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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合同協議書范文

2023-03-16

合伙合同協議書范文第1篇

甲方:身份證號碼:

乙方:身份證號碼:

丙方:身份證號碼:

為了規范合伙人員的行為,保護合伙人員的合法利益,甲、乙、丙各方本著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協議。

一、 合作內容:

名稱:

經營場所:

經營范圍:婚介,婚慶

二、 出資方式

1、甲方:出資額為元,以方式出資,占股份1/3

2、乙方:出資額為元,以方式出資,占股份1/3。

3、丙方:出資額為元,以方式出資,占股份1/3。

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如因經費不夠運作,后續各項出資,也均有3方平攤。細則同上。

三、 利潤分配:三方按出資比例分配利潤(虧損)。合伙企業的利益分配、虧

損,如另有變動的,其具體方案由全體合伙人協商決定。

四、 債務承擔:

1、合伙企業債務由合伙人償還。

2、合伙企業財產不夠償還時,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資的比例承擔債務。

3、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如另有變動的,其具體方案由全體合伙人協商決定。

五、營業執照法人:,法人不單獨承擔各項責任,甲乙丙三方平等參與經營,共同享有利潤分配,風險、債務的承擔及相關法律責任,具體條款參照本合同各細項。

六、 其他合伙人的權利:

1、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檢查其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情況;

2、為了解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賬簿;

3、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其他合伙人有權對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

七、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1、處分合伙企業不動產;

2、改變合伙企業名稱;

3、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4、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5、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7、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

8、合伙人與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9、合伙人增加對合伙企業的出資,用于擴大經營規?;驈浹a虧損;

10、依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有關事項。

八、除名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九、保密

合同各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于其他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文件及資料(包括商業秘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信息、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各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十、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各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觸。

十一、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丙各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二、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各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2、本協議一式份,甲方、乙方、丙方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

年____月____日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簽字):

合伙合同協議書范文第2篇

1、姓名:

身份證號碼:

(以下簡稱甲方)

2、姓名:

身份證號碼:

(以下簡稱乙方)

合伙雙方本著自愿、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伙協議如下:

第一條 合伙內容

雙方自愿合伙組建 第二條 經營地點

吳江區經濟開發區云梨路1118號 第三條 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 自動化設備生產,制作,銷售 第四條 出資金額、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出資:甲方合計出資,合計人民幣140萬元,享有70%的股份;乙方合計出資,合計人民幣10萬元,享有30%的股份。

(二)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150萬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

第五條 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合伙雙方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盈余分配:按比例分配,其中甲方占可分配利潤的70%,乙方占可分配利潤的30%。

(二)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以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盈余分配比例為依據,按比例承擔。

()三)對于公司在職(全職)的股東以工資的形式支付其勞動報酬,其具體工資額度根據企業經營狀況而定。

第六條 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商行的事由。

退伙前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商行造成損失; ②執行合伙商行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③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與該退伙人按退伙時的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第七條 財務、管理、重大活動

合伙雙方在經營期間應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并制作財務報表。 合伙雙方的收支款項應統一在雙方設立的賬戶中流轉,開戶銀行和銀行賬號由雙方確定后,列入備忘錄或補充合同中。

焊接公司的所有工作人員的錄用及工資標準由合伙雙方協商確定。 焊接公司的人事、財務、經營、管理等制度由合伙雙方協商確定。 重大的合同、決策、開支、經營等活動須經合伙雙方協商同意并在備忘錄上簽字。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對合伙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產品(加工業務)、采購物料;

4、支付合伙債務; 第八條 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伙人的權利:

1、合伙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應以協商比例進行,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權利。 (二)合伙人的義務:

1、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伙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為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條 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伙人共同所有,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焊接公司進行交易。

(三)禁止私自挪用、轉借、轉讓公司的貨物及流動資金。

第十條 合伙經營的繼續

(一) 合伙如有以下事由之一,應延續合伙經營:

1、合伙事業有贏余;

2、合伙事業有轉機;

3、合伙人要求延續;

4、合伙事業有很大的前景。

(二)在退伙的情況下,其余合伙人有權繼續以原商行名稱繼續經營原商行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經營。

第十一條 合伙的終止和終止后的事項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2、已不具備法定合伙人數;

3、合伙事業違反法律被撤消;

4、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商行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 合伙終止后的事項:

1、即推舉清算人,并邀請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

2、清算如有贏余,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買賣給合伙人或第三人。在價格相等的情況下,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其價款參與分配。

3、清算后如果虧損,不論合伙人出資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伙人按盈余分配比例承擔。

第十二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合伙人之間如發生爭議,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伙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協商不成的,一方可經退伙程序退伙,或可依法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全體合伙人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伙人各執一份。本協議自合伙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

簽名(蓋章):

簽名時間:2010年___月___日

合伙人

簽名(蓋章):

合伙合同協議書范文第3篇

合伙協議 第1章 總則

第1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2條 本企業為普通合伙企業,是根據協議自愿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伙人愿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3條 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4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锶税凑蘸匣飬f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2章 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第5條 合伙企業名稱:

第6條 企業經營場所:

第3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

第7條 合伙目的:為了保護全體合伙人的合伙權益,使本合伙企業取得最佳經濟效益。

第8條 合伙經營范圍:

。

第4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第9條 合伙人共

個,分別是:

1、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住所(址):

2、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住所(址):

可續加 以上合伙人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5章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10條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1、合伙人:

。

實繳出資

萬元,全部以貨幣出資,占全體合伙人認繳出資總額的

%。所有出資在企業設立登記前繳足。

2、合伙人:

。

實繳出資

萬元,全部以貨幣出資,占全體合伙人認繳出資總額的

%。所有出資在企業設立登記前繳足。

可續加

第6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11條 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

第12條 合伙企業的虧損分擔,按如下方式分擔:

。

第7章 合伙事務的執行

第13條 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

執行合伙事務;

。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企業。

第14條 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定期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

第15條 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暫停該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本協議第十六條的規定作出表決。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第16條 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锶诉^半數通過表決辦法。

第17條 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2)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3)處分分伙企業的不動產;

(4)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產權利; (5)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18條 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第19條 合伙人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伙企業的出資。

第8章 入伙與退伙

第二十條 新合伙人入伙,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違反《合伙企業法》第四十

五、或四十六條規定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一條 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未以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二條 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

有《合伙企業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全本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第二十四條 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退伙人應當依照本協議第十一條的規定分擔虧損。

第9章 爭議解決辦法

第二十五條 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的,合伙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角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伙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10章 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六條 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1)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七條 合伙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 清算期間,合伙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俁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二十八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11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 合粉人違反合伙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12章 其他事項

第三十條 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 第三十一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在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全體合伙人簽名:

合伙合同協議書范文第4篇

合伙人:甲方 ,性別: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現住地址: 。

合伙人:乙方 ,性別: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現住地址: 。

合伙人本著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伙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乙雙方自愿合伙經營 ,總投資為 元(大寫: ),甲出資 元(大寫: ),乙出資 元(大寫: ),其中甲占投資總額的 %、乙占投資總額的 %。

第二條 本合伙依法組成合伙企業,由甲負責辦理工商登記。

第三條 本合伙企業經營期限為十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條 合伙雙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1、企業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分配。

2、企業債務按照各自投資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后,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

第五條 他人可以入伙,但須經甲乙雙方同意,并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 出現下列事項,合伙終止:

(一)合伙期滿;

(二)合伙雙方協商同意;

(三)合伙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或者無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

第七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 本協議一式二份,合伙人各執一份。本協議自合伙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甲方: (簽字蓋章) 合伙人乙方: (簽字或蓋章)

合伙合同協議書范文第5篇

私募股權基金合伙協議書

第1條 分配的一般原則

除非條款Ⅵ的另外規定,合伙人無權從合伙企業中撤資和取得其出資的分配和回報。根據合伙企業的名冊和檔案,合伙企業的資產只能分配給合伙企業有檔案的持有者,他們由普通合伙人授權并在一定日期享有分配權。

1) 可交易有價證券的分配。(1)在合伙企業終止前,只能分配現金,或普通合伙人憑其獨有的判斷,分配可交易證券。在現金和可交易有價證券的分配中,每個合伙人的現金和可交易有價證券的分配比例受下面(3)中規定的制約。在清算分配中,分配可包括任何資產,例如不可交易有價證券。(2)盡管和這里的規定不一致,以現金進行的清算和分配,普通合伙人可以憑其獨有的判斷給每個合伙人以公平的實物分配的選擇。(3)以實物分配的構成投資或投資一部分的任何證券或其他資產,分配給合伙人應與條款Ⅵ一致;關于該實物分配應被視為有意行為,好像該實物分配就是現金分配,在量上等于分配實物的資產市場價值。如果實物分配的資產被認為在等價的基礎上以公平的市場價值賣給第三方,在實物分配之前,合伙人的資本帳戶應作調整且與條款Ⅵ3一致,以反映認可的利潤或損失。在實物分配中,普通合伙人不應對合伙人存在歧視,而應當:(a)分配給所有的合伙人相同類型的財產;(b)如果以現金或實物財產(或不同種類的財產)同時分配,向每個合伙人分配相同比例的現金或實物財產(或不同種類的財產);(c)普通合伙人憑其獨有的判斷,以更為公平的其他比例分配。(4)如果一個有限合伙人在法律顧問書面建議的基礎上,認為任何實物分配會使該合伙人有可能違反法律、規章或規則,普通合伙人應盡商業上合理的努力,讓該合伙人進行選擇:(a)對該分配做選擇性的安排;(b)按照該合伙人可以接受的條件,以該合伙人的名義將該財產出售。無論(a)或(b),該分配應當被有限合伙人接受后方可進行。

2) 分配的時間選擇。分配應在以下的時候進行:(1)與合伙企業的法律約束一致,合伙企業應在獲得投資產生的凈投資收入的現金后立即分配。(2)合伙企業在收到投資產生的凈投資收入的可交易證券后,普通合伙人憑其獨有的判斷,決定分配時間分配。

3) 基于本協議的整體利益,如果投資的一部分(或全部)成為出售主體,該部分投資與合伙企業持有的其他投資進行分離。在普通合伙人公平決定的基礎上,投資凈收入的分配和資本出資被視為“出售部分”和“持有部分”。

4) 基于本協議的整體利益,無論何時,投資于一個實體的同一種類的證券,如果以前的投資包括該證券,則后來的投資應被視為與以前投資是一個分離的投資。在普通合伙人公平決定的基礎上,投資于該實體的資本出資和從該實體獲得的凈投資收入應被分成“以前的投資”和“后來的投資”。

5) 合伙企業支付的或承擔的(直接或間接)應當分配給合伙人的稅收被視為對該合伙人凈投資收入的分配,在一定程度上,支付的或承擔的稅收減少了合伙人的凈投資收入。

第2條 分配的數量和優先權

1) 凈投資收入的分配。在條款Ⅵ(10)的約束下,投資的凈投資收入按照以下數量和優先順序進行分配:

(1) 以合伙人與投資有關的向合伙企業的出資為基礎,100%向合伙人按照比例分配,直到合伙企業向每個合伙人累計的分配等于合伙人對該投資的出資加上該投資引起的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的組織費用、管理費用和合伙企業費用的“分擔部分”。

(2) 以合伙人為投資有關資產而向合伙企業的出資為基礎,100%向合伙人按比例分配,彌補未補償的損失,直到合伙人向每個合伙人累計的分配等于合伙人對所有的出售資產損失部分加上由此引起的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的組織費用、管理費用和合伙企業費用的分擔部分。

(3) 在處置完畢投資之后,如果合伙企業實現的利潤收益率達到0——25%之間,則80%向有限合伙人、20%向普通合伙人分配;如果合伙企業實現的利潤率達到25——40%之間,則75%向有限合伙人、25%向普通合伙人分配;如果合伙企業實現的利潤率達到40%以上,則70%向有限合伙人、30%向普通合伙人分配。

2) 調整帳面價值。在分配日,普通合伙人認為投資的價值已經發生永久性減值,低于該投資有關的資本出資金額,普通合伙人應于分配日在合伙企業的檔案中調減投資的價值。

3) 扣留金額。不管本協議其他內容如何規定,普通合伙人憑自己獨有的判斷可以扣留一定的金額,扣留金額如下:(1)有限合伙人欠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人或其他與本合伙企業有關的當事人應收的金額。(2)為了支付完全歸有限合伙人承擔的罰金或稅收或其他,該合伙人被要求支付或補償合伙企業的金額(包括稅收、利息、罰款等)。

4) 儲藏的總金額、承諾期的分配。除了條款Ⅵ2(3)闡明的權利,普通合伙人憑自己的判斷,有權持有合伙企業可分配給合伙人的另外的金額,以保持合伙企業健康的財政和先進狀況,并且普通合伙人憑自己的判斷認為該儲備對合伙企業的或有債務是必需的、可取的。

5) 合伙企業法。本協議所做的分配應符合合伙企業法及相關法規規定。

6) 未投資總金額。如果普通合伙人沒有發生初始預期到的合伙企業的費用,普通合伙人憑自己獨特的判斷,可以將該費用根據合伙人出資的方式在合伙人中按比例分配。出于本協議的整體考慮,這樣的分配不應被視為向合伙企業的出資。

7) 臨時投資收入的分配。根據普通合伙人自己的獨有的判斷,合伙企業有時可分配合伙企業臨時投資取得的收入,臨時投資的收入應根據在合伙企業的財產或產生臨時投資收入的資金中的比例在所有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人)中分配。

8) 稅收分配。在每個會計季度終止后的90天內,普通合伙人根據自己獨有的判斷,可促使合伙企業向普通合伙人分配稅收,每個普通合伙人的分配在金額上等于按照的應稅收入應承擔的稅額。

9) 結轉利息的調整。普通合伙人根據自己獨有的判斷,有限合伙人(包括作為戰略咨詢委員會或管理方成員的有限合伙人)結轉利息可以被取消或減少。

10) 特殊分配和期間增值的帳目處理。普通合伙人根據自己獨有的判斷,如果認為投資的價值在初始交割日和后來的交割日前大幅度增值,則:(1)該期間增值只在先存的合伙人(恰在相應的交割日前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的資本帳戶中進行分配;(2)由大幅度增值的投資產生的投資凈收入應這樣分配,(a)在增值的期間內產生的投資凈收入只在先存的合伙人中進行分配,(b)超過該增值的期間所產生的投資凈收入在所有合伙人中進行分。

第3條 資本帳戶:資本帳戶的調整

1) 資本帳戶。在合伙企業檔案中,每個合伙人應當設立一個帳戶(“資本帳戶”,初始金額為0),該帳戶依照條款Ⅵ3產生或調整。

2) 資本帳戶的調整。每個合伙人的“資本帳戶”應按照如下進行調整:(1)現金出資。每個合伙人向合伙企業的現金出資或被認為是現金出資,記入該合伙人資本帳戶的貸方。(2)分配。根據本協議,合伙企業向每個合伙人的現金分配和以市場價值進行的其他資產的分配或被認為是合伙企業的分配,記入該合伙人“資本帳戶”的借方。(3)收入、利潤。根據本協議,合伙企業向每個合伙人分派的收入、利潤記入該合伙人“資本帳戶”的貸方。(4)費用、扣除、損失。合伙企業向每個合伙人分派的費用、扣除、損失記入該合伙人“資本帳戶”的借方。

3) 凈利潤和凈損失的分配。(1)投資產生的凈利潤應按如下規定分配:(a)80%向合伙人、20%向普通合伙人分配;(b)利潤超過一定比例時,按照條款Ⅵ1 3)中(3)分配。(2)與投資有關的凈損失(包括帳面價值減值),應與以合伙人為投資于有關資產而向合伙企業的出資比例一致,按規定在合伙人中分配,分配規定如下:(a)首先,在連續累計且不重復計算的基礎上,80%向合伙人、20%向普通合伙人分配,直到普通合伙人資本帳戶為零為止。(b)其余部分,根據合伙人各自的投資比例100%向合伙人分派。(3)臨時投資的凈利潤或凈損失應根合伙人在產生凈利潤或凈損失投資的合伙企業資產中的比例在合伙人中分配。

4) 凈利潤和凈損失的確定。凈利潤或凈損失是指凈運作利潤或凈運作損失,即在一定時期內,遵循普遍接受的會計準則,并與下列一致:(1)凈利潤和凈損失包括所有權益投資和其他斗寸有關的已實現的利潤和損失;(2)在計算凈利潤和凈損失時應扣除的合伙企業費用和管理費用;(3)在計算合伙企業的凈利潤和凈損失時,如果適當的話,應在5年內攤銷組織費用。

第4條 稅收的分配

基于稅收的目的,合伙企業的每一項收入、利潤、損失和減除額應用盡可能與條款Ⅵ規定的相應的每項收入、利潤、損失和減除額的分配方式一致的分配方式進行分配。

第5條 貸款和從出資中退股

任何合伙人不允許從已支付的資本出資中借款或提前退股(特別規定的除外)

第6條 不能恢復的債務

除了在條款Ⅶ4關于普通合伙人的特別規定的除外,任何合伙人不能使其“資本帳戶”的余額變為負數。

第7條 分派的調整

如果普通合伙人合理地認為,根據條款Ⅵ的要求,在其他方面的分配與法律和規章不一致,或和依據本協議制定的或即將制定的分配方式不一致,普通合伙人可以調整分派的方式,以防止上述情況的出現。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如果合伙人或合伙人的投資比例發生變化,普通合伙人對依據本協議對應稅收入或損失的分配進行調整,以反映上述變化。條款Ⅶ:合伙企業的期限和解散

第1條 期限

除非依照條款Ⅶ2規定散伙,合伙企業將在開始后的10后內一直存在;然后,普通合伙人可在“有限合伙人委員會”的認可下,將條款Ⅶ中的合伙企業的期限延長一個或兩個一年期。

第2條 合伙企業的解散

根據合伙企業法,合伙企業將在下列最早的日期解散,其事務同時終止:

1) 普通合伙人同意解散此合伙企業;

2) 由條款Ⅶ1所規定的合伙關系的到期;

3) 普通合伙人的破產、清算、解散或無法清償債務;

4) 普通合伙人依照條款Ⅷ的撤回;

5) 依照條款Ⅲ1的有限合伙人的選舉;

6) 依照條款Ⅲ1的承諾期的終止;或

7) 事關普通合伙人、管理公司或任何其代表或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人的51%的書面選舉。

第3條 合伙企業的清算

合伙企業解散時,合伙企業的業務將被有序地清算。除了在下列第二個意思中的情況下,普通合伙人將根據本協議成為清算人結束合伙企業的事務,普通合伙人的責任將本協議規定的責任相一致。如果無一般合伙人或承諾期依照條款Ⅲ1已被終止,有限合伙人經所需要的有限合伙人的批準,將同意一個或更多的清算人執行此清算。為此,清算人被授權以任何清算人決定符合合伙人最佳利益的合理方式出售、分配、交換或廢棄合伙企業的資產。]

第4條 合伙企業解散時的資產分配

1) 清算分配。合伙企業解散時,結束合伙人事務的清算人將根據合伙人的不同情況決定合伙企業的哪些資產將被出售、哪些資產被保留以供分配。“資本帳戶”在這類分配前需要依照條款Ⅵ3立即進行調整,以反映若這些被分配的資產按其市場公平價值出售的損益變

化。在合伙企業的所有債務得到清償后,余下資產將依據條款Ⅵ分配給合伙人。合伙企業的任何商譽及其名稱的任何使用權,將獨屬于普通合伙人。

2) 補償性分配。如果合伙企業對某個合伙人存在違約責任,清算財產首先用于對該合伙人的補償性分配。

3) 清算信托。清算者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依照條款Ⅶ4將被分配給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資產的一部分可以:(1)被分配給一家為合伙人利益建立的信托,以清算合伙企業的資產,籌集屬于合伙企業的資產及承擔任何由合伙企業業務或事物協議引起或與之有關的合伙企業或普通合伙人的責任或債務;(2)為任何合伙人保留,以供該合伙人在未來合伙企業開支的儲備,只要清算人決定無需保留時該數目能立即分配個合伙人,與條款Ⅶ4(3)中相關的信托的任何資產可由清算人決定隨時按由合伙企業分配個信托的數目分配給信托的數目分配給合伙人的比例分配給合伙人。

4) 無優先權。每一合伙人將自己關注合伙企業的資產以獲得該合伙人證券投資總收益的回報,且在此收益回報中任何合伙人都沒有對于其他合伙人的優先權。

條款Ⅷ: 普通合伙人權益的轉移

第1條 普通合伙人的轉移

為有限合伙人的利益,沒有得到80%的同意,普通合伙人不得分配、抵押或轉讓其作為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人的收益;如果沒有此同意,普通合伙人可通過合并、聯合、轉制重組或轉制成為一家公司、合伙企業或其他實體或將其作為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和收益轉移至其附屬機構,只要(1)此類重組、轉制或轉移對有限合伙人無任何稅收或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2)此實體受普通合伙人的控制,及(3)此實體書面同意承擔本協議、預訂協議或其他任何普通合伙人相關的協議規定的普通合伙人的義務。如果依照條款Ⅷ1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分配或轉移他的所有受益,則普通合伙人一從合伙企業中撤離,該接受分配或轉移者就取代其成為合伙企業的繼任普通合伙人。盡管如此,條款Ⅲ1在普通合伙人轉移或撤離時仍然有效。如果普通合伙人的權益轉移至其附屬機構,在本協議下的普通合伙人的義務仍然有效。

第2條 普通合伙人的撤離

作為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不得撤離,除非普通合伙人的外部咨詢人書面認為,繼續普通合伙人的身份將違反法律規定。若根據本節普通合伙人自合伙企業中撤離,合伙企業將解散且其事務將依照條款Ⅶ結束。

條款Ⅸ:有限合伙人權益的可轉讓性

第1條 轉讓的條件

1) 普通合伙人的同意。沒有普通合伙人的事先書面同意,合伙企業中的有限合伙人的所有或部分權益不得轉讓:(1)有限合伙人要求轉移至附屬機構不得無理限制,及(2)普通合伙人可獨自決定是否限制有限合伙人要求轉移至附屬機構。

2) 除了本條1)的規定,有限合伙人可將與其在合伙企業中的權益相關的全部或部分經濟收益轉讓至附屬機構,只要此受讓人不會成為替代有限合伙人,且普通合伙人有意決定:

(1)有限合伙人不會免除對合伙企業的資本貢獻的責任及以下的其他責任;(2)此轉讓不會對合伙企業造成其他不利的影響。

第2條 替代有限合伙人:轉讓的認可

只有滿足下列條件后有限合伙人權益的受讓者才有權成為替代有限合伙人:

1) 合伙企業完成一份及時生效并送至普通合伙人的滿足格式和內容要求的書面轉讓或授權文書;

2) 有限合伙人和受讓人完成并收到此類文書,完成普通合伙人認為對替代有效的行為;

3) 有限合伙人和受讓者應向合伙企業支付足夠承擔此替代引起的合伙企業或其代表的所有的成本、費用和開支;

4) 普通合伙人同意此次替代。不被普通合伙人接受為替代有限合伙人的受讓者沒有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而同樣的受讓者仍承擔其所有義務。

條款Ⅹ: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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