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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當代中國死刑廢除的阻礙因素

2022-09-10

死刑存廢與法律文化息息相關, 在古代, 世界各國普遍適用死刑。比如中國夏商時期形成的五刑中死刑就占有一席之地, 古羅馬的《十二銅表法》僅第八表就有四個條文 ( 第25 - 28 條) 規定了死刑。

死刑的存在源于古代人們對“法律工具論”的社會主流意識和“殺人償命、欠債還錢”的法律文化的認同。在之后的歷史長河中, 朝代更替、幾經變革。由于其各自形成的法律文化不同, 中國與西方國家在死刑廢除態度上背道而馳:西方國家在經歷了文藝復興, 宗教改革的洗禮后在啟蒙思想的影響下, 形成了一種天賦人權的思想和基于對生命權的重視而形成的生命神圣而不可剝奪的法律文化, 這種觀念的傳播和轉變使社會逐漸認識到了生命不可侵犯性和不可替代性。而洛克對生命權的呼吁為西方社會重新審視死刑的價值, 貝卡利亞在《論犯罪與刑罰》中廢除死刑的理論主張又給西方社會廢除死刑設立了基調。因此大部分西方國家走上廢除死刑之路。相反, 中國在數千年封建王朝的專制統治之下, 強調重刑的鎮壓作用, 死刑繼續為社會所重視, 而且隨之而來的是統治者“殺人者死”的律令條文, 形成以工具價值取向的法律文化形態和“殺人償命”的法律觀念。而這些傳統的觀念對當代中國的死刑廢除又起到了潛移默化的影響并通過民意表達出來, 這也是為何彼國可廢除死刑而我國步履維艱的根源之所在。

縱觀之, 廢除死刑在中國阻礙重重、道阻且長, 其造成的影響因素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被“殺人償命、欠債還錢”的傳統觀念捆綁了的民意

死刑是往古的以血還血, 同態復仇習慣的表現, 漢高祖劉邦攻入咸陽頒布的約法三章第一條就是“殺人者死”??梢?ldquo;殺人償命”的血親復仇觀念是阻礙中國死刑廢除的首要因素。

而與西方被人權民主沖淡了的同態復仇的觀念相比我國在過去的歷史中包括新中國成立之后發展的若干年里, 硬是依然保留了這種觀念并且在人們心中深扎根系。

中國的李昌奎案從一審死刑、二審死緩再到再審死刑, 判不判死刑該不該殺引起了人們激烈的反響, 人們好像在爭論中不再關注案件的本身, 而更加關注“要不要殺”這個問題。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田成有就該案接受記者采訪時曾表示, “我們不能再冷漠了, 不能像曾經那樣, 草率判處死刑, 殺人償命的陳舊觀點要改改了”、“我們現在頂了這么大的壓力, 但這個案子10 年后肯定是一個標桿、一個典型”。副院長趙建生也表示, “‘冤冤相報何時了?’目前‘殺人償命’觀念和‘同態復仇’意識在整個社會中依然根深蒂固不可觸動, 而我們的司法理念卻要求‘少殺、慎殺’”、“我們要引領‘冤冤相報何時了’的態度而不是‘殺人償命’的傳統觀念。不‘殺頭’不是放縱, 死緩也是一種嚴厲的刑罰”。

其實“殺”還是“不殺”在實踐中并沒有對錯之分, 只是觀念差異、理解不同而已, 它展現出的是傳統“殺人償命”的觀念與現代司法“少殺、慎殺”的理念的碰撞。但是在本案中卻可以清楚地看出傳統的“殺人償命”的觀念對民意的影響和民意表達對司法的影響。在對李昌奎的改判中, 一句不殺引起軒然大波, 人們的正義觀念依然牢固且前不可破, 一經觸及便招來人們憤怒的吼聲, 而被觀念捆綁了的民意, 又如同洪水猛獸般的沖擊著司法的大門。不要說廢除死刑, 僅僅是改判無期已經讓百姓多有怨言無法接受, 若一旦廢除死刑呢? 可見“殺人償命”的觀念是影響我國廢除死刑的一大障礙。

二、被“治亂世用重典”拉長了的“中國社會現實需要”

就美國而言, 居高不下的犯罪率是影響美國公眾對死刑態度的諸多因素中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在美國, 槍支泛濫一直為人詬病, 成為目前國內最大的社會問題之一, 雖然民意測驗表明60% 的美國人贊成制訂法律控制槍支, 但相關槍支管控的立法遲遲未能通過。而這又在很大程度上為謀殺、黑社會與販毒、恐怖主義等問題推波助瀾。這又導致了在嚴峻的社會治安形勢下, 多數民眾希望政府能夠采取強有力的措施, 而絕不應向犯罪妥協。因此, 采取嚴厲刑罰對付窮兇極惡的罪犯能夠得到民眾最大限度的支持, 對于美國民眾, 他們更希望發揮的是死刑的威嚇功能并希望以此來遏制犯罪。

類似的, “刑不可知, 則威不可測”刑罰的震懾力怕是早已經深深藏在中國百姓的心理, 成為懸在心頭的一把利劍, 對一般普通民眾起到了威懾作用。而作為其極端的死刑, 其威懾力則不言而喻。

改革開放使文革后期的中國經濟發生了天翻地覆的變化, 經濟迅猛發展、綜合國力提高。但隨之而來的是這種落差下社會生活的變化: 經濟的發展使原有的社會關系受到沖擊, 引起了治安形勢的急劇惡化; 而貧富差距擴大、地區發展不平衡, 加上健全的社會保障體系并沒有完全建立, 誘發了人們的內心的恐慌; 相繼而來的政治體制改革的滯后貪污腐敗現象頻發, 使人們對政府在一定程度上缺乏信任。這些因素又恰恰交織在一起, 導致社會治安形勢空前嚴峻。

于是在“治亂世用重典”的傳統下, 政府采取了嚴打的措施, 而在嚴峻的犯罪形勢下, 廣大群眾從情感上本能地支持政府采取包括死刑在內的嚴厲措施打擊各種犯罪來維護自身的安全。這次的“重典”使治安有較為明顯的提高, 使人們再一次的認識到了死刑的好處而對其也越發依賴。而這種“社會現實需要”好像被“重典”捆綁的拉長了, 好像無死刑也就無治安了, 從此廢除死刑也就被打上了“混亂”的標簽。

三、被“工具價值取向”影響了的淡薄的權利觀念

中國法律的特殊之處有三: 一是建國之基礎依靠道德禮教倫常而不依靠法律, 導致法律僅是補助地位; 二、以道德、禮教、倫常禮教為立法根據卻不以權利。三是由于以上原因致使法律缺乏具體性規定, 經常歷久不變。中國古代封建帝王大多標榜以忠孝治天下, 因此三綱五常則成為立法的原則。而與封建綱常相伴隨的是家族本位的思想, 這種家族式的觀念和法律工具式的價值取向又導致對個體權利的漠視和權利觀念的淡薄。

宗法制度所創立的家國一體的社會結構強化了國家的權威。把人基于先天血緣關系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擴大化為人對國家的全面義務關系, 強化了每個人的身份角色和義務內容; 而禮治的出現要求每個人扮演好自己的社會角色, 盡自己的社會義務。“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這就使得人們在數千年封建體制下逐漸養成了一種重義務而輕權利、收法度而少自由的行為趨向。

再加上缺少向西方啟蒙運動一樣整個對舊有思想和傳統的徹底打破的行為, 守舊的傳統使得因循舊制, 雖然在近代接受了西方的人權思想, 但是卻始終難以觸及心靈的底層。在兩者徘徊間便難免在內心中形成了接受生命權結合自身而分而待之, 于自身則珍重生命于他人則依然抱有害群之馬拍手稱快的想法。既缺乏對生命權徹底接受的基礎, 又懷有群體觀念而存有對惡者的生命剝奪的快感。于是“不殺不足以平民憤”, 使得死刑的廢除缺乏權利基礎和力量, 在變革中步履維艱。

四、被“罪刑不相適應”和引燃了的投機心理和私力救濟

無論是李昌奎案還是藥家鑫案無不在社會公眾的憤憤不平之氣和一片“殺”聲中落下帷幕。當百姓們心滿意足的人為“該殺”的罪刑適當時, 廢除死刑的理論不禁讓人們思考, 如果死刑廢除, 會不會導致“罪大惡極”之罪的輕判, 會不會使“作惡的享富貴又壽延”。若果如此, 會否帶來兩種結果: 一是輕刑而帶來的投機心理。殺人不用償命, 如果死刑被廢除, 僅僅依靠增加服刑周期, 會助長罪犯的投機心理; 二是罰不得當而引爆的私力救濟。有人擔心一旦廢除死刑, 將會導致天下大亂, 私法橫行, 民怨沸騰, 怒而殺之。國家不執行死刑, 那我來動手讓他受到應該有的懲罰的大無畏的個人英雄主義。

但真的是由于死刑讓前兩者發生率減少的嗎? 英國過去執行死刑在廣場上進行, 并且有諸多人圍觀。由于嚴厲打擊盜竊, 許多被執行的盜竊犯盜竊數額并不巨大, 但是恰恰在執行死刑的過程中, 由于人們的注意力被吸引, 很多人在觀看死刑的同時錢包再次被偷, 竊賊被抓后又再次被判處死刑, 如此循環往復。

但在中國來說, 究竟事實如何, 在并未實行之前我們不得而知, 目前來說大部分還是在推論下止步不前, 因為很難有一種破除平穩的現狀而迎來絲毫危險的勇氣。

五、結語

“食之無味、棄之可惜”的死刑?

夫雞肋, 棄之如可惜, 食之無所得。在當代中國死刑真的是雞肋么?

民不畏死何以死懼之。死刑難道僅僅是威懾和恐嚇么。生命只有一次, 不是所有的冤情都可以昭雪, 不是所有昭雪的時候, 喊冤者還活著。

因此對于這個答案, 筆者認為是其實是不然的, 在世界廢除死刑的發展趨勢下, 中國的死刑不在于廢除與否而在于早晚而已。之所以分析阻礙死刑廢除的因素, 是因為中國現在的確存在諸多死刑廢除不能的眾多原因而且是難以一蹴而就的, 但是我們不能因此而主張死刑是不可廢除、不該廢除的, 我們不妨需有一種破除和嘗試的勇氣和逐步解決的耐心。

刑法修正案八以及剛剛頒布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已經在縮小死刑的適用范圍, 那么我們也有理由相信未來社會需要的不是對危險的斬草除根式的報復, 而是以一種真正的人道主義的胸懷對人的感化與改造。

摘要:近年來多起涉及死刑的案件在我國引起了很大的爭議, 死刑的廢除問題也再一次引起社會各界的關注。在全世界一百余個國家已經廢除死刑的情況下, 中國的死刑的廢除為何遲遲沒有著落?阻礙中國死刑廢除的因素究竟是什么?徐忠明教授曾經說過“在全球化進程下, 思考、改革乃至最終廢除中國的死刑, 在具有全球化視野和吸收他國經驗的同時, 不可忽視的是本國的國情。我們在探究中國死刑是否有廢除必要時, 也需認真清理古典中國死刑的思想與實踐”因此, 本文將以中西法律文化發展中的差異為切口, 結合中國自身, 淺談阻礙當代中國死刑廢除的因素。

關鍵詞:廢除死刑,殺人償命,民意因素,權利觀念,政治因素,中西法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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