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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平臺公司基本信息

2023-03-26

第一篇:融資平臺公司基本信息

剝離平臺公司政府融資功能

國務院:今年剝離平臺公司政府融資功能

建立存款保險制度 加快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

國務院日前批轉的《發展改革委關于2014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任務意見》提出,規范政府舉債融資制度。開明渠、堵暗道,建立以政府債券為主體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剝離融資平臺公司政府融資職能。對地方政府債務實行限額控制,分類納入預算管理。推行權責發生制的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建立考核問責機制和地方政府信用評級制度。建立健全債務風險預警及應急處置機制,防范和化解債務風險。

在財稅金融價格改革方面,繼續擴大營改增試點范圍,促進服務業發展和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改革完善消費稅制度,抑制高耗能、高污染產品消費,合理引導高檔消費品和高端服務消費,鼓勵居民基本生活消費。堅持正稅清費,推進煤炭資源稅改革和房地產稅、環境保護稅立法相關工作。加快推進利率匯率市場化改革,有序推進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進一步完善人民幣匯率市場化形成機制,加大市場決定匯率的力度,增強人民幣匯率雙向浮動彈性。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健全金融機構風險處置機制,保護存款人利益。加快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發展并規范債券市場,提高直接融資比重。完善保險定價機制,建立健全農業保險和巨災保險制度。處理好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關系,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

在深化國有企業改革方面,深入研究和準確定位國有企業的功能性質,區分提供公益性產品或服務、自然壟斷環節、一般競爭性行業等類型,完善國有企業分類考核辦法,推動國有經濟戰略性調整,增強國有經濟的市場活力和國際競爭力。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推進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試點。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和技術經濟規律,有序推進電信、電力、石油、天然氣等行業改革。

加快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推進國有企業股權多元化改革,建立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機制。除少數涉及國家安全的企業和投資運營公司可采用國有獨資形式外,其他行業和領域國有資本以控股或參股形式參與經營。加快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推動非國有資本參與中央企業投資和進入特許經營領域。放開包括自然壟斷行業競爭性業務在內的所有競爭性領域,為民間資本提供大顯身手的舞臺。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要依法合規、規范運作,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篇:政府融資平臺公司運作考察報告

淺析政府融資平臺公司運作情況

國資公司及子公司自2007年以來,為縣上重點項目建設累計融資15.3億元,有力的推動了縣域經濟發展。去年,國務院出臺《關于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10]19號)后,逐步規范了地方政府融資管理。國資公司是我縣唯一保留的政府性融資平臺公司,幾年來,通過貸新還舊和財政多方籌集等方式,已償還7.01億元,尚有貸款余額 8.29億元,現無還款來源,償債壓力較大。繼續借新還舊,現存的平臺公司達不到銀監會和銀行的要求,無法貸款融資,直接威逼著政府信用,財政風險逐漸增大。鑒于此,本著學習借鑒外地政府融資平臺公司運作經驗,做實、做大、做強我縣融資平臺公司,推進我縣融資平臺公司運作,助推全縣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2011年10月27日常務副縣長劉詩權帶領縣財政局、建委、國土局、國資公司等部門領導赴開縣、奉節進行了學習考察,現將考察情況報告如下:

一、開縣奉節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基本情況

1.開縣開乾公司基本情況。在開縣縣委、縣政府的高度重視下,為解決政府融資發展難題,2010年4月,開縣政府在對以前的融資平臺公司進行整合的基礎上,成立了開縣開乾公司,擔負全縣政府融資和建設任務。目前該公司有職工37人,注冊資本30億元,儲備土地10000余畝,資產規模120億元,銀行融資50億元,在建融資項目37個,并通

過獨資、控股、參股等形式下轄7個子公司。

2.奉節宏安公司基本情況。該公司成立于2007年,以西部新區(新城朱衣拓展區)為載體,擔負全縣主要融資和建設任務。通過政府注入,資本公積轉增,目前該公司注冊資本20億元,儲備土地5180畝,資產規模58.5億元,銀行融資25億元,下轄四個子公司。

開縣、奉節兩地政府性融資平臺公司都是通過土地儲備、資產整合、企業股份制改造、財政注入、稅費返還、項目資金打捆投入等運作模式已將公司做大、盤強。目前,兩地公司運行平穩,政府融資已進入借、用、還的良性循環軌道。

二、開縣奉節政府融資平臺公司成功運作的經驗

(一)領導高度重視,思想認識統一

兩縣黨委、政府高度重視通過融資提速地方社會經濟發展,始終把政府融資平臺建設放在經濟社會發展的突出位置來抓,并清醒的認識到,在國務院出臺《關于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10]19號)文件后,再依靠政府承諾、人大批準、財政擔保的政府行為去融資搞建設根本行不通。為此,兩縣政府進一步加強政府融資平臺公司整合,建立了有實際經營、實實在在的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并在人、財、物、政策等方面都給與了大力的支持。兩家公司董事長都由政協副主席擔任,開乾公司的總經理還擔任縣金融辦主任、縣委委辦副主任;一般工作人員在全縣范圍內通過借調、抽調、選調、公開招聘等方式充實。 2

縣委、政府每年召開兩次關于融資平臺公司發展的專題會,研究解決運行中存在的問題,還大膽幫平臺公司承擔責任,因為縣級土地儲備按上級政策規定很多方面行不通,違規、踩紅線在所難免,很多事情只做不說,多做少說,只要結果,不問過程,一切服從服務于做實、做大、做強融資平臺公司。

(二)資產總歸集

開縣、奉節兩縣通過不同方式把全縣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特別是有經營收益的資產、改制后的企業全部資產、現有企業優良資產、政府全額投資形成的產權明晰的公益性資產歸集后全部注入縣融資平臺公司,做實做大平臺公司資產規模,降低公司資產負債率。資產歸集注入公司后不僅有利于全縣經營性資產的統一經營管理,提高國有資產經營效益,還可以增加融資平臺公司的經營渠道和經營收入,提高公司的現金流。必要的時候縣融資平臺公司還可以資產抵押、置換等運作方式向金融機構融資,合理的調配資產,讓資產發揮效率最大化。

(三)土地總儲備

開縣、奉節兩縣政府融資平臺公司都具有一級土地開發、整治儲備權利,縣政府授權國土部門,按照約定條款,遵循土地交易、儲備程序由融資平臺公司儲備經政府批準的土地。在融資平臺公司對儲備土地進行整治后,根據融資貸款到期的時間要求,分批報經政府批準,按土地交易規定對土地進行市場化運作,出讓收入作為到期還款的主要來源。

兩家公司儲備的土地主要包括:新城拓展區、城市建設 3

后規劃區內空閑的邊角土地、縣內庫岸治理堤岸整治新形成的土地、可調配的移民土地。

兩家公司土地儲備的指標來源主要有:全縣每年計劃內指標、移民控制指標政府統一調劑部分、縣內已經取得的土地指標、縣國土局向市爭取的計劃外指標、向市土地交易所購置的地票指標。

兩家公司土地儲備的模式主要有:真儲備,實實在在儲備的土地,可作為貸款抵押資產和現金流來源,到期通過出讓取得的收入歸還銀行貸款;抵押物儲備,僅僅完善貸款抵押物手續的儲備土地,銀行融資現金流測算,正常經營已能夠全覆蓋,貸款到期不用出讓還款。

兩家公司土地出讓收入的分配方式是:開乾公司將儲備的土地通過公開招、拍、掛取得的出讓收入,全額上交財政。財政首先將土地整治成本全額返還公司,再按政策規定提取相關基金和費用,除上交市財政外,本級收入原則上安排給公司使用。宏安公司除執行開乾公司政策外,土地開發產生的稅收縣級留存部分全部返還公司。

(四)項目總業主

開縣、奉節兩縣政府投資建設的所有項目,都實行項目業主和建設業主分開,政府融資平臺公司是全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總業主,建設業主根據實際情況由項目主管部門和子公司承擔。融資平臺公司作為項目業主負責項目的立項申請、可研報告、實施方案、項目預算、預算評審等進入招投標前的一切工作,招投標完成后由建設業主負責后續工作。 4

為此,兩家公司均擁有一批專門做項目包裝工作的專業技術人才,同項目分散在各主管部門都請中介公司做項目包裝策劃相比較要節約相當的物力、財力。項目實行總業主后,有利于提高項目的質量,減少項目的盲目性和重復性,更有利于全縣項目資金的打捆使用,在一定程度上緩解項目資金的來源問題,上級專項和補助資金也可以順理成章進入融資平公司,在增加公司現金流的同時,增大公司資本、資產,實實在在做大做強融資平臺公司。

(五)投資總主體

開縣、奉節兩縣政府授權融資平臺公司作為投資主體,參與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通過市場運作,應用靈活多樣的融資方式解決政府項目建設的資金缺口,債權債務由融資平臺公司承擔,規避了政府財政風險。同時,實現了政企分開,由政府行使規劃、監督和政策支持的職能,融資平臺公司承擔項目策劃、投融資、建設、管理和有收益項目營運,達到了“統一發展規劃、統一土地儲備、統一建設開發、統一資產經營”的目標。此外,開縣開乾公司為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困難,還獨資成立了擔保公司,開縣政府一切對外投資和合作都是以開乾公司為主體。

(六)融資總平臺

開縣、奉節兩縣政府投資建設所有項目均由融資平臺公司統一包裝,統一負責項目資金的融入、使用、償還,保障資金鏈的安全完整。在資金使用上用活流量、用好增量、用足存量,便捷靈活的調度,發揮資金的最大效益。在資金償 5

還上,改變政府融資平臺公司過分依賴銀行貸款,融資渠道單一的現狀,逐步建立起財政資金、民間資本、經營收益等相結合的債務清償機制,從而建立起資金借、用、還的良性循環體制,確保了全縣竣工項目保結算、在建項目保進度、新增項目保調度的長效機制。

開縣、奉節兩縣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利用投資主體的身份,在基礎設施項目融資上,根據項目的特點靈活采用BT(建設—移交)、BOT(建設—經營—移交) 、PPP(公私合作制)等融資方式,積極運用公司融資,出售資產股權、組建投資基金、發行企業債券中期票據等信托產品,擴充融資規模,較好發揮了資產的杠桿效益,促進了兩縣的經濟社會繁榮發展。

三、對我縣融資平臺公司的幾點建議

(一)做大做實一家平臺公司。鑒于巫山實際,做大做實國資公司,將該公司從政府融資平臺公司退出,打造成一般類公司,在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基礎上,建議由一名有經驗、精力的縣領導擔任公司董事長,加大公司統籌協調力度,同時,選調或聘用一批懂財務、懂金融、善經營、精于包裝項目的專業人才充實到平臺公司。把平臺公司做成資產規模、注冊資本、收入來源能滿足銀行要求的政府性實體公司。

(二)切實整合全縣國有資產。所有行政事業單位的房屋資產,其產權劃歸平臺公司,特別是有經營收益的資產,其所有權和經營收益權必須無條件劃轉歸平臺公司;授權平 6

臺公司土地一級開發、建設權;政府特許經營權及國有資源分時注入到平臺公司。

(三)建立融資借入、管理、償還的良性循環機制。授予平臺公司全縣重點項目建設的投資總主體和項目總業主職能,統一籌集、調度全縣重點項目資金,監督融資使用過程,多渠道解決公司收入來源不足的問題,確保公司經營性收益對貸款本息全覆蓋,使公司融資借入、管理、使用、償還良性循環。

(四)出臺支持平臺公司發展的優惠政策。公司的土地出讓凈收益、經營和開發產生的稅收縣級留存部分,財政全額安排給公司用于償債和建設。批準劃轉給公司的資產,在辦理相關手續時,按規定應繳納的“規費”,實行掛帳處理或按原渠道返還,公司用于償債和建設。

參加考察人員:劉詩權、田遠東、羅良谷、謝全輝、汪忠來、王新、曾武、袁欽容、羅品壽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第三篇:融資平臺公司債務等有關數據調查統計

附表填報說明

一、附表1-1至附表1-6說明

1.附表1-1“**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債務余額情況總表”是附表1-3“**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債務余額情況明細表”的匯總數據。

2.表1-2“**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有關債務償債資金來源情況匯總表”是表1-4“**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有關債務余額情況明細表”、表1-5“**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為公益性項目舉借由非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債務表”、表1-6“**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為公益性項目舉借由非財政性資金償還并由政府提供擔保的債務表”的匯總數據。

3. 表1-3“**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債務余額情況明細表”統計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等債務單位舉借的所有債務情況(包括2014年末清理甄別結果中地方政府債務、

1 或有債務,截至2016年末、2017年4月末尚未臵換或償還的部分)。

表1-4“**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有關債務余額情況明細表”統計各債務單位為公益性項目舉借由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債務(已納入2014年末清理甄果中地方政府債務、或有債務的債務,截至2016年末、2017年4月末尚未臵換或償還的無需填報)。

表1-5“**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為公益性項目舉借由非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債務表”統計各債務單位為公益性項目舉借但由非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債務(已納入2014年末清理甄別結果中地方政府債務、或有債務的債務,截至2016年末、2017年4月末尚未臵換或償還的無需填報)。

表1-6“**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為公益性項目舉借由非財政性資金償還并由政府提供擔保的債務表”在表1-5統計的債務數據基礎上,統計各債務單位為公益性項目舉借但由非財政性資金償還并由政府提供擔保的債務(已納入2014年末清理甄別結果中地方政府債務、或有債務的債務,截至2016年末、2017年4月末尚未臵換或償還的無需填報)。

4.表1-

1、表1-2數據單位為“億元”、表1-

3、表1-

4、表1-

5、表1-6數據單位為“萬元”。

2

二、附表2-1和附表2-2說明

5.表2-1《**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支出事項情況總表》按照類型匯總,以“億元”為單位,請根據表2-2數據對應匯總表2-1數據。表2-2《**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支出事項明細表》按照項目逐項填寫,統計截至2016年末、2017年4月末已經簽訂合同(協議)的,地方政府在以后年度有財政支出事項的公益性資本支出,以“萬元”單位。

6.表2-1中,政府及其部門擔保、政府及其部門承諾其他出資人本金回購、政府及其部門承諾其他出資人最低收益為表2-2相應列中填寫“是”的對應金額合計數。

7.表2-2中,區劃編碼、區劃名稱,按照經國務院批準,民政部發布的國標行政區劃填列。

8.表2-2中,“類型”選擇“國開專項建設基金”、“農發專項建設基金”、“政府投資基金”、“股權融資計劃”、“PPP項目”、“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融資租賃用于公益性項目”、“國開行貸款用于公益性項目”、“農發行貸款用于公益性項目”、“商業銀行貸款用于公益性項目”、“信托融資資金用于公益性項目”、“其他涉及政府支出事項情況”等12個類型。具體如下:

(1)國開專項建設基金:通過國開專項建設基金方式融資,將回購資金或固定收益列入政府預算的專項建設基金。

(2)農發專項建設基金:通過農發專項建設基金方式融資,將回購資金或固定收益列入政府預算的專項建設基金。

3 (3)政府投資基金: 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根據章程約定的出資方案將政府出資額或回購資金、固定收益納入政府預算的政府投資基金。相關文件依據:《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財預„2015?210號),第五章第二十二條“各級政府出資設立投資基金,應由同級財政部門根據章程約定的出資方案將當年政府出資額納入年度政府預算”。

(4)股權融資計劃: 通過信托、基金、集合債券等股權投資形式融資,由政府分年度回購股權并將回購資金列入政府預算的股權融資。

(5)PPP項目: 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實施公益性項目建設,將補貼資金列入政府預算的情形。相關文件依據:《關于規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綜合信息平臺運行的通知》財金„2015?166號,正文

三、

(八)“未納入綜合信息平臺項目庫的項目,不得列入各地PPP項目目錄,原則上不得通過財政預算安排支出事項”。

(6)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用于公益性項目建設,包括棚戶區改造、農村公路建設、易地扶貧搬遷服務等政府購買服務。相關文件依據:《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財綜„2014?96號,第五章第二十三條“政府購買服務所需資金,應當在既有財政預算中統籌安排”;《財政部交通運輸部關于推進交通運輸領域政府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財建„2016?34號,正文

三、

(五)“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所需資金列入財

4 政預算,從部門預算經費或經批準的專項資金等既有預算中統籌安排。購買主體根據交通運輸服務需求及預算安排,在編制年度預算時提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確定購買內容和數量,納入政府采購預算管理”;《關于規范土地儲備和資金管理等相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6?4號,正文七“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探索政府購買土地征收、收購、收回涉及的拆遷安臵補償服務。土地儲備機構應當積極探索通過政府采購實施儲備土地的前期開發,包括與儲備宗地相關的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關于印發“十三五”時期易地扶貧搬遷工作方案的通知》(發改地區„2015?2769號,正文二“省級以下政府可在財政可承受能力范圍內安排預算資金,特別是要用好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土地出讓形成的純收益優先用于向投融資主體及項目實施主體購買易地扶貧搬遷服務”;《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城鎮棚戶區和城鄉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有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37號),正文

三、

(一)“各省(區、市)應根據棚改目標任務,統籌考慮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本地區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管理辦法。市、縣人民政府要公開擇優選擇棚改實施主體,并與實施主體簽訂購買棚改服務協議”。

(7)融資租賃用于公益性項目:通過融資租賃用于公益性項目建設,政府及其部門分年度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列入政府預算的情形。

5 (8)國開行貸款用于公益性項目:通過國開行貸款用于公益性項目建設,政府及其部門將還本付息資金列入政府預算的情形。

(9)農發行貸款用于公益性項目:通過農發行貸款用于公益性項目建設,政府及其部門將還本付息資金列入政府預算的情形。

(10)商業銀行貸款用于公益性項目:通過商業銀行貸款用于公益性項目建設,政府及其部門將還本付息資金列入政府預算的情形。

(11)信托融資資金用于公益性項目: 通過信托融資用于公益性項目建設,政府及其部門將還本付息資金列入政府預算的情形。

(12)其他涉及政府支出事項情況:其他要求政府及其部門將還本付息列入預算、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提供承諾等情況:其他需要地方政府列入中長期財政支出的情形。

9.表2-2中,協議(合同)名稱:按照單位簽訂的協議(合同)全稱填列。

10.表2-2中,簽訂部門/單位(全稱)、簽訂協議的企事業單位組織機構代碼,涉及多家簽訂部門或單位的,需要在備注中填列。例如:協議簽訂單位涉及A、B、C三家部門或單位,填列時,“簽訂部門/單位(全稱)”、“簽訂協議的企事業單位組織機構代碼”中填列A單位信息,B、C單位的信息在備注中填列。

6 11.表2-2中,簽訂日期:按照協議(合同)簽訂的日期填列。

12.表2-2中,協議(合同)投資額:按照協議(合同)簽訂的投資額填列。若協議(合同)涉及多個不同類型的項目,按照項目類型(詳見說明19)拆分,根據實際投資額填列。

13.表2-2中,政府及其部門是否承諾其他出資人本金回購。下拉選擇“是”、“否”填列。地方政府及其部門承諾出資人本金回購情形的,選擇“是”,反之填列“否”。

14.表2-2中,政府及其部門是否承諾其他出資人最低收益。下拉選擇“是”、“否”填列。地方政府及其部門承諾其他出資人最低收益情形的,選擇“是”,反之填列“否”。

15.表2-2中,協議(合同)地方政府中長期支出事項是否列入預算。下拉選擇“是”、“否”填列。協議(合同)明確地方政府中長期支出事項納入同級政府預算的,選擇“是”,反之填列“否”。

16.表2-2中,約定地方政府中長期支出事項規模合計,反映2016年末、2017年4月末之前約定的地方政府中長期支出事項總規模,即等于“2016年末/2017年4月末”至第21項“2022年及以后”的合計數。若協議(合同)未具體明確到每年的,按照合同實際情況填列。

17.表2-2中,2016年末/2017年4月末、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及以后年度,分別反映協議

7 (合同)明確的、尚未支出的分年度地方政府補貼支出等政府支出事項以及政府投資基金、股權融資計劃約定的分年度出資額。若有按照協議(合同)約定在2016年末/2017年4月末以前應當支出、但實際尚未支出的,將相應金額計入2017年中一并反映。

18.表2-2中,項目名稱,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的地方政府中長期支出事項用于建設項目的項目、或政府投資基金、股權融資計劃全稱填列。

19.表2-2中,項目類型,按照政府性債務管理系統中項目類型標準碼表填列。

20.表2-2中,項目單位,按照協議(合同)約定實施建設項目的單位全稱填列。

21.表2-2中,項目總投資的合計項、財政補助項。有項目立項批復文件的,按照項目批復文件有關內容填列;無項目立項批復文件的,按照會議紀要、協議等確定的有關內容填列。

22.表2-2中,開工日期。按照建設項目實際開工日期填列。 23.表2-2中,竣工日期。如建設項目已竣工,則填列竣工日期;如建設項目未竣工,則不填列。

三、關于表

1、表2有交叉部分的數據統計

24.關于企事業單位舉債,政府同時與其簽訂PPP、政府購買服務協議的情況。在表1和表2中同時填列。表1中如實填列該單位舉債情況,表2中如實填列政府與該單位簽訂的有政府支

8 出事項的協議情況。需要強調的是,如需填列此類情況,必須在表2-2 H列“簽訂協議的企事業單位(全稱)”中填列企事業單位全稱和企事業單位組織機構代碼,名稱和代碼必須與表1-

3、表1-

4、表1-

5、表1-6中填列的名稱完全一致。

25.關于企事業單位舉債,其償債資金主要是政府與其簽訂PPP、政府購買服務協議約定的財政補貼或購買服務資金的情況。這類情況舉借的債務在表1-3中、表1-4填列,其中表1-3中填列所有舉債情況,表1-4中填列政府承擔對其支出事項的債務情況,如果債務已納入2014年末清理甄別結果中地方政府債務、或有債務,在1-4中不需要填報,在1-3中需要填報。

四、其他問題說明

26.表2-

1、2-2的填報范圍包括哪些?

答:表2-

1、2-2的填報范圍包括2016年末、2017年4月末之前約定的所有地方政府中長期支出事項。

27.2014年債務清理甄別時納入擔?;蚓戎鷤鶆?,但協議中未明確政府支出事項的債務此次是否填報?清理甄別時未納入政府性債務,但此次統計中新發現有政府支出事項的債務,截止2016年底/2017年4月末已償還完畢的是否填報?

答: 2014年債務清理甄別時已納入政府債務、政府或有債務的請在表1-

1、1-3中填列;表1-

2、1-

4、1-

5、1-6中不填列。凡是協議中明確政府支出事項的在表2中填列,未明確政府支出事項的不需填報,已償還完畢的不需填報。

9 28.政府同意擔保,但尚未簽訂協議的項目是否納入政府支出事項統計?政府承諾兜底或救助但沒有具體明確金額的政府支出事項如何填報?

答:尚未簽訂協議的項目不納入政府支出事項統計范圍。政府承諾兜底或救助但沒有具體明確金額的支出事項,按最大可能承擔的兜底或救助責任填報。

29.PPP項目已中標但未正式簽訂合同,或中標后只有草簽協議,是否需要填列?

答:未簽訂正式合同的不填報。

30.表2是否包括存量政府性債務對應的政府支出事項?如需填報,根據“除地方政府債券外的所有涉及政府支出事項的舉債融資行為”的統計口徑,其中已使用臵換債券臵換的項目是否可以不填報?

答:表2不包括清理甄別認定的存量政府性債務對應的政府支出事項。此次統計范圍不包括地方政府債券,已臵換成政府債券的項目不需填報。

31.地方政府部門、事業單位除政府性債務以外的拖欠的工程款、采購款、物資款是否列入政府支出事項統計范圍?如果需要,該往附表中的那個位臵填列?

答:地方政府部門除清理甄別認定的政府性債務以外的拖欠的工程款、采購款、物資款,如屬于財政已安排支出預算,但因為工程竣工決算、采購和物資招標程序未進行完畢等原因造成的

10 拖欠,不列入統計范圍;若屬于未安排支出預算并且事實上已經產生拖欠,應當納入統計范圍列入表2政府支出事項填報范圍,并在“(12)其他涉及政府支出事項情況”類型填列,同時備注有關情況。事業單位若有除政府性債務以外的拖欠的工程款、采購款、物資款也請按照前述原則列入表1中的統計范圍,在“

四、供應商應付款-其他應付款”中填列。

32.表1-3需要填報的所有全口徑債務是否包括融資平臺、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與地方財政的往來欠款、融資平臺等之間的往來欠款,以及各級政府之間的往來欠款?

答:往來欠款不填列。

33.高校、醫院這類事業單位通過銀行貸款建設本單位自用的公益性項目。此類單位是否應納入統計范圍?

答:高校、醫院等應當作為事業單位納入統計范圍。 34.部分平臺公司在市本級和區(市)同時開展融資建設業務,在統計時是否應按“誰承擔償還責任、誰來統計”的原則填報,即由市本級財政承擔償還責任的統計在市本級,由區(市)財政承擔償還責任的統計在各區(市)?

答:是。

35.年末債務余額是否需要填利息? 答:不需要填報利息。

36.表2-1中截止2016年末/2017年4月末已償還完畢的是否填報?

11 答:已償還完畢的不需再填報。

37.政府投資基金設立后,財政資金已到位,尚未與引入的社會資本簽訂協議,即政府支出事項規模還不確定,是否需要填入表2?受托管理政府投資基金的國有企業是否屬于融資平臺?

答:未簽訂協議的不納入填報范圍。融資平臺公司范圍,按照(國發[2010]19號)定義認定,關鍵在于是否“承擔政府投資項目融資職能”。

38.打捆項目是否需要拆包,按項目分別填報? 答:需要拆包按逐個項目填報。

39.表1-1中的基金融資是指金融機構正?;饦I務還是指政府部門成立的產業基金?金融機構正?;饦I務很難統計,如何處理? 答:表1-1中的基金融資是指金融機構正?;饦I務,如統計工作確有困難,可暫請地方自行申報。

40.表2-2中“協議(合同)名稱”是指什么協議,是指能證明政府有支出事項的協議,還是指融資平臺公司與債權單位簽訂的協議?

答: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與其他出資人簽訂的,反映政府支出事項的協議。融資平臺公司作為企業與債權單位簽訂的協議不納入填報范圍。

41.表1-2填報需要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債務余額,其中“財政性資金償還”是否指最終的還款資金來源包括財政性資金?即

12 財政性資金是否包括政府未來年度承擔的購買服務支出或PPP協議中政府補助資金?

答:關于企事業單位舉債,其償債資金主要是政府與其簽訂PPP、政府購買服務協議約定的財政補貼或購買服務資金的情況。這類情況舉借的債務在表1-3中、表1-4填列,其中表1-3中填列所有舉債情況,表1-4中填列政府對其承擔支出事項的債務情況。已納入2014年末清理甄別結果中的地方政府債務、或有債務的債務,不要在表1-

2、1-

4、1-

5、1-6中填報,但需要在表1-3中填報。

42.省本級融資平臺公司統一向有關銀行貸款(應填列附表1)后,全部轉貸市縣級融資平臺公司使用,實際的政府支出事項在市縣政府列支(應填列附表2)。請問此類債務如何統計?

答:請按照最終用款人原則填報,請省級融資平臺公司填報時,扣減轉貸下級融資平臺公司的債務規模;若涉及政府支出事項,請市縣級財政局填報時,列入表2政府支出事項填報范圍。不要重復統計。

43.除融資平臺公司、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以外的主體,如機關,舉借的債務是否需統計?鄉鎮人民政府和園區管委會都有舉債行為,并且2014年清理甄別時未納入政府債務統計,請問此類債務在表1中填在“融資平臺公司、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哪一類中?

答:如確有地方政府機關舉借政府債務的,除政府債券及清

13 理甄別認定的非債券形式政府債務外,其他債務請在表2-2中,按照對應類型逐項填報,并如實填報明細數據信息。

44.關于財政性資金的口徑問題。是否包括學費收入、醫院收費收入和車輛通行費收入?還是僅指四本預算和專戶?

答:財政性資金的口徑問題,仍按照2013年審計口徑執行,學費收入、醫院收費收入和車輛通行費收入視同非財政性資金。

45.政府平臺公司自身實體經營過程中,產生的企業債務,政府對這些債務并未出具擔保,承諾函等,與政府無任何關系的債務需不需要填列?如果需要,在表1中需要填列那些表格?

答:融資平臺公司自身與政府無關的經營性債務,填入表1-3,并匯總到1-1,其他表格不需要填列。

46.表1-3要求填列“含政府債務在內的債務單位所有全口徑債務數據”,其中,國有企業的全口徑債務數據是否依然指“涉及政府支出事項的舉債融資行為”?

答:表1-3中需填列國有企業的全口徑債務數據,不僅包含涉及政府支出事項的融資行為,也包含經營性債務。

47.政府支出事項是否包括表1-2中統計的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債務在未來年度的還本付息支出?

答:不包括。

48.對于簽訂政府購買服務合同同時又與銀行簽訂貸款協議的項目,兩份協議金額相差很大,在表2中如何填列?按照哪個協議金額填列政府支出事項?如:2016年簽訂政府購買服務合

14 同金額為100億,同時簽訂貸款協議10億元,表2中“政府支出事項規模”應按購買服務合同金額填列還是貸款協議金額填列?

答:對應貸款協議小于購買服務協議金額的情況,表2中“政府支出事項規模”請按照貸款協議金額填列。

49.地方化解存量債務過程中,存在將政府債務轉為企業債務的情況,不作為政府性債務管理,是否統計上報?如進行統計上報,是否可以進行打捆填列,或按照項目對應單位分列填報各項目單位的合計數?

答:只要涉及政府支出事項的債務就應當納入統計,應盡可能區分項目進行統計。

50.企業墊資的土儲債務,在沒有進行招拍掛及成本核算之前,用不用統計?如統計,是全額計算還是打折計算?

答:已簽訂協議的,按政府可能承擔的最大支出事項統計。未簽訂協議的不統計。

51.表2-2中的協議簽訂是指政府與企業簽訂的協議嗎?請給予明確。

答:既包括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與融資平臺公司等企事業單位簽訂的協議,也包括與政府投資基金、股權融資計劃的其他投資人簽訂的反映政府支出事項的協議。

52.表1-1與表1-2的填報債務余額總量是否一致,如表1-1是否需要反映企業全部舉債情況(含企業自營項目的債務),如

15 非公益性自營項目的舉債情況是否需要納入統計范圍?

答:不需一致,表1-1反映包含企業自身經營性債務在內的全口徑債務。

53.“關于企事業單位舉債,其償債資金主要是政府與其簽訂PPP、政府購買服務協議約定的財政補貼或購買服務資金的情況。”其中“主要”如何界定,是否有比例限制,如是否超過50%就是主要,還是有其他的界定量化標準?

答:凡是政府與融資平臺公司等簽訂PPP、政府購買服務協議的情況,則對應的債務情況要在表1和表2中同時填列。表1中如實填列該單位舉債情況,表2中如實填列政府與該單位簽訂的由政府支出事項的協議情況。

54.地方政府與相關企業簽定協議,企業承諾該債務與政府無關的,是否作為地方隱性債務進行統計?

答:在表1-

1、表1-3中作為企業債務填報。

四、與上次統計口徑的差異

主要差異有3個:

1.已納入2014年末清理甄果中地方政府債務、或有債務,截至2016年末、2017年4月末尚未臵換或償還的部分,在表1-

2、1-

4、1-

5、1-6中的無需填報。

2.表2-

1、2-2中政府中長期支出事項“類型”由8類進一步明細為“國開專項建設基金”、“農發專項建設基金”、“政府投資基金”、“股權融資計劃”、“PPP項目”、“政府購

16 買服務項目”、“融資租賃用于公益性項目”、“國開行貸款用于公益性項目”、“農發行貸款用于公益性項目”、“商業銀行貸款用于公益性項目”、“信托融資資金用于公益性項目”、“其他涉及政府支出事項情況”12類。

3. 表2-2中,簽訂部門/單位(全稱)、簽訂協議的企事業單位組織機構代碼,涉及多家簽訂部門或單位的,由財預明電[2016]4號、5號并列填在同一單元格調整為在在備注中填列。

例如:協議簽訂單位涉及A、B、C三家部門或單位,填列時,“簽訂部門/單位(全稱)”、“簽訂協議的企事業單位組織機構代碼”中填列A單位信息,B、C單位的信息在備注中填列。

4.其他細節調整用黑體字標示。

17

第四篇:海南省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海南國際旅游島建設,健全和完善海南省政府投融資體系,規范并推進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健康發展,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根 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10〕19號)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海南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的適用對象是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

本辦法所稱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是指由各級政府(指省和市縣政府,下同)及其部門和機構等通過財政撥款或注入土地、股權等資產設立,承擔政府投資項目融資 功能,并擁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包括各類綜合性投資公司,如建設投資公司、建設開發公司、投資開發公司、投資控股公司、投資發展公司、投資集團公 司、國有資產運營公司、國有資本經營管理中心等,以及行業性投資公司,如交通投資公司等。

第三條

融資平臺公司管理的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正確處理發展需要與財力支撐的關系,準確把握好負債建設和財政風險的平衡,推動融資行為規范化、制度化,增強融資能力,防范債務風險,有效籌措經濟社會發展所需資金,支持海南國際旅游島建設。

1 第四條

融資平臺公司管理的基本原則:一是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在全省統一融資規模、債務規模的風險管理框架下,按照一級政府一級事權、財權與事權相匹配的要求, 分省和市縣兩級對融資平臺公司實施管理。二是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各級政府要在融資平臺公司管理中發揮主導作用,財政、發改、審計、國資、國土、金融辦、 人行和銀監等管理部門要協調配合、各司其職。三是合理舉債,防范風險。按照舉債規模與償債能力相適應的要求,既要積極籌措建設資金,同時也要注重風險控 制,積極防范債務風險。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公益性資產是指為社會公共利益服務,且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能或不宜變現的資產,如學校、醫院、公園、廣場、黨政機關及經費補助事業單位辦公樓等,以及市政道路、水利設施、非收費管網設施等不能帶來經營性收入的基礎設施等。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直接、間接形式為融資平臺公司提供擔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種形式:為融資平臺公司融資行為出具擔保函;承諾在融資平臺公司償債出現困難時,給予 流動性支持,提供臨時性償債資金;承諾當融資平臺公司不能償付債務時,承擔部分償債責任;承諾將融資平臺公司的償債資金安排納入政府預算。

第七條 省政府成立融資平臺公司監管聯席會議制度,由分管副省長牽頭,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國資委、省國土環境資源廳、省審計廳、省政府金融辦、人民銀行海 口中心支行、海南銀監局為成員單位,各成員 2 單位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職能,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省財政廳。各市縣政府要成立相應機構,實行省與市縣分級管 理,各負其責。

第八條

財政部門為融資平臺公司監管部門,負責本轄區融資平臺公司的準入、退出、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并向同級融資平臺公司監管聯席會議報告工作。

第二章 內部審核程序

第九條 縣及以上地方政府設立或重新設立融資平臺公司,須報經省財政廳進行內部審核后,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原則上,鄉鎮一級政府不得設立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

第十條 各級政府設立融資平臺公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本級政府債務規模和風險監測等各項指標良好。

(二)符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實際需要。

(三)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四)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足額注入資本金。公益性資產不得作為資本注入融資平臺公司。屬于政府已供應且為可轉移資產的土地使用權可依法用于注資融資平臺公司。以土地使用權注資的,不得改變原土地使用性質與用途。

(五)有符合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3

(六)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八)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政府債務規模和風險監測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另行制定,報省政府審定。

第十一條 融資平臺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當經監管部門審核:

(一)變更組織形式。

(二)變更注冊資本。

(三)調整業務范圍。

(四)分立或者合并。

(五)修改章程。

(六)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融資平臺公司變更事項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經監管部門審核后,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

融資平臺公司法人資格的終止包括解散和破產兩種情況。融資平臺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4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分立或者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融資平臺公司因故需要解散的,經監管部門審核后,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融資平臺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融資平臺公司解散或破產的,應當事先制定償債計劃,落實償債責任,明確償債資金來源,監管部門監督其償債措施實施過程。

第十三條 監管部門對融資平臺公司實行審核,對其是否滿足設立條 件、是否依法辦理相應變更登記、是否存在違規經營行為等進行審查,并對其融入資金使用情況、債務管理水平、風險控制措施等進行綜合考評,并出具保留地方政 府融資平臺資格、限期整改、撤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資格等意見。

融資平臺公司審核辦法由省財政廳另行制定,報省政府審定。

第三章 經營規則和風險控制

5 第十四條

融資平臺公司要努力實現市場化運作,積極引進民間資本等,促進投資主體多元化,改善融資平臺公司的股權結構。

第十五條

融資平臺公司的融資項目必須符合國家和我省宏觀調控政策、發展規劃、行業規劃、產業政策等要求,融資項目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計劃以及國家供地政策等要求,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

第十六條 融資平臺公司要嚴格將融資規??刂圃趯嶋H償債能力范圍之內。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建設的項目,應按項目施工進度計劃提取貸款資金,提高貸款資金的使用效率。

第十七條

各級政府可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增強融資平臺公司的融資能力,采取國有資產劃撥以及城市資源授權開發和利用等多項措施,做大融資平臺公司的資本金。根據融資平臺公司運營狀況,依法給予稅費減免或進行財政補貼,減輕企業稅費負擔,降低企業運行成本。

第十八條 各級政府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機構和主要依靠財政撥款的經費補助事業單位,均不得以任何直接、間接形式為融資平臺公司融資行為提供擔保。

融資平臺公司之間嚴禁相互提供擔保。

6 第十九條 各級政府應當建立本級政府融資平臺償債準備金制度。即各級政府每年應通過財政預算安排等方式,籌集資金,設立償債準備金,用于防范融資平臺公司舉債所產生或有債務風險。償債準備金資金總額應不低于本級財政承擔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債務總額的5%。

第二十條 自2010年6月30日起,對融資平臺公司的新增債務,各級政府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實現融資平臺公司債務風險內部化。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融資平臺公司對政府投資項目計劃融資時,應提前向同級監管部門報送融資申請,具體內容包括融資額度、項目可行性分析、償債資金來源、債務資金收支計劃、償 債計劃和債務風險分析等,在各級政府自行設定的規模以內的融資計劃由監管部門審核,超過設定規模的融資計劃由監管部門提交同級融資平臺公司監管聯席會議審 定。

第二十二條

融資平臺公司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加強財務管理,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和審計。融資平臺公司在每季度結束后的10個工作日內,要向同級財政 和國資部門報送項目財務報告、公司財務報告、債務資金使用報告、配套資金落實情況等資料。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債務資金的監督管理,積極開展項目跟蹤審計和 檢查,確保資金安全、規范、高效使用。

第二十三條 監管部門應當于每年年末全面分析評估本轄區融資平臺公司發展和監管情況,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上級監管部門和同級融資平

7 臺公司監管聯席會議報告本轄區上一融資平臺公司發展情況和監管情況。

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向同級融資平臺公司監管聯席會議報告本轄區融資平臺公司的重大風險情況和處置方案,處置方案須經監管聯席會議討論通過后方可實施。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各市縣政府應根據本辦法研究制定本市縣規范融資平臺公司管理辦法,并可結合實際情況作適當補充。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關于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國務院下發關于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 管理有關問題

的通知。通知全文如下:

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

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發〔2010〕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等通過財政撥款或注入土地、股權等資產設立,承擔政府投資項目融資功能,并擁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通過舉債融資,為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籌集資金,在加強基礎設施建設以及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沖擊中發揮了積極作用。但與此同時,也出現了一些亟須高度關注的問題,主要是融資平臺公司舉債融資規模迅速膨脹,運作不夠規范;地方政府違規或變相提供擔保,償債風險日益加大;部分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意識薄弱,對融資平臺公司信貸管理缺失等。為有效防范財政金融風險,加強對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保持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抓緊清理核實并妥善處理融資平臺公司債務

地方各級政府要對融資平臺公司債務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并按照分類管理、區別對待的原則,妥善處理債務償還和在建項目后續融資問題。

納入此次清理范圍的債務,包括融資平臺公司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擔保、回購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債務。債務經清理核實后按以下原則分類:(1)融資平臺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舉借、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債務;(2)融資平臺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舉借、項目本身有穩定經營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償還的債務;(3)融資平臺公司因承擔非公益性項目建設舉借的債務。

對原計劃由融資平臺公司承擔融資的在建項目,對其后續資金應根據不同情況妥善處理。地方各級政府要嚴格審核項目投資預算和資金來源,各類資金要集中用于項目續建和收尾,嚴格控制新開工項目,防止出現“半拉子”工程。經地方政府審核后,對還款來源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的公益性在建項目,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不得再繼續通過融資平臺公司融資,應通過財政預算等渠道,或采取市場化方式引導社會資金解決建設資金問題。對使用債務資金的其他在建項目,原貸款銀行等要重新進行審核,凡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土地政策、環境保護政策、信貸審慎管理規定及宏觀調控政策等要求的項目,要繼續按協議提供貸款,推進項目建設;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項目,地方政府要盡快進行清理,妥善處置。

對融資平臺公司貸款,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堅持按照“逐包打開、逐筆核對、重新評估、整改保全”的原則進行全面清理,及時采取補救措施,確保信貸資產安全。

地方各級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實有關債務人償債責任。對融資平臺公司存量債務,要按照協議約定償還,不得單方面改變原有債權債務關系,不得轉嫁償債責任和逃廢債務。融資平臺公司等要統籌安排資金,制定償債計劃,明確償債時限,切實承擔還本付息責任。

二、對融資平臺公司進行清理規范

在本通知下發前已經設立的融資平臺公司,要按以下要求進行清理規范:對只承擔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且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償還債務的融資平臺公司,今后不得再承擔融資任務,相關地方政府要在明確還債責任,落實還款措施后,對公司做出妥善處理;對承擔上述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同時還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運營任務的融資平臺公司,要在落實償債責任和措施后剝離融資業務,不再保留融資平臺職能。對承擔有穩定經營性收入的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償還債務的融資平臺公司,以及承擔非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的融資平臺公司,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規定,充實公司資本金,完善治理結構,實現商業運作;要通過引進民間投資等市場化途徑,促進投資主體多元化,改善融資平臺公司的股權結構。對其他兼有不同類型融資功能的融資平臺公司,也要按照上述原則進行清理規范。

今后地方政府確需設立融資平臺公司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足額注入資本金,學校、醫院、公園等公益性資產不得作為資本注入融資平臺公司。

三、加強對融資平臺公司的融資管理和銀行業金融機構等的信貸管理

融資平臺公司融資和擔保要嚴格執行相關規定。經清理整合后保留的融資平臺公司,其融資行為必須規范,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貸款須落實到項目,以項目法人公司作為承貸主體,并符合有關貸款條件的規定。融資項目必須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發展規劃、行業規劃、產業政策、行業準入標準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要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要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資金,講求效益,穩健經營。

銀行業金融機構等要嚴格規范信貸管理,切實加強風險識別和風險管理。要落實借款人準入條件,按商業化原則履行審批程序,審慎評估借款人財務能力和還款來源。凡沒有穩定現金流作為還款來源的,不得發放貸款。向融資平臺公司新發貸款要直接對應項目,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項目資本金的規定。嚴格執行貸款集中度要求,加強貸款風險控制,堅持授信審批的原則、程序與標準。要按照要求將符合抵質押條件的項目資產或項目預期收益等權利作為貸款擔保。要認真審查貸款投向,確保貸款符合國家規劃和產業發展政策要求。要加強貸后管理,加大監督和檢查力度。適當提高融資平臺公司貸款的風險權重,按照不同情況嚴格進行貸款質量分類。

四、堅決制止地方政府違規擔保承諾行為

地方政府在出資范圍內對融資平臺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實現融資平臺公司債務風險內部化。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機構和主要依靠財政撥款的經費補助事業單位,均不得以財政性收入、行政事業等單位的國有資產,或其他任何直接、間接形式為融資平臺公司融資行為提供擔保。

五、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工作落實

各地區、各部門要從大局出發,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和正確政績觀,充分認識加強融資平臺公司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統一思想,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認真抓好落實。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銀監會等部門和機構,要抓緊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完善相關政策,加強對這項工作的指導監督。財政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快建立融資平臺公司債務管理信息系統、會計核算和統計報告制度,以及融資平臺公司債務信息定期通報制度,實現對融資平臺公司債務的全口徑管理和動態監控。審計部門要加強對融資平臺公司的審計監督。要研究建立地方政府債務規模管理和風險預警機制,將地方政府債務收支納入預算管理,逐步形成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管理規范、運行高效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

地方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都要嚴格遵守法律制度規定,確保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對清理規范中檢查出來的問題要及時予以糾正,對清理規范后仍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規定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切實履行職責,抓緊落實相關工作,并將工作落實情況于2010年12月31日前上報國務院,抄送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和銀監會。

國務院

二○一○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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