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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專業技術總結范文

2023-07-29

藥師專業技術總結范文第1篇

第一條資格標準

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以及本專業的標準、規程、規范、法規,了解相關專業知識和本專業最新技術狀況和趨勢,能將新技術成果應用于工作實踐;有一定的專業技術工作經驗,能解決本專業較復雜的技術問題,業績較好;公開發表、出版本專業有一定水平的論文、著作;有指導初級專業技術人員工作的能力;能運用外語、計算機獲取信息和進行學術交流;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從事藥品研發、生產、經營、質量監督等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

第二章申報條件

第三條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要求

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取得藥(中藥)師資格后,考核均在合格(稱職)以上。

取得藥(中藥)師資格后,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在規定的年限上延遲申報。

(一)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稱職)及以下或受警告處分者,延遲1年以上。

(二)受記過以上處分者,延遲2年以上。

(三)偽造學歷、資歷,剽竊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者,延遲3年以上。

第四條學歷、資歷要求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備下列條件者,可申報評審:

1.獲藥學專業或相關專業大學本科畢業或學士學位及大學??茖W歷,取得藥師(中藥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4年以上。

2.取得藥師(中藥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3年以上,考核至少有1次為優秀,并且獲得市(廳)級科技進步二等獎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二)獲得藥學專業或相關專業以下學歷(學位)者,經考核合格,可初定主管藥(中藥)師資格:

1.博士研究生學歷(博士學位)。

2.碩士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3年以上。

第五條繼續教育要求

取得藥(中藥)師資格后,按照《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的要求,結合實際專業技術工作需要,參加以新理論、新技術和新方法為主要內容的繼續教育,達到規定的要求。

第三章評審條件

第六條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一)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掌握相關專業知識。

(二)熟悉本專業的技術標準、規范、規程、規章和法規。

(三)了解本專業國內外技術狀況和發展趨勢。

第七條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要求

取得藥(中藥)師資格后,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從事藥品質量監督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中的兩項:

1.作為技術骨干參加過市(廳)級以上攻關項目或重點科研項目(課題)工作(以項目合同書為準)。

2.參與過國家級藥品質量標準、技術規范、操作規程的編制工作。

3.參與過國家藥典的科研項目、科研課題1項以上。

4.參與過國家藥典及局頒、部頒質量標準的修訂與藥品質量標準的提高,或承擔審核過

六、

八、

九、十類新藥質量標準。

5.在藥品鑒定、養護、調劑、加工炮制等工作項目中,能獨立完成2項以上工作。

6.在藥品質量監督、質量檢驗工作中,獨立完成與本專業相關的技術工作,有解決技術難題的經驗,所取得的有價值經驗在同行中推廣應用。

(二)在藥品經營中從事鑒別、檢驗、養護、調劑、加工炮制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中的兩項:

1.主持藥品經營企業中的藥學專業技術工作,為藥品營銷、藥品推廣中的藥學技術問題給予服務。

2.參與過新藥、系列藥品市場情況分析預測或不良反應調研,寫出有價值的調研分析報告或發表綜合性文章。

3.參加并協助企業完成藥品質量管理規范(以下簡稱GSP)認證,熟悉企業GSP核心技術。

4.參與編寫過省級標準、技術規范、規程等工作。

5.直接參加過藥品鑒別、檢驗、養護、調劑、加工炮制等工作,并能獨立完成其中2項以上工作。

6.解決過本專業技術問題或疑難問題,取得專家公認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三)從事藥品研發、生產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中的兩項:

1.作為技術骨干參加過市(廳)級以上攻關項目、重點項目或科研課題(以項目合同書為準)。

2.參與過國家級質量標準、技術規范、操作規程的編制工作。

3.參與完成過1項以上新藥研發項目中相關的藥學或藥理學的研究,其發揮的作用得到同行專家認可。

4.參與過1項以上市(廳)級以上被采納的藥品研發方案設計、技術改進項目或獲獎成果的研究工作。

5.負責完成過新藥成果的轉化或新產品的試制、推廣應用1項以上。

6.參與并協助企業或相關部門完成過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以下簡稱GMP)或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規范(以下簡稱GAP)認證,并熟悉企業或相關部門的GMP或GAP核心技術。

7.直接參加過藥品鑒別、養護、加工炮制、栽培養殖、調劑制劑等工作,并在其中1項以上有獨特專長,能解決技術難題。

第八條業績、成果要求

取得藥(中藥)師資格后,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縣(局)級科技進步三等獎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二)獲得有一定價值或取得較好經濟效益的本專業發明專利1項以上(以專利證書為準)。

(三)市(廳)級以上立項科研項目(課題)的主要參加者(以項目合同書為準),且課題已通過鑒定或準予結題。

(四)主持完成的本專業新技術、新項目、新產品的推廣應用1項以上,并取得較明顯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五)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參與編寫過企業技術規范、規程及管理辦法,并被采納實施。

(六)因專業技術工作業績突出,獲得縣級以上表彰或被授予“勞動模范”等稱號。

第九條論文、著作要求

取得藥(中藥)師資格后,發表、出版本專業有一定水平的論文、著作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出版本專業著作、譯著1部(本人撰寫2萬字以上)。

(二)在省級以上專業刊物上發表或在省級以上專業學術會議上宣讀本專業論文1篇以上。

(二)在市級以上專業刊物上發表或在市級以上專業學術會議上宣讀本專業論文2篇以上。

(四)撰寫本專業有一定水平的專項分析、立項論證、技術方案等專業文章2篇以上。

第十條外語要求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碩士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以上。

(二)通過國家或全省統一組織的職稱外語考試,其應用水平符合實際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國,出國前通過國家出國人員外語水平考試,并在國外學習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職稱)部門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計算機應用能力要求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計算機專業大學本科畢業(學士學位)以上。

(二)通過國家或全省統一組織的職稱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核),其應用能力符合實際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廳組織的全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信息化素質培訓考核合格證》。

(四)參加全國計算機軟件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成績合格。 第四章附則 第十二條申報主管藥(中藥)師資格應提交第三至十一條規定的材料,并按規定程序送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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