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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分時電價時段劃分

2022-12-16

第一篇:安徽分時電價時段劃分

分時計費時間段的劃分及執行電價

一、峰時時段劃分及執行電價:8時~12時,17時~22時,合計9小時;執行電價為目錄電價的1.5倍。

二、谷時時段劃分分及執行電價:22時~次日5時;合計7小時;執行電價為目錄電價的0.5倍。

三、平時時段劃分分及執行電價:5時~8時,12時~17時,合計8小時;執行電價為目錄電價。

舉例:設目錄電價為0.8元/KWh。峰時電價為0.8×1.5=1.20元/KWh;谷時電價為0.40元/KWh;平時電價為0.80元/KWh。

第二篇:峰谷分時電價計費方法

一、實行峰谷分時電價的用戶,必須裝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分時計量裝置,分別計量高峰、平段、低谷的用電量。

二、對高供低計和電能表不在產權分界處的用戶,損耗電量按用戶峰谷平時段用電量的比例折算入各時段電量計算電費。

三、基本電價以及政府性基金和附加不實行峰谷分時電價。

四、以國家規定的目錄電度電價扣除代征的政府性基金和附加后的水平作為峰谷分時電價的基準電價,高峰電價和低谷電價在基準電價的基礎上上浮或下浮一定比例。

五、兩部制電價用戶以實行峰谷浮動后的電度電費(扣除政府性基金和附加)加上國家規定的基本電費為基礎,單一制電價用戶以實行峰谷浮動后的電度電費(扣除政府性基金和附加)為基礎,按功率因數調整電費辦法,計算功率因數調整電費。

第三篇:峰谷分時電價作用與研究

峰谷分時電價的應用研究

ABSTRACT:Time of use(TOU) price is the important DSM measurement, has been playing a very important role in the power industries. Peak-valley electricity price can be used to shift load from peak time to valley time, to reduce the investment in the power industries of the generation side, to improve the reliability of power supply and to decrease the customers’ expense on electricity, etc. In order to ease the problem of growing power shortage, peak-valley electricity price has been adjusted and promoted in some years, and it achieved positive results. The basic principle of peak-valley electricity price

is summarized, and the advantage is discussed in this paper. The peak-valley electricity price applications to china and the problems of it are analyzed. the development trend of peak-valley electricity price are pointed out. Finally, this paper point out the importance of peak-valley electricity price in the development of future grid and predict the application prospects for peak-valley electricity price. KEYWORDS:peak-valley electricity price; TOU; DSM 摘要:分時電價作為電力需求側管理的重要手段,正在電力行業中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實行峰谷分時電價可以實現削峰填谷、減緩發電側電力投資、提高供電可靠性、減少用戶電費等好處。為緩解我國日益嚴重的電力緊張局面,國家近年來一直在大力調整和推廣峰谷電價,并取得了積極的成果。本文講解了峰谷電價的理論基礎,指出了峰谷電價的優點,總結了峰谷電價在我國實施的情況及面臨的一些問題,分析了峰谷電價未來的發展趨勢,指出了其在未來電網發展中的重要地位,展望了峰谷電價的發展前景。

關鍵詞:峰谷電價;分時電價;需求側管理

0 引言

近年來,隨著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社會電力需求快速增長,導致電煤供求緊張,缺電現象日益嚴重。全國各地電網年最大負荷、年最大峰谷

差、年平均峰谷差率逐年上升,電網平均負荷率和發電機組利用小時數呈總體下滑。高峰負荷的過快增長,導致各地陸續出現高峰電力短缺狀況,給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帶來了負面影響。為應付過大的電網峰谷差,國家不得不投入巨資建設調峰電廠、抽水蓄能電站,依靠擴大投資規模增加裝機容量來滿足短暫的尖峰用電。這樣做耗資巨大,且會進一步提高發供電成本,很不經濟,難以實現能源資源、自然環境和電力消費的可持續健康發展。

實行需求側管理(DSM)可以合理的安排用電時間,改善用電方式,有效的提高終端用戶用電效率,緩解高峰電力短缺狀況,滿足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用電需求。峰谷分時電價是一種有效的DSM措施,

峰谷分時電價是指為改善電力系統年內或日內負荷不均衡性,反映電網峰、平、谷時段的不同供電成本而制定的電價制度。其目的在于以經濟手段激勵用戶主動改變消費行為和用電方式,進而達到移峰填谷、提高負荷效率的效果。這種方法通過不同時段的電價差使用戶出于節省成本的目的,將一部分用電量從高峰時段轉移到平段或低谷時段,減少峰谷負荷差,減少備用容量,提高機組使用效率,減少資源浪費。

本文首先解釋并分析了峰谷分時電價的理論基礎,并對制定和調整峰谷分時電價主要涉及的執行用戶范圍、峰谷時段劃分、峰谷電價比設定以及以定期調整分時電價等問題進行了簡要闡釋。然后對峰谷電價在我國實施的情況和目前面臨的一些問題進行了簡要的概括,指出了實行峰谷分時電價的作用、好處以及不足和相關的改進措施等。最后分析了分時電價未來的變化趨勢,指出了分時電價在未來電網發展中的重要性,并展望了其發展前景。 1 峰谷電價理論

電力生產具有特殊性,發、供、用電同時完成。發、供電環節的生產運行要隨負荷的變化而變化,從而成本也隨之變化。相對于一般時刻電能成本來說,高峰時刻電能成本較高,而低谷時刻的電能成本又因諸多因素的限制而降不下來。若能減少高峰時刻的用電量,增加低谷時刻的用電量,即可降低高峰時刻的生產成本,更充分利用低谷時刻的生產成本,從而起到降低電能生產成本、充分利用電能的效果。

電價偏高時,用戶會減少電能的消費,電價偏低時,用戶會增加電能的消費。峰谷分時電價就是利用這個原理,通過合理的峰谷時段與峰谷電價,使用戶自覺的調整在不同時段的用電負荷,從而實現削峰填谷、緩解高峰用電緊張的目的。

實行峰谷電價的好處是多方面的:可以減緩電力部門發、供電設備的建設投資;用戶可通過加強用電管理,挖掘潛力,減少動力成本費用支出;負荷曲線“削峰填谷”,能使電能得到充分利用,電網安全性增強,電力資源配置趨于更優。

峰谷電價充分發揮了電價在電力資源配置中的杠桿作用,其核心在于電價的制定,這也是電力行業改革的核心問題。電價的制定既要在消費者與電力企業之間平衡,又要在發電企業與供電企業之間平衡,通過各方的博弈實現各方利益的平衡,并且這種利益要足以驅動各方實施峰谷電價的積極性。

在遵循成本原則、合理利潤原則和用戶公平原則的基礎上,常用的峰谷電價制定方法有兩種:邊際成本法和會計成本法。

邊際成本指由于用電需求的微小變化所引起的發供電總成本的變化量,隨用電的特性、地點、時間以及發供電設備和資源的緊缺程度的不同而不同。邊際成本法反映的是將來的成本,反映的是經濟成本的變動趨勢,能真實地反映未來資源的價值,使資源得到最優配置。采用邊際成本法能反映不同用電電壓、不同負荷特性用戶的實際供電成本,且峰谷電價的設計和計算不需單獨進行。問題在于實際使用時影子價格的確定比較困難,通過生產模擬得到的運行成本與系統

的實際運行有一定的差距。

會計成本法指由總的供電成本加一定

利潤計算得到綜合成本,再從用戶公平原則

出發,按照用電方式、用電特點將用戶分成

幾大類,將計算出的綜合成本在這幾大類用

戶中進行分攤,從而得到不同用戶的電價。

用會計成本法制定峰谷電價時,可將時段劃

分好后,分別計算各時段的會計成本,并分

時段進行用戶成本的分攤。會計成本法反映

的是過去的沉沒成本,無法反映未來資源的

價值,成本在各類用戶中分攤時采用的方法

也不完善,但它反映了實際發生的成本,且

較為簡單和容易理解。

目前我國制定峰谷電價的一般方法為:

首先根據電網典型日負荷曲線確定分時電

價的時段,再根據電網在各個時段的機組運

行情況測算出各個時段的固定成本和變動

成本,根據一定的資金利潤率水平計算利潤,

并把利潤計入成本中,得到一個綜合成本

(生產價格模型);對用戶進行分類,把所得

到的綜合成本在各類用戶中進行分攤。分攤

時采用“高峰負荷責任法和電量法”,即用

各類用戶在系統最高負荷時間的負荷占系

統負荷的比重作為權數來分攤固定成本,用

各類用戶用電量占系統售電量的比重為權

數來分攤變動成本,從而得到各類用戶的電

價[1]。

通過峰谷分時電價這一經濟杠桿,可以

使用戶在電費支出上權衡利弊,從而采取措

施,降低峰段用電量、開發谷段用電量,進

而提高電網負荷率,緩解高峰電力緊張局面,

使供電負荷趨于均衡。實踐證明,實行峰谷

電價可有效緩解部分地區高峰季節和高峰

時段電力短缺狀況,滿足經濟和社會發展的

用電需求。

2 我國峰谷電價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從20世紀80年代初開始,我國就有部

分省市先后推行峰谷電價,1994年開始在全國范圍逐步推行,期間執行范圍由最初僅有的大工業及非普工業拓展至大工業、非普工業、農業生產、商業以及非居民等五大用電分類。在此期間,峰谷電價電量逐年增長,轉移了大量的高峰負荷,社會效益明顯。以河北唐山為例,在2001年至2007年間,執行峰谷電價電量由69.25億kWh增至294.47億kWh,占當年售電量的份額由2001年的54.34%躍升至66.43%,期間執行峰谷電價電量年均增長27.28%,轉移高峰負荷達到50萬kW[2]。

但我國現行峰谷分時電價也存在一些問題:

1) 峰谷電價時段的劃分

目前我國各地區峰谷時段劃分大都是僅停留在對全社會總的用電負荷資料的一般性加工、整理和定性分析上,缺乏科學的理論根據。有必要結合電力負荷曲線的峰谷分布特征,建立峰谷分時電價的時段劃分模型,并在此基礎上制定更加合理的峰谷時段,對優化資源配置、提高社會的經濟效益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2)峰谷電價比的設定 國家早期實行分時電價,一般采用的是峰段電價比平段高50%,谷段電價比平段低50%,峰谷電價比為3∶1的方式,有一些省份仍在實行這一標準。然而這以電價比并不足以激勵企業避峰用電和達到理想的削峰填谷作用。

設定合理的峰谷電價比是決定峰谷電價的關鍵,更是決定削峰填谷效果的關鍵。峰谷電價比過低,價格杠桿的調節作用明顯減弱,峰谷分時電價失去了應有的優化調節作用。峰谷電價比過高,又可能造成用戶反應過度,導致高峰時段產生較大漂移,甚至產生峰谷倒置,造成調峰失敗。此外,峰谷電價比設定的不合理,還可能影響用戶的平均單位購電成本,增加用戶的負擔[3]。

3)峰谷電價政策缺乏靈活性 峰谷時段劃分方案制定后,在很長一段時間內不進行改動調整,缺乏相應靈活性。電價對負荷有控制作用,負荷隨電價的變化而變化。在實行峰谷電價后若不考慮負荷曲線的變動,電力系統的運行會偏離預期的最優方式。因此對峰谷分時電價要有適當的頻率進行調整才能應對變化的電力供需。從國內的情況看,對于新實施分時電價的省份應該3~6個月調整一次,實施時間較久的省份也不應該長期不變,可以每年做一個總結,根據情況決定是否調整。

4)上網側峰谷電價的困境

上網側分時電價政策可以起到激勵調節性能好的電源建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的作用。在充分競爭的電力市場環境下,該政策可以吸引發電機組積極參與系統調峰,有利于保障電力系統的安全運行。我國的上網側分時電價包括峰谷電價和豐枯電價兩種形式。自1999年1月1日四川省開始實行上網側分時電價起,河南、湖南、安徽、江蘇四省份陸續開始實行上網側分時電價。其中,以火電為主的河南、安徽和江蘇僅實行上網側峰谷電價,而以水電為主的四川和湖南同時實行了上網側峰谷和豐枯電價。但 2011年之后,河南、湖南、安徽先后停止了上網側分時電價政策,目前僅江蘇和四川兩省仍在實行[4]。

不同電源之間利益的不平衡,供電與發電企業利益的糾葛,價格主管部門對電價的控制,調整機制的缺乏,使得上網側峰谷分時電價執行不暢。這不但不利于調動發電企業調峰的積極性,長久下去也不利于實行峰谷電價的供電企業規避風險。上網電價沒有與銷售電價聯動,峰谷分時電價沒有真實的反映發電成本,不能充分發揮電價杠桿調節發、輸、供、用各環節的作用,也不利于電力體制的改革和電力市場的發展。

峰谷分時電價實施的效果依賴于合理的峰谷時段劃分和相應的峰谷電價,而峰谷時段的劃分又涉及到用戶響應的問題。用戶是多種多樣的,不同的用戶會對不同的分段和峰谷電價比有不同的響應,這就造成了峰谷電價問題的高度復雜性。實施峰谷電價之前,應對負荷數據進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對實施峰谷分時電價后的各類用戶響應作出大致的擬合和預測,并依此為重要參考依據,擬合出一個相對合理的峰谷時段和峰谷電價比。然后建立動態調整機制,確定調整峰谷電價的頻率以適應實行峰谷電價后的新的負荷曲線。在發電側應當爭取實行上網峰谷分時電價,建立發電側與供電側的合理的雙邊價格聯動機制,以調動發電企業的調峰積極性和供電企業的風險意識,為電力市場的進一步改革打下好的基礎。 此外,各省電網由于經濟發展和用電量的不同,峰谷電價比也應有所不同,而且應該根據具體的執行情況和經濟發展趨勢進行一定的調整[5]。

3 峰谷電價未來的發展

3.1 擴大峰谷電價范圍

現階段峰谷分時電價在我國主要應用于工業用戶,而居民與商業用電成為尖峰期的主要用電需求,且過分集中某一時點,加大了電力系統調峰的壓力。因此要進一步擴大分時電價的應用范圍,將峰谷分時電價普遍推廣到商業與居民用電領域。

目前居民和商業用電的增長點集中于空調設備和儲熱式電熱水器等用電設施,雖然其在用電總量中所占的比重并不大,但其絕對數仍很大,而且是我國電力消費未來的熱點與快速增長點。隨著現代商業、電子商務與網絡營銷的發展,商業服務已突破時空限制,這為商業用電負荷從高峰轉移到低谷創造了條件。同時隨著電熱技術和低谷電蓄冰蓄熱技術的發展,低谷蓄電成為可能,大量空調、蓄熱式熱水器進人居民家庭,為居民用戶實施峰谷分時電價創造了條件。

面對全國大面積限電的形勢,全面推行峰谷分時電價勢在必行,居民用電分時電價很快就會在全國推廣。國家發改委發布的《關于完善居民階梯電價制度的通知》中,要求在保持居民用電價格總水平基本穩定的前提下,全面推行居民用電峰谷電價,鼓勵居民用戶參與電力移峰填谷。

傳統電表無法滿足峰谷分時電價的計量要求,因此在推廣居民用電峰谷電價時,需要對現有居民電表進行峰谷分時電表的改造。這雖然需要一定的投資,但從長遠看,其總體效益是好的。在剛開始推廣時,政府和供電企業應加大政策宣傳并采取一些鼓勵性的措施,來觸發居民用戶參與峰谷電價的積極性。目前峰谷分時電價已率先進人上海市商業與城鎮居民家庭,取得了不錯的效果,其相關經驗值得其他地區借鑒[6]。 3.2用戶響應問題

峰谷分時電價實施的效果依賴于合適的峰谷時段劃分和相應的峰谷電價,而峰谷

時段的劃分又涉及到用戶響應的問題。用戶

是多種多樣的,不同的用戶會對不同的分段和峰谷電價比有不同的響應,這就造成了用戶響應問題的高度復雜性。用戶對分時電價的不同響應帶給供電企業不同的收益,也使其產生了更多的經營風險。

不同地區、不同行業對電價的承受能力和反應程度不同,峰谷分時電價應為不同用戶制定不同的標準。例如應該對有削峰填谷潛力的企業加大峰谷分時電價力度,而對于削峰能力差、可能產生峰谷漂移甚至倒置的企業或行業要注意控制,適當調減峰谷差價。因此可分析研究不同行業對電價的反應程度,將其劃分為幾大類,再進行合理的電價調整。

由于不同用戶對分時電價響應的不同,未來對不同用戶制定不同的峰谷時段和峰谷電價勢在必行。供電企業面臨這種形式就要對自己供電范圍內的各類用戶分時用電情況按季度或進行統計分析,并及時向相關管理機構申請調整分時電價,規避可能的收入風險。

3.3建立分時電價動態博弈聯動機制 分時電價削峰填谷效益的分享應該由發電側、供電側和用戶市場力大小客觀決定。效益分享通過電價傳遞。

對發電側,各電廠根據歷史負荷狀況計算各時段單位發電成本,并以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為目標確定各時段電價水平參與競價;對供電側,需求側分時電價的制定受分時成本即上網分時電價的影響,基于競價的上網分時電價,以自身利益最大化為目標確定需求側分時電價,實現削峰填谷;對電力用戶,以自身用電平均電價水平最低為目標,根據需求側分時電價確定各時段用電行為。

用戶按照需求側分時電價制定的自身用電行為,通過改變用電負荷影響發電側的分時發電成本;分時發電成本的改變促使發電側重新制定上網分時電價;上網分時電價的變化導致供電側分時成本變化,供電側在新的分時成本基礎上重新制定需求側分時電價;新的需求側分時電價又通過電價信號改變用戶的用電行為[7]。

這樣,發電側、供電側和用戶三方分別通過決策上網分時電價、需求側分時電價和分時段用電行為相互影響,通過重復動態博弈最終達到聯動均衡。均衡時的各環節電價中包含了負荷引導信號、風險規避信號和利益分配信號,實現了由市場自身決定分時電價效益的合理分享。 3.4分時電價的多樣化

電力負荷的多樣性決定了分時電價的多樣性。為了利用電價解決高峰電力緊缺問題,除了采用峰谷分時電價之外,還可以采用尖峰電價、季節電價、可中斷電價等電價,通過多種電價的結合,更好的利用經濟杠桿解決高峰電力緊缺問題。

尖峰電價是在峰谷電價的基礎上發展而來,其基本理念是認為,一年內尖峰負荷僅在少數幾日的部分時段出現,通過對這些時段針對性地實施極高的尖峰電價能有效地減少或轉移負荷,取得比常規峰谷電價更好的效果。其與峰谷電價最大的區別是尖峰電價僅在一年內的少數“緊急日”執行,且只預先規定一年最多執行天數,但不規定具體日期,而是由電力公司根據預測 ( 如由于天氣或其他原因,系統可靠性受到威脅,電力批發市場價格極高) 提前一天或數小時通知用戶。

尖峰電價比遠高于峰谷電價比,且執行時間較短,用戶更愿意響應,國外研究和實踐表明:尖峰電價的效果好于峰谷電價,配有技術手段的尖峰電價項目效果最好,能降低近30%的高峰負荷[8]。

電力負荷在不同季節具有不同的最高和最低負荷,夏、冬兩季因為制冷、取暖的原因,其負荷明顯高于春、秋兩季。這種用電特性的多樣性就促使了季節電價的產生,季節電價是一種反映不同季節供電成本的電價制度,其在夏、冬兩季的電價要高于春、秋兩季的電價。制定季節電價的主要目的在于抑制夏、冬兩季平均負荷的過快增長,以減緩電力設備投資,降低供電成本。

可中斷電價是電力公司提供給實施可中斷負荷用戶的優惠電價。當系統高峰時段電力供應不足時,電力公司可以按照預先與這些用戶簽訂的可中斷電價合同暫時中斷用戶部分負荷,從而減少高峰時段電力需求,

改善負荷形狀,延緩電廠建設,提高系統整

體經濟效益。由于可中斷電價的參與用戶是自愿性質,因而可以減少因中斷負荷造成的不良社會影響。同時由于大多數參與用戶為大工業用戶,削峰效果顯著,電力公司也比較容易掌握。實施可中斷電價也是美國等經濟發達國家削減高峰負荷的主要手段之一。

實施靈活的多種多樣的電價政策,能夠充分發揮電價在電力資源配置中的杠桿作用。以中國臺灣地區為例,其自1979年起通過實施峰谷分時電價、可中斷電價、季節性電價等政策措施,有效的轉移了高峰電力,緩解了高峰電力短缺狀況,滿足了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用電需求取得了積極的成果[9]。 3.5 逐漸向實時電價轉變

實時電價是一種以市場需求預測為基礎,結合長期邊際成本和短期邊際成本,通過市場來定價的一種新型電價制度。實時電價能精確反映每天各時段負荷及供電成本的變化,并隨時傳遞供電成本的信息給用戶,使用戶在可能的范圍內調整自己的用電量。其本質上是分時電價發展的高級階段,克服了分時電價時段長、價差幅度小、缺乏靈活性等缺點,它能隨時段的變化而變化,快速應對發供電成本的變化,引導用戶合理用電,優化資源配置[10]。

目前實時電價在一些工業發達國家的電力公司中廣泛應用,相關實踐證明,實時電價是電價市場化的最佳選擇,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我國也要順應世界電力改革與市場化潮流,積極創造條件,由分時電價向實時電價轉變。

4結論

峰谷電價的實施,起到了削峰填谷、緩解高峰電力緊張、提高負荷率的作用,改變了以往主要依靠行政手段乃至拉閘限電調節電力供求的做法。利用經濟杠桿引導用戶合理用電,是符合市場經濟運行規則的有效手段,是對多方都有利的多贏舉措。同時實行峰谷電價也有利于解決目前電力市場中存在的嚴重的“交叉補貼”現象,為電力市場的改革打下良好的基礎。

關于峰谷電價的制定已經有了很多的研究,相應的算例分析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這些理論尚不能對峰谷電價進行全面客觀的分析,仍需進一步研究。此外,作為一個價格政策,峰谷電價的進一步健康發展需要電價形成機制、技術管理和運行管理制度的不斷健全和完善以及全社會的共同關注。 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和相關機制的健全,峰谷分時電價機制將會愈加完善,并在未來電網與電力市場的發展中占據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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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重慶市峰谷分時電價執行標準

一、執行范圍

在100KVA及以上的大工業用戶,普非工業用戶動力用電中試行。100KVA以下的普非工業用戶,以及執行照明、非居民照明、農業生產用電、農業排灌、商業用電的用戶,仍按現行電價制度執行,不實行豐枯峰谷調峰電價。

二、季節性和分時段劃分

豐枯季節的劃分(重慶):

6-10月豐水期,1-4月、12月枯水期,5月、11月平水期 峰谷時段劃分:

平段 :7:00—8:00

12:00—19:00 尖峰 :19:00—21:00 高峰 :8:00—12:00 21:00—23:00 低谷 :23:00—7:00(次日)

三、季節性電價制度

一年12個月分成豐水期、平水期、枯水期三個時期。

平水期執行現行電價,豐水期目錄電價在平水期基礎上下浮10%,枯水期目錄電價在平水期基礎上上浮20%。

四、分時電價

基準電價實行峰谷浮動,除平段8小時不實行浮動外,尖峰時段的電價在夏季

7、8月,冬季

12、1月在平段基礎上上浮70%,其他月份上浮50%。高峰時段的目錄電價在平段基礎上上浮50%,低谷時段在平段基礎上下浮50%。

五、浮動要素

大工業用戶(兩部制):

實行豐枯、峰谷調峰電價的范圍包括市場交易電費和輸配電費中的電量電費、線損電費,不包括基本電費和代收基金及附加。

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戶(價差傳導):

實行豐枯、峰谷調峰電價的范圍為市場銷售電費,不包括代收基金及附加。

第五篇:供電企業實施 峰谷分時電價面臨的風險及對策

【關鍵詞】面臨,風險,對策,分時,企業,實施,供電,電價,時段,用戶, 隨著第三產業和居民生活用電比重的不斷提高,電網日負荷峰谷分時差呈現逐漸增大的趨勢,對電網的供電可靠性和電能質量都帶來了不利的影響。為了提高電網負荷率,引導用戶電力消費,各類需求側管理手段應運而生,峰谷分時電價便是隨之發展起來的一種需求側管理手段,其目的在于降低電網高峰負荷,提高低谷負荷,從而改善系統負荷曲線。

在電力市場環境下,廠網分開,供電公司也成為一個獨立的法人實體,峰谷分時電價的制定必須考慮供電公司的經營風險。目前隨著現代工業的發展,日負荷峰谷分時差越來越大,這種負荷差變大的危害很大,影響電能的產量、質量、安全以及經濟運行,對供電企業及客戶都有很大的影響。高峰時段缺電,電力企業經濟效益下降,供電可靠性降低;峰谷段用電量倒置。另外,不同的電力客戶對電力供應的可靠性需求也不盡相同。廣大客戶呼吁可靠性更高、更便宜的電力供應,供電企業也要避免自身虧損的風險,盡可能地規避其所存在的一些不確定的風險因素,例如峰谷分時倒置、用戶大量流失等問題。因此,研究峰谷分時電價政策下供電企業的風險控制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一、實施峰谷分時電價后可能引致的風險

1.峰谷分時時段的劃分和峰谷分時價差拉開度不夠適宜

時段劃分較單一,不能夠真實反映當地系統負荷曲線的實際特點。我國實行分時電價。一般峰谷電價比采用的是峰段電價比平段高50%,谷段比平段低50%。由于差價不夠大,節省的電費不足以補償用戶的耗費,使得電網企業不能充分調動用戶高峰節電和低谷多用的積極性。而在另一些地區,由于事先無法準確預測用戶的反應,產生了峰谷倒置,造成電網調峰失敗。

2.實施效果時間錯位

分時電價開始實施時,需要一定時間段,用戶的反應才能完全體現出來。于是在峰谷分時電價應用的初期,供電企業會出現不明顯利潤或是較大額度的先期利潤。因為用戶響應有一定時間的滯后性質,其反應時間與電價推行時間之間會有一定差距。但當用戶做出完全響應甚至響應過度后,就容易出現負利潤現象。

3.分時電價調整缺乏實時性

分時電價的時段劃分及電價比只能反映一段時期內負荷及供電成本的規律,而不能精確反映實時負荷及供電成本的變化。這樣,電價未能與市場需求充分結合,也未充分體現價格的杠桿作用。所以峰谷分時電價的優勢并不能完全體現出來,甚至會影響分時電價的效果。有些地區由于產業結構調整導致負荷結構發生變化后,供電企業往往無權調整分時電價,這就使得電網企業在實施峰谷分時電價的過程中風險增大。

4.發電側峰谷分時電價和銷售側峰谷分時電價沒有聯動

廠網分開后,大部分地區的購電價格仍然是統一核算的,發電側峰平谷都是一個價,但售電價格是分時的,有的地區雖然也在發電側實施了峰谷分時電價,但是與銷售側峰谷分時電價的制定脫節,帶來發電側和銷售側兩端利益的不平衡,不利于峰谷分時電價的深入開展。

二、湖南電力實施峰谷分時電價風險規避對策

1.上網環節同步實行峰谷分時電價,實現上下網聯動

上網側峰谷時段劃分原則上應與銷售側峰谷時段劃分相同,高峰時段上網電價適當上浮,低谷時段上網電價相應下浮,上下浮動比例在保持上網電價水平基本穩定的前提下,參照用電側浮動比例和電價水平變化情況確定。

2.逐步推廣避峰(可中斷)和高可靠電價

根據用戶對供電可靠率(RS

1、RS3)和供電質量要求的不同,對具備條件的地區和用戶,逐步推廣高可靠性電價和避峰(可中斷)電價。高可靠性電價在現行電價基礎上適當提高,浮動幅度原則上不超過現行電價水平的20%;避峰(可中斷)電價在現行電價基礎上適當降低。電力供求緊張的地區,應加快推行高可靠性電價和避峰(可中斷)電價。 3.保留上網側的峰谷分時政策

峰谷分時電價政策是一種電價制度,對于優化資源配置、調節電力供求起到很好的價格杠桿作用。它包括銷售環節和上網環節,兩方面是相互平衡、互為補充的。不能因取消上網側的峰谷分時而影響銷售側峰谷分時政策的執行,因此,上網側的峰谷分時政策應保留,同時可以對湖南省峰谷分時電價政策作適當調整。

4.對低谷用電設立最低限價

采取這種做法能有效抑制純低谷、高能耗用電的過度增長,避免電力企業低谷時段出現購銷價格倒掛現象,緩解個別地區峰谷負荷倒掛的問題。根據目前的營銷信息系統,采取純低谷用戶低谷電價按與目錄電價的差額設立最低限價的辦法不好操作,同時也存在事后補收電費的嫌疑,建議改成按低谷電量所占比例來設限,即:若執行峰谷分時電價用戶的低谷電量超過全部電量60%的部分,電度電價按平段電價計收。

5.改變低谷時段基本電費減半的計收方式

原峰谷分時電價政策中,為鼓勵用戶多用低谷電,對于低谷時段出現的最大需量不計收基本電費,由此產生的損失全部由電網企業承擔。由于近幾年低谷電量快速增長,特別是出現了純低谷用戶,電網企業承擔的峰谷分時虧損也不斷加大。2004年雖對低谷時段出現的最大需量減半征收基本電費,但目前仍有較大虧損。我們認為,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能促進用戶均衡用電,減少發電企業調峰壓力,但純低谷用戶占用了大量電網調峰資源,電網企業難以回收電網建設增支成本,建議取消低谷時段最大需量減半征收政策,改按全額征收。通過以上調整,多收的資金可以適當彌補發電公司因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帶來的虧損。

6.進一步完善峰谷分時電價

(1)擴大銷售環節峰谷分時電價實行范圍和峰谷價差。除鐵路、醫院、部隊、學校、機關等不具備調峰能力的電力用戶外,大工業用戶和用電容量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其他電力用戶均應實行峰谷分時電價。有條件的地區可將實行范圍擴大到100千伏安以下電力用戶。在保持電價總水平基本不變的前提下,各地根據電力供需情況和用戶對峰谷電價的敏感程度,可將峰、谷時段電價差擴大到5~7倍。對于高峰用電期間出現的尖峰時段,各地應從高峰時段中劃出尖峰時段并實行尖峰電價。尖峰電價可在現行高峰電價上浮比例基礎上再上浮10~20個百分點。

(2)優化峰谷時段劃分。各地可根據電網實際負荷特性變化情況,對峰谷時段進行調整,但一年內調整次數不得多于一次。同一區域電網內聯系緊密的省級電網,峰谷時段劃分應考慮相互錯峰、互為備用的因素。為防止部分地區利用峰谷分時電價政策發展高耗能、高污染企業,導致用電負荷倒掛,對只用低谷廉價電能的工業、企業(含擁有自備電廠企業)實行低谷用電量設限,對其低谷時段用電量占總用電量比重超過65%以上的部分執行平段價格。

三、結論

電力市場中供電企業面臨著安全運行風險、經營風險等風險,這就使得供電企業必須拿出切實可行的應對措施來規避自身的風險,從而達到其自身利益最大化目的。對供電企業規避其風險的切入點和對象有很多,但是其中的關鍵和重點就是電價對于企業經營收益以及風險的影響。電價作為電力市場的核心問題之一,其異常波動又是導致風險發生的主要原因。因此,如何對這些峰谷分時電價的風險進行分析、定量、測算、控制、規避,是供電企業必須面對和解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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