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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權論文范文

2024-01-11

私募股權論文范文第1篇

摘 要:在我國,私募股權投資經過20多年的發展,現已經初具規模,近十年來,我國私募股權投資行業受益于資本市場的放開,正逐漸走向成熟,但是,與國外成熟的市場相比,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市場現狀不容樂觀且市場上仍存在很多問題,在本文中,筆者在分析了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市場的現狀以及相關問題后,提出了具有針對性的建議,以期能對我國私募股權市場有所貢獻。

關鍵詞:私募;股權投資

一、引言

近年來,私募股權投資因其投資方式的新穎和豐厚的投資回報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私募股權投資(Private Equity),簡稱“PE”,廣義上指通過非公開形式募集資金,對企業進行的首次公開發行前的各種類型的股權投資,即對處于種子期、初創期、發展期、擴展期和Pre-IPO各個時期的企業進行的投資。狹義上指對已經形成一定規模的,并產生穩定現金流的成熟企業的私募股權投資部分,主要是指創業投資后期的私募股權投資部分。

私募股權投資不僅僅是它的認證功能、市場力量功能和篩選監督功能這三大功能吸引著投資者,其獨特的投資方式和運營方式也得到很多人的追捧。首先,它的主要投資方式是股權投資。它并不像證券投資或者借貸資本,它是通過把目標公司培養成熟后推向股市從而以資本退出的方式獲得高額的投資收益;其次,參與企業管理,提高增值服務。私募股權投資對被投資企業不僅給予資金支持,還給予技術、管理等方面的服務,參與企業的重大戰略計劃的制定、改善公司結構等與被投資企業共同管理公司;再者,投資面向高新技術行業。高新技術行業因其高風險、高回報而得到私募股權投資機構的親睞;最后,私募股權投資具有雙重代理關系。在融資階段,投資者把資金交給私募股權投資機構,委托人是投資者,在投資階段,私募機構把籌集的資金注入被投資企業,私募機構由代理人轉變成委托人。

我國的私募股權投資相比于國外而言,發展相對較晚,但是近些年私募股權投資在我國也得到了深入的研究和跨步式的發展,筆者在閱讀大量私募股權投資的資料以及查閱相關網站后,進而總結了目前我國私募股權投資的發展狀況以及存在的問題,并針對問題給出了建議,希望能給我國的私募股權投資的進一步發展帶來幫助。

二、我國私募股權投資的發展現狀及存在問題

現階段,我國日益成熟的資本市場以及行業監督政策的逐步完善,我國市場已逐步邁入了“股權投資時代”,隨著我國經濟新常態的推進,投資者對未來充滿了希望,私募股權投資行業募集資金規模也得到大幅增長;同時,A股IPO開閘,多層次資本市場的構建、國家實行簡政放權以及新國九條頒布等,使得投資者對私募股權投資的信心不斷高漲。據私募通統計,2014年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市場投資案例共計完成3626起,較2013年同期增長100.6%,投資交易共計711.66億美元,較2013年同期的310.84億美元激增129.0%。從整體來看,在創新創業的大背景下,中國私募股權投資機構已經進入投資“狂熱期”,且投資階段也在不斷前移,從2006年至2014年,中國股權投資市場整體攀升,投資案例數與投資金額年復合增長率分別為28.1%和21.7%,下表是我國2007-2014年股權投資市場的投資情況:

從以上的分析以及數據我們可以看出,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對于私募股權投資領域,投資者的熱情不斷增加,投資規模也不斷擴大,同時,投資行業日趨多元化,私募股權投資領域在多層次資本市場上的發展已不容小覷。

面對我國私募股權投資發展的現狀,其未來的發展狀況給人以激動人心的感覺,但由于其在我國起步較晚,所以在發展過程中仍存在一些問題:

(1)私募股權投資的退出方式單一

在籌資、投資和退出這一私募股權投資流程中,順利的退出機制對于投資者獲得投資收益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我國的私募股權投資市場中,IPO仍然是私募股權投資的主要退出渠道,不過,由于我國資本市場仍然不成熟,使得很多私募投資很難通過IPO方式退出,進而不利于私募機構的正常健康發展,發展和創新多元化的私募股權投資市場對我國PE進一步的發展有很重要的作用。

(2)私募股權投資政策、法規不完善

目前,我國還沒有法律法規對私募股權投資進行專門界定,相關的配套法律法規也不完善,監管思路以及監管方向也不明確,私募股權投資市場在實際運作中存在很多不規范的操作,從總體上看,我國尚未有針對私募股權投資統一的法律法規,同時各機構監管部門的分業監管也是私募股權投資發展道路上的障礙。

(3)資金來源有限,資本結構單一

現階段,由于私募股權投資的不成熟,從國有資本來看,有著巨大資金存量和投資能力的機構資金,如社?;?、銀行、保險公司等并未對PE市場完全開放,私募股權機構決策機制不靈活,投資行業以及地域限制性大;在私人資本上,由于從事房地產以及股票投資的投資者受價格波動影響比較大,也很大的影響了規模。以上因素導致PE市場的投資者數量少,資金來源有限,資本結構單一,進而制約了私募股權投資市場的進一步發展。

三、針對我國私募股權投資發展的建議

(1)完善股權投資的退出機制

在新常態的背景下,我國的多層次資本市場已經在逐步建設中,但就目前我國的國情而言,退出機制的建設仍迫在眉睫,首先是創業板建設上,應選取具有高成長、潛力大的實體類中小企業,制定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及保薦人制度以確保高品質的公司上市;其次是盡快完善產權交易系統市場,使其與低層次的代為轉讓系統銜接,進而為私募股權投資的退出提供良好的平臺。

(2)加快私募股權投資立法

我國相關部門應在我國國情的基礎上,參照發達國家的經驗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使私募股權的投資運作更加規范并得到保護,加快出臺《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辦法》,將私募股權投資打造成規范、統一、陽光的市場體系;同時從法律上明確私募股權資本的地位和作用,真正保護投融資雙方利益,用法律的手段規范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市場的發展;最后建立由主管部門牽頭,各注冊地相關部門機構共同參與的統一監管體系,明確各部分以及機構的監管責任,在統一法律的基礎上實行全面監管。

(3)私募股權投資資金多元化

我國政府可以在出臺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拓寬股權投資資金來源,逐步放寬國有資本在私募股權投資市場上的限制,應以社保、保險、商業銀行資金以及富有的個人為主。同時,積極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發展,為私募股權投資資金的資金來源拓寬道路。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以及金融體系的完善,相信在不久的將來,我國的私募股權投資市場必將在法律法規上更加完善,在退出方式上更加靈活多變,在資本結構上也更加豐富,同時,私募股權投資市場帶給企業的正面效應以及增值服務將會給被投資企業帶來更大的發展,從而給我國經濟以及企業的發展帶來巨大的貢獻。

(作者單位:安徽大學經濟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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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李宜聰.我國發展私募股權基金的思考.區域金融研究[J].2009,(8):41-43.

私募股權論文范文第2篇

【摘要】新三板市場在2015年上半年儼然成為了資本市場的明星,IPO量級企業頻繁掛牌新三板市場,大量資金洶涌入市。高成長價值、高溢價、暴富等名詞成為了新三板市場的標簽。投資于新三板市場的基金不斷“超募”、“任性超募”、“破億元”。中小投資者對新三板市場早已躍躍欲試。然而,在高收益下蘊藏著的卻是高風險。新三板市場的投資環境及風險與我國主板市場投資環境及風險大有不同,盲目入市新三板將有可能造成重大損失。

【關鍵詞】新三板市場 主板市場 投資分析 投資風險

一、引言

十八屆三中全會的《決定》提出,要加快建立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在2014年全年,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國務院常務會議中多次提到要完善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證監會主席肖剛也在一些會議和論壇中強調建設多層次資本市場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作為多層次資本市場關鍵一環的“新三板”市場,即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從2014年至今不斷升溫。截至2015年4月1日新三板共有掛牌公司2162家,15年1~3月新增581家,其中1月、2月、3月分別新增293家、131家以及157家。新三板掛牌公司的總市值達到10104億元,其中做市公司總市值2411億元,協議公司7693億元。從平均市值來看,新三板總體、做市公司、協議公司的平均市值分別為4.67億元、10.95億元、3.96億元。

新三板市場的火爆程度大大超過了眾人的預期。原本定位于承接主板、中小板及創業板退市企業,及為中小企業融資服務的新三板市場不斷吸引IPO量級企業掛牌。如:九鼎投資、齊魯銀行。而“新三板”市場股票溢價也是非常驚人,經常出現股價翻幾十倍甚至上百倍的事情。同時,新三板掛牌是很多企業登陸主板的中間一環,這些企業本身也有很好的發展潛力,企業價值上漲空間很大。因此,新三板市場成為了很多投機者和投資者的目標。

然而,投資新三板市場,不能套用投資主板市場的思路。新三板市場掛牌企業多為中小企業或創業型企業,持續經營能力及發展前景難以準確評估,企業財務制度、內部治理結構、自我監管制度相較主板市場還有一定差距,風險較高。而且,其定價機制、交易數量及換手頻率等市場行為與主板市場也有很大不同。因此,在投資新三板市場之前,非常有必要明確主板市場與新三板市場投資風險差別。

二、主板市場投資分析

(一)我國主板市場投資環境不斷改善

自1990年成立上海證券交易所至今已有25個年頭,我國A股市場有了極為快速的發展。截至2014年末,中國資本市場2592家上市公司A股市值總規模首次突破35萬億元,達到37.11萬億,擊敗日本,成為僅次于美國的全球第二大證券市場。

經過25年的發展,我國資本市場尤其是A股市場不僅體量得到了增加,其市場化程度、透明程度以及股票市場融投資效率得到不斷強化。目前,我國股票市場已經形成了以《證券法》、《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交易所上市條件相關法規為核心的證券法律監管制度。這些法律法規形成了對證券發行申請人強有力的約束,使監管機構有了更多更為細致的法律依據,規范了我國資本市場,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上市公司的欺詐、內幕交易等行為,降低了投資者的投資風險。

我國不斷加強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法律法規建設及制度建設。信息披露相關法律制度的加強有利于減少上市公司與投資者之間信息不對稱的問題,是風險充分暴露在投資者面前,有利于投資者做出有效的投資決策,降低投資風險。同時,透明程度的增加也降低了上市公司欺詐、違規操作的動力。

IPO注冊制改革,將在一定程度上改變我國股票為稀缺資源的現象。在IPO注冊制改革下,退市機制和轉板制度建設速度將加快,多層次資本市場進一步完善,企業、資金及投資者可以在不同層級的資本市場之間流動,我國主板市場高溢價的現象將會得到有效遏制,風投的退出通道將會更加順暢,我國資本市場價值投資性將會增加,可投資性將得到提高,風險降低。

(二)現階段我國主板市場投資風險分析

新《證券法》及IPO注冊制還未落地,即使落地,市場也需要一定的反應時間。我國現階段的股市資金供給遠遠大于需求,使得股價高于實際價值,市盈率居高不下而如此高市盈率企業基本不分或很少分現金紅利,股票投資收益還不如銀行存款利息,這樣就缺乏長期投資的價值,所以在股票市場中投機者多。一個以短期操作為主,投機性濃厚的股市隱藏著巨大的不穩定性,很多投資理論及規律難以在我國主板市場上得到運用。

我國的機構投資者投機性過強,經常憑借其手中的大量資金來制造股價波動,從眾多中小投資者的損失中獲利。而證券公司也參與其中。當證券公司自營業務與經紀人業務沖突時,證券公司往往是犧牲中小投資者的利益來保全自己的利益,投資者風險較大。

目前,我國證券監管法律法規制度還不完備,我國證券監管機構法律依據及法律手段不足,行政地位、法律地位有待重新定位,監管人員職業素質有待提高,監管人員數量不足。這些都導致了證監會監管能力的不足,監管效率的低下,造成資本市場風險的增加。

三、新三板市場投資分析

(一)新三板市場——投資者的最后一場資本盛宴

新三板市場在2014年和2015年,其掛牌企業及入場資金實現了井噴式增長。在新三板掛牌的企業以新興行業的創業企業為主,有較大的增長潛力,有較強的投資性。新三板市場引入了做市商制度和協議交易制度,做市商制度保證了股價的穩定,而協議交易制度又提供了股價高增長的可能性。當然,即使是做市商股票,由于掛牌公司定向增發時的低估值,使其溢價也是非常之高。同時,該市場以機構投資者為主,其多以價值投資為主,該市場投機性不強,股價的異常波動不頻繁。

1.由于轉板預期,大量優質公司及資金涌入新三板市場,使得新三板做市商指數一路飆升。政策支持和轉板預期,是資金蜂擁新三板的最大動力。目前,在新三板掛牌不僅會給企業帶來財富效益、廣告效應。轉板機制一旦確定,公司可優先享受“綠色通道”,符合相關條件的企業即可轉至主板市場。投資者的收益也會因此大幅增加。

2.流動性改善提升市場估值。目前,新三板市場的交易制度為做市商制度和協議交易制度。即將推出的新三板分層和競價交易制度使得新三板市場的退出方式也更加豐富。近期,不斷有上市公司并購新三板公司,這由為PE/VC提供了一種退出方式。這些都大幅提高了新三板市場股票的流動性,投資者推出方式豐富,新三板市場估值提升。

3.企業有良好的增長預期。截止2014年年底,掛牌公司共1572家,總市值約為4600多億元。在掛牌企業中,高新技術企業占比超過75%,廣泛分布于高端制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網,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等領域。掛牌公司主要是創新性、創業型、成長型的中小微企業。新三板剔除金融業后的凈利潤增速為18.86%,高于中小板的6.38%以及創業板的15.17%。

(二)新三板市場投資風險分析

受新三板市場股票高增值預期、高溢價影響,我國自熱人投資者早已是躍躍欲試,然而自然人投資者入市新三板市場條件是:500萬金融資產及兩年證券交易經驗。這樣的高門檻把很多投資者拒之門外。而之所以設定這樣的高門檻就是因為擔心新三板市場過高的風險使得中小投資者遭受損失。

1.現階段新三板市場面臨流動性不足的風險。即使做市商制度的退出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新三板市場的流動性,但是其與主板市場相比,還差得很遠。因此,投資者將會面臨無法將賬面浮盈變現的風險

新三板投資期限較長。受500萬金融資產門檻所限,絕大部分自然人投資者以新三板理財產品的方式進入新三板市場。而大部分理財產品的存續期間是1到3年。增加了投資者的流動性風險

2.高成長型企業意味著高風險。在新三板市場中多為高新高成長型企業,在帶來巨大價值增值空間的同時,也帶來了較高的風險。新三板市場中融不到資,股份難以轉讓甚至是退市的企業也不在少數。

新三板市場與主板市場最大的不同在于,主板市場是投機性市場,而新三板市場是投資性市場。投資性市場依靠的是消息、主力投資行為及概念,多以短線為主。而投資市場要深入得了解一家企業所處行業、市場競爭力、資金運作、發展前景及企業估值。要有較強的投資決策能力。而我國自然人投資者明顯投資決策能力不足,而且新三板市場企業實際信息的獲得,對于自然人投資者也是相當有難度的。

3.新三板市場面臨股價虛高的風險?,F階段,新三板市場已解禁瘋狂階段,大量資金入場,新三板市場泡沫可能會由此產生,增加了投資風險。

四、結論

我國主板市場雖然還面臨現階段法律制度還不夠完善,市場化程度及透明程度還有待提高,上市公司內幕交易欺詐行為頻發等問題。但是,相較其他層級的資本市場來說,其在規范程度透明程度、透明程度、對上市公司約束監管及中小投資者保護方面還是絕對優于其他市場的。其投資方式主要是短期買賣獲得資本利得,對投資者的財務分析能力、企業價值判斷能力等投資決策能力要求不高。主要是看投資能否獲得消息、能否準確判斷上市公司股票操作行為、能否及時把握國家政策導向、能否抓住企業概念及通過技術指標判斷何時入場退場等。

而我國新三板市場在各項法律法規制度上并沒有主板市場完善,新三板市場運行機制還不完善,企業信息披露較主板市場還有差距,然而其為我國高新創業型企業提供了一個融資平臺,也為投資者提供了一個高風險高收益的投資機會。新三板市場是一個投資性市場,即使一些基金公司發行的理財產品,期限也都在1到3年。這種市場要求投資者要有較強的行業分析能力、財務分析能力、企業發展前景判斷能力及企業估值能力等,而這正是我國中小投資者所欠缺的。同時由于現階段,新三板市場流動性不足,其在退出上有一定風險。而在新三板機制完善后,其退出方式相較主板市場又更為靈活,例如:轉板退出。因此,投資者不僅要考慮企業風險,還要注意投資退出方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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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周恩洋(1991-),男,漢族,山東泰安人,新疆財經大學金融學院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資本市場。

私募股權論文范文第3篇

股權眾籌融資伴隨“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互聯網+”計劃以及“眾創空間”的興起不斷升溫,為創新創業提供了新的融資渠道和方式。然而,在行業快速發展的同時一些行業亂象也在逐漸顯現,如對合格投資者的界定混亂、平臺定位不清、融資風險把控不強、融資項目信息披露不規范等。由此導致的涉嫌非法集資、履約欺詐、項目糾紛等一系列問題給投資者利益帶來損害,甚至可能引發新的金融風險。因此,構建并完善覆蓋股權眾籌融資全過程的投資者保護制度是一個亟待解決的現實問題,通過相應保護制度構建為股權眾籌融資提供保障,并推進其合法化進程。

股權眾籌規制沿革與投資者保護面臨的主要問題

監管政策演進下投資者保護的重要性

伴隨行業發展,我國股權眾籌監管政策對其內涵界定經歷了一個由私募向公募轉向的過程,這對相關監管規則制定提出了更高要求,投資者保護的重要性愈加凸顯。中國證券業協會2014年12月發布的《私募股權眾籌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是國內專門股權眾籌監管政策的早期嘗試,其中對投資者的門檻設定較高,與互聯網金融“普惠”“草根”等原則相違背而引發了爭議,最終并未形成正式文件出臺。隨后在2015年7月,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委聯合發布《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對我國互聯網金融業態進行了分類界定和規定。其中,明確股權眾籌融資具有“大眾、公開、小額”的特點,由證監會負責監管。同年8月證監會發布《關于對通過互聯網開展股權融資活動的機構進行專項檢查的通知》,結合指導意見區分了股權眾籌公募與私募區別監管的思路,規定“股權眾籌”特指“公募股權眾籌”,而此前的“私募股權眾籌”將用“私募股權融資”代替。同月“私募股權眾籌”概念被中國證券業協會在“關于調整《場外證券業務備案管理辦法》個別條款的通知”中修改為“互聯網非公開股權融資”。雖然監管思路得以明確,但公募股權眾籌的具體細則和配套政策仍處于制定過程中,現實中大部分平臺仍在進行私募性質的融資。

股權眾籌的公募轉向符合國際潮流,更能發揮這一融資模式的作用,為投融資雙方的資源配置提供有力支持,正在修訂中的《證券法》也為股權眾籌預留了制度空間,但公募意味著募資對象將面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涉及公眾資金安全、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權益保護和反欺詐等一系列問題,特別是在投資者的資格認定、進入門檻、投資限額等方面需要進一步明確規則。與債權眾籌P2P不同,股權類投資的風險往往具有較長的潛伏期,而且進行股權眾籌融資的項目往往風險較大且成功率較低。公開向公眾募資,在規則不明和保護制度缺乏的情況下易產生風險。此外,大部分進行私募性質股權融資的平臺采用“領投+跟投”模式,在信任機制不健全,對領投人、平臺以及融資方法律責任界定不明確的情況下,這些模式和做法也存在風險隱患,投資者利益可能會受到損害。綜上,無論從公募還是私募角度來看,投資者保護能否落到實處將是股權眾籌健康發展必須要解決的關鍵問題之一。

股權眾籌投資者保護面臨的主要問題

目前來看,我國股權眾籌發展中很多規則尚處于探索之中并未正式落地,投資者保護主要存在下列問題。

合格投資者規則缺乏。股權眾籌融資的優點在于通過互聯網平臺為投融資雙方資金匹配提供了方便快捷的新渠道,幫助創新創業的中小企業獲得融資支持,同時投資者也有機會獲得相應投資回報。而缺點在于面向公眾進行股權眾籌可能會吸引不具備投資資質的投資者入場,極易對金融秩序造成沖擊。由于我國股權投資市場發展時間不長,無論是投資者的投資意識、投資經驗,還是專業知識與發達國家相比仍不成熟,投資者教育力度不足,不合格的投資者仍然大量存在。不成熟的投資者面對具有高風險屬性的股權眾籌時,基于“羊群效應”的盲從會加劇投資者的投資風險。

融資項目信息披露不規范。在股權眾籌融資過程中,規范的信息披露是解決投融資雙方信息不對稱問題的重要途徑,由于股權眾籌項目初創型企業較多,出于保護知識產權或商業秘密以及降低籌資成本的考慮,對融資者只要求披露一些基本信息,并不執行強制信息披露標準。此外,很多股權眾籌平臺采用“領投+跟投”模式,這種引導性的投資機制具有一定積極作用,但并沒有改變跟投人缺乏相應的專業知識而處于信息不對稱劣勢地位的狀況,在相關監管制度缺失的情形下,領投人與融資者存在串通的可能。如果平臺在融資方資料審核或盡職調查中放松要求,不能進行必要的信息披露并揭示風險,作為跟投人的投資者易陷入風險之中。如2016年發生的股權眾籌“宏力能源”項目涉嫌欺詐事件表明,由于信息披露不規范而引發的風險客觀存在。

平臺的責任與義務不明確。股權眾籌平臺作為聯系投融資雙方的重要紐帶,信息審核與真實發布是其應擔負的責任和義務。但目前我國《證券法》正在修訂過程中,其他相關法規在平臺應擔負的責任與義務方面缺乏明確規定,仍然處于法律規范的真空地帶。在實踐中,國內大部分平臺在項目審核和風險控制方面存在較大差距,不嚴格的審核蘊含潛在風險。如在國內“股權眾籌第一案”——飛度公司(人人投)與諾米多案件中,法院在判決中明確提到,圍繞促成交易,除了項目展示和籌集資金之外,平臺還應提供信息審核、風險控制以及交易結構設計、交易過程監督等服務。然而由于很多平臺的盈利模式大多依賴于項目成功融資后提取一定比例的傭金、手續費,為了有更多項目發布及籌集更多資金,可能會在信息審核和盡職調查過程中放松要求,投資者面臨的風險隨之增加。

投資者股東權利行使難。投資者在融資項目股權眾籌成功后將成為公司股東,然而這種通過網絡平臺進行的投資,存在投資者地域分散和精力有限等現實問題,考慮到空間距離及時間成本,在公司治理參與缺乏合適途徑的情況下,投資者將難以正常行使股東權利。雖然《公司法》為股東行使企業經營監督權利提供了法律依據,但鑒于股權眾籌面向公眾融資開放的屬性,投資者對融資項目的資金運用是否合理、管理層是否盡勤勉義務、大股東是否濫用公司法人資格、公司盈利能力是否增強等方面難以有效監督。投資后如何對股權眾籌投資者權益進行保護仍缺乏相應制度設計。

股權眾籌投資者保護的國外做法

從國際視角來看,很多國家在股權眾籌立法實踐中都把投資者保護作為重點,通過對投資者、融資者和平臺等相關主體的制度規范,建立了投資者保護的“防火墻”和“保護網”,其中的做法值得借鑒。

對投資者參與股權眾籌進行額度限定或分類限制

由于股權眾籌的高風險性和低流通性,投資者必須要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為了防止投資者將個人財富大比例投入到股權眾籌中,遭遇投資失敗后對日常生活和金融秩序產生重大影響,很多國家對投資者參與股權眾籌進行了額度限定。如美國的《工商初創企業推動法案》(下文簡稱JOBS法案)規定按照投資者的年收入水平或者金融資產情況劃分兩個檔次并限定一年內的投資總額。對不同層次的投資者進行區分并限制投資額度,能夠更好地做到承受能力與風險相匹配,利于社會資本的充分利用。除了額度限定,以英國為代表的國家還對股權眾籌投資者實行分類限制規則。英國的《眾籌監管規則》將投資者分為專業和零售兩種類型,并對零售投資者進行了嚴格的限制性規定,其實質上是要求零售投資者要具備一定的專業投資知識或專業投資經驗,否則就要接受不超過其可投資資產凈值10%的投資額度限制。

對融資者資質、融資額度及信息披露要求進行明確規定

股權眾籌融資者主要是處于生命周期早期階段的小微企業,發展具有不確定性,對其進行股權投資往往要承擔較高風險。因此,在對投資者參與股權眾籌進行額度限定或分類限制保護的同時,也須對股權眾籌融資者的資質、融資額度及信息披露要求進行明確規定。在融資者的資質限制方面,大多數國家都做出了違法失信者禁入的規定。在融資額度限定方面,很多國家出于投資者保護以及減少融資企業風險溢出效應的目的,通過立法對融資者的總額度進行限制。如美國JOBS法案規定,股權眾籌融資者在12個月內累計總額不能超過100萬美元。在信息披露方面,雖然境外相關立法大都豁免了融資者按照公開發行股份強制信息披露義務,但依舊對基礎信息披露義務做出了規定,以更好地保護公眾投資者權益。此外美國JOBS法案將必須披露的信息分為一般性信息和企業財務信息兩類,對于后一類信息,規定發行人須按照股權眾籌融資金額大小分類采取程度不同的披露要求,金額越大披露要求越嚴格。最后,企業的所有信息披露,包括融資成功之后的年度財務報告等都應當向監管機構進行備案,在方便監管機構監管的同時也有助于為公眾投資者提供更多的信息。

賦予股權眾籌平臺投資者保護的責任和義務

除了對投資者、融資者做出制度規范之外,各國普遍以股權眾籌平臺為主要抓手,賦予其投資者保護的責任和義務,核心在于落實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和融資者信息核實制度。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主要解決創新型金融產品風險與投資群體相匹配問題,達到將合適的產品推薦給合適的投資者的目標。如美國JOBS法案規定,平臺除了需要確保投資者沒有超過投資限額之外,還必須以平實、簡明、準確、易懂的語言解釋投資要求,揭示有關風險和轉售限制并取得進行投資者教育的證明材料。歐洲很多國家的股權眾籌相關立法都規定了平臺必須對投資者履行“適當性測試”義務,以充分了解投資者投資能力并向投資者揭示投資風險。此外,各國股權眾籌立法中大都賦予了平臺對融資者信息的核實義務。許多國家還通過股權眾籌立法將資金托管制度、投資者教育義務、投資者信息保密、投資記錄保存、利益沖突規避等責任與義務賦予平臺,以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我國股權眾籌投資者保護制度構建與完善建議

當前我國股權眾籌發展處于關鍵階段,《證券法》等相關法律的修訂將為其打開更為廣闊的空間,通過相關制度設計切實將投資者保護作落到實處,無論對行業自身還是整體創新創業戰略的推進都意義重大。

構建并完善股權眾籌投資者保護規則與制度

設立合格投資者準入規則。合格投資者制度設計應以風險承受力和風險識別力為核心,通過設立準入規則對股權眾籌投資者進行分類,再輔以額度限制,達到保護投資者的目的。具體而言,首先將參與股權眾籌的投資者按抗風險能力和投資分析能力分為合格投資者和限制投資者兩類,合格投資者直接入圍股權眾籌融資。然后再根據限制投資者的抗風險能力設置分層限額準入,根據能力高低設置相應額度大小,直至限制投資。關于限額比例或數額確定可借鑒歐美等國經驗,以不超過年收入或凈資產一定比例為限,或確定全年投資總額上限。此外,額度限制可基于適合性測試結果和認知風險書面自認宣告等手段適當放寬,將投資者權益保護與融資的自由便利有機結合。

構建投資者融資過程中的權利保障機制。在股權眾籌融資過程中,可通過建立冷靜期制度、撤資保護機制、糾紛解決機制、風險準備金等方式控制風險,更好保護投資者利益。具體而言,一是設置投資者冷靜期制度,給投資者一個緩沖和思考的時間,允許其在冷靜期撤回投資。二是如果投資者有足夠證據證明融資項目或領投人有欺詐、誤導投資等不當行為,可以在融資結束前撤回資金。三是建立相應的糾紛解決機制,在處理程序、涉及成本、訴訟時間等方面進行創新,如建立“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四是建立風險準備金機制,從融資者的項目募集金額中提取微量比例的資金共建風險準備金,聘請專門的托管機構保管,用于保護投資者遭受欺詐等風險的利益補償。

探索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的新路徑。為了切實維護股權眾籌投資者的股東權利,解決由于持股比例小、地域分散等造成的對融資項目監督不力的現實問題,可探索建立依托網絡技術并與股權眾籌特點相適應的信息交換制度,促進股東和融資方之間、股東和股東之間、股東和其他投資者之間的信息交換。具體而言,一是建立網絡表決系統,通過召開網絡股東大會,方便股東行使股東權利。二是建立股東的網絡論壇或群組,方便股東之間的相互交流與溝通。三是建立網絡投票委托機制,為股東通過網絡途徑辦理委托手續提供相應便利,保障股東委托投票機制的良好運行。

構建并完善股權眾籌融資者相關規則與制度

對融資者資格及其融資額度進行相應限制。除了設立將不合格融資者(如對違法失信融資者及其主要關聯方)排除在外的一般性規則之外??紤]到股權眾籌在我國仍處于發展初期,建議將股權眾籌融資主體限定在具備一定發展潛力的高新技術初創企業群體,待股權眾籌整體發展相對成熟后再逐步放寬對融資者主體限制。在具體限額設定方面可借鑒美國的做法,對每個企業的年度融資金額做一個最高限定或融資規模不超過融資者凈資產一定比例。

完善融資者信息披露制度。監管機構需要進一步明確和規范信息披露具體要求,一是建立層級式的信息披露標準。在橫向上根據股權眾籌融資的不同模式及投資者面臨的風險大小,設置不同的信息披露標準。在縱向上根據不同的融資額度,對財務信息、法律信息、經營信息等采取不同的披露標準,形成不同融資模式和籌集資金額度相交叉的披露框架。二是完善信息披露內容,不僅應當包括項目的基本信息,還應當包括融資者本人的信息,不僅應當披露在項目上線前及融資過程中的經營、管理、財務等相關信息,還應當對這些動態信息進行持續披露。三是建立信息披露違規的責任追究機制。鑒于股權眾籌投資者人數眾多且出資額度不大,可嘗試建立投資者權益保護集團訴訟制度。

明確股權眾籌平臺的責任與義務

規定平臺對投融資雙方信息審核的責任和義務。監管機構應明確規定股權眾籌平臺負有審核投融雙方資質是否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證券監管機構要求的責任。對融資者可采取形式審查為主,實質審查為輔的方式。通過形式審查的信息核對,從源頭上防止融資方實施欺詐的可能性,對不確定的信息進行獨立盡職調查。對投資者的基本信息和也要進行一致性審核,以維護其正當權益。此外,為了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應鼓勵行業內部征信體系的建設并制定統一的信用評價標準,發揮信用體系在融資過程中的激勵約束作用,加強平臺對融資者信用狀況的了解,同時使投資者能更充分地掌握股權眾籌項目的信息。

明確平臺的風險告知和投資者教育義務。監管機構應規定平臺的風險告知義務,通過書面《風險告知說明書》的形式,將股權眾籌融資本身的性質、特征和所面臨的普遍性風險以及具體投資項目的特殊風險和可能遭受的損失告知投資者。此外,平臺還應擔負相關專業知識普及和風險教育義務,著重加強提升投資者能力方面的培訓,幫助投資者提高風險識別能力,更好保護自身利益。

(作者單位:天津財經大學,其中高正平系天津財經大學副校長)

私募股權論文范文第4篇

最近發布的一項研究結果指出,私募股權投資對歐洲經濟競爭力和成長的幾項關鍵驅動力起到了積極的影響作用。這份由Frontier Economics出具的研究報告顯示出私募股權投資活動導致了外資投資的增加、進步和創新,以及增強生產力。

私募股權投資對歐洲2020年歐盟發展計劃戰略重點的支持所產生的經濟影響將會引起以下結果:

1.通過吸引進入歐洲的可投資資金,為企業提供了所需的風險資本。在歐洲最大的12個私募股權投資市場中,2007年至2012年私募股權投資幾乎向超過19400家企業投資了2500億歐元,其中有大約500億歐元來自歐洲外部。

2.私募股權投資支持的企業比沒有私募股權投資的企業更具創新性。2006年至2011年由私募股權投資的企業所獲得的專利權價值大約為3500億歐元。私募股權投資的參與使專利認證的數量提高了25%。專利認證的增加伴隨著經濟價值的提高,這意味著更有效的利用資源能夠獲得更高的投資回報。在某些領域,有私募股權投資企業的資金使用效率是沒有私募股權投資企業資金使用效率的9倍。

3.私募股權投資公司通過改善管理、專業的運營和程序化生產推進了生產力。在過去6年的時間內,私募股權投資的支持使歐洲企業的生產力提高了6.9%。

4.私募股權投資每年為歐洲創造5600個新企業。每年風險投資公司在歐洲直接催生出2800家新公司。除此以外,知識分享引發了“溢出”效應。人際網和令人鼓舞的行為榜樣力量使得有意愿成為創業者的人群每年成立超過2800家公司。

這些發現來自于這份全面的二級研究報告,該報告分析了超過60份理論專業研究和最新的公開數據。受歐洲私募股權和風險投資協會(European Private Equity and Venture Capital Association,EVCA)的委托,本研究基于由Frontier Economics創造的一個特殊的架構,綜合詳細說明了私募股權投資采取的多種活動、投資組合公司取得的可測量的成果和所產生的可以量化的整體影響。

其他的關鍵發現還有:

1.私募股權投資創造有活力的、精力充沛的企業。這類企業至少與其他所有權形式的企業同樣有活力、擁有相同的特征。有些研究指出有私募股權投資支持的企業比沒有私募股權投資支持的企業失敗的幾率低50%。

2.私募股權投資支持的企業更注重國際化?,F有的證據指出,私募股權投資公司對支持企業國際化方面有潛在的重要影響力。它通過為投資組合公司提供進入海外市場的戰略和經營指導以及直接投資在企業國家化方面產生影響。

3.私募股權投資公司支持的業務范圍很廣,83%的企業是中小型企業,是經濟增長的引擎。得益于私募股權投資最多的五個領域中的三個(商業和工業產品、生命科技)以及通訊業都是資本密集型行業,通常會獲得巨額的實物投資,包括基礎設施、機械、建筑和計算機。

關于這些發現,Frontier Economics的喬?!たㄍ呋簦↗ose Carbajo)博士說:“這份報告有助于我們認識和量化私募股權對歐洲經濟繁榮的貢獻,私募股權投資行業通過乘數效應和更多的創新來改進運營和提高生產力,以及增加出口提高企業的競爭力和經濟效益。這一系列的證據證實了私募股權投行業可以對加速歐洲經濟增長帶來至關重要的貢獻。

歐洲私募股權和風險投資協會的主席文森佐·莫雷利(Vincenzo Morelli)表示:“根據我們在歐洲所面臨的經濟挑戰,這些發現清楚地證實了私募股權投資行業在向歐洲所有規模的企業傳遞責任、穩定的投資方面扮演著重要的角色。不論經濟周期如何,私募股權投資對企業經營的創新、改革、進步都幫助了歐洲經濟幸免于難并在全球經濟中得到繁榮?!?/p>

私募股權論文范文第5篇

摘 要:隨著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我國的發展,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的需求也越來越迫切,作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的最后一道防線,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退出監管尤為重要。但是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退出監管仍然存在很多問題。缺乏完善的法律體系,中介機構介入標準參差不齊,退出監管制度單一等問題阻礙著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我國的發展。建立健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退出機制相關法律制度,嚴格把控中介機構的介入標準,形成多方位、多角度的退出監管機制。

關鍵詞: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健全與完善;退出監管

作者簡介:姚興麗(1991-),女,漢族,河南安陽人,河北大學政法學院,民商法學專業,碩士研究生在讀。

一、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退出機制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退出機制是指通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進行融資的企業在發展成熟后,將其持有的權益資本在市場上轉讓出售以收回投資資金并實現投資的收益。

二、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退出機制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退出在我國主要存在以下幾方面問題:

(一)我國資本市場的監管法律制度單一

多層次資本市場是發展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基礎。①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市場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也呈現出多層次的發展趨勢,然而,我國的資本市場監管法律制度還停留在單一的法律制度階段,與多層次的資本市場出現錯位。

(二)缺乏完善的法律體系

面對多層次資本市場,我國有關基金的法律制度還是過于籠統,沒有針對各種基金的專門規定,致使在適用法律時,找不到十分配套合適的法律規定,這給約束管理多層次的資本市場帶來很多障礙。我國關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法規還是寥寥無幾,到目前為止,只有《證券投資基金法》,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退出監管方面仍然處于幾乎空白的階段。

(三)缺乏有效的中介組織

參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退出機制的中介機構主要有兩大類:專門中介機構和一般中介機構。在我國,專門中介機構大部分還沒有發展起來,例如標準認證機構,專業性融資擔保機構等。一般中介機構在我國應用廣泛,對于一般機構參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退出并沒有明確的門檻限制,例如律師事務所、投資銀行、會計師事務所等。一方面,專門機構的匱乏導致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退出過程中缺乏專業機構檢驗,造成資金流失、程序錯亂等現象;另一方面,一般機構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退出中,門檻太低,缺乏相應的懲戒制度,導致中介機構在運作上沒有標準可循,亟需整頓。

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退出監管的健全與完善

(一)構造較為完善的資本市場體系

美國作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源地,之所以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發展迅猛,依賴于其多層次的投資市場的成熟與完善。美國經過長期發展,形成了集中與分散協調并行、場內市場與場外市場交易互補協調的證券市場體系②,這種多層次的資本市場體系給大小不同、需求不同的企業進行股權融資的機會。

(二)健全相關法律制度

制定和完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相關法律法規,使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退出有法可依。③由于我國目前關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法規只有《證券投資基金法》,亟需制定專門的有關退出監管的法律法規,要求細致,具體,針對性強,適用靈活。另外,完善的資本市場法律體系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健康發展的保障,所以,還應該不斷健全完善銀行體系等資本市場的法律法規,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退出監管提供堅實的基礎。

(三)完善中介機構類型,加強中介機構監管

中介機構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退出過程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對中介機構的監管就是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退出機制的監管。一方面,盡快建立起專門機構,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退出從各個方面進行專業的、針對性的、專門的監管,例如知識產權評估機構、風險企業評級機構、信息咨詢服務機構。

(四)加強宏觀調控,加大政府力量介入

我國的金融體系是以銀行為導向型的間接融資模式,應將市場調控與政府調控相結合,政府的適當介入有利于多層次市場的形成,更有利于與穩定資本市場,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退出提供良好的金融環境。另外,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監管,更需要政府力量的介入,從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準入,運行到退出,都對其實施嚴格的監管,才能維護市場秩序,維護金融秩序。

[ 注 釋 ]

①陳向聰.中國私募基金立法問題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②郭靂.美國證券私募發行法律問題研究[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

③武圣濤.中國私募股權基金法律規制發展研究[J].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8(6).

[ 參 考 文 獻 ]

[1]陳向聰.中國私募基金立法問題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2]郭靂.美國證券私募發行法律問題研究[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

[3]武圣濤.中國私募股權基金法律規制發展研究[J].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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