我認為這是一種荒謬?!必愂现饕菑娜说赖慕嵌葋碛懛ニ佬痰?,他認為死刑是極其野蠻而且反人道的刑罰方法,其精神與改善主義理念的刑罰方法以及憲法精神相違背,而且死刑并不具有最大的威懾性。貝氏對死刑的討伐為接下來廢除死刑運動者奠定了堅實的理論基礎。

反對死刑的觀點主要是通過質疑報應理論和威懾理表現出來的。主要代表人物有貝卡利亞、邊沁、斐利。如同貝卡利亞他們同樣認為死刑的威懾力不夠,“死刑幾乎永遠是一種不必要或沒有效果的權宜之計”,認為死刑并不能起到人們預期的威懾作用,意大利犯罪學家恩里科·菲利以統計分析的方法證明死刑并不具有特別的威懾效果,并依據嚴格的數據統計后指出:“嚴重罪行的周期性變化與判處執行死刑的數量無關”。而且死刑一旦誤判,后果無法挽回。在中國對死刑廢除提出明確主張的當屬邱興龍教授,他認為應當迅速徹底廢除死刑,其在2000年北京大學法學院的講座《死刑的德行》明確指出,死刑是不道德的,因為從報應、罪行相適應以及功利的角度看,死刑都不具備充分的根據。最后,邱教授更旗幟鮮明的提出“給我一個開明的政治家,我一天之內就能廢除死刑”。這種觀點得到了一些激進學者的支持,如曲新久教授就表示中國應該廢除死刑,越快越好,明天最好。這些激進甚至有些偏激的觀點在中國掀起了一場死刑存廢的大討論。接下來的高銘暄、趙秉志、馬克昌等刑法大家也都主張中國應該廢除死刑,但與邱、曲不同的是,他們主張中國死刑的廢除首先應該從限制死刑開始,依據中國的具體人文歷史來逐步實施死刑廢除進程。

2.保留死刑的理論

在人權理論學者洛克的著作《政府論》中,洛克就指出:“罪犯在侵犯自然法時,已是表明按照理性和公道之外的規則生活,而理性和公道的生活則是上帝為人類的相互安全所設置的人類行為的尺度?!庇纱宋覀兛梢钥闯?,洛克認為的犯罪是孤立的個人反對統治階級的斗爭,這一點與馬克思具有相似之處。彼此都認為犯罪是對某一政治實體的違反。由此,洛克得出一個對后世影響深遠的結論:“在自然狀態中,人人都有處死一個殺人犯的權力?!?。這里,洛克說人人,肯定也是包括由人民所組成的國家,所以統治階級有權處死一個罪犯。由此,高舉“天賦人權”大旗的洛克也同樣將死刑視為一種懲罰制度。同樣,康德也是旗幟鮮明支持死刑的。在他所設計的思想實驗中,只要存在社會,就有死刑的存在。他假定在一個海島上有一個公民社會,所有成員同意解散他們曾經通過契約而建立起來的社會,從此大家各自分散生活,不再重新組建社會。即使在這種情況下,對監獄里最后一個故意殺人犯,也要在對其執行死刑以后,才能執行解散社會的決定。以康德看來,除非不存在社會,否則死刑就永遠存在并有效。由此可以看出,康德是毫無保留的支持死刑的。而與康德觀點類似的則是黑格爾的“國家說”,他認為國家根本不是契約,國家是比個人更高的東西。個人是融合在其國家和時代的整體文化之中的,每個個體都是國家與時代的一個子體,因此,個人只能通過國家才能實現他作為一個理性存在的價值和實在。黑格爾因此認為國家是民族精神和社會倫理的整體體現,所以在一定情況下,國家可以要求個人為其犧牲。因此,國家對個人判處死刑是完全正當的。

二、世界各國死刑現狀

截止到2014年,全世界有140個國家廢除或不使用死刑,其中有88個國家廢除所有死刑,包括英、法、澳大利亞,法律尚未廢除但超過十年未執行死刑有35個國家,包括蒙古、俄羅斯、贊比亞等國家。而在全球僅有58個國家保留了死刑。在18世紀末的歐洲就開啟了現代死刑廢除運動,于19世紀初步形成規模。奧地利統治者在18世紀80年代就采納了切薩雷·貝卡利亞所提出的廢除極不人道且具有恐怖主義色彩的死刑刑罰,創立一個與所犯之罪成比例的、更具有確定性的等級分明的刑罰體系的主張。1794年,賓夕法尼亞州成為美國第一個除了對一級謀殺外廢除死刑的州。1861年,英國也將死刑限制在謀殺罪。在20世紀死刑廢除運動又經過三次發展階段,在20世紀前25年中一些歐洲國家和拉丁美洲國家在和平時期對所有的罪行都廢除了死刑。在20世紀20年代中期至50年代,由于發生了諸如第二次世界大戰等重大國際事件,原來一些已經廢除了死刑的國家,又重新恢復了死刑。如意大利,在1927年墨索里尼上臺后,又恢復了死刑。第三次的死刑廢除運動主要集中在80年代以后,截止到60年代,僅有25個國家廢除了死刑,其中很多國家還只是廢除和平時期的普通犯罪死刑。如葡萄牙、荷蘭、巴西、挪威、瑞典、阿根廷、丹麥、瑞士、意大利、芬蘭、奧地利、以色列、新西蘭和英國等14個國家?,F如今,死刑在各國主要有完全徹底廢除、保留、事實上廢除三種形式,作者截取他們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國家進行一一分析。

1.完全廢除死刑——英國

歐洲的死刑是世界死刑廢除最早、最徹底的,其中又以英國為最。英國死刑廢除的歷史進程雖然充滿著曲折,但是它的成功經驗是可以借鑒的。在英國廢除死刑的整個過程中,自身國情出發、依據社會實際情況、順應社會發展要求,最終將死刑從國家刑罰體系中予以剔除。歐洲廢除死刑的思想產生于16世紀,而英國是在19世紀才開始踏上廢除死刑的征程,經過一個世紀的歷程,在20世紀60年代英國順利完全廢除了死刑。在19世紀之前英國的刑罰異常嚴苛,判處死刑的罪名非常多。在重刑壓迫下,廢除死刑思想的產生,英國國內開始出現廢除死刑的聲音并且以議案的形式要求廢除死刑。但是此時英國國內支持死刑的思想依然占據著主導地位,廢除死刑運動并沒有取得很好的效果。進入20世紀后,國內廢除死刑主義者們仍然堅定不移的推動死刑的廢除。他們不斷試圖以立法的形式完全廢除死刑。與此同時,英國社會的犯罪率也呈下降趨勢并已基本穩定在一個非常低的水平。國民的態度以及社會輿論的導向也開始偏向支持廢除死刑。最終1965年通過的《謀殺罪法》,完全廢除了謀殺罪的死刑。自此,英國立法通過了廢除死刑。此后英國又通過批準《歐洲人權公約第六議定書以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國際條約的形式廢除了死刑,英國在國內完成了漫長的廢除死刑進程。

英國廢除死刑的成功以下因素推動功不可沒,首先是啟蒙運動的理性影響。在17、18世紀的歐洲發起的啟蒙運動,宣傳自由、平等和民主的思想。孟德斯鳩首先明確提出自由才是刑法的根基,第一次使刑法遠離血腥鎮壓,成為保障自由的工具。后來貝卡利亞在其《論犯罪與刑罰》一書中論證了國家權力的有限性與人民生命權的神圣性來證明死刑的不公平與非必要性,并列舉了死刑的種種弊端來證明死刑超越了社會防衛之必要限度。雖然貝卡利亞不是堅定的死刑廢除論者,但他對死刑正當性的質疑在當時的歐洲引起了強烈的反響。很多國家開始反思檢討傳統的宗教與國家制度,并開始以理性的角度重新思考死刑問題。英國作為啟蒙運動的起源地,所受到的沖擊顯然是巨大的。這股啟蒙思想潮流為廢止死刑運動奠定了良好的思想準備。英國率先開展了第一次工業革命,生產力水平得到了質的飛躍??焖侔l展的英國社會對勞動力需求的日益增大。死刑的廣泛適用無疑是對勞動力的毀損。出于保護勞動力的需要,必然要限制死刑的適用。到完全廢止死刑時,英國的社會生產力已經相當發達,國家的政治經濟關系相當穩定,統治階級已經建立了一套比較成熟且完善的管理國家的政治經濟制度和社會監控機制。在此情況之下,統治階級不再將死刑作為維護統治地位的手段,即使廢止死刑也一樣可以維護自己的統治,經濟發展和統治手段的改進,使死刑維護社會管理職能的地位下降,死刑的威懾力進一步降低。據統計當時英國國內刑事犯罪情況是:13和14世紀時,每10萬人中發生的刑事殺人案件的件數為23;16世紀時為7件;17世紀時為5件;到了18、19世紀分別下降到了1.5和1.7件;在1900-1940年之間,這個數字只為0.8在1950-1994年,這個數字也沒有上升。從這些統計的數字中可以看出,英國國內刑事犯罪的情況隨著時間的推移呈現逐漸轉好的趨勢。在20世紀末的時候,已基本控制在1件的范圍內。當社會的犯罪率低到社會可以接受的程度時,統治階級必然有信心調低對刑事犯罪的治理強度。國內上至統治階級下至民眾對廢除死刑已是接受的態度。當時國際輿論的導向和國際組織的推動就成了最后一根羽毛。進入20世紀以來,國際社會上主張廢除死刑的輿論占據主要地位,致力于廢除死刑的國際組織也應運而生。1961年創立的大赦國際,由世界各國民間人士組成,主要任務就是監察國際上違反人權的事件?,F如今在全世界已經有超過200萬名會員,是全球最大的人權組織。該組織的目標之一就是廢除死刑,它對全球的廢除死刑運動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二戰后,聯合國的有些組織也加入了主張廢除死刑的行列。如“聯合國預防犯罪暨罪犯待遇大會”。1966年,聯合國通過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第六條規定,不得任意剝奪人的生命,并強調,在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只能對犯有“最嚴重罪行”的人判處死刑。1989年,又通過了《聯合國廢除死刑公約》,明文規定廢除死刑。歐洲一體化的國際組織也在推動廢除死刑的過程發揮了重要作用。1982年通過的《歐洲人權與基本自由保護公約第六議定書》第1條提出:廢止和平時期的死刑。因此,隨著廢除死刑成為了全球輿論的主流觀點,這就更加堅定了英國政府廢除死刑的決心。英國廢除死刑可謂天時地利人和,無論是國內還是國際都恰如其分的發揮了自己的作用。

2.保留死刑——新加坡

在保留死刑的58個國家中,很多國家都在盡力限制死刑的適用,如美國死刑制度一直在憲法的框架下進行著司法控制性的適用,其目標是逐步邁向死刑廢除。中國臺灣自2006年至2009年,連續四年不再執行死刑,中國大陸自刑八開始削減死刑。多數尚在保留死刑的國家實質上已經走在廢除死刑的道路上。但是被稱為亞洲四小龍的新加坡不但沒有削減限制死刑反而有進一步加強死刑適用的趨勢。這一趨勢與新加坡國父李光耀的依法治國理念是分不開的。他認為,人性本惡,必須設法抑制人性的惡。因此,他沒有采用英國式的陪審團制度、人身保護令制度而是實施嚴格的公安維持令,采用中國法家式的“嚴刑酷法”的制度來治理新加坡。他在回憶錄中寫到,他本人在日本統治下生活三年零六個月,日本人使用殘酷無情的高壓統治,盡管在當時物資極度匱乏,人民半餓不飽的情況下,仍然可以夜不閉戶,犯罪率出奇的低。這必須歸於日占領軍的嚴懲不怠,“不必藉文明來偽裝”,使當時的人們都不敢犯罪。自此,李光耀認為社會是需要嚴刑,人的惡必須要以酷法來加以抑制。在國父李光耀治理新加坡期間,新加坡不但經濟發展迅速,而且政治文明清廉,贏得了人民的廣泛擁護。此后的領導人也遵循著嚴刑酷法的治國理念。新加坡政府認為“死刑并不是一個人權問題,用何種法律措施和刑罰來有效地與嚴重犯罪作斗爭完全是一個國家主權的事情?!币虼?,新加坡政府保留并大規模的執行死刑。新加坡的死刑及其冷酷,不但死刑罪名較多而且實際執行人數較多,是世界上死刑執行率最高的國家,據政府透露的數字顯示,在1991年至2000年間,被執行死刑的犯罪人有340人,新加坡按每年100萬人口的年度處決比率高達13.33%,這在世界范圍內都是比較罕見的。再者,新加坡采用是絞刑這種殘酷的執行方法。在1984年聯合國經濟和社會理事會制定的《保障措施》第九條宣布:“判處死刑后,應以盡量減輕痛苦的方式執行?!痹谑澜绶秶鷥缺A羲佬痰膰叶嗖捎米⑸?、槍決等方式。在美國,電椅和毒氣室被認為是繩索的更現代、更有效、更人道的替代。而新加坡的絞刑相對于其他的執行方式還是比較殘酷的。

3.事實上廢除死刑——俄羅斯

世界上還有很多國家雖然在法律上存在判處死刑的條款,但是實際執行中卻很少甚至幾乎不適用死刑。2009年11月19日,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宣布,延長死刑暫緩執行期直至俄羅斯聯邦會議批準廢止死刑。與此同時,該憲法法院在一次聲明中說:“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認可,在2010年后不再使用死刑?!边@意味著,俄羅斯在1999年凍結死刑之后,將在法律上徹底廢止死刑。俄羅斯的死刑廢止進程是經過了“三起三落”之后被最終廢止的。1917年10月26日,“十月革命”勝利后,蘇聯第二次代表大會通過了宣布廢止死刑的法令。此時,一直處在農奴社會中的蘇聯貿然決定廢除死刑是不明智的。因此,蘇聯人民委員會在1918年9月5日頒布了《關于紅色恐怖》的決議,規定普通法院不得適用死刑。四個月后,由于協約國的進攻,蘇聯再次恢復了死刑適用,并將其作為一種非常的刑罰規定在1922年《蘇俄刑罰典》中,直到1947年。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又發布了《關于廢止死刑》的法令,宣布在和平時期完全廢止死刑。但是在1950年和1954年,最高蘇維埃主席團又先后頒布《對祖國叛徒、間諜和反革命破壞分子適用死刑》的法令、《關于加重的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的法令,恢復了對背叛祖國、間諜行為、武裝匪幫、情節嚴重的殺人罪的死刑。經過三次短暫的死刑廢止之后,1960年《蘇俄刑法典》和1996年《俄羅斯聯邦刑法典》中都規定了死刑。1999年2月2日,為了兌現俄羅斯1997年對歐洲社會所作的三年內廢止死刑的承諾和保障被告人的權利,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簽署了“凍結”死刑的決議。俄羅斯死刑在經歷過三起三落之后能夠最終在事實上廢止,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回應世界廢止死刑運動,據國際特赦組織的統計,世界上僅有58個國家在法律上保留并在實踐中適用死刑。國際死刑廢止的趨勢對保留國或多或少都會產生一定影響,俄羅斯死刑的廢止,是對國際廢止死刑運動的響應。二是俄羅斯加入歐盟的要求,多年來,俄羅斯一直謀求加入歐盟。但是,廢止死刑是加入歐盟的必要條件。歐盟基本權利憲章第二條明確要求規定,禁止使用死刑。俄羅斯徹底的凍結死刑是綜合考量了經濟利益和區域性政治二者間的結果。其實為促進社會經濟政治方面的發展,很多歐洲國家廢止死刑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因為加入歐盟的需要。三是俄羅斯長期限制、廢止死刑運動的實踐的結果。蘇聯曾先后三次廢2止死刑,雖未成功,但一定程度上對民眾在廢止死刑上產生了潛移默化的影響。

三、中國死刑存廢古今理論

死刑廢止的基石是人權的發展、人道主義的傳播。中國的人道思想發源于春秋時期,老子闡述的以人為本理念。他說:“故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域中有四大,而人居其一焉?!睂揽岬乃佬汤献佑痔岢觥懊癫晃匪?,奈何以死懼之”的主張??鬃又亍叭省?,孔子認為治國之道在于重民、安民:“所重:民、食、喪、祭?!睂抑卫碛痔岢觥白訛檎?,焉用殺”的開明執政主張;而孟子更是將孔子的仁民、愛民思想發揚光大,他說:“親親而仁民,仁民而愛物”,“樂民之樂者,民亦樂其樂,憂民之憂者,民亦憂其憂?!薄懊駷橘F、社稷次之,君為輕?!蔽鳚h董仲舒曾說:“天、地、人,萬物之本也?!彼纬蹋骸盀檎?,以順民心為本,以原民生為本,以妄而無憂為本?!笨傊?,在儒家的視野中,人、人道一向是其關注的重點。清末的沈家本在中國歷史上第一次系統地反思了死刑。沈家本亦深受儒家思想的影響,他極力反對殘酷、落后的古代酷刑、重刑,提出酌減死刑。其死刑思想集中體現了他深受儒家文化中“民本”這種樸素人道主義思想的影響。中國傳統的人本思想中也蘊含著死刑是一種不人道、殘酷的刑罰。但是整個中國古代乃至今天都沒有將死刑廢止的原因為何?借用沈家本的回答就是:““欲廢死刑,先謀教養,教養普而人民之道德日進,則犯法者自日見其少,而死刑可以不用”。二是“國小者尚易行之,若疆域稍廣之國,教養之事安能盡美盡善,犯死罪而概寬貸之,適長厥奸心,而日習于為惡,其所患滋大”。同時,他也指出,死刑的廢止的難易和一個國家的大小成正相關。疆域遼闊則法律文化的普及就越困難。

現如今,在世界廢除死刑大趨勢下,我國的學者以及刑法專家學者對死刑的態度主要有三種,即死刑立即廢除論、死刑保留論和死刑限制并且逐步廢除論。邱興隆教授是主張死刑應該立即廢除,賀衛方教授也贊同此觀點。賀衛方先生在接受一家媒體采訪時曾說道:“我是主張廢除死刑論者,希望此時此刻立即無條件廢除死刑?!蓖瑯忧衽d隆認為:“既然我們得出了死刑是沒有道德根據的結論,那么,在中國便應該廢除死刑?!鼻衽d隆教授在其《死刑的效益之維》一文中指出,死刑是無益、不具有最大效力、節儉的刑罰方法。他認為死刑不具有改造犯罪人的功能;死刑也不具有比終生監禁更大的威懾力,在該片文章的結尾,邱教授再次強烈呼吁:“立足于刑罰的效益價值的要求,我們不得不向國家發出停止以國民的生命為賭注的賭博,廢止無法證明是必要的、節儉之刑的死刑的呼吁”。

大多數刑法學者都主張應當限制而且逐步廢除死刑的適用,在他們看來目前中國對死刑應該少用、慎用,但不能廢。陳興良教授曾在《中國死刑檢討》一書緒論中指出,“筆者對死刑存置還是廢止這個問題的回答是:從應然性上來說,我是一個死刑廢止論者;從實然性上來說,我是一個死刑存置論者—確切的說,是一個死刑限制論者?!壁w秉志教授在《中國短期內能否廢止死刑問題要論》一文指出中國現階段是不可能廢除死刑的。因為從歷史文化的視角進行分析,中國大陸地區當下還缺乏死刑立即廢止的文化條件。從社會的現實條件來看,中國大陸地區尚不具備在短期內廢止死刑的必要。在《再論我國死刑改革爭議的問題》中,趙教授指出我國現階段“保留死刑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的死刑政策作更加積極而明確的合理調整,應將其修改調整為“現階段暫時保留死刑但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并且逐步減少死刑和最終廢止死刑?!本C上可知,趙教授堅持死刑是要廢止,但考慮到中國的現實情況,現階段,死刑還必須保留只是在保留過程中予以嚴格限制。在其與河南師范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王鵬祥合作的《中國死刑改革之路徑探索》中,對限制死刑的路徑提出了具體的規劃。主要從死刑立法、限制死刑的適用對象、以及建立死刑的替代措施三方面來闡述。

但是我國也有部分學者主張不廢除死刑,比如馮軍和謝望遠教授就屬于此列學者,他們一致認為死刑的存在有著它合理的地方。保留死刑論者主要是從以下觀點出發:一是嚴格程序避免錯誤由于死刑有著極為嚴格的執行程序,非經最高司法機關核準,不得執行。因此,即便存在誤,也仍有改正的余地。二是死刑并非是殘忍、不人道的刑罰,當今的死刑執行方法多為注射、槍決,并且在監獄內秘密執行,世人不可參觀,由此死刑增強殘忍心理的說法不足為據。三是無期徒刑不及死刑的隔離效果,而且無期徒刑未必較死刑人道,國家亦須為犯罪人負擔長期費用,遠不如死刑經濟。四是死刑有利于實現社會正義,死刑不是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它以剝奪少數生命為代價,救助多數人的生命,這正是德行的表現。如果廢止了死刑,面對兇犯,警察、刑務人員和一般人都可能會不斷地遭遇生命的危險。五是維護社會秩序的需要:國家已設有死刑,犯罪人仍以身試法,足以說明其主觀惡性之深,如若不對其處以極刑,很難保證他不會對社會再次侵害。六是增強公民對法律的信仰,我國素有“殺人者死”的說法,對犯罪人處以死刑符合公民的道義理念。七是死刑可以安撫被害,死刑使犯罪人受到其應有的懲罰,由此被害人及其家屬的精神痛苦得以慰藉、報復情感得以平復。八是死刑具有威懾作用:雖然死刑對于部分精神異常的犯罪人沒有恫嚇力,但是對于多數一般正常人而言,死刑確有其他刑罰方法難以比擬的威懾力。鑒于此,仍有相當多的學者主張死刑不能廢除。

四、中國死刑現狀及未來

中國早在大禹時期就已經有死刑這種刑罰。在漫長的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中,死刑基本上是作為第一刑罰予以適用。在中國不僅是民眾還是政府來講,都對死刑有一種特殊的偏好。在97刑法之前我國刑法共有70個死刑罪名。97刑法并未對以前的死刑做大幅度的修改,該法中仍然用47個條文規定了68個死刑罪名,其中暴力犯罪為20種,約占全部死刑犯罪的30℅,約占全部63種暴力犯罪的32℅;非暴力犯罪為44種,約占全部死刑犯罪的70℅,約占全部358種非暴力犯罪的12℅。2011年2月25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該修正案取消了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在接下來的2015新的刑法修正案通過之后,在刑八的基礎上又取消了集資詐騙罪、偽造貨幣罪、走私假幣罪、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戰時造謠惑眾罪九個死刑罪名?,F在我國的死刑罪名僅剩46個,國家根據社會形勢的變化正在逐步削減死刑的適用,是符合國際趨勢的做法,體現了憲法關于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精神,也是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逐步減少死刑罪名的改革任務。

我國現在還處于社會轉型期,根據我國具體的國情和社會發展的實際狀況而言,我們是進行了一些有益的嘗試,但廢除非暴力犯罪死刑仍不能操之過急。俗話說得好,“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根據我國現階段的實際情況,廢除非暴力犯罪死刑要考慮以下5點因素:

1.正確對待民意:民意是廢除死刑的最大公眾基礎。因為民意本身具有不確定性,民意與國家的形勢政策具有相互影響的作用。刑事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會對民眾產生一定的引導作用。從已經廢除死刑的國家的經驗來看,民意在廢除的進程中都占有很大的比例。自古以來就有“民能載舟亦能覆舟”的說法,死刑是政府治理國家的重要工具,而且死刑都是公開執行,以達到威懾民眾的效果。久而久之,這種重刑主義觀念根深蒂固,對嚴重的犯罪適用死刑已深入民心,人們認為這便是“天經地義”,是犯罪人“罪有應得”,“不殺不足以平民憤”。俗話說,“得民心者得天下”,我們在逐漸減少和廢除死刑的同時一定要聽取民意,考慮到老百姓們的感受,照顧到他們的感情。但實踐中,我們要聽取正確的民意,吸收正確的意見,絕不能讓不正確的“民意”干涉司法審判,損害了司法權威。法國在廢除死刑時,1969年的一次民意調查顯示只有58%的民眾贊成死刑??梢?,一個國家在廢除死刑時不但要聽從民意的意見,還要對民眾的思想給予正確的理性的引導。

2.刑事政策,政治因素的在死刑廢除中的作用。在我國死刑與其說是一種刑罰方法,更不如說是一種形勢政策更為確切。形事政策是國家政黨或執政黨為了形成和維護有利于自己的社會秩序而制定的一切以抑制最嚴重的分裂性社會行為為旨歸的戰略、策略和對略的總稱。死刑是國家或執政黨為了維護社會秩序、抑制最嚴重的分裂性社會行為的刑罰手段,那么死刑形事也有賴于組織化、合法化的權力系統支持,是形事政策主體運用政治權利的過程和結果,是一種政治措施?!靶问抡邔嶋H就是形事政治,即首先在政治層面上考量如何對付犯罪?!币虼?,在實踐中,死刑的存廢實際上就是一個形事政策的運用問題,政策的選擇決定著死刑的命運“多殺、少殺、不殺”是一個政策選擇問題,一個政治決策問題。因此,在我國死刑廢除的進程中,政治家應該拿出自己的政治遠見和政治勇氣來推進并進而實現形事政治文明。確立人道主義、和諧理念下的死刑政策,少殺或不殺的政策導向,進而引導立法、司法。

3.在嚴格限制死刑的政策導向下,在立法上減少和限制死刑的適用,把握好尺度,嚴格立法,廢除不合理的規定,

修改死刑的適用條件。司法上限制死判決的產生,要從嚴掌握非暴力犯罪適用死刑案件的條件,在司法實踐中要對“罪行極其嚴重”、“情節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等模糊性詞語進行司法解釋,對具體的適用標準加以明確,統一裁量規則,嚴格控制死刑的適用;其次,嚴格證據標準,要做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達到適用死刑標準的各個證據間要環環相扣,對于存疑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最后,對于有自首、立功情節或是從犯、脅從犯等的非暴力犯罪人,要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在執法過程中對已有的死刑判決通過特赦、大赦、死緩、假釋等形式減少死刑的執行。通過一整套的司法活動,在法律運轉中使死刑淡出民眾的視線,進而實現在事實上廢除死刑。

4.鑒于我國民眾的文化傳統,從古代開始的以和為貴的理念的基礎上,培養民眾的和諧文化,構建和諧社會。自古以來,我國歷史文化傳統中有關和諧文化的理念,是我國廢除死刑最好的文化基礎,對這些傳統文化中的深刻內涵加以改造引導,大力弘揚整個社會的和諧文化。使和諧理念逐步深入人心,讓民眾自發的形成與人為善、與人和諧相處的文化傳統。為廢除死刑營造良好的文化環境基礎。形成不但在社會基層良好的和諧文化,在法律運作過程中也要貫穿和諧因素,營造和諧的法律文化。這需要社會輿論的大力宣傳、政府形勢政策的引導以及法律人在運用法律時都時刻貫穿和諧理念。(作者單位:西藏大學政法學院)

作者:張欠欠

廢除死刑憲法學思考論文 篇3:

外國死刑制度對中國的借鑒思考

摘要:隨著國際人權理論的發展與世界人權運動的興起,死刑遇到挑戰,經過很多國家的實踐,廢除死刑已成為國際社會不可逆轉的趨勢。我國在當前及今后相當長一段時期內,還不具備廢除死刑的條件,但這并不意味著我們不能有任何的作為。對于我國來講,死刑的廢除是一個長期、艱巨的過程,需要我們從現在就開始努力。目前,我國死刑適用狀況與國際潮流極不協調,因此,有必要對我國的死刑制度重新審視和變革。

關鍵詞:死刑制度;限制;改革

引言

當代中國死刑制度改革的總趨勢是以現有的死刑制度為基礎,逐步限制和減少死刑,并最終廢止死刑。其中,限制和減少死刑是中國死刑制度改革的近期目標和趨勢,全面而徹底地廢止死刑則是中國死刑制度改革的長遠目標。具體來說,可以先廢除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再廢除其他經濟領域的非暴力犯罪以及其他非暴力犯罪,再廢除貪污、受賄等職務犯罪的非暴力犯罪,再廢除死刑故意殺人以外其他暴力犯罪,最后①廢除故意殺人罪。從方式上來看,可以選擇漸進式的路徑:先通過立法限制死刑罪名,在司法上嚴格死刑適用條件,進而暫停死刑的司法適用,最終經過一段時間的適應從法律上廢止死刑。

一、西方國家近現代死刑制度的變革

歐洲資產階級革命推翻了專制獨裁的封建帝制,建立了民主共和體制,宣告了資本主義制度的延生。與此同時,從18世紀60年代英國工業革命開始,實現了從手工業生產到大機器工業的轉變。工業革命的成果擴展至歐洲各國與美國,極大地促進了生產力的發展。資產階級革命廢除了君主專制和刑罰擅斷的封建帝制,從法律上確立了主權在民和司法獨立。資本主義各國在死刑制度上的變革,集中表現為逐步減少了死罪和改用較為人道的方式執行死刑,以減輕死刑犯臨死前所受的痛苦。自從貝卡利亞1764年提出廢除死刑的主張后,很快得到各方面人士的呼應,最終導致歐洲各國陸陸續續地全部廢除了死刑。

二、各國對死刑制度的態度

在限制適用死刑的制度方面,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各種國際人權公約的要求和限制,目前保留死刑的國家都在絞盡腦汁,各顯神通,使用各種手段表現出對限制死刑的積極態度,努力避免國際輿論的批評,主要的方法有:

第一,從適用對象上進行限制。根據有關國際人權公約,其中主要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要求,在尚未被廢除死刑的國家中,死刑適用的對象只能是罪行極其嚴重的罪犯,不適用于懷孕的婦女和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罪行極其嚴重的含義是指死刑只能在例外的情況下才能適用,并且所犯罪行只能是具有致人死亡或者其他極其嚴重的結果的故意犯罪;死刑不得適用于政治性犯罪、與背叛宗教信仰有關的犯罪、同性戀和非暴力性的性犯罪、經濟犯罪和毒品犯罪。

第二,對憲法進行限制。例如,90年代以來,就有匈牙利憲法法院在1990年10月24日的判決中宣稱:死刑違反了匈牙利憲法第54條規定的生命和人類尊嚴的本質權利0,這個判決在實際上起到了廢除一切死刑的作用。1995年6月6日,南非憲法法院也作出判決,宣布死刑與南非憲法中禁止/殘酷的、不人道或者侮辱性的待遇或者刑罰的規定不相符合,從而在實際上起到了廢除故意殺人罪的死刑的作用。

第三,司法程序上的限制。一是在司法程序中強調保護被告人的權利,尤其是辯護權,要求在被告人無法支付律師費用的時候,國家應當提供免費的法律援助。二是強調保護被判處死刑的人享有充分的上訴權。目前,除了極少數國家沒有為死刑犯提供自動上訴程序之外,主要的問題是上訴期的問題。一些國家規定的上訴期只有3天,很少國家是30天或者更長。在美國的一些州,雖然上訴期可以更長,但是被告需要提出新的證據。三是使用特殊程序來最終確定死刑判決。除了中國的死刑復核程序之外,世界各國普遍采用的是不限定死刑上訴審的期限,從而形成所謂的死刑行列,即被一審判決為死刑的人等待上訴的最終結果。

三、我國的死刑立法限制

(一)擴大限制適用死刑的對象范圍。

死刑主體的條件設置在死刑制度中非常重要,如果死刑主體適用范圍減少,死刑總量自然減少。我國刑法已明確規定對未成年人和懷孕婦女不適用死刑,但對老年人、婦女、精神病患者、生理有缺陷者及智力低下者等弱勢群體的死刑適用問題還未涉及。鑒于對老年人、婦女、精神病患者、生理有缺陷者及智力低下者的特殊情況,應減少對他們的死刑適用量,甚至不適用死刑,以更好地體現刑罰的謙抑性,也減少了死刑適用的總量。

(二)明確、細化死刑的適用標準。

現行刑法第 48 條規定:“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边@是從正面對適用死刑的條件所作的限制。但是什么樣的犯罪才是罪行極其嚴重,法律沒有予以明確的界定。因此,這個關乎人的生命的界定就交由法官來自由裁量。而對于死刑這種慎之又慎的刑罰,法官們的自由裁量似乎又有其不確定性。因此,立法應當明確、細化“罪行極其嚴重”的適用標準,以此來限制法官對死刑的適用,從而達到限制死刑的目的。究竟如何理解和掌握“罪行極其嚴重”這個死刑法定標準,有以下幾點:

首先,“罪行極其嚴重”,是適用死刑的唯一標準。對任何被適用死刑的犯罪分子,都必須根據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從犯罪性質、情節、危害后果、主觀惡性等方面加以綜合考察。真正達到“極其嚴重”的程度,才適合用死刑。

其次,“罪行極其嚴重”,具體到刑法分則中,死刑適用的對象不應僅僅被解為犯有“極其嚴重”的犯罪的人,而應是犯有“極其嚴重”的犯罪且具有該種犯罪最嚴重情節的人。如在規定死刑的分則條款中:“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情節特別嚴重”,“手段特別惡劣的”,“數額特別巨大的”等等。

最后,“罪行極其嚴重”,是區分死刑與非死刑刑罰的界限標準。凡是不符合“罪行極其嚴重”標準的犯罪分子,便不屬于適用死刑的對象(包括死緩)。

四、當代中國死刑改革的具體策略

中國人民形成的最樸素的倫理道德觀,對于中國最終要廢除死刑的長遠目標來說,這樣的社會心理和民眾意愿是需要很長一段時間來引導的,死刑廢止的路還需要更長的時間來走?;谶@些特殊的國情,中國死刑制度的改革需要從自身情況出發,探索適合自己的改革方案。具體而言,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來推進死刑改革。

(一)在憲法中明文規定限制死刑。

我國現行憲法還沒有明確保護生命權的條文,也沒有有關生命權的憲法解釋。有些學者認為,我們可以充分利用2004年憲法修正案中剛剛載入的“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條款進行擴大解釋,確認此處的“人權”應首先包含生命權,這個解釋并不為難,因為如果沒有生命權,其他權利都無從談起。但是,無論如何,如果能以修改憲法的方式把生命權載入憲法將會更具有說服力,我國現行憲法明文規定解釋憲法的機關為全國人大常委會,但我國的憲法解釋從未付諸實踐,相反,我國現行憲法自1982年頒布以來,已經有4次修正的經驗,取得了 31條修正案。由此看來,在很大程度上,我們國家修改憲法比解釋憲法更經常、更易操作,通過修改憲法方式明確生命權就更具可行性。

(二)主動推動死刑的廢除。

在是否廢除死刑的民意上,我們的立法機關不應該單純迎合順之,而應該更加注意引導民意。雖然說民眾的心理感受影響死刑的存廢,但是不能說死刑是否廢除完全取決于民意,或者說是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民意??梢酝ㄟ^對死刑的透明化,比如更加寬尺度放開媒體對死刑犯的采訪,適度公開死刑執行方式,讓群眾認識到死刑不人道性,以及通過廢除死刑意義的宣傳,中國民眾會漸漸明白廢除死刑并不意味著犯罪分子不加以懲罰,只是代以其他刑罰,這樣人們就有可能在以后接受通過非死刑的方式實現自己對公平、正義的追求。

(三)逐步削減死刑罪名。

隨著改革開放后侵害經濟秩序的犯罪和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活動比較猖厥,立法機關就大量地增加立法,頒布一系列的單行刑法,增加了若干種犯罪的死刑。從1979年第一部刑法典頒布到1997年刑法修訂之前,共頒布了 20多個單行刑事法規,由此增加的死刑罪名總計有50多種,死刑罪名空前高漲。這些增加的死刑罪名大多都屬于經濟性非暴力犯罪和非暴力的危害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相對于1997年刑法修改前,1997年修訂后的中國刑法典所規定的死刑罪名雖然有一定減少,但仍然保留有68個死刑罪名.《刑法修正案(九)》中取消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的死刑,取消偽造貨幣罪的死刑、偽造貨幣罪、集資詐騙罪、組織賣淫罪等9個死刑,死刑罪名更少,這次刑法修正案由取消了9個死刑罪名,相信隨著社會的發展,死刑罪名將會進一步限制,人民素質的提高也讓我們看到法治進程進一步提高。

逐步減少死刑罪名,嚴格控制死刑適用,既符合憲法有關“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和三、四中全會決定提出的加強人權司法保障的要求,有助于彰顯國家對生命至高無上價值的尊重,也符合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在未廢除死刑的國家,死刑只能是作為最嚴重罪行的懲罰”的精神,進一步向國際社會宣示我國致力于從立法上嚴格限制死刑、逐步減少死刑的態度,有助于推進我國刑事立法與司法標準的現代化和輕緩化,加強我國同其他廢除死刑的國家和地區在人權領域進行平等互利的交流與合作。

注釋:

①徐良 死刑制度與我國死刑制度改革的思考,2012年9月。

作者簡介:于曉敏(1990-),女,漢族,山東泰安人,貴州民族大學法學專業在讀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學。

作者:于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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