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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因監測報告管理制度

2023-04-09

一份優質的報告,需要以總結性的語錄、合理的格式,進行工作與學習內容的記錄。想必你也正在為如何寫好報告而發愁吧?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死因監測報告管理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第一篇:死因監測報告管理制度

死因監測報告制度

陽城縣人民醫院

死因信息登記報告制度

為了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我院死因登記報告信息管理,獲得及時、準確的死因信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關于使用<死因醫學證明書>和加強死因統計工作的通知》、《衛生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縣及縣以上醫療機構死亡病例監測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以及《全國死因登記報告信息管理規范》等,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組織

遵循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 組長:XXX

成員:XXX XXX XXX

二、職責

1、執行國家死因登記報告信息管理規范與相關標準,建立健全本單位死因登記信息管理組織與登記報告制度。

2、及時、準確、完整地填寫《死因醫學證明書》,指定專門的部門或人員對死亡原因按照ICD-10進行編碼和審核,并按程序完成網絡直報。

3、做好原始《死亡醫學證明書》的保存與管理。

4、協助疾病預防控制與婦幼保健機構開展死因登記信息的質量控制和相關調查。

三、死因登記信息報告和管理

1、報告人

(1)、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醫務人員均為死亡信息的報告人。 (2)、具有執業醫師資格證的醫療衛生人員負責填報《死亡醫學證明書》。

2、報告類別

(1)、正常死亡

醫療衛生機構死亡個案

凡在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發生的死亡個案(包括到達醫院時已死亡、院前急救過程中死亡、院內診療過程中死亡)均應由診治醫生作出診斷

并逐項認真填寫《死亡醫學證明書》。死亡原因不明者必須將死亡者生前的癥狀、體征、主要的輔助檢查結果及診治經過記錄在《死亡醫學證明書》第二聯背面的調查記錄欄內。

其他場所死亡個案

其他場所發生的死亡者,由負責診治的醫生填寫《死亡醫學證明書》,在醫務人員到達之前即死亡的,應由救治醫生根據死者家屬或其他知情人提供的死者生前病史、體征和/或醫學診斷,對其死因進行推斷后填寫《死亡醫學證明書》。

(2)、非正常死亡

凡非正常死亡或不能確定是否屬于正常死亡者,需經公安司法部門判定死亡性質并出具死亡證明,由轄區鄉鎮衛生院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負責該地區地段預防保健工作的醫生根據證明,填報《死亡醫學證明書》。

3、報告的程序、方式和時限

(1)、患者死亡后,由診治醫生填寫《死亡醫學證明書》。

(2)、醫療機構指定專人負責收集院內《死亡醫學證明書》,并在7天內完成對卡片的審核,統一進行ICD-10編碼后,由網絡報告人員進行錄入上報。

(3)、發現不明原因死亡病例,按照《衛生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縣及縣以上醫療機構死亡病例監測實施方案(試行)>中所規定的報告程序和要求進行報告》。

4、死亡信息的補報

各科室如發現漏報的死亡病例,應及時補報。

四、資料保存

1、報告單位應妥善保存死因登記信息原始資料,填報的《死亡醫學證明書》由錄入單位按檔案管理要求長期保存。

2、定期下載個案數據和儲存本單位網絡上報的原始數據庫,并采取有效方式進行數據的永久備份。

五、自查獎懲

防??泼吭聦Ω骺剖疫M行檢查,發現遲報、漏報每例扣款20元。

第二篇:死因監測網絡報告工作例會制度

1、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組織本轄區村醫(個體醫),每一個月召開 一次死因監測工作會議,主要內容為死亡信息的收集、報告 等,并對入戶調查發現的問題及時提出、及時解決。

2、各行政村衛生室、個體診所要高度重視死因監測工作,每月組織召開死亡報告討論會,對存在的問題要盡快解決, 使《死亡醫學證明書》的填寫得到不斷的完善。

3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安排人員參加各行政村衛生室的死因監測工作會議,了解存在的問題并給予技術上的指導和協調。

4、使用者必須注意保守機密,不得向無關人員泄密檔案的內容,未經同意,不得將檔案帶出。

5、不得向外提供、轉讓、出售死亡數據庫。涉及個案資料或信息,未經家屬同意不得向其他部門和個人提供。

6、發現死亡患者立即上報中心,填寫好死亡監測報告卡,并注銷居民健康檔案封存。

第三篇:死因監測相關制度

死因監測工作管理制度

一、成立死因監測管理領導小組,設專(兼)職人員負責醫院死亡信息的收集、整理、核查、登記及網絡報告工作等。

二、患者在院內死亡后,須由診治醫生填報《死亡醫學證明書》;醫務部負責審核并加蓋公章。

三、公共衛生科做好原始《死亡醫學證明書》的保存與管理,并協助牡丹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開展相關調查工作。

四、公共衛生科在7天內(從填報之日起)完成網絡報告工作。網絡填報時需將列因鏈、調查紀錄等原始信息如實錄入,并進行根本死因確定編碼。發現不明死因按照《衛生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國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監測實施方案(試行)>、<縣級及縣級以上醫療機構死亡病例監測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中所規定的報告程序和要求進行報告。

五、每年組織對臨床醫生或新進醫生進行一次培訓,培訓內容:《死亡醫學證明證》的正確填寫及根本死因的確定。

六、將死因登記報告管理工作納入目標考核內容,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對全院醫務人員死因登記信息網絡報告工作的督導檢查。

七、實行獎懲機制,對有漏報、遲報的科室、個人進行通報批評,對開展工作好的科室進行獎勵。

1 死因監測檔案管理制度

一、為妥善保管和利用死因監測資料,加強死因監測檔案的管理,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死因監測檔案包括死亡報告卡片、登記冊、報表等監測的原始資料和計算機數據庫。

三、死因監測資料設專人負責管理,科室人員負責自身工作范圍內業務資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

四、檔案管理人員要定期檢查檔案保管狀況,注意防火、防蟲、防潮、防鼠,保證檔案的絕對安全。對有損壞的資料及時進行修復、復制。

五、檔案管理人員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注意死亡個案資料的保密工作,不得擅自公布。

六、死因監測工作的原始記錄要長期保存,錄入計算機的數據使用有效的方式備份保存。

七、對于其他需要使用死亡信息的,應由申請人按有關行政審批程序進行審批,申請書應明確信息的用途、范圍、時段和類別。

2 死因監測工作培訓制度

一、為提高死因監測工作人員死因監測方面的業務素質,滿足監測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制度。

二、醫院醫務科、公共衛生科聯合,每年組織對臨床醫生進行一次培訓,培訓內容側重于《死亡醫學證明書》的正確填寫及根本死因的確定。

三、醫院每半年要對醫生進行二級培訓一次,培訓內容側重于死亡信息的收集和報告工作。

四、對新從事死因監測的工作人員,上崗前應進行《全國疾病監測系統死因監測工作規范(試行)》、《全國死因登記信息網絡直報工作規范(試行)》等有關等知識的培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

五、醫院每年派出死因監測管理工作人員以及死因編碼人員參加國家或省級培訓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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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因監測例會制度

一、為及時收集死因監測資料,了解監測工作開展情況,發現和解決監測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制定本制度。

二、組織各臨床科室每季度召開一次死因監測工作會議,主要內容為死亡信息的收集、報告等,提高死亡報告的填報質量。

四、各科室要高度重視死因監測工作,每季度組織召開一次死亡報告討論會,討論死因監測相關事宜,對存在的問題要盡快解決,使《死亡醫學證明書》的填寫得到不斷完善。

五、死因監測管理工作人員應及時參加上級主管部門的例會,了解死因監測工作的開展情況,協調處理各方面關系。

六、例會應有簽到,做好會議記錄并妥善保存。

4 死因監測工作考核評比通報制度

一、為了全面、及時、準確地了解我院死因監測系統工作開展情況,依照國家死因監測點工作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醫院將該項工作納入目標考核內容,醫務部、公共衛生科聯合,每月組織一次對死因監測上報工作的督導檢查,并進行考核評分。

三、檢查、督導應有詳細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科室負責人要在督導材料上簽名。檢查結果以簡報形式上報和反饋,定期進行通報。

四、實行獎懲機制,對有漏報、遲報的科室、個人進行通報批評,對開展工作好的科室進行獎勵。

5 死亡登記報告管理制度

為加強醫院死亡報告和死因統計工作的管理,提高死因報告工作質量,同時為及時準確地發現診斷不明死亡病例,為傳染病和新發傳染病監測和預警提供基線數據,依據《全國疾病監測系統死因監測工作規范(試行)》、《全國死因登記信息網絡直報工作規范(試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所有執行職務的醫務人員均為死因信息責任報告人。

二、凡在醫院發生的死亡個案(包括到達醫院時已經死亡、院前急救過程中死亡、院內診療過程中患者死亡),均應由診治醫生作出診斷并逐項認真填報《死亡醫學證明書》。不明原因肺炎或死因不明者必須將死者生前的癥狀、體征、主要輔助檢查結果及診治經過記錄在《醫學死亡證明書》上的調查記錄欄內。凡報意外損傷、中毒死亡,死亡證明書上應進一步報告意外事故的外部原因。

三、醫院有專人負責院內的死因監測工作,醫院死因監測管理人員收到《醫學死亡證明書》后應逐項認真審核,如發現有錯項、漏項、邏輯錯誤等問題,立即向報告人進行核實、補充或訂正,必要時組織醫院有關專家對死亡病例進行實地調查核實,采集病史。

四、死亡病例網絡直報人員應在開具死亡證明書后7天內(從填報之日起)完成網絡直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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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醫院死因監測人員要做好原始死亡醫學證明書的保存與管理,協助縣(區)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相關調查工作。

六、醫院要定期檢查各科室死亡報告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7 死亡信息核實補充制度

一、為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死因登記報告信息管理,提高死亡報告資料的準確性和完整性,依據《全國疾病監測系統死因監測工作規范(試行)》等相關要求,制定死亡信息核實補充制度。

二、對認為死因填報不清、急診死亡及來院時已死亡、無診療記錄或病史不詳的個案等需要核實的個案,需認真核實調查,提高死因推斷準確性。

三、醫務部負責醫院內《死亡醫學證明書》的審核及蓋章,對有疑問的死亡證明及時向診治(填寫)醫生進行核實。

四、填報《死亡醫學證明書》的醫生,對在家中死亡,死亡信息不清楚、死因不明的,需核實調查,并在死亡證明第二聯及網絡報告卡中填寫調查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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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死因監測獎懲制度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死因監測獎懲制度

1、中心要成立死因監測管理領導小組,專人負責轄區死亡信息的收集、整理、核查、登記及網絡報告工作等。漏報一例罰款10元。

2、中心要明確死因登記報告工作流程,按要求填報《死亡報告卡》并實行網絡報告,無報告罰款30元。

3、對收集的死亡信息進行臺帳登記,建立死亡登記冊。無登記罰款20元。

4、每月10日前將上月填報的《死亡報告卡》上交到縣疾控中心,遲報罰款10元。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2016年1月5日

第五篇:死因監測工作管理制度

死亡病例報告管理制度

一、為規范居民死亡證明書的管理和使用,提高死亡統計工作的質量,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要求,特制定本院死亡證明登記報告制度。

二、居民死亡證明書是判斷死者性質的基本法律依據,同時也是進行死亡原因統計的基本信息來源。是研究人口自然變動規律的一個重要內容。

三、在服務區域內凡在我院發生的死亡(包括來院已死,院前急救過程中死亡),我院應出具衛生部,公安部制發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

四、《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醫療文書,必須由診查醫生認真如實填寫,不得缺項和涂改,不得使用鉛筆及紅色筆填寫,死亡主要疾病診斷要準確,勿填癥狀體征。對非經治療的死亡原因不明者,或經診查仍死因不明者必須將死者生前的病史、癥狀、主要的輔助檢查結果及診治記錄在《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調查記錄欄目中。

五、所有《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必須有診治醫生簽名,加蓋我院醫療專用章。

六、診治醫生須在死亡后7日內開具證明書報醫務科,同時填寫我院死亡信息卡報防??菩畔⒐芾砭W絡直報人員處。

七、對住院死亡者所開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第一聯須粘貼在死亡者的病案中,隨其病案一并保存,保存期限按病案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對急診留觀死亡者所開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第一聯須粘貼在死亡留觀病史中,隨其病案一并保存,保存期限按病案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對來院已死亡者及急診搶救過程中死亡者開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第一聯由急診科登記造冊,交病案室保存,期限2年。

八、網絡直報人員在死亡后7天內完成死因編碼及網絡直報工作。

九、病案室做好原始死亡醫學證明書的保存與管理,協助區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相關調查工作。

十、醫教科要定期檢查各科室死亡報告情況,并對預防保健科網絡直報工作進行定期督導,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管理制度

領用、發放制度

一、《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領用、發放、收集由醫務科負責管理,醫務科設專人負責此項工作。

二、醫務科建立《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領用、發放登記記錄。

三、各臨床科室由科主任指派我院在職人員領用,進行《居民死亡醫學證明》領用數量、編號、時間、領用人等項目登記。

四、各臨床科室對領用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進行專項管理,不得遺失。

使用登記制度

一、在我院發生的死亡(包括來院已死,院前急救過程中死亡),應出具衛生部,公安部制發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

二、各臨床科室建立《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登記記錄。

三、記錄內容包括死者姓名、性別、年齡、死因診斷、死亡時間、開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編號等內容。

四、醫務科及各臨床科室對登記記錄進行檢查,審核,進行考核。

死因培訓工作制度

一、醫院醫教科每半年組織對臨床醫生進行培訓一次,培訓內容應側重于《死亡醫學證明證》的正確填寫及根本死因的確定。

二、醫院防???、信息科每半年要開展對醫生進行二級培訓一次,培訓內容應側重于死亡信息的收集和報告工作。

三、每年派出死因管理工作人員以及死因編碼人員參加市或區級培訓班。

死亡證明考核制度

一、我院死亡證明的開具、上報、統計工作是在死因管理領導小組領導下的院、科兩級負責制。

二、各職能責任部門負責全院死亡證明開具、上報、統計的檢查、監督工作,每月檢查各個職能科室一次并不定期進行抽查,發現問題督促改正;臨床各科科主任本人或指派專人負責本科死亡證明開具、填報、上報、登記的檢查、監督工作;信息管理網絡直報人員負責網絡直報及統計工作,定期與疾病控制中心(防疫站)聯系。

三、對在死亡醫學證明書填報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個人或集體給予獎勵。

四、凡有下列行為之一,醫院及市、區衛生局應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可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1、虛假、瞞報、偽造、篡改死亡醫學證明書的;

2、拒?;驅掖芜t報死亡醫學證明書的;

五、對違反《統計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死亡信息核實制度

一、醫院要建立死亡信息核實制度,對死因信息不清楚,死因不明的死亡病例要認真核實調查,提高死因推斷準確性。

二、醫院要安排專門人員及時收集院內死亡的信息,對有疑問的《死亡醫學證明書》及時向診治(填寫)醫生進行核實。

三、醫院負責死亡報告工作的醫生,對在院前急救中死亡,死亡信息不清楚、死因不明的,需核實調查,并在《死亡醫學證明書》第二聯及網絡報告卡中填寫調查記錄。

例會制度

一、每年至少組織召開一次死因監測工作會議,主要內容為死因管理、死亡信息的收集、報告等。

二、醫院要高度重視死因監測工作,不定期組織召開死亡報告討論會,對存在的問題要盡快解決,使《死亡醫學證明書》的填寫得到不斷的完善。

三、醫院安排人員參加衛生所的死因監測工作會議,了解存在的問題并給予技術上的指導和協調。

檔案管理制度

一、醫院要安排專人妥善保存死因登記信息原始資料(包括原始記錄、死亡登記冊、各種報表和個案數據),填報的《死亡醫學證明書》由錄入單位和縣控中心按檔案管理要求長期保存。

二、醫院要定期下載死亡個案數據和儲存本單位網絡上報的原始數據庫,并采取移動存儲或光盤刻錄等有效方式進行數據的長期備份,確保報告信息數據安全。

三、醫院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于死亡統計、信息分析的資料統一管理,不得擅自公布。

四、對于其他需要使用死亡信息的,應由申請人按有關行政審批程序進行審批,申請書應明確信息的用途、范圍、時段和類別。

死亡證明書的填寫基本要求

1、按照全國統一的死亡證明書的基本格式及填寫要求,逐項認真填寫,不能漏項或錯項。

2、應用黑色或藍黑色鋼筆書寫,字跡清楚,不得用圓珠筆、紅筆或鉛筆書寫。

3、死亡原因填寫應用醫學專業疾病名稱,并用中文書寫,不得用英文或英文縮寫。

4、死亡證明書正面內容不得涂改,必須有醫生簽名及醫院公章。

5、死亡證明書如死因不明,必須當時填寫調查記錄,內容包括死者既往疾病名稱、發病時間、診斷單位、診斷依據、以及相關慢性病史的一系列情況。

6、發生對死亡原因有懷疑(他殺、自殺)的,可以向警務部門反映,由警務部門協助確定死因。凡填報意外損傷、中毒死亡,死亡證明書上應進一步報告意外事故的外部原因。

基礎項目的填寫要求

1、醫學證明書編號:由公安和衛生部門統一編號。

2、死者戶口所在地:城鎮以街道、農村以鄉為單位?,F住址:城市要填寫到街道、里弄門牌或樓房單元號數,農村填寫到行政村的村民組或自然寨。

3、死者姓名:指現時用的姓名;如為嬰兒,可同時填寫嬰兒母親的姓名;尚未起名者可記錄其母姓名,按“某某之子”或“某某之女”記錄,以備調查;

4、性別:填男或女。

5、民族:按漢、回、壯、維吾爾、藏、白族等填寫。

6、主要職業及工種:按就職時間最長的職業填寫,并盡可能同時填寫職業和具體的工作。不符要求的填寫如:工人、干部、操作工或退休。

7、身份證編號:填寫15位或18位身份證號碼,注意與出生日期保持一致。

8、婚姻狀況:按法定的婚姻狀況分為未婚、已婚(含再婚、復婚、分居)、喪偶、離婚、不詳5種情況劃記。

9、文化程度:按死者的最高學歷的填寫。文盲指不識字,半文盲指稍識字,中學含中專,大學含大專。

10、生前工作單位:指就業所在或死前最后所在的、工作時間較長的單位。

11、出生日期及死亡日期:按公歷年、月、日填寫。

12、實足年齡:按周歲計算。 當年未過生日者:死亡年份-出生年份-1;已過生日者:死亡年份一出生年份。未滿l周歲的嬰兒,填寫實足月齡;28天內的新生兒,填寫存活天數;未滿1天的新生兒,填存活小時。

13、死亡地點:按死亡證明書上的5種情況填寫;來院已死的死亡地點應為家中、赴醫院途中。

14、可以聯系的家屬姓名:指最了解死者生前疾病或其它情況的直系親屬或親友。

15、住址或電話或工作單位:指聯系人的常住地址、聯系電話和所在工作單位。

特殊項目的填寫要求

1、死亡原因:填寫導致死亡的疾病、損傷或并發癥。

第I部分:是《死亡醫學證明書》的主要內容,需要填寫導致死亡的疾病以及更早的原因,是必須要填寫的部分。

①按照導致死亡的順序填寫,(a)由(b)引起,(b)由(c)引起,(c)由(d)引起;

②)每行只能填寫一個疾病;、 ③ (a)行至少要填寫一個疾病;

④發病距死亡的時間間隔應盡量填寫,(a)到(d)的時間長度一定是從短到長。

⑤填寫的行數是不限定的,根據情況可增加填寫(e)、(f)等行。 ⑥不要只填寫臨死方式/情形,例如“呼吸衰竭”、“循環衰竭”、“全身衰”等。

第II部分:是對第Ⅰ部分內容的補充,用于填寫促進死亡,但與導致死亡的疾病或情況無關的其他有意義的情況,應根據具體情況填寫。

①填寫所有促進死亡、但與第I部分死亡原因順序無關的疾病; ②按照嚴重程度依次填寫,無數目限制

2、發病到死亡的大概時間間隔:指第Ⅰ部分報告的疾病從發病到死亡之間的間隔時間(時間單位為:分、小時、天、周、月或年),如詢問不清,可以不填。

3、死者生前疾病的最高診斷醫院:指第Ⅰ部分報告的主要疾病最高級確診的單位。

4、最高診斷依據:按實際確診的各項依據劃記;如實行診斷分級,取最高級別的診斷依據,B超、X光、心電圖等特殊檢查均放到“臨床+理化”一欄;

5、住院號:未住院就診者不填;

6、醫師簽名:由填寫死亡證明書并承擔法律責任的醫師簽名;

7、單位蓋章:由填寫醫生所在單位加蓋公章;

8、填報日期:指出具證明書的日期;-般應是死者死亡當日或隨后幾日內,如間隔過長應予以說明。

調查記錄的填寫要求

如來院已死,由診治該死亡者的醫生填寫調查記錄。

1、死者生前病史及癥狀體征:病歷摘要和家屬提供情況;內容應包括: (1)本次發病的癥狀體征;包括起病急緩、病程長短、病情輕重、原發病的并發和繼發、實驗室檢查結果、疾病的演變和治療經過、有否后遺癥即晚期效應等。

(2)發病時間; (3)診斷單位; (4)診斷依據;

(5)既往史及相關情況:包括死者生前以往患過的疾病以及可能影響健康的各種因素,如生長發育史、家族史、遺傳史、職業史、接觸史等。以及死者生前的起居飲食、生活習俗、煙酒嗜好等。

2、被調查者姓名:指接受死因調查的對象在此簽名;

3、與死者的關系:指受調查者與死者的關系,如直系旁系親屬或鄰里同事等關系;

4、聯系地址或工作單位:指被調查者的具體地址和所在工作單位電話號碼:

5、電話號碼:指被調查者的聯系電話號碼;

6、死因推斷:應為明確的疾病診斷名稱,不應填寫為癥狀、體征或來院已死等情況。

7、調查者簽名:由填寫調查記錄并承擔法律責任的醫師簽名。

8、調查日期:對死亡病例的凋查時間。

統計項目的填寫要求

1、根本死亡原因ICD編碼:指ICD—10,采用4位數編碼;

2、統計分類號:指居民病傷死亡原因年報表總表的分類號(如衛統8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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