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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2023-03-12

第一篇: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1

《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第四十條 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應當由聽證組織機關負責人指定的法制工作機構工作人員或其他相應工作人員等非本案調查人員擔任。

農業部《農業行政執法文書制作規范》

第二十七條 案件處理意見書是指案件調查結束后,執法人員就案件調查經過、證據材料、調查結論及處理意見報請處罰機關負責人審批的文書。

“調查結論及處理意見”欄應當由執法人員根據案件調查情況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提出處理意見。據以立案的違法事實不存在的,應當寫明建議終結調查并結案等內容;對依法應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寫明給予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及法律依據等。

“執法機構意見”、“法制工作機構意見”欄,應當寫明具體審核意見,由負責人簽名或同時加蓋審核機構印章。

第三十條 行政處罰聽證會通知書是指農業行政處罰機關決定舉行聽證會并向當事人告知聽證會事項的文書。

行政處罰聽證會通知書中應當告知當事人舉行聽證會的時間、地點、方式(公開或不公開)、主持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及職務以及可以申請回避和委托代理人等事項。

農業行政復議

(一)行政復議機構。

行政復議機構是指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行政復議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履行行政復議職責:

1、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2、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

3、審查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擬訂行政復議決定;

4、處理或者轉送對抽象行政行為的審查申請;

5、對行政機關違反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為依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提出處理建議;

6、辦理因不服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篇:(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試卷

《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學習考核試卷

8、首次向案件當事人收集、調取證據的,應當告知其有

單位: 姓名: 成績:

一、填空題(每空1.5分,共66分)

1、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違反食品、 、 、 、醫療器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單位或者個人實施 ,應當遵照本規定。

2、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建立 制度。

3、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兩個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均有管轄權的,由 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對管轄權有爭議的, ;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 指定管轄。

4、受移送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 及時函告移送案件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移送不當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管轄, 。

5、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查處案件時,發現違法行為 ,應當按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的要求,及時移送 。

6、依法應當吊銷 或者撤銷批準證明文件的,由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7、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案件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

人,并應當 。

權利。

9、執法人員進行現場調查時,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注

明 、 、 及調查目的。執法人員應當在筆錄上簽字。

10、筆錄經核對無誤后,被調查人應當在筆錄上 ,并在筆錄上注明 。筆錄修改處,應當由被調查人簽字或者按指紋。

11、辦案人員應當依法收集 證據。證據包括書證、物證、 、證人證言、 、 、鑒定意見、 、電子數據、現場檢查筆錄等。

12、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分管負責人批準,可以 ,并向當事人出具 。

13、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案件調查時,經 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

14、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先行登記保存或者查封、扣押時,應當 ,并在現場檢查筆錄中對采取的相關措施情況予以記

載。

15、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 日;情況復雜的,經食品藥

品監督管理部門分管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

日。

16、案件調查終結后,案件承辦人應當撰寫 ,簡易程序除外。

2.辦案人員有哪些情形,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也有權申請其回避?

17、調查終結報告內容包括: 、案由、違法事實及證據、

等;擬給予行政處罰的,還應當包括 。

18、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案件調查時,對已有證據證明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出具 ,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19、承辦人提交案件調查終結報告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 名以上有關人員對 、性質、情節、 、辦案程序、 等進行合議。

20、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作出處罰決定前應當填寫 ,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 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 。

二、簡答題(第

1、2題每題11分,第三題12分,共34分)

1、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哪些事項?

3、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應當在7日內作出以下處理決定:

參考答案

一、填空題(每空1.5分,共66分)

1.保健食品 藥品 化妝品 行政處罰 2.行政處罰監督制度

3.先行立案 應當協商解決 上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4.案件查處結果 不得再次移送 5.涉嫌犯罪 同級公安機關

6.食品藥品行政許可證 原發證或者批準的 7.2 執法證件 8.申請辦案人員回避

9.執法人員身份 證件名稱 證件編號 10.逐頁簽字或者按指紋 對筆錄真實性的意見

11.與案件有關的 視聽資料 當事人陳述 檢驗報告 調查筆錄 12.先行登記保存 先行登記保存物品通知書 13.分管負責人批準 14.通知當事人到場 15.30 30 16.調查終結報告

17.當事人基本情況 所適用的依據及處罰建議 18.責令改正通知書

19.3 違法行為的事實 社會危害程度 處罰意見 20.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處罰的理由 陳述、申辯權

二、簡答題(第

1、2題每題11分,第三題12分,共34分)

1、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中涉及沒收食品藥品或者其他有關物品的,還應當附沒收物品憑證。

2、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辦案人員的回避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分管負責人決定,負責人的回避由部門其他負責人集體研究決定。

回避決定作出前,被申請回避人員不得擅自停止對案件的調查處理。

3、

(一)需要采取證據保全措施的,采取記錄、復制、拍照、錄像等證據保全措施后予以返還;

(二)需要檢驗、檢測、檢疫、鑒定的,送交檢驗、檢測、檢疫、鑒定;

(三)依法應當予以沒收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沒收違法物品;

(四)需要查封、扣押的,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五)違法事實不成立,或者違法事實成立但依法不應當予以查封、扣押或者沒收的,解除先行登記保存措施。

逾期未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解除先行登記保存。

第三篇: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發布單位】司法部

【發布文號】司法部令第51號

【發布日期】1997-02-13

【生效日期】1997-02-1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文件來源】-----------

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司法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水平,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司法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違反律師管理、法律服務

司法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必須在職權范圍內嚴格按照《中華人民管理以及其他司法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有權依照本規定進行處罰。第三條

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

違法事實不清楚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條 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的種類有: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

(四)停業;

(五)吊銷執業證書;

(六)法律法規以及規章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司法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第五條 司法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

司法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當充分保障當事人陳述權、申辯權等持責任處罰相當的原則。第六條

權利的行使。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因司法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提出國家賠償要求。

第七條 司法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實行社會監督的工作原則,對于公民投訴或者反映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是否立案決定后告知投訴人;對立案處理的投訴案件,應當辦結后將處罰決定告知投訴人。

對于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案件,必須立案處理。

第二章 管轄

第八條 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司法行政機關管轄。

對同一違法行為,兩個以上的司法行政機關都有管轄權的,由先立案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九條

的司法行政機關管轄。

司法行政機關之間對管轄權有爭議的,由共同的上級司法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第十條 對于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案件,應當移送有關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章 處罰程序

第十一條 司法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根據情況分別適用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第十二條 適用簡易程序當場實施行政處罰時,執法人員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并填寫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第十三條 適用一般程序查處違法行為,業務工作部門應當立案并依法進行調查

案件調查終結后,業務工作部門應當根據案件的情況,分別作出如下取證。必要時,應當對現場進行勘驗和技術鑒定;對重要書證,可以進行復制。第十四條

處理:

(一)違法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報經機關負責人審批后作出不予處罰決定;

(二)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實,按規定不需要聽證的,提出處罰意見報機關負責人審批后作出予以處罰決定;

(三)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實,應當予以處罰,但按照規定需要舉行聽證會的,提出處罰意見后送法制工作部門,由法制工作部門舉行聽證會。

第十五條 對當事人擬作出責令停業、吊銷執業證書、對個人處以三千元以上罰款、對機構處以二萬元以上罰款等行政處罰的,業務工作部門應即告知當事人在三日內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十六條 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聽證會由法制工作部門(人員)主持。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業務工作部門應當在三日內告知法制工作部門,法制工作部門應當在十日內組織聽證,并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于舉行聽證會七日前通知當事人。第十七條 當事人超過三日提出聽證要求的,司法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情況決定是否組織聽證。

當事人要求聽證后,又無故不出席聽證會的,司法行政機關可以宣布聽證終止。

第十八條 聽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聽證主持人宣布實施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當事人名稱以及審由;

(二)聽證主持人宣布當事人的申請回避權、陳述權、申辯權、質證權以及申請復議、提起訴訟等權利;

(三)行政機關的具體調查人員就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提出證據材料、處罰的法律依據和處罰意見;

(四)當事人就調查人員提出的事實和有關問題陳述意見、出示證據材料,進行申辯;

(五)行政機關調查人員與當事人就各自出具的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和處罰的法律依據進行辯論;

(六)當事人進行最后陳述。

聽證時雙方的意見應當制作筆錄,經核查無誤后由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行政機關調查人員和聽證主持人簽字。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聽證主持人有權對聽證過程中聽證參加人不當的發言予以制止。 聽證結束后,法制工作部門應當在充分聽取業務工作部門的意見后提出對該案的處理意見,連同聽證筆錄一并送交行政機關負責人審批。

法制工作部門的意見與業務工作部門的意見不一致時,在提交時應當附上業務工作部門的詳細意見。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吊銷執業證書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由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后的十五日內,將處罰決定結果書面通知當事人。決定不予處罰的,制作不予處罰決定書;決定予以處罰的,制作處罰決定書。

第二十三條 司法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必須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

對當事人處以罰款的,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應當載明繳納罰款的銀定書的內容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要求。第二十四條

行。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當場執行的,應當出具統一收據,并應當及時向本機關報告。

第二十五條 凡需作出責令停業、吊銷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如果辦案機關與原核發執業證書機關不是同一機關的,由辦案機關建議或者上級司法行政機關責成原核發執業證書機關實施處罰。

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七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送達,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方式送達。 決定不予處罰的,如無新的證據,不得再就同一事項重新作出予以

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的執行,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可以委托下一級司法行政機關代執行。 處罰的決定。第二十八條 政處罰法》的規定進行。

第二十九條 第三十條 行政處罰案件統一由司法行政機關的法制工作部門負責綜合統計,業務工作部門辦理的行政處罰案件應當及時向法制工作部門備案。

下一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于每年一月份向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報送本機關上一年度行政處罰工作情況。

第三十一條 司法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后,發現行政處罰錯誤或者不當的,應當及時糾正。

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發現下一級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錯誤或者不當,應當通知下一級司法行政機關糾正。

第四章 行政責任

第三十二條 司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處罰工作中,有違反《中華人民單位或者個人在辦理行政處罰案件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責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章規定的,必須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第三十三條

任人員應當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允許當事人行使合法權利的;

(二)辦案中故意歪曲事實、曲解法律的;

(三)嚴重違反處罰程序,導致處罰錯誤的;

(四)辦案中收取當事人財物的;

(五)故意包庇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當事人,不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

(六)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五條 司法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的文書格式,由司法部統一制定。 本規定由司法部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四篇:關于《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說明

為適應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需要,進一步規范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行使行政處罰權,建立統一有效的行政執法體系,在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1號《藥品監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基礎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總局)組織起草了《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一、起草過程

起草工作從2013年7月開始。在充分調研執法過程中存在問題的基礎上,總局借鑒《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等相關規章,以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1號《藥品監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為藍本,起草了《規定》初稿。經充分吸納各方意見和建議、反復修改,形成本《規定》,并于2014年3月14日經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

二、基本框架

本《規定》共八章六十一條,基本框架如下:

第一章“總則”(共5條),包括目的和依據、適用范圍、處罰原則、公民權利、處罰監督制度等。

第二章“管轄”(共11條),包括地域管轄、級別管轄、管轄權爭議、指定管轄、移送管轄、移送司法、委托執法、協查義務、撤銷許可證照的事權劃分及程序等。

第三章“立案”(共3條),包括案件受理、立案條件、回避原則等。

第四章“調查取證”(共15條),包括調查取證的一般要求、筆錄制作要求、證據的范圍和要求、境外證據、證據保全、查封扣押、當事人不配合的處理、樣品抽驗、調查終結以及

責令改正等。

第五章“處罰決定”(共10條),包括案件合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聽證程序、行政處罰的審批、重大、復雜案件集體討論、行政處罰的作出、沒收的程序等一般程序以及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程序實施、案件備案等。

第六章“送達”(共4條),包括送達的一般要求、留置送達、代為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等。

第七章“執行與結案”(共8條),包括行政處罰的執行、行政處罰的停止執行、罰款收繳要求、當場收繳罰款的一般原則及其例外、罰款的繳付、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處罰結案報告等。

第八章“附則”(共5條),包括名詞解釋、執法文書的印制、施行日期等。

三、修改的重點內容

(一)適應機構改革需要,滿足適用性要求。

將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1號《藥品監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適用范圍擴展到食品、保健食品、藥品、化妝品和醫療器械。明確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在法定權限內委托符合《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明確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鄉鎮或者區域設置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行使行政處罰權。

(二)解決執法實踐難題,增加規章可操作性。

明確協助調查的時限,解決協查辦案不力問題。規定立案前調查或者檢查過程中依法取得的證據,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明確證據的法律效力。針對國內區域發展不平衡、各地執法現狀差異大問題,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的實施細則,可以參照總局制定的文書格式范本制定本行政區域行政處罰所

適用的文書格式并自行制作。

(三)與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對接,對辦案有關環節進行制度更新。

增加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的規定,明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查處案件時,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的程序和材料要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增加境外證據要求。依據《行政強制法》,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訟訴法》有關規定,增加當事人不配合行政執法的應對措施。

四、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于如何處理“四品一械”監管共性與個性的問題。

如何將原先各自獨立的食品、保健食品、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行政處罰相關規定進行有機整合,是立法技術需要解決的難題。

我們的做法是:首先根據行政處罰法,找出 “四品一械”行政處罰活動的共性,進一步理順行政處罰程序。其次針對 “四品一械”監管中各具特色的環節,在規定中進行概括性規定。如關于“樣品的抽驗”,由于實踐中食品和藥品抽驗的具體要求不同,在本《規定》中僅做原則性要求,食品藥品監督執法人員調查違法事實,需要抽取樣品檢驗的,應當按照監督抽驗的有關規定抽取樣品。再如關于“查封扣押適用情形”,由于食品安全法、藥品管理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以及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對查封扣押適用情形的規定不同,在本《規定》中僅簡要概括: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分管負責人批準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

(二)關于委托執法的問題。

目前,各地食品藥品執法機構的設置形式、人員編制等情況存在很大差異,有公務員編制,有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編制,還有事業編制。由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是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具有行政處罰法意義上的處罰主體資格,各地往往通過當地編辦在三定方案中明

確執法機構職責,由當地政府法制辦統一發放執法證,以解決委托執法的問題,這樣做程序復雜、耗時較長。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職權內委托符合《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本《規定》符合行政處罰法對委托執法法規性文件層級的要求,可以規定執法權的委托。因此,規定了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在法定權限內委托符合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而不需再經過當地編辦和法制辦發布文件再次委托。

(三)關于授權執法的問題。

根據《國務院關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18號)文件精神,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可在鄉鎮或區域設立食品藥品監管派出機構。但對于派出機構的執法權,目前只有《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八十條規定派出機構有權作出警告、罰款、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方面均沒有法律法規授權派出機構的執法權。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和《行政復議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

(二)項,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或者派出機構在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授權的情況下,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或復議的,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向該行政機關或者該行政機關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由此可見,除《行政處罰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外,規章也可以授權。因此,本《規定》明確了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鄉鎮或者區域設置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行使行政處罰權。

同時需要指出的是,《行政處罰法》第十七條對授權執法進行嚴格規定,目的是規范執

法主體資格,避免不適合的主體執法、亂執法。因此,本《規定》執行過程中,派出機關的上級機關,應當加強對派出機關執法行為的管理,防止亂執法、不規范執法行為,避免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現象發生。

(四)關于案件核審制度的問題。

為強化執法監督,促進依法行政,在征求意見過程中,有部分基層監管部門提出,在采用一般程序的行政處罰案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增加由該部門法制機構對案件進行核審的程序,以便及時發現和糾正越權辦案、違反程序、處罰不當等執法過錯。經慎重研究,考慮到法制機構在做出行政處罰之前就介入案件,將可能影響其在聽證程序或行政復議中的中立性,目前,各地對案件核審制度的執行情況不一,國務院法制辦內部對此也有不同意見。因此,《規定》沒有對此做出強制性規定,各地方監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取靈活措施,如在執法機構內部設置審核部門或者人員,進行案件核審,也可以達到提高辦案效率和質量的目的。

(五)關于執法文書的問題。

隨著執法實踐的發展變化,行政執法文書應當進行不斷調整、優化和完善。為保障行政處罰執法文書的適用性和可操作性,在《規定》修訂過程中,我們改變過去將執法文書作為規章附件的做法,規章正文僅是行政處罰的程序性規定,不規定執法文書的具體名稱、種類、內容等,規章發布后,將執法文書作為規范性文件單獨印發。

第五篇: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征求意見稿doc

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規范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行使行政處罰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處罰原則)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行政處罰案件,應當公開、公平、公正,堅持教育與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相結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法律法規規章適用準確,執法文書使用規范。

第二章 管 轄

第四條(地域管轄)

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

轄。

第五條(級別管轄)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依職權管轄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本轄區內的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地區實際,規定轄區內級別管轄的具體分工。

第六條(授權執法)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鄉鎮或者區域設臵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的具體權限,由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確定。

第七條(委托執法)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法定權限內委托符合《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委托其他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為及其他相關執法行為,應當采取書面委托形式,明確委托的事項、權限和期限,并向社會公布。受委托的組織不得再次委托。

受委托的組織應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部門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委托部門應當對受委托組織的行政處罰行為及其相關的行政執法行為進行指導和監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八條(管轄權爭議)

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兩個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先立案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對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管轄。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立案后獲知無管轄權的,應當撤銷立案,并將已收集的相關證據等材料移送有管轄權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九條 (指定管轄)

有管轄權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可以報請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或者指定管轄。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宜處理其管轄范圍內案件的,可以決定自行管轄或指定其他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第十條(移送管轄)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查處案件時,發現有涉及其他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相關部門管轄的違法行為,應當填寫《案件移送審批表》,經分管工作的負責人批準后及時填寫《案件移

送書》,并將相關案件材料一并移送有管轄權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相關部門處理。受移送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案件查處結果及時函告移送案件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受移送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如果認為移送不當,應當報請共同的上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管轄,不得再次移送。

第十一條(指定管轄的決定)

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接到管轄爭議或報請指定管轄請示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指定管轄決定,并書面通知下級部門。

第十二條(移送司法)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查處案件時,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填寫《案件移送審批表》,經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批準后,填寫《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移送同級公安部門,同時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并抄報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公安部門決定立案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公安部門立案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填寫《查封(扣押)物品移交通知書》,將涉案的查封扣押物品移交給公安部門,同時書面告知當事人。

第十三條(異地查處)

食品藥品監管理部門對在本轄區查獲的違法行為,發現有涉及本轄區之外生產經營企業的,應當填寫《案件移送審批表》,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分管工作的負責人批準后填寫《案件移送書》,并將相關案件材料一并移送有管轄權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相關部門處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得對本轄區之外的生產經營企業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四條(協查義務)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之間對涉及案件查處的有關情況,負有互相協助調查、提供相關證據的義務。辦理行政處罰案件時,需要協助的,可以提出協查請求,接到協查請求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

承辦協助調查機關一般應在接到協助調查函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協助調查工作。緊急情況需要加急辦理的,提出協助調查機關可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預先溝通情況,先行協查,后履行相應程序;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由承辦協助調查機關與提出協助調查機關商定。

承辦協助調查機關接到超出本機關職能的協助調查函,應于3日內將函件退回,并書面告知理由。

第十五條 (撤銷許可證照的事權劃分及程序)

依法應當吊銷食品藥品行政許可證或者撤銷批準證明文件的,由原發證或批準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查處違法案件,對依法應當吊銷食

品、藥品許可證的,或依法應當撤銷食品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在其權限內依法作出行政處罰的同時,應當將取得的證據及相關材料報送原發證、批準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由原發證、批準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作出是否吊銷許可證或者撤銷批準證明文件的行政處罰決定。

需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撤銷食品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上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原發證、批準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作出吊銷許可證和撤銷批準證明文件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依據本規定進行。

第三章 立 案

第十六條(案件的受理)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下列涉案舉報線索及交辦、報送的案件應當及時處理:

(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的;

(二)檢驗機構檢驗發現的;

(三)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投訴、申訴和舉報的;

(四)上級交辦的、下級報請查處的、有關部門移送的或者其他方式、途徑披露的。

受理舉報應當填寫《舉報登記表》。 第十七條(立案條件)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違法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立案:

(一)有明確的違法嫌疑人;

(二)有客觀的違法事實;

(三)屬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的范圍;

(四)屬于本部門管轄。

決定立案的,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同時附上相關材料,報部門分管工作的負責人批示。批準立案的由辦案機構負責人確定2名以上執法人員為案件承辦人。

第十八條(回避的原則)

辦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也有權申請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辦案人員的回避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分管工作的負責人決定,負責人的回避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其他負責人集體研究決定?;乇軟Q定作出前,被申請回避人員不得擅自停止對案件的調查處理。

第四章 調查取證

第十九條(調查取證的一般要求)

進行案件調查或者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向被調查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

首次向案件當事人收集、調取證據的,應當告知其有申請辦案人員回避的權利。

被調查人或者有關人員有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的義務,不得阻擾案件的調查或者檢查。

對涉及國家機密,以及被調查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執法人員應當保守秘密。

第二十條(調查筆錄制作要求)

執法人員進行調查時,應當制作《調查筆錄》。調查筆錄起始部分應當注明執法人員身份、證件名稱、證件編號及調查目的。執法人員應當在調查筆錄終了處簽字。

調查筆錄經核對無誤后,被調查人應當在筆錄上逐頁簽字或者按指紋,并在筆錄終了處注明對筆錄真實性的意見。筆錄修改處,應當由被調查人簽字或者按指紋。

第二十一條(現場檢查筆錄制作要求)

執法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時,應當當場填寫《現場檢查筆錄》。 檢查筆錄起始部分應當注明執法人員身份、證件名稱、證件編號及檢查目的。執法人員應當在檢查筆錄終了處簽字。

檢查筆錄經核對無誤后,被檢查人應當在筆錄上逐頁簽字或者按指紋,并在筆錄終了處注明對筆錄真實性的意見。筆錄修改處,應當由被檢查人簽字或者按指紋。

第二十二日條(證據的范圍)

凡能證明案件違法事實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檢驗報告、鑒定結論、調查筆錄、電子數據、現場檢查筆錄等,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證據。(試聽資料:民訴和行訴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證據要求)

調取的證據應當是原件、原物。調取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由提交證據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復制品上簽字或者加蓋公章,并注明“此件由×××提供,經核對與原件(物)相同”字樣或者文字說明。

行政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當事人不能當場提供證據的,執法人員應當責令其在一定期限內予以提供,逾期仍不提供的,視為無證據。

第二十四條(物證保全)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執法人員應當填寫《先行登記保存物品審批表》,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分管工作的負責人批準。先行登記保存物品時,執法人員應當向當事人出具《先行登記保存物品通知書》。

先行登記保存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損毀、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第二十五條(查封扣押)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案件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執法人員在查封、扣押物品前應當填寫《查封扣押審批表》,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分管工作的負責人批準。查封、扣押物品時,執法人員應當向當事人出具《查封扣押決定書》。

第二十六條(查封扣押的要求)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先行登記保存或者查封、扣押時,應當通知當事人在場,并在《現場檢查筆錄》中對采取的相關措施情況予以記載。

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依據:行政強制法第二十六條)應當使用蓋有本部門公章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封條”,就地或者異地封存。

對先行登記保存或者查封、扣押的物品應當開列物品清單,由執法人員、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簽字或者加蓋公章。

第二十七條 (查封扣押財物的處理)

查封、扣押的財物應當妥善保管,嚴禁動用、調換或者損毀。

對容易腐爛、變質的物品,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直接先行處理的,或者當事人同意先行處理的,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在采取相關措施留存證據后可以先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先行登記期間的處理)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先行登記保存的物品,應當在7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對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應當在7日內采取以下措施:

(一)根據情況及時采取記錄、復制、拍照、錄像等證據保全措施;

(二)需要檢驗、檢疫、檢測、技術鑒定的,送交檢驗、檢疫、檢測、技術鑒定;

(三)違法事實成立,依法應當予以沒收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沒收違法物品;

(四)需要查封、扣押的,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五)違法事實不成立,或者違法事實成立但依法不應當予以查封、扣押或沒收的,解除先行登記保存措施。

逾期未作出處理決定的,先行登記保存措施自動解除。 對不符合上述條件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填寫《解除先行登記保存物品通知書》,解除先行登記保存。

第二十九條 (查封扣押期間的要求)

對查封、扣押的物品,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需要檢驗的,應當自收到檢驗報告書之日起15日內作出

是否立案的決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情況復雜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填寫《查封扣押延期審批表》,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分管工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作出延長查封、扣押期限決定后應當及時填寫《查封扣押延期通知書》,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對物品需要進行檢測、檢疫、檢驗或者技術鑒定的,應填寫《檢驗(檢疫、檢測、技術鑒定)告知書》,查封、扣押的期間不包括檢測、檢疫、檢驗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

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填寫《解除查封扣押決定書》,解除查封、扣押。

第三十條(當事人不配合的處理)

執法人員在調查取證過程中,要求當事人在筆錄或者其他材料上簽名、蓋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當事人拒絕到場,拒絕簽名、蓋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或者無法找到當事人的,應當由2名執法人員在筆錄或其他材料上注明原因,并邀請有關人員作為見證人或采取錄音、錄像等方式記錄。

第三十一條(樣品的檢驗)

食品藥品監督執法人員調查違法事實,需要抽取樣品鑒定檢驗的,應當按照監督抽驗的有關規定抽取樣品。檢驗機構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及時進行鑒定檢驗。

第三十二條(調查終結報告)

調查終結,案件承辦人應當撰寫案件調查終結報告,簡易程序除外。其內容應當包括案由、案情、違法事實、證據、辦案程序,所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具體條、款、項、目,處罰建議及承辦人簽字等。

第三十三條(境外證據要求)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證據,應當說明來源,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證據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形成的證據,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證明手續。

第五章 處罰決定

第一節 一般程序

第三十四條(案件的合議)

承辦人提交案件調查終結報告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3名以上有關人員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辦案程序等進行合議,并填寫《案件合議記錄》。合議應當根據認定的違法事實,依照有關食品藥品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分別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的,依法提出行政處罰的意見,對有可以不予處罰、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從重處罰情節的,提出不予處罰、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從重處罰的意見,構成犯罪的,在提出行政處罰意見的同時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程序存在缺陷的,提出補充有關證據材料或者重新調查的意見;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提出撤案申請,并填寫《撤案申請表》。

第三十五條(行政處罰事先告知)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作出處罰決定前應當填寫《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處罰的理由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權。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并填寫《陳述申辯筆錄》。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經復核成立的,應當采納。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對依法需要聽證的案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履行事先告知義務及當事人行使陳述、申辯權利等,按照本章第二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行政處罰的審批)

對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依據食品藥品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承辦人填寫《行政處罰審批表》,經承辦機構負責人簽署意見后,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分管工作的負責人審批。

對于重大、復雜的行政處罰案件,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并填寫《重大案件集體討論記錄》。重大、復雜案件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實際自行確定。

第三十七條(行政處罰的作出)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公章。

行政處罰內容有沒收假劣食品藥品或者有關物品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附有《沒收物品憑證》。

第三十八條(沒收的程序)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法沒收的食品藥品原(輔)材料、工具、設備、包裝等涉案的相關物品,應當在超過訴訟期限后依照《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理。處理前應當核實品種、數量并填寫《沒收物品處理審批表》及《沒收物品處理清單》,并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分管工作的負責人批準。

第三十九條(責令改正)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進行案件調查時,對已有證據證明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出具《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其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第二節 聽 證

第四十條(聽證的范圍)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撤銷批準證明文件、較大數額罰款、沒收較大數額財物等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

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案件標準,依照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或者人民政府的具體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聽證的要求)

行政處罰案件適用聽證程序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要求。

第四十二條(聽證意見)

聽證主持人應當根據聽證會記錄提出聽證意見。聽證意見與案件合議意見一致的,按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不一致的,提交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對于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重新調查取證。

第三節 簡易程序

第四十三條(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

對于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法應當作出下列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一)警告;

(二)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罰款;

(三)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簡易程序的實施)

食品藥品監督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并加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章的《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名稱及條、款、項、目)、具體處罰的內容、時間、地點、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名稱。

當事人應當在《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上簽字或者按指紋,并由執法人員簽字后當場交付當事人。

當事人拒絕簽字或者按指紋的,執法人員應當注明情況。 第四十五條(責令改正要求)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適用簡易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在《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書面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第四十六條(簡易程序案件的備案)

食品藥品監督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報所屬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節 送 達

第四十七條(送達的一般要求)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并由當事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字。

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7日內依照本節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行政處罰決定書》由承辦人送達當事人簽收,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簽字或者蓋章。簽收日期即為送達日期。

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時,交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負責收件的人員簽收。

第四十八條(留置送達)

受送達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屬拒收《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人員到場并說明情況,在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執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字(蓋章),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單位或者個人處,也可以把行政處罰決定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第四十九條(郵寄送達)

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就近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代送或者用“雙掛號”郵寄送達,郵局回執注明的收件日期即為送達日期。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作出的撤銷食品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行政處罰,交由被處罰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送達。

第五十條(公告送達)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依據本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以公告方式送達。公告送達,可以在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通過報紙、電視或者互聯網等發布公告。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載明公告送達的原因和經過。

第六章 執行與結案

第五十一條(行政處罰的執行)

《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后,當事人應當在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由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提交有關證明材料。經案件承辦人員合議,符合規定的填寫《延(分)期繳納罰款審批表》,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分管工作的負責人批

準。分管工作的負責人批準后,由當事人填寫延(分)期繳納罰款保證書,注明延(分)期繳款具體時間和金額,在保證書上簽字并加蓋公章,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罰款。

當事人延期或分期履行的期限不得超出法定的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

第五十二條(行政處罰的停止執行)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但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決定或者裁定停止執行的除外。

第五十三條(罰款收繳要求)

作出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決定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與收繳罰沒款的機構分離。除按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沒款。

第五十四條(當場收繳的一般原則)

依據本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依法給予20元以下罰款的;

(二)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 第五十五條(當場收繳的例外)

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執法人員依照本規定作出處罰決定后,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 21

納罰款確有困難的,經當事人提出,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第五十六條(罰款的繳付)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

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2日內交至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2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第五十七條(行政處罰的強制執行)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填寫《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書面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告知履行義務的期限和方式、加處罰款的標準、依法享有的陳述和申辯權。加處罰款的總數額不超過原罰款數額。當事人進行陳述、申辯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記錄、復核,并制作《陳述申辯筆錄》、《陳述申辯復核意見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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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送達10日后,當事人仍未履行處罰決定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填寫《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

第五十八條(行政處罰結案報告)

行政處罰決定履行或者執行后,且責令改正事項改正后,承辦人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結案報告》,將有關案件材料進行整理裝訂,歸檔保存。

第五十九條(無主物的處理)

當事人下落不明的,應當采取公告的方式通知當事人在六個月內認領涉案物品。通知或者公告的認領期限屆滿后,無人認領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采取拍賣或者變賣等方式處理物品,變價款保存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專門賬戶上。自處理物品之日起一年內仍無人認領的,變價款扣除為保管、處理物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后上繳財政。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監 督

第六十條(上級對下級的監督)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行政處罰監督制度。 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的行政處罰進行監督。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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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違法或者不適當的行政處罰決定,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第六十一條(責任追究)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的,應視情節追究相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辦案人員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撤銷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負有直接責任的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資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六十二條(對不移交涉刑案件的監督)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由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糾正;拒不糾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據: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一條)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名詞解釋)

本規定所稱食品藥品包括: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

第六十四條(名詞解釋)

本規定所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是指依法享有行政處罰權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局、分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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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條(名詞解釋)

本規定所稱的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期間。

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內。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第六十六條(名詞解釋)

本規定中的“以上”、“以下”、“以內”,均包括本數。 第六十七條(省局的制定權)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轄區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的實施細則。

第六十八條(文書的印制)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制定行政處罰所適用的文書格式范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轄區行政處罰所適用的文書格式并自行制作。

第六十九條(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2013年 月 日起施行。本規定自施行之日起, 2003年7月1日起頒布實施的《藥品監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第1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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