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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塵防治工作分類管理

2023-05-16

第一篇:揚塵防治工作分類管理

揚塵防治管理制度

項目經理

1、負責組織本項目關于揚塵污染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及揚塵污染防治知識的學習,不斷提高全體員工的環保意識和文明素質水平。

2、負責組織實施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向各級管理人員及各施工班組、專項分包施工隊伍下達揚塵污染防治任務,對完成各項揚塵污染防治任務負責。

3、負責組織本項目對執行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工作的檢查,發現問題,落實措施,直至整改符合要求。

4、組織召開揚塵治理專題會議,解決施工過程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5、嚴格按文明施工組織生產,在組織對各施工階段(分部分項)進行自檢時把揚塵控制一并列入驗收,并將揚塵管理及控制結果作為項目評優評先考核指標。

6、確保揚塵治理費用的及時投入,保證轉款專用。

7、杜絕揚塵污染投訴事件,組織協調好周邊關系,及時處理項目施工中的揚塵污染問題,積極采取改進措施和利用先進技術把揚塵污染降到最低,以確保作業人員及周邊居民的健康安全。

生產經理

1、全面協助項目經理搞好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對揚塵控制方案在施工現場中的實施情況及各級責任制在生產中的落實情況負主要領導責任。

2、根據各施工班組及分包隊伍的作業范圍,檢查涉及揚塵控制的措施是否有效,如不能達到有效控制的目的,立即責成整改。

3、堅決制止一切違規違章行為,對違章操作造成揚塵污染者,進行批評教育并實施處罰。

4、組織對施工現場揚塵治理情況進行檢查,對發現的情況落實整改。

5、合理安排作業時間,協調各工種之間作業關系,防止交叉作業、重復作業造成揚塵重度污染。

6、嚴格按文明施工要求組織生產,采取有效措施和先進技術把揚塵污染降到最低,確保無揚塵污染投訴事件。

技術負責人

1、負責組織編制《施工現場揚塵控制方案》,對方案在實施中的技術問題負直接領導責任。

2、組織對方案的技術交底并督促檢查方案在生產中的落實情況。

3、深入施工現場,檢查各個揚塵控制環節是否達到有效控制目的,發現隱患,及時制定整改措施,并跟蹤整改結果。

4、組織技術攻關,積極采用先進技術和改進防治措施,不斷提高揚塵污染防治的技術水平和效率。

5、制止一切違規違章行為,對違章操作造成揚塵污染者提出處理意見和對如何搞好項目揚塵控制提出合理化建議。 防塵治理專員

1、協助技術負責人制定《施工現場揚塵控制方案》,嚴格執行方案中的各項措施,定期進行檢查并記錄。

2、負責揚塵控制宣傳教育工作,及時傳達、發放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督促檢查方案在施工現場中的實施情況及各級責任制在生產中的落實情況。

3、制止一切違規違章行為,建好影相資料和記錄,并對違章操作造成揚塵污染者提出處理意見。

4、發現嚴重污染環境問題,及時制止和向項目負責人報告,提出改進或整改意見,并跟蹤整改結果。

安全員

1、對項目的揚塵治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2、宣傳和貫徹國家有關揚塵治理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認真執行各項揚塵治理的管理規定

3、將揚塵治理納入到三級安全教育入場培訓工作當中。

4、參與組織的揚塵治理專項檢查,并對發現的問題,進行監督整改。

5、制止一切違規違章行為,對違章操作造成揚塵污染者提出處理意見和對如何搞好項目揚塵控制提出合理化建議

6、歸檔管理有關揚塵治理的資料。

7、發現嚴重污染環境問題,及時制止和向項目負責人報告,提出改進或整改意見,并跟蹤整改結果。 施工管理人員

1、嚴格按《施工現場揚塵控制方案》中的各項措施對施工現場揚塵污染實施有效控制,并負責搞好現場教育和交底工作。

2、本著“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自負責好分管責任片區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及時傳達上級有關文件精神,并檢查跟蹤落實情況。

3、制止一切違規違章行為,發現隱患,立即整改,并對違章操作造成揚塵污染者實施現場處罰。

4、積極采用先進技術和改進防治措施,把揚塵污染降到最低,確保無揚塵污染投訴事件。

5、發現嚴重污染環境問題,及時制止和向項目負責人報告,提出改進或整改意見,并跟蹤整改結果。

施工班組

1、根據《施工現場揚塵控制方案》中的防治措施,結合本工種施工內容,對本工種施工中產生的揚塵污染實施有效控制。

2、認真傳達項目部有關揚塵污染控制的會議精神和上級有關指示精神,根據“誰施工、誰負責”的原則,負責搞好本施工班組現場教育和交底工作,增強工人環境意識。

3、嚴格按要求搞好文明施工,不亂堆亂放,輕拿輕放,保持作業場地每天清潔干凈(清掃采用濕作法),防止塵土飛揚。

4、根據本工種的施工要求,積極采取先進技術和改進防治措施,力求把揚塵污染控制到最低。

5、出現不可避免造成揚塵嚴重污染問題,要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報告,等整改結果符合要求后再作業。

6、杜絕本班組出現揚塵污染投訴事件。

第二篇: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山東省人民政府令

第248號

《山東省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12月27日省政府第11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姜大明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山東省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防治揚塵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與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在建設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道路保潔、物料運輸與堆存、采石取土、養護綠化等活動產生的松散顆粒物質對大氣環境和人體健康造成的不良影響。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規劃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建立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利、林業、價格等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研究制定有關政策措施,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利、林業、價格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揚塵污染防治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防治揚塵污染的義務,有權對造成揚塵污染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舉報。

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揚塵污染投訴和舉報制度,及時受理對揚塵污染的投訴和舉報,并依法作出處理。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利、林業等部門制定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揚塵污染環境監測制度,建立揚塵污染環境監測網絡,加強對大氣顆粒物濃度和道路積塵負荷的監測監控,定期公布揚塵污染狀況的環境信息。

第八條 可能產生揚塵污染的單位,應當制定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制度和防治措施,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施工承發包合同,應當明確施工單位的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預算。

第九條 建設單位報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包括揚塵污染防治內容。

對可能產生揚塵污染、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的建設項目,該項目審批部門不得批準其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條 建設項目監理單位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工程監理細則,對發現的揚塵污染行為,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改正,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制,采取遮蓋、圍擋、密閉、噴灑、沖洗、綠化等防塵措施,施工工地內車行道路應當采取硬化等降塵措施,裸露地面應當鋪設礁渣、細石或者其他功能相當的材料,或者采取覆蓋防塵布或者防塵網等措施,保持施工場所和周圍環境的清潔。

進行管線和道路施工除符合前款規定外,還應當對回填的溝槽,采取灑水、覆蓋等措施,防止揚塵污染。

禁止工程施工單位從高處向下傾倒或者拋灑各類散裝物料和建筑垃圾。

第十二條 道路保潔應當遵守下列防塵規定:

(一)城市主要道路推廣使用高壓清洗車等機械化清掃沖刷方式;

(二)采用人工方式清掃道路的,應當符合市容環境衛生作業規范;

(三)路面破損的,應當采取防塵措施,及時修復;

(四)下水道的清疏污泥應當當日清運,不得在道路上堆積。

第十三條 在城鎮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保持車容整潔,不得帶泥帶灰上路。

運輸砂石、渣土、土方、垃圾等物料的車輛應當采取蓬蓋、密閉等措施,防止在運輸過程中因物料遺撒或者泄漏而產生揚塵污染。

第十四條 碼頭、堆場、露天倉庫的物料堆存應當遵守下列防塵規定:

(一)堆場的場坪、路面應當進行硬化處理,并保持路面整潔;

(二)堆場周邊應當配備高于堆存物料的圍擋、防風抑塵網等設施;大型堆場應當配置車輛清洗專用設施;

(三)對堆場物料應當根據物料類別采取相應的覆蓋、噴淋和圍擋等防風抑塵措施;

(四)露天裝卸物料應當采取灑水、噴淋等抑塵措施;密閉輸送物料應當在裝料、卸料處配備吸塵、噴淋等防塵設施。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綠化責任制,根據本地實際,加強城區及周邊地區綠化,防治揚塵污染和土壤風蝕影響。

第十六條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揚塵污染防治的需要,劃定禁止從事砂石、石灰石開采和加工等易產生揚塵污染活動的區域。

第十七條 對產生揚塵污染的企業,實行揚塵排污收費制度。具體辦法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八條 對產生揚塵污染的企業,實行綠色信貸制度。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人民銀行提供產生揚塵污染企業的環境違法信息;人民銀行應當將企業的環境違法信息錄入企業征信系統,作為提供金融服務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市揚塵污染防治考核評價制度,將城市揚塵污染防治作為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大氣環境保護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定期公布考核評價結果。

第二十條 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利、林業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工程施工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鄉建設或者當地政府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責令其停工整頓:

(一)未建立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制的;

(二)施工工地內裸露地面未鋪設礁渣、細石或者其他功能相當的材料,或者未采取覆蓋防塵布或者防塵網等措施的;

(三)管線和道路施工未對回填的溝槽采取灑水、覆蓋等措施的;

(四)從高處向下傾倒或者拋灑各類散裝物料和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工程施工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或者當地政府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

(一)施工時未采取遮蓋、圍擋、密閉、噴灑、沖洗、綠化等防塵措施的;

(二)運送砂石、渣土、垃圾等物料的車輛未采取蓬蓋、密閉等有效防塵措施的;

(三)未對施工工地車行道路采取硬化等降塵措施的。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道路保潔作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或者當地政府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下罰款:

(一)采用人工方式清掃道路不符合市容環境衛生作業規范的;

(二)對破損路面未采取防塵措施并及時修復的;

(三)對下水道的清疏污泥未當日清運并在道路上堆積的。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碼頭、堆場、露天倉庫的物料堆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堆場的場坪、路面未進行硬化處理,路面未保持整潔的;

(二)堆場周邊未配備高于堆場物料的圍擋、防風抑塵網等設施的;

(三)大型堆場未配置車輛清洗專用設施的;

(四)對堆場物料未根據物料類別采取相應的覆蓋、噴淋、圍擋等防風抑塵措施的;

(五)露天裝卸物料未采取灑水、噴淋等抑塵措施的;

(六)密閉輸送物料未在裝料、卸料處配備吸塵、噴淋等防塵設施的。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禁止區域內從事砂石、石灰石開采和加工等易產生揚塵污染活動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被檢查單位和個人不予配合檢查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政府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揚塵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2年1月4日印發

第三篇:揚塵污染防治長效管理辦法.

濟南市高新產業技術開發區揚塵污染防治長效管理 辦法

一、目的和依據

為了防治揚塵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二、相關定義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范圍內揚塵污染防治及其相關的管

理活動;所稱揚塵污染,是指泥地裸露,以及在房屋建設施工、道路與管線施工、房屋拆除、物料運輸、物料堆放、道路保潔、植物栽種和養護等活動中產生粉塵顆粒物,對大氣造成的污染;所稱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砂石、灰土、灰漿、灰膏、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產生粉塵顆粒物的物料。

三、管理部門

濟南市高新區環護分局(以下簡稱環保分局對區市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并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高新區建設、市政、公安、交通、市容環衛、綠化、等有關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四、污染監測和信息溝通

分局應當加強對揚塵污染的環境監測監控,定期公布揚塵污染狀況的環境信息。

五、揚塵污染防治總體方案和計劃

環保分局應當根據揚塵污染防治的需要,會同高新區有關管理部門制定揚塵污染防治總體方案。

高新區建設、市政、公安、交通、市容環衛、綠化、等有關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揚塵污染防治總體方案,制定揚塵污染防治實施計劃,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揚塵污染。

六、行業防治揚塵污染規范

(一建設工程、綠化建設、房屋拆除揚塵污染防治責任

房屋建設、道路與管線建設以及綠化建設、房屋拆除的建設單位應當將防治揚塵污染的費用列入工程概算,并在與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承發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防治揚塵污染的責任。

(二建設工程施工一般防塵要求

在中心城、新城、中心鎮、旅游區(點、大型客運交通集散點范圍內的建設工程施工,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1,施工工地內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應當在其周圍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封閉性圍

攔;工程腳手架外側必須使用密目式安全網進行封閉。

2,工程項目竣工后30日內,施工單位應當平整施工工地,并清除積土、堆物。 3,不得使用空氣壓縮機來清理車輛、設備和物料的塵埃。 4,施工工地的地面應當進行硬化處理。

5,在進行產生大量泥漿的施工作業時,應當配備相應的泥漿池、泥漿溝,做到泥漿不外流,廢漿應當采用密封式罐車外運。

6,在中心城范圍內,混凝土攪拌量每日在30立方米以上的,禁止現場露天攪拌;混凝土攪拌量每日在30立方米以下,需要在現場露天攪拌的,應當采取相應的揚塵防治措施。

7,施工單位應當使用預拌砂漿。 (三房屋建設施工防塵要求

在中心城、新城、中心鎮、旅游區(點、大型客運交通集散點范圍內的房屋建設施工,除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揚塵污染防治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施工工地周圍設置不低于2米的硬質密閉圍擋。

2,在施工工地內,設置車輛清洗設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淀設施;運輸車輛應當在除泥、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施工工地。

3,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48小時內不能完成清運的,應當在施工工地內設置臨時堆放場,臨時堆放場應當采取圍擋、遮蓋等防塵措施。

4,在建筑物、構筑物上運送散裝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應當采用密閉方式清運,禁止高空拋擲、揚撒。

5,閑置6個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建設單位應當對其裸露泥地進行臨時綠化或者鋪裝。

(四道路與管線施工防塵要求

在中心城、新城、中心鎮、旅游區(點、大型客運交通集散點范圍內的道路與管線施工,除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揚塵污染防治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新建、大修道路工程,其施工工地應當設置不低于2米的硬質密閉圍檔。

2,道路與管線施工堆土超過48小時的,應當采取覆蓋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3,使用風鉆挖掘地面或者清掃施工現場時,應當向地面灑水。

(五房屋拆除防塵要求

在中心城、新城、中心鎮、旅游區(點范圍內的房屋拆除作業中,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1,氣象預報風速達到5級以上時,應當停止房屋爆破或者拆除房屋。

2,拆除房屋或者進行房屋爆破,應當對被拆除或者被爆破的房屋進行灑水或者噴淋;人工拆除房屋時,實行灑水或者噴淋措施可能導致房屋結構疏松而危及施工人員安全

的除外。

3,在施工工地內,設置車輛清洗設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淀設施;運輸車輛應當在除泥、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施工工地。

4,建筑垃圾在48小時內不能完成清運的,應當采取遮蓋、灑水等防塵措施。 (六施工作業揚塵污染防治的管理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的規定,將揚塵污染防治的要求納入房屋建設施工技術規范和房屋拆除施工技術規范;市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第二條、第四條的規定,將揚塵污染防治的要求納入道路與管線施工技術規范。

從事房屋建設、道路與管線施工、房屋拆除的施工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制定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建立相應的責任制度和作業記錄臺帳,并指定專人具體負責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從事房屋建設、房屋拆除的施工單位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在工程開工3個工作日前報施工所在地的區、縣建設

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在工程開工前,將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在建筑工地周圍醒目位置公布,公布期至工程施工結束,公布期間應當保持公布內容的清晰完好。從事道路與管線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在工程開工3個工作日前報施工所在地的區、縣市政主管部門備案。

(七物料運輸防塵要求

在中心城、新城、中心鎮、旅游區(點范圍內運輸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用密閉化車輛運輸。不具備密閉化運輸條件的,應當委托符合密閉化運輸要求的單位或個人承運。

運輸單位和個人應當加強對車輛機械密閉裝置的維護,確保設備正常使用,運輸途中的物料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飛揚。

運輸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車輛不符合密閉化運輸要求的,市容環衛管理部門不予發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證》。

(八碼頭、堆場、露天倉庫的防塵要求

在中心城、新城、中心鎮、一般鎮范圍內堆放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的碼頭、堆場和露天倉庫,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1,地面進行硬化處理。

2,采用混凝土圍墻或者天棚儲庫,庫內配備噴淋或者 其他抑塵措施。

3,采用密閉輸送設備作業的,應當在落料、卸料處配備吸塵、噴淋等防塵設施,并保持防塵設施的正常使用。

4,在出口處設置車輛清洗的專用場地,配備運輸車輛沖洗保潔設施。 5,劃分料區和道路界限,及時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潔,并及時清洗。

中心城、新城、中心鎮、一般鎮范圍內現有堆放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碼頭、堆場、露天倉庫不符合前款規定要求的,其所有者或管理者應當在本辦法實施后6個月內,按照前款的規定進行改造。

(九道路保潔防塵要求

中心城、新城、中心鎮范圍內的道路保潔作業,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1,除雨天或者最低氣溫在攝氏4度以下的天氣外,城市主要道路車行道至少每日沖洗1次、主要道路的人行道至少每3日沖洗1次。

,2,城市主要道路、高速公路、高架道路實行機械化灑水清掃,其他道路鼓勵采取機械化灑水清掃。

3,采用人工方式清掃的,應當符合本市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規范。 市容環衛管理部門、市政管理部門應當將道路保潔過程中揚塵污染防治要求,納入保潔作業技術規范。

(十植物栽種和養護防塵措施

在中心城、新城、中心鎮范圍內進行植物栽種和養護作業,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1,栽植行道樹,所挖樹穴在48小時內不能栽植的,樹穴和栽種土應當采取覆蓋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行道樹栽植后,應當當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運,不能完成清運的,應當進行遮蓋。

2,3000平方米以上的成片綠化建設,在綠化用地周圍設置不低于2米的硬質密閉圍擋,在施工工地內設置車輛清洗設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淀設施,運輸車輛應當在除泥、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施工工地。

3,綠化帶、行道樹下的裸露泥地應當栽種綠化或者鋪裝。

綠化管理部門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要求,納入綠化建設和養護技術規范。 (十一裸土的綠化和鋪裝

中心城范圍內的裸露泥地,應當進行綠化或者鋪裝。有關責任人按照下列方式確定: 1,單位范圍內的裸露泥地,由所在單位進行綠化或者鋪裝。

2,居住區內的裸露泥地,由業主委托物業管理企業進行綠化或者鋪裝。 3,由市政、水務、綠化管理部門負責管理的市政道路、河道沿線、公共綠地的裸露泥地,分別由市政、水務、綠化管理部門組織進行綠化或者鋪裝。

七、監督檢查

環保分局應當加強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其他有關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揚塵污染場所、設施的監督檢查。對綜合性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環保分局可以組織相關管理部門實施聯合執法檢查。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與檢查內容有關的資料,不得隱瞞,不得拒絕或者阻撓有關管理人員的監督檢查。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不按照本辦法規定采取有效防塵措

施的,有關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環保分局可以定期向社會公布違法名單。

環保分局和有關管理部門與市政公開電話12345實行

聯動,接受公眾對揚塵污染的舉報和投訴。受理揚塵污染的舉報和投訴后,環保分局或者有關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趕赴現場檢查,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對查證屬實的,有關管理部門應當給予舉報人或者投訴人獎勵。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管理人員對應當予以受理的事項不予受理,或者對應當予以查處的違法行為不予查處,致使公共利益造成嚴重損害,或者有濫用職權、違法審批、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篇:防治揚塵、控制噪聲管理的協議書

總包單位(以下簡稱甲方):江蘇科能電力機械有限公司分包單位(以下簡稱乙方):常州市東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名稱:車間

一、車間二

為了切實加強施工現場防治揚塵、控制噪聲的管理,雙方本著平等的原則,簽訂本協議書。甲方和乙方均應嚴格遵守本協議書規定的權利、責任和義務,確保施工現場的清潔整齊。

一、甲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

1、貫徹落實國家及常州市有關施工現場文明施工,保護環境的法規和管理規定,對施工現場進行全面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2、提供施工現場防治揚塵,控制噪聲的條件,木工房、垃圾站等設施由甲方提供的,交付使用前雙方要辦理交接手續,由甲方按照常州市有關標準對乙方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3、對乙方施工區域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乙方施工過程中的違規行為,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4、對乙方的環保知識培訓,防治揚塵,控制噪聲的設施設備的使用提出指導意見,并監督落實情況。

5、對乙方提出的環境保護的要求積極提供幫助。

6、由于甲方責任造成的被行政主管部門處罰的由甲方承擔責任。

7、由于雙方責任造成的被行政主管部門處罰的,根據市政府有關部門的責任劃分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

1、貫徹落實國家及常州市有關施工現場文明施工,保護環境的法規和管理規定,對分承包施工區域的環境保護負全部責任。

2、服從甲方的管理,有權拒絕總承包單位違反環境保護法規、規定的指令。

3、設專人負責環境保護的監督工作,并指派專職衛生保潔員負責對本作業區域衛生清理和灑水降塵。

4、配置專用的灑水降塵的設施設備,并保持使用性能良好。

5、對自行攜帶和使用的電鋸、電刨、振搗器等設備負有安全管理和維護保養的責任,并符合常州市有關標準。

6、嚴禁從樓上向下拋撒垃圾,拆除腳手架、平臺時應先將塵土清理干凈。

7、由于野蠻施工產生的人為噪聲和揚塵污染造成社會影響和被地方行政部門處罰或影響工期的承擔其責任。

8、負責對本單位從業人員環境保護知識的培訓教育,認真貫徹國家、常州市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定的文件精神,使本單位全體人員都有保護環境、共創和諧社會的責任感,嚴格控制人為噪聲。

9、按照常州市有關規定,不定期對所轄施工區域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在檢查中發現甲方或其他單位管轄范圍內存在的問題,應及時與相關單位聯系解決或向甲方報告。

10、服從甲方的統一安排和管理,對自己所使用的材料、工具等,按要求在指定的地方存放,并碼放整齊。

11、對因自己施工所產生的施工垃圾應及時清理,并按要求存放于封閉的垃圾站內,對不能及時運至垃圾站的要嚴密覆蓋。

12、因施工需要所計劃的易揚塵的顆粒和粉狀材料,到場后應及時入庫和覆蓋嚴密。

13、積極配合甲方迎接政府各級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

本協議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保存一份。

本協議與雙方經濟合同時效相同。簽訂經濟合同時同時,簽訂本協議。經濟合同到期后,本協議同時終止。

甲方單位(章): 乙方單位(章):

項目負責人: 項目負責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五篇:銅陵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揚塵污染防治,改善城市環境質量,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轄區范圍內揚塵污染的防治與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在建設工程施工(包括房屋建筑、道路與管線、市政公用設施、港口建設等)、房屋拆除、采石取土、物料運輸與堆放、公共場所和道路保潔、植物栽種與養護等活動中以及因泥地裸露產生粉塵顆粒物對周邊環境和大氣造成的污染。

本辦法所稱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礦粉、砂石、灰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產生粉塵顆粒物的物料。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環保部門)對全市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縣環保部門)負責本轄區范圍內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工程施工、園林綠化與養護、房屋拆除作業揚塵污染的防治與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傾倒運輸揚塵污染的防治管理。負責煤炭、砂石、礦石、精礦、廢渣、灰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運輸和堆放,公共場所與城區主干道清掃保潔揚塵污染的防治與管理。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境內公路(含高速公路、沿江快速通道)建設和養護、港口工程建設揚塵污染的防治與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務工程設施施工、水土保持工程設施施工、水利

1 工程建設揚塵污染的防治與管理。

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相關生產、生活行為造成的揚塵污染的防治與監督管理。

第五條

市環保部門應當建立揚塵污染環境監測網絡和揚塵污染管理信息系統,加強對揚塵污染的監測監控,建立揚塵污染源數據庫,定期發布揚塵污染狀況的環境信息。

建立揚塵污染防治聯席會議制度,環保部門為聯席會議召集單位。環保部門應當與有關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定期召開聯席會議,互通信息,密切配合,部門聯動,共同做好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章 揚塵防治措施

第六條

市環保部門應當根據揚塵污染防治的需要,會同有關管理部門制定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制定揚塵污染防治實施計劃,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揚塵污染。

第七條

根據“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建設單位的工程概算應當包括揚塵污染防治費用。招標單位在對有可能產生揚塵污染的項目進行招標時,應當要求投標單位提交項目的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建設單位在簽訂施工承發包合同中,應當明確施工單位防治揚塵污染的責任。

第八條 建設單位依法向環保部門提交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對可能產生揚塵污染的建設項目,必須明確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在城區進行建(構)筑物建設和拆除、市政工程等基礎設施施工,建設單位除按照規定履行有關申報審批手續外,在項目開工前十五日,應當到市環保部門提供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并提請排污申報,實施揚塵污染防治全過程管理。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施工場所和活動,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期間,土建工地、市政工程和道路施工等,在城市主要干道、景觀地區、生活密集區、繁華區域,其邊界應設置高度2.5米以上的圍擋,其

2 余設置高度1.8米以上圍擋。圍擋底端應設置防溢座,圍擋之間及圍擋與防溢座之間無縫隙。對特殊地點無法設置圍擋和防溢座的,應設置警示牌。

(二)施工過程中使用水泥、石灰、砂石、涂料、鋪裝材料等易產生揚塵的建筑材料,應當密閉存儲。若工地內堆放,應當采用防塵布苫蓋,或采取其他有效的防塵措施。

(三)施工期間,應在物料、渣土、垃圾運輸車輛的出口內側設置洗車平臺,車輛駛離工地前,應在洗車平臺清洗輪胎及車身,不得帶泥上路。工地出口處鋪裝道路上可見粘帶泥土不得超過10米,并應及時清掃沖洗。

(四)物料、渣土、垃圾運輸車輛,應盡可能采用密閉車斗,保證物料不遺撒外漏。若無密閉車斗,其裝載高度不得超過車輛槽幫上沿,車斗應用苫布遮蓋嚴實,苫布邊緣至少要遮住槽幫上沿以下15厘米,并按批準時間和路線運輸。

(五)施工工地內從建筑上層將具有粉塵逸散性物料、渣土或廢棄物,輸送至地面或地下樓層時,應從電梯孔道、建筑內部管道或密閉輸送管道輸送,或打包裝框搬運,不得凌空拋灑。

(六)施工期間,應當對工地建筑結構腳手架外側設置密目防塵網(不低于2000目/100平方厘米)或防塵布。應當對保潔責任區周圍環境進行保潔,保潔責任區范圍,一般設在工地周圍20米范圍內。

(七)施工工地內及工地出口至鋪裝道路間的車行道路,應鋪設鋼板、混凝土、細石等材料,并輔以灑水、噴灑抑塵劑等措施。施工工地道路積塵,可采用吸塵或水沖洗的方法清潔路面,不得在未實施灑水等抑塵措施情況下直接清掃。

(八)工地內裸露地面,應覆蓋防塵網、防塵布,或鋪設細石等材料、噴灑抑塵劑、植被綠化等防塵措施。閑置3個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建設單位應當對其裸露泥地進行臨時綠化或鋪裝。

(九)開挖、運輸和填筑土方等工程施工中,對干燥、易起塵的土方工程,應輔以灑水壓塵,盡量縮短起塵操作時間。遇到四級或四級以上大風天氣,應停止土方作業,并在作業處覆蓋防塵網。

(十)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應當及時清運。在48小時內未能清運的,應當在施工工地內設置臨時堆放場,臨時堆放場應采取圍擋、遮蓋等有效防塵措施。

(十一)需使用混凝土的,應當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或者進行密閉攪拌并采取相應的揚塵防治措施,不得現場露天攪拌混凝土、消化石灰及拌石灰土等。

第十條

拆遷施工場所和活動,除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

(三)、

(四)、

(五)、

(七)、

(九)、

(十)項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拆除房屋或建(構)筑工程施工前,工地周圍應設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圍擋。城區主干道、景觀地區、繁華區域的拆除工程應全封閉。

(二)拆遷作業時,應輔以持續加壓灑水,以抑制揚塵飛散。

(三)需爆破作業的拆除工程,可根據爆破規模,在爆破作業區外圍灑水噴濕。人工拆除房屋時,實行灑水或者噴淋措施可能導致房屋結構疏松而危及施工人員安全的除外。

(四)拆除工程完成后,15日內不能開工建設的,應采取覆蓋撒水等防治粉塵措施。若超過半年的,拆遷施工現場的裸露地應采取覆蓋防塵網、防塵布,或鋪設細石等材料、噴灑抑塵劑、植被綠化等防塵措施。

第十一條

修繕、裝飾等施工場所與活動的揚塵污染防治,除應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

(一)、

(三)、

(五)、

(十一)項的規定外,施工單位還應當設置施工標志牌、圍擋。對建筑外部進行修繕、裝飾工程,應采取本辦法第九條第

(六)項中的防塵措施。

第十二條

道路與管線施工,除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揚塵污染防治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各類管線敷設工程,應提前3天向社會公示,其邊界應設1.5米以上的封閉式或半封閉式路欄。

(二)施工機械在挖土、裝土、堆土、路面切割、破碎等作業時,應當采取灑水等措施防止揚塵污染。

(三)使用風鉆挖掘地面或者清掃施工現場時,應當輔以灑水等降塵措施。

(四)對已回填后的溝槽,應當采取灑水、覆蓋等措施防止揚塵污染。

(五)道路與管線施工堆土超過48小時的,應當采取覆蓋防塵網、防塵布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三條

運輸砂石、煤炭、精砂、灰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運輸單位和個人,應當采用密閉運輸。不具備密閉化運輸條件的,應當委托符合密閉化運輸要求的單位或個人承運。

(二)運輸車輛應當持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交警部門核發的準運證與通行證,并按批準時間和路線運輸。

(三)運輸車輛應當在除泥、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作業場所。

(四)運輸單位和個人應當加強對車輛機械密閉裝置的維護,確保設備正常使用,裝載物不得超過車廂擋板高度,運輸途中的物料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飛揚。

第十四條

城區、開發區、中心鎮范圍內的道路和環境衛生保潔作業,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環境衛生清掃保潔單位應當按規定對城市道路、主要街道、人行天橋、廣場等進行清掃保潔。

(二)停車場、車站、港口、體育館(場)和公園等露天公共場所,其產權單位或經營單位,應按規定進行清掃保潔,防治揚塵污染。

(三)除雨雪天或者最低氣溫在攝氏4度以下的天氣外,城市主要道路車行道至少每日沖洗1次、主要道路的人行道至少每3日沖洗1次。

(四)城市主要道路實行機械化灑水清掃,其他道路鼓勵采取機械化灑水清掃,提高機械化作業面積。

(五)采用人工方式清掃的,應當符合本市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規范,四級及以上大風天氣,應停止人工清掃作業。

(六)道路兩側和中間分隔帶應進行草、灌木、喬木相結合的立體綠化,采取綠化和硬化相結合的防塵措施,路肩及道路中間分隔帶綠化時,其內土面應低于路側圍砌。

(七)破損路面應當及時采取防塵措施,并及時修復。

第十五條

堆放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的碼頭、堆場和露天倉庫,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對礦石、泥土、煤炭、精礦、粉煤灰、廢渣、生產原料、建筑材料等料堆,應利用倉庫、儲藏罐、封閉或半封閉堆場等形式存儲。

(二)碼頭、堆場和露天倉庫的地面應當采取鋪裝、硬化處理。采用混凝土圍墻或者天棚的儲庫,庫內應配備噴淋或者其他抑塵設施。

(三)對裝卸作業頻繁的原料堆,應在密閉車間中進行,對少量的攪拌、粉碎、篩分等作業活動,應在密閉條件下進行。堆場露天裝卸作業時,應當采取灑水或噴淋穩定劑等抑塵措施。

(四)采用密閉輸送設備作業的,應當在裝料、卸料處配備吸塵、噴淋等防塵設施,并保持防塵設施的正常使用。

(五)臨時性的廢棄物堆、物料堆、散貨堆場,應當設置高于廢棄物堆的圍擋、防塵網等;長期堆放的廢棄物(尾礦庫、廢渣、工業粉塵等)堆場,可構筑圍墻、挖坑填埋,或者在廢棄物堆場表面及四周種植植物。

(六)在出口處設置車輛清洗的專用場地,配備運輸車輛沖洗保潔設施。劃分料區和道路界限,及時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潔,并及時清洗。

市、縣、鎮范圍內現有堆放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碼頭、堆場、露天倉庫不符合前款規定要求的,其所有者或管理者應當在本辦法實施后6個月內,按照前款的規定進行改造。

第十六條

露天采石場和取土場作業,除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

(三)、

(七)項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廢石、廢渣、剝離的表土應當堆放到專門存放地,并采取圍擋、防塵網等措施。

(二)對于遭破壞的植被、生態環境,要做到邊開采、邊恢復。

(二)施工工地地面、車行道路應當進行硬化等降塵處理。

(三)遇四級或四級以上大風天氣,應當停止土石方挖掘、露天破碎、爆破等作業,并在作業處覆蓋防塵網。

(四)礦石破碎作業,應當在裝卸、破碎點配備吸塵、噴淋等防塵設施,并保持防塵設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七條

植物栽種和養護作業,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栽植行道樹,所挖樹穴在48小時內不能栽植的,樹穴和栽種土應當采取覆蓋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行道樹栽植后,應當當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運,不能完成清運的,應當進行遮蓋。

(二)植樹樹穴所出穴土,要加以整理或拍實,如遇特殊情況無法建植,穴坑土要加以覆蓋。種植完成后,樹坑應覆蓋卵石、木屑、擋板、草皮,或做其他覆蓋、圍杉處理等。

(三)3000平方米以上的成片綠化建設,在綠化用地周圍設置不低于1.8米的硬質密閉圍擋,在施工工地內設置車輛清洗設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淀設施,運輸車輛應當在除泥、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施工工地。

(四)綠化帶、行道樹下的裸露泥地應當采取草、灌木綠化或者鋪裝。 第十八條

裸地的綠化和鋪裝,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實施城鄉綠化工程,推行植樹造林,實現山體綠化、農田林網化、河岸綠化或硬化,營造良好生態環境。

(二)對城區單位范圍內的裸露泥地,由所在單位進行綠化或者鋪裝。

(三)居住區內的裸露泥地,由業主委托物業管理企業進行綠化或者鋪裝。

(四)由市政、水務、綠化管理部門負責管理的市政道路、河道沿線、公共綠地的裸露泥地,分別由市政、水務、綠化管理部門組織進行綠化或者鋪裝。

(五)對裸露建設用地,實施平整壓實并定期噴淋。對長期未能開發建設的裸地,應按照《城市綠化條例》相關規定進行。

(六)綠化工地應根據現場情況采取圍擋等降塵措施,四級及四級以上大風天氣,須停止土地平整、換土、原土過篩等作業。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市、區、縣環保部門應當加強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其他有關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揚塵污染場所、設施的監督檢查。對綜合性的揚塵污

7 染防治工作,環保部門可以組織相關管理部門或機構實施聯合執法檢查。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與檢查內容有關的資料,不得隱瞞,不得拒絕或者阻撓有關管理人員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不按照本辦法規定采取有效防塵措施的,有關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市、區、縣環保部門可以定期向社會公布違法單位或者個人名單。

第二十一條

市、區、縣環保部門和有關管理部門或機構應當設立舉報電話,接受公眾對揚塵污染的舉報和投訴。

環保部門在接到揚塵污染的舉報和投訴后,屬于環保部門職責范圍的,環保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依法處理;屬于有關管理部門或者機構職責范圍的,環保部門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書面轉交有關管理部門或者機構處理。

有關管理部門或者機構,在接到揚塵污染的舉報和投訴以及環保部門的轉交處理通知后,應當及時趕赴現場調查,并將處理情況在3個工作日內反饋給環保部門和舉報人或者投訴人,環保部門負責督辦。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施工單位未按要求制定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或者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未落實的,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施工單位在建(構)筑物建設施工、修繕裝飾工程施工、道路與管線施工、房屋拆除中未采取有效防塵措施的,由住房與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對造成嚴重揚塵污染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其停工整頓。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運輸車輛和環境衛生清掃保潔單位,未按要求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停車場、車站、港口、體育館(場)和

8 公園等露天公共場所未按要求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碼頭、堆場、露天倉庫、露天采石場和取土工程不符合揚塵污染防治要求的,由市、區、縣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造成嚴重揚塵污染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

一、二項規定,植物栽種和養護作業不符合揚塵污染防治要求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頓。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有關單位對其范圍內的裸露泥地不進行綠化或者鋪裝的,由住房與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有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規定條件,應當予以受理的事項不予受理的。

(二)對舉報和投訴未及時處理,或者未按規定及時轉交有關部門或者機構處理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進行處罰或者采取強制措施的。

(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規定職責的情形。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市其他城區揚塵污染的防治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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