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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蘭公司案例答案

2022-07-04

第一篇:春蘭公司案例答案

公司案例討論附答案

1.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董事會由7名董事組成。某日,公司董事長張某召集并主持召開董事會會議,出席會議的共6名董事,董事會會議作出如下決議:(1)增選職工代表李某為監事; (2)為拓展市場,成立乙分公司;(3)決定為其子公司丙與A企業簽訂的買賣合同提供連帶責任保證,該保證的數額超過了公司章程規定的限額。在討論該保證事項時,只有董事趙某投了反對票,其意見已被記載于會議記錄。其他董事均認為丙公司經營狀況良好,信用風險不大,對該保證事項投了贊成票。出席會議的全體董事均在會議記錄上簽了名。

乙分公司依法成立后,在履行與丁公司的買賣合同過程中與對方發生糾紛,被訴至法院。法院判決乙分公司賠付貨款并承擔訴訟費用。乙分公司無力清償,丁公司轉而請求甲公司承擔責任。

丙公司在其與A企業簽訂的買賣合同債務履行期屆滿后未履行債務,A企業要求甲公司承擔保證責任。甲公司因承擔保證責任而遭受嚴重損失。

要求: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董事會會議決議增選職工代表李某為監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2)丁公司請求甲公司承擔責任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對于甲公司因承擔保證責任而遭受嚴重損失,與會董事應如何承擔法律責任? 答案:(1)董事會會議決議增選職工代表李某為監事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2)丁公司請求甲公司承擔責任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可領取營業執照進行經營活動,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

(由于題目要求根據《公司法》的規定進行回答,因此引用上述條文,但是第五章中也有一個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說明問題,即“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3)對于甲公司因承擔保證責任而遭受的損失,出席會議的6名董事中,除趙某以外,均應對公司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未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趙某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2. 甲、乙、丙、丁等20人擬共同出資設立一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中,對董事任期、監事會組成、股權轉讓規則等事項作了如下規定:

(1)公司董事任期為4年;

(2)公司設立監事會,監事會成員為7人,其中包括2名職工代表;

(3)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必須經其他股東2/3以上同意。

要求: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公司章程中關于董事任期的規定是否合法?簡要說明理由。

(2)公司章程中關于監事會職工代表人數的規定是否合法?簡要說明理由。 (3)公司章程中關于股權轉讓的規定是否合法?簡要說明理由。

答案:(1)公司章程中關于董事任期的規定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本題中,規定公司董事任期為4年是不符合要求的。

(2)公司章程中關于監事會職工代表人數的規定不合法。根據規定,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本題中,監事會成員為7人,職工代表人數不得低于3人,因此公司章程中定為2名是不合法的。

(3)公司章程中關于股權轉讓的規定合法。根據規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題中,公司章程雖然就股權轉讓作出了與《公司法》不同的規定,但也要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

第二篇:公司法案例及答案

公司法案例

一、某市有甲、乙、丙三家國有企業,經市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共同出資組建某有限責任公司。該公司以生產經營為主,甲企業以貨幣出資,乙企業以廠房、設備等出資,丙企業以商標權和專利權出資。各方約定,公司董事會由7人組成,問:

1、該有限責任公司應在哪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手續?

2、該公司的注冊資本額應為多少?

3、各發起人的出資額應該如何確認、交納?

4、公司董事會應由哪些方面人員組成?

答:

1、應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

2、以生產經營為主的有限責任公司,其注冊資本應為50萬元人民幣。

3、乙和丙的出資應在出資評估后以確認的金額來確定。丙企業以工業產權、專利技術出資,其出資額不得超過公司總注冊資本的20%。法律上規定的交納程序:以貨幣出資的,將貨幣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公司賬戶。以實物、工業產權作價出資的,應依法辦理財產轉移手續,并經法定驗資機構驗證,出具驗資證明。

4、兩個以上國有企業組成的有限責任公司,除應由甲、乙、丙三個代表以外組成董事會外,還應由公司職工代表共同組成公司董事會。

二、某股份有限責任公司,1999年3月10日成立,股本總額為人民幣3000萬元。其中2200萬元是向社會公開募集的。2000年1月8日,該公司為進行技術改造項目又增發了股份1000萬元。2002年,為增加實力,又與另一個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兩公司于3月10日做出合并決議,4月1日通知債權人。5月6日開始在報紙在刊登公告2次,8月1日正式合并,并進行了工商登記。

問:該公司上述活動中有無與《公司法》規定不相符的。

二、答:

1、發起人認購的股份的不應少于股份發行總額35%,而該公司只占26.7%。

2、發行新股時應至少間隔一年以上,該公司不夠一年,與法律規定不符。

3、法律規定在公司決定合并之日起,應在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布3次,在通告未滿90天內不得進行工商登記。本案通知債權人時間已超過規定,公布次數及時間也不對。另外該公司在通告未滿90天內就進行了工商登記。

三、甲、乙、丙、丁四個自然人簽訂協議,投資建立以生產性為主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為40萬元人民幣。甲、乙、丙三個人均以貨幣出資,投資額分別為10萬元、10萬元、5萬元,丁以專利技術投資,該專利技術已向國家專利局申報,但尚未拿到專利證書。該專利協議作價20萬元。同時,協議還規定:

1、公司章程由丁獨立起草,無須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

2、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執行董事,甲為執行董事,并擔任法定代表人及公司總經理。

3、由甲提議,乙擔任公司財務負責人,并兼任公司監事。

4、公司成立后不足資金通過發行公司債券籌集,并計劃發行公司債券20萬元。

5、修改公司章程或與其他公司合并時,需經全體公司董事過半數通過。

6、公司前三年無論盈利與否,均不提取盈余公積金。根據以上資料,結合公司法規定,分析說明以上不妥之處。

三、答:

1、丁以專利權出資時不符合規定,因為其還未成為該專利的合法所有人,另外該專利應以作價評估價值為主。

2、以生產性為主的有限責任公司,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

3、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共同起草并通過方為有效。

4、乙可以擔任公司財務負責人,但不得擔任監事。

5、公司不具有發行債券的主體資格。

6、修改公司章程或公司合并時必須經代表三分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7、公司只要有盈利必須提取法定的公積金與公益金。

四、某市新橋百貨有限公司,是以商品零售為主的公司。股東是兩個私營老板。成立前擬定注冊資本為25萬元,后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修改后,于1994年12月,由公司決定兩個股東,一個執行董事,一個為財務負責人,其中執行董事兼任監事。該公司為開拓市場拉客戶,又決定聘請好友在市勞動局工作的王某為公司經理。王某正好與張某做一筆生意,準備販賣一批女式皮鞋,于是欣然同意當該公司的經理。上任后,張某要求王某提供抵押,于是王某利用經理職務之便,用公司的資產提供了擔保。貨到后,未經任何人同意王某私自和新橋百貨有限公司簽訂合同,用公司名義將他買的女式皮鞋買下,從中漁利5萬元。 問題:

1、新橋百貨有限公司成立的法人機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王某作為公司經理,與他所簽的合同是否合法?為什么?

四、答:

1、新橋百貨有限公司以下幾點不符合法律規定:(1)依據《公司法》第52條規定:“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能兼任監事。”所以該公司由執行董事來兼任監事是不合法的,應更換。(2)該公司聘任在市勞動局工作的王某作比理,不符合《公司法》規定?!豆痉ā返?8條規定:“國家公務員不能兼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這是為了維護公司利益,以免利用地位和職權謀取私利。

2、依據《公司法》之規定:“董事、經理不能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所以王某不能為自己的合同提供擔保。而且《合同法》第61條規定:“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能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所以王某私自與公司訂立合同進行交易,是違法的,合同無效。

五、個體工商戶李中東與一個體工商戶共同發起成立了一家服裝貿易有限公司,并賣了他的全部產業,把資金投入公司。公司中除大部分股份屬于他外,還欠他一大筆款。由于經營不善,公司最終解散。李中東聲稱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其債務。而公司其他債權人主張,李中東擁有公司大部分股份,該公司實質上幾乎是李中東的私人企業。李中東無權要求公司償還債務,而只能由其他債權人共同分配公司財產,以清償債務。雙方由此產生糾紛,訴至法院。

問:公司欠股東的債務是否該還?

五、答: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是法人,享有獨立的法人財產權。公司與其成員是相互獨立的兩個法律主體。本案中,服裝貿易公司是李中東與一個體工商戶共同發起設立的,盡管該公司大部分是李中東的,但公司畢竟是獨立于其成員的法人。李中東并不等于公司,李中東和該公司作為兩個完全不同的法律主體,兩者之間存在的債權債務關系是有效的。作為公司的債權人,李中東有權要求該公司清償其債務。因此,法院最后判決,公司是一個獨立于成員的法院人,李中東和其他債權人一樣,可以向公司追討欠款。

六、甲公司章程規定,下屬分公司工作人員的委任,須經董事會決議,董事長簽字。1991年5月初,甲公司總經理王某擅自以公司名義委任李某為下屬某分公司的經理,同年,6月10日,李某持該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和合同文本與乙公司簽訂了購入冷暖風機的合同。后因產品銷路不暢,分公司削價處理,到合同履行期滿時尚欠乙公司貨款10萬元,已無力償還。乙公司訴諸法院要求甲公司代位償還。

問:分公司的債務由誰來還?

六、答:根據《公司法》第13條的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本案中,李某持有分公司營業執照和法人授權證明書,足以使第三人確信他身份的合法性,善意的第三人(乙方)的民事法律行為理應受到保護,所以,甲公司分公司無力償還的債務,只能由甲公司本身承擔民事責任。至于公司負責人未按公司章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委托分公司負責人,不能成為對抗善意第三者的理由,其以公司名義所為行為,其法律后果應歸公司承擔。

七、勝達科技有限公司于1994年12月3日注冊成立。一年生產經營下來,公司便著手準備分配公司利潤。公司稅前利潤是500萬元,投資利潤是400萬元,營業外收支凈額是300萬元,前一虧損200萬元,公司分配利潤后,準備與A有限責任公司合并成為福達有限公司。

問題:

1、本案中勝達科技有限公司當年稅后利潤有多少?

2、公司獲得后應當如何分配稅后利潤才符合法律規定,請就出法律依據。

3、本案中公司合并應遵循哪些程序?法律依據是什么?

七、答:

1、本案中勝達科技有限公司利潤是:營利利潤500萬元+投資收益400萬元+營業外收支凈額300萬元=1200萬元。公司實現的利潤則是減去以前虧損1200萬元-200萬元=1000萬元。再依據國家稅收的有關規定繳納所得稅,應納稅額:(1000萬元)×稅率(33%)=330萬元。稅后利潤則是1000萬元-330萬元=670萬元,再依據分配原則分配。

2、我國《公司法》第177條規定了公司利潤分配的原則: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效力金后所余利潤,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3、依據《公司法》第182條、183條、188條的規定,勝達科技有限公司應與A公司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而且,公司合并,應當由公司的股東會作出決議。公司應當自股東會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公司合并,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是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要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八、公司分配及合并案

三個國有企業決定轉換經營機制,共同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該有限責任公司是生產經營為主的公司,其注冊資本為500萬元人民幣。三個國有企業經過清產核資,界定產權,清理債權債務,評估資產,最后確定其出資額如下:一紡織廠以其機器、廠房出資,作價280萬元;一百貨公司以商業大廈出資,作價170萬元;另一科技服務中心以配置工人的勞務以及其服務中心掛靠市科學技術委員會的名譽人股出資,作價為50萬元。公司章程規定了股東在將其產權手續辦完并聯法定的驗資機構出具證明之后,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并可以優先認繳公司新增資本。并約定如一單位覺得該有限責任公司效益不好的話,可以抽回其出資或者可將其出資轉讓給其他的人。

該公司經登記機關批準,領取營業執照后,以其廠房作為抵押向銀行申請貸款100萬元作為流動資金購買原料進行生產經營。產品生產出來之后,由于公司對市場估計不足導致產品積壓,效益不是很好,于是股東之間出現分歧,原紡織廠認為科技服務中心的出資不符合法律規定,要求其補交50萬元人民幣;百貨公司想將其出資轉讓給一服裝制衣有限公司;紡織廠和科技服務中心不同意,百貨公司拿出公司章程與他們爭論。

問題:

1、本案中各股東的出資是否有效?

2、出資認繳后,股東能否收回出資?

3、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百貨公司轉讓其出資是否合法?

八、公司設立案

答:

1、科技服務中心的出資不符合法律規定。依據《公司法》第24條規定,股東不僅可以用貨幣出資,而且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所以紡織廠和百貨公司的出資是合法有效的。但是,科技服務中心提供的勞務及名譽不屬于法律規定的形式,其出資不符合法律規定。

2、不能?!豆痉ā返?4條規定,股東在公司登記成立后,不得抽回出資。

3、百貨公司轉讓其出資不符合法律規定。依據《公司法》第35條規定,股東之間可以互相轉讓全部或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有人轉讓出資時,必須以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而且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百貨公司未經紡織廠和科技服務中心同意就轉讓其出資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九、答:

1、依《公司法》第61條規定:“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本案中王某的行為違反了《公司法》有關競業禁止義務的規定。

2、該合同仍為有效。合同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內容也合法,不能認為是無效合同。依據《公司法》第6

1條規定,董事、經理違反競業禁止義務,其所得應當歸公司所有。所以,王某因買賣這批家電產品所得的一切收入,應當歸A公司所有。

九、關于競業禁止義務案

王某為五金交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1994年11月,王某以B公司名義從國外進口一批家電產品,共計價值380萬元。之后,王某將該家電產品銷售給C公司。A公司董事會得知此事后,認為王某身為本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負有競業禁止義務,不得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義務,王某的行為應屬無效。于是,決議責成王某取消該合同,而將該家電產品由A公司買下。C公司認為,這筆買賣是在C與B公司之間進行的,與A公司無關。至于王某作為A公司董事而經營與A公司同類業務,屬于A公司內部事務,與B公司和C公司無關。

問題:

1、王某的行為是否有效?

2、該合同是否有效?應該如何處理?

十、公司設立案

案例:某小型國有企業為轉換企業經營機制,決定對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該國有企業首先將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共計6000萬元,企業領導考慮到企業職工一直與企業同風雨共患難,在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一部分職工又將丟掉飯碗的情況下,決定低價將一部分企業資產出售給職工。

之后,該企業與其他單位和人員協商,確定了三人為發起人,并決定采取發起設立的方式設立公司,擬定公司注冊資本為980萬元。劃分為980萬股,由該國有企業所剩的500萬元認購500萬元股。其他兩個發起人認購了其他股份,其中含兩項專利技術作價出資220萬元。三個發起人制定了公司章程。發起人以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發行的股份后,繳納了全部股款,其中另兩位發起人的專利權也依法辦理了財產轉讓手續最后由該國有企業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問題:

1、在設立過程中,該國有企業哪些做法是錯誤的?

2、在設立過程是,有哪些不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3、公司欲設立登記,還應當履行哪些手續?

4、由誰向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提交哪些文件?

十、答:

1、在設立過程中,該國有企業的做法,有兩處錯誤的。(1)根據1991年11月6日國務院發布的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有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其資產評估由資產評估公司、會計事務所等單位進行,該國有企業自身無權自行進行資產評估。(2)根據《公司法》第81條規定,國有企業改建股份有限公司時,嚴禁將國有資產抵股,低價出售或無償分給個人,故該國有企業低價將一部分國有資產賣給職工的做法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2、在設立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不符合公司法的規定:(1)發起人決定以發起設立的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法》第74條規定,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采取募集設立的方式。(2)發起人決定擬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為980萬元,低于《公司法》第78條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額為1000萬元的規定。(3)擬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兩項專利作價220萬元,高于《公司法》第4條所規定的,發起人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20%。

3、根據《公司法》第77條規定,公司設立,還應經國務院授權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準。

4、根據《公司法》第82條規定,擬設立公司應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報送設立公司的批準文件、公司章程、投資證明等文件。

十一、華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案

案例:甲、乙、丙共同發起設立華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發起人協議和公司章程,擬定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元,劃分為1000萬股,協議約定甲承購160萬股,乙承購100萬股,丙承購80萬股,其他股份

實行公募。在發起設立該公司的過程中,發起協議和公司章程上,甲、乙均已簽字署名。而丙臨時到外地出差,未在協議和公司章程上署名,不過參加了協議和章程的制定,并且承購了自己應繳的股份。在對剩余股份實行公募的過程中,市民丁按照招股章程應募,并繳納了第一次的股金。但是由于以后一直未見華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起來,提出取消應募股份,償還所繳納的股金的要求。甲、乙、丙借口股東投資不得要求退回,拒絕返還。丁訴至法院。

問題:

1、華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該案應如何處理?請說明理由。

十一、答:

1、不符合。(1)依《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五個以上的發起人。該案中甲、乙、丙發起設立華豐公司,而且丙未能在協議和公司章程上署名,不具備發起人資格。所以實際上只有甲、乙兩個發起人,少于五個人的最低限額。(2)依《公司法》規定: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35%,該案中,甲、乙、丙共認購340萬股,僅占34%,不符合法律規定。

2、甲、乙應返還丁所繳納股金。依據《公司法》規定:公司不能成立時,以認股人已繳納的股示,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丙并不是公司發起人,所以由甲、乙承擔連帶責任。但丙與甲、乙可視為合伙關系。所以,甲、乙仍可再向丙要求補償。

十二、公司解散案

案例:甲公司由于市場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經股東會決議解散公司。股東會選任公司董事五人組成清算組。清算組成立后將公司解散及清算事項分別通知了公司債權人并在報紙上進行了公告,規定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未向公司申報債權者,將不負清償義務。乙公司為甲公司的業務伙伴,3年來兩公司多次發生貿易往來,此次甲公司決定解散并開始清算時,乙公司尚未擁有對于甲公司的生鐵貨款計53萬元的債權,不過根據合同約定屬分期付款,該項款項8個月以后才能到期;另一方面,甲公司與乙之間又有一份供貨合同尚未履行完畢。根據該項合同,甲公司負責供應乙公司機械產品20套,有10套已經履行完畢,錢貨兩清。還有10套已到履行期限,計價款28萬元。乙公司在按甲公司的通知期限之內向甲申報了債權。同時要求剩下的10套機械不再發貨,主張解除供貨合同未履行的這一部分。理由是既然甲公司已經解散,在法律上即喪失了履約的主體資格。

對于與乙公司的債權債務,根據清算組成員多數人意見,清算組決定10套機械產品繼續發貨,未到期生鐵款不列入破產債權中清償。5個月后,甲公司清算終結,辦理了公司注銷登記,法人終止。乙公司雖然接受了甲公司所發10套機械產品,但仍有25萬元債權無法得到清償,遂要求甲公司董事賠償其損失。 問題:

1、在何種悟上公司可以解散?甲公司的解散是否合法?

2、甲公司清算組對乙公司債權債務的處理是否妥當?

3、乙公司的損失如何處理?

十二、答:

1、依據《公司法》規定,公司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解散:(1)公司總和規定的營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2)股東會決議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甲公司的解散屬于第二種情形,合法有效。

2、依據《公司法》規定,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的職權之一是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所以甲、乙公司之間的機械供貨合同必須履行。另外,甲公司所欠乙公司債務應當予以清償。因為在公司清算過程中,必須全部了結公司現存的一切事務,包括這種未到期債務,否則,債權的合法權益就難以實現。

3、依據《公司法》第198條規定,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乙公司于甲公司解散清算過程中,按照通知的期限依法向甲公司申報了債權,然而清算組未清償,致使乙公司25萬元的貨款因公司解散注銷而無法受償,依公司法規定,應由清算組成員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篇:《公司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1、甲、乙、丙、丁、戊擬共同組建一有限責任性質的飲料公司,注冊資本200萬元,公司擬不設董事會,由甲任執行董事;不設監事會,由丙擔任公司的監事。飲料公司成立后經營一直不景氣,已欠A銀行貸款100萬元未還。經股東會決議,決定把飲料公司惟一盈利的保健品車間分出去,另成立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保健品廠。后飲料公司增資擴股,乙將其股份轉讓給C公司。

問題:(1)飲料公司的組織機構設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規定?(2分)為什么?(2分)

(2)飲料公司設立保健品廠的行為在公司法上屬于什么性質的行為?(2分)設立后,飲料公司原有的債權債務應如何承擔?(2分)

(3)乙轉讓股份時應遵循股份轉讓的何種規則?(2分)

[析]:

(1)符合公司法的規定。因為根據公司法五十一條、五十二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少的,可以設1名執行董事,不設立懂事會;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少,可以設1至2名監事。

(2)公司分立;設立后,飲料公司原有的債權債務保健品廠承擔連帶責任。

(3)根據公司法五十三條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基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購買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2、某有限責任公司甲為生產某工藝品的企業,為了使公司能夠較快進入正規運轉,股東會決定聘請與其生產同一工藝品的另一企業乙的某股東為本公司的總經理,并聘請國家工商局的某位公務員為兼職監事。后來,該總經理以自己的名義從企業乙處購得了一些產品,并轉賣給了甲公司,同時,還將甲公司的財產為其欠乙公司的貨款作擔保。

問:(1)甲公司聘請總經理和監事的行為是否合法?

(2)總經理的行為是否合法?

[析]:

(1)我國公司法規定,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本案中甲公司所聘的總經理是另一同類營業公司的股東,而非董事或經理,因而是合法的。但甲公司聘請工商局某位公務員為兼職監事是違法的,因為公司法規定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2)總經理的行為是違法的,因為公司法規定,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同時,公司法還規定,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3、美倫公司是集體所有制企業,由于市場疲軟,瀕臨倒閉。但由于美倫公司一直是其所在縣的利稅大戶,縣政府采取積極扶持的政策。為了轉產籌集資金,美倫公司經理向縣政府申請發行債券,縣政府予以批準,并協助美倫公司向社會宣傳。于是美倫公司發行的價值150萬元的債券很快順利發行完畢。債權的票面記載為:票面金額100元,年利率15%,美倫公司以及發行日期和編號。問:美倫公司債券的發行有哪些問題?

[析]:

(1)我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和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為籌集生產經營資金,可以依照本法發行公司債權。美倫公司是集體所有制企業,不具備發行企業債券的資格,發行主體不合格。

(2)發行公司債權要由公司董事會作出方案,有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后,由公司向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申請批準后才能發行。而本案中,由縣政府批準發行債券,這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3)公司法規定,公司發行債券必須在債權上載明公司的名稱、債券票面金額、利率、償還期限等事項,并由董事長簽名,公司蓋章。本案中,債券票面缺少法定記載事項。

(4)證券的發行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而不能由美倫公司自行發售。

4、科華股份有限公司屬于發起設立的股份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3000萬元,公司章程規定每年6月1日召開股東大會年會??迫A公司管理混亂,自1998年起,陷入虧損境地。1999年5月,部分公司股東要求查閱財務賬冊遭拒絕。1999年股東大會年會召開,股東們發覺公司財務會計報表仍不向他們公開,理由是公司的商業秘密股東們無需知道。經股東們強烈要求,公司才提供了一套財會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和利潤分配表。股東大會年會閉會后,不少股東了解到公司提供給他們的財會報表與送交工商部門、稅務部門的不一致,公司對此的解釋是送交有關部門的會計報表是為應付檢查的,股東們看到的才是真正的賬冊。問:根據你所學習的《公司法》知識,指出科華公司的錯誤,并說明理由。

[析]:

《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根據相關法規,最遲應在次年的4月30日前制作完成并提交有關主體),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20日以前,置備于本公司,供股東查閱。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1)資產負債表;(2)損益表;(3)財產狀況變動表;(4)財務情況說明書;(5)利潤分配表。公司除法定的財務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本案中,科華股份有限公司所犯的錯誤有:(1)拒絕股東查閱公司財務會計報表,剝奪了股東的法定權利;(2)未在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20日以前將財務會計報表置備于本公司,供股東查閱;(3)財務會計報表不完整,缺少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4)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又另立會計賬冊。

5、1997年3月,甲有限公司由于市場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如繼續經營將導致公司慘重損失。3月20日,該公司召開了股東大會,以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通過決議解散公司。4月15日,股東大會選任公司5名董事組成清算組。清算組成立后于5月5日起正式啟動清算工作,將公司解散及清算事項分別通知了有關的公司債權人,并于5月20日、5月31日分別在報紙上進行了公告,規定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未向公司申報債權者,將不負清償義務。

(1)該公司關于清算的決議是否合法?說明理由。

(2)甲公司能否由股東會委托董事組成清算組?

(3)該公司在清算中有關保護債權人的程序是否合法?

[析]:

(1)該公司關于清算的決議不合法。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決議解散公司,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的多數通過,但本案中,甲股份有限公司只以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通過決議解散公司,故該清算決議是不合法的。

(2)按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會議確定其人選。因此,在本案中,甲公司由股東大會選任清算人是有法律依據的。而且,在公司法實務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組的組成,按照一般慣例,也大多確定董事組成公司清長組。

(3)該公司關于保護債權人的程序不合法,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大會決議解散公司的,應當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該公司在3月20日通過了股東大會決議,而至4月15日才成立清算組,整整遲了10天。另外,清算組成立后,應當立即著手公司清算工作,但遲至5月5日才正式啟動清算工作,超過了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的期限,且只在報紙上公告了2次。這些都是不合法的。

6、某大型國有企業,經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轉變為國有獨資公司,公司內無股東會,由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董事會成員有四人,全部是國家投資的機構任命的干部,無一職工代表,董事長王某還兼任另一有限責任公司的負責人。該企業于1994年12月設立一子公司,企業對此子公司投資1000萬元,該子公司自有資產2000萬元,加上公司投資全部資產為3000萬元。在某一大型投資活動中,該公司投入資金2000萬元,再加上從銀行的貸款1000萬元,由于投資決策失誤,該子公司血本無歸,全部虧損3000萬元,被迫破產。該子公司在上級主管部門申請下提出和解協議,要求進行整頓。在整頓期間,該子公司決定放棄原母公司對其的欠款50萬元,并且將自己的一些設備無償轉讓給母公司。債權人知道后向法院申報,要求終結該公司的整頓,宣告其破產。問:

(1)本案中的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成員的規定是否合法?

(2)母公司是否應承擔子公司的破產的責任,子公司認為將財產贈與母公司是正當的,你認為如何?

[析]:

(1)依據《公司法》第64條的規定,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授權的部門單獨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依據《公司法》第68條第2款的規定,公司的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的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而本案中的國有獨資公司中的董事會中無職工代表,不能體現國有獨資公司的民主性,是不符合《公司法》的。依據《公司法》第70條,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經理,未經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經營組織的負責人。該公司董事長還兼任其他公司的負責人,也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2)國有獨資公司作為有限責任公司,依據《公司法》第13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這說明,該國有獨資公司的子公司是獨立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法人。母公司是可以通過行使權利來決定子公司的經營方針、董事和經理的任免,但是子公司的經營活動是由該公司的董事、經理自行負責,并且子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母公司僅以其對子公司的出資額為限對子公司承擔責任。所以該母公司僅以其投資1000萬元為限承擔責任,對此以外的責任概不承擔,且母公司和子公司是兩個獨立的企業法人。

7、1992年12月8日,某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討論召開股東大會臨時會議和解決債務問題。該公司共有董事9人,這天出席會議的有李某、章某、王某、丁某、唐某,另有4名董事知悉后由于有事未出席會議。在董事會議上,章某、王某、丁某、唐某同意召開股東臨時會,并作出決議。李某不同意,便在表決之前中途退席。此后,公司根據董事會臨時決議召開股東大會臨時會議,并在大會上通過了償還債務的決議。李某對此表示異議,認為股東大會臨時決議無效。 問:

(1)該董事會臨時會議的召開是否合法?說出其法律依據。

(2)作出召開股東大會臨時會議的決議是否有效?說出其法律依據。

[析]:

(1)董事會的召開是合法的。我國《公司法》規定,董事會可根據需要隨時決定召開董事會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前10日通知全體董事,但緊急事項可以另定通知方式和時間。董事會會議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該建筑材料股份公司召開董事會通知了公司全體董事,并且出席會議的董事超過1/2,因此董事會臨時會議的召開是合法的。

(2)作出召開股東大會臨時會議的決議是無效的。我國《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同意。而該案例中,董事李某反對,另有4名董事未參加臨時董事會,只有董事章某、王某、丁某、唐某4人同意該決議,未達到全體董事的過半數的要求,因此是無效的。

8、愛蘭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議擬增加注冊資本,公司監事會全部七名成員堅決反對,但董事會堅持決議。于是,監事會中的三名成員聯名通知全體股東召開監時股東會議。除兩名股東因故未參加股東會以外,其他股東全部參加。與會股東最終以2/3人數通過了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董事會決議。監事會認為會議的表決未到法定人數,因而決議無效。董事會認為,監事越權召開股東會,會后又對會議通過的決議橫加指責,純屬無理之舉。問:

(1)公司董事會是否有權作出增加注冊資本的決議?

(2)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程序是否合法?

(3)臨時股東大會通過的決議是否有效?

[析]:

(1)該公司董事會無權作出增加注冊資本的決議。我國公司法規定,對增加注冊資本等重大事項的決議應當由股東會作出。

(2)臨時股東會的召集程序合法。公司法規定,1/3以上的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本次臨時股東會由三名監事召集,該公司共有監事七人,達到1/3以上。

(3)股東會通過增加注冊資本的決議無效。公司法規定,股東會通過增加注冊資本的決議應當由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而此次臨時股東會的表決只是參加本次股東會的2/3股東通過。

9、1998年3月1日,某有限責任公司甲經董事會2/3以上董事決議,分立為兩個有限責任公司乙和丙。其中,甲企業的廠房、機器設備和人員等主要資源都分給了乙公司,只有一小部分資產分給了丙公司,甲公司同時終止。公司在1998年3月13日,通知原甲公司的債僅人丁和戊,并分別于3月10日、3月30日、4月10日三次在報紙上公告了其分立的事項。丁于1998年4月3日向原甲公司發出公函,要求對其所持有的10萬元債權提供擔保。1998年5月30日,原甲公司的債權人已向原甲公司提出要求對其15萬元的債權予以清償。但原甲公司對戊和已的要求未予理睬。乙公司和丙公司于1998年6月1日正式掛牌營業,未進行登記。問:

(1)甲公司的分立屬于那種?

(2)甲公司的分立行為有哪些違法之處?

(3)是否可以認為甲方公司已經分立?

[析]:

(1)甲公司的分立屬于解散分立。因為甲公司終止。

(2)甲公司的分立有以下違法之處;

第一,公司分立屬于重大事項,根據我國法律,有限責任公司的分立應當由股東會作出決議。本案中,董事會決議公司分立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第二,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應當在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連續公告三次。本案中,公司向債權人作出通知和在報紙上作出公告的時間均超過了法定的時間。

第三,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我國公司法規定,債權人得知公司分立后,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相應擔保的,公司不得分立。本案中,丁公司和已的要求是合法的,卻未得到甲公司的回答,根據法律規定,甲公司不得分立。

第四,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的變更需要到法定機關進行登記。而本案中,甲公司未作注銷登記;乙公司和丙公司也未作開業登記。

(3)根據上述分析,甲公司的分立程序是違法的,公司的分立無效。

第四篇:一個標桿管理的案例:美孚石油公司答案

案例素材:一個標桿管理的案例:美孚石油公司 老話說:三人行,必有我師傅。對于一個企業來說也是如此。龍頭老大不可小覷實力不如自己的企業,應挖掘對方的優點并向其學習;倘若在自己的行業內沒有值得學習的對象,也可以把自身存在的問題進行分解,并針對某個具體環節向其它行業的高手學習。所以標桿管理其實就是一個不斷學習和超越的自我改進系統。

美孚石油公司的標桿管理

美孚石油(Mobil)公司是世界上最著名的公司之一。在2000年,??松梨诠救赇N售額為2320億美元,位居全球500強第一位。人均產值為193萬美元,約為中國石化的50倍。不過,美孚的進取心是很強的,還想做得更好。于是他們做了一個調查,來試圖發現自己的新空間。當時美孚公司詢問了服務站的4000位顧客什么對他們是重要的,結果發現:僅有20%的被調查者認為價格是最重要的。其余的80%想要三件同樣的東西:一是快捷的服務,二是能提供幫助的友好員工,三是對他們的消費忠誠予以一些認可。

美孚把這三樣東西簡稱為速度、微笑和安撫。美孚的管理層認為:論綜合實力,美孚在石油企業里已經獨步江湖了,但要把這三項指標拆開看,美國國內一定還有做得更好的其他企業。美孚于是組建了速度、微笑和安撫三個小組,去找速度最快、微笑最甜和回頭客最多的標桿,以標桿為榜樣改造美孚遍布全美的8000個加油站。

經過一番認真的尋找,三個標桿都找到了。速度小組鎖定了潘斯克(Penske)公司。世界上賽車運動的頂級賽事是一級方程式賽車,即F1賽車。但美國人不玩F1,它有自己的F1賽車,即“印地500汽車大賽”(Indy500)。而潘斯克公司就是給“印地500大賽”提供加油服務的。在電視轉播“印地500大賽”時,觀眾都目睹到這樣的景象:賽車風馳電掣般沖進加油站,潘斯克的加油員一擁而上,眨眼間賽車加滿油絕塵而去。美孚的速度小組經過仔細觀察,總結了潘斯克之所以能快速加油的絕招:這個團隊身著統一的制服,分工細致,配合默契。而且潘斯克的成功,部分歸功于電子頭套耳機的使用,它使每個小組成員能及時地與同事聯系。

于是,速度小組提出了幾個有效的改革措施:首先是在加油站的外線上修建??奎c,設立快速通道,供緊急加油使用;加油站員工佩帶耳機,形成一個團隊,安全島與便利店可以保持溝通,及時為顧客提供諸如汽水一類的商品;服務人員保持統一的制服,給顧客一個專業加油站的印象。“他們總把我們誤認為是管理人員,因為我們看上去非常專業。”服務員阿爾比·達第茨說。

微笑小組鎖定了麗嘉-卡爾頓酒店作為溫馨服務的標桿。麗嘉-卡爾頓酒店號稱全美最溫馨的酒店,那里的服務人員總保持招牌般的甜蜜微笑,因此獲得了不尋常的顧客滿意度。美孚的微笑小組觀察到,麗嘉-卡爾頓酒店對所有新員工進行了廣泛的指導和培訓,使員工們深深銘記:自己的使命就是照顧客人,使客人舒適。據美孚微笑小組的人員斯威尼說:“麗嘉的確獨一無二,因為我們在現場學習過程中被麗嘉所感染,實際上都變成了其中的一部分,使我們不自覺地融入到麗嘉。即使是在休息時,我們也不忘幫助某位入住旅客提包。我實際上活在麗嘉的信條中。這就是我們真正要應用到自己的業務中的東西,即在那種公司里,你能愉快享受服務于你的客戶而帶來的自豪與滿足感,那就是麗嘉真正的魔力。在我們的服務站,沒有任何理由可以解釋為什么我們不能有同樣的自豪,不能有與麗嘉-卡爾頓酒店一樣的客戶服務現象。”

微笑的標桿找到了?,F在,用加油站服務生約翰的話說:“在顧客準備駛進的時候,我已經為他準備好了汽水和薯片,服務人員面帶微笑地等在油泵旁邊,準備好高級無鉛汽

油在那兒等著,這種全心全意為客戶服務現象深得顧客喜歡,他們都很高興———因為你記住了他們的名字。”

全美公認的回頭客大王是“家庭倉庫”公司。安撫小組于是把它作為標桿。他們從“家庭倉庫”公司學到:公司中最重要的人是直接與客戶打交道的人。沒有致力于工作的員工,你就不可能得到終身客戶。這意味著要把時間和精力投入到如何雇傭和訓練員工上。而過去在美孚公司,那些銷售公司產品,與客戶打交道的一線員工傳統上被認為公司里最無足輕重的人。

安撫小組的調查改變了美孚公司以往的觀念,現在領導者認為自己的角色就是支持這些一線員工,使他們能夠把出色的服務和微笑傳遞給公司的客戶,傳遞到公司以外。

美孚在經過標桿管理之后,他們的顧客一到加油站,迎接他的是服務員真誠的微笑與問候。所有服務員都穿著整潔的制服,打著領帶,配有電子頭套耳機,以便能及時地將顧客的需求傳遞到便利店的出納那里。希望得到快速服務的顧客可以開進站外的特設通道中,只需要幾分鐘,就可以完成洗車和收費的全部流程。這樣做的結果是:加油站的平均年收入增長了10%。

案例思考題:

1.什么是“標桿管理”?

標桿管理(亦稱基準管理或對標管理)是指圍繞提升企業能力和實現發展目標、瞄準

一個比其績效更高的組織進行比較,以便取得更好的績效,不斷超越自己、超越標桿、追求卓越,同時也是組織創新和流程再造的過程,是建立學習型組織的最佳實踐。

2.美孚石油公司建立了哪些“標桿”?

一是快捷的服務,二是能提供幫助的友好員工,三是對他們的消費忠誠予以一些認可。美孚把這三樣東西簡稱為速度、微笑和安撫。

3.美孚石油公司如何實現其標桿管理的?

速度小組鎖定了潘斯克(Penske)公司。提出了幾個有效的改革措施:首先是在加油站的外線上修建??奎c,設立快速通道,供緊急加油使用;加油站員工佩帶耳機,形成一個團隊,安全島與便利店可以保持溝通,及時為顧客提供諸如汽水一類的商品;服務人員保持統一的制服,給顧客一個專業加油站的印象。

微笑小組鎖定了麗嘉-卡爾頓酒店作為溫馨服務的標桿。在顧客準備駛進的時候,我已經為他準備好了汽水和薯片,服務人員面帶微笑地等在油泵旁邊,準備好高級無鉛汽油在那兒等著,這種全心全意為客戶服務現象深得顧客喜歡。

安撫小組的調查改變了美孚公司以往的觀念,現在領導者認為自己的角色就是支持這些一線員工,使他們能夠把出色的服務和微笑傳遞給公司的客戶,傳遞到公司以外。

第五篇:C16085新三板掛牌公司并購案例分析 考試答案100分

試 題

一、單項選擇題

1.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借殼是指:自控制權發生變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購人購買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 )以上的重大資產重組。

A. 50%

B. 90%

C. 100%

D. 120%

E. 150%

描述:《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借殼的定義 您的答案:C 題目分數:10 此題得分:10.0

二、多項選擇題

2. 上市公司發行股份的價格不得低于市場參考價的90%,市場參考價為本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前( )個交易日、( )個交易日或者( )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之一。

A. 20

B. 60

C. 120

D. 180

E. 240

描述:《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45條 上市公司發行股份價格的參考價 您的答案:A,C,B 題目分數:10 此題得分:10.0 3.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購買、出售資產,達到下列( )標準之一的,構成重大資產重組。

A. 購買、出售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

B. 購買、出售的資產在最近一個會計所產生的營業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營業收入的比例達到50%以上

C. 購買、出售的資產凈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期末凈資產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且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

D. 購買、出售的資產凈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期末凈資產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且超過5000元人民幣

E. 購買、出售的資產在最近一個會計所產生的營業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營業收入的比例達到100%以上

描述:《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構成重大資產重組的標準 您的答案:B,C,A 題目分數:10 此題得分:10.0 4. 促使新三板并購的幾個因素是( )。

A. 新三板有不少屬于具有技術優勢和模式創新的公司,為上市公司謀求外延擴張或者跨界轉型提供了可選擇的標的范圍

B. 三板公司并購重組制度逐步完善,政策面支持有關新三板公司的并購重組

C. 新三板公司的并購成本較低

D. 套利動機

E. 創投通過推動并購重組實現退出

描述:影響新三板并購的因素分析 您的答案:C,D,E,B,A 題目分數:10 此題得分:10.0 5. 不得收購公眾公司的情形有哪些?( )

A. 收購人負有數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且處于持續狀態

B. 收購人最近2年有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有重大違法行為

C. ——收購人最近2年有嚴重的證券市場失信行為

D. 收購人趙某曾因貪污入獄,2010年8月31日出獄

描述: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的一般性規定——收購人資格要求 您的答案:B,C,A 題目分數:10 此題得分:10.0

三、判斷題

6. 借殼上市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要求,但屬金融、創業投資等特定行業的借殼上市,則由證監會另行規定。( )

描述:“借殼上市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要求,但屬金融、創業投資等特定行業的借殼上市,則由證監會另行規定。”金融類企業借殼上市存在制度障礙。 您的答案:正確 題目分數:10 此題得分:10.0 7. 被收購公司董監高,針對收購所決策應當有利于維護公司及其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職權對收購設置不適當的障礙,不得利用公司資源向收購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 )

描述: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的一般性規定-關于控股股東及董監高

您的答案:正確 題目分數:10 此題得分:10.0 8. 新三板掛牌公司具有較好的信息披露和財務透明度,較好的公司治理有助于降低并購風險。( )

描述:影響新三板并購的因素分析 您的答案:正確 題目分數:10 此題得分:10.0 9. 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的收購方必須聘請財務顧問。( )

描述: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的一般性規定-關于財務顧問,有例外情況

您的答案:錯誤 題目分數:10 此題得分:10.0 10. 信息披露義務人依法披露前,相關信息已在媒體上傳播或者公司股票轉讓出現異常的,公眾公司應當立即向當事人進行查詢,當事人應當及時予以書面答復,公眾公司應當及時披露。( )

描述: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的一般性規定-關于信息披露義務人 您的答案:正確 題目分數:10 此題得分:10.0

試卷總得分: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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