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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細則范文

2023-05-06

營業稅細則范文第1篇

2006年12月22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業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77號)出臺并從2007年1月1日起執行。該文件和此前的建筑業營業稅政策相比存在以下變化:

一、拓展建筑業營業稅扣繳義務人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建筑安裝業務實行分包或者轉包的,以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新文件在此基礎上進行了重申并又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無論工程是否實行分包,稅務機關可以建設單位和個人作為營業稅的扣繳義務人:①納稅人從事跨地區(包括省、市、縣)工程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的;納稅人在勞務發生地沒有辦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的。而此前建設單位和個人有可能成為建筑業營業稅扣繳義務人的規定,僅可見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第八條:建筑安裝工程的總承包人為境外機構,如果該機構在境內設有機構的,則境內所設機構負責繳納其承包工程營業稅,并負責扣繳分包或轉包工程的營業稅稅款;如果該機構在境內未設有機構,但有代理者的,則不論其承包的工程是否實行分包或轉包,全部工程應納的營業稅款均由代理者扣繳;如果該機構在境內未設有機構,又沒有代理者的,不論其總承包的工程是否實行分包或轉包,全部工程應納的營業稅稅款均由建設單位扣繳。

現實經濟生活中,施工企業異地施工非常普遍,雖然在稅務登記管理方面,國家做出了相關規定,如:①《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以前,持稅務登記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第三十四條規定:納稅人應當在《外管證》注明地進行生產經營前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②《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換發稅務登記證件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6]104號)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對外來經營的納稅人(包括超過180天的),只辦理報驗登記,不再辦理臨時稅務登記。但是,部分異地施工企業仍然游離于稅收監管范圍之外。此前,一些地方稅務機關為了加強管理、防止稅收流失,采取了委托建設單位代征的辦法,但是因為建設單位普遍存在項目建設過程中不按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而由施工單位墊資現象,所以普遍存在建設單位未能及時代征建筑業營業稅稅款現象。因為委托代征屬于民事合同,對于受托方不按規定履行代征稅款行為,稅務機關只能依據合同要求賠償;合同如果約定不明確的,雙方只好訴諸于法庭。新文件規定建設單位在特定情形下經過稅務機關確認,可成為建筑業營業稅扣繳義務人,一方面加強了營業稅的源泉控管力度,另一方面把不履行扣繳義務的建設單位納入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的處罰范圍。

二、實質性修改建筑業納稅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建筑業納稅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新文件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施工單位與發包單位簽訂書面合同,如合同明確規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動力和其他物資,不含預收工程價

款)日期的,按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期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合同未明確付款(同上)日期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款項憑據的當天。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施工單位與發包單位未簽訂書面合同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主要是考慮以下幾點:

1.為了維護建設市場秩序,規范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活動,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政部會同建設部制訂了《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財建[2004]369號),并于第七條強調: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工程價款結算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預付工程款的數額、支付時限及抵扣方式;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工程施工中發生變更時,工程價款的調整方法、索賠方式、時限要求及金額支付方式;發生工程價款糾紛的解決方法;約定承擔風險的范圍及幅度以及超出約定范圍和幅度的調整辦法;工程竣工價款的結算與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工程質量保證(保修)金的數額、預扣方式及時限;安全措施和意外傷害保險費用。新文件鑒于目前施工合同對工程價款付款日期一般有明確約定,調整為按照合同約定付款日期,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59號)第七條規定廢止:①實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結算價款辦法的工程項目,其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施工單位與發包單位進行工程合同價款結算的當天;②實行旬末或月中預支、月終結算、竣工后清算辦法的工程項目,其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月份終了與發包單位進行已完工程價款結算的當天;③實行按工程形象進度劃分不同階段結算價款辦法的工程項目,其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各月份終了與發包單位進行已完工程價款結算的當天;④實行其他結算方式的工程項目,其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與發包單位結算工程價款的當天。這是因為新文件強調了按照合同中約定的付款日期。而舊文件強調的是根據不同結算辦法相應的施工單位與發包單位結算工程價款的當天。這樣就解決了舊文件存在的弊端,即發包單位為了不支付工程款故意拖延而不按照約定同施工單位辦理工程價款結算時,施工單位由于未進行結算而尚未產生營業稅納稅義務。

2.實踐生活中,有可能存在不規范的施工合同,沒有對工程付款日期進行約定。新文件對此又采用了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基本規定即《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九條:營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而《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財建[2004]369號)第十一條規定:工程價款結算應按合同約定辦理,合同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發、承包雙方應依照下列規定與文件協商處理:①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②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或有關部門發布的工程造價計價標準、計價辦法等有關規定;③建設項目的合同、補充協議、變更簽證和現場簽證,以及經發、承包人認可的其他有效文件;④其他可依據的材料。

3.《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納稅人從事建筑、修繕、裝飾工程作業,無論與對方如何結算,其營業額均應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的價款在內。該規定僅強調了計稅依據,未明確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新文件在此明確了建設單位提供原材料、動力和其他物資時,施工單位對甲供料的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合同約定付款日期或者未簽定合同時施工單位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即和相應工費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同步。當然這里需要注意《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

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裝飾勞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14號):納稅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裝飾勞務,按照其向客戶實際收取的人工費、管理費和輔助材料費等收入(不含客戶自行采購的材料價款和設備價款)確認計稅營業額。

(二)直接明確預收工程價款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新文件直接明確:預收工程價款是指工程項目尚未開工時收到的款項。對預收工程價款,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工程開工后,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工程形象進度按月確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敦斦繃叶悇湛偩株P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文件中曾間接明確: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和商譽時,向對方收取的預收性質的價款(包括預收款、預付款、預存費用、預收定金等),其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按照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該項預收性質的價款被確認為收入的時間為準。此外,《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財建[2004]369號)第十二條規定:包工包料工程的預付款按合同約定撥付,原則上預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額的10%,不高于合同金額的30%,對重大工程項目,按年度工程計劃逐年預付。計價執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3)的工程,實體性消耗和非實體性消耗部分應在合同中分別約定預付款比例。預付的工程款必須在合同中約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進度款中進行抵扣。凡是沒有簽訂合同或不具備施工條件的工程,發包人不得預付工程款,不得以預付款為名轉移資金。

(三)明確納稅人自建建筑物對外贈與建筑業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3]第40號)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自建行為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其銷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訖營業額或者取得索取營業額的憑據的當天。新文件在重申基礎上明確:納稅人自建建筑物對外贈與,其建筑業應稅勞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該建筑物產權轉移的當天。

這樣規定主要是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3]第40號)第四條:單位或個人自己新建(以下簡稱自建)建筑物后銷售,其自建行為視同提供應稅勞務。轉讓不動產有限產權或永久使用權,以及單位將不動產無償贈與他人,視同銷售不動產。第二十八條:納稅人將不動產無償贈與他人,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不動產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三、明確建筑業營業稅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發生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僅僅明確了扣繳義務人的解繳稅款期限,沒有明確扣繳義務人的扣繳義務發生時間?!敦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幾個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45號)第四條明確:營業稅的扣繳稅款義務發生時間,為扣繳義務人代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新文件在此基礎上進行明確:建設方為扣繳義務人的,其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扣繳義務人支付工程款的當天;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的,其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扣繳義務人代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這樣規定比較人性化,符合目前建設單位經常拖欠施工單位工程款的現狀,也符合源泉扣繳的主旨。

四、重申建筑業營業稅納稅人納稅地點,部分調整扣繳義務人稅款解繳地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吨腥A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納稅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向其機構所

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第三十二條:納稅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發生應稅行為,其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屬稅務機關確定。新文件據此進行了重申。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幾個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045號)第五條規定:營業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營業稅稅款。但建筑安裝工程業務的總承包人,扣繳分包或者轉包的非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工程的營業稅稅款,應當向分包或轉包工程的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解繳。新文件對此做了部分調整,即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的建筑業營業稅稅款的解繳地點仍然為該工程建筑業應稅勞務發生地;但是,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跨省工程的,建筑業營業稅稅款的解繳地點為被扣繳納稅人的機構所在地。這樣規定,主要是為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保持一致。那么,現在作為代扣代繳跨省工程的扣繳義務人,其解繳所扣繳的營業稅稅款比較高,需克服路途遙遠到被扣繳納稅人的機構所在地解繳。

四、明確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查補權力具體實現方式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條規定:納稅人提供的應稅勞務發生在外縣(市),應向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而未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但是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何時才能履行查補權力沒有明確?,F實經濟生活中,常常發生應稅勞務發生地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已被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查補的營業稅不予認可,要求納稅人再次在勞務發生地繳納情形。為了減少稅務機關之間紛爭,避免給納稅人帶來不必要困擾,新文件明確: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應按月就其本地和異地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取得的全部收入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就其本地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繳納營業稅;同時,自應申報之月(含當月)起6個月內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其異地建筑業應稅勞務收入的完稅憑證,否則,應就其異地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營業稅。上述本地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是指獨立核算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稅收管轄范圍內提供的建筑業應稅勞務;上述異地提供的建筑業應稅勞務是指獨立核算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稅收管轄范圍以外提供的建筑業應稅勞務。

五、尚需明確扣繳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發生沖突時的稅收處理

納稅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并同時具備下列情形之一:

(一)合同中約定了明確付款日期;

(二)合同中未約定明確付款日期但是納稅人取得了索取營業收入的憑據;

(三)雖未簽定合同但是納稅人取得了索取營業收入的憑據。

營業稅細則范文第2篇

一、營業外收入與流轉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條例規定的勞務是指屬于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以下稱應稅勞務)。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由此可見,營業外收入是否應當納稅應當視其是否提供了營業稅或增值稅應稅勞務,而并非是納稅人取得的所有收入都應當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營業外收入納稅情況具體如下:

1、固定資產盤盈,就是指在進行固定資產盤點的時候,實存數大于賬存數,實物多于賬面。固定資產盤盈收入即不屬于增值稅應稅范圍,又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即不需要繳納增值稅,也不需要繳納營業稅。

2、處置固定資產凈收益應當區分不同情況:屬于處置不動產而取得的收益,是屬于銷售不動產行為,應當按取得的全部收入,按照營業稅條例中第一條的“銷售不動產”進行繳納營業稅,稅率為5%。如果處置設備等屬于貨物范疇的,則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增值稅的征收又區分不同情況。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所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在計算征收增值稅上: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增值稅政策規定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自2009年1月1日起,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4%),應納稅額=銷售額×4%/2。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按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應納稅額=銷售額×2%。

3、其他個人(僅指自然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免征增值稅。個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3、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轉營業外收入,該項收入即不屬于增值稅應稅范圍,也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即不需要繳納增值稅,也不需要繳納營業稅。

4、債務重組,又稱債務重整,是指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法院的裁決同意債務人修改債務條件的事項。也就是說,只要修改了原定債務償還條件的,即債務重組時確定的債務償還條件不同于原協議的,均作為債務重組。企業債務重組中,企業即不存在銷售貨物或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又不存在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所以債務重組收入即不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也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即不需要繳納增值稅,也不需要繳納營業稅。

5、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一般來說,政府補助收入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不需要繳納營業稅。但政府補助是直接針對納稅人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取得的補貼,則應當并入應稅勞務收入計算繳納營業稅。另有規定除外,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國有糧食企業取得的儲備糧油財政性補貼收入免征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1996〕68號)規定,經國務院批準,對國有糧食企業保管政府儲備糧油取得的財政性補貼收入免征營業稅。

6、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指交易雙方主要以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長期股權投資等非貨幣性資產進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交換。該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認定涉及少量貨幣性資產的交換為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通常以補價占整個資產交換金額的比例低于25%作為參考。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凈收益,對于凈收益部分不需要繳納營業稅,但對于用非貨幣性資產進行交換的行為,如果貴企業對外交換時涉及到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換出則需要按上述規定分別按“轉讓無形資產”及“銷售不動產”進行繳納營業稅,稅率均為5%;如果對外交換時涉及到貨物或者動產的換出則按上述規定繳納增值稅。

7、捐贈收入。捐贈是指沒有索求地把有價值的東西給予別人。所以,對于接受捐贈的人并未向捐贈方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情節,由此而獲得的各種捐贈收入,不征收營業稅。

8、違約金(罰金)收入。企業違約金收入屬于非經營性偶然收入,屬于營業外收入核算范疇,應計入營業外收入科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所稱價外費用,包括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罰息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價外費用并入營業稅應稅收入征稅的前提必須是: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也就是說:收取違約金或賠償金的對象是接受應稅勞務、受讓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的一方,收取違約金的根源是因為有應稅行為的發生。但對雖然收取了違約金,但并未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不征收營業稅。

另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與營業稅一樣,納稅人收取違約金并入收入征收增值稅的前提必須是發生了銷售貨物或提供了增值稅應稅勞務,沒有該前提,相應收取的違約金收入也就失去了征收增值稅的基礎。

9、罰沒收入。罰沒收入是政府部門依法處理的罰款和沒收品收入,以及依法追回的贓款和贓物變賣收入。在具體實踐中,仍存在政企不分,如煙草部門執法而取得的罰沒收入。一般來說,如果是與取得收入無關的罰款則不需要交納流轉稅,如果是與取得收入有關的罰款還應該交納流轉稅(營業稅、增值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罰沒物品征免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69號)規定,執罰部門和單位查處的屬于一般商業部門經營的商品,具備拍賣條件的,由執罰部門或單位商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后,公開拍賣。其拍賣收入作為罰沒收入由執罰部門和單位如數上繳財政,不予征稅。

二、營業外收入與企業所得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每一納稅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而收入總額是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列舉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由此可見,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是不區分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中的“其他收入”就屬于會計核算中的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收入中是否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應視是否屬于不征稅收入或免稅收入范圍。屬于不征稅收入或免稅收入是記入營業外收入的,這些部分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余的營業外收入一律按稅法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財政撥款即財政性資金屬于不征稅收入?!敦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將財政性資金定義為: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镀髽I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財政撥款是指各級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梢赃@么認為,稅法上所特指的財政撥款只是財政資金的一種表現形式。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給予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的財政性資金主要有以下表現形式:國家投資的財政撥款;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的撥款;作為企業所有者投入的具有專項或特定用途的款項;技術改造資金、定額補貼、研發補貼等;貼息貸款,如向中小企業貼息貸款、向高新產業的貼息貸款;直接減免的增值稅(不包括出口退稅款),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無償劃撥非貨幣性資產,如行政劃撥的土地使用權、天然林。下面就財政性資金如何進行會計和稅務處理,總結歸納如下:

1.不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

企業收到屬于國家直接投資、資本注入性質的財政資金時,在會計上借記“實收資本(股本)——國家資本(國家股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超過注冊資本的投資部分在會計上記入“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科目。企業收到屬于投資補助性質的財政資金時,應當根據政府部門下達的文件規定增加“實收資本”或“資本公積”。在稅收上,企業收到國家投資、投資補助性質的財政撥款不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企業收到的屬于政府轉貸、償還性資助的財政資金,如世界銀行貸款項目資金等,這類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企業收到此類財政資金時,在會計上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短期借款”科目或“長期借款”科目。在稅收上,企業收到此類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財政資金也不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2.作為不征稅收入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的財政資金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按照核定的預算和經費領報關系收到的由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或上級單位撥入的各類事業經費時,在會計上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財政補助收入”科目。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時,在會計上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專項應付款”科目。將專項或特定用途的撥款用于工程項目時,借記“在建工程”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應付職工薪酬”科目等。工程項目完工形成長期資產的部分,借記“專項應付款”科目,貸記“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科目;對未形成長期資產需要核銷的部分,借記“專項應付款”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等。撥款結余需要返還的,借記“專項應付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在稅收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87號)進一步對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作出了明確規定,對企業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一企業能夠提供資金撥付文件,且文件中規定該資金的專項用途;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上述兩種情形下取得的財政資金,在稅收上,一方面將其作為不征稅收入,計入當年收入總額,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扣除。另一方面,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3.作為應稅收入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的財政資金技術改造資金、定額補貼、研發補貼等,貼息貸款,直接減免的增值稅(不包括出口退稅款),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無償劃撥非貨幣性資產等都屬于政府補助范疇。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稅出口退稅實質上是政府歸還企業事先墊付的資金,不屬于政府補助。在會計上,企業收到的增值稅出口退稅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其他應收款——出口退稅”科目。在稅收上,企業取得的增值稅出口退稅不計征企業所得稅。政府補助的會計處理: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隨著有關長期資產的使用,在使用期限內平均分配,計入損益。收到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遞延收益”科目;使用后分期,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與收益相關政府補助,用于補償已發生的費用或損失的,取得時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科目;用于補償以后期間的費用或損失的,先確認為遞延收益,在確認費用的期間內,分期計入營業外收入。

在稅收上,企業取得的納入政府補助范圍的各項收入,除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明確規定的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外,應一律并入所得額征收企業所得稅。如政府補助中有符合財稅〔2009〕87號文件規定條件的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則屬于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從收入總額中扣除。

另外,在一定條件下,不征稅收入可以轉換為應稅收入。財稅〔2009〕87號文件規定,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重新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收入總額;重新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延伸閱讀:

新準則營業外收入實務處理 營業外收入的賬務處理

營業稅細則范文第3篇

□知識題

•知識應用

6.1單項選擇題

(1)D (2)B(3) C(4)B(5)D

6.2多項選擇題

(1) ABD(2)AB(3)CD(4) AC(5)BD

6.3判斷題

(1)√

(2)×營業稅的納稅人包括外資企業和外國企業

(3)×一律按增值稅計稅

(4)×無論采用何種結算方式,營業稅均包括原材料價款和其他工程結算收入

(5)×這種計算營業稅的方法僅限于金融企業的轉貸業務

(6)√

(7)√

□技能題

•計算分析題

6.1 (1)營業稅額=(200 000-100 000)×3%=3 000元

(2)營業稅額=(5 000×20-50 000-10 000-10 000)×5%=1 500元

(3)營業稅額=(200 000-80 000-50 000-30 000)×5%=2 000元

(4)營業稅額=(100 000+80 000+10 000)×3%=57 00元

(5)營業稅額=(3 000+40 000)×3%=1 290元

(6)營業稅額=(100 000-20 000-15 000)×3%=1 950元

(7)營業稅額=10 000×3%+500×5%=325元

6.2

(1)①借:營業稅金及附加3 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3 000

②借:營業稅金及附加1 500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1 500

④借:營業稅金及附加57 00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57 00

⑥借:營業稅金及附加1 950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1 950

(2)應繳售房營業稅額=3 000 000×5%=150 000元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150 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150 000

預收款應繳營業稅=2 000 000×5%=100 000元

借: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100 000

貸:銀行存款100 000

6.3(1)家屬樓完工時

借:固定資產9 700 000

貸:在建工程9 700 000

(2)家屬樓出售時

應按售價的5%繳納銷售不動產營業稅

應納營業稅額=1 200×5%=60萬元

同時補繳建筑環節3%的營業稅,稅務機關核定的成本利潤率為10%,則應補繳建筑環節營業稅為:

應納營業稅=970×(1+10%)÷(1-3%)×3%=33萬元

并做如下會計分錄:

①取得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12 000 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12 000 000

②計提稅金時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600 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600 000

③補提建筑環節營業稅時

借:固定資產330 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330 000

④結轉銷售不動產成本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10 030 000

貸:固定資產10 030 000

⑤上繳營業稅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930 000

貸:銀行存款930 000

6.4應納營業稅額=2 500 000×5%=125 000元

借:銀行存款2 500 000

貸:無形資產2 0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125 000

營業外收入375 000

6.5(1)將廠房作清理時

借:固定資產清理100 000

累計折舊100 000

貸:固定資產200 000

(2)發生清理費用

借:固定資產清理15 000

貸:銀行存款15 000

(3)收到銷售收入

借:銀行存款150 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150 000

(4)計提應交營業稅

應交營業稅額=150 000×5%=7 500元

借:固定資產清理7 500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7 500

(5)結轉清理凈收益時

借:固定資產清理27 500

貸:營業外收入27 500

6.6(200 000-100 000-20 000-10 000-30 000)×5%=2 000元

6.7(3 000+6 000+6 000)×15%=2 250元

營業稅細則范文第4篇

【摘要】 本文著重對江蘇省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前后兩個稅種的征稅對象、征稅范圍、納稅人、稅率和征收率等方面進行了比較分析,并就試點行業稅收的負擔變化進行了分析,以期為各相關方面的實務工作開展提供參考和幫助。

【關鍵詞】 江蘇省 增值稅 營業稅 改革試點 稅收負擔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是“十二五”時期推進稅制改革的重要任務。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首次提出:“十二五”時期,為“積極構建有利于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財稅體制”,要“加快財稅體制改革,擴大增值稅征收范圍”。從2012年1月1日開始,上海市首先在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中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拉開了增值稅擴圍的序幕。此后,北京市于2012年9月1日,江蘇省和安徽省于2012年10月1日,福建省和廣東省于2012年11月1日,浙江省、湖北省和天津市于2012年12月1日也先后啟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試點改革。

本文對江蘇省試點前后增值稅和營業稅的具體內容進行比較分析,就試點行業的稅收負擔變化從理論上予以梳理,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貫徹實施相關政策。

一、征稅對象和征稅范圍比較分析

試點前后增值稅和營業稅的征稅對象和征稅范圍比較分析如表1所示。

由表1可以看出:此次改革試點并不是以增值稅完全取代營業稅,只涉及到上述特定行業領域,而不是對原營業稅的全部征稅對象和征稅范圍進行改革。因此,在未來一段時間內,增值稅和營業稅兩個稅種在江蘇省仍然并存。

二、納稅人類型比較分析

試點前后增值稅的納稅人以應稅服務年銷售額及會計核算制度是否健全為主要標準,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兩類,一般納稅人按照購入扣稅法計算增值稅,準予抵扣進項稅額;小規模納稅人按征收率計算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試點前后應稅服務的年銷售額發生了改變。試點前后兩類納稅人劃分標準比較情況如表2所示。

三、稅率和征收率比較分析

試點前增值稅的稅率分為17%和13%兩檔,征收率為3%。試點前營業稅的稅率分為: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3%;金融保險業、服務業、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5%;娛樂業5%~20% 三檔。

試點后增值稅的稅率分為17%、13%、11%和6%四檔,征收率仍為3%,試點前后增值稅稅率和征收率適用情況比較如表3所示。

四、江蘇省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行業稅收負擔變動分析

由前面所述,此次江蘇省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試點行業由于這次改革,會發生很大的變化。營業稅是價內稅,在會計核算上計入營業稅金及附加這個成本費用類科目。而增值稅是價外稅,按目前的增值稅會計核算要求,不計入到成本費用類科目。因行業不同和納稅人類型不同,稅收負擔的影響也會不同。為了測算方便,本文暫不考慮CPI、GDP 和企業稅負轉嫁等因素,僅就政策平移做靜態分析。

1、試點行業小規模納稅人稅收負擔變動分析

(1)從事交通運輸業的小規模納稅人稅收負擔的分析。以2012年11月份營業額為100萬元為例。具體分析如表4所示。

試點前,交通運輸業按含稅營業額乘以3%的稅率繳納營業稅,即100?鄢3%=3萬元。試點后,按照不含稅營業額乘以3%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即100/(1+3%)?鄢3%=2.9萬元。由此可見,稅收負擔下降0.1%。但企業的整體稅負卻上升了0.21%。

(2)從事其他現代服務業的小規模納稅人稅收負擔的分析。以2012年11月份營業額為100萬元為例。具體分析如表5所示。

試點前,按含稅營業額乘以5%的稅率繳納營業稅,即100?鄢5%=5。試點后,按照不含稅營業額乘以3%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即100/(1+3%)?鄢3%=2.9。由此可見,稅收負擔下降2.1%,減稅效果明顯。但因所得稅上升,導致整體稅負只下降1.29%。

2、試點行業一般納稅人稅收負擔變動分析

(1)從事交通運輸業的一般納稅人稅收負擔變動分析。以2012年11月份營業額為100萬元為例。

試點前,交通運輸業按含稅營業額乘以3%的稅率繳納營業稅,即100?鄢3%=3。試點后,交通運輸業一般納稅人的增值稅稅率為11%,即銷項稅額為100/(1+11%)?鄢11%=9.91。但企業購進的運輸設備、輔助材料、燃料動力及辦公用品等取得的增值稅進項發票都可以抵扣,據粗略測算,一般貨運企業成本結構中可以抵扣的成本有汽油費、維修費、汽車租賃費等可抵扣成本占收入的50%,若假定這些收入均可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則企業的增值稅增值率在50%左右。則應繳納增值稅額為 9.91-100/(1+11%)?鄢11%?鄢50%=4.96,比原繳納營業稅稅收負擔上升了1.96%。

案例:A公司是江蘇省一家交通運輸企業,2012 年11月以前按照3%的稅率繳納營業稅,取得交通運輸業發票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以抵扣7%的增值稅。這次營改增試點,交通運輸業被納入擴圍范圍,由于稅率被調整到11%,A公司的稅負率會有所上升,同時,利潤也受到一定的影響。

交通運輸業的競爭比較激烈,而我國的競爭激烈主要體現為價格競爭。我國的營業稅是價內稅,100萬的收入包含了營業稅。而增值稅是價外稅,向客戶收取了100萬,由于包含了增值稅,則真正的營業收入為100萬/(1+11%)=90.09萬,利潤表上的主營業務收入直接減少9.91萬。如果按照70萬來計算成本費用,則上年度應該繳納營業稅3萬,應納企業所得稅(100-3-70)?鄢25%=6.75萬,合計納稅9.75萬(其他稅種暫不計算,下同),占營業收入的9.97%,即稅負率為9.97%,稅后利潤為20.25萬。2012 年11月改征增值稅后,營業收入為90.09萬,成本為70萬,企業所得稅應繳納(90.09-70)?鄢25%=5.02萬,稅后利潤為15.07萬。從這個例子可見,A 公司在定價不變、業務量不變、成本不變的情況下,由于營改增試點,稅后利潤減少了 5.18 萬。再測算一下增值稅。假設能取得5萬元的進項稅發票(約為銷項的50%),則增值稅應繳納5.9萬,加上企業所得稅合計為9.925萬,占營業收入的11%,即稅負率為11%。

那么,此次擴圍,企業的進項稅應該達到銷項稅的比例為多少,才不會導致企業整體稅負的增加呢?具體測算如表6所示。

經測算,這次擴圍,原繳納3%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稅后利潤減少比例約為試點前不含增值稅銷售收入的5.75%,除非增值稅進項稅大于銷項稅的62%,即占收入62%的成本才能夠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否則公司的整體稅負總體上升。但是,要取得那么大比例的進項稅,A公司的財務負責人表示比較困難。

(2)從事現代服務業一般納稅人稅收負擔變動分析。從事除有形動產租賃的一般納稅人,原來是按照含稅營業額乘以 5%的營業稅稅率繳納營業稅,即100?鄢5%=5。2012年試點后,按照不含稅營業額乘以6%的稅率繳納增值稅,即銷項稅為100/(1+6%)?鄢6%=5.66%。表面上稅率提高了0.66%。

影響稅負的原因分析:征收的企業依然可以享受“扣額法”,企業購進的固定資產、輔助材料及用品、燃料動力等成本費用的進項稅可以抵扣,而這些可抵扣項目的進項稅額幾乎都是以17%計算,因此企業的增值稅稅負率略有下降。以咨詢行業為例:咨詢公司的成本主要集中于是房租、人工、差旅等辦公費,而這些項目中,能夠取得增值稅發票的寥寥無幾。假設,某咨詢公司2012年11月份咨詢收入100萬,試點前繳納營業稅100?鄢5%=5萬,假設咨詢公司的成本費用為60萬,繳納企業所得稅(100-5-60)?鄢25%=8.75萬,稅后利潤26.25 萬。企業合計納稅13.75萬,稅負率為13.75%。試點后,營業收入為100/(1+6%)=94.34萬,扣除60萬成本,應繳納企業所得稅(94.34-60)?鄢25%=8.585萬,稅后利潤25.755萬。企業經營一切照舊,利潤減少0.495萬。但是,咨詢公司能取得的增值稅進項極少,假設為銷項的30%,則應繳納增值稅100/(1+6%)?鄢6%?鄢70%=3.962萬,合計納稅12.547萬,稅負率為13.3%。

要使現代服務業一般納稅人稅收整體負擔不增加,具體測算如表7所示。

經過測算,這次擴圍,原繳納5%營業稅的行業,試點后稅后利潤減少比例約為不含增值稅銷售收入的0.5%,除非增值稅進項稅小于銷項稅的22.5%,則總體稅負率會低于原來的稅負率。

五、江蘇實施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影響與對策

江蘇實施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總體是降低了行業間的重復征稅,即如果試點范圍內的現代服務業彼此業務之間有總包和分包的,那么總體稅負率會下降,但是對于某單個企業而言,稅負率并不會大幅下降。從對納稅人的影響來看,與實行營業稅稅制相比,小規模納稅人從原來按5%稅率繳納營業稅調整為按3%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稅負普遍下降,將成為此次改革的最大受益者。這對在當前經濟下行壓力下的眾多經營困難的小微企業來說,顯得極為重要。但是,從小規模企業那里購進服務,得不到抵扣或者抵扣率低,也會導致一般納稅人放棄從小規模企業購買服務的可能,因此從企業的角度,應該加強企業管理,積極采取措施,提升企業競爭力,提供優質服務,穩定客戶關系。對一般納稅人來說,在財務管理上要盡可能多地提高進項稅額,從而最大程度地獲得抵扣。同時,企業要整合業務資源,優化供應鏈,主動將生產性服務業外包,或從制造業分離,促進服務業的專業化分工細化,提高企業競爭力。

江蘇省實施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將有利于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經濟結構轉型升級,培植壯大現代服務業;有利于消除營業稅重復征稅的弊端,發揮增值稅“鏈條稅負減少”的結構性減稅作用,切實減輕企業稅負。從江蘇省政府的角度,還需在以下三方面采取扎實有效的措施。一是補充完善增值稅改革的具體實施細則,充分考慮各個行業的特點與施行效果,根據試點中獲得的數據進行靈活調整,推廣經驗并拾遺補缺,確?!盃I改增”改革目標的實現。二是密切跟蹤試點進展情況。一方面,加強向上溝通與協調,積極爭取國家有關部門對江蘇省試點的指導和幫助;另一方面,及時收集和分析相關稅收數據,研究解決試點過程中遇到的各種突出問題。三是建立完善財政扶持資金核撥的有效管理機制。針對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問題,重點研究如何保證增值稅抵扣鏈條的完整性,針對試點企業所在行業的情況,研究給予相應的過渡性財政扶持,形成申報、評估、核撥與監督的系統化制度安排,將結構性減稅真正落到實處,推動現代服務業和先進制造業的深度融合,為實現創新驅動、轉型發展提供有力的財政保障。

(注:本文系江蘇省教育廳高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項目:促進江蘇省現代服務業發展的增值稅擴圍改革研究(2012SJD790049)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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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夏杰長、管永昊: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意義及其配套措施[J].中國流通經濟,2012(3).

[3] 鄒芳:促進我國生產性服務業發展的稅收政策選擇[J].地方財政研究,2011(9).

[4] 錢鋼、杭華、殷洪君、錢銘:“營改增”試點對江蘇的影響及對策[J].群眾,2012(12).

[5] 龔輝文:關于增值稅、營業稅合并問題的思考[J].稅務研究,2010(5).

(責任編輯:胡婉君)

營業稅細則范文第5篇

尊敬的××縣工商分局××所領導:

百年大計,教育為先,××鎮黨委、政府高度重視學校建設發展,為了能讓××百姓的孩子享受最優質的教育,我鎮在財力十分緊張的情況下,今年仍投資四百余萬元,在我校新建二層框架結構食堂2100㎡,并配備先進食堂設施設備,為師生提供了就餐場所,解決了師生就餐難的問題。學校安全防患于未然,我校地理位置毗鄰盤錦北站,流動車輛較多,學生中午出校門就餐存在著極大的安全隱患,為了確保師生交通安全、飲食安全,借助新建設的食堂,學校將采取封閉式管理(除上下學外學生不得出入校門)。同時,考慮到學生用水、用筆、用本的實際問題,在食堂內部開設小超市(超市建食堂時已納入計劃)。為了方便工商部門檢查指導,經××鎮黨委政府研究決定,請求貴所給予甜水學校辦理營業執照等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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