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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火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2023-01-05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我們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人類社會人們行為的標準。我想學習制定制度,但不知道該如何寫?以下是小編為您整理的《動火安全作業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第一篇:動火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七項消防管理制度之

6.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 單位應嚴格執行動火消防審批制度,任何部位動用電氣焊、熱切割、噴燈等明火作業,必須經單位消防安全歸口管理部門(主管或保衛部門)審核批準,領取動火證后方可作業。

第二條 動火管理實行動火作業許可證制度,凡在動火管理范圍內的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許可證。

第三條 動火審批應根據動火部位的危險程度劃分級別,動火分為

一、

二、三級動火(具體分級辦法根據單位實際制定)。

第四條 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內進行以下作業或使用其中設施均應納入動火作業管理范圍:

(一)各種焊接、切割作業;

(二)燒、烤及其他產生火花的作業;

(三)使用不防爆的電動工具、電器。

第五條 動火作業審批的辦理。

(一)一級動火作業的審批。一級動火由動火部門在動火前兩天提出申請,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現場實地勘查后,制定行之有效的方案報消防安全管理者代表簽字后方可實施動火作業;

(二)二級動火作業的審批。二級動火由動火部門自行制定方案,采取措施后,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實地勘查并經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人簽字后方可實施動火作業;

(三)三級動火作業的審批。三級動火由動火部門負責人批準實施;

(四)動火作業的批準以《動火作業許可證》的形式實施;

(五)《動火作業許可證》是動火作業的憑證和依據,不得涂改和代簽;

(六)《動火作業許可證》一式兩聯,第一聯為存根,由審批單位持有;第二聯由動火單位或個人持有。

第六條 外來施工隊伍在本單位管理范圍內實施動火作業,應由工程項目所在部門按照動火等級審批權限申請《動火作業許可證》。如有違反,按本單位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七條 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和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應對單位動火作業進行檢查,如發現有違反動火管理制度或動火作業有危險時,可隨時收回《動火作業許可證》,停止動火,按本單位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八條 動火作業人員、動火監護人應嚴格履行各自職責并按相關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第九條 《動火作業許可證》由單位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存檔,保存期限為2年。

第十條 本制度由單位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解釋,未盡事宜可參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度和標準執行。

第二篇:特殊動火安全作業管理

《特殊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1、《特殊動火安全作業證》由檢修單位指定動火項目負責人聯系,由設備所在單位工藝技術人員辦理,按要求填寫有關項目,然后根據動火等級權限辦理審批手續,不得空項,交動火項目負責人。

2、動火項目負責人持辦理好的《特殊動火安全作業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項,將作業證交給動火人。

3、《特殊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所在單位主任工程師或分廠分管廠長、廠長初審簽字,經主管安全防火部門復檢簽字后,報總廠分管廠長或總工程師終審批準。

4、各級動火作業的審查批準人審批動火作業時必須親自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審查并明確動火等級,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標準要求。在確認準確無誤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作業。

5、安全員:執行動火單位和動火點所在單位的安全員,應負責檢查票證辦理規范情況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作業。特殊動火安全員必須到現場。

6、監火人:監火人應由動火點所在單位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生產工藝、掌握防火、防爆安全知識的人員擔任。

動火安全措施

1、將動火受限空間(塔、容器、油罐、換熱器、管線等)內的可燃氣體、溶劑、油汽等可燃性物質徹底清理干凈,并有足夠時間進行蒸汽吹掃和水洗,經分析合格達到動火條件,方可動火。

2、切斷與動火相連通的設備管線,并加盲扳。

3、設備動火前及動火過程中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4、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必須在動火作業前進行清洗置換,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5、塔內動火,可用石棉布或毛毯用水浸濕,鋪在相鄰兩層塔盤上,進行隔離。

6、動火附近的窨井、地漏、地溝、電纜溝等應清除易燃物,并取樣分析合格。

7、電焊回路線應接在焊件上,嚴禁穿過下水井或用其它設備搭火。

8、高空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或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合格,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9、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有緊急或異常情況(如放空、漏氣及易燃氣體擴散等),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10、動火現場,備有滅火工具(如蒸汽管、滅火器、消防車、砂子、鐵锨等)。

11、室內動火,應將門窗打開、周圍設備遮蓋,封閉下水漏斗,清除油污,附近不得用汽油等易燃物質清洗設備零件。

12、窨井、地溝、電纜溝動火,檢查無易燃氣體和積油、必要時將溝兩端隔離。

13、動火工作中斷30分鐘后,重新進行檢查分析。

14、在動火作業完成后,要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15、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有效期為8h,超過有效期應重新辦理。

《一級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1、《一級動火安全作業證》由檢修部門負責人聯系辦理,按要求填寫有關項目,然后根據動火等級權限辦理審批手續,不得空項,后交動火項目負責人。

2、動火項目負責人持辦理好的《一級動火安全作業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項,將作業證交給動火人。

3、《一級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所在單位主任工程師或分廠分管廠長、廠長審批簽字后,報主管安全防火部門批準。

4、各級動火作業的審查批準人審批動火作業時必須親自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審查并明確動火等級,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標準要求。在確認準確無誤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作業。

5、安全員:執行動火單位和動火點所在部門的安全員,應負責檢查票證辦理規范情況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作業。一級動火安全員必須到現場。

6、監火人:監火人應由安技部門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生產工藝、掌握防火、防爆安全知識的人員擔任。

動火安全措施

1、將動火受限空間(塔、容器、油罐、換熱器、管線等)內的可燃氣體、溶劑、油汽等可燃性物質徹底清理干凈,并有足夠時間進行蒸汽吹掃和水洗,經分析合格達到動火條件,方可動火。

2、切斷與動火相連通的設備管線,并加盲扳。

3、設備動火前及動火過程中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4、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必須在動火作業前進行清洗置換,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5、塔內動火,可用石棉布或毛毯用水浸濕,鋪在相鄰兩層塔盤上,進行隔離。

6、動火附近的窨井、地漏、地溝、電纜溝等應清除易燃物,并取樣分析合格。

7、電焊回路線應接在焊件上,嚴禁穿過下水井或用其它設備搭火。

8、高空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或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合格,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9、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有緊急或異常情況(如放空、漏氣及易燃氣體擴散等),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10、動火現場,備有滅火工具(如蒸汽管、滅火器、消防車、砂子、鐵锨等)。

11、室內動火,應將門窗打開、周圍設備遮蓋,封閉下水漏斗,清除油污,附近不得用汽油等易燃物質清洗設備零件。

12、窨井、地溝、電纜溝動火,檢查無易燃氣體和積油、必要時將溝兩端隔離。

13、動火工作中斷30分鐘后,重新進行檢查分析。

14、在動火作業完成后,要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15、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提前3-5天提出申請,有效期為8h,超過有效期應重新辦理。

《二級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1、《二級動火安全作業證》由檢修部門負責人聯系,辦理,按要求填寫有關項目,然后根據動火等級權限辦理審批手續,不得空項,后交動火項目負責人。

2、動火項目負責人持辦理好的《二級動火安全作業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項,將作業證交給動火人。

3、《二級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所在單位主任工程師或分廠分管廠長、廠長終審批準。

4、各級動火作業的審查批準人審批動火作業時必須親自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審查并明確動火等級,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標準要求。在確認準確無誤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作業。

5、安全員:執行動火單位和動火點所在單位的安全員,應負責檢查票證辦理規范情況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作業。

6、監火人:監火人應由動火點所在單位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生產工藝、掌握防火、防爆安全知識的人員擔任。

動火安全措施

1、將動火受限空間(塔、容器、油罐、換熱器、管線等)內的可燃氣體、溶劑、油汽等可燃性物質徹底清理干凈,并有足夠時間進行蒸汽吹掃和水洗,經分析合格達到動火條件,方可動火。

2、切斷與動火相連通的設備管線,并加盲扳。

3、設備動火前及動火過程中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4、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必須在動火作業前進行清洗置換,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5、塔內動火,可用石棉布或毛毯用水浸濕,鋪在相鄰兩層塔盤上,進行隔離。

6、動火附近的窨井、地漏、地溝、電纜溝等應清除易燃物,并取樣分析合格。

7、電焊回路線應接在焊件上,嚴禁穿過下水井或用其它設備搭火。

8、高空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或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合格,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9、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有緊急或異常情況(如放空、漏氣及易燃氣體擴散等),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10、動火現場,備有滅火工具(如蒸汽管、滅火器、消防車、砂子、鐵锨等)。

11、室內動火,應將門窗打開、周圍設備遮蓋,封閉下水漏斗,清除油污,附近不得用汽油等易燃物質清洗設備零件。

12、窨井、地溝、電纜溝動火,檢查無易燃氣體和積油、必要時將溝兩端隔離。

13、動火工作中斷30分鐘后,重新進行檢查分析。

14、在動火作業完成后,要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15、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有效期為72h,超過有效期應重新辦理。

第三篇: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動火作業安全管理,預防和控制火災事故發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各部門,受公司委托承擔檢修、維護任務的外來單位,實施基建任務的施工單位。

第二章 術語和定義

第三條 動火作業:是指焊接、切割、明火烘烤、打磨等引入點火源的作業。

第四條 一級動火區:是指火災危險性很大,發生火災時后果嚴重的防火重點部位。包括:油灌區、柴油機房、控制室、監控室、工程師站、配電室、蓄電池室、鍋爐燃油系統、汽輪機油系統、變壓器、電纜間及夾層、生物質料場靠近燃料部位、煤倉、檔案室、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場所。

第五條 二級動火區:是指一級動火區以外的所有防火重點部位及禁止明火區。包括物資庫、辦公樓、宿舍、食堂及其它部位和場所。

第三章 安全職責

第六條 保衛處是公司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行使消防監督、檢查、考核的權利,負責對各部門的消防工作進行指導。

第七條 保衛處負責動火工作票的印制、發放、管理和歸檔;負責對動火作業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 安全環保部對動火作業負有監督管理的責任,要及時查禁違章動火作業行為,并給予處理。

第九條 動火工作票中所列人員的安全責任

1、各級審批人員及工作票簽發人應審查:

⑴ 工作必要性; ⑵ 動火條件是否具備; ⑶ 工作是否安全;⑷ 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2、動火工作許可人應審查:

⑴ 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條件; ⑵ 動火設備與運行設備是否確已隔絕;⑶ 向工作負責人交代運行所做的安全措施。

3、動火工作負責人應負責:

⑴ 辦理動火工作票開工和終結;⑵ 正確安全地組織動火工作;⑶ 落實完善檢修應做的安全措施;⑷ 向有關人員布置動火作業,交代防火安全措施;⑸ 始終監督現場動火作業;⑹ 動火工作間斷、終結、轉移時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4、消防監護人應負責:

⑴ 動火現場配備必要的、足夠的消防設施;⑵ 檢查現場消防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和正確; ⑶ 檢查動火部位或現場可燃性氣體和可燃液體的可燃蒸氣含量或粉塵濃度符合安全要求;⑷ 消防監護人不得進行動火作業,要在動火區域內始終監視現場動火作業的動態,及時制止違章動火行為,發現失火及時撲救;⑸ 動火間斷、終結、轉移時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5、動火工作執行人應負責:

⑴ 動火前必須收到經審核批準且允許動火的動火工作票,并隨身攜帶以備檢查;⑵ 按本工種規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⑶ 全面了解動火工作任務和要求,并在規定的范圍內執行動火;⑷ 及時清除動火區域周圍易燃易爆物品或采取可靠的隔絕措施;⑸動火工作間斷、終結、轉移時清理并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第四章 動火工作原則

2 第十條 可以采用不動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樣能夠達到效果時,盡量采用代替的方法處理。

第十一條 有條件拆下的構件,如油管、法蘭、管道等應拆下來移至安全場所。

第十二條 盡可能把動火作業的時間和范圍壓縮到最低限度。

第五章 動火工作票的填寫和執行

第十三條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中有關工作票的要求適用于動火工作票。

第十四條 部門負責人為該部門動火工作票簽發人,其簽發權限僅限于本部門所管轄的設備系統,其他人員無權簽發。

第十五條 動火工作票按照動火等級進行審批。一級動火由當值值長、安全環保部負責人、保衛處負責人審核,由生產副總經理批準,必要時還應報當地公安消防部門批準。二級動火由安全環保部主管、保衛處消防專責審核,由生產技術部負責人批準。

第十六條 外委單位動火工作由所在的部門或專業負責人簽發,安排本部門的人員作為動火工作負責人。

第十七條 動火工作票不得代替檢修工作票,一級動火作業必須同時有該項作業的工作票。動火作業的工作負責人為該檢修工作票工作負責人,動火作業的工作許可人為該檢修工作票工作許可人。

第十八條 一級動火工作票的有效時間為48小時;一級動火工作過程中,應每隔2-4小時對周圍情況進行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動火,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險情前,不得重新動火。

第十九條 一級動火作業開工時,各級審批人和動火工作票簽發人均應到現場檢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完備。如在可燃性氣體含量或粉塵濃度較高的環境動火作業,必須先確定有無爆炸危險,或在監護下作明火試驗,

3 確無問題后方可動火作業。在次日動火前必須重新檢查防火安全措施后方可重新動火。

第二十條 一級動火工作時,動火工作票負責人、消防監護人必須始終在現場監護。二級動火作業時,工作負責人必須設置專人進行監護。

第二十一條 動火工作終結

1、動火工作終結時應清理現場,認真檢查和消除殘留火種,現場清理完畢后,一級動火工作由動火工作負責人、消防監護人、工作許可人在動火工作票上簽字;二級動火工作由工作負責人和保衛處消防專責在動火工作票上簽字。

2、工作結束后,兩份動火工作票交回保衛處保存,保存期一年。

第六章 動火工作注意事項

第二十二條 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嚴禁動火:

1、未收到經審核批準的動火工作票。

2、消防監護人和有關監護人未到位。

3、防火、滅火措施未落實。

4、周圍的易燃、易爆物品未清理。

5、附近的易燃物品、貴重設備未采取可靠的隔絕措施。

6、在高空進行焊接或切割作業時,未采取防止金屬熔渣飛濺的措施,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者未可靠隔離。

7、油車??康膮^域。

8、壓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壓。

9、電氣設備未停電。

10、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凈。

11、附近有與動火作業相抵觸的工作(如熬制瀝青、油漆、油及其他有機溶劑清洗工作、油處理等),安全距離達不到。

4

12、風力達5級以上的露天作業。

13、遇有火險、異常情況,未查明原因和消除。 第二十三條 燃油系統動火的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項:

1、動火的設備與系統必須進行可靠的隔絕,剩余污漬放盡,清掃干凈。

2、一級動火的燃油設備必須充分通風后方可動火。

3、油區動火應注意當時風向、風速,對有可能涉及的運行系統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

4、在燃油設備上動火,焊機接地必須可靠地接在被焊接的同一設備上,接地線與焊接點距離在1米以內。

第二十四條 汽輪機油系統動火的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項:

1、汽輪機油系統設備在運行中不可動火。

2、汽輪機油系統動火部分必須與系統進行可靠的隔絕,并把剩油放盡,動火部位要清潔或沖洗干凈。

3、汽輪機油箱動火時,應將剩油放盡,并清洗干凈,將蓋口打開,充分通風后再動火。

4、能拆部件盡量拆下,搬運到安全地點進行動火,確實不能拆的,必須制定具體、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五條 其他注意事項

1、危險品倉庫動火,必須根據存入的危險品性質和危險程度,定出切實可靠的安全措施。

2、電焊回路的接地點應靠近焊接點1米以內,嚴禁利用運用中的油、水管道形成焊接回路。

第七章 考核

第二十六條 凡執行動火作業中違反本管理規定的,將按照公司《安

5 全生產管理規定》第七章第二十九條違章處罰的相關規定進行考核。

第二十七條 因違反管理規定引發火災事故或重大險情的,相關責任人分別罰款200—500元;后果嚴重的,由公司另行分析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的解釋權歸公司安全環保部。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Xxxxxx公司動火工作票

動火單位: 動火級別: 編號:

1、動火工作負責人:

2、動火執行人 共 人

3、動火地點及工作內容(必要時可附頁繪圖說明):

6

4、動火時間:自 年 月 日 時 分 至 年 月 日 時 分

5、檢修應采取的安全措施:

6、運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

7、動火工作票簽發人: 簽發日期: 年 月 日 時 分

8、動火工作審批人簽字:

保衛部門負責人(消防)專責: 安全環保部負責人(主管): 公司領導(生產技術部負責人)審核:

9、批準動火工作時間:自 年 月 日 時 分 至 年 月 日 時 分;值 長:

10、動火工作許可: 以上各項措施已全部執行,許可開始工作。許可動火工作開始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動火工作許可人: 動火工作負責人:

11、動火工作終結: 動火工作于 年 月 日 時 分結束,材料、工具已清理完畢,現場確無殘留火種,參與現場動火工作的有關人員已全部撤離,動火工作已結束。

動火工作負責人: 動火工作許可人: 消防監護人:

第四篇: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MCSH/CG2014-10

1、目的和范圍

1.1為了加強對各類臨時性作業火源的監督管理,防止因動火作業引發火災爆炸事故,制定本規定。

1.2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臵以外的非常規作業,如使用電焊、氣焊(割)、電鉆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

2、動火作業管理

公司危險區域生產區和裝卸車區內內的各類動火作業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動火所在單位、動火人員、監護人員共同監管;非危險區域的動火作業由作業區域單位自行管理。

外來施工單位的動火作業按照本規定執行。

3、動火作業審批與把關

公司危險區域的動火作業實行兩級審批,由動火區域所在單位填寫“動火證”,部門、車間領導審查,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批準。非危險區域動火,由動火單位負責管理。動火作業嚴格執行一點一證管理。

4、動火作業安全要求

設備設施和部件出現了影響安全運行的故障以后,應立即停車、倒空和清洗。并盡可能將需要動火的設備和部件拆卸后轉送固定動火點進行焊接切割,盡量避免危險場所現場動火作業。

對確實難以拆卸轉移的需動火物件,現場動火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4.1停車放料與清洗清理

4.1.1停車放料按照正常的操作程序進行,承壓設備和真空設備應泄壓。 4.1.2對需動火設備及其附屬設備、部件和管線,根據其接觸物料的具體特性,采取相應的辦法清洗干凈。

4.1.3需進行電焊焊接的,工房內所有無法與被焊接部位進行電氣隔離的各種有爆炸危險的設備、管道、儲罐均應清洗干凈,或者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對該棟建筑物內其它車間的有爆炸危險的生產設備、儲罐、管線,若無法與動火部位進行有效電氣隔離時,也應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4.1.4將動火部位(包括垂直向下方向)周圍10米范圍內的各類易燃物、可燃物、工房地面和溝道的可燃物清理干凈。

4.1.5動火點附近如有陰井、地溝、水封等應進行檢查、分析,并根據現場的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4.2隔離與保護

4.2.1對焊接點周圍可能會接觸焊槍火焰或者焊渣,因高溫而發生損壞的各類設備、儲罐、管道等,應轉移或進行隔熱保護。

4.2.2斷開被焊接設備與其他設備的各類物料管道連接。易燃液體、可燃氣體物料除關閉連接閥門外,另應采取加盲板或者拆除一節管段等安全隔絕措施。

4.2.3需動電焊時,對工房內無法清理、轉移、隔離,或者正在生產的其它有爆炸危險的易燃液體設備和儲罐,若內部物質的爆炸上限不超過15%,可采取抽真空后用氮氣放空、進行微正壓保護的安全措施。抽真空至少2-3次,真空度應在-0.8㎏/㎝2以下。(注:對裝臵內有氫氣、乙炔等爆炸上限較高的危險性物質,采用抽真空后氮氣保護的措施無效)

4.3通風與臵換

打開被焊接設備的人孔蓋和底閥,進行充分的通風換氣,自然通風效果不明顯時應進行強制通風。

特別是進入設備、儲罐(槽)、地下槽等受限空間內進行動火作業,必須嚴格通風換氣。

4.4檢查與測試

以上各項準備工作完成后,焊接所在車間應對現場各方面情況進行檢查,對不能確定是否合格的部位(如:易燃易爆裝臵、管道、儲罐、陰井等內部及其它認為應進行分析的部位動火),應通知安全管理部門使用簡易氣體檢測儀進行測試。被測的氣體或蒸汽濃度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測試部位應包括上、中、下和各角落。

在可能有可燃氣體或者易燃液體蒸汽泄漏的設備設施進行動火作業,應每30分鐘測試一次。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分鐘,必須重新測試。

4.5動火證辦理

4.5.1車間內部檢查合格后,方可申請辦理“動火證”,“動火證”應逐項填寫,不得空項。詳細寫明申請部門、動火部位和作業內容、動焊類型(電焊、氣割、塑焊或其他動火)、有效時間、申請人、監護人、防火防爆措施等內容,根據動火等級,按規定的管理權限審批。

4.5.2對應各級動火作業的安全員必須親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確定是否需作動火分析,審查并明確動火等級,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在確認無誤后,方可批準動火作業。

4.5.3辦證人持辦理好的“動火證”到現場后,應和動火人和監火人一同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三方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后,將“動火證”交動火人。

4.5.4“動火證”一式兩份,有效期限為24小時,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動火證”。動火應嚴格做到“一點一證”。

4.5.5進入受限空間、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還須辦理受限空間作業證、登高作業證。

4.6現場監火

4.6.1監火人由動火點所在車間或班組指定責任心強、經驗豐富、熟悉現場、掌握消防知識的人員擔任。

4.6.2應看清“動火證”的全部內容,應備足適用的消防器材。

4.6.3監火人所在位臵應便于觀察動火和火花濺落,必要時可增設監火人。

4.6.4監火人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時刻關注動火飛濺的火花,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并及時聯絡相關人員采取措施。

4.6.5監火人必須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動火期間不準兼作其它工作。當發現動火人違章作業時應立即制止。

4.6.6在動火作業完成后,要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4.7現場動火

嚴格執行“三不動火”原則,即沒有經批準有效動火作業許可證的不動火、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實的不動火、沒有動火監護人或動火監護人不在場的不動火。

4.7.1動火人接到“動火證”后,要核對證上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嚴格執行“三不動火”原則。若發現不具備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并向安全管理部門報告。

4.7.2獨立操作的動火人,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并在“動火證”上簽字。若帶徒作業時,動火人必須在場監護。

4.7.3動火作業前,按規定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

4.7.4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升級管理。 4.7.5嚴禁在帶壓(包括負壓)、帶電、有易燃易爆物品以及不清楚內部物料具體情況的管道和容器上進行動火作業,動火點附近不允許排放可燃液體或可燃氣體。

4.7.6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要良好,以保證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4.7.7高空動火作業

(1)必須系好安全帶或設臵工作架,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飛濺引燃周圍可燃物。

(2)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安全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

4.7.8受限空間內動火作業

(1)受限空間內動火作業每次作業時間不能超過15分鐘,并有專人監護;

(2)照明必須使用電壓不超過12伏的低壓燈。 (3)采取通風措施,及時排除有害氣體和煙塵。 (4)受限空間內不得同時進行電焊和氣焊作業。

(5)受限空間內動火作業,所在單位應每隔1小時對內部安全狀況檢查一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停止作業。

(6)受限空間內動火作業,內部的各類可燃物必須清理干凈,要特別細致檢查乙炔管和氧氣管綁扎是否牢固,嚴防漏氣引發危險。

4.7.9電焊焊接切割安全要求

(1)電焊機在使用前,應檢查該機是否完好,如電焊機電源線、引出線及接地線等應絕緣良好。

(2)電焊機接線或拆線以及接地等工作,均應由電工進行,電焊機接地線不能接搭在生產管線上,更不能讓焊接工作電流經過易燃易爆性設備、管道。對接地線的完好情況,焊工作業期間應隨時檢查。

(3)雷雨時,應停止露天作業,在潮濕工作地帶作業時,必須穿絕緣膠鞋。

(4)不準將帶電的絕緣線搭在身上或踏在腳下。

(5)移動電焊機位臵時,必須先停機切斷電源,焊接中突然停電時,應立即關好電焊機。

(6)換焊條時,應戴好手套,敲焊渣時,應注意防止濺入眼內。 (7)當焊接工作結束時,應及時切斷電源并檢查焊接場地,確認沒有起火危險后,方可離開。

4.7.10氣焊焊接切割安全要求 (1)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小于5米,二者與明火(或動火點)均不應小于10米,氣瓶不準在烈日下曝曬。

(2)氧氣瓶、乙炔氣瓶在搬運時,不準用肩扛;不得打擊和沖撞;放倒時應輕輕著地。放臵應平穩,氣瓶應有防傾倒措施。

(3)氣瓶與減壓閥的連接必須可靠,氣源膠管接頭應用鐵絲或鋼箍扎緊。

(4)不允許把氧氣膠管和乙炔膠管互相代用,在工作中應防止接觸油脂或高溫物體,也不得和電線纏在一起。

(5)膠管橫跨道路時,應從空中架設;在地面跨過時須加安全護罩,以防膠管被壓破而發生事故。

(6)動火作業前應注意膠管與焊槍的聯接處是否漏氣或堵塞。

(7)點火時,焊槍口不準對人,正在燃燒的焊槍不得放在工件或地面上。

(8)容器內焊、割如果尚未完工,則嚴禁將焊、割炬放在里面,以防接頭漏氣而引起事故。

(9)工作完畢,應將氧氣瓶、乙炔瓶的瓶閥關好,擰上安全帽,檢查操作現場,確認無著火危險后,方可離開。 5 發布日期

本制度于2013年10月16日發布 6實施日期

本制度于2014年3月10日正式實施

山東明成石化有限公司 2013年10月16日

第五篇: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公司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動火作業安全管理,依據×××公司《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單位及相關方。

第三條 本規定規范了在生產或施工作業區域內,工作程序(規程)未涵蓋到的、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作業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四條 名詞解釋

(一)固定動火

指在生產廠區內的安全地帶,經批準后設立的固定動火區域內進行的動火作業。

(二)生產用火

指鍋爐、加熱爐、焚燒爐等生產性設備用火。

(三)臨時動火

指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臨時作業。

(四)“四不動火”

指動火作業許可證未經簽發不動火;制定的安全措施沒有落實不動火;動火部位、時間、內容與動火作業許可證不符不動火;監護人不在場不動火。

第二章

職 責

第五條 安全環保部是動火作業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動火作業管理規定的制訂和動火管理的組織、協調、檢查,負責特殊動火的界定及一級動火、特殊動火許可證的會簽,負責固定動火區的審批。

第六條 生產技術部、機動工程部負責參與特殊動火許可證的會簽。

第七條 石化公司消防支隊有權對現場動火和固定動火區動火作業的管理情況進行檢查,配合動火作業單位做好防火措施的落實,審核固定動火區。

第八條 屬地單位負責屬地范圍內動火作業管理,負責審批一級動火、二級動火,以及特殊動火許可證的會簽。

第九條 屬地單位

(一)向作業單位進行安全交底,明確動火施工現場的危險狀況,組織作業單位共同開展風險識別,制定、落實風險削減措施,并提供現場作業安全條件。

(二)審查作業單位動火作業安全工作方案,監督作業單位落實風險削減措施,監督現場動火,發現違章有權停止動火作業。

第十條 動火作業單位

(一)負責開展作業過程風險識別,制定、落實施工風險削減措施,對動火作業過程安全負責。

(二)負責作業人員安全培訓,安排具有相應資質的特種作業人員從事作業。

(三)負責編制動火作業安全工作方案,嚴格按照動火作業許可證和動火作業安全工作方案作業,隨時檢查作業現場安全狀況,發現違章或不具備安全作業條件時,應立即終止動火作業。

第十一條 動火作業申請人(作業現場負責人)

(一)負責提出動火作業申請,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二)負責對作業人員進行作業前安全交底。

(三)落實動火作業風險削減措施,組織實施動火作業,并對作業風險削減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負責。

(四)及時糾正違章作業行為。 第十二條 動火作業批準人

(一)負責組織向動火作業單位、本單位和涉及的相關單位人員進行安全交底,核查風險削減措施落實情況。

(二)負責審批動火作業許可證。

(三)負責組織異常情況下的應急處置。

(四)對動火作業全過程的安全負責。 第十三條 動火監護人

(一)確認動火作業相關許可手續齊全。

(二)確認動火作業現場風險削減措施全部落實。

(三)核實特種作業人員資格。

(四)糾正和制止作業過程中的違章行為。

(五)當現場出現異常情況立即終止作業,及時進行報警、滅火、人員疏散、救援等初期處置。

(六)監護人應佩戴明顯標志,動火作業期間不得擅離現場,不得從事與監護無關的事。特殊情況需要離開時,應要求動火作業人員停止作業,同時收回動火作業許可證。 第十四條 動火作業人

(一)對動火作業安全負直接責任,執行動火安全工作方案和動火許可證的要求,做到“四不動火”。

(二)在動火過程中,出現異常情況或監護人提出停止動火時應立即停止動火。

(三)對于強行違章動火的指令有權拒絕。

(四)動火作業結束,負責清理現場,不得遺留火種。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一節 用火分類及管理

第十五條 生產用火

生產用火安全管理執行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 第十六條 固定動火

固定動火區申請單位向安全環保處提出申請并辦理審批手續,對設置的固定動火區進行風險評價并制定相應安全措施,畫出固定動火范圍平面圖,經消防支隊審核、安全環保處審批。固定動火有效期為6個月。固定動火區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邊界外50米范圍內不準有易燃易爆物品。

(二)制定固定動火區域管理制度,指定防火負責人。

(三)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

(四)設有明顯的“固定動火區”標志,并標明動火區域界限。

(五)建立應急聯絡方式和應急措施。

(六)固定動火區域主管部門和屬地單位定期對其管理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七條 臨時動火的范圍

(一)電焊、氣焊、釬焊、塑料焊等焊接切割。

(二)電熱處理、電鉆、砂輪、風鎬及破碎、錘擊、爆破、黑色金屬撞擊等產生火花的作業。

(三)噴燈、火爐、電爐、熬瀝青、炒沙子等明火作業。

(四)進入易燃易爆場所的機動車輛、燃油機械等設備。

(五)臨時用電。

第十八條 根據動火部位危險程度,臨時動火分為三級。

(一)特殊動火 嚴禁在帶有可燃、有毒介質的儲罐、容器、設備、管線、工業下水井、污水池等部位動火,確屬生產需要必須進行的動火作業,按特殊動火處理。特殊動火必須經公司主管領導和有關部門、屬地及動火作業單位共同進行風險評價,制定可靠的動火安全工作方案、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并有效落實后方可動火。

(二)一級動火

在以下地點動火為一級動火:

1. 處于生產狀態的工藝生產裝置區(爆炸危險場所以內區域);

2. 各類油罐區、可燃氣體及助燃氣體罐區防火堤內(無防火堤的距罐壁15米以內的區域);

3. 有毒介質區、液化石油氣站;

4. 可燃液體、可燃氣體、助燃氣體及有毒介質的泵房與機房; 5. 可燃液體、氣體及有毒介質的裝卸區和洗槽站;

6. 工業污水場、易燃易爆的循環水場、涼水塔等地點,包括距上述地點及工業下水井、污水池15米以內的區域;

7. 危險化學品庫、油庫、加油站等;

8. 儲存、輸送易燃易爆、有毒液體和氣體的容器、管線;

9. 運行生產裝置內按照爆炸性氣體(粉塵)環境劃分屬于

1、2(11)區的區域; 10. 裝置停車大檢修,工藝處理合格后裝置內的第一次動火; 11. 檔案室、圖書館、資料室、網絡機房等場所。

(三)二級動火

在下列地點動火為二級動火:

1. 裝置停車大檢修,工藝處理合格后經屬地單位組織檢查確認,并安全實施了第一次動火作業的裝置內動火;

2. 運到安全地點并經吹掃處理合格的容器、管線動火; 3. 在生產廠區內,不屬于一級動火和特殊動火的其它臨時動火。 第十九條 動火作業管理要求

(一)基本要求

1. 除生產用火和固定動火外,動火作業應執行作業許可相關管理規定的要求,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見附錄A);

2. 動火作業許可證是現場動火的依據,只限在指定的地點和時間范圍內使用,不得涂改、代簽。一張動火作業許可證只允許一處動火。一處動火是指在設備容器內、正在運行的甲類裝置內、罐區防火堤內不超過7.5米范圍,其余地方原則上不超過15米范圍的動火;

3. 動火作業前,作業單位和屬地單位應針對動火作業內容、作業環境、作業人員資質等方面進行風險評估,根據風險評估的結果制定相應削減措施,必要時編制安全工作方案;

4. 動火作業應做到“四不動火”;

5. 處于運行狀態的生產作業區域內,凡能拆移的動火部件,應拆移到安全地點動火; 6. 嚴禁在裝置停車倒空置換期間及投料開車過程中進行動火作業;

7. 節假日(包括雙休日)期間,正在運行的裝置、罐區及公用工程原則上不允許動火作業,如生產需要必須動火時,須將動火作業等級相應提高一級,屬地單位懂生產的領導進行現場指揮監護。

8. 機動車輛進入裝置或罐區,繼續執行《裝置進車票》和《罐區進車票》。嚴格限制進車路線、進車時間,車輛必須佩戴標準的火花熄滅器,駕駛員必須持證上崗。

(二)監護管理要求

1. 公司成立兼職監護人隊伍;

2. 監護人必須接受專門培訓(培訓內容至少包括:作業存在的風險,風險控制措施,消防、氣防器材的使用,事故情況下的應急處置、急救與逃生,工業氣瓶、焊接機具的使用常識和相關作業的管理規定等),考試合格后由公司發放《作業許可監護人員證書》。

第二節 動火作業許可證辦理

第二十條 動火作業由屬地單位項目負責人提前預約,經安全環保部審批后方可開始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 動火作業涉及其他單位時,由屬地單位與相關單位聯系,共同采取安全措施并在動火作業許可證相關方欄內簽署意見。

第二十二條 屬地單位項目負責人(項目提出人)組織工藝、設備、安全負責人、當班負責人及動火作業單位相關人員,對動火作業分別進行風險識別,制定工藝及作業風險削減措施并落實,具體執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規定》。屬地單位工藝負責人(或項目負責人)及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分別填寫動火作業許可證中工藝及作業風險削減措施欄。

第二十三條 屬地單位安全人員對上述活動進行審查,公司安全監督人員對整個過程進行督查、審核與指導。

第二十四條 工藝風險削減措施中的排空、吹掃、置換、分析,拆加盲板、設置隔離屏障,消防器材的準備,含油污水井、地漏的封堵等措施,均由屬地單位提出并組織落實。 第二十五條 動火作業前應進行氣體檢測,有氣體檢測分析單的由屬地單位安全人員判定檢測結果是否符合要求,合格后將分析數據填寫到作業許可證上并簽字,項目負責人核查確認簽字,分析單附在作業許可證存根聯后;現場使用便攜式檢測儀檢測的數據,由現場檢測人員填在作業許可證上并簽字。

第二十六條 所有作業人、監護人及相關人員共同對風險控制措施的落實情況現場核查,確認合格,在相應欄目內簽字,批準人最后簽署動火作業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 二級動火作業許可證,經屬地單位工藝、設備、安全員會簽后,由屬地單位生產主任批準;一級動火作業許可證,經屬地單位工藝主任、設備主任、安全員、安全環保部會簽,屬地單位負責人批準;特殊動火作業許可證,經屬地單位負責人及屬地工藝主任、設備主任、生產技術部領導、機動部領導、安環部領導會簽后,由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動火作業時預約批準人需到現場確認簽字。

第二十八條 動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期限不超過一個班次,延期后總期限不超過24小時。裝置停工大檢修時二級動火作業許可證可直接開72小時;屬地單位視作業風險確定二級動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期限,最長可開72小時。

第二十九條 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時,任何人可以提出立即終止作業的要求,監護人確認后收回動火作業許可證,并告知批準人許可證終止的原因,需要繼續作業應重新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一)作業環境和條件發生變化。

(二)作業內容發生改變。

(三)動火作業與作業計劃的要求不符。

(四)發現有可能造成人身傷害的情況。

(五)現場作業人員發現重大安全隱患。

(六)事故狀態下。

第三十條 動火作業結束后,動火作業單位應清理作業現場,屬地單位動火監護人確認無余火和隱患后簽字,收回許可證交批準人,申請人與批準人簽字關閉動火作業許可證。動火作業許可證(第一聯)保存一年(包括已取消作廢的動火作業許可證)。

動火作業許可證一式三聯,許可證應統一編號。

(一)第一聯:懸掛在作業現場。

(二)第二聯:張貼在控制室或公開處以示溝通,讓有關人員了解現場正在進行的作業位置和內容。

(三)第三聯:保留在批準人處。

如涉及相關方,需將第一聯復印交相關方,以示溝通。

第三節 動火作業綜合安全技術

第三十一條 動火施工區域應設置警戒,嚴禁與動火作業無關人員或車輛進入動火區域。動火現場應放置滅火器,并對現場的移動及固定式消防設施全面檢查,必要時動火現場應配備消防車及醫療救護設備和器材。

第三十二條 在存有可燃或有毒有害物料的設備、容器、管道上動火,須首先進行退料及切斷各種物料的來源,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將與之相連的各部位加好盲板并掛牌(無法加盲板的部位應采取其它可靠隔斷措施或拆除),防止物料的竄入或火源竄到其它部位。盲板應符合壓力等級要求,嚴禁用鐵皮及石棉板代替。

第三十三條 儲存氧氣的容器、管道、設備應與動火點隔絕(加盲板),動火前應置換,保證系統氧含量不大于23.5%(V/V)。

第三十四條 距動火點30米內不準有液態烴或低閃點油品泄漏;半徑15米內不準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距動火點15米內所有的漏斗、排水口、各類井口、排氣管、管道、地溝等應封嚴蓋實。

第三十五條 需要動火的塔、罐、容器、槽車等設備和管線經清洗、置換和通風后,應檢測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氧氣濃度,達到許可作業濃度才能進行動火作業。

第三十六條 動火作業前,應對作業區域或動火點可燃氣體濃度進行檢測。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報警儀或其他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被測的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汽濃度應小于其與空氣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使用色譜分析等分析手段時,被測的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0.5%(V/V);當被測的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0.2%(V/V)。

第三十七條 動火分析應由有資格的分析人員進行。氣體檢測的位置和所采的樣品應具有代表性,取樣點應由屬地單位工藝負責人提出,并安排人員帶領分析人員到現場進行取樣。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采樣分析)應保留到動火作業結束。特殊動火關閉后屬地單位必須告知質檢部。

第三十八條 用于檢測氣體的檢測儀應在校驗有效期內,并確定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第三十九條 分析合格超過30分鐘后動火,需重新采樣分析。動火作業中斷超過30分鐘及以上,繼續動火前,動火作業人、監護人應重新確認安全條件。分析合格超過30分鐘后動火,可用便攜式檢測儀檢測并將檢測結果填在動火許可證內。 第四十條 特殊動火每2小時分析1次,一級和二級動火每4小時分析1次。特殊動火和一級動火在作業中,當動火作業人、監護人或批準人認為有必要分析時,應隨時進行分析??捎帽銛y式檢測儀檢測并將檢測結果填在動火許可證內。

第四十一條 二級動火間斷作業超過一天時,每天在開工前,應由動火作業人、監護人、屬地單位安全監督共同檢查動火現場,確認風險削減措施落實,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捎帽銛y式檢測儀檢測并將檢測結果填在動火許可證內。

第四十二條 動火作業人員在動火點的上風作業,應位于避開物料可能噴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

第四十三條 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必須直立放置,并有防傾倒措施,氧氣瓶與乙炔氣瓶的間隔不小于5米,二者與明火距離均不得小于10米。氧氣瓶和乙炔瓶應遠離熱源及電氣設備,不準在烈日下曝曬。使用電焊時,電焊工具應完好,電焊機外殼須接地。

第四十四條 每處動火點屬地單位和動火作業單位至少各派一人進行監護,以屬地單位人員監護為主。

第四十五條 動火監護人變更須經動火作業批準人同意。變更后的監護人在許可證簽字并進行現場交接。

第四十六條 高處動火作業還應遵循《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的相關要求,高處作業使用的安全帶、救生索等防護裝備應采用阻燃的材料,必要時應使用自動鎖定連接。

第四十七條 高處動火(含在多層構筑物的二層及以上動火)必須采取防止火花濺落的措施。氧氣瓶、乙炔瓶與動火點垂直投影點距離不得小于10米。

第四十八條 遇有五級以上(含五級)風應停止室外高處動火作業,遇有六級以上(含六級)風應停止室外一切動火作業。

第四十九條 進入受限空間的動火還應遵循《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的相關要求。

第五十條 挖掘作業中的動火作業還應遵循《挖掘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的相關要求。 第五十一條 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中,由管道內泄漏出的可燃氣體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無特殊危險,不宜將其撲滅。

第四節 動火作業統計分析

第五十二條 安全環保部應每月對動火作業進行匯總統計,每季度對動火作業產生的原因進行深入分析,并根據產生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動火作業數量,規避安全風險。

第五十三條 分析時主要從設計、采購、操作、材料、備品備件質量、檢修施工質量、管理缺陷等方面著手,通過分析結果,追溯專業管理中存在的缺陷,并根據缺陷的程度,報請主管領導對責任人員進行經濟責任考核。

第五十四條 分析統計管理報告由各專業管理部門負責完成,安全環保部負責匯總上報。

第四章

審核、偏離、培訓和溝通

第五十五條 公司將本規定納入體系審核,必要時可組織專項審核;發生偏離應提出書面申請,報安全環保處審批,每一次授權偏離的時間不能超過一年;各單位應組織培訓,相關員工都應接受培訓;本規定在公司內部及相關方之間進行溝通。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規定同時廢止。

第五十七條本規定由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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