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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公證書范文

2023-05-02

繼承公證書范文第1篇

遺產繼承公證的收費標準為:按受益額的 2% 收取,最低收取 200 元。 而遺產繼承訴訟的收費標準是按標的額的多少超額遞減比例收費的。當遺產金額在1萬元以下時,只有50元;當遺產金額在1萬元至10萬元時,按照標的金額的2.5%減去200元計算;遺產金額在10萬元至20萬元時,按照標的金額的2%加上300元計算;...... 大家可以發現,當我們在進行繼承公證還是繼承訴訟之間選擇時,成本的考慮不是一概而論的。經過計算,當遺產金額在4萬元以下或者26萬元以上時,選擇繼承訴訟較為經濟;當遺產金額在4萬元至26萬元之間時,選擇繼承公證較為經濟。

但是,請大家注意,有時候我們是沒有選擇的,比如繼承人無法就遺產的分配達成一致的意見,那么就無法選擇繼承公證的方式來解決,從而只能進行遺產繼承的訴訟。

遺產繼承公證辦理須知

遺產繼承公證的適用條件:公民去世以后,如遺留有財產(股票、基金、房產、銀行存款、公司股權、知識產權),其繼承人(死者的父母、配偶、子女或遺囑受益人)需要辦理遺產繼承公證。

申請人需要提供的證明文件如下:

1、 所有繼承人的身份證、戶口簿或其它身份證明(包括父母、配偶、子女),所有繼承人需全部到公證處申請辦理;如不能親自至公證處辦理的,需要在當地辦理委托公證,委托他人代為辦理繼承權公證;如不能親自至公證處辦理并且放棄繼承權的,需要在當地辦理放棄繼承權的聲明書公證;

2、 死者的死亡證明和注銷戶口證明(缺一不可);(死亡證明可以是復印件,如果沒有復印件,需先至公證處領取一張介紹信,至所在區衛生防疫站開具死亡證明,也可以由死亡時的醫院開具;戶口本上如果沒有死者的戶籍注銷記錄,需提供戶籍地警署戶籍注銷證明,有則不用開具注銷證明)

3、 所有繼承人與死者間的親屬關系證明 (如單位證明、結婚證、獨生子女證),所有繼承人需要親自到場,如果有人放棄繼承的,需要簽署放棄繼承權的聲明;

4、 繼承人已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婚姻證明和親屬關系證明(包括父母、配偶、子女);

【注:申請人應先至公證處領取專用表格,交由死者原單位人事或人事檔案部門開具】

5、 死者的婚姻證明;【注:指結婚證、離婚證(或法院離婚判決書及生效證明、離婚調解書)、戶口本上婚姻狀況記載;結婚年代久遠或結婚證遺失的,可以不提供結婚證;死者死亡時如果是未婚、喪偶、或離婚的,需提供由戶籍地民政局開具的《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6、 死者的財產憑證,如房地產權證、銀行存款證明、股票對帳單等;【請注意不要遺漏,否則需要重新辦理;遺產稅尚無法律規定,繼承權公證辦理完畢后,至交易中心辦理過戶登記時,會另收取一定的手續費等,請向該房地交易中心咨詢】

7、 死者生前有遺囑的,應提供遺囑原件;

申請辦理繼承公證,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遺產應當是公民死亡后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2)被繼承人的遺產狀況應清楚,例如有無典當、抵押、是否共有的情況;遺產現在何處,由誰保管,產權有沒有爭議;除已知遺產外,有無其他債權債務;

(3)對于夫妻共有財產的繼承,我國婚姻法規定,除有約定外,夫妻關系有效期間取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有財產。因此在辦理夫妻一方死亡的繼承公證時,夫妻共有財產,只有屬于死者的那部分才能作為遺產進行繼承,另一部分則應歸在世的一方所有。

(4)在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的情況下,應當先確認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 的效力,決定適用的繼承形式和法律規定;

(5)辦理遺囑繼承權公證,事先要審查遺囑是否有效,遺囑繼承人和遺產有無變化,如有下列情況,應按法定繼承辦理:①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的;②遺囑繼承人先于立遺囑人死亡的;③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④遺囑無效部分涉及的遺產;⑤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6)遺囑繼承權公證應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遺囑人未保留上述繼承人遺產份額的,處理遺產時,應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財產,所剩余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繼承人的原則處理。

(7)在有繼承人死亡的情況下,應當查明其死亡的日期,確定是否適用代位繼承或轉繼承的規定。篇三:辦理放棄繼承遺產公證需要什么證件

辦理放棄繼承遺產公證需要什么證件

申請辦理放棄繼承遺產公證書, 須向公證機關提供的證件材料是: ①申請人的戶口本, 身份證或其他有關身份證明證件的原件及復印件(一般須復印兩份); ②有關公證機關出具的繼承權公證書原件及復印件一式二份; ③放棄遺產繼承權聲明書(須在公證機關公證員面前當場書寫并簽名); ④申請人所在單位人事組織部門出具的證明信件。

如何辦理遺產繼承公證

導讀:繼承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法律的規定和繼承人的申請,依法證明繼承人的繼承行為真實性、合法性,確認繼承人的繼承權的活動。

下面我們一起來理解一下如何辦理遺產繼承公證:

根據《繼承法》,辦理繼承公證必須:

①所有法定繼承人應親自到公證處辦理,并提交身份證、戶口簿原件; ②放棄繼承的,繼承人應親自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書》或提交住所地公證處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書》原件; ③被繼承人(您父親)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死亡戶口注銷單》原件; ④遺產若為房屋的,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與《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 ⑤繼承按遺產總額2%收費; ⑥親屬證明由被繼承人(死者)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構成,可由被繼承人(您父親)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或村(居)委員會出具并由鄉(鎮)人民政府簽署“以上情況屬實”并加蓋印章(原件)。

在辦理繼承公證時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 (1)注銷的戶口; (2)醫院的死亡證明書或火化證明。

2、被繼承人單位證明。

(1)被繼承人的姓名、姓別、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死亡地點、死亡原因、生前住址; (2)被繼承人的父母生存狀況(后于被繼承人死亡的注明死亡日期); (3)被繼承人的配偶狀況(注明是否原配); (4)被繼承人的生子女(包括已死亡子女的死亡日期、其配偶和子女); (5)被繼承人的養子女、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3、要繼承的財產權利證書。(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書、存款憑證、股票帳戶及證券公司出具的股票明細單、債券憑證、專利權證書等)。

4、被繼承人的遺囑公證書。

5、全部繼承人均攜帶戶口、身份證到公證處。

6、要放棄繼承權的人必須本人到公證處。在外地的,在當地公證處辦理“棄權聲明書”公證; 在國外的,在駐在國的中國大使館辦理“棄權聲明書”公證。

7、被繼承人的檔案復印件(單位蓋核對章、密封)。

8、公證員審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應該是辦理法定繼承權公證,被繼承人去世留下銀行卡支不出來? 1.繼承人持身份證、銀行卡、親屬關系證明到公證處辦理親屬關系證明,用于去銀行查詢存款數額。 2.滿足以下條件:全體第一順序繼承人對卡內存款支取后的分配方案達成一致意見,被繼承人生前無遺囑、遺贈、遺贈撫養協議、無依靠其生活而無經濟來源的人,繼承人中無人喪失繼承權。 3.全體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放棄繼承的繼承人)攜身份證明、親屬關系證明、銀行出具的存款證明再去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

1、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1)注銷的戶口;(2)醫院的死亡證明書或火化證明;(3)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4)死亡公證書(國外死亡的需我駐外使領館認證)。

2、被繼承人單位證明。證明內容:(1)被繼承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死亡原因、死亡地點、死亡日期、生前住址;(2)被繼承人的父母生存狀況(后于被繼承人死亡的注明死亡日期);(3)被繼承人的配偶狀況(注明是否原配);

(4)被繼承人的生子女(包括已死亡子女的死亡日期、其配偶和子女);(5)被繼承人的養子女、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3、要繼承的財產權利證書。(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書、存款憑證、股票帳戶及證券公司出具的股票明細單、債券憑證、專利權證書等)。

4、被繼承人的遺囑公證書、遺贈扶養協議公證書。

5、全部繼承人均攜帶戶口、身份證到公證處。

6、要放棄繼承權的人必須本人到公證處。在外地的,在當地公證處辦理“棄權聲明書”公證;在國外的,在駐在國的中國大使館辦理“棄權聲明書”公證。

7、被繼承人的檔案復印件(單位蓋核對章、密封)。

8、對被繼承人家庭情況了解的證人予以作證(單位同事、老鄰居等與繼承無利害關系的人),證人需出具身份證。

繼承公證書范文第2篇

繼承(受遺贈)不動產登記具結書

申請人:

身份證號:

。 被繼承人(遺贈人):

身份證號:

。 申請人

因繼承(受遺贈)被繼承人(遺贈人)的不動產權,于

日向蘄春縣不動產登記中心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并提供了

等申請材料,并保證以下事項的真實性:

一、被繼承人(遺贈人)

日死亡。

二、被繼承人(遺贈人)的不動產坐落于

。

三、被繼承人(遺贈人)的不動產權由

繼承(受遺贈)。

四、除第三項列舉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外,其他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或者無其他繼承人(受遺贈人)。

以上情況如有不實,本人愿承擔一切法律責任,特此具結。

具結人簽字:

摁留指紋處:

時間:

繼承公證書范文第3篇

一、嚴格審查繼承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是否真實

公證人員在繼承權公證實踐中首先應做到對繼承人提交的證件、證明等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嚴格審查[1]。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繼承人提供的《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等證件。

二是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三是被繼承人遺產的財產清單、財產所有權證明。

四是要提交能證明所有合法繼承人情況的材料, 這些材料由繼承人所在單位的人事部門亦或是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政府出具, 把每一位合法繼承人的姓名、住址、性別、年齡、與被繼承人之間是什么關系、職業、單位等相關信息詳細列舉出來;如果有的合法繼承人已經死亡, 應注明其死亡時間、地點、生前地址等, 還要提供相應的死亡證明。

五是如果有的合法繼承人自愿放棄了自己享有的繼承權, 但又無法到房屋所在地公證處親自發表聲明的, 應在當地公證處辦理公證, 聲明自己自愿放棄繼承權, 并把放棄繼承權公證書提交到房屋所在地公證處。

六是對于轉繼承, 相關人員應提高轉繼承關系的證明材料;對于代位繼承, 相關人員應提交代位繼承關系的證明材料, 并正確區分代位繼承與轉繼承。

七是合法繼承人可以依法委托第三方代為辦理相關事宜, 但需要提交公證過的委托書, 寫明繼承人愿意繼承死者的合法遺產, 并委托代理人辦理繼承相關事宜等。

二、在公證實踐中正確區分代位繼承與轉繼承

(一) 明確代位繼承人在代位繼承中的范圍

繼承法規定的代位繼承人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 不僅包括自然血親, 還有擬制血親[2]。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 最高人民法院規定:被繼承人收養的子女、已經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的養子女享有代位繼承權;被繼承人的親生子女收養的子女享有代位繼承權;被繼承人收養的子女的養子女享有代位繼承權;跟被繼承人之間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所收養的子女也享有代位繼承權。此外, 最高人民法院在該意見還明確規定代位繼承權不受到輩數的約束。

(二) 明確轉繼承人在轉繼承中的范圍

在轉繼承中存在兩個繼承關系, 一個是確定繼承人的繼承法律關系的出發點是被繼承人, 另一個確定繼承人的繼承法律關系的出發點是被轉繼承人。在公證實踐里, 公證人員應仔細區分兩個繼承關系存在的區別, 切忌因某人得到了轉繼承權而對其他被繼承人享有的繼承權產生影響。因為在轉繼承里, 被繼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并不享有對被繼承人的繼承權, 而是代替被代位繼承人去合法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 且代位繼承人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應當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份額。對轉繼承而言, 兩個繼承關系在確定時擁有不同的出發點, 通常會導致部分人既是轉繼承人又是合法繼承人的情況, 即同一個人可能會同時享有轉繼承權、繼承權。所以公證人員要正確劃分轉繼承人范圍, 避免出現繼承人遺漏的情況。

(三) 轉繼承不能被當作代位繼承

轉繼承指的是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后, 繼承人還沒能成功繼承其遺產, 并先于獲得財產所有權就死亡了, 那么該合法繼承人享有的權利將依法轉由其他繼承人依法繼承。而代位繼承指的是被繼承子女的死亡時間早于被繼承人, 那么就會由其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取得代位繼承權, 從而代替繼承人行使遺產繼承權利。由此可見, 轉繼承是合并了兩個先后發生的繼承法律關系, 遺產所有權只發生一次轉移, 與代位繼承類似, 但二者并不相同。因此, 公證人員不能混淆, 要避免把直系晚輩血親及其他合法繼承人依法享有的繼承權排除。

如吉林省吉林市江城公證處的公證員就經手了類似的公證案例, 即:張某于1978年死亡, 遺有配偶王氏和一個女兒。1989年, 張某的女兒死亡, 遺下配偶劉氏和一個女兒。1992年, 被繼承人張某被政府統一規劃和改造的私房政策得到落實, 由于其合法繼承人———女兒張氏于張某死亡之后、張某的遺產被分割之前去世, 所以張某之女享有的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轉移給其他繼承人王氏、劉氏和其女兒。如果公證人員把該轉繼承視作代位繼承, 那么就只有張某的外孫女能繼承他的遺產, 王氏、劉氏依法享有的繼承權就被剝奪, 這顯然是不合理、不合法的, 應正確區分、嚴謹對待。

三、結語

對于實際的公證工作, 繼承權公證涉及到越來越復雜的法律關系, 被繼承人遺產的種類也日益多樣化, 所以公證人員務必客觀、全面、準確地為當事人解釋法律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的義務和權利、公證要求及注意事項、后果等, 嚴禁出現錯誤和遺漏, 為改革公證工作貢獻力量。

摘要:在繼承制度中, 轉繼承與代位繼承都是特殊的形態, 兩者都占據著舉足輕重的地位。但是在公證實踐中, 轉繼承與代位繼承存在不同之處, 需要公證機構的公證人員嚴格審查、正確區分, 從而為公證工作水平的提升提供保障。

關鍵詞:繼承權公證,代位繼承,轉繼承,區別

參考文獻

[1] 蔣麗.轉繼承中適用代位繼承的逆向思考[J].中國公證, 2012 (05) :44-46.

繼承公證書范文第4篇

一、公證遺囑擁有的最高法律效力

對于公證遺囑而言, 其本身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 通過具體的合理分析, 就可以了解其最高法律效力的實際表現情況:

(一) 基于遺囑公證特征分析

首先需要是經過公證機關證明的。其職能是經過公證機關, 做好對應的處理, 其法律服務以及律師辦理遺囑見證或者是進行公證, 其本質都不屬于遺囑公證。其次, 基于公證書這一種模式來分析, 其本身是為了明確遺囑的效力, 證明其屬于公證遺囑, 缺少公證就無法形成公證遺囑。最后, 在公證過程中, 還應該堅持公證員的基本原則。在辦理過程中, 必須要嚴格按照相對應的程序來具體的操作[1]。

(二) 基于遺囑公證的程序來看, 公證

遺囑的訂立, 首先是由立遺囑人所在地的公證處來正式申請, 并且提交對應的材料, 然后通過證明材料的核查, 就可以直接明確是否需要進行下一步的受理要求。當處于范圍中, 就需要審查這一公證事件。在這一部分程序之中, 無論是形式上, 還是內容上, 都需要嚴格的進行審查, 并且其不同于一般遺囑有司法相關的, 需要對于立遺囑人的遺囑進行事先的審查, 這樣才能夠確定其實際的意思, 然后通過司法文書來認定。

(三) 基于法律為本與遺囑公證實踐,

在《繼承法》之中規定了公民能夠通過立遺囑的方式來劃分個人財產, 并且具體規定了公證、自書、代書、錄音和口頭遺囑幾種主要的方式, 并且明確公證遺囑是其中最具有法律效力的。

二、遺囑繼承公證面臨的問題

(一) 公證遺囑沖突

第一, 出現多份公證遺囑的相互沖突。就目前的情況來看, 遺囑人不需要受到地域的限制, 在實施地辦理相關的業務即可。這樣, 就可以基于不同的時間與地點, 來申請公證, 并且也可以隨時的做好撤銷與變更的處理, 但是有可能出現多份遺囑。

第二, 遺囑效力出現沖突。公證遺囑是為了將真實可靠的意思表達出來, 并且其內容也要求合法, 但是當立遺囑人在死亡后, 隨著時間的推移, 就可能出現情況的變化, 這樣也會改變其遺囑效力。一旦其死亡, 出現繼承之后, 被排除在外的法定繼承人, 其本身是否有喪失勞動力或者是沒有生活來源, 抑或是立遺囑人是否受到虐待, 出現繼承權喪失等情況, 在其生前是否簽訂了撫養、遺贈等協議, 這些都是不可預見的問題, 只有在出現對應的遺囑繼承后, 才能明確。如此, 公證遺囑的合法性也變得不合法。所以, 就需要再一次確認, 但是不得直接采納。

(二) 遺囑公證無法進行

第一, 法律沒有讓公證處擁有實體權利。那么, 在工作上就會受到諸多的局限性。

第二, 人為因素對公證帶來的影響?;凇独^承法》的規定, 在處理遺產中, 作為遺囑繼承人, 需要通知執行人以及法定繼承人。在公證處, 也需要對利害關系人將上述的問題全部了解清楚, 并且確定其實際的遺囑效力。在具體的操作中, 為了家庭, 都會選擇保密的進行, 不會讓其他人知道。但是當立遺囑人死亡, 就會出現對應的繼承, 這時候公開遺囑, 那么排除在外的繼承人大多數都無法接受。因此, 一般在遇到公證員核實的時候, 都不會配合公證員[2]。

三、遺囑繼承公證優化的有效策略

優化遺囑繼承公證, 還需要改善多份公證遺囑可能帶來的沖突形式, 并且合理的優化遺囑繼承公證實務, 再配合上對公證人員工作的優化處理、完善證明材料取證、合理的管理遺囑繼承流程, 通過這樣的方式, 就能夠實現遺囑繼承公證的優化處理。

(一) 多份公證遺囑沖突的改善

第一, 建立對應的網頁, 將信息庫完善。法治社會的發展, 進一步提高了公民法治意識, 公證就成為有效的權益保障手段, 通過信息庫的建立, 在滿足信息共享的需求下, 就可以提升公證的具體工作效率。因此, 在辦理遺囑公證之后, 需要在網站中做好對應的登記備案處理。第二, 一旦出現遺囑內容沖突, 就可以選擇公證文書的模式來處理, 在滿足要求后, 無論其他人有任何異議, 都會按照之前的規定來實施。

隨著社會老齡化的發展, 因為工作, 導致部分子女無法長期陪伴在自己父母身邊, 這樣會加速空巢老人的實際增長量。為了能夠彌補生活的空缺, 往往就會考慮選擇一位老伴。但是在這樣的情況下, 涉及到家庭財產分配的問題, 就很容易引發矛盾。個別老人為了避免出現爭奪家產的情況, 就會利用遺囑將“身后事”安排妥當。但是如果有多份遺囑沖突的行為出現, 就需要按照規定, 就糾紛處理。但是公證處未能解決的, 就需要利用訴訟的方式來處理。

(二) 合理優化遺囑繼承公證實務

在公證辦理遺囑中, 還需要明確遺囑繼承公證的有效性, 在實際操作中, 公證人員還需要考慮到:第一, 遺囑, 其本身是否就是立遺囑人想要表達的意思。其本身的有效性, 主要是基于真實意思的表達。所以, 不僅需要判定立遺囑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需要對其身份進行判定。詳細的檢查其提供的身份信息, 并且做好拍照、對比的前提下, 最好是可以選擇談話筆錄的方式, 確定其真實身份。并且, 在詢問立遺囑人的時候, 公證人應該通過單獨談話的方式進行, 做好對應的詢問和開導處理。第二, 針對繼承遺囑公證, 還可以選擇立法程序來提供支撐。在辦理遺囑繼承公證中, 其本身上就是對遺囑效力的認定。因此, 立法機關就應該進一步加大對于公證的認識, 能夠采取法律條文支撐的方式來對遺囑公證加以確認, 這樣才可以讓其真正的有法可依。

(三) 優化遺囑繼承公證人員的工作

遺囑繼承公證在實際處理中, 是一件耗時耗力的事情, 其主要表現在辦理的程序相對復雜、面臨的風險過大、收取費用較低。所以, 針對遺囑公證之中所面臨的問題, 就需要通過下述的幾個方面來完善遺囑繼承公證:第一, 針對公證處, 需要讓申請人以及對應的參與人全部都簽訂承諾書。在簽訂之外, 還需要明確當事人的身份, 并且將遺囑實際情況等信息全部落實。當出現糾紛的問題時, 就需要通過承諾書的方式, 將雙方各自的責任全部落實, 這樣才能確保雙方的利益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 不會再一次出現糾紛。第二, 政府部門可以給予適當的補貼, 用于遺囑繼承公證的有效支持。在公證的時候, 因為收費的問題, 直接都會應向公證人員的積極性, 再加上遺囑公證有公益性的屬性存在。所以, 對于公證人員適當的補助, 就成為政府部門需要重要分析與考慮的問題。第三, 通過學習, 公證人員還需要將自我的工作素養全面提高。公證人員需要熟悉的掌握《遺囑公證細則》, 能夠了解其具體的操作流程, 并且做好操作程序的合理辦理, 在日常的處理與操作之中, 可以做好經驗的有效積累, 并且在面臨糾紛的時候, 針對糾紛的具體內容可以做好對應的記錄處理, 并且按照詳細的記錄, 再一次進行細化。當然, 作為公證人員, 通過學習理論知識, 實現理論與實踐的相互結合, 這樣才能夠將遺囑繼承公證的法律效率提上去[3]。

(四) 完善證明材料取證

對于遺囑繼承公證程序中, 證據材料的審查是主要的環節, 通過各類型材料合理性、客觀性的審查, 才能夠科學的判斷材料的證明力度以及證據能力, 最終對繼承人的身份加以審核, 明確遺囑的法律效力。在遺囑繼承公證中, 還需要進一步加強對非公證遺囑的審核處理, 其具體包含了父母、配偶以及子女的關系、被繼承人死亡事實;遺囑處分財產是否屬于立遺囑人個人所有;所有存在疑問的證據, 都需要全方面的處理, 并且做好靈活的審核。

(五) 合理的管理遺囑繼承流程

在實際的公證操作處理中, 各種不同的外界因素都可能會帶來直接的影響。在具體的操作辦理中, 相關人員針對流程進行管理, 一方面是要針對《遺囑公證細則》, 進一步加大監管力度。同時, 針對公證人員, 在實施行為的檢查之中, 還需要按照相應的規定與流程進行處理。如果未能基于法律規定來實施, 在面臨違法亂紀行為中, 就需要將懲罰的力度進一步加大, 這樣才可以全面的提升遺囑繼承公證的質量, 并且確保有相對應的法律規范來對遺囑繼承公證辦理的過程進行合理的約束[4]。

四、結語

總而言之, 針對遺囑繼承公證而言, 我們還需要認真的對待, 能夠實現立遺囑人生前的意愿, 確保遺囑繼承人的合法權益不會受到任何的影響, 并且也可以讓公證工作能夠更加的完善與規范, 這樣才能夠為法治建設貢獻一份力, 真正將公證機構應有的權利與義務都落實下去, 最終推動公證工作的持續實施。

摘要:遺囑繼承, 指的是按照立遺囑人生前留下的, 能夠滿足法律規定的合法遺囑的內容要求, 從而將遺產的全部或者是一部分制定由一個或者數人繼承。在進行遺囑繼承公證中, 由于繼承人之外的繼承人沒有配合遺囑繼承人來辦理相關的公證手續, 這樣就可能導致當事人認為遺囑無用的情況出現。所以, 本文就遺囑繼承公證之中面臨的問題進行探討。

關鍵詞:遺囑,繼承,公證

參考文獻

[1] 李玉艷.論繼承公證實踐中的兩點思考[J].法制博覽, 2018 (19) :141.

[2] 孫康寧.遺囑繼承公證中的遺囑生效確認程序分析[J].法制博覽, 2017 (03) :193.

[3] .公證遺囑業務發展報告[J].中國公證, 2015 (04) :25-49.

繼承公證書范文第5篇

( 一)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繼承公證的含義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是指由50 個以下的股東共同投資設立, 每個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外承擔責任。所謂股權是股東基于出資行為而在法律上對公司享有的一系列權利的總稱。依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 股權繼承也分為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和遺贈繼承。股權繼承公證作為一種確權的手段, 是指公證機構根據繼承人的申請, 依據法律規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按照公證程序辦理股權繼承公證并出具公證書的行為。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 公司部門變更公司章程時, 往往要求股東的繼承人提供股權繼承公證書, 因而公證機構如何依法辦理股權繼承公證成為股權繼承中的關鍵。

( 二)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繼承的特殊性

1. 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繼承的特殊性主要體現在了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方面。據統計, 中國有相當一部分的有限責任公司都是家族企業, 在這些企業中的股權繼承更多的是“血緣繼承”, 即由親屬繼承財產與身份雙重股權, 這都充分的證明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繼承的人合性, 與完全的資合性繼承形成了鮮明的對比。資合性和財產權利如果理解為是有限責任公司的外在體現, 人合性和社員資格就是其內在體現。股東非財產性權利的繼承, 其實是對于被繼承人相關股東身份的繼承, 也成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得不考慮的公司特征而引起的繼承。多數觀點認為, 有限責任公司最主要的特征就是具有人合性和資合性雙重屬性, 人合性就代表了公司的股東之間所享有的強信賴的人身屬性的關系, 這種人身信賴關系是實現有限責任公司效率的可靠保障, 可是卻成為了繼承人股東身份繼承的最大阻礙。我們不可以因為股權中有非財產性權利屬性就認定股權是單純的一種身份權, 實際上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是一種以財產性為主導權利的兼具人身財產雙重性質的綜合權利。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是其特有的屬性和優勢, 卻是股東權利繼承時的攔路虎。老股東們基于相互的認知產生了信任, 在此基礎上建立了共同的事業, 如果讓新股東順理成章的加入, 這種人合性引發的矛盾是可想而知的。

2. 公司章程確定繼承的獨特性

公司章程是指由公司發起人共同規劃的, 是公司所必備的, 對公司、股東和相關的經營管理人員具有一定約束力的, 能調整公司內部組織系統和企業經營行為的自理性規則。這是一個充分體現有限責任自治的法律文件, 新《公司法》規定了其非常嚴格的程序, 制定或者修改都是股東的集體意志的體現。我國新《公司法》第76 條的但書條款, 充分肯定了公司章程在靈活規范股權繼承問題上的優先效力, 從而體現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繼承的人合性基礎和意思自治原則。在正常情況下, 我們應該以適用于公司章程特別規定的股權繼承相關問題方面優先考慮。當公司章程的規定與法定繼承、遺囑繼承發生沖突時應如何處理? 換言之, 我們應如何對待公司章程規定的繼承、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的關系, 尤其是在被繼承人死亡后才修改公司章程排除繼承人繼承股權的是否有效; 再如果被繼承人設立的遺囑和公司章程不一致, 那股權繼承是依遺囑還是公司章程規定; 這都是股權繼承過程中需要思考和廣泛討論的問題。

二、正確處理公證實踐中股權繼承問題

( 一) 股權繼承公證應當符合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第一, 股東人數應當符合法律的規定?!豆痉ā芬幎?“有限責任公司由50 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本法所稱一人公司, 是指由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繼承可能導致新公司違反禁止性規定, 主要包括兩種情形: 一種為突破公司法人數上限, 另一種是突破公司法下線。筆者認為, 僅僅因為股權繼承轉讓而導致公司股東人數不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情形, 有兩種解決辦法:其一, 對于人數過低的情況, 可以通過吸納新股東或者按照《公司法》關于一人公司的規定辦理相關的手續, 完成公司形式變更, 從而消除違法公司法有關規定的情形。其二, 對于人數超過公司法規定的, 可以考慮通過收購股權或者由數個新加入的股東共同共有一個股權的方法來解決。

第二,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辦股權繼承公證的問題。筆者認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繼承股權。首先, 我國《公司法》并未對股東的積極資格做出規定, 不要求股東必須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如果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享有股權, 成為股東, 其股權的行使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其次, 繼承行為不是民事法律行為而是事實行為, 只要被繼承人死亡的事實發生, 就產生繼承的問題, 與繼承人的行為能力無關。再次, 權利的享有和權利的行使是兩個不同的問題,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雖然不能參加公司的經營和決策, 但這并不影響其享有股權, 至于股東共益權的行使完全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值得注意的是, 當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作為繼承人時, 其法定代理人不能做出放棄的意思表示。

第三, 繼承人的職業應當符合法律的規定?!豆珓諉T法》中規定, “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的活動, 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對于公務員或者軍人這類法律或者政策禁止經商的繼承人, 若讓其繼承完整意義上的公司股權, 則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的規定。公證實務中遇到類似問題, 應當告知只能為其辦理財產份額的繼承不能辦理股東資格的繼承。

( 二) 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

第一, 實踐中, 有些公司在股東死亡后修改公司章程以排除繼承人對股權以及股東資格的繼承權。筆者認為,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能約束修改前發生的繼承行為。因此, 解讀《公司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時, 應當界定為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公司章程為準, 若其余股東為了排除被繼承人本應享有的權利而在被繼承人死亡后修改章程, 不屬于公司法第七十六中所言的“公司章程”。

第二, 公司章程雖然得到全體股東的認可, 但是公司章程對于繼承權的限制性規定并不是無底線的, 要受到合法性的審查。一般而言, 公司章程對于非股東繼承人繼承的限制不得高于公司章程規定的對外轉讓的條件, 否則, 該規定無效。

三、完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繼承公證的辦理

( 一) 肯定公證的積極作用

首先, 《公證法》頒布十周年, 公證有獨立的明確的法律依據; 其次, 公證具有法定證據效力、強制執行效力, 《合同法》、《民事訴訟法》等基本法律都對此予以明確確認; 最后, 公證機構有固定的職業場所和嚴格的制度。這些優勢都是律師見證等其他方式所不具備的, 因此, 要不斷規范公證的程序, 樹立公信力, 發揮其在各領域的作用。

( 二) 審查工作細致全面

對于公證主體的審查, 除了對前文所述的行為能力、職業等進行認真核實外, 還要特別注意申請人是否存在喪失繼承權的情形, 確定繼承方式為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還是遺贈扶養協議, 公證處只有先核實確實沒有遺囑和遺贈撫養協議的情況下才能按照股權法定繼承來辦理。

對于公證客體的審查主要需要關注兩個問題: 第一是繼承的范圍是僅僅限于股權財產還是包括股東資格。第二是區分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有財產。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性權利, 除了法律的規定和夫妻之間另有約定的外, 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于夫妻共有的財產, 應當先析產再繼承。

( 三) 應當注意的其他問題

股權繼承是公證機構的業務來源之一, 拓展此業務, 需要積極探索新的公證法律服務模式, 盡可能的為申請人提供便捷的法律服務, 才能獲得業務水平和質量的提升。

第一, 統一股權繼承所需要的材料和流程。將辦證的要求、所需要的材料、收費標準、辦證流程圖等信息公布在網站、宣傳冊等處, 用清晰明朗的表達方式便于當事人了解和準備。

第二, 明確有限公司未繳足出資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后, 其擁有的股權也可以成為遺產?!豆痉ā返诙鶙l規定, 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 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其余本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第二十八條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按照上述規定繳納出資的, 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以外, 還應當向已經按期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從這些規定來看, 《公司法》允許股東在法律規定的限額、限期內分期繳納出資, 不影響其在公司的股權, 該股東死亡后, 其股權可以成為遺產。但是, 未繳齊出資的股東應當向其他股東承擔的違約責任也應當由繼承人來承擔。公證人員在辦理繼承公證時應當充分告知當事人。

第三, 如果死亡股東生前在公司擔任了董事長、總經理、董事、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應當告知繼承人, 雖然可以取得股東資格, 但是并不能自然地取得被繼承人生前的職務。

總之, 股權繼承具有其不同于一般財產繼承的特殊性, 作為公證人員我們應當重視。公證人員一是要加強股權繼承的研究, 找出其與一般財產繼承的異同; 二是要加強對新的《公司法》的學習, 熟悉相關的法律規定; 三是要對涉及具體股權繼承的公司的詳細情況進行深入仔細的了解。只有通過這一系列的努力, 才能辦理好股權繼承公證, 充分發揮公證在幫助市場經濟運轉方面的作用。

摘要:近年來市場經濟迅猛發展,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繼承問題日益顯著, 并引起了大家的充分關注。由于股權繼承相對于其他財產繼承具有特殊性和復雜性, 《公司法》和《繼承法》僅僅做了非?;\統的規定。在公證領域, 對這一問題的不同認識容易造成公證員對法條和立法精神的錯誤解讀和應用。本文旨在通過對與股權繼承相關概念的介紹、股權繼承性質的界定來明確公證人員在股權繼承理論上的認識, 通過對股權繼承中常見法律的適用提出解決方案, 并指出在辦理股權繼承公證時應當注意的問題。

關鍵詞: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繼承,公證

參考文獻

[1] 周壟.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法律制度研宄[D].武漢大學, 2010.

[2] 譚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繼承法律問題分析[D].四川大學, 2007.

[3] 吳廣.淺論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繼承與公證[J].當代經濟, 2013 (24) .

[4] 趙箭冰, 俞琳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繼承的章程設計[J].法制與經濟, 2012 (2) .

[5] 張志明, 顧海龍, 汪國標.從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繼承看繼承法的完善[J].中國公證研宄, 2014 (2) .

[6] 楊紫煊.論公司財產權和股東財產權的性質[J].中國法學, 2009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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