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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謠言論文范文

2022-05-12

今天小編為大家推薦《網絡謠言論文范文(精選3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咎嵋垦蓦S著互聯網的普及,網絡謠言也開始傳播,相較于普通謠言,網絡謠言傳播目的更具利益性,傳播過程更快速更廣泛,傳播結果更具有破壞性,應分析網絡謠言的危害,以便找出治理網絡謠言的倫理措施、法律措施、技術措施。

第一篇:網絡謠言論文范文

微博法庭:審判網絡謠言

網頁上藍橙兩色代表“原告”和“被告”,鼠標是“法槌”,只需移向判定按鈕輕輕一點,便分出勝負。

新浪微博社區委員會,一個虛擬的網上法庭,參照現實的司法體系設計;5000多名從微博網友中招募的委員作為“法官”,負責“審判”發生在微博上的用戶糾紛和不實信息“案件”。

這里無需旁聽證,審理過程公開進行,懲罰手段僅限于用戶的微博使用權限:扣除信用積分、禁言,最嚴厲的是銷號。

自2012年5月28日上線,“微博法庭”在一年半時間內裁決了33萬余“案件”,平均每三分鐘判定一宗。

“這是一個運用網絡民主,實現用戶自我管理的平臺。”新浪微博社區委員會項目負責人胡亞東說,“微博法庭”將幫助微博建立規則和秩序。

不過,“微博法庭”僅管轄一部分網絡“案件”,無權處理剛性的內容審查。

“微博憲法”:言論自由的邊界

讓網民自己來管微博的想法萌生于2012年初,原因很簡單:網站管不過來,也管不好。

當時新浪微博的用戶數量接近3億,這個中國最大的輿論平臺,不僅面臨用戶壓力,相關部門也不滿意,領導要求“微博網站加強信息發布管理”,中央媒體批評微博是“謠言集散地”。

最多時僅9名員工的“微博辟謠小組”不堪重負。“小組每天只能判定三到五條可疑信息,而面對的卻是數千條舉報。”胡亞東說。從后臺直接刪帖的做法,也一直招致網民的抗議。

誰來管?怎么管?以互聯網從業者們的經驗,自律是頗為有效的管理手段。仿照現實司法體系,構建“微博法庭”的設想很快被采納。

首先是“立法”。在“微博江湖”里,這完全稱得上是一個類似美國“費城制憲”的大工程。以產品設計者和代碼工程師為主的團隊必須在短時間內惡補法律知識。團隊還聘請部分熟悉互聯網的法律界人士和傳播學者作為專家顧問,包括律師陳旭和中山大學傳播與設計學院副教授張志安等8人。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中心研究員朱巍是中途加入“立法”團隊的。他長期研究網絡侵權問題,曾參與最高法院關于互聯網侵權相關司法解釋的起草論證工作。

第一部要立的“法”是《新浪微博社區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相當于新浪微博的“憲法”。

拿到初稿的方案一看,朱巍哭笑不得,“里面的制度設計透著香港政法劇的味道”,到處都是“大憲章”“陪審團”“法官”,“用語不夠標準,在上面根本通不過”。他還注意到“新浪概不負責”的字眼,讓初稿看上去更像是一份免責聲明。

“立法者”權衡最多的是:如何在維護秩序與言論自由之間劃出最合理的分界線。這也將決定這部“微博憲法”的價值取向。

專家顧問的一些意見被采納:朱巍主張“安寧權”,即用戶可以自行設置以免受被@的騷擾;張志安更注重保障自由表達權,認為轉發微博用戶沒生產內容,不應被罰。

經過13稿的討論修改后,“微博憲法”出爐。

“網上法庭”:系統程序的正義

依照“憲法”,《新浪微博社區管理規定(試行)》和《新浪微博社區委員會制度(試行)》也相繼出爐,前者相當于“刑法+訴訟法”,后者則相當于“法官法”。

經過兩個多月的努力,胡亞東和同事將“法律”轉化為用戶可以操作的頁面程序,“微博法庭”宣告建成。

胡亞東覺得,這套微博上的“司法”體系有著“中學為體,西學為用”的特點:既模仿了中國的訴訟法制度,又借鑒了英美法系的陪審團制度和判例制度。沒有獨任“法官”,每個“案件”由定額的“陪審團”成員審理,以票數多寡裁決勝負;委員會公開一些典型案例案卷,供裁決前作參考。

2012年5月,新浪微博公開招募社區委員會委員。條件并不苛刻:實名的18歲成年活躍用戶都可參與。

第一批“法官”包括4971名普通委員和475名專家委員。普通委員審理人身攻擊等簡單糾紛,不實信息則由專家委員負責。

“選擇委員時,會更傾向那些有正義感且立場較中立的人。”朱巍說。不過這也只是一個大致標準。

而首批專家委員直接從專業人士中挑選,不過之后,門檻有所提高,實行等級考核晉升制度,即優秀的普通委員才能成為專家委員。這更接近現實中的法官遴選制度。

系統程序主導著“案件”處理的流程:通知雙方當事人進入頁面舉證,形成案卷后,隨機抽取定額人數(一般普通委員審為21人,專家委員審為9人)的委員,通知他們在規定的時間內閱讀案卷。委員們只需點鼠標作出判定。

“由人操作的部分太多太復雜,用戶使用意愿就不高。”新浪微博事業部產品運營主管尹雪賡認為,公正就體現在系統設置的程序當中。由于系統的設置,委員在“審判”期間看不到當事雙方支持人數,避免了外界干擾,有點類似現實中對陪審團成員的隔離措施。

系統一般還會回避和當事人雙方存在好友或者粉絲關系的委員被抽選。朱巍曾兩次接到來自同校教師吳丹紅的舉報,稱網友對其進行人身攻擊。朱巍沒有和吳互粉,但考慮到自己的同事身份,他選擇了棄權。

專家委員“馬草原”在現實中是一名檢察官。他最肯定的是,在“微博法庭”,從舉證到判定都是透明的,人人都可以“旁聽”,這在現實中國的法庭中還很難做到。他覺得透明和監督會促使自己在裁定時更加慎重。

“有罪推定”

和現實中的陪審團制度一樣,“微博法庭”根據多數人的意見作出的裁決,也不一定能服眾。

2013年4月22日,演員張譯發微博稱,蘆山地震中一些傷員“尚未得到救治”。在地震第3天,這條微博無疑是一枚“炸彈”,轉發量瞬間破千,并被20名網友舉報為“不實信息”。

舉報人稱,根據自身了解,“傷員正運往成都”,也有人指責張譯在大災面前“散播謠言,令人心惶惶”。張譯沒有前往“庭審”頁面舉證自辯。6名專家委員以5比1的票數裁定張譯的微博為“不實信息”。

唯一的反對票來自律師汪永強。“判定前,我曾去討論救災的貼吧問網友,十多人都說可能會存在張譯說的這一類情況”,因此他認為,這只是“疑罪”。

事后,張譯曾對媒體解釋:他的戰友在震中救助一名女孩時被石塊砸成重傷,礙于救助通道有限,戰友傷勢越來越重,正是這條“謠言”微博逼得領導將戰友送了出來。

投了唯一一票反對的汪永強的下場是:被扣信用積分。

多位委員都提到一個不合理的制度:當持少數意見時,“法官”也將面臨積分扣除,這會讓他們更傾向于舉報人的意見。

大量的“案件”均是“有罪”判決。在一份媒體的粗略統計中,26萬多起判定中進入到“上訴復核”的只有736個,“終審”幾乎都維持了原判,“舉報勝訴率近98%”。

“這個體系是失衡的。”網友崔金生認為,這種傾向會演變成一種防范措施,讓“法官”傾向于將信息判定為不實,以規避風險,從而破壞“疑罪從無”原則。

“微博法庭”原本只有一審程序,崔金生經歷的一起“冤案”推動了“再審”程序的落地。

2012年11月24日,崔金生(網名“霧滿攔江”)在微博上發了一條“單身媽媽千里尋被賣兒子,警方稱民間買賣是好事”微博,瞬間引來數千條轉發,還有舉報。

不實信息的立案門檻并不高,只要“舉報超過十人”或者“轉發超過100次”就可以受理。進入“訴訟”程序后,舉報人與被舉報人有三小時的舉證時間。

“我發完微博就去休息了,因此缺席了舉證環節。”等到崔金生再度登錄微博時,裁定已經開始了。專家委員以3比2的票數裁定微博為不實信息,理由是這條微博“關鍵信息缺失”,且未注明來源。

事實上,崔金生的微博是根據新聞報道編發的,新浪網也有相關網頁。在原微博發出五分鐘后,他又在轉發增添的內容中附上人民網的相關報道鏈接。但遺憾的是,沒有“法官”注意到后文,也沒人動手去搜索求證。這條微博被打上了“不實信息”的標簽,“霧滿攔江”的賬號被處以禁言十五天的懲罰。

“判決”執行前,崔金生發出附帶證據的微博提出質疑。專家委員、63歲的學者章立凡將微博與原始網頁比對之后,認定這是一起“錯案”。他通過微博逐個聯系參與判定的委員,并將證據附上發給他們。

委員們更改了判定,5比0,不實信息指控不成立。隨后,新浪站方也解除了對“霧滿攔江”等網友的處罰,并就失誤請求諒解。

這也是新浪承認的唯一一起“冤案”。此后,站方修訂了規則,增設復審程序。當事人不服裁定,可上訴,由9名專家委員組成的“法庭”做出“終審”裁定。由此,“微博法庭”實行兩審終審制,普通委員和專家委員分別擔任“初審法官”和“終審法官”。

相當于第一道防線

2013年5月31日,慶賀《公約》頒布一周年,在相關部門負責人見證下,新浪曬出“微博法庭”運行一年的成績單:不實信息的舉報量從最初日均4000條下降到日均500條,“有效地遏制了造謠傳謠的不良行為”。

與之相應的另一組數字是:一年時間內,有超過20萬人次被扣除信用積分。

在“微博法庭”的懲罰措施中,扣除積分類似于罰款,禁言和禁被關注則如同“有期徒刑”,凍結賬號相當于“無期徒刑”,而注銷賬號則意味著“死刑”。

根據《新浪微博社區管理規定(試行)》,相關的處罰按照情節輕重有不同幅度的“量刑”,比如發布不實信息無即時危險的,只要澄清信息就夠了;發布敏感信息的,初犯者也是先作警告和刪除內容處理。

胡亞東回憶,“微博法庭”剛上線時曾搞過“亂世用重典”,對違規微博從重處罰。后來,考慮到要保障用戶的活躍,“處罰一般都從輕”。

資深網友“廈門浪”說,伴隨著微博等新媒體出現,普通人獲得了公共領域發言的機會,但如何用“公共麥克風”講話,人們都在摸索,如果“微博法庭”運行得當,就可以注入規則意識,培養用戶的網絡習慣。

知名媒體人羅昌平舉報國家能源局局長劉鐵男后,名聲大噪的他也多了一些“網絡摩擦”。“我好幾次舉報那些罵人的微博,也有一些是冒充我的微博,一天內就得到了處理。”

在羅昌平看來,虛擬的“微博法庭”就如同設置了一個緩沖地帶,在監管部門剛性的審查之外,保護微博用戶的權益。雖然“微博法庭”的判定并不都能體現公平正義,但退出機制的存在可以讓“司法者”優勝劣汰,“法治航向”不會偏離。

當然,如果網友發布的信息已經觸犯法律,就不是“微博法庭”能管得了。2013年9月,“兩高”出臺了關于網絡誹謗等侵權案件的司法解釋。

朱巍認為,“微博法庭”讓微博用戶自律,司法、行政等權力就不用頻繁介入。“微博法庭”相當于第一道防線,防止網民的行為從違規滑向違法犯罪。

作者:雷磊 鄒思聰 張維

第二篇:網絡謠言若干倫理問題分析

【提 要】演 隨著互聯網的普及,網絡謠言也開始傳播,相較于普通謠言,網絡謠言傳播目的更具利益性,傳播過程更快速更廣泛,傳播結果更具有破壞性,應分析網絡謠言的危害,以便找出治理網絡謠言的倫理措施、法律措施、技術措施。

【關鍵詞】 網絡謠言;倫理問題;倫理措施;法律措施;技術措施

【作者簡介】張 衍?穴1990—?雪,男,華東交通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思想政治教育專業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江西南昌 330013)

黨的十八大以及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網絡空間及網絡安全有著很詳盡的論述——“推進網絡依法規范有序運行”,人民日報評2013國內10大新聞中,“依法集中打擊網絡謠言”也赫然在列。

一、網絡謠言的涵義及特征

(一)網絡謠言的涵義

網絡謠言作為謠言的一種,并未脫離謠言的基本特點。按照百度百科對網絡謠言的解釋,網絡謠言應該是:“通過網絡介質(例如郵箱、聊天軟件、社交網站、網絡論壇等)而傳播的沒有事實依據的話語。主要涉及突發事件、公共領域、名人要員、顛覆傳統、離經叛道等內容。隨著互聯網的普及,謠言也找到了“最好”的發展平臺,從某種意義上也可以說,網絡謠言是謠言發展的新階段。

(二)網絡謠言的特征

1.傳播目的(動機)更具利益性。從“豆你玩”到“蒜你狠”,再從“糖高宗”到“姜你軍”、“蘋什么”等無不是為了獲取不正當利益而有意為之的。

2.傳播過程更快速更廣泛。網絡謠言因其發布與流傳主要通過社交網站、論壇貼吧、博客、聊天室和短信郵件等途徑,傳播過程的低成本和高度便利使得其具有比一般謠言傳播速度更快范圍更廣的特點。

3.傳播結果更具有破壞性。網絡謠言的破壞性既有精神層面的也有物質層面的,精神層面的破壞性是指網絡謠言的擴散使整個社會蔓延緊張和恐慌的心理,導致了整個社會的文化、話語絮亂,有些謠言還會在公眾心理形成深刻的“回蕩效應”。

二、網絡謠言的倫理危害

近些年來,網絡謠言屢禁不絕,謠言對國家、社會、個人破壞性是難以估量的。具體說來,網絡謠言的倫理危害有以下幾點。

(一)社會層面

1.網絡謠言誤導社會輿論損害公眾利益。2011年2月17日,繼三聚氰胺之后,“皮革奶粉”又將奶粉問題再次擺到臺面上,引起人們對食品安全的擔憂。伊利、蒙牛、三元、光明的股價應聲下跌,蒙牛跌幅高達3.3%,同時,公眾、奶制品企業和監管部門的神經也立刻緊繃起來。雖然農業部在官網上再次聲明,2010年抽檢生鮮乳樣品7406批次,奶站4778批次,運輸車2628批次,沒有檢出皮革水解蛋白等違禁添加物質,生鮮乳質量安全狀況總體良好。但此謠言一出,消費者對我國乳制品的信心遭到重創,大量中國公民出境購買奶粉。

2.網絡謠言引發社會道德信仰危機。2007年《第十九次互聯網報告之上網費用及對互聯網信任度》的調查表明,在網民獲取信息最主要的途徑中,網絡獨占鰲頭,所占比例達到47.4%,但是在對互聯網的信任程度上,只有5.7%的網民非常信任,32.3%的網民比較信任,54.6%的網民感覺一般,5.7%的網民不太信任,1.7%的網民表示很不信任這些信息,總體而言,網民對互聯網的信任程度進一步下降,轉而成為整個社會的公信力都遭到嚴重打擊。

(二)國家層面

1.網絡謠言影響政治安全。網絡政治謠言以政治事件、政治人物為內容,通過歪曲、捏造政治新聞事件或調侃、污蔑政治人物等形式詆毀黨、政府及政治人物的形象,對黨和政府的公信力提出挑戰,導致黨和政府的信任危機。藍皮書顯示,2012年出現的政治謠言占5.2%,盡管比例不高,但影響很大。

2.網絡謠言降低政府公信力。2010年7月7日,甘肅省委機關報甘肅日報以《智者的聲音》為題報道著名戰略咨詢專家王志綱在蘭洽會上透露“西安已被確定為國家第五個直轄市”, 次日清早,陜西省委宣傳部主管主辦、陜西電視臺承辦的西部網轉載了報道,還配上了甘肅日報的每日甘肅網的截圖,并在標題嚴謹地、態度有所保留地標明“甘肅日報評論文章稱”。在此過程中,一些政府網站的參與使得謠言更加混淆視聽,對群眾產生了誤導,降低了政府公信力。

3.網絡謠言損害國家形象。在“7·23”甬溫特大鐵路事故發生后,“秦火火”在網上編造了中國政府花2億元天價賠償外籍旅客的謠言,僅兩小時就有上萬條微博轉載,挑起了民眾對政府的不滿情緒,使政府的善后處置陷入被動,同時國外媒體對此的爭相報道,嚴重損害了中國的國際形象。

(三)個人層面

1.網絡謠言侵害個人名譽權和隱私權。艾滋女事件、名人被死亡被離婚等謠言使這些人承受巨大的心理壓力和社會壓力,無法正常生活、工作,個人名譽受到嚴重侵害??梢?,網絡謠言輕則使人名譽受損,重則使人家破人亡,是切實存在的網絡暴力。

2.網絡謠言降低人與人之間的信任。相互信任是最基本的價值運行規則,只有這樣才能節約社會成本,提高社會效率。謠言的潛入,破壞了這種信任,使人與人之間的信息傳播回到了初級的“蠻荒時代”。當人們面對信息都會產生疑問時,表明人們已經形成某種恐慌與懷疑心理,這恰恰不能說明人的“進化”,而只能說明文明在“退化”。

三、網絡謠言的應對措施

網絡謠言的治理應該從倫理、法律、技術三方面進行完善。

(一)倫理措施,加強對網民網絡言論的倫理道德教育

1.增強網民社會責任感。這里的網民分為普通網民和網絡媒體從業者。對于普通網民的教育,關鍵是要把以個人意志為中心的“自然”培養成以公眾意志為中心,使其能夠以社會生活普遍準則來自覺行使話語權,而后使“社會”網民以社會生活普遍準則來為“自然”網民的信息活動進行把關。對于網絡媒體從業者,應當建立網絡媒體從業者的職業道德規范。網絡媒體從業者必須明確自己的責任和義務,增強自律意識、職業責任和自我約束能力。網絡新聞從業人員必須真實客觀的傳播信息,盡力核實網上的新聞來源,多處驗證新聞的真實性。

2.強化網絡服務提供商的權利和義務相統一意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互聯網管理條例》,國家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許可制度,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備案制度。工商機關對互聯網的信息真實性不做直接審查,而是要求互聯網服務提供者發現虛假信息必須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并及時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這就要求互聯網行業健全行業自律制度,提高網站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能力,提高網站識別、管理、懲戒網絡謠言的能力和水平。

(二)法律措施,網絡立法規范網絡環境

我國通過立法規范保護網絡環境的歷史由來已久,但法律法規或者范圍太窄,或者過于籠統,對網絡話語權的管理仍顯單薄。它涉及技術的、內容的多方面問題,需要一個權威部門牽頭,組織各相關部門聯合制定出一個更加系統的規范,并最終形成相關立法。因此,當務之急必須加快網絡立法,建立法制網絡。要用法律規范政府部門和個人的網上行為,對其權利和義務作出明確規定。要加強對網絡資源的監管,依法打擊網絡犯罪,維護正常的網絡秩序,實現網絡法制化、規范化。2013年9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公布,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46條第1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可構成誹謗罪。

(三)技術措施,嚴格網絡監管,將制造網絡謠言與公民個人信用記錄掛鉤

網絡謠言的傳播從根本上講是一個社會問題,社會問題的治理需要動用社會方法,才能收到滿意的社會效果??梢钥紤]將公民的網上不實言論與其個人信用記錄掛鉤,將網上虛擬違法活動納入個人信用記錄體系,并與信貸、保險、入職等社會準入標準掛鉤,增加網上造謠行為的違法成本,加大對造謠行為的懲戒力度。誠信體系建設是根治陋習之良策,也是社會管理創新的根本方向。另外,推行有限實名制,即前臺匿名,后臺實名的制度也可一定程度抑制網絡謠言。

責任編輯:程文燕

作者:張衍

第三篇:論網絡謠言的法律治理*

*基金項目:華東政法大學2013年科學研究項目《我國網絡謠言法律治理的理論與實踐》(A—3101—14—144513)的成果。

摘要:網絡作為開放的公共領域已經成為人們討論和傳播公共事件的重要平臺。為了保護正常的言論自由,維護社會秩序穩定,法律應當對傳播不實言論的網絡謠言現象予以治理。從加強網絡謠言治理效果的角度看,應當完善相關法制,加強網絡信息安全管理立法,從嚴責罰制造和傳播網絡謠言的相關主體。同時,治理網絡謠言應當從根本著手,要切實消除滋生謠言的社會條件,給普通網民提供甄別一般網絡信息與不實網絡言論的標準。

關鍵詞:網絡謠言;言論自由;法律治理

隨著新媒體時代的到來,網絡逐漸成為重要的公共輿論場,其具有虛擬性、開放性、平等性、及時性等特征,為民眾獲取信息和發表言論提供了便利的平臺和寬松的環境。然而,隨著互聯網的興起,依托網絡傳播謠言的現象日益頻發。如果不加治理,網絡謠言將成為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侵犯公民權益的社會公害。本文從法制建設的角度審視如何應對網絡謠言問題,探討對發布、傳播網絡謠言的行為進行法律規制的路徑和方式。

一、網絡謠言問題的根源及其治理的必要性

隨著互聯網由信息媒介向生活平臺的轉換,加上目前網絡信息安全管理比較滯后,網絡謠言現象日益增多。在一定程度上講,網絡謠言是社會問題集中凸顯的另類表達。社會轉型期也是矛盾凸顯期,腐敗、教育不公、就業歧視、食品安全事件等現象時有發生,在既有的利益訴求渠道和權利保障機制不完善的情況下,網絡成了公民維護自身權利、尋求私力救濟的渠道和方式,一些網民在網絡傳播中對相關言論予以夸大和渲染,導致了網絡信息傳播的失實、失真,網絡謠言由此產生。“在任何一個地區,當人民希望了解某事而得不到官方答復時,謠言便會甚囂塵上。”①“謠言一旦搭上網絡平臺,就極易形成瘋狂傳播之勢,對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者他人的權利往往造成不可估量的危害。”②網絡謠言問題給國家、社會和個人所造成的實際危害,已經日益明顯并呈惡化趨勢。

網絡謠言治理的實質是對言論自由的法律規制。言論自由作為一項基本政治權利,已為國際社會廣泛接受,但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各國都對言論自由有所限制。如1966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第3款規定,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的行使需要附帶特殊的義務和責任,應受到法律限制,應當尊重他人權利和名譽,保障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維護公共衛生和道德?!稓W洲人權公約》對言論自由的限制規定得更加細致,包括應當維護國家安全、領土完整或公共安全和利益,防止混亂或犯罪,保護健康、遵守道德,保護他人的名譽和權利,防止秘密收到的情報被泄露,以及維護司法機關的權威和公正性。我國《憲法》從宏觀角度對言論自由進行了適度限制,該法第37條規定禁止用任何方式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第41條規定公民在行使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批評、建議、申訴、控告和檢舉權利的同時,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第51條規定公民在行使權利和自由的同時,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和自由?!稇椃ā返倪@些規定當然適用于網絡言論傳播。

在互聯網時代,公民在網絡中發表言論與通過傳統媒介發布言論并無實質區別,都應接受相關法律限制。但是,由于互聯網的特性,法律對網絡言論的限制較之傳統媒介傳播,應當更加謹慎。

二、我國治理網絡謠言的相關立法

1.有關網絡謠言治理的一般性立法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散布謠言的行為只有在與相關犯罪的構成要件相符的情況下,才可以適用刑法予以規制,但實踐中存在大量未觸及犯罪構成“紅線”卻具有極大社會危害性的網絡謠言行為,這些行為有可能逃避刑事處罰。在法定刑方面,我國《刑法》規定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構成誹謗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散布網絡謠言的行為有可能構成以上犯罪,這些罪的法定刑偏低直接導致了對網絡謠言行為予以刑事處理時的罪刑失衡,表明我國《刑法》并未充分認識到網絡謠言較之傳統謠言具有更大社會危害性。

我國民事立法從權利救濟和責任追究的角度,對散布網絡謠言的行為進行了規制。我國《民法通則》第11條規定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第120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時,權利人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以上條款對于有明確的被告和違法事實的案件適用性較強,但實踐中很多網絡謠言侵權案件并不易確定被告,受害人的維權行為因而在訴訟中陷入困境。我國《侵權責任法》第36條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沒有采取必要措施控制虛假信息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該規定在很大程度上確定了網絡謠言侵權案件的責任主體,但該規定中蘊含的“過錯責任”原則以及我國民法中“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明責任分配規則,仍然會導致實踐中受害人因舉證不能而無法得到救濟的情況出現,而且網絡服務提供者“在監控與審查時并不具備對侵權或違法行為的法律判斷能力”③,“要求其對所有侵權信息承擔責任也是不公平的”④??梢?,我國《侵權責任法》對網絡謠言侵權責任的劃分和承擔方式的規定稍顯不妥。

在行政法領域,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5條規定,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以拘留或罰款。國務院頒布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52條及《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第48條都規定在突發事件發生期間,散布謠言而擾亂社會秩序、市場秩序的,應當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行政法可以對某些網絡謠言行為予以規制,但由于對“較輕”“較重”等情節缺乏明確的認定標準,導致執法機關在打擊網絡謠言的行動中無所適從,極易突破執法邊界而引發群體性事件和輿論危機。此外,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措施在實踐中也不足以震懾造謠者,其治理力度和效果有限。

2.有關網絡虛假信息規制的特別立法

在一般性立法之外,我國還存在專門針對網絡虛假信息的特別立法。1997年公安部發布的《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互聯網制作、復制、查閱和傳播虛假和不良信息,這是我國專門針對網絡虛假信息的最早的法律規定。此后,我國陸續出臺了一系列相關立法,如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郵政法》,國務院發布《電信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原信息產業部發布《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國務院新聞辦公廳和原信息產業部聯合發布《互聯網站從事登載新聞業務管理暫行規定》《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原國家廣電總局發布《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管理辦法》《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關于加強互聯網視聽節目內容管理的通知》,文化部發布并修訂了《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上述立法主要從信息服務提供者、信息媒介、互聯網新聞刊登、郵政電信服務、互聯網視聽服務等方面對網絡虛假信息進行了規制,側重于互聯網媒介管理及其行為調控,相關規定具有專門性和針對性的特征,為在一定范圍內治理網絡謠言提供了法律依據。但是,上述立法的適用范圍有限,所發揮的功能也受到了相應的限制,有些立法之間還互相沖突,導致了司法適用困境。

3.有關網絡謠言治理的司法解釋

鑒于近年來我國網絡謠言現象日益多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13年9月發布了《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兩高解釋》),對與網絡謠言相關的行為及其刑法規制作了說明,這是我國首次針對網絡謠言問題作出的司法解釋?!秲筛呓忉尅返?條明確了將網絡謠言相關行為納入誹謗罪的標準,列舉了7種“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網絡謠言誹謗情況⑤,這在加大對網絡謠言誹謗行為的治理力度的同時,也提高了自訴誹謗罪的門檻?!秲筛呓忉尅返?條規定“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構成尋釁滋事罪。該規定實質上擴張了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將該罪的行為空間延伸到網絡,針對網絡不實言論所引起的后果進行了罪行定位,但由此難免出現網絡誹謗罪與尋釁滋事罪界限不明的問題。此外,《兩高解釋》還根據網絡空間的特性對相關犯罪的罪名及構成要件進行了解釋和說明,如規定“以在信息網絡上發布、刪除等方式處理網絡信息為由,威脅、要挾他人,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實施上述行為的”,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布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按照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審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的認定標準,列舉了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酌情從重處罰和加重處罰的情形,體現了對此類犯罪行為的重罰態度。上述司法解釋對利用網絡散布虛假信息罪責任主體的認定和具體責任的劃分,較以往立法顯得成熟且考慮得更加細致和實際。但是,僅以刑罰方式來治理網絡謠言,容易導致實踐中將治理變為單純的打擊。

綜上,我國現有立法對于不實言論和虛假信息,已經初步形成了一套規制體系,使網絡謠言現象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治理。但是,面對近年來多樣化的網絡謠言行為及其引發的復雜法律問題,現有立法顯得應對乏力。我國目前關于網絡謠言治理的立法主要存在三方面不足:第一,缺乏對“網絡謠言”的明確定義和解釋,極易導致謠言與一般言論、不實言論相混淆。第二,相關責任類型之間邊界模糊,責任內容不明確,責任承擔方式不具體。第三,一些法律規定的可操作性不強,導致立法與司法、執法相脫節,法律實施效果不佳。

三、我國治理網絡謠言的法律路徑

網絡謠言現象需要動用法律手段進行治理。為此,應當完善有關網絡謠言的立法,司法和執法須遵循法律、以不超越法律為前提。網絡謠言的治理如果突破了法律框架,就會導致公權力的濫用,其后果甚至重于網絡謠言本身的危害性。

1.明確網絡謠言的含義

網絡謠言已經超出了言論自由的界限。我國立法應當對網絡謠言的內涵和外延進行界定,明確網絡謠言與一般網絡言論的區別,在治理網絡謠言的同時注重對正當網絡言論的保護。在治理網絡謠言的過程中,應當“斟酌考慮所涉及公共利益、基本權利,包括被限制的言論自由的價值及其實現之需求,使限制言論自由的法律及其操作在保護相關權利或公共利益的同時,其限制作用本身受到制約,給所限制的言論自由留下充分、合理的空間”⑥。立法對網絡謠言的定義不能突破關于言論自由的法律限制,應當基于網絡空間與線下空間的不同特性,并結合當下的社會實際予以界定。筆者認為,可以將網絡謠言界定為:通過郵箱、聊天軟件、社交網站、網絡論壇以及其他網絡信息傳播系統得以發布和傳播的,沒有事實依據或者與事實嚴重不符,給國家、社會、個人等主體造成實際損害的言論。

2.明確不同網絡謠言行為的法律責任

網絡謠言涉及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三種。立法應當依照不同責任主體的不同行為方式,課以相應的責罰。從侵權行為的過程來看,網絡謠言的始作俑者是惡意造謠者,其行為會導致社會秩序混亂、公民或法人的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甚至威脅到國家安全。這類行為是法律首先需要打擊和規制的,對其課以何種類型的法律責任,應當根據具體行為的性質和危害程度而定,切忌進行“一刀切”式的認定和處罰而削弱法律的權威性和法律規制的平衡性。網絡謠言現象的背后存在一個人數眾多的傳播群體,其中每個個體傳播謠言的動機是道德觀使然、隨意為之還是惡意推動,這并不容易判斷,對于這類個體的責任認定問題,法律需要給予特別重視。筆者認為,如果這類個體是專業的網絡謠言推手或“網絡水軍”(即受雇于網絡公關公司,為他人發帖回帖造勢的人),其出于惡意傳播的目的而散布網絡謠言,那就需要給予嚴厲打擊;如果僅是不明真相地隨意為之,則一般處以警告、罰款、民事賠償等非刑事責任比較合適。此外,作為自媒體平臺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其在網絡謠言傳播中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不可否認,現實中一些媒體在進行新聞報道和信息傳播的過程中,失去了價值定力和基本的媒介素養,為網絡謠言的制造和傳播提供了便利。如果對這類媒體的行為予以規范和管理,就可以在傳播環節大大節省網絡謠言的治理成本。為此,立法應當明確這類媒體的責任:以專門制造、傳播謠言為目的的,堅決予以打擊和取締,并根據行為的性質和危害性,追究相關人員的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責任;因疏于審查而登載不實言論的,認定為民事責任較為合理。

3.明確治理網絡謠言的司法、執法邊界

司法機關和政府有關部門對網絡謠言的治理,應當依法依規、理性地進行,實現對言論自由的限制與保護的平衡。在具體的法律實施過程中,司法機關和執法部門要依法認真甄別網絡謠言行為的影響范圍和社會危害性?!秲筛呓忉尅穼W絡謠言的治理進行了解釋和說明,雖然其中還有需要進一步考慮的地方,但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應當將其作為治理網絡謠言的司法和執法依據。我國現行立法并沒有給普通網民提供甄別一般網絡信息與不實網絡言論的標準,網民一般也沒有能力加以分辨,這很可能會導致一些網民在某種情況下被冠以“惡性傳謠者”之名,司法和執法部門對這類情況應當謹慎處理,切不可突破法律界限而任意設定責任類型并予以追究。政府部門在進行網絡謠言治理的過程中,應當秉持法治理念,依照已有法律規范進行執法,防止為了單純地追求治理效果而超越法律框架、以行政取代司法的情況出現。把握好治理網絡謠言與保證公眾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之間的平衡,既讓造謠生事者得到懲處,又讓民聲得以傳達,這才是治理網絡謠言的最終目的。

四、結語

網絡謠言的治理是網絡時代的現實難題,其將成為今后一段時期內我國法治建設和社會治理的主要課題之一。應當承認,網絡本身并不是網絡謠言現象產生的原因,其只是提供了較傳統媒體而言更加便利的言論擴散條件。治理網絡謠言,還應當通過對社會治理的客觀環境的分析和研究,使治理網絡謠言的方式最優化;通過營造和諧安定的社會秩序和網絡環境,最大限度地減少謠言的產生。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的理念、方式和思想適用于一切公共領域包括網絡空間,治理網絡謠言的根本路徑也必定是法治。如何營造健康、和諧的社會環境,完善有關網絡信息安全的立法、司法和執法,這在某種意義上已經成為決定我國法治建設成效的一個關鍵因素。網絡謠言治理是一個任重而道遠的任務,需要國家、社會和公民的合力,需要更多的耐心和智慧。

注釋

①[德]漢斯·約阿希姆·諾依鮑爾:《謠言女神》,顧牧譯,中信出版社,2004年,第9頁。②黎慈:《網絡謠言的法律規制及其完善》,《理論導刊》2014年第1期。③羅斌:《網絡服務提供者侵權責任形態研究》,《法律適用》2013年第8期。④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民法室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條文說明、立法理由及相關規定》,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年,第154頁。⑤這7種情況包括:引發群體性事件的;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引發民族、宗教沖突的;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⑥唐煜楓:《言論自由的刑罰限度》,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41—42頁。

參考文獻

[1][美]卡斯·R·桑斯坦.謠言[M].張楠迪揚譯.北京:中信出版社,2010.

[2]于志剛.網絡犯罪與中國刑法應對[J].中國社會科學,2010,(3).

[3]王素.網絡群體性事件:發生機理、影響及應對——基于網絡時代治安管理的分析[J].管理學刊,2013,(5).

[4]李大勇.謠言、言論自由與法律規制[J].法學,2014,(1).

責任編輯:鄧林

作者:王海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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