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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車車輛管理制度

2022-11-02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制度的使用越來越多,制度是一種需要共同遵守的規章制度。如何制定一個合適的制度?以下是小編為您收集的《消防車車輛管理制度》的文章,希望能夠很好的幫助到大家,謝謝大家對小編的支持和鼓勵。

第一篇:消防車車輛管理制度

公安消防部隊車輛管理規定

公安消防部隊車輛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公安消防部隊車輛管理規定(試行)》(簡稱《規定》)是實施公安消防部隊車輛管理、制定車輛管理各項規章制度的基本依據,公安消防部隊各級領導、有關部門和車輛勤務(簡稱“車勤”)人員必須遵照執行。

第二條 公安消防部隊的汽車、摩托車(統稱車輛)是消防部隊的主要裝備和戰斗力的組成部分。

搞好車輛管理,是保證消防部隊執行消防保衛任務和實施后勤保障的重要方面,對加強消防部隊全面建設、完成各項任務有著重要的意義。

第三條 車輛管理工作必須貫徹黨和國家的政策、法令,堅持改革創新,加速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改進技術倮障手段,提高車勤人員的素質,實行科學管理,提高保障能力,適應消防部隊現代化、正規化建設的要求。

第四條 車輛管理工作的圭要任務

一、強化車輛管理職能,運用現代管理方法,提高車輛管理的現代化水平。

二、制定車輛管理規章制度,組織部隊貫徹執行。

三、組織對車輛的正確使用與保管,提高執勤保障能力。

四、實施車輛監理(檢查)工作,預防車輛事故,減少車輛使用公害。

五、組織車輛專業訓練,培養合格的車勤人員。

六、組織實施車輛維修,及時恢復車輛技術狀況。

七、組織車輛器材保障,保證部隊車輛維修需要。

八、合理使用車輛維修管理費,提高經費使用效益。

九、擬定車輛勤務保障方案,實施車輛勤務保障工作。

第五條 車輛管理工作是各級領導的重要工作內容之一。要嚴格按照條令、條例的要求,實施對車輛管理工作的領導。要重視對車勤人員的教育、培養和管理,注重保留業務技術骨干。要深人實際,調查研究,鼓勵創新,推動改革,指導車輛勤務人員管好車輛裝備。

第六條 各級后勤車輛管理部門是各級黨委和首長管理車輛的工作部門,負責對車輛使用、監理(檢查)、專業訓練、技術保障和經費使用等進行歸口管理。車輛管理工作實行按級負責。

公安部消防局車輛管理部門主要職責:

負責消防部隊車輛監理工作,擬定消防部隊車輛管理規章制度;擬定部隊車輛管理工作的發展方向、目標、步驟和措施;組織車輛專業干部培訓;協調車輛跨總隊修理;組織部分車輛器材的籌措供應,總結推廣先進經驗;組織解決和處理消防部隊車輛業務技術問題。

總隊車輛管理部門主要職責:

負責所屬部隊車輛牌證核發管理工作,組織貫徹車輛管理規章制度,并結合本總隊實際擬定補充規定;擬定本總隊車輛業務建設規劃;組織所屬部隊實施車輛使用管理,計劃、組織、實施駕駛員及其他車勤人員的培訓;業務經費統一使用的總隊,根據實際需要,計劃安排車輛的大、中修;組織車輛、器材的籌措供應,總結推廣先進經驗;處理本總隊的車輛業務技術問題。

支隊車輛管理部門主要職責:

落實車輛管理規章制度;組織車輛的正確使用和維修;實施車勤人員的在職咭培訓;加強車輛駕駛員隊伍的業務建設;做好預防車輛事故工作;搞好車輛信息臂理,合理使用車輛維修經費,解決和處理本支隊的車輛業務技術問題。

第七條 車勤人員要認真執行條令、條例和規章制度,忠于職守,努力鉆研業務技術和現代管理知識,不斷提高科學管理水平。要重視精神文明建設,遵紀守法,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

第八條 各級領導和車輛管理部門氵要組織車勤人員廣泛開展“紅旗車駕駛員”等評比競賽活動,調動廣大車勤人員的積極性。

第二章 車輛使用

第九條 消防部隊車輛按編配用途分為消防車、業務車和行政車三類。

消防車包括滅火消防車、專勤消防車、后援消防車、舉高消防車等。

業務車包括防火檢查車、火場勘查車、執勤訓練檢查車、消防宣傳車、救護車、教練車等。

其它車輛為行政車。

第十條 車輛保障程度的主要指標是車輛的完好率。消防車、業務車完好率應經常保持在妁餳以上,行政車輛應經常保持在85%以上。

第十一條 消防部隊在編車輛必須按編配用途和技術性能嚴格管理和使用,不得擅自拆改、拼裝。

第十二條 車輛調派使用應堅持勤儉節約的原則,根據任務和車況有計劃的合理調配使用,提高車輛的利用率。

第十三條 總隊(支隊)應根據所屬部隊的具體情況,規定部隊車輛的行駛區域。車輛需超越規定的區域行駛時,須經總隊(支隊)主管領導批準♂跨省(市)執行任務時間超過一個月的車輛,應及時到當地消防總隊車輛管理部門申報、領取車輛異地備案證,接受當地車輛監理機構監督和檢查。在鐵路和航運沿線,非特殊或緊急情況,不應用車輛長途載運人員或物資。

第十四條 消防車除滅火、訓練、搶險救災和處理突發事件外,不準挪作它用。

第十五條 消防部隊應編制車輛運用計劃,對車輛的使用、保養、修理、初駛、退役等項工作作出統一安排。車輛運用計劃分為、季度兩種、季度車輛運用計劃由車屬單位編制;車輛運用計劃由支隊車管部門編制,報總隊車管部門批準或備案。車輛運用計劃的執行情況應及時進行總結。

第十六條 消防部隊的車輛按編制數量、配備標準配備,報經總隊批準組織實施。消防部隊需引進國外消防車輛裝備時,須報請公安部消防局批準并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七條 消防部隊車輛在所屬部隊內部調動時,須辦理調動手續,并填寫-俾輛技術狀態鑒定書》。調動車輛的牌證、隨車工具、附件和技術文件應隨車移交。支隊間的車輛調動,由總隊車管部門在場監督辦理移交手續。

接車單位對調入車輛應認真檢查,對不符合要求的車輛有權拒絕接收。

第十八條 駕駛員保管的車輛應相對穩定。必須調換時,應由干部在場監督辦理移交手續。

笫十九條 消防部隊的車輛一般應使用原車出廠時顏色。消防車應按公安扌部規定的標準安裝警燈、警報器,車身外表不得隨意噴刷或懸掛未經統一規定的}標志。

第二十條 消防部隊車輛統一懸掛武警車輛號牌。號牌的制作,由核發單位按各單位編制車輛數申報號牌制作計劃,經公安部消防局審核,統一制作。

第二十一條 列人編制的車輛,應使用正式號牌,尚未正式列編的車輛,使用臨時號牌。臨時號牌的最長期限為下個月。

第二十二條 消防部隊車輛跨總隊、警種調動,必須換掛號牌,收回原號牌和行駛證,并涂掉車號。

號牌遺失,應及時報告牌證核發機構和公安部消防局車輛監理部門及當地交通管理部門,并申請注銷和補發。

第二十三條 懸掛武警正式號牌的車輛,應隨車攜帶各種證件,以備公安焚通管理人員或武警檢查站查驗。

第二十四條 “出車憑證”是車輛出勤的依據。是考查、統計車輛工作情況及報銷油料的原始憑證。

“出車憑證”由車屬單位領導簽發。使用后的“出車憑證”保存一年后銷毀。

第二十五條 車輛不適應繼續裝備消防部隊使用的,應及時退役或更新。

消防車退役應本著技術先進、良性循環的原則,以保證執勤為前提,做到退役一臺更新一臺,其退役條件按公安部[87]公消字93號《城鎮公安消防隊(站)執勤消防車退役暫行規定》執行。

業務車、行政車的退役標準按國家有關部委聯合發布的經機[1986]560號《關于加速老舊汽車報廢更新的暫行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車輛需要退役時,由使用單位填寫《車輛退役審批表》,逐級上報,由總隊審批。

第二十七條 業經批準退役和報廢的車輛,應按有關規定和要求辦理。

第二十八條 車輛駕駛證由公安部消防局統一印制。各牌證核發機構核發。

第二十九條 駕駛員駕駛車輛時,只準駕駛準駕車種,并須持有與所駕駛車輛號牌相對應的“車輛行駛證”∫車輛駕駛證”、“士兵證”(警官證)、“車輛行駛證”和“出車憑證”。

學習駕駛員需持有與所駕車輛相對應的“車輛學習駕駛證”。實習駕駛員不得駕駛執行任務的消防車。

第三十條 對玩忽職守,嚴重違章肇事或駕駛作風惡劣而又不接受教育的駕駛員,可視情況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直至吊扣或吊銷其車輛駕駛證。

第王十一條 駕駛員的審驗,按公安部消防局統一部署和要求進行。

第三十二條 駕駛員必須認真履行下列職責:

一、熱愛本職工作,努力鉆研技術,熟悉所駕車輛的構造和技術性能,掌握各種條件下的駕駛操作要領和排除常見故障的技能,認填準確填寫“車輛技術卡片”。

二、愛護車輛裝備,按時完成規定的保養作業,經常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工具附件無損壞丟失。

三、熟悉條令、條例的有關規定,自覺遵守交通法規,服從公安交通管理人員的指揮和糾正,接受武警車輛檢查站的檢查。

四、出車前認真檢查車輛,正確地起動和預熱發動機。出車時應遵守駕駛操作規程,低檔起步,平穩加速,逐漸增加發動機負荷。

行駛中注意各種儀表和報警裝置的指示情況,隨時掌握車輛的技術狀況。要根據氣候、道路和交通流量謹慎駕駛,確保交通安全。

長途行車堅持途中勤檢查,發現故障及時排除,不帶故障行車。

五、駕駛執行任務的消防車,應嚴格遵守交通法規,精神集中,謹慎駕駛保持安全車距,不盲目開快車。

第三十三條 為了延長車輛的使用壽命,保證其工作的可靠性和使用的經濟性,新車、大修車和發動機大修的車輛,必須正確的實施車輛初駛。

第三十四條 車輛的初駛里程為15的公里,特殊車型的初駛里程參照原廠規定進行。

第三十五條 車輛初駛期間應逐漸增加負荷,裝載不得超過額定裝載質量的80%,并不準拖掛、拖拉車輛。消防車初駛期間應一律空駛。

第三十六條 初駛車輛應在平坦的道路上行駛,發動機不得高速運轉,并經常注意發動機、變速器、分動器、前后橋和輪轂的工作情況及溫度,檢查各部機件的連接緊固情況。限速裝置不得任意調整和拆除。

第三十七條 需要進行初駛的車輛,應盡快完成。初駛工作由車管人員或車屬單位領導組織,由本車駕駛員執行,必要時由車管部門集中組織實施。

初駛前應對駕駛員進行初駛教育,使其了解初駛意義和熟悉有關注意事項,并指導其正確駕駛和及時進行檢查保養。

第三十八條 初駛工作結束后,應對車輛進行初駛保養和檢查,并將初駛情況記人《車歷登記簿》。

第三十九條 車輛封存是厲行節約、控制車輛使用和適應緊急任務需要的重要措施。封存車輛既要最大限度地避免和減少自然侵蝕,又要能在短時間內迅速啟封執行任務。凡預計兩個月以上不使用的車輛,均應進行封存。封存的車輛應技術狀態良好,新車應在完成初駛工作后進行封存。

第四十條 車輛的封存與啟封應由車屬單位的上一級領導批準,由車屬單位組織實施。

車輛封存前應對駕駛員迸行封存工作的教育,準備所需的物資器材并對封存的車輛進行必要的補充保養。

車輛封存工作完成后,車屬單位領導應進行檢查。車輛封存、啟封情況應及時記人《車歷登記簿》。

笫四十一條 封存車輛的主要技術工作為:清潔車輛、解除負荷、除銹、涂油、涂漆和密封包扎各孔口,延緩輪胎老化等。消防車封存還應放凈水罐、水泵、供水管路內余水,干粉、登高、照明、排煙和泡沫等專勤、舉高消防車還應按原生產廠封存的技術要求進行保養。

第四十二條 封存的車輛應每月進行一次保養,每年更換一次燃料油。封存半年以上的應視情況原地發動或短距離路試。消防車除以上作業項目外,應對水泵及其主要消防設備進行運轉或試驗。

箅四十三條 車管部門應對駕駛員進行啟封動作的訓練,保證隨時能迅速地完成啟封任務。

第三章 車庫(場)

第四十四條 車庫(場)是集中管理、停放和維護車輛的場所,凡有車單位均應按標準修建車庫(場)。

第四十五條 消防車必須停放在車庫,其標準按《城鎮公安消防隊(站)建筑設計標準》建設,并設置檢修坑、洗車場、保養間、蓄電池室和油料庫。

第四十六條 業務車、行政車一般應停在車庫,并按建制順序停放。車庫不足需要在臨時停車場停放的,車場應設置涼棚,防止車輛日曬雨淋和銹蝕。

第四十七條 設置臨時車場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面積寬闊,布局合理,便于管理和停放車輛。

二、場地堅實平整,通道良好,便于車輛外出和緊急疏散。

三、不受水、火侵害和便于組織警戒,保證安全。

四、有方便的水、電源和能夠滿足保養作業的設備。

第四十八條 車庫(場)應建立晝夜值班制度。值班員由車屬單位領導指派,其工作職責是:

一、維護車庫(場)內務秩序與安全,管理車庫(場)設備。

二、掌握車輛動態和數、質量情況。

三、檢查出庫(場)車輛的憑證與技術狀態,監督回庫(場)車輛及時完成保養作業。

四、檢查消防器材,教育和監督庫(場)內人員遵守消防規則。

五、處置意外情況,并立即向上級報告。

根據需要,車庫(場)可增設一名值日員,協助值班員進行工作。

笫四十九條 車庫(場)消防規則

一、車庫(場)內消防器材必須經常保持完好,并放在規定的位置上,嚴禁挪作它用。

二、車庫(場)內嚴禁吸煙和明火照明。

三、車庫(場)內供電線路和用電設備要定期維護,發現隱患應及時排除。

四、車庫(場)應保持清潔衛生,保證進出道路暢通,不準堆放雜物。

五、油罐車不準同其它車輛混放。

第五十條 車輛在加油時,發動機必須熄火。加油不可過滿,注意留出適當的膨脹容積,加完油應立即駛離。等待加油的車輛必須依次駛進加油站,排列整齊,駕駛員不準離開。

對供油系統有漏油現象的車輛,加油站不應給予加油。

笫四章 車輛專業訓練

第五十一條 車輛的專業訓練,是搞好車管工作,保證完成消防保衛任務的重要措施,是消防部隊訓練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五十二條 車輛專業訓練要認真貫徹執行教育訓練的有關規定,在政治思想、作風紀律、業務技術以及安全等方面進行全面教育訓練。進行熱愛消防工作、職業道德等教育,堅持理論聯系實際,嚴格要求,嚴格訓練,勤儉練兵的方針,保證達到訓練大綱要求。

笫五十三條 各級車管人員要認真學習車輛管理規定,研究和總結消防部隊車管工作的特點,特別是消防車輛裝備的勤務和技術特性,不斷學習新技術,總結新經驗,提高業務技術水平。

第五十四條 新訓車輛駕駛員和技工(油、材料員),要認真學好本職專業知識和技能,熟練掌握基本功。在職車輛駕駛員和技工(油、材料員),要在原有基礎上,深入學習本職專業知識和有關的專業技術,能在復雜情況下完成本職任務,逐步達到一專多能。

笫五十五條 汽車駕駛員和汽車技工的培訓,應按照統一的教學大綱要求,由總隊組織??己斯ぷ饔煽傟牶笄谲嚬懿块T組織實施。

第五十六條 各級消防部隊都要認真抓好在職車勤人員的訓練。要把車輛專業訓練真正放到部隊建設的重要位置,經常檢查指導訓練工作,抓好組織和業務建設。

第五十七條 加強師資隊伍的建設,選調優秀的車勤人員擔任專職教員、助教,重視保留教學骨干,抓好黨員、助教的政治思想工作和業務技術訓練。

第五十八條 嚴格按照駕駛員選拔標準挑選新學員。新學員要從當年人伍的士兵中擇優挑選政治思想好、組織紀律性強,且體檢和文化考試合格者,在培訓中發現不合格者要堅決退回,不得降低標準。畢業時要進行嚴格的考試,合格者發給證書。

第五十九條 不斷改進教學方法,積極開展電化教學,逐步實現教學手段的現代化,提高教學效果和教學質量。

搞好訓練物資、器材的籌措、供應,加強訓練經費、物資、裝備的管理和教學設施的建設,改善教學條件。

第六十條 建立健全必要的規章制度,保證教學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二篇:公安消防部隊車輛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車輛事故等級

第三章駕駛員挑選

第四章駕駛員培訓與考核

第五章駕駛員管理教育

第六章車輛動用批準權限

第七章車輛出場管理及維護

第八章干部開車

第九章獎勵與處罰

第十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安消防部隊車輛安全管理工作,預防車輛事故發生,依據中國人民解放軍條令條例和有關規定,結合公安消防部隊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是做好預防車輛事故工作的基本依據,適用于公安消防部隊所有人員和機動車輛。

第三條各級領導、機關和所屬單位應當把預防車輛事故作為安全工作的重點,加強領導,齊抓共管,嚴格制度,落實責任,預防和減少事故,保持部隊安全穩定,鞏固和提高部隊戰斗力,保證各項工作任務的圓滿完成。

第二章車輛事故等級

第四條車輛在運行中造成人員傷亡、車輛損壞或其它損失的為車輛事故。經交通管理部門裁定我方負有責任的車輛事故列為責任事故。

第五條車輛事故按危害程度,分為一般事故、嚴重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個等級。

一次重傷2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指物資損失折款和善后處理所付出的費用,下同)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為一般事故。

一次亡1人或者重傷3至5人(師職以上領導干部重傷1人),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為嚴重事故。

一次亡2至5人(師職以上領導干部亡1人)或者重傷6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為重大事故。

一次亡6人以上或者損失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為特大事故。

第三章駕駛員挑選

第六條駕駛員學兵培訓計劃由總隊依據編制和實際需要制訂。學兵培訓計劃、學兵挑選和分配工作,由各級司令部門承辦;駕駛員的培訓工作由后勤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七條駕駛員學兵原則上從義務兵中挑選,以第一兵為主,第二兵不超過參訓數的20%?;鶎又嘘牭膶W兵員額不低于應訓數的90%。

第八條駕駛員學兵應具備的基本條件是:政治思想好,作風紀律好,身體素質好。

第九條駕駛員學兵的挑選程序是:個人志愿,群眾評議,中隊推薦,大隊和支隊審查,總隊審定。

第十條對選送到訓練單位的學兵,由司令部門、后勤部門和承訓單位進行復查。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淘汰:

(一)不符合駕駛員學兵條件;

(二)因反應遲鈍、身體不適應等原因難以跟隊學習;

(三)不服從管理,有嚴重違紀行為;

(四)階段考核主課成績不及格。

第十一條對持有地方駕駛證的戰士,如部隊需要其擔任駕駛員時,必須經中隊推薦,大隊和支隊審查,總隊司令部門、后勤部門組織考核合格后,辦理《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車輛駕駛證》等相關手續,方可單獨駕駛車輛。

第四章駕駛員培訓與考核

第十二條駕駛員學兵培訓時間不少于6個月,教練車與學兵的比例為1:6-8,訓練期間每個學兵實際駕駛里程不少于1500公里。

第十三條對年駕駛不滿1000公里的在職駕駛員必須進行500公里復訓,未經復訓的不準單獨駕駛。

第十四條駕駛員學兵培訓和駕駛員實習結束時,總隊政治部門、司令部門、后勤部門應當對學兵的政治思想、作風紀律、技術狀況進行綜合考核。凡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辦理駕駛證或取消駕駛資格。

第十五條支隊每半年、總隊每年結合車輛審驗工作,由司令部門、后勤部門對駕駛員的思想品德、作風紀律、技術狀況進行一次檢驗。對審驗不合格或無故不參加審驗的,不得繼續駕駛車輛。

第五章駕駛員管理教育

第十六條各級應針對駕駛員的思想和工作實際,經常進行思想政治、條令條例、交通法規、職業道德、專業知識和運輸勤務教育,推廣安全行車典型,總結經驗,剖析車輛事故案例,吸取教訓。增強事業心和責任感,強化法紀意識和安全意識,提高政治思想素質和業務技術水平。

第十七條各級應在駕駛員中廣泛開展“紅旗車駕駛員”評定和“百日安全無事故”競賽活動,激發駕駛員愛崗敬業,安全行車的自覺性。

第十八條總隊、支隊機關的駕駛員應統一納入機關警勤中隊、分隊,按建制班歸口管理;其他單位的駕駛員能編班的統一編班,集中居住;不能編班的要編組并指定一名干部負責管理,落實責任。

第十九條駕駛員應相對固定,不得隨意調動。確因工作需要進行調配的,應由用兵單位提出申請,司令部門按編制予以審定,并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第二十條經部隊培訓的義務兵駕駛員服役期滿符合士官選取條件的按士官管理規定選取為士官。

第二十一條駕駛員學兵必須填寫統一印制的《技術學兵登記表》和《新訓駕駛員登記表》,分別裝入本人檔案和技術檔案。無《技術學兵登記表》和《新訓駕駛員登記表》的,不準從事駕駛員工作。

第二十二條駕駛員出車時必須攜帶行駛證、駕駛證和有效身份證件。 士兵駕駛員出車一律著制式警服,因執行任務需要著便裝時,須經領導批準。

第二十三條對有嚴重違紀問題和駕駛作風惡劣的駕駛員應吊銷駕駛證,調離駕駛工作崗位。

第二十四條駕駛員守則:

(一)認真執行條令條例和規章制度,自覺維護紀律和工作、生活秩序;

(二)堅持各項車輛保養制度,精心愛護車輛,始終保持良好車況;

(三)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和安全操作規程,樹立良好的駕駛作風,自覺服從交通管理人員的指揮,接受部隊車輛安全檢查,文明駕駛,禮貌行車;

(四)嚴禁超速行駛和強行超車,嚴禁開“賭氣車”和“霸道車”,嚴禁開車時聊天、吸煙、吃東西、嘻笑打鬧和打(接)電話,嚴禁酒后駕車、私自開車、無證駕車,嚴禁駕駛與證件不符的車輛,嚴禁擅自改變行車路線,嚴禁搞營利性運輸,嚴禁將車輛交給無關人員駕駛,嚴禁穿插、超越警車護衛的車隊和執行緊急任務的車輛;

(五)除執行緊急任務外,不準使用警燈、警報器;

(六)發生車輛事故時積極搶救傷員,保護現場,迅速向交通管理部門、部隊領導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六章車輛動用批準權限

第二十五條支隊機關在駐地用車由支隊值班首長或車輛主管部門批準,跨地、市(州、盟)用車由支隊主官批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用車由總隊軍政主官批準。

第二十六條總隊機關在駐地用車分別由部門領導批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用車由總隊軍政主官批準。

第二十七條各總隊、支隊的直屬單位在駐地用車由本單位值班首長批準,跨地、市(州、盟)用車由總隊、支隊值班首長批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用車由總隊軍政主官批準。

第二十八條大隊、中隊、公安分局消防科在駐地用車由大隊、中隊、公安分局消防科主官批準,跨地、市(州、盟)用車由支隊主官批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用車由總隊軍政主官批準。

第二十九條節假日、雙休日期間和惡劣氣候條件下以及八小時以外和非公務用車,要嚴格控制,必要時報上一級批準。

第七章車輛出場管理及維護

第三十條動用車輛必須填寫《派車單》(見附錄)。

《派車單》一式三聯,由用車人或用車單位填寫,經領導按車輛動用批準權限簽署后送車管部門或警勤中隊、分隊(基層中隊分管領導),分別由用車單位、駕駛員和營門衛兵存持和查驗。

凡無《派車單》的,車管部門或警勤中隊、分隊(基層大隊、中隊)不予派車,營門衛兵不予放行。因特殊情況未簽發《派車單》,須由車管部門或警勤中隊、分隊(基層大隊、中隊)派車干部通知門衛登記放行,返回后補辦《派車單》。第三十一條車管部門或警勤中隊、分隊(基層大隊、中隊)要統一保管車輛鑰匙、行駛證、駕駛證,駕駛員出車時領取,收車時立即交回。

第三十二條駕駛員出車前應認真檢查車輛技術狀況,不準帶故障出車,回場后應及時保養,保證車輛處于良好技術狀態。

第三十三條遠距離出車執行任務時,應派干部帶車,并選派思想、技術、紀律和駕駛作風好的駕駛員駕車。

第三十四條駕駛員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日累計行車時間一般不超過8小時。長途行駛時應適時休息,嚴禁疲勞駕駛。

第三十五條干部乘坐車輛時,對行車安全負有責任,應提醒駕駛員控制車速,安全禮讓,遵守交通法規,不準催促駕駛員超速行車,不準向駕駛員要車開,無特殊情況不準擅自改變行駛路線。

第三十六條嚴格執行乘載規定,不準超載、超員、超寬、超高、超長。貨車運載人員時,必須加蓋汽車篷布,嚴禁人員和貨物混載。載運槍支彈藥和易燃易爆物品必須上報總隊有關部門,并指派干部和專業技術人員帶車。

第三十七條駕駛員持部隊駕駛證,不準駕駛地方牌照機動車輛。實習駕駛員不準單獨出車。

義務兵和士官在外出、出差、探親、休假期間不準駕駛地方車輛。

第三十八條嚴格車輛駕駛證、行駛證和牌照的申領、核發和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出租、外借車輛牌照,因違反牌證辦理規定導致車輛事故的,應追究有關領導和承辦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九條對車輛動用次數、行車里程等情況,車管部門或警勤中隊、分隊(基層中隊)每月進行一次統計核對,并將情況報主管領導。

第八章干部開車

第四十條干部駕車要堅持“本人申請、技術考核、組織批準”的原則,必須經正規的培訓,考核合格,持有武警駕駛證,經支隊級以上單位批準后,方可駕駛行政車輛。凡未經正規培訓或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準駕駛車輛。持有地方駕駛證的干部,因工作需要,經本人申請,支隊審查,總隊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辦理武警駕駛證等相關手續后,可以駕駛武警車輛。

總隊級單位正團(含)以下干部、支隊級單位副團(含)以下干部,因工作需要,具備駕駛資格,可以向單位申請駕駛武警牌照行政車輛。干部駕車僅限于工作時間和公務用車。收車后應統一停放指定地點,嚴禁公車私用。

第四十一條干部駕駛摩托車,應經專門培訓考試合格并持有駕駛證,佩戴安全頭盔。

第四十二條干部駕駛自購機動車輛必須持有地方《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等有關證件,不準懸掛部隊車輛牌照和使用部隊駕駛證件。凡屬干部駕車,必須由本人負責辦理好人身保險等相關手續。

第九章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三條對預防車輛事故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獎勵;由司令部門、政工部門和后勤部門共同組織實施

(一)對未發生車輛事故的支隊級單位由總隊通報表彰,同時可給予物質獎勵;

(二)對安全行車的駕駛員,有條件的本單位可每月按其行駛公里數發給安全獎;

(三)駕駛員連續安全行車2萬公里(消防執勤車1萬公里)或全年安全行車、工作表現突出的,可視情給予嘉獎一次;連續3年被評為“紅旗車駕駛員”或連續安全行車6萬公里(消防執勤車3萬公里),可視情給予記三等功一次;

(四)警勤中隊、分隊車輛全年行駛30萬公里以上無等級事故,可視情給主管干部嘉獎一次;連續3年行駛100萬公里以上無等級事故,可視情給主管干部記三等功一次;連續5年無等級事故,可視情給單位記集體三等功一次。

第四十四條駕駛員違反交通法規發生車輛事故,尚未構成刑事責任的,應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或批評教育。

(一)對發生車輛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應給予肇事者以下處分:

1、發生一般事故,扣留駕駛證2個月以上,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2、發生嚴重事故,吊銷駕駛證,給予嚴重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是義務兵的不能改士官,是士官的停止定期增資一年,當年不得晉升高一期士官;

3、發生重(特)大事故,吊銷駕駛證,是義務兵的給予記大過以上處分,不能改士官,是士官的必須取消士官資格,改按義務兵退伍;是干部的給予記過至撤職處分。

(二)發生車輛事故負有次要責任的,給予肇事者批評教育或視情給予紀律處分。

(三)因無證駕駛、私自開車、酒后駕車、擅自將車輛交他人駕駛而發生車輛事故或在車輛肇事后逃逸的,應加重處分。

(四)發生車輛事故構成刑事責任的按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對發生嚴重(含)以上車輛事故的單位,視情給予警勤中隊(分隊)、基層中隊或車管部門領導紀律處分。

第四十六條因工作失職、管理松懈、違反規定導致部屬發生車輛事故的,應給予干部紀律處分。

對一年內連續發生嚴重、重(特)大責任事故的單位,要視情追究主管領導和主官的責任。

第四十七條發生車輛事故的單位隱情不報或弄虛作假欺騙上級的,應給予單位主官和有關責任人紀律處分。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規定中車輛動用批準權限,系指部隊行政車輛動用批準權限。

第四十九條以往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內容,以本規定為準。

第五十條各單位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五十一條本規定由公安部消防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停車場車輛停放、安全保衛、安全消防管理制度

停車場管理制度

為加強停車場安全管理,對車輛統一停放和管理,避免人為因素對車輛進行破壞,確保車輛安全,維護正常的車場秩序,本停車場特制定以下安全制度:

一、 車輛停放管理制度

1、本車場實行封閉式管理,提供24小時停車管理服務。

2、本車場為內部停車場,只為小區的業戶提供停車管理服務;外部車輛禁止入內。

3、凡在本車場停放車輛的業戶,須到公司客戶服中心部辦理相關手續,領取停車許可證。

4、為保證您的車輛安全,凡在本車場停放的車輛,須辦理機動車輛保險。

5、車輛進出停車場時,應按規定的行車線路減速慢行,注意交通安全,嚴禁違章、逆行。

6、請將公司核發的停車卡及停車證放置在車輛前擋風玻璃的顯要位置;車輛進出停車場時,請主動刷卡文明停車。

7、請按規定的位置停放車輛,嚴禁擠占其它車位。

8、停車后,請鎖好車門、關好窗戶,嚴禁在車內存放貴重物品。

9、停車場內嚴禁煙火;嚴禁將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帶入停車場。

10、嚴禁在停車場內修理車輛或使用消防水源沖洗車輛。

11、停車場內嚴禁閑雜人員進入,司機將車輛停好后,應主動離開,不得在停車場內無故逗留。

12、嚴禁酒后和非司機人員駕駛車輛。

13、對于進出停車場的可疑車輛,停車場管理人員有權暫扣其車輛或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14、為了保證停車場的正常使用,請您愛護停車場內的各種設備設施。一旦造成人為損壞,當事人應照價賠償。

15、請廣大業戶自覺遵守本車場的管理制度;自覺服從車場管理人員的管理;共同維護停車場的秩序。對于違反停車場管理規定的人員,物業管理公司將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安全保衛管理制度

1、全面落實安全主體責任,確保安全投入、管理、裝備、培訓等措施落實到位,不發生重大安全事故。

2、操作人員持證上崗,負責車庫的車輛指引,維持停車秩序。

3、對車輛安全進行仔細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上報,來車時將車輛指揮到位,并檢查車輛有無損壞,有無上鎖。

4、嚴格執行停車規則對來路不明、無牌證車輛不予停放。

5、合理配置滅火裝備,檢查滅火設備運行情況,對漏油、漏氣車輛不準停放,并及時告知車主。

6、定期開展消防演習,消除安全隱患、堵漏洞、抓死角。落實安全條例,增強防火意識。

三、 消防管理制度

1、 車輛接順序停放,不得阻塞消防通道,和堵壓消防栓;車輛之間保持一定的安全疏散距離。

2、 電源火線絕緣套管不被擠壓,與灼熱部位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3、 駕駛室、車廂的車門(包括安全疏散門)開啟靈活,門鎖完好。

4、 車上備有相應的消防器材。

5、 進場車輛及司機應保持場內清潔,禁止在場內亂扔垃圾及棄置廢雜物;禁止場內吸煙。

6、 進場司機必須遵守安全防火規定,用過的油綿紗等廢棄物,必須及時清理,不準存放在停車場,停車庫內。

7、 在停車場內禁止以超過限速的速度行駛。

8、 進場車輛嚴禁在場內加油、修車、試剎車、禁止任何人在場內學習駕駛車輛。

9、 進場司機必須遵守安全防火規定,嚴禁載有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進入停車場。

10、 不損壞停車場消防、通信、電器、供水等設施。

11、 在停車場設置垃圾箱(桶),必要位置設置路障和防護欄。

12、 停車聲場內按消防要求設置消防栓、配備滅火器、配備相應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定期檢查檢修,保持完好。

13、 嚴禁停車場內放汽油、柴油等燃料以及其它易燃或可燃物品。

14、 嚴禁在停車場內吸煙和動用明火。

2016年1月11日

第四篇:11《貴州省消防部隊嚴格車輛安全管理十條措施》、《貴州省公安機關十條警規》

時間:2012年3月X日

地點:沿河大隊會議室

授課人:陳非洲

參加人:全體官兵

內容:《貴州省消防部隊嚴格車輛安全管理十條措施》、《貴州省公安機關十條警規》

貴州省消防部隊嚴格車輛安全管理

十條措施

一、嚴格車輛安全事故責任追究。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派遣、誰負責,誰用車、誰負責,誰駕駛、誰負責”的原則,對發生車輛安全事故的相應責任人,嚴格按照條令條例和《公安邊防消防警衛部隊事故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辦法》,進行責任追究。

二、嚴格車輛派遣規定。行政車輛離開轄區,除支隊軍政主官可帶車外,其余人員一律不得帶車,自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確因工作需要,支隊機關、大隊級單位由支隊主官批準,總隊機關離開貴陽市區的由分管領導批準。

三、嚴格執行車輛封存規定。除執行公務外,節假日和“八小時外”所有行政車輛一律封存。

四、嚴格落實干部跟車制度。干部跟車必須履行監督責任,時刻督促駕駛員嚴守交通法規,不準駕駛員疲勞駕車、

超速行駛、強行超車。駕駛員連續駕車時間超過2小時的,必須停車休息10分鐘以上,日累計行車時間不超過8小時。

五、嚴格駕駛員使用管理。未經本級司令部門批準,所屬單位不準借用執勤中隊駕駛員擔任行政車駕駛員。駕駛員外借地方單位幫助工作,必須按規定逐級上報,并經總隊主官批準。駕駛員只準駕駛準駕車型。支隊必須每年對所屬單位駕駛員進行復考,考核成績不合格的,一律組織復訓,經復考合格者,恢復駕駛崗位。

六、嚴格干部駕車管理。干部駕駛部隊機動車輛,必須經總隊相關部門考核合格,并頒發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駕駛證后方可駕駛部隊機動車輛。嚴格私家車管理。實行私家車報告制度,所有私家車登記造冊,駕駛私家車必須持有地方駕駛證,遵守交通法規。

七、嚴格行政車輛編配使用。所有行政車輛必須依據《武警貴州省消防部隊車輛安全管理規定》中行政業務車輛配置要求,不準超編配備。根據工作情況,支隊級以上車管部門每半年開展一次行政車輛清理,存在故障、達到報廢年限和超編配備的車輛要及時進行處理。

八、嚴格辦理車輛證照。部隊所有車輛必須辦理購車手續、車輛保險、行駛證,懸掛消防部隊車牌,不得挪用其他車輛牌照,車輛手續、證照齊全。

九、嚴格部隊車輛、牌照外借。各級行政車輛、牌照不得擅自外借地方單位使用,確因特殊情況需要外借且時間較短的,必須經支隊雙主官批準同意,并報總隊備案。

十、嚴格車輛監督管理??傟?、支隊不定期、不定點組

織實地和上路查糾部隊車輛。實行每季度交警部門和公路收費站抄告制度,定期通報各單位部隊車輛違章違規動用車輛情況。

違反上述十條措施或落實不到位的單位和個人,通報全省。情節較輕的,對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談話;導致亡人事故的,支隊黨委向總隊黨委作檢查,對責任人給予紀律處分,取消單位和個人評優評先資格,并實行責任倒查,嚴肅追究相關領導責任。對發現有隱瞞包庇、執紀不嚴、處理不到位的情況,將從嚴從重處理單位軍政主官。

貴州省公安機關十條警規

一、嚴禁刑訊逼供,違者予以辭退;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二、嚴禁濫用槍支警械,違者予以辭退;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三、嚴禁濫用強制措施,違者予以辭退;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四、嚴禁為黃賭毒等社會丑惡現象和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違者一律予以開除。

五、嚴禁玩忽職守造成非正常死亡,違者予以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六、嚴禁在辦案中弄虛作假,違者予以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予以開除。

七、嚴禁在辦案中以各種名目收取費用,違者予以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予以開除。

八、嚴禁不履行法定職責,違者予以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予以開除。

九、嚴禁違反規定辦理警車號牌,違者一律予以辭退。

十、嚴格執行“五條禁令”和“五個嚴禁”,違者除按現行有關規定處理外,從嚴追究上一級領導責任。

民警違反上述《警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民警違反上述《警規》的,對所在單位直接領導、分管領導、主要領導一律予以紀律處分。因刑訊逼供、濫用槍支警械、濫用強制措施致人死亡的,因不履行法定職責引發群體性事件的對所在單位直接領導、分管領導、主要領導一律撤職。一年中發生一起因“三類案件”致人死亡的,因不履行法定職責引發群體性事件的,縣公安局分管局長和局長予以撤職;發生兩起的,市、州、地公安局分管局長和局長引咎辭職或予以撤職。對發生《警規》禁止的行為謊報或隱瞞不報、壓案不查、包庇袒護的,從嚴追究領導責任。

本《警規》自二OO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原有規定與本《警規》不一致的,以本《警規》為準。

第五篇:有效預防基層消防部隊車輛事故思考

安全防事故工作是部隊建設中的一項經常性、綜合性的基礎工作,預防車輛事故乃是部隊安全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v觀近幾年全國公安消防部隊發生的車輛交通事故,次次都觸目驚心,不但奪去了許多年輕官兵的生命,而且給部隊、社會和家庭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損失,牽涉了各級領導抓消防工作和部隊建設的精力。作為基層單位領導干部,要深知肩上責任重大,要切實管好車輛、減少事故,進一步提高消防部隊整體戰斗力,全力做好防火、滅火和應急救援工作,切實擔負起“三大政治責任”,為完成新時期黨和人民賦予公安消防部隊的新使命做出新的更大的貢獻。本人結合實際,就基層消防部隊預防車輛事故談幾點粗淺而簡單想法。

一、發生車輛事故的一些原因

近年來,基層消防部隊在車輛防事故預防工作上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做了大量的工作,下了很大功夫,窮盡了一切手段,想盡了一切辦法,因執勤任務繁重,消防車輛出動頻繁,客觀上增加了預防事故的難度。但分析每年因車輛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不可挽回損失的原因,在主觀上也存在不可忽視的原因。

(一)思想認識不足,預防工作時緊時松。當前,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消防部隊車輛的日益更新、執勤滅火任務的日益繁重以及交通形勢的千變萬化,對部隊車輛管理和駕駛員技術,特別是預防事故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但一些基層單位領導并未引起足夠重視,心存饒幸心理,不能正確擺正預防車輛事故的利害關系,等出了車輛事故才來靜下心來抓安全工作,上級強調時就抓一陣,不強調時就不抓,檢查時抓得緊,檢查后又放松,使車輛安全工作既沒有長期規劃,也無行之有效的措施,始終處于被動,不能做到防微杜漸、未雨綢繆。

(二)管理教育不嚴,制度形同一紙空文。一些小、散、遠的基層單位時有管理不嚴,制度不落實,工作隨意性大,導致車輛事故的發生。一是安全教育不到位。一些基層單位,輕教育、輕管理、忙應付上級檢查的現象嚴重,安全教育流于形式,對于車輛安全知識,僅憑借經驗相傳。二是制度落實不到位。每年部局、總隊和支隊都按不同時期下發、制定了許多有關車輛安全防事故的安全制度和規定,總有一些單位和個人對規章制度執行不力,如酒后駕車和開英雄車、特權車等原因釀成的車輛事故卻不乏其數。有些單位盡管制定相應制度,但也只是掛在墻上,放在檔案柜里,抓預防事故無成效可談。三是獎懲制度不到位。個別基層單位領導對于一些官兵酒后駕駛、無證駕駛和開英雄車等現象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出現了問題就緊抓一段,未采取獎懲制度嚴懲相關責任人,時間長了思想又松懈下來,不能始終繃緊安全這根弦,從根本上達不到教育和警示部隊的目的,甚至助長了駕駛員的麻痹思想。

(三)駕駛技術不精,遇有險情不知所措。每年各總隊或支隊都有培訓新駕駛員,但許多駕駛員培訓回到原單位只知道開車,對車輛工作原理一巧不通,不懂消防車的使用和維修,不能及時排除故障,甚至有時對車輛的故障渾然不知。在行車過程中缺少駕駛經驗,技術不過硬,臨機處置能力差,遇到險情心理就恐懼、緊張、驚慌失措,極易發生車輛事故。同時每年都有部分技術過硬的駕駛員因服役期滿而離開了部隊,出現了青黃不接的現象。

(四)車輛保養不好,開故障車時有發生。

“鐵打的營盤,流水的兵”,一些駕駛員作風存在問題,一些駕駛員責任心不強,抱著“反正車不是自己的,懶得操心”的消極思想,重開輕檢查保養,往往只關心車好不好開,帶“病”出車,出車前和歸隊后不仔細檢查和保養車輛,不及時機械故障排除的現象時有發生,為日后安全行車發生埋下事故隱患。

(五)安全意識不強,盲目開車屢禁不止。盡管基層消防部隊每年都要花大量的時間用于部隊安全防事故教育,但收效并不大,主要原因是由于開展安全防事故教育存在走過場,導致部分官兵在教育中正正規規,回到現實生活中依然是我行我素。一是開英雄車。個別官兵在日常駕車行駛中,總認為自己的車是特種車,掛部隊牌照,其它車輛應主動讓道,一旦鳴號不讓,就強行超車,或者所駕駛的車被其它車輛超過就心里不服氣。一旦別人不讓,就猛踩油門不斷加速,窮追不舍,直到超越他車為快,結果一遇險情采取措施不當,發生交通事故。二是違章開車。一些駕駛員自認是武警消防部隊,受特權思想支配,在行駛中常常不遵守交通規則,無視交通安全法規,平時開車違章,闖紅燈,沒什么大不了的事,久而久之導致出警時不遵守交通法規,違章搶道,強行超車,闖紅燈,逆行,甚至隨意拉警報的壞習慣。三是開霸王車。一些駕駛員自以為穿軍裝、開軍車,不受地方交通法規約束,在崎嶇不平的山路占道駕駛,酒后駕駛或公然闖紅燈、違章調頭、逆行,或不遵守交通法規超速行駛等,從而發生事故。四是開賭氣車。一些駕駛員因遇家庭出現意外事故、個人受到單位領導粗暴批評或與別人發生摩擦及誤會等原因造成情緒不佳,邊開車邊思考所發生的事情,越想越不對勁,情緒易波動、注意力易分散,行車不小心走神,或賭氣開快車,發泄心中的郁悶,一遇對方超車等現象,不結果遇有險情,不及采取制動措施,車輛事故隨之而來。五是疲勞開車。一些駕駛員因訓練太累、工作太忙、身體不好、天氣太熱或環境變化等因素,得不到正常休息導致體力透支而過度疲勞,以致行車中出現打盹,車輛行駛跑偏、對車輛、行人觀察躲避不及等現象,從而發生交通事故。六是麻痹開車。一些駕駛員因外出圓滿完成執勤任務或辦事順利時,在路況良好、行人、車輛等障礙少時忘乎所以,于是左顧右盼或打開車內音樂或抽煙等,思想逐漸麻痹,不集中精力開車,一旦等道路上出現險情時反應遲鈍,處理時手忙腳亂,造成車輛事故。七是無證開車。一些基層單位車輛管理不嚴,制度落實不到位,個別官兵學開車一時受到限制,開車愿望難以實現。一些戰士趁干部不在或駕駛員不在場,或跟駕駛員搞好關系甚至利用老鄉關系,平時偷開車。同時有些干部讓有駕駛證的戰士坐旁邊學開車,由于駕駛員不遵守有關規定且礙于情面,讓其開車。久而久之車越開越快越想開,最終導致因無證遇有險情而不知所措、手忙腳亂,發生事故。

二、預防車輛事故的幾點建議

在全國消防部隊轟轟烈烈打造消防鐵軍訓練大好形勢下,預防車輛安全事故是部隊安全管理工作的重心,關系到部隊安全穩定、戰斗力和建設的大局。因此,基層消防部隊各級領導干部,特別是基層消防部隊的領導干部,要采取鐵的措施,強化鐵的管理制度,最大限度避免車輛事故的發生。

(一)要秉公無私嚴把“三個關口”,全力以赴從源頭上選好駕駛員,百年樹人,努力建高素質隊伍。

從管住人這一關抓起,采取嚴把“三關”,嚴防車輛事故的發生。一是把好選拔關?;鶎痈骷夘I導干部要從部隊長遠發展出發,層層把關,本著對組織、領導和個人負責的態度,選送那些始終踐行胡總書記“三句話”總要求、當代革命軍人核心價值觀和新時期公安消防精神并自覺投身于消防鐵軍隊伍中的優秀戰士參加駕駛員培訓,同時要把好文化、身體、心理等方面素質關。

二是把好培訓關。上級培訓單位要針對消防部隊的工作性質、特點和新形勢下的動態變化,要按綱施訓、因人施教,切實保證每名駕駛員都能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熟練掌握駕駛技術和基本的維修保養技術,及時修訂并制定可能出現的突發車輛事故的處置預案,適時組織駕駛員隊伍進行演練,建設一支技術過硬,行能戰、戰必勝、勝且安的駕駛員隊伍。同時想方設法調動駕駛員學習的積極性,提高他們善于總結、長于積累的能力,促使他們從內因上自我加壓,在實踐中成長進步,不斷提高駕駛水平。三是把好考核關。堅持把淘汰制度貫徹學員選拔、培訓、考核和上崗始終,都要對駕駛員的技術、思想、作風紀律等進行全面考核,培訓單位要克服老好人思想和百分之百合格的心理,對考試不及格不符合結業條件的,要堅決不發給結業證書并辦理實習執照,對不適合勝任駕駛員崗位的要堅決淘汰,決不心慈手軟。同時,駕駛員實習結束回到基層單位鍛煉開車后又要正式參與考核時,總隊政治部門、司令部門、后勤部門應當對學兵的政治思想、作風紀律、技術狀況進行綜合考核,凡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辦理駕證或取消駕駛資格。同時總隊、支隊結合每年車輛和駕駛證年審工作,要重新對駕駛員的思想品德、作風紀律、技術狀況進行一次全面檢驗,對檢驗不合格的駕駛員要調離駕駛崗位,不得繼續駕駛車輛。

(二)要集思廣益開好“四個會議”,無時無刻從思想上繃緊安全弦,居安思危,切實提高預防意識。

基層單位要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根據形勢需要開好黨委會、支委會、隊務會和安全例會,形成會會議安全,結合各類典型車輛事故案例,研究分析駕駛員隊伍現狀,研究制定加強駕駛員職業道德和作風紀律教育方案,排查車輛事故隱患,采取切實有效地防范措施,筑牢官兵安全行車、文明行車和規范行車的思想防線。

(三)要竭盡全力抓實“五項制度”,堅持不懈從管理上筑牢安全經,思患預防,堅決消除事故隱患。

建立健全定人、定車、定責任、定獎懲的車輛管理規定,簽訂安全責任書,從嚴落實“誰批準誰負責、誰派車誰負責、誰帶車誰負責、誰駕駛誰負責”的責任制,杜絕私自出車、無證駕車、違章行駛等不良現象的發生。一是要抓好安全制度。“管車先管人,管人先管思想”,按照《車輛安全管理規定》,經常進行條令條例、交通法規和安全行車常識教育,把駕駛員的職業道德、法規制度和交通安全知識教育作為駕駛員的必修課,時時刻刻繃緊安全弦,提高遵章守紀的自覺性,做到思想不穩不出車,身體不適不駕車,證件不全不放車。二是要嚴格派車制度。堅持軍政主官審批制、值班員監控制和營門設卡制等辦法控制車輛外出,從嚴要求駕駛員攜帶好“三證”(駕駛證、行駛證、士兵證)一單(派車單)方可出車。同時對參與急、難、險、重任務的執勤車輛應指派具有一定經驗、責任心強的干部隨車出行。三是要落實車保制度。一要常檢查?;鶎訂挝灰獓栏衤鋵嵻噲鋈罩贫?,駕駛員要做到出車前例行檢查,執行周小檢查和月大檢查制度,從嚴從細對車輛的主要構件進行檢查,及時發現隱患,做到不帶故障出車。行駛中,要時刻注意全車部件的異常情況,發現故障要立即停車檢修,待排除故障后才能繼續行駛。歸隊后,做到車輛不檢查不入庫、故障不排除不入庫、不擦拭干凈不入庫。二要勤保養。每個駕駛員要對所有執勤車輛和器材裝備進行全面、周密、細致的檢查,對各自分工保養車輛的性能掌握清,早預見隱患,早排除故障,做到定期和定時保養,確保執勤車輛保持最佳狀態。

四是要強化監督制度。不斷完善帶車干部監督制度,做到全程路線和車速監控,發現險情及時提醒,發現違章行為及時糾正,教育駕駛員文明駕車,時刻樹立憂患意識,克服特權思想,認真遵守部隊車輛使用管理的規章制度和地方交通法規,真正使車速慢下來,行車穩下來,事故隱患降下來。五是要嚴明獎懲制度。在部隊中開展紅旗車駕駛員、安全防事故先進單位等檢查評比活動,對獲獎的單位或個人,適當給予精神獎勵和物資鼓勵,對車輛安全防事故工作不落實,甚至出現車輛事故的單位或個人,堅決按規定給予相應處分,絕不手軟,切實做到獎優罰劣、獎勤罰懶,達到教育本人、警示部隊的效果。

“車禍猛于虎,災難崩于瞬間”,在打造消防鐵軍起始之年,基層消防部隊全體官兵要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預防車輛事故的發生不僅要有非同尋常的認識,非同尋常的決心,更要有非同尋常的舉措,堅決杜絕車輛事故的發生,確保部隊安全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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