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謠言的法治牢籠——基于《刑法修正案(九)》第32條的思考

2023-02-05

《刑法修正案 ( 九) 》第32 條是在《刑法》第291 條之一中增加的一款作為第二款, 將編造的虛假險情、疫情、災情、警情作為刑法規制的對象, 以后再在網絡上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這些信息, 將面臨受到刑法制裁的風險。這一條一出, 也引起了軒然大波。很多人說, 以后在微博、微信等網絡媒介上傳播虛假信息, 將受到刑法制裁等等。其實人們的這一說法是不準確的。因為還要是刑法規制的那四種情況之一, 并且還要有危害結果的出現等一些條件的限制。就這一條的出現, 我認為也算是“千呼萬喚始出來, 猶抱琵琶半遮面”的一條規定, 因為我們的執法部門也對網絡謠言進行過多次的嚴打和綜合治理, 并且最高檢、最高法在2013年9 月份也發布了相關解釋整治這一問題, 并沒有取得可持續的社會效果, 但是僅通過立法, 也并不能徹底將網絡謠言消除。

一、虛假信息在我國存在的現象及其成因

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 網絡技術的不斷革新, 新的技術徹底改變了人們獲取信息的途徑和閱讀習慣。在過去要是想傳播謠言, 主要是通過口頭傳播, 一傳十十傳百這種發射性的由點擴散式傳播。但是進入21 世紀以來, 我們的國家處在一個改革的深水區, 同時, 這也促進了媒體的變革性發展。謠言傳播的主力平臺轉移到了網絡, 足不出戶動動手指頭就可以將謠言傳播到全國, 甚至是全世界。手機短信、網絡論壇、博客、微博、人人網、微信這些網絡虛擬環境, 成為孕育謊言的溫床, 并且成為傳播謊言的主力戰場。這也使得謠言由之前的口頭“單向性”傳播, 演變到像原子裂變式的“多聲道”的“大伙對大伙說”這種裂變式傳播, 傳播速度快、難以控制成為其主要特點。在我國, 網絡謠言的現狀主要有三個方面:

( 一) 謠言泛濫

據統計, 在2010 年, 我國網民數量是45730 萬人, 到2014 年底, 這一數據達到64875 萬人, 網民的規模增長了2億。我國網民人口基數大成為謠言泛濫的重要原因。在一些網絡平臺上, 一些方便用戶體驗的功能, 比如一鍵式轉發, 也為謠言的傳播提供了便利條件。網絡謠言的泛濫給個人和單位帶來了切實的利益損害, 同時也會危及個人、單位的發展, 甚至是影響到國計民生。

( 二) 呈多元化態勢發展

微博、微信中經常會看到與生活有關的一些謠言, 諸如丟失孩子幫忙尋找, 幫助轉發捐款等消息, 還有一些政治謠言、災害謠言、食品及產品安全謠言、個人謠言等諸多種類。這些都是人們生活中會比較關心的領域, 用這些關注度比較高的消息來博取眼球, 提高關注度, 增加訪問量, 由此來獲取利益。這些信息的傳播, 極大的損害了真實信息的權威性, 引起社會恐慌, 激發社會不穩定因素, 擾亂社會秩序。

( 三) 受眾對信息真實性表現的并不關心

制造謠言的人雖然是主動制造、傳播謠言, 受眾是被動接受謠言, 但是, 受眾對信息真實性表現出冷漠、不關心的態度, 這使得謠言更加暢通。對于一些真偽不明的信息, 很多人出于善良的想法, 轉發到朋友圈, 但是他們卻不知道這些信息, 正是網絡謠言, 通過提升閱讀量, 達到謠言制造者想要達到的目的, 從而使自己或者周圍的人受害。

造成這些現象的主要成因是利益驅使, 通過制造這些人們關心的社會熱點, 渾水摸魚來獲取預期想要得到的經濟利益。謠言制造者借助謠言, 將其轉換成現實的財富。導致這一現象, 不僅僅是謠言制造者一方的問題, 國家監管的不利, 處罰相對較輕, 網絡空間管控治理審查機制不健全, 運營商不負責任的追求經濟利益, 都導致了這些現象的出現。正是我們認識到了這一類問題的存在, 《刑法修正案 ( 九) 》第32 條順應時代的呼喚, 對傳播其規制的四種網絡謠言, 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進行了刑罰規制。

二、第32 條的出臺的必要性

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 公民的相關憲法權利得到了更大程度的保障, 同時, 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言論自由、知情權越來越被重視。同時, 網絡技術也在不斷革新, 謠言滿天飛的現象屢禁不止, 沒有相關法律進行規制, 或者只是停留在行政處罰的層級, 懲罰力度不夠, 沒有威懾力, 出現網絡謠言時, 并不能嚴厲處罰造謠、傳謠者, 更不能杜絕這類現象。所以, 修正案九第32 條的出臺也成為必然。

首先, 媒體結構的變革, 信息產生和傳播方式的改變, 促進相關法律的出臺。當代社會已經進入到“互現網+ ”的時代, 與傳統的媒體時代截然不同。傳統媒體主要依靠紙質媒介, 比如報紙、雜志等, 還依靠音視頻媒體廣播、電視等作為媒介進行信息的傳播。其實這種傳統媒體在現代看來, 其信息傳播是相對滯后的。這樣也就給監管提供了一個時間差, 讓監管部門有時間去監管這些信息, 對于符合行業標準的信息, 準許其進入媒體。而在“互現網+ ”的當代社會, 是一個全媒體時代, 各種傳播媒介相交融, 形成了一個多終端都可以對各種信息接受的模式, 實現了任何人在任何時間地點, 可以以任何終端對想要的信息進行接收。這使得信息傳播在當代社會形成爆炸式傳播, 傳播速度之快、范圍之廣難以想象。這同時也就改變了傳統的信息產生和傳播方式, 也給官方信息管理帶來了嚴峻的挑戰。傳統媒體信息產生模式是先篩選判斷, 再生產傳播。依靠行業準入與新聞審查管理體系對其進行甄別, 這樣對于信息的管理控制相對容易。而在當前的“互聯網+ ”時代, 信息生產模式是先生產傳播, 再篩選判斷, 并且信息生產成本幾乎為零。而其傳播之前, 并沒有過多的規則規定其形式和內容。

其次, 我國網民數量的大幅度提升也需要有相關法律對其進行強有力的防控。網絡空間雖然是虛擬空間, 但其卻能影響國計民生。更不能因為其看不見, 摸不著, 而放之不管。在這個空間里, 網民作為其的組成要素, 網絡社會也要實現法治。人們享有言論自由權, 但是自由也絕不是沒有界限的自由, 自由是要受到相關法律約束的自由。如果自由不受到任何約束, 那么自由也不會實現?!缎拚?( 九) 》第32 條的規定, 使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成為犯罪主體, 我們很可能因為自身的過失就觸犯刑法, 但是, 只要我們在上網過程中, 能夠盡到正常人應盡的注意義務, 也就能避免承擔刑事責任。

第三, 這一條的規定, 是符合國際習慣的。像美國、法國等一些發達國家, 還有印度這種發展中國家, 其實它們都是通過明確立法的方法, 對網絡謠言這一問題進行規制的。美國從1991 年到現在, 已經制定了130 多部法律法規, 對謠言這一問題進行專門的整治。并且還有些國家是通過成立專門的機構對謠言進行打擊。這也看出來, 網絡謠言這一問題, 是全世界都在面臨的一個棘手的問題和嚴峻的挑戰, 也是一個屢禁不止的現象。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 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 對這一問題進行預防控制與制裁, 是符合我國立法習慣的, 也是必要的。

三、我國在整治網絡謠言時還需要注意的問題

( 一) 還需對第32 條的法律適用問題進行解釋

在應用這條時, 行為人在主觀上肯定有故意, 即編造或者明知是那四種謠言而故意進行傳播, 并且, 應該對險情、疫情、災情、警情這四種情形的謠言進行解釋, 使其在司法實踐中能夠準確應用。應用這條定罪, 還要至少滿足“擾亂社會秩序”至一點。那么, 虛擬的網絡秩序是否就是社會秩序, 社會秩序混亂是否就是這個行為人的這條謠言引起的, 這都是有爭議的, 需要立法者出臺相應的解釋進行說明, 以避免冤假錯案的出現。另外, 司法實踐中, 根據這條量刑時, 也要求法官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 畢竟, 網絡環境中, 網絡平臺的開放性、影響力是不同的。有一些網絡平臺, 其開放性、人員的流動性大, 不確定因素更多, 相應的此類平臺, 傳播謠言的影響力也就會比較大, 情節比較惡劣, 比如微博、論壇等。相比之下, QQ空間、朋友圈等網絡平臺, 其面向的受眾相對比較確定, 在空間維度上是比較封閉的, 這樣謠言傳播時也就會比較慢, 影響相對較小。網絡環境中不可忽視的存在這樣的差異, 這也就要求法官在定罪量刑時, 要充分考慮傳播空間的特點, 綜合個案的特殊性, 進行定罪量刑。

( 二) 在運用法治扼制謠言的同時, 還需要注意加強網絡監管, 提升政府公信力, 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權, 提高公民的素質

要扼制謠言, 就要完善互聯網行業的管理制度, 加強網絡監督, 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監管標準, 運營商也要嚴于律己, 不能為眼前的一點利益, 而傳播不真實的信息, 承擔遭受刑罰的風險。政府也要多公開群眾關心的信息, 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權, 提升其公信力。在現代社會中, 信息的供求是非常不均衡的, 政府公開的信息不能滿足人們日益增長的信息需求, 特別是從正規渠道獲取的信息, 更是不能滿足人們的日益需求, 這樣就給謠言的產生提供了時間和空間。人們對其感興趣的事情不知情, 就會妄加猜測, 如果把這些猜測通過網絡傳播開來, 就形成了網絡謠言。等到相關部門再去處理謠言時, 從謠言的形成到處理結束這個時間差, 就有可能擾亂社會秩序, 造成社會動蕩。所以, 政府不僅要提升其公信力, 還要及時準確的公布信息, 讓信息公開來扼制謠言的產生和傳播。

四、結語

馬克思認為: 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經。社會的穩定關系到國家的發展, 法律的目的不是堵住群眾的嘴, 社會的穩定也不在于防民之口, 而追求的是一種秩序。如果說突破法治的規則而去追求社會的穩定, 取得的這種社會效果是短暫的, 不能持續的堅持下去。如今, 人們對法治的要求越來越高, 現代社會是一個法治社會, 網絡空間給我們帶來了新的問題和挑戰, 第32 條的出臺也是應對挑戰, 建設安全、和諧的網絡環境所邁出的重要一步。一方面, 我們要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 保障公民的權益, 制裁造謠傳謠的行為; 一方面還需提高政府信息公開, 烏云遮不住陽光, 同樣, 謠言也見不得陽光。保障公民的知情權, 讓造謠者無謠可造。營造穩定和諧的網絡環境, 不僅僅是國家政府的責任, 人人都有責任。要在國家政府、網絡運營商和所有公民的共同參與努力下, 最終實現網絡無謠, 網絡環境的純潔化。

摘要:謠言滿天飛的現象屢禁不止, 相關部門采取了多次嚴打行動, 都沒有取得預期的效果,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刑法修正案 (九) 》, 其中第32條對網絡謠言進行了相關規定, 表明了規制網絡謠言進入到了法治軌道, 使現行刑法更適用于網絡空間。然而, 面對這類問題, 在司法實踐中還沒有相關司法解釋說明, 這也會成為一個必須及時解決的問題。

關鍵詞:網絡謠言,造謠,刑法

參考文獻

[1] 于志剛.網絡、網絡犯罪的演變與司法解釋的關注方面[J].法律適用, 2013 (11) .

[2] 趙秉志, 于志剛.計算機犯罪比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8.

[3] 各國多管齊下嚴打網絡謠言[N].人民日報, 2012-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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