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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證標志和證書的使用

2023-03-26

第一篇:認證標志和證書的使用

關于對“3C”認證標志使用和管理的有關規定

為了加強對“3C”認證標志的準確使用及有效管理,特制訂有關規定如下:

一、“3C”認證標志的使用范圍:

公司獲得認證的產品(見03-021技術通知單),使用國家統一印制的標準規格認證標志。

二、“3C”認證標志的管理

1.“3C”認證標志的購置,由生產制造部按生產計劃向質量管理部報缺,質量管理部按規定到國家指定的機構購置認證標志標簽。

2.“3C”認證標志購進后,按貴重物資管理辦法由質量管理部指定專人驗收登賬,然后入銀庫保管。

3.“3C”認證標志必須與產品合格證同時領用和使用,由生產車間填寫領料單(必須注明用途、數量、規格,),經產品質量檢驗員校核,報質量管理部負責人簽字后辦理領用手續,并在臺帳上簽字。

4.產品檢驗員在產品例行檢驗合格后,將認證標志交包裝人員,并監督其加施在規定位置上。

5.質量管理部對每批“3C”認證標志的簽發、使用必須如實做好記錄、建立臺帳,產品入庫數量與標志領用數量按批次必須相符,并按規定存檔。

6.凡由協作單位加工的產品總成件,由本公司產品檢驗員例行檢驗合格后發放“3C”認證標志,并現場監督其加施在規定位置上。

三、違規的處罰

1.對標志的保存、領用及使用不得有遺失或遺留張貼,否則對責任部門或責任人按100元/張給予扣罰。

2.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轉讓認證標志,一經發現,給予扣罰50000萬元的處罰,情節嚴重的則追究法律責任。

3.未經批準而擅自領用認證標志的個人、部門,一經發現,給予罰款3000元/次的處罰,并扣所在部門當月經濟責任制考核分30分;情節嚴重給予警告、記過、開除或辭退的處理。

4.凡違規后受處罰個人或部門,均由質量管理部提出處罰意見報公司主要領導審批后執行。

四、本規定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后正式實施。

第二篇:中國電源行業推薦產品證書和標志使用協議書

甲方:_________

乙方:中國電子商會電源專業委員會行業推薦產品委員會

為保證行業推薦產品證書和標志的正確使用,維護證書和標志的權威性、信譽、企業的利益以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國電源行業推薦產品證書和標志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甲乙雙方經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適用范圍

本協議適用于在協議有效期內獲得中國電源行業推薦產品證書的所有產品。

二、權利和義務

乙方:

1.及時向獲得證書的甲方頒發中國電源行業推薦產品證書,審批甲方標志印制申請。

2.監督和指導甲方正確宣傳和使用證書和標志。

3.在證書有效期內,對甲方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年度監督檢查和證書有效性的確認,依據監督檢查和有效性確認結果對甲方證書的使用做出保持、更換、暫停、撤消或注銷的決定,并對撤消或注銷結果予以公布。特殊情況下(如產品出現嚴重質量問題、顧客投訴等),乙方有權增加監督檢查的頻次。

甲方:

1.使用證書和標志的范圍:

a)可在獲證產品廣告和宣傳材料上使用證書和標志,但不得將某一產品的證書作為整個甲方獲得產品證明,并加以宣傳,從而產生誤導作用;

b)可在獲證產品的外觀、產品銘牌、產品包裝、產品說明書、出廠合格證上使用標志;

c)可在工程投標、產品銷售過程中,向顧客出示推薦產品證書;

d)不得在非獲得證書產品上使用推薦產品標志。

2.獲得證書的產品須在產品適當的外觀或產品最小外包裝物上粘貼一枚推薦產品標志,以利于消費者識別以及監察部門及乙方推薦產品機構的市場監督。

3.推薦產品標志由乙方統一規定樣式,甲方不得自行更改。其圖案、尺寸及顏色必須符合《中國電源行業推薦產品證書和標志使用管理辦法》的規定。

4.甲方直接印刷于獲證產品的外包裝物、產品銘牌、產品說明書、出廠合格證上的推薦產品標志,應注明證書編號。

5.自行印制的粘貼在產品外觀或外包裝物上的推薦產品標志和直接印刷于產品外包裝物、產品銘牌、產品說明書、出廠合格證等上的推薦產品標志,甲方須事先向乙方提出申請,未經批準,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印制。

6.甲方應建立推薦產品標志使用制度,乙方要求時應書面報告推薦產品證書和標志的使用情況,報告應包括獲證產品生產情況和標志的實際使用情況等內容。

7.當推薦產品證書被暫停、撤消或注銷后,立即停止涉及認證內容的廣告宣傳,停止推薦產品標志的使用。在推薦產品證書被撤消或注銷的情況下,還應按乙方要求交回有關文件(包括推薦產品證書)。

8.自愿接受乙方對推薦產品證書和推薦產品標志使用情況進行的監督及管理,自愿接受乙方的質量體系監督審核和產品監督檢驗。

9.應確保推薦產品證書有效期內,獲證型號產品始終符合認證要求。

三、費用

1.甲方應按規定向乙方交納年度監督評審費和年金(見推薦產品證書評審收費標準)。

中國電源行業推薦產品證書評審收費標準中國電子商會電源專業委員會行業推薦產品委員會不以贏利為目的,實行有償服務。參照執行國家“計價格[1999]1610號”文件規定的收費標準,具體注冊收費項目和標準如下:

1)申請費:1500元;

2)評定與注冊(含證書費):3000元;

3)年金(含標志使用費):5000元;

4)公告費500元。

(指定《中國電源博覽》和“中國電源行業資訊www.cpsa.com.cn”向社會公示)

2.特殊情況下(如認證產品出現嚴重質量問題、顧客投訴等)進行的監督檢查(包括對甲方整改措施的復查等),其間發生費用由甲方支付。

四、罰則

凡甲方未按乙方規定正確使用推薦產品證書和推薦產品標志時,乙方有權進行追究,視情節向甲方提出處罰并做出相應處理,必要時,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和《中國電源行業推薦產品證書和標志使用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法律訴訟。

五、協議期限

本協議期限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證書有效期)。

協議期滿,未經復評,協議有效期限內所獲得的認證證書均視為無效。甲方應及時申請復評,復評合格后,重新與乙方簽訂《中國電源行業推薦產品證書和標志使用協議書》,即可恢復上一協議期內未滿期限證書的有效性。

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要求終止本協議應提前一個月向對方做出聲明并充分說明理由。

六、其它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

甲方代表(簽字):_________?乙方代表(簽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第三篇:潮州,揭陽CE認證:CE標志有沒有證明質量合格的含義及如何使用 CE 標志

潮州,揭陽CE認證:CE標志有沒有證明質量合格的含義及如何使用 CE 標志

東莞中歐企業管理咨詢

構成歐洲指令核心的"主要要求",在歐共體 1985 年 5 月 7 日的

(85/C136/01)號《技術協調與標準的新方法的決議》中對需要作為制定和實施 指令目的"主要要求"有特定的含義,即只限于產品不危及人類、動物和貨品的安 全方面的基本安全要求,而不是一般質量要求,協調指令只規定主要要求,一般 指令要求是標準的任務。產品符合相關指令有關主要要求,就能加附 CE 標志, 而不按有關標準對一般質量的規定裁定能否使用 CE 標志。因此準確的含義是: CE 標志是安全合格標志而非質量合格標志。

比如:一個帶有 CE 標志的風箏,并不意味著能飛得好,而只表明該風箏符合 安全規定。

如何使用 CE 標志?

當一個產品同時受多個指令覆蓋時,該產品只有在全部符合有關指令的

規定后,才能加貼 CE 標志。例如:若對一個節能燈僅做安全檢查(低電壓測試),

則不構成使用 CE 標志的充分條件,只有在低電壓指令(LVD)和電磁兼容指令

(EMC)同時滿足后才能施加 CE 標志。

第四篇:安全標志發放和認證方案

安標字〔2011〕8 號

關于礦用可移動式救生艙 安全標志審核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2011年1月25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印發了《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建設管理暫行規定》(安監總煤裝〔2011〕15號,以下簡稱《暫行規定》),明確要求礦用可移動式救生艙必須取得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為切實加強礦用可移動式救生艙的安全標志管理,促進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的建設,現將礦用可移動式救生艙安全標志審核發放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根據《暫行規定》的有關要求,安標國家中心修訂了礦用可移動式救生艙安全標志認證方案,并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規劃科技司和國家煤礦安監局科技裝備司,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修訂后的《礦用可移動式救生艙安全標志認證方案》見附件。

二、對經履行合格評定程序,符合安全標志審核發放要求的礦用可移動式救生艙產品,安標國家中心在發放安全標志證書時,將以安全標志證書附件形式出具產品認證文件,包括概要、產品研發及專家論證情況、認證情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持證基本要求等內容,供設計單位、礦山用戶等相關方參考。該認證文件也可在礦用產品安全標志信息網()上查詢。

三、鑒于目前產品研發、標準化建設和檢測檢驗資源現狀,現階段礦用可移動式救生艙執行安全標志新產品認證程序、依批次審核發放安全標志。所發放的安全標志僅對所認證的批次產品有效,安全標志證書中標注有該批次產品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出廠編號等基本信息。對該批次以外的產品,即使名稱和規格型號相同,但產品出廠編號不在安全標志證書中所列的,不對其有效。

四、請各礦用可移動式救生艙生產單位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保證產品的質量和安全性能,并指導礦山用戶正確安裝、使用、維護產品。嚴禁將同一產品出廠編號用于多臺產品,嚴禁非法偽造、轉讓、買賣安全標志,一經發現將按安全標志管理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五、請礦山用戶按《暫行規定》的有關要求,選購取得安全標志的救生艙產品。選購時應認真核對產品安全標志的有效性,可采用查看安全標志證書原件(包括安全標志認證文件)、登陸礦用產品安全標志信息網()核對或電話咨詢安標國家中心(010-84264266)等方式。礦用可移動式救生艙是技術綜合性強、含量高的重要安全產品,建議選購時認真考慮產品使用、管理和維護等問題。

六、實施對獲證救生艙產品的備案制度。救生艙產品取得安全標志后在礦山井下試驗時,持證人應在與礦山簽訂正式合同后一個月內向安標國家中心備案。備案內容包括試驗礦井名稱,救生艙產品名稱、規格型號、數量、產品出廠編號及安全標志編號等。 附件

礦用可移動式救生艙安全標志認證方案

(2011年1月修訂版)

前言

為滿足我國礦山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建設的迫切需要,在充分借鑒美國、澳大利亞、南非等國家井下避難緊急避險設施安全認證成功經驗和做法的基礎上,結合我國井下緊急避險設施研究開發和安全檢測檢驗資源現狀,安標國家中心2010年1月組織制定了《煤礦井下避難所安全標志認證方案(暫行)》,上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規劃科技司和國家煤礦安監局科技裝備司后,在安全標志審核發放中試行。

2011年1月25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印發了《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建設管理暫行規定》(安監總煤裝〔2011〕15號)。根據該規定,結合暫行方案的試行情況,在對暫行方案進行修改完善的基礎上,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主要對以下內容進行了修改:

方案名稱由《煤礦井下避難所安全標志認證方案》修改為《礦用可移動式救生艙安全標志認證方案》。

適用范圍修改為針對礦用可移動式救生艙,不再包含避難硐室用設備的安全標志認證。

認證依據修改為《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建設管理暫行規定》。 補充了安全標志持證要求。 1 適用范圍

本方案適用于礦用可移動式救生艙的安全標志認證。 本方案主要服務于現階段我國礦山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建設完善的相關工作。 2 認證模式

按新產品進行認證,認證模式為技術審查+安全性能檢驗。 注:新產品指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需進行工業性試驗的產品,安全標志認證中只進行安全性能審查和檢驗。 3 認證依據

《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建設管理暫行規定》(安監總煤裝〔2011〕15號)。 4 認證申請 4.1申請人

申請人為從事產品研究開發、能夠承擔產品主體責任的法人機構。 4.2 申請材料

通過安全標志申辦平臺()提交申請材料,申請材料相關要求見申辦平臺相關說明。

除此之外,還應提供產品滿足認證依據的自評估報告、設計計算文件、研制過程中整體防護性能的實驗報告及由國內該領域權威專家做出的鑒定意見。進口產品提供國外認證文件和認證依據的復印件及中文翻譯稿。

申請時,注明申請臺數和產品出廠編號。 4.3 檢驗樣品

所申請的全部產品。 5 技術審查

按認證依據和礦用可移動式救生艙技術審查準則的要求,實施技術審查,出具技術審查報告。 6產品安全性能檢驗

6.1 檢驗原則:從申請產品中隨機抽取一臺進行檢驗,其它產品逐一核查其結構、組成部件等是否與抽取的樣品一致。 6.2 檢驗方式:現場檢驗(煤礦井下除外)。

6.3 檢驗依據:《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建設管理暫行規定》。對其中規定的整體安全防護性能、生命保障系統性能等,目前無相關檢驗條件和能力,借鑒產品研制過程中的實驗結果及專家鑒定意見。 6.4 檢驗機構。委托具備相關知識儲備和安全生產檢測檢驗甲級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具體實施。 7 認證結果評價和批準

安標國家中心根據技術審查報告和產品檢驗報告,進行綜合審查。技術審查和產品檢驗報告均合格,且符合安全標志發放條件的,向申請人發放救生艙的新產品安全標志,并在安全標志證書中注明:“本證書根據認證依據的相關要求,主要進行產品組成部件功能完備性及安全性能審核,產品整體安全防護性能、生命保障系統性能等借鑒產品研制過程中的實驗結果及專家鑒定意見”。同時,附產品認證文件,包括概要、產品研發及專家論證情況、認證情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持證基本要求等內容。 8 認證時限

按現行安全標志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并在各環節優先安排。 9 持證要求

產品取得安全標志后在礦山井下進行工業性試驗時,持證人應向安標國家中心備案。備案內容包括試驗礦井名稱,救生艙產品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出廠編號及安全標志編號等。 10 其它

救生艙取得安全標志后,如果繼續擴大試驗范圍,可向安標國家中心提出下一批次產品安全標志申辦申請。經對其實施與已取得安全標志的產品一致性審核和必要的檢驗后,發放新批次產品的安全標志。

第五篇:安全標志牌和標語的使用內容解讀

安全標志牌內容解讀

1.安全標志牌的制作

安全標志牌應自帶襯底色,用其邊框顏色的對比色將邊框周圍勾出一個窄邊,即為安全標志的襯底色。但警告標志邊框應用黃色勾邊,襯底色最窄2mm,最寬10mm。有觸電危險的場所的安全標志牌應當使用絕緣材料制作。

2.安全標志牌型號的選用

安全標志牌根據尺寸大小可分為7種型號。其中,1型最小,7型最大。型號選用規定如下。

(1)工地、工廠等的入口處設6型或7型。

(2)車間入口處、廠區內和工地內設5型或6型。 (3)車間內設4型或5型。

(4)局部信息標志牌設1型、2型或3型。

(5)在工廠內,當所設標志牌的觀察范圍不能覆蓋全廠或全車間面積時,應多設幾個標志牌。

3.安全標志牌的設置高度

標志牌的設置高度應盡量與人眼視線高度相一致,與人視線的夾角應接近90度。 4.安全標志牌的設置場所

(1)作業場所:使用或放置有毒物質和可能產生其他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場所。 (2)設備: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上或其前方的醒目位置。

(3)產品外包裝: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物質材料的產品外包裝,均應設置醒目的警示標志和簡要的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載明產品特性、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4)儲存場所:儲存有毒物質和可能產生其他職業病危害的場所。 (5)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的現場。 5.安全標志牌使用要求

(1)標志牌應設在相應的安全部位,并確保醒目。環境信息標志牌宜設在相關場所的入口處和醒目處。局部信息標志牌應設在所涉及的相應的危險地點或設備(部件)附近的醒目處。

(2)標志牌不應設在門、窗、架等可移動的物體上。標志牌前不得放置妨礙認讀的障礙物。

(3)標志牌應具有良好的照明條件。

(4)多個標志牌一起設置時,應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的順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

(5)標志牌的固定方式分為附著式、懸掛式和柱式3種。無論使用哪一種方式,設置都應確保牢固、穩定。

(6)在較寬大的作業場所,應按照相關標準規定的布點原則和要求設置安全標志牌。崗位密集的作業場所應當選擇有代表性的作業點,設置一個或多個安全標志牌;崗位分散的作業場所應當在每個作業點分別設置安全標志牌。

6.安全標志牌的檢查和維修

每年至少檢查一次安全標志牌,當發現有破損、變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的情形時,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安全標語的使用內容解讀

安全標語是企業安全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僅對企業員工起到警示作用,更重要的是以一種人性化的文化形式提高全員的安全意識。

1.制作安全標語的誤區 (1)形式太老套

有的標語流傳時間較長,人們司空見慣,起不到應有的警示與鼓動作用。當然,也有一些膾炙人口的佳句被頻繁使用,但總體上應避免一些內容空洞的“老掉牙”的句子。

(2)標語顯得很枯燥,缺少人情味

有些安全標語,說得過于絕對,如“違章操作,就是自殺和殺人”、“不講安全,下崗回家”等。且不論標語本身是否合乎邏輯,這些帶有威脅口吻且嚴肅過頭的標準,難以令職工接受,有時更會適得其反,起不到應有的警示作用。

(3)缺乏可操作性

有些標語要求徹底杜絕隱患,而實際上,隱患是絕對存在的。這些標語只能代表人們的一種美好愿望和理想追求,在現實中是無法真正實現的。標語如果舍本逐末,一時去強調不可能達到的目標,警示作用自然也就無法達到了。

2.選擇安全標語的要求

選擇和布置安全標語,并不僅僅是簡單的拼湊,而是要充分考慮各種因素。 (1)要注意做到與周邊環境的完美統一 規劃與布置的學問從來都是一種美學,其關鍵在于如何將安全標語與環境相協調。例如,關于企業全局性的安全理念的標語,應安放在非常醒目、開放性的位置?,F場則可依據安全隱患的主次關系有選擇性地安放,它與防火重點部位、檢修間、運行操作區域的安全標語是不同的。

(2)要突出本企業安全工作的重點和難點

有些企業從網上、書上或委托廠家找安全標語,隨意一貼,導致重點不突出。每個企業都有其自身的發展歷程和發展戰略,宣傳工作一定要緊跟企業的發展,不能一成不變。標語也是一樣,要做到與時俱進,方能最大限度地發揮標語的警示作用。

(3)要充分體現人性化

一句標語是否能深入人心,引起員工共鳴,不僅要看它是否道出了員工心愿,還要看它是如何表述的。標語建設要把關心人、理解人、尊重人、愛護人作為基本出發點,研究如何采取曉之以理、動之以情的方式方法擬訂標語,使其適應職工的心理和文化需求,增加親和力和感染力,避免居高臨下式的空洞說教。

以下是一些可供參考的安全標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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