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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違約責任條款

2023-03-29

第一篇:施工合同違約責任條款

施工合同中承包人的其他違約責任及合同補充條款

施工合同中應約定的承包人

其他違約責任和補充條款

一、施工合同專合條款第35.2條雙方約定的承包人其他違約責任

承包人違反下列約定,發包人有權對承包人進行處罰,每月發生的罰金在當月申報工程進度款前必須支付給發包人,否則發包人不審批當月進度款。承包人一旦違反下列規定,經監理、發包人核實后書面通知承包人,至通知之時起生效,承包人若有異議,必須在接到通知后24小時提出。

1、承包人應按規定全額交納民工工資保證金和繳納辦理施工許可證所需的費用及己方人員應辦理的保險費用等,及時提交辦理施工許可證所需的資料。若因承包人原因未及時辦理施工許可證,發包人暫不支付進度款,工程不得繼續施工,工期不予順延。

2、若承包人未按國家規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標準施工,每次罰款500元,累計達三次以上發包人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專項費用。

3、承包人項目經理在施工過程中不得隨意更換,且必須常駐施工現場,每周出勤天數不得少于5天,否則,每發現一次罰款200~500元。

4、因承包人原因每月工程施工進度達不到施工組織設計要求,發包人有權暫不支付當月工程進度款,并每延誤1天罰款200~500元。

5、承包人所采購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必須經監理檢查,并按規定在監理的見證下送樣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若未經檢查或試驗便擅自用于工程的,每次罰款500元,累計達三次以上發包人有權扣罰30%的履約保證金。

6、上一工序或上階段工程必須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進入下道工序或下階段工程施工。未經驗收便進入下道工序或下階段工程施工,未造成質量安全問題的,每次罰款1500元,造成質量安全問題每次罰款2000~5000元,累計達三次以上,發包人有權扣罰50%的履約保證金。

7、若承包人施工的工程發生四級以下質量安全事故,發包人有權扣罰0.5%~10%履約保證金,發生四級以上的質量安全事故,發包人有權扣罰15%~100%的履約保證金,并由承

包人向發包人賠償相關損失。

8、因承包人原因引發的各種社會矛盾,承包人不積極解決,造成不良影響的,發包人有權處罰合同價的0.5~10%的罰金,直至承包人妥善解決為止。

9、承包人施工的工程質量低劣,或發生嚴格安全事故,或嚴重無故托延工期,發包人有權單方解除與承包人簽訂的施工合同。承包人從收到發包人要求撤離現場書面通知之日起7日內,必須無條件撤離現場(包括所有未使用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合同解除后,此部分發包人不支付任何費用),并自行承擔撤離現場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同時發包人解除與承包人簽訂的施工合同,且不退還履約保證金。

二、補充條款中增加的約定

1、施工現場計量簽證資料必須當場簽證,否則不予認可。

2、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必須按月足額支付人工工資、工程材料款和機械設備租賃費,否則發包人有權從承包人應得工程款中代扣,予以支付,同時取消該單位今后參加園區工程投標的資格,并向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相關情況。

3、做好園區已建設施的保護工作并承擔費用,若有損壞,由承包人無條件修復并承擔相關損失和責任。

4、安全文明施工:按照國家現行安全文明施工有關規定,做好施工現場的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各類人身傷亡等事故,其責任和費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擔。

5、承包人提交竣工圖時必須同時提交竣工圖光盤,光盤內容必須與竣工圖相符。

工程部

二OO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第二篇:建設施工合同違約責任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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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施工合同違約責任是怎樣的

工程建設為了保障工程質量和施工進度,都會簽訂建設施工合同。簽訂施工合同不僅是對工程進度和質量的保障,也是對建設方和施工方責任的明確,提醒雙方要清楚自己的責任,明確自己的義務。一旦出現一方違約的情形,另一方能夠有依據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保障自身利益不受侵犯。接下來,贏了網小編就和大家一起討論下建設施工合同違約責任的內容。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指發包方(建設單位)和承包方(施工人)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協議。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單位應完成建設單位交給的施工任務,建設單位應按照規定提供必要條件并支付工程價款。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施工,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是建設工程的主要合同,同時也是工程建設質量控制、進度控制、投資控制的主要依據。施工合同的當事人是發包方和承包方,雙方是平等的民事主體。

二、建設施工合同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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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合同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如果合同約定由發包人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技術資料,而發包人未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這些條件,如果發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工程預付款或工程進度款,發包人應承擔不履行、不適當履行或遲延履行違約責任,適用《合同法》第283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在這里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是賠償損失,施工人有權要求工期和費用索賠。

如果出現發包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存在錯誤、發包人變更設計文件、發包人變更工程量、發包人未按約定及時提供材料和設備、發包人未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致使施工人無法正常作業等情況,發包人應當承擔不履行、不適當履行或遲延履行違約責任,施工人可以停建、緩建,及時通知發包人并向發包人索賠損失。為此《合同法》第284條規定,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在這里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是采取補救措施和賠償損失。

隱蔽工程隱蔽后,如果發生質量問題,需要重新開挖,除去覆蓋物,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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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造成返工浪費。因此施工人在隱蔽之前,首先應進行自檢,然后通知發包人和監理工程師進行檢查驗收,發包人和監理工程師檢查合格后,施工人才能進行隱蔽施工。在隱蔽前檢查隱蔽工程,既是發包人的權利,也是發包人的義務。如果發包人接到通知后不及時檢查,施工人就無法進行隱蔽施工,發包人應承擔遲延履行違約責任?!逗贤ā返?78條規定,隱蔽工程在隱蔽以前,承包人應當通知發包人檢查。發包人沒有及時檢查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在這里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是賠償損失,施工人有權要求工期和費用索賠。

施工人按照合同規定完成工程建設后,取得發包人支付的竣工結算款,這是施工人享有的合法權益。為此《合同法》第286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這是針對工程價款為施工人設立的優先受償權。通過這一法律設計,強化了對施工人合法權益的優先救濟和保護,為解決久治不愈的業主拖欠工程款問題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據。

2、施工合同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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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的質量是決定建設工程質量的關鍵。在施工過程中,施工人應當按照設計文件和施工規范進行施工,不得偷工減料、粗制濫造,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否則施工人對施工質量應承擔瑕疵履行違約責任;施工人不得延誤工期,否則將承擔遲延履行違約責任。為此《合同法》第281條規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在這里施工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主要表現為繼續履行,同時還要承擔逾期交付引起的違約責任,發包人可從支付違約金、減少價款、行使擔保債權等方式中選擇適當方式要求施工人承擔違約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關系到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眾安全,關系到使用者的自身權益以及第三者的人身財產。施工人不僅應對施工質量負責,而且應對建設工程合理使用期間的質量安全承擔責任。如果由于施工人的原因,在合理使用期限內發生了質量事故,造成發包人、最終用戶或者第三者人身財產損害,那么施工人不僅應承擔加害履行違約責任,而且還要依法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從而發生施工人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之間的責任競合。為此《合同法》第282條規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發包人可以選擇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要求施工人賠償損失,其他受損害人可以根據侵權責任要求施工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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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內容介紹了建設施工合同違約責任的內容。明確合同違約的責任是在提醒合同雙方要切實履行自己對對方的責任,保障自己和對方的合法權益。明確違約責任是在提醒大家不要違約,違約是要付出代價的,認真履行責任,誠信為本,也是企業立足之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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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淺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違約責任的認定

審判實踐中,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違約行為主要表現發包人遲延付款、遲延驗收和結算等;承包人遲延完工、遲延交付、其施工的工程質量不合格等。發承包雙方的違約行為往往相互交錯,互為抗辯。對此,要分別作出認定和處理。當前,在違約責任的認定和處理方面,需要注意把握好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

1、工期延誤違約責任的認定處理

如工程未能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竣工,發包方會要求承包方承擔工期違約責任,承包方會要求發包方賠償其停工、窩工損失。審判實踐中遇到的主要問題是:承包方因發包方在施工過程中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或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技術資料而主張工期順延權,即其針對發包方的先履行抗辯權能否得到支持?依照《合同法》第283條的規定,發包人在施工過程中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或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技術資料等,承包人可以順延工期,即享有工期順延權。但是,當事人常常在合同中就上述情況約定了承包方應當辦理工期順延簽證。如果在實際履行中承包方沒有辦理工期順延簽證,如何認定和處理?筆者認為:(1)、發包方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承包方未按合同約定辦理工期順延簽證,發生糾紛后承包方主張工期順延權的,不能簡單地據此認定承包方喪失了工期順延權。因這里主要是考慮到目前建筑市場發包方處于強勢,承包方往往在施工過程中很難辦到工期順延的簽證,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承包方能夠舉證證明其在辦理簽證的期限內向發包方提出了順延工期的要求,或者其能舉證證明發包方遲延支付工程款情節較為嚴重而影響了施工進度的,對其工期順延權主張應予以支持。若承包方不能舉證證明其提出過工期順延的要求,且發包人遲延支付工程款情節較輕,并不必然導致工程進度延誤的,則不認定承包方享有工期順延權。此外,因發包方遲延支付工程進度款而認定承包方享有工期順延權的,一般工期順延的期限應當順延至發包方付清進度款之日止。(2)、發包方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技術資料,承包方未按合同約定辦理工期順延簽證,承包方在訴訟中主張工期順延權的,一般應予支持。因為發包方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施工所用原材料、設備、場地、技術資料,承包方就無法進行施工,必然導致工期延誤,這屬于承包方無法克服的情況,如不支持承包方的工期順延權請求,既不符合客觀情況,也有違公平。

2、工程質量責任認定的有關問題處理

一是發包人與承包人對工程質量是否合格或者對導致工程質量出現問題的原因及雙方責任大小有爭議的,如果不能依據雙方提供的證據材料予以認定,則應委托有相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二是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依據《合同法》第281條的規定,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改建的,依據《司法解釋》第11條的規定,發包人可以根據工程質量問題的嚴重程度,相應減少支付工程價款。

三是因發包人提供的原材料質量不合格,或提供的設備、技術資料等不符合合同約定,從而導致工程質量不合格或質量缺陷的,則依據《司法解釋》第12條規定的精神,該工程質量責任應由發包人承擔,發包人不得以此為由拒付或少付工程款。同時,發包人因其過錯造成承包人停工、窩工等損失的,仍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承包人對導致質量問題有過錯的,也要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四是發包人擅自使用未竣工驗收的工程,承包人仍應依照合同約定承擔工程保修義務和責任。因為工程質量保修義務既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義務,也是建筑法所規定的承包人的法定義務,其與發包人擅自使用未竣工驗收工程并無必然聯系,對于竣工驗收合格的工程,承包人也要依照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承擔工程質量保修義務和責任。

3、約定違約金數額過高的調整處理

《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

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由于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當事人違約行為的具體情況很復雜,因此,判斷當事人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是否過高,不可能有一個統一而具體的客觀標準。在審判實踐中,可以根據以下幾個方面的因素進行綜合審查判定:

(1)、違約金數額與當事人的實際損失之間的比例;

(2)、違約金數額與合同總價款、當事人未履行價款之間的比例;

(3)、當事人違約的原因及過錯大小;

(4)、違約金數額與違約方所獲得的合同利潤之間的比例;

?(5)、違約的時間長短。鑒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標的物金額一般較大,現階段建筑行業的利潤率較低等實際情況,筆者認為,根據《合同法解釋

(二)》有規定,在無法確定非違約方當事人實際損失的情況下,如果合同約定的違約金超過了合同價款的10%,則可以確定該違約金過高,并予以適當調整。

行勘察、

設計,

按照國家頒布的收費標準支付勘察設計

費;

乙單位應按甲公司的設計標準、

技術規范等提出勘察設計要求,

進行測量和

工程地質、

水文地質等勘察設計工作,

并在××××年

l

日前向甲公司提交

勘察成果和設計文件。

合同還約定了雙方的違約責任、

爭議的解決方式。

甲公司

同時與丙建筑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在合同中規定了開工日期。但是, 不料后來乙單位遲遲不能提交出勘察設計文件。

丙建筑公司按建設工程承包合同

的約定做好了開工準備,

如期進駐施工場地。

在甲公司的再三催促下,

乙單位遲

36

天提交勘察設計文件。

此時,

丙公司已窩工

18

天。在施工期間,

丙公司又

發現設計圖紙中的多處錯誤,

不得不停工等候甲公司請乙單位對設計圖紙進行修

改。

丙公司由于窩工、

停工要求甲公司賠償損失,

否則不再繼續施工。

甲公司將

乙單位起訴到法院,要求乙單位賠償損失。法院認定乙單位應承擔違約責任。 ?

?

?

該案中乙單位不僅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提交勘察設計文件,

致使甲公司的建

設工期受到延誤,

還造成丙公司的窩工,

而且勘察設計的質量也不符合要求,

使承建單位丙公司因修改設計圖紙而停工、窩工。根據《合同法》

“勘察、設計

的質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

設計文件拖延工期,

造成發包人損

失的,勘察人、設計人應當繼續完善勘察、設計,減收或者免收勘察、設計費并 賠償損失。

”乙單位的上述違約行為已給甲公司造成損失,應負賠償甲公司損失 的責任。根據《合同法》

283

條,甲公司因圖紙不到位給丙公司造成的損失也應

當予以賠償。

第四篇:建設單位違約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建設單位違約解除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目前建筑市場混亂已是社會公認的事實,建設單位利用買方市場的優勢百般刁難施工單位,甚至在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后隨意解除合同、終止合同履行,以達到其自身的種種利益,比如終止合同后由另外一家施工單位以更低的價格承接該工程,或是另外一家施工企業會給相關的人員高額的回扣、賄賂。施工企業面對建設單位的這種無理行為該如何辦?筆者有幸為四川省一家國有一級大型施工企業(下稱甲建筑公司)代理了一起這方面的訴訟,并獲得了圓滿的結果。下面將此案例提供出來,供廣大施工企業、承包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作借鑒:

案情:甲建筑公司 2000 年 10 月 16 日 看到某知名上市公司(下稱乙公司)在《成都商報》上登出招標公告,稱其擬建一棟 " 總部辦公大樓 " ,并將進行招標。甲建筑公司經乙公司組織的評標組進行公開、公平、公正的評標后,被確定為中標人。 2000 年 12 月 10 日 ,雙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補充協議》約定:甲建筑公司承建被告的總部大樓工程,工期為 310 天,于 2000 年 12 月 25 日 開工。 2000 年 12 月 9 日 ,甲建筑公司進入施工現場作施工準備,開始建設臨時設施及降水處理等基礎工作,并與相關材料供應商簽訂了材料供應合同。 2000 年 12 月 13 日 ,乙公司的工程監理單位向原告發函,要求開工日期提前到 2000 年 12 月 22 日 。 2000 年 11 月 20 日 、 12 月 21 日 ,甲建筑公司按合同約定分兩次向乙公司支付了履約保證金人民幣 50 萬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 2000 年 12 月 22 日 ,乙公司通知推遲開工。此后,甲建筑公司多次致函乙公司要求確定開工日期。 2001 年 3 月 22 日 ,乙公司以招標程序不合法為由通知甲建筑公司要求終止合同。由于甲建筑公司簽約后已履行了大量合同義務,故甲建筑公司要 求乙公司應承擔其解除合同給原告造成的損失。 因乙公司不同意賠償,反而在 2001 年 5 月將甲建筑公司在工地的人員趕走,并把甲建筑公司在現場的設備扔出現場。甲建筑公司無奈向某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合同,由乙公司支付臨時設施費 562696.61 元、人工費 209835 元、賠償材料供應商違約金 1564387.99 元、標書制作費 16850 元、履約保證金利息 11261.25 元及信譽損失 100 萬元等總計 300 多萬元的損失。乙公司答辯稱:原告與被告在《 建設工程合同》中約定:該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后生效,被告法定代表人并未在合同上簽字,也未授權其他人以任何方式對該合同的效力予以追認,且對原告單方面的開工行為被告也予以及時制止,故雙方所簽訂的上述合同并未產生法律效力。其次,原告未按合同約定提供 300 萬元的銀行保函,違背投標承諾和雙方合意,將工程擅自分包,不提交月、周工程進度計劃表,未提交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致使被告無法辦理施工許可證,由于原告上述行為未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故被告無法追認合同效力。綜上所述,原、被告之間的合同系未生效合同,且原告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故其要求被告承擔巨額賠償的請求不應受法律支持。

經法院審理,查明了如下事實: 2000 年 10 月 16 日,被告乙公司在《成都商報》上就其擬建的 " 總部辦公大樓 " 工程刊登招標公告。原告甲建筑公司通過該次招投標,被乙公司組織的評標組確定為工程的中標人。 2000 年 12 月 11 日,雙方依據評標結果簽訂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甲建筑公司承包乙公司總部大樓的土建、水電巡裝、裝飾等工程,開工時間為 2000 年 12 月 25 日,工期為 310 天,合同價款暫定 3000 萬元,甲建筑公司提供總額為 300 萬元的銀行保函,并于合同簽訂后 5 日內向乙公司支付 50 萬元的保證金(無息),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簽章后生效。雙方均在合同上蓋章,甲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簽字,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在合同上簽字。雙方于當日又簽訂了《補充條款》,其主要內容為:

一、材料設備原則上由甲建筑公司采購,用于永久部分工程的水泥必須是江油水泥廠的雙馬牌或峨眉山牌水泥等大廠水泥;

二、甲建筑公司對部分專業性較強的工程施工和安裝可以作為責任方委托專業施工隊伍進行施工安裝,但應由乙公司認可后方可實施;

三、工程開工時間不晚于 2000 年 12 月 25 日;

四、合同自正式簽署之日生效。雙方均在該《補充條款》上簽字蓋章。以上事實有載有上述內容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補充條款》及雙方當事人對甲建筑公司進場時間的一致陳述予以證明。 2000 年 12 月 13 日,乙公司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丙監理公司致函甲建筑公司提交相關資料,并為 12 月 22 日的正式開工作好準備。至 2000 年 12 月 20 日,甲建筑公司按約共計向乙公司支付保證金 50 萬元。甲建筑公司進場后,即開始建設臨時設施及相關的基礎工作,并與相應的材料供應商簽訂了部份材料供應合同。 2000 年 12 月 22 日,乙公司通知甲建筑公司推遲開工。 2001 年 3 月 22 日 ,乙公司致函甲建筑公司,以工程未參加主管部門的招投標,雙方所簽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為由,決定終止施工合同的履行。甲建筑公司收到該通知后,認為雙方所簽合同合法有效,應由乙公司賠償損失后退場。 2001 年 3 月 28 日 ,乙公司退還甲建筑公司保證金 50 萬元。 2001 年 5 月 21 日 ,甲建筑公司退出施工現場。此后,乙公司將該工程發包給其他施工單位,現該工程正在施工中。以上事實有丙監理公司致甲建筑公司的函、甲建筑公司支付保證金的付款憑證、乙公司致甲建筑公司要求終止合同的函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予以證明。 2001 年 5 月 31 日 ,甲建筑公司向本院起訴,要求乙公司賠償損失。

法院認為,甲建筑公司根據乙公司的招標公告參與其 " 總部辦公大樓 " 工程的招標活動, 并經乙公司評標組確定為中標人,該招標行為并無不當, 乙公司以該工程未參加建設主管部門的招投標為由, 主張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但并未就此提供充分的依據予以證明 ;乙公司主張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未按約定由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簽字,故合同并未生效,因雙方于當日簽訂的《補充條款》明確約定該條款自正式簽署之日生效,且此后監理單位向甲建筑公司致函要求其作好正式開工準備,乙公司亦收取了甲建筑公司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支付的保證金,甲建筑公司也進場進行了施工,故應當認定雙方已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補充條款》進行了實際的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補充條款》已實際發生了法律效力 ;因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補充條款》系雙方自愿簽訂,內容合法,故該合同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 由于乙公司單方終止上述合同,并已將該工程發包給其他施工單位,故雙方所簽訂的上述合同已無實際履行的可能。甲建筑公司在合同簽訂后進行了相應的準備工作和履行了部分義務,乙公司單方終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補充條款》的履行,應當承擔由此給甲建筑公司造成的損失 ;乙公司主張甲建筑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提交銀行保函系違約行為,因合同并未約定提交保函的具體時間,且乙公司推遲開工后甲建筑公司暫未出具保函的行為并無不當,故應對乙公司關于甲建筑公司違約的主張不予支持。

本案起訴時乙公司已將該工程發包給其他單位,施工現場變動較大,雙方對甲建筑公司修建的臨時設施所包括的內容無法達成一致,故某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根據雙方合同的總價款及相關約定和 《 建設工程計價定額 》、 《 建設費用定額 》 對臨時設施費采取了推算的方式進行計算符合本案的實際情況,故某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所作的鑒定結論應作

為本案的賠償依據。 甲建筑公司關于乙公司修建的部份圍墻按 10 萬元在臨時設施費中扣除及現場管理費按 150 天進行計算的主張合理,應對其該主張予以支付。 甲建筑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預期利潤的請求符合《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應對其該請求予以支持。 甲建筑公司按 《補充條款》 的約定與材料供應商簽訂購銷合同,并就部分專業性較強的施工安裝與其他施工單位簽訂分包協議系正當的履約行為,且甲建筑公司就分包單位向乙公司單方終止合同后,甲建筑公司要求其賠償因支付材料供應商及其他分包單位的違約金等費用的請示符合法律規定,對甲建筑公司要求乙公司賠償已支付或確定必須支付部分的主張應予以支持,對其余部分因甲建筑公司未能提供其應當賠償及已賠償的相關證據,應不予支持。甲建筑公司要求乙公司賠償保證金利息及投標的相關費用,因該項損失系乙公司單方終止合同造成的,故對其該請求應予支持。甲建筑公司要求乙公司賠償其信譽損失 5 萬元,因未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其主張,故對其該主張不予支持。乙公司認為雙方合同并未生效、鑒定結論不能作為定案依據及甲建筑公司的損失不應由自己承擔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對其主張不予支持。據此,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四十二條、第九十四條第

(二)項、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甲建筑公司與乙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補充條款》。

二、乙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支付甲建筑公司臨時設施費 404 982 元、現場管理費 284 026 元、預期利潤 863 217 元;賠償甲建筑公司的損失 903 299 元;支付 2000 年 12 月 20 日 至 2001 年 3 月 28 日 保證金 50 萬元的資金利息,按同期銀行基本建設貸款利率計算。

案件受理費 38100 元、鑒定費 30000 元,共計 68100 元,由乙公司負擔。

通過以上法院判決可以看出,建設單位擅自違約解除于施工單位所簽訂的施工合同應承大相應的違約責任,具體的應承擔如下責任:

1 、違約金:如何同有約定違約金,且違約金的數量符合法律規定,則應按約定向承包商承擔違約金。建議承包商在簽訂合同時對違約責任要細化,對雙方每一種違約行為均應由相應的違約懲罰規定;

2 、承擔因違約行為給承包商造成的損失:根據合同法第 113 條規定,違約方有完全賠償的義務,即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在法律上也稱預期利潤)。本案判決即按照這一法律規定判決了預期利潤,即履行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承包方將可獲得的利益。

賠償損失當然還包括其他直接損失,比如已經投入工程的費用,象本案所判決的臨時設施建造費用、現場人員管理費用、以及因發包方違約而造成的其他損失,如給第三方造成的實際損失。

當然由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及履行時間非常長,法律關系復雜,索賠與反索賠是一項極為復雜的工程。希望建筑界能不斷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特別是合同管理水平,要建立一套完整的合同管理制度,聘請專業人士介入,為今后國際工程領域的競爭打下堅實的基礎。

(作者:陳浩文 更新時間:2007年7月)

第五篇:違約責任論文合同違約責任論文合同法違約責任論文:論合同法中的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論文合同違約責任論文合同法違約責任論文:

論合同法中的違約責任

摘要:《合同法》借鑒了英美法系中的預期違約制度,填補了違約形態的一項空白?!逗贤ā穼`約確定了完全補償原則。

關鍵詞:合同法;違約責任;形態

九屆人大二次會議上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60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這種義務往往是以違約責任的強制力為后盾。它是當事人之間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保障,不僅可以促使當事人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起到避免和減少違約行為發生的預防作用,更為重要的是在發生違約行為后,通過追究違約方的責任,使守約方的損失得到補償,保障交易安全。

一、違約責任的形態

違約責任的形態一般可以分為不履行合同義務、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和預期違約三種。前兩種早已確定并被立法承認。關于預期違約一直存在爭議,直至被《合同法》所承認,是立法上的進步。

1.不履行合同義務,是指當事人在合同期限到來之后,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既可以是明示即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也可以是默示即用自己的行為表示不履行義務?!逗贤ā返?0條對實際履行作出了三項例外規定:一是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的,即違約責任違約行為已使合同喪失了履行的可能性或履行已經沒有意義或必要;二是債務的標的不適合強制履行或履行費用過高的 ;三是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的,因為這是債權人享有的一項權利,債權人有權決定采取何種救濟措施,如果債權人不選擇實際履行的就可以選擇別的救濟方式。

2.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是指債務人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標的、數量、質量等?!逗贤ā芬幎?合同履行原則為適當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的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期限、地點、方式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此種形態大多表現為買賣合同中的質量糾紛。針對此種狀況,《合同法》第111條專門對不符合約定的補救措施作了明確規定:一是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二是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依合同有關條款,即訂立合同的本意或交易習慣確定;三是上述措施仍無法解決的,受害方可以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大小,合理請求修理、更換、重作、減少價款或者報酬。

3.預期違約,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違法行為。它最早起源于1853年的霍切斯特訴戴.納.陶爾案。這是一項避免減少守約人合法權益的法律制度。從國際慣例上看,因為預期違約降低了守約方享有的合同權利的價值,因此對守約方造成了損害。很多國家都采用了這種制度。我國早期的《經濟合同法》和《涉外經濟合同法》并未確立這一制度,新《合同法》正式確立這一制度?!逗贤ā返?0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它具有如下特征:違約行為發生在人的違約行為外加當事人的主觀過錯;三是四要件說即除了上述三個要件外還要加上損害事實與違約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

二、我國《合同法》中的責任制度

現行的《合同法》在盡量吸收以往三部合同法行之有效的規定基礎之上,充分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體現了我國違約責任制度的穩定性、連續性和發展性。

1.吸收了以往三部《合同法》的成功經驗。首先在違約形態方面確定了不履行和不適當履行兩種形態,承襲了《經濟合同法》和《涉外經濟合同法》中的規定;其次在歸責方面確立

了嚴格責任原則,這秉承了《經濟合同法》和《涉外經濟合同法》的歸責原則,反映了國際上合同法發展的趨勢。除以上兩個方面外,新《合同法》在不可抗力免責和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等方面都吸取了以往立法的成功經驗,體現了法律的繼承性和連續性。

2.充分借鑒國外先進立法經驗。首先,《合同法》借鑒了英美法系中的預期違約制度,填補了違約形態的一項空白,使我國《合同法》在立法上更加完善,同時更好地保護了守約方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交易秩序;其次在單方解除合同的條件方面,對一方當事人因對方違約而單方解除合同的條件作了更為合理的規定,其一補充了因明示毀約而解除合同的規定,其二完善了因遲延履行而解除合同的規定;最后,確立了責任競合制度?!逗贤ā返?22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害方有權選擇依本法要求其承擔責任或依其他法律承擔侵權責任。”

3.違約責任的補償性和強調實際履行。首先,《合同法》確定了完全補償原則。如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第112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其次,我國《合同法》對賠償損失進行了合理限制,如第113條“損失賠償數額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或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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