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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矯正的問題及對策

2023-04-04

第一篇:社區矯正的問題及對策

淺析我國當前社區矯正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淺析我國當前社區矯正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內容摘要:社區矯正是指將符合條件的罪犯置于社區內,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民間組織和社會志愿者的協助下,在判決、裁定或決定確定的期限內,融合政府和社會資源對其進行教育改造,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并促其順利回歸社會的一種非監禁刑罰執行制度。適用范圍是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暫予監外執行、裁定假釋、以及被剝奪政治權利并在社會上服刑的五種罪犯。

關健詞:社區矯正;問題;對策。

社區矯正工作既是社會管理創新的一個重大現實課題,又是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作,它不僅可以對矯正對象進行有效的監管改造,減少脫管漏管現象發生,降低重新違法犯罪率,增強群眾安全感,而且有利于貫徹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降低刑罰執行成本、化解對抗情緒,最大限度地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維護社會穩定與和諧發展具有重大意義,是當今世界各國刑罰制度發展的趨勢。

一、社區矯正現狀分析

一是社區矯正工作缺少法律依據,部門之間銜接不到位,相互推諉,社區工作人員執法身份模糊,執法受限

在目前的社區矯正法律規定中,確立了“司法牽頭、公安配合”的管理格局,從表面上看,這是加強了對社區矯正人員的監管力量。但在實踐中,由于兩部門的共同管理,出現了多頭指揮、多頭交辦任務的現象,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派出所、司法所由于職責不清和互相推諉而使矯正工作的開展效率低下,甚至會出現矯正人員脫管的現象。同時,社區矯正中的執法權是屬于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作為刑罰執行的監督部門,監督的對象應該是公安機關。但實踐中,社區矯正的日常管理、教育、考核等工作卻由司法所來承擔,造成了社區矯正的執法機關是派出所,執行機關卻是司法所的格局,使得檢察機關的監督對象變得不明確,對社區矯正的監督容易出現問題。檢察機關監督職權的有限性,使得檢察監督力度在社區矯正中的嚴重不足。這樣就為社區矯正中各個環節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徇私枉法,變相為不符合進行社區矯正的人員采取社區矯正措施提供便利,制造“尋租”空間,滋生腐敗問題。“尋租”空間產生的同時,也使那些本來符合進行社區矯正的人員因而得不到去社區進行矯正的機會,造成對社區矯正對象合法權益的損害。

二是社區矯正工作在我國存在“城鄉發展不平衡”的現象

長期以來,由于社會經濟等原因,我國社區矯正工作存在區域發展不平衡的問題。“城鄉發展不平衡”的現象,影響了刑事執行制度的統一性和公正性,阻礙了我國刑罰體系的構建和完善,由于社會經濟條件懸殊,相比城市社區矯正工作,農村社區矯正工作存在不少問題:農村社區矯正工作中刑罰執行的嚴肅性不足,農村居民對社區矯正工作的認同度不高,相關制度建設滯后,保障落后,矯正方法手段不科學,矯正效果不明顯等。農村社區承擔了大部分的矯正任務,但問題較城市社區突出,所以農村社區矯正工作需要社會更多的關注和重視,亟待改革矯正制度。農村地區社區服刑人員的犯罪類型與城市有較大區別。在城市社區服刑人員中,職務和未成年人犯罪較多;而在農村社區服刑人員中,侵財型犯罪和傷害類犯罪較多。從而使得農村地區社區服刑人員易重新犯罪的可能性較大。

三是社區矯正專職人員嚴重缺乏,工作隊伍力量薄弱。

社區矯正工作具體負責實施的主體是基層司法所,承擔社區矯正對象的日常監督管理,教育矯正和考核獎懲等工作的是鄉、鎮司法所,而司法所現行的管理體制是司法局和鄉鎮(街道)雙重管理模式,司法所工作人員除了要完成繁重的包括社區矯正工作在內的九項職能,同時還要參與鄉鎮的中心工作,要完成如此系統而復雜的社區矯正工作,司法所工作人員普遍感到力不從心。新的刑法實施以后,經法院判決被宣告緩刑罪犯會越來越多、緩刑期限會越來越長,按目前對矯正對象的接收速度來看,在不增加人員的情況下,如僅靠司法所的1至2個人,即使不履行司法所的其他幾項職能,也很難將社區矯正工作做好,更談不上矯正的效果和質量了,司法所工作人員將無法承受如此繁重的工作壓力,導致社區矯正有些制度和內容流于形式,做虛而不實的工作。另外司法所工作人員學科背景單一,離社區矯正工作需具備的法學、心理學、社會學和教育學等全方位的人才需要還相差甚遠。社會工作者是由鄉鎮(街道)財政出錢聘請的專職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由于目前農村地區基層政府財力有限,所以很少有鄉鎮(街道)聘請社會工作者從事社區矯正工作。

四是思想觀念存在障礙,宣傳力度不夠,群眾認知度低

社區矯正工作雖然從這項制度制定到試行,再到將社區矯正納入新修改的刑法修正案八,由于沒有廣泛向社會宣傳與發動,只有監管、執法等部門掌握,社區百姓根本不了解社區矯正工作的具體內容、目的、意義,不理解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的工作性質、方式、方法,特別是在實行社區矯正之前就監外執行的罪犯,之前由派出所監管,交接到司法所后,監管方式、方法發生了變化,而他們的思想還沒有轉變過來,認為以前就這樣也沒有出事,現在搞這些東西沒有實際意義。有些社區工作人員和社區志愿者在實施社區矯正的具體工作時,對矯正對象走訪,調查,安排社區公益勞動,參加法律知識學習等活動時,由于社區居民對社區矯正這一新生事物不了解,對接受社區矯正的犯罪人普遍存在防范心理,認為他們會給自己正常的生活帶來負面影響,難以取得矯正對象、社區居民全面配合,造成工作很難開展。另外由于社區矯正工作開展的時間還不長,農村群眾普遍認為要控制和打擊罪犯,監禁刑是最好的選擇。大多數農村老百姓認為一個人犯了罪不用“坐牢”,接受其應得的懲罰,卻仍然可以在其生活的社區中服刑,是公眾所不能接受的事實,認為這難以體現社會公平。并且群眾擔心實行了開放式的社區矯正工作,一旦對社區服刑人員管理過松或者矯正不得當,則會讓社區服刑人員更容易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社區矯正的完善措施

1、明確檢察職能,加強各部門的協作,共同做好社區矯正工作

結合我國實際和近幾年的工作經驗,借鑒國外社區矯正的成功經驗,制定相應的配套措施。針對司法行政機關和公安機關對社區矯正齊抓共管,導致職責不清,而作為社區矯正的執行機關卻沒有執法權導致社區矯正工作開展效率低下的問題,應當通過社區矯正法的制定對司法行政機關的執法地位予以肯定,并力爭使公安機關退出社區矯正體系,將社區矯正的執法權與執行權統一歸于司法行政機關,使社區矯正的管理機關職責明晰,提高其執法的權威性,這樣才能提高社區矯正的效率。同時,應對檢察機關在社區矯正中的法律地位給予明確,完善檢察機關監督的程序保障,規定其擁有的權力義務,通過何種途徑行使權力,監督的對象范圍等。通過規范立法,實現社區矯正工作“四個統一”,即法律措施的統

一、制度的統

一、執行機構的統

一、權責利統一。社區矯正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檢察、審判、刑罰執行、社區管理、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等各個層面,需要各有關部門分工負責,密切配合。因為社區矯正人員接受社區矯正時往往面臨戶口、居住、就業等方面的困難,如果不能及時協調各相關部門進行幫助或者解決,很可能導致其再犯罪或者非正常上訪的隱患。因此,除了公安、檢察、法院履行好自身的職責外,還應當加強與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工商、稅務等部門的協調,通過建立長效機制而不是個別案例的解決,使那些符合條件的社區矯正對象享有低保、職業培訓等權利,對接受社區服刑人員就業的企業實行一定的稅收優惠,通過各部門的通力協作,使社區矯正對象面臨的困難真正得到解決。

2、加大社區矯正工作經費投入,完善社區矯正工作保障機制。

社區矯正工作的開展,需要大量的財力、物力、人力的投入,國家財政部應制定《社區矯正工作經費使用管理規定》,根據各地的經濟發展情況,確定各地方每個社區矯正對象所需費用,再由地方財政列入當年的政府財政預算,由市、區(縣)級司法局根據社區矯正工作進展情況,及時撥付給基層司法所,完善審計檢查制度,確保??顚S?,解決司法所因經費緊張而無法開展工作的難題。

3、充實社區矯正工作隊伍,提升社區矯正工作隊伍素質。

首先,要不斷充實社區矯正工作隊伍力量。第一,要招錄一批政治素質好,接受過法學、社會學、教育學、心理學的專業人才充實到社區矯正工作隊伍中去。第二,進一步落實體制編制調整的有關規定。司法所行政和業務歸口管理,增加編制,及時補充缺編人員,以不斷充實和加強社區矯正工作隊伍力量。第三,要制定相關優惠政策,廣泛吸收志愿者加入社區矯正工作隊伍,引入大學生村官參與社區矯正工作機制,將大學生村官參與社區矯正工作與其年終崗位責任制掛鉤,增強其工作責任心。其次,要提升社區矯正工作隊伍的專業化程度。矯正工作人員隊伍業務素質如何,直接影響著社區矯正工作質量。第一,加大對基層司法干警的培訓教育力度。著力提高政治信念、專業素質、服務水平,努力建設一支整體素質高、綜合實力強,既能解決復雜矛盾又廉潔奉公的社區矯正隊伍。第二,要充分發揮高等院校、資深專家資源優勢,通過“請進來”的方式讓專家、教授講解社區矯正工作理論知識和國內、國際社區矯正工作的先進經驗。

4、做好宣傳工作,提高認識。加大社區矯正工作宣傳力度,營造良好的社區矯正工作氛圍。結合“六五”普法開局契機,充分發揮電視、廣播、報紙等媒介的作用,向廣大基層干部群眾全面宣傳什么是社區矯正工作、社區矯正工作的性質和內容、社區矯正工作的執行方式等內容,從而讓全社會都知曉和關注社區矯正工作。次要強調社區矯正工作的管理矯正功能。社區矯正工作者和社區服刑人員要清楚地認識到社區矯正工作是一種新的刑罰執行方式,社區矯正工作具有一定的懲罰性、管束性和監督性。社區矯正工作是在矯正社區服刑人員不良心理和行為的前提下幫助解決其在生活、就業、心理等方面存在的困難和問題。矯治是根本,幫助是保障,司法所在從事日常矯治工作中要突出硬的一面,不能老當老好人,更不能把社區矯正工作做成安置幫教。

四、實施社區矯正工作的意義

矯正工作是適應我國社會發展和民主法制建設需要的一項刑罰執行制度的改革探索,是司法體制和工作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符合我國“寬嚴相濟”和“給出路”的刑事政策,從源頭上控制和減少不和諧因素,確保群眾安居樂業,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創造一個和諧、穩定的政治環境和社會環境創造條件。

總之,開展社區矯正工作,是民主與法制建設到一定階段的必然要求,是社會文明進步的一種方式,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因此,我們應該正確認識社區矯正在矯正犯罪中的重要作用,大力推行矯正制度,不斷改革完善社區矯正制度,使社區矯正產生強大的生命力。)

第二篇:社區矯正工作存在的突出問題及解決對策

學號:姓名:

《社區矯正》期末作業

請你談談目前社區矯正工作存在的突出問題及解決對策

1、矯正工作隊伍素質不高,制約了社區矯正工作的發展。

社區矯正工作涉及《刑法》、《刑事訴訟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現有的社區矯正工作人員普遍缺乏專業知識和經驗,這些限制了社區矯正工作的科學化和專業化發展。

對 策 :通過各種激勵措施,鼓勵非法學專業社區矯正工作人員通過在職職教育,學習法學專業知識,取得法律專業畢業證書,以更好地運用于實踐。地州應將精通法律的人員配備到社區矯正工作崗位。社區矯正工作人員更應加強學習,精通社區矯正相關規定,地州定期舉辦培訓班加強全州社區矯正工作人員培訓,提高他們的專業素質與專業水平。

2、相關執法部門間配合不力,工作中存在推諉和脫節現象。

一是與公安機關的配合。依據《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2條、第24條,社區服刑人員違反治安管理規定或重新犯罪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違反禁止令的,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提請同級公安機關依法處罰。第27條規定社區服刑人員的收監,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執行,公安機關予以協助。但在實踐中,與公安的配合并不太順暢。

二是法院判決時告知意識薄弱。雖然社區矯正相關文件規定各級法院在宣判時,應當告知罪犯當庭寫出《社區矯正保證書》并向其宣讀《社區矯正告知書》,但法院的告知意識不強,有些法院并不向當事人宣讀并送達上述法律文書,有些法院雖送達書面文書,當事人往往是忙于簽字,并不知道簽的是什么法律文書。

三是法院送達法律文書送達滯后。

四是法院對社區矯正的相關規定執行力度有待提高,與司法行政機關銜接過程不太規范。如個別法院對已經判處緩刑并正在社區矯正的人員,發現漏罪后,未按法律規定撤銷緩刑,實施數罪并罰,而是再次送達法律文書,導致對同一社區服刑人員產生二份判決和執行通知書,使司法行政機關無法執行。

以上這些問題,使社區矯正工作出現互相推諉和脫節的現象。

對策:暢通渠道,加強協作。

一是召開由公、檢、法、司、監獄等部門參加的貫徹落實《社區矯正實施辦法》座談會,對各方的配合銜接達成共識。

二是再次明確并細化社區矯正成員單位職責,并由社區矯正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組織檢查,將其履責情況納入綜合治理一票否決內容。

三是協調法院,強化告知意識。與法院溝通協調,法院在宣讀判決后,將《接受社區矯正保證書》也進行宣讀并告之被告人。這樣有利于樹立了社區矯正組織的權威,還能強化社區服刑人員接受社區矯正的意識。四是協調法院設立社區矯正工作聯絡員。在法院設立專門協調社區矯正工作的聯絡員,負責法律文書的及時送達以及矯正工作其它事務。

五是推行聯合談話制度。對不服管理的社區服刑人員,由派出所、司法所、社區共同對其進行訓誡。

3、社區矯正監督管理、文書制作的規范性亟待加強。

(1) 對下發給社區服刑人員及社區服刑人員檔案內留存的相關文書隨意進行涂改,尤其是對矯正期限進行了涂改。法律文書是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文書,是具體實施法律的重要手段、是有關法律活動的忠實記錄 ,隨意涂改,有失社區矯正工作的合法性、嚴肅性。1

對 策 :開展社區矯正文書質量評查活動,并將評查情況在全州進行通報,以促進相關法律文書的規范性。

(2)對矯正期限存在認識偏差,不依法確定矯正期限。

①自行推算社區服刑人員的矯正期限并以告知書的形式下發給社區服刑人員。

個別縣市僅憑法院一審判決書,在沒有結案登記表、執行通知書的情況下,自行根據一審判決書推算矯正期限并向社區服刑人員宣告社區矯正期限。

依據《刑事訴訟法》及《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對符合社區矯正適用條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決、裁定或者決定。而社區矯正機構只是非監禁刑罰的執行機關,對社區服刑人員的矯正期限應嚴格按人民法院的《刑罰執行通知書》執行。自行推算社區服刑人員的矯正期限,并據以執行,有違《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②對社區矯正起始日期錯誤理解并進行宣告。

個別社區矯正機構對社區服刑人員宣告矯正期限時不按刑罰執行通知書確定的起始期限宣告,而是將司法行政機關接收社區服刑人員之日起,確定為社區矯正的起始日期,并填寫在社區矯正宣告書里送達社區服刑人員,有違法律之規定。

③社區矯正期限在相關法律文書里填寫不規范,有失嚴肅。

個別社區矯正機構在社區矯正宣告書里告知社區服刑人員的矯正期限與判決書、刑罰執行通知書確定的期限不一致。個別社區矯正機構對期滿解矯人員下發解除矯正告知書時,未明確填寫該社區服刑人員的矯正期限,只填寫矯正的開始時間。對 策:嚴把交接關,務必做到從相關部門接收法律文書齊全,對矯正期限的確定以人民法院的刑罰通知書確定的期限為準。

(3)對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與司法行政機關的銜接的流程不清,對上述機關及部門應當交付社區矯正機構的法律文書認識模糊。導致接收后,卷內缺少法律文書,從上述機關追補不便,造成工作的被動。

《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對于適用社區矯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應當核實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時或者在其離開監所之前,書面告知其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到的時間期限以及逾期報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在判決、裁定生效起三個工作日內,送達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執行通知書、假釋證明書副本等法律文書,同時抄送其居住地縣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h級司法行政機關收到法律文書后,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送達回執。

《實施辦法》第六條 社區矯正人員應當自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生效之日或者離開監所之日起十日內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到??h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為其辦理登記接收手續,并告知其三日內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區矯正。

(4)矯正方案針對性不強,達不到應類施教要求。一些社區矯正機構對社區服刑人員無矯正方案,或雖有矯正方案與矯正措施但千篇一律,不能因類施教,針對性不強。

對 策:應當為社區服刑人員制定矯正方案,在對社區矯正人員被判處的刑罰種類、犯罪情況、悔罪表現、個性特征和生活環境等情況進行綜合評估的基礎上,制定有針對性的監管、教育和幫助措施。根據矯正方案的實施效果,適時予以調整。根據社區服刑人員的心理狀態、行為特點等具體情況,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進行個別教育和心理輔導,矯正其違法犯罪心理,提高其適應社會能力。

(5)請假審批程序不規范,手續不全

個別社區矯正機構對長期外出的,不履行請假手續,對社區服刑人員的請假不按程序、權限進行審批,如個別司法所對社區服刑人員七天以上的請假進行審批,個別司法所對社區服刑人員請假的手續不全,在社區服刑人員的檔案材料里沒有履行請假手續的記載,或雖有相關請假表格,卻司法行政機關審批意見及公章。對 策 :嚴格執行《社區矯正實施辦法》,

社區服刑人員因就醫、家庭重大變故等原因,確需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旗),在七日以內的,應當報經司法所批準;超過七日的,應當由司法所簽署意見后報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準。返回居住地時,應當立即向司法所報告。社區服刑人員離開所居住市、縣(旗)不得超過一個月。

社區矯正人員因居所變化確需變更居住地的,應當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由司法所簽署意見后報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批??h級司法行政機關在征求社區服刑人員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意見后作出決定。

嚴格規范程序,請假要有明確的文字記載,相關審批表上要有審批機關的審批意見并加蓋公章。

(6) 經常居住地發生變更的的社區服刑人員,未委托管理。

個別社區矯正機構對已接收的經常居住地發生變更的社區服刑人員,未委托經常居住地的司法行政監督管理,只是讓社區服刑人員一個月定期回來匯報思想并談話,未起到真正的監督管理作用。

對 策 :嚴格執行《實施辦法》,經批準變更居住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法律文書和矯正檔案移交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有關法律文書應當抄送現居住地及新居住地縣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社區矯正人員應當自收到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到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到。對 策 :嚴格執行《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社區服刑人員因就醫、家庭重大變故等原因,確需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旗),在七日以內的,應當報經司法所批準;超過七日的,應當由司法所簽署意見后報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準。返回居住地時,應當立即向司法所報告。社區服刑人員離開所居住市、縣(旗)不得超過一個月。

社區矯正人員因居所變化確需變更居住地的,應當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由司法所簽署意見后報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批??h級司法行政機關在征求社區服刑人員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意見后作出決定。

嚴格規范程序,請假要有明確的文字記載,相關審批表上要有審批機關的審批意見并加蓋公章。

(6) 經常居住地發生變更的的社區服刑人員,未委托管理。

個別社區矯正機構對已接收的經常居住地發生變更的社區服刑人員,未委托經常居住地的司法行政監督管理,只是讓社區服刑人員一個月定期回來匯報思想并談話,未起到真正的監督管理作用。

對 策 :嚴格執行《實施辦法》,經批準變更居住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法律文書和矯正檔案移交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有關法律文書應當抄送現居住地及新居住地縣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社區矯正人員應當自收到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到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到。

第三篇:淺析社區矯正在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社區矯正工作是將五種罪刑較輕、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罪犯(即被判處緩刑、管制、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統稱“五種人”)放在社區,融合政府和社會資源對其進行教育改造的一種行刑制度。做好這項工作,有利于體現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和人類文明進步的要求,為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服務;有利于化解對抗情緒,最大限度地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有利于合理配臵行刑資源,降低行刑成本。司法部從2002年才開始探索性地開展社區矯正工作,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下發了《關于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我國的社區矯正工作正式運作。筆者就這項工作對臨翔區的社區矯正工作進行了調查了解,基本情況是這樣的,2007年,臨翔區被列為云南省第二批臨滄市的社區矯正工作試點區,全區有9個社區,截止2007年12月1日,共有符合社區矯正條件的矯正對象158名,案件類別分別為:走私販賣毒品25人,交通肇事7人,搶劫5人,故意傷害8人,濫伐林木3人,貪污挪用15人,盜劫5人,非法拘禁3人,刑罰種類為緩刑、保外就醫、假釋、剝奪政治權利、監外執行。通過深入矯正對象、司法部門、社區干部、社區居民中了解,通過矯正,總的效果是好的,得到社會、家庭的普遍認可,為構建和諧臨翔創造有利的社會穩定條件。但在調查研究中,也發現社區矯正工作還存在著一些問題,制約該項制度應有的效果和作用發揮,沒有全面體現黨和政府的政策關懷。以下是筆者在調查中發現的一些問題及對今后的工作對策提出自己的淺顯之見。

一、觀念滯后,群眾認知程度低

在中國人的傳統觀念里,刑罰的目的就是懲罰犯罪人,犯罪人受刑越重似乎越能接近刑罰的目的,表現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重監禁刑,輕非監禁刑,于是將大量犯罪人送往監獄,認為監獄是改造犯罪的最佳場所,結果造成監獄壓力巨大、行刑成本過大。而社區居民對社區矯正這一新生事物,表示陌生,大多理解為“判了刑不用進監獄”或“坐家庭監獄”,對接受社區矯正的犯罪人普遍存在防范心理,認為原來應該在監獄服刑的犯罪人轉移到自己的眼皮底下服刑,或多或少存在著擔憂與不安,認為他們會給自己正常的生活帶來負面影響。其次司法人員對社區矯正也持觀望的態度,對矯正的效果不樂觀。而且在許多人的心目中,社區矯正就是公安機關的對五種監外罪犯的監督管理,僅僅是名稱、監管組織的變化而已。這是社區矯正難以取得社區居民全面合作的深層心理因素,因而阻礙了社區矯正工作的正常發展。

二、沒有統一法律,配套法規不完善

從目前我國刑事法律和刑罰執行的實際情況看,現行法律沒有社區矯正的相關表述,社區矯正的法律性質、工作內容和運行程序等均無法律明確界定,實際工作中產生了由于缺乏統一的法律制度而帶來的問題和困難。當前的社區矯正,除了《通知》是對社區矯正規定得最詳盡也最有權威的規范性文件外,司法部還出臺了《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工作暫行辦法》,此外,我們找不到更多的法律依據。而且,該《通知》的性質屬司法解釋,其法律地位與社區矯正的重要性很不適應。首先,人民法院認定犯罪并處以社區矯正執行的判決權沒有法律明文規定。第二,按照《通知》規定,矯正機構不屬于公安機關,而應屬于司法機關,這與行法律規定是相違背的。我國《刑法》規定:“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予以監督”,“在緩刑考驗期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執行”,“監外執行……由居住地公安機關執行”,“緩刑罪犯,由公安機關交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考察”,“管制、剝奪政治權力……由公安機關執行”,若罪犯在假釋中違反規定,由“公安機關提請法院審核裁定”??梢?,除執行緩刑時公安機關將罪犯交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考察尚有法律依據外,其他的社區矯正方式都沒有提到基層組織或別的組織可以參與刑罰的執行。所以,缺乏法律依據將制約著社區矯正工作的健康發展。據調查,臨翔區也只是根據《通知》和《臨翔區社區矯正試點各種實施方案》、《臨翔區社區矯正試點工作實施細則》來開展工作。,

三、社區矯正隊伍人才嚴重匱乏,管理模式經驗化

矯正工作不同于其他工作,它的特點體現為工作性質和對象的特殊性,因而需要采用特殊的工作方法。但是,目前一線矯正工作人員由于缺少專業的矯正人員,特別是專業人士,如心理醫生、教育工作者等,僅有的一些矯正工作者往往是從一般的社區工作者“蛻變”而來,例如臨翔區的各個社區都是由社區干部經過簡單的培訓匆匆上崗。其自身對開展社區矯正工作的認識還不到位,工作方法又簡單粗糙;在與矯正對象接觸和個別談話時,缺乏人性化的工作手段,感召力和親和力不夠;有的還不能整合各種社會資源開展工作和解決問題。另外,矯正工作者的法律知識、專業水平和工作能力與社區矯正工作的要求尚有較大的差距,社區矯正工作者隊伍的專業結構不夠合理,缺乏相關專業知識。其次,由于矯正工作要求有一支穩定的合格的志愿者隊伍,而目前既能夠開展社會工作又懂法律的的社區工作人員沒有,只是在司法部門的指導下開展工作,社區干部工作量大,不能投入過多的時間搞好此項工作。再次,社區矯正工作中重要的一環是對矯正對象進行“心理矯正”,因為矯正對象往往受家庭和社會的歧視,對社會產生仇視、報復、破罐破摔等病態心理,容易存在情感與交往上的障礙,對自己重新做人失去信心,亟需心理醫生對其進行心理輔導,幫助他們建立生活的信心和勇氣,而當前真正能夠稱為心理專家參與社區矯正的幾乎是零。這些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社區矯正工作的發展后勁。同時缺少具有個性化的科學的矯正方案,對罪犯心理、行為的矯治效果就難以保證。

四、各部門之間工作配合、銜接不密切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社區矯正的五類犯罪人即五種監外罪犯,以前是由當地公安機關執行、考察和監督。但由于我國公安機關擔負著極其繁重的工作任務而常常對此無暇顧及,使得對五種監外罪犯的監外執行管理流于形式,一直得不到真正的落實。近幾年來,隨著社區組織的逐步規范和社區功能的不斷拓展,社區矯正工作也開始從無到有。雖然《通知》明確由司法行政機關牽頭組織成立專門機構替代公安機關行使對監外服刑人員的監管職能,但是《通知》確定由司法行政機關牽頭成立專門機構實施社區矯正本身與現有刑法、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是緩刑、假釋等五種刑罰的執行機關就相矛盾,司法行政機關牽頭組織成立專門機構應叫何名稱,職責范圍如何,都沒有統一的規定,直接影響到基層社區矯正機關的合法性和強制力。社區矯正的執法主體是公安機關,工作主體是司法行政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在實施監管措施時,缺乏有效的強制管理手段,影響了刑罰執行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社區矯正是一項綜合性很強的工作。根據兩高兩部的通知精神,司法行政機關是具體組織實施部門,法院、檢察院、公安、民政、監獄等部門分工負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區矯正試點工作。但實踐中由于牽涉的部門較多,權利義務不明確,且沒有固定的統一辦公場所,各部門為了局部利益,對做好這項工作缺乏熱情和主動性,反而使工作復雜化,最后司法行政部門也只能因陋就簡。

五、司法行政機關沒有矯正強制權,不利于維護法律權威與尊嚴

社區矯正工作是一項嚴肅的刑罰執行活動。但根據兩高兩部的通知及《社區矯正試點工作實施意見》的規定,司法行政機關是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公安機關是社區矯正的執法單位。據我們統計,矯正對象一般都沒有正式的工作,他們對司法行政機關的考核獎懲報著無所謂的態度,有的矯正對象的以經濟、生活等種種理由不參加有關矯正活動,有的遷居或離開居住區域根本不向司法行政機關和公安機關報告,由于司法行政機關沒有強制權力,社區矯正工作者面對這些現象也無計可施,使社區矯正工作形同虛設,嚴重影響刑罰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六、經費保障不到位,基層工作人員工作開展難度大 社區矯正涉及多方面的工作,需要一定的經費予以保障,兩高兩部的通知中沒有規定?!渡鐓^矯正試點工作實施意見》中,規定財政部門的職責時,只提出將社區矯正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但并沒有說明每個社區矯正對象的經費保障款項、使用條件、使用時間、申請及使用的主體和程序,現在基層工作人員開展社區矯正工作,有的工作人員要為矯正工作中交通費、通信費埋單,導致他們對這項工作缺乏主動性和積極性。

綜上所述,要使社區矯正工作發揮應有的作用,筆者建議應該做到以下幾點:

一、更新刑罰理念,消除監禁刑罰為主的片面觀念

現代刑罰理論認為,刑罰目的在于報應和預防的辯證統一。報應是指罰當其罪、罪刑相適應,即通過剝奪犯罪人的財產、自由乃至生命來抵當其罪惡。預防又包括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一般預防通過懲罰犯罪人來教育社會不穩定分子,特殊預防通過對犯罪人教育改造消除其再犯罪能力與傾向。長期以來,我國注重的是對監禁刑的執行,通過監禁改造實現刑罰的報應和預防之目的,然而忽視了刑罰特殊預防之功效。因此,我們在社區矯正試點工作中,更重要的是首先要更新刑罰執行理念,消除監禁刑罰為主的片面觀念,把握當今世界刑罰制度發展方向,確立非監禁刑與監禁刑并重的刑罰理念,把刑罰的重心由犯罪轉移至犯罪人,刑罰的適用由注重對犯罪報應的實現轉移至注重對犯罪的預防,即注重對犯罪人的幫教改造以及犯罪人服刑完畢后如何能夠快速健康地溶入社會正常生活等方面的工作。

二、科學設臵行刑機構,修改完善刑法、刑事訴訟法,制定《社區矯正法》

在我國的刑罰執行體制上,形成了由司法、公安均可行使刑罰執行權的二分格局,即:司法行政機關行使監禁刑罰(包括判決生效時余刑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緩)的執行權,公安機關行使非監禁刑罰(包括管制、拘役、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剝奪政治權利和判決生效時余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執行權。這樣的行刑格局有許多弊端:一是行刑資源浪費;二是不利于對刑罰執行工作的歸口管理和法律監督;三是對犯罪人的改造缺乏延續性,容易發生脫節。如獲得假釋的犯罪人到了社會上后,由于當地公安機關沒有其在監獄接受改造的第一手資料而難以實施有的放矢的矯治措施,矯治效果難于保證。事實上,《通知》已經對我國的行刑權作出重大的調整,即對由公安機關行使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權調整為由司法行政機關牽頭組織的專門機構行使非監禁刑罰執行權,公、檢、法各司其職,社區為載體。但是筆者以為,僅有一個《通知》還是不夠的,應在試點工作取得實際經驗基礎上,及時修改刑法、刑事訴訟法、修訂社區矯正法。通過修訂和完善法律,一是合理配臵行刑資源,使監禁矯正與社區矯正兩種行刑方式相輔相成,增強刑罰效能,降低行刑成本;二是完善行刑機構設臵,進一步明確司法行政機關作為刑罰執行主體的資格,賦予其全面行使刑罰執行權(包括對非監禁刑罰的執行)的職責和權力,如組建社區矯正機構、制定社區矯正辦法、研制矯治效果考評標準等。三是制定社區矯正有關法律法規,在修改相關刑事法律后,制定一部專門的社區矯正法,對社區矯正的法律性質、適用范圍、監督管理措施、保障體系、工作程序以及社區矯正機構和人員的設臵、職責、權利和義務,執法監督,法律責任等方面做出明確規定,為社區矯正健康順利發展奠定良好的法制基礎。 全國人大應適應社區矯正這個新事物,及時修改和補充《刑法》,增強社區矯正有關內容。應根據這兩年的社區矯正的試點經驗,并借鑒國外的成功做法,盡快地出臺一部全國統一的《社區矯正法》,對社區矯正的機構設臵、矯正的內容、矯正的程序、各部門的權力與義務等作出明確而詳細的規定,為社區矯正工作提供強有力的法律支持。

三、建立一支與矯正工作相適應的高素質矯正隊伍

適時進行隊伍培訓是保證矯正質量的首要前提。組織隊伍培訓主要采取的方式:一是實施專題式教學。將國家政策、法規教育,治安形勢、矯正發展趨勢等分若干個專題供學員進行研究和學習,通過讓學員解決真實性問題,來掌握隱含于其中的知識,形成解決當前矯正工作存在的難點、熱點和重點問題的能力。二是按矯正基本知識、運用規律、參觀考察、總結提高的步驟實施全過程培訓。矯正基本知識,主要側重于講清解決矯正工作的基本問題;運用規律,主要是給出背景材料,實施案例、實例教學;參觀考察,組織學員到具有典型的矯正社區參觀考察,把專題研究引向深入;總結提高,主要組織學員運用所學理論,結合社區矯正的現實問題,撰寫研究報告,并組織交流,達到共同提高的目的。此外,招攬心理醫生、教育工作者等專業人才,更有利于矯正犯罪人的心理。加大對基層司法干警的培訓教育力度。著力提高政治信念、專業素質、服務水平,努力建設一支整體素質高、綜合實力強,既能解決復雜矛盾又廉潔奉公的社區矯正隊伍。三是制定和公開社區矯正工作的流程,加強監督與制約,增加社區矯正工作的透明度。

四、重視矯正的方法手段,提高社區矯正工作質量 社區矯正的關鍵在于使犯罪人回歸社會,形成社會再生資源,其核心是矯正質量。社區矯正應依法組織“矯正”,加強責任意識、使命意識、服務意識、危機意識和安全意識,對矯正對重塑改造意識、回歸社會意識。應著重在提高矯正工作本領上下功夫,在實施矯正的方法手段上下功夫。一是重視教育矯正。通過“聽法制講座、看法制園地、辦法制知識競賽、讀法制報刊、唱文明歌曲、做文明事、干文明活”等多種教育形式,引導矯正對象熟悉法律法規、掌握政策形勢、知曉道德規范、掌握行為準則,使其在思想上真誠反思悔過,行動上老老實實地服刑認罪,順利地完成回歸社會、融入社會的改造任務。二是重視心理矯正。根據矯正對象的心理需求,結合其犯罪歷史、犯罪原因、心理類型、心理特點、現實表現等制定心理矯正個體方案,研究心理矯正執行預案,進行心理分析,適時心理咨詢,實施心理矯正,幫助其樹立正常的心態,增大其心理的承受能力、排除其犯罪的誘惑力、加強其外界的抗干擾力,增強其適應社會、服務社會的信心,促使其開始重新生活、重新做人的能力。三是社會公益勞動矯正。根據矯正對象的年齡和身體狀況,靈活采取多種公益勞動形式;根據矯正對象的職業狀況,具體確定公益勞動的時間、程度和方式;根據矯正對象的技能狀況,合理安排公益勞動的性質、類型和強度。通過組織其矯正對象參加社會公益勞動,既增強其公德意識和社會責任感,也使社會和受害人在心理和精神上得到了一定的補償,同時也較好地維護了其矯正對象的自尊。四是制度矯正。建立和完善與矯正相適應的工作制度,是現行法律的有效補充,更是矯正質量的重要保證。社區矯正組織應根據“五種服刑人員”的服刑情況,建立和完善登記、走訪制度,每周見面考勤制度、每月參加一次公益勞動制度、每季度思想匯報制度、以及問責制度、考核評議制度、聯系會議制度,思想教育制度等,使社區的矯正對象在制度的約束下,朝著社區矯正工作的流程有序、規范地進行。

五、加大社區矯正工作宣傳力度,積極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要通過廣泛的宣傳,使全社會認識到,社區矯正是國家刑罰執行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行刑方式文明化、人道化的重要表現,對于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質量,使其順利回歸和融入社會,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以動員社會各界理解、關心、支持和參與社區矯正工作。

六、建議制定切實可行的財政保障措施

根據各地的經濟發展情況,確定各地方每個社區矯正對象所需費用,再由地方財政列入當年的政府財政預算,由市、區(縣)級司法局根據社區矯正工作進展情況,及時撥付給基層,完善審計檢查制度,確保??顚S?,解決矯正工作因經費緊張而無法正常開展的難題。

總之,筆者相信,隨著社區矯正工作的不斷深入,社區矯正相關法律、法規、制度的修改和完善,更具科學化、人性化的中國特色社區矯正制度必將形成,富有人性魅力的社區矯正將會取得更好的效果。

第四篇:淺析社區矯正安全穩定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為進一步加強十八大期間全區社區矯正安全穩定工作,督促各司法所抓好社區矯正各項監管制度的落實,全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2012年11月6日—8日,建鄴區司法局聯合區檢察院、區法院利用三天時間,對全區各司法所開展社區矯正安全穩定工作進行專項檢查。下面,筆者結合此次檢查工作實踐,從理論與實踐兩個層面淺析社區矯正安全穩定

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一、基本概況: 從檢查情況來看,各司法所高度重視此次專項檢查,明確職責,責任到人,在規定時間內按照前期通知要求進行了自查自糾。但各司法所社區矯正安全穩定工作開展情況不夠平衡,多數司法所社區矯正安全穩定工作基礎扎實,工作臺賬齊全、規范,社區矯正安全穩定監管措施落實到位;個別司法所社區矯正安全穩定監管措施基本落實,但社區矯正安全穩定工作有的僅僅在社區矯正平臺上(電子臺帳反映出來,沒有紙質臺帳留存,工作臺賬須進一步完善,社區矯正安全穩定工作存在“軟”、“弱”、“虛”現狀,社區服刑人員的活動情況匯報、社區服務、教育學習有記錄不全等現象。針對以上情況,聯合檢查人員對社區矯正安全穩定工作基礎扎實,監管工作落實到位的司法所當場給予了表揚,對社區矯正安全穩定工作落實不到位的司法所要求派專人限期進行整改到位。

二、存在問題:

1、活動情況匯報方面存在的問題:一是個別社區服刑人員電話匯報不及時,有時有漏匯報現象;二是每月書面活動情況匯報,部分社區服刑人員以工作忙為借口,沒有按規定上交當月的書面活動情況匯報;三是部分社區服刑人員的書面活動情況匯報內容雷同單一,少數社區服刑人員有代轉交書面活動情況匯報現象;四是個別社區服刑人員書面活動情況思想匯報存在內容造假情況。

2、社區服務與教育學習方面存在的問題:一是組織社區服刑人員集中社區服務與教育學習人數不能保證全部到位;二是社區服刑人員參加社區服務與教育學習時數有“缺斤少兩”的現象;三是部分司法所組織社區服刑人員社區服務與教育學習只是在社區矯正工作平臺上反映,沒有紙質臺帳記錄;四是對少數因身體原因確實不能參加社區服務與教育學習的社區服刑人員,沒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而是為了照顧他們,在登記時做假臺帳;五是個別司法所對社區服刑人員的社區服務與教育學習的質量沒有盡到有效的監督。

3、外出請銷假方面存在的問題:一是少數社區服刑人員存在不假外出現象,特別是就近到南京周邊城市當天返回的服刑人員,較多沒有向矯正機構辦理請假外出手續;二是大部分需要外出的社區服刑人員雖履行了請假手續,但假期結束后沒有及時到司法所銷假的現象普遍存在;三是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服刑人員不假外出的情況比較嚴重。

三、主要原因:

1、思想認識存在問題。一是就社區矯正工作者來說,缺乏執法意識。認為社區服刑人員只要做到不過分就行了,偶然的活動情況匯報不及時上交也沒有采取認真的態度。有的社區矯正工作人員把社區服刑人員與刑釋解教人員的管理進行相比,感到已經做得夠好了,把刑罰執行者與普通的管理者混為一談,缺乏執法意識。二是就部分社區服刑人員來說,缺乏在刑意識。部分社區服刑人員到社區服刑以后,沒有真正意識到自己是服刑人員,因此在執行社區矯正安全穩定監管措施上自覺性不夠,個別社區服刑人員甚至感到社區矯正工作人員要求他們匯報思想,參加社區服務是給他們找麻煩,缺乏在刑意識。

2、工作出發點存在偏差。社區矯正工作開展以來,社區矯正工作檢查考核已進入常態化、規范化。社區矯正工作者為了在檢查考核中取得好成績,在工作中注重社區矯正工作臺帳的落實,尤其是注重社區矯正平臺的錄入,這本也無可厚非,但問題是個別社區矯正專職工作者為了考核不扣分,對部分社區服刑人員沒有真正落實日

常監管措施,而在做工作臺帳時做假,沒有把工作精力真正投入到具體落實社區矯正安全穩定監管措施上,偏離了社區矯正工作的出發點。

3、工作標準要求不高。在落實社區矯正安全穩定工作監管措施上,有的司法所以人員少,工作任務重等為由,有時把該司法所做的工作下放到社區去完成。個別社區矯正專職工作者以工資少、待遇低為由,放松工作標準,對那些沒有及時上交活動情況匯報、社區服務以各種理由推托參加、外出不履行請銷假手續的社區服刑人員,沒有及時跟蹤處理。

少數工作人員偏面地認為在落實社區矯正安全穩定工作措施上“虛”一點、“軟”一點問題也不大,平時只要把社區矯正工作臺帳做好,社區服刑人員不重新犯罪就行了。

4、沒有樹立工作嚴肅性和權威性。對個別社區服刑人員不嚴格執行社區矯正安全穩定監管措施的情況,部分社區矯正工作人員沒有按照《社區矯正實施辦法》及《南京市社區矯正對象處罰試行辦法》及時采取有力措施,而是感到僅是社區服刑人員的偶然行為,提醒他們下次注意就行了或者在社區矯正省平臺上補上去就行了,這就造成了少數社區服刑人員在執行社區矯正安全穩定監管措施時不用心,不盡力,沒有真正樹立社區矯正安全穩定監管措施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四、下步措施: 為進一步提升全區社區矯正安全穩定監管工作水平,下一步我區將采取以下措施:

1、抓教育,牢固樹立執法意識。一是加強對社區矯正工作者進行教育。矯正工作人員樹立執法意識是落實好社區矯正安全穩定監管工作措施的前提和保證,社區矯正工作人員是社區矯正工作的具體實施者,思想認識的高低直接關系到矯正安全穩定監管措施落實的好壞,今后我們將增強矯正工作人員的執法意識,嚴格落實社區矯正安全穩定各項監管措施。二是加強對社區服刑人員進行警示教育。下一步我們

將分批、分類、分層對社區服刑人員開展形式多樣的警示教育活動,進一步強化社區服刑人員的在刑意識,增強他們的改造積極性,提高全區社區矯正

工作質量。

2、抓落實,強化安全穩定監管措施。一是統一全區社區服刑人員周電話匯報、活動情況報告時間。明確規定每周一為全區社區服刑人員向司法所電話匯報時間,要求各司法所社區矯正專職工作者每周一抽出時間做好電話匯報的記載工作;確定每月的25日-30日,為社區服刑人員交活動情況報告的時間,區社區矯正管理教育服務中心到時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抽查。社區矯正專職工作者要經常與社區服刑人員保持電話聯系,對社區服刑人員活動情況報告不及時的,要及時提醒。二是組織社區服務及教育學習實行預報告制度。司法所組織的社區服務及教育學習須提前三天向區矯治中心報告,社區服刑人員自行到社區參加社區服務的須提前一天向司法所報告。區矯治中心對司法所組織的社區服務及教育學習,及時派人參與。三是對社區服刑人員外出請銷假嚴格把關。社區服刑人員外出請假應提前三到五天,并以書面請假報告向司法所提出,經司法所、區社區矯正中心批準后方可外出。凡請假的社區服刑人員,回住所后當天應到司法所辦理銷假手續。手機定位的社區服刑人員,原則上不允許請假外出打工。社區服刑人員外出請銷假,一律杜絕越權批假,對不假外出的服刑人員,要及時作出處理。四是加強對社區服刑人員進行個別談話教育。每個月區社區矯正教育管理服務中心人員抽出一定的時間對社區服刑人員進行個別談話教育,個別談話教育的數量應占到全區在冊社區服刑人員的10%-15%以上;司法所社區矯正工作者與社區服刑人員個別談話教育須達到100%,進一步增強社區服刑人員認識身份,強化在刑意識。

3、抓管理,提升工作人員素質。一是加強業務培訓,及時傳達省 廳、市局工作要求,使社區矯正專職工作者明確工作職責和要求。二是 加強思想教育,樹立嚴格執法觀念。經組織上教育確實不適合在社區矯 正工作崗位的人員,該調離的調離,該辭退的堅決予以辭退。三是在政 策范圍內爭取進一步提高社區矯正專職工作者工資待遇, 保證專職工作 者隊伍穩定。

4、抓處罰,樹立矯正工作嚴肅性。要克服做老好人,怕得罪人的 思想,對社區服刑人員不能落實社區矯正安全

穩定監管措施的,要按照 《社區矯正實施辦法》以及《南京市社區矯正對象處罰試行辦法》等法 律、法規規定堅決予以處罰,以此來促動社區服刑人員執行社區矯正安 全穩定監管措施的自覺性,樹立社區矯正工作的嚴肅性和工作權威性。

第五篇:淺析檢察機關參與社區矯正工作的問題及對策建議

時間:2010-11-04 10:

52作者:徐麗靜

新聞來源:正義網

社區矯正制度作為刑罰的一種執行方式,是我國在司法體制改革中的一個重要方面。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的人民檢察院,對社區矯正的全過程享有法律監督權,有效地促進了社區矯正工作的成效。然而,對于正在探索期的我國社區矯正不論在其自身,以及對其的檢察監督還存在不少缺陷,有待進一步完善。

一、社區矯正工作的現狀

“社區矯正”是與監獄執行的“監禁矯正”相對的行刑方式,是指將符合社會矯正條件的罪犯置于社區內,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以及社會志愿者的協助下,在判決、裁定或決定確定的期限內,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并促進其順利回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從20世紀上半葉開始,西方國家就提出了罪犯“康復”的概念,目前英、美、日、澳大利亞、加拿大等國的社區矯治已經比較成熟,在許多國家中,適用社區矯正的人數大大超過監禁人數。

就我國而言,社區矯正制度還沒有真正意義上建立,目前還處于試點階段。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下發了《關于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明確規定被判處管制、被宣告緩刑、被裁定假釋、被暫予監外執行和被剝奪政治權利并在社會上服刑的5種罪犯,適用社區矯正。2005 年1 月,兩院兩部又下發了《關于擴大社區矯正試點范圍的通知》,進一步擴大的社區矯正試點的范圍。從近幾年的試點情況來看,社區矯正確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也面臨著法律依據缺失、執行主體不明確、適用對象數量少,范圍偏窄等一系列問題,這些問題也給社區矯正的檢察監督帶來一些實際困難。

二、當前檢察機關在社區矯正監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1、立法粗疏滯后,監督運行缺乏制度保障

目前僅有少量部門規章及地方法規對社區矯正的運行進行簡單地規定,尚沒有出臺一部統率和調整社區矯正活動的法律法規,使社區矯正執行等一系列工作既缺乏法律依據,存在法律沖突,也缺乏可操作性。如兩院兩部的《通知》明確了檢察機關對社區矯正的法律監督,但檢察機關在監督中擁有哪些權力,應盡哪些義務,通過何種途徑行使權力,監督的對象,矯正對象申訴的處理等問題則缺乏明確規定。同時,社區矯正相關配套制度缺失,也制約檢察機關監督權的行使,如檢察機關監督須弄清矯正對象的具體信息,而該信息來自不同部門,如緩刑、管制由法院提供,假釋、剝奪政治權利由各監獄部門提供,而長期以來沒有形成規范的傳遞制度與信息共享制度,造成執行、監督機關沒有收到或沒有及時收到監外執行罪犯的相關材料,使部分監外執行罪犯失控、脫管、漏管。

2、社區矯正實施主體不明確,造成監督對象的模糊性

法定執行主體、工作主體不統一造成檢察監督的困難。法律規定,非監禁刑刑罰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其他機關部門、基層住織或者罪犯原所在單位僅為配合協助公安機關進行幫教考察。但開展社區矯正工作以來,真正擔負起日常社區矯正工作的是司法行政機關,由司法局和街道司法所組織協調對轄區內監外執行罪犯管理教育,實際形成了作為刑罰執行主體的公機關退居配合輔助地位,司法行政機關成為社區矯正的工作主體,使司法實踐與現行法律規定產生了沖突。依照刑訴法和訴訟規則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對公安機關的執行工作進行監督,但是公安機關并非矯正措施的具體實施者;如果對司法行政機關進行監督,又明顯缺乏直接和足夠的法律依據。在此種情形下,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地位顯得非常尷尬。

3、監督職權的有限性,降低了監督實際效果

檢察機關雖然享有社區矯正監督權,但由于社區矯正監督才剛起步,相關法律法規對監督方式的規定尚有限,影響到監督力度?,F行《刑事訴訟法》對執行環節的檢察監督只規定了檢察機關向違法部門提出書面糾正意見的權利。目前的社區矯正實踐中,檢察機關的監督方式無非是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或者檢察建議,但糾正意見書和檢察建議沒有相應的法律執行力,被監督單位可執行也可不執行。在現實操作中,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2008年頒布的《人民檢察院監外執行檢察辦法》規定,如果被監督單位不糾正違法,對違法糾正通知書或者檢察建議置之不理,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報告,由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被監督單位提出,但這只是將矛盾轉移到上級部門之間,問題仍有可能得不到解決。檢察監督職權的有限性以及監督手段的單一,影響了法律監督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同時也影響了檢察機關的形象和權威。

4、矯正工作機制不健全,影響了監督職能的有效履行

目前雖然各地都規定了矯正對象的電話報到、思想匯報、請銷假制度等一系列相配套的制度,但落實這些制度,職責不夠明確,也缺乏切實可行的操作性,因為現行的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矯正對象的哪些人身自由應當受到限制,不同的矯正對象應該接受什么樣的矯正方式,如何確定矯正的時間長短,獎勵懲罰措施的兌現等,也就難免使有些矯正措施和制度形同虛設,達不到實際效果,這種狀況給檢察機關履行監督職責帶來很大的難度。

三、社區矯正檢察監督的完善建議

1、建立和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

在立法上,應借鑒發達國家社區矯正成功經驗,結合我國社區矯正試點工作開展的實際情況,由全國人大盡快對社區矯正工作進行立法,對社區矯正的機構設置、矯正的內容、矯正的程序、各部門的權力與義務、法律監督體系等作出明確而詳細的規定,解決社區矯正檢察監督法律依據不足、監督主體模糊等問題。如立法工作短期內不能展開,可先由兩高兩部聯合出臺有關社區矯正工作的司法解釋,制訂完備的社區矯正監督法律體系,使社區矯正監督工作有法可依,加強檢察監督權力保障。

2、明確社區矯正工作執行主體

設立專門的社區矯正領導機構和工作機構是矯正工作全面發展的需要。在中央應成立統一領導的社區矯正管理機構,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等組成,加強對社區矯正的實施與監督力度。在地方,應按照行政建制,設立矯正管理局、矯正管理工作站和街道社區矯正工作小組等機構,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法院的機構設置對等,便于刑事訴訟程序順利、協調進行和檢察監督工作的針對性,保障司法權的有效實現。

3、積極拓寬檢察機關履職方式

除發出檢察建議、糾正違法通知書,在矯正監督中,還應通過發揮法律監督職能,嚴格審核非監禁刑適用條件。明確檢察機關監督的介入和實施程序,對刑罰變更執行實行同步監督,將監禁型改變成非監禁型的情形作為檢察機關監督重點,嚴格審核非禁刑的適用條件,防止非禁刑的不正確適用和過度濫用,消除社會安全隱患。要把查辦職務犯罪案件與社區矯正的監督檢察在機結合起來,確保社區矯正對象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防止社區矯正被濫用為權利尋租的工具,避免社區矯正中腐敗現象的發生。

4、完善工作機制,提高監督實效

注重檢察人員政治素質和法律素養的提高,充實業務骨干,改善年齡結構,以“工作流程”的方式規范社區矯正檢察工作,明確社區矯正檢察人員職責權利,建立健全監督崗位責任制。加強社區矯正監督的組織建設,條件成熟時,通過組織立法,設立社區矯正派駐檢察機構,實行常駐或巡查社區矯正檢察機制。建立社區矯正人員執行信息網絡中心,促使社區矯正各參與機關及時錄入社區矯正信息和變更執行信息,保證信息網絡的及時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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