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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衛生主要法律法規

2023-06-15

第一篇:職業衛生主要法律法規

主要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介紹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該法作為我國第一部全面調整勞動關系的基本法和勞動法律體系的母法,是制定和執行其他勞動法律法規的依據,同時它以國家意志把實現勞動者的權利建立在法律保證的基礎上,既是勞動者在勞動問題上的法律保障,又是每一個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行為規范n它的頒布改變了我國勞動立法落后的狀況,不僅提高了勞動法律規范的層次和效力,而且為制定單項勞動法律、法規,建立完備的勞動法律體系奠定了基礎。該法共13章107條,與職業安全健康有關主要內容如下: 1.關于工作時間和休息放假的規定

《勞動法》第四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第36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注: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1995年3月25日國務院第174號令)第3 條的規定,職工每周工作時間修改為四十小時。

《勞動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勞動法》第39條規定:“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36條、第38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2.關于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

《勞動法》第6章為“勞動安全衛生”方面的條款(第52條至第57條),其主要內容如下: (1)關于用人單位在職業安全衛生方面的權利義務的規定

《勞動法》第52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第54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用人單位”是指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勞動者與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建立勞動合同關系時,國家機關、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也可視為用人單位。“勞動安全衛生制度”主要指;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制度;安全衛生檢查制度、傷亡事故職業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等。“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是指關于消除、限制或預防勞動過程中的危險和危害因素,保護職工安全與健康,保障設備、生產正常運行而制定的統一規定,共分三級,即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國家規定”主要指:《工廠安全衛生規程》、《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及一些國家標準,如:《工業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等。要求“企業提供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主要包括工作場所和生產設備,工作場所的光線應當充足,噪聲、有毒有害氣體和粉塵濃度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建筑施工、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等危險作業場所應當設置相應的防護設施、報警裝置、通訊裝置、安全標志等;對危險性大的生產設備設施,如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電梯、企業內機動車輛,客運架空索道等,必須經過安全評價認可,取得勞動部門頒發的安全使用許可證后,方可投入運行。“企業提供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是經過政府勞動部門安全認證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人員應定期進行身體健康檢查。

(2)關于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和“三同時”制度的規定

《勞動法》第53條規定:“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人生產和使用。”

本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安全衛生設施的建設標準。勞動安全衛生設施是指為了防止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而采取的消除職業危害因素的設備、裝置、防護用具及其它防范技術措施的總稱,主要包括勞動安全、勞動衛生設施、個體防護措施和生產性輔助設施(如:女工衛生室、更衣室、飲水設施等)。“國家規定的標準”主要指勞動部門和各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一系列技術標準。本條第二款被稱為“三同時”,即用人單位按照勞動法律法規的有關規范為勞動者提供安全、衛生保障以外,還應該做到安全衛生設施的“三同時”,即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項目時,勞動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這是勞動安全衛生法規的一項重要內容?!兜V山安全法》、《塵肺病防治條例》、1984年國務院《關于加強防塵防毒工作的決定》、1988年原勞動部頒發的《關于生產性建設工程項目職業安全衛生監察的規定》和1992年頒發的《建設項目(工程)職業安全衛生設施和技術措施驗收方法》對“三同時”制度做了具體規定。 (3)關于特種作業上崗要求的規定

《勞動法》第55條規定:“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資格。”

“特種作業”指對操作者本人及他人和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業,因此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資格。特種作業的范圍有十二類:電工作業;鍋爐司爐;壓力容器操作;起重機械作業;爆破作業;金屬焊接(氣割)作業;煤礦井下瓦斯檢驗;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機動船舶駕駛、輪機操作;建筑登高架設作業和其他符合特種作業基本定義的作業。國家標準《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GB5306—85)和原勞動部頒發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勞安字[1991]31號),對特種作業的范圍和特種作業人員條件、培訓、考核、發證等都做了明確規定。 “特種作業資格”是指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之前,必須進行安全技術培訓,并經過安全技術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考核成績合格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發給《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f它是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一種。 (4)關于勞動者安全衛生權利和義務的規定

《勞動法》第56條規定:“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該規定明確了勞動者在勞動安全衛生方面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即勞動者依法享有勞動保護權,可以拒絕違章指揮和冒險作業;女職工依法享有特殊保護的權利;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勞動者負有遵守勞動紀律,執行勞動安全衛生法規的義務;負有及時報告勞動過程中險情的義務;負有接受安全衛生教育的義務。 (5)關于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處理制度的規定

《勞動法》第57條規定:“國家建立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h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對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故和勞動者的職業病狀況,進行統計、報告和處理。”

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是對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職業病和與生產有關的傷亡事故進行統計、報告、調查、分析和處理的一項勞動保護制度。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及時統計,發現和處理職業病和傷亡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和減少職業性危害,防止傷亡事故的發生。“依法”主要指:《礦山安全法》、《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以及原勞動部發布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的有關問題的解釋》、《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有關條文的解釋》、《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報表制度》、《職業病報告辦法》、《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處理方法的規定》、《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第302號令)等。 3.關于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的規定

《勞動法》第七章第58條規定:“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

《勞動法》第59條規定:“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勞動法》第64條規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

1992年,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作為我國第一部勞動安全衛生方面的法律,它共分8章50條,分別對礦山建設和開采的安全保障、礦山企業的安全管理和監督、事故處理、法律責任等內容做了規定。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該法共分6章54條,對火災預防、消防組織、滅火救援、法律責妊做出詳細規定。主要內容如下: 國務院公安消防部門對全國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教育、勞動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消防知識納入教學、培訓內容。 1.火災預防方面規定: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建設單位應當針對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報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核;建筑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對于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規定下列消防職責: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2)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確定本單位和所屬各部門、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3)針對本單位的特點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教育; (4)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5)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 對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上述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建立防火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2)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 (3)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4)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2.在消防組織方面規定:下列單位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承擔本單位的火災撲救工作: (1)核電廠、大型發電廠、民用機場、大型港口; (2)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大型企業; (3)儲備可燃的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庫、基地;

(4)第(1)(2)(3)規定以外的火災危險較大、距離當地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企業; (5)距離當地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單位。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

1983年,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該法共分12章53條,分別對船舶檢驗和登記、船舶及設施上的人員要求、安全保障、危險貨物運輸、海難救助、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法律責任等內容做了規定。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該法共7章79條。由于產生職業危害的因素種類很多,導致職業病的范圍較廣,職業病的類別較多,不同類別的職業病對勞動者產生的危害差異較大,對各類職業病的防治也不同,不可能把所有職業病的防治都納入本法的調整范圍。根據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并參考國際通行做法,當務之急是嚴格控制對勞動者身體健康危害最大的幾類職業病的發生。因此,本法的調整范圍限定于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工作或者其他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線和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危害因素而引起的職業病,同時,規定職業病的分類和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調整并公布。該法的主要內容如下: 1.關于職業病防治工作的基本方針和基本管理原則的規定

我國職業病防治工作的基本方針是“預防為主、防治結合”。職業病一旦發生,很難治愈,所以職業病防治工作應當從致病源頭抓起,采取前期預防,同時,在勞動過程中需要加強防護與管理、產生職業病后需要及時治療,并對職業病病人給予相應的保障,做到全過程的監督管理。

職業病防治工作的基本管理原則是“分類管理、綜合治理”。由于造成職業病的危害因素有多種,其造成職業病的危害程度也不相同,其管理需要區別不同情況進行。職業病的管理除了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之外,還需要用人單位、勞動者和其他相關單位人員都履行自己的法定義務,需要各方面的人員和單位認真重視,只有這樣才能達到立法目的。 2.職業病的前期預防

該法在總結我國20世紀50年代初期以來所做規定執行經驗的基礎上,借鑒國際通行的做法,從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源頭”實施管理,規定了預評價制度:

(1)在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階段,建設單位應當對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對工作場所和人員的影響進行職業危害預評價,并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

(2)建設項目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運行或者使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以上規定,主要是為了避免不符合職業衛生要求的項目盲目上馬,再走先危害后治理的老路,從源頭管起,從根本上控制或者消除職業危害。 3.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

防治職業病,用人單位是關鍵。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建立、健全有關制度。該法對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做了以下具體規定:

(1)為了保護勞動者健康,加強對有毒、有害物質和放射線等主要職業危害因素所致職業病的預防和控制,需要對特殊職業危害工作場所實行有別于一般職業危害工作場所的管理。為此,該法規定: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對放射工作場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儲存,用人單位應當配宣防護設備和報警裝置,保證接觸放射線的工作人員佩戴個人劑量計。

(2)為了確保用人單位及時掌握本單位職業危害因素及職業衛生狀況并及時采取改進措施,保護勞動者健康,該法規定:(a)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并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運行狀態。(b)用人單位應當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危害檢測、評價。(c)發現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應當立即停止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作業,并采取相應補救措施s職業危害因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后,方可重新開工。

(3)針對一些中小企業在生產過程中使用某些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危險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物質的原材料,而沒有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沒有說明書或者沒有中文說明書,勞動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缺乏防范意識,造成健康損害的情況,該法規定:生產、經營、進口可能產生職業危害因素的設備、危險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物質的原材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說明書中應當載明與職業危害相關的事項和職業衛生防護、應急救治等措施,并在醒目位置標明警示標識和中文誓示說明。 (4)針對在經濟活動中轉移產生職業危害作業的現象,該法對轉移產生職業危害作業的雙方做了限制性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

(5)針對一些用人單位存在隱瞞工作場所職業危害事實,不告知勞動者危害真相,對從事有害作業的勞動者不提供有效的職業衛生防護條件,導致職業危害發生的情況,該法規定:(a)產生職業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與職業病防治有關的事項;(b)用人單位應當在產生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c)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在合同中寫明可能存在的職業危害危險。勞動者因調換崗位或者工作內容改變而從事合同中未事先告知的存在職業危害危險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告知勞動者有關職業危害、職業衛生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內容,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6)為了防止用人單位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的作業,做到早期發現、早期診斷、早期治療職業性健康損害和職業病病人,通過建立職工健康檔案,明確勞動者的職業史和職業危害接觸史,為了解勞動者健康狀況、指導勞動者選擇職業、解決糾紛提供依據,該法規定:(a)用人單位應當組織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b)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定期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c)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期限妥善保存。

此外,該法還對勞動者應當享有的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履行的義務以及工會組織在職業病防治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做了相應的規定。 4.關于職業病的診斷管理

關于職業病診斷管理,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做了規定: (1)考慮到職業病診斷屬于醫療活動,具有較強的技術性,對承擔職業病診斷的機構應有特殊要求。據此,該法規定:職業病診斷應當由醫療衛生機構承擔。從事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并在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上注明獲準開展的職業病診斷項目。

(2)考慮到勞動者的流動性較大,為了保護勞動者的權益,方便勞動者進行職業病診斷,需要對勞動者賦予職業病診斷選擇權。據此,該法規定: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

(3)考慮到職業病診斷比較復雜,其結果往往關系到勞動者享受的待遇,需要嚴格規范管理。據此,該法規定: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在進行職業病診斷時,應當組織3名以上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集體診斷;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由診斷醫師共同簽署,并經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審核蓋章。

5.對職業病病人的治療與保障

對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發現患有職業病或者有疑似職業病的,必須及時診斷、治療,妥善安置。據此,該法主要從以下幾方面做了規定:

(1)關于對疑似職業病病人的診斷,該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2)關于對已診斷為職業病的病人,該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b)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按照國家有關工傷社會保險的規定執行;沒有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造成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承擔。

(3)關于對職業病病人的安置和社會保障,該法規定:(a)用人單位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b)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c)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職業病待遇不變;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產等情形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此外,本法根據所設定的制度、措施,按照不同違法行為的不同性質、危害后果,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突出了責令停止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停建、停產直至關閉的處罰;對造成職業危害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本法還對衛生行政部門及其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的執法活動做了規定,并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徑。

六、《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2001年4月21日,國務院頒布第302號令——《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該規定共24條,主要適應于對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發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規定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一)特大火災事故; (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特大建筑質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學危險品特大安全事故; (五)煤礦和其他礦山特大安全事故;

(六)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設備特大安全事故; (七)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對于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中對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發生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比照本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同時,該規定也明確規定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后,可以直接追究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的省長、自治區主席、直轄市市長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如第15條規定:發生特大安全事故,社會影響特別惡劣或者性質特別嚴重的,由國務院對負有領導責任的省長;自治區主席、直轄市市長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七、《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2002年1月9日,國務院第52次常務會議通過《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發布第344號令,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條例對中國境內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做出具體規定。主要內容如下: 1.危險化學品監督管理部門職責

規定了國家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公安部門、質檢部門、環保部門、鐵路、民航、交通部門、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郵政部門對危險化學品的監督管理職責。 2.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和使用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儲存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和嚴格控制,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實行審批制度;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生產、儲存、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 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對安全、消防的要求,設置明顯標志。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應當定期檢測。

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依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3.危險化學品的經營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實行許可證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 4.危險化學品的運輸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實行資質認定制度;未經資質認定,不得運輸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應當對其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使他們了解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 5.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與事故應急救援

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并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劇毒化學品和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6.法律責任

對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

2000年,原國家技術監督局頒布的《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對電梯、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等的安全監察做了具體規定。主要內容如下:

設計單位及其設計人員對所設計的特種設備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負責,設計必須符合相應的標準和安全技術要求。未制定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制造單位對制造的特種設備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負責。對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特種設備,由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對未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特種設備,實行安全認可證制度。未取得相應產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認可證的單位不得制造相應產品。

安裝、維修保養、改造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條件,向所在地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或者其授權的特種設備監察機構申請資格認可,取得資格證書后,方可以承擔認可項目的業務。該資格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特種設備安裝、維修保養、改造業務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轉包或者分包。

安裝、大修、改造特種設備前,使用單位必須持施工方案等相關資料到所在地區的地、市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安裝、大修、改造后特種設備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經施工單位向規定的監督檢驗機構提出驗收檢驗申請,并由執行當次驗收檢驗的機構出具檢驗報告,合格的,發給特種設備安全檢驗合格標志。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必須對特種設備使用和運營的安全負責,必須按照規定的要求申請相應的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新增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必須持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驗收檢驗報告和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到所在地區的地、市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注冊登記。將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固定在特種設備顯著位置上后,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必須制定并嚴格執行以崗位責任制為核心,包括技術檔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規檢查、維修保養、定期報檢和應急措施等在內的特種設備安全使用和運營的管理制度,必須保證特種設備技術檔案的完整、準確。

另外,該規定還對各類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周期做了規定。如:在用電梯的定期檢驗周期為一年;在用起重機械的定期檢驗周期為二年;在用廠內機動車輛定期檢驗周期為一年等。

九、《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

2000年,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發布《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該標準對境內所有企事業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如何配備、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做了具體規定。主要內容如下:

1.國家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實施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用人單位采購、發放和使用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具有安全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鑒定證。

2.用人單位應建立和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報廢等管理制度。安技部門應對購進的勞動防護用品進行驗收。

3.標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種分類目錄》,選擇了116個工種為典型工種,按國家標準GB11651—89《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和各工種的勞動環境和勞動條件,明確應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其他工種的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可參照《相近工種對照表》確定。

4.標準規定凡從事多種作業或在多種勞動環境中作業的人員,應按其主要作業的工種和勞動環境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如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在從事其他工種作業時或在其他勞動環境中確實不能適用的,應另配或借用所需的其它勞動防護用品。

5.標準要求為一部分工種的作業人員配備防塵口罩,紗布口罩不得作防塵口罩使用。

6.標準規定防毒護具的發放應根據作業人員可能接觸毒物的種類,準確地選用相應的濾毒罐(盒),且每次使用前應仔細檢查是否有效。并按國家標準規定,定時更換濾毒罐(盒)。

7.標準規定絕緣手套和絕緣鞋除按期更換外,還應做到每次使用前作絕緣性能的檢查和每半年做一次絕緣性能復測。

8.標準規定對生產管理、調度、保衛、安全檢查以及實習、外來參觀者等有關人員,應根據其經常進入的生產區域,配備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

9.標準規定在生產設備受損或失效時,有毒、有害氣體可能泄漏的作業場所,除對作業人員配備常規勞動防護用品外,還應在現場醒目處放置必需的防毒護具,以備逃生、搶救時應急使用。用人單位還應有專人和專門措施,保護其處于良好待用狀態。 10.考慮到一個工種在不同企業中可能會有不同的作業環境、不同的實際工作時間和不同的勞動強度,以及各省市氣候環境、經濟條件的差異,標準中對各工種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種類是最低配備標準,對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期限未作具體規定。并說明此項工作由省級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在制定本省的配備標準時,根據實際情況增發必需的勞動防護用品,并規定使用期限。

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技規及其他要求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一個基本要求是關于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承諾。此外,體系的認證除符合審核規范外,也必須符合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因此,了解與用人單位職業安全健康行為有關的國家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是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開展體系認證工作的必要知識。

在國家經貿委發布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指導意見》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規范》中,強調用人單位應嚴格遵守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此概念被全面地貫徹于整個體系中,使國家的管理意識與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聯系起來;以達到經濟和社會效益的統一,成為用人單位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基礎。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規范》17個要素中,直接涉及法律、法規及其相關要求的要素共有5個,分別是:

4.2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包括至少遵守現行適用的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承諾,體現了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宗旨和用人單位的行動綱領。

4.3.2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要求用人單位充分掌握所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為體系運行提供法律依據。

4.3.3目標:要求用人單位在制定目標過程中考慮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將法律、法規中的要求作為用人單位的目標,通過各種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確保其實現。

4.4.5文件和資料控制: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留存的檔案性文件和資料應予以適當標識。

4.5.1績效測量和監測:要求監測評價有關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的遵循情況,對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問題,采取糾正和預防措施。.

此外,審核規范中的其他要求要素,均包含著與相關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聯系。如:4.3.1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策劃,要求考慮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4.4.1機構與職責的確定,要考慮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4.4.2培訓、意識和能力,在制訂培訓計劃、內容時要考慮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4.4.3協商與交流,包含著將相關法律、法規等有關信息傳達給員工、相關方等;4.4.6運行控制中運行標準的確定;4.4.7應急預案與響應中計劃的制訂;4.5.2糾正與預防措施的制訂;4.6管理評審等要素在實施過程中均要考慮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可以說,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始終貫穿于整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之中。

職業安全健康標準

一、職業安全技術標準的作用 概括地講,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職業安全法規體系和標準體系,已成為保證安全生產的重要內容之一。我國以國家標準為主體的職業安全健康標準體系框架已基本形成。標準作為提高科技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技術文件,已滲入到安全生產的各個領域,從事故預防、控制、監測,直至職業病診斷、統計,都需要相關的標準加以指導,標準已經成為安全領域中重要的基礎工作之一。隨著法制建設的日益完善,職業安全健康法規標準對減少職工傷亡事故和職業危害,保護勞動者的安全與健康,發展生產將發揮出更加有效的作用。系統安全性指標的目標值是事故評價定量化的標準。如果沒有評價系統危險性的標準,定量化評價也就失去意義,這將使評價者無法判定系統安全性是否符合要求,以及改善到什么程度才算是系統物的損失和人的傷亡為最小。因此,一些國家都制定實現的目標值。我國針對生產過程中設備、裝置的設計、安裝、改造等制定頒布一系列國家法規和安全衛生標準。根據這些法規、’標準、規范進行評價,確認系統安全性。

經量化后的危險是否達到安全程度,‘這就需要有一個界限和標準進行比較,該標準稱為安全指標(或安全標準)。所謂安全指標,就是社會公眾可以接受的危險度。它可以是一個風險率、指數或等級,而不是以事故為零作為安全指標。為什么不以事故為零作為安全指標呢?因為事故的規律和本質表明,事故不可能為零。這是由于人們的認識能力有限,往往不能完全識別危險性。即使認識了現有的危險,隨著生產技術的發展,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新能源的出現,又會產生新的危險。對已認識到的危險,由于技術、資金等因素的制約,也不可能完全消除或控制。人們只能使危險盡可能減少,以至逐漸接近于零。當危險降到一定程度,人們就認為是安全的了?;舭吞卮髮W的羅林教授曾給安全下了這樣的定義:所謂的安全指判明的危險性不超過允許限度。這就是說世界上沒有絕對的安全。安全就是一種可以允許的危險。確定安全指標,實際上就是確定危險度或風險率,這個危險度或風險率必須是社會公眾允許的、可以接受的。 我國《勞動法》第5條規定國家要“制定勞動標準”,第52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第56條規定“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稑藴驶ā返?條規定,下列技術要求應當制定標準“工業產品的品種、質量或者安全、衛生要求。工業產品的設計、生產、檢驗、包裝、運輸過程的安全、衛生要求。工程設計、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因此,國家要通過立法建立完善的勞動安全衛生標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嚴格執行和遵守,以保證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保證生產工作秩序的順利進行。

二、職業安全健康標準體系

所謂職業安全健康標準體系,就是根據職業安全健康標準的特點和要求,按著它們的性質功能、內在聯系進行分級、分類,構成一個有機聯系的整體。體系內的各種標準互想聯系,相互依存,互相補充,具有很好的配套性和協調性。職業安全健康標準體系不是一成不變的,它與一定時期的技術經濟水平以及職業安全健康狀況相適應,因此,它隨著技術經濟的發展、職業安全健康要求的提高而不斷變化。我國現行的職業安全健康標準體系,如圖3—l所示,主要由三級構成,即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有關職業安全健康標準目錄、清單請見附錄。 1.國家標準

職業安全健康國家標準是在全國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是我國職業安全健康標準體系中的主體。主要由國家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衛生部門組織制定,歸口管理,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實施。強制性國家標準的代號為“GB”,推薦性國家標準的代號為“GB/T”。 2.行業標準 職業安全健康行業標準是對沒有國家標準而又需要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制定的標準,是國家標準的補充。由安全生產行政管理部門及各行業部門制定并發布實施,國家技術監督局備案。:職業安全健康行業標準管理范圍主要有:

(1)職業安全及職業健康工程技術標準;

(2)工業產品在設計、生產、檢驗、儲運、使用過程中的安全、健康技術標準; (3)特種設備和安全附件的安全技術標準,起重機械使用的安全技術標準; (4)工礦企業工作條件及工作場所的安全衛生技術標準; (5)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和工人技能考核標準; (6)氣瓶產品標準。 3.地方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對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統一的工業產品的安全、衛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標準。地方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在公布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之后,該項地方標準即廢止。地方職業安全健康標準是對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補充,同時也為將來制定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打下了基礎,創造了條件。

對于特殊情況而我國又暫無相對應的職業安全健康標準時,可采用國際標準。采用國際標準時,必須與我國標準體系進行對比分析或驗證,應不低于我國相關標準或暫行規定的要求,并經有關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批準。

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中按標準對象特性分類,主要包括基礎標準、產品標準、方法標準和衛生標準等。 1.基礎標準

基礎標準是指在一定范圍內(如職業安全健康)作為其他標準的基礎,被普遍使用、具有廣泛指導意義的標準,如(職業安全衛生標準編寫規定》、《安全標志》、《安全色》、《職業安全衛生術語》、《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和(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等。 2.產品標準

產品標準是指為保證產品的適用性,對產品必須達到的主要性能參數、質量指標、使用維護的要求等所制定的標準,如《防護鞋通用技術條件》、《安全防護屏》、(固定式防護欄桿》、《電梯技術條件》、《過濾式防毒面具》等。 3.方法標準

方法標準是指以設計、實驗、統計、計算、操作等各種方法為對象的標準。其中內容是以設計、制造、施工、檢驗等技術事項做出統一規定的標準,一般稱作“規范”,如《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規范》、《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等;內容是對工藝、操作、安裝、檢定等具體技術要求和實施程序做出統一規定的標準,一般稱作“規程”,如《缺氧危險作業安全規程》和《起重機械安全規程》等。 4.衛生標準

衛生標準中規定了工作場所中接觸有毒有害物質所不應超過的數值,如《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TJ36—79)等。

職業安全標準按法律效力分類,一般可分為如下兩類:

(1)強制性標準:為改善勞動條件,加強勞動保護,防止各類事故發生,減輕職業危害,保護職工的安全健康,建立統一協調、功能齊全、銜接配套的勞動保護法律體系和標準體系,強化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必須強制執行。在國際上,環境保護、食品衛生和勞動安全衛生問題,越來越引起各國有關方面的重視,制定了大量的安全衛生標準。在這些標準中,經濟上的考慮往往是第二位的,即安全第一,經濟第二。根據《標準化法》規定,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強制執行的標準是強制性標準,其他標準是推薦性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工業產品的安全、衛生要求的地方標準,在本行政區域內是強制性標準?!稑藴驶▽嵤l例》第十八條規定下列標準屬強制性標準“……(二)產品及產品生產、儲運和使用中的安全、衛生標準、勞動安全、衛生標準、運輸安全標準;(三)工程建設質量、安全、衛生標準及國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設標準;……”

(2)推薦性標準;國家規定的強制性標準以外,或是根據國家和企業的生產水平、經濟條件、技術能力和人員素質等方面考慮,在全國、’、全行業強制性統一,執行有困難時,此類標準作為推薦性標準執行?!稑藴驶ā芳啊稑藴驶l文解釋》中規定“對于推薦性標準,國家采取優惠措施,鼓勵企業采用推薦性標準。推薦性標準一旦納入指令性文件,將具有相應的行政約束力。”

三、職業安全健康國家標準頒布狀況

我國的職業安全技術標準化工作,是在20世紀改革開放的80年代初期起步的,到2001年國家標準局已公布了400余個標準。按應用范圍和性質的不同,這些標準大致分為如下幾類。 1.設計、管理類標準

這類標準主要是指一些為提高安全生產設計、監察或綜合管理需要制定的標準。經常使用比較重要的有如下標準。

(1)作業環境危害方面:(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TJ36—79)規定了111種毒物和9種粉塵的車間空氣中最高容許濃度,為車間的設計提供了重要的勞動衛生學依據。本標準對工業企業在廠址選擇、廠區內布置、車間衛生、防暑、防寒、防濕、通風、采光照明等方面的安全衛生要求,都做了具體的規定。如:標準規定產生危害較大的有害氣體、煙、霧、粉塵等有害物質以及噪聲和振動等的工業企業,不得在居住區內修建。標準規定產生危害較大的粉塵、有毒物質或酸堿等強腐蝕性介質的車間,應有沖洗地面和墻壁的設施。車間地面應平整防滑,易于清掃。經常有液體的地面應不透水,并有坡向排水系統。產生汞、砷等劇烈毒物質的車間,其墻壁、頂棚和地面等內部結構的表面,應采用不吸收毒物的材料。必要時加設保護層,以便清洗。、其廢水應納入工業廢水處理系統。經常有人通行的地道,應有自然通風或機械通風,并不得敷設有毒液體或有毒氣體的管道。標準還規定了車間空氣中有毒害物質的濃度。 職業危害程度分級標準有:《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冷水作業分級》、《低溫作業分級》、《高溫作業分級》、《高處作業分級》、《有毒作業分級》、《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生產性粉塵危害程度分級》等。另外,車間空氣中有毒、有害氣體或毒物含量方面的數十種標準。

(2)事故管理方面:為便于事故的管理和統計分析,在總結我國自己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吸收國外的先進標準,制定了我國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火災事故分類》、《職工工傷與職業病傷致殘鑒定》、《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等。

(3)安全教育方面:為了加強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和管理,公布了《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國家標準、《起重機司機安全技術考核標準》、《爆破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標準》。特種作業人員經安全技術培訓后,必須進行考核,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證者,方準獨立作業。取得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定期進行復審,復審的時問一般每兩年一次;復審不合格者,可在兩個月內再進行一次復審,仍不合格者,收繳操作證;凡未經復審者,不得繼續獨立作業。 2.安全生產設備、工具類標準

這類標準主要是為了保證生產設備、工具的設計、制造、使用符合安全衛生要求的標準,大致可分為如下三方面:

(1)安全生產設備、工具設計原則及安全衛生標準:《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國家標準主要規定了設備設計中有關安全衛生的基本設計原則、一般要求、常見事故和職業危害的防護要求等三方面。生產設備安全衛生的基本設計原則是:

1)生產設備及其零部件。必須有足夠的強度、剛度和穩定性。在制造、安裝、運輸、使用時,不得對人員造成危險。

2)生產設備在使用過程中,不得徘放超過標準規定的有害物質。

3)設計必須履行人機工程的原則,最大限度地減輕操作者的體力和腦力消耗及精神緊張狀況。 4)生產設備安全主要是通過選擇最佳設計方案、合理地采用自動化和計算機技術、有效的防護措施及各種技術文件中明確的安全要求來實現。

5)設備的設計應進行安全性評價。當安全技術措施與經濟利益發生矛盾時,則宜優先考慮安全技術上的要求,并應當首先選用直接安全技術,使生產設備本身具有本質安全性能,不會出現任何危險。其次,選用間接安全技術,只有在直接安全技術不能實現時,才選用間接安全技術,即在生產設備總體設計時,設計出一種或多種可靠的安全防護裝置。除直接安全技術措施和間接安全技術措施外,還應當在設備上適當采用各種信號、標志等指示性安全技術措施。

6)生產設備在整個使用期限內,都應符合安全衛生要求。 —

對生產設備上的一些通用安全防護裝置也制定了一些國家標準,如《固定式鋼直梯》、《固定式鋼斜梯》、《固定式工業防護欄桿》、《固定式鋼平臺》等。 (2)易發生事故的機械類安全衛生標準:對一些容易發生事故的機器設備,還制定了專業的安全衛生標準。在機器設備中,死亡事故最多的是起重機械,如《超重機械安全規程》、《起重吊運指揮信號》、《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起重機械危險部位與標志》標準等,加強了超重吊運作業的安全科學管理。 (3)壓力機械類安全衛生標準:壓力機械是發生重傷事故最多的一種機械,工人在操作時經常發生手指壓傷或沖斷事故,這種機械使用面也比較廣。為了減少這類事故,連續發布了《沖壓車間安全生產通則》、《壓力機械安全裝置技術要求》、《壓力機用感應式安全裝置技術條件》、《壓力機用光線式安全裝置技術條件》、《壓力機用手持電磁吸盤技術條件》、《磨削機械安全規程》、《冷沖壓安全規程》等國家標準。 3.生產工藝安全衛生標準

這類標準主要是對一些經常發生工傷事故和容易產生職業病的生產工藝,規定了最基本的安全衛生要求。 (1)預防工傷事故的生產工藝安全標準:在由于工藝缺陷而造成的工傷事故中,以廠內運輸事故最多,1984年國家發布了《工業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該規程對廠內的鐵路運輸、公路運輸、裝卸作業等方面的安全要求,都做了具體規定。該規程還對廠內運輸安全提出了具體要求。此外,為了預防爆炸、火災事故、還發布了《粉塵防爆安全規程》、《爆破作業安全規程》、《大爆破安全規程》、《拆除爆破安全規程》、《氫氣使用安全技術規程》、《氯氣安全規程》、《橡膠工業靜電安全規程》等國家標準。

(2)預防職業病的生產工藝勞動衛生工程標準:這類標準有《生產過程安全衛生要求總則》、《玻璃生產配件防塵技術規程》、《立窯水泥塵規程》、《橡膠生產配煉車間防塵規程》,主要是對生產中各種危害嚴重的工藝,從廠房布局、工藝設備、通風凈化、組織管理等方面提出了防塵和防毒要求。為了預防有機溶劑的危害,還發布了5項涂裝作業安全技術規程,規程對涂料的選用、涂裝工藝、涂裝設備、通風凈化以及安全管理等提出要求。 4.防護用品類標準

這類標準是為了控制防護用品質量,使其達到勞動安全衛生要求。防護用品標準可分為通用標準、門類標準、產品標準。通用標準主要包括名詞術語、通用測試方法以及產品包裝標志、驗收、檢驗規則等。門類標準是指防護用品的通用技術要求。防護用品分為7個門類: ①安全帽門類;

②防塵防毒呼吸器官護具門類; ③眼面護具門類; ④聽力護具門類; ⑤防護鞋門類, ⑥防護服門類; ⑦其他護具門類。 目前發布的防護用品標準,安全帽門類有《安全帽一般技術條件》及沖擊吸收性能、耐穿透性能、耐燃燒性能、例面剛性、耐水性能、防寒耐壓性能等試驗方法標準。

防塵防毒呼吸器官護具門類,有《自吸過濾式防塵口罩》標準、《過濾式防毒面具》標準,還有過濾式防毒面具的六種試驗方法標準及12種濾毒罐的檢驗標準。

眼面防具門類,有《焊接防目鏡和面罩》、《爐窯護鏡和面罩》及一些試驗方法標準。 聽力護具f1類,有《防噪聲耳塞》、《防噪聲耳罩》標準。 防護鞋門類有《皮安全鞋》、《防靜電鞋》等。 防護服門類有《浮體救生衣》等。 其他護具門類有安全冊、安全網等標準。

此外,為執行《礦山安全條例》,國家制定了一系列礦山安全健康標準;為執行《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條例》,國家制定了一系列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標準。

各產業系統還制定了行業的安全技術標準,如建筑行業、石油工業、電力行業等。 目前,我國的安全技術標準還在完善之中。

編寫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程序文件的內容和格式

1. 文件編號和標題

程序文件應統一編號,以便于識別。標題應明確說明開展的活動及其特點。

(1)目的和適用范圍:一般簡單說明開展這項活動的目的和所涉及的范圍。推薦使用如下引導語: 為了……制定本程序。 本程序規定了…… 本程序適用于……

(2)術語:指本程序中涉及到的并需說明的術語和名詞。

(3)職責:指明實施程序文件的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的職責權限、接口及相互關系。

(4)程序內容:列出開展此項活動的步驟,保持合理的編寫順序,明確各項活動的接口關系、職責、協調措施;明確每個過程中各項因素由誰干,什么時間干,什么場合(地點)干、干什么、怎么干、如何控制,及所要達到的要求,需形成記錄和報告的內容;出現例外情況的處理處理措施等,必要時輔以流程圖。

(5)相關程序、文件和記錄:指需引用的或與本程序相關的程序、文件和記錄。 2. 報告和記錄格式

確定使用該程序時所產生的記錄和報告的格式,記錄的保存部門和期限,寫明記錄的編號和名稱。

程序文件應得到本活動相關部門負責人同意和接受,以及相關方對接口關系的認可,經過審批后實施。

危險源辨識方法

危險源辨識的方法很多,每一種方法都有其目的性和應用的范圍。下面介紹幾種可用于建立體系的危險源辨識方法:

——詢問、交談 對于組織的某項工作具有經驗的人,往往能指出其工作中的危害。從指出的危害中,可初步分析出工作所存在

一、二類危險源。

——現場觀察 通過對工作環境的現場觀察,可發現存在的危險源。從事現場觀察的人員,要求具有安全技術知識和掌握了完善的職業健康安全法規、標準。

——查閱有關記錄 查閱組織的事故、職業病的記錄,可從中發現存在的危險源。

——獲取外部信息 從有關類似組織、文獻資料、專家咨詢等方面獲取有關危險源信息,加以分析研究,可辨識出組織存在的危險源。

——工作任務分析 通過分析組織成員工作任務中所涉及的危害,可識別出有關的危險源。

——安全檢查表(safety check list,縮寫為SCL)運用已編制好的安全檢查表,對組織進行系統的安全檢查,可辨識出存在的危險源。

——危險與可操作性研究(hazard and operability study,縮寫為HAZOP) 危險與可操作性研究是一種對工藝過程中的危險源實行嚴格審查和控制的技術。它通過指導語句和標準格式尋找工藝偏差,以辨識系統存在的危險源,并確定控制危險源風險的對策。

——事件樹分析(event tree analysis,縮寫為ETA) 事件樹分析是一種從初始原因事件起,分析各環節事件“成功(正常)”或“失敗(失效)”的發展變化過程,并預測各種可能結果的方法,即時序邏輯分析判斷方法。應用這種方法,通過對系統各環節事件的分析,可辨識出系統的危險源。

——故障樹分析(FTA) 故障樹分析是一種根據系統可能發生的或已經發生的事故結果,去尋找與事故發生有關的原因、條件和規律。通過這樣一個過程分析,可辨識出系統中導致事故的有關危險源。 上述幾種危險源辨識方法從著入點和分析過程上,都有各自特點,也有各自的適用范圍或局限性。所以,組織在辨識危險源的過程中,往往使用一種方法,還不足以全面地識別其所存在的危險源,必須綜合地運用兩種或兩種以上方法。

作業環境布置設計 作業場所布置設計包括生產區的布置設計、車間的布置設計和作業布置空間(或作業崗位)的設計。各部分設計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在遵循上述布1

廠址布設要考慮環保和安全方面的要求,應綜合考慮生產、污染特點及區域的水文地質、氣象和當地布局情況。廠區應布置在當地夏季最小頻率風向上風側,有嚴重污染和危害的廠區應遠離城區內和居民區,三廢排放要符合要求、不危害周圍。

除了要考慮本廠區不對周圍產生污染和危害以外,同時,還應考慮周圍是否存在威脅本廠區的不安全因素。在實際安全管理中,應注意周圍不安全因素對本廠區的威脅,對周圍存在可能威脅到本單位安全的施工單位、存在火災、爆炸或其他危險的單位2

生產區的布置首先應從整個生產的工藝流程來考慮,布置必須適宜生產程序和物料流程,應做到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轉運路線短、運輸安全。其次,應考慮安全與衛生的要求,做到全面規劃、布局合理。生產過程中產生有害氣體、蒸氣、煙、霧、粉塵、臭氣、噪音、震動、超聲波和無線電磁波、靜電及電離輻射的車間,應避免對其他車間的影響,必要時可采取一定的防護措施。倉庫必須有嚴格的管理制度和防火、防爆等保障安全的措施??扇疾牧虾陀卸静牧蠎扇》雷o墻或防火墻,隔間存放。通往倉庫的交通路線必須暢通和良好,以便發生事故時的應急需要。管線敷設要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衛生以及防火、防爆要求,應盡量采取直線少彎,平行道路中心線和建筑物走向,專用線路應沿管網較稀地帶布置或有專用管道通行

3.車間布置設計

車間布置首先應根據生產流程特點與要求,將整個車間進行功能分區??紤]控制裝置的合理布局,將使用頻率高的控制裝置布置在最適于作業的區域,并按操作的先后順序,把它們相互之間盡量安排得近一些,形成一個流暢的作業線路。根據設備本身的特點(功能、形狀、色彩、數量和使用情況等),盡量把功能相同和相互聯系的設備組合在一起,做到機器設備布局合理,以利于操作、監視和管理。

功能分區后,應進行作業空間定位。根據作業特點不同,一個車間可能有多個作業空間,每一個作業空間

(

1在作業空間中,作業者的各種動作是為了實現作業目的或作業者自身活動的目的。從觀察實際的作業情況可知,在實現作業目的的動作中,往往要加進一些作業者自主目的的行動,如離開工作位置及移動等。因

(

2實際作業中,常常不是一個人單獨作業,而是由多人組成的集體作業。他們在按照自身的任務獨自進行作業的同時,還彼此交流信息,相互協作。這種集體作業的空間,并非單個人和物形成空間的簡單迭加,必

(3

生產過程是一個動態的過程,預留空間范圍在生產中也是動態的。如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堆放空間,車間內運輸設備的移動空間等。因此,布置設計時就應充分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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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所述車間布置設計涉及因素較多,要統一考慮,全面權衡。因此,設計時很難一步到位,經常需要進行反作業空間設計的主要內容是:作業空間布置和工作臺、桌及座椅的設計。要設計出合理的作業空間,就應按照人的操作要求,對機器、設備、工具合理地進行空間布置,并合理地安排機器、設備上的控制器、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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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崗位設計合理與否,直接關系到操作者的操作效率和舒適程度。在進行總體布置時,可按以下原則來布置。

①把使用頻率高和最重要的設備、操縱控制器及顯示裝置布置在最佳作業范圍內(最顯眼和最易觸及的地方),以便于操作者觀察和操作

②依據操作的順序進行布置,保證整個作業不空運,不倒流,有條不紊地進行;

③符合人的生理和運動特性,做到人的手臂或腳活動的路線最短,最舒適,并能準確地進行操作,使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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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作業崗位很少只有單個儀表或單個操縱控制器,而是由一定數量的儀表和操縱控制器組成控制顯示裝置。

②操縱控制器布置的位置除應遵守時間順序,功能順序,使用頻率、重要性及運動方向原則之外,還應考慮各種控制器本身操作特點,將其布置在該種控制的最佳操作區域之內。如顏色編碼控制器應布置在最佳視覺域之內。此外,聯系較多的控制器應盡量互相靠近,排列和位置應符合其操作程序和邏輯關系??刂?/p>

③顯示器與操縱控制器的布置應符合相容性。大多數人對于刺激與反應的性質和相互關系都有某種期待和觀念,因此,應使顯示器與操縱控制器布置與人的這種特性相容性。包括:

概念相容:人們把綠色(如交通路燈)與安全、無危險相聯系。在顯示器與控制器安置時應注意概念相容

運動相容:人們慣于用順時針轉動來開啟電氣設備,使它增加能量、響度等;人們慣于用反時針轉動使水龍頭的水流出,也慣于用順時針方向轉動方向盤使車向右拐。在顯示器與控制器安置時應注意與人們運動習慣相容??臻g或位置相容:如果把控制器與顯示器按具有同樣相關位置的元件歸并在一起分組安置,則

④避免操作對顯示的干擾。這種干擾主要有兩種情況:第一,在操縱控制器時肢體遮擋了某些顯示器,特別是有些控制器使用頻率較高,或一次使用時間較長時,用肢體遮擋了操縱員自己的視線,會漏掉某些信息而造成事故。第二,顯示器受控制器的照明燈光干擾,特別是操縱過程中,手臂燈影的不斷變化影響顯示效果??朔姆椒ǎ阂环矫媸且芎冒才泡^柔和的照明,以減少燈影;另一方面要處理好燈光照明的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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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控制器的間隔和位置都布置得合適,也還有發生誤操作的可能。因此,對于重要的操縱控制器為避免

①將按鈕或旋鈕設置在凹入的底座之中,或加裝欄桿等。

②使操作手在越過此控制器時,手的運動方向與該控制器的運動方向不一致,例如,如果操作時手是以鉛直方向越過某杠桿,這時可以將此杠桿的動作方向設計成水平的,即使無意中被經過的手碰到也不會產生

③在控制器上加蓋或加鎖。

⑤增加操作阻力,使較小外力不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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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材料、工具、操作臺等設置部位便于拿放和操作; ②設計制作合適的工具或固定器具代替手工操作;

④坐椅設計要合理,高矮、寬窄及靠背角度應考慮人體工程;

⑥說明標簽的字體應易讀,位置應準確;

⑦按坐、坐—⑧保證適當的機器間距和足夠寬度的作業通道。

倉庫的安全管理

大規模的倉庫,要實行科學化、制度化管理,這對防止事故的發生,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首先,庫房要分類,庫房內的物品貯存要分類、分堆,堆與堆之間要留有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寬度不應小于2m。另外還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庫房內一般不安裝采暖設備,如若采暖,則要用暖氣采暖。散熱器與物品間要有足夠的安全距離(以物品溫度不升高為準)。自燃品、易燃品、劇毒品等庫房,不準采暖。對性質不穩定、易分解并能引起燃燒、爆炸的危險品,要定期測溫、化驗。在防火通道內,不準堆放任何物品。

2.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不準住人。

3.庫房內應設置電話。

4.庫區與庫房內要保持清潔。

5.庫房內除照明設備外,一般不安裝電氣設備。

6.儲存危險化學品,應當安裝防爆、隔離或密閉式的電氣照明設備。

7.庫房內不準使用碘鎢燈、日光燈、電熨斗、電爐子、電烙鐵、電鐘等,不準用可燃材料做燈罩。不準用60w以上燈泡,燈頭與物品間應保持安全距離。

8.庫房內不準架設臨時電線。庫區的電源線應設總閘和分閘,每個庫房應在庫房外單獨安裝具有防雨、防潮保護設施的開關箱。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險裝置,電線不準超負荷,庫房工作結束時,必須切斷電源。

9.庫房、露天庫應按設計備足適用的消防器材,并放在取用方便的地方。消防器材、設施要專人保管,保持完整好用。

安全生產的行政性法規

1.行政法規的主要構成 包括國務院頒布的有關安全生產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制定頒布的規章。

國務院頒布的有關安全生產行政法規主要有:《工廠安全衛生規程》、《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關于加強企業生產中安全工作的幾項規定》、《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規定》、《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放射線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等。 規章包括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制定頒布的有關安全衛生規范性文件,如原勞動部頒布的《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行政處罰辦法》、《企建設工程項目職業安全衛生監察規定》、《勞動防護用品規定》等。 2.三大規程和五項規定

三大規程和五項規定在我國安全生產法規建設中具有重要地位,對安全生產工作有重要的影響。三大規程是指《工廠安全衛生規程》、《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和《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程》,是1956年5月25日國務院全體會議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頒發的,國家計委、原國家經委、原國家勞動總局1979年重申要切實貫徹執行這三大規程。

《工廠安全衛生規程》共有11章89條,分為總則、廠院、工作場所、機械設備、電氣設備、鍋爐和氣瓶、氣體、粉塵和危險品、供水、生產輔助設施、個人防護用品、附則。制定本規程的目的是為了改善工廠的勞動條件,保護工作人員的安全和健康,保證勞動生產率的提高。該規程適用于各類企業,它對企業的安全、衛生設施和管理方面的一些共同性的問題提出了要求和作出了規定。它是企業加強安全衛生管理的基本依據,也是制定安全衛生管理規章細則的基本依據。該規程自發布以來,對保護企業員工的安全健康起了很大的作用。

《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共有9章112條,分為總則、施工的一般安全要求、施工現場、腳手架、土石方工程、機電設備和安裝、拆除工程、防護用品、附則。制定本規程的目的是為了適應國家基本建設的需要,保護建筑安裝工人職員的安全和健康,保證勞動生產率的提高。它適用于除礦井建設以外的工業建設和民用建設的施工單位。規程的第二章至第七章,對建筑安裝工程從設計、施工到拆除工程的整個過程的安全設施、安全技術措施及管理措施等方面,都作出了規定。第八章就建筑安裝工程各個工種不同勞動條件的勞動防護用品供給問題作了規定。

1956年國務院頒發的《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程》,已被國務院于1991年3月1日頒發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規定》所取代?!镀髽I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共有五章26條,分為總則、事故報告、事故調查、事故處理、附則。為進一步解釋,貫徹和監督檢查這一規定,原國家勞動部先后印發了《勞動部關于“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及處理規定”有關條文的解釋》以及《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統計問題解答》。對于特別重大的事故處理,應執行國務院1989年3月29日頒布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

國務院于1963年發布的《國務院關于加強企業生產中安全工作的幾項規定》(簡稱“五項規定”),對企業生產中的安全工作作出了五個方面的重要規定,這五項規定的內容是: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規定、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規定、安全生產教育的規定、安全生產定期檢查的規定、傷亡事故調查和處理的規定。五項規定與三大規程一樣是我國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的基本行政法規,是安全生產工作的法規依據。國務院在發布該規定的通知中指出: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確保安全生產,不僅是企業開展正常生產活動所必須,而且也是一項重要的政治任務。要求各級領導干部要充分重視這項工作,教育全體職工從思想上重視生產中的安全工作,自覺地執行安全措施,這是搞好安全生產的關鍵,建立健全和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管理制度是保證安全生產的重要組織手段。為此,各部門、各地區和各企業應當把做好安全生產工作作為整頓企業、建立正常生產秩序的重要內容之一。并且要求企業單位,真正做到安全工作有制度、有措施、有布置、有檢查;從專業干部到工人群眾,各有職守,責任明確;加強思想教育,及時地嚴肅處理責任事故,并努力消滅重大人身事故。

勞動安全衛生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防止事故,減少職業危害,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與勞動者形成勞動關系的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的勞動安全衛生工作依照本條例執行。 礦山勞動安全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勞動安全衛生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衛生的原則。 第四條 勞動安全衛生工作實行單位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督檢查和群眾監督的管理體制。

用人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勞動安全衛生的法律、法規和規程、標準,采取措施,防止傷亡事故和職業危害。 縣級以上行業管理部門、企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主管部門),對本行業、本部門的勞動安全衛生工作實施管理。

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安全衛生工作實施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對有關的勞動衛生工作實施監督檢查。 工會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的勞動安全衛生工作實施監督。

第五條 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對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傷亡事故和勞動者的職業病狀況,進行統計、報告和處理。

第六條 勞動者享有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培訓以及工傷賠償、治療的權利。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檢舉或控告。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必須采取措施,切實加強對勞動安全衛生工作的領導和組織協調。鼓勵勞動安全衛生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改進勞動安全衛生設施,提高企業勞動安全衛生水平。 對勞動安全衛生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二章 勞動安全衛生保障

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必須具有相應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一)建設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應有勞動安全衛生的內容;未有的,項目管理部門不得批準。存在嚴重危險、危害因素的項目,應當由具備相應資格的單位進行勞動安全衛生評價;

(二)設計單位在編制初步設計文件時,應有勞動安全衛生專篇,并對勞動安全衛生設施的設計負責;

(三)施工單位應按照批準的設計文件進行施工,并對勞動安全衛生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四)建設項目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初步設計和竣工驗收,必須經勞動行政部門和衛生、公安消防、工會等有關部門審查同意;未經同意的,不得批準初步設計、不得辦理施工許可手續、不得投產和使用。 第九條 用人單位勞動場所及其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規范。勞動場所有職業危害的,應按照國家標準進行分級和治理,并定期進行檢測檢驗。

第十條 從事研制、試驗、生產、儲存、運輸和使用易燃、易爆、劇毒、強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單位,以及引進國外特種設備的,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規定。

第十一條 各種機械、電氣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要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規范,使用單位要建立使用、檢修、保養、報廢制度,不得違章運行,對人體有傷害危險的部位,應設有防護裝置;對不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規范又未改造的設備,必須停止使用。

第十二條 從事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以及安全附件、安全防護裝置的設計、制造、安裝、修理改造單位,應按國家規定由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同意;使用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應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向勞動行政部門登記,并定期進行安全檢驗;進口鍋爐、壓力容器未經檢驗 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進口或安裝使用。

勞動行政部門應對起重運輸機械、電梯等特種設備進行檢測檢驗,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安裝使用;對其制造、安裝、維修、使用單位應加強監督檢查。

一、二款規定的特種設備由勞動行政部門認可的機構及人員負責檢測檢驗。

第十三條 勞動防護用品的設計和生產,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規范。不符合規定的,不得使用。 第十四條 建筑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或本省的有關規定,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并執行國家有關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第十五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的規定接受專門安全技術培訓,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并按規定定期審驗。

第十六條 對用人單位廠長(經理)及其安全管理人員實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培訓、考核制度。廠長(經理)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定期接受勞動安全衛生教育、培訓。 第三章 用人單位勞動安全衛生責任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必須認真落實勞動安全衛生保障措施,建立健全本單位勞動安全衛生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勞動安全衛生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勞動安全衛生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接受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的勞動安全衛生監督檢查,研究、決定有關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的重大問題,應聽取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勞動安全衛生工作和安全技術措施經費的安排、使用情況,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有關勞動安全衛生工 作的決議,接受職工代表大會的監督。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應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的內容。

勞動合同不得規定對勞動者不負安全管理責任的內容,禁止簽訂發生傷亡事故由勞動者自行負責的條款。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和行業特點設置勞動安全衛生管理機構,配備勞動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保持相對穩定,支持勞動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依法開展工作。

勞動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必須具備必要的勞動安全衛生專業知識和相應的工作經驗。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勞動安全衛生技術措施經費應從固定資產折舊費中安排一定比例。具體辦法由省勞動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勞動安全衛生技術措施經費應??顚S?,不準挪用。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保障勞動安全衛生設施的正常運轉、及時檢查發現事故隱患,并對粉塵、毒物、高溫、噪聲、體力勞動強度等進行檢測分級,對事故隱患和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必須限期進行治理。 生產、經營、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必須有應急救護方案,備有防護用具或設立救護站。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必須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和培訓。對新進人員應進行廠、車間、班組三級安全教育;對調換工種、離崗一百八十日以上復工、改用新操作方法和設備的人員應重新培訓。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必須對從事有職業危害和從事對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職業的勞動者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如實統計上報勞動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對確診為患有職業病的,應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治療和妥善安置。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必須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發給勞動者勞動防護用品、用具,使勞動者掌握使用方法,并按規定佩戴。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本省有關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勞動保護規定。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應當按照《勞動法》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用人單位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作休息時間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和不定時工作制度。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負責、配合傷亡事故的搶救、調查工作,執行傷亡事故調查處理決定。

第三十條 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遵守勞動紀律和安全操作規程。對違章作業的,用人單位應及時糾正。 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用人單位不得對其刁難或打擊報復。 第四章 監督檢查與管理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安全衛生工作負責,明確領導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勞動安全衛生監督檢查的業務(事業)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勞動安全衛生技術措施經費列入國民經濟計劃。 鄉鎮人民政府根據當地情況確定專人負責勞動安全衛生工作。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勞動安全衛生監督檢查的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和組織實施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和規章,監督檢查用人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貫徹執行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的情況;

(二)監督檢查用人單位安排、使用勞動安全衛生技術措施經費、開展勞動條件分級、落實勞動安全衛生措施和改善勞動條件的情況;

(三)參加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四)對勞動安全衛生監督檢查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技術培訓和教育;按國家、省規定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考核、發證;

(五)對國家有特殊安全衛生規定的生產設備、防護用品、安全防護裝置的生產、經營和使用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六)對用人單位招用未成年工進行登記、頒發上崗證書;

(七)對用人單位不能實行法定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的申請進行審批;

(八)組織、參與、監督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按規定批復事故結案;

(九)依法對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故和勞動者的職業病狀況,進行統計、報告和處理;

(十)組織勞動安全衛生檢查活動,開展勞動安全衛生宣傳教育;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勞動安全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由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同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應配備勞動安全衛生監督檢查人員。勞動安全衛生監督檢查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持證進入用人單位現場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反映勞動安全衛生情況;發現緊急險情,有權責令改正或停止作業;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等。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參加建設項目勞動衛生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并對作業場所有害因素者預防醫學性衛生監督。

第三十五條 主管部門應當對用人單位的勞動安全衛生工作加強管理和指導,實行勞動安全衛生工作責任制。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法律、法規;

(二)參與審定技術改造和改善勞動條件的計劃;

(三)參與工程建設、勞動安全衛生項目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四)對用人單位的廠長(經理)和勞動安全衛生管理人員,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技術培訓和考核;

(五)開展安全生產活動,組織勞動安全衛生檢查,督促用人單位改善勞動條件,消除事故隱患;

(六)組織調查、處理傷亡事故;

(七)組織勞動安全衛生科學研究,推廣科研成果和先進經驗。 主管部門應當協助勞動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行使監督檢查權。

第三十六條 各級工會組織對用人單位勞動安全衛生工作行使下列監督職責:

(一)參與用人單位有關勞動安全衛生規章制度的制定;

(二)監督用人單位貫徹執行有關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情況,對存在的違反勞動安全衛生規定的問題有權要求糾正,督促用人單位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和解決職業危害,參加傷亡事故調查;

(三)參加建設項目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的設計審查、竣工驗收,有權提出意見;

(四)對強令勞動者冒險作業的行為有權向現場指揮人員提出停工建議,發現有危及勞動者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有權建議用人單位有關負責人停止勞動者作業,撤離危險現場。 第五章 事故調查與處理

第三十七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過程中發生重傷、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必須立即報告主管部門和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公安部門、監察部門和工會組織。急性中毒事故,同時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不得隱瞞不報或謊報。

第三十八條 事故調查應當成立調查組。事故調查處理實行分級負責制:

(一)重傷事故,由用人單位組織調查,報主管部門備案,由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批復結案;

(二)死亡事故,發生在縣級以下的所屬用人單位的,由縣級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市(地)勞動行政部門批復結案;發生在市(地)以上所屬用人單位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市(地)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市(地)勞動行政部門批復結案;

(三)重大死亡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的市(地)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報省勞動行政部門批復結案;

(四)特大死亡事故,由省級主管部門會同勞動行政等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報省勞動行政部門批復結案;

(五)特別重大事故,按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規定辦理。

前款

(二)、

(三)、

(四)項的事故調查組組長,由主管部門擔任。無主管部門的用人單位或用人單位主管部門設在本省行政區域以外的,事故調查組組長由有關的勞動行政部門擔任。勞動行政部門組織調查的事故,由上一級勞動行政部門批復結案;省勞動行政部門組織調查的事故 ,由省人民政府批復結案;

上級勞動行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對應由下級有關部門調查處理的事故,在必要時可以派員參加或直接調查處理。

第三十九條 事故調查組提出事故調查報告后,組長所在部門應在三十日內做出事故處理報告。

第四十條 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由調查組提出報告及處理意見;有關方面對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責任人的處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由勞動行政部門提出結論性意見,仍有不同意見的,報上級勞動行政部門商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或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

傷亡事故處理工作應當在九十日內結案,最多不得超過一百八十日。傷亡事故處理結案后,應當公開宣布處理結果。

第四十一條 上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對下級批復結案的事故進行復查。

第四十二條 對事故中傷亡的勞動者,必須按照國家或省有關規定,由用人單位或有關單位支付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生活補助費、贍養撫養費、殘疾賠償金、喪葬費等撫恤、補償或賠償費。具體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安全衛生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 在本部門管理的系統或本行政區域內多次發生責任性事故,傷亡和經濟損失嚴重,弄虛作假,隱瞞傷亡事故或不按規定期限提出事故處理報告,應當追究部門或地方負責人責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同級人民政府或上級勞動行政部門處理。

第四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吊銷勞動安全證件,并可處以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對主管

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勞動安全設施和勞動衛生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的;

(二)建設項目未執行勞動安全衛生三同時規定的;

(三)生產、安裝、維修和使用特種設備、安全防護裝置不符合國家和本省規定的;

(四)發生責任性重傷、急性中毒、死亡事故或隱瞞不報、謊報事故以及故意偽造、破壞事故現場的。 第四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吊銷勞動安全證件,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培訓,分配上崗作業或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

(二)未按國家和省規定向勞動者提供勞動防護用品和勞動保護設施的;

(三)違反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生產、經營、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

前款第

(二)項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一)違反國家和本省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

(二)違反國家和本省規定延長工作時間的。

第四十八條 違反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造成嚴重后果的,用人單位在規定期限內不得評為先進單位,用人單位負責人及其責任人員在規定期限內不得評為先進工作者或勞動模范。

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無理阻撓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行使勞動安全衛生監督檢查職權;打擊報復舉報人員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責任人行政處分,勞動行政部門或有關部門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申請復議,也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二條 勞動行政部門負責人及其勞動安全衛生監督檢查人員、有關主管部門負責人及其安全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害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濫用職權、失職瀆職、玩忽職守的;

(二)徇私舞弊、貪污受賄、謀取私利的;

(三)違反國家和本省規定罰款的;

(四)泄漏勞動安全衛生監督檢查和事故調查秘密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監督檢查人員,包括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督檢查人員和勞動安全衛生監督檢查人員。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逗幽鲜趧影踩珬l例(試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河南省勞動安全條例(試行)〉第六十八條的決定》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河南省勞動安全條例(試行)〉第二條的決定》 同時廢止。

SA8000:2001標準

SA8000:2001標準

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 社會責任 8000

I. 目的與範圍

本標準規定公司應該遵守的社會責任,以幫助公司: a) 發展、維持和加強公司的政策和程序,在公司可以控製或影響的範圍內,管理有關社會責任的議題; b) 向利益團體証明公司政策、程序和措施符合本標準的規定。

本標準之規定具有普遍適用性,不受地域、產業類別和公司規模的限製。

II. 規范網要與詮釋

公司應該遵守國家和其他適用的法律、公司簽署的其他規章和本標準。當國家和其他適用的法律、公司簽署的規章和本標準所規范的議題相同時,應該采用其中最嚴格的條款。

公司也應該尊重下列國際協議的原則:

☆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29和105條(強迫性和奴役性勞動) ☆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87條(組織工會的自由) ☆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98條規(集體談判的權利)

☆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100和111條規(男女同工同酬;歧視) ☆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135條規(工人代表公約)

☆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138條和建議款第146條規(最低年齡和建議) ☆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155條和建議條款第164條(職業安全和健康) ☆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159條(職業訓練與雇用/傷殘人士) ☆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177條(家庭工作) ☆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182條(最惡劣兒童) ☆ 世界人權宣言 ☆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

☆ 聯合國消除一切形式歧視婦女行為公約

III. 定義 1. 公司的定義:

任何負責實施本標準中各項規定組織或企業的整體,包括公司所有的員工(即董事、決策階層、經理、監督和非管理人員,不論是直接雇用、合約性質或以其他方式代表公司的人)。

2. 供應商/分包商的定義:

提供貨物或服務給公司的實體,它所提供的貨物或服務構成公司生產的貨物或服務的一部分,或被利用來生產公司的貨物或服務。

3. 下級供應商的定義:

在供應鏈中直接或間接向供應商提供貨物或服務的實體,它所提供的貨物或服務構成供應商或公司生產的貨物或服務的一部分,或被利用生產釆生產供應商或公司的貨物或服務.

4. 補救行動的定義:

給SA8000所涵蓋權益受侵害的工人或前雇員的補救行動。

5. 糾正行動的定義:

為確保給不符合提供及時、持續補救而實施的系統化改進或解決措施。

6. 利益團體的定義:

關心公司的社會表現或受到公司社會表現所影響的個人或團體。

7. 兒童的定義:

任何十五歲以下的人.若當地法律規定最低工作年齡或義務教育年齡高于十五歲,則以較高年齡為準.若當地法律規定最低工作年齡是十四歲,符合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138條有關發展中國家的例外規定,則以較低年齡為準。

8. 青少年工人的定義:

任何超過上述定義的兒童年齡,但不滿十八歲的工人。

9. 童工的定義:

任何屬於上述定義的兒童年齡的人所從事的勞動,除非符合國際勞工組織建議條款第146條。

10. 強迫性勞動的定義:

任何人在任何受懲罰威脅下被榨取的非志願性工作或服務或作為償債方法的工作或服務。

11. 拯救兒童的定義:

為了保障曾經擔任童工並遭遣散的兒童的安全、健康、教育和發展,而採取的所有必要的支援和行動。

12. 居家工人的定義:

在直接或間接合同下,不在公司場地內為公司做工的人。不論由誰提供設備、原料或其它物料,只要提供了雇主界定的產品或服務并為報酬而做工的人。

IV. 社會責任之規定

1. 童工

1.1 公司不可雇用童工或支持雇用童工的行為。 1.2 若發現有童工,公司應該建立、紀錄、保留旨在拯救童工的政策和程序,和有效的傳達這些政策和程序給員工和其他利益團體,并且應該提供足夠的支援來促使童工接受學校教育,直到他們超過兒童年齡為止。

1.3 公司應該建立、紀錄、維持國際勞工組織建議條款第146條所涉及的旨在推廣兒童教育和青少年工人教育的政策和措施,並將其向員工及利益團體有效傳達.政策和措施還應包括一些具體措施來保証在上課時間內不雇用童工或青少年工人,而且童工和青少年工人的每日交通(來回工作地點和學校)、上學和工作時間加起來不得超過十小時。

1.4 無論工作地點內外,公司不可置兒童或青少年工人於危險、不安全或不健康的環境中。

2. 強迫性勞動

2.1 公司不可雇用或支持雇用強制性勞工的行為,也不可要求員工在受雇之時交納(押金)或存放身分証於公司。

3. 健康與安全

3.1 公司應該考慮到產業中普遍認知的危險和任何特定的危險,而提供一個健康與安全的工作環境,並應采取適當的措施,在可能條件下最大限度地降低工作環境中的危害隱患,以避免在工作中或由于工作發生或與工作有關的事故對健康的危害。

3.2 公司應該指定一個高級管理代表,來負責所有員工的健康與安全,並且負責實施本標準中有關健康與安全的規定。

3.3 公司應該保証所有的員工都接受定期和有紀錄的健康與安全訓練,並為新進的和調職的員工重新進行培訓。

3.4 公司應該建立系統來偵查、防范或反應可能危害員工健康與安全的潛在威脅。

3.5 公司應該提供所有員工干淨的廁所、可飲用的水,在適當的情形下,並提供員工儲藏食物的衛生設備。

3.6 如果公司提供員工宿舍的話,應該保證宿舍設備乾淨、安全,並能滿足員工的基本需求。

4. 組織工會的自由與集體談判的權利

4.1 公司應該尊重所有員工自由成立和參加工會,以及集體談判的權利。

4.2 當自由組織工會和集體談判的權利受到法律限制的時候,公司應該協助員工采用類似的方法來達到獨立和自由結社和談判的權利。

4.3 公司應該保證工會代表不受歧視,並且在工作環境中能夠接觸工會的會員。

5. 歧視

5.1公司在雇用、 薪酬、 訓練機會、 升遷、 解雇或退休等事務上,不可從事或支持任何基於種族、社會階級、 國籍、 宗教、 殘疾、 性別、 性別取向、工會會員資格或政治關系的歧視行為。

5.2公司不可干涉員工遵奉信仰和風俗的權利,和滿足涉及種族、 社會階級、 國籍、宗教、殘疾、性別、性別取向和工會的信條、政治需要的權利。 5.3 公司不可允許帶有強迫性、 威脅性、 凌辱性或剝削性的性行為,包括姿勢、語言和身體的接觸。

6. 懲戒性措施

6.1 公司不可從事或支持肉體上的懲罰、精神或肉體脅迫以及言語凌辱。

7. 工作時間

7.1公司應該遵守適用法律及行業標準有關工作時間的規定;在任何情況下,不可經常要求員工一個星期的工作時間超過48小時,並且員工在每個七天之內至少有一天的休息時間。所有超時工作應付額外報酬。在任何情況下每個員工每周加班不得超過12個小時。

7.2 除非符合7.3條(見下款),所有加班必須是自愿性質。

7.3若公司與代表眾多所屬員工的工人組織(依據國際勞工組織定義)通過自由談判達成集體協商協議,公司可以根據協議要求工人加班以滿足短期業務需要。任何此類協議應符合7.1條有關規定(見上面規定)。

8. 薪酬

8.1 公司應該保證它所給付的標準工作周的工資至少能夠達到法律或行業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而且滿足員工的基本需求,和提供一些可隨意支配的收入。

8.2公司應該保證不會為了懲戒的目的而扣減工資,並且保證定期向員工清楚的列明工資、福利的構成;公司還應該保證工資、福利完全合乎所有適用的法律,而且薪酬給付的形式,無論是現金或支票,都必須合乎方便工人的原則。

8.3 公司不可采用純勞務性質的合約安排或虛假的見習期(學徒工制度)辦法,來逃避勞動法和社會安全法規中明定的公司對員工應盡的義務。

9. 管理系統(略)

第二篇:2018職業衛生法律法規清單

職業健康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文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主席令第48號2016年修正) (2)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務院令第588號2011年修正) (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公布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管理目錄(2012年版)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73號,2012年5月31日起施行)

(4)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2012年6月1日施行)

(5)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8號,2012年6月1日施行)

(6)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9號,2012年6月1日施行)

(7)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90號,2017年5月1日施行)

(8)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職業衛生檔案管理規范的通知(安監總廳安健【2013】171號,2013年12月31日起施行) (9)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與警示標識管理規范的通知(安監總廳安健【2014】111號,2014年11月13日起施行)

(10)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管理規范的通知(安監總廳安健【2015】16號,2015年2月28日起施行) (11)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國衛疾控發【2015】92號,國家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安全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2015年11月17日起施行)

(12)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關于加強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培訓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廳安健【2015】121號,2015年12月21日起施行)

(1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關于加強用人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范的通知安監總廳安健(【2015】124號,2015年12月29日起施行)

第三篇:職業衛生法律法規培訓考試試卷

單位:

姓名:

得分:

考試時間:

職業健康法律法規培訓考試試卷

一、填空題:44分

1、工作場所工頻電場職業接觸限值電場強度時5kv/m。

2、工作場所8小時噪音職業接觸限值是85dB,4小時接觸限值是88 dB。

3、勞動強度分為I輕勞動 II中等勞動 III重勞動 IV極重勞動四個級別。

4、鋁金屬、鋁合金粉塵、氧化鋁粉塵容許濃度(總塵)是3mg/m3;煤塵容許濃度(總塵)是4 mg/m3;二氧化碳短時接觸濃度限值是9000 mg/m3;二氧化硫短時接觸濃度限值是5mg/m3

二、問答題:56分

1、什么是職業接觸限值?

職業接觸限值是指勞動者在職業活動過程中長期反復接觸,對絕大多數接觸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許接觸水平?;瘜W有害因素的職業接觸限值包括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短時間接觸容許濃度和最高容許濃度三類。

2、什么是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

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PC-TWA是以時間為權數規定的8h工作日、40h工作周的平均容許接觸濃度。

3、什么是短時間接觸容許濃度

短時間接觸容許濃度PC-STEL是指在遵守PC-TWA前提下容許短時間(15min)接觸的濃度。

4、什么是最高容許濃度

最高容許濃度MAC是指工作地點、在一個工作日內、任何時間有毒化學物質均不應超過的濃度。

第四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管理包括那些主要內容?

一、設臵職業衛生管理機構

用人單位應當設臵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組織是指用人單位從事本單位職業衛生管理的職能部門或專設機構。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設臵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職業衛生管理組織,明確由那些部門組成,具體組成人員;各部門及人員職責;配備專職或兼職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衛生管理工作;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的人力、經費、計劃、各種職業病防治工作的安排等。職業衛生專業人員是指取得執業資格的公共衛生醫師,用人單位可以向社會聘用。

二、制定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情況和職業病防治工作需要,制定切合實際的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具體實施方案。如職業病危害控制計劃,包括職業病危害日常監測、檢測、評價計劃,職業病危害防護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配臵、維修、維護計劃;體檢和健康監護計劃;培訓計劃;職業衛生專項經費預算、使計劃等。計劃應當有目標、指標、進度安排、保障措施、考核評價方法等,并計劃要求,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確保計劃的落實。

三、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是用人單位管理者和勞動者共同遵循的行為范,是消除或降低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造成影響的管理手段和技術保借施,也是避免職業病危害事故的重要環節之一。用人單位應建立、健全職業主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要建立目錄清單,應當居不同的設備、工藝、崗位制定相應的操作規程,并根據生產技術、工藝改革情況,及時修改完善。職業衛生管理制度是用人單位重要的職業衛生管理工是用人單位對政府、工人的承諾,單位應當遵照執行,應此,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是非常重要的。落實責任制,確保這些重要制度的落實。

應當建立的衛生管理制度 包括:

(一)建設項目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規定單位進行新、改、擴建建設項目和技術引進、技術改造建設項目將遵守職業病防治法》等職業病防治的要求,對可能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進行建設項目衛生審查。

(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檢測與評價制度 在摸清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分布的基礎上,作業場所工人的工作地點及時間制定的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與評價制度。承諾定期對存在的、工人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按種類、崗位,請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濃度強度監測與評價,并如實公布:如果沒有達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將采取各式進行改進,包括進行工程改造、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更換、職業衛生管理、職業衛生培訓等的改進措施。承諾利用各種方式,對存在的、工人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按種類、崗位進行自行監測。

(三)職業健康監護管理制度

根據單位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分布、工人的接觸等基本情況,確定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工人數——按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崗位不同進行統計,承諾按照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有關要求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工人進業健康檢查;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檢查項目的確定;并請有職業健康檢查批準的單位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工作;按照檢查結果的建議安排職業健康檢查的后續的工作

安排有職業禁忌癥的人員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安排工人進行職業病診斷及復查、調離工作崗位、換發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甚至改進工程防護設施、修改職業衛生管理制度、改變職業衛生培訓及防護用品督促檢查辦法等。建立職工個人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職工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監測與評價結果、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后續的安排、職業病診治資料、康復資料、享受職業病病人待遇情況等。

(四)職業衛生培訓、危害告知管理制度

依據作業場所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有針對性地進行職業衛生培訓工作。有計劃安排、培訓總結。

承諾對勞動者進行職業病危害的告知,以勞動合同、職業衛生培訓、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警示牌等方式進行。

(五)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警示牌設臵管理制度

按照有關規定對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崗位安臵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警示牌,在廠區設臵職業病防治公示專欄等

(六)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針對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及其濃度或強度,按照有關個人防護用品標準,采購合格的防護用品,按照一定的標準進行發放,并登記。應當列出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發放的防護用品種類、數量、換發周期等;強調職責部門、防護用品的發放應當有針對性、實用性、標準性等,要檢查具體落實措施、實際落實情況等。

(七)職業病防護設施維修、保養制度

目前職責部門,有現有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清單、各自作用及參數,維修、保養責任人及應盡職責、保養周期,并有維修、保養記錄。

(八)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對存在能夠引起急性職業中毒的化學毒物單位,要有針對性的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包括應急組織、機構、人員、各自職責:應急方案、裝備、設施;現場急救措施、物資,應急培訓及演練等等。

(九)職業病病人保障制度

針對可能存在的職業病病人種類,承諾單位如果存在職業病病人,將按照關勞動保險條例的要求,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按鑒定的勞動能力等級享受勞保待遇。

(十)原材料采購管理制度

是單位采購生產使用的原料、輔料采購的要求。要對原料中所含雜質有限量標準,特別是對工人健康影響較大的雜質的含量。

四、建設項目職業衛生審查

用人單位如果存在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建設項目職業衛生審查。

五、簽訂勞動合同應當履行告知義務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明確勞動關系、確立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法律文《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簽訂勞動合同應當體現誠實信用、公平合理原則,必須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任何一方不得隱瞞和欺騙。為了維護勞動者對職業病危害的知情權,保障勞動者健康,《職業病防治法》規定了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履行告知義這是對《勞動法》中有關勞動合同的內容和解除做出補充規定。

根據這個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內容不僅要符合勞動法規的主要內容,對于要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還應當把職業病危害告知作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其主要內容包括:

(1)勞動過程中可能接觸的職業病;因素的種類、危害程度;

(2)可能產生危害后果;

(3)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I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4)工資待遇、崗位津貼和工傷社會保險待遇; (5)職業衛生知識培訓教育;

(6)職業病防治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勞動合同簽訂后,用人單位變更勞動者工作崗位或工作內容,使勞動者接觸原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沒有的職業危害因素時,應如實向勞動者告知并作說明。同時,還應當與勞動協商,取得同意后,方可變更原勞動合同的相關條款。

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勞動合同,或者變更勞動者工作崗位或工作內容時,沒有履行告知義務的,或采用隱瞞、欺騙手段不予告知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用人單位不得因勞動者拒絕職業病危害作業而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得拒絕。

六、勞動者的職業健康監護

勞動者的職業健康監護是用人單位的責任。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濃度(強度)、工藝流程、勞動的崗位和用工等情況,制定勞動者的職業健康監護計劃和實施方案,并預算經費。用人單位組織勞動者按照計劃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包括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和應急健康檢查及離崗后的醫學隨訪。對于發現的職業禁忌癥的勞動者要及時調離原崗位,對疑似職業病人應按國家規定及時安排診斷。

七、建立職業衛生檔案

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是職業病危害預防、評價、控制、治理、研究和開發職業病防治技術以及職業病診斷鑒定的重要依據,是區分健康損害責任重要證據之一。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

職業衛生檔案應當包括本單位的基本情況、生產工藝流程圖、防護設施使用己情況、主要職業衛生問題、有害因素動態監測情況、職業健康體檢情況分析、職業病病人登記等主要內容。

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勞動者基本情況、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危害巨史、上崗前、在崗、離崗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職業禁忌等有關個人健康職業史關系的檔案資料內容。這些資料內容為勞動者職業病診斷、健康損害:劃分以及職業病危害評價提供依據。因此用人單位必須為每位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檔案保存期限為長期。當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簽章認定。勞動者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需要用人單位提供診斷鑒定有關資,如用人單位不能按診斷鑒定機構的要求提供相應資料,將承擔舉證不力的后果。

八、參加工傷社會保險

工傷保險也稱職業傷害保險,是勞動者由于工作原因、在工作過程中遭受意外傷害或者因接觸粉塵、放射線、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危害因素引起的職業病后,由國家或社會給負傷、致殘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養親屬提供必要的物質幫助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工傷事故是工業化進程中難以完全避免的勞動風險,而建立工傷保險制度,一旦發生工傷,職工可以得到及時救治、醫療康復和必要的經濟補償。

2004年1月1日《工傷保險條例》在全國范圍內正式實施。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業病保險納入工傷保險范疇,職業病病人的有關工傷保險的管理和保障按照該條例的規定執行。

九、落實防治專項經費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需要, 安排職業病防治工作專項經費,用于職業病防治技術革新、技術改造、病人的觀察、診斷與鑒定、治療、康復接觸職業病危害勞動者崗位津貼。這些費用應當在生產成本中據實列支。

十、保護特殊人群

(一)未成年工保護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作業。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勞動者為未成年工,由于其生理發育尚未完全成熟,機體的防御功能、解毒功能修復功能不如成年人,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后,其危害后果更重,更難康復。因此需要予以特殊保護,不得安排其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作業。

(二)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保護。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有損害的作業。 十

一、職業衛生培訓

職業衛生培訓對于增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律意識、提高職業衛生知識平和職業病危害防護能力、強化勞動者自我保護意識,預防和控制職業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堵殬I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接受職業衛生訓,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依法組織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同時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

(一)用人單位負責人的培訓

在職業病防治工作中,用人單位能否為勞動者提供符合職業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工作條件,切實履行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的義務,用人單位負責人的作用十分重要。如果用人單位負責人不學習、不了解國家職業衛生法律、法規,就不可能依法組織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更不可能依法對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實施保護,有的甚至可能成為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阻力。

如果用人單位負責人不掌握職業衛生知識,就不可能懂得職業病危害控制方法和技術,就不可能認識預防控制職業病危害的重要性,也就不可能主動采取有效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因而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就不可能落到實處。用人單位不學習職業衛生產業政策和職業衛生知識,也就不可能做到規避風險、節約成本,就不可能意識到落實職業病防治工作是企業規范發展、提高市場競爭力的需要,更不可能把落實職業病防治工作作為一項自覺行為。

因此,用人單位負責人接受職業衛生法律、法規和職業衛生知識培訓,既是法定義務,也是用人單位自身發展的需要。對用人單位負責人進行培訓,既是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責任,也是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責無旁貸的義務。衛生行政部門等有關部門應當組織用人單位負責人進行培訓,監督用人單位負責人接受培訓、參加培訓;對用人單位負責人的培訓,重點應當放在法律、法規知識、相關產業政策、職業病危害控制技術、職業衛生基本知識等方面的培訓,

提高他們對國家有關職業衛生法律、法規的認識,明確用人單位在職業病防治工作中的義務,正確認識保護勞動者健康與經濟發展的關系,提高做好本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自覺性,積極支持和開展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提高用人單位負責人的職業衛生水平,提高預防、控制職業病危害能力,落實各項職業病防護措施,有效地控制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促進經濟發展。

(二)勞動者的培訓

勞動者的職業衛生培訓,是增強廣大勞動者法律意識、自我保護意識,提高職業衛生知識水平和職業病危害防護能力的重要手段之一,有利于勞動者健康相關權益的實現,有利于保護勞動者的健康,也有利于督促用人單位履行法定義務。接受職業衛生培訓,既是勞動者的權利,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義務。

《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用人單位不但應當對新錄用的勞動者進行培訓,還應當對變更工作崗位或工作內容的勞動者進行崗前職業衛生培訓;對于在崗勞動者,也應定期組織在崗期間的職業衛生培訓。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職業衛生培訓應包括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特別是《職業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規章的學習,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的基礎知識,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基本情況、危害程度、防護要求,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和防護用品正確使用、維護知識和方法,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時的應急救援知識和自救互救方法等。

第五篇:主要法律法規清單

序號

主要法律法規

頒布部門

頒布或實施時間

備注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 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0號 1992.01.01

2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5號 1993.05.01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8號 1996.04.01

4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7號 1997.03.01

5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1號 1998.03.01 6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號 1998.09.01 7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2號 2001.10.27 8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 2002.11.01 9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7號 2003.09.01

10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號 2004.05.01

11 《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987.12.03 12 《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4號 1989.01.03

13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5號 1991.05.01

14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991.07.09 15 《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02號 2001.04.21

16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44號 2002.03.15 17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3號 2003.06.01 18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7號 2004.01.07 19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3號 2004.02.01

20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3號 2007.06.01

21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切實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 浙政發21號 2004.08.12

22 《浙江省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暫行規定》 浙江省安全生產 監督管理局 2004.06.25

23 《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行政處罰實施辦法》 浙江省安全生產 監督管理局 2005.07.06 05.10.26新增

24 《關于切實加強全省生產安全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的意見》 浙江省安全生產 監督管理局 2004.08.26

25 《浙江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實施辦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184號 2005.02.01

26 《浙江省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條例》 浙江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03.09.01

27 《關于加強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管理的若干暫行規定》 浙江省建設廳 2003.03.16 06.02.14新增

28 《關于加強工程建設安全質量技術責任制的暫行規定》 浙江省建設廳 2003.03.25 06.02.14新增

29 浙江省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規劃處 2005-3-14

30 浙江省企業職工安全生產教育管理規定 規劃處 2005-3-14

31 浙江省交通工程建設安全文明施工 交通廳

32 浙江省高速公路養護管理辦法(暫行) 省交通廳 2004-7-26

33 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 安技處 2004-6-21

34 浙江省道路運輸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2007-4-29

35 浙江省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辦法 規劃處 2005-3-14

36 《關于加強施工現場鋼管、扣件使用管理的暫行規定》 浙江省建設廳 2003.03.25 06.02.14新增 37 《關于加強承重支撐架施工管理的暫行規定》 浙江省建設廳 2003.03.25 06.02.14新增

38 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法規處 2006-8-7

39 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

2006-3-29

40 《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 管理總局令第1號 2005.09.01 06.02.14新增

41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2-2002 中華人民共和國 衛生部 2002.06.01

42 關于印發《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及使用管理規定》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 建設部 2005.06.07

43 《建筑工程預防高處墜落事故若干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 建設部 2003.04.17

44 《建筑工程預防坍塌事故若干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 建設部 2003.04.17

45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 建設部令第128號 2004.06.29

46 《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及使用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 建設部 2005.09.01 06.02.14新增

47 《漏電保護器安全監察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部 1990.06.01

48 《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部 1995.01.08

49 《重大事故隱患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部 1995.10.01

50 《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部令第10號 1998.02.05

51 《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 衛生部令第20號 2002.05.01

52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主要的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目錄

一、職業安全健康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12.4)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1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5.1.1)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1993.5.1)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1998.9.1)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m2.5.1)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1996.12.1)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9.2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1992.10.1)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 法(1989.12.26)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1989.1.)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企業法(1988.4.13)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2001.10.27)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 法(1992.1.1)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994.7.1)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1990.9.7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1997.11.1)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1991.5.15)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1993.9.1)

二、主要職業安全健康行政法想及部門規章

1.綜合類

工廠安全衛生規程(1956.5.25)

國務院關于加強企業生產中安全工作的幾項規定(1963.3.30)

電氣安全管理規程(1986.10.7)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1986.10.29)

鄉鎮煤礦安全規程(1987.4.30)

關于加強鄉鎮企業勞動保護工作的規定(1987.7.22)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1987.1.1)

關于防止電力生產重大事故的重點要求(1987.8.1)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1987.9.15) 水利電力安全生產工作條例(1988.1.1)

煙草行業安全管理暫行條例(1988.10.28)

鄉鎮露天礦爆破安全規程(1989.6.16)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1989.8.1)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1988.3.9)

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管理暫行辦法(1988.728)

造紙工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19如.4.20)

兵工彈藥企業外部安全距離規定(1990.6.1)

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1991.3.22)

海洋石油作業者安全應急計劃編制要求(1992.5.26)

電網高度管理條例(1993.2.19)

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1993.8.4)

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1994.8.11)

勞動監察員管理辦法(1994.11.14)

礦山建設工程安全監督實施辦法(1g94.12.4) 礦山安全員管理辦法(1994.12.4)

鄉鎮煤礦管理條例(1994.12.4)

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1995.1.22)

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定(1995.4.7)

尾礦設施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國務院關于修改《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決定(1995.5.1)

重大事故隱患管理規定(1995.10.1)

礦山安全監察工作規則(1995.10.1)

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1996.8.12)

關于修改《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的決定(1998.1.7)

國有工業企業物資采購管理暫行規定(1999.5.1)

石油天然氣管道安全監督與管理暫行規定(2000.4.24)

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2000.8.25)

國有在中型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加強管理的基本規范(2000.9.28)

煤礦安全監察條例(2000.12.1) 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條例(2001.1.1)

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2001.4.21)

2,化學危險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1984.1.6)

關于執行1994年版《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的通知(1996.9.23)

工作場所使用化學品規定(1996.12.20)

化學危險品登記注冊管理規定(2000.9.11)

危險化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2002.3.15).

3.三同時

轉發國家計委《關于印發<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辦法)

的通知》的通知(1990.10.8)

建設項目(工程)職業安全衛生設施和技術措施驗收辦法

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規定(1997.1.1)

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單位資格認可與管理規則

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管理辦法(1998.2.5) 4.傷亡事故調查和處理

勞動部關于重傷事故范圍的意見(1960.5.23)

最高人民檢查院、勞動人事部關于印發《關于查處重大責任事故的

幾項暫行規定》的通知(1986.3.25)

國務院關于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1989.3.29)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條例(19如.3.3)

勞動部關于《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有關條文的解釋(1990.3.20)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1991.3.1)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有關問題的解釋(1991.7.25)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1991.9.22)

關于實施《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報表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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