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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機構管理辦法試行

2023-01-19

第一篇:分支機構管理辦法試行

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 2006-11-7

中 油 財 務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為加強分支機構的管理,規范分支機構的經營行為,根據國家金融政策、法律、法規和公司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油財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所屬的辦事處、代理處及代辦處(以下簡稱“分支機構”)。

第二條

各分支機構,是非法人的經營實體。行政上隸屬于公司和(或)依托企業共同領導,業務上隸屬于公司領導,同時受所在地銀監局的指導、管理、監督和稽核。 第三條

各業務受理處的工作依托石油企業管理,業務上受公司的指導、管理、監督和檢查。

第二章

業 務 范 圍

第四條

分支機構必須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核發的金融許可證和工商管理部門核準的業務范圍,并經公司授權(或轉授權)后開展業務經營,為集團公司成員單位提供金融服務。

第五條

分支機構經營下列人民幣金融業務:

(一)協助成員單位實現交易款項的收付;

(二)對成員單位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三)辦理成員單位之間的內部轉賬結算及相應的結算、清算方案設計;

(四)吸收成員單位的存款;

(五)經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并由公司授權的其他金融業務。

第六條

業務受理處只負責受理封閉結算票據的審核、確認、傳遞,不辦理資金的結算。

第三章

經營與管理

第七條

分支機構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金融法規、方針政策和公司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八條

辦事處實行獨立核算,按屬地原則進行稅務登記、依法納稅。

第九條

公司向辦事處撥付5000萬元的營運資金,每年向各辦事處、代理處下達年度各項考核指標,公司組織相關業務部門對其評價,評價結果作為獎罰依據。 第十條

業務受理處經費,按照公司審批的年度經費開支預算執行。

第十一條

公司對信托貸款實行集中管理,辦事處、代理處對貸款只有建議、推薦權,沒有審批權。對貸款的審查由公司信貸部歸口管理,執行信托貸款相應的審批程序。 第十二條

分支機構開立銀行存款賬戶須報經公司審批,對銀行存款賬戶的管理和使用嚴格執行《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

分支機構要嚴格在公司批準的業務范圍內經營業務,不準出現以下行為:

(一)不準擅自或變相辦理貸款業務;

(二)不準高利率吸收存款;

(三)不準辦理擔保和同業拆借業務;

(四)不準辦理《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業務;

(五)不準私設小金庫和賬外賬。 第十四條

分支機構在發生下列情況時,須向公司上報:

(一)預算外固定資產的購置和未到期報廢;

(二)預算外支出;

(三)主要負責人外出;

(四)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分支機構的各種印章,必須經公司審批刻制和啟用。各種印簽須由專人妥善保管。 第十六條

辦事處、代理處的負責人由公司聘任,工作人員由辦事處、代理處報公司審批。業務受理處負責人及工作人員由依托企業指派,報公司備案。 第十七條

分支機構的日常管理由公司管理稽核部歸口管理。 第十八條

分支機構的人事勞資管理,按《中油財務有限責任公司分支機構人事勞資管理辦法》執行,由公司人事勞資部歸口管理。

第十九條

分支機構的財務會計工作管理,由公司財務部歸口管理。 第二十條

分支機構票據貼現業務按《中油財務有限責任公司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業務操作細則》執行,由公司信貸部歸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分支機構計算機業務應用系統及網絡信息系統的管理,由公司信息發展部歸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分支機構結算業務及賬戶管理,由公司營業部歸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分支機構每半年對制度執行情況、經營管理等情況進行分析總結,并于每年1月5日,7月5日前上報公司管理稽核部。

第二十四條

各分支機構于每月初5日內以電子版形式將《封閉結算業務量統計表》上報公司管理稽核部。

第二十五條

各分支機構每年末上報下一年度財務預算和固定資產購置及報廢計劃;對當年工作進行全面總結(有關業務數據暫不填列),并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計劃上報管理稽核部。 第二十六條

由管理稽核部牽頭,按照《中油財務有限責任公司分支機構稽核管理辦法》的工作流程和稽核內容,組織相關業務部門不定期對各分支機構進行稽核檢查。

第四章

財務、會計與結算

第二十七條

分支機構要按照《會計法》、《企業財務準則》、《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等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分支機構要加強資金管理,嚴格執行《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和《中油財務有限責任公司財務內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九條

分支機構要規范會計業務處理,認真執行《中油財務有限責任公司會計核算程序》。

第三十條

分支機構的經營實行預算管理,嚴格執行《中油財務有限責任公司分支機構預算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條

辦事處、代理處按照財務、統計報表管理規定,準確、及時上報各類報表。 第三十二條

分支機構的結算業務按照《中油財務有限責任公司結算業務管理辦法》和《中油財務有限責任公司結算業務操作規程及核算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分支機構的固定資產管理按照《中油財務有限責任公司固定資產管理辦法》執行。

第五章

內 部 控 制

第三十四條

為有效防范金融風險,保證各分支機構安全運行,根據《加強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的指導原則》,各分支機構必須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五條

內部控制制度包括:內部機構人員的控制、資金風險的控制、會計核算的控制、業務審批程序的控制、計算機業務系統的控制等。

第三十六條

內部機構人員的控制要按照決策、執行、監督互相制衡的原則來設置。

(一)各分支機構要制定明確的決策程序,防止個人獨斷專行、超越或違反決策程序;

(二)分支機構各級人員要建立業務授權制度,并在各自職責權限范圍內辦理業務,行使職權;

(三)辦事處、代理處設立財務預算和結算兩個部門,如確需設立其他部門時,須報公司審批。

第三十七條

各分支機構要建立相互制約的授權分責制度,要按照業務工作程序和授權,健全完善各項審批手續。

第三十八條

辦事處、代理處要建立科學的計算機系統風險控制制度,嚴格執行《中油財務有限責任公司計算機網絡信息系統管理辦法》。

第六章

基 礎 工 作

第三十九條

分支機構要建立完善各崗位責任制和規范的崗位管理措施。明確各崗位的工作職責、工作標準以及考核獎懲辦法。

第四十條

分支機構的各項工作必須規范化,要定期對業務經營狀況及基礎工作的規范化進行檢查、分析和總結。

第四十一條

分支機構要不斷增強自我約束意識,完善自我約束機制,要建立并實行分支機構內部監督稽核制度。

第四十二條

分支機構要加強人員的業務培訓、學習和定期考核,以提高工作人員的業務素質。

第四十三條

各類檔案要有專人負責審核與保管,做到及時歸檔,裝訂整齊,保證檔案的完整、齊全。

第四十四條

分支機構要不斷增強服務意識,提高服務質量,維護公司的信譽和形象。 第四十五條

分支機構要加強隊伍建設,建立一支作風扎實、紀律嚴明、技術精湛的職工隊伍,樹立團結、求實、開拓、奉獻的企業精神。

第七章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油財務有限責任公司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各分支機構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報公司備案。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辦法廢止。

分支機構稽核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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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油 財 務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分支機構稽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加強分支機構內部稽核管理,充分發揮稽核工作的服務、監督作用,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和《加強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的指導原則》以及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和公司的相關規章制度,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司設立管理稽核部,各分支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稽核員,專職、兼職稽核員接受本單位及管理稽核部的雙重領導。

第三條

稽核工作的主要任務是:通過對分支機構日常業務、經營管理活動的合法合規性、資產的安全性、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的有效性進行稽核,提出完善經營管理、健全規章制度和加強風險防范的建議和措施,堵塞漏洞,糾正違規違紀行為,防止職務犯罪,提高分支機構自我約束能力和風險防范的能力,促進分支機構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保障分支機構各項業務健康、有序地進行。

第四條

開展稽核工作必須堅持:客觀公正原則,廉潔自律原則。

第五條

稽核人員要認真執行國家和公司的有關政策法規、規章制度,遵守紀律,按照規定的權限履行職責,秉公辦事,實事求是地反映情況和處理問題。

第二章

稽核人員的主要職責和權限 第六條

稽核人員的主要職責是:

1.根據金融管理部門及監管部門的管理要求和公司的稽核工作安排開展各項稽核工作; 2.制定稽核項目實施方案; 3.按照稽核程序進行作業;

4.對稽核情況進行綜合整理,提出意見,形成稽核報告; 5.將稽核報告報公司領導及被稽核單位。 第七條

稽核人員的權限:

1.有權查閱被稽核分支機構的各種賬簿和相關資料,檢查現金、有價證券、空白重要憑證及資產的賬實情況;

2.有權查閱分支機構經營中相關文件,召開相關人員座談會或找相關人員談話; 3.有權對稽核中發現的問題向被稽核單位索取證明材料;

4.有權對違反金融政策、法規的行為提出制止和糾正的意見,并監督執行。

第三章

稽核人員的基本條件

第八條

稽核人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認真執行國家金融政策、法律、法規,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金融知識和法制觀念;

2.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3.堅持原則,秉公辦事;

4.熟練掌握公司業務和規章制度,能夠獨立開展工作,具備較高的綜合能力、分析能力和寫作能力。

第四章

稽核工作程序 第九條

準備階段:

1.立項準備。根據對分支機構年度檢查計劃,確定稽核的對象,明確本次稽核工作的任務和要求;

2.制定稽核方案。內容包括:稽核目的、依據、范圍、內容、人員(兩人以上)、稽核的日程安排;

3.了解被稽核分支機構的基本情況。通過查閱有關財務報表、統計報表、經營情況分析、自查報告等資料進行初步分析; 4.發送《稽核通知書》?!痘送ㄖ獣返闹饕獌热荩夯四康?、范圍、內容、稽核人員及日程安排等。

第十條

實施階段: 1.根據稽核目的聽取匯報,進行座談; 2.調閱資料,核對賬目;

3.會同被查單位的主管和出納員,檢查庫存現金、有價單證; 4.對查出的問題落實稽核證據,并應有提供者簽名;

5.與被稽核分支機構進行溝通、交流,對有疑問的地方進一步落實、確認。 第十一條

報告階段:

1.起草報告。對稽核情況進行整理和綜合分析,依據金融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確認性質,對發現的問題和情況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實事求是地寫出稽核報告,上報公司領導; 2.報告內容?;藞蟾娴膬热葜饕ǎ夯艘罁?,稽核目的和要求,稽核的范圍和內容,稽核評價和結論,整改意見和處理建議;

3.將公司領導審批的《稽核報告書》寄被稽核分支機構,被稽核分支機構應按照稽核結論和處理決定,在規定的時限內,將執行情況書面報管理稽核部;

4.建立稽核檔案。對每次的稽核工作按分支機構建立稽核檔案,妥善保管以備查閱。

第五章

稽 核 內 容

第十二條

根據分支機構的業務范圍,稽核內容有:財務、會計核算、結算、封閉結算、信貸、信息系統等。 第十三條

財務方面

(一)財務報表

1.審查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的真實性、完整性; 2.賬、表余額是否相符,表表之間的勾稽關系;

3.有無人為調節收入、支出,虛增、虛減利潤等編制虛假損益表的問題; 4.有無完善的對賬制度。是否定期進行賬賬、賬證、賬實核對。

(二)貨幣資金

1.庫存現金賬實情況,保管情況; 2.是否建立出納崗位監督制約機制;

3.銀行存款對賬情況。是否由非出納人員核對銀行賬,對余額調節表是否貫徹主管審核簽章制度。

(三)收入方面

1.檢查各項業務收入是否按國家政策和有關規定正確計算,是否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進行核算;

2.各項收入是否在當年會計決算中全額如實反映; 3.有無賬外資金和“小金庫”的問題。

(四)成本費用支出方面

1.審查各項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手續費支出、其他營業支出)的合規性,是否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核算,有無虛列支出的問題;

2.審查營業費用的合規性,是否制定費用審批、費用開支管理制度,大宗費用支出是否經過預算批準;

3.減值準備的提取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是否足額提取; 4.審查是否正確計算繳納各項稅金,納稅是否及時; 5.檢查工資發放是否相互制約;

6.計提三金、福利費、工會經費、教育經費等是否符合規定。

(五)過渡性科目方面

1.審查各項應收、應付賬款等過渡性資金余額的真實性; 2.審查是否有虛列情況,是否有清理不及時情況;

3.對期限較長的(一年以上)應收、應付款項是否建立有債權債務單位定期對賬制度。

(六)固定資產的管理和核算是否符合規定,折舊是否準確計提。 第十四條

會計核算方面

(一)會計科目的設置和使用是否正確;

(二)原始憑證、記賬憑證的合法性和合規性;

(三)會計憑證、賬簿、報表的裝訂、保管情況。 第十五條

結算業務方面

(一)存款賬戶開銷戶管理合規性情況 1.是否建立開銷戶審批制度; 2.開戶單位是否為成員單位;

3.開戶資料是否齊全、手續是否完備;

4.是否定期向開戶單位發送對賬單和余額對賬單; 5.更換印鑒的處理是否規范;

6.銷戶時是否核對以往的賬目,賬賬相符,相應處理是否規范; 7.是否對長期不動戶進行確認和歸類。

(二)收付款合規性情況

1.吸收存款是否按活期和定期分別設置會計核算科目,存款期限是否合規;

2.付款業務是否嚴格審查付款憑證各項要素,是否貫徹“先記賬,后付款”的原則; 3.收款業務是否貫徹收妥后記賬的原則; 4.定期存款的存、取處理是否符合規定。

(三)存款核算和計息真實性情況 1.存款起息日是否與銀行一致;

2.對因串戶等影響客戶計息的情況是否進行積數調整; 3.對活期存款是否執行每季末20日結息制度; 4.應付利息的計提是否執行相關的利率規定。

(四)貼現核算的合規性情況

1.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時是否核對印鑒、單據的合法性、有效性; 2.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收回是否采用雙人制操作,并建立交接制度; 3.銀行承兌匯票劃回是否根據銀行承兌匯票號進行賬務處理。

(五)表外業務合規性情況

1.有價單證、空白重要憑證、代保管品的管理是否納入表外業務進行管理; 2.空白重要憑證是否實行專人保管制度,是否貫徹崗位不相容制約規定; 3.對納入表外核算的實物是否定期進行核對、盤點。 第十六條

封閉結算業務方面

(一)受理委托收款業務是否執行相關的制度規定;

(二)付款受理處是否執行相關的制度規定;

(三)票據審核、封拆、送取、保管等是否符合規定;

(四)印章的保管是否符合制度要求。 第十七條

信貸業務方面

(一)貼現業務

1.貼現業務是否執行相關規章制度,業務處理的全過程是否執行操作細則的規定; 2.審核銀行承兌匯票合法、合規性情況;

3.審查貼現資料是否完備、是否符合制度規定; 4.匯票的保管是否貫徹雙人出、入庫并相互牽制的保管制度; 5.貼現的檔案管理是否完整、有序、規范。

(二)委托貸款業務

1.是否開立了委托基金專戶;

2.委托貸款合同是否規范,有無‘如有貸款損失的,財務公司不承擔風險’的意思表示的條款;

3.借款單位、擔保單位的相關資料是否齊全;

4.貸后管理是否及時、規范,是否對貸款本息按時催收; 5.委托貸款的檔案管理是否完整、有序、規范。 第十八條

信息系統方面

(一)系統安全情況

1.計算機是否安裝了kill殺毒軟件并按時查殺病毒;

2.系統口令設置是否合理,密碼、口令是否按要求定期更換; 3.是否正確、及時對操作系統進行升級和打補丁;

4.業務用機是否安裝、設置與工作無關的軟件和網絡共享; 5.電源使用是否安全。

(二)電子商務讀卡器使用情況

1.用戶登錄密碼和IC卡的PIN碼的設置是否符合設置規定; 2.每月最后一天是否按規定更換登錄密碼和PIN密碼; 3.是否妥善保管安全密碼、讀卡器、IC卡和IC卡密碼。

(三)網絡安全情況

1.能否緊急啟動ADSL備份線路鏈接互聯網;

2.是否對來歷不明的郵件和以.exe、.bat、.com為后綴的郵件以及不知名的網站進行了正確的操作處理。

第六章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油財務有限責任公司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篇:中國林學會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2009年1月19日常務理事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為加強對中國林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所屬各分支機構的規范化管理,充分發揮學會整體功能,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政部《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中國科協全國學會組織通則(試行)》及《中國林學會章程》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會各分支機構是根據自身發展需要,依據業務范圍或會員組成的特點而設立的專門從事本會某項業務活動的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接受本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領導,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二條 分支機構可以稱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基金管理委員會等。本辦法適用于各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和基金管理委員會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條 分支機構的主要任務是: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促進學科發展;普及林業科技知識,推廣林業科技成果;編輯出版林業科技書刊;充分發揮黨和政府聯系廣大科技工 作者的橋梁和紐帶作用,宣傳貫徹國家科技政策,積極反映林業科技工作者的意見與建議,服務廣大會員,維護科技工作者合法權益;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任務。

第二章 分支機構的成立、掛靠、名稱 第四條 成立分支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規范的名稱;

(二)有固定的住所,熱心支持本會工作、具有法人資格的掛靠單位;

(三)有符合章程所規定的業務范圍,并能開展相應的業務活動;

(四)有學術帶頭人和一定規模的專家學者群體;

(五)有合法和相對穩定的經費來源。

第五條 申請成立分支機構應由發起人和發起單位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請,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審查批準,報中國科協同意后,向民政部提出申請登記。經民政部審批同意,發給《社會團體分支機構登記證書》,方可開展活動?;I備期間不得開展籌備以外的活動。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會不予受理:

(一)與本會已設立的分支機構業務范圍、名稱相同或相似的;

(二)擬設立的分支機構冠以行政區劃名稱,帶有地域性特征的;

(三)在分支機構下又設立分支機構或代表機構的;

(四)擬設立的分支機構業務與本會宗旨、業務范圍無關的;

(五)擬設立的分支機構設定的活動范圍超越本會活動范圍的;

(六)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條 分支機構原則上掛靠具有本專業優勢的科研、教學等單位,掛靠單位應積極支持學會工作,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配備至少一名固定人員負責處理分支機構的日常工作。分支機構的掛靠與調整由本會秘書處提出建議,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八條 本 會各分支機構統稱為:中國林學會××分會或中國林學會××專業委員會。不得在分支機構名稱前直接冠以“中國”、“中華”、“全國”等字樣,禁止使用“中國 (或中華、全國)××專業委員會”、“中國(或中華、全國)××分會”或“××專業委員會”、“××分會”等不規范、不合法的稱謂。分支機構開展各種活 動,均必須使用全稱。分支機構的英文譯名必須與中文名稱一致。

第三章 分支機構委員會(理事會)及主要負責人

第九條分支機構實行委員會(理事會)制,每屆任期三至五年。委員會委員(理事會理事)數量,不得超過其會員(含團體會員,下同)總數的1/3。因工作需要可設常務委員會(常務理事會),常委(常務理事)人數不得超過委員(理事)人數的1/3。

第十條 分支機構設主任委員(理事長)一名、副主任委員(副理事長)若干名,人數不超過常委(常務理事)的1/5,秘書長一名。主任委員(理事長)任職年齡一般不 超過70周歲,秘書長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0歲,可連選連任,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確需超過兩屆的,必須向本會說明理由,報本會審批。一人不得同 時兼任兩個分支機構的主任委員或秘書長。黨政機關副處以上干部兼任分支機構負責人的,應按干部管理權限報批。

第十一條 分支機構須按期換屆。每屆任期屆滿前至少3個月,向本會提交書面改選換屆申請報告,同時提交下屆主任委員(理事長)、副主任委員(副理事長)、秘書長候選 人建議名單,經本會審批同意后方可進行換屆改選。到期不能按期換屆的,須提交書面報告,說明原因。延期換屆時間最長不超過1年。

第四章 刻制印章與設立銀行賬戶

第十二條 分支機構刻制印章,須憑國務院社團登記管理機構頒發的《社會團體分支機構登記證書》向本會提出申請批準后,報中國科協、國務院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分支機構印章只能用于聯系日常業務,不得用于簽署經濟類業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應由本會統一辦理。

第十四條分支機構一般不允許建立銀行基本帳戶,確需建立銀行基本存款賬戶的,由分支機構向本會提出申請,報國務院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批準后,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分支機構印章樣式和銀行帳號必須在本會、中國科協和國務院社團登記管理機構備案。

第五章 變更與注銷

第十六條 分支機構的變更應當向本會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支機構主任委員(理事長)簽署的變更申請書;

(二)分支機構委員會(理事會)或常委會(常務理事會)關于變更事項的會議決議;

(三)負責人變更需提交負責人繼任人選的基本情況及身份證明;住所變更需提交新住所產權或使用證明。

第十七條 分支機構注銷提供下列文件:

(一)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分支機構委員會(理事會)或常委會(常務理事會)關于注銷的決議。

本會根據分支機構的申請,報中國科協、民政部批準注銷后,發給注銷證明文件,收回該分支機構的《社會團體分支機構登記證書》和印章。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分支機構應加強制度建設,不斷推進民主化、科學化和制度化管理:

(一)分支機構必須接受本會領導,認真執行本會的決議,遵守本會各項規章制度,積極參加和支持本會各項活動;

(二)應建立符合《中國林學會章程》及有關規章制度的工作制度或管理辦法,但不得制定分支機構章程;

(三)分支機構舉辦重大活動實行事前書面報告制度;

(四)分支機構應在每年十二月中旬向本會提交當年工作總結及下一工作計劃;

第十九條分支機構在本會的授權范圍內發展會員、代收會費。分支機構代為發展的會員屬于本會會員,由本會統一發給會員證書,所收會費按8%上繳本會。未經授權不得發展會員和收繳會費。

第二十條分支機構除接受本會領導外,還應接受所在地區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一條分支機構不得再設立分支機構或代表機構。

第二十二條本會按規定每年對分支機構進行年審,不定期對分支機構進行考核評估(考核評估辦法另行制訂),年審或考核評估中如發現分支機構存在以下問題的,將視不同情況給予責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動、更換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調整掛靠單位、注銷分支機構等處罰:

(一)一年內無任何活動,無法正常開展學會活動;

(二)無固定辦公場所;

(三)無故不參加年檢;

(四)在年檢中弄虛作假;

(五)擅自開立銀行基本賬戶;

(六)違反會員發展和會費收繳及上繳等有關規定。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于2009年1月29日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解釋權歸本會秘書處。

第三篇:中國非公立醫療機構協會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中國非公立醫療機構協會(以下簡稱“本會”)分會、專業委員會等分支機構(以下統稱“分支機構”)的管理,充分發揮各分支機構的作用,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1998]第250號)和《中國非公立醫療機構協會章程》(以下簡稱《章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會工作實際,制定《中國非公立醫療機構協會分支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分支機構是本會根據工作需要,依據醫療機構類型及業務范圍的劃分或會員組成特點,設立的專門從事某領域業務活動的非法人機構。

第三條 分支機構的名稱前應冠以“中國非公立醫療機構協會”;命名方式為:“中國非公立醫療機構協會 × × 分會”或“中國非公立醫療機構協會× × 專業委員會”,兩者屬性相同,均適用《辦法》;開展活動時,應使用全稱;其英文譯名應與中文名稱一致,并報本會審核備案。“分會”負責人職務規范名稱為: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專業委員會”負責人職務規范名稱為: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

第四條 分支機構受本會領導和管理,在本會授權范圍內開展活動,對本會負責。

第五條 分支機構開展活動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

(二)嚴格遵守《章程》和《辦法》,自覺接受本會的領導、管理和監督,重要事項應及時向本會請示、報告。未經請示、報告或未獲批準的,不得實施;

(三)緊密聯系行業實際,組織開展健康、有益的活動,做到自律守信,扎實工作,熱情服務,務實高效;

(四)開展活動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第六條 分支機構的主要職責是緊緊圍繞非公立醫療機構行業管理的中心工作,根據會員需求和分支機構的專業范圍開展活動;加強會員之間、行業與政府之間的交流與合作,積極反映會員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結合非公立醫療機構管理開展研究工作,推廣研究成果,開展經驗交流;承辦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本會委托與授權的各項工作。

1 第七條 分支機構應根據《章程》和《辦法》,制定本分支機構的《管理辦法》,并報本會審核備案。

第二章 設立、變更與撤銷

第八條 分支機構的設立條件:

(一)具有明確的行業管理需求和明晰的工作任務與業務范圍,已形成相對獨立的專業領域或學科體系,與本會其他既有分支機構不存在交叉重復;

(二)擁有造詣較深的行業或學科帶頭人以及熱心社團工作的骨干和會員隊伍;

(三)具備獨立開展某領域管理和學術活動的條件和能力。 第九條 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程序:

(一)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由該領域或該學科在全國范圍內有廣泛影響力的機構負責人或學術帶頭人提議,7~10名本會會員作為發起人,向本會提交成立該分支機構的申請,說明成立分支機構的目的、任務、業務范圍、必要性和重要性等,并填報新設分支機構申請表、擬任負責人登記表、委員及常務委員候選人名單。

(二)本會會員組織部將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和負責人任職資格進行審核。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和重新申報;符合要求的,由會長辦公會研究同意,提交本會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經常務理事會審議同意籌備成立的分支機構,由本會行文批復籌備成立。

(三)新設分支機構獲準籌備成立后,由本會與分支機構發起人協商成立新設分支機構籌備組,參照分支機構換屆程序進行新設分支機構的籌組工作。

籌備組成立后半年內未能完成分支機構組建并召開成立大會的,由本會重新成立籌備組,另行組開展建工作。

(四)分支機構召開成立大會進行民主選舉后,由本會向公安機關備案申請刻制分支機構印章。

第十條 分支機構的印章由分支機構會長或主任委員指定專人保管并負責使用登記;使用印章需經會長或主任委員批準,印模應在本會備案。因印章使用不當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分支機構會長或主任委員承擔相關責任。

第十一條 本會負責提出分支機構的變更或撤銷,分支機構的變更或撤銷須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準予變更的,由本會負責辦理相關變更事宜;準予撤銷的,由本會收繳該分支機構印章并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三章 組織與職能

2 第十二條 分支機構設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四年。分支機構委員會組成應根據機構或學科發展現狀,同時兼顧行業代表性和地域性,合理分配委員名額。

第十三條 分支機構委員會職能包括:

(一)根據本會的總體規劃和分支機構承擔的任務,制定分支機構的工作規劃、計劃及實施方案;

(二) 根據《章程》的規定,結合本分支機構的職能任務及業務范圍,組織開展業務活動;

(三)加強分支機構自身建設,積極發展本會會員,廣泛收集會員的意見和訴求,并及時向本會和行政主管部門反映;

(四)制定、審議和修改本分支機構的《管理辦法》;

(五)選舉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長或主任委員、副會長或副主任委員和秘書長,聘請名譽會長或名譽主任委員和顧問;

(六)組織編發本分支機構工作總結、會議紀要、工作簡報、活動大事記等;

(七)研究解決分支機構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等。 第十四條 分支機構委員會委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從事本領域管理或專業技術工作,具有相應職務或專業資格,原則上應為所在單位在職人員;

(二)工作認真,作風正派,組織協調能力強,熱心協會工作;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日常工作;

(四)委員所在單位須為本會單位會員,委員個人須為本會個人會員。 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辦理入會或存在拖欠會費情況的,不能擔任委員。

第十五條 分支機構會長或主任委員、副會長或副主任委員、秘書長除符合第十四條的要求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較高的管理或專業水平,在同類醫療機構或同專業領域中有一定威望;

(二)所在單位在本行業或本專業內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愿意支持分支機構的工作;

(三)會長或主任委員所在單位愿意為分支機構提供經費、辦公場所等分支機構開展業務活動所需的條件,并向本會做出書面承諾。

第十六條 分支機構常務委員會由委員會選舉產生,負責分支機構的日常工作。常務

3 委員人數一般不超過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一。委員總數低于50人(含50人)的分支機構不設常務委員會。

第十七條 分支機構委員會設會長或主任委員1名,秘書長1名,副會長或副主任委員原則上不超過9名;對委員人數在200人以上的分支機構,其副會長或副主任委員原則上不超過15名。其中可設1名為常務副會長或副主任委員。原則上,一人只允許在一個分支機構中任會長或主任委員、副會長或副主任委員、秘書長。

第十八條 分支機構可設副秘書長3~5人,由會長或主任委員聘任,報本會備案。 第十九條 原則上,分支機構會長或主任委員、副會長或副主任委員、秘書長連任不超過兩屆。分支機構委員、常務委員連任不超過三屆。

第二十條 分支機構實行會長或主任委員負責制。會長或主任委員主持分支機構工作,副會長或副主任委員協助會長或主任委員負責分管工作。分支機構秘書處是分支機構的常設辦事機構,由秘書長、副秘書長和工作人員組成。分支機構原則上不從社會聘用專職工作人員。確需聘用的,由本會聘用,其工資及福利經費由分支機構承擔。

分支機構應貫徹民主辦會原則,重大事項須經委員會全體會議或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決定,并及時向本會請示報告。

第二十一條 分支機構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的時間、地點和內容須預先通知本會會員組織部,會議紀要須及時上報和下發。

第二十二條 分支機構的換屆工作由本會會員組織部與分支機構共同負責,協商成立換屆工作小組。本屆分支機構秘書處協助換屆工作小組進行換屆籌備工作。

第二十三條 分支機構應在屆滿前至少半年開始籌備換屆事宜,并在屆滿后一個月內召開換屆選舉會議。換屆工作小組應根據《辦法》的相關規定,制定換屆工作方案,并上報本會審批。經本會批準后,方可組織開展新一屆委員會的提名推薦工作。

第二十四條 分支機構換屆時,委員更新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不超過三分之二。所有委員候選人均應征求其所在單位和省級非公立醫療機構協會的意見。

第二十五條 分支機構換屆工作小組負責委員候選人的資格審查,并提出新一屆委員、常務委員、會長或主任委員、副會長或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候選人名單,報本會審批。

第二十六條 分支機構候選人名單經本會書面批準后,換屆工作小組應適時組織召開分支機構換屆選舉會議,選舉產生委員;召開新一屆委員會全體會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

4 從委員中選舉常務委員,從常務委員中選舉副主任委員。

第二十七條 分支機構選舉時,到會委員候選人必須達到委員候選人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等額選舉時,獲得三分之二以上贊成票者視為當選;差額選舉時,獲得半數以上贊成票且得票多的候選人當選。如果兩人或兩人以上得票相等,應重新投票,得票多者當選。

第二十八條 分支機構委員會可聘任名譽會長或名譽主任委員和顧問。卸任的前任會長或主任委員可受聘為新一屆委員會名譽會長或名譽主任委員,卸任的前任副會長或副主任委員,對本分支機構的工作有突出貢獻的,可受聘為新一屆委員會顧問。

名譽會長或名譽主任委員、顧問任期一屆。

第二十九條 當選的分支機構名譽會長或名譽主任委員、顧問、會長或主任委員、副會長或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副秘書長、常務委員、委員由本會統一頒發證書;

第三十條 分支機構委員會屆滿因故不能按期換屆的,由分支機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通過后,向本會提出延期換屆申請,報本會會長辦公會審批。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三十一條 分支機構會長或主任委員在任期內因工作變動、身體等原因不宜繼續擔任會長或主任委員職務的,由本人提出,報本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可中止其職務,并由本會頒發感謝狀。

接任的會長或主任委員人選由本會與分支機構共同研究提出,經委員會表決通過后,報本會常務理事會批準,由本會頒發會長或主任委員證書。

第三十二條 如確有工作需要,分支機構委員會可增補委員。但須由擬增補的委員所在單位提名,由分支機構向本會提交增補委員的書面請示。本會審核同意后,由分支機構召開委員會全體會議或常務委員全體會議進行表決,獲到會委員或常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方可增補為委員。委員增補每年可進行一次,委員會任期的最后一年原則上不進行增補。

第三十三條 分支機構換屆調整時,應及時做好印章、工作文件、檔案的移交,向新一屆委員會通報經費狀況,確保本分支機構工作的連續性。

第四章 業務活動

第三十四條 分支機構開展業務活動,應遵守《章程》和《管理辦法》所規定的范圍,應有利于我國非公立醫療行業的建設與發展,符合本分支機構的性質和特點,積極、規范、有效地進行,嚴禁開展任何以營利為目的的活動。

5 第三十五條 分支機構的業務活動受本會的管理、指導與監督。分支機構每年年終應向本會報送當年工作總結和下活動計劃。會長或主任委員應向本會述職,接受本會考核。

第三十六條 分支機構開展活動時,如需簽訂協議書或合同書等法律性文件,應對其內容條款進行認真審核,并向本會提出申請。協議或合同涉及到經濟往來的,須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審核簽訂;

第三十七條 分支機構與其他民事主體開展合作活動必須經本會授權或批準。凡涉及使用分支機構名稱或有經濟往來的,除上報本會同意外,還應參照《辦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與合作方簽訂協議,明確各方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分支機構開展合作活動時,應對合作方的資質、能力、信用等進行甄別考察,對合作內容做好風險評估,對合作項目全程監督,切實履行相關職責,不得以掛名方式參與合作。

第三十九條 分支機構將自身業務活動委托其他組織承辦或協辦的,應當加強對所開展活動的主導和監督。嚴禁將分支機構的業務活動轉包或者委托與分支機構負責人有直接利益關系的個人或者組織實施。

第四十條 分支機構與境外組織或者個人進行合作,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外事管理規定。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對分支機構實行重大活動申報制度,凡屬參與、組織或聯合組織重大業務活動,均應在該活動的籌備工作啟動前至少一個月報本會審核同意?;顒咏Y束后,應及時將書面總結上報本會。

重大活動包括:

(一)全國性或行業性的、規模在100人以上的學術培訓活動;

(二)涉外及涉港、澳、臺的活動;

(三)涉及行業標準制定、行業新聞發布、政府委托的行業調查活動。

對于分支機構違反上述規定,擅自開展重大活動的,本會有權令其停止,產生的后果由分支機構承擔。

第四十二條 分支機構應結合本專業工作任務開展調查研究,每年至少完成并向本會提交一篇調研報告,反映本領域的行業狀況和訴求,提出行業管理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三條 分支機構應保質保量完成本會或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行業規范、專項

6 調研、政策咨詢與建議等工作和任務。分支機構接到上級主管部門委托的上述任務時,應將委托文件、項目計劃書、財務預算報本會審批備案。分支機構完成委托任務后,應將擬提交上級主管部門的行業規范文本、專項調研報告、政策咨詢與建議文件、財務決算等須預先提交本會審核,通過審核后方能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第四十四條 分支機構接受本會或上級主管部門委托或自行實施技術準入或相關評價、認證等專業技術性工作時,要根據有關部門要求擬定相關工作方案,制訂聘請專家遴選條件及標準,報本會會長辦公會議批準;要按照審批后的聘請專家條件及標準建立專家庫,按照審批后的方案實施技術準入或相關評價、認證;最后將工作依據、方法、專家意見以及結果、結論等形成書面報告,交本會審定后方可上報或實施。

第四十六條 分支機構舉辦的全國性學術會議或培訓活動,應列入本會學術會議、培訓活動計劃,由本會學術培訓部審核學術會議、培訓活動通知,并實施學術質量督查。學術會議、培訓活動原則上由本會學術培訓部和分支機構秘書處共同組織實施,結束后應及時向本會相關辦事機構上報總結和參加人員名錄。分支機構如開展具有繼續教育學分的培訓項目,應事先報本會學術培訓部審核后方可執行。

第四十六條 分支機構應建立專屬網站或網頁,并與本會網站鏈接。同時應指定專人負責信息反饋工作,及時將本分支機構的重要工作、學術會議、行業動態信息等提交本會網站。

第四十七條 分支機構印發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應按規定履行申報手續,遵守國家新聞出版行政管理法規和要求,規范出版。

第四十八條 分支機構原則上不得以任何形式開展評選表彰活動。確需開展的,應報請本會會長辦公會討論,并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后,方可開展。

第四十九條 本會可委托分支機構承辦與其專業領域有關的評選表彰活動,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五十條 分支機構應積極履行對本會的義務,關心、支持和參與本會活動,認真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應按照本會的統一部署,支持和參與本會舉辦的大型綜合性活動;積極發展本會會員,協助本會做好會費收繳工作,并結合本分支機構業務范圍和職能特點,為本會會員提供優質服務。

第五十一條 分支機構應對其組織開展的各種活動資料、會議總結或紀要等進行認真收集、整理,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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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財務管理

第五十二條 分支機構財務實行“集中管理,獨立核算”的管理制度,分支機構的財務核算統一納入本會管理。

第五十三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分支機構必須遵守和執行國家的財經法規和本會制定的財務規章制度,將全部收支納入本會單位法人賬冊,積極配合本會財務人員做好財務管理工作。

第五十四條 分支機構屬于非法人機構,不能單獨開設銀行基本存款賬戶;不得進行投融資、租賃、抵押、借貸或經濟擔保等活動;嚴禁設立“賬外賬”或“小金庫”;嚴禁將分支機構的經費存入其他企業或掛靠單位賬戶。

如分支機構在經濟上發生違紀、違規或違法行為,由其會長或主任委員和秘書長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十五條 分支機構發展的本會會員,其繳納的會費,50%作為本會會費收入,50%納入分支機構賬目作為活動經費。

第五十六條 分支機構的辦公設備一般由會長或主任委員單位提供,原則上不發生固定資產費用;確因工作需要購買的,須報本會秘書長批準,并納入本會固定資產管理。

第五十七條 分支機構每年須分擔本會部分辦公成本支出,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五十八條 原則上本會不為分支機構提供墊付、借款等,如確有特殊情況,須報本會法定代表人批準。

第五十九條 分支機構的日常報銷管理,按本會的有關規定執行,由分支機構會長或主任委員審核簽字報銷。

第六章 考核與獎懲

第六十條 本會定期對分支機構進行考核??己私Y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

第六十一條 考核內容: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規定,嚴格履行《中國非公立醫療機構協會章程》和《中國非公立醫療機構協會分支機構管理辦法》,做到在本會授權的業務范圍內依法、依規開展活動,規范運作;

(二)圍繞本會工作的總體安排,制訂分支機構的工作計劃;按時向本會上報工作總結、工作計劃及會長或主任委員述職報告;每年至少舉辦一次全國性的業務

8 活動;

(三)堅持民主辦會,各項制度健全,內部管理規范;每年定期組織召開分支機構常務委員會和委員會全體會議;按時按規定開展換屆工作;

(四)自覺服從本會領導,較好地完成本會布置的任務和工作;

(五)積極組織本專業領域的醫療機構和個人加入中國非公立醫療機構協會;

(六)注重與本會的信息溝通,切實貫徹重大活動審批制度。

第六十二條 發生以下行為之一,并造成嚴重后果的分支機構,其考核結果一律評為不合格。

(一)開展損害國家、社會和行業利益與形象的活動;

(二)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

(三)未經本會批準,以中國非公立醫療機構協會名義開展活動或使用中國非公立醫療機構協會會徽等無形資產;

(四)未經本會法定代表人授權,擅自與其他機構簽署協議、合同等法律文件;

(五)擅自開立銀行賬戶,擅自進行投融資、租賃、抵押、借貸或提供經濟擔保;設立“賬外賬”、“小金庫”或將分支機構的經費存入企業或掛靠單位。

第六十三條 對考核結果優秀的分支機構,由本會授予表彰,并給予適當獎勵。 第六十四條 對于考核結果不合格的分支機構,責成其提出整改方案,同時對其主要負責人提出批評;對違規情節嚴重的,可免除其主要負責人的職務。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第六十六條 《辦法》的解釋權歸本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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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分類管理辦法

關于印發《青海省財產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分類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2008-07-22 【字體:大 中 小】【打印本頁】【關閉窗口】

青保監發〔2008〕120號

轄內各財產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

現將《青海省財產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分類監管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各財產險公司要充分認識實施分類監管對于促進公司加強風險管理,提高風險管理水平的重要意義。從防風險、促發展的角度去認識監管部門實施的分類監管,積極配合監管部門實施好該辦法。

二、各財產險公司要認真組織好所屬機構自評工作,并統一于每年4月30日前報送各所屬機構上自評報告。2008自評工作在各省級分公司間進行,各公司應于10月30日前完成2007自評報告上報工作。

三、各財產險公司在該分類監管辦法實施過程中有何意見建議,請及時向青海保監局反饋,以便進一步修訂完善。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青海省財產保險公司

分支機構分類監管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監測財產保險公司在青各分支機構的風險狀況,預警保險公司財務風險和經營風險,提高保險監管的科學性,促進保險公司增強競爭力和風險控制能力,根據中國保監會《財產保險公司風險評價辦法(試行)》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分類監管是指青海保監局在各財險公司分支機構風險自評的基礎上,通過采集、整理、分析分支機構相關信息,開展調查、監測、分析和評估分支機構風險狀況,并對不同風險水平的分支機構劃分類屬,實施差異化監管的方法。

第三條 分類監管的類屬評定由青海保監局按本辦法規定每年進行一次。

第二章 分類方法

第四條 財險公司分支機構分類監管的類屬以本辦法確定的內部控制、市場行為、經營情況、承保理賠管理等四個部分評價內容的評價結果確定。

內部控制。包括環境控制、業務控制、財務控制、信息技術控制等指標。

市場行為。包括信息披露與對外宣傳、客戶信息管理、突發事件應急處理、信訪投訴、經營合規性、中介業務管理、條款費率、機構與高級管理人員、監管部門行政處罰等指標。

經營情況。包括經營穩定性、成本及費用支出、盈利能力、資產質量等指標。

承保理賠管理。包括評價承保管理和理賠管理。承保管理包括單證與印鑒管理、銷售管理、核保流程、業務記錄與歸檔管理、承保信息系統等指標。理賠管理包括制度建設、實務操作、車輛理賠、信息系統、合規管理等指標

第五條 分類監管類屬分為A、B、C三類。

A類機構:綜合評分90分以上。依法經營意識較強,財務管理嚴謹規范,業務發展誠實守信,綜合管理較為完善,服務水平高,市場反映好,風險水平低。

B類機構:綜合評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有一定的依法經營意識,財務管理基本規范,業務發展良好,綜合管理基本規范,服務水平良好,市場反映一般,風險水平中。

C類機構:綜合評分80分以下。依法經營意識較差,財務管理較為混亂,業務發展波動大或不連續,綜合管理不到位,服務水平差,信訪投訴較多,風險水平高。

開業不滿一年的分支機構不參加類屬評定。

第三章評定程序

第六條分類監管評定按照分支機構自我評價、青海保監局評價兩個步驟進行。

自我評價是指待評財險公司分支機構根據本辦法確定的評價內容對自身風險進行評價,并撰寫自我評價報告的過程。

青海保監局評價由初步評價、反饋與調整、形成評價報告等三個階段組成。

第七條 應納入分類評定的財險公司分支機構根據本辦法確定的評價內容對上風險狀況進行自評,并撰寫自我評價報告。納入分類評定的各財險公司分支機構上自評報告由其省級分公司統一于每年4月30日前報青海保監局。

第八條自我評價報告應包括該分支機構基本情況、風險自我評價、存在問題及原因、改進措施等內容。自我評價報告應客觀、真實,不得遲報、漏報、瞞報、虛報、拒報。

第九條 青海保監局可以通過信息采集、信息整理、信息分析、作出初步評價的過程形成初步評價結果,并將初步評價結果通知各財產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公司接到通知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向青海保監局反饋書面意見。

各待評分支機構對評價結果如有異議,應提供新的信息材料,青海保監局予以審定。如有重大信息遺漏、重大判斷失誤等情況,青海保監局對原評價結果作出調整。

第十條 青海保監局根據評價結果形成青海財產險市場分類監管報告。

第四章 結果運用

第十一條 分類監管類屬是規劃監管工作和配置監管資源的主要依據。青海保監局對不同類屬采取差異化、有針對性的監管。

(一)A類機構:給予更多的政策和信息支持,促進其業務上臺階、服務上水平,做大做強,一般不安排固定的現場檢查計劃。

(二)B類機構:日常監管中給予更多的幫助,促使其提高管理水平,加強對該類機構尤其是高管人員法律法規的培訓,適當關注業務發展,引導提高服務水平,視情況安排現場檢查計劃。

(三)C類機構:重點予以關注,列為監管重點,及時進行風險提示,加大現場檢查力度,強化依法經營意識的培養。根據風險狀況

及違規情況確定現場和非現場檢查的頻率、范圍、規模,實施定期或不定期經營情況陳述制度。由分支機構負責人根據青海保監局的要求,陳述經營管理及整改進展情況,直至問題得到解決。

第十二條 對于開業不滿一年的分支機構,重點督導,側重監管法規教育和風險提示。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三條 分類監管評價過程中的數據信息、相關材料和風險評價結果僅供監管工作使用,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披露或宣傳,違者將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財產保險公司在青各分支機構。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青海保監局負責解釋與修訂。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篇:中國林學會分支機構考核評估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分支機構管理,增強分支機構活力,促進分支機構健康發展,依據《中國科協全國學會組織通則(試行)》、《中國林學會章程》和《中國林學會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分支機構是指經中國林學會常務理事會批準成立的各分會、專業委員會。

第二章 考核評估內容

第三條 分支機構考核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分支機構組織建設、業務活動、分支機構日常管理及貫徹落實中國林學會工作部署等情況。

(一)組織建設情況(占20%):

1.是否按期換屆,換屆前是否履行了報批程序(5分,未到換屆年限的分支機構按正常換屆計算);

2.分支機構委員會或常委會能否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研究學會工作情況(每年召開1次會議或以上的,得5分,否則視情況酌減);

3.反映會員及科技工作者呼聲和訴求情況(3分);

- 1有關報表(10分);

3.平時能否積極向總會報送分支機構活動信息(5分)。

第三章 考核評估辦法

第四條 考核評估工作在中國林學會常務理事會領導下,由學會秘書處成立考核評估組,負責具體考核評估工作。

第五條 考核評估工作每二年進行一次。

第六條 考核評估主要依據分支機構上報的年度工作總結、報表,并結合平時各方面工作情況進行。根據本辦法對各分支機構進行綜合打分,得分在85分以上(含85分)為優秀,60分—85分為合格(含60分),60分以下的為不合格。

第四章 獎懲措施

第七條 考核評估結果將通報各分支機構及其掛靠單位,并將作為評選優秀秘書長和先進分支機構的重要依據。

第八條 對在考核評估中獲得優秀的分支機構將進行通報表彰;對考核評估不合格的分支機構將采取通報批評、限期整改等措施;未按要求進行整改的,采取責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動、更換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調整掛靠單位等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九條 本辦法最終解釋權為中國林學會秘書處。 第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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