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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立法研究論文

2022-05-08

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遺產稅立法研究論文(精選3篇)》的相關內容,希望能給你帶來幫助!摘要:對有媒體稱遺產稅明年有望激活立法的說法,中國稅務學會會長、全國政協委員楊崇春日前表示,目前中國對遺產稅的開征尚處于研究階段。如果開征這項稅收,需解決征稅稅源不足、稅收成本高等問題。本文無意爭辯遺產稅開征時間和利弊,僅從學理的角度,結合中國目前的實際情況,就我國遺產稅立法依據、立法模式、立法功能等若干問題進行探討。

遺產稅立法研究論文 篇1:

從日本遺產稅稅制看我國遺產稅稅制設計

摘 要:遺產稅是一個古老的稅種,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個國家開征遺產稅。我國在新中國成立初期便提出征收遺產稅的設想,并于1997年將遺產稅征收寫入“十五大”報告中,為遺產稅開征提供了立法依據。我們的近鄰日本,從1905年開征遺產稅至今已有100余年的歷史,其征收遺產稅的經驗、教訓可供參考、借鑒。本文結合日本遺產稅稅制沿革歷史及特點分析我國開征遺產稅應采取的稅制,對稅制設計提出對策建議。

關鍵詞:遺產稅;日本;稅制設計;國情

遺產稅是一個古老的稅種。古代遺產稅的歷史可以追溯至4000余年前的古埃及時期。近代意義上的遺產稅起源于荷蘭,已經有400多年的歷史,而后英、法、德、日、美等國陸續認可了這個稅種。目前,世界上已經有100多個國家開征了遺產稅,且征稅國家多屬于發達國家。雖然各國關于遺產稅“存”與“廢”的討論不絕于耳,但是征收遺產稅仍是主流。特別是我們的近鄰日本,從1905年開征遺產稅至今已有100余年的歷史。其征收遺產稅的經驗、教訓可供我考、借鑒。

在我國,民國時期已開征遺產稅,民國政府在1939年頒布了中國歷史上第一部遺產稅法案,于1940年正式開始施行。新中國成立后,政府明確提出要征收遺產稅,并將開征遺產稅寫入了“十五大”報告中,為遺產稅開征提供了立法依據。進入21世紀,無論是政府層面還是學術界對于遺產稅的關注日漸升溫,我國開征遺產稅只成為時機問題。關于遺產稅值得探討的問題很多,本文擬借鑒日本遺產稅百年經驗,探討我國征收遺產稅應采取的稅制。

一、遺產稅基本概念

(一)遺產稅定義

遺產稅(Inheritance Tax),是財產所有人死亡后,對其遺留的將要轉移給他人的財產按一定程序所課征的稅。也被稱為“死亡稅”。課稅對象是遺產,納稅義務人是遺產的繼承人和受遺贈人。遺產稅屬于財產轉移稅。

(二)遺產稅稅制分類

近代意義上的遺產稅稅制可分為三種類型:一是總遺產稅制:對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總額課征遺產稅的稅制。先對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征稅,再將稅后的遺產分配給繼承人,其顯著特點是“先稅后分”。其納稅人是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采用超額累進稅率;二是分遺產稅制:又稱繼承稅制,是對各繼承人取得的遺產份額課征遺產稅的稅制。先對被繼承人的遺產進行遺產分配,然后再對各繼承人繼承的財產征稅,形式上表現為“先分后稅”。其納稅人為遺產繼承人,多采用超額累進稅率;三是混合遺產稅制:又稱總分遺產稅制,是將總遺產稅制和分遺產稅制相結合的一種遺產稅制,先對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總額課征一次遺產稅,在遺產分配到各繼承人后,對各繼承人分得的遺產在達到一定數額時再課征一次繼承稅。納稅人為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遺產繼承人等。多采用累進稅率。表現形式為“先稅后分再稅”。

(三)各遺產稅稅制的特點

三種遺產稅制相比較,總遺產稅制稅源集中,歲入及時,征管便利,成本較低,但如果繼承人多、情況復雜,稅負分配不夠公平合理;分遺產稅制,較為公平合理,但計算復雜,稅收成本較高,且容易被逃漏稅;總分遺產稅制,既能保證稅收,又能體現公平合理原則,但計算很復雜,征管成本很高。目前,美國、英國、新西蘭、新加坡、臺灣、香港等國家和地區,實行總遺產稅制;法國、德國、韓國、波蘭等國家實行分遺產稅制;伊朗、意大利、菲律賓等國實行此種遺產稅制。日本于征稅初期采取了總遺產稅制,而后采取了分遺產稅制。

二、日本遺產稅稅制簡介

(一)日本遺產稅制的歷史沿革

日本于1905年(明治38年)開征遺產稅,當時采取的是總遺產稅制。這種征收模式一直持續到1949年(昭和24年)。1951年,日本政府進行遺產稅制改革,將總遺產稅制改為分遺產稅制(一生累積課稅制度)。遺產稅從向被繼承人收取改為向繼承人收取。政府還規定了將納稅人一生中因繼承、受贈及受遺贈而取得的所有財產累積計算作為稅基,并就其累積總額采取累進稅率課征繼承稅。1953年,日本政府取消了上述“一生累積”的稅制。取而代之的是從1950年稅制改革時就一直進行研討的相繼稅與贈與稅并行的制度,1958年相繼稅與贈與稅并行的稅制正式開始實施,并且沿用至今,只是在細節處不斷得以完善。

(二)日本遺產稅制度的背景

明治維新后,日本學習西方先進文化與技術,逐步從落后的閉關鎖國封建國家向擁有現代軍事實力的帝國主義國家邁進。1905年的日本,正為了爭奪朝鮮半島和中國東北地區的利益而與俄羅斯交戰中,但是日本的國家綜合實力還并不強大。日本政府出于籌集軍費的需要而開征了遺產稅??梢哉f日本和很多國家一樣,最初開征遺產稅是出于增加財政收入的需要。1950年,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教授夏普博士(Dr.Carl Shoup)一行訪問日本,向日本政府建議將總遺產稅制改為美國式的一生累積稅制。此時的日本各大財閥勢力龐大、聚集了巨額財富,成為富可敵國的利益集團,政府意圖通過稅制改革來抑制財富的過于集中。1951年,日本政府著手實施稅制改革,接納了夏普博士的方案,改總遺產稅制為分遺產稅制的同時,還提高了超額累進稅率中最高邊際稅率,加強了稅收對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不過雖然改革后的相繼稅制度消除了被繼承人可能通過生前多次贈與從而逃避納稅義務的弊病,但是由于將納稅人一生中因繼承、受贈及受遺贈而取得的所有財產累積計算作為稅基,征收管理上十分繁瑣,征稅成本過高、可行性過低,因此在1953年,取消了上述“一生累計”的稅制。1958年,相繼稅與贈與稅并行的稅制正式開始實施。至今幾十年來,日本一直采取上述稅制,并不斷根據經濟情勢以及政府需求降低累進稅率級次、調整最高邊際稅率來完善征稅模式。

(三)日本遺產稅制設計對我國的啟發

通過分析日本遺產稅稅制的歷史及改革背景,我們可以得出:一是采取哪種稅制與社會政治、經濟發展狀況息息相關,其取決于當時的政治、經濟發展狀況。1905年開始征稅是出于籌集軍費的需要。而1950年稅制改革的主要動力則是通過改變稅制來限制少數財閥的財富過度積累;二是采取哪種稅制不僅要考慮到社會公平,更要考慮效率問題。1951年,日本政府進行遺產稅制改革,政府規定將納稅人一生中因繼承、受贈及受遺贈而取得的所有財產累積計算作為稅基,可以說這充分體現了社會公平,但是由于征收管理上十分繁瑣,征稅成本過高、可行性過低,所以短時間內即被新的稅制取代;三是采取哪種稅制并不是一成不變的,日本依社會發展變化而及時調整稅制,取得了較好的效果。我們也應用發展的眼光看問題,不是論證哪種稅制好哪種稅制不好,而是看哪種稅制適合我國目前的社會發展需要。

三、我國遺產稅稅制選擇

參考日本100余年遺產稅征收經驗,筆者認為,我國如果開征遺產稅,應該采取總遺產稅制,同時規定贈與稅。

(一)從征稅效率上來看稅制選擇

日本學者曾對征收各個稅種的成本做過統計,目前實行的分遺產稅制遺產稅是成本最高的稅種之一。因核算多位繼承人各不相同的應納稅金額,稅務部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因遺產分配后才能征稅,稅務部門要花上幾年時間、甚至幾十年時間才能拿到稅金,耗費了大量的時間成本。因分遺產稅制規定繼承人按繼承份額不同稅款不同,各類稅務申報服務機構想方設法幫助納稅人避稅,使國家稅收造成了損失。與日本相比,中國稅收行政效率偏低、稅收行政成本偏高,如果開征遺產稅,那么人力成本和物力成本都將高于日本,中國改革發展進程到現今,明確提出了“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方針,采取分遺產稅制效率偏低,將造成公共資源的浪費。因此,在中國采取總遺產稅制優于分遺產稅制。

(二)從我國遺產繼承的特點來看稅制選擇

上世紀70年代初,中國政府開始大力推行計劃生育政策,1978年,計劃生育作為一項基本國策被確定下來。從那時起,我國大多數城市家庭生育1個子女,少數家庭生育2個子女;多數農村家庭生育2個子女,少數家庭生育多個子女。如果子女在1970年出生,按照當時的生育年齡計算,大多數父親年齡高于26歲、母親年齡高于25歲,到2013年子女年齡是43歲,父母年齡超過69歲、68歲。根據國家統計局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詳細匯總資料計算,2010年我國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為74.83歲。換言之,中國將迎來子女較少、甚至只有一個子女繼承的遺產繼承時代。眾所周知,日本并沒有計劃生育政策,采取分遺產稅制考慮到了不同繼承人的不同納稅利益,保護了公民的合法權益,顯示出立法的公平合理。而在中國,多子女遺產繼承而產生的遺產繼承數額不平均、遺產分配方案復雜的情形較少,分遺產稅制較總遺產稅制并沒有突出優勢,還徒增了稅收成本,弊大于利。

(三)從發展的眼光來看稅制選擇

如上文所述,我國征稅管理還不太健全,稅收體制也在逐步完善階段。近幾年如果征收遺產稅,稅制宜簡不宜繁。這樣做有助于稅務工作者更好的熟悉業務,提高工作水平,使遺產稅這一新的稅種能夠更快的推廣實施。另外,簡單稅制也便于法制宣傳、易于為人們所接受,提高稅收實際回報率。以后隨著社會各方面發展水平的提高,有可能分遺產稅制更適應我國國情,可再改為分遺產稅制。

開征遺產稅,要做的準備工作方方面面,開征后可能遇到這樣那樣的問題??偨Y日本百年遺產稅征收經驗,結合我國具體國情,筆者認為,我國近幾年開征遺產稅應選擇總遺產稅制。

參考文獻:

[1] 李慧.日本遺產稅制設計及對我國開征的啟示[J].市場經濟與價格,2012,(12).

[2] 尹磊.美日遺產稅制度的比較研究[J].山東經濟,2006,(11).

作者:王旭

遺產稅立法研究論文 篇2:

對中國開征遺產稅的法律思考

摘 要:對有媒體稱遺產稅明年有望激活立法的說法,中國稅務學會會長、全國政協委員楊崇春日前表示,目前中國對遺產稅的開征尚處于研究階段。如果開征這項稅收,需解決征稅稅源不足、稅收成本高等問題。本文無意爭辯遺產稅開征時間和利弊,僅從學理的角度,結合中國目前的實際情況,就我國遺產稅立法依據、立法模式、立法功能等若干問題進行探討。

關鍵詞:遺產稅 稅制結構 征稅標準

文獻標識碼:A

作者:徐盛馨 王 歡

遺產稅立法研究論文 篇3:

遺產稅納稅主體范圍的研究

2012年西南政法大學本科生科研訓練創新活動資助項目

摘要:平衡貧富收入差距,保護公民合法權益,創造性的在我國立法中規定遺產稅是是十分必要的。本文從探討征收遺產稅的必要性、主體范圍、征稅客體、起征點等方面入手,結合我們小組的關于遺產稅征收問題的調查報告,創造性的提出了以城鎮為切入點,并對上述問題也都提出了建設性的立法建議。

關鍵詞:遺產稅、納稅主體、立法建議

遺產稅是一個國家或地區對死者留下的遺產征稅,國外有時稱為“死亡稅”。遺產稅有助于加強對遺產和贈與財產的調節,防止貧富過分懸殊,開征遺產稅已列入中國稅制改革的議事日程。遺產稅是以被繼承人去世后所遺留的財產為征稅對象,向遺產的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征收的稅。征收遺產稅,對于適當調節社會成員的財富分配、增加政府和社會公益事業的財力有一定的意義。遺產稅常和贈與稅聯系在一起設立和征收。但是,為了吸引投資和資金流入,也有一些國家和地區故意不設立遺產稅或者廢除遺產稅。

一、征收遺產稅的必要性和科學性

在我們的調查中有多數人認為應該征收遺產稅,也有一些人認為不應該,或者是不關心。征收遺產稅不可避免地會帶來一些副作用,如富人將資產大量向國外轉移,導致資本流失;父母提前向子女轉讓資產,出現眾多“娃娃業主”、“娃娃富翁”;對儲蓄與投資也有一定影響;稅收征管成本較高等等。這都是我們應當考量的問題。但是我們不應當因為有副作用就毅然的拋棄它。在廣大老百姓對其支持的情況下,這是一個時機,說明其正在成熟。

其必要性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遺產稅能夠緩和社會財富分配不均造成的社會矛盾,有利于實現社會主義的共同富裕的目標。目前,我國的貧富差距越來越大,能夠有效的縮小貧富差距,實現社會的安寧穩定變得越來越重要。據有關統計數據,在我國,反映貧富差距的基尼系數逐年增大,自2009年以后就已經超過0.5了。且呈現出逐年增大的趨勢。理論上同行藏把0.4作為收入分配差距的警戒線,而我國到20011年已經達到了0.55。由此可見,我國的財富分配狀況存在很大的問題,征收遺產稅可以將部分遺產收歸國有,將對富人的財產課征的部分遺產稅用于社會保障和為勞動者提供有利的就業條件,這樣不僅有利于社會公平,而且能夠緩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

2、遺產稅的征收是當今世界不可阻擋的趨勢,中國也理應順應歷史潮流,跟上時代的步伐。從維護國家的經濟主權出發,很多國家都規定了屬地主義的遺產稅的征收原則,而我國現行立法中并無關于遺產稅的規定。這樣我國公民在國外生活居住的,死后留下的遺產需要向所在國繳納遺產稅,但是在我國居住的外國居民死后留下的遺產卻不用向我們國家繳納遺產稅即可被繼承,這樣不僅不符合國家間的公平互利原則,也有損于我國的經濟主權。

3、遺產稅能夠補充現行所得稅法,有利于我國現行稅法的發展健全。遺產稅作為一種新的稅種,雖然剛開始實行可能征稅數額不多,但是對于增加國家的財政收入和一些財力不太寬裕的地方政府來說也是非常有用的。

4、遺產稅可以產生積極的社會效益,使富人更加關心公益事業。當今社會,慈善事業越來越顯現出對社會的積極效應。例如,此次四川雅安七級地震中,李連杰發起成立的壹基金就在抗震救災、災后重建方面發揮了很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們更應該在現行立法中規定遺產稅,使其發揮更大的社會效應。

二、立法建議之遺產稅的主體范圍

稅法的構成要素由實體要素和程序要素組成。而實體要素中最重要的要素就是主體范圍、征稅客體、稅率、起征點等。,為了在我國稅法體制中確立完整的遺產稅體制框架,對這些內容進行探討和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就遺產稅的征稅原則而言,國際上通行的慣例是屬人為主,屬地為輔,國際上的做法“對遺產和贈與稅來源地的確定,一般以遺產或者贈與財產所在地為來源地,由該來源地國行使稅收管轄權”。因此我們建議,在立法中應如此規定;對中國公民在境內外的遺產征收遺產稅 ,同時應對外國人、無國籍人在中國境內的遺產征收遺產稅。

我國《繼承法》規定,在繼承法律關系中,繼承人僅是公民、法人及其他社會組織,但是不包括國家。但在遺贈法律關系中,接受遺贈的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也可以是國家、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贈與法律關系中,受贈人除自然人之外,也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另外,處于保護繼承人利益的需要,應當將被繼承人死亡預謀年限5年內贈與的財產納入遺產稅的征稅范圍,受贈人也應納入遺產稅的主體范圍。因此,我認為,在立法中,納稅人應該包括受贈人??傊?,遺產稅的主體范圍應該包括以下幾類:

1. 遺囑執行人

《繼承法》第16條規定,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指定遺囑執行人。遺囑執行人既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也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皼]有在遺囑中指定遺囑執行人的,也沒有法定的繼承人能執行遺囑,由遺囑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繼承開始地點的基層組織為遺囑執行人”。

2. 繼承人和受遺贈人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在遺囑繼承中,如果遺囑人未指定遺囑執行人或者指定的遺囑執行人不能執行遺囑的,遺囑人的法定繼承人為遺囑執行人?!?/p>

3. 根據法律接受遺產的組織

《繼承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無人繼承又無受遺贈人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的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4. 受贈人

被繼承人在死亡預謀年限5年內贈與的這部分財產的納稅人是贈與人,例如英國規定,遺產稅的納稅人是遺產處理人和贈與人,如果該納稅人不能或者沒有支付稅款,遺產或者財產的受讓人就負有納稅義務。我國臺灣地區的遺產稅規定,贈與稅的納稅人為贈與人。但是在贈與人行蹤不明,或者應納稅款超過繳納期限仍未繳納,而且在臺灣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則以受贈人為納稅人。

5. 法定代理人

遺產稅的納稅人如果是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而且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繳納。

另外,我們創造性的提出,遺產稅的征收應該從城鎮人口開始。我國農村、城市貧富差距世界最大,為了縮小貧富差距,我國政府一直在調整政策等各個方面做努力,但是由于農村超過8億的龐大人口,在短期內 貧富差距只能繼續擴大而不能縮小。農村城市之間的貧富差距在最近幾年間仍將繼續擴大。

三、立法建議之遺產稅的起征點及稅率

關于遺產稅征收的起征點問題,大多數人認為應當以年收入在500萬元以上(包括500萬元)為界征收遺產稅??梢?,我們認為遺產稅的征收點應該較高,這樣避免多數人的抵制情緒,我們更注重的是使遺產稅起到調節貧富差距的作用。尤其是在當下,在一個大城市一間房子都要上百萬甚至幾百萬,如果一間房都要征收遺產稅,這樣不利用社會穩定。綜上所述,我們認為起征點為500萬是比較合適的。

在現行體制與財富格局下,機會不公已形成向二代三代傳導的趨勢。遺產稅制度可以起到獨特的定向調節和矯正作用。目前,我國個人財富中,財產比重越來越大,還產生了一部分收入不高但財產量很大的群體,另外還有一部分的社會富裕群體。有效的縮小貧富差距穩定社會變的越來越重要,這時稅收就起到了不可代替的作用。遺產稅作為一種財產稅的普通稅種,其有助于加強對遺產和贈與財產的調節,防止貧富過分懸殊。在一定程度上能夠縮小貧富差距,同時也能夠增加國庫收入,補充所得稅的不足,有利于完善中國的稅制。

在談及如何征收遺產稅時,多數調查者認為應當科學推進,分層征收。在調查中,我們也收集了一些征收遺產稅所面臨的問題。首先,對于遺產稅來說,公平就是個極大的外部性,但個人財產信息掌握起來很困難,雖然按照稅種來說,遺產稅放在中央比較合適,但放到中央可能就征不起來,因為需要激勵。其次,中國已有銀行存款實名制、股票實名制和房產實名制等,目前需要做的是對這些財產信息的整合與共享。遺產稅的征收主要是信息的聯通和對稱,因為若是遺產稅開征,對方不繳納遺產稅,就不會給對方的遺產過戶。最后,開征遺產稅,我們需要將其他漏洞堵住,避免納稅者避稅,比如贈與稅,捐贈也是種轉移資產的行為,是否控制得住。而且,對每個人的財產是否能夠完全掌握,中國還沒有完全建立財產登記制度等等一些問題。

這就需要我們很好的解決,但解決上述問題,并非一日之事,我們不能因為有一定問題就將遺產稅全部否定,而應通過比例原則,權衡利益。我們可以合理征收,應當從極度富裕的富人開始,同時我們應當選擇適當的起征點和稅率,起征點會較高,一般的平民及中產階層應不會涉及。稅率會較低,以便減少抵觸情緒,有利于順利的征收。

參考文獻:

[1]劉劍文:《國際稅法》,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67頁。

[2]郭明瑞、房紹坤,《繼承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68頁。

[3]郭明瑞、房紹坤:《繼承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68頁。

[4]參見各國稅制比較研究課題組:《財產稅制國際比較》,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6年版,第166頁。

作者:劉俊杰 李娟 楊慧芳 陳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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