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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貼牌加工貿易論文

2022-04-23

小編精心整理了《國際貼牌加工貿易論文(精選3篇)》,供需要的小伙伴們查閱,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涉外服裝貼牌加工是否構成商標侵權,在企業界、學術界和司法界長期爭論,司法實踐中服裝加工企業面對的判決結果大相徑庭。本文通過對商標法理論和實踐的分析,認為商標侵權認定應以“混淆原則”為基礎,商標的使用應當以商標功能實現為標志,商標立法上應考慮各相關方利益平衡,對商標權人不宜超標準保護,最大限度維護我國的國家利益和經濟安全。

國際貼牌加工貿易論文 篇1:

涉外貼牌加工不構成商標使用

涉外貼牌加工是國際加工貿易中的一種主要方式,也稱為定牌生產或委托加工,指的是我國境內企業接受境外商標權人或商標使用權人的委托,根據委托方要求加工產品,貼附委托方提供的商標,并將加工的產品全部交付給境外委托人的貿易形式。在貼牌加工行業,如果所貼附的境外商標與在中國境內已經注冊的商標發生沖突,就會引發商標侵權的嫌疑與糾紛。涉外貼牌加工中的商標侵權風險一直是困擾我國加工企業的一朵法律疑云。

在司法實踐中,由于適用標準的不同,曾經出現過截然不同的法院判決,這也給貼牌加工企業的運營和風險管理帶來很大的不確定性。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就“PRETUL”商標的貼牌加工案件作出的再審判決,確定了僅為出口的貼牌加工行為不構成“商標使用”,因此不構成商標侵權。這個判決或許能夠在很大程度上確立一個統一的標準,對于貼牌加工行業而言,也可能意味著“商標魔咒”的松綁,能夠大大降低其侵權風險。不過,圍繞著這“一錘定音”的判決及其可能的后續效果,也引發了廣泛的討論和爭議。相關行業的企業和商標注冊人,都有必要對此跟進了解,未雨綢繆,制定對策。

商標權地域性與貼牌加工

涉外貼牌加工涉及到的商標使用和侵權風險問題,與商標權的地域性有關。一般在此類案件中,都會涉及到兩個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一個注冊在中國,一個注冊在境外,分別被稱為“中國商標”和“境外商標”。需要注意的是,中國商標的注冊人并不一定是中國企業或個人,而境外商標的注冊人也可能身在中國。由于商標的效力只及于注冊地的范圍,因此,如果在中國境內使用商標,一般是要受到中國商標注冊人的控制,而境外商標的效力也只在境外有效。

比如,在最高院判決的“PRETUL”案件中,在中國擁有“PRETUL”商標的是原告萊斯公司,而被告亞環公司作為貼牌加工企業,其委托方儲伯公司擁有“PRETUL”的墨西哥商標。亞環公司受儲伯公司委托,按照其要求生產掛鎖,在掛鎖上使用“PRETUL”相關標識并全部出口至墨西哥,該批掛鎖并不在中國市場上銷售。從儲伯公司的行為看,這的確是它使用自己商標的行為。但是,由于商標貼附行為發生在中國,中國商標權人是否有權要求禁止此種貼附行為,就成為問題的核心。

承攬加工抑或商品銷售

在以往的許多司法判決中,法院根據《商標法》關于商標侵權的規定,認為貼牌加工的確是“在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上使用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屬于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范圍,因而構成了商標侵權。但是,近年來漸漸也有很多法院認為,貼牌加工制造的產品如果全部交付給委托方,到境外銷售,而并不在中國市場上銷售,那么,所“貼”之“牌”并沒有在我國境內發揮商標的識別功能,因而不構成“商標使用”行為,進而也就不構成商標侵權。這也對應了《商標法》修改后對于商標使用的界定,要求是“用以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

最高院在“PRETUL”案件中支持了上述第二種觀點,認為:“商標作為區分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標識,其基本功能在于商標的識別性,亞環公司依據儲伯公司的授權,上述使用相關‘PRETUL’標志的行為,在中國境內僅屬物理貼附行為,為儲伯公司在其享有商標專用權的墨西哥國使用其商標提供了必要的技術性條件,在中國境內并不具有識別商品來源的功能。因此,亞環公司在委托加工產品上貼附的標志,既不具有區分所加工商品來源的意義,也不能實現識別該商品來源的功能,故其所貼附的標志不具有商標的屬性,在產品上貼附標志的行為亦不能被認定為商標意義上的使用行為?!?/p>

盡管在亞環公司與儲伯公司之間的合同上存在著“買賣”的字樣,但是法院結合雙方整體合同內容,將雙方關系被界定為“承攬加工”而非“商品銷售”,而貼附標識的行為也因而被認定為“物理貼附”和“技術性條件”,而非《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這一界定提示我們,在判斷某個場景是否符合“貼牌加工”從而可以豁免侵權時,首先要關注中外企業之間究竟是“承攬加工”關系——亦即提供的是加工服務而非商品本身,還是“商品銷售”關系,如果被界定為后者,那么恐怕還是逃不開商品侵權責任的承擔。

商標使用的多重功能

最高院對于貼牌加工行為不構成商標使用的這一認定,盡管是在商標侵權案件中作出的,但是由于“商標使用”這一概念在《商標法》中還有其他制度性功能,因此,有可能導致制度上的連鎖反應。

對于商標權人來說,商標使用是維持商標權效力的一個前提條件,反過來說,如果商標權人連續三年不使用商標,會面臨商標被撤銷的可能性。對于出口型企業來說,很多自有品牌的商品可能并不在中國境內直接銷售,而是僅在中國境內生產,全部銷售到境外。如果類推適用上述規則,那么有可能使得這種“使用”無法構成“商標使用”,而面臨被撤銷的境地。

實踐中法院曾經判決此種情況下,可以認定為商標權人的商標使用行為,如北京市高院在“SCALEXTRIC”商標案中的判決。這或許通過將出口型企業的行為解釋為“銷售”行為而非“加工”行為來實現。

由于“商標使用”在《商標法》中存在多重功能,貼牌加工中的商標貼附行為性質的認定,有必要在不同的領域進行標準的統一,這有賴于法院在實踐中建立更具有可預期性的統一標準,而對于商標權人和貼牌加工企業來說,也有必要深入理解司法規則背后的邏輯和精神,預先制定有利于自己的操作方案。

后續影響與應對方案

涉外貼牌加工行為不構成商標使用,這一認定相當于給貼牌加工企業建立了一個商標侵權豁免的“避風港”。而從商標權人的角度,也意味著在主張商標侵權的時候,除了關注商品在生產階段的商標貼附行為(或者說商標和商品之間的物理聯系)之外,還需要考慮商品的后續銷售渠道等市場情況,如果商品后續沒有進入中國境內的銷售渠道,那么商標貼附行為很可能在中國就不會被認為是一種“商標使用”。這一方面減輕了貼牌加工企業的商標合規義務,另一方面的確是增加了商標權人主張商標侵權的負擔。因而這些規則也引發了業內的爭論和質疑。

這種影響可能對于工商、海關等行政執法產生比較直接的影響。比如,當工商或者海關查封涉嫌商標侵權的產品時,如果被查封企業提供了證明自己為涉外貼牌加工的相關文件,比如委托方持有在非洲某小國的注冊商標,那么就可以證明不構成商標侵權。但是,實踐中很可能出現規則被“鉆空子”的情形,比如,某些中國企業為了規避侵權,有可能去非洲某小國注冊很多中國的商標,打著“貼牌加工”的幌子行假冒商標之實,卻有可能在實踐操作中獲得豁免。

從貼牌加工企業的角度,“PRETUL”案件的規則的確能夠讓他們從商標侵權的疑云之下解放出來,只要能夠證明自己是純粹的貼牌加工,并且產品全部用于出口,則不需再承擔侵權之責。在實際操作中,貼牌加工企業應當在接受委托加工業務之時,就注意審查和保存委托方相關的權利證明文件,以及雙方的合同相關往來文件,主要證明兩個方面:第一,委托方擁有合法的境外商標,即貼牌加工所貼附之標識存在合法來源;第二,所加工的產品全部運往國外用于國外銷售。如果存在部分產品進入中國境內的流通渠道,那么這部分產品就很可能構成商標侵權產品,而不再能進入“貼牌加工”的避風港。

從商標權人的角度,需要明確的是,他人純粹用于出口的貼牌加工行為已經不需要再取得商標權人的許可。但是,商標權人依然可以監控國內市場,如果出現打著“貼牌加工”之名而行國內銷售之實,依然可以追究其商標侵權責任。除此之外,出口型企業也應當關注自己出口商品的商標使用方式,通過證明自己行為屬于“銷售”行為,避免被認定為“連續三年不使用”,而面臨被撤銷的尷尬。

( 作者單位: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法學院 )

作者:劉曉春

國際貼牌加工貿易論文 篇2:

涉外服裝貼牌加工的商標侵權分析

涉外服裝貼牌加工是否構成商標侵權,在企業界、學術界和司法界長期爭論,司法實踐中服裝加工企業面對的判決結果大相徑庭。本文通過對商標法理論和實踐的分析,認為商標侵權認定應以“混淆原則”為基礎,商標的使用應當以商標功能實現為標志,商標立法上應考慮各相關方利益平衡,對商標權人不宜超標準保護,最大限度維護我國的國家利益和經濟安全。

Whether garment OEM has trademark infringement action? There have been arguments in entrepreneurs, academia and judicial world, so OEM could possibly face completely different judgment when involved in such situation. Through the analysis on the theory and practices of Trademark Law, this article argues that the identification of trademark infringement should be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Confusion”, which means the usage of trademark should be recognized by the fulfillment of the function of trademark. Trademark legislation should take into consideration of the benefits of different parties and avoid over-protection to the owner of the trademark. Trademark legislation should maximize the maintenance of our national interests and economic security.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廣東、福建、浙江等地大量企業依“三來一補”貿易方式為國外企業貼牌加工,取得長足經濟收益。經數十年發展,中國已成為全球貼牌加工之“世界工廠”,對我國出口貿易貢獻巨大。據統計,中國紡織服裝出口額占世界紡織品服裝出口總額 20%,其中貼牌方式出口占90%,自主品牌只占 10%??梢姺b貼牌加工在中國服裝出口中舉足輕重的地位。

然而貼牌加工也產生了很多商標侵權糾紛。特別是涉外貼牌加工中使用商標的法律性質,學術界、企業界和司法界都頗有爭議,實踐中對相似案情處理結果大相徑庭,使服裝企業難以預知貼牌加工的法律后果。此狀況在很大程度上困擾了我國服裝貼牌加工產業的發展。時值商標法第三次修訂,提出分析觀點以就教于讀者。

一、涉外服裝貼牌加工的法律問題

貼牌加工,亦稱定牌加工、代工生產等,指加工方依約為定作方加工生產貼附特定商標的產品,并將該產品交付給定作方,從定作方收取加工費的貿易方式。狹義貼牌加工是指OEM方式,廣義貼牌加工還可包括ODM、OBM、反向貼牌加工等貿易方式。

我國商標法第 52 條規定了商標侵權類型,可概括為使用侵權,銷售侵權,標識侵權,反向假冒及其他侵權行為。其中使用侵權最具爭議。涉外服裝貼牌加工被指使用侵權情況基本可分幾種。

(1)定作人在境內、外都沒有注冊商標,卻委托境內加工方進行服裝貼牌加工;

(2)定作人在中國沒有注冊商標,在境外有注冊商標,委托境內加工方貼牌加工服裝在境內銷售的。對以上 2 種情形,構成商標侵權并無爭議;

(3)我國服裝企業貼牌加工最重要且引起爭議最多的加工形式,其基本特征為:①定作方為境外企業或個人,加工方為我國內服裝企業,合同具有涉外性質;②定作方商標系其在國外合法所有或經合法授權,但未在中國注冊;③相同或相似商標在我國已被他人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注冊;④由加工方代為生產服裝并貼附定作方商標;⑤所生產貼牌服裝全部出口至定作方商標注冊國銷售。這種貼牌加工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學術界、企業界和司法界爭論多年,尚未形成共識。

二、主要觀點與案例

1. 認定構成商標侵權的典型案例與理由

涉外服裝貼牌加工商標侵權典型案件是美國耐克公司訴西班牙CIDESPORT公司、浙江畜產進出口公司、嘉興銀興制衣廠因加工NIKE男式滑雪衣侵犯商標權糾紛案件(也是最早引發對貼牌加工爭論的商標侵權案)。深圳中級人民法院經 2 年審理,判決認為:美國耐克公司在中國作為耐克商標專用權人,中國境內任何人都不得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西班牙公司雖在西班牙擁有商標NIKE專用權,但是基于商標的地域性,美國耐克公司的商標受中國法律保護。判決三被告侵權,西班牙公司賠償損失 20 萬元,浙江進出口公司賠償 4 萬元,嘉興服裝廠賠償 6 萬元。

2. 認定不構成商標侵權的典型案例與理由

認定不構成侵權的典型案件,是2010年上海浦東新區法院審理判決的無錫艾弗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訴香港鍔魚恤有限公司確認商標不侵權之訴。法院一審判決:確認原告申報出口韓國的棉制梭織女士牛仔褲上使用“Crocodile及圖”和“CROCODILE”商標的行為不構成對注冊商標專用權侵犯。

法院判決認為:商標的本意就是為了區分商品或服務,商標受保護的基礎體現在其所具有的識別性上,因此本案中認定商標侵權行為應當結合是否會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產生混淆或誤認來進行綜合判斷。首先,原告的行為屬于接受境外公司委托而進行的涉外貼牌加工行為。其次,原告使用涉案商標具有合法授權,原告并無侵權的主觀故意和過錯。最后,原告貼牌加工的行為并未造成市場混淆,也未對被告造成影響及損失。原告基于境外相關權利人的明確委托加工涉案產品后全部發往韓國,并不在中國境內銷售,不可能造成國內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不會對被告在國內的商標權造成損害,且被告在韓國不享有“CROCODILE”商標專用權,因此涉案牛仔褲在韓國銷售也不會對被告的利益產生影響。

3.區別情況進行商標侵權認定的觀點

對于涉外貼牌加工方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了相同商標的,應當認定為侵權。對于在不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不同商標的,或者將不相同商標使用在相同或不相同商品上的,不認定構成商標侵權。因為涉外貼牌加工的產品不在國內銷售,國內的消費者也沒有發生混淆的可能,法律上不認定為類似商品;同時,貼牌產品與國內注冊商標不相同,在產品全部外銷情況下,國內消費者也沒有發生混淆的可能,在法律上不認定為近似商標。

三、涉外服裝貼牌加工中商標使用的法律界限

1.商標侵權的認定是否以混淆為要件

商標基本功能在于將不同經營者提供的同類商品或服務相互區別,以避免消費者誤認。舍此功能則商標除裝飾外將無意義。因此混淆性原則是商標法特有的基本原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TRIPS)和絕大多數國家,都把“消費者可能混淆”作為商標侵權最基本的判斷標準,如美國《蘭哈姆法》和歐盟《歐共體商標條例》、印度《商標法》等。我國《商標法》第 8 條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志,……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北砻鞑荒芷饏^別作用的標識不能作為商標申請注冊,這是體現商標基本功能的原則性概括。

然而《商標法》第 52 條 1 款中,采用列舉方式規定侵權行為:“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奔粗灰唇浬虡藱嗳嗽S可而“使用”商標,便可認定侵權,而不論是否導致混淆。顯然《商標法》此款未將導致“消費者混淆”規定為侵權行為必要條件。

我國現行商標法律框架下,大多支持認定商標侵權不以造成混淆為要件,如《商標法》第 52 條第 1 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經濟形勢下知識產權審判服務大局若干問題的意見》(2009)表示認定侵權不需要考慮混淆因素,《關于對外貿易中商標管理的規定》(1995)的通知也提到侵權認定不以混淆為要件。盡管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的司法解釋將“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作為認定某些商標侵權行為的要件,但是“混淆可能性”僅限于判斷商品是否類似或商標是否相似,而非作為是否侵權的條件。

筆者認為,商標法律是為“區別”商品、服務來源而設立商標權利,而在施行中卻不將其區別功能置于判斷侵權的重要地位,顯然是不合邏輯的。商標和商品的相同或相似,僅是可能導致混淆的個別表象或原因,并非商標權人遭受損害的充分條件,而只有加上導致消費者混淆的其他條件(如,進行商業化生產,在同一國流通領域,非合理使用,非連帶使用等),才會導致可能混淆的后果。因此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方為侵犯商標權的本質。

商標侵權行為不論其表現形式如何,實質上都是直接或間接對商標識別功能的破壞,因此,致相關公眾對產品來源發生混淆或可能混淆,自應是判斷是否構成侵犯商標權的必要標準。

依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原則,只有處在一國流通領域中的商品,所使用的商標才有可能構成商標侵權。在涉外服裝貼牌加工中,服裝加工企業將合法授權生產的全部貼牌服裝銷往國外,在中國境內不存在貿易行為,相關公眾在國內市場上并無機會接觸該產品,不會造成與本國商標權人的注冊商標相混淆與誤認,故不應認定為侵權。

2.何為商標的“使用”

商標使用在商標法上具有重要意義,它既是維持商標權的必要條件,也是判斷某種行為是否屬于侵犯商標權的事實標準。世界知識產權組織TRIPS協議第 16 條第 1 款的規定:“若對相同貨物或服務使用了相同的標記,則應推定為存在混淆的可能?!痹谥袊虡朔ㄖ?,使用也是侵權的重要條件,如《商標法》第 52 條 1 款。由于使用即可構成侵權,對“使用”二字應如何解讀?一種觀點認為,在所加工的商品上貼附商標,即為使用?!渡虡朔▽嵤l例》第 3 條規定,“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等行為。依此則服裝企業將商標貼附于服裝上的行為即構成侵權。

另一種觀點認為,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應包含將商品進入市場銷售,而貼牌加工僅單純在中國貼附商標而不在中國銷售,不應構成使用。發達國家和地區如美國、英國、歐盟等商標立法中,都規定了構成侵害之商標須已為“商業中使用”。(作者注:英國高等法院審理Beautimatic公司訴Mitchen公司和Nuline公司商標侵權中認為:“要構成商標侵權,相關商標必須被用于相同或類似商品,而且使用必須發生在英國境內。而制造商標標識,并將商標標識或貼有該標識的包裝運到國外、用于相同商品的行為不能被認為是在英國境內用于相同商品?!币酝踹w,商標間接侵權研究,http://www.fengxiaoqingip.com/ipteseluntan/luntan3/lt3zeren/zrzonglun/20090724/4831_13.html)。

筆者認為,商標使用應以商標功能實現為標志,即“用于”識別商品來源而避免消費者混淆和誤認。未進入市場銷售的商標貼附行為,僅有特定的少數人(生產企業的員工、將產品運輸出國的人、負責商品檢驗的人)接觸到該商標,不會造成“相關公眾”混淆,即便該少數人視為潛在消費者,由于國內商標權人商品與國外商標權人商品不可能同時出現在同一地域范圍內的市場上,單純貼附行為也不會導致混淆,商標識別功能并無應用空間。因此,若服裝在中國貼牌加工后全部出口境外,不宜認定商標在中國使用,也不應認定加工方侵權。

3.關于利益平衡原則

知識產權權利人、相對人和社會公眾利益的動態平衡是知識產權立法、司法和執法的出發點及歸宿。在涉外服裝貼牌加工關系中的利益相關方,含外國定作方、加工方、中國商標權利人、社會公共利益與消費者等。各方地位與商標利益狀況如何?

(1)定作方

這是涉外服裝貼牌加工的外國委托人,對所貼商標在其本國擁有合法權利,但在中國沒有商標權。商標權的歸屬決定了定作方可通過商標控制加工產品的品牌和市場,并獲取大部分市場利潤,在加工合同關系中是優勢一方。其利益在于利用加工方的生產能力增加產量或降低成本。在服裝貼牌加工中,非奢侈品服裝的面料往往是由加工方提供,有時商標標識也委托加工方制作。定作方的責任僅在對加工產品按約完成后收貨付款。一旦發生商標侵權糾紛,其風險最多是收不到貨而另向其他國家地區的廠商定作,且擁有向中國服裝加工方進行違約索賠機會。

(2)加工方

即中國服裝加工企業,是依定作方指示加工產品,其利益在于取得勞務費用。盡管加工方取得的代工勞務費相當微?。ㄍǔH為定作方銷售價格的 10%),而其義務與風險卻十分廣泛。①審查定作方在產品最終銷售地是否擁有商標權,查詢我國商標注冊和備案情況,對商品和商標的相同與相似性進行鑒別。這對于相關執法機構和司法機關都非簡單易行之事,對于加工企業則更是勉為其難(有的商標在定單簽約時未在中國注冊,出口時才注冊)。②即便簽約時與定作方達成權利擔保條款,一旦被認定商標侵權,加工方也需先承擔侵權責任再向定作方追償,而跨國追償的涉外訴訟和判決的承認與執行之難度可想而知。③加工方與中國商標權人達成諒解也十分困難(因權利人毫無利益卻還會有潛在市場損失風險)??梢?,加工方承擔的責任、風險與其加工所得相比,是承擔了過重的義務。

(3)商標權人

中國商標權人,包括在中國取得注冊商標的中外企業或個人。在涉外服裝貼牌加工中,如果貼牌產品全部外銷的情況下,并不對其在中國的商標利益發生損害。若說有風險則在于:①貼牌服裝外流或尾貨進入中國市場,但此風險在委托加工合同中也是明確禁止的,加工方將為此承擔違約責任;②服裝可能進入未注冊該商標的地域(即潛在市場),但商標權人可進行國際注冊予以制止。因此商標權人在加強商標管理和運作的條件下,對上述風險是可以有效控制的。

(4)社會公共利益

由于產品全部到定作方國家出售,因此貼牌加工行為不會使消費者因對商品來源混淆或誤認而受到損害,也不會擾亂貿易秩序。相反,國內服裝企業通過貼牌加工可發揮勞動資源優勢、積累經驗和資金,為創自有品牌打基礎,并對緩解國內就業壓力、推動經濟發展起積極作用。

可見,貼牌加工給各利益相關方帶來的后果不同,其中加工方是唯一承擔過重義務與風險的當事方。若法律規則再給貼牌加工方加上侵權責任,對于加工貿易穩定發展顯然極為不利。有文章以耐克案件為例分析當事各方利害關系,美國耐克已在中國注冊了耐克商標,西班牙耐克不可能進入中國市場,而美國耐克仍舊對其進行打擊,目的何在?不外乎是要禁止西班牙耐克“分享”中國廉價而優質的勞動力,我們的法律為其提供支撐,受到傷害的是誰呢?是我國的代加工廠。我國的代加工廠不能承接西班牙耐克的訂單了,而只能向美國耐克要訂單,其受益者又是誰呢?美國耐克公司。

4.超標準保護

從前述分析可以看出,現行商標法律對不會導致混淆、誤認的貼牌加工行為認定為侵權,而TRIPS協議大多數成員國如美國、歐盟等卻要求有導致混淆方可認定侵權。這一法律差別在司法實踐中結果大相徑庭,仍以西班牙NIKE案為例,幾乎是美國耐克公司在中國訴西班牙CIDESPORT公司等三企業商標侵權糾紛同一時期,美國耐克公司與西班牙CIDESPORT公司在西班牙和荷蘭進行的另外兩場NIKE商標權訴訟,均以美國耐克公司敗訴告終。這反映出他國司法實踐與我國某些司法機關的實踐形成明顯對比。再分析我國海關執法中類似現象。涉外貼牌加工的特點是產品加工后全部通過海關出口。上述耐克案,就是在產品出口時經美國耐克舉報被海關查扣。這是海關邊境臨時措施,TRIPS協議要求,成員國均“應當”對進口商品設置臨時措施,而對出口商品則是“可以”設置,前者是強制性,后者是建議性的(作者注:TRIPS協議第 51 條)。而我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對進出口兩個環節都設置了海關保護。對于上述現象,可稱之“超標準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若干問題的意見》提出,知識產權審判,要既確保遵循相關國際公約及國際慣例,也始終維護國家利益和經濟安全。我國是世界人口第一大國,而且是發展中國家,在我國開展涉外服裝貼牌加工產業,不僅對促進經濟發展、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義,而且還能一定程度解決就業問題和維護社會穩定。筆者認為:(1)如果給予商標權人超標準的知識產權保護,并不符合我國的國家利益和經濟安全;(2)由于TRIPS協議允許各成員在國內法中對“商標侵權”的條件自行規定,我國立法上應當最大限度地維護我國的國家利益和經濟安全,避免給商標權人超標準保護。

四、結語

總之,貼牌加工是資源配置合理化途徑之一,也是經濟全球化帶來的國際產業分工的結果。服裝貼牌加工,仍然是當前我國服裝行業重要生存方式之一。盡管涉外貼牌加工在服裝品牌、標準、研發、渠道、制造的全球產業價值鏈處于低端,且過分依賴于國外的技術和市場,但要根本改變這種狀態,關鍵在提高中國企業自身競爭力,創出自有知識產權的國際名牌。但是這并非朝夕可就。通過將貼牌加工認定為商標侵權,并不能解決中國企業創名牌的艱巨任務。從法律期待上,我們只能立足中國服裝行業發展的現實階段,在不違背國際條約前提下,構造有利于其由OEM向ODM、OBM發展,向創立自有國際品牌的目標逐步升級的法律環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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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卓小蘇

國際貼牌加工貿易論文 篇3:

2007年中國紡織經濟運行與產業結構調整調查

前不久,中國紡織工業協會產業部、中國紡織經濟研究中心為深入分析我國紡織經濟運行狀況;實地了解產業集群課題研究所涉及的內容;配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請配合做好結構調整及經濟運行專題調研的函”的工作等,前往河南、安徽、上海、杭州、南京、蕭山、江陰等省市、紡織產業集群地及相關紡織服裝企業、進出口公司、上市公司和交易市場,開展調查研究工作。

一、紡織經濟運行穩定增長,質量和效益穩步提高

從調研企業情況看,紡織行業整體經濟運行平穩,特別是棉紡、毛紡、化纖、服裝等行業中龍頭企業的經濟效益穩定增長。但與此同時,也應密切注意人民幣持續升值,國家降低出口退稅率以及原材料上漲壓力等不利因素。這些不利因素將使我國紡織行業整體經濟效益面臨較大的影響。

(一)棉紡織類企業

今年棉紡類企業主要受到來自兩方面的因素影響:一是由于受到國家節能減排相關政策實施,部分地區政府對印染企業排水量加以限制,造成印染企業減產,致使上游棉紡織市場需求受到影響;二是針織產品市場份額的不斷擴大,也使棉織類企業效益略有回調,尤其是色織類企業受到影響較大。以上海某企業為例,2007年以來,由于市場競爭激烈以及流行品種的變動,牛仔布行情波動較大,企業生產受到一定影響。該企業今年1—5月同比減產12—15%,預計全年企業凈利潤率同比去年的5%有所下降,河南某棉紡企業也同樣存在這一情況。預計今年利潤率比去年的1.3%進一步降低。

雖然,今年棉紡織類企業整體效益略有回調,但對行業龍頭企業,如華茂集團、魯泰集團等企業仍是例外。這些企業由于堅持科技進步、塑造品牌、產品質量第一的經營管理模式,保持較好的經營業績。安徽華茂集團2006年主營業務收入12.68億元,利潤總額1.2億元,利潤率達到9.4%,是全行業平均水平的2.6倍。預計今年企業的經濟效益將比去年還有進一步提高。

(二)化纖類企業

今年,由于化纖市場需求狀況好轉,以及原油價格的穩定,化纖類企業總體生產狀況普遍有所改善。以江蘇三房巷集團有限公司為例,該集團的主營產品包括聚酯、短纖、瓶片三類。由于化纖行業產能過剩,自2004年以來短纖處于下滑階段。于是新項目開工在近兩年減少,但市場需求卻一直維持在8%的增速,直到今年供需矛盾才有所緩解,短纖企業的經濟效益也相應好轉。近幾年,由于國際市場需求的帶動,瓶級切片保持較快的增長速度,仍是三房巷集團企業的盈利品種。受此影響,三房巷集團經營狀況有很大改善,今年該集團1—5月份實現銷售收入94億元,自營出口3.1億美元。預計全年實現銷售收入200億元,自營出口超過7億美元。

(三)服裝類企業

雖然服裝類出口企業受到人民幣升值、出口退稅率下調等不利因素的影響,但由于議價能力的存在,企業經濟效益基本上能夠維持在原有水平。其中,以加工貿易為主營業務的杭州愛夢妮亞服飾有限公司仍能夠維持5—10%的凈利潤率。以內銷為主的服裝類企業由于城鄉居民收入的迅速提高,服裝類市場銷售價格普遍有所上漲,企業整體盈利狀況較好。另外,從服裝交易市場來看,絲綢、服裝等交易價格有所上升;特別是國際品牌服裝的價格明顯高于國內服裝品牌價格。

(四)紡機類企業

近年來,我國紡機行業經過快速發展,企業已有相當的進步,但產品競爭非常激烈。目前,在市場競爭中主要存在的問題是:第一,國內企業間競爭主要表現在產品的價格戰。雖然能源、原材料價格上漲,生產成本提高,但紡機產品價格卻有所下降;第二,國內企業為爭奪客戶資源,允許下游企業賒賬;第三,國內紡織企業對國產紡機產品具有抵觸情緒。在這種情況下,預計紡機行業2007年上半年企業毛利率水平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其中,上海某機電集團的毛利率也比去年的10%有所下降。

二、企業重視創新能力,研發投入有所增加

企業普遍認識到科技創新對于企業生存和發展的重要意義。有一定實力的企業每年均投入大量資金用于改進工藝和研發新產品。而加大科技研發投入也確實為企業帶來了競爭優勢,贏得市場和利潤。

以安徽華茂紡織股份有限公司為例,該企業生產的精梳紗約占紗線總產量70%,其中緊密紡占20%。紗線無結頭率和無梭布比重均達到100%。企業每年可開發500個品種的新產品,新產品產量約占全年總產量的40%,企業研發經費占銷售收入的比例達到6.45%。依靠先進技術、創新能力,該企業產品以品種新、質量好、檔次高享譽國內外市場。

很多中小企業也認識到,企業要發展壯大必須重視創新。杭州吉成化纖有限公司規模并不大,但企業堅持認為,重復投資一般化產品進入低價競爭,并不能為企業帶來利潤,企業求發展根本上需要在產品和技術上有所突破,開發出差別化纖維,以贏得市場。在項目驗證上,投入一定資金調研市場。

盡管自主創新能力薄弱仍是現階段紡織行業存在的主要問題,但客觀上,行業內的骨干企業和一些在行業內尋求長遠發展的企業已充分意識到這一問題,并開始在自主創新方面做出應有的努力。但從行業整體來看,由于紡織服裝企業普遍利潤偏低,缺乏研發投入所必需的資金還是現階段存在的主要問題。

三、企業重視提高技術裝備水平,但國產設備技術水平有待提高

企業對于技術裝備問題都比較重視,每年都投入一定量資金購買新設備和對舊設備進行技術改造,以保證產品品種和質量始終處于領先地位,同時通過提高設備自動化程度,減少用工,提高運行效率,節約成本,提升利潤。

在裝備國產化方面,安徽華茂現有設備中80%為國產設備。華茂認為,國產設備在價格和售后服務方面有明顯的優勢。一些技術差距不大的設備,如紡紗設備,企業傾向于使用國產。但很多國產設備在技術方面尚有欠缺,比如織布設備尚不能用國產替代進口。上海太平洋機電集團所屬的上海一紡機和中紡機也認為,紡機企業的競爭以技術為核心。隨著紡織產品結構調整,對中高端紡機的需求將增加,“高速、節能、減負、環?!睂⒊蔀榧彊C行業的發展方向。但主要的問題在于部分國內紡機企業利潤較低,研發投入不具備應有的資金,新產品開發比較緩慢。

四、市場競爭日趨激烈

通過了解企業的市場情況,可以明顯感受到,市場競爭正在日趨激烈。而競爭不僅來自同行業國內企業之間,也來自不同行業之間,來自不同國家的企業之間。杭州星盛紡織提出,由于針織品在市場中的比例不斷擴大,梭織市場正在相對萎縮,紡織企業的利潤受到影響。上海申南紡織表示,今年牛仔布的出口行情不好,影響了企業利潤。南京紡織品進出口公司對于牛仔布出口減少所做的解釋是,過去印度、巴基斯坦等國無法生產檔次高、質量好的牛仔布,因此大量訂單停留在中國。而隨著這些國家紡織工業的迅速發展,其生產的面料品種、質量與中國產品的差距逐步縮小,加之這些國家的產品價格更低,很多訂單開始向印度、巴基斯坦等國家流失。

另外,我們調研的企業均為規模較大、經營規范的企業。這些企業普遍反應,行業內存在不公平競爭的現象,損害了企業的利益和行業的發展。這種不公平競爭主要來自經營不規范的小企業。這些小企業不嚴格遵守國家稅收法律制度,不認真履行企業社會責任,因此經營成本很低,導致大企業在產品價格方面不具有競爭優勢。同時,這些小企業為了達到以低價占領市場的目的,主要生產低檔產品,產品質量也不高。這不僅擠占了市場份額,也嚴重破壞了中國紡織服裝業的國際形象。

五、企業通過多種途徑培育自主品牌

自主品牌缺失是我國紡織工業現階段存在的另一主要問題。貼牌加工的利潤低廉是行業內普遍認同的問題。調研組在走訪中也親身感受到了這一點。但調研組此次對于貼牌加工的另一點認識是,拋開加工費低廉的因素,貼牌加工實際上也能夠在扶助我國自主品牌成長、壯大方面發揮作用。調研組走訪的華西村服裝公司和陽光集團從不同角度說明了這一點。這兩家企業都為國際知名品牌進行貼牌加工生產,產品全部出口,加工利潤很低。華西村服裝公司在從事貼牌的同時,已經創建“華西村”和“Ren Bao”等自主品牌。該品牌由最初的團購銷售市場向零售市場過渡,并選擇城市開設專賣店。該公司認為,從事貼牌加工能夠讓企業在服裝版型設計和時尚潮流方面借鑒到很多東西,有助于為發展自主品牌提供經驗。同時,貼牌加工風險較小。在創建自主品牌的初期,保留貼牌加工可以為企業發展自主品牌提供穩定的經濟條件。江蘇陽光集團現有龐貝、威尼帝等自主服裝品牌,同時也為國際知名品牌Hugo Boss貼牌加工。該集團認為,國際品牌在品質方面的苛刻要求能夠督促企業發現自身不足,不斷進步。貼牌加工其實也是促進企業不斷自我完善的動力。

另外,雖然品牌的作用主要是在終端消費市場中鎖定消費者的情感,但現在越來越多的中上游產品也開始重視品牌,并收到了良好效果。比如安徽華茂的紗線品牌“乘風”,陽光集團的呢絨品牌“陽光”在市場上都享有盛譽。其品牌產品價格均高于同類產品,銷量依然很好,為企業帶來聲譽和利潤。

由于人民幣持續升值,出口退稅率下調及原材料上漲等因素,使紡織服裝出口企業面臨嚴峻考驗。主要表現在:人民幣升值減少出口利潤,增加風險;出口退稅率下調降低企業的利潤空間;貿易摩擦肯定影響企業的出口;中歐協議即將到期,一些主要出口歐盟的企業已經有意向在2008年年初擴大對歐出口規模。如果過多企業有這方面的計劃,必將再次由出口井噴引發劇烈貿易摩擦,破壞來之不易的中歐紡織品自由貿易;國家近期頻繁調整外貿政策,且政策逐步趨緊,使得出口環境缺少穩定性,給企業增加很多壓力。

六、勞動力、土地等要素日趨稀缺

通過對杭州蕭山區、江蘇省江陰市、上海市三地區調研,可以發現制約這些地區紡織工業進一步發展最主要的問題是勞動力不足、土地成本上漲以及土地審批困難。

目前,這三個地區土地成本均呈直線上漲趨勢。在上海,由于土地成本上漲以及上海市產業結構調整的需求,大多數紡織企業均搬遷至鄰邊省市,市區內紡織生產企業非常少見。

同時,招工難、勞動力成本上漲較快等問題同樣困擾著整個紡織行業。其中,勞動力密集型的服裝、紡織企業所受負面影響巨大,而化纖、紡機由于屬于資本密集型項目,勞動力短缺的負面影響相對較輕。從走訪的數十家紡織服裝企業看,無論是江陰的陽光、安徽的華茂、蕭山的民營企業,為了吸引員工,目前工人待遇普遍有所提高。工資方面,近年來一直以每年7—8%的水平上漲。根據部分服裝加工企業反映,因勞動力供給不足,勞動力成本上升導致企業生產能力下降,企業接單較為慎重。

七、紡織集群優勢顯著,將延緩紡織服裝行業的梯度轉移

此次,我們重點調研杭州蕭山和江蘇省江陰市兩個紡織產業集群地。蕭山是我國著名的紡織產業集群地,紡織工業是該地區的支柱產業之一,在地區總產值中所占比例達40%以上。預計2007年該地區能夠實現GDP3000億元,化纖、紡織、服裝產值約1600億元,占總產值的43%。紡織企業在該地區具有非常顯著的集聚效應,這種集聚效應的形成主要來自于該地區政府官員高效的服務意識、完整的產業鏈、企業家間的信息共享以及周邊專業市場(如中國輕紡城等)提供的及時信息。

江陰市是我國紡織產業集群基地市,紡織工業是該地區傳統支柱產業,在地區總產值中所占比例達30%以上。目前,江陰市政府把紡織行業列入了重點發展的五大支柱產業之一,提出了重點發展精紡面料、高檔紡織品的發展戰略,進一步做大做強紡織產業,增強集聚和輻射能力,全面提升紡織行業整體水平。

雖然東部地區面臨土地、勞動力、能源要素日趨緊張等問題,但由于集群優勢的存在,紡織企業傾向于在原地區發展,而不是向中西部地區轉移。

調研中,企業普遍反映,規模相對較大的企業與小企業之間已形成不公平競爭。這種不公平競爭主要來源于企業社會責任標準執行的不統一,同時,與小企業相比,規模以上企業管理成本明顯偏高。因此,在產品價格競爭方面,往往大企業沒有小企業更具有優勢。小企業低價低質產品不僅擠占市場份額,同時也在國際上給中國的紡織服裝業樹立不良形象。建議國家有關部門應當出臺執行社會責任標準的具體規定和辦法,而行業協會應為企業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并協同監督、檢查企業執行情況,以確保企業間的競爭,是公平和公正的。

(執筆人:田麗、馬莉、趙明霞)

作者:中國紡織工業協會產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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