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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火安全作業管理制度范文

2023-09-25

動火安全作業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2) 檢查焊、割設備是否完好,必須規范放置設備、設施,嚴禁乙炔橫臥,氧氣、乙炔同放一處,并按安全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3) 在有易燃易爆、可燃氣體(粉塵)、帶電、壓力式密封(儲罐)容器、涂涮過油漆的物體及場所進行焊、割明火作業時。除對周邊進行清理外,還必須經相關專業人員現場認可,確認安全后才能動火;

4) 盛裝過可燃氣體、液體和有毒物資的各種容器,必須徹底清洗、置換,確認安全后才能動火作業;

5) 作業人員在不了解焊、割物體內部是否安全、是否對相鄰部位有影響或存在危險因素,在未采取有效安全預防措施時禁止焊、割明火作業;

6) 動火人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上崗操作證和動火證、并確認安全后才能作業,未經公司消防部門批準不得擅自更換動火人和監護人;

7) 經公司專職消防人員現場安全確認,且由用火單位派有專人在場監護,并準備好相應的滅火器材的情況下,方能在規定的動火范圍和限定的時間內動火作業;

8) 動火結束后,應對動火現場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無安全隱患后方可離開作業現場。 動火工作票制度

第一條 為了保證在動火作業中其作業人員的人身以及設備系統的安全,加強動火管理工作,防止火災 事故發生,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規定了動火工作票的執行程序、動火級別及其它要求,適用于本公司重點防火區的動火作業工作以及禁止明火區的動火管理工作。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需動火工作時,必須按照該制度執行動火工作票

第三條 動火工作票制度內容:

1、動火工作票僅限于嚴禁明火區域有動火時使用,凡不是必須在現場動火的,應拆下動火部件,移到安全區域內進行動火作業。若同時伴有機械檢修任務則必須同時執行檢修工作票規定。幾個動火項目不能合辦一張動火工作票。

2、正在運轉的生產裝置以及盛有油漆、溶劑等物體的容器、管線與設備,嚴禁進行動火工作。

3、在保證設備性能的前提下能夠利用螺栓等方法聯接的工作,就不要焊接,以減少動火機會。

4、現場動火,首先考慮必要隔離措施,將動火區圍起來,動火部位或設備應與生產系統切斷聯系,動火時有專人和消防器材作戒備。

5、若涉及進入容器內部維修,下水道或密室工作,則必須兩個人配合工作,佩帶必要防護用品,禁止單人獨自進行。

6、一級動火要求必須在24小時內完成,二級動火必須在72小時內完成,三級動火必須在120小時內完成。二級、三級在每天工作結束、人員離開現場前,必須認真檢查,消除火源。次日開工前,工作負責人、監護人應認真檢查安全措施,以防運行方式改變,破壞原有的安全措施。

第四條 由于動火地點、動火作業對象不同,存在的火災危險程度也不一樣,因此采取的安全措施及審批手續都應有所區別。為此,在保證安全動火的前提下,適當簡化執行動火工作票的程序,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及時消除設備缺陷及火災隱患。根據危害程度,分為“一級動火”、“二級動火”、“三級動火”危險級別依次降低。

1、一級動火區是指火災危險性大、發生火災損失大、傷亡大、影響大(以下簡稱“四大”)的部位和場所如:主控室、油庫區、油罐、天然氣存儲區、配電室、電纜夾層(間、溝道)、變壓器、含易燃易爆氣體或粉塵的容器內等區域。凡在以上區域內從事電焊、氣焊、氣割、砂輪打磨、電鉆打眼、噴燈作業、沖擊作業等能夠產生火花的工作都屬于一級動火作業。從事動火作業必須辦理一級動火作業票。

2、二級動火區是指火災危險性較大,如:倉庫內部、油庫圍墻以外10米之內,天然氣管道、油管道10米以內、易燃易爆容器周圍5米以內、各部門油類存放區內。

3、三級動火區是指

一、二動火區以外的所有防火部位、場所,禁止明火區域。除一級、二級動火范圍以外的明火作業。

4、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嚴禁動火:

油車??康膮^域;壓力容器管道未泄壓前;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凈前;風力達5級以上的露天作業;遇有火險異常情況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前??扇細夤薮娣艆^域。

第五條 動火工作票的審批程序:

1、一級動火工作必須由動火單位的班長(如班長不在可由組長)提出申請,車間主任簽字確認,分廠安技科審核,安技處長和分公司總經理批準指定消防負責人后方可執行。

2、二級動火工作須由動火單位班長(如班長不在可由組長)提出申請,車間主任簽字確認,分廠安技科審核,安技處長批準指定消防負責人后方可執行。

3、三級動火工作須由動火單位班長(如班長不在可由組長)提出申請,車間主任簽字,分廠安技科和分廠廠長批準后方可執行。

第六條 動火工作安全措施的制定

1、消除現場可燃物。

2、對電纜、電線、傳輸信號電纜、輸油管道等相關易燃易爆物體進行有效隔離遮擋,防止火焰熔渣、熱輻射危及這些部件的安全。

3、對盛裝可燃氣體的容器要使用空氣換置之后,必要時使用氣體濃度探測儀器測定容器內的氣體濃度,所測濃度必須低于該可然物氣體爆炸下限的10%,動火作業時間不能滯后于氣體取樣檢測30min,否則應重新檢測,重要的檢測取樣應保留至動火作業結束后。

4、容器內施工時要向密閉的容器內持續通風,防止作業人員發生缺氧窒息,但禁止向其中注入純氧氣。

5、防止觸電和高空墜落的安全措施等。

6、高空作業時要考慮火花對地上物體的影響并做好安全防護措施;

7、必須配備動火現場消防監護人員,并配備必要的、足夠的滅火器材。

8、動火工作安全措施應根據現場具體情況專門制定。

9、動火作業間斷或完成后,工作負責人和消防監護人應仔細檢查現場,消除一切火源、余燼等,做到“工完料凈、場地清”確認無誤后,才允許終結工作票簽字確認。

第七條 動火工作票一式一份,由動火負責人隨身攜帶,動火負責人和消防監護人不允許離開工作現場,工作結束后動火工作票由車間保存三個月,動火工作票編號由分廠安技科統一編號,動火工作票終結當日內到安技科登記存檔半年。

######公司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動火工作票制度

為貫徹電力工業“第

一、防備為主”及工作“防備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增強動火工作,保障設備和人身,依據《電力設備典型規程》,特訂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應于全廠防火重點部位或場以是及禁止明火區的動火工作。

一、動火工作票的填用

根據動火區域的劃分,分別填用

一、二級動火工作票

l、一級動火工作票

其實用于一級動火區。首要部位或場悉數:

(1)電氣主控室,集控室;

(2)制氫室,儲氫罐及周圍十米以內;

(3)各油庫及油組圍墻以內;

(4)鍋爐燃油管路,汽機油體系,翻車機、輪斗機油體系:

(5)變壓器,油開關;

(6)電纜溝及電纜夾層間;

(7)各氫冷發電機及體系。

2、二級動火工作票

其實用于二級動火區。首要部位或場悉數:

(])汽機生產現場距運行的氫冷發電機及氫管路體系十米以內

(2)排油坑;

(3)電氣蓄電池室;

(4)距鍋爐燃油管路,汽機油設備、管路五米以內

(5)運動中心、俱樂部、招待所、室、室;

(6)供給公司的各所屬材料庫、設備庫;

(7)各單位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庫房內;

(8)電氣、熱工在油庫進行相關電氣方面的試驗操作;

(9)制氧站、乙炔站圍墻內;

(10)酸體系;

(11)新廠9#皮帶間及停用的制粉體系;

(12)廠區室外烘烤、熬煉等生火作業;

(13)其它禁止明火區。.

二、動火工作規定

l、動火工作票應事先編號,未經編號的動火工作票不準行使。

2、動火工作票應用黑色或蘭色筆填寫,不準行使紅色筆或鉛筆。填寫要清

晰,不得肆意涂改。

3、動火工作票至少一式三份,一份由工作負責人收執,一份由動火實行人

收執。動火工作閉幕后應將這兩份工作票交還給動火工作票簽發人。一級動火

工作票應有一份保存在廠安監部,二級動火工作票應有一份保存在動火部門。

若動火工作與運行相關時,還應多一份走運行人員收執。

4、動火工作票簽發人不得兼任該項工作的工作負責人。動火工作負責人

可以填寫動火工作票。

5、動火工作票的審批人、監護人不得簽發動火工作票。

6、動火工作票不得取代設備停復役手續或檢修工作票。

7、動火工作間斷或閉幕時應清理現場,認真搜檢和消弭殘留火種。

8、已實行的動火工作票均應在票的右上角加蓋“已實行”章。每月由車間

統一收回保存三個月。

9、各級人員在發現防火措施不完善不正確時?;蛟趧踊鸸ぷ鬟^程中,

發現有危險或違背相關規守時。均有權立即克制動火工作。并報告上級防火責

任人。

l0、

一、二級動火工作票簽發人應考試合格,并經廠總工程師批準并書面

公布。動火實行人應具有市勞動部門頒發的合格證。

11、外單位來生產區內動火時,應由負責該項工作的本廠人員按動火等

級履舉措火工作票制度。

12、遇下列情況之暫且,嚴禁動火:

(1)油車??康膮^域;

(2)壓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壓前;

(3)存放(或殘留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或管道)未清理干凈前

(4)風力達5級以上的露天作業;

(5)遇有火險異常情況未查明理由和消弭前。

13、全廠氫體系及周圍的氫含量的測試,由制氫站負責;油氣體含量、煤粉

塵濃度的測試,由化學車間負責。所測的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氣含量

或粉塵濃度合格后方可進舉措火作業。

三、動火工作票中所列人員的責任

1、各級審批人員及工作票簽發人的責任

各級審批人員及工作票簽發人應審查;

(1)工作必要性;

(2)工作可否;

(3)工作票上所填措施可否正確完整;

2、運行容許人的責任

運行容許人應審查;

(1)工作票所列措施可否正確完整,可否吻合現場條件;

(2)動火設備與運行設備可否已阻遏;

(3)向工作負責人交待運行所做的措施可否完善;

3、工作負責人的責任

工作負責人應負責;

(1) 正確地團體動火工作;

(2)檢修應做的措施并使其完善;

(3)向相關人員布置動火工作,交待防火措施和進行教育;

(4)始終監督現場動火工作;

(5)辦理動火工作票開工和閉幕;

(6)動火工作間斷、閉幕時搜檢現場無殘留火種;

4、監護人的責任

監護人應負責

(1)動火現場配備必要的、足夠的設施;

(2)搜檢現場措施的完善和正確;

(3)監督動火部位或現場可燃氣體和可燃液體的可燃蒸氣含量或粉塵濃

度吻合要求;

(4)始終監視現場動火作業的動態。發現著火及時撲救;

(5)動火工作間斷、閉幕時搜檢現場無殘留火種;

5、動火實行人的責任

(1)動火前必須收到經審核批準且許可動火的動火工作票;

(2)按本工種規定的防火要求做好措施;

(3)周全了解動火工作使命和要求,并在規定的范圍內執舉措火;

(4)動火工作間斷、閉幕時清理并搜檢現場無殘留火種。

四、動火審批權限

l、一級動火工作票由申請動火部門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簽發

負責人審核,總工程師批準。

2、二級動火工作票由申請動火班組班長或班組技術員簽發

人員審核,動火部門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批準。

五、動火工作票的實行程序

1、簽發工作票

(1)工作票簽發人根據工作使命的需要和計劃工作期限確定工作負責人。

(2)工作票平常應由工作票簽發人填寫一式二份。簽發時應將工作票所有容向

工作負責人交待清晰。工作票由工作負責人填寫時填寫后交工作票簽發人審核。

工作票簽發人對工作票的所有內容確認無誤后簽發,并仍應將工作票所有內容向工

作負責人作具體交待。工作票應由工作負責人送走運行班長。

2、接收工作票

(1) 工作票應在開工前一小時,送走運行班長,由運行班長對工作票所有內容進

行審查;必要時在“運行應采取的措施”,欄內填好增補措施,確認無題目

后記上收到工作票時刻,并在運行班所長簽名。

(2) 審查發現題目應向工作負責人詢問清晰,如措施有錯誤或主要遺漏,工

作票簽發人應重新簽發工作票。

(3)運行班長簽收工作票后,該工作票應送交值長(單元長)審批。

3、措施的審批、實行及工作容許

(1) 由化驗人員對動火現場測定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氣含量或粉塵濃度,

并簽注觀點。

(2) 化驗人員簽注上述氣體含量或粉塵濃度合格、可以進舉措火作業的觀點后,

由各級審批人員對工作票進行審核批準。

(3)根據工作票布置實行措施

(3) 措施所有實行完畢.并經監護人認可,工作負責人、運行容許人、

動火實行人共同到現場搜檢,無誤后辦理開工手續。

4、最先工作

(1) 動火工作最先前,工作負責人應將分工情況、措施布置情況及注意

事項向全體工作人員交待清晰后,方可下達開工命令。 。

(2) 工作負責人和運行容許人不允在容許開工后單方面變動措施。如需變動時,

應克制工作并經兩邊贊成,重新履舉措火工作票制度。

5、動火現場的監護

(1)

一、二級動火在初次動火時,各級審批人員和動火工作票簽發人均應到現場搜檢

防火措施可否正確完整,測定要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氣含量或粉塵濃度是

否合格,并在監護下作明為試驗,確地無題目后可動火作業。

(2)一級動火時,動火部門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人員應始終在現場監護。

(3) 二級動火時,動火部門應指定人員,并和人員或指定的義務人員始終在

現場監護。

(4)

一、二級動火工作票在次日動火前必須重新搜檢防火措施并測定

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氣含量或粉塵濃度,合格方可重新動火。

(5)一級動火工作過程中,應每隔2—4小時現場測定一次可燃氣體、易燃

液體的可燃蒸氣含量或粉塵濃度可否合格,當發現不合格或異常升高時應立

即克制動火,在未查明理由或排除險情前不得重新動火。

6、工作閉幕

(1)動火工作竣工后,工作負責人應周全搜檢并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

種后帶領工作人員撤離現場。

(2)工作負責人、動火實行人會同運行容許人、監護人共同到現場檢

查驗收。確認無題目時,辦理閉幕手續。

六、附則

動火安全作業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本項目動火作業主要是二級及三級動火,其中又以三級動火居多;動火器材主要是電焊、氣割等(電焊機、乙炔瓶、氧氣瓶)。

動火作業定義

在施工項目過程中使用氣焊、電焊等焊割工具,進行焊接、割除的施工作業。 動火作業分類

一、一級動火作業應由項目經理填寫動火申請表和由項目部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經公司主管領導和安全技術部門審批,并報公安消防部門備案或批準后,方可動火,動火期限為3天,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為一級動火:

(一)禁火區域內;

(二)油罐、油箱、油槽車和儲存過可燃氣體、易燃氣體的容器以及連接在一起的輔助設備;

(三)各種受壓設備;

(四)危險性較大的登高焊、割作業;

(五)比較密封的室內、容器內、地下室等場所;

(六)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質的場所。

二、二級動火作業應由施工管理人員在4天前提出申請并附上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工地主管領導審批后,方可動火。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二級動火:

(一)在具有一定危險因素的非禁火區域內進行臨時焊、割等作業;

(二)小型油箱等容器;

(三)在外墻、電梯井、洞孔等部位,垂直到底及登高焊、割作業。

三、除上列以外,其余場所均為三級動火作業,應由所在班組長在動火前7天提出申請,報項目防火管理人員批準后,方可動火。 動火前準備工作:

(一) 動火作業負責人持辦理好的《 動火作業許可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將《 動火作業許可證》交給動火人。

(二)動火作業人員動火前,必須配備動火作業許可證上注明的消防器材及相應防護設備設施并檢查相應的器材器具是否完備有效。

動火過程控制

(一)必須持證上崗,無相應操作證人員不得進行動火作業,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動火過程中監火人必須全程監督,不得隨意離開崗位。

(二)登高焊接、氣割或下方無防護,容易造成火災事故時,應設接火、擋火措施,若在外腳手架上作業時,更應采取隔板,防止火花飛濺或掉到下面引起火災,同時安全網應淋水處理,腳手板上的雜物全部清理干凈。

(三)嚴格遵守“十不燒”規定,禁止野蠻施工,并且應保持警惕,細心留意是否有因動火而造成燃燒等現象。

(四)合理使用相應動火器材,特別是使用乙炔及氧氣情況下,氣瓶與氣瓶之間、氣瓶與動火點之間必須保持安全距離,且相關安全裝置等必須齊全(如防震帽、防震圈、乙炔防回火器、壓力表等),按器材、設備操作規程進行作業。

(五)動火作業應按動火許可證上注明的區域、用途、及動火級別等進行動火,有變動的應重新申請動火許可證,另外動火期限也應與動火證上相符,逾期必須重新申請。

動火完畢后處理措施

(一)動火完畢后,應采取降溫措施,防止死灰復燃,且必須確保無火災隱患方可離開動火點,以防萬一。

(二)使用的電焊機、乙炔瓶、氧氣瓶等,動火完畢應關閉電源、閥門,電纜、氣管盤卷好后連帶焊機、氣瓶一起運回指定放置點,不得留在施工現場,防止非相關人員使用。

(三)該動火許可證使用完畢后應交回項目部存檔,并注明動火完畢后相應的處理措施。

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團有限公司

三羊大廈、三羊公館項目部

動火安全作業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本項目動火作業主要是二級及三級動火,其中又以三級動火居多;動火器材主要是電焊、氣割等(電焊機、乙炔瓶、氧氣瓶)。

動火作業定義

在施工項目過程中使用氣焊、電焊等焊割工具,進行焊接、割除的施工作業。 動火作業分類

一、一級動火作業應由項目經理填寫動火申請表和由項目部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經公司主管領導和安全技術部門審批,并報公安消防部門備案或批準后,方可動火,動火期限為3天,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為一級動火:

(一)禁火區域內;

(二)油罐、油箱、油槽車和儲存過可燃氣體、易燃氣體的容器以及連接在一起的輔助設備;

(三)各種受壓設備;

(四)危險性較大的登高焊、割作業;

(五)比較密封的室內、容器內、地下室等場所;

(六)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質的場所。

二、二級動火作業應由施工管理人員在4天前提出申請并附上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工地主管領導審批后,方可動火。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二級動火:

(一)在具有一定危險因素的非禁火區域內進行臨時焊、割等作業;

(二)小型油箱等容器;

(三)在外墻、電梯井、洞孔等部位,垂直到底及登高焊、割作業。

三、除上列以外,其余場所均為三級動火作業,應由所在班組長在動火前7天提出申請,報項目防火管理人員批準后,方可動火。 動火前準備工作:

(一) 動火作業負責人持辦理好的《 動火作業許可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將《 動火作業許可證》交給動火人。

(二)動火作業人員動火前,必須配備動火作業許可證上注明的消防器材及相應防護設備設施并檢查相應的器材器具是否完備有效。

動火過程控制

(一)必須持證上崗,無相應操作證人員不得進行動火作業,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動火過程中監火人必須全程監督,不得隨意離開崗位。

(二)登高焊接、氣割或下方無防護,容易造成火災事故時,應設接火、擋火措施,若在外腳手架上作業時,更應采取隔板,防止火花飛濺或掉到下面引起火災,同時安全網應淋水處理,腳手板上的雜物全部清理干凈。

(三)嚴格遵守“十不燒”規定,禁止野蠻施工,并且應保持警惕,細心留意是否有因動火而造成燃燒等現象。

(四)合理使用相應動火器材,特別是使用乙炔及氧氣情況下,氣瓶與氣瓶之間、氣瓶與動火點之間必須保持安全距離,且相關安全裝置等必須齊全(如防震帽、防震圈、乙炔防回火器、壓力表等),按器材、設備操作規程進行作業。

(五)動火作業應按動火許可證上注明的區域、用途、及動火級別等進行動火,有變動的應重新申請動火許可證,另外動火期限也應與動火證上相符,逾期必須重新申請。

動火完畢后處理措施

(一)動火完畢后,應采取降溫措施,防止死灰復燃,且必須確保無火災隱患方可離開動火點,以防萬一。

(二)使用的電焊機、乙炔瓶、氧氣瓶等,動火完畢應關閉電源、閥門,電纜、氣管盤卷好后連帶焊機、氣瓶一起運回指定放置點,不得留在施工現場,防止非相關人員使用。

(三)該動火許可證使用完畢后應交回項目部存檔,并注明動火完畢后相應的處理措施。

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團有限公司

三羊大廈、三羊公館項目部

動火安全作業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2) 檢查焊、割設備是否完好,必須規范放置設備、設施,嚴禁乙炔橫臥,氧氣、乙炔同放一處,并按安全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3) 在有易燃易爆、可燃氣體(粉塵)、帶電、壓力式密封(儲罐)容器、涂涮過油漆的物體及場所進行焊、割明火作業時。除對周邊進行清理外,還必須經相關專業人員現場認可,確認安全后才能動火;

4) 盛裝過可燃氣體、液體和有毒物資的各種容器,必須徹底清洗、置換,確認安全后才能動火作業;

5) 作業人員在不了解焊、割物體內部是否安全、是否對相鄰部位有影響或存在危險因素,在未采取有效安全預防措施時禁止焊、割明火作業;

6) 動火人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上崗操作證和動火證、并確認安全后才能作業,未經公司消防部門批準不得擅自更換動火人和監護人;

7) 經公司專職消防人員現場安全確認,且由用火單位派有專人在場監護,并準備好相應的滅火器材的情況下,方能在規定的動火范圍和限定的時間內動火作業;

8) 動火結束后,應對動火現場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無安全隱患后方可離開作業現場。 動火工作票制度

第一條 為了保證在動火作業中其作業人員的人身以及設備系統的安全,加強動火管理工作,防止火災 事故發生,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規定了動火工作票的執行程序、動火級別及其它要求,適用于本公司重點防火區的動火作業工作以及禁止明火區的動火管理工作。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需動火工作時,必須按照該制度執行動火工作票

第三條 動火工作票制度內容:

1、動火工作票僅限于嚴禁明火區域有動火時使用,凡不是必須在現場動火的,應拆下動火部件,移到安全區域內進行動火作業。若同時伴有機械檢修任務則必須同時執行檢修工作票規定。幾個動火項目不能合辦一張動火工作票。

2、正在運轉的生產裝置以及盛有油漆、溶劑等物體的容器、管線與設備,嚴禁進行動火工作。

3、在保證設備性能的前提下能夠利用螺栓等方法聯接的工作,就不要焊接,以減少動火機會。

4、現場動火,首先考慮必要隔離措施,將動火區圍起來,動火部位或設備應與生產系統切斷聯系,動火時有專人和消防器材作戒備。

5、若涉及進入容器內部維修,下水道或密室工作,則必須兩個人配合工作,佩帶必要防護用品,禁止單人獨自進行。

6、一級動火要求必須在24小時內完成,二級動火必須在72小時內完成,三級動火必須在120小時內完成。二級、三級在每天工作結束、人員離開現場前,必須認真檢查,消除火源。次日開工前,工作負責人、監護人應認真檢查安全措施,以防運行方式改變,破壞原有的安全措施。

第四條 由于動火地點、動火作業對象不同,存在的火災危險程度也不一樣,因此采取的安全措施及審批手續都應有所區別。為此,在保證安全動火的前提下,適當簡化執行動火工作票的程序,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及時消除設備缺陷及火災隱患。根據危害程度,分為“一級動火”、“二級動火”、“三級動火”危險級別依次降低。

1、一級動火區是指火災危險性大、發生火災損失大、傷亡大、影響大(以下簡稱“四大”)的部位和場所如:主控室、油庫區、油罐、天然氣存儲區、配電室、電纜夾層(間、溝道)、變壓器、含易燃易爆氣體或粉塵的容器內等區域。凡在以上區域內從事電焊、氣焊、氣割、砂輪打磨、電鉆打眼、噴燈作業、沖擊作業等能夠產生火花的工作都屬于一級動火作業。從事動火作業必須辦理一級動火作業票。

2、二級動火區是指火災危險性較大,如:倉庫內部、油庫圍墻以外10米之內,天然氣管道、油管道10米以內、易燃易爆容器周圍5米以內、各部門油類存放區內。

3、三級動火區是指

一、二動火區以外的所有防火部位、場所,禁止明火區域。除一級、二級動火范圍以外的明火作業。

4、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嚴禁動火:

油車??康膮^域;壓力容器管道未泄壓前;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凈前;風力達5級以上的露天作業;遇有火險異常情況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前??扇細夤薮娣艆^域。

第五條 動火工作票的審批程序:

1、一級動火工作必須由動火單位的班長(如班長不在可由組長)提出申請,車間主任簽字確認,分廠安技科審核,安技處長和分公司總經理批準指定消防負責人后方可執行。

2、二級動火工作須由動火單位班長(如班長不在可由組長)提出申請,車間主任簽字確認,分廠安技科審核,安技處長批準指定消防負責人后方可執行。

3、三級動火工作須由動火單位班長(如班長不在可由組長)提出申請,車間主任簽字,分廠安技科和分廠廠長批準后方可執行。

第六條 動火工作安全措施的制定

1、消除現場可燃物。

2、對電纜、電線、傳輸信號電纜、輸油管道等相關易燃易爆物體進行有效隔離遮擋,防止火焰熔渣、熱輻射危及這些部件的安全。

3、對盛裝可燃氣體的容器要使用空氣換置之后,必要時使用氣體濃度探測儀器測定容器內的氣體濃度,所測濃度必須低于該可然物氣體爆炸下限的10%,動火作業時間不能滯后于氣體取樣檢測30min,否則應重新檢測,重要的檢測取樣應保留至動火作業結束后。

4、容器內施工時要向密閉的容器內持續通風,防止作業人員發生缺氧窒息,但禁止向其中注入純氧氣。

5、防止觸電和高空墜落的安全措施等。

6、高空作業時要考慮火花對地上物體的影響并做好安全防護措施;

7、必須配備動火現場消防監護人員,并配備必要的、足夠的滅火器材。

8、動火工作安全措施應根據現場具體情況專門制定。

9、動火作業間斷或完成后,工作負責人和消防監護人應仔細檢查現場,消除一切火源、余燼等,做到“工完料凈、場地清”確認無誤后,才允許終結工作票簽字確認。

第七條 動火工作票一式一份,由動火負責人隨身攜帶,動火負責人和消防監護人不允許離開工作現場,工作結束后動火工作票由車間保存三個月,動火工作票編號由分廠安技科統一編號,動火工作票終結當日內到安技科登記存檔半年。

######公司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動火工作票制度

為貫徹電力工業“第

一、防備為主”及工作“防備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增強動火工作,保障設備和人身,依據《電力設備典型規程》,特訂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應于全廠防火重點部位或場以是及禁止明火區的動火工作。

一、動火工作票的填用

根據動火區域的劃分,分別填用

一、二級動火工作票

l、一級動火工作票

其實用于一級動火區。首要部位或場悉數:

(1)電氣主控室,集控室;

(2)制氫室,儲氫罐及周圍十米以內;

(3)各油庫及油組圍墻以內;

(4)鍋爐燃油管路,汽機油體系,翻車機、輪斗機油體系:

(5)變壓器,油開關;

(6)電纜溝及電纜夾層間;

(7)各氫冷發電機及體系。

2、二級動火工作票

其實用于二級動火區。首要部位或場悉數:

(])汽機生產現場距運行的氫冷發電機及氫管路體系十米以內

(2)排油坑;

(3)電氣蓄電池室;

(4)距鍋爐燃油管路,汽機油設備、管路五米以內

(5)運動中心、俱樂部、招待所、室、室;

(6)供給公司的各所屬材料庫、設備庫;

(7)各單位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庫房內;

(8)電氣、熱工在油庫進行相關電氣方面的試驗操作;

(9)制氧站、乙炔站圍墻內;

(10)酸體系;

(11)新廠9#皮帶間及停用的制粉體系;

(12)廠區室外烘烤、熬煉等生火作業;

(13)其它禁止明火區。.

二、動火工作規定

l、動火工作票應事先編號,未經編號的動火工作票不準行使。

2、動火工作票應用黑色或蘭色筆填寫,不準行使紅色筆或鉛筆。填寫要清

晰,不得肆意涂改。

3、動火工作票至少一式三份,一份由工作負責人收執,一份由動火實行人

收執。動火工作閉幕后應將這兩份工作票交還給動火工作票簽發人。一級動火

工作票應有一份保存在廠安監部,二級動火工作票應有一份保存在動火部門。

若動火工作與運行相關時,還應多一份走運行人員收執。

4、動火工作票簽發人不得兼任該項工作的工作負責人。動火工作負責人

可以填寫動火工作票。

5、動火工作票的審批人、監護人不得簽發動火工作票。

6、動火工作票不得取代設備停復役手續或檢修工作票。

7、動火工作間斷或閉幕時應清理現場,認真搜檢和消弭殘留火種。

8、已實行的動火工作票均應在票的右上角加蓋“已實行”章。每月由車間

統一收回保存三個月。

9、各級人員在發現防火措施不完善不正確時?;蛟趧踊鸸ぷ鬟^程中,

發現有危險或違背相關規守時。均有權立即克制動火工作。并報告上級防火責

任人。

l0、

一、二級動火工作票簽發人應考試合格,并經廠總工程師批準并書面

公布。動火實行人應具有市勞動部門頒發的合格證。

11、外單位來生產區內動火時,應由負責該項工作的本廠人員按動火等

級履舉措火工作票制度。

12、遇下列情況之暫且,嚴禁動火:

(1)油車??康膮^域;

(2)壓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壓前;

(3)存放(或殘留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或管道)未清理干凈前

(4)風力達5級以上的露天作業;

(5)遇有火險異常情況未查明理由和消弭前。

13、全廠氫體系及周圍的氫含量的測試,由制氫站負責;油氣體含量、煤粉

塵濃度的測試,由化學車間負責。所測的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氣含量

或粉塵濃度合格后方可進舉措火作業。

三、動火工作票中所列人員的責任

1、各級審批人員及工作票簽發人的責任

各級審批人員及工作票簽發人應審查;

(1)工作必要性;

(2)工作可否;

(3)工作票上所填措施可否正確完整;

2、運行容許人的責任

運行容許人應審查;

(1)工作票所列措施可否正確完整,可否吻合現場條件;

(2)動火設備與運行設備可否已阻遏;

(3)向工作負責人交待運行所做的措施可否完善;

3、工作負責人的責任

工作負責人應負責;

(1) 正確地團體動火工作;

(2)檢修應做的措施并使其完善;

(3)向相關人員布置動火工作,交待防火措施和進行教育;

(4)始終監督現場動火工作;

(5)辦理動火工作票開工和閉幕;

(6)動火工作間斷、閉幕時搜檢現場無殘留火種;

4、監護人的責任

監護人應負責

(1)動火現場配備必要的、足夠的設施;

(2)搜檢現場措施的完善和正確;

(3)監督動火部位或現場可燃氣體和可燃液體的可燃蒸氣含量或粉塵濃

度吻合要求;

(4)始終監視現場動火作業的動態。發現著火及時撲救;

(5)動火工作間斷、閉幕時搜檢現場無殘留火種;

5、動火實行人的責任

(1)動火前必須收到經審核批準且許可動火的動火工作票;

(2)按本工種規定的防火要求做好措施;

(3)周全了解動火工作使命和要求,并在規定的范圍內執舉措火;

(4)動火工作間斷、閉幕時清理并搜檢現場無殘留火種。

四、動火審批權限

l、一級動火工作票由申請動火部門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簽發

負責人審核,總工程師批準。

2、二級動火工作票由申請動火班組班長或班組技術員簽發

人員審核,動火部門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批準。

五、動火工作票的實行程序

1、簽發工作票

(1)工作票簽發人根據工作使命的需要和計劃工作期限確定工作負責人。

(2)工作票平常應由工作票簽發人填寫一式二份。簽發時應將工作票所有容向

工作負責人交待清晰。工作票由工作負責人填寫時填寫后交工作票簽發人審核。

工作票簽發人對工作票的所有內容確認無誤后簽發,并仍應將工作票所有內容向工

作負責人作具體交待。工作票應由工作負責人送走運行班長。

2、接收工作票

(1) 工作票應在開工前一小時,送走運行班長,由運行班長對工作票所有內容進

行審查;必要時在“運行應采取的措施”,欄內填好增補措施,確認無題目

后記上收到工作票時刻,并在運行班所長簽名。

(2) 審查發現題目應向工作負責人詢問清晰,如措施有錯誤或主要遺漏,工

作票簽發人應重新簽發工作票。

(3)運行班長簽收工作票后,該工作票應送交值長(單元長)審批。

3、措施的審批、實行及工作容許

(1) 由化驗人員對動火現場測定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氣含量或粉塵濃度,

并簽注觀點。

(2) 化驗人員簽注上述氣體含量或粉塵濃度合格、可以進舉措火作業的觀點后,

由各級審批人員對工作票進行審核批準。

(3)根據工作票布置實行措施

(3) 措施所有實行完畢.并經監護人認可,工作負責人、運行容許人、

動火實行人共同到現場搜檢,無誤后辦理開工手續。

4、最先工作

(1) 動火工作最先前,工作負責人應將分工情況、措施布置情況及注意

事項向全體工作人員交待清晰后,方可下達開工命令。 。

(2) 工作負責人和運行容許人不允在容許開工后單方面變動措施。如需變動時,

應克制工作并經兩邊贊成,重新履舉措火工作票制度。

5、動火現場的監護

(1)

一、二級動火在初次動火時,各級審批人員和動火工作票簽發人均應到現場搜檢

防火措施可否正確完整,測定要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氣含量或粉塵濃度是

否合格,并在監護下作明為試驗,確地無題目后可動火作業。

(2)一級動火時,動火部門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人員應始終在現場監護。

(3) 二級動火時,動火部門應指定人員,并和人員或指定的義務人員始終在

現場監護。

(4)

一、二級動火工作票在次日動火前必須重新搜檢防火措施并測定

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氣含量或粉塵濃度,合格方可重新動火。

(5)一級動火工作過程中,應每隔2—4小時現場測定一次可燃氣體、易燃

液體的可燃蒸氣含量或粉塵濃度可否合格,當發現不合格或異常升高時應立

即克制動火,在未查明理由或排除險情前不得重新動火。

6、工作閉幕

(1)動火工作竣工后,工作負責人應周全搜檢并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

種后帶領工作人員撤離現場。

(2)工作負責人、動火實行人會同運行容許人、監護人共同到現場檢

查驗收。確認無題目時,辦理閉幕手續。

六、附則

動火安全作業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1范圍

為保證人身、設備和生產安全,對從事公司安裝檢修時動火作業,特制訂本制度。

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動火作業分級、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職責要求及《動火證》的管理。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禁火區的動火作業。 2術語和定義

2.1動火作業:在禁火區進行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臵以外的非常規作業,如使用電焊、氣焊(割)、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

4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4.1 動火作業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4.1.1 動火作業應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以下簡稱《動火證》),進入受限空間、高空等進行動火作業時,還必須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票》和《高空作業票》等并執行其相關規定。

4.1.2 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護,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4.1.3 凡在盛有或盛過危險化學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臵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臵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臵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4.2規定執行。

4.1.4凡處于易燃易爆場所的動火作業,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距用火點15 m以內的,應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

4.1.5 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4.1.6 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氧含量不得超過15%。

4.1.7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4.1.8 凡在有可燃物構件的涼水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

4.1.9 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10 m范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4.1.10 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

4.1.11 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臵;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應小于5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不應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曬。 4.1.12 動火作業完畢,動火人和監護人以及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監護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4.1.13在易燃易爆管道和容器上動火,必須根據物體和氣體各自的性質,先臵換、清掃,達不到燃燒和爆炸的前提下,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4.1.14在有毒物品、氣體容器和設備上檢修作業時,必須穿戴專用勞保護品,在本單位有關職能人員的監護下進行。

4.1.15在易燃易爆有毒管道、容器和設備上,安裝檢修完畢后,立即根據各自的性質,進行通煤氣、蒸汽、水、壓縮氣和涂抹肥皂水等方式,進行耐壓和防漏檢驗。如遇不合格處,應重新檢修,直至合格為止。

4.1.16在安裝檢修工作中如有不安全因素發生,應立即停止作業,待排除不安全因素后,再進行工作。如無能力排除應立即向有關部門和領導匯報。

4.1.17各使用液化氣和氧氣的單位要定期安排本單位的有關人員,每周對流經單位和本單位使用的液化氣、氧氣管道、容器,進行防泄漏檢查一次。如發現問題立即進行整改,并做好詳細的檢查、維修記錄。

4.2 特殊動火作業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動火作業在符合4.1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4.2.1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得進行帶壓不臵換動火作業。 4.2.2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請保衛部門兼職消防隊員到現場監護。

4.2.3 動火作業前,動火單位應通知安全生產部、生產車間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4.2.4 動火作業過程中,應使系統保持正壓,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4.2.5 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應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5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5.1 動火作業前應進行安全分析,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 5.2 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作業,應采取上、中、下取樣;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取樣;在設備外部動火作業,應進行環境分析,且分析范圍不小于動火點10m。

5.3 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 min,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 min,應重新取樣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還應隨時進行監測。

5.4 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應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5.5 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百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百分數)。 6 職責要求 6.1動火作業負責人 6.1.1負責到安全生產部辦理《動火證》并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

6.1.2應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負責動火安全措施的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6.1.3應在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6.2動火人

6.2.1應逐項確認相關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6.2.2若發現不具備安全條件時不得進行動火作業。 6.2.3應隨身攜帶《動火證》。 6.3監護人

6.3.1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

6.3.2應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做其它工作。 6.3.3在發現動火人違章作業時應立即制止。

6.3.4應在動火作業完成后,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6.4動火區域單位負責人

6.4.1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負責動火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

6.4.2檢查、確認《動火證》審批手續,對手續不完備的《動火證》應及時制止動火作業。

6.4.3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6.5安全巡查人員對本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如違反有關規定,由安全生產部按考核細則規定作安全考核扣分處理;如造成人身設備事故和財產損失,公司對責任人員進行相應的處罰,觸犯刑律者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6.5 動火分析人

動火分析人對動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結果負責。應根據動火點所在車間的要求,到現場取樣分析,在《動火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樣代替分析數據。 6.6動火作業的審批人

動火作業的審批人是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最終確認人。 6.6.1 審查《動火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6.6.2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7《動火證》的管理

7.1辦證人須按《動火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 7.2辦理好《動火證》后,動火作業負責人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護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方可批準開始作業。

7.3《動火證》不得隨意涂改和轉讓,不得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7.4《動火證》一式三聯,一聯由安全生產部、生產車間留存,一聯由動火區域單位留存,一聯由動火現場作業人員持有備查,動火作業完成后3日內上交安全生產部、生產車間,不按時上交或丟失一份動火證對動火作業單位罰款50元;《動火證》保存期限至少為1年。 7.5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由分管安全的副總或設備專責、生產廠長審批,一般禁火區的《動火證》的審批由安全生產部長、車間安全管理人員負責。 8考核

8.1凡違反本制度相關規定的扣責任單位安全考核分10分或罰款50-500元。

8.2情節嚴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決定。 9禁火區分類

特殊禁火區:

1、煤氣車間、煤氣站內所有設備及距該車間5米內的場所。

2、儲油罐內及距罐5米內的場所。

3、所有盛裝易燃易爆物品和氣體的管道和容器。

4、物資庫房、乙炔氣庫、成品庫、氧氣庫及距庫5米內的場所,變電站高壓室、低壓室、電容器室、控制室、電纜溝。

5、在煤氣管道上部需動火作業,不論高度多少,必須辦理動火證,下部左右5米內屬一級禁火區,不辦理動火證不得在此范圍內動火作業。

一級禁火區:

1、距煤氣站5米之外至15米之內的場所。

2、距儲油罐5米之外至15米之內的場所。

3、物資庫房、液化氣庫、乙炔氣庫5米以外、10米之內的場所。

4、配料車間料倉,廠區電纜橋架。 二級禁火區:

1、物資庫房、氧氣庫、成品庫、乙炔庫5米外10米內的場所。

2、變電站、各車間配電室。

臨時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臨時用電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觸電、火災爆炸及各類電氣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屬各部門,同時也適用于進入以上單位作業的外來施工單位和人員。

第三條 本制度管理范圍為各部門正式運行電源上所接的一切臨時用電。

第四條 臨時用電審批程序

(一) 在運行的生產場所內一般不允許接臨時電源。

(二)臨時用電由用電單位持電工作業操作證、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須經用電或施工主管單位負責人簽字。

第五條 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有效期限應與用火作業許可證一致。

第六條 臨時用電管理

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保存期為1年。

第七條 有自備電源的施工隊其自備電源不得接入電網電源。

第八條 用電結束后,臨時施工用的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立即拆除,由用電執行人所在生產區域的技術人員、供電執行部門共同檢查驗收簽字。

第九條 臨時用電必須嚴格確定用電時限,超過時限要重新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的延期手續。

第十條 安裝臨時用電線路的作業人員,必須具有電工操作證方可施工。嚴禁擅自接用電源,對擅自接用的按嚴重違章和竊電處理。電氣故障應由電工排除。

第十一條 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必須按供電電壓等級正確選用,所用的電氣元件必須符合國家規范標準要求,臨時用電電源施工、安裝必須嚴格執行電氣施工、安裝規范。

(一) 在防爆場所使用的臨時電源,電氣元件和線路要達到相應的防爆等級要求,并采取相應的防爆安全措施。

(二) 臨時用電的單相和混用線路應采用五線制。

(三) 臨時用電線路架空時,不能采用裸線,架空高度在裝臵內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橫穿道路時要有可靠的保護措施,嚴禁在樹上或腳手架上架設臨時用電線路。

(四) 采用暗管理埋設及地下電纜線路必須設有“走向標志”及安全標志。電纜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機械傷害的地段應采取保護套管、蓋板等措施。

(五) 對現場臨時用電配電盤、配電箱要有編號和防雨措施,配電盤箱門必須能牢靠關閉。

(六) 行燈電壓不得超過36伏;在特別潮濕的場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屬設備內作業裝設的臨時照明行燈電壓不得超過12伏。

(七) 臨時用電設施必須安裝符合規范要求的漏電保護器,移動工具、手持式電動工具應一機一閘一保護。

第十二條 臨時供電執行部門送電前要對臨時用電線路、電氣元件進行檢查確認,滿足送電要求后,方可送電。

第十三條 對臨時用電設施要有專人維護管理,每天必須進行巡回檢查,建立檢查記錄和隱患問題處理通知單,確保臨時供電設施完好。

第十四條 臨時用電單位必須嚴格遵守臨時用電的規定,不得變更臨時用電地點和工作內容,禁止任意增加用電負荷,一旦發現違章用電,供電執行部門有權予以停止供電。

第十五條 臨時用電結束后,臨時用電單位應及時通知供電執行單位停電,由原臨時用電單位拆除臨時用電線路,其他單位不得私自拆除。

動火安全作業管理制度范文第6篇

動火作業六大禁令

1.動火證未經批準,禁止動火。

2.不與生產系統可靠隔絕,禁止動火。

3.不清洗、置換不合格,禁止動火。

4.不清除周圍易燃物,禁止動火。

5.不按時做動火分析,禁止動火。

6.沒有消防措施,禁止動火。

操作工六嚴格

1.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

2.嚴格巡回檢查制度。

3.嚴格控制工藝指標。

4.嚴格執行安全作業票制度。

5.嚴格遵守勞動紀律。

6.嚴格執行安全規定。

進入容器設備的八個必須

1.必須申請、辦證,并得到批準。

2.必須進行安全隔離。

3.必須切斷動力電,并使用安全燈具。

4.必須進行置換通風。

5.必須按時間要求進行安全分析。

6.必須佩戴規定的防護用具。

7.必須有人在容器外監護并堅守崗位。

8.必須有搶救的后備措施。

生產區內十四個不準

1.加強明火管理,廠區內不準吸煙。 2.生產區內不準未成年人進入。

3.上班時間不準睡覺、干私活、離崗和干與生產無關的事情。 4.在班前、班上不準喝酒。

5.不準使用汽油等易燃液體擦洗設備、用具和衣物。 6.不按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不準進入生產崗位。 7.安全裝置不齊全的失敗不準使用。 8.不是自己分管的設備不準動用。

9.檢修設備時安全措施不落實,不準進行檢修。 10.停機檢修后的設備,未經徹底檢查,不準啟動。

11.未辦高處作業證,不帶安全帶、腳手架、跳板不牢,不準登高作業。

12.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準作業。

13.未安裝觸電保護器的移動式電動工具,不準使用。

14.未取得安全作業證的,不準獨立作業;特殊工種,未經取證,不得作業。

機動車輛七大禁令

1.嚴禁無證、無令開車。

2.嚴禁酒后開車。

3.嚴禁超速行駛和空擋放坡。

4.嚴禁帶病行車。

5.嚴禁人貨混裝行車。

6.嚴禁超標超載行車。

7.嚴禁無阻火器車輛進入禁火區。

防止中毒、窒息十條規定

1.對從事有毒作業、有窒息危險作業的人員,必須進行防毒急救安全知識教育。

2.工作環境(設備、容器、井下、地溝等)含氧量必須達到20%以上,毒害物質濃度符合國家規定時,方可進行作業。

3.在有毒場所作業時,必須佩帶防護用品,必須有人監護。

4.進入缺氧或有毒氣體設備內作業時,應將與其相通的管加盲板隔絕。

5.在有毒、有窒息危險的崗位,要制訂防救措施和設置相應的防護用器具。

6.對有毒、有害場所的有毒物濃度,要定期檢測,使之符合國家標準。

7.對各類有毒物品和防毒器具必須有專人管理,并定期檢查。

8.涉及和檢測有毒物質的設備、儀器要定期檢查,保持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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