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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合作理事會章程

2022-11-05

第一篇:校企合作理事會章程

校企合作理事會講話

尊敬的各位領導、各位嘉賓:

大家上午好。

今天,我們滿懷喜悅之情,隆重地迎來了內蒙古機電職業技術學院校企合作理事會成立的大好日子。在這里,我謹代表

對出席會議的各位領導及各位嘉賓表示衷心的感謝和熱烈的歡迎!

加快高技能人才的培養,是自治區的一項重要工作。這次會議,是在我們認真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6]15號文件),貫徹落實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校企合作培養高技能人才會議精神,積極推動內蒙古機電職業技術學院骨干院校建設的背景下召開的。這表明了自治區的高職院校和企業的合作已進入了規范化的管理軌道,進入了一個嶄新的階段。

本屆校企合作理事會的主要任務是,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辦發15號文件精神,分析目前校企合作的基本情況,總結交流其他省市校企合作的經驗,探討新形勢下校企合作的新思路和新途徑,就如何深化下一階段校企合作提出具體要求進行工作部署,從而進一步推進我院和企業的合作,加快高技能人才的培養步伐。

一、認真總結自治區校企合作的經驗,更多更快更好地培養高技能人才

2003年,中央召開了全國人才工作會議,明確了高技能人才的戰略地位,將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作為實施人才強國的戰略重要任務進行了一系列的部署。2006年4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

1 廳又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6]15號文件),進一步明確了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指導思想,目標任務、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全國高技能人才工作進入了快車道。

近幾年來,自治區政府高度重視高技能人才培養工作,認真貫徹中央的精神,采取了一系列穩定、吸引、激勵高技能人才的政策措施,全區高技能人才工作呈現出勃勃生機,全區培養了一大批技術技能型、知識技能型和復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高技能人才培養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他們不僅為我區贏得了榮譽,而且在各自工作崗位上為我區經濟建設作出了重大貢獻。

今天,我們內蒙古機電職業技術學院又正式成立了校企合作理事會,該理事會將圍繞高技能人才的培養、考核、評價、表彰、激勵、保障等工作環節,與區內各有關部門加強協調,積極推進和指導校企合作,這對于盡快形成加速推進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的政策體系和工作機制,對于盡快把這項工作提高到新水平,又提供了重要保證。

我們之所以能取得這些成績,一是有黨中央、國務院、自治區政府對高技能人才培養工作的高度重視和強有力的領導,全社會形成了有利于高技能人才加快成長的政策環境和輿論氛圍;二是內蒙古經濟的快速發展,社會經濟建設和企業發展對技能人才產生了巨大需求,為推進高技能人才工作提供了廣闊空間和強勁的動力。在這個過程中,有一大批企業,特別是大中型企業和企業集團初步建立了符合企業特點的技能人才開發、培養、使用、激勵、保障的工作新機制,發揮了培養高技能人才的主體作用;三是高職院校的職業培訓和企業的

2 職工教育工作能適應新形勢,瞄準市場需求,在又快又好地培養高技能人才方面加大了力度,進行了卓有成效的工作,高職院校正在發揮高技能人才培養基地的作用;四是由于抓住了培養高技能人才這個高端,因而促進了各類職業技能的培訓,進而帶動了整個職工培訓和職業教育工作上了新水平,使技能人才得到了社會的廣泛認可。

在近幾年高技能人才的培養實踐中,我們深刻地體會到通過校企合作,發揮學校和企業的優勢,充分利用雙方的教育資源,是又多又快又好地培養高技能人才的有效途徑。認真學習、研究和推廣學校和企業合作經驗,我認為應當從下面幾個角度來進行消化和吸收:

一是政府方面。要通過搭建平臺,完善政策,建立機制,加大宣傳等手段,積極推動校企合作培養高技能人才工作。自治區近幾年建立高級人才考核評價體系,建立技能人才表彰制度,廣泛開展技能競賽,以及這次鼓勵成立合作理事會的舉措就是為了創造高技能人才成長環境,搭建校企合作培養高技能人才的平臺。

二是企業方面。企業作為高技能人才的使用和管理單位,要從企業發展和提高核心競爭力的長遠目標出發,高度重視與高職院校合作培養高技能人才。許多成功的經驗證明,企業有高技能人才的短缺需求,有強烈的緊迫感,而且認準與學校合作,就可以較快地解決企業技能人才短缺問題。他們通過高職學校培養的人才到企業去進行頂崗實習;通過選派企業的能工巧匠到高職院校去強化提高;通過合作培養和資源共享,為企業又快又好又多地培養了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從這些企業的經驗中我們還可以看出,通過校企合作培養高技能人才,

3 還可以激發企業在職在崗員工學技能、爭先進的積極性,這樣就可以為企業的長遠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撐。

三是學校方面。學校要瞄準企業對高技能人才的需求,練好內功,壯大辦學實力,改進教學過程,提高培訓成果,主動尋求與企業合作。校企合作不能等待觀望。內蒙古機電職業學院就是認準了要增強學校的活力就必須加強與企業的合作,因而表現出尋求合作的主動性和積極性,表現出強烈的緊迫感。在尋求合作的同時,學校主動改善辦學條件,提升學校辦學實力,通過過硬的辦學質量贏得了企業的青睞。因此,高職學校要想加快校企合作的速度,就必須做到以質取勝,練內功,強管理,其中包括邀請企業一道來共同研究確定培養目標,培養內容和課程,教學方法和實訓方式。這樣的學校企業當然是歡迎的,而且是可信賴的學校就不怕沒有合作的企業,校企合作就有可能由松散型向緊密型、由淺層次向深層次、由短暫合作向長遠合作發展,并走上良性合作互利互贏的軌道。

實踐證明,哪個學校校企合作搞得越好,服務企業培養高技能人才的效果就越明顯,學校適應市場的能力和發展后勁就越足。哪個企業參與校企合作搞得好,企業的高技能人才成長就快,員工素質水平就高,企業核心競爭力就強。校企合作的結果一定會實現校企雙方的共贏。

二、高技能人才培養工作任務十分艱巨,必須在加強校企合作上下大功夫

4 “十一五”時期,是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關鍵時期。走新型工業化道路,實現產業優化升級,全面提升企業核心競爭能力和綜合國力,對各類人才包括高技能人才都產生了強勁需求。但是,我國高技能人才的現狀是數量短缺,結構不合理,而且按目前的培養規模和培養速度是難以滿足這種強勁需求的。中央15號文件提出,到“十一五”期未,我國高技能人才總量要達2750萬人,要比2005年凈增890萬人,其中技師、高級技師增加190萬人,高級工增加700萬人。

要完成艱巨而又繁重的高技能人才培養任務,我們必須從培養、評價、使用、激勵多個方面共同努力,但是,最根本和最關鍵的是要抓好培養。沒有技能人才源源不斷的培養和產生,就談不上其后的評價和使用,就不可能產生高技能人才。

一般來講,高技能人才培養有三條途徑,一是企業培養,二是院校培養,三是個人崗位自學成才。但這三條途徑都存在速度慢,效果不理想的問題。而速度快,效果好的培養途徑還是校企合作攜手共同培養。這是因為校企合作突破了傳統的培養模式,它可以充分發揮學校與企業的各自優勢,在目標一致的前提下,調動高職院校和企業兩個積極性。在校企合作的過程中,一方面學校對新生勞動力進行高技能學制的培養,同時與企業緊密結合進行強化實訓;另一方面學校面向企業對在職職工開展技能提升培訓,同時把企業員工有機結合到學校進行專業進修。通過優勢互補和緊密校企合作的方式和機制,使大批技能勞動者能通過這一渠道迅速成才,從而滿足企業發展和經濟轉型的需求。因此,為了完成高技能人才培養的艱巨任務,我們的高職

5 學校不僅要努力加大對高級技能型人才的招生力度,擴大學制教育人數,努力將教學實踐與企業生產實際緊密結合。同時還要努力走校企合作之路,加大對高級工的社會培訓和對企業在職高級工的培訓。只有這樣,我們才可能在校企合作培養高技能人才上走出一條新路子。

當前推進校企合作,我們也面臨一些難題。一是認識問題。一些學校開展校企合作,僅僅希望企業幫助學??朔W校自身師資、實習基地不足的困難和疏通學生就業渠道,而沒有從如何滿足企業對高技能需要的角度來考慮校企合作。一些企業也還沒有認識到自身高技能人才短缺的潛在危機,沒有緊迫感,在技能人才培養上舍不得投入,缺乏主動參與校企合作的積極性。一些地方政府把校企合作僅僅看作是學校和企業的事,沒有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來推動校企合作,把落實高技能人才培養目標任務當作軟任務,抓得不緊不實。二是工作問題。就我區現狀而言,目前多數學校和大多數企業的校企合作,還處于自發式和淺層次狀態,合作內容不廣,相互結合比較松散,校企合作這種新型高技能人才培養模式的作用還沒有充分體現出來。三是政策制度問題。推進校企合作還缺乏配套的制度保障和強有力的政策支持。

因此,各部門、各單位要進一步提高認識,立即行動起來,把校企合作作為完成高技能人才培養任務的根本性工作來抓,作為高技能人才培訓必須具備的一項硬性制度來落實。各高職學校和各企業要更新觀念,調整思路,把工作重心轉移到校企合作培養高技能人才上來,采取有效措施,把這項工作提高到一個新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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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把握工作重點,明確工作要求,掀起我區校企合作培養高技能人才的新高潮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提出,今后一個時期要把大力推進校企合作作為檢驗各地高技能人才工作成效的一項重點工作。我們要積極行動起來,把握工作重點,明確工作要求,建立制度、完善機制、加大宣傳,要使校企合作能逐步成為高職院校特別是國家重點以上高職學校辦學的基本模式,成為各類企業特別是大中型企業開展職工培訓的重要方式,把校企合作培養高技能人才落到實處。要力爭在二三年內,內蒙古機電職業技術學院校企合作工作有一個新突破,在廣度和深度上有新進展;要立即行動起來,掀起我區校企合作培養高技能人才的新高潮。

(一)要從建立制度、完善政策、加大宣傳入手,大力推動校企合作培養高技能人才。

一是要積極推動政府和各有關部門,抓緊牽頭成立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養協調指導委員會,建立政府各有關部門、行業、企業、學校共同參與,協調推動的工作機制。根據地區經濟發展戰略和產業布局,制定推動校企合作培養高技能人才規劃。加強信息引導和服務,搭建技校與企業合作對接平臺。

二是要圍繞規范合作行為,指導校企雙方按照法律法規要求,簽署合作協議,保證合作各方的合法權益。合作協議要明確合作目標、合作內容、合作方式和合作結果。要建立科學合理的校企合作評估指標體系,對校企合作雙方進行監控和考核評估。

(二)高職學校要牢固樹立校企合作辦學的理念,逐步把校企合作作為辦學的基本模式。

高職學校要進一步發揮辦學定位準確、培養目標明確、實操訓練扎實的優勢,充分認識校企合作對職業教育的深遠影響,牢固樹立起要發展就必須走校企合作路子的辦學理念,把校企合作培養技能人才作為自己的辦學的基本模式。

要切實從企業需求出發,尋找校企合作的切入點,采取最能滿足企業需要和發揮院校優勢的合作方式,形成校企聯合培養技能人才的工作機制。重點要抓好以下幾項工作。

1.學校要以培養高技能人才為目標與企業開展合作。要把培養高技能人才作為自己的培養重點。校企合作理事會不僅要正常開展活動,而且要圍繞企業急需的高技能人才,緊密結合企業的先進生產裝備和技術發展,與企業共同制定合作培養方案,確定專業培養目標、課程設置、教學內容和教學方式等。同時充分運用好企業在師資、技術、設備設施方面的優勢,把專業理論知識教學與崗位操作技能訓練以及課題攻關有機結合起來,從而不斷提高高技能人才培養的成效。

2、堅持合作模式的多元化。既可以一校多企,也可以一企多校,多校多企;既可以將企業的資金、設備、師資和技術引進學校,也可以主動送服務上門,將培訓送到車間和工廠一線;既可以承接企業定單,根據企業用人數量和規格開展定單培訓,也可以校企共同確定培養方案,實施聯合培養。要結合實際,選擇最符合雙方需求,能產生最佳效益的合作模式。

3.學校要把培養后備高技能人才和加強企業在職職工的高技能培訓結合起來。學校要做好與企業聯合培養后備高技能人才的工作,處理好學校培養與企業實踐以及崗位成才之間的關系,促使后備高技能人才盡快成長。同時要將工作重點逐步轉移到對企業在職職工普遍進行高技能培訓上來,根據企業生產安排和實際需要,為企業舉辦專門培訓班,把學校建成企業職工的高技能培訓基地,力爭教學為現場服務,內容與崗位掛鉤,突出培訓的實用性和應用型,滿足企業對高技能人才多元化的需求。只有這樣,學校就將極大改善辦學條件,提升學校競爭力,給學校發展帶來深刻變化。

(三)積極促進行業和企業將校企合作培養高技能人才納入行業企業發展總體規劃,給予高度重視。

一是通過理事會這個平臺,積極促進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組織要結合本行業生產、技術發展趨勢以及高技能人才隊伍現狀,提出高技能人才合理配置標準,做好需求預測和培養規劃,指導本行業的龍頭骨干企業與高職院校資源共享,優勢互補,開展合作,加快培養行業企業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同時,要協調和整合行業內中小企業的需求,指導學校開展針對性培訓。

二是積極促進各類大中型企業發揮主體作用,積極參與和支持企校合作培養高技能人才。要將校企合作培養高技能人才作為建立現代職工培訓制度的重要內容,進行協調和聯系,要建立健全校企合作培養高技能人才的工作機制。及時將企業自身對高技能人才的需求信息,包括專業、知識結構、技能水平等反饋給合作學校,指導學校合

9 理調整專業、設置課程和安排教學,并在為學生提供實習實訓場所和設備、接受合作學校老師到企業生產一線實踐、選派優秀高技能人才擔任合作學校指導教師、組織優秀學員直接參與企業產品生產、技術攻關等方面給予支持。要建立完善培訓與考核、使用、待遇相銜接的激勵機制。通過合理的崗位使用和待遇分配,激發廣大職工參與校企合作工作的積極性,促使職工人盡其才,才盡其用。同時,要統籌安排好高技能人才培訓和生產的關系,解決工學矛盾。

四、振奮精神,乘勢而上,不斷開拓校企合作工作新局面

一是認真貫徹落實有關會議精神,加大高技能人才培養力度。

最近,勞動保障部下發了《“十一五”高技能人才培養體系建設規劃》,這是勞動保障部為貫徹落實“十一五”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制定的一項專門計劃?!?ldquo;十一五”高技能人才培養體系建設規劃》進一步明確了“十一五”高技能人才培養的目標任務和政策措施,提出了實施一個工程(國家高技能人才培養工程),建設三個項目(以職業院校為依托的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建設項目;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公益性高技能人才公共實訓基地建設項目;標準教材開發、師資培訓、教學改革培訓基礎開發項目)的工作任務。我們要認真貫徹落實這個規劃,使規劃提出的服務任務落到實處,

二是要加大對高技能人才培養的投入,創建高技能人才更好更快成長的環境。我們要積極爭取財政支持,安排一定的專項費用用于高技能人才培養。

10 三是要加強師資隊伍建設,不斷提高教學質量。要借助建設全國百所骨干院校這一契機,組織實施高技能人才師資培訓項目,加大對師資培訓力度,要爭取用3年左右的時間,使教學水平有一個大幅度的提高,基本滿足高技能人才培養的需要。要加強教學改革,加強教學研究,教材建設、以及實訓裝備標準的建設。要加強學生管理工作,加強對學生的德育教育工作,使學生在掌握一技之能的同時,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道德觀。要嚴格學生管理各項制度,堅決杜絕各類事故的發生。

同志們,校企合作是新形勢下企業和高職院校發展進步的內在要求和實現雙贏的戰略舉措,既是當務之急,又是長遠大計。本屆理事會將以此次會議為起點,再接再歷,開拓創新,大力推進校企合作,為加速高技能人才培養,開拓校企合作的新局面,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出更大的貢獻。

最后,再次感謝各位領導、嘉賓參加本次會議。 祝愿各位領導、各位嘉賓工作順利,身體健康! 謝謝大家!

第二篇:校企合作發展聯盟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聯盟的名稱:

校企合作發展聯盟

第二條、本聯盟介紹

“校企合作發展聯盟”為企事業單位、高職院校自愿組建的開放式合作平臺,旨在為聯盟成員提供信息溝通、業務合作、資源共享、課題研究、雙證教學、政策咨詢等服務等資源共享活動。相關單位不論隸屬關系、所有制性質,均可自愿加入,是公益性和開放式非官方、非法人的合作組織。

聯盟執行局為合作執行機構,負責計劃制定、項目實施、活動組織、資金籌集以及對外聯絡工作;執行局下設聯絡處,承擔日?;顒优c工作任務。

第三條、本聯盟宗旨

發揮聯盟與各企業、院校的橋梁和紐帶作用,加強為企業和院校的服務能力,根據2011—2020年中國教育改革發展規劃綱要的精神,為貫徹國務院關于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要求,落實教育部提出職業教育實施教產合作、校企一體的發展思路,加速職業教育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步伐,本著“合作、融入、共贏”的原則,將匯聚社會各方力量,搭建教育與產業合作平臺,實施資源共享,實現共同發展,合力推進我國高等職業教育事業發展,形成高技能人才培養與輸送的有效銜接,真正的為校企合作、工學結合順利開展做出貢獻。

第二章、服務內容

第四條、本聯盟主要服務內容

(一)通過聯盟網站、論壇會議等方式實現共同發展與資源共享的信息經驗交流;為聯盟成員單位提供人力資源服務,校企合作項目信息,認真執行國家相關政策和制度,通過資源整合互通有無,共同促進校企合作促進發展聯盟的健康發展;

(二)反映成員單位的要求和意愿,維護成員單位的利益;入盟成員單位通過互相開放教育培訓、生產研發、設備設施、人力資源、就業(創業)崗位、社會市場等綜合資源,并以優惠條件實現對方資源的共享;通過校企合作項目對接、訂單式人才培養、技能大賽等方式,積極推動院校和企業的人才培養及更大領域的業務合作;

(三)入盟成員單位有權優先參加聯盟組織的國家級職教課題研究,提升科研教學實力,共享研究成果;

(四)入盟院??梢酝ㄟ^聯盟獲得更多更優惠的行業培訓認證資源,以更好的促進雙證教學的開展;

(五)共同打造合作品牌,通過聯盟平臺,集聚教育與產業合作的綜合優勢,打造教產合作、校企一體的品牌項目,宣傳典型案例;

(六)“百家校企合作發展聯盟”每年召開一次全體例會。由聯盟執行局依據各成員單位提出的議題,組織其他成員單位積極參與并通過聯盟進行適時統一協調處置。此外,根據入盟成員的提議,對大家共同關心的重大議題,可組織不定期的專項交流研討活動;

(七)針對聯盟個體單位,根據實際需求推出具體個性化服務。如:訂單培養、代理招聘、頂崗實習、師資互換、人才交流等。

第三章、聯盟組織機構

第五條、本聯盟組織架構

(一)聯盟組織整體架構: 聯盟實行理事會制度,理事由參與單位推選擔任,并由推選單位決定任免;通過每年年會選舉產生理事長。

通過“邀請”組織若干行業和社會知名認識擔任“顧問委員會成員”。

(二)首屆執行局負責人由發起人共同推薦產生。后期為理事長提名,當期參與選舉的理事單位80%贊成票通過或當選,顧問委員享有同等投票權。

第六條、本聯盟常設服務機構

常設機構為“執行局”下設若干聯絡處,以承擔日?;顒优c工作任務。各聯絡處在執行局領導下參與各項工作,為聯盟常設分支機構設立,設秘書長一名,成員若干負責日常事務。

聯盟執行局及聯絡處職責:

1、擬定聯盟章程、組織實施聯盟工作計劃,并負責聯盟的宣傳;

2、負責聯盟會員間的聯絡工作,處理聯盟的日常事務;

3、審核和接納新會員,受理會員退出聯盟的申請;

4、向聯盟會員通報項目信息;

5、負責組織安排聯盟會員的聯誼活動;

6、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章、本聯盟會員管理

第七條 加入聯盟的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承認本聯盟章程,有加入本聯盟的意愿;

(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正式注冊的企業、事業單位;

(三)有意向參與校企合作項目的各類職業院校。

第八條 加入聯盟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執行局審議通過;

(三)本聯盟發給會員證書及牌匾。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聯盟組織的各類活動;

(二)享有聯盟服務的優先權;

(三)具有對聯盟工作的批評、建議權與監督權;

(四)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聯盟章程,維護聯盟的合法權益,積極參加聯盟組織的各項活動;

(二)有與同業交流知識、經驗并共享資源的義務;

(三)按照聯盟要求向聯盟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數據;

(四)從聯盟獲得的資訊情報有保密的義務。

第十一條 聯盟成員享有權益

(一)免費或優先優惠獲取聯盟提供的人力資源信息服務和代理招聘服務;

(二)可以免費參與各項聯盟組織的各項公益活動;

(三)為聯盟成員單位設計制作展示主頁,在聯盟專業頻道長年保留。平臺為聯盟成員單位設計制作單位宣傳專欄主頁,全年免費使用成員單位信息庫、行業人才招聘培訓庫、分類信息庫、企業動態庫等,同時鏈接成員單位網站;

(四)免費或優先優惠參加聯盟參與主辦、協辦的其它業界大型活動。

第五章、加入本聯盟事宜

第十二條 收費標準

(一)普通會員免費

(二)VIP會員每年交納費用 元

第十三條 加入成員單位的程序

第一步:填寫《聯盟會員單位登記表》

《會員單位登記表》可以到聯盟官網下載或索取。 第二步:審批程序與時間

聯盟執行局收到登記表和相關有效證明材料后,由秘書處根據會員資格、條件進行審核,自收到登記表和全部有效證明資料之日起,10工作日內作出審批結果。

第三步:頒發證書

被批準為加入聯盟單位,頒發《聯盟會員單位證書》或《聯盟VIP會員單位證書》以及特制牌匾。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發起人會議表決通過生效。

第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聯盟的執行局。

第三篇:2.校企合作委員會章程(模版)

佐證材料編號:

菏澤市牡丹區技工學校

校企合作運行管理組織機構工作章程

菏澤市牡丹區技工學校

菏澤市牡丹區技工學校 校企合作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教育部關于職業院校試行工學結合、半工半讀的意見》等文件精神,培養與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緊密結合的技術應用型人才,促進產學結合,加強學校的專業建設和實習基地建設,加強學校與用人單位的合作,共同做好畢業生就業工作,向企業輸入所需應用型技術人才,共建長期的人力資源供需協作關系,菏澤市牡丹區技工學校決定成立校企合作委員會。為了更好的發揮校企合作委員會的作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委員會的性質:本委員會是菏澤市牡丹區技工學校與區內外知名企業和各類私人企業聯系的橋梁與紐帶;致力于推進學校與企業在人才培養、專業建設、課程建設、頂崗實習、實習就業、實訓基地建設、產品開發、技術咨詢、項目申報等方面的全面合作;是創新辦學模式、探索產學一體化的校企合作平臺。

第三條 委員會的原則:優勢互補、資源共享、互惠互利,充分發揮菏澤市牡丹區技工學校的辦學優勢和人才培養能力,增強企事業單位的人才儲備和市場競爭力。同時,借助企事業單位的社會實踐平臺和人才需求導向,促進學校教學改革和人才培養,滿足社會對中等技術人才的需求,達到學校、企業、學生三方共贏的效果。

第四條 本委員會的活動方式:通過定期會議、參觀考察、高層會商的方式,加強委員單位間的聯系,增進相互了解。

第五條 辦公地點:本委員會辦公地點設在菏澤市牡丹區技工學校校企合作辦公室。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校企合作委員會設主任、副主任和委員。

第七條

有政府部門的支持和統籌,校企合作才能真正有效的合作。委員會主任由菏澤市牡丹區技工學校校長擔任,副主任由菏澤市牡丹區副區長及相關各委、局領導擔任,委員由學校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企業代表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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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校企合作委員會下設校企合作辦公室,作為委員會的日常辦公機構。辦公室主任由主管副校長擔任,副主任由招生安置辦主任和重點企業一名副總擔任。成員由學校各專業組組長和重點企業代表擔任。

第九條 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制定和修改委員會的章程及委員會內部的管理制度;

(二)籌備、召開委員會年會;

(三)推選委員會副主任及相關負責人;

(四)研究決定校企合作有關事項。 第十條 校企合作辦公室職責

(一)負責制訂校企合作委員會和學校校企合作工作計劃、下發通知、撰寫總結等日常工作;

(二)負責組織開展學校與企業在人才培養、科技合作、實訓基地建設、產學一體化、技術咨詢、項目申報等方面的合作事項;

(三)負責統籌開發和管理校內外校企合作單位;

(四)負責統籌開發和管理實習實訓基地的確定、協議簽署、相互合作等事宜;

(五)負責委員會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條 校企合作委員會實行年會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由校企合作辦公室負責召集,必要時可臨時召開。

第三章 校企合作內容

第十二條 人才培養合作。學??筛鶕髽I需求開展訂單培養,按企業的要求培養急需的技能人才;企業可在學校設立獎學金、獎教金,為學校提供實習實訓基地或聯合培養基地。

第十三條 隊伍建設合作。企業為學校提供教師鍛煉場所和方便條件,為學校選派兼職教師;學校為企業培訓在職人員,組織兼職教師培訓。

第十四條 產學一體化合作。共同開發校企合作企業、經濟實體, 組織學校參與委員單位在職技術人員培訓、在職學位進修。

第十五條 頂崗實習、實習就業、實訓基地合作。委員單位均為菏澤市牡丹區技工學校定點掛牌的實習實訓基地,牌名統稱:菏澤市牡丹區技工學

2

校校企合作基地。學校每年定期向委員單位派送頂崗實習、實習就業的學生,并聘請委員單位的專業人員擔任實習指導教師。

第四章 委員單位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六條 委員單位可參與指導學校的專業設置、人才培養方案(教學計劃)、課程體系、課程標準和教學改革等教學活動,使學校的教學更切合企業實際需求。

第十七條 委員單位需確定一名高級管理人員作為聯絡員。根據工作需要,聯絡員及時與校企合作辦公室聯系,介紹本單位的最新情況,商談雙方進行合作的項目。委員單位變更聯絡員或聯系方式時,應及時通知校企合作辦公室。

第十八條 委員單位享有下列權利

(一)優先取得和利用本委員會的技術信息或資料;

(二)參加本委員會組織的各種學術、技術交流活動;

(三)優先招收學校畢業生就業;

(四)優先與學校共同進行人才培養、科研合作。 第十九條 委員單位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委員會章程,執行委員會的決議;

(二)維護委員會的合法權益;

(三)保持與菏澤市牡丹區技工學校的密切聯系,協助學校與各委員的相互合作,協助學校開展技術調研及學生實習實訓基地建設等工作。

(四)優先接受學校畢業生就業。

(五)及時向委員會反饋本單位的人才需求情況。

(六)向菏澤市牡丹區技工學校推薦兼職教師。

(七)協助菏澤市牡丹區技工學校開展專業技術發展調研及其他活動。

(八)開展如專業(或方向)共建、實訓中心共建、課程共建等合作項目。

第二十條 委員單位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委員會,由校企合作委員會通過退出手續予以注銷。

3

第二十一條 委員單位如有嚴重損害委員會利益或違反本章程的行為,可取消其委員資格。

第五章 經費來源與管理

第二十二條 委員會的主要經費來源

(一)政府和學校的資助。

(二)學校每年給予校企合作專項經費用于管理校企合作的日常工作。

(三)企業合作中的企業贊助或企業校企合作專項費用。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條 委員會應建立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財務制度,經費僅在委員會業務活動范圍內開支,不得挪作他用。財務收支實行獨立核算。經費使用預決算,經費管理辦法另行文。

第二十四條 委員會根據本章程為委員單位提供的技術咨詢、培訓等項目,由學?;蛳嚓P項目實施單位與委員單位另行簽訂合同,項目的實施和經費的使用按照合同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 本章程經委員會全體成員單位代表通過后實施。章程修改需經委員會會議超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六條 本委員會委員單位介紹及合作情況將隨時上傳至網站,包括校企合作動向、科研合作成果及人才培養成果等。

第二十七條 菏澤市牡丹區技工學校將向企業委員單位授牌:“菏澤市牡丹區技工學校校外實習基地”。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菏澤市牡丹區技工學校校企合作辦公室。

二〇一三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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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設理事會、監事會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

西峽縣 專業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合作社活動行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合作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合作社由_________人發起,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召開設立大會成立。

本合作社定名為__________________,注冊資金_________元。

本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理事長):_________。

本合作社地址: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

第三條 本合作社主要業務范圍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本合作社由成員共同出資。具體出資方式為:

姓名 出資額 出資方式 出資時間 證件號碼

。 本合作社存續期間由公共積累形成的財產,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所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

本合作社成員以其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合作社承擔責任。

第五條 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資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成 員

第六條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承認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加入手續,從事生產經營,能夠利用并接受本合作社提供服務的農民和相關業務人員,可申請成為本合作社成員。本合作社可以吸收從事與本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為團體成員。本合作社成員以農民為主(農戶占社員總數的80%以上)。

第七條 欲加入本合作社者,須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書面申請,承諾按章程規定出資;承諾遵守章程規定、維護合作社利益;履行章程規定的各項義務,依照章程規定享有權利。

(二)經本合作社成員大會審核并討論通過。

第八條 本合作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各項服務和各種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余;

(四)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對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自由提出退出申請,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合作社。

第九條 本合作社實行一人(戶)一票制,成員對本合作社享有均等的表決權。出資額較多或者與本合作社業務交易量(額)較大的成員,在本合作社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等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決策方面,最多可以享有(不超過20%)票的附加表決權。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應當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第十條 本合作社成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約定向本社出資;

(三)確保產品與本社進行交易;

(四)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承擔個人相應的經濟責任。

第十一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主動聲明退出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合作社除名的。

第十二條 成員主動聲明退出的,須在財務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其中,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退社,應當在財務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成員資格自財務結束時終止。

成員退出后,其出資額和量化為該成員所有的公積金形成的財產份額于該財務決算后二個月內退還。如本合作社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擔的虧損金額;如經營盈余,則按照本章程規定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退出成員須承擔其資格終止前應按出資比例承擔的本合作社虧損及債務。 成員退出并終止成員資格時,與本合作社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是否繼續履行依照退出時與本合作社的約定確定。

第十三條 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可以在一個月內提出繼承申請,經社員大會討論通過后辦理加入手續,繼承成員資格。

第十四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內部管理制度,不執行成員大會、理事會決議,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合作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本合作社對被除名成員,退還其出資及公積金,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本合作社的機構由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組成。

第十六條 成員大會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第十七條 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成員增加或者減少出資及標準;

(五)審議批準本合作社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彌補方案;

(七)審議批準本合作社理事會、監事會的業務報告;

(八)決定聘任本合作社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人數、資格、任期;

(九)決定本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本合作社每年召開 二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召開成員大會,理事會須提前十五日向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員提出;

(二)監事會提議;

(三)理事會認為必要的。

理事會不能履行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前款規定職責的,監事會可以在十五日內召集并主持臨時成員大會。

第二十條 成員大會須有本合作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只能代理二名成員表決。

成員大會做出決議,須經本合作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合作社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標準,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本合作社的執行機構,對成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_________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_________人。理事長任期_________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合作社發展規劃、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本合作社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四)管理本合作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合作社的財產安全;

(五)接受、答復、處理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六)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實行充分協商一致原則,理事會成員各享有一票表決權,重大事項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 理事長為本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大會,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合作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經營管理負責人和財務會計負責人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合作社簽訂協議、合同和契約等。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是本合作社的監察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監事會由_________名監事組成,任期_________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由全體監事半數以上同意選舉產生,任期_________年,可連選連任。 卸任理事須待下一任期結束后方能當選監事。

監事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合作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合作社財務稽核工作;

(三)監督理事和經營管理負責人履行職責情況,發現侵害本合作社利益行為時,有權要求理事會予以糾正,對造成本合作社重大經濟損失的,提請理事會或者成員大會按照本章程的規定,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賠償責任;

(四)向成員大會做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代表本合作社負責記錄理事與本合作社發生業務交易時的業務交易量(額)情況;

(八)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會議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理事會須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內作出答復。

第二十八條 本合作社監事會成員各享有一票表決權。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方能生效。監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

第二十九條 本合作社理事、監事和經營管理負責人,須遵循以下準則: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辦事公道正派,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合作社及成員利益;

(二)不從事與本合作社業務相競爭的活動;

(三)不得侵占本合作社及成員的利益,不得挪用本合作社資金或者擅自將本合作社資金借貸給他人;

(四)不得以個人名義將本合作社資產為成員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五)不得將本合作社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條 本合作社依據成員名冊,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財產賬戶,用于分類記載本章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成員出資和應當量化為成員名下的個人財產份額。

第三十一條 財務終了時,由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合作社財務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等其他財務會計報告,經監事會審核同意后,于成員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并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三十二條 本合作社成員入社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技術等,經具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后出資。作價出資與貨幣出資份額同等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

經理事會審核,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成員出資可以轉讓給本合作社其他成員,但不得轉讓給非本合作社人員。

第三十三條 為實現本合作社及全體成員的發展目標需要增加出資時,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每個成員須按照成員大會決議的方式和金額補充資金。。

第五章 變更 解散 清算 終止

第三十四條 本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定,報登記機關核準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員退出,本合作社成員人數少于五人;

(二)本合作社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后不再繼續生產經營;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作社無法繼續經營;

(四)本合作社宣告破產;

(五)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被撤銷。

第三十五條 本合作社決定解散時,依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有關規定預以清算。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由成員大會表決通過,成員在章程上簽字后生效,并報工商機關登記備案。

第三十七條 修改本章程,須經半數以上成員提出,,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內容與法律法規不一致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修改。

全體社員簽字:

年 月 日

第五篇:02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示本(不設理事會監事會,設執行監事)

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示范文本(不設理事會/監事會,設執行監事)

說明:本示范章程中的隸書文字部分為解釋性規定,其他字體部分為示范性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根據自身實際情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參照本示范章程制訂和修正本社章程。

本示范章程由秦皇島市工商局企業注冊分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參照農業部《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章程》編制。

轉載請注明出處。

專業合作社章程

(

日召開設立大會,由全體設立人一致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由

【注:全部發起人姓名或名稱】等人發起,于

日召開設立大會。

本社名稱:

專業合作社。

成員出資總額

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注:理事長姓名】。

本社住所:

,郵政編碼:

。

第三條

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余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

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依法為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

主要業務范圍如下:

。

【注:根據實際情況填寫。如:

(一)組織采購、供應成員所需的生產資料;

(二)組織收購、銷售社員生產的產品;

(三)開展成員所需的運輸、貯藏、加工、包裝等服務;

(四)引進新技術、新品種,開展技術培訓、技術交流和咨詢服務;……等。上述內容應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中規定的主要業務內容相符?!?/p>

第五條

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注:或者出資額,也可以二者相結合】依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作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據之一。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賬戶,主要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以及該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

本社成員以其個人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七條

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本社投資興辦與本社業務內容相關的經濟實體;接受與本社業務有關的單位委托,辦理代購代銷等中介服務;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或者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組織實施國家支持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項目;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咀ⅲ荷鲜鰳I務農民專業合作社可選擇進行?!?/p>

第八條

本社及全體成員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

成員

第九條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從事

【注:業務范圍內的主業農副產品名稱】生產經營,能夠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務,承認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申請成為本社成員。本社吸收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為團體成員【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吸收團體成員】。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員中,農民成員至少占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成員總數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個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成員總數超過二十人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還可以規定入社成員的其他條件,如:具有一定的生產經營規?;蚪洜I服務能力等。具體可表述為:養殖規模達到 以上或者種植規模達到 以上,……等?!?/p>

第十條

凡符合前條規定,向本社理事長提交書面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審核并討論通過者,即成為本社成員。

第十一條

本社成員的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閱本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自由提出退社聲明,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社;

(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權利?!咀ⅲ喝绮蛔骶唧w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十二條

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占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百分之

以上或者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占本社總交易量(額)百分之

以上的成員,在本社

等事項【注:如,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事項】決策方面,最多享有

票的附加表決權【注: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依法不得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第十三條

本社成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五)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六)不得以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所擁有的債權,抵銷已認購或已認購但尚未繳清的出資額;不得以已繳納的出資額,抵銷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的債務;

(七)承擔本社的虧損;

(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義務?!咀ⅲ喝绮蛔骶唧w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十四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主動要求退社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條

成員要求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書面聲明,方可辦理退社手續;其中,團體成員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于該會計年度結束時終止。資格終止的成員須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成員資格終止的,在該會計年度決算后三個月內,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經營盈余,按照本章程規定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如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攤的虧損金額。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應當繼續履行。退社時與本社另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

第十六條

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規定的條件的,在

個月內提出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后辦理入社手續,并承繼被繼承人與本社的債權債務。否則,按照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退社手續。

第十七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三)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本社對被除名成員,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項被除名的,須對本社作出相應賠償。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

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四)決定成員出資標準及增加或者減少出資;

(五)審議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六)審議批準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八)審議批準理事會、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交的年度業務報告;

(九)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十)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作出決議;

(十一)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報酬和任期;

(十二)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十九條

本社成員超過一百五十人時,每

名成員選舉產生一名成員代表,組成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成員大會的

、

等【注:部分或者全部】職權。成員代表任期

年,可以連選連任?!咀ⅲ撼蓡T總數達到一百五十人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設立成員代表大會。如不設立,此條可刪除】

第二十條

本社每年召開

次成員大會【注:至少于會計年度末召開一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體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執行監事提議;

(三)理事會提議;

(四)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理事長不能履行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召集臨時成員大會的,執行監事在

日內召集并主持臨時成員大會。

第二十二條

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只能代理

名成員表決。成員大會選舉或者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改變成員出資標準,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成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其受成員書面委托的意見及表決權數,在成員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

本社設理事長一名,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任期

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大會,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社簽訂合同等;

(六)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二十四條

本社不設理事會,由理事長對成員大會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年度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四)組織開展成員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五)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六)接受、答復、處理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八)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二十五條

理事長對重大事項進行決策,可以邀請執行監事、經理和成員代表集體討論,充分聽取他們的意見。

第二十六條

本社設執行監事一名,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

第二十七條 執行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審核監察工作;

(三)監督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成員和經理履行職責情況;

(四)向成員大會提出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代表本社負責記錄理事與本社發生業務交易時的業務交易量(額)情況;

(八)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卸任理事須待卸任

年后【注:填寫本章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理事長任期】方能當選監事。

第二十八條

執行監事做出的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長。理事長在接到通知后

日內就有關質詢作出答復。

第二十九條

本社經理由理事長聘任或者解聘,對理事長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社的生產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經營管理制度;

(四)提請聘任或者解聘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

(六)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本社理事長可以兼任經理。

第三十條

本社現任理事長、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一條

本社理事長、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五)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

理事長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第

(一)項至第

(四)項規定所得的收入,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須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二條

本社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與費用。

第三十三條

本社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實行每月

日【注:或者每季度第 月 日】財務定期公開制度。

本社財會人員應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社的財會人員。

第三十四條

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名記載于各該成員的個人賬戶中,作為按交易量(額)進行可分配盈余返還分配的依據。利用本社提供服務的非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行單獨記賬,分別核算。

第三十五條

會計年度終了時,由理事長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社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經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審核后,于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并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三十六條

本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成員出資;

(二)每個會計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國家扶持補助資金;

(五)他人捐贈款;

(六)其他資金。

第三十七條

本社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庫房、加工設備、運輸設備、農機具、農產品等實物、技術、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但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成員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

第三十八條

本社成員認繳的出資額,須在

個月內繳清。

第三十九條

以非貨幣方式作價出資的成員與以貨幣方式出資的成員享受同等權利,承擔相同義務。

經理事長審核,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成員出資可以轉讓給本社其他成員。

第四十條

為實現本社及全體成員的發展目標需要調整成員出資時,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形成決議,每個成員須按照成員大會決議的方式和金額調整成員出資。

第四十一條

本社向成員頒發成員證書,并載明成員的出資額。成員證書同時加蓋本社財務印章和理事長印鑒。

第四十二條

本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的公積金,用于擴大生產經營、彌補虧損或者轉為成員出資。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提取公積金?!?/p>

第四十三條

本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的公益金,用于成員的技術培訓、合作社知識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業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濟。其中,用于成員技術培訓與合作社知識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數額的百分之

?!咀ⅲ恨r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提取公益金?!?/p>

第四十四條

本社接受的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均按本章程規定的方法確定的金額入賬,作為本社的資金(產),按照規定用途和捐贈者意愿用于本社的發展。在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接受他人的捐贈,與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四十五條

當年扣除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經成員大會決議,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按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

【注:依法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具體比例由成員大會討論決定】;

(二)按前項規定返還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并記載在成員個人賬戶中。

第四十六條

本社如有虧損,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用公積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彌補。

本社的債務用本社公積金或者盈余清償,不足部分依照成員個人賬戶中記載的財產份額,按比例分擔,但不超過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

第四十七條

執行監事負責本社的日常財務審核監督。本社委托

【注:審計機構】對本社財務進行年度審計、專項審計和換屆、離任審計。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八條

本社與他社合并,須經成員大會決議,自合并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并后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

第四十九條

經成員大會決議分立時,本社的財產作相應分割,并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十條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議,報登記機關核準后解散:

(一)本社成員人數少于五人;

(二)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與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無法繼續經營;

(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六)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咀ⅲ喝绮蛔骶唧w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五十一條

本社因前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

名成員組成清算組接管本社,開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組成清算組時,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二條

清算組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理本社的財產和債權、債務,制定清償方案,分配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結束后,于30日內向成員公布清算情況,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十三條

清算組自成立起十日內通知成員和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五十四條

本社財產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與農民成員已發生交易所欠款項;

(二)所欠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

(三)所欠稅款;

(四)所欠其它債務;

(五)歸還成員出資、公積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財產。

清算方案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后實施。本社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社需要向成員公告的事項,采取

方式發布,需要向社會公告的事項,采取

方式發布。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由設立大會表決通過,全體設立人簽字后生效。

第五十七條

修改本章程,須經半數以上成員或者理事長提出,理事長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由成員大會討論決定。本章程由本社理事長負責解釋。

全體設立人簽名(自然人成員)、蓋章(單位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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