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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案例模擬法庭劇本

2023-06-10

第一篇:真實案例模擬法庭劇本

模擬法庭刑事案例劇本

書:公訴人、辯護人、證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審。

書:請旁聽人員保持安靜,現在宣讀法庭規則:

一、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應關閉尋呼機、手機;

二、未經允許不得錄音、錄像和攝影,經允許可以攝影的人員不得使用閃光燈;

三、不得隨意走動和進入審判區;

四、不得發問、提問、鼓掌、喧嘩、哄鬧和實施其他妨礙審判活動的行為;

五、愛護法庭設施,保持法庭衛生,不得吸煙和隨地吐痰;

六、旁聽人員違反法庭規則的,審判長可以口頭警告、訓誡,也可以沒收錄音、錄像和攝影器材,責令退出法庭或經院長批準予以罰款、拘留;對于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等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旁聽公民通過旁聽案件的審判,對法院的審判活動有意見或建議的,可以在閉庭以后書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規則,旁聽人員必須認真遵守。

書:全體起立。

書:請公訴人、辯護人入庭。

書: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庭。

請大家坐下。

書: ( 轉身)報告審判長,公訴人、辯護人已經到庭,被告人陸

一、張二已提到候審,法庭準備工作就緒。

審: (敲法錘)現在開庭。傳被告人陸

一、張二到庭。(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陸一的基本情況?

陸:我叫陸一,男,1978年5月19日生,漢族,本市公交公司司機,住本市北京路102號。 審: 被告人張二的基本情況?

張:我叫張二,男,1980年4月6日生,漢族,住本市園西路2號。

審: 被告人陸一,你所描述的個人情況是否屬實?

陸:屬實。

審:被告人張二,你所描述的個人情況是否屬實?

張:屬實。

審:被告人陸

一、張二,起訴書副本有無收到?何時收到?

陸:2001年3月21日收到。

張:2001年3月21日收到。

審: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2條的規定,今天在這里依法公開開庭審理由昆明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陸

一、張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合議庭由審判員李玲、潘文洛組成,由張朋擔任審判長,書記員肖嫻姍擔任法庭記錄;昆明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周艷、唐恒金出庭支持公訴;受被告人陸一委托,大清律師事務所律師仇殊伊出庭為被告人陸一辯護,受被告人張二委托,青云律師事務所律師熊亮亮出庭為被告人張二辯護,受刑事附帶民事被害人的家屬的委托,天天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冬芳出庭為其辯護。

審: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

54、1

59、160條的規定,當事人、辯護人在庭審中享有下列權利:

(1)可以申請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回避;

(2)可以提出證據,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檢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后作最后陳述。

審:上述各項權利,被告人聽清楚了嗎?

陸、張:聽清。

審:被告人陸

一、張二,你是否申請回避?

陸、張:不申請回避。

(一)法庭調查

審:現在開始法庭調查,先由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公:(站起)昆明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 昆檢刑附民訴[20060320]10號

被告人:陸一,男,1978年5月19日生,漢族,本市公交公司司機,住本市北京路102號,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

被告人:張二,男,1980年4月6日生,漢族,住本市園西路2號,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 2001年3月5日,因涉嫌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同年3月9日由本院決定逮捕,次日由昆明市五華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市第一看守所的被告人陸一和張二一案,偵查終結后,移交本院,本院審查后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經依法審查表明:

被告人陸一于2001年3月5日在工作駕駛期間,因與被告人張二發生爭執,被告人張某揮拳毆打正在駕駛的被告人陸一。陸一被打后,置行使中的車輛于不顧,離開駕駛座位,與被告人張二扭打在一起,致使公交車無人控制沖出道路,先當場撞死騎自行車的人,后與出租車相撞,沖毀一段圍墻,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萬元。

上訴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陸

一、張二,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結果發生的間接故意,當場撞死一人,后與出租車相撞,又沖毀一段圍墻,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萬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故意犯罪”。而且這種犯罪行為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故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時,被告人應就此行為所造成的危害結果承擔民事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被告人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并根據被告人的上訴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也應承擔刑事責任。 本院已于2001年3月20日以10號起訴書向貴院提起公訴,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依法予以裁判。

審:被告人,公訴人剛才宣讀的起訴書聽清楚了嗎?

陸、張:聽清。

審:將被告人張二先押出候審。(法警將張二帶出)

審:被告人陸一,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有無意見?

陸:有。我的行為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審:被告人的辯護人對起訴書有何意見?

仇:有。我當事人主觀上是過失,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審:下面由公訴人對被告人進行訊問。

公:被告人陸一,公訴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實再次對你進行訊問,你必須如實回答。聽清楚了嗎?

陸:聽清楚了。

公:被告人陸一,你與張二是否認識?

陸:不認識。我只知道他在2001年3月5日那天在我開的5路公交車上。

公:當天,在你開的5路公交車上發生了什么事?

陸:那天被告人張二上車后始終站在車門的附近,影響了其他乘客的上車,我向他提示,張二就揮拳毆打正在駕車的我,以至最后發生事故。

公:審判長,公訴人對被告人的訊問暫時到此。

審:被告人陸一的辯護人是否需要對其發問?

仇:有的。被告人陸一,當天發生爭執,首先動手的是誰?

陸: 是張二。

仇:有無證據?

陸:有。當時在車上的乘客李四為我作證。

審:請法警帶李四到庭。(法警帶證人)

審:證人李四,今天在法庭上,你對所知道的事實必須如實陳述,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聽清楚了嗎?

李四:知道了,我一定會如實講的。

審:請證人在保證書上簽字。

(由法警將保證書拿到證人席,待簽字后交回審判長)

審:證人,當天司機陸一和乘客張二發生口角后,是誰先動手打人?

李四:是張二先朝司機陸一臉上打了一拳。

審:公訴人對證人所說的有何意見?

公:沒有。

審:張二的辯護人對證人所說的有何意見?

熊:沒有。

審:請證人李四退庭。

陪:被告人陸一,當張二打你后你是在扭打中離開駕駛座位還是先離開座位再與張二扭打? 陸:我不清楚了。

審:法警將被告人陸一帶出法庭候審,將被告人張二帶上法庭。(法警執行)

審:被告人張二的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有無意見?

熊:有。我的當事人只是違反了交通管理法規,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審:下面由公訴人對被告人張某進行訊問。

公:被告人張二,公訴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實再次對你進行訊問,你必須如實回答。聽清楚了嗎?

張:清楚了。

公:被告人張二,你是否在2001年3月5日那天在另一被告陸一開的公交車上? 張:是。

公:張二,當天發生什么事?

張:那天我上車后,由于車內擁擠,我被迫站在車門附近,然后司機陸一對我大發脾氣,認為我影響其他乘客上車,在爭執中,我打了陸一臉部一下,他便不顧行駛中的車輛與我扭打起來,從而導致事故的發生。

公:審判長,公訴人對張二的訊問暫時到此。

審:被告人張二的辯護人,你是否對其進行發問?

熊:有的。張二,當天當你打了司機陸一后,陸一 是什么反應?

張:司機陸一隨即離開駕駛座位,與我扭打起來。

熊:審判長,我的發問暫時到此結束。

審:鑒于公訴人舉證共同涉及兩被告人,現將被告人陸一帶上法庭。(法警執行) 審:現在由公訴人舉證。

公: 這是一份由昆明市五華區公安局出具的現場勘查筆錄。從筆錄上公訴人認為該案不構成交通肇事,而應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傳證據,待有關人員看完后,審判長發問。

審:被告人陸一的辯護人,對此份證據是否有 異議?

仇:對筆錄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對證明的效力提出異議。我的當事人當天和被告人張二扭打的時候,他只是輕信自己還能控制車輛,是由于自己過于自信才導致事故的發生,因而從主觀上講,我當事人的過失的行為。

審:被告人張二的辯護人對上述筆錄有何異議?

熊:對筆錄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對筆錄的證明效力提出異議。首先,我的當事人打了司機陸一以后,司機陸一離開駕駛座位的行為是我當事人不能控制的行為。由此造成的事故,從主觀方面講,我當事人的過失的;其次,我當事人的行為并沒有實施某種危害或足以危害某種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只是違反了交通管理法規。故我方認為,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審:公訴人繼續舉證。

公:這是一份受害人李曉的死亡證明。證明受害人李曉的死亡是由于此次事故所致,還有兩份由昆明市五華區茭菱派出所出具的兩被告人的筆錄。

審:被告人陸一的辯護人對以上三份證據有無異議?

仇:沒有。

審:被告人張二的辯護人對以上三份證據有無異議?

熊:沒有。

審 :公訴人繼續舉證。

公:舉證完畢。

審:被告人陸一的辯護人是否有證據向法庭出示?

仇:沒有。

審:被告人張二的辯護人是否有證據向法庭出示?

熊:沒有。

審 :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開始法庭辯論。首先由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

公: 、、、、(宣讀公訴意見書)、、、

公: 公訴意見暫時發表到此。

審:下面由被告人為自己辯護。首先由被告人陸一自行辯護。

陸:我之所以離開駕駛座位,是因為張二首先動手打我,對于此次事故的發生我主觀上不是故意的

審:下面由被告人張二自行辯護。

張:我承認我是先打了司機陸一一下,但也不至于使司機離開駕駛座位,他的行為不是我所能左右的。

審:下面由陸一的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

仇:{辯護詞}

審:下面由張二的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

熊:(辯護詞)

審:被告人陸一的辯護人是否有新的意見?

仇:{自行發揮}

審:被告人張二的辯護人是否有新的辯護意見?

熊:{自行發揮}

、

、

審:公訴人和辯護人的意見已經充分闡述,法庭也已經記錄在案,現在對附帶民事部分進行調查和辯論。原告代理人說明一下原告人的基本情況。

張冬芳:(起訴書的相關內容)

審:原告代理人你的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及事實和理由。

張冬芳:(起訴書的相關內容)

審:被告人陸一的代理人對此是否有代理意見?

仇:(代理詞)

審:原告代理人對此是否有意見

張冬芳:(自行發揮)

審:被告人張二的代理人對原告方提出的主張有何代理意見?

熊:(代理詞)

張冬芳:(自行發揮)

熊:(自行發揮)

審:原被告雙方已無新的意見,現在請原告代理人做最后的陳述。

張冬芳:、、、、、

審:被告陸一的代理人做最后的陳述。

仇:、、、

審:被告張二的代理人做最后的陳述。

熊:、、

審:雙方對民事部分是否同意調解?有何調解意見?原告?

張冬芳:不調解。

審:被告陸一?

仇:不同意。

審:被告張二?

熊:不同意。

審:現在休庭 5分鐘,待合議庭評議后當庭宣判。

審:(5分鐘 后 。敲法錘)現在繼續開庭,本案經合議庭合議,認為兩被告行為均屬于過失行為,其行為已危害不特定人的生命財產安全,由此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4條第二款和《民法通則》第119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書:全體起立!!

審:(判決書的判決部分)

審:今天是口頭判決,內容詳見判決書。判決書在5日內送達。被告人聽清楚沒有? 張、陸:聽清了。

審:現在閉庭。(敲法錘)

書:全體起立!待審判長審判員退庭后,其他人員再陸續退庭。

第二篇:模擬法庭劇本

審判長:張弘治

審判員:張

龔美娟

書記員:謝偉瑜

警:劉志云

公訴人:楊

侯茂林

被告人:王友良

辯護律師:陳翼虎

人:段美艷

羅潔

聶穎

陳開前

開庭準備

書記員:現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0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解釋》第125條規定,但明公訴人、當事人、律師到庭情況,無一缺席。為了維護法庭紀律,保證庭審的順利進行,現在宣布法庭秩序:

1.到庭的所有人員一律聽從審判長統一指揮,遵循法庭秩序。 2.不準喧嘩、不準鼓掌、不準抽煙、不準隨意走動、不準提問。 3.被法庭問話的人回答問題時,應自動站立,答完自動坐下。 4.未經允許不準錄音、錄像、攝影。 5.自動關閉通訊工具。

6.法警有權制止不遵守法庭秩序的行為,對不聽勸告和制止的強行帶出法庭。 請公訴人、辯護人、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入庭。 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庭。

報告審判長,被告候審室候審,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及有關參與人均到庭,開庭工作準備就緒。

請審判長開庭。

審判長:(點頭,敲錘)請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2條第1款的規定,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公開審理由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李建故意殺人一案,現在開庭,傳被告人李建到庭。(法警帶被告人入庭)

審判:被告人向法庭回答你的姓名。 被告:李建。 審判:有無其他姓名。 被告:沒有。 審判:出生年月。 被告:1990.8.15。 審判:什么民族。 被告:漢族。 審判:文化程度。 被告:大學。 審判:從事何種職業。 被告:無業。

審判:是否有過刑事處罰。 被告:沒有。

審判:是否有過行政處罰。 被告:沒有。

審判:現因什么犯罪被逮捕。 被告:故意殺人。 審判:具體時間。 被告:2013.4.20。

審判: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收到沒有。 被告:收到了。 審判:何時收到。 被告:2013.6.24。

審判: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刑事審判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7條第1款、第3款、第6款,第152條第1款的規定,今天公開開庭審理由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李建故意殺人一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由本院審判員審判弘治擔當審判長,與審判員審判琴、龔美娟組成合議庭,書記員謝偉瑜擔當法庭記錄,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楊倩、侯茂林出庭支持公訴,,并履行法律監督。風云律師事務所黃芬、陳翼虎為被告人李建擔任辯護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2條、第33條、第77條、第155條、第156條、第159條、第160條、第180條、第28條、第29條規定,當事人在訴訟中享有以下權利:

琴:1.被告人除委任辯護人辯護外,有為自己辯護的權利。

2.原被告有提出證據,申請證人到庭,調取新證據,重新鑒定,勘驗的權利。 3.在法庭取證過程中,原告人,被告人經許可有相互發問、辯論的權利。 4.有最后陳述的權利。 5.被害人提出附帶訴訟的權利。 6.法庭記錄有差錯、有申請補正的權利。 7.對審判員、公訴人有申請回避的權利。

8.如不服一審判決,被告人或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有提起上訴的權利,被害人有申請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權利。

審判:被告人李建,以上權利清楚了沒有。 被告:聽清了。 審判:是否申請回避。 被告:不申請回避。 審判:原告是否聽清。 霜:聽清了。 審判:是否申請回避。 霜:不申請回避。

審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45條第1款、第155條,當事人及代理人還應當承擔以下訴訟義務:

龔:1.應依法行使訴訟權利 2.應當如實被告述,回答發問

3.代理人應對自己的主審判或反駁的事實當庭舉證 4.不得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毀滅證據 5.應當依法履行生效的法律義務 審判:被告人李建聽清楚了沒有? 被告:聽清了。

法庭調查

審判:現在開始法庭調查,首先由國家公訴人宣讀刑事起訴書。 倩:好的。

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檢察院起訴書

哈檢刑訴字(2013)第188號 被告人:李建,男,1990年8月15生,漢族,現住哈爾濱市舞水路桔園小區,2013年2月12日因故意殺人被南崗區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4月30日被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F羈押于南崗區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李建故意殺人一案經南崗區公安局偵查終結,移交本院審查起訴。經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李建與馮某為戀人關系,曾聽人傳聞馮某與被害人王強關系曖昧便懷恨在心,打算伺機報復。2013年2月21日晚9點左右,被告人李建在“好再來”夜宵店吃夜宵時,碰巧遇到在隔壁桌上的被害人王強,被告人李建馬上在不遠處的“旺旺”超市購得水果刀一把,立即向被害人王強砍去。被害人王強在被砍12刀之后,面對被告人的窮追不舍,無奈之下欲跨約3.46米寬的河時,不小心掉入河中,被害人王強因不懂水性,在水中掙扎片刻后死去,被告人李建見被害人王強沉入水中驚慌失措棄刀而逃。正在河邊倒垃圾且不懂水性的哈爾濱市舞水路37號宏泰飯店老板陳開前看到這一過程,便當即向南崗區公安局報案。被害人王強的尸體在河流下游被打撈起,經法醫檢驗,被害人王強身上有大小深淺不一的刀痕12處,死亡的主要的原因是溺水。

上述犯罪事實,有被告人供述、物證、勘驗檢查筆錄等證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建對被害人王強懷恨在心,用水果刀追砍被害人王強,砍傷被害人12刀,其意圖是把被害人殺害。見被害人掉落河中,被告人有救被害人的義務,但被告人卻逃離現場。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2條的規定,構成故意殺人罪。

被告人李建的犯罪情節極其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造成的危害極其嚴重。本院為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2條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嚴懲。

此致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檢察院

檢察員:楊倩

侯茂林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 1.證據目錄一份 2.主要證據復印件五份

審判:被告人李建,國家公訴人宣讀的起訴書聽清楚了沒有? 被告:聽清楚了。

審判:被告人李建,原告代理人宣讀的民事訴訟狀聽清楚了沒有? 被告:聽清了。

審判:本法庭現在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法庭調查。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人就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被告述。被告人李建,起訴書起訴你的罪行是否屬實? 被告:我的確于2013.2.21日晚拿著一把水果刀追著死者跑。自從我知道他與馮有關系曖昧之后,的確挺怨恨他的,一直想找個機會好好教訓他一頓,好出了自己心中的這股悶氣。但我從來不曾想過要殺他,現在對于他的死我也感到很痛惜。

審判: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訴人你現在可以詢問被告人了。

侯:好的,謝謝審判長,被告人李建,我現在問你,請你如實回答。你是從什么時候知道你的戀人與死者關系曖昧? 被告:具體時間我記不太清楚了。我2013年一月15日聽說的。 侯:那你在發現后是如何反應的? 被告:我當然很氣憤啊,但我與我對象感情很好,我一直很想珍惜她。所以才沒有挑明了和她講。我希望我妻子有一天能回頭。

侯:那你是不是從那時候起對死者一直懷恨在心? 被告:有一點。

侯: 2013年2月21日,那天晚上,你對被害人做了什么? 被告:我拿刀砍傷了他。 侯:你是拿什么刀砍傷他的? 被告:一把水果刀。

侯:你知不知道水果刀也是可以殺死人? 被告:沒想過,當時只是想教訓他一下。 侯:好,報告審判長,發問完畢。

被告:我看過他們之間發的短信,而且這件事后我對象也親口承認了。 霜:好。報告審判長,發問完畢。

審判:被告人李建的辯護人可以向被告人發問。 虎:好的,謝謝審判長。你的水果刀從哪買的? 被告:一家超市。

虎:為什么買一把小型水果刀而不是買大的呢? 被告:我并不希望殺死他,所以拿了把小的。 虎:你在追砍的過程中,你清楚你所砍的位置嗎? 被告:不是很清楚,背上居多。 虎:你是用水果刀刺還是直接砍的? 被告:砍。

虎:你難道不知道用水果刀殺人,最好是用刺這個動作嗎? 被告:知道,但我并不想殺死他。

虎:那你的意思是如果你想讓死者死的話,你完全有這個能力,只是出于主觀上的考慮,沒有致他死亡的意思,對嗎? 被告:是的。

虎:好的,報告審判長,詢問完畢。

琴:被告李建,我現在問你,請你如實回答。既然你說你只是想教訓一下死者,并不想殺害他。那你為什么又對死者窮追不舍呢?

被告:我當時沒有想這么多,只是想追到他后再好好教訓他一頓。 琴:但是你沒想到他會掉到河里去,是嗎? 被告:是的。

琴:好的,我的發問完畢。 (審判長、審判員交換意見)

舉證質證階段

審判:公訴人現在可以向法庭舉證。

倩:好的,謝謝審判長?,F在申請提交第一份證據,請審判長允許證人段美艷到庭作證。

審判:請證人入庭。

審判:你叫什么名字,什么年齡? 段:我叫段美艷,20歲。 審判:什么職業?

段:現為哈爾濱市人民路37號旺旺超市的經營者。

審判:證人段美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你應當如實向本庭提供證言,如果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任,聽清了嗎?

段:聽清楚了。

審判:現由公訴人向證人發問

倩:你認識本案的被告人嗎,有何關系?

段:我們沒有任何關系,我之所以認識他是因為他曾經到我的經營的旺旺超市買過東西。

倩:買過東西?就認識了? 段:是的,當時情況很特別。他(手指被告)急急忙忙跑進來,問水果刀在哪,然后就拿了一把水果刀,扔了50塊在柜臺上就往外跑了。 倩:你所說的是否屬實?

段:是的,當時,我想叫住他,找錢給他,但沒有叫住。我當時還納悶,他有什么急事。我見他這么急就稍微留了一下心,你們也知道的,干我們這一行,記住顧客的長相一挺在行的。沒想到是用水果刀干殺人的事,早知道我就不賣給他了嘛。

倩:(指著水果刀) 你那晚賣出去的就是這把水果刀嗎? 段:是的。

倩:下面將出示一組哈爾濱市公安局偵查人員在現場找到的物證:(一把帶血的水果刀)及檢驗報告。根據檢查報告顯示,該水果刀上有被告人的指紋。

審判:請執行法警將物證給被告人看,看清楚了嗎?下面將物證交給辯護人看,交給法庭。

審判:被告人及辯護人對公訴人提出的證據有意見嗎? 芬:有。

審判:現由辯護人對公訴人提出的證據進行質證。

芬:謝謝審判長。段美艷,我問你,你確定那把水果刀是你賣給他的? 段:我確定賣了把水果刀給他,但不確定是剛才那把。 芬:在你的超市里還在其它大型的水果刀沒? 段:有。

芬:水果刀是不是都擺放在一起賣的?被告人拿的是大的還是小的? 段:都擺放在一起,他拿的是小型水果刀。 芬:你所說的全都屬實? 段:全都屬實。

芬:好的,報告審判長,我的發問到此為止。 審判:公訴人可以繼續舉證。

侯:審判長,為了證實本案的案發情況需要證人羅潔出庭作證,請傳證人羅潔到庭。 審判:請證人羅潔入庭 。

(羅潔上庭) 審判:你叫什么名字,年齡? 羅:我叫羅潔,28歲。 審判:什么職業?

羅:經營位于哈爾濱市人民路39號的好再來夜宵店。

審判:證人羅潔,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你應當如實向本庭提供證言,如果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任,聽清了嗎?

羅:聽清楚了。

審判:現由公訴人向證人發問

侯:你認識本案被告人李建嗎?與他有何關系?

羅:我和他之間沒有任何特殊關系,他只是曾經在我的夜宵店吃過夜宵而已。 侯:具體什么時間? 羅: 2013.2.21晚上。

侯:事隔現在已經好幾個月了,你為什么還記得這么清楚? 羅:有人在我店里拿刀砍人,我怎么會忘記呢。 侯:你能說得再具體一點嗎?

羅:可以,那天晚上(指著被告)來我店里吃宵夜,吃到一半的時候,就突然急匆匆的跑了出去.可過了會兒他又跑回來了,手上多了一把刀,然后就向在店里吃宵夜的另外一個人砍去。我當時都嚇傻了,所以都沒來得及報警。

侯:你看清楚兇器了嗎? 羅:好像是一把水果刀。 侯:那你認識那個被害人嗎? 羅:不認識,他并不是???。

侯:你能否具體描述一下當時的情況嗎?

羅:被告人匆匆回來手里拿了一把刀,二話沒說就往另外一個人撲去,正面連砍兩刀,被擋下后,見沒得逞,便緊追著砍人。

侯:所說的是否屬實? 羅:屬實。

侯:好的,報告審判長,第二份證據提交完畢 。 審判:被告人及辯護人對公訴人提出的證據有意見嗎? 芬:沒有。

審判:公訴人繼續向法庭舉證。

倩:好的,謝謝審判長。下面我將提交第三份證據。請同意帶證人聶穎上庭。 審判:請證人入庭。 (證人聶穎入庭) 審判:你的名字,年齡? 聶:我叫聶穎,20歲。 審判:什么職業? 聶:現就讀于哈爾濱大學

審判:證人聶穎,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你應當如實向本庭提供證言,如果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任,聽清了嗎?

聶:聽清楚了。

審判:現由公訴人向證人發問

倩:證人聶穎,你認識被告人嗎?

(指著被告) 聶:不認識。

倩:那你還記得幾個月前你向哈爾濱市公安分局報案一事嗎? 聶:記得。

倩:你能具體的說說當時的情況嗎?

聶:好的,那天晚上我突然看到有人拿著刀正追著另一個人跑。我看到他手上有刀且地上有血跡,覺得事情不妙,于是打電話向南崗區公安分局報案。

倩:你還記得當時具體在什么位置嗎? 聶:在人民路。

倩:審判長,下面我將呈上最后一份物證。這份物證將充分證明被告在有惡意報復的犯意后實施了殺人行為。各位,我手持的這一份是死者的尸檢報告。報告上說明死者被砍多達12刀。刀痕的深度和長度不一,并且有一刀傷及肩胛骨。因此死者落水后的自救行為受到限制,生命危險系數變大,最終溺水死亡。報告審判長,公訴方證據提交完畢。

審判:被告人及辯護律師對公訴人提交的證據有無異議? 虎:沒有。

審判:被告人李建以及辯護人,有無證據提供? 虎:有。

審判:辯護人現在向法庭舉證

虎:好的,謝謝審判長?,F在申請提交第一份證據。請審判長允許證人陳開前到庭作證。

審判:證人到庭。

(證人被告開前到庭) 審判:向法庭回答你的身份。

被告:我叫陳開前。漢族,哈爾濱市人?,F為哈爾濱市舞水路37號宏泰飯店老板。 審判:證人陳開前,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你應當如實向本庭提供證言,如果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任,聽清了嗎?

被告:聽清楚了。

審判:現由辯護人向證人發問

虎:你還記得2013年4月21日晚上發生的事嗎?

被告:喔,記得。那天晚上我剛到河邊去倒垃圾的時候,發現有一個人拿著刀追著另外一個人到河邊,被追的人沖刺想跨過河。也不知道是天色太暗了還河太寬了的緣故,他沒有跨過去,反倒掉河里去了。拿著刀追他的人好像被嚇到了,把刀丟了就跑了。我看情況不對就馬上向鶴城公安分局報了警。

虎:你是否發現一個人掉下河的時候,追他的人離他還存在一斷距離? 被告:是的,大約有三米吧。 虎:你以上說的都是屬實? 被告:全都屬實。

虎:報告審判長,第一份證據提交完畢。下面繼續舉證。

芬:下面向法庭提交的第二份證據是書證。這是目擊證人陳開前在向南崗區公安分局報案后,南崗區公安分局做的現場勘驗報告。根據報告上顯示的內容,可以了解到在死者掉下去的河邊,明顯有腳滑過的痕跡。足以證明死者掉下水是因為自己失足掉下去的。且報告顯示,死者身上有12處刀,均為砍傷,這不是致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報告指出死者氣管內吸入大量水分,引起呼吸道關閉,肺部積水,血液缺氧為溺水而亡。請審判長及審判員查明事實。

(法警把書證及報告交給審判長) (審判長和審判員商量)

審判:下面由辯護人繼續向法院舉證。

芬:下面向法院提交的第三份證據是死者的尸檢報告。這是在發現死者的尸體后,法醫作的尸檢報告。根據報告上的顯示,死者12處都為刀傷,但都不足以致命,死者的死因是呼吸道肺部積水,血液缺氧溺水而亡。而不是我方當事人的傷害行為。所以,死者的死亡并非我方當事人所致。還請審判長和審判員公正查處,還我方當事人一個公道。

審判:(法警把書證交給審判長,待其看后,再把尸檢報告交給公訴人)關于案件事實,本院自會查明。

芬:報告審判長,舉證完畢。

審判:以上公訴人、原告及代理人、辯護人提供的證據,經法院質證,來源合法,內容真實,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庭審調查結束,法庭辯論開始,首先由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

法庭辯論階段

侯:審判長、審判員,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依法公開審理由我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李建故意殺人一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3條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15條之規定,由本院院長指派,我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庭參加今天的庭審,對該案的公開審理支持公訴,并履行法律監督職責。關于本案的基本事實,本院起訴書已做了表述,并在剛才的法庭調查中,通過詢問被告人,調查證人證詞,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下面,我就本案發表以下公訴意見,請合議庭在評議本案以及對被告人定罪量刑時予以參考,并采納。本院以為被告人李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對死者的生命權造成了侵害,嚴重影響了死者家屬的正常生活,給社會造成了不良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規定依法對被告人李建定罪量刑。請審判長、審判員給被告一個公正的判決。謝謝!

審判:下面辯護人展開辯護。

虎:被告人的辯護由本辯護人代為展開 。

辯護詞

審判長,審判員:

冰城律師事務所受被告人家屬的委托,指派我出庭為其辯護,辯護人對受害人因不慎遇難身亡表示哀悼,并向他的家屬表示慰問。接受本案后,通過查閱案卷、會見被告人,認真聽取其陳述與辯解,對本案案情有了較為詳細的了解。結合剛才的法庭審理,根據事實和法律,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一、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李建不構成故意殺人罪而應為故意傷害。

(1)故意殺人罪從意識因素上看,希望即積極追求危害結果的發生。在這種心理支配下,行為人就會想方設法,克服困難,創造條件,排除障礙,積極的甚至頑強地實現犯罪目的,造成犯罪結果。在本案中,在晚上吃夜霄的時候巧遇審判強便到超市買一水果刀,在晚上9點左右,在吃夜霄的地方,也就是鬧市,選擇這個時間追殺審判強顯然是不符合常理的,不構成被告人的故意殺人的主觀故意。

(2)本案中,被告人并非明確追求具體后果,而是在瞬間的情緒沖動下實施危害行為,據被告人陳述當時是氣憤,是為了出口氣。這個也是較符合情理的。是人都有七情六欲的,而非圣人。于是被告人在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的情況下,實施了沒有明確的認識和追求的危害行為,符合故意傷害的主觀故意。

(3)從時間上來看,被告人發現被害人與其戀人的關系后有一段時間間隔,在這足夠長的時間里,被告人完全有能力實施不法行為,然而被告人沒有,只是在一次巧遇到被害人時,被告人本著一顆較為理智的心態實施了對審判強的傷害而非殺人的行為。

(4)我方當事人沒有在客觀上實施殺人的行為。從被害人的身處刀傷看,身中12刀,被告真有狠心殺人的話,定會刀刀向其要害,且會用刺這個動作。況且導致被害人死亡的是因不懂水性,溺水而亡。據尸檢報告顯示,死者的死因是肺部進水,血液缺氧,溺水而亡,而非刀傷而致,所以被告人理應成立故意傷害而非故意殺人。

(5)被害人也有自己的過失,過于自信,相信自己能跨過寬達3.46m的河,而忽視了潛在危險的存在,和自己不懂水性的事實,以致于腳一滑不慎落水,導致悲劇的發生。

二、關于被告人具有從輕及減輕處罰的情節。

(1) 被告人本次系為初犯,歸案后,認罪態度好,說明被告人真誠悔罪且此案對社會無重大影響,具有酌定從輕的情節。

(2) 就受害人審判強傷害的賠償問題,被告人李建家屬在經濟較為困難的情況下仍然積極的與審判強的家屬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初步的共識。請合議庭予以考慮,對被告人李建酌情從輕處罰。

冰城律師事務所 陳翼虎

黃芬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審判:現在由控辯雙方辯論。

倩:試想一下,如果被告人沒有想殺被害人的故意,他就不會一直窮追不舍,致使被害人選擇跨過河來逃避他的追殺,最后溺水死亡。被害人落水之后,被告人放棄了履行救被害人的義務,選擇逃跑,在明知會導致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后,還是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這就構成故意殺人的主觀意識。

芬:我方當事人沒有殺人的故意,在殺人環境不成立的條件下,我方當事人追砍被害者只是為了出口氣,于情于理,也是可以理解的。我方當事人在追至河邊見被害人掉入河里掙扎的時候,當時嚇了一大跳,顯然是沒有追求殺人結果的發生。我方當事人初次面對這種情況加上自己也不會游泳,不知所措,六神無主,才有了棄刀而逃的行為。

侯:從被害者身中12刀看來,被告人李建顯然是有把被害人致之死地而后快的主觀意識。并且有1處傷及被害人的肩胛骨,正是這一傷及被害人肩胛骨的一刀,導致被害人落水后的自救行為受到限制,生命危險系數變大。

虎:我方當事人應成立故意傷害而非故意殺人。首先,我方當事人在選擇用來傷害的工具上來看,是選擇了擺放在一起眾多水果刀里的其中的一把小型水果刀,當你要確認在殺人時候,你會選擇小水果刀嗎?你不會,你會選擇用水果刀砍人?你也不會。你會用水果刀刺殺人,盡管被害人身上有12處刀傷且其中2處位于要害附近,但深度較淺,還不構成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我方當事人在追砍過程中,本著出口惡氣的心理,并非有意砍死被害者,從而避其要害,但是在追砍過程中,是很難把握這個度的,才會導致了1處刀傷及肩胛骨,但這并不是我方當事人所追求的結果。

倩:被告人李建得知其妻與被害人有不正當的關系后,一直懷恨在心,在夜宵店巧遇到被害人時,想把心中的怒火發泄出來,從主動買刀,砍傷被害人12處,到窮追不舍達1300m至河邊,直致被害人掉入河中,并放任其死亡結果的發生。符合了故意殺人的主客觀要件,成立故意殺人,因此請求法院依法從重處罰。

芬:我方當事人,確實在得知其妻有不正當行為的時候是很憤氣。但這已經是好幾個月前的事情了。如果我方當事人真有心殺人的話,便會在此段時間內積極的采取行動。但我方當事人卻沒有。

侯:沒有,并不證明其沒有殺人的動機,從本案的事實的來看,被告人主動買刀,砍傷被害人12處,到窮追不舍達1300m至河邊,直致被害人掉入河中,并放任其死亡結果的發生。此種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2條故意殺人的規定,成立故意殺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從重處罰。

虎:首先,我懇請公訴人不要把這種主觀臆斷的方式帶入本案中來,把被告李建看成殘忍的殺人兇手,從而影響本案公正、公平、合理的審判。其次被害人也有自己的過失,過于的相信自己,而忽略了在他面前的寬達3.46米的河,以致腳一滑,導致悲劇的發生。(坐下)

審判:本合議庭對于控辯雙方所爭議的事實已經清楚,法庭辯論結束。公訴人還有異議嗎?

倩:沒有

審判:辯護人還有異議嗎? 芬:沒有

被告人作最后被告述

審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之規定,下面由被告人作最后被告述。

被告:審判長,審判員,我承認我是拿著刀追著死者跑,但我不承認我殺死了他,因為我拿著刀追著他跑是因為一時的氣憤,并不想殺害他,只是我也沒有想到他會掉到河里淹死。這是我未能預料到的,也是我不可能預料得到的。對于他的死,我也感到很難過。我也知道我有錯,畢竟是我拿著刀追著他跑,所以,我愿意盡我最大的能力給死者家屬以財產上的補償,以彌補我的過錯,我也希望能夠得到他們的諒解,希望審判長,審判員能給我一個改過的機會,希望審判長、審判員給我一個機會。

審判:現在休庭十分鐘,合議庭進行合議。 (片刻過去)

宣判

謝: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庭。(審判人員入庭后) 審判:請坐下。

審判: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F在繼續開庭。

審判: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檢察院于2013.6.24以[2013]南崗區檢刑訴字第(188)號起訴被告人李建犯故意殺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訴,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并進行了審理.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倩、侯茂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建及其辯護人,現已審理終結。

起訴書指控:2013.2.21被告人李建拿著刀追著死者跑,導致死者的溺水身亡,向法院移送了證人,建議我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2條,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被告人李建提出的并非出于自己本意、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的行為不屬于故意殺人,而應為故意傷害。附帶民事訴訟原告要求被告賠償人身損害25.7307萬元,并提供了書證。審理查明,2013.2.21晚9點左右,被告人李建在“好再來”夜宵店碰到死者,便在“旺旺”超市購水果刀一把,造成死者身上多處刀傷,接著追著死者到河邊,死者逃避追趕,過河不幸落水身亡。以上事實有報案筆錄,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鑒定結論。以上證據經法庭查證核實,可作為定案依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建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并致被害人死亡,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且被害人主觀上存在過錯,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建犯故意傷害罪,判決有期徒刑六年零五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被告人李建向死者家屬賠償19.0335萬元,限判決生效后六個月付清。

本判決為口頭判決,判決書將在五日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遞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被告人你聽清楚了嗎?

被告:聽清了。 (被告人被帶出)

審判: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刑事審判庭到此結束。 謝:現在請訴訟參與人員在庭審記錄上簽字。

(眾人簽字) 審判:退庭。

(敲響法槌)

哈爾濱市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2013>哈刑初字第205號

公訴機關: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檢察院。

辯護人:冰城律師事務所

黃芬律師

被告翼虎律師

被告人:李建,男,1990年8月15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程度,現住哈爾濱市舞水路桔園小區B棟305號。因本案于2013年2月15日被哈爾濱市公安分局拘留。先羈押于南崗區公安局看守所。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檢察院以懷檢刑訴[2013]第18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建犯故意殺人罪,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據組成合議庭,公開審理了本案。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院楊倩,侯茂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建到庭參加了訴訟?,F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3年2月21日晚9時許,被告人李建在“好又來”夜宵店與死者審判強發生沖突,后來又在“旺旺”超市購水果刀一把,造成死者身上多處刀傷,接著追死者至河邊,死者審判強為逃避追趕過河并不懼落水身亡。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告人李建的供述,超市老板段美艷,夜宵店老板羅潔,路人聶穎,目擊證人陳開前的證言,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另外,根據死者審判強的尸檢報告,被告人的死因為溺水,故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殺人罪,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建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并致被害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為初犯,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或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建犯故意傷害罪,判決有期徒刑六年零五個月。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實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8日起至2020年12月1日止)

另外,被告人李建向死者家屬賠償19033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長:王弘治

審判員:王琴 龔美娟 2013 年11月18日 書記員:謝偉瑜

第三篇:模擬法庭劇本

模擬法庭案例: 杜培武殺妻案劇本

角色:

1、書記員:高文洋;

2、審判長:趙廣瑞:;

3、人民陪審員:洪磊、許天罡;

4、被告人:石廣林;

5、辯護人:穆人才王巖;

6、公訴人一名:劉連清;

7、醫生:李偉;8警官:馬海強、 劉強

9、

(書記員先查點當事人及其訴訟參加人到庭情況并請入席)

書記員:下面宣讀法庭紀律

1、未以許可,不得記錄、錄音、錄像和攝影;

2、不得隨意走動和進入審判區;

3、不得鼓掌、喧嘩、哄鬧和實施其他妨害審判活動的行為;

書記員:全體起立,請審判長、人民陪審員入庭。

書記員:報告審判長,庭前準備工作已經就緒,被告人已在羈押室等候庭審,其他訴訟參與人均已到庭,報告完畢。

書記員:開庭,請起立!

(法官入席,坐下,所有人坐下)

控方:被告杜培武被控于1998年4月20日于路南駕駛到昆的牌號為云OA0455的微型車上殺害其妻子王小芬和另一名男子王磊,因此被控故意殺人罪。法官大人,我想傳召警方的尉警官。

控方:尉警官,請你復述一下警方拘捕被告的經過.。

尉警官:好的,在98年4月22日,也就是案發的第三天,我們接到報案,說圓通北路停著一輛天藍色的微型車,車內發現兩具尸體,接報后,刑警和技術人員立刻趕赴現場,發現兩具尸體一男一女都是中彈身亡,后來根據知情人的辨認,確認男死者叫王磊,女死者叫王小芬正是被告的妻子,經警方鑒定,兩名死者在死前發生過性行為,所以初步認定此案屬于情殺。從被告的工作單位,也就是戒毒所,了解到案發當晚被告并不值班,卻主動留下值班,也無人可以證明在案發這段時間被告的去向,所以我們把被告列為嫌疑人??胤剑汉髞砟銈冇袥]有找到其他什么證據?

尉警官:有,后來我們發現被告的制服袖口處有射擊殘留物。同時我們還發現被告身穿的一件警用襯衣的衣領上有細小的泥土,經過鑒定,這與案發車廂踏板上泥土所含的元素相同,于是警方正式拘捕了被告,而被告也已經認罪。

控方:謝謝,法官大人我沒有問題了。(控方律師坐)

法官:辨方律師。

辨方律師:尉警官,你干警察幾年了?

尉警官:6年

辨方律師:你的職務呢?

尉警官:普通警員

辨方律師:那你算一個經驗豐富的普通刑警,請問你有沒有強烈的升職愿望?

尉警官:這有什么問題?

辨方律師:你們警方是不是把警銜的提升,職務的升遷,獎金的發放什么的,緊密地和你們的破案聯系起來?

尉警官:是的,立功受獎,這又有什么問題?

辨方律師:為了升遷,你會不會為了破案而不擇手段?

控方:反對辨方律師的問題與本案無關。

法官:辨方,請你立刻入正題。

辨方:OK …你們是說被告有殺人的動機,又沒有時間證人證明當時他不在案發現場,你們就拘捕了他,后來他也承認了,但兇器,也就是那把殺人的槍,你們找到了嗎?尉警官:沒有

辨方:既然被告已經認罪,他有必要隱匿一把槍嗎?

尉警官::但這不排除槍被人撿到,私藏起來了。

辨方:我沒問題了。

控方:我想傳召警方的鑒定人,李警官。

(鑒定人上,坐)

控方::李警官,請你向陪審團介紹一下鑒定的結果。

鑒定人:我們在案發現場的油門踏板上發現有泥土,經警方鑒定與被告杜培武身上的泥土為同一類,由此可知,被告杜培武曾到過案發現場。

辨方上:作為嗅源的是油門踏板上的泥土嗎?

鑒定人:是的。

辨方:但是。。。。。。。法官大人,各位陪審員,請看一下面前的這份材料,在警方的這份《現場勘查筆錄》和《現場照片》中并沒有提及油門踏板上有泥土。

辨方:既然油門踏板上的泥土純屬子虛烏有,何來嗅源呢?那么警方的警犬鑒定當然就不足為信了。

(警下,被上,坐)

法官大人,我的當事人要求出庭作證!

辨方:在詢問筆錄上,你已經承認殺害了死者。你現在為什么又矢口否認?

被告:我被拘留后,警方日夜審訊,不但不能睡覺,還被反銬在防盜門上,甚至遭受吊打,這種日子持續了16天。

辨方:也就說,你被刑訊逼供,你不是在真實的意愿下認罪的,對嗎?

被告:那真的是生不如死,(激動)我很愛我的妻子,我怎么會殺她,我根本沒有殺人!。法官:被告,請你注意你的情緒!

辨方:你說你遭到吊打,那你應該是身負重傷,能不能給陪審團看看你身上的傷?被告:傷口已經愈合,不過我負傷時被拍了照片。

辨方:法官大人,當被告方面向警方索要這些照片時,他們的回答是“找不到了”。毫無疑問,這些照片已經不可能呈上堂來。警方能夠刑訊逼供,難道會在乎銷毀證據嗎?

辨方:杜,現在的證據對你很不利啊!當晚你并不值班,你為什么留下來值班?被告:我是為了復習功課,準備考試才留在所里的。

辨方:你能告訴陪審團,你身上的射擊殘留物怎么來的?

被告:我不知道,可能是上次參加單位的射擊訓練留下來的。

辨方:法官大人,這是我的當事人參加戒毒所射擊訓練的記錄。

(書記員傳給陪審團)

控方上:被告,請問你和亡妻的感情怎么樣?

被告:我們戀愛結婚,感情很好。

控:(冷笑),很好?你的妻子和另一名死者有過性行為,這是進過鑒定的,(面對觀眾),他的妻子有外遇,他還說很好。(冷笑)法官大人,警方在被告的住宅中發現王某的病歷本上有人工流產的記錄。(傳給陪審團)一個人讓他妻子做人工流產,他的妻子有外遇,丈夫讓自己的妻子做人工流產這樣的感情能說很好?(下)

辨方(上):為了解開控方給陪審團帶來的疑惑,我想傳召我的一位證人。

(醫生上)

書記員:請把手放在圣經上,你發誓只說實話,絕無虛假。

醫生:我發誓

書記:請坐

辨方:給杜的妻子做手術的是你嗎?

醫生:是的

辨方:她一個人去,還是兩個人一起去的?

醫生:兩個人都來了

辨方:當時,杜的妻子像不像懷了別人的孩子?所以才做手術。

醫生:不像,當時杜還盡心盡力的照顧了她

辨方:如果說,杜很愛她的妻子,你相信嗎?

醫生:相信。我工作這么多年,陪妻子一起來的人很少

辨方:那你更不信她的妻子是有了外遇才懷上孩子的,對嗎?

醫生:當然!當時杜好像很對不起她妻子的樣子,表現得很愧疚。

辨方:謝謝

法官:控方

控方:控方沒有其它問題

法官:既然控辯雙方都沒有問題再問了,那就請控辨雙方作結案陳詞。

控方:法官大人,各位陪審員,縱觀整件案子,被告的妻子,也就是死者,有外遇證據確鑿,而案發當晚被告行為古怪,主動值班也是事實,同時還有泥土,射擊殘留物等證據,真相已經大白,對于辨方提出的疑點和某些證據的疏漏問題不足以使這些證據遭到質疑。究竟真相如何?就要交給各位陪審員作出公正的判決,將兇手繩之以法。

辨方:法官大人,各位陪審員,首先,這個案子根本不該上法庭,因為控方的一切證據經不起被告方面的詳細盤詰,控方的主要證據不過是那點細小的、莫名其妙的泥土以及被告的認罪狀。而那張認罪狀是在警方邪惡的刑訊下制造出來的。而其它微小地證據更加無法證明我的當事人被控告的罪名,這里我不想一一列舉。杜已經在度過一段漫長的失去自由的生活,一段痛苦的經歷。對死者的同情是應該的,但不可無限延伸,更不可剝奪一個活生生的無辜生命,我相信陪審員不會被一些假相迷惑,相信各位也能夠洞察其中的蹊蹺,杜是一個誠懇受尊重的好人,我有信心陪審團能以客觀的態度來回顧你們所聽到的證詞,作出最后的判決。讓他回家吧!回到工作崗位,繼續他的考試,繼續他的生活!

法官:聽過控辨雙方的結案陳詞,本席提醒各位,考慮到判斷被告有罪或無罪的關鍵是究竟又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被告犯了謀殺罪。認為證據足夠而可信就判被告有罪,認為證據不足而又有懷疑,基于疑點利益歸于被告的司法精神,就要判被告無罪,因為這是謀殺案,必須有6比0才可以通過,現在請陪審團退庭商議,暫時休庭。

(法官起來,全體起)

三分鐘后,法官:請問陪審團的商議是否有了結果?

團長:是的

法官:被告,請起立面向陪審團。(對陪審團說)請宣讀裁決

團長:本案被告杜被控謀殺,經陪審團6對0通過,被告罪名不成立!

法官:本席宣判,被告謀殺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

第四篇:模擬法庭劇本文檔

模擬小法庭劇本——校園偷竊

臨澤三中八年級1班

人員角色分配:

審判長

審判員甲

審判員乙

書記員

公訴人

法警

被告人

被告辯護律師

原告

原告律師

到庭群眾

[書記員]:

原告及其代理人是否到庭,被告及其代理人是否到庭,現在宣布法庭紀律:

1、請關閉各類通訊工具、不準錄音、錄像、攝影。

2、不準鼓掌、吵鬧和實施其他妨害審判活動的行為;

3、未經審判員許可,不準發言,提問;

4、對哄鬧、沖擊法庭、侮辱、毆打審判人員等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

[書記員]:請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和審判員入庭。 (審判長、審判員依次就座。)

[審判長]:大家請坐。

[書記員]法庭準備工作就緒,請指示開庭。

審1:臨澤三中八年級1班班模擬法庭刑事審判庭現在開庭。傳被告人XX到庭。(法警帶被告人XX到被告席。)

審:你叫什么名字?出生年月?: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家庭住址?被:XX。97年9月21日出生 。漢。臨澤三中八年級1班學生。 審:以前有無受過法律處分?

被:沒有。

審:這次何時被刑事拘留?

被:十月十日。

審:何時被逮捕?

被:十月三十日。

審:臨澤三中八年級1班檢察院起訴書是否收到?

被:收到。

審:何時收到?

被:十天前。

審:臨澤三中八年級少年法庭現在在這里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臨澤三中八年級1班XX偷竊一案。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告人在庭審中享有以下權利:

1.如果上述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影響公正的,可以請求換人。

2. 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

審:現在開始法庭調查。首先,由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公訴人:(站)

臨澤三中八年級1班檢察院起訴書

被告人XX,男,1997年9月21日出生,漢族,在臨澤三中八年級1班,新華人。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XX伙同其他班學生張某(已另案處理),于2008年10月8日下午5時許在校園內,趁原告 XX不注意,將其放在地上的書包偷出,偷得派克牌鋼筆一支和人民幣現金50元后,將書包扔到三樓廁所內,攜贓物逃離。案發后,公安機關從被告人XX處,已追繳現金50元和鋼筆(均暫存本院)。

以上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XX伙同他人,采用偷盜手段,竊取他人財物,已構成盜竊罪。為嚴肅法紀,維護公民合法的財產權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懲處。

審:本庭現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調查。

審:被告人XX,剛才公訴人宣讀的起訴書你聽明白了沒有?

答:聽明白了。

審:是否修改陳述?

答:不修改。

公:你是什么時間到學校的?

被:大概4點50分。

公:來干什么?

被 :玩。

公:到校后怎么想起來去偷錢?

被:因為看到地上的書包旁邊沒有人,只是想看看里面有什么東西,并沒想要偷。 公:誰想起去把書包里的錢和鋼筆拿走的?

被:我。

公:偷走后打算干什么?

被:沒想好。

公:那張三(同伙)呢?

被:他在旁邊看著是否有人來。

公:你們偷到了什么?

被:現金50元和一支鋼筆。

公:誰拿錢物的?

被:我。

公:訊問完畢。

審:辯護人你是否需要向被告人發問?(審判長向被告辯護律師問道。)

辯:有。

審:辯護人,你現在可以向被告訊問了。

辨:你是否平時放學后按時回家?

被:是的。

辨:你以前有沒有私自拿過別人東西的行為?

被:從來沒有。

辨:你平時學習成績如何?

被:平均成績B+。

辨:你經常去網吧玩嗎?

被:從來沒有。

辨:訊問完畢。

審:原、被告雙方有補充訊問、發問的可以申請。

原、被:沒有。

審:下面由公訴人向法庭舉證。

公:公訴人請法庭傳證人XXX到庭。

審:本庭準許傳證人XXX到庭。(法警帶證人到證人席。)

審:你叫什么名字?

證:XXX。

審:年齡?

證:14歲。

審:班級?

證:八年級3班。

審:根據法律規定證人應當如實提供證言,有意作偽證者或者隱匿罪證要承擔法律責任,證人XXX你能否保證如實作證?

證:能。

審:證人請在保證書上簽字。(陪審員一拿出保證書讓證人簽字。)

審:公訴人你現在可以向證人發問。

公:你能否把當時的情況再陳述一遍。

證:

2012年10月8日下午5點20分左右,我在校園玩,看見兩個人身上都背著書包,卻突然從地上抓其另一個書包飛快地跑向教學樓。我一直跟他們到了三樓廁所,躲在一旁,看見他們把書包里的東西都倒在地上,拿了一支筆和一張錢就跑了。 公:你當時看到的兩個人,有沒有在現場?

證:有。就是他。(證人手指向被告人。)

公:發問完畢。

審:被告人,你對證人的證言有無異議?

被:沒有。

審:證人XXX退庭。

審:公訴人可以繼續舉證。

公:現在宣讀原告證言:(原告宣讀)

證 人 證 言

2008年10月8日下午5點左右,我在快樂園地玩,準備離開時,才發現我的書包不見了。我馬上報告了政教處,經政教處的搜查,在三樓廁所內發現了散落一地的書,經我一清點,發現丟了一只派克鋼筆和準備叫雜志費的50元錢。

原告人: XXX

2012年11月20日

審:被告人對證人證言有何異議?

被:沒有。

審:辯護人對證人證言有何異議?

辯:沒有.

審:公訴人繼續向法庭舉證。

公:現在向法庭提交追繳的物品:(由法警出示封閉在塑料袋內的派克鋼筆和50元人民幣。)

審:被告人、辯護人對該物證有何異議?

被、辯:沒有。

審:公訴人有無其他證據提交法庭?

公:舉證完畢。

審:被告人有無證據提交法庭?

被:沒有。

審:辯護人你有無證據要提交法庭?

辯:沒有。

審: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開始法庭辯論,首先由公訴人發言。

公:

作為公訴人,就XX偷竊一案提起公訴,本案證據確鑿,案情清晰。被告人還很年輕,理應通過自己的辛勤勞動,獲得幸福美好的生活,但被告人企圖不勞而獲,走上犯罪道路。為教育犯人,為嚴肅法紀,請求法庭對被告人予以嚴懲。最后要求陪審團給以被告人處罰40小時社區公益服務,并打掃本班教室衛生兩周。

被辯:

尊敬的審判長、人民陪審員,我們是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根據《刑事訴訟法》、《律師法》的規定,接受XX的委托,擔任他的辯護律師,為其辯護。開庭前,本辯護人通過與被告人的見面,基本了解案情,剛才又聽了法庭對案件的調查,對案情有了進一步的認識。首先,對于公訴人提出的證據沒有異議,但我有幾點需要澄清。 第一,我的當事人在學校,他的表現一向良好,學習成績比較優異;二,他從來沒有偷竊的行為;第三,他誠實善良,孝順父母,從來不去網吧;第四,他曾因拾金不昧受到過學校嘉獎。第五,我的當事人目前只是小學生,所受的法制紀律教育還比較少,法制觀念比較淡薄。但我并不是說不懂法就不要受到法律制裁。但是如果他懂法,結果可能不是這樣。我的當事人在被抓后在公安機關交待態度良好,且無犯罪前科。請法庭基于以上各點考慮,給予從輕量刑。

原辨:被告人律師的意思是不是說,不懂得法律,就不應該給以法律制裁。

被辯:當然不是這個意思,但法律不外乎人情,我請求法庭在量刑時能考慮到這一點。 原辨:

我們的確對被告人懷有深切的同情,但是同情不能代替法律,相反我們認為只有對被告人予以嚴懲,才能真正教育被告人,才能真正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偷竊行為在青少年中時有發生,虛榮心、貪小便宜、社會不良影響、家庭管教不嚴都會使他們沾染上不良惡習,如不及時予以教育糾正,會使他們走上犯罪的道路。如果這次不對被告加以嚴懲,那么,將會有更多的韓流(被告名字)出現!

被辨:

處理學生偷竊事件,不能簡單草率,要善于分析,采取妥善辦法解決。對有偷竊行為的學生,應從思想教育入手,循循善誘,因勢利導,使其認識到所犯錯誤的嚴重性和危害性,給予改錯的機會,自我糾正。只要其主動退贓,都應給予從輕量刑。 原辨:校園中的偷竊問題日趨嚴重,呈上升趨勢,這不能不引起我們的重視,偷竊行為危害青少年,危害家庭社會,如不及時發現制止,今日校園中的小偷就可能成為明日社會上的大盜!

被辨:

原告律師說得很對。但是,關鍵是偷竊事件發生后,我們采取什么樣的態度處理這個問題至關重要!如上面這個案例,設想案件發生以后,如果我們簡單省事,那么

結果是當事人就會因觸犯法律而被校方開除,那么這個同學就可能被推向社會,淪為社會青年而無法繼續讀書。所以我們應該采取一種“攻心”的處理方法,動之以情,曉之以理,使品德不良的同學心靈上受到震撼,感到內疚,主動退出贓物,交還失主。這樣,就給了他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讓他從這件事中吸取教訓,使他繼續完成學業,以后一樣會成為國家的棟梁之才。

原辨:(沉默,無語)

審:(問原辨)辯護人有無新的辯解?

原辨:沒有。

審:

法庭辯論終結。被告人,你現在可以就本案的事實、證據、罪行有無及輕重,對犯罪的認識及對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作簡要的發言。

被:我當時只是想去玩,并不是打算去偷東西的。后來發現地上有個書包比較漂亮,出于好奇,才走過去看看。這時,(同伙)張三說干脆把書包拿走。我根本沒有意識到自己的行為會給他人造成危害。我請求要求法庭從輕處罰。(可以發揮) 審:現在休庭,待合議庭進行評議后當庭宣判。

(審判長左右分別跟兩個陪審員商議一會兒)

審:現在繼續開庭?,F在進行宣判:

本院認為,被告人XX偷竊他人財物,已構成偷竊罪。被告人XX犯偷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本案中的被告人畢竟還是未成年人,思想幼稚單純,有時受虛榮心或利益驅動,難免會有貪心,貪小便宜的想法,但只要我們教育方法得當,是可以挽救的。鑒于被告人XX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故本院對被告人予以酌定從輕處罰。判決如下:

[書記員] :請全體起立。(站)

審:

一、被告人XX犯偷竊罪,判罰30小時社區公益服務,并打掃本班教室衛生一周,當庭退還偷竊物品。

二、今天系口頭宣判,在閉庭后5日內送達判決書。如不服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臨澤三中八年級中級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第五篇:模擬法庭(偷竊劇本)

模擬小法庭劇本--校園偷竊

[書記員]:公訴人是否到庭,被告及辯護人是否到庭,現在宣布法庭紀律:

1、請關閉各類通訊工具、不準錄音、錄像、攝影。

2、不準鼓掌、吵鬧和實施其他妨害審判活動的行為;

3 、未經審判員許可,不準發言,提問;

4、對哄鬧、沖擊法庭、侮辱、毆打審判人員等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

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

[書記員]:請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和審判員入庭。 (審判長、審判員依次就座。) [審判長]:大家請坐。

[書記員]法庭準備工作就緒,請指示開庭。

審判長:北京師范大學克拉瑪依附屬學校西月潭校區模擬法庭刑事審判庭現在開

庭。傳被告人劉闖到庭。(法警帶被告人劉闖到被告席。) 審判長::你叫什么名字?出生年月?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家庭住址?

被告:劉闖。2000年2月21日 。漢。新疆克拉瑪依市。在讀初中二年級。天和小區48棟14號。

審判長:以前有無受過法律處分?

被告:沒有。

審判長:這次何時被刑事拘留? 被告:三月20日。 審判長:何時被逮捕?

被告:三月30日。

審判長:克拉瑪依市北京師范大學克拉瑪依附屬學校檢察院起訴書是否收到? 被告:收到。

審判長:何時收到? 被告:十天前。 審判長:克拉瑪依市北京師范大學克拉瑪依附屬學校西月潭校區少年法庭現在在

這里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北京師范大學克拉瑪依附屬學校西月潭校區劉闖

偷竊一案。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告人在庭審中享有以下權利:

1.如果上述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影響公正的,可以請求換人。

2. 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

審判長:現在開始法庭調查。首先,由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公訴人:(站)

北京師范大學克拉瑪依附屬學校西月潭校區檢察院起訴書

被告人劉闖,男,2000年2月21日出生,漢族,在讀北京師范大學克拉瑪依附屬學校西月潭校區六年級,新疆克拉瑪依人。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劉闖伙同同班學生張城(已另案處理),于2014年3月17日下午1時許在天和小區商店,趁原告商店老板李偉在柜臺后取貨時,將其未關緊的收銀抽屜打開,偷人民幣現金289元后,攜贓物逃離。以上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闖伙同他人,采用偷盜手段,竊取他人財物,已構成盜竊罪。為嚴肅法紀,維護公民合法的財產權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懲處。

審判長:本庭現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法庭調查。被告人劉闖,剛才公訴人宣讀的起訴書你聽明白了沒有? 被告:聽明白了。

審判長:有無補充? 被告:沒有。

公訴人:你是什么時間到天和商店的? 被告:放學后,大概1點20分。

公訴人:來干什么? 被告:買零食

公訴人:到商店后怎么想起來去偷錢?

被告:我看那個老板到后面的倉庫去了,而且放錢的柜子也沒有關,很容易拿,就拿了一些。

公訴人:誰想起打開抽屜去拿錢的? 被告:我。

公訴人:偷走后打算干什么? 被告:沒想好。

公訴人:那張城(同伙)呢?

被告:他在旁邊看著有沒有人來。 公訴人:你們偷到了什么? 被告:200多塊錢。 公訴人:誰拿錢物的? 被告:我。

(公訴人向張城提問)

公訴人:打開抽屜去拿錢是誰的主意? 張城:他的主意。

公訴人:那他告訴你當時的想法嗎?

張城:告訴了。

公訴人:當他打開抽屜拿錢的時候,你在干什么? 張城:在門口看有沒有人來。 公訴人:訊問完畢

審判長:辯護人你是否需要向被告人發問?(審判長向被告辯護律師問道。) 辯護人:有。

審判長:辯護人,你現在可以向被告訊問了。 辯護人:你是否平時放學后按時回家? 被告:是的。

辯護人:你以前有沒有私自拿過別人東西的行為? 被告:從來沒有。

辯護人:你平時學習成績如何? 被告:還可以。

辯護人:你經常去網吧玩嗎? 被告:從來沒有。

辯護人:你是如何到案的?

被告:父母發現后,帶我到公安局主動投案自首的。 辯護人:訊問完畢。

審判員1:原、被告雙方有補充訊問、發問的可以申請。

原、被:沒有。

審判員1:下面由公訴人向法庭舉證。

公訴人:公訴人請法庭傳證人趙曉磊到庭。

審判員1:本庭準許傳證人趙曉磊到庭。(法警帶證人到證人席。) 審判員1:你叫什么名字? 證人:趙曉磊。 審判員1:年齡? 證人:10歲。 審判員1:班級?

證人:四年級三班。

審判員1:根據法律規定證人應當如實提供證言,有意作偽證者或者隱匿罪證要承擔法律責任,證人趙曉磊你能否保證如實作證? 證人:能。

審判員1:證人請在保證書上簽字。(陪審員一拿出保證書讓證人簽字。) 審判員1:公訴人你現在可以向證人發問。 公訴人:你能否把當時的情況再陳述一遍。

證人:2014年3月17日中午1點多,我剛放學便去商店買零食,在商店最里面的貨架上挑零食,就聽見兩個人在門口嘰嘰咕咕地小聲說話。我探頭看了看,只見兩個人伸手拿了柜子里的錢就跑了。 公訴人:你當時看到的兩個人,有沒有在現場? 證人:有。就是他。(證人手指向被告人。) 公訴人:發問完畢。

審判員1:被告人,你對證人的證言有無異議? 被告人:沒有。

審判員1:證人趙曉磊X退庭。 審判員1:公訴人可以繼續舉證。

公訴人:現在宣讀原告證言:(原告宣讀) 原告:2014年3月17日下午1點左右,我在店里做生意,正好有一種貨物剛買完,我就去了后面的倉庫去拿貨了。結果等我回來時,發現收銀抽屜大開著,抽屜里的錢只剩幾張,地上也掉了幾張錢。經我一清點,發現丟了289元。 原告:趙曉磊 2014年4月

審判員2:被告人對證人證言有何異議? 被告人:沒有。

審判員2::辯護人對證人證言有何異議? 辯護人:沒有. 審判員2:公訴人繼續向法庭舉證。

公訴人:現在向法庭提交追繳的物品:(由法警出示封閉在塑料袋內的289元

人民幣和監控錄像的儲存卡。)

審判員2:被告人、辯護人對該物證有何異議? 被、辯:沒有。

審判員2:公訴人有無其他證據提交法庭? 公訴人:舉證完畢。

審判員2:被告人有無證據提交法庭? 被告人:沒有。

審判員2:辯護人你有無證據要提交法庭? 辯護人:沒有。

審判員2: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開始法庭辯論,首先由公訴人發言。

公訴人:作為公訴人,就劉闖偷竊一案提起公訴,本案證據確鑿,案情清晰。被告人還很年輕,理應通過自己的辛勤勞動,獲得幸福美好的生活,但被告人企圖不勞而獲,走上犯罪道路。為教育犯人,為嚴肅法紀,請求法庭對被告人予以嚴懲。最后要求合議庭給以被告人處罰40小時社區公益服務,并打掃本班教室衛生兩周。

辯護人:尊敬的審判長、人民陪審員,我們是北師事務所的律師,根據《刑事訴訟法》、《律師法》的規定,接受韓流的委托,擔任他的辯護律師,為其辯護。開庭前,本辯護人通過與被告人的見面,基本了解案情,剛才又聽了法庭對案件的調查,對案情有了進一步的認識。首先,對于公訴人提出的證據沒有異議,但我有幾點需要澄清。

第一,我的當事人在學校,他的表現一向良好,學習成績比較優異; 第二,他從來沒有偷竊的行為;

第三,他誠實善良,孝順父母,從來不去網吧;

第四,我的當事人目前還是未成年,所受的法制紀律教育還比較少,法制觀念比較淡薄。但我并不是說不懂法就不要受到法律制裁。但是如果他懂法,結果可能不是這樣。我的當事人在被抓后在公安機關交待態度良好,且無犯罪前科。請法庭基于以上各點考慮,給予從輕量刑。

公訴人:被告人律師的意思是不是說,不懂得法律,就不應該給以法律制裁。 辯護人:當然不是這個意思,但是法律不外乎人情,我請求法庭在量刑時能考慮到這一點。

公訴人:我們的確對被告人懷有深切的同情,但是同情不能代替法律,相反我們認為只有對被告人予以嚴懲,才能真正教育被告人,才能真正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偷竊行為在青少年中時有發生,虛榮心、貪小便宜、社會不良影響、家庭管教不嚴都會使他們沾染上不良惡習,如不及時予以教育糾正,會使他們走上犯罪的道路。如果這次不對被告加以嚴懲,那么,將會有更多的劉闖(被告名字)出現!

辯護人:處理學生偷竊事件,不能簡單草率,要善于分析,采取妥善辦法解決。對有偷竊行為的學生,應從思想教育入手,循循善誘,因勢利導,使其認識到所犯錯誤的嚴重性和危害性,給予改錯的機會,自我糾正。只要其主動退贓,都應給予從輕量刑。

公訴人:校園中的偷竊問題日趨嚴重,呈上升趨勢,這不能不引起我們的重視,偷竊行為危害青少年,危害家庭社會,如不及時發現制止,今日校園中的小偷就可能成為明日社會上的大盜!

辯護人:原告律師說得很對。但是,關鍵是偷竊事件發生后,我們采取什么樣的態度處理這個問題至關重要!如上面這個案例,設想案件發生以后,如果我們簡單省事,那么結果是當事人就會因觸犯法律而被校方開除,那么這個同學就可能被推向社會,淪為社會青年而無法繼續讀書。所以我們應該采取一種“攻心”的處理方法,動之以情,曉之以理,使品德不良的同學心靈上受到震撼,感到內疚,主動退出贓物,交還失主。這樣,就給了他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讓他從這件事中吸取教訓,使他繼續完成學業,以后一樣會成為國家的棟梁之才。

公訴人:(沉默,無語)

審判長:(問公訴人)公訴人有無新的辯解?

公訴人:沒有。

審判長:(問辯護人)辯護人有無新的辯解?

辯護人:被告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嚴重后果后,主動投案自首,歸還贓款,認罪態度誠懇,這樣的情況從輕處理,有利于被告悔過自新,改正錯誤。

審判長:法庭辯論終結。被告人,你現在可以就本案的事實、證據、罪行有無及輕重,對犯罪的認識及對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作簡要的發言。

被告:我當時只是想去買零食的,并不是打算去偷東西的。后來發現我身上的錢不多,而且收銀臺的抽屜沒關,出去好奇,才走過去看看,看到錢,就跟張城提議拿走一些。根本沒有意識到自己的行為會給他人造成危害。我請求法庭從輕處罰。

審判長:現在休庭,待合議庭進行評議后當庭宣判。 (審判長左右分別跟兩個陪審員商議一會兒)

審判長:現在繼續開庭?,F在進行宣判:本院認為,被告人劉闖偷竊他人財物,已構成偷竊罪。被告人劉闖犯偷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本案中的被告人畢竟還是未成年人,思想幼稚單純,有時受虛榮心或利益驅動,難免會有貪心,貪小便宜的想法,但只要我們教育方法得當,是可以挽救的。鑒于被告人劉闖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故本院對被告人予以酌定從輕處罰。判決如下:

[書記員] :請全體起立。(站)

審判長:

一、被告人劉闖犯偷竊罪,判罰30小時社區公益服務,并打掃本班教室衛生一周,當庭退還偷竊物品。

二、今天系口頭宣判,在閉庭后5日內送達判決書。如不服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師范大學克拉瑪依附屬學校少年中級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庭審結束,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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