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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訴訟的法律規制論文

2023-02-07

一、惡意訴訟的概念

近年來, 惡意訴訟案件種類五花八門, 惡意訴訟的違法性與隱蔽性, 一方面造成受害人的權益侵害, 行為人通過合法程序取得自己的不正當利益。另一方面, 浪費國家有限的司法資源, 是對訴訟秩序的破壞, 有損國家司法的權威與公信力。學術界關于惡意訴訟的概念眾說紛紜, 尚無定論。王利明教授認為: 惡意訴訟指“故意以他人受到損害為目的, 無事實根據和正當理由而提起民事訴訟, 致使對方在訴訟中遭受損失。”梁慧星教授認為: 惡意訴訟指“對民事訴訟程序的惡意提起, 而意圖使被告在訴訟中由于司法機關的判決而受其害。”筆者認為惡意訴訟是指, 當事人以虛假的事實提起訴訟, 利用訴訟為自己獲取不正當利益的訴訟行為。

二、惡意訴訟規制的價值思考

( 一) 依據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要求人們在市場活動中講究信用, 恪守諾言, 誠實不欺, 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惡意訴訟的規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的功能一方面體現在對訴訟主體的訴訟行為的規制, 要求訴訟主體的訴訟行為具有合法性, 不得以虛假事實提起訴訟損害他人的利益。另一方面體現在對民事訴訟法規則空白的填補。從法理學角度, 當法律規則不能全面規制法律行為時, 由法律原則進行補充運用, 保證法律的完整性。

( 二) 保護訴訟權利, 實現訴訟利益

惡意訴訟是當事人本無訴訟權利, 通過偽造證據、虛假事實等提起的訴訟, 是對訴訟權利的濫用。對于訴訟相對人即被告人, 以及案外人的利益都可能造成損害。只有合理規制惡意訴訟, 減少其發生, 避免給受害人帶來的損害, 才能維護公平正義, 體現法律的公正性與權威性。

( 三) 節約司法資源, 提高司法效率

惡意訴訟的審理需要法院的人力、物力, 經過一審、二審等訴訟程序, 實質上浪費了我國的司法資源, 增加法院的工作負擔, 大大降低司法效率。合理規制將減少惡意訴訟案件的發生, 從而節約司法資源, 提高司法效率。

三、惡意訴訟的規制建議

( 一) 完善惡意訴訟程序性機制

我國《刑事訴訟法》修訂以及司法解釋出臺, 確立并完善庭前會議制度。庭前會議解決的問題不僅包括對程序性問題的匯總解決, 而且包含案件部分實體問題的整理明晰, 對于促進庭審程序的優質高效、實現訴訟公正意義重大。筆者認為, 借鑒刑事訴訟法中的庭前會議制度的相關規定, 完善惡意訴訟的程序性機制, 應當設置庭前會議。

在庭前準備的階段, 通過證據交換, 可以辨別惡意訴訟行為, 發現惡意訴訟, 應當立即駁回起訴。司法實踐中, 庭前準備工作的不規范, 使當事人在庭審階段的爭議焦點不明確, 證據及主張可能不對應, 增加了審判的時間, 影響司法效率的提升。設置庭前會議制度, 在法庭開庭審理之前, 當事人雙方可以交換證據, 明確焦點, 及時發現惡意訴訟, 駁回起訴, 避免無實際意義的審理活動。

( 二) 建立惡意訴訟侵權損害賠償機制

《侵權責任法》中沒有將惡意訴訟列為侵權行為之一, 但是惡意訴訟符合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是一種特殊的侵權行為, 這一觀點是學界廣泛認可的。建立惡意訴訟侵權損害賠償機制, 應當規定賠償的范圍、賠償的具體數額、賠償的對象等, 使惡意訴訟的賠償體系化。

賠償的范圍, 首先是惡意訴訟相對人的財產損失, 返還財產或者其他應得利益, 包括非財產性利益, 如名譽權、商譽權等多方面的精神損失。其次是由于惡意訴訟行為造成的精神損害賠償。最后是惡意訴訟受害人參與到惡意訴訟中所支付的費用。賠償的具體數額應當比照涉案金額的大小。此外, 應當根據情節的輕重, 設置懲罰性賠償。賠償的對象應當是惡意訴訟的行為人, 不僅包括原告、被告, 還應當包括訴訟代理人。實踐中, 訴訟代理人, 特別是律師, 憑借自己的法律優勢, 利用法律漏洞, 指導或者建議當事人采取惡意訴訟方式獲得利益。應當將訴訟代理人列入賠償對象, 為自己的違法行為付出相應的代價。

( 三) 完善司法管理與法律監督

強化法院的司法管理, 使法院更合理地發揮審判職權。第一, 推動審判管理體系改革。建立法院審判系統內部的監督與懲處機制。第二, 要提高法官的職業素養與法律能力, 加強法官隊伍的建設。法官不僅要具備高要求的法律水平, 更應當保持公平公正、法律之上的思想, 在審理案件過程中, 重證據, 講效率, 同時應當嚴謹慎重。法官素質的提高, 會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惡意訴訟的繼續, 及時發現, 盡早處理。

《民事訴訟法》確立檢察院其監督地位, 特別是在民事訴訟領域, 發揮其法律監督的作用, 是法院公正辦案的需要。民事訴訟中, 當事人可以依法對所享有的訴訟權利自由行使。加強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 是對法院權威的保證, 也是對法院工作的督促。

摘要:隨著相關的修訂, 惡意訴訟在法律上有明確的認定與相關的懲處措施, 《刑法修正案 (九) 》中規定“虛假訴訟罪”。但是, 目前對于惡意訴訟的規定還是不夠全面的, 未形成完整的體系。本文對惡意訴訟進行研究, 闡述惡意訴訟的法律規制建議, 希望對能惡意訴訟的體系建設有所幫助, 有效遏制惡意訴訟。

關鍵詞:惡意訴訟,法律規制,體系

參考文獻

[1] 王利明.中國民法典學者建議稿及立法理由[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75.

[2] 梁慧星.中國民法典學者建議稿附理由[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54.

[3] 閔春雷, 賈志強.刑事庭前會議制度探析[J].中國刑事法雜志, 2013 (3)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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