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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設施用地租賃合同

2023-03-12

第一篇:農業設施用地租賃合同

農業用地租賃合同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為了促進經濟的發展,提高農業生產水平收入水平,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甲方同意將轄區所屬基本農田出租給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達成如下協議:

一、出租土地面積:共計畝。

二、土地租賃價格:按每年人民幣元/畝(按12個月計算)。

三、租賃期限:土地租賃期為年,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若乙方種植物尚未成熟(或銷售),甲方允許乙方延期 3 個月,并按延期的實際時間及面積支付租金(如延期需在租期滿前半年進行溝通)。

四、付款方式:自合同簽訂后開始支付第一年租金,下一年的當日再支付下年租金,逐年支付。

五、農業基礎使用及處置:甲方現有基礎設施應無償提供乙方使用,乙方 應妥善管理和維修好現有設施。合同期滿后,土地承租前原有不動產按現狀無條件移交給甲方,由乙方出資建設的農業基礎設施(包括道路,排灌設施),應無償轉讓給甲方;由乙方出資建設的辦公、倉儲、加工及保護地生產設施,由乙方于合同結束前自行處置。

六、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合同要求在界,在標準圖紙上標明。耕地上的殘留物及樹木由乙方自行負責處理(費用由乙方負責)。

2、甲方應全力維護投資者即乙方的治安環境,把乙方列入轄區內重點保護單位。若出現破壞治安環境的行為,甲方應組織力量協調解決。

3、甲方應幫助乙方協調水、電、供暖等的相關事宜,但具體收費事宜由乙方與水、電、供暖的供方協商,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4、乙方在聘用種植基地管理人員及勞動力時,在同等待遇條件下,甲方管理人員及勞動力有權優先錄用。

5、甲方必須保證租賃給乙方的土地,不存在任何經濟和合同糾紛;合同簽訂之前該地塊存在的有關糾紛由甲方負責解決。

七、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期繳納承租耕地租金,不得拖欠。

2、乙方所使用的水利設施和水源,甲方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如需排

澇或抽水抗旱的,乙方只付自用的電費,享受和當地村民相同待遇。

3、承租期內,乙方生產用電費用自理,甲方負責做好協調工作。

4、乙方在承租耕地面積范圍內興建臨時性建筑物時,不得妨礙交通和公共設施的使用,同時應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費用由乙方負責。

5、承租期內,乙方有權無償使用甲方境內所有交通道路,乙方有權根據經營所需調整排灌、臨時道路設施,但不得損害甲方土地資源和其他利益。

6、乙方在承租地塊期間必須保證地塊良好的耕作特性。

7、甲方應同意乙方在租地范圍內搭建臨時工人住宿、辦公、倉庫、冷庫、加工廠,儲水池,安裝自動噴灌、排水、道路等基礎設施。

8、嚴禁甲方村民進入承包破壞種植物和基礎設施、偷竊其它財務。否則每次處罰違禁村民人民幣1000元整,嚴重者將移交司法機關。

9、嚴禁甲方村民禽畜進入承包地,若有禽畜在承包地中毒死亡的,乙方不負任何責任。若有村民禽畜破壞植物的,甲方應協調賠償。

八、 如遇政策性調整或國家征地等出資意見。

如租賃期間內因政策、國家建設征地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終止合同, 應對及處理方案為:

1、租金按實際時間時限結算。

2、甲方流轉之前所有基礎設施、流轉期間政府投入建設的所有設施 所得補償費歸甲方所有,甲方只付給乙方申報項目的正常費用。乙方在流

轉期間出資建設的臨時設施、保護地生產設施及資產所得補償全額歸乙方所有。

3、清苗補償。合同期間內征用的租賃地塊所得青苗補償費由乙方所 有。

4、土地補償費所得補償費由甲方所有。

九、享受國家及地方政策扶助的界定。乙方在合同期間內享有國家及地 方項目建設資金,其它各項優惠政策歸乙方享有。

十、合同期滿,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續租權。

十一、違約責任。

1、本合同一經簽訂,甲、乙雙方必須恪守不得違反,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

2、如果甲方不能按期提供出租土地,每延期一天處違約金 元。

3、雙方約定,如果某方中途無故解除合同,應承擔租金總額 1%的違約金。

十二、合同變更和解除。

經雙方協商一致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和變更協議,用于補充約定未 盡事宜,補充協議不能超越本合同界定內容,補充協議或變更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三、解決爭議辦法。

合同履行中發生糾紛時,由雙方協商解決;解決不成時,可向人民法

院提起訴訟。

十四、本協議一式叁份,甲方、乙方、鑒證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十五、本協議自甲乙雙方及鑒證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法人代表身份證號:

簽字(蓋章):

鑒證單位:

鑒證方簽字(蓋章):

乙方: 法人代表身份證號: 簽字(蓋章):鑒證日期:

第二篇:高效設施農業土地租賃合同

甲方:xx村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xx,主任。

乙方:xx,男,xx年x月x日生,漢族,住所地xx

為發展地方經濟,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帶動農民群眾致富,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于2012年x月x日前將位于xx市xx鎮xx村

二、三組約xx畝(具體面積以實際丈量為準)的連片土地交乙方搭建設施農業鋼管塑料大棚種植蔬菜瓜果,乙方按1100xx元/畝·年的價格繳納土地租金,每年11月5日前和次年6月30日前分兩次各半繳納,另在經營期滿前繳納xx元/畝的土地復墾費用,合同生效后乙方向甲方繳納合同保證金xx元,甲方負責向村民流轉土地;

二、乙方經營期間自負盈虧,鋼管塑料等設施由乙方自己投資,經營期滿設施由乙方自行拆除收回,乙方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不得擅自轉包;

三、乙方在經營期間享受xx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泰政辦發[2012]85號文件規定的補助獎勵資金,甲方負責配合乙方向相關部門申請補助獎勵資金;

四、乙方用工必須優先安排用地區域內的村民,甲方為乙方協調與相關部門、群眾的關系,提供社會治安等社會性服務;

五、甲方向乙方提供排灌、電力等基礎設施,確保排灌暢通、電力供應,費用由乙方承擔;

六、乙方租賃期限為三年,即自2012年x月x日起至2015年x月x日止;

七、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本協議自雙方蓋章或簽字后生效,并由中共xx市xx鎮xx村總支部委員會鑒證,報xx市xx鎮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備案;

九、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鑒證 單位、備案部門各存一份。

甲方 : (蓋章) 乙方: (簽字)

代表人:

時間: 時間:

鑒證單位: (蓋章)

代表人:

第三篇:設施農業用地協議

甲 方(經營戶): 乙 方(鎮政府): 丙 方(村委會):

為規范我鎮設施農用地,維護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產業發展,依照《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國土資發【2014】127號)及我縣設施農用地管理的有關規定,甲、乙、丙三方按照“平等、自愿、公開、公正”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一、農業設施用地位置、面積:甲方經營名優水產品工廠養殖車間建設項目,經乙、丙兩方同意在其經依法確定的土地所有權范圍內使用360畝土地,其中:農業生產設施用地10000㎡,占用土地15畝;農業生產附屬設施用地3000㎡,占用土地4.5畝。具體位置、面積以有資質的勘測定界單位出具的勘界報告、紅線圖為準。

二、農業設施用地使用年限:乙、丙方同意甲方使用該宗土地XX年。從20XX年XX月XX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止。

三、農業設施用地用途:該宗土地主要用于修建現代化養殖車間等農業生產設施,以及農業生產附屬設施。具體包括:

(一)生產設施:名優水產品工廠化養殖彩鋼結構車間X000㎡,其中:南美白對蝦設施養殖車間X00㎡,鱘魚設施養殖車間X000㎡。

(二)附屬設施:建設磚混結構的職工宿舍、食堂及辦公用房2000㎡、彩鋼結構倉儲庫房1000㎡。

四、甲方使用該宗土地涉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在鎮農經站備案。

五、農業設施用地占用土地補充措施:甲方修建農業生產設施占用耕地的,生產結束后由甲方負責復耕;修建農業生產附屬設施占用耕地的,甲方應向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按規定標準繳納造地費每畝XXXX元,合計

元。

六、土地交還:甲方因經營不善未能按期支付雙方約定的使用土地的相關費用,乙、丙兩方有權提前收回甲方所使用的土地。協議約定使用年限到期后,如政策允許該宗土地可以用于農業設施用地,甲方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申請使用權。土地交還后,甲方修建的農業生產設施及附屬設施歸甲方處置,乙、丙兩方有權要求甲方在規定時間內處置完畢;若逾期不處置,乙丙兩方有權對地上附著物進行處置。

七、違約責任:協議簽訂前應交縣國土資源局和農牧漁業局審核,甲、乙、丙三方協議簽訂后,應及時將用地協議與設施農業建設方案報縣國土資源局和農牧漁業局備案,不符合設施農用地有關規定的不得動工建設。未經有權機關批準,甲方擅自改變農業設施用地用途或非農建設的,擅自擴大附屬設施用地規?;蛲ㄟ^分次申報用地變相擴大設施用地規模,擅自改變農業生產設施性質用于其他經營的,乙、丙兩方責令限期整改,限期不整改的,乙、丙兩方聯合縣國土資源局強行拆除,所有損失由甲方自行負責,并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八、本協議未盡事項,有甲、乙、丙三方協商確定。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有甲、乙、丙三方協商解決。經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九、本協議自甲、乙、丙三方簽字(蓋章)并經縣國土資源局和農牧漁業局備案審核通過生效。

十、本協議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和縣國土資源管理局、農牧漁業局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丙三方協商達成的補充協議亦為合同有效組成部分。

方(蓋章):

方(蓋章): 負責人(簽字):

法人代表(簽字):

方(蓋章): 法人代表(簽字):

第四篇:農業設施用地申請

設施農業用地申請

鎮人民政府:

因 建設需要,本人(我單位)擬在

組(小地名: )以 (填寫土地來源)的方式使用設施農用地 畝,其中生產設施用地 畝,附屬設施用地 畝,配套設施用地 畝。

本人(我單位)承諾,按照農業生產項目用途使用土地,不破壞耕作層,不建設永久性建筑物。在用地期滿后,自愿無償并自行拆除用于從事農業生產用途的臨時建、構筑物和相關配套設施,按照要求進行復耕,并愿意與村及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復墾協議書》、接受鎮政府監督實施。若因條件限制不能履行復墾義務,我自愿依照法律規定標準向縣國土資源局繳納復墾費用于土地復墾,委托縣國土資源局組織復墾,恢復耕種條件。

特此申請,望批準為盼!

附:⑴營業執照、法人或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

⑵設施用地復墾承諾書;⑶設施建設方案。

申請人: (章)

年 月 日

第五篇:如何依法管理設施農業用地

設施農業用地包括直接用于經營性養殖的畜禽舍、種植大棚或水產養殖舍、農科試驗基地、排灌渠、機耕路和畜禽養殖場內的道路等。而農業產業化配套設施用地是指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相關附屬設施的用地,分為兩類:第一類是未將地面硬化可恢復為農用地的農產品加工、臨時交易的用地,例如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曬場、堆場、綠化隔離帶、簡易的農資倉庫和農具棚舍等配套設施,不屬于永久性建筑物,土地非永久性固化,對耕作層不造成破壞,可視為農業用地,按照農用地管理,由農業部門審核,國土部門備案。第二類是將土地永久固化的附屬設施,包括管理和生活用房、廠房、疾病防控設施、倉儲用房、農產品質量檢測用房、科普培訓場地等,其用地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可不征收為國有土地,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集中布臵,經農業部門審核后,到國土部門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近年來,我旗各鄉蘇木鎮在大力發展現代農業生產同時,有些精明的經營者在農村發展了 “自摘品嘗菜園”、“農家樂莊園”等名目繁多的經營項目,這種剛剛興起的介于傳統農業、現代農業、畜牧業服中間地帶的新產業,其用地如何定性和管理,值得認真研究。

按照法律規定,無論是何種用途,只要是永久性建設,包括修建房屋、車間等建筑物和圍墻、水池、道路等構筑物,都應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否則應當依法查處。因此,是否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是否對耕地造成永久性毀壞而難以復耕,是按農用地管理和建設用地管理的標準和界限。

目前在設施農業用地建設方面比較常見的違法形式有以下幾種:一是以發展畜禽養殖建設畜禽舍為名,圈占農用地包括耕地建住宅用房;二是以發展畜禽養殖為名,圈占農用地包括耕地,先建設畜禽舍院,然后改建成住宅用于居住或者轉讓、出租,從事其他產業經營活動;三是以發展觀光農業名義,圈占農用地包括耕地,建設旅游休閑度假村,從事餐飲住宿娛樂等服務經營項目;四是以發展水產養殖為名,圈占農用地包括耕地,挖塘養魚,供游人垂釣,休閑娛樂等。

設施農業用地方面出現的違法問題,其最根本的原因是利益驅動。實施農業項目一般都需要建設一定比例的附屬設施,對部分項目來說,這些附屬設施產生的直接經濟價值要遠遠超過所經營農產品的價值,如果嚴格按照法定程序獲得這部分土地,將大大增加企業成本。所以不少企業在投產建設時,往往多占用土地,特別是多占土地搞生活類、管理類設施建設,以尋求更多的增值空間。最為典型的就是打著“生態園藝”、“生態農業”等旗號,從事餐飲和其他等非農業生產的商業服務業生產,規避經營性用地招拍掛制度。

在設施農業用地管理和執法實踐中,目前還存在一些具體操作層面的難題。比如,在某設施農業具體用地項目中,設施用地、生活用房占地、管理用房占地、內部基礎設施用地等規模究竟多大,由誰來認定,或者說國土部門根據哪個部門核定的占地范圍辦理建設用地手續,在具體實施中還存在一定的困難。目前,設施農業的統一技術標準,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涉及的用地規模、建設布局、集約節約、空間結構是否合理等方面,都缺乏明確的制度、標準或規范。另外,設施農業管理涉及農辦、園藝、畜牧、生產、農林、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等部門,多頭管理也對現行土地管理制度造成一定影響。例如,農林部門在發展設施農業時往往只考慮其技術層面問題,而對是否占用破壞耕地則考慮不多,但國土部門在耕地保護方面就必須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設施農業用地方面出現的違法問題,除了利益驅動、多頭管理等原因之外,還與對違法行為查處乏力有關。由于體制機制等方面的原因,一些地方對土地管理的高壓態勢和良好執法環境始終難以建立和保持,從而使土地執法監察部門不敢動真碰硬,特別是國土資源執法在體制上受地方政府領導,執法手段上沒有強制執行權,導致在查處土地違法案件時干擾多、阻力大。

國土部門在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方面應當充分發揮規范、引導和保障作用

如何解決當前設施農業用地中出現的問題?

發展設施農業與占地建設之間看似矛盾,實際上正確處理好這個矛盾是完全可能的。國土部門在這方面應當充分發揮規范、引導和保障三個作用。

一是要發揮規范作用。設施農業與土地管理存在密切聯系。在設施農業用地管理上,如何分類,如何辦理審批或者備案手續,均有章可循。近幾年,國土資源部曾經陸續印發過《關于促進規?;笄蒺B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國土資源部關于促進農業穩定發展農民持續增收推動城鄉統籌發展的若干意見》,《國土資源農業部關于完善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55號)我旗應結合上述文件精神和地方實際,抓緊制定切實可行的操作程序。

二是要發揮引導作用。設施農業建設由農業主管部門規劃部署。多數情況下,農業部門在操作中并沒有充分考慮國土部門對耕地保護的特殊要求。一些地方政府倡導設施農業建設為口實,搭車進行與設施農業無關的非農建設,故意造成違法用地的事實。作為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通過擴大宣傳、提早介入、調整規劃等方式,對設施農業用地進行分類指導,科學配臵建設用地,把現代農業與觀光旅游產業有機結合起來,做到相輔相承、共同發展。

三是要發揮保障作用。對于以發展現代農業為目標的設施農業建設,國土部門要從規劃、用地指標和供地審批上給予優先保障;相反,對于假借設施農業建設名義,進行違法占地建設的行為,要堅決給予打擊。在設施農業用地問題上,要讓守法者得實惠,讓違法者付出高額成本。對于已經形成的歷史性違法用地,應當區別情況分類治理。建議,對于符合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違法建設,可以在進行處罰后補辦相關手續;對于涉及面較寬、人數較多并且可以進行規劃調整的,有計劃、有步驟安排部分用地指標,在作出行政處罰后補辦手續;對于違反兩個規劃并且也沒有調整規劃可能的,應當堅決拆除,不留后患。保障支持設施農業發展,規范設施農業用地管理,首先應將設施農業用地管理的有關政策上升到法律層次。其次應明確設施農業管理組織機構,建立設施農業協調聯席會議工作機制,制定穩定、統一的設施農業發展規劃及設施農業建設標準;各地應根據實際情況,制定適合當地發展的產業政策,確定各類設施農業占地規模,特別是其中各類設施建設的占地比例。再其次,結合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明確細化土地取得的過程、步驟,包括與土地規劃協調等問題,對以設施農業建設為名開發的農村房地產項目等,必須依法予以查處。

建議在現有各種種糧直補政策的基礎上,財政再列出一筆專項資金,對種糧的龍頭企業、專業協會、種糧大戶和農民給予更多的種糧補貼和獎勵;同時建議盡快啟動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提出的“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金”制度,給予種糧者和耕地保護者更多的實惠,以縮小種糧與種其他經濟作物以及搞商業、工業、養殖業、生態農業等產業的效益差距,從而調動種糧和保護耕地的積極性。在輿論宣傳方面應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教育引導基層干部和廣大農民知法懂法,在設施農業建設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堅持耕地用途不變的原則。在耕地上建設農業設施,盡量不要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構筑物。

在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方面,怎樣依法依規建設設施農業用房?

設施農業用地應從土地來源、投資強度、規模效益、用地標準、土地用途限制、設施房占地比例和法律責任等方面加以規范,使國土部門在執法過程中有更直接、更管用、更易于操作的規定和規程。

要依法建設設施農業用房需要把握三點:一是在選址時盡量不占用耕地,注重保護生態環境。用地單位和個人在選址時,要積極向有關部門申請、咨詢,獲得批準后再依法建設農業設施。二是在耕地上建設農業設施,盡量不要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構筑物。無論是種植業還是養殖業,都會受市場的影響,規模和效益都有一定周期性,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構筑物投資大,且土地難以恢復耕種,最終容易造成耕地和建設資金的浪費,侵害農民自身的長久利益。因此,在建設農業設施時,要盡量使用易于恢復地貌又能滿足農業生產需要的圍欄、板房和其他臨時性建筑物和構筑物。三是要及時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凡是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構筑物的,都超出了按農用地管理的范疇,必須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

申請興辦農業產業化項目的單位或者個人,須提交項目地址和面積、四至范圍圖、土地權屬、項目類型、生產品種、配套設施用地布局等材料,經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后,向旗級農業主管部門提出農業產業化項目申請,進行審核備案。旗級農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旗國土部門備案或報批農地轉用手續。對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應簽訂復耕保證書,原址不能復耕的,要依法另行補充耕地;對按照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的配套設施用地,應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組織農用地轉用和供地報批,依法取得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農業產業化項目生產用地要依據《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出租、轉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實維護好土地所有權人和原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旗國土部門在農業產業化配套設施用地有關手續完備后,及時做好土地變更調查和登記工作。執法人員要定期跟蹤檢查,對照現場建設情況及時核實其真實用途

如何加強對設施農業用地的執法監察,及時發現和正確查處農業設施建設中的違法行為,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設施農業用地的規范管理。

首先,要有針對性地進行依法用地的法律法規宣傳,提供優質服務。旗國土局、國土所按照區域包村責任制,走進農家院落,深入田間地頭,對于符合政策規定的,要盡快服務到位,完善用地手續;對不符合政策的要明確告知,及時警示,并指出應該如何規范辦理用地手續。其次,要把握標準,跟蹤檢查。在實踐中,有的設施農業用地剛開始建設,監管人員一時還難以搞清楚到底在建設什么,只能由用地者申請自報,但在建設中要定期到現場跟蹤檢查,對照現場建設情況及時核實其真實用途。再其次,要依照規定,嚴格管理。在辦理農業結構調整用地的備案與審批手續時,就應該依據初期規劃設計對用地進行區別鑒定,根據用地類型辦理相關手續。最后,執法監察人員要按照執法責任制,強化動態巡查,及時掌握管轄區域各種建設動工苗頭,要在第一時間及時發現,及時處臵違法用地。

在執法實踐中,可以通過以下方法識別真假設施農用地。一是注意當事人的主體特征。一般來說,當事人為農民、農村經濟合作組織、農業企業的,發展設施農業的可能性較大。當事人為與農業不相關企業、個人的,發展設施農業的可能性不大。二是查看現場區位的特征。地處交通便利的城鄉接合部或主干公路兩側的,用于非農業建設的可能性較大。這樣的位臵土地取得成本較高,對發展種植業和養殖業也不利,一般適合發展工商業,真正發展設施農業的可能性較小。三是查看建筑物和構筑物的特點?,F場只圈大院,遲遲不建設畜禽舍,不對土地進行平整、不建設灌溉等設施的,或建筑物明顯為車間、住宅結構特點的,大量硬化路面、地面的,基本上可判斷為虛假的農業設施建設。四是查看項目前期準備情況。當事人表示要進行農業設施建設的,要求當事人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如發展什么項目、與相關單位簽訂的農產品產銷合同、設施農業項目設計方案、平面布臵圖等。一般情況下,當事人不能積極提供證明材料,甚至故意推托的,搞虛假農業設施建設的可能性較大。五是查看當事人與土地承包方或土地所有權人簽訂的有關土地使用的協議。如果明確了發展農業用途的,可信度較高;如果沒有明確任何用途,用于非農建設的可能性大;如果明確作為非農建設用地,則可直接認定為非農業建設。

及時發現和嚴查處農業設施建設中的違法用地行為,需要旗政府對國土部門切實加強土地執法監察工作。

加強土地執法信息聯絡員隊伍建設,為土地執法監察提供及時可靠的信息。積極爭取農業、水利、林業等相關部門的支持與配合,采取部門聯動、各司其職、相互協調的辦法,對農業設施建設用地項目實行全程跟蹤管理,聯合執法。對農業產業化用地的轉讓、轉租等嚴格依法辦理手續;對擅自改變用途,從事建住宅和其他永久性建筑等非農業建設項目用地,嚴格依法查處;對符合土地利用規劃的,經依法查處后,從嚴從高全額追繳土地出讓價款,以出讓方式提供建設用地使用權。對違法占用基本農田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對農業設施建設違法用地案件,要采取事前早介入,會同司法部門到違法用地現場實施證據保全,制止違法用地行為繼續實施,盡可能減少違法用地者的經濟損失和執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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