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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委585號文件內容

2023-06-20

第一篇:發改委585號文件內容

2001年發改委585號文件

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全面整頓住房建設收

費取消部分收費項目的通知

計價格[2001]585號文

(2001年4月16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門:

近年來,各級政府針對住房建設領域收費混亂的問題采取了一系列整頓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從各地反映的情況看,住房建設收費過多,仍是當前影響住房建設和消費的一個突出問題,企業和群眾意見很大。為深入貫徹《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關于加強房地產價格調控加快住房建設意見的通知》(國發【1998】34號)精神,切實減輕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購房者負擔,加快住房建設和銷售步伐,促進經濟發展,經報請國務院批準,決定進一步開展整頓住房建設收費工作?,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整頓住房建設收費的范圍和重點。整頓住房建設收費的范圍,包括住房建設項目規劃、立項、征地、建設、銷售及使用全過程的各種收費。整頓的重點是,取消所有未按規定權限和程序設置的收費項目;取消雖按規定權限和程序設置,但與現行產業政策、行政管理體制變化情況不相符合已失去合理性的收費項目及重復設置的收費項目。

二、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費項目。各地執行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凡與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費項目(見 1

附件)性質、內容相類似的,不論冠以何種名稱,一律取消。同時,1999年財政部、國家計委在批復地方涉及企業負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時,已明確規定到2000年底取消的收費項目,必須取消。除統一公布取消的及限期取消的收費項目外,其他涉及住房建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各地也要進行逐項清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提出取消、保留、合并、降低收費標準的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并報財政部、國家計委備案。

對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價格部門要隨即辦理收費許可證注銷手續,財政部門要及時收繳已發放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上述收費項目取消后,有關部門履行政府規定的行政管理職能所需必要的經費開支,由同級財政部門通過預算酌情予以安排。

三、整頓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凡在《國家計委、財政

部門關于取消部分建設項目收費進一步加強建設項目收費管理的通知》(計價費【1996】2922號)頒布前,已按規定的審批權限批準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及其他專項配套費

的,由省級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對各類專項配套費進行整頓,將其統一歸并為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取消與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重復收取的水、電、氣、熱、道路以及其他各種名目的專項配套費。統一歸并后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由省級

價格、財政部門根據近年來公用事業價格改革和調整情況,按照從嚴控制、逐步核減的原則重新核定收費標準。凡是未按規定審批權限批準征收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或其他各

類專項配套費,以及計價費【1996年】2922號文件頒布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出臺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或其他專項配套費,一律取消。

四、合并部分收費項目,適當降低收費標準。已征收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地區,不得再征收城市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將現行“工程定額編制管理費”和“工程勞動定額測定費”合并為“工程定額測定費”,收費標準按照建安工作量的0.4‰~1.4‰收取,西部地區建安工作量較小的城市最高不超過1.5‰。降低政府部門收取的征地管理費、房屋拆遷管理費、工程質量監督費、勞動合同鑒證費、建筑合同鑒證費、工程承包合同鑒證費,收費標準均按現行收費標準的70%計收,并由省級價格、財政部門逐項予以重新核定。按照從嚴控制住房建設收費的原則,改革白蟻防治費、地震安全性評價費、核設施環境影響評價費、房屋所有權登記費等收費項目的計費方式,重新核定收費標準,具體辦法由國家計委、財政部另行制定。整頓規范住房交易服務收費??辈煸O計、工程監理、房地產評估、委托拆遷服務等經營服務性收費要堅持自愿委托的原則,嚴格按規定的收費辦法執行。

五、規范壟斷企業價格行為。對住房開發建設過程中,

經營燃氣、自來水、電力、電話、有線或光纜電視(簡稱“兩管三線”)等壟斷企業的價格行為進行全面整頓。“兩管三線”安裝工程要打破壟斷,引入競爭,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向社會公開招標,自主選擇有相應資質的企業承擔安裝工程;所需設備材料由承擔安裝工程的單位自主或委托中介組織采購。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兩管三線”材料費、安裝工程費等相關價格的管理,規范壟斷企業價格行為。嚴厲查處壟斷企業強制推銷商品和服務及強制收費的價格違法行為。

六、嚴格控制住房建設收費。為促進住房建設和消費,各地要采取切實措施將住房建設中行政事業性收費占住房價格的比重控制在10%以內。除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外,近期內不再出臺新的涉及住房建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保留的收費項目的收費標準不得提高。各地要在清理整頓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房地產開發企業交費登記卡制度,加強對住房建設收費的管理。

七、加強監督檢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組織價格、財政等有關部門對公布取消的收費項目和降低的收費標準進行檢查。對不按規定取消收費、降低收費標準或變相繼續收費的,要依照有關規定從嚴查處;對有關責任人,要按照《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給予行政處分。國家計委、財政部將

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地貫徹落實本通知情況進行抽查。

八、整頓住房建設收費,進一步規范住房價格構成,保持住房價格合理穩定,關系到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動住房消費,積極擴大內需政策的貫徹落實,對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商品化進程,促進住房建設健康發展,糾正行業不正之風、反對腐敗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區、各部門應當從大局出發,高度重視,把此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抓緊抓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將貫徹落實本通知的情況,于2001年9月底前報國家計委、財政部。

附件:

國家計委、財政部公布經國務院批準取消的涉及住房建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房屋開發管理費,房屋租賃管理費,城建檔案裝具成本費,城市衛生管理費,建筑工程綜合規劃保證金,城市綠化建設保證金,臨時占路保證金,臨時建筑保證金,開發項目保證金,經濟適用住房稅費減免保證金,建安工程質量保修押金,伐樹工程費,房產交易管理鑒證費 ,工程造價審查費,預制構件質量監督費,暖氣集資費,城市給水建設費,新房進住手續費,拆房手續費,房屋兌換管理費,公園建設費,園林綠化管理費,優質工程獎勵基金,合作建房管理費,城市規劃管理業務費,勘察設計監督管理費,征地安置不可預見費 ,征地農業人口安置管理費,使用

外地勞動力單位管理費,房地產抵押管理費,建筑垃圾棄土傾倒管理費,水表立表費,房地產轉讓交易管理費,房改商品房交易管理費,外省施工企業調節金,節水保證金,電負荷控制費,供電入網費,安全用電費,人防工程建設押金,外來流動人口管理服務費,使用散裝水泥保證金,教育基礎設施配套費,教師住房建設費,城鎮中小學校舍修建附加費,建筑設計衛生學評價行政性收費,建設項目衛生審批費。

第二篇:發改委文件

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科技部 印發《國家應急產業示范基地管理辦法(試行)》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應急產業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4]63號)部署要求,近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制訂并印發了《國家應急產業示范基地管理辦法(試行)》,具體如下: 國家應急產業示范基地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促進應急產業發展,提高處置突發事件應急保障能力,做好國家應急產業示范基地(以下簡稱示范基地)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應急產業發展的意見》等規定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示范基地是指為滿足國家公共安全和處置突發事件需要,以促進應急產業聚集發展為目標,對應急技術研發、應急產品制造和應急服務發展具有示范、支撐和帶動作用且產業特色鮮明的依法設立的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聚集區)以及國家規劃重點布局的產業發展區域。

第三條

示范基地分為專業類和綜合類,專業示范基地集中發展某一應急產業領域且具有為突發事件處置提供保障的能力;綜合示范基地集中發展兩個以上應急產業領域且具有為跨省級行政區域處置重大突發事件提供綜合保障的能力。

第四條

示范基地建設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遵循培育和發展相結合,培育期一般為3年。

第五條

示范基地設置要在全國范圍內依據資源稟賦,兼顧區域分布,協調類型布局,合理定位。 第六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負責全國示范基地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簡稱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發展改革、科技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示范基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設置條件與評價指標 第七條

示范基地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善組織管理體系的法人單位為組織實施單位;具有公共服務機構,服務內容明確,服務標準規范。

(二)具有區位、產業及人才優勢,具備應急科研創新能力,應急產業相對集中且有一定規模。

(三)綜合類初步形成產學研用多個應急產業集群及其合作機制,專業類已經形成一個應急產業集群,具有明確的發展區域,行業帶動性強,市場前景良好。

(四)具有較強應急服務優勢,具備一定應急培訓、應急演練等基礎條件,擁有完備的倉儲、中轉、配送設施和完善的應急物資集疏運網絡系統。

(五)具有一定數量的骨干企業,企業主導產品占據市場領先地位,能夠開展一定規模的實物儲備,擁有良好管理能力。

(六)示范基地具有明確的發展規劃和發展目標,規劃建設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所在地人民政府有統籌安排和支持措施;能以一定的引導資金,吸引各類資本參與示范基地發展。

第八條

示范基地的評價指標:

(一)產業規模:示范基地內現有應急產業企業數量、企業銷售總收入、核心企業數量及銷售收入等情況,其中綜合類示范基地年產值不低于60億元,專業類示范基地年產值不低于20億元。

(二)創新能力:自主研發機構及固定研發人員數量情況、研發經費情況、研發成果和專利情況等。

(三)應急保障:應急物資生產、儲備、調運等能力情況,擁有應急資源情況,其中綜合類具備為周邊2個以上省級行政區域提供應急保障能力。

(四)企業發展:核心產品自主品牌、主導或參與制定國際、國家或行業技術標準等情況,應急產品生產能力儲備制度。

(五)發展環境:政府出臺相關政策、給予資金支持等情況;金融機構和中介服務機構情況;應急產業發展狀況。 第三章

示范基地申報程序 第九條

示范基地申報:

根據示范基地設置條件和要求,擬申請示范基地的管理單位向屬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發展改革、科技主管部門審查后聯合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和科技部報送材料;其中綜合類示范基地若涉及多個省級行政區域的,可由涉及區域省級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科技主管部門聯合申報。 第十條

申報材料

(一)申報材料包括:

1、申報單位所在省級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科技主管部門的上報文件;

2、示范基地建設方案(見附件);

3、省級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科技主管部門組織的論證意見(原件);

4、示范基地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情況說明;

5、涉及第七條和第八條需要提供的補充材料。

(二)申報材料中的有關數據以各級統計機構和職能部門公開數據為準。

(三)上述申報材料要求提供紙質文檔一式3份及電子文檔光盤。 第十一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發展改革委、科技部組織專家,對申報的示范基地進行評審,必要時可組織現場考察。評審結果在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后,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科技部網站及有關媒體公示10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對公示無異議的示范基地進行命名,其中綜合類命名為“國家應急產業(綜合)示范基地”,專業類命名為“國家應急產業(專業)示范基地”。 第四章

示范基地建設與管理

第十三條

培育期內,示范基地所在地的政府領導機構,應當堅持市場主導和政府引導相結合,統籌示范基地的建設和發展。對涉及多個行政區域的綜合示范基地,應建立跨區域協調機制。

第十四條

示范基地3年培育期結束后,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發展改革委、科技部組織專家進行評估,評估不合格的撤銷示范基地命名。

第十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科技部通過現有渠道對示范基地給予支持,優先推薦示范基地的應急產品、技術和服務,引導各類資源向示范基地聚集。

第十六條

每年3月底前,示范基地應將上一年工作總結和本工作計劃上報至所在省級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科技主管部門,并報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和科技部。 第十七條

培育期評估合格后,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發展改革委、科技部每3年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示范基地建設和實施情況進行評估。評估不合格的,責成限期改進;經整改無效的,撤銷示范基地命名。評估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示范基地未按規定上報統計數據或者上報數據不真實、所提供的應急產品和服務或企業行為對社會造成重大不良影響和嚴重后果的予以警示。

第十九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對示范基地申報時提供虛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騙取示范基地命名、有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行為累計受到2次警示的予以撤銷示范基地命名。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科技主管部門可比照本辦法,組織開展省級示范基地建設工作。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國家應急產業示范基地建設方案編制要點

一、發展現狀

主要包括區域突發事件特點,本地產業特別是應急產業發展現狀,示范基地區位優勢,以及建設示范基地的現有基礎、比較優勢和需求分析(包括國際市場)。

二、總體思路 主要包括總體思路(指導思想、工作原則等,特別是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情況),發展目標(主要指三年培育期內產業培育、產業規模、創新能力、產業鏈發展、應急保障等)。

三、重點任務

圍繞把示范基地打造為國家處置突發事件綜合保障平臺,引領國家應急技術研發、應急產品生產制造和應急服務發展,包括但不限于:重點發展領域及其重大項目、重點企業和機構培育、自主創新能力、國際合作、應急保障能力等。

四、保障措施

主要包括示范基地培育組織措施、促進應急產業發展優惠政策、示范基地發展規劃、區域應急產業保障協調機制、基礎配套服務設施、為入駐企業提供投融資渠道等。

五、工作進度

三年培育期內,各時間節點重點任務分解安排。

第三篇:發改委調價文件(最終版)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提高國產陸上

天然氣出廠基準價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

近年來,隨著國際、國內能源市場供求形勢變化,國內天然氣價格偏低的矛盾日益突出。為促進資源節約,理順天然氣價格與其他可替代能源的比價關系,引導天然氣資源合理配置,決定適當提高國產天然氣出廠價格,完善天然氣相關價格政策和配套措施?,F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提高國產天然氣出廠價格,完善相關價格政策

(一)適當提高國產陸上天然氣出廠基準價格,取消價格“雙軌制”。各油氣田(含西氣東輸、忠武線、陜京線、川氣東送)出廠(或首站)基準價格每千立方米均提高230元。同時將大港、遼河和中原三個油氣田

一、二檔出廠基準價格加權并軌,取消價格“雙軌制”。調整后的國產陸上天然氣出廠基準價格見附表。

(二)擴大價格浮動幅度。國產陸上天然氣

一、二檔氣價并軌后,將出廠基準價格允許浮動的幅度統一改為上浮10%,下浮不限,即供需雙方可以在不超過出廠基準價格10%的前提下,協商確定具體價格。

上述出廠(或首站)價格政策自2010年6月1日起執行。

(三)明確今年進口中亞天然氣價格政策。鑒于2010年進口中亞天然氣數量較少,進口中亞天然氣價格暫按國產天然氣供同類用戶價格執行。

二、合理安排天然氣銷售價格

(一)從緊控制銷售價格提價幅度。天然氣出廠(或首站)基準價格調整后,各地調整銷售價格要按照從緊的原則安排。配氣價格和城市燃氣公司收益偏高的城市,要適當降低配氣價格,縮小提價幅度。

居民用氣價格調整,應按有關規定,履行聽證等相關程序。

(二)簡化氣價分類。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科學合理劃分用戶類別,氣價分類復雜的城市,要適當歸并簡化分類。同時,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7號)有關精神,進一步落實國家鼓勵類服務業用氣價格與工業用氣同價政策。

(三)研究推行差別氣價政策。用氣量季節差、峰谷差較大的城市,可以研究推行天然氣季節性差價、峰谷差價和可中斷氣價等差別氣價政策,以引導用戶合理消費,提高天然氣利用效率,緩解天然氣供應壓力。

(四)理順車用天然氣與汽油比價關系。各地要按照與90號汽油最高零售價格不低于0.75:1的比價關系,理順車用天然氣價格,保持車用氣的合理比價。目前車用天然氣價格較低、一步執行到位確有困難的地區,此次可先按不低于0.6:1的比價關系調整,兩年內調整到位。

三、健全相關配套措施

(一)確保出租車和城市公交行業穩定。車用天然氣價格調整后,與用油相比,用氣車仍具有明顯競爭優勢。本次天然氣價格調整對出租車的影響,各地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和已建立的燃料價格與運價聯動機制,通過調整出租車運價或燃料附加標準予以疏導;運價調整前,統籌考慮當地用油、用氣車燃料成本差異和補貼情況,以及經營者承受能力,由地方政府采取發放臨時補貼等措施,緩解氣價提高對出租車行業影響,確保出租車行業穩定。對城市公交,由地方財政給予適當補貼。

各地在合理核定CNG加氣站購銷差價的基礎上,車用天然氣銷售價與購進價之間的價差扣除CNG加氣站的合理購銷差價后形成的收入,上交地方財政,統籌用于天然氣價格調整發生的補貼支出,具體辦法由地方價格主管部門商財政部門另行確定。

(二)妥善安排低收入群體補助。各地要通過統籌安排對困難群體的各項補助,確保低收入群體不因民用天然氣銷售價格調整而降低生活水平。

四、加強市場監管和輿論宣傳引導

(一)保障市場供應。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以及其他天然氣經營企業,要認真做好天然氣生產和運輸工作,保障市場供應,同時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天然氣價格政策。

(二)加強價格監督檢查和監測。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天然氣價格政策監督檢查,嚴厲打擊違反價格政策的行為,維護天然氣市場穩定。同時要加強天然氣市場動態和價格監測,出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并會同有關部門積極采取應對措施。

(三)做好輿論宣傳引導工作。各地要認真做好此次天然氣價格調整的宣傳解釋工作,加強與當地新聞媒體的溝通和聯系,引導社會輿論準確把握相關政策規定及政府的決策意圖,營造良好輿論環境,爭取社會的理解和支持。

附:國產陸上天然氣出廠(或首站)基準價格調整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第四篇:發改委令2005年第29號

第 29 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12號),為嚴格市場準入,保障工程咨詢質量,特制定《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認定辦法》,經國家發展改革委主任辦公會討論通過,現予發布,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

二○○五年三月四日

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認定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嚴格市場準入,保障工程咨詢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12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程咨詢是遵循獨立、公正、科學的原則,運用多學科知識和經驗、現代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為政府部門、項目業主及其他各類客戶提供社會經濟建設和工程項目決策與實施的智力服務,以提高經濟和社會效益,實現可持續發展。

第三條 工程咨詢單位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開展工程咨詢業務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

第四條 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認定,關系國家和社會投資效益,是需要具備特殊信譽和條件而確定的資格許可類事項。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稱國家發展改革委)是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認定的行政管理部門。

第五條 工程咨詢單位資格包括資格等級、咨詢專業和服務范圍三部分。

第六條 工程咨詢單位必須依法取得國家發展改革委頒發的《工程咨詢資格證書》,憑《工程咨詢資格證書》開展相應的工程咨詢業務。

第二章 工程咨詢單位資格等級標準

第七條 工程咨詢單位資格等級分為甲級、乙級、丙級。各級工程咨詢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業主要求依法開展業務。

第八條 甲級工程咨詢單位應當具備以下資格標準:

(一)基本條件:

1.從事工程咨詢業務不少于5年,申請專業的服務范圍相應咨詢成果均不少于5項,無不良記錄;

2.注冊資金不低于500萬元(事業單位除外);

3.有固定的辦公場所,人均使用面積不少于6平方米;

4.主持或參與制定過相關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的從優。

(二)技術力量:

1.專職從事工程咨詢業務的技術人員不得少于60人,其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經濟職稱的人員不得少于30%,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不得低于技術人員總數的15%,聘用專職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不得高于技術人員總數的10%,以上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及以上工程咨詢單位執業;

2.每個專業領域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5人和至少2名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

3.主要技術負責人應具有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從事工程咨詢及相關業務不少于10年。

(三)技術水平和技術裝備:

1.掌握現代工程技術和項目管理方法,技術裝備先進,具有較完整的專業技術資料積累,以及處理國內外相關業務信息的手段;

2.具有獨立或與國內外工程咨詢單位合作承接國外工程咨詢業務的能力;

3.直接從事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人均配備計算機不少于1臺,通信及信息處理手段完備,能應用工程技術和經濟評價系統軟件開展業務,全部運用計算機和系統軟件完成工程咨詢成果文件編制和經濟評價。

(四)管理水平:

1.有完善的組織結構,健全的管理制度;

2.有嚴格的質量管理體系和制度,已通過ISO9000族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的從優。

第九條 乙級工程咨詢單位應當具備以下資格標準:

(一)基本條件:

1.從事工程咨詢業務不少于3年,申請專業的服務范圍相應咨詢成果均不少于5項,無不良記錄;

2.注冊資金不低于200萬元(事業單位除外);

3.有固定的辦公場所,人均使用面積不少于6平方米。

(二)技術力量:

1.專職從事工程咨詢業務的技術人員不得少于30人,其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經濟職稱的人員不得少于30%,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不得低于技術人員總數的15%,聘用專職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不得高于技術人員總數的10%,以上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及以上工程咨詢單位執業;

2.每個專業領域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5人和至少2名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

3.主要技術負責人應具有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從事工程咨詢及相關業務不少于8年。

(三)技術水平和技術裝備:

1.掌握現代工程技術和項目管理方法,擁有較先進的技術裝備,具有開展業務的專業技術資料積累和及時查詢相關專業信息的手段;

2.直接從事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人均配備計算機不少于1臺,全部運用計算機完成工程咨詢成果文件編制,經濟評價系統軟件的應用達到80%以上。

(四)管理水平:

1.有完善的組織結構,健全的管理制度;

2.有嚴格的質量管理體系和制度。

第十條 丙級工程咨詢單位應當具備以下資格標準:

(一)注冊資金不低于50萬元(事業單位除外);

(二)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少于15人,其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經濟職稱的人員不得少于30%,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不得低于技術人員總數的15%,聘用專職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不得高于技術人員總數的10%;

(三)每個專業領域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5人和至少1名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

(四)主要技術負責人應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具有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從事工程咨詢及相關業務不少于5年;

(五)有固定的辦公場所,人均使用面積不少于6平方米;

(六)有嚴格的質量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凡新申請工程咨詢資格的單位,一般應從丙級資格做起。

第十二條 工程咨詢單位因開展業務需拓寬咨詢專業和服務范圍的,根據第

八、

九、

十、二十條的規定,可以申請該咨詢專業和服務范圍的相應等級的臨時資格。

第三章 工程咨詢專業和服務范圍的劃分

第十三條 工程咨詢單位專業資格,按照以下31個專業劃分:

(一)公路;

(二)鐵路;

(三)城市軌道交通;

(四)民航;

(五)水電;

(六)核電、核工業;

(七)火電;

(八)煤炭;

(九)石油天然氣;

(十)石化;

(十一)化工、醫藥;

(十二)建筑材料;

(十三)機械;

(十四)電子;

(十五)輕工;(十六)紡織、化纖;(十七)鋼鐵;(十八)有色冶金;(十九)農業;(二十)林業;(二十一)通信信息;(二十二)廣播電影電視;(二十三)水文地質、工程測量、巖土工程;(二十四)水利工程;(二十五)港口河海工程;(二十六)生態建設和環境工程;(二十七)市政公用工程;(二十八)建筑;(二十九)城市規劃;(三十)綜合經濟(不受具體專業限制);(三十一)其他(按具體專業填寫)。

第十四 條工程咨詢單位資格服務范圍包括以下八項內容:

(一)規劃咨詢:含行業、專項和區域發展規劃編制、咨詢;

(二)編制項目建議書(含項目投資機會研究、預可行性研究);

(三)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和資金申請報告;

(四)評估咨詢:含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與初步設計評估,以及項目后評價、概預決算審查等;

(五)工程設計;

(六)招標代理;

(七)工程監理、設備監理;

(八)工程項目管理:含工程項目的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管理服務。

工程設計、招標代理、工程監理、設備監理資格,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認定。

第十五條 申請綜合經濟專業需要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應具有單項專業資格不少于8個;

(二)工程技術經濟專業的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4名以上。

綜合經濟專業資格,除已取得資質的專業外,僅限于評估咨詢和工程項目管理等服務范圍。

第十六條 申請單位可以按照條件申請一項或多項專業、一個或多個服務范圍的咨詢資格。認定各專業和各項服務范圍的資格必須符合專業技術力量、技術水平和工程咨詢業績的相應條件。

第四章 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認定和管理權限

第十七條 工程咨詢單位資格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認定。

第十八條 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認定,先由初審機構提出初審意見,再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定批準。根據隸屬關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是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認定的初審機構。中央管理企業可直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報。

第十九條 《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證書》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統一印制?!豆こ套稍儐挝毁Y格證書》由一套正本和二套副本組成,副本與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證書有效期為5年。

第五章 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認定程序

第二十條 申請單位申請工程咨詢資格,應填寫《中國工程咨詢業務管理系統》軟件內容,并將文本文件同時報送初審機構。申請材料可以通過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報送。

(一)報送電子文件材料包括:

1、填寫內容:單位基本情況、單位行政和技術經濟主要負責人簡介、在編技術人員及配備計算機情況;近三年經營狀況以及獨立承擔過的工程咨詢業績;

2、掃描內容: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技術負責人的工程咨詢執業資格注冊證書;在編專業技術人員的證明文件(高級專業技術、經濟職稱證書、工程咨詢執業資格注冊證書、社會養老保險和人事證明材料);單位相關證明(工程設計等有關證書);上一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自有或租賃辦公用房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等。

(二)報送文本文件:除上述電子文本內容外,還需提供單位章程、質量管理制度文件和已完成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文本2本。

以上文本文件和電子文件各一份。

第二十一條 初審機構收到申請材料后,先進行材料合規性審查,聘請有關專家進行評審或進行實地考察,提出初審意見。

第二十二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專家評審委員會,對初審意見進行集體評審,提出復審意見,并向社會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并頒發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證書。

第六章 資格認定時限

第二十三條 資格認定每年定期集中受理,集中評審。受理時間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前兩個月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四條 初審機構初審期限為20個工作日,專家評審和實地考察不計算在許可辦理期限之內。

第二十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收到初審機構初審意見和材料,在專家評審委員會提出審查意見后,20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不能在20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的,經分管委領導批準,可延長10個工作日。

第七章 工程咨詢資格升級、降級、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六條 凡取得丙級資格證書3年、乙級資格證書2年的單位可按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等級標準和第二十條規定的程序申請辦理升級或擴大專業服務范圍手續;經復審核定降級的單位,先收繳原資格等級證書,后核發新的等級證書。

第二十七條 工程咨詢單位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做降級處理。情節嚴重的,應取消工程咨詢單位資格。

(一)經檢查,違反工程咨詢持證執業辦法、行業職業道德行為準則和市場競爭規則的;

(二)經核實,工程咨詢質量考核存在問題的。

第二十八條 工程咨詢單位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向原資格認定單位申請辦理工程咨詢資格變更或終止的手續。

(一)分立或者合并,應向原資格認定單位交回《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證書》,經重新審核和認定后,再領取相應的《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證書》;

(二)單位法人代表及主要技術負責人變更時,應向原資格認定單位辦理變更手續;

(三)因宣告破產或其他原因終止工程咨詢業務時,應報原資格認定單位備案,交回《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證書》,辦理相應撤銷和注銷手續。

第八章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取得工程咨詢資格的單位,要建立相應的自檢制度,并接受每年一次執業檢查。

第三十條 工程咨詢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資格認定單位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停業整頓、降級直至取消工程咨詢單位資格的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證書》的;

(二)違反本辦法的規定,超越認定咨詢專業和服務范圍從事工程咨詢活動的;

(三)變更或者終止業務,不及時辦理變更和相應撤銷、注銷手續的;

(四)向負責監督檢查的行政機關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真實材料的;

(五)弄虛作假、泄露委托方的商業秘密以及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損害其他工程咨詢單位利益,嚴重違反職業道德和行為準則的;

(六)經核實,咨詢成果發生嚴重質量問題的;

(七)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三十一條 單位法人和其他組織未申請取得《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證書》而擅自從事工程咨詢業務的,各級發展改革委應當依據規定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對初審機構負責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評審工作中的違法和違規行為。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撤銷資格認定的決定:

(一)評審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給予認定資格決定的;

(二)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單位,準予資格認定的;

(三)申請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咨詢資格的,應當予以撤銷,并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工程咨詢資格。

(四)依法可以撤銷認定資格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初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符合認定條件的單位申請工程咨詢資格不予受理的;

(二)在受理、審查、認定工程咨詢資格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告知義務的;

(三)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認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齊全部內容的;

(四)未依法說明不受理資格申請和不受理申請理由的。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認定實施所需費用,列入部門預算,由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按照批準的預算予以核撥。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五篇:教育部 發改委改薄文件

教育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制定全面改善貧困地區

義務教育薄弱學?;巨k學條件

實施方案的通知

教基一廳函[2014]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發展改革委、財務局:

為切實落實《教育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全面改善貧困地區義務教育薄弱學?;巨k學條件的意見》(教基一〔2013〕10號,以下簡稱《意見》),現就各地制定全面改善貧困地區義務教育薄弱學?;巨k學條件(以下簡稱“全面改薄”)的實施方案有關事項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全面改薄”實施方案制定工作

“全面改薄”是黨中央、國務院著眼于貧困地區義務教育發展、保障教育公平而作出的重大決策。制定好“全面改薄”實施方案,是確保“全面改薄”各項工作有序開展的基礎,是落實《意見》提出的各項工作任務和實現工作目標的關鍵環節,也是考核各地落實“全面改薄”工作情況的主要依據。只有根據實際制定出科學可行的“全面改薄”實施方案,才能使“全面改薄”有案可查,有章可循,才能做好各項工作的總體部署和合理安排,才能實現各級財政資金的統籌使用,真正做到可操作、可落實、可檢查。各地要高度重視“全面改薄”實施方案制定工作,并作為落實《意見》的重要抓手,認真負責,統籌協調,確保按時保質完成。

二、“全面改薄”實施方案主要內容

(一)明確工作目標。針對貧困地區義務教育薄弱學?;巨k學條件的缺口,“缺什么補什么”,實事求是地提出“全面改薄”的總體和工作目標,?;?,補短板,改善基本辦學條件,保證辦學的正常運轉,縮小校際差距,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工作目標將作為績效評價的主要依據。

(二)確定重點任務。要對照《意見》提出的六項任務,逐條細化分解,形成可操作的任務列表。要根據本地不同區域的困難程度、基本辦學條件缺口類別等實際情況提出全省(區、市)以及不同區域的重點工作任務。

(三)劃定實施范圍。各地要根據《意見》要求,結合本地實際自主確定貧困地區,做到精準扶貧。中央除通過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和初中改造工程繼續對“全面改薄”工作給予支持外,還將擴充農村義務教育薄弱學校改造計劃支持內容,對中西部和東部部分困難省(區、市)的貧困地區予以支持。薄弱學校改造計劃中央補助資金支持的貧困地區包括集中連片特困地區縣、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貧困的民族縣和邊境縣等,各省(區、市)可以根據各縣貧困程度和義務教育發展實際情況適當減少和增加貧困縣(市、旗)。省會城市所轄區、經濟發展水平較好且辦學條件基本達標的縣(市、旗)不納入中央資金支持范圍,市(州、盟)所轄區原則上不納入中央資金支持范圍。對原來不屬于前述貧困縣但擬納入中央資金支持范圍的,要詳細說明原因和理由。

納入薄弱學校改造計劃和初中改造工程中央資金支持范圍的學校必須是經國家教改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的農村義務教育學校布局專項規劃中保留的學校。十二年一貫制學校和完全中學的高中部不得納入中央資金支持范圍;3000人以上縣城初中和2000人以上縣城小學等學校一般不納入中央資金支持范圍。辦公樓、獨立建筑的圖書館、禮堂、體育館、塑膠跑道運動場、游泳館(池)以及其他不屬于基本辦學條件范疇的,不得納入實施方案。

(四)擬定實施步驟。要區分輕重緩急,確定2014-2018年每年重點解決事項和工作內容,形成可操作的工作計劃,可檢查的時間表和路線圖。既可以以縣為單位,由不同的縣(市、旗)分批次實現“全面改薄”目標,也可以按建設和購置項目分類別推進,到2018年所有的縣(市、旗)全部實現“全面改薄”目標。

(五)統籌安排資金。推進“全面改薄”工作,要切實落實地方為主責任,在遵循各項資金使用規范的前提下,統籌做好建設需求與中央和地方相關資金的銜接。各地要圍繞工作目標和主要任務,實事求是地對所需資金進行科學合理地測算,并結合各地財力情況提出資金籌措計劃。中央財政遵循“總量控制、突出重點、動態調整、包干使用”的原則對“全面改薄”工作予以支持。各地在提出中央資金使用建議時,要優先使用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資金,不足部分再通過初中改造工程和薄弱學校改造計劃資金予以補充。地方各級財政尤其是省級財政要加大投入力度,合理劃分地方各級財政分擔比例。實施方案要明確各級財政加大投入并合理統籌的具體內容,在對資金需求進行科學測算和對來源進行合理預測的基礎上,分別列出2014-2018年各地“全面改薄”資金的支持內容和資金需求。安排具體項目時,中央和地方資金原則上不支持同一項目。

(六)制定保障措施。為實現實施方案所提出的各項目標,完成工作任務,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提出有效保障措施。具體措施包括強化組織領導、加強制度建設、細化項目管理、維護使用校舍信息管理系統、資金投入和使用監管、監督檢查、績效評價等,以及其他教育改革和配套措施,如教師和校長輪崗交流、辦好村小和教學點等。

實施方案應對所依據的國家和地方制定的基本辦學條件標準做出說明。

三、工作程序

(一)認真組織學習,準確領會精神。各省(區、市)要組織各級相關管理部門認真學習領會三部委《意見》精神和要求,認真學習領會國家教改領導小組召開的“全面改薄”電視電話會議精神,特別是要領會劉延東副總理重要講話精神,準確把握“全面改薄”的精神實質。要精心設計摸底排查工作方案,準備相關工作文件,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在此基礎上,結合本地實際,做好地方義務教育基本辦學條件摸底排查和“全面改薄”實施方案制定的動員部署工作,為全面、扎實、準確地做好摸底排查和制定實施方案奠定基礎。

(二)扎實開展摸底排查,形成縣級初步方案。組織各縣(市、旗)有序、扎實、全面地開展義務教育學?;巨k學條件摸底排查,根據摸底排查結果及國家或地方制定的辦學條件標準,確定薄弱學校范圍,按照“缺什么補什么”原則,以滿足基本辦學需要為目標,提出具體工作任務并測算經費需求,結合縣域內總體工作目標和任務量,分列出時間表和路線圖,形成縣級初步實施方案并按行政隸屬關系逐級上報。

(三)加強審核把關,完善實施方案。在對各縣(市、旗)實施方案進行認真審核并匯總的基礎上,結合全省(區、市)工作實際,確定貧困縣(市、旗)和薄弱學校范圍,提出省級工作目標和重點任務,進行充分論證后形成省級和縣級“全面改薄”實施方案。

四、有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各省(區、市)有關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制定實施方案的組織領導和工作指導,明確牽頭單位和責任人,層層分解工作責任,落實實施方案制定工作。各縣(市、旗)也要加強對排查摸底和制定方案的組織領導,保證各項工作責任到人。省級教育部門可通過派出工作組或者專家(組)等適當方式深入各地開展巡回指導和工作督促。

(二)深入排查摸底,充分論證方案。各縣(市、旗)在組織基本辦學條件排查時,要深入每一所學校,特別要深入邊遠艱苦學校、村小和教學點等,保證實施方案優先考慮邊遠、艱苦學校的實際需求。在深入排查摸底的基礎上,各省(區、市)要按照實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則,綜合歷年統計資料以及農村義務教育學校布局專項規劃,對學校、縣(市、旗)提出的建設需求和資金需求進行認真審核,對總體實施方案要通過專家組、部門會商等形式進行充分論證,既要保證滿足基本需求,又要防止虛報資金需求、借機搞超標準豪華建設和“大拆大建”。對不合理的任務和資金需求要堅決予以調整。

(三)加強部門協調,做好工作統籌。地方各級教育、發展改革、財政部門要密切配合,充分溝通,形成合力共同推進實施方案制定工作。省、地、縣各級管理部門應加強溝通,省級部門要對市、縣級部門明確要求,加強指導,及時反饋督查意見及有關信息。對制定工作不認真,前期論證不充分,導致方案執行出現重大紕漏甚至難以執行的,要及時予以糾正,必要時向同級人民政府通報。

(四)公開實施方案,強化工作落實。各省(區、市)制定的“全面改薄”實施方案一經論證確定,應當在省級教育部門門戶網站等主流媒體上予以全文公開;經上級管理部門審定的縣(市、旗)實施方案要在縣、市級教育主管部門門戶網站等主流媒體全文公開,以確保各地工作目標、主要任務、工作進展接受社會監督。實施方案一經論證和審核確定,不得隨意更改。執行1-2兩年后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按照各省(區、市)確定的程序進行一次適當調整。

各省(區、市)要組織學校和縣級有關部門認真填寫附件各項內容,按要求形成完整的省級“全面改薄”實施方案,于2014年6月30日前由省級教育、發展改革和財政三部門聯合報送教育部、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同時利用全國中小學校舍信息管理系統進行報送和管理。

教育部聯系人:高學貴

聯系電話010-66096667,66096959(傳真)

郵箱:gaoxg@moe.edu.cn

國家發展改革委聯系人:何平

聯系電話010-68502660

財政部聯系人:孫緒華

聯系電話010-68551256

附件:1.

2.

3.“全面改薄”績效目標表.xls

“全面改薄”工作任務和資金需求表.xls 改薄學?;拘畔⒓靶枨蟊?xls

教育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201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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