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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亂收費的自查報告

2023-06-16

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下,越來越多的行業,開始通過報告的方式,用于記錄工作內容。怎么樣才能寫出優質的報告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制止亂收費的自查報告》相關資料,歡迎閱讀!

第一篇:制止亂收費的自查報告

制止亂收費自查自糾報告及措施

本學期開學后,我校全體教師認真學習了新頒布的《義務教育法》,學習了有關制止教育亂收費的法規法律,提高了思想認識。全體教師教師一致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要保持廉潔自律的工作作風,表態堅決不向學生亂收費和濫發、推銷除課本以外的任何教輔資料,自覺抵制商業賄賂,保持艱苦樸素的工作作風,學校實行校務公開制度,對各項工作增強透明度,自覺接受群眾監督,嚴格各項管理制度。本季度我校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只收取學生作業本款,除此之外,沒有向學生再收取任何費用。主要措施

1、組織全體教師學習《義務教育法》,寫出體會,并在全校教師會議上交流。

2、端正辦學理念,提高認識,嚴禁向學生收取除作業本以外的任何費用。

3、在假期間,嚴禁任何教師舉辦各種形式的培訓班,一經發現,要立即制止;嚴重者,不聽勸告者馬上報告上級領導。

4、教育廣大教師一定要保持廉潔自律的工作作風,不濫發或幫助推銷除課本以外的任何教輔資料。

5、對國家拔付給我校的公用經費、??顚S?,不胡支亂開;嚴把審批觀,嚴格做到校務公開,對百元以上的支出項目,要經校委研究才可使用。

6、對學校的各項工作,要增強透明度,自覺接受群眾監督。

第二篇:關于制止亂收費、亂訂資料的規定

中 心 小 學

關于制止亂收費、亂訂資料的規定

為嚴明紀律,嚴肅校風,進一步規范教師行為,制止亂收費、亂訂資料的現象發生,按照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的要求,現作規定如下:

1、 嚴禁級部、班主任或教師以任何理由統一或部分給學生訂購報紙、單測卷、復習資料等各種教輔資料。

2、 嚴禁級部、班主任或教師以任何理由統一或部分給學生私自在外刻印試卷、練習題等。

3、 嚴禁級部、班主任或教師巧立名目,收取其他各種違反上級規定的各種費用。

4、 班級和教師個人為發展學生特長而舉辦的體育、美術等輔導班,應無償進行,嚴禁向學生收取費用。

5、 學校鼓勵教師在節約實用的原則下,自刻試卷練習題,以級部、學科為單位由學校統一印刷。

6、 對于學生確需的教輔資料,可由學生自主到校外購買。 對于頂風冒進者,一經學校查實,學校將給予嚴厲的處罰: (1)責令相關責任人寫出深刻檢查,限期如數退款。

(2)對于課任教師未造成嚴重后果的,通報批評,取消評優樹先資格;經批評教育不改者,調離中學;后果嚴重者,報市教育局備案,給予辭退。

(3)對于學校領導干部,明知故犯者,除按上述規定處理外,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將停職審查,根據態度,決定其任職;如造成嚴重后果者,將報上級部門批準,撤消其一切職務。

(4)違反法律者,學校將交由司法部門處理。

(5)對于黨員,除按上述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或法律制裁外,將報請上級組織給予黨級處分。

中 心 小 學 2009.2.17

第三篇:河北省制止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的

若干規定

1994-12-22

(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1994年12月22日公

布施行)

第一條 為制止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以下簡稱三亂)行為,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

益,加強廉政建設,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物價、經貿、計劃、法制等部門,必須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收費、罰款、集資、募捐等行為的管理和監督檢查,預防和制止三亂行為。

審計部門依法對收費、罰款、集資、募捐等單位的財務收支情況,實施審計監督。

監察部門依法對收費、罰款、集資、募捐等行為,實施行政監察,并負責督促、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查

處三亂行為的工作。

第三條 除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之外,任何地方、部門和個人均無權設置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除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之外,任何地方、部門和個人均無權設置罰沒項目,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無償地、非自愿地提供財力、物力和人力。

第四條 法律、法規、規章授予罰款權的行政機關和收費單位必須到同級財政、物價和法制部門辦理《河北省收費許可證》(以下簡稱《收費許可證》)和《罰沒許可證》后,方可收費、罰款。

第五條 收費單位必須配備專、兼職收費人員,在收費區域內公布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實行持證收費。

行政執行人員行使罰款權,必須向相對人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和有關罰款規定。

收到費款、罰款后,必須向相對人開具財政部門統一印制或者監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和罰沒專用票據,并加蓋單位財務專用章或者收費專用章和收費人員、行政執法人員個人印章或者簽名。

第六條 下列行為屬于亂收費行為,必須禁止:

(一)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范圍的;

(二)無《收費許可證》收費的;

(三)收費單位被撤銷或者收費項目被撤銷、廢止后不終止收費的;

(四)不持證收費或者不按規定公布收費項目、范圍和標準的;

(五)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國家機關在職責范圍內辦理公務收費的;

(六)在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之外,對企業進行檢查、評比、達標、升級、評優、鑒定、考試等活

動,并從中收費的;

(七)將國家機關職能轉移、分解到下屬事業單位或者經濟實體,進行有償服務的;

(八)國家機關在發放證照及辦理有關手續時,收取抵押金或者保證金的;

(九)利用職權或者壟斷地位只收費不服務或者強行服務收費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收費行為。

第七條 下列行為屬于亂罰款行為,必須禁止:

(一)超越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擅自設立罰款項目、提高罰款標準、擴大罰款范圍、超越法定期

限的;

(二)無《罰沒許可證》擅自罰款的;

(三)行政執行人員實施罰款處罰時,不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和有關罰款規定的;

(四)罰款數額較大,不制作處罰決定書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罰款行為。

第八條 下列行為屬于亂攤派行為,必須禁止:

(一)除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之外,要求單位和個人集資的;

(二)除發生重大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等緊急情況外,要求單位和個人贊助、資助和捐贈財物的;

(三)除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之外,無償借調企業事業單位人員的;

(四)行業主管部門強行要求企業事業單位參加各種有償培訓或者購買不需要的技術業務資料或者器

材的;

(五)憑借職權強行要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訂閱圖書、報刊、音像制品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攤派行為。

第九條 財政、物價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款行為進行定期審驗。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和執行罰款單位必須按規定向財政、物價部門報送收費、罰款情況統計表,提供帳冊和專用票據。

第十條 罰款和按國家規定納入財政預算的行政性收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費和罰款收入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上繳同級財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

暫未納入預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費和事業性收費,按《河北省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管理。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不得給執行罰款單位下達罰款指標;不得將罰款收入與

單位經費劃撥掛鉤;不得搞任何形式的提成。

執行罰款單位不得給行政執法人員下達罰款指標;不得將罰款收入與個人獎金、補貼收入掛鉤。

第十二條 對三亂行為,相對人有權抵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三亂行為進行舉報。

嚴禁對抵制、舉報三亂行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打擊報復。

第十三條 財政、物價、審計、經貿、計劃、法制等部門接到對三亂行為的舉報后,經初步審查,屬于本部門管轄且符合立案條件的,必須立案調查,并在兩個月內結案,作出處理決定。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辦案期限的,應當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但最遲不超過三個月;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涉及本級政府的,應當報請上級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查處;重大的三亂行為,應當通報監察

部門,與監察部門共同查處。

有關部門對三亂行為的管轄權發生爭議時,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同級監察部門指定

管轄。

第十四條 在查處三亂行為過程中,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積極配合,被調查單位或者個人必須如實提供票據、帳冊、資料等有關情況;不得阻撓、拒絕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十五條 亂收費行為由財政、物價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查處。有本規定第六條第

(四)項亂收費行為的,責令改正,將違法收費收繳同級財政,并視情節輕重處以違法收費金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罰款;有其余幾項亂收費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限期將違法收費退還被收費單位或者個人;不能退還的,收繳同級財政,并視情節輕重處以違法收費金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罰款。

第十六條 亂罰款行為由財政、法制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查處。有本規定第七條第

(三)、

(四)項亂罰款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將違法罰款收繳同級財政并視情節輕重處以違法罰款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罰款;有其余幾項亂罰款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限期將違法罰款退還被罰單位或者個人;不能退還的,收繳同級財政,并視情節輕重處以違法罰款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罰款。

第十七條 亂攤派行為由審計部門會同經貿、計劃、農業部門負責查處。有本規定第八條所列亂攤派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限期將所收款物退還被攤派單位;不能退還的,收繳同級財政,并視情節輕重處以

違法所得金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罰款。

攤派財物已不存在或者攤派人力的,退還相當于所攤派財物價值的款額或者相當于所攤派人力的勞動

報酬。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由財政、審計部門依照有關財務管理的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和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有違反治安管理和其他有關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實施三亂行為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三款和第十四條規定的;

(三)監察、財政、物價、審計、經貿、計劃、法制等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

私舞弊、收受賄賂的;

(四)轉借、涂改、偽造《收費許可證》、《罰沒許可證》和收費、罰沒票據的;

(五)不開具財政部門統一印制或者監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專用票據,多收費、多罰款,少開

票的;

(六)收費單位合并、分立、改變名稱或者收費項目、標準調整后,不按規定辦理《收費許可證》變

更手續繼續收費的。

第二十條 對制止、抵制和舉報三亂行為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同級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應當給予

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據《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第二十二條 面向農民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集資和各種攤派的管理和監督按有關法規執行。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2月22日

第四篇:民政部關于嚴格制止借婚姻登記亂收費的通知

(民函〔2004〕83號 2004年4月15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計劃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最近,國務院價格管理部門對部分省婚姻登記收費情況進行了調查,發現有的婚姻登記機關在辦理婚姻登記中亂收費現象比較嚴重,主要表現為:第一,取消項目繼續收費。如向農民收《婚育學校結業證》費、《離婚調解書》費。第二,強制服務收費。如在給農民辦理結婚登記時強制銷售存放結婚證的燙金盒。第三,巧立名目搭車收費。如在辦理婚姻登記時搭售福利彩票或搭車收取婚前教育書籍、光盤、胸花和彩條等費用。第四,使用票據不規范。有的婚姻登記機關在辦理結婚登記收費時,沒有按照財務規定使用規范票據,而使用一般收款收據。

《婚姻登記條例》實施后,民政部門特別是婚姻登記機關亂收費的現象已成為群眾投訴的熱點和媒體關注的焦點。據了解,調查中發現的上述問題并不是個別現象,而且個別地方還相當嚴重?;橐龅怯浿械膩y收費問題應當引起各級民政部門的高度重視。為切實保障《婚姻登記條例》的貫徹實施,根據民政部2004年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要點中關于“堅決取消任何非自愿收費服務項目和各種搭車收費”的要求,杜絕婚姻登記工作中亂收費的現象,現就治理整頓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級民政部門必須從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認識治理婚姻登記亂收費的必要性和緊迫性。要端正思想,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減輕農民負擔的工作要求,切實維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體現民政工作以民為本的宗旨。

二、采取必要措施,積極解決婚姻登記工作的編制和經費問題?;橐龅怯浭钦娜粘J聞招怨ぷ?,任務重,責任大,各級民政部門要積極爭取同級編制部門和財政部門,解決登記機關的編制和經費問題。凡尚未解決編制和經費的可暫緩集中登記。地處偏遠山區,人稀地廣、交通不便的,不必強行集中登記。

三、要嚴格區分婚姻登記與婚姻服務的界限,做到婚姻登記與婚姻服務的人員、場地及收費三分開,禁止人員混用、場地交叉、收費混合的現象發生?;橐龅怯洐C關不允許開展任何收費服務業務,收取婚姻證書的工本費必須實行價格公示制度。要在辦理登記處的明顯位置明確公示證書工本費的收費標準,嚴格按照國家統一收費標準收費。收取工本費應開具正式行政事業票據,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或增加收費項目。

四、各級民政部門的婚姻服務機構在開展婚姻服務工作中,必須堅持當事人自愿的原則。所有收費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必須經當地物價部門核定?;橐龇諜C構必須在明顯處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及價格管理部門批準收費的文號,明示所有收費服務均為當事人自愿,同時須公布價格管理部門的監督電話及婚姻服務機構的上級投訴電話。收費服務必須使用正式發票,嚴禁搞強制性服務和任何形式的搭車收費。各級民政部門要正確引導婚姻服務,不得給登記機關下達婚姻服務創收任務。

五、要將治理婚姻登記搭車收費和亂收費問題作為今年開展執法檢查的工作重點。根據民政部《關于印發<民政部2004年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要點>的通知》(民發〔2004〕17號)的要求,要通過開展執法檢查進一步加強婚姻登記機關的行風建設,樹立良好的形象。各級婚姻業務主管部門要會同紀檢監察部門,按本通知要求共同對本轄區內的所有婚姻登記機關的登記收費及所有民政部門管理的婚姻服務機構的服務收費情況進行檢查,發現不規范的問題及時予以糾正,徹底清理整頓婚姻登記中的亂收費問題。民政部將于下半年組織若干個檢查組,重點檢查婚姻登記機關的行風建設情況,特別是婚姻登記中有無亂收費問題。

各級民政部門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加強領導,強化監督,抓好檢查落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在2004年7月底以前,要將執法檢查和清理整頓情況書面分別報部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司、監察局。

第五篇: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收費管理制止亂收費的通知

【發布單位】82102

【發布文號】川府發[1995]48號 【發布日期】1995-03-17 【生效日期】1995-03-1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文件來源】中國法院網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收費管理制止亂收費的通知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七日川府發[1995]48號)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開展反腐敗斗爭的總體部署,我省對各項收費實施了全面整改,在較大程度上抑制了亂收費現象的蔓延,減輕了人民群眾和企事業單位的不合理負擔。但目前在一些地方和部門,仍不同程度地存在越權審批或自立收費項目,隨意設卡收費,任意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自制票據或不按規定使用收費票據,以及違反收費資金管理規定,擅自轉移資金,逃避財政監督的現象。這不僅加重了企業和群眾的負擔,擾亂了經濟秩序,而且損害了國家利益,敗壞了黨風和社會風氣。為進一步制止亂收費,加強對收費的管理,端正黨風,嚴肅政紀,切實減輕企業和群眾的不合理負擔,特作如下通知:

一、

一、嚴格收費管理權限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堅決制止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的決定》(中發[1990]16號文)規定:“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審批權限集中在中央和省(不含計劃單列市)兩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 關于治理亂收費的規定>》(中辦發[1993]18號)再次強調:“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實行中央和省兩級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各級人民政府(包括計劃單列市)及其各部門無權審批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或調整收費標準。”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地區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執行上述規定,不得越權審批、設立收費項目,不得自行提高收費標準、任意擴大收費范圍。

二、

二、嚴格收費項目審批

財政、物價部門對現行的收費項目要進行清理,凡是由主管部門或其它部門單家行文立項的收費,必須立即停止,并收繳其收費許可證。今后,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審批、收費標準的制定和調整,必須由省財政廳、省物價局共同批準;重要的收費項目報省人民政府批準;面向農民的行政事業性收費,要經主管農業的部門審核;制定有關法律、法規,凡涉及行政事業性收費的,要事先征求財政、物價部門的意見,并由物價、財政部門核定具體收費標準,納入收費管理。除物價、財政部門以外的其他任何部門都無權審批、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或調整收費標準。

三、

三、建立健全收費許可證、收費票據和審驗、票據稽查制度

收費單位必須到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持證收費,公開收費項目、范圍和標準,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

財政部門負責收費票據的印制、發放和監督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印制、出售、承印收費票據。收費單位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專用票據,否則將視為非法收費予以查處。有關收費票據(含基金)的印制、發放、保管、繳銷、稽查等管理制度,由省財政廳盡快制定。

財政、物價部門對有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單位要開展經常性檢查和審查,對不合格的單位要調銷其收費許可證,并限期整改,對情節嚴重的要依法從重處理。

對無證收費,不持證亮證收費或沒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制定票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交費。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向物價、財政部門檢舉違反國家規定的收費行為。

四、

四、加強資金管理

根據中央有關規定,所有收費收入均屬于財政性資金,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行政事業性收費的財務管理,收費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行政性收費要逐步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內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另行制定。尚未納入預算內管理的行政性收費、專項收費、事業性收費及各種基金,要執行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按《四川省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的規定,收入上交財政部門在銀行開設的預算外資金專戶,支出由用款單位編制計劃,經財政部門審核后按計劃撥給。

凡未按《四川省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資金的,要按照《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及《四川省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并追究直接領導人及財務人員的責任,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門處理。

五、

五、加強對亂收費的治理

財政、物價、審計、監察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收費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本通知有關要求,繼續亂收費的地方,除沒收其非法所得,上交省財政外,還將在全省通報批評,并追究當地黨政負責人及有關人員的責任,觸犯刑律的,要堅決依法處理。

各地、各部門一定要充分認識亂收費造成的嚴重危害,將制止亂收費作為反腐敗斗爭和落實中央加強宏觀調控措施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加強對收費管理的領導。接此通知后,各地要提出具體貫徹措施,抓緊組織落實,按中辦發[1993]18號文件的要求,對各地亂收費的情況在前一段清理的基礎上,再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對亂收費的行為必須堅決制止,堅決糾正,并將清理情況于1995年5月底前報省財政廳、省物價局。各地要將制止亂收費的工作作為稅收、財務、物價三大檢查的一項重要內容進行檢查。今后每年都要列入三大檢查并作為一個重要工作來抓,使之制度化、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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