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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2022-12-16

第一篇:安徽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安徽省養老機構管理辦法(范文)

安徽省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養老機構的管理,促進養老機構健康發展,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民政部《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養老機構是指依照民政部《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和《安徽省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規定設立的機構。

第三條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全省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民政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編制養老機構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

第四條支持各級成立養老服務行業組織。依法成立的養老服務行業組織應當依法和按照章程的規定,制定行業規范,加強行業自律,維護行業合法權益。

第五條養老機構應當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應當按照服務協議,遵守養老機構規章制度。

第六條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應當優先保障孤老優撫對象和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

第七條鼓勵、支持采取公建民營、公辦民營、委托管理、購買服務、合資合作等形式,積極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的運營管理。

第八條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采取措施,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運營養老機構。

第九條民政部門對在養老機構服務和管理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服務內容

第十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服務協議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住宿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

第十一條養老機構為老年人提供服務,應當與接收服務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

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養老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聯系方式;

(二)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和老年人指定的經常聯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三)服務內容和服務方式;

(四)收費標準以及費用支付方式;

(五)服務期限和地點;

(六)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七)協議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條件;

(八)違約責任;

(九)意外傷害責任認定和爭議解決方式;

(十)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其他內容。

服務協議示范文本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另行制定。其中孤老優撫對象、農村五保對象、城鎮三無老人的服務協議,由縣級民政部門制定,并報上一級民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養老機構應當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條件的住房,并配備適合老年人安全保護要求的設施、設備及用具。其中合居型居室的每張床位使用面積不應小于6平方米。

養老機構應當提供符合食品衛生要求、有利于老年人營養平衡的膳食服務,尊重民族風俗習慣。

第十三條養老機構應當對老年人進行入院評估,根據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和護理等級規范,實施分級分類護理服務。

第十四條養老機構應當定期為老年人檢查身體,建立健康檔案。養老機構可以通過設立醫療機構或者采取與周邊醫療機構合作的方式,為老年人提供醫療服務。養老機構設立醫療機構的,應當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按照醫療機構管理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養老機構在老年人突發危重疾病時,應當及時通知代理人或者經常聯系人并轉送醫療機構救治。

第十五條 養老機構不具備相應的治療、隔離和康復條件的,不得接收傳染病病人或者精神障礙患者。具備相應的治療、隔離和康復條件,并接收傳染病病人或者精神障礙患者的,應當依照傳染病防治、精神衛生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治療、隔離和康復工作,并不得影響其他收住老年人的生活。

第十六條養老機構應當根據需要為老年人提供情緒疏導、心理咨詢、危機干預等精神慰藉服務。

第十七條養老機構應當開展適合老年人的文化、體育、娛樂活動,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養老機構開展文化、體育、娛樂活動時,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八條養老機構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的相關標準和規范。

第三章內部管理

第十九條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衛生、財務、檔案管理等規章制度,制定服務標準和工作流程,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條養老機構應當配備與服務和運營相適應的工作人員,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養老機構中的醫療、康復、社會工作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持有關部門頒發的專業技術等級證書上崗;其他一線護理人員應當接受崗前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養老機構應當定期組織工作人員進行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 第二十一條養老機構應當依照其登記類型、經營性質、設施設備條件、管理水平、服務質量、護理等級等因素確定服務項目的收費標準。

養老機構應當在醒目位置公開各類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和收費依據,并遵守國家和地方政府價格管理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養老機構應當實行24小時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養老機構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突發事件發生后,養老機構應當立即啟動應急處理工作程序,根據突發事件應對管理職責分工向有關部門報告,并將應急處理結果報實施許可的民政部門和住所地民政部門。 第二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實行消防工作責任制,配置、維護消防設施、器材,開展日常防火檢查,定期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訓。

第二十四條鼓勵養老機構投保責任保險,降低機構運營風險。社會力量興辦的養老機構,投保費用可以從政府給予的運營補貼中列支。

第二十五條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使用捐贈物資,接受志愿服務。

第二十六條養老機構應當建立老年人信息檔案,妥善保存相關原始資料。

養老機構應當保護老年人的個人信息。

第二十七條養老機構因變更或者終止等原因暫停、終止服務的,應當于暫?;蛘呓K止服務60日前,向實施許可的民政部門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方案中應當明確收住老年人的數量、安置計劃及實施日期等事項,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民政部門應當自接到安置方案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核工作。

民政部門應當督促養老機構實施安置方案,并及時為其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幫助。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民政部門應當按照實施許可權限,通過書面檢查或者實地查驗等方式對養老機構進行監督檢查,并向社會公布檢查結果。上級民政部門可以委托下級民政部門進行監督檢查。

養老機構應當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實施許可的民政部門提交上一的工作報告。工作報告內容包括服務范圍、服務質量、運營管理等情況。

第二十九條省級民政部門建立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制度和評估制度,對養老機構的設施、服務、管理、信譽等情況進行等級評定和綜合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等級評定和綜合評估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省級民政部門依托《全國養老機構信息系統》開展養老服務行業統計工作,養老機構應當及時準確報送相關信息。各級民政部門應當對養老機構統計工作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一條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對養老機構管理的舉報和投訴制度,向社會公布舉報和投訴的渠道。

民政部門接到舉報、投訴后,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三十二條上級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民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及時糾正養老機構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實施許可的民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根據《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49號)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與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或者協議不符合規定的;

(二)未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開展服務的;

(三)配備人員的資格不符合規定的;

(四)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民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五)利用養老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養老服務以外活動的;

(六)歧視、侮辱、虐待或遺棄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七)擅自暫?;蛘呓K止服務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三十四條民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由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國家和省對社會福利中心、光榮院、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等養老機構的管理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安徽省養老服務機構建設實施辦法

安徽省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

建設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2010年實施33項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0〕1號)文件精神,努力開創全省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新局面,力爭到2010年全省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建設有新發展,全省農村五保供養對象集中供養率有新提高。根據有關政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實施辦法所稱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建設,是指農村敬老院等集中供養五保供養對象的機構(以下簡稱農村敬老院)建設。

第三條推進農村敬老院建設,必須堅持以下指導思想和方針:

(一)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推進積極的民政政策,解放思想,改革創新。

(二)根據新的《農村五保供養條例》,按照構建和諧社會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要求,以改善農村五保供養條件、完善敬老院養老服務功能,進一步提高五保供養對象服務質量為核心,大力提高全省農村五保供養對象集中供養率為基礎,從整體上為提高全省農村五保供養工作達到新水平提供保障條件。

(三)采取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一規劃,分期實施相結合的方針。

第二章建設原則

第四條堅持省級為主,地方配套;整合資源,完善功能,確保需要;統一標準,規范建設。

第三章建設目標

第五條2009—2012年,用四年時間,在現有1500所農村敬老院的基礎上,再新建、改擴建1370所標準化鄉鎮敬老院,每所敬老院平均入住100名五保供養對象(在具體實施中,對發達地區,每個鄉鎮必須再新建、改擴建1-2所能容納150人-200人的大型敬老院;對一般地區,每個鄉鎮必須再新建、改擴建能容納100人-150人左右的敬老院;對一般地區,每個鄉鎮必須再新建、改擴建能容納100人左右的敬老院,最終必須按照各地分解目標中規定的集中供養率目標)。按人均10平方米建筑面積計算,1370所農村敬老院建筑面積137萬平方米,屆時能入住13.45萬名五保對象,到2009年,全省農村敬老院的集中供養率達到25%,到2012達到50%。同時,建成內部設施較齊全、服務功能較完善、管理較規范、五保對象較滿意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服務體系。

第四章建設形式

第六條一是以新建敬老院院民住房為主;二是整合資源,對撤并鄉鎮后能置換的辦公室、學校等適當進行改擴建;三是經濟薄弱的鄉鎮,對原有的敬老院進行改擴建,盡可能地增加床位數;四是添置設備和附屬設施建設。

第五章建設標準

第七條鄉鎮敬老院的住房、菜地、室外活動場所、附屬設施和設備添置更新有關規范標準按照《關于做好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建設的指導意見》(省民政廳民福函〔2007〕84號)實施。

第六章投資規模

第八條2009—2012年,四年所需投資11.5億元,用于鄉鎮敬老院新建、改擴建以及敬老院設備添置和附屬設施建設。

第九條按照民政部要求和《關于做好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建設的指導意見》,五保對象人均居住面積不少于10平方米,按每所敬老院平均入住100名五保對象,新建、改擴建1370所敬老院總建筑面積約137萬平方米,需要建設資金約11.5億元。

第七章經費籌集方法

第十條一是省級財政安排;二是省、市、縣級福彩公益金安排;三是市、縣財政配套安排以及開展向城鄉孤老愛心認助活動解決。

第八章項目建設與管理模式

第十一條縣級人民政府是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建設的責任主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建設的組織領導、規劃制定以及配套資金、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項目建設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的規定實行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管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九章敬老院運行體制和管理模式

第十三條按新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規定,鄉鎮敬老院的管理責任主體是鄉鎮政府。

第十四條政府投資新建的鄉鎮敬老院所有權歸鄉鎮政府,并由鄉鎮政府招聘敬老院院長和其他工作人員。

第十五條敬老院等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按照院民與工作人員10∶1的比例配備工作人員。各地應采取公開招聘的形式,聘用有文化、懂管理、對服務對象有愛心的、

年齡在55周歲以下同志到農村敬老院任職,不斷提高農村敬老院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

第十章附則

第十六條鄉鎮人民政府應加強對農村敬老院的安全和管理,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確保農村敬老院的院民生活在安樂、舒適、安全的環境中。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養老機構設立管理辦法

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

民政部令第48號

《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已經2013年6月27日民政部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部 長:李立國

2013年6月28日

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養老機構設立許可,促進養老機構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養老機構設立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和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養老機構,是指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務的機構。

第四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工作。

第五條 實施養老機構設立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二章 條件和程序

第六條 設立養老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名稱、住所、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養老機構相關規范和技術標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消防安全、衛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設施設備和活動場地;

(三)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

(四)有與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五)床位數在10張以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依法成立的組織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向養老機構住所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設立養老機構。

第八條 縣、不設區的市、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設立許可。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實施住所在市轄區的養老機構的設立許可。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委托市轄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實施許可。

第九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興辦的發揮實訓、示范功能的養老機構,可以到同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設立許可。

前款規定的許可事項,可以委托下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實施許可。

第十條 外國的組織、個人獨資或者與中國的組織、個人合資、合作設立養老機構的,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組織、個人以及華僑獨資或者與內地(大陸)的組織、個人合資、合作設立養老機構的,由住所地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民政部門實施許可。

法律、法規對投資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許可機關根據申請人籌建養老機構的需要和條件,在設立條件、提交材料等方面提供指導和支持。

第十二條 申請設立養老機構,應當向許可機關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設立申請書;

(二)申請人、擬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三)符合登記規定的機構名稱、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建設單位的竣工驗收合格證明,衛生防疫、環境保護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以及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或者消防備案憑證;

(五)服務場所的自有產權證明或者房屋租賃合同;

(六)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服務人員的名單、身份證明文件和健康狀況證明;

(七)資金來源證明文件、驗資證明和資產評估報告;

(八)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設立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書面審查并實地查驗。符合條件的,頒發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以下簡稱設立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養老機構應當取得許可并依法登記。未獲得許可和依法登記前,養老機構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費用、收住老年人。

第三章 許可管理

第十五條 設立許可證應當載明機構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服務范圍、有效期限等事項。

設立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設立許可證的式樣由國務院民政部門統一規定。

第十六條 設立許可證有效期5年。設立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養老機構應當持設立許可證、登記證書副本、養老服務提供情況報告到原許可機關申請換發許可證。

許可機關應當在有效期限屆滿前按照設立條件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做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十七條 養老機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和第十條的規定,到分支機構住所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申請設立許可手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分支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養老機構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服務范圍的,應當到原許可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養老機構變更住所的,應當重新辦理申請設立許可手續。

第十九條 養老機構自行解散,或者無法繼續提供服務的,應當終止,并將設立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終止服務的養老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算。

第二十條 養老機構因分立、合并、改建、擴建等原因暫停服務的,或者因解散等原因終止服務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經批準后實施。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暫?;蛘呓K止服務。

第二十一條 許可機關應當建立健全養老機構設立許可信息管理制度,及時公布養老機構設立許可相關信息。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許可機關依法對養老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服務范圍等設立許可證載明事項的變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養老機構應當接受和配合監督檢查。許可機關實施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和對有關事項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許可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許可:

(一)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養老機構準予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許可的其他情形。

許可機關發現養老機構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許可機關依法撤銷許可后,應當告知相關登記管理機關。

第二十四條 養老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許可機關應當注銷許可,并予以公告:

(一)設立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養老機構依法終止的;

(三)許可被依法撤銷、撤回的;

(四)被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吊銷登記證書的;

(五)因不可抗力導致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許可的其他情形。

許可機關依法注銷許可后,應當告知相關登記管理機關。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向許可機關舉報,許可機關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養老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許可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變更、終止手續的;

(二)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設立許可證的。

第二十七條 未經許可設立養老機構的,由許可機關責令改正;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許可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養老機構設立許可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和監督檢查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實施前設立的養老機構,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本辦法實施前設立的養老機構,不符合設立條件的,應當在本辦法實施后1年內完成整改,其中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在實施后2年內完成整改。

第三十條 城鄉社區日間照料和互助型養老場所等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民政部令第49號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已經2013年6月27日民政部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長:李立國

2013年6月28日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對養老機構的管理,促進養老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養老機構是指依照《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設立并依法辦理登記的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務的機構。

第三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

第四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應當遵守養老機構的規章制度。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相關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養老機構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

第六條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應當優先保障孤老優撫對象和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

第七條 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采取措施,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運營養老機構。

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養老機構提供捐贈和志愿服務。

第八條 民政部門對在養老機構服務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服務內容

第九條 養老機構按照服務協議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

第十條 養老機構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養老機構基本規范等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和規范。

第十一條 養老機構為老年人提供服務,應當與接受服務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

服務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養老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聯系方式;

(二)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和老年人指定的經常聯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三)服務內容和服務方式;

(四)收費標準以及費用支付方式;

(五)服務期限和地點;

(六)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七)協議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條件;

(八)違約責任;

(九)意外傷害責任認定和爭議解決方式;

(十)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其他內容。

服務協議示范文本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養老機構應當提供滿足老年人日常生活需求的吃飯、穿衣、如廁、洗澡、室內外活動等服務。

養老機構應當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條件的住房,并配備適合老年人安全保護要求的設施、設備及用具,定期對老年人活動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和清洗。

養老機構提供的飲食應當符合衛生要求、有利于老年人營養平衡、符合民族風俗習慣。第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入院評估制度,做好老年人健康狀況評估,并根據服務協議和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實施分級分類服務。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組織定期體檢,做好疾病預防工作。

養老機構可以通過設立醫療機構或者采取與周邊醫療機構合作的方式,為老年人提供醫療服務。養老機構設立醫療機構的,應當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按照醫療機構管理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第十四條 養老機構在老年人突發危重疾病時,應當及時通知代理人或者經常聯系人并轉送醫療機構救治;發現老年人為疑似傳染病病人或者精神障礙患者時,應當依照傳染病防治、精神衛生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養老機構應當根據需要為老年人提供情緒疏導、心理咨詢、危機干預等精神慰藉服務。

第十六條 養老機構應當開展適合老年人的文化、體育、娛樂活動,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養老機構開展文化、體育、娛樂活動時,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三章 內部管理

第十七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衛生、財務、檔案管理等規章制度,制定服務標準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開。

第十八條 養老機構應當配備與服務和運營相適應的工作人員,并依法與其簽訂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

養老機構中從事醫療、康復、社會工作等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持有關部門頒發的專業技術等級證書上崗;養老護理人員應當接受專業技能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養老機構應當定期組織工作人員進行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

第十九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照其登記類型、經營性質、設施設備條件、管理水平、服務質量、護理等級等因素確定服務項目的收費標準。

養老機構應當在醒目位置公示各類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和收費依據,并遵守國家和地方政府價格管理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使用捐贈物資,接受志愿服務。第二十一條 養老機構應當實行24小時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十二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實行消防工作責任制,配置、維護消防設施、器材,開展日常防火檢查,定期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訓。

第二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突發事件發生后,養老機構應當立即啟動應急處理程序,根據突發事件應對管理職責分工向有關部門報告,并將應急處理結果報實施許可的民政部門和住所地民政部門。第二十四條 鼓勵養老機構投保責任保險,降低機構運營風險。

第二十五條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老年人信息檔案,妥善保存相關原始資料。

養老機構應當保護老年人的個人信息。

第二十六條 養老機構應當經常聽取老年人的意見和建議,發揮老年人對養老機構服務和管理的監督促進作用。

第二十七條 養老機構因變更或者終止等原因暫停、終止服務的,應當于暫?;蛘呓K止服務60日前,向實施許可的民政部門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方案中應當明確收住老年人的數量、安置計劃及實施日期等事項,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民政部門應當自接到安置方案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核工作。

民政部門應當督促養老機構實施安置方案,并及時為其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幫助。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民政部門應當按照實施許可權限,通過書面檢查或者實地查驗等方式對養老機構進行監督檢查,并向社會公布檢查結果。上級民政部門可以委托下級民政部門進行監督檢查。

養老機構應當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實施許可的民政部門提交上一的工作報告。工作報告內容包括服務范圍、服務質量、運營管理等情況。

第二十九條 民政部門應當建立養老機構評估制度,定期對養老機構的人員、設施、服務、管理、信譽等情況進行綜合評價。

養老機構評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實施,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 民政部門應當定期開展養老服務行業統計工作,養老機構應當及時準確報送相關信息。

第三十一條 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對養老機構管理的舉報和投訴制度。

民政部門接到舉報、投訴后,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三十二條 上級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民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及時糾正養老機構管理中的違規違法行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實施許可的民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或者協議不符合規定的;

(二)未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開展服務的;

(三)配備人員的資格不符合規定的;

(四)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民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的;

(五)利用養老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的活動的;

(六)歧視、侮辱、虐待或遺棄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七)擅自暫?;蛘呓K止服務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三十四條 民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由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國家對光榮院、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等養老機構的管理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養老服務機構申辦和管理辦法

青島市養老服務機構申辦和管理辦法(暫行)

根據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養老服務業發展的意見》(青政辦發〔2009〕24號)(以下簡稱《意見》),為做好我市養老服務機構的申辦和管理工作,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范圍

青島市養老服務機構的設置籌辦、審核登記、年度驗審、變更和撤銷等,適用本《辦法》。

二、養老服務機構的設置主體

養老服務機構的設置主體(即申辦人)包括:

(一)各級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

(二)本市其它組織和個人;

(三)非本市組織和個人。

三、申辦人申請籌辦養老服務機構時應提交的材料

(一)籌辦申請書。內容包括:設置機構理由、規范的機構名稱;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包括:機構建設地址、建設規模、床位數量、內部設置、規劃設計的總體方案和圖紙;

(三)申辦人的身份證明;

(四)申辦人的資信證明;

(五)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產權證或五年以上的合法租賃證明;

四、申請籌辦養老服務機構的程序

(一)市和區(市)政府以及市政府有關部門籌辦養老服務機構,申辦人直接向青島市民政局提出申請。

(二)本市或本市以外的其他組織和個人籌辦養老服務機構,申辦人向養老服務機構所在區(市)民政部門提出申請。區(市)民政部門受理申請后,并附上籌辦申請所要求的附件,報青島市民政局審核。

(三)2012年前,由各區(市)政府通過投資新建或利用現有資源改建的養老服務機構,由區(市)民政部門填寫《青島市養老服務機構籌辦申請表》,連同區(市)政府

1 /

4批準的文件一同報青島市民政局審核。2012年前,市財政重點資助各區(市)由社會力量投資新建(或按規范要求改建)的,應向所在區(市)民政部門提出申請,區(市)民政部門按照規范標準進行審核后,報所在區(市)政府批準同意,連同區(市)政府批準文件一同報青島市民政局審核。

(四)青島市民政局自接到籌辦申請20個工作日內,根據當地養老服務機構設置規劃和養老服務機構設置的基本標準進行審核,并進行實地察驗后,在籌辦申請書上簽署是否符合設置基本標準的審核意見。

五、申請領取《青島市養老服務機構登記證書》

(一)經同意籌辦的養老服務機構具備開業條件時,申辦人應當向市或所在區(市)民政部門提出申請領取《青島市養老服務機構登記證書》。

(二)申請領取《青島市養老服務機構登記證書》的機構,應當符合養老服務機構設置的下列基本標準:

1、有固定的養老服務場所、必備的生活服務設施;

2、符合《老年人建筑設計規范》,符合國家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準;

3、有開辦養老服務機構相應的資金;

4、有完善的養老服務機構章程和機構名稱;

5、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和服務人員;

6、床位50張以上(含50張)。

(三)申請領取《青島市養老服務機構登記證書》時應提交下列文件:

1、申請領取《青島市養老服務機構登記證書》的書面報告;

2、經青島市民政部門審核并簽署意見的《青島市養老服務機構籌辦申請表》;

3、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產權證或租用房屋設施的合法租賃證明復印件(帶原件備查);

4、建設、消防、衛生防疫、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書;

5、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書及資產評估報告;

6、養老服務機構的章程和規章制度;

7、與養老服務機構所在地的一級以上醫療機構簽訂的提供醫療服務協議書或內設醫療機構的批準書;

2 /

48、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護理人員的名單及有效證件的復印件以及工作人員的健康證明;

9、2012年前,市財政重點資助各區(市)由社會力量投資新建(或按規范要求改建)的養老服務機構,其申辦人與區(市)民政部局簽定的《社會力量投資新辦養老服務機構以獎代補資金發放使用協議》。

10、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申請領取《青島市養老服務機構登記證書》的程序

1、除直接向青島市民政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的機構外,其他申辦人應向所在區(市)民政部門提出登記申請,區(市)民政部門受理登記申請后,對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的,報青島市民政局。青島市民政局自受理登記申請20個工作日內,對所報文件進行審核,并根據養老服務機構設置的基本標準進行實地驗收。合格的,由青島市民政部門發給《青島市養老服務機構登記證書》。申辦人取得機構登記證書后,再到其他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六、養老服務機構的變更和撤銷

養老服務機構改變名稱、地址、性質和主要負責人,應當按照申請登記程序重新辦理登記手續。養老服務機構合并、解散、停業,應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并提前三個月向當地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注銷登記手續,并及時繳回《青島市養老服務機構登記證書》。養老服務機構合并后更名的,需重新辦理申請、登記手續。

七、財務審計

養老服務機構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并接受當地和市以上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日常檢查監督、抽查及重點檢查。

八、人員培訓

養老服務機構的負責人和護理人員應當經過專業培訓,應持有國家初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上崗,技能培訓由市民政局會同有關部門或委托社會組織機構統一進行。

九、年度驗審

(一)養老服務機構實行登記證書年度驗審制度,每年第四季度進行。年審按照《意見》和本《辦法》以及《青島市養老服務機構等級管理辦法(試行)》的要求實施。

3 /

4(二)申請年度驗審應提交下列材料:

1、《青島市養老服務機構登記證書》復印件;

2、年度驗審報告書;

3、年度驗審自查小結;

4、年度財務收支報表;

5、其它相關的材料。

(三)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在每年10月1日至20日向所在地的區(市)民政局申請當年登記證書年度驗審,12月31日前完成年度驗審。三星級以上的養老服務機構,由各區(市)民政局申報,市民政局會同區(市)民政局或委托青島市養老服務業協會實施年審。對符合年審條件的養老服務機構,準予繼續登記。對不符合年審條件的限期整改。二星級及50張床位以下的養老服務機構由所在區(市)民政局或委托養老服務協會實施年審,報青島市民政局備案。

十、法律責任

養老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根據情況給予警告或在媒體曝光,直至取消在民政部門的登記資格,收回《青島市養老服務機構登記證書》,并建議其他登記管理機關取締或者撤銷登記。享受以獎代補資金補助的,市財政將收回補助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國家關于老年人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侵害服務對象合法權益的;

(二)年度驗審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三)以辦養老機構為名搞房地產開發的;

(四)改變機構的養老服務性質、服務設施的用途和出售出借養老服務設施的;

(五)在養老服務場所開展與養老服務無關的其他業務的;

(六)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本《辦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由青島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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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養老機構管理》試卷2含答案

一、名詞解釋(15分) 1.“五保”老人 2.功能性護理 3.全額預算管理 4.服務質量目標管理 5.標準化管理

二、單項選擇題(在下列每小題四個備選答案中選出一個正確答案,并將其字母標號填入題干的括號內,每小題2分,共18分)

1.中華醫學會老年學會根據我國情況研究那個年齡段劃分為老年期(

) A.45~59歲

B.50~69歲

C.55~74歲

D.60~89歲

2.專為接待介助老人安度晚年而設置的社會養老服務機構,設有生活起居、文化娛樂、康復訓練、醫療保健等多項服務設施的機構稱為(

)

A.養老院或者老人院

B.老人公寓

C.護老院

D.護理院

3.老年人使用的步行道路應做成無障礙通道系統,道路的有效寬度不應小于(

) A.0.90m

B.1m

C.1.1m

D.1.2m 4.養老機構建設規劃扶手的高度應為(

) A.0.70m

B.0.9m

C.1.1m

D.1.2m 5.養老機構建設規劃陽臺欄桿的高度不應低于(

) A.0.90m

B.1m

C.1.1m

D.1.2m 6.通過計算機技術、通信技術和管理科學在機構管理中的應用,是計算機技術對機構管理的影響、滲透以及相互結合的產物稱為(

)

A.信息化管理

B.制度化管理

C.標準化管理

D.目標化管理 7.參與機構內各類物資的監管是哪個部門的職責(

)

A.辦公室

B.人事教育科

C.財務部門

D.后勤部門

8.建立健全各類安全防范組織網絡并組織各類培訓工作是哪個部門的職責(

) A.辦公室

B.人事教育科

C.財務部門

D.后勤部門 9.目前養老機構經營中的最大風險是(

) A.入住老人續費風險

B.意外傷害風險

C.入住老人收費風險

D.入住率不高,處于虧損狀態

三、填空題(每空1.5分,共30分)

1.目前我國養老機構的投資主體包括國家、集體和民間,大致可劃分為

、

、

三種類型。

2.養老機構建筑設計的原則主要有

、

、

和 全面設計原則。

3.養老機構的管理原則有

、

、

。 4.護理管理依據臨床護理任務的比重,劃分為

、

、

四種護理類型。

5.養老機構質量管理的5S方法主要是指

、

、清掃、

、教育。

6.影響老年人安全的養老機構內在原因包括

、

。

7.養老機構管理應當包括兩個層面,即

。

四、問答題(共25分)

1、養老機構管理包括哪些內容?

2、制定養老機構規章制度應當遵循什么樣的原則?

3、養老機構建筑設計、裝修應遵循什么樣的原則?

4、假如你是一位辦公室主任,你的崗位職責是什么?

5、養老機構各種服務管理表格有何作用?

五、論述題(12分)

1、假如有一所占地約1畝,有一棟五層樓,總建筑面積1600平方米的幼兒園欲改造成社區集中養老機構,你該如何改造?

參考答案:

1.“五保”老人:保吃、保穿、保住、保醫、保葬老人

2.功能性護理:是將護理工作進行分類,形成不同的功能性、專業性較強的工作崗位,如臨床護理崗位、生活護理崗位、心理護理崗位和清潔衛生崗位等,針對每一位老人,護理人員交叉進行照料和護理工作。

3.全額預算管理:是指單位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納入預算,機構支出全部由上級撥款,收入除預算收入外,全部上繳上級主管部分或財務部門,不實行以收抵支。

4.服務質量目標管理:是指各業務、職能科室,甚至是班組,都有明確的質量管理目標,并且在一定的時間內(一般為一年)必須達到和實現的質量目標。

5.標準化管理:是在企業管理中,針對企業生產、經營、服務過程中的每一個環節、每一個部門、每一個崗位,以人本為核心,制定細而又細的科學化、量化的標準,并按標準進行管理。

二、選擇題

D C A B C A C D D

三、填空題

1、(福利性、非營利性、營利性)

2、(以人為本的原則、前瞻性設計的原則、科學管理的原則)

3、(依法管理的原則、以服務為中心的原則、科學管理的原則)

4、(臨床護理管理、非臨床護理管理、混合型護理管理)

5、(整理、整頓、清潔)

6、(硬件設施落后、人員素質低下、管理上漏洞)

7、(政府對養老機構的管理、養老機構內部的管理)

四、問答題

1.養老機構管理應當包括兩個層面:即政府對養老機構的管理和養老機構內部的管理,政府對養老機構的管理主要通過政府職能部門的行政監督來強化對養老機構業務指導與管理,養老機構的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其中,主要涉及的部門有:民政、衛生消防、環保、工商和稅務等政府職能部門,養老機構管理主要包括人、財、物的管理。 2.養老機構制度建設制定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服務性原則

(二)目的性原則

(三)標準化原則

(四)可操作性原則

(五)穩定性原則

3.(一)以人為本的原則

(二)前瞻性設計的原則

(三)無障礙設計的原則

(四)全面設計原則

4.辦公室職責

(1)在院長領導下,當好原則參謀、秘書,協助行政管理工作。 (2)協助院長檢查,督促各項規章制度實施。 (3)組織安排各種行政會議。

(4)負責院內選出、院志,防風防汛,安全保衛工作等行政事務的政策進行,并督促檢查工作情況。

(5)負責信息收集分析(行政管理信息及業務管理信息) (6)做好來信來訪和來源參觀的處理接待工作。

(7)代理院長處理臨時事宜,做好院長臨時交辦事宜或指令性事宜,并及時匯報。 5.在養老機構使用的表格的作用有:

(1)記錄(如會議記錄、行政查房記錄、診療記錄、會診記錄、護理記錄、急救記錄、培訓記錄等)這種形式的表格在養老機構中最常見;

(2)評估(如健康評估、護理評估、康復評定、心理測量以及各種服務質量評估等) (3)登記(如出入院登記、財產物品登記等)

(4)申請(如外出培訓學習申請、職稱晉升申請、住房申請、老人入住申請等) (5)考核(如員工考核、班組考核、可是考核等)

(6)統計(如財產統計、財務收支統計、臨床醫療護理統計等) (7)報告(如差錯事故報告)

(8)報表(如月度、季度、報表、年審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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