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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在民法和刑法中的區別運用

2022-09-12

一、引言

正當防衛就性質而言, 是一種阻卻違法的行為, 但是對其適用理念, 我國刑法和民法卻又不同的規定。刑法第20條對正當防衛做出了明確規定, 相比之下, 《民法通則》僅對其的民事責任做了規定。造成這兩部法律的規定各不相同的原因是什么?是因為刑法與民法所界定的, 一般侵權行為和犯罪行為之間, 存在著固有的差異。

二、正當防衛是民法與刑法統一性的體現

在現實生活中, 正當防衛給人的第一印象是從刑法的角度去認識。往往在刑事司法實踐中也是如此。但正當防衛并不僅僅意味著刑法意義上的概念, 也包括民法意義上的行為。防衛是一種自我保護的本能, 不只是在自身的身體和生命受到侵犯時會產生這種本能, 在財產、權益受到危害時, 一樣會產生自我保護意識。雖然正當防衛的演變經歷了狹義的報復行為到合法行為的轉變, 但是其運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已經得到了國家和社會的認可。民法、刑法是基本法, 是國家統治的法律基礎, 雖然他們對正當防衛界定了不同的法律范圍, 但都以法律形式確認了權利也明確了義務。正當防衛行為必然是民法和刑法的共有內容。雖然規定范圍不盡相同, 但也是兩種法律統一性的體現, 體現出刑法對民法實施的保障作用, 并根據客觀條件的約束進行不同的調整, 主旨都是為了更好的維護法律的主導地位, 以保障人民群眾合法利益。

三、正當防衛在民法和刑法上的性質不同

民法是界定民事行為能力規范的法律, 而刑法則是規定了刑事犯罪中的各項準則。這兩者調整著不同的社會關系, 從這一點上看, 民法屬于私法, 以確認私權為目的, 中心是權力, 維護的是私人生產經營活動的利益;而刑法屬于公法, 以懲罰為主要手段, 維護的是國家利益。民法和刑法的性質不同決定了正當防衛的屬性不同。兩者從不同角度幫助人們對正當防衛進行理解和使用。民法上的正當防衛僅僅對該種行為進行了肯定, 維護了社會秩序的穩定關系;而刑法則是評價正當防衛這種行為, 并對其鼓勵或制裁進行了相關規定, 以維護統治階級的利益和秩序。

四、正當防衛在民法、刑法上側重點不同

(一) 防衛動機不同

防衛動機就是防衛行為人通過防衛行為所要達到的結果。正當防衛行為的成立, 必須以合法性為前提。由于防衛行為人在實施防衛時所處的環境不同, 單一的法律很難限定其行為動機。如果防衛人在保障資金合法利益, 面對一些傷害性較小的犯罪行為時, 所針對的就是民事侵權行為。而當面對攻擊性和殺傷力較大的犯罪行為時, 防衛人的行為就要適用于刑法的規定。在面對生命或者財產受到侵犯時, 防衛人要根據自己的判斷是決定是否實行防衛行為, 這種判斷的依據就是民法和刑法的相關規定。由此可見, 防衛動機授權于民法和刑法的不同規定范圍。

(二) 防衛時機不同

所有的正當防衛行為必須滿足“不得已”這客觀條件的限制。也就是說, 除此方法外, 別無他法可以避免這種不法侵害行為。而民法和刑法上分別針對“不得已”做出了相關規定。在民法上, 當面對傷害性較小的行為, 人們有時間去思考應對方法時, 應首先請求國家保護力而不能濫用防衛權。這樣就增加了判斷錯誤的風險。刑法上的正當防衛面對的是危害性更大的違法行為, 這種“不得已”的狀態若是判斷失誤, 將會對個人、社會、甚至國家利益造成嚴重的后果。所以刑法上的正當防衛有“緊迫性”的時機要求。

(三) 防衛限度不同

防衛限度的不同, 是界定正當防衛在民法、刑法上區別的關鍵。“必要的限度”和“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是限度的兩個必要條件。由此得出防衛過當這一概念。防衛過當是正當防衛超出限度造成的后果。在民法上, 規定超過必要的防衛限度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這點有利于調節民事糾紛。而在刑法上, 規定防衛過當需要承擔的是刑事責任, 這對于防衛過當的結果是一種嚴苛的限定。由此可見, 正當防衛的限度在兩種法律上的表述雖然基本一致, 但是其實質截然不同。鑒于兩種法律對法律主體的規定不同, 對防衛過當的懲罰程度也是完全不同的。刑法注重鼓勵而民法側重控制。

五、結語

明確正當防衛在民法和刑法中的概念, 將他們之間的差異區分開來, 有利于我們認識正當防衛的性質, 更好的理解法律規定, 善于運用法律武器維護合法權益、保護自身利益、穩定社會秩序。

摘要:正當防衛這個概念我們并不陌生, 同時經常聽到的另一個概念就是防衛過當。這兩個概念是截然不同的。他們的區別在于一個限度, 是否超過了“正當”的概念。正當防衛的概念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 而其理念卻在刑法與民法之間存在著差異。本文從民、刑法兩個角度對正當防衛的區別進行了闡述, 以期引起人們對正當防衛的重視。

關鍵詞:正當防衛,民法,刑法,區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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