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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違約論文

2022-04-17

近日小編精心整理了《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違約論文(精選3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摘要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價值取決于合同的最終履行。由于現實世界的紛繁復雜,不履行合同的情況實屬常見,而且多是違約方的原因。通過救濟以保障合同交易安全的方式,無論在近代合同法還是現代合同法中,都是它們的主要內容。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違約論文 篇1: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根本違約制度探析

摘要: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關于根本違約的判斷標準有兩個,即違約造成損害的嚴重性(客觀標準),違約造成損害的可預見性(主觀標準)。根本違約采無過錯責任原則。一旦構成根本違約,買賣雙方均可采取的救濟措施有:宣告合同無效、損害賠償和實際履行。我國《合同法》吸納了《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根本違約制度的理念,并在立法上加以創新和完善,但實踐證明,我國《合同法》在解除合同的條件等方面,仍有進一步完善的空間。

關鍵詞: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根本違約;救濟措施;解除合同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一般是買賣雙方在共同協商基礎上達成的貨物進出口交易的合同,因此又稱為“進出口合同”或“外貿合同”。這類合同可能受《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等國際條約的調整,也可能受國際貿易慣例、各國國內立法、國內判例的調整?!豆s》中關于違約的分類方法有兩種,分別是根本違約與非根本違約,預期違約與實際違約,前者的劃分標準是以違約造成損害的嚴重程度為標準,后者則是以違約是否實際發生為標準。這兩種分類互相交叉,從不同角度對違約進行界定,為違約責任的最終確定提供參考。本文以《公約》為視角,著力從以下幾方面探討根本違約問題。

一、根本違約的判斷標準

《公約》第二十五條對根本違約做了如下定義:“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結果,如使另一方當事人蒙受損害,以至于實際上剝奪了他根據合同規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即為根本違反合同,除非違反合同一方并不預知而且一個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于相同情況中也沒有理由預知會發生這種結果?!庇纱丝梢?,《公約》項下的根本違約包含兩個基本要素:

(一)違約造成損害的嚴重性(客觀標準)

“實際上剝奪了他根據合同規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表明,根本違約對受損一方的損害程度十分嚴重,不可隨意認定。由于當事人買賣標的千差萬別,違約行為的發生情況亦各不相同,所以公約無法對損害作出規定,一旦因違約發生爭議,有待法院或仲裁機構根據具體情況作出判斷。法院或仲裁機構除了充分參考有關的商業慣例和商業常識之外,通??紤]以下因素:違約部分的價值與整個合同價值之間的比例;違約部分對合同目標實現的影響程度;遲延履行對合同目標實現的影響程度;違約的后果及損害能否得到修補;分批交貨合同中違反某一批交貨義務對整個合同的影響程度,等等。

(二)違約造成損害的可預見性(主觀標準)

判斷一個違約是否構成根本違約,不僅要證明違約造成損害的嚴重性,還要證明違約造成損害的可預見性。如果違約方并不預知而“一個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在相同情況下也沒有理由預知會發生這種結果的話,這個違約就不構成根本違約。

二、根本違約的救濟措施

(一)根本違約的歸責原則

《公約》對根本違約采無過錯責任原則,即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所應承擔的違約責任,不得以自己無過錯作為未履行合同義務的抗辯。只要違反合同義務,有關當事人就應承擔違約責任,除非其不履行合同義務符合《公約》第七十九條第1款的免責條件,即該方當事人能夠證明,是由于某種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礙,而且對于這種障礙,他在訂立合同時沒有理由預期到或能采取措施避免或克服該障礙或其后果。在違約的歸責原則上,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普通法系的歸責原則,而大陸法系一般采過錯責任原則。

(二)根本違約的救濟措施

在實踐中,當事人訂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時,往往會選擇適用國際貿易術語,但是就違約如何救濟這一重要問題,當事人有時卻沒有約定。于是,《公約》關于違約的規定就顯得尤為關鍵?!豆s》從賣方違約和買方違約的角度規定了違約一方應承擔的責任,多數學者也是從相同角度進行探討,本文則將這些責任重新梳理,從根本違約的角度探析其救濟措施。具體來說有以下幾種:

1.宣告合同無效

《公約》第四十九條第1款規定,賣方不履行其在合同中的任何義務,等于根本違約,買方可宣告合同無效;賣方未交付貨物,而且在規定的額外時間也未交付,構成根本違約?!豆s》第六十四條第l款規定,買方不履行其合同中的任何義務,等于根本違約,對方可宣告合同無效;買方不支付價款或收取貨物并且在規定的額外時間內也不這樣做,構成根本違約。由此可見,根本違約的救濟措施之一是宣告合同無效,買賣雙方均可行使此項權利。需要注意的是,宣告合同無效具有溯及力,而且在一般情況下,宣告合同無效的通知在發出之時便已生效,這與要約和承諾通知的到達生效不同。在此基礎之上,還存在著一些較為復雜的情形,比如說部分貨物不符的根本違約,分批交貨的根本違約等。

(1)部分貨物不符的根本違約。假設賣方應于世界杯足球賽開幕前交付500只比賽專用足球,買方收貨時發現其中100只足球大小明顯不符合比賽專用球的標準,構成了對部分合同的根本違約。此時應當怎樣救濟受損的買方?《公約》規定:“如果賣方只交付一部分貨物,或者交付的貨物中只有一部分符合合同規定,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條的規定適用于缺漏部分及不符合同規定部分的貨物。買方只有在完全不交付貨物或不按照合同規定交付貨物等于根本違反合同時,才可以宣告整個合同無效?!币驗橘u方交付的貨物中,只有一部分與合同不符,所以根據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買方可以對這不符的一部分所對應的合同宣告無效?!豆s》在這一問題上,實際上對合同采納了可以分割的原則,這一原則在分批交貨的宣告合同無效中也有體現,是《公約》靈活吸取各國立法優點的結果,使當事人承擔根本違約責任的限度更加合理。

(2)分批交貨不符的根本違約。假設賣方需要在1月1日、2月1日、3月1日、4月1日分批交付貨物,2月1日交付的貨物有嚴重瑕疵,對該批貨物構成根本違約,此時買方可以怎樣做?根據《公約》的規定,還需參照以下標準:各批貨物是相互獨立還是相互依存;買方是否能以某批貨物的違約斷定賣方以后將根本違反合同。以上面的假設為背景,不考慮其他因素,如果這三批貨物相互獨立,比如說是三批大米,那么2月1日交付的大米的嚴重瑕疵對另外兩批大米沒有影響,買方須實事求是,依照合同可以分割的原則,宣告合同對該批大米無效;如果這三批貨物共同構成一套大型設備,那么2月1日交付的那批貨物的嚴重瑕疵會使整套設備無法正常使用,從而構成對整個合同的根本違約,買方可以宣告整個合同無效;如果賣方不僅2月1日交付的貨物有嚴重瑕疵,3月1日交付的貨物也與合同不符,使得買方有充分的理由斷定賣方將根本違約,那么買方可以宣告合同今后無效,即2月、3月、4月的合同無效。

通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公約》對宣告合同無效規定得較為詳盡,我們在實踐中也應謹慎適用這種救濟措施。

2.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是買賣雙方均可采取的救濟措施,可以和其他的救濟措施并用,具有補償性?!豆s》第七十四條規定:“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應負的損害賠償額,應與另一方當事人因他違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潤在內的損失額相等。這種損害賠償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在訂立合同時,依照他當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的事實和情況,對違反合同預料到或理應預料到的可能損失?!边@是損害賠償額計算的一般規則,實踐中,還可能存在更為特殊的情形,《公約》也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1)貨物已經被交易。如果合同被宣告無效,而在宣告無效后一段合理時間內,買方已以合理方式購買替代貨物,或者賣方已以合理方式把貨物轉賣,則要求損害賠償的一方可以取得合同價格和替代貨物交易價格之間的差額以及按照第七十四條規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損害賠償。

(2)貨物有時價。首先,如果合同被宣告無效,而貨物又有時價,要求損害賠償的一方,如果沒有根據第七十五條規定進行購買或轉賣,則可以取得合同規定的價格和宣告合同無效時的時價之間的差額以及按照第七十四條規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損害賠償。但是,如果要求損害賠償的一方在接收貨物之后宣告合同無效,則應適用接收貨物時的時價,而不適用宣告合同無效時的時價。其次,為上一款的目的,時價指原應交付貨物地點的現行價格,如果該地點沒有時價,則指另一合理替代地點的價格,但應適當地考慮貨物運費的差額。

3.實際履行

實際履行是買賣雙方均可采用的一種救濟措施,它是指在一方當事人違約時,另一方當事人要求其履行或者請求法院判決其履行合同規定的特定義務,而不允許其以金錢或其他方式代替履行。在根本違約項下,實際履行的作用被根本違約的既成現實以及《公約》第二十八條、第八十一條的規定所削弱。

首先,《公約》第二十八條規定:“如果按照本公約的規定,一方當事人有權要求另一方當事人履行某一義務,法院沒有義務做出判決,要求具體履行此一義務,除非法院依照其本身的法律對不屬本公約范圍的類似銷售合同愿意這樣做?!薄豆s》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大陸法系國家把實際履行當作主要的救濟措施,而英美法系國家則將其視為補充的救濟措施,為調和這一分歧,《公約》就允許法院依照本國實體法判決,不一定非要依照當事人的請求判決實際履行。

其次,《公約》第八十一條規定了宣告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其一便是解除了雙方在原合同中的義務。因此,如果當事人選擇宣告合同無效的救濟措施,便失去了請求繼續履行的權利。

再次,《公約》第四十六條第2款雖然允許當事人在對方根本違約時要求其交付替代物,但是在高風險、高成本、十分復雜的國際貿易的實踐中,選擇交付替代物,無疑會耗費更多的時間和金錢,事倍功半。筆者還認為,從根本違約的定義可知,一方當事人被“實際上剝奪了他根據合同規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如果此時依然可以通過繼續實際履行來救濟,那么實際履行救濟的實現也意味著受損當事人又取得了他有權期待的東西,這樣一來,就違背了根本違約的定義。

三、根本違約制度與我國的立法和實踐

(一)根本違約制度與我國的立法

我國《合同法》雖然沒有直接使用“根本違約”、“宣告合同無效”等術語,但其在實質上吸納了根本違約制度的理念。

在總則部分,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了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具體到買賣合同,我國《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五、一百六十六條基本上采納了《公約》中部分貨物不符的根本違約,分批交貨不符的根本違約之規定;第一百六十四、一百六十七條還增設了主物和從物的合同解除,分期付款買賣的合同解除。

由此可知,我國《合同法》中與“根本違約制度”類似的說法是“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而沒有從當事人的主觀方面對這種說法加以規定?!逗贤ā分械慕獬贤c《公約》中的宣告合同無效也不同,解除合同不是救濟措施,只是合同終止的原因之一,解除合同通知的生效采到達主義。

(二)根本違約制度與我國的實踐

在亞坤商貿有限公司與康瑞棉花加工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上訴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在判斷合同能否解除時,就采納了《公約》中根本違約的理念。2004年1月2日新疆精河縣康瑞棉花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瑞公司)與新疆亞坤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坤公司)簽訂《棉花購銷合同》,2004年1月12日以前,雙方都按時將各自義務履行完畢。隨后,國內棉花銷售價格大幅下跌,每噸下跌了5000-6000元,亞坤公司分批將棉花全部售出,但依然損失慘重。在此過程中,亞坤公司發現康瑞公司提供的棉花存在數量和質量與合同約定不符的情況,于是訴至法院請求解除與康瑞公司的合同。一審法院判令解除本案合同,當事人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經查明,亞坤公司的貨款本金損失為6659358.11元,其中,因康瑞公司少交貨及與合同約定質量不符部分貨物的價值合計為1504870.8元(約占合同總金額19393348.4元的8%)。最高法院的法官在判斷能否解除合同時,這樣解釋:在康瑞公司與亞坤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已經履行完畢,亞坤公司業已將棉花全部售出的事實基礎上,本院認為康瑞公司不適當履行合同的行為僅構成一般違約,并不構成根本違約,不影響亞坤公司合同目的的實現,不構成《合同法》第九十四條關于解除合同的法定條件。故原審判令解除本案合同已無必要,本院予以糾正。法院適用1504870.8元作為判斷能否解除合同的依據,而沒有以6659358.11元作為依據,不難看出其參照了《公約》中判斷是否根本違約的可預見性標準。法院的慎重處理,符合利益與風險一致的規則,防止當事人隨意解除合同,轉嫁風險,維護了市場交易秩序。

由此可見,以上的判決依照《合同法》和《公約》,分別從合同目的能否實現,違約造成損害的嚴重程度(主觀和客觀)這兩個角度判斷能否解除合同。在本案中,如果只從合同目的能否實現角度主張不能解除合同,說服力就不夠強,亞坤公司660多萬元的損失似乎就無人憐憫。而《公約》的可預見性標準就較好地解決了這一問題,亞坤公司的660多萬元損失是當事人均無法預見的,不符合根本違約的標準,進而不能解除合同。因此,筆者有以下構想:我國《合同法》在解除合同的判斷上,不僅采用“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客觀標準,也應增加可預見性標準,即在第九十四條第4項增加“除非違反合同一方并不預知而且一個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于相同情況中也沒有理由預知會發生這種結果”,從而完善解除合同的條件,與后面違約責任中賠償損失的計算方法相呼應,更便捷地處理實踐中的相關問題。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公約》中的根本違約制度對規范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有著積極作用,我國《合同法》也吸納了它的優點。誠然,《公約》中和現實中涉及根本違約的問題還有很多,例如根本違約對風險轉移的影響,預期違約向根本違約的轉化,根本違約客觀標準的可操作性研究等。筆者在文中只是對根本違約的判斷標準、救濟措施以及與我國的立法和實踐等問題做了初步探析,以期對司法實踐有所裨益。

作者:馬兆琳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違約論文 篇2: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違約救濟制度

摘 要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價值取決于合同的最終履行。由于現實世界的紛繁復雜,不履行合同的情況實屬常見,而且多是違約方的原因。通過救濟以保障合同交易安全的方式,無論在近代合同法還是現代合同法中,都是它們的主要內容。本文通過摘取各國法律以及《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中普遍認可的實際履行、損害賠償和宣告合同無效這三種主要救濟方法,從而對這些方法進行比較和論述,以期對進行國際貿易合同的當事人有所幫助。

關鍵詞 違約救濟 實際履行 損害賠償 宣告合同無效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是營業地處不同國家當事人之間簽訂的有形物交易協議,具有國際性、雙務性、法律關系復雜性等特點?,F代經濟是全球化的經濟,各國經濟和科技飛速發展,世界經濟、文化、技術交流越來越頻繁,盡管很難說是前者衍生了后者,還是后者帶動了前者,但交易協議的簽訂和履行越來越被各國商人所重視,特別是有形動產貨物的買賣合同。合同又被稱為“法鎖” ,當從事交易的當事人違反合同內容時,就打破了法鎖,后果是必須承擔不可逃避的法律義務;而被違約的那一方則可以根據合同和法律進行違約救濟。由于各國法律、制度甚至文化的差異,國內法早已不能解決跨國商人之間的合同法律關系,調整國際貨物買賣法律關系的各種國際公約應運而生?!堵摵蠂鴩H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簡稱CISG,以下簡稱《公約》)于1980年3月通過,是迄今加入國家最多、適用最廣泛的貨物買賣合同公約。同時在世界范圍內對各國法律影響最大的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 ,也規定了各種買賣合同法律制度,構成了國際貨物買賣的重要法律淵源。

雖然各國法律對違約救濟方法有諸多不同規定,但都普遍認可實際履行、損害賠償和宣告合同無效這三種主要救濟方法,這三種救濟方法是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買賣雙方均可采用的救濟方法。

一、違約救濟制度的概述

(一)違約及違約救濟的概念

1.違約是違反合同規定的行為。依《英國法律辭典》的解釋,“違約是指無論是行為亦好,遺漏亦好,凡是不履行契約里所規定的都叫做違背契約 ?!?/p>

在大陸法系,合同責任通常又稱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時所依法承擔的法律責任 。依據合同義務被違反的性質和特點不同,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可表現為不同的形態即違約形態。違約形態不同,違約方所承擔的違約責任也不一樣。

2.違約救濟,是指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義務的情況下,另一方當事人依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以保障合同的法律約束力,維護其合法權益為目的而采取的各種措施的總稱。違約救濟一詞來源于英美法律的違約補救。依合同法的一般原則,合同一經依法成立,當事人都必須遵守,任何一方沒有法定的事由不經法定程序不得變更或解除,任何一方違反合同都必須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此受損害一方對不適當履行有權進行補救。

德國民法典第二編在債的關系的一般規定和因契約而產生債的關系之章節對履行不能和遲延履行作了明確規定,并分別設定了不同的違約責任(補救措施) 。

依據美國《統一商法典》違約補救是指合同一方違約后,合同另一方(受損方)通過或不通過法院而取得救助的權利。確定損害賠償的主要依據是合同價格與市場價格的差額加上附帶損失、間接損失,再減去因為違約而節省的費用。

(二)違約救濟方法的特點

1.實際履行。請求實際履行是債權人享有的一項權利,其基本內容是要求違約方繼續依據合同的約定而履行自己的義務。通過保證合同得到切實執行以實現締約目的,對守約方的合同利益加以保護。

2.損害賠償。損害賠償的作用在于使受害者得到完全的賠償。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雙方都追求其商業利潤,而守約方的利潤損失可以由違約方以現金賠償方式彌補。損害賠償的最主要特點,一是適用范圍極其廣泛;二是即使違約方履行了義務或采取了救濟措施,只要守約方還有損失,仍可要求損害賠償。

3.宣告合同無效。宣告合同無效是一種積極防御性的救濟方法,采用此方法可避免或減少對方違約給自己帶來的損失,在預期違約時尤其如此。通過解除合同可以擺脫合同義務的約束,自此結束原有的合約關系,而且尚未履行的義務不再履行。

二、實際履行救濟制度

(一)實際履行制度立法的國內法背景

對于大陸法和英美法關于實際履行的含義的差異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特殊的問題上:

第一,交付瑕疵貨物。大陸法對交付瑕疵貨物規定了“瑕疵擔保責任”,這里的“擔?!笔侵富诤贤瑯说奈锎嬖诘蔫Υ盟a生的責任。

第二,要求支付約定數額。如果買方的義務僅是支付約定數額,賣方可以要求其履行該義務,向買方提起支付價款之訴。

根據上述的分析,實際履行在大陸法系中不包括瑕疵擔保責任的違反,而在英美法系則不包括支付價款。這是兩大法系在實際履行含義方面最明顯的差異。

(二)公約的實際履行救濟制度

1.實際履行制度的含義

《公約》在第28、46、62等條款中對實際履行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實際履行是指守約方要求違約方繼續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二不允許違約方采用金錢方式代替合同義務的履行。黨賣方違約時,買方可要求賣方繼續履行交付貨物、修理、更換、提交替代物等合同義務;當買方違約時,賣方可采取包括要求接收貨物、支付價款等實際履行措施

2.對實際履行的限制

《公約》第46(1)條和第62條均以一種廣泛的措辭在確立實際履行權利的同時規定了對實際履行的限制,即“買方或賣方已經采取與此一要求不一致的某種救濟方式?!睂嶋H履行是一種非金錢履行的行為,它以合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該規定的立法目的為:避免與實際履行行使條件完全相反的救濟方式以及避免對于受害方的重復救濟。公約》考慮到了兩大法系在實際履行制度方面的差異,將兩大法系的規定融合 。

三、損害賠償救濟制度

(一)損害賠償立法的國內法背景

大陸法采取過失責任原則,認為損害賠償責任的成立必須具備三個條件:(1)須有損害的事實;(2)須有歸責于債務人的原因;(3)損害發生的原因與損害結果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

英美普通法系一般將違約損害賠償制度稱為“違約救濟”制度。以美國《統一商法典》(UCC)為例,其違約救濟制度最根本的原則是:“受違約侵害的一方應當處于假設合同已經履行時(后)其所應處的狀態?!奔?,美國的違約救濟制度確定的亦是一種完全補償的賠償制度。

(二)公約的損害賠償救濟制度

《公約》確定的也是對違約而導致的損害給予全部賠償的原則,即第76條規定:“如果合同被宣告無效,而貨物又有時價,要求損害賠償的一方,如果沒有根據第75條規定進行購買或轉賣,則可以取得合同規定的價格和宣告合同無效時的時價之間的差額以及按照第74條規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它損害賠償”。

依《公約》第74條規定,“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應負的損害賠償額,應與另一方當事人因他違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潤在內的損失額相等?!睂W者們一般認為包含了兩種損失:財產的直接減少和可得利益的喪失。本條規定與《法國民法典》的規定具有相似性。

四、宣告合同無效救濟制度

(一)宣告合同無效立法的國內法背景:解除合同的條件

大陸法系首先以過錯為解除合同的條件。如《法國民法典》第1184條規定的終止救濟只有在不履行可歸責于違約方時才存在,并且法院在裁決解除合同的時候也會考慮到違約方的過錯程度?!兜聡穹ǖ洹返?25條也有相關的規定。

在英美法系國家,法院在決定采用什么手段向違約的受損害方提供救濟時奉行的一項基本政策是:采用任何一種救濟手段均應避免對違約方施加懲罰的結果。

(二)公約的宣告合同無效救濟制度

宣告合同無效解除了雙方在合同中的義務,但不影響雙方應對各自的責任負責。宣告合同無效的條件有:

1.根本違約,即一方違反合同的結果,如果使另一方蒙受損害,以至于實際上剝奪了他根據合同規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

2.賣方不交貨,且過了寬限期或聲明自己將不履約;買方不付款或收貨,且過了寬限期或聲明自己將不履約。

3.擬解除合同的一方必須向違約方發出解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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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聞淵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違約論文 篇3:

淺談國際貨物銷售合同的有關法律問題

摘 要:近年來,外貿經濟對國家經濟發展注入新的活力。但同時,我國許多企業在處理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經濟糾紛時,對怎樣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往往感到很迷茫、不知從何處下手,因而,國際貨物銷售合同的有關法律問題很值得深入研究。

關鍵詞:國際貨物銷售合同;法律問題;適應性

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的日益深入發展,各國經濟彼此之間依賴度大大加強。而我國為了深入推進國家的改革開放政策,也積極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大力發展對外貿易。近年來,外貿經濟對國家經濟發展注入新的活力。但同時,我國許多企業在處理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經濟糾紛時,對怎樣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往往感到很迷茫、不知從何處下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的有關法律問題很值得深入研究。

一、可適應性問題

仔細分析《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適用的原則可知,其本身主要適用于公約締約國的當事人,除非當事人有其他特別約定,一般情況下《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就會在此合同簽訂之日起自動生效,而對口頭形式做出特別說明的則無效。由此可知,《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很明顯不包含口頭合同,不過,假如當事人非常希望自己的意思適用公約,那么可以用書面的形式在合同中做出特別說明和規定,這樣就可以選擇適用的合同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通過調查分析沒有對適用法律做出選擇的適用混亂情形主要有以下情況。

1.假如和我國當事人做買賣的國家是《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締約國,并且該國家對《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十一條規定采取保留態度,那么作為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我國當事人則應依據約定后就必須遵守原則,應適用于《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條例規定,排除國內法的干擾,不是書面簽訂的合同那就是非法無效的。

2.假如和我國當事人做買賣的國家是《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締約國,該國家對《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十一條規定沒提出保留態度,并且對中國所作的保留也沒有提出質疑和否定,那么,作為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我國當事人則應依據約定后就必須遵守原則,應適用于《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條例規定,排除國內法的干擾。但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此合同的形式應該限制在我國當事人所提出的保留的范圍之內。

3.假如和我國當事人做買賣的國家是《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締約國,該國家對《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十一條規定沒提出保留態度,不過對中國所作的保留卻提出質疑和否定,那么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此合同的形式不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之規定,應再依據法院所在地或者仲裁地的沖突法來進一步審議該合同形式的準據法。如果根據國際私法規則適用和我國當事人做買賣的國家的法律,那么簽訂的合同就應符合締約國的法律規定的形式要求。

4.假如和我國當事人做買賣的國家不是《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締約國,《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則不適用,那么,作為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我國當事人就可以選擇合同準據法。如果沒有選擇,那么可以根據法院所在地或者仲裁地的沖突法來進一步審議該合同形式的準據法。

二、風險轉移問題

在國際貨物銷售買賣中,風險主要是指銷售貨物可能在火災、盜竊、高溫、水浸、查封、沉船、征用等非常規情況下遭受的滅失、短少或變質等的各種意外損失。風險轉移的關鍵問題是什么時間風險將由買方轉移至賣方。風險轉移制度的最大功效就是在巧妙地權衡買賣雙方利益的條件下爭取最大化的交易效率和社會整體效益,在合同中合理分配這種不確定所帶來的意外損失,所以說風險轉移時間的劃分和意外損失合理分配承擔是很關鍵的。著名法學家施米托夫曾經就說過,不管風險轉移時間劃分合理與否都將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風險轉移的立法與實踐。關于如何確定風險轉移的時間問題有以下三種代表性的理論。

1.在合同訂立的時候就轉移。羅馬和瑞士的一些學者認為在合同簽訂時就說明風險的轉移,這樣能較好的促使雙方當事人都能最大限度的行使權利和履行自己的義務。但是眾所周知,一般情況下國際貨物買賣雙方當事人距離相隔甚遠,交割過程非常復雜,雖然雙方當事人已經簽訂合同,但交易貨物仍舊在賣方手里,簽訂合同時就將貨物意外損失風險轉移到買方這邊,而賣方脫離責任不承擔任何風險,那么賣方則容易疏于對交易貨物的保管,最終造成一些不必要的損失,而這些損失還得有買方來承擔,很顯然對買方來說有失公允。

2.在所有權轉移的時候轉移。英國貨物買賣法與法國民法典根據物主承擔風險原則認為應當在所有權轉移的時候轉移風險??梢哉f他們認為這樣做的重要理論支撐依據責權利相對等的規定,享受一定的權益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但是我們都明白在交易的過程城中貨物所有權與占有權常常不能合二為一,很多情況下買方當事人已經拿到了交易貨物,但是交易貨物的所有權憑證依然在賣方手中,意外損失風險當然還是由賣方來承擔,賣方的責任顯然承擔多了。此外,對于分期付款來買賣貨物,買方當事人已經拿到并開始使用消費了標的物,但是貨款沒有償付完之前所有權仍然屬于貨物的賣方,這對貨物的賣方來說,也承擔了極大的意外風險責任。所以在所有權轉移的時候轉移風險從實務角度來看在現實實踐中把握難度比較大。

3.在貨物交付的時候轉移。在貨物交付的時候轉移風險主要是指以貨物的交付作為轉移風險的標準時間。這種在貨物交付的時候轉移風險的規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公平性,當代許多國家都認同這種做法,《德國民法典》第 446 條和《美國統一商法典》第2-509 條都做了詳細說明。特別是《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和《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也采用了這種做法。而我國《合同法》也規定以貨物的交付為風險轉移的時間。其實認真思考下,以貨物的交付為標準來劃分意外損失風險轉移時間,誰拿到貨物誰就負有使貨物免遭損失的保管義務。即使發生糾紛也容易明確雙方當事人各自具體責任的承擔,有利于解決實踐中的糾紛問題保證交易的安全。

三、根本違約標準分析

依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二十五條規定,根本違約主要是指假如交易雙方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致使另一方當事人蒙受損害,也就是說,等同于事實上剝奪了另一方當事人根據合同規定有權應當獲得的權益。意外情況除外,比如說違反合同的那一方當事人不能預知將發生的事情或者是一個通情達理、同等資格的其他人處于一樣的情況中也未能預知將發生的事情。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關于根本違約的認定標準問題有以下看法。

1.違約造成另一方當事人損失。違約方當事人沒有按合同規定嚴格履行自己的義務,或者沒有按照大家都熟知的既定國際商事習慣來履行自己應當承擔的責任,由此直接給買賣雙方另一方當事人帶來損害。這里的損害是廣義上的損失,不僅僅包括交易貨物的損害,而且包括由此帶來的商業利益和機會的損失。

2.違約致使受損害方沒有獲得應得的東西。構成根本違約主要由以下要素構成:買賣合同條款的性質、對方商業利益損失的嚴重程度、違約方消除違約損失與簽訂買賣合同目的的關聯度。比如說買方當事人簽訂合同的目的不是自用而是再次銷售,那么信用證與單據就一定要一致則顯得尤其重要。當然如果買方當事人自己消費,則信用證與單據可以不一致。還有假若賣方當事人違反了合同中的重要條款,買方當事人可以在沒有個自己帶來不合理的不便前提下,有權要求賣方當事人補足交易貨物數量或者修改交易單據甚至對貨物進行必要的修理。

3.違約當事人對違約后果的可預知性。違約方對違約結果的可預知性的時間點應當在簽訂雙方買賣合同的時候,確立這樣的時間點來進一步判斷雙方當事人的權責利和義務對買賣雙方都顯得很公允合理。但應以以下幾種因素來判斷違約方的可預知性:(1)談判中直接明白的告示或者默許地告示。(2)合同本身明確的規定。(3)根據合同的性質以對合同進行合理解釋來進行談判。比如說買賣合同明確規定了交易貨物的支付條款、數量和裝運期限,雙方當事人也都非常鄭重的加以說明,那么可以說違約方當事人是在可預知的條件下違反雙方意愿,這屬于根本違約。還有季節性比較強的交易貨物對時間有嚴格要求,不用特別說明,假如違約方違約,根據違約方自己以及即使一個通情達理、同等資格的其他人也可以預知原則,對這類違約也屬于根本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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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柯 黎]

作者:唐紅光 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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