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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規定

2023-05-17

第一篇: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規定

揚塵污染防治管理措施

為了防治揚塵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減輕在建設施工、管線施工、物料運輸、物料堆放、道路保潔、養護等活動中產生粉塵顆粒物,對大氣造成的污染,。結合以上情況制定本措施:

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指煤灰、砂石、灰土、灰漿、灰膏、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產生粉塵顆粒物的物料。

一、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1)施工工地內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應當在其周圍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封閉性圍攔;工程腳手架外側必須使用密目式安全網進行封閉。

(2)工程項目竣工驗收時,施工單位應當平整施工工地,并清除積土、堆物。 (3)不得使用空氣壓縮機來清理車輛、設備和物料的塵埃。 (4)施工工地的地面應當進行硬化處理。

(5)在進行產生大量泥漿的施工作業時,應當配備相應的泥漿池、泥漿溝,做到泥漿不外流,廢漿應當采用密封式罐車外運。

(6)施工單位應當使用預拌砂漿。

二、建設施工防塵要求規定的揚塵污染防治要求外,當符合下列規定: (1)施工工地周圍設置不低于2米的硬質密閉圍擋。

(2)在施工工地內,設置車輛清洗設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淀設施。 (3)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48小時內不能完成清運的,應當在施工工地內設置臨時堆放場,臨時堆放場應當采取圍擋、遮蓋等防塵措施。

(4)在建筑物、構筑物上運送散裝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應當采用密閉方式清運,禁止高空拋擲、揚撒。

三、在中心城、大型客運交通集散點范圍內的道路與管線施工,除揚塵污染防治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施工現場,其施工工地應當設置不低于2米的硬質密閉圍檔。 (2)管線施工,應當采取覆蓋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3)使用飛機鉆鉆墻面,清掃施工現場時,應當向地面灑水墻面大梁拆除防塵要達到要求。

四、物料運輸防塵要求:

應當采用密閉化車輛運輸。不具備密閉化運輸條件的,應當委托符合密閉化運輸要求的單位或個人承運。運輸單位和個人應當加強對車輛機械密閉裝置的圍護,確保設備正常使用,運輸途中的物料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飛揚。

五、露天倉庫的防塵要求:

(1)地面進行硬化處理。

(2)采用混凝土圍墻或者天棚儲庫,庫內配備噴淋或者其他抑塵措施。 (3)采用密閉輸送設備作業的,應當在落料、卸料處配備吸塵、噴淋等防塵設施,并保持防塵設施的。

六、在中心城范圍內堆放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露天倉庫,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1)地面進行硬化處理。

(2)采用混凝土圍墻或者天棚儲庫,庫內配備噴淋或者其他抑塵措施。 (3)采用密閉輸送設備作業的,應當在落料、卸料處配備吸塵、噴淋等防塵設施,并保持防塵設施的。

(4)在出口處設置車輛清洗的專用場地,配備運輸車輛沖洗保潔設施。 (5)劃分料區和道路界限,及時清除散落物料,保持道路整潔,并及時清洗。

七、道路保潔防塵要求:

(1)除雨天或者最低氣溫再攝氏4度以下的天氣外,城市主要道路車行道至少每日沖洗1次、主要道路的人行道至少每3日沖洗1次。

(2)人工方式清掃時,應當符合本市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范圍。

第二篇:濟南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規定

濟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234號)

《濟南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規定》已經市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張建國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第一條 為防治揚塵污染,改善空氣環境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的防治與管理活動。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揚塵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環保部門)具體負責全市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

建設、市容環衛、市政公用、園林綠化、交通、國土資源、公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有關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和市人民政府的分工,共同做好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條 市環保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五條 市環保部門應當建立揚塵污染環境監測網絡,加強對揚塵污染的監測監控,定期公布揚塵污染狀況的環境信息。

第六條 環保部門在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應當一并審查建設項目的揚塵污染防治方案。

第七條 招標單位在對有可能產生揚塵污染的項目進行招標時,應當要求投標單位提交項目的揚塵污染防治方案。

建設單位在簽訂施工承發包合同時,應當明確施工單位在施工和運輸物料、渣土過程中的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并將所需經費列入工程預算。

第八條 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核發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準運證件時,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交防治揚塵污染的方案。

第九條 行政管理部門在進行揚塵污染執法檢查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積極配合,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阻撓檢查。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產生揚塵污染的行為進行舉報。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接受公眾對揚塵污染的舉報和投訴,并根據職責分工及時處理。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表彰獎勵。

第十一條 工程施工應當符合下列防治要求:

(一)施工工地周圍應當設置連續、密閉的圍擋。在本市主要路段、市容景觀道路、生活密集區以及機場、車站、廣場等區域的施工工地邊界應設置高度2.5米以上的圍擋,其他區域圍擋高度不得低于1.8米;

(二)施工期間,應當對工地建筑結構腳手架外側設置密目防塵網(不低于2000目/100平方厘米)或防塵布;

(三)施工工地內車行道路應當采取硬化等降塵措施。裸露地面應當鋪設礁渣、細石或其他功能相當的材料,或者采取覆蓋防塵布或防塵網、植被綠化等措施;

(四)開挖、運輸和填筑土方等施工作業時,應當輔以灑水壓塵等措施;遇到四級以上大風天氣,應當停止土方施工作業,并在作業處覆蓋防塵網;

(五)施工過程中使用易產生揚塵的建筑材料,應當采取密閉存儲、設置圍擋或堆砌圍墻、采用防塵布苫蓋或者其他防塵措施;

(六)施工工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及時清運,未能及時清運的,應當采取有效防塵措施;

(七)施工期間,必須在物料、渣土、垃圾運輸車輛的出口內側設置洗車平臺,確保車輛干凈、整潔。工地出口處鋪裝道路上可見粘帶泥土不得超過10米,并應當及時清掃沖洗;

(八)進出工地的物料、渣土、垃圾運輸車輛,應當采用密閉車斗。確無密閉車斗的,裝載高度最高點不得超過車輛槽幫上沿40厘米,兩側邊緣應當低于槽幫上緣10厘米。車斗應用苫布覆蓋,苫布邊緣至少要遮住槽幫上沿以下15厘米;

(九)從建筑上層清運易散性物料、渣土或者廢棄物的,應當采取密閉方式,不得凌空拋擲、揚撒。

第十二條 管線與道路工程施工,除符合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施工機械在實施挖土、裝土、堆土、路面切割、破碎等作業時,應當采取灑水等措施防止揚塵污染;

(二)使用風鉆挖掘地面或者清掃施工現場時,應當輔以灑水等降塵措施;

(三)對已回填后的溝槽,應當采取灑水、覆蓋等降塵措施。

第十三條 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構筑物時,除符合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外,施工單位還應當對拆除物采取灑水或者噴淋等降塵措施。

第十四條 園林綠化工程除符合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樹穴、綠化帶種植完成后,樹穴和綠化帶回填土應當低于邊沿10厘米以上,樹坑應當覆蓋卵石、擋板、草皮等;

(二)綠地內各類管線敷設工程竣工后,應當自竣工之日起5日內恢復原貌,不得留裸露地面;

(三)綠化產生的垃圾,應當及時清除。

第十五條 堆場、露天倉庫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對于粉煤灰、煤炭、建筑材料、生產原料等物料,要利用倉庫、儲藏罐、封閉或半封閉堆場或苫布覆蓋等形式進行堆放,避免起塵和風蝕起塵;

(二)對臨時堆放的易產生揚塵的渣土堆、廢渣等廢棄物,要采用防塵網和防塵布覆蓋,必要時進行噴淋、固化處理,設置高于廢棄物堆的圍擋、防風網、擋風屏等,防止造成揚塵污染。對于長期堆放的廢棄物,要在廢棄物堆表面及四周種植植物,減少風蝕起塵;

(三)對物料堆或者廢棄物堆進行裝卸作業時,應當采取灑水或噴淋穩定劑等抑塵措施。

第十六條 道路保潔和養護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城市主要道路實行濕式清掃,夜間使用高壓清洗車對道路進行全覆蓋式清洗沖刷;

(二)采用人工方式清掃的,應當符合本市市容環境衛生作業規范;

(三)清挖雨污井時,對挖出的污泥應當及時清運;

(四)破損路面應當及時采取防塵措施,并及時修復。

第十七條 運輸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車輛必須密封、覆蓋,不得超量裝載,不得沿途泄漏、遺撒。

從事渣土和垃圾運輸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準運手續,并按照公安、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批準的線路、時間、裝卸地點運輸和傾倒。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未按要求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綠化和養護作業單位未按要求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堆場、露天倉庫未按要求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環保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2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環境衛生清掃保潔單位和運輸車輛未按要求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相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8月8日濟南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濟南市防治揚塵污染管理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第三篇:揚塵污染防治預算管理制度

為有效防治揚塵污染,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護公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揚塵污染,指泥地裸露,以及在房屋建設施工、道路與管線施工、房屋拆除、物料運輸、物料堆放、道路保潔、植物栽種和養護等活動中產生的粉塵顆粒物,對大氣造成的污染。

一、 建設單位對建設工程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負全部責任。揚塵污染防治費用按列入工程預算,足額撥付施工單位,??顚S?。

二、 建設單位在招標文件中按要求投標人制定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并列入評審內容。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在工程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確。建設單位建設前制定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并報送相關管理部門。參與工程建設的施工單位、運輸單位按按照建設單位的要求,制定施工、運輸揚塵污染防治方案,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三、 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工地周圍按照規范要求設置硬質密閉圍擋或者圍墻;

(二)施工工地內的裸露地面覆蓋防塵布或者防塵網;

(三)施工工地內的車行道路采取硬化或者鋪設礁渣、礫石或其他功能相當的材料,并輔以灑水、噴灑抑塵劑等措施;

(四)施工工地出入口內側安裝車輛沖洗設備,車輛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

(五)保持施工工地出入口通道及其周邊100米以內道路的清潔;

(六)建筑垃圾和渣土不能及時清運的,完全覆蓋防塵布或者防塵網;

(七)施工作業產生泥漿的,設置泥漿池、泥漿溝,確保泥漿不溢流,廢棄泥漿采用密封式罐車清運;

(八)施工工地按照規定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經批準允許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采取降塵防塵措施;

(九)土方、拆除、爆破等易產生揚塵的工程作業時,采取灑水抑塵措施;

(十)在工地內堆放砂石、土方及其他易產生揚塵物料的,采取覆蓋防塵布或者防塵網、定期噴灑抑塵劑或者灑水等措施。

四、建設項目監理單位按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工程監理范圍,對未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的,按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改正,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及相關管理部門。

五、氣象部門發布四級或者四級以上大風天氣,不得進行拆除、爆破或者土石方作業。

六、建筑垃圾、渣土的清運按照《建筑垃圾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七、建筑工程揚塵污染防治

(一)建筑施工腳手架外側按設置符合標準的密目防塵網或者防塵布,拆除時按采取灑水、噴霧等防塵措施。

(二) 在建筑物、構筑物上運送散裝物料、建筑垃圾的,按采用密閉方式運輸。清理樓層建筑垃圾的按采取揚塵防治措施,禁止高空拋擲、揚撒。

八、 物料堆場、露天倉庫揚塵污染防治

(一) 物料堆場、露天倉庫按劃分物料堆放區域與道路的界限,及時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物料堆放區域和道路整潔。

(二)堆放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堆場、露天倉庫等場所,以及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按符合下列要求:

(1)地面硬化;

(2)采用圍擋或者其他封閉倉儲設施,配備噴淋或者其他抑塵設備;

(3)生產用原料需要頻繁裝卸作業的,在密閉車間進行,堆場露天裝卸作業的,采取灑水等抑塵措施;

(4)采用密閉輸送設備作業的,在裝料、卸料處配備吸塵、噴淋等防塵設施,并保持防塵設施的正常使用;

(5)長期性的廢棄物堆,在表面、四周種植植物或者砌筑圍墻,加以覆蓋;

(6)在出口處設置運輸車輛沖洗保潔設施。

九、揚塵污染防治管理分工

(一)、 經理

1、 負責組織本項目關于揚塵污染防治法律、法規、規章的學習,組織宣揚揚塵污染防治知識,不斷提高全體員工的環保意識和文明素質水平。

2、 負責組織制訂和實施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向各部門下達揚塵污染防治任務,對完成各項揚塵污染防治任務負責。

3、 負責組織本項目對執行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工作的檢查,根據檢查情況,肯定成績,激勵先進,發現問題,落實措施,不斷鞏固,提高本單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水平。

4、 組織技術攻關,采用先進技術,不斷提高揚塵污染防治的技術水平,提高揚塵污染控制的效率。

(二)、 環保員

1、 協助經理制訂揚塵污染防治方案。

2、 嚴格執行制訂的揚塵污染防治方案中的各項措施,定期進行檢查記錄。

(三)、 班組長

1、 結合施工防護安全架和腳手架,在施工范圍外側設置密目隔塵網。

2、 場內地面道路每天清掃,并上下午澆水兩次,保持清潔干凈,防止塵土飛揚。

3、 運輸、施工作業的車輛在離開施工作業場地前,對車輛的輪胎、車廂、車身進行全面清洗,防止泥漿在車輛行駛過程中對外界道路的影響。

(四)、 施工班組

1、 根據環保員的要求和班組長的安排,做好分管的揚塵防止作業,并做好記錄臺賬。

揚 塵 污 染 防 治 預 算 管 理 制 度

第四篇:攀枝花市城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暫行規定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

第88號

《攀枝花市城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暫行規定》已于2006年7月20日第103次常務會討論通過,現予頒布實施.

市長:孫平 二00六年八月十四日

攀枝花市城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有效防治城市揚塵污染,改善城市空氣質量,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揚塵污染,是指泥地裸露,以及在城市建設工程施工、房屋拆除、物料運輸、物料堆放、道路保潔、植物栽種和養護等活動中產生的粉塵顆粒物對大氣造成的污染。

本規定所稱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礦石、砂石、灰土、灰漿、灰膏、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產生粉塵顆粒物的物料。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市中心城,即市區的八大片區,即格里坪片區、河門口片區、弄弄坪片區、攀密片區、陶家渡片區、渡仁片區、炳草崗片區、金江片區。

第四條 市環境保護局對城市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并具體負責各類貨場、工業堆場揚塵的監督管理。

市規劃和建設局負責建筑施工工地、房屋拆除揚塵的監督管理。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未辦施工許可證的儲備土地揚塵的監督管理。

市城市管理局負責住宅小區、人行道、城市道路及市政管網建設揚塵的監督管理。

市交通局負責公路建設、養護、路面污染揚塵的監督管理。

市水利農機局負責江河沿岸、河灘、最高洪水位線以下施工堆放揚塵的監督管理。

市公安局配合相關部門對機動車載物行駛產生的揚塵實施監督管理。

東區、西區、仁和區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組織轄區內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條 市環境保護局應當加強對揚塵污染的環境監測監控,定期公布空氣污染狀況的環境信息。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規定造成揚塵污染的行為都有權進行舉報。環境保護部門應當設立舉報電話,接受舉報和投訴。

第七條 市環境保護局應當根據揚塵污染防治的需要,會同本市有關管理部門制定揚塵污染防治總體方案。

市規劃和建設、國土資源、城市管理、交通、水利農機、公安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揚塵污染防治總體方案,制定揚塵污染防治實施計劃,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揚塵污染。

第八條 城市建設工程、綠化建設、房屋拆除等建設單位應當將防治揚塵污染的費用列入工程概算,并在與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承發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防治揚塵污染的責任。

第九條 在中心城范圍內的建設工程施工,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工地內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應當在其周圍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封閉性圍攔;工程腳手架外側必須使用密目式安全網進行封閉。

(二)工程項目竣工后30日內,施工單位應當平整施工工地,并清除積土、堆物。

(三)不得使用空氣壓縮機來清理車輛、設備和物料的塵埃。

(四)施工工地的地面應當進行硬化處理。

(五)在進行產生大量泥漿的施工作業時,應當配備相應的泥漿池、泥漿溝,做到泥漿不外流,廢漿應當采用密封式罐車外運。

(六)在中心城內,禁止露天攪拌。

第十條 在中心城范圍內的房屋建設施工,除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揚塵污染防治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施工工地周圍設置不低于2.5米的硬質密閉圍擋。

(二)在施工工地內,設置車輛清洗設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淀設施;運輸車輛應當在除泥、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施工工地。

(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48小時內不能完成清運的,應當在施工工地內設置臨時堆放場,臨時堆放場應當采取圍擋、遮蓋等防塵措施。

(四)在建筑物、構筑物上運送散裝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應當采用密閉方式清運,禁止高空拋擲、揚撒。

(五)閑置6個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建設單位應當對其裸露泥地進行臨時綠化或者鋪裝。

第十一條 在中心城范圍的公路、城市道路與管線施工,除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揚塵污染防治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公路、城市道路與管線施工堆土超過48小時的,應當采取覆蓋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二)使用風鉆挖掘地面或者清掃施工現場時,應當向地面灑水。

第十二條 在中心城范圍內的房屋拆除作業中,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拆除房屋或者進行房屋爆破,應當對被拆除或者被爆破的房屋進行灑水或者噴淋;人工拆除房屋時,實行灑水或者噴淋措施可能導致房屋結構疏松而危及施工人員安全的除外。

(二)在施工工地內,設置車輛清洗設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淀設施;運輸車輛應當在除泥、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施工工地。

(三)建筑垃圾在48小時內不能完成清運的,應當采取遮蓋、灑水等防塵措施。

第十三條 城市建設工程、房屋拆除的施工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制定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建立相應的責任制度和作業記錄臺帳,并指定專人具體負責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城市建設工程、房屋拆除的施工單位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在工程開工前3個工作日內報送施工所在地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在工程開工前,將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在建筑工地周圍醒目位置公布,公布期至工程施工結束,公布期間應當保持公布內容的清晰完好。

第十五條 在中心城范圍內運輸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用密閉化車輛運輸。不具備密閉化運輸條件的,應當委托符合密閉化運輸要求的單位或個人承運。

運輸單位和個人應當加強對車輛密閉裝置的維護,確保設備正常使用,運輸途中的物料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飛揚。

第十六條 在中心城范圍內堆放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車站、貨場、堆場和露天倉庫,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地面進行硬化處理。

(二)采用混凝土圍墻和天棚儲庫,庫內配備噴淋或者其他抑塵措施。

(三)采用密閉輸送設備作業的,應當在落料、卸料處配備吸塵、噴淋等防塵設施,并保持防塵設施的正常使用。

(四)在出口處設置車輛清洗的專用場地,配備運輸車輛沖洗保潔設施。

(五)劃分料區和道路界限,及時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潔,并及時清洗。

中心城范圍內現有堆放易產生揚塵污染的堆場、露天倉庫不符合前款規定要求的,其所有者或管理者應當在本規定實施后6個月內,按照前款的規定進行改造。

第十七條 在中心城范圍內進行植物栽種和養護作業,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栽植行道樹,所挖樹穴在48小時內不能栽植的,樹穴和栽種土應當采取覆蓋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行道樹栽植后,應當當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運,不能完成清運的,應當進行遮蓋。

(二)中心城內的裸露泥地,相關責任單位應當進行綠化或者鋪裝。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環境保護、規劃和建設、國土資源、城市管理、交通、水利農機、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法定職責依法進行行政處罰。同時,按照“誰污染、誰清除”原則,對造成的污染,責令污染者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由相關部門組織代為清除,所需費用由污染者承擔。

第十九條 行政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攀枝花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篇:施工現場揚塵防治管理規定

(一)施工現場應采用圍擋封閉

1、市區主要路段施工現場圍擋高度不得低于2.5米,一般路段施工現場圍擋高度不得低于1.8米。

2、圍擋應連續設置,使用彩鋼板或磚混結構制作,使用材料、構造連接等應符合質量安全要求,磚混結構應抹灰刷白,圍擋制作應美觀、整潔、牢固。

3、圍擋外立面應有公益廣告,面積不少于圍擋面積的三分之一。

(二)施工現場應設置大門和門衛室

1、大門應采用鐵質雙扇大門,大門寬度不小于6米、高度不小于2.5米,大門上方設置企業標志,兩側掛設建設、監理、施工單位名稱標牌。

2、大門內側應設置門衛室,門衛室物品應擺放整齊,墻上掛設門衛管理制度。

(三)施工現場出入口應設置車輛沖洗設施

1、施工現場出入口應設置減速帶、洗車平臺、沉淀池和沖洗設備等。

2、減速帶宜設置3至6道,間距1米左右。

3、沖洗設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1)沖洗平臺設置在大門內側中心道路上,車輛進出必須經過沖洗平臺。

(2)沖洗平臺距離大門不得超過5米,長度、寬度均不宜小于5米。

(3)沖洗平臺周邊設置排水溝和沉淀池,沉淀池宜設置2個并有效覆蓋,每個體積不小于3立方米,滿足泥漿處置、廢水排放要求。

(4)沖洗設備應設置專用水管和噴槍,并滿足大型車輛沖洗要求。

(四)施工現場內主要道路、加工區等須采用混凝土硬化,現場內道路兩側應設置排水溝。

(五)施工現場道路兩側及大塊空地須綠化,其他裸土、堆土、易產生揚塵的材料等必須覆蓋。

(六)施工現場須配備有效易用的灑水設施,并安排專人灑水降塵。

(七)外腳手架應使用密目式安全網封閉,并保持整潔,提倡使用滿足功能要求的新型防護材料。

(八)在建工程內須設置垃圾通道,施工層散裝物料、建筑垃圾要通過垃圾通道輸送,嚴禁從高處向下傾倒或者拋灑。

(九)施工現場出入口必須安裝視頻監控系統,實現對出入施工現場車輛的實時監控。

(十)施工現場門口應設置揚塵防治管理公示牌,明確責任主體揚塵防治責任人及電話、渣土運輸單位負責人及電話、混凝土配送單位負責人及電話、外出車輛沖洗檢查和施工現場保潔人員姓名電話等。

(十一)施工現場揚塵防治硬件設施建設完畢,施工單位必須組織驗收,驗收資料應放入安全文明施工資料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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