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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紙案例孫志剛事件

2022-08-23

第一篇:報紙案例孫志剛事件

孫志剛事件

孫志剛,男,27歲,湖北武漢人,2001年在武漢科技學院藝術設計專業結業。同年2月24日受聘于廣州達奇服裝有限公司。

3月17日晚10時許,孫外出上網,途遇天河區黃村街派出所民警檢查身份證,因未帶身份證,被作為“三無人員”( 無身份證、無暫居證、無用工證明(外來人員))帶回派出所。孫的同學成先生聞訊后趕到派出所并出示孫的身份證,當事警官仍拒絕放孫。

3月18日,孫被作為三無人員送往收容遣送站。當晚,孫因“身體不適”被轉往廣州市收容人員救護站。20日凌晨1時多,孫遭同病房的8名被收治人員兩度輪番毆打,于當日上午10時20分死亡。救護站死亡證明書上稱其死因是“心臟病”。4月18日,中山大學中山醫學院法醫鑒定中心出具尸檢檢驗鑒定書,結果表明,孫死前72小時曾遭毒打。 4月25日,《南方都市報》以《被收容者孫志剛之死》為題,首次披露了孫志剛慘死事件。次日,全國各大媒體紛紛轉載此文,并開始追蹤報道。

6月5日上午,孫案開庭。

6月9日孫案一審判決:主犯喬燕琴被判死刑,李海嬰被判死緩,鐘遼國被判無期。其他9名被告人也分別被判處3年至15年有期徒刑。同日,孫案涉及的民警、救治站負責人、醫生及護士一共6人,因玩忽職守罪,被分別判處2年至3年的有期徒刑。

公民上書推動《收容遣送辦法》走向廢止

中國青年報報道,聽到《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行將廢止的消息時,許志永等3位青年法學博士成為輿論關注的焦點,緣于他們一個月以前,以普通中國公民的身份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上書,建議對《收容遣送辦法》進行違憲審查。

一石激起千層浪。隨后,賀衛方等5位資深法學家,同樣以普通公民身份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要求對違憲審查啟動特別調查程序。3位法學博士、5位法學者的上書行為,引起了眾多媒體的強烈關注。

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將以何種方式答復這幾位公民的上書,一度成為眾所矚目的懸案。

“如果收容遣送辦法被國務院廢止,公民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要求對其進行違憲審查的法律程序將自然終止。”今天,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委員應松年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 專家同時認為,公民的上書行為,對《收容遣送辦法》的行將廢止,起了重要的推動作用。

許志永則說:“如果國務院廢止了收容遣送辦法,我們提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審查的對象也就不存在了。”

學者上書人之一的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賀衛方的手機快被打爆了。他對國務院行將廢止收容遣送辦法的做法表示“極為欣賞”。他說,這樹立了政府與民間良性互動的一個良好范例,政府能及時對公眾關注的、與百姓切身利益相關的重大社會問題作出如此快速的反映令人稱道。“但同時,我們的愿望仍一如既往,對下一步如何確立違憲審查制度、對公眾所關注的重大事件如何啟動特別調查程序,仍給予強烈關注和期待。”他說。

第二篇:“孫志剛事件”之法學家上書——法學家在法制發展中的作用

陳朝暉*

(浙江萬里學院法學院法學院 浙江 寧波 315100)

中文摘要:

法學家階層的產生和壯大,是一個社會政治昌明,經濟繁榮的外在表征和必然結果?;仡櫡▽W家在中國和西方的不同歷史境遇,除作為上述命題的明證之外,尤能令我輩油然而生“達則兼濟天下”之豪情。當代法學家,應當不斷突破物欲的羈絆,以其獨立精神和理性正義推動法治國進程,同時實現作為一個社會階層的自我價值。“上書”在古今中外的政治和法制方面都有積極意義,“孫志剛”案件中的法學家上書,為樹立法治觀念和開拓權利文化發揮了引領和示范作用,是法學家階層在當代社會舞臺上之經典演繹。

關鍵詞:法學家 上書 法治國 權利文化

The jurisconsults’ Submission Caused by the Case of Zhigang-Sun

——The Actions of Jurisconsults in the Development of Law

Zhaohui-Chen

(School of law, Zhejiang Wanli College, Ningbo 315100)

Abstract:

The naissance and growth of jurisconsults’ stratum, is an external token and inevitable outcome of the flourishing politics and the prosperous economic of a society. Reviewing jurist’s different historical circumstances in China and the west, besides regarding as the clear proof of above-mentioned propositions, we rise of itself the lofty sentiments of“to be success and hold concurrently to help the world”. Contemporary jurists, should break through fetters of material desires constantly, promote the process of rule by law with independent spirit and rational justice, and realize themselves as the self-value of a social stratum at the same time. “ Submission” was significant in political and legal system at all times and in all lands. This time, different from the formers, the jurisconsults have played a leading and exemplary role in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idea of rule by law and the right culture. It is their classical performance on the contemporary social stage.Key words: jurisconsult; Submission; rule by law; right culture

如果這是個繽紛的年代,鮮紅的血色不知會不會構成不和諧的一抹。一個最最平凡的生命,偶然間注定要成為中國法治化一個里程的表征:因為伴隨這個年輕生命隕落的,是飽受爭議卻實施二十年之久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的廢止,和《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的誕生。

2003年3月17日晚,武漢青年孫志剛因為沒有暫住證,被廣州警方查出。在收容期間,救治站護工指使8名被收治人員對之兩度輪番毆打致孫志剛死亡。后來法醫鑒定,孫志剛系因背部遭受鈍性暴力反復打擊,造成大面積軟組織損傷致創傷性休克死亡。 (資料來源于互聯網“TOM新聞”《孫志剛被傷害致死案:18名罪犯被判刑(附職位)》)因為一張暫住證,一個正值花樣年華的生命就這樣逝去了,愿他的靈魂得以安息,如果天堂不需要暫住證。

個案的兇手,當然難逃法律的追究。而制度本身,卻也難脫其咎,甚至可以說是罪魁禍首。如果設身處地的分析,有些兇手甚至是值得同情的,因為他們也是制度的犧牲品(幾名毒打孫志剛的被收容人員,都是曾經受過他人痛打的。救治站每個新來者都要挨打,這似乎已成慣例,名曰“過倉規”,據本文作者所了解,這種“規矩”在類似的封閉性環境比如監獄、看守所和軍隊都是普遍存在的),而制度缺陷是不可原諒的。

基于此種考慮,三名法學博士以“中國公民”的名義,對收容制度提起違憲審查。5月14日,一份題目為“關于審查《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的建議書”,傳真至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88條第2款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第90條第2款規定,公民認為行政法規同憲法或法律相

抵觸的,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建議。

我們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認為國務院1982年5月12日頒布的,至今仍在適用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與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相抵觸,特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審查《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的建議。”

建議人在落款處簽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俞江,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騰彪,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許志永,北京郵電大學文法學院。

和一般的公民向人大常委會提出制定、修改法律的建議不同,這份公民建議書非同尋常之處在于,是公民依照《立法法》規定,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對有關法規進行違憲審查的創舉??梢哉f,這份薄薄的公民建議書,以民間形式啟動了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違憲審查權的程序,罕有先例。(資料來源于互聯網“TOM新聞”《專家上書建議審查〈收容遣送辦法〉》)

5月19日,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中評網和北京市華一律師事務所聯合在京召開"收容制度合憲性問題"討論會。茅于軾,盛洪,賀衛方,馬懷德,焦宏昌,蕭瀚,何兵等學者分別發表看法。

5月21日,知名學者江平,秦暉,何光滬,沈巋等八位學者對收容遣送制度進行研討,發表意見。

5月23日,法學家賀衛方(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聯合盛洪(山東大學經濟研究中心教授、天則經濟研究所所長)、沈巋(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蕭瀚(天則經濟研究所法學研究人員)、何海波(國家行政學院法學教師)四位學者再次上書,提請對收容遣送制度啟動特別調查程序。這就是廣為傳播的所謂“法學家上書”。

根據《憲法》第41條確認的公民建議權,他們特請全國人大考慮依照憲法授權,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對孫志剛遇害一案的經過、當前和未來的調查處理情況以及收容遣送制度的實施狀況,進行獨立、公正和權威的調查。

因為我國憲法第71條第1款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并且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他們在建議書中指出,因為此事的重大性,特定調查委員會的組織是極為必要的,因為“孫志剛案和類似事例的連續發生,恐怕已不能簡單地歸罪于恃強凌弱的個人。反省現行制度中可能存在的縱容行兇的漏洞,也并非不是當務之急。孫志剛案曝光以來,連帶著對類似事例的關切,民眾對當前的收容遣送制度,產生了不少的質疑……公眾希望有一個令人信服的調查報告。”

在特別調查程序的運作方面,賀衛方等學者指出:調查委員會主要對下列兩個重大事項進行調查和研究:有關國家機關調查處理孫志剛案的詳細過程和結論;收容遣送制度的實施狀況和可能的制度改革。其中,聽證方式不妨發揮作用。

專家們建議對收容遣送制度的實施狀況和可能的改革方案,適時地召開聽證會,聽取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民以及專家的意見。對有關國家機關調查處理孫志剛案的情況,可以在發現疑點時召開聽證會,進行必要的詢問和質詢。調查結束以后,調查委員會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調查結果,并向人民群眾公開。(資料來源于互聯網“TOM新聞”《由大學生孫志剛喪命案看收容:為何屢屢釀悲劇》)

目前, 孫志剛案件的一審已經結束,12名案犯已分別被判刑,20名公安系統、衛生系統、民政系統的相關人員也受到相應的懲處。表面看,此案已經告一段落,對于由此引發的對收容遣送制度這一慘絕人寰的惡法之抨擊,也喚起了政界的關注,并催化出積極的反應。6月20日,國務院發布第381號令,《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1982年5月國務院發布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同時廢止。新辦法提出全新的自愿救助原則,取消了強制手段,違憲審查也自然終止。對此,也許已無多著筆墨的必要。然而對于“法學家”上書這一段情節,媒體雖爭相報道,然多圍繞對收容制度之批判這一主題而展開,并未對事件本身有更多關注。也許在血淋淋的現實面前,對惡法的口誅筆伐是當務之急;然而事過境遷之后,對相關事件的冷靜思考,也有充分的必要。本文即從法學家上書這一事件,探討法學家在法制發展中的作用這一話題。

中國的古代,沒有法學家這一社會階層。甚至可以說沒有出現過一位職業法學家。雖然戰國時代百家爭鳴時期,法家是其中最活躍和最有影響的“四大門派”之一,其法律思想為秦國采用為治國方略并為有秦一朝所貫徹始終(實際上秦朝存續期間也極為短暫: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7年),但法家的思想家或政治家,卻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法學家。他們對政治活動的熱衷遠勝于研究法的本質與發展規律,甚至對后者漠不關心。他們也是思想者,但他們的法律思想,完全是為政治活動服務的。學界流行的一種觀點認為法家提出一整套推行“法治”的理論和方法,甚至認為法家的“法治”理論要比亞里士多德學說更為系統,也比五百多年以后以蓋尤斯為首的羅馬五大法學家的法律觀更為深入(祁建平.《走向健全的法治》.載《人大研究》2001年第6期)。這是對法家思想的一大誤解。實際上,法家的“垂法而治”、“以法治國”(“法治”的本意不是“以法”,一字之差,方向大繆。參見:吳春香、陳朝暉.《論企業管理之法治化》[J].《忻州師范學院學報》.2003(1)60.)中的法,主要指刑和罰,都是強調君主要用刑罰來治國,是一種法律工具主義思想。法家將君主置于法律之上,而不是將法作為最高權威。法家的所謂“刑無等級”,針對的是位高爵顯的大臣,與自然法學派之“平等”思想截然不同。而法家的“以刑去刑”學說更是與法治的精神背道

而馳。

如果說法家還將法視為一種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那么隨后的兩千年中國史上,這個“重要”二字亦可省略了。經歷了西漢短暫的“黃老治國”之后,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方略一直延續到近代。在這段漫長的歷史時期,“學而優則仕”的士大夫階層,秉承“半部《論語》治天下”的信條,將掌握和詮釋儒家經典作為對知識的唯一渴求,而法學(當時所謂“律學”或“刑名之學”)是一個沒有多大吸引力的領域,更非可以引以為榮的精深雅致的學問,其地位尤在琴棋書畫之下。這樣的一個社會存在是不可能出現法學家的,更莫論法學家階層??v觀任何一部中國法律思想史著作,在沈家本、伍廷芳之前,沒有出現一位法學家的大名,乃至不得不借助哲學家和政治家的論述充實這一學科的內容。

在西方,則是另外一種光景:在古代羅馬,經歷了初始階段的法藏于官、民不讀律之后,法學逐漸成為一門人們普遍感興趣的學問。早在公元前3世紀中葉,自柯倫康爾斯始,習法之士日漸增多,研法之風日趨濃厚,一個專門以解答法律為榮譽職業的法學家派別隨之崛起。耶林指出:“羅馬帝國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羅馬帝國的滅亡而滅亡,宗教隨著人民思想覺悟的提高,科學的發展而縮小影響,惟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為持久的征服。”羅馬法的發達,法學家功不可沒?;实垡揽糠▽W家的幫助,制定了大量的私法,關鍵是,與中國統治者“以德配天”的理念和實踐不同,羅馬皇帝是依靠法學家為自己的權力找到合法的依據。因此,羅馬統治者也給與法學家超乎尋常的恩典和榮耀:在奧古斯都時代(Augustus,公元前31——公元前14年),授予若干法學家公開解答法律的特權,他們的意見一致時,便發生法律效力;縱使互有分歧,皇帝也責令裁判官尊重他們的意見參酌判案。公元426年,羅馬帝國狄奧多西二世(Theodosius II,408-450)和瓦勒提尼亞努斯三世頒布了《引證法》,重新調整法學家解答法律的特權。規定:五大法學家的著作具有法律效力;各家觀點不同時,取決于多數;數同則以伯比尼安的觀點為準。這表明法學家在當時受到無比的青睞,羅馬法與法學家結下了不解之緣。(李進一.《羅馬法學家與羅馬法》[J].《暨南學報》.1997(2)80.)他們編寫了主要的羅馬法,其中包括《欽定法學階梯》、《學說匯編》、《查士丁尼法典》和《查士丁尼新律》。這些著作中世紀時期統稱為《國法大全》(又譯《民法大全》或《羅馬法大全》),可稱輝耀古今的法學名作,其對后世法學的貢獻是不可抹煞的。認為“法學家……得以全面制定他們心愛的私法,因而他們就為皇帝制定了空前卑鄙的國家法。”(馬克思、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M].333.)是以革命家的視角評價法學家的作為,難脫偏頗之嫌。

優帝一世(也譯:查士丁尼,作者注)編纂法律的目的,在于復興羅馬法,以挽救奴隸社會的衰落局面。然而他并未如愿以償。他去世以后,東羅馬帝國戰亂不已,基督教盛行,羅馬法更趨衰落,寺院法的勢力壓倒了羅馬法;加上封建割據,出現了行會制,阻止了法律的統一和施行。所以在優帝以后,羅馬法失去了舊時的光彩,(周枏.《羅馬法原論》[M].北京:商務印書館1994年第一版,第80頁.)作為一個統一國家的法律制度,隨著帝國的衰落而日趨勢微;作為一種法學思想或理念,也因此而沉寂了幾個世紀。

然而具有強大生命力的羅馬法是不甘沉寂的。歐洲的法律研究于十字軍東征時期復興。十字軍東征所代表的,乃是與軍事勝利無大關系的經濟機會。然而,這種以東方貿易增長為代表的機會,若無法律和制度的體制保障就難以利用。必須有這類體制才可容許共同集資投入大規模海上和陸上事業,保證已籌集必要資本的商人能有受到保護的市場,并為如何將來自東方的貨物交換成來自西方的貨物作出規定。經濟基礎對法律上層建筑提出的這一要求,客觀上需要法學研究的智力支持。充分體現商品經濟特色的羅馬法“老干發新枝”也就成為大勢所趨。

羅馬法復興(Recovery of Roman Law)運動通常從1088年意大利法學家伊爾內留斯創辦波隆那大學(也譯作波倫亞)法學院起算,該大學成為羅馬法復興的發源地。1136年德意志皇帝羅退爾二世在南意大利戰爭中發現了《學說匯編》的原稿,而且是查士丁尼本人使用過的抄本。這引起了意大利研究羅馬法的興趣,掀起了“復興”羅馬法的熱潮,促使已經發展成熟了的法律改革運動蓬勃開展起來。歐洲各國大學紛紛開設羅馬法課程,學生畢業后從事法律職業,就把他們從大學里辛勤學來的羅馬法運用于實踐,于是便形成了一種日益增長的社會力量,這就是恩格斯所說的“法學家等級”。隨著法學家等級的形成、壯大,到

15、16世紀,一場以法律羅馬化為標志的法律統一運動席卷了歐洲大陸。法學家們滿懷激情的投身于羅馬法的研究、注釋和傳播,進而投身于法典的編撰,推動了法律的改革和進步。(王衛國.《論法學家的人格》[J].《民主與法制》.1998(1)34.)西方社會是盛產法學家的社會,這不是吹噓,而是歷史和現實。

步入工業革命時代,經濟基礎對法律上層建筑提出更高的要求——從傳統的農業社會法向近現代工業社會法轉軌,即實現法律的現代化。這個科學理性大張的歷程,離不開法學家的創造性勞動。法學家乃法律現代化之大腦,沒有法學家的參與,法律的科學化理性化運動只能是自發的、低水準的,而法律的現代化這樣自覺的、高水平的科學化、理性化的運動則無以萌生。正是格老秀斯的《戰爭與和平法》,為在理性基礎上建立現代法律打下了基石;理性法學、規范法學等法學流派為法律的形式和價值科學化、合理化提供了分析工具和原則;即使在伊斯蘭法系,法律學者也被公認為是“國家和社會的伊斯蘭設計師”。(周永坤.《法學家與法律現代化》[J].《法律科學》.1994(4)3-4.)

在現當代,法學家的在社會舞臺上依然飾演著重要的角色。上世紀70年代,法國便將修改民法典的重任委托給著名法學家讓•卡邦尼亞平。世界貿易組織(WTO)的建立,其思路最初來源于美國喬治城大學法律中心

的約翰·杰克遜(John Jackson)教授《改革關貿總協定制度》的研究論文(王貴國.《世界貿易組織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一版,第18頁.)。

而在中國,則是到了近現代,隨著封建統治和禮教日趨勢微,加之內憂外患催生的變革之風,方才涌現出沈家本、伍廷芳等真正意義上的法學家,之可謂亂世出英雄者也。他們主持的修律運動在當時達到了比較高的立法水平,但隨著清廷的覆滅,他們在立法上取得的成就也自然被歷史的洪流吞噬大半。伍廷芳后來追隨國父在國民政府任職,但是在那個烽煙四起的戰亂年代,仍然難以貫徹他的法制思想。國父孫中山先生作為偉大的政治家的同時,也是一位杰出的法學家,先生的“三民主義”和“五權憲法”,堪稱中國法治思想的巔峰;一部幾被遺忘的《民權初步》,今天看來乃是開創權利文化的經典之作。只是革命家耀眼的光環,多少遮掩了先生作為法學家的成就。先生經過多年執著的追求和艱苦的努力,也終于為實現其治國方略和憲政思想奠定了堅實的基礎:1925年國父北上之時,南方國民政府根基已穩,北方的張作霖、馮玉祥亦表擁戴,一個全國統

一、人民富足的場景似乎指日可待。只可惜天不假年,我們的民族也不得不承受更多的苦難。

雖然畢生理想付諸東流,但畢竟還能思想,還能著述,也是不幸中的萬幸了。相比之下,更多的法學家甚至連思想的權利都沒有。建國以后一句“打倒舊法統”,就消滅了幾乎所有那個時代的法學家的學術生命。如今我國的英美法研究仍然十分薄弱,因為50年的斷層是無法彌補的。當年的法學家有幾位至今還健在,但他們已經是百歲左右的老人了。他們中有人仍在孤寂與落寞中重拾生命的余輝,然而更多的是麻木的笑看生命的流逝。

即使成長在紅旗下的法學家,仍然無奈的在政治的洪流下重復著老一輩法學家的多舛命運。本文作者所識的羅俊明教授,當年北京大學張友漁先生的研究生,將20余年的青春歲月奉獻給我國的中小學教育事業,1987年才從事法學高等教育;趙子寅教授,上世紀60年代畢業于北京政法學院(現中國政法大學),擔任十余年中學語文教師,之后才進入高等學府講授法學;王友金研究員,北京政法學院首屆畢業生,出于對法學的執著和熱忱而于1961年遠走香港……這是個體的悲劇,更是時代的悲哀!因為當時的中國無論是社會形態、組織架構、文化心理仍然是具有很強封建色彩的。從行政管理的角度而言,管理者不希望將自己的權力置于法律的監控和規范之下;從經濟運行方面出發,計劃經濟體制不需要法律的調節和保障。因此在當時的大氣候之下,法律存在的空間十分狹小。在泛政治化、泛道德化的荒唐歲月中,法學家的命運自難免躑躅于強權惡手之下。

鄧公復出之后,以他無可比擬的智慧和影響推動法治國的進程(鄧公的法治理念也是經歷了十幾年的時間而由模糊到清晰的),法學家始獲大顯身手的舞臺。甚至于外國的法學家,也受鄧公之邀為我國提供立法咨詢。(參見: (德)Norbert Horn 著,陳朝暉 吳春香 譯.《法律的比較研究與法律的全球化》[J].《山西律師》.2002(5)67.)我們這個五千年的文明古國煥發出新的生機和活力,當代法學家面前呈現出一片前所未有的廣闊天地。

經歷20余年的開放改革(作者摯友裴建軍兄提出開放應當置于改革之前),中國社會發生了深刻變化,形成了不同的社會階層。依法治國的政治理想和市場經濟(本質上為法治經濟)的轉軌目標將法學家推上歷史舞臺,使之成為或正在成為一個獨立的階層。在這個五彩繽紛又令人目眩神迷的歷史舞臺上,法學家將飾演一個何等樣的角色,成為一個耐人尋味的問題。張曙光先生認為:這個世界只有三個活動領域和三類人,一是政府機構及官員;二是科研教育單位及學者;三是企業組織和企業家。(張曙光.《繁榮的必由之路》[M].廣州:廣東經濟出版社1999年.)不可回避的一幕當代“人間喜劇”是:新的資本階層在成為改革的既得利益集團的同時,通過金錢的魔力收買或滲透到權利階層。而權利階層通過尋租或下海,也滿足了自己的財富欲望成為另一個利益集團。學者階層則為上述兩個集團攫取利益提供合理合法的學理依據和可持續發展的戰略意見,從而也得以分羹,成為“御用學人”或者“商用學人”。法學家作為一個社會階層,也必然是一個利益集團,但作為一個知識共同體、信仰共同體和精神共同體,其必須不斷突破狹隘的“經濟利益”的苑囿,方能實現“法學家”階層超乎經濟利益之上的真正當歸屬于法學家階層的利益——社會尊重和自我實現。老子曰:“天地所以能長且久者,以其不自生,故能長生。是以圣人后其身而身先;外其身而身存。非以其無私邪?故能成其私。”(《老子》第7章)2003年與“法學家上書”事件相呼應的是以陳興良(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首屆十大青年法學家之一)、陳光中(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博士生導師,前中國政法大學校長)為首的十四位“法學家”出具的《沈陽劉涌涉黑案專家論證意見書》(該意見書出臺于2001年,但隨著2003年遼寧省高院改判劉涌死緩而一時成為眾矢之的),某位參與其中的所謂的法學家在遭受民眾質疑時,還曾辯白說根本未收論證會舉辦方、劉涌辯護律師田文昌的“30萬元”,而只是“區區2000元車馬費”??墒菬o論數額多少,只要接受了報酬,就難脫“收人錢財,替人消災”的嫌疑,再標榜“超脫和中立”自難令人信服。 陳興良又假裝無辜的說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都舉辦專家論證會,因此自己參加劉涌律師組織的論證會也無可厚非。但是,陳教授應當明知司法機關主辦的論證會,和一方當事人組織的論證會,兩者之間有著本質的區別:前者系受國家公權力機關委托而為,因為“外其身”,故法學家的本我作用得以發揮;而后者則恰恰相反。同為法學家,卻在社會舞臺上演繹了一正一反兩種鮮明對比的角色,其根本原因恰在于做到“外其身”與否。法學家欲作為一個獨立的階層,就必須保持自身的人格健全,不能被政客閹割,也不能“拿人手短”,否則便只能淪為他人的附庸或玩偶,何來獨立之謂!

法學家是思想者,獨立思考是應有之義。思想者不單純自己擁有思想就足夠,還要

第三篇:報紙雜志廣告案例分析[大全]

1、報紙廣告:

來源:這是來自羊城晚報財經新聞(2013年6月27日)A19版的一則廣告。

說明:在這則廣告旁邊是一則題為“水之戰——戰事升級,攪亂飲用水行業生態”的新聞報道。該報道圍繞“農夫風波”來說明目前市場上飲用水的水源和質量令人堪憂的現狀。 廣告語:鼎湖山泉,只有一個水源地 受眾:眾消費者

表達方式:該廣告運用了突出特征法和對比襯托法來表達其產品的優點。首先,在山水的風景中,配有簡短的廣告語——鼎湖山泉,只有一個水源地。突出了鼎湖山泉的純正水源。再用新聞報道里的不良水企與自身形成對比,襯托出鼎湖山泉的純正、好質量的特征,給人以放心飲用。

2、雜志廣告

來源:2013年8月《國際品牌觀察》雜志底面。 廣告語:去角質,選韓后

受眾:愛美人士(尤其是女生)

表達方式:這是一則利用明星效應的典型廣告。抓住人們對明星偶像崇拜仰慕的心理,配合產品信息傳達給消費者。樹立品牌的可信度,產生不可言喻的說服力。

第四篇:安然事件-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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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失敗案例——安然事件

案例背景

美國最大的能源公司,美國企業500強2001第七位;

2001年12月突然申請破產保護,導致安達信會計師事務所倒閉;

首席執行官及首席財務官被聯邦法院提起刑事訴訟。

會計造假

設立復雜的公司組織結構,通過關聯方交易操縱利潤;

利用“特別目的實體”隱藏企業債務; 通過SPE空掛應收票據,高估資產和股東權益;

利用衍生金融工具。

主要問題

公司文化重視短期業績;

公司管理層不重視內部控制制度;

董事會和審計委員會對管理層采取不干預態度,缺乏對管理層的有效監督;

管理者的獎勵直接與公司股價掛鉤。

失敗案例——巴林銀行

案例背景

成立于1762年,倒閉前是英國歷史最久、名聲最顯赫的商業銀行。

1992-1995年期間,新加坡分公司的期貨交易員里森刻意隱藏了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所造成的虧損,至1995年2月總虧損累計達14億美元。英格蘭銀行宣布巴林銀行不得繼續從事交易活動并將申請資產清理,最終被荷蘭國際集團收購。

主要問題

內部職責劃分存在嚴重弊端,里森身兼雙職,既擔任前臺首席交易員,又負責管理后線清算;

公司管理層不重視對財務報表的分析工作;

管理層未能及時就1994年底資產負債表上顯示的5000萬英鎊的不明差額采取行動;內部控制制度在資金管理流程方面存在缺口,里森在過程中多次成功地向倫敦總部取得大額資金,以支付衍生產品交易虧損所需追加的保證金,但內部監察機制未能由此發現問題。

失敗案例——中航油、伊利、巨人

案例背景

中航油——因石油衍生品交易巨虧5. 5億美元。

伊利乳業——2004年12月,公司董事長鄭俊懷等5名高管因涉嫌挪用公款謀取私利被逮捕。

巨人集團——拆借8000萬港幣投入保健品業;投建耗資10億元巨人大廈;對生物工程的盲目樂觀。

主要問題

內部監督機制形同虛設,集團公司控制不了下屬公司的“人”權;

風險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建立危機處理機制;

公司治理結構出現漏洞;

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監控公司資金的不法流動;

盲目多元化,沒有任何風險管理措施或觀念,導致巨人集團的沒落。

失敗案例——四川長虹

案例背景 • • • • • • •

1994年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曾一度是國內股市少有的績優股。

2004年12月28日長虹發布了上市10年以來的首次預虧報告,虧損主要緣自對單一應收款帳戶(美國APEX公司)的壞賬準備。

APEX公司已經累積拖欠四川長虹4.67億美元貨款。

主要問題

對主要經銷商的運營缺乏充分了解,對運營風險掌握不足;

缺乏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以反映應收賬款的回收問題;

管理者可能刻意隱瞞已發生的損失。

第五篇:退房事件案例

“退房”事件

【案例】

8月25日,塔山賓館接待了“全國建筑設計大賽”會議。所有會議用房的房間號碼已經提供給會務組,25日中午正是報到的高峰期,可是還有幾間房還沒有退出來。怎么辦,酒店會議協調人 營銷部小周和客人急得團團轉??腿艘粋€勁的催小周,并大罵酒店。說酒店提供的房間號碼不能保證。小周早上一直到中午都在前臺督促房間是否出來。中午12:00點通過查詢其中有3間房是市委接待處用的,13:30絕對會退出來,另外有一間1508房的客人聯系不上。前臺說客人外出了,找不到客人等,客人沒有留下手機號碼,客人回來后就馬上通知樓層給他換房。但是會務組在前面一個勁的催,不行不能坐以待斃。小周和酒店營銷部袁經理來到前臺找大副、接待員協助聯系客人,袁經理說你們把登記單拿出來看看,一看登記單,這間房是由客房部劉經理預訂的,袁經理馬上聯系劉經理讓他聯系客人今天是否退房,如果不退房請他換一間房。幸虧劉經理認識客人知道客人的手機號碼,最后客人答應換房。這件事才解決。

【評析】

在督促退房時,前臺和銷售代表小周只是等著客人退房,不知道予前控制,主動聯系沒有退房的客人,非要等到客人投訴后才會聯系沒有退房的房主。

【事件處理技巧】

1)酒店所接會議能不提供房號的盡量不要提前提供房號,提前提供房號會給酒店工作帶來被動。

2)對會議出現的情況要予前控制,不能坐以待斃,就像這個會議出現客人不在房間的情況時,應想盡一些辦法提前聯系客人。

3)有這種提前提供房間號碼的會議時,在客人入住的前一天晚上就要和客人說明情況,需在第二天幾點前退房,并請客人留下聯系方式,便于聯絡。出現案例上面的情況時可以聯系到客人。

營銷部

2012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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