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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規制論文范文

2024-03-11

立法規制論文范文第1篇

我國現對勞務派遣的規制采用在《勞動合同法》中專門立法的形式對勞務派遣進行制?!秳趧雍贤ā樊吘故顷P于對勞動合同的規制,而勞務派遣還涉及到對勞務派遣構設立的規制,對勞務派遣范圍的規制,對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機構關系的規制等,遠遠超過了勞動合同的規制范疇;且除了勞務派遣中的勞動關系外,其他關系也不符勞動合同法的法理;此外,勞務派遣屬于規制勞動力市場的專門法律,其有專門的調對象及法理,因此不能僅靠勞動合同法的特別規定包容下勞務派遣的全部內容。我國用《勞動合同法》及其配套規定對勞務派遣進行規制,雖然比起在國家制度層面無法依有了很大的進步,但也應看到,如此規制不是長久之計,還應根據勞務派遣的自身點進行專門性立法。

一、提高勞務派遣機構主體準入條件

在主體準入規則上,國際勞工組織《1997年私營就業機構公約》設計了一個較為嚴格的準入機制,即對勞務派遣機構采取許可和認證制度。該規定要求公約成員對于私營就業機構應當采取法律管理的方式,建立一種許可或認證制度,以決定私營就業機構是否應予運營及運營的條件。很多采納對勞務派遣嚴格規制意見的國家基本采取了上述許可和認證制度。日本的勞務派遣分為一般型勞務派遣即登陸型勞務派遣,及特定型勞務派遣即常雇型勞務派遣。其《勞工派遣法》也明確規定一般型勞務派遣須經過厚生勞動大臣的許可,特定型勞務派遣則僅需向厚生勞動大臣進行報備,許可期限為三年,并明確規定了如下許可條件:(1)非專門向特定對象提供勞務派遣為目的,如有特例需經厚生勞動省令規定;(2)具備管理管理派遣勞工能力;(3)能適當管理派遣勞工資訊并保守其秘密的;(4)具備從事勞務派遣行業的能力。

勞務派遣機構本就以“人力資源”為其經營業務,我國立法提高其注冊資本金無非是要提高其準入門檻。但勞務派遣機構資質的認定,不僅僅是注冊資本金的問題,還涉及到其經營理念,經營能力等方面,尤其還包括經營過程的守法情況。此外,還應看到,勞務派遣機構的規模及品牌效應更有利于勞務派遣業的良性發展。因此有必要對勞務派遣機構的從業資質進行行政審批,允許符合條件的勞務派遣機構繼續經營。其次,勞動保障部門可根據勞務派遣機構的資質,制定勞務派遣機構的資質管理辦法,將派遣機構分為多個等級,如一、二、三級。具體可根據勞務派遣機構的注冊資金、人員配備情況及素質標準、派遣機構的誠信守法情況等來劃分。該等級與派遣機構的審批條件掛鉤,高等級的派遣機構延展許可的程序可適當放松,低等級的則嚴格依照程序辦。

二、限制勞務派遣的適用范圍

對勞務派遣進行嚴格規制的國家配合勞務派遣資質的行政許可制,采取列舉或排除的方式對勞務派遣的范圍進行規定。日本的《勞工派遣法》原采取正面列舉的方式規定勞務派遣的適用范圍,1999年修訂后,采取列舉負面禁止的方式規定勞務派遣的范圍。在2003年最后一次修訂時,《勞工派遣法》將港灣運送業務、建設業務、保全業派出在外,其余如此前禁止的醫療服務類、制造業都予以放寬。但對制造業在《勞工派遣法》附則內規定,“法施行3年內,制造業的派遣期限為一年\"。德國《雇員轉讓法》則將建筑行業派出在勞務派遣的范圍之內。我國臺灣地區官方版的《勞動派遣草案》采取負面列舉的方式,規定勞務派遣不得從事“航空器、船舶及港口相關工作,軍事及警備工作,專門職業工作而有泄漏商業機密之虞者,有害公共衛生、違反公序良俗或者其他違反法令之工作者,其他經中央主管機構指定之工作等。\"且上述三個國家地區均實將勞務派遣的范圍納入行政許可的審批范圍,超范圍派遣將被取消勞務派遣資格。正如臺灣邱祈豪先生所分析,“日本勞動派遣法制定時系基于調和日本的雇傭習慣、避免取代正規勞工之觀點而設定業務范圍,亦即其基準為,具有專門知識、技術、經驗之業務,與日本雇傭慣行相異必須特別管理之業務”因日本勞務派遣制度定位為“避免取代正規勞工”,故其根據基本國情設立勞務派遣的范圍??紤]到應將勞務派遣作為經濟產業升級過程中的一個過渡性安排,還是應當對勞務派遣的范圍進行一個限制。建議采用禁止性反面列舉的形式規定勞務派遣的開展范圍。同時結合勞務派遣機構設立的行政許可制度,對于發現在從業期間超范圍派遣的機構,取消其勞務派遣資格??紤]高危行業的職業風險較高,專業性強,所謂“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的崗位基本較少,對其從業人員采用勞務派遣制度明顯有規避雇主責任之嫌,故應對這些行業的勞務派遣采禁止的態度。建議對于諸如礦山、押運、公安等高危行業禁止勞務派遣。

三、細化勞務派遣同工同酬的規制

同酬的“酬\"指的是“雇員因勞動雇用從雇主處以現金或其他形式直接或間接獲得的基本工資、最低工資或薪水,或其他利益”。勞務派遣受到詬病的一大“罪狀”即降低派遣勞動者的薪資標準,造成同崗不同薪的不公,進而可能降低非勞務派遣勞動者的薪資標準。勞動合同法在這個問題上旗幟鮮明的表示了欲消除其負面影響的態度,這比起對勞務派遣已有立法的歐盟國家、日本,是一個進步。但應看到,勞動合同法中對于勞務派遣的規制過于原則性,未能對同工同酬進行一個明確的解釋。此外,對同工同酬的舉證責任未規定明確,造成勞務派遣勞動者對同工同酬維權存在障礙。同時應看到,勞務派遣機構作為營利機構,必須給予其相應的盈利空間。因此在考慮給予被派遣勞動者同工同酬待遇時,應給予勞務派遣機構一個盈利的空問。在勞務派遣勞動者的基本權益得到保障及勞務派遣機構合理利潤空間之間作出平衡。因此建議:(1)細化同工同酬的概念,使得同工同酬具有較強的操作性??煽紤]將“同工”定義為,從事相同或相似工作、付出相同或基本相同勞動、得到相同或基本相同勞動績效;考慮到給予勞務派遣機構相應的利潤空間,建議將“同酬”界定為包括基本工資、加班工資。獎金具有鼓勵勞動性質,應給予用工單位薪酬的自主分配權,由用工單位根據單位內部的實際情況制定方案進行分配。(2)明確“同工同酬”義務的主體。

(作者單位:中國政法大學)

立法規制論文范文第2篇

關鍵詞:行動者-網絡;媒介融合;產業利益沖突;產業主導權;產業規制制度

文獻標識碼:A 

早在20世紀80年代,計算機和通訊技術的發展導致技術和產業在全球范圍內出現快速融合。通訊技術(telecommunications)和計算機技術(comput-ers)融合,產生遠程信息處理技術(telematics)。大眾電子傳媒(electronic mass media)與遠程信息處理技術融合,產生多媒體信息處理技術(mediamatics)。數字技術、光纖通訊技術、互聯網技術等一系列的技術變化導致原來屬于不同產業或市場的信息產品的技術基礎出現趨同傾向,同一種信息傳播服務可以通過不同的傳輸網絡來進行,同樣,同一個信息傳輸網絡可以傳輸不同的信息傳播服務。這樣,不同的信息傳播服務的替代性和互補性就明顯提高,多種信息傳播媒體相互競爭、相互融合,例如互聯網和電視的融合產生網絡電視;電信網和電視的融合產生了手機電視;電信和廣播電視的融合產生了IPTV等業務,原本分立的產業之間的邊界逐漸趨于模糊,原有的市場邊界不斷被打破,市場不斷擴展。

在中國,廣播、電視、電話、手機及互聯網等大眾媒介信息傳播涉及到電信和廣播電視兩大產業。20世紀90年代之前,模擬技術一直是中國信息傳播技術的基礎。在模擬技術下廣播電視產業和電信產業在進行信息傳播時所采用的技術手段和相關設備存在明顯差異,它們提供信息傳播服務的技術標準也不相同,因此,基于各自的信息傳輸網絡它們傳輸各自的信息內容,即在電信市場上通過固定和移動網絡提供固定電話和移動電話服務,通過互聯網提供網絡服務;在廣電市場上通過有線和無線網絡提供廣播電視節目服務,同時,在產業管理上采取了分業管理、壟斷經營的管理模式。然而,中國現行的分業管理、壟斷經營的管理模式制約了這些新興傳媒技術和產品的發展。早在2001年,“三網融合”就被政府列入信息傳播產業的發展規劃中,但是一直未能付諸實施。為了適應全球媒介信息技術發展和市場變化的趨勢,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國務院于2010年做出正式啟動“三網融合”的重大戰略決策。然而“三網融合”在過去的曲折經歷表明,“三網融合”不只是簡單的技術問題,它涉及到由此引起的廣電和電信產業組織結構變化以及產業規制制度改革等問題。只有解決這些問題“三網融合”才能得到實質性推動。研究這些問題的意義不僅如此,而且還在于對分析中國在推動交叉科學發展以及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過程中由技術變化而引起的相關產業間的融合以及產業規制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因此,本文基于行動者-網絡分析理論從技術變化、媒介信息融合導致產業利益沖突的這一視角出發,分析由國家、產業管理部門、產業的企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公眾圍繞著媒介信息技術的變化所構成的網絡關系,在此基礎上認為在國家、產業管理部門、產業的企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公眾與媒介信息技術的互動過程中有效實現各方利益的有機整合是實現“三網融合”的充分必要條件,而對廣電和電信產業進行產業規制制度改革是有機整合各方利益的關鍵所在。

一、行動者-網絡理論及其在產業規制制度改革中的應用

行動者-網絡理論(Actor-network theory)是社會科學和技術研究的跨學科研究方法。它既不是用傳統的單純分析技術-物質(technical-material)因素的方法,也不是用社會簡化論(social reduction—ism)的方法只分析技術所引起的社會變化,而是采用整合了技術和社會因素的一般對稱原理(princi—pie of generalized symmetry)的方法來解釋和說明社會和技術的演變過程。這一理論的一個重要特點在于行動者-網絡理論中的行動者不僅包括反映社會方面的人的因素即社會因素,也包括物質因素,如技術,它們兩個方面共同構成一個完整的網絡。行動者-網絡理論分析了在網絡中的行為人如何圍繞著物(如技術)的變化而要求協調有關行為人的利益的動機和行動,如圖1所示。就此而言,它既不同于過去強調技術的技術決定論,也不同于強調制度因素重于一切的制度決定論。

在構建行動者-網絡以整合各方利益的過程中,“提議”(inscription)和“轉換”(transformation)是兩個重要的概念和步驟。“提議”是網絡中的技術發生變化時行為人在社會形成適應這一技術變化的制度安排過程中希望這一安排應該具有的特性,它包括幾個方面,如行為人提議了什么?誰提議的?行為人的利益是以何種方式提出來的?在實現這些提議時行為人的力量有多強或面臨的難度有多大?等。“轉換”意味著一個行動人在其提議與其它行為人的利益發生沖突而難以實現時重新表述其提議以適應技術變化、促進與其它行為人的利益相協調。因此,在特定的行動者一網絡中,行為人圍繞著技術及其變化通過多階段的“提議”、“轉換”,最終實現利益的有效整合。

包括King,Peng Gao等學者從制度角度分析了國家在推動產業融合與產業規制制度改革中的重要作用,但是已有的研究不能解釋為什么國家在特定的時間推出推動產業融合的政策措施?為什么有些政策措施在特定的時間才能取得明顯的政策效果?等諸如此類的問題。行動者-網絡分析理論為回答上述問題提供了一個恰當的分析工具。在中國,圍繞著媒介信息融合形成了一個行動者-網絡。在這一網絡中,行為人包括國家、產業管理部門、產業內的企事業以及社會公眾;物質因素包括技術、產品和市場等。

(一)國家。作為國家和社會整體利益的代表者,國家對電信和廣播電視產業的融合既考慮要符合國家整體的改革戰略,又要確保其融合能夠促進產業快速發展,發揮其作為戰略新興產業對經濟增長的重要帶動作用,同時,也要能滿足社會公眾對新興的媒介信息產品和高質量服務的需求。

(二)產業管理部門。在中國分業管理的模式下,工業與信息化部是電信產業的管理者,廣播電影電視總局是廣播電視產業的管理者。在目前的政府管理模式中,盡管已經進行了“政企分開”,但是。在產權上,這些政府管理部門和產業內企事業單位有著難以完全割裂的關系。因此,工業與信息化部和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在行使職能推動本行業和相關市

場發展的同時,總是希望盡可能給產業內企事業單位的利益以最大的保護。

(三)產業內的企事業。它們是電信和廣播電視產業和市場的主體。作為電信產業和市場上的主體,電信企業不僅完成了企業化改造,而且為了適應全球電信市場改革的發展趨勢,中國電訊產業也進行了相應改革,通過分拆、兼并和重組使得市場上的壟斷格局被打破,電信企業間的競爭日趨激烈,他們對開拓新產品和市場有著高漲的熱情。對廣播電視產業而言,其特有的政治性和社會性使得政府對廣電行業實行嚴格的行政管理,廣播電臺、電視臺都是國家所有,有線和無線網絡傳輸機構也由國家控股。盡管廣電產業的產業化進程在不斷加快,廣播電臺、電視臺以及有線和無線網絡傳輸機構希望推展新產品和新市場發展,但是,目前的獨家壟斷地位使得它們習慣于被保護。

(四)社會公眾。隨著收入水平的提高,作為消費者的社會公眾對媒介信息產品和服務的消費需求不斷增長,特別是對媒介信息產品和服務的質量要求不斷提高。

在“三網融合”的過程中,國家、產業管理部門、產業內的企業以及社會公眾為了相應的利益圍繞技術及其變化這一物的因素進行多次、多階段的“提議”、“轉換”。隨著時間的變化,網絡中的行為人的利益以及技術、產品和市場等物的因素都在發生變化,從而導致了社會和技術制度安排也處在演化之中。網絡中行為人的利益及其轉換會受到社會和技術變化的影響,這些影響在社會方面表現為電信和廣播電視產業的發展態勢、國家對電信和廣播電視產業的改革設想以及國際上信息傳播領域的發展趨勢;在技術方面表現為技術的發展趨勢。

二、中國媒介信息融合的歷史演變進程

為了便于分析,本文從歷史演變的角度來分析媒介信息融合的制度演變進程。這一過程可以分成三個階段,即2001年之前,2001年至2009年以及2010年以后三個階段。

(一)2001年之前。20世紀90年代,隨著數字技術、光纖通訊技術以及互聯網技術的快速融合發展,電信產業的壟斷經營模式在全球范圍內開始被打破。美國在1996年通過了電信改革法案,推動電信市場全面自由化。隨后,英國和歐盟通過相應立法對電信進行改革將這一市場的競爭推向一個更高的水平。20世紀90年代末,周其仁根據全球電信領域技術和管理變革的這一趨勢就提出了對電信、廣播電視產業進行改革,推動“三網合一,數網競爭”以加快媒介信息融合,形成新興戰略產業的建議。從國家的角度上來說,當時的戰略考慮是加快電信產業改革,打破獨家壟斷地位提高電信企業的競爭力以應對國際競爭。作為當時管理電信產業的信息產業部重點考慮的是將中國電信分拆為中國移動、中國電信及中國衛通分別經營移動通訊、固定電話和衛星業務,打破獨家壟斷,在電信市場引入競爭。從廣播電視產業方面來看,無論是廣播電臺和電視臺還是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在廣電產業快速增長下都希望加快有線廣播電視網絡的建設進程以適應廣播電視市場發展的需要。作為社會公眾來講,盡管希望通過“三網合一,數網競爭”獲得更多、更好的媒介信息產品和服務,但是國家、產業管理部門以及產業的企事業單位在當時不會考慮社會公眾的訴求,社會公眾的提議也不會被轉換。

(二)2001年至2009年。在這一階段,數字技術、光纖通訊技術以及互聯網技術及其應用的速度進一步加快,電信產業領域推動的打破壟斷、促進競爭的改革取得初步成效,電信企業的市場競爭意識和競爭能力明顯增強,對從事網絡電視、手機電視、IPTV等產品和服務提供的積極性很高,并且,引入這些產品和服務所需要的網絡、技術和設備基礎較好,信息產業部(后為工業與信息化部)也認為引入這些產品和服務有助于保持產業的高速成長,因此,信息產業部積極支持電信企業提供這些產品和服務。對廣播電視產業來說,廣播電臺、電視臺都是國家所有,有線和無線網絡傳輸機構也由國家控股。盡管廣電產業的產業化進程在不斷加快,但是,獨家壟斷地位使得它們不能適應“三網融合”條件下來自市場的競爭壓力。與以提供傳播內容為主的廣播電臺、電視臺相比較,“三網融合”使廣電產業最為重要的基礎網絡服務提供商——有線網絡傳輸機構面臨最為嚴重的挑戰。一方面是因為廣電的有線網絡在技術上需要完成數字化雙向改造后才能在“三網融合”后具備與其它運營商平等競爭的技術基礎;另一方面,廣電網絡現有的分級所有、分級管理的體制使現有網絡在數字化雙向改造中面臨著體制轉換、產權改革以及大量資本投入等問題。因此,盡管廣電產業中的基礎網絡服務提供商,即有線網絡傳輸機構知道“三網融合”會給自己帶來新的市場機會,如互聯網接入服務、電信增值服務,甚至基本的電信服務,但同時它也深知在短期自己所面臨的競爭壓力遠大于機遇,自然不希望立即實施“三網融合”,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作為產業利益代表者也明白如果實行“三網融合”將會對廣電產業帶來嚴重沖擊,所以,也不愿意在技術、網絡基礎設施沒有完成改造的情況下進行“三網融合”。國家在看到電信產業改革取得初步成效后,希望推動“三網融合”,于是在2001年提出將三網融合作為國家的新興產業發展方向。社會公眾自然也希望通過“三網融合”能夠消費到更多信息產品和更好地服務。然而,在這一網絡中電信和廣電產業無論是企事業單位還是產業管理者都無法在“三網融合”上找到共同點,任何一方行為人所提出的“提議”都不能“轉換”使各方利益得以協調,這些差異和不協調導致該戰略方針遲遲未能付諸實施。

(三)2010年以后。雖然主要的有關各方在“三網融合”的模式上難以達成一致,但是,電信企業率先在市場上不斷進行嘗試,推出各種媒介融合產品。廣電產業內的企事業單位也認識到技術的發展導致的媒介融合的趨勢是無法阻擋的,所以,它們在盡可能推遲“三網融合”進程的同時也在提出互聯網的網絡接入和電信增值服務。代表電信企業的工業與信息化部和代表廣電企事業的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一方面默許其所屬的企事業單位在市場上不斷推出新產品和服務的行為,另一方面,向國家提出符合自身產業利益的“三網融合”方案。國家看到廣電和電信企事業單位在市場就產品和服務提供上的無序相互競爭不斷蔓延時,認為采取實質性“三網融合”政策的時機已經成熟,國務院于2009年5月19日批轉了國家發改委《關于2009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工作意見》(國發[2009]26號)指出:要落實國家相關規定,實現廣電和電信企業的雙向準入,推動“三網融合”取得實質進展。社會公眾對此期盼已久,自然會全力支持。2010年1月13日國務院正式確定了“三網融合”的時間表,至此,“三網融合”才算正式拉開帷幕。上述分析表明,在中國推動“三網融合”、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的制度形成過程中,國家發揮著重要的引導作用,但是,如果不能通

過國家、工業與信息化部、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電信企業和廣電企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公眾之間的多次“提議”和“轉換”、實現多方利益的有效整合,“三網融合”難以實現。

“三網融合”在中國還將經歷一個漸進的過程,今后,在“三網融合”的推動中,仍然存在著行為人之間進一步的利益沖突和整合,表現在:

第一,廣電和電信產業的發展水平差異導致持續的產業利益沖突。長期以來,廣播電視傳播是滿足人民文化娛樂生活的主要方式之一,也是宣傳黨的方針政策的重要渠道,中國廣播電視產業天生就具有壟斷性質。盡管電信產業也具有行政性壟斷和自然壟斷的雙重屬性,但是,在全球范圍內的電信競爭和放松管制的電信改革趨勢的影響下,中國的電信業開始了打破壟斷、形成有效競爭的電信產業改革,電信市場更為競爭和開放,電信的主要運營商的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更強。由此可見,“三網融合”給廣電產業,特別是廣電的有線網絡傳輸機構將帶來更大的壓力,對其產業利益形成更強的沖擊;相反,電信產業則把“三網融合”看作拓展業務和市場、增加收益的難得機遇。因此,“三網融合”帶來的兩個產業間的利益沖突是“三網融合”艱難而曲折的根本所在。

第二,產業發展中的產業主導權之爭。廣電和電信產業盡管都實行了“政企分開”,實現了監管部門和產業內企業相分離,但是,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和與其有行政隸屬關系的市場運行主體由于人事權、產權歸屬等方面的關聯必然存在著難以分割的利益關系。因此,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不僅作為相關領域的監管者行使監管職能,而且,也分別是電信產業和廣電產業的利益代表者和維護者。在“三網融合”致使廣電產業和電信產業的利益發生沖突時,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與工業和信息化部都從維護本產業利益的角度出發,采取不中立、不公正的立場來看待和處理信息傳播媒介的相互滲透和融合,例如“三網融合的具體方案之爭”、“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緊急叫停部分地區電信IPTV”事件。這些沖突集中反映在有關“三網融合”過程中的產業主導權之爭。

作為承載信息傳媒產品、發揮主要功能的基礎網絡目前在中國由電信網絡、廣電網絡和互聯網三者共同構成,在媒介融合技術不斷發展的條件下它們都面臨著進一步改造和升級。目前,廣電網絡已建成了連接各省省會的國家級干線網以及各省和地市擁有的連接所屬城市和家庭的網絡。這一網絡主要是用來接收有線電視節目,但是不能上傳信號,無法實現類似互聯網式的雙向互動,也不能實現數據、語言和視頻業務的寬帶接入,只有對現有的廣電網進行數字化雙向改造才能實現上述功能。電信網絡是以提供語音業務為主的,盡管能夠實現點對點的服務,但是,其在其網絡上傳輸數據、視頻和高清電視業務等的效率不高,難以滿足用戶的要求。在廣電網絡和電信網絡進行升級改造時就存在著技術標準的選擇問題。隨著第三代通訊(3G)技術、下一代互聯網(NGN)技術、移動互聯網(Mobile Internet)以及物聯網(the Internet of Things)的發展,廣電網絡和電信網絡與互聯網相互融合,形成基于IP技術、以互聯網為核心的“三網合一”,實現互聯互通。本來應按上述思路確定統一技術標準,但是,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與工業化和信息產業部都意圖以自己為主導,融合其它網絡。為此,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牽頭提出了建設下一代廣播電視網(Next Gen—eration Broadcast,NGB)的構想。該網絡以有線電視數字化和移動多媒體廣播(CMMB)的成果為基礎,以自主創新的“高性能寬帶信息網”核心技術為支撐,構建適合“三網融合”、有線無線相結合、全程全網的下一代廣播電視網絡。工業化和信息產業部也提出建設下一代網絡(Next Generation Net,NGN)。該網絡是一個能夠提供包括語音、數據、視頻和多媒體業務的基于分組技術的綜合開放的網絡架構,通過開放的接口規范與傳統網絡實現互通,通用移動性、允許用戶自由地接入不同業務提供商支持多樣標志體系,融合固定與移動業務等。

目前廣電和電信在基礎網建設中都按自己所提出的技術標準將對方的資源和領域納入到自己的未來網絡規劃中,在技術上仍是兩條線路,并沒有走上優勢互補的道路。廣電和電信分別建設的這兩個網絡的建設周期都比較長,如果對期間的技術和市場需求的變化趨勢沒有科學、準確及客觀的把握,就可能帶來投資的盲目性,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嚴重損害整個社會的利益。這一產業主導權之爭的根本原因在于雙方都希望牢牢控制產業主導權,在未來的信息傳媒市場上爭取主動,獲得更大利益,這種以保障各自部門的行政性壟斷地位的做法的后果是以犧牲社會利益為代價的。

三、適應媒介融合的產業規制制度是中國“三網融合”實質性推動的重要保障

電信和廣電產業在技術、網絡基礎設施及服務方面的融合對傳統的產業規制制度提出了挑戰。傳統上對電信和廣電產業規制是基于自然壟斷理論的。事實上,人們對于自然壟斷的認識是不斷深入的。Vscusi,Vermon和Harrington從產業成本函數與產業市場需求交互作用的層面考察了對自然壟斷部門進行界定的問題,他們對美國電信業的分析表明,技術變化和需求變動的共同作用影響著自然壟斷產業邊界的變化。隨著媒介融合技術的出現、市場需求及市場容量的變化,會使自然壟斷行業的技術經濟特點發生變化,其自然壟斷特性也會發生變化,自然壟斷產業的邊界也會出現變動,因此,自然壟斷在時間上處于動態變化的過程,從強自然壟斷向弱自然壟斷以至向競爭性產業完全轉變。因此,基于壟斷經營、分業監管的產業規制制度阻礙競爭,限制了媒介信息技術、產品和服務融合和所帶來的社會利益的實現,必須進行改革。

西方主要的發達國家在20世紀90年代后紛紛對其電信和廣電產業規制制度進行了改革。這一改革的目標是放松管制、推動市場競爭程度的提高,建立適應媒介信息技術、產品和服務融合的產業規制政策。這一改革的具體內容包括:

(一)構建適應媒介信息融合趨勢的統一產業規制規則。不僅要將對電信產業、廣電產業不同的管理規則進行統一,而且要將涉及融合的有關方面,如信息技術、多媒體產品和網絡服務等也納入統一的規制范圍。

(二)打破壟斷經營模式,促進市場競爭與開放。這包括基礎網絡和產品與服務市場兩個方面。在基礎網絡方面,促使電信網絡、廣電網絡和互聯網對所有的服務提供商平等開放。在產品和服務市場方面,制定產品和服務的統一技術標準,開放市場,允許符合條件的運營商進入市場。

(三)這一改革具有漸進的性質。構建統一的產業規制規則是困難的。一方面要統一不同產業的規制規則,這不僅涉及到具體的規制方式的統一,而且還涉及到政府管理體制和相關法律制度的變革;

另一方面,媒介信息融合的過程是復雜的、動態變化的,而且具有不確定性。因此,統一的產業規制規則應該是逐步建立的,在不同的領域和不同時期應采取不同的改革內容。

長期以來,中國政府對廣電產業和電信產業的管理采取的是基于固化的產業邊界實行分設的監管架構。廣電節目通過廣電網絡進行傳輸、電信服務通過電信網絡進行提供。廣電運營商要進入電信業務領域必須得到工業與信息化部的批準。同時,電信運營商若試圖進入廣電業務領域必須獲得廣電總局批準。這一監管框架的特點是廣電和電信行業壟斷經營,市場分別由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和工業化和信息產業部分別監管、以行政手段為主的管理模式。

在媒介不斷融合、信息傳媒市場邊界不斷變動的條件下,以產業利益為中心、固化產業邊界、實行分設的中國現行的產業規制框架必須進行改革。在國務院關于印發《推進三網融合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0]5號)中,明確提出廣電和電信業務雙向進入,但是,仍維持了分業監管的格局。分業監管格局對“三網融合”進程的實質推進形成嚴重阻礙。國務院的“三網融合總體方案”明確指出:2013年至2015年,要基本建立適應三網融合的體制機制和職責清晰、協調順暢、決策科學、管理高效的新型監管體系。因此,改革分業監管體制是當前一項迫切而艱巨的任務。與國外的同類監管體制改革相比,構建完全適應中國“三網融合”的規制制度具有其特殊性、復雜性和創造性。因為國外放松管制的改革實踐是建立在明確的改革目標定位的基礎上,而我們的改革實踐卻先于改革目標定位,是在邊改革中邊定位的;國外的監管改革一直是針對市場主體,即被監管者而展開的,而我們的監管改革不僅針對市場主體,而且也包括對監管者自身的改革。

四、構建適應中國媒介融合的產業規制制度的基本思路

適應中國媒介融合的產業規制制度應該是統一的、有利于網絡資源充分利用以及技術和產品創新的高效監管體系。構建這一產業規制制度的基本思路主要包括:

(一)打破行業壟斷、引入競爭機制。要打破電信和廣電原有的行業壟斷和行政壟斷,不斷引入競爭,不斷降低媒介信息產品和服務的成本和價格,提高質量,增加消費者的產品和服務選擇,更好地滿足消費者需要。這是一個長遠目標,實現這一目標需要一個轉變過程,即由市場壟斷向市場競爭逐步過渡。這一過程應該分為不同階段,在每一個階段應該確定不同的目標,并確保階段性目標和長遠目標相一致。在目前這個階段重點是要打破電信和廣電在各自領域的壟斷經營,相互面向對方開放市場。

(二)改革以分業監管為特征的行政管理模式,建立統一的監管機構。加快政府監管方式改革,參照金融、電力等行業監管改革的經驗,成立國家信息傳播監督管理委員會,將原來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和工業化和信息產業部行使的有關網絡運營的監督審查的行政管理職能交由新成立的國家信息傳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使,這樣,國家信息傳播監督管理委員會統一對信息傳播所依賴的基礎網絡(包括廣電原有的有線和無線網絡、電信原有的固定網絡、移動網絡以及互聯網)和基于網絡的產品和服務進行監督管理,確保在網絡的使用上平等接入和公平競爭。為了確保國家信息傳播監督管理委員會對信息傳播的網絡運營行使監管職能,需要為其提供一定的制度保障。這主要涉及兩個方面:一是在未來將要出臺的《電信法》中在法律上明確國家信息傳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地位和職責,替代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廣播電視管理條例》中確定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及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管理總局對有關信息傳播網絡進行監管審查的相關職能;二是通過《電信法》立法規定或國務院授權國家信息傳播監督管理委員會對運營商在提供信息傳播的產品和服務中發生的糾紛有行政仲裁的權力。針對信息傳播市場上的糾紛,比如同一種信息網絡傳輸服務,基礎網絡運營商針對不同的用戶實行有差別的服務;信息傳播內容的提供商在同樣的傳輸技術條件下對擁有傳輸網絡的不同運營商實行有差別的服務。這些都具有歧視性、不公平競爭的特征,國家信息傳播監督管理委員會應通過仲裁來確保信息傳播市場上的公平、公正。

(三)國家信息傳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確保廣電網、電信網和互聯網的開放性。媒介信息在傳播時必須通過一定的基礎網絡來進行。市場的競爭性不僅表現在媒介信息產品和服務之間的競爭,更重要的是要保證基礎網絡(包括廣電原有的有線和元線網絡、電信原有的固定網絡、移動網絡以及互聯網)的開放和平等接入。目前中國的這些基礎網絡在技術上可以實現互聯互通,國家信息傳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監督各個網絡在提供網絡接入服務時的平等性,促進既定技術基礎上的數網競爭。國家信息傳播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所有需要通過信息傳播網絡提供信息傳播產品和服務的經營申請進行審查,如果獲得通過就可以授予運營牌照。申請者可以是網絡的運營商(如廣電的有線和無線網絡運營商、電信的固定和移動網絡運營商以及互聯網的運營商),即它們既提供網絡接入業務,也提供信息傳播產品和服務;也可以是獨立的運營商(廣播電臺、電視臺、影視公司以及報刊社等)。運營商依據所提供的信息傳播產品的特點自主選擇接入網絡,例如電信可以通過自己所擁有的網絡提供廣播電視節目(如IPTV),移動公司可以通過自己的網絡提供電視節目(如手機電視),廣電的有線和無線網絡可以提供寬帶上網、固定電話和移動電話及其增值服務?;A網絡運營商要無差別地提供網絡接入服務,不能對自己適用和別的運營商不同的差別收費,而且,對別的運營商不能以增大成本或采取轉移定價的方式有意提高網絡接入服務的收費價格。

(四)目前,現有的廣電、電信網絡還不能完全實現互聯互通,需要對現有網絡進行一定的改造,在這方面廣電部門面臨的困難最大,在廣電和電信的雙向市場進入中對廣電進行一定的保護有利于市場有效競爭的長遠目標的實現。在未來進行網絡升級改造中要考慮各個網絡的現有基礎,但是廣電和電信產業不能從各自的產業利益出發,相互爭奪產業主導權,而是要提高網絡的利用效率,有利于新技術和新產品創新,在國家信息傳播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之前,國務院統籌協調,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鼓勵數字電視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辦發[2008]1號)中有關寬帶通信網、數字電視網和下一代互聯網的發展規劃。從未來技術發展的趨勢看,未來的綜合業務網將是寬帶IP網,因此,廣電和電信在未來的網絡改造和升級中都要以此為基礎,不能在基礎網絡建設中強調自己網絡的完整性和全程全網特性,而是要更好地與寬帶IP網融合,有效實現互聯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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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校對:李再揚

立法規制論文范文第3篇

關鍵詞:復保險;通知;欺詐;法律規制

損失填補原則是保險的基本原則,在此基礎上產生的復保險制度是保險的一項基本制度,復保險(double insurance)又稱重復保險,是相對于單保險(simple ilrlsurance)而言的,通常是指投保人以同一標的、同一利益、同一事故分別與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行為。我國《保險法》對復保險規定得極為簡單,造成實踐中對復保險法律規制的空白,本文僅就復保險制度進行一些研究,以期對保險人規避復保險欺詐和保險立法完善有所裨益。

一、復保險的分析

何為復保險,大致可以分為兩種觀點,狹義論認為,所謂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兩個以上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合同,且各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的總和超過保險標的的價值的行為。英國、德國、日本、韓國的立法均采納了這種觀點;廣義論認為,投保人就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個保險人分別訂立數份保險合同的行為均成為復保險,而各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總和是否超出保險標的的價值則在所不問。我國《保險法》第41條規定:“重復保險的投保人應當將重復保險的有關情況通知各保險人。重復保險的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各保險人的賠償金額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梢钥闯?,我國在立法上采納了廣義論,《意大利民法典》、《澳門商法典》同樣也采納了廣義論。筆者倒贊成狹義論,盡管我國《保險法》采納了廣義論,但是《海商法》第225條則采納了狹義論,該條規定:“被保險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就同一保險事故向幾個保險人重復訂立合同,而使該保險標的的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標的的價值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被保險人可以向任何保險人提出賠償請求。被保險人獲得的賠償金額總和不得超過保險標的的受損價值。各保險人按照其承保的保險金額同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任何一個保險人支付的賠償金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的,有權向未按照其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支付賠償金額的保險人追償。”《保險法》所規定的復保險沒有什么實際意義,重復投保未必就是復保險,各保險合同之保險金額總額未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則并沒有引發保險道德危險之顧慮和獲取非法利益的可能性,在未超過保險標的價值的情況下,投保人向數個保險人投保,既可以分散風險,又可以增加安全保障,恰恰符合保險的基本理念。法律沒有必要加以限制。另外,若投保人就同一保險標的向數個保險人投保,雖保險金額總額超過保險標的的價值,但是保險期間沒有重合或交叉亦不構成復保險。上述兩種情況就構成保險合同并存,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僅就其所承保之危險承擔比例分擔責任。需要注意的是,保險的目的在于填補實際損失,而損失的數額須待損失實際發生時方能確定。因此.復保險構成的時間標準應以保險事故發生時為準,與保險合同訂立的時間無關。筆者認為,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基于同一保險利益,就同一保險事故,與數個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合同,數個合同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標的的價值,且其保險期間發生重合或交叉的保險。

二、復保險的通知

保險的目的在于將危險社會化,填補損失,復保險的存在就使得被保險人獲得較實際損失更多的保險金成為可能,為了規避復保險的弊端,各國保險立法均規定投保人應將復保險的事實通知各保險人,以免在保險事故發生后,各保險人所給付的保險金總和超過被保險人所遭受的實際損失。但是各國立法對于通知內容的規定則不大相同。德國《保險契約法》第58條第2款規定,通知中應標明與其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人,并告知保險金額?!俄n國商法》第672條第2款規定,投保人應當向各保險人通知各個保險合同的內容?!栋拈T商法典》第1002條第1款則規定,投保人應將已有其他保險合同一事通知各保險人。大多只規定將已經與其他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一事告知即可。筆者認為這樣的立法規定根本無法防范復保險欺詐,重復投保未必是復保險,在保險人對于投保人的投保具體內容一無所知的情況下,根本就無法確定是否屬于復保險,無法確定賠付比例,更遑論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金,因此,韓國的立法例是比較可取的。我國《保險法》第41條第1款規定:“重復保險的投保人應當將重復保險的有關情況通知各保險人。”內容比較簡略,我國立法習慣于規定得較為原則,具體內容的擴展交由法律解釋去完成,學者們一般認為投保人履行復保險的通知義務時,應當將復保險合同的有關情況通知各保險人,包括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保險標的、保險價值、保險費、保險金額、保險責任范圍、保險期間、保險金的給付等。

至于投保人履行通知義務的方式,在各國保險立法及我國《保險法》中均沒有規定,可以推論投保人只要口頭通知即可,當然,如果保險人與投保人在保險合同中就復保險的通知約定了特定的通知方式,則從其約定。按照《保險法》的規定,復保險的通知對投保人來說是項法定義務,因此,無須保險人詢問,投保人應主動將復保險事項進行通知,不能以保險人未詢問作為免責理由。也有學者認為,保險人已經知道或者在通常的業務活動中應當知道的復保險、經保險人申明不需告知的復保險以及投保人按照默示或者明示擔保條款不需告知的復保險,投保人不必通知保險人。

三、復保險欺詐的分析

在法律上,欺詐是一種故意而為的行為,行為人在主觀方面應對其欺詐行為及行為的結果持故意的心理態度,因此,對于復保險欺詐的認定而言,區分善意的復保險和惡意的復保險就十分必要。

所謂善意的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因估計錯誤,或者因保險標的價格的下跌,使得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標的的價值,或締約之后方知曉存在復保險,且立即向各保險人通知復保險的有關情況。也就是說投保人對于復保險的存在在主觀上是持過失的心理態度(估計錯誤),或者因意外事件(保險標的價格下跌)而造成復保險的存在。在善意的復保險中,投保人可能純粹是出于多一份安全保障的考慮,而非意圖謀利;另外,如果出現保險人破產或償付能力下降之情事,善意的復保險的存在就使得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以減少或避免因保險人的財力不足所造成的風險,達到填補損失的目的,從而增強保險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安全保障,完全符合保險的基本原則,應當承認善意的復保險的法律效力。

在承認善意的復保險的法律效力的基礎上,對于善意的復

保險的處理,各國立法有三種模式:(1)以日本為代表的優先賠償主義,將善意的復保險分為同時復保險和異時復保險,對同時復保險,各保險人依各自所承保的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來確定應支付的保險金,各保險人之間不存在連帶責任;對異時復保險,則按保險合同成立的先后順序,依次負擔保險金,后保險人只對不足部分承擔填補損失的責任,因此后保險人的保險責任因前保險人的賠付而減輕,這對各保險人之間責任的承擔有失公平,再者,如果前保險人破產或喪失清償能力,則對被保險人不利,填補損失的目的可能會落空。(2)以法國、意大利為代表的比例分擔主義,不管各保險合同是同時成立抑或異時成立,各保險人僅依其所承保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分擔賠償責任。(3)以英國、德國為代表的連帶賠償主義,不問各保險合同成立時間的先后,均屬有效,各保險人在其保險金額限度內,負連帶責任,保險人于給付保險金后,就各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得向其他保險人行使求償權。我國《保險法》第41條第2款規定:“重復保險的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各保險人的賠償金額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也即我國立法對善意的復保險采取比例分擔處理模式。

所謂惡意的復保險,是指投保人于保險合同訂立之際,意圖謀取不當得利,或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知悉復保險的存在而不為通知.或故意為虛假通知。在惡意的復保險中,行為人對于可能造成的危害結果是持故意的心理態度的,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下故意訂立數個保險合同,或者違反復保險通知義務不通知或虛假通知。只有惡意的復保險才能構成復保險欺詐。惡意的復保險存在著道德危害,即“因保險而引起之‘幸災樂禍’的心理,即有保險契約上之利益者或被保險者,在其內心深處所潛伏期望危險發生或擴大之私愿。”與保險制度中“無損失無保險”的基本理念是背道而馳的,因而各國法律對惡意的復保險均做出了否定性的評價。德國《保險契約法》第59條第3款規定,投保人意圖借由復保險的訂立而獲取財產上的不法利益者,以該意圖而訂立的保險契約無效?!兑獯罄穹ǖ洹返?910條第2款規定,如果被保險人對發出通知有惡意懈怠,諸保險人不承擔支付保險金的責任。我國《保險法》并沒有區分善意的復保險與惡意的復保險,可以考慮修改《保險法》第41條,在明確善意的復保險的法律效力的前提下,否定惡意的復保險的法律效力,同時強化復保險的通知義務,改變目前保險立法中復保險通知義務可有可無的狀態。

四、惡意復保險的法律規制

《保險法》第41條第1款規定了投保人的復保險通知義務,但是《保險法》并沒有規定投保人違反復保險通知義務的法律責任,在法律上造成了投保人履行該義務與否法律后果一樣的不合理狀態,不履行通知義務,保險人有可能還不知道復保險的存在,行為人就有可能獲取不正當利益,那么投保人為什么要履行通知義務呢?強化對復保險通知義務的規范也就成為惡意復保險法律規制的關鍵。

在《保險法》沒有修改的情況下,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有學者提出可以適用或準用《保險法》第17條的規定,“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如果投保人違反復保險的通知義務,可以依照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的規定處理,保險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或者不承擔保險責任。這種觀點在理論上是不成立的。復保險的理論基礎與《保險法》第17條規定的告知的理論基礎是不一樣的,復保險的理論基礎在于損失補償原則,當保險事故發生使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遭受損失時,保險人必須在責任范圍內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所受的實際損失進行補償;至于告知的理論基礎,一般認為在于最大誠實信用原則。理論基礎不同的兩種制度是無法混同的。復保險的立法宗旨在于防止超額保險、制止不當得利,防范投保人采用化整為零的方式向兩個以上保險人投保,從而達到超額保險的意圖。告知的立法宗旨在于確定和控制保險危險的程度,以便于保險人決定是否承保及應收取多少保險費,正如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第18條第2款規定之:“所有影響一個謹慎的保險人確定保險費或決定是否承擔某項風險的情況均為重要事實。”因此缺乏參照適用的基礎。

對于惡意復保險的法律規則制,筆者認為可以從立法完善和實踐法律制度的設定及運用兩個方面來展開。

我國臺灣地區《保險法》第37條規定,投保人故意不為復保險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復保險的,其合同無效;第64條規定,投保人違反告知義務,則賦予保險人合同解除權??梢钥闯?,投保人違反復保險通知義務,保險合同法定無效;投保人違反告知義務,保險合同的有效與否由保險人決定。在我國《保險法》中之所以沒有規定投保人違反通知義務的法律責任即在于《保險法》沒有區分善意的復保險與惡意的復保險,對于善意的復保險可以按照《保險法》第41條第2款的規定由各保險人按比例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對于惡意的復保險則無法這樣處理。由于立法的疏漏,使得保險人對于惡意的復保險沒有更好的法律對策,建議修改《保險法》,根據投保人的主觀心態,明確區分善意的復保險和惡意的復保險,對于惡意的復保險,規定其所訂立的保險合同無效;并且將復保險的通知義務作為強行規范,違反該義務將導致保險合同的無效。

對于嚴重的惡意復保險行為可以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缎谭ā返?98條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保險法律、法規,采取虛構、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可以構成保險詐騙罪。從《刑法》第198條規定的幾種保險詐騙犯罪行為來看,涉及財產保險詐騙的有:(1)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2)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3)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4)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嚴重的惡意復保險欺詐行為其實在刑法上就屬于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行為。在理論界一般認為,虛構保險標的是指行為人為了騙取保險金,虛構一個根本不存在的保險對象而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之所以認為惡意復保險欺詐行為其實就屬于虛構保險標的的原因在于,在超標的金額重復保險的情況下,雖然保險標的是存在的,但是對于超出標的價值的那一部分卻是虛構的。如果我們將理論界一般理解的虛構保險標的認為是事實上的虛構保險標的的話,那么我們就可以認為惡意的復保險屬于法律上的虛構保險標的。因此對于嚴重的惡意復保險欺詐行為可以

依《刑法》第198條的規定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根據《保險法》的規定,在實踐中,保險人對于惡意的復保險只能采取拒絕賠付的消極手段。在復保險欺詐的查證方面,保險人并不具備法律上的偵查權,也并不具備法律所規定的一些強制手段,當然了,保險人也沒有必要建立自己專門的偵查機構,成本太高了,同時也會造成國家偵查權的濫用,因此,公安機關、銀行等部門的配合對于復保險欺詐的查證就非常必要了。社會并沒有完全認識保險,對保險人的理賠工作還存在著一些誤解,“保險容易、理賠難”已經成為社會定式思維,不否認這種思維的形成有保險人自身的原因,但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社會還未完全了解保險,以至于對保險人合法的拒賠也不予理解,社會相關部門和個人對在保險人查證復保險欺詐請求配合時也往往采取消極的態度,使得對復保險欺詐的查證工作無法順利進行,甚至于無法查證,從某種角度來看助長了復保險欺詐的形成,因此只有保險人和社會相關部門的共同努力才有可能杜絕復保險欺詐現象,否則將會使保險人的經營行為受到社會各方面的限制,造成運營成本的加大。然而社會觀念的改變是個漫長的過程,可以通過某種措施加速社會觀念的改變,建議修改《保險法》,賦予保險人在查證復保險欺詐時司法協助請求權,公安機關等有關社會部門在法律上有義務對保險人的復保險欺詐查證工作進行協助與配合。在具體操作上,可由保險人向保險業監管部門提出司法協助請求書,由保險業監管部門批準后再交由相關的部門予以協助,從而使得保險人的復保險欺詐查證工作具備法律強制力。

從實踐中復保險欺詐的情況來看,社會危害性最大的是那些復保險欺詐累犯,他們的欺詐行為往往是經過精心策劃的,相對于復保險欺詐初犯來說,其手段更狡猾,行為更隱蔽、更不易被發現,但是行為人的欺詐行為的手段和方式卻是十分相似的,只是被害的保險人不同而已。行為人之所以能夠屢屢得手,原因即在于各保險人之間缺乏有效的聯絡,一個被害的保險人所掌握的復保險欺詐行為人的復保險欺詐行為信息不能為其他保險人所知悉。另外,在投保人重復投保的情況下,被保險人之所以可因一次保險事故而重復受益,原因也在于保險人之間缺乏有效的聯絡。因而,在保險人之間建立一個反保險欺詐信息中心,收集相關的復保險欺詐信息,使所有的保險人都能夠共享這些信息,對于及時發現復保險欺詐行為,降低復保險欺詐行為的損失則是十分必要的。例如,英國保險公會的成員公司、勞合社汽車險承保組織及其他汽車保險人就共同成立了一個反詐騙、反盜竊的賠案登記處,掌握全英國汽車險全損案情報,進行計算分析,分析數據和信息為全體成員所共享。我們可以考慮借鑒這種作法。

立法規制論文范文第4篇

摘要:公共權力的運行過程實際上就是把權力的運行機制應用到經濟、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之中,進而實現一定的經濟、社會目標。公共權力具有人民性、相對性、支配性、權威性、組織性、稀缺性、經營性和代理性。當公共權力不受到限制時,掌權者就會利用人民賦予的權力去侵害公民的權利,這需要通過運用法律、行政、經濟和輿論手段在體制內解決公共權力運用可能存在的問題。公共權力的制衡路徑設計基本組合思路為對于最高層級的公共權力,在制衡路徑上應當選擇橫向制衡;對于中間層級的公共權力,在制衡路徑上應當選擇以縱向制約為主,橫向制衡為輔;對于最底層級的公共權力,在制衡路徑上應當選擇縱向制約。

關鍵詞:公共權力; 制衡路徑; 制衡手段

文獻標識碼:A

隨著公共權力在政治、經濟和社會等各領域的凸現,加強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既是對我國政治建設和政治體制改革提出的要求,同時也是我們反對腐敗和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所面臨的一項重要任務。因此,很有必要深入研究和探索公共權力的制衡及其公共權力制衡的路徑與手段。

一、 公共權力的涵義與特征

所謂公共權力,是指在公共管理的過程中,由政府官員及其相關部門掌握并行使的,用以處理公共事務、維護公共秩序、增進公共利益的權力。從本源上講,公共權力來源于人民。公共權力的產生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增進社會公共利益。公共權力的運行過程實際上就是把權力的運行機制應用到經濟、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之中,進而實現一定的經濟、社會目標。

公共權力在運作過程中體現了自身特有的人民性、相對性、支配性、權威性、組織性、稀缺性、經營性和代理性。公共權力的人民性體現在公共權力是人民權力或者人民權利的產物,來自于人民的讓渡和人民的授權。這也就是人民經常所說的“主權在民”的意思。權力的人民性就決定了,權力必須受到作為人民意志體現的法律的約束。由于公眾是公共權力的所有者,所以在公共權力的運行中,實際上公眾和權力行使者之間建立了一種典型的委托——代理關系。經過一層又一層的委托和代理,就有可能使本來屬于公眾所有的公共權力轉交到了一部分人甚至是極少數人手中。

公共權力總是在一定地域范圍內存在的,一個絕對普遍的公共權力是不存在公共權力必須受到人民權利的制約。公共權力總是在一定社會層面上成立的,一個能調整任何社會方面的權力不復存在,它要受制于社會領域的范圍。不同性質的公共權力總是有所分別的,不同的權力應由不同的機構行使,權力和權力之間應當有所區別。不同的權力擁有者擁有不同的權力,不同機構之間具有相對獨立的性質,權力機構和權力機構之間不能混同其權力。權力的相對性要求對權力予以必要的規制,使其不至于超出應有的范圍而絕對化,而泛濫,而導致權力的惡性膨脹。絕對的權力必然導致專制。絕對的權力必然導致專制。

公共權力具有支配性。在西方,關于權力的學派主要為韋伯主義和帕森斯主義。韋伯主義認為權力具有“不顧反對而貫徹”的支配性。帕森斯主義也則認為權力具有“強制實行”的支配性。權力的支配性使得權力具有了相對人不得不服從的性質,也使得權力具有濫用的可能性。權力的支配性是不可缺少的,這種不可缺少的屬性又使對權力的法律控制成為必須。由于權力系統是復雜的,因而必須運用法律予以專門的調整。權力的支配性和權力的權威性有著密切的關系,其中權力權威性的來源主要是兩個,一是權力運作的規則性。無規則的權力運作只會導致人們的反感、不安,而決不可能給人們和社會帶來自覺服從與安全穩定。二是權力運作的公開性。公開是權力的必然屬性與基本要求。沒有公開性,權力就沒有權威性,其特定性就難以明確,強制性就難以體現,權威性就無從產生。

公共權力的組織性決定于國家權力是一種有組織的系統支配力量。它需要有組織的國家機構來分配、行使。而且政府內公共職位的數量在任何條件下與公眾的總量相比總是有缺口的,即存在著公共職位公眾所有與部分人代理的矛盾。正是這一矛盾引發了公共權力的資源稀缺從而派生出公共權力的稀缺性。公共權力運行的經營性,是指公共權力可以作為一種手段由其行使者對權力的接受者進行經營,使其發生一定的變化運動,從而實現對所掌握的資源的最優配置。

二、 公共權力制衡的理論依據

從權力本身所具有的特性看,權力最容易成為脫韁野馬。當掌權者為了私人利益而操縱權力,這種權力又受不到任何限制時,掌權者就會利用人民賦予的權力去侵害公民的權利。孟德斯鳩指出:“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變的一條經驗?!?sup>[1]掌握權力的人總是借助權力的力量而把自我凌駕于權力的作用范圍之上,對于一個國家來說,則表現為凌駕于社會之上。對公共權力制衡的理論依據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 以法律制權。為了防止公共權力運行的隨意性和人格化,就必須將其置于嚴格的法律監督之下,這是法治社會的內在要求。柏拉圖晚年開始注重法治,亞里士多德在繼承并批判其老師的基礎上強調“法治應當優于一人之治” [2]在民主制度下,法律是用來保護公民權利的有力武器。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律是人民用來管理和制約公共權力的。公共權力的運行有法律依據,各種政治權力的行使要守法,這是法治社會的真諦。社會主義的正常權力運行機制應該是建立在完備的法律體系基礎上的,是依法運行的機制。為了實現法律對權力的制約,必須講究“三個完善”:一是法律體系的完善;二是執法程序的完善;三是法律監督制約職能的完善。首先,從法律體系看,完備的法律使國家權力得到合理地分配,并且有強制性的制衡作用。它要求國家的各種權力在規定的范圍內規范地使用,權力的運用必須以法律為準繩,擺脫以個人意志為轉移的“人治”,對那些以權代法、以權壓法、以權謀私的行為依法嚴厲制裁。其次,從執法程序來看,必須以完整的執法程序來維護法律的尊嚴。法律程序是保證權力正常運行的基本軌道,在現實政治生活中,必須克服不履行正常的執法程序、使法律只具有條文性質而難以真正實現的弊端。最后,重視和加強對公共權力的依法監督,以確保權力得以正確運用。

2. 以權力制權。西方政治思想以馬基雅維利的“人性邪惡”為開端,[3]霍布斯延續了“性惡論”的學說,[4]特別是休謨的“無賴假說”進一步確立了權力制衡的基礎。休謨認為:“必須把每個人都設想為無賴之徒確實是條正確的政治格言?!?sup>[5] 以權力約束權力是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約束公共權力的基本方法。分權理論始于洛克而完善于孟德斯鳩,實際應用始于美國建國憲法。任何一種權力都不是至高無上的,以此達到平衡,稱為“制衡”。憲政是建立在中央和地方分權(地方自治)、國家和社會分權,制定憲法賦予議事機構以立法權、賦予司法機關獨立的司法權和行政機關的行政權,人民通過定期的公開選舉行使國家權力。即通過三權分立的制度設計來實現權力的制約與平衡。我國目前應當從兩個方面來實現以權制權:一是通過強化集體決策來制衡公共權力的運用。二是通過設置監督權來制衡公共權力的運用。要以獨立、客觀、公正、公開的監督權制約公共權力運行,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根本在于以有效的監督權力監督和制約公共權力運行。

3. 以道德制權。權力來源于社會公眾,但是掌握權力的人是極少的一部分人。這些人的道德行為和道德風貌不僅為社會大眾所關注,而且直接對社會大眾起示范效應和導向功能,也就是說官德和官風影響和引導著民德和民風。我國目前不宜建立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而且最高層級公共權力的實際運用往往缺乏強有力的橫向權力制衡,應當極力倡導和踐行以道德來約束權力,在行使手中的權力時,能夠主動地使自己的行為合乎道德標準。

4. 以監督制權。不受控制的權力是絕對的權力,絕對的權力必然導致權力腐敗。權力需要自律,領導干部一定要增強自律意識,加強自身的黨性鍛煉和從政道德修養,常修為官之德,常懷律己之心,常思貪欲之害,不為名所累,不為利所縛,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官,嚴以律己,率先垂范,永葆人民公仆的本色?!罢?,正也。子率以正,孰敢不正”,“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睓嗔Φ倪\用離不開控制,離開控制的權力運用,控制是遏制和減少權力腐敗的重要環節。公共權力的邊界問題關系到公權力危害個人利益的可能性。個人利益與公共權力代表或聲稱的公共利益之間一直存在著矛盾,并且由于公權力的強大,常常導致公民權利處于弱小的位置,在我國尤其如此,事實在現實中確不少見。而對公共權力的邊界予以限定,原因在于對權力擴張本性的警惕和對人性的不信任。有效控制需要通過授權和檢查監督來實施,有效的檢查監督既能夠維護權力的尊嚴,又能夠使領導干部不拒絕、不逃避、不遠離監督。監督的重點是領導機關、領導干部特別是各級領導班子的主要負責人。要使所有權力的行使都處于有效監督之下。權力越大的人越需要監督,不僅要有黨內監督、行政監督,而且要有群眾監督、輿論監督。

三、 公共權力制衡的手段

對公共權力制衡是為了使政府官員將人民所賦予的權力按照人民的意愿運用到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等領域,這樣,在公共權力運作過程中,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經濟手段、輿論手段是有效的公共權力的制衡手段。

1. 法律手段是指為達到某種目的而采取的由立法機關制定,國家政權保證執行的具體工具。法律具有其他任何手段都不具有的公開性、國家強制性、國家意志性和普遍約束力。法律是控制權力的最佳手段,但并不是有了法律,就等于有了權力的良好控制。法律必須在法治化的社會狀態中才可能發揮出對權力的控制效用,充分實現其權力控制功能。法律因其穩定性的剛性具有強大的導向和約束作用,用法律手段限制公共權力的濫用。讓人們通過法律知道公共權力的范圍及其邊界、應當如何運用,以及超越邊界運用公共權力、在邊界范圍內違規運用公共權力應負的法律責任,引導人們正確運用公共權力。對于嚴重違法濫用公共權力的行為,應當依據刑法規定嚴肅追究刑事責任。

2. 行政手段是指各級黨政機構憑借上下級之間的指揮與服從關系,采取自上而下層層下達指令,從下而上層層上報、請示、批準的方式,來引導和控制公共權力運用活動,以確保公共權力正確運用的一種手段。行政手段具有權威性、強制性、垂直性、穩定性、具體性和速效性等特點。通過行政手段,控制和監督每個公共權力運用者的行為,使其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行使公共權力。要健全公共權力運用責任制和過錯責任追究制為主要內容的行政控制監督機制。對于違規濫用公共權力的行為,應當嚴肅追究行政責任。

3. 經濟手段是指依據經濟規律,運用經濟杠桿,用調節物質利益來影響公共權力運用者,以確保公共權力正確運用的一種手段。經濟手段具有間接性、有償性、平等性和關聯性等特點。在健全公共權力運用的經濟責任制的基礎上,引導和控制每個公共權力運用者的行為,使其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行使公共權力。對于違法違規濫用公共權力的行為,應當嚴肅追究經濟責任。

4. 輿論手段是指通過社會公眾運用輿論工具,對公共權力運用進行全面廣泛監督,來確保公共權力正確運用的一種手段。通過輿論手段,督促每個公共權力運用者的行為規范化,使其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正確行使公共權力。

四、 公共權力制衡的路徑

公共權力制衡不僅需要在公共權力制衡的理據選用有效的制衡手段,還需要正確選擇路徑組合。鑒于公共權力的特性和公共權力制衡的理論依據,對于公共權力的制衡路徑設計可有效發揮制衡手段的作用,從而既能提高公共權力的效率,又能防止這種源于人民又服務于人民的權力的濫用。根據公共權力掌控者的層級差異,公共權力的制衡應當從縱向和橫向兩個層面進行相機組合選擇。

1. 對于最高層級的公共權力,在制衡路徑上應當選擇橫向制衡。最高層級的公共權力是人民利益的最高代表,在宏觀層面依據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國務院組織法等界定公共權力的范圍,有組織的分配、使用公共權力。在人民權力代理的最高層級,可以充分依靠法律手段達到公共權力制衡的目的。

2. 對于中間層級的公共權力,在制衡路徑上應當選擇以縱向制約為主,橫向制衡為輔。在公共權力的中觀層面,一方面可以發揮行政手段的作用,通過上級對下級的監察、監督來防止公共權力的濫用,另一方面也可以通過對上級權力運作效力的驗證和補充達到推動公共權力的有效運作。因為中間層級的公共權力起到了承上啟下的作用,這種縱向制約有利于提高公共權力的運作效率,防止公共權力在運用過程中過多地消耗與彼此的推諉和扯皮中。但這并不意味著橫向制衡完全不必要,同一層級的公共權力具有彼此更加熟悉,具有反映快、情況準的特點,所以適當的橫向制衡不但能克服行政手段的滯后性,而且會增進同一層級和不同層級公共權力運作的協調性。

3. 對于最底層級的公共權力,在制衡路徑上應當選擇縱向制約。在微觀層面上,更直接體現公共權力的各種特性,公共權力的運用也和廣大人民息息相關。行政手段同樣可以保證最高層級和中間層級對基層的指導、監督,同時也一定程度上增強了基層公共權力的合法性。經濟手段的運用則通過對直接經濟利益的調節,從更直觀的角度強化了基層政府官員合法、合理使用公共權力的意識。

4. 無論是最高層級、中間層級,還是最底層級的公共權力都要受到廣大人民群眾的監督,所以輿論是任何一個層級公共權力運作的有效監督手段。在賦予政府官員在維護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使用公共權力的合法性,人民群眾又可以通過輿論手段有效防止公共權力的濫用。

總之,公共權力制衡的手段主要是尋求在體制內解決公共權力運用可能存在的問題。其中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和監督手段主要是借助外因制約人民所賦予權力的合理合法使用。然而,在新的歷史時期,運用道德手段對于加強政府官員的道德修養,兼顧內因也是防止公共權力濫用的有效措施。公共權力制衡的路徑選擇則試圖論證體制創新的可能性,這種根據權力的層級,分別從宏觀、中觀和微觀三個層面結合公共權力制衡的四種手段,形成縱橫交織的公共權力制約、監督網絡,有利于推動政府機構改革、政府職能轉變、增進社會民主、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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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張國強

立法規制論文范文第5篇

[摘 要]在商業競爭空前激烈的時刻,商家借用廣告進行利益爭奪,更有甚者,不法商人利用廣告進行違法宣傳,謀取暴利,給我國工商業和消費群體帶來了嚴重的不良影響,對此,從我國廣告業立法的立法、民事、行政、執法等方面尋找不足,探討新的解決途徑。

[關鍵詞]違法廣告;法律規制;規制完善

違法廣告指廣告行為人由于實施違反我國廣告法律、行政法規的廣告違法活動,使廣告受眾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并依照我國民法規范而承擔法律后果的廣告的總稱。我國現行的廣告法律體系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效力不同的層次:一是《廣告法》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律中有關廣告的內容;二是《廣告管理條例》以及《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等相關行政法規中有關廣告的內容;三是有關廣告管理的行政規章。我國目前的廣告監督管理機關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另外,有關行政部門對相應的廣告(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藥品廣告、農業行政部門對種子廣告等)都負有一定的管理職責。

一、當前立法體系和執法機制存在的問題

(一)法律與行政法規的協調問題

制定于1994年的《廣告法》和制定于1987年的《廣告管理條例》都是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但《廣告法》的調整對象僅限于商業廣告,《廣告管理條例》則調整所有形式的廣告,這就有個協調的問題。

(二)廣告管理行政規章的效力問題

1.沒有法律依據的規章無效;2.規章內容超出部門權限范圍的無效;3.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于執行事項,而不得創設新的行為規范;4.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規章無效;5.《刑法》有關廣告犯罪懲處的規定不盡完善;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了虛假廣告罪,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對此,有關違法廣告的其他嚴重情節未羅列進入,難以有效對其他嚴重的廣告犯罪進行有力打擊。

(三)廣告管理中的行政審批問題

在法律層面上,《廣告法》就行政審批問題確立了非常明確的原則,即審批的設立和審查的依據必須是法律、行政法規。根據此項原則,凡在法律、行政法規之外設立的審批事項和審查標準都是無效的。

(四)廣告關系中的民事責任問題

《廣告法》中對民事責任的規定是不完善的。首先,將承擔民事責任的前提確定為“發布虛假廣告”,不能解決全部違法廣告的民事責任問題,因為虛假廣告與違法廣告兩個概念的外延是不同的;其次,將承擔民事責任的條件確定為“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不能解決受到違法廣告侵害但卻沒有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廣告受眾的權利保護問題,而這正是《廣告法》應當解決的問題。因為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如果受到欺騙和誤導,僅依據合同關系就可以追究對方的民事責任;第三,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在廣告中推薦商品或服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依法承擔連帶責任,這是非常必要的,但應負連帶責任的推薦者不應限于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而應包括所有單位和個人。該規定將個人推薦者排斥在責任主體之外是毫無道理的。

由廣告主來承擔違法廣告的民事責任是正確的,因為廣告主是廣告的發起者,合法廣告的利益直接歸于廣告主,違法廣告的責任也應當由廣告主來承擔。廣告經營者和發布者只是在“明知或應知”廣告違法仍設計、制作、發布的情況下才依法承擔連帶責任。認定“明知或應知”的依據應當是《廣告法》中關于廣告經營者和發布者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核實廣告內容”的規定,只要其在程序上、形式上盡到了“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核實廣告內容”之義務,就可以在違法廣告中免責。因為要求廣告經營者和發布者在事實上確認廣告內容和證明文件的真偽,超出了其能力范圍,是不現實的。至于廣告經營者和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真實名稱和地址的,應當先行承擔全部責任,但應賦予其向廣告主追償的權利。

二、對于違法廣告的規制完善

(一)清理已有廣告業立法,建立統一科學的法律法規體系?!稄V告法》權威性高,但調整面過小?!稄V告管理條例》全面,對廣告卻沒有定義,而這卻是關系到《條例》的調整對象和調整范圍的重要問題。明確廣告的含義應當表述廣告行為的基本特征,而不論其通過何種媒介發布。

(二)寬嚴適度,明確禁止性規范、義務性規范、許可性規范、任意性規范的界限。禁止性規范是指廣告中不得出現之情形,如商業廣告不得使用國家機關的名義等。義務性規范是指廣告中必須表明之情形,如煙草廣告中必須標明“吸煙有害健康”等。許可性規范是指經有關部門許可才能發布廣告之情形,如藥品廣告必須事先經有關部門審查批準等。任意性規范是指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即應不受限制之情形。上述四種規范應當做到概念科學、含義清楚、范圍明確。禁止性規范和義務性規范應當有明確的依據、目的和社會導向意義。許可性規范的設立必須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規之外為廣告設立任何程序性和實體性規范。設立許可性規范還必須做到“行政機關行使職權要與經濟利益徹底脫鉤”。脫離職權與利益的關系,有利于防止腐敗行為,利于職權的公正公平發揮。

(三)增強修改后的《廣告法》執法的可操作性。為了切實維護廣告市場秩序,使廣告行政執法標準盡量能夠做到統一,必須增強《廣告法》的可操作性。一是為了實現《廣告法》的立法宗旨,必須讓法律規范、法律責任的規定與立法宗旨保持相應的連貫性,立法宗旨引導制定法律規范的范圍,法律責任為保障法律規范的實施提供措施和手段,最終達到實現立法宗旨的目的;二是《廣告法》的修改應當充分考慮與相關法律、法規或規章的關聯性,尤其是我國單項廣告管理規章比較多,不能出現違反法律的法律責任低于違反規章的法律責任這種法律與規章的法律責任“錯位”的現象,導致法律的嚴肅性受到損害;三是按照“過罰相當”的法理原則,根據從事廣告專業主體明知、應知的法律義務,依法、合理、準確界定各廣告市場主體的法律責任,使廣告監管機關廣告監管具體行政行為合理、合法,促進廣告監管職能到位?!?/p>

(四)突出誠實信用原則的重要地位。在廣告立法和執法中突出誠實信用原則的地位和作用,不僅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而且有重要的認識基礎。廣告在本質上屬于一種民事行為,具體說屬于一種要約邀請或要約行為。誠實信用原則不僅在《廣告法》中有明確規定,而且也是民法的一項重要原則(有人稱之為霸王條款)。同時,在主觀認識方面,廣告受眾可以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情況一無所知,但廣告主卻恰恰相反,其對廣告真實情況的掌握應當是最全面、最準確、最客觀的。有鑒于此,我們可以引用誠實信用原則非常容易地解決廣告中的“虛假”、“欺騙”、“誤導”等問題。當然廣告主也要因此而承擔更為嚴格的責任,但這卻是十分必要的。

(五)建立公眾對違法廣告的舉報制度。廣告違法行為同其它違法行為的重要區別在于廣告違法行為的公開性和其它違法行為的隱蔽性,這就是建立違法廣告公眾舉報制度的依據和意義所在。

(六)擴展對違法廣告的起訴權,使一切廣告受眾都有起訴權。首先,從廣告目的、廣告行為、廣告結果三個方面可以確定,廣告主與廣告受眾之間的直接法律關系是客觀存在的。其次,違法廣告必然會有社會危害性,否則法律不應確定其違法。因為“法律只能禁止對于社會有害的行為;它只能規定對于社會有益的行為”。廣告的對象是廣告受眾,違法廣告的危害性也必然及于廣告受眾。第三,廣告受眾在受到違法廣告侵擾時出現的精神不愉快、反感甚至憤怒等,就是其權利受到侵害的客觀表現。權利受到侵害,就應當明確權利主體尋求司法救濟的途徑。至于該種權利的性質,可依據《廣告法》關于“廣告內容應當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廣告不得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身心健康”的原則來確定。因此,賦予廣告受眾對違法廣告的起訴權,在法理上是可行的,在實踐中是有益的。

(七)搞好對廣告的監督和審查

1.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部門;2.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依法登記、才能從事廣告活動;3.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要遵守廣告準則,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4.在接受廣告主委托時要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核實廣告內容。

(八)完善刑法針對違法廣告的刑責規制,針對違法廣告的主體:廣告設計、廣告主、廣告發布者,建立全面相適應的刑事責任制度,對于違反規定的責任人要求承擔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責任。

截止到目前,有關廣告的違法案例仍源源不斷的刊登報道,完善我國的廣告法律機制,任重道遠。只有切實解決當前廣告立法和執法中的問題,做到依法做廣告,依法管廣告,才能使廣告業在法治軌道上健康發展,才能充分發揮廣告在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中的積極作用,同時,也才能使社會公眾免受違法廣告之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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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決定,1999年.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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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沈慶中.淺談廣告法的不足與修改建議.

[8]羅伯斯比爾[法] .革命法制與審判,1965.6

[作者簡介]馬亞男(1989—),女,西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2008級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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