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瀆職侵權犯罪問題研究范文

2023-10-10

瀆職侵權犯罪問題研究范文第1篇

來源:正義網

隨著反瀆職侵權工作的深入發展,反瀆職侵權工作在推進黨風廉政建設、社會管理創新、社會和諧穩定中的作用越來越大,同時,圍繞如何突破反瀆職侵權工作面臨的“四難”問題,即發現難、立案難、取證難、處理難,推動反瀆職侵權工作深入健康發展是我們應當認真思考和解決的突出問題。下面結合司法實踐就“四難”問題的表現、原因以及破解“四難”問題的措施和建議談幾點認識。

一、“四難”問題在辦案實踐中的具體表現以及給反瀆工作帶來的制約和影響

(一)發現難。人們對瀆職侵權犯罪缺乏認識或認識不清,導致案件線索發現難。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瀆職侵權犯罪具有多樣性、隱蔽性、欺騙性、智能性的特點,容易使人發生認識偏差。瀆職侵權犯罪大多是過失犯罪,往往發生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常與職務行為交織在一起,從表面上看具有“為公”的性質,危害性不直觀,與一般工作失誤很難區分,因此人們通常對其性質認識不清,易為發案單位和不明真相的群眾所同情。當瀆職侵權犯罪發生后,發案單位總是想方設法予以掩蓋,把一些已發生的瀆職侵權犯罪行為辯解為一般工作失誤或工作不到位,很少有或者根本不愿意控告或舉報。二是在人們的印象中,瀆職類案件比較抽象,社會認知度低,人民群眾甚至部分官員都不清楚瀆職侵權犯罪是什么,反瀆職部門的職責是什么,負責哪些案件,一般人對某種行為是否構成瀆職侵權犯罪認識不到或認識模糊,因而不知如何舉報、該不該舉報。三是未能充分發揮案源移送機制的作用。反瀆部門與行政執法機關聯系不多,行政執法機關對行政執法過程中發現的瀆職犯罪不夠重視,往往以部門利益為重,對在其行政執法過程中發現的涉嫌瀆職犯罪的案件,不是主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而是以行政處分、紀律處分“降格”處理。甚至某些單位害怕已發現的瀆職犯罪案件 “一票否決”,影響或詆毀單位“政績”,于是以黨紀、政紀處理而了結,致使一些有成案價值的線索流失。這就造成了反瀆案件線索來源狹窄、渠道不暢、線索不足、質量不高,可查性差的局面。反瀆職侵權部門尋找案源的主要途徑是在一些重大事故發生后上門“撿案子”,具有較大的偶然性,缺乏穩定性,“等米下鍋”,甚至“無米下鍋”的情況成為基層反瀆職侵權工作的常態,墨守成規和坐等舉報發現案件線索的方式已經不能滿足打擊犯罪的形勢需要。

(二)立案難。一是因果關系認定難。瀆職侵權犯罪案件往往多因一果,在確定因果關系上存在一定難度,查找直接責任人更困難,有些事情甚至多是集體討論決定的,責任分散。如在查辦造成人員傷亡的安全責任事故所涉瀆職侵權犯罪案件過程中,往往事故原因來自多方面,從而導致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往往難以認定;二是犯罪的情節認定難。如徇私類瀆職犯罪的“徇私”情節難以認定,檢法兩家認識不一致,檢察機關認為,徇私包括徇個人之私和單位之私;而審判機關堅持認為徇私只能是徇個人之私;三是損失后果認定難。對于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案,最高人民檢察院立案標準中均規定了“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對這一標準很難把握,如因某公安人員的玩忽職守行為致使他人被超期羈押,這種情形是否達到立案標準,是否應追究刑事責任;又如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立案標準中均有“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規定,但在實踐中什么情況屬于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一般由司法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具體把握,這就對案件的認定有很大的彈性,有時會因認識分歧給辦案工作帶來一定影響。

(三)取證難。首先,瀆職侵權犯罪主體大多是具有較高文化素質和社會活動能力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罪手段具有多樣性、隱蔽性、智能性的特點,反偵查能力較強;而且這些人關系 1

網厚,尤其是一些領導干部具有一定的影響力,易訂立攻守同盟,轉移偵查視線;其次,犯罪嫌疑人與原案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存在一致性,容易形成攻守同盟,涉案的當事人不會輕易交代案情,這些都為反瀆部門的調查取證工作增加了不少難度。

(四)處理難。瀆職侵權犯罪案件涉及面廣,案情復雜,所以在案件處理過程中,不同程度地會碰到以各種理由說情、施壓、拆臺等現象,有的查到一半就被叫停了,有的已偵結,但得不到應有的處理。犯罪嫌疑人或被不訴,或被判緩刑、免刑,在案件處理上普遍存在從寬、輕緩問題。在實際偵查過程中,往往辛辛苦苦地偵結一起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由于證據、認識、環境等多種原因限制,不得不半途而廢,辦案工作“只開花不結果”或處理結果“輕描淡寫”的現象普遍尋在。

二、形成“四難”問題的主要原因

(一)瀆職侵權犯罪案件具有很強的專業性,難以認定其行為的性質

刑法規定的瀆職侵權犯罪罪名多達44個,范圍涉及司法、工商、稅務、交通、土地、林業、教育、衛生防疫等諸多行業和部門。“隔行如隔山”,各行各業都有各自的行業規定和管理法規,涉及的法律法規多,領域廣,技術性、專業性和政策性強,,發生在這些領域和行業的瀆職侵權犯罪,也難以為一般人所發現;同時,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他們大多接受過高等教育或專業培訓,有的甚至是某一方面的專家或資深人士,通曉本單位、本部門涉及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擅于鉆法律、政策的空子,呈現出很強的智能性特征。

(二)社會上對瀆職侵權犯罪缺乏認知,不愿舉報,不會舉報,導致案件線索發現難

長期以來,人們對瀆職侵權犯罪存在認識上的偏差,對于腐敗犯罪的認識只停留在“將公家的錢裝入個人腰包才是犯罪”, 對其行為是否涉嫌瀆職犯罪難以界定,對于某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裝入個人腰包”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巨大損失的,認為只是工作失誤。同時,瀆職侵權犯罪特別是玩忽職守犯罪,因是發生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的過失犯罪,與一般工作失誤有時很難界定,故特別容易被“失誤”或“缺乏工作經驗”所掩蓋,且大多為公務員,一旦處刑要丟掉飯碗,也容易引起他人的同情和“幫助”,因而具有很大的欺騙性。加上檢察機關宣傳的廣度、深度不夠,有影響的瀆職侵權案件較少,一般干部、群眾對檢察機關反瀆職侵權職責、任務不甚了解,由此出現不知如何舉報或不愿意舉報。“不把違法當違法”,“不把犯罪當犯罪”的現象普遍存在,這種認識不僅在普通群眾中存在,一些領導干部中也有,從而導致人民群眾的舉報意識不強。

(三)犯罪嫌疑人與原案當事人之間的利益一致性,容易形成攻守同盟

瀆職侵權犯罪案件往往都有與之相關的原案,而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和原案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在多數情況下是一致的,只有少數情況下才會發生沖突。這是因為,瀆職侵權犯罪行為絕大多數都是行為人因徇私或者徇情,應當事人的請求實施的,雙方因此結成一個利益聯盟。雙方的行為都是國家法律、法規所明文禁止的,如果不被發現,都可從中獲取一定利益,如果有一方行為敗露,則勢必危及另一方,不但既得利益保不住,而且雙方都難逃脫法律的追究。所以,這類案件當事人雙方都會嚴密對外封鎖消息,線索一般難以發現、難以突破,即使行為露出馬腳,他們也會極力掩蓋真相,千方百計阻撓偵查、規避法律。

(四)獲取案件線索的途徑不多

檢察機關獲取案件線索的途徑主要通過自行發現,雖然已主動與紀檢監察、法院、公安、審計、工商、稅務等單位和部門建立起案件線索移送和信息反饋制度,但實際工作中,這種聯系機制只停留在互相聯合行文建立機制的表面形式,相關單位對本單位的案件線索大都以政紀、黨紀形式作了處理,無法形成合力,收效甚微。對于在執法過程中行政執法人員是否存在瀆職侵權現象無法及時掌握,檢察機關在向有關單位和部門了解情況時往往又得不到積極主動的支持和配合,這使得瀆職侵權案件線索來源長期徘徊在低谷。

(五)小集體利益、部門保護作祟掩蓋瀆職侵權犯罪,線索難尋

某些涉案部門和單位,從本單位、本部門的利益和政績出發,擔心問題暴露后被追究領導責任,為保住本人和本單位的所謂“政績”,不愿意把本單位發生的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而是采取袒護包庇的態度用黨紀政紀代替刑事處罰或者顧及到單位聲譽,瞞案不報、內部消化的現象較為普遍;或其自身就存在腐敗問題,怕拔出蘿卜帶出泥,怕受到牽連而“投鼠忌器”,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從而放縱了一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侵權犯罪,致使檢察機關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線索極難獲取。

(六)處罰輕緩,影響辦案積極性

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的查處對象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一經查實判刑就意味著丟飯碗,為減輕處罰,避免被判刑,行為人、發案單位等動用各種關系對司法進行干預的現象十分嚴重,造成在案件處理問題上普遍存在從寬處理,判免刑、緩刑的多,判實刑案件數量少,從而導致辦案效果差,降低了群眾舉報和工作人員辦案的積極性。

三、破解“四難”問題的措施和建議

(一)強化情報信息的收集、研判意識,打破影響和制約檢察機關反瀆部門發展的“瓶頸”,切實解決反瀆案件線索“發現難”問題

一是拓寬線索捕捉渠道,逐步建立情報信息網,增強發現和搜集線索的能力。堅持群眾路線,深入重點領域、重點行業,善于從不正常、不正當的社會現象中發現案件線索。密切關注各級黨委、政府重視的突出問題、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問題、新聞媒體曝光的重大事故、事件等焦點問題,善于從給當地政府和人民利益造成損失后果的重大責任事故、重大違法案件和重大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中發現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線索。

二是改變“等案上門”的辦案觀念和模式,變被動為主動,增強自身捕捉案件線索的敏銳性。針對近年來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的特點,通過研究行業特點,認真分析建管、土管、環保、技術監督、稅務等領域的工作特點、運作規律以及可能存在的“潛規則”,查找制度上的漏洞及監管上的薄弱環節,掌握其發案規律,選準主攻方向,有計劃地進行調查摸排,提高成案率。加強外聯內合,通過完善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切實加強與安監、國土、質監、環保、社保、稅務、林業等職能部門的聯系與溝通,解決信息溝通不暢、案件移送不及時、協作配合不規范等問題,強化檢察機關的檢察監督權,綜合運用聯席會議、信息共享、提前介入、情況通報等機制,找準切入點,促進“兩法”有效銜接,以發揮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對于打擊犯罪和規范行政執法活動的積極作用。完善與檢察機關內部各業務部門之間的信息溝通、協作配合制度,加強案件線索的移送和協查工作機制。

三是建立線索情報信息庫,做好案件線索的儲備、審查評估工作。案件線索是查辦案件工作的基礎,只有充分經營管理好案件線索,才能提高案件查處的成功率。我們要樹立線索“經營”理念,打破線索少這一制約瀆職侵權犯罪案件查處的瓶頸。應當認識到,建立健全渠道暢通、反應靈敏的情報信息工作機制,是提高自行發現和突破案件能力的必由之路和發展方向,也是新形勢下實現反瀆工作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逐步建立市縣兩級職務犯罪線索信息庫,完善市院對全市反瀆案件線索實行統一管理、統一審查、統一調配制度。建立線索管理和分析評估制度,將以往所積累的,以及在辦案過程中發現的案件線索統一歸類、整理,建立專門的信息庫,儲備線索。對線索進行科學管理,統一登記和受理,編號備案,對登記的線索進行逐案審查評估,確定是否立即初查、緩查或存查,分類管理,確定不同線索的長、中、短期經營策略,實現線索的綜合利用。

(二)強化證據意識,在提高偵查水平上下功夫,切實解決反瀆案件“查證難”問題

一是改進偵查工作思路,靈活運用各種偵查手段、偵查技術。辦案實踐中,反瀆部門普遍存在偵查謀略、偵查手段、偵查技術單

一、滯后等問題,這與辦案人員偵查工作思路拘泥守舊、證據意識不強有很大關系。一方面在偵查工作中,工作中心一般都放在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上,待取得口供后,再依口供進行偵查取證,形成了由供到證的思路模式。這種偵查思維一

旦發生犯罪嫌疑人作不實供述或翻供的情況就難以定案,同時也使偵查人員容易產生先入為主的觀念,導致偵查方向上的錯誤。另一方面,偵查工作一旦能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便不去考慮證據鏈條問題,證明犯罪事實的證據顯得過于單薄,發現不了新的證據,這也是制約反瀆工作大要案少、實刑案件少的重要因素。因此辦案中我們要注重偵查謀略的運用,科學偵查,把偵查謀略、偵查手段、偵查技術有機統一起來,使能夠證實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的證據鏈條環環相扣,互相印證。

二是要依法、客觀、及時、全面收集證據。證據是證實犯罪的核心和保證案件質量的基礎。在辦案中要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和《證據規則》的相關要求,依法、全面收集證據,有效保障辦案質量;要加強辦案流程管理,從案件線索、初查、立案、采取強制措施到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等,每個環節都要嚴格規范,防止質量不高案件進入訴訟程序;要準確適用法律。對法律界限不清、認識分歧較大的案件要慎重對待,不能草率立案,把握不準的要及時請示、匯報;要加強與批捕、公訴等部門以及法院的溝通協調,全程跟蹤案件處理。

三是要嚴格、規范辦案,用足搜查、查詢等偵查手段,善用、會用強制措施。對于過失犯罪以及認罪態度好、能夠配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考慮到辦案的整體效果,可以適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強制措施;對侵犯人權的犯罪,有串供、毀證可能和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犯罪,只要符合法定條件就要果斷適用拘留、逮捕強制措施,避免犯罪嫌疑人訂立攻守同盟、人為設置阻力干擾辦案等情況的出現。反瀆案件的查辦往往以事找人,現有犯罪事實已成型的條件下,在辦案中往往很少使用搜查、查詢等偵查手段,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實際運用也很少。用足搜查、查詢等偵查手段,依法用好各項強制措施,可以使案件查深查透,及時固定犯罪證據,勢必會提高辦案質量和辦案效率,從辦案效果上,不管是對犯罪嫌疑人的震懾力,還是社會影響力都會大大增強。

(三)強化質量意識,使每起案件都經得起歷史的檢驗,切實解決反瀆案件“處理難”問題牢固樹立辦案質量是生命線的觀念,確保反瀆案件立得起、訴得出、判得了。一是要強化精品意識,在查深查透上下工夫。辦案工作不能停留在滿足于完成辦案任務,滿足于只查處相對容易的過失犯罪案件低層次水平上,要強化精品意識,力求查深查透,在提高查辦瀆職侵權犯罪案件大案要案比例、實刑判決率上下工夫。要通過提高偵查水平,在立查瀆職罪名的基礎上,切實增強深挖意識,注意在查處瀆職犯罪的同時嚴查與瀆職行為有關的貪賄犯罪案件、侵權案件。二是切實提高辦案效率。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要做到快偵、快結、快訴,實踐證明,這也是提高辦案質量的有效措施。案件初查時就要全面,及時固定證據,為以后的偵結、起訴、判決奠定基礎,一旦事實清楚,證據扎實,就要快立、快結、快訴,有的案件一拖,不僅調查取證的最佳時機錯過,而且時間拖得越長,說情等干擾、阻力就越大,造成有的案件久拖不決,影響了辦案質量。三是在提升質量、擴大效果上下工夫。正確處理數量和質量的關系,在篩選線索、初查、立案等環節就強化質量意識,不辦湊數案。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加大辦案力度,把數量規模建立在保證質量的基礎之上,用提升偵查素能和辦案水平來保證辦案質量。

(四)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偵查一體化工作機制,切實解決反瀆職侵權案件“干擾多、阻力大”問題

一是要積極爭取各方面重視和支持,努力營造良好的執法環境。黨的領導和人大監督是做好反瀆職侵權工作的根本保證。要緊緊依靠黨委領導和人大監督,進一步解決面臨的突出困難和問題,排除辦案中的阻力和干擾,積極爭取各級黨委和有關部門對于反瀆機構編制、偵查裝備、辦案經費等方面的支持,為進一步開展反瀆職侵權工作創造良好環境。堅持請示報告制度,對黨委政府關注、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焦點案件,積極行動,迅速果斷查處,對所查辦的在當地有影響、有震動的大案要案,積極向黨委請示報告,主動爭取黨委的支持,并將查處結果及時向黨委匯報。要進一步加大反瀆工作宣傳力度,增進社會各界對反瀆職侵

權工作的了解和支持,著重解決對瀆職侵權犯罪危害性認識不足,同情甚至袒護,導致發現難、取證難、處理難和干擾大的問題,為反瀆職侵權工作深入開展營造更加良好的輿論氛圍和執法辦案環境。

二是要大力推行偵查一體化工作機制。解決“三難一大”也好,“四難”問題也好,最好的辦法是依靠“上下一體化”。 要繼續深化偵查一體化工作機制,健全重大復雜案件專案調查機制,加強對重大復雜案件的統一指揮協調,增強工作合力,集中優勢力量突破疑難重大案件,形成縱向指揮有力、橫向協作緊密的一體化辦案格局,這也是突破疑難案件,提升辦案效果,提高辦案效率的有效途徑。

三是以全面提高偵查能力為重點,強化崗位練兵和培訓,提高反瀆職侵權隊伍的綜合素能。反瀆工作是一項政策性、專業性很強的工作,既要求干警精通刑事法律,又要熟悉行政法規,了解行政執法程序;既要有較強的專業技能,又要具有相關的財會、稅務等知識;既要精通偵查技巧,又要擅用偵查謀略。隨著反瀆工作的深入,對辦案人員的素質要求越來越高,加強業務學習,提高業務素質和偵查能力是形勢任務的迫切需要。為此,必須加快干警專業知識的提高,要通過自學、培訓、研討、檢察官教檢察官等活動,來調整、更新、充實反瀆干警的專業知識,提高干警對于價值線索的識別能力和挖掘案源的作戰能力,提高科學運用偵查策略、強制措施突破犯罪的能力。

瀆職侵權犯罪問題研究范文第2篇

關鍵詞:瀆職侵權犯罪,輕刑化

瀆職侵權犯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犯罪, 以及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 ①是一種嚴重的腐敗現象。瀆職侵權偵查工作與反貪污賄賂工作相比, 遠沒有得到足夠重視, 但事實上, 瀆職侵權犯罪對社會造成的危害遠大于貪污賄賂犯罪。②當前瀆職侵權犯罪嚴重社會危害性與瀆職侵權犯罪量刑日趨輕緩化的司法現狀已經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在瀆職侵權犯罪中, 泛輕刑裁量和緩刑適用過多既不利于預防和遏制犯罪, 也減弱了刑罰的威懾作用, 還可能導致社會對司法機關失去信賴, 懷疑司法機關的公正性。因此從嚴打擊瀆職侵權犯罪是建設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 也是司法機關貫徹寬嚴相濟的形式司法政策的重要內容。

1.瀆職侵權犯罪刑事處罰的現狀

瀆職侵權行為是中央反腐敗斗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2006年7月26日公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針對檢察工作實踐中亟需解決的具體問題作出了規定, 從整體結構到具體內容等各方面嚴密了查辦瀆職侵權犯罪的法網。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 (八) 》, 針對近年來特別突出的食品安全事故, 增加了食品監管瀆職罪。這些重要舉措體現了國家在懲治瀆職侵權犯罪的決心。但是我國對瀆職侵權犯罪的刑事處罰卻呈現出偏輕的特征, 這主要體現在立法“重罪輕罰”和司法輕刑化兩個方面。

1.1 瀆職侵權犯罪立法的“重罪輕罰”。

1.1.1 法定刑設置整體偏低。

縱觀刑法中關于瀆職侵權的法律條文, 與其他犯罪相比, 瀆職侵權犯罪法定刑設置偏低顯而易見。盡管較之于1979年刑法, 現行刑法中關于瀆職侵權犯罪的法定刑已有所上調, ③但在整個刑罰體系中, 其法定刑仍屬較輕。根據《刑法》第四章、第九章關于瀆職罪侵權罪的規定, 除第399條第1款徇私枉法罪和第400條第1款私放在押人員罪在情節特別嚴重的情況下、第238條第4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罪在致人死亡的情況下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外, 其他各罪法定刑均在10年以下。同時, 瀆職罪一章也是刑法分則規定的十章犯罪中, 唯一沒有規定死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

1.1.2 主觀故意與過失形態的法定刑幅度不協調。

故意與過失是兩種不同的責任形式, 過失所反映的非難可能性明顯小于故意, 所以刑法對過失犯罪的規定不同于故意犯罪。④通常來說過失犯罪的法定刑要低于故意犯罪, 這體現了刑法的均衡性和公平性。但瀆職侵權犯罪中存在一些無論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態度是故意或過失、法定刑沒有區別的罪名。如刑法第397條第1款規定了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 通常前者被認為是故意犯罪, 后者是過失犯罪, 兩罪的規定的都是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兩者主觀形態不同, 而法定刑竟然一模一樣, 讓人費解。又如刑法第398條第1款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 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 情節嚴重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上條文對不同罪過的犯罪適用了相同的法定刑, 沒有考慮到刑罰的個別性, 違背了法定刑配置的均衡性原則, 也易使得公眾對刑法的適當性和公平性產生質疑。

1.2 司法輕刑化。

司法實踐中瀆職侵權犯罪的刑罰適用呈現出了輕刑化的現象, 表現為不起訴人數上升、緩刑適用比例高等情況??梢哉f, 量刑偏輕已經成為常態。

1.2.1 瀆職侵權犯罪不起訴數據統計。

從以上統計表可知, 2009年和2010年該市瀆職侵權案件移送審查不起訴人數以及與移送審查起訴人數的比例都有明顯的增加。

1.2.2 瀆職侵權犯罪免于刑事處罰和緩刑適用的一些數據。

瀆職侵權犯罪免于刑事處罰和適用緩刑的比例相對較高, 很多數據都說明了這一點。如2007年, 最高人民檢察院瀆職侵權檢察廳在《檢察機關立案查處事故背后瀆職犯罪情況報告》中指出, 2006年在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629名犯罪嫌疑人中, 已經對370人作出刑事處理。其中, 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8人。法院已經作出刑事判決的有249人, 其中判處免予刑事處罰131人, 占判決總數的52.6%;宣告緩刑107人, 占判決總數的43%;判無罪2人, 占判決總數的0.8%;判處實刑9人, 占判決總數的3.6%。還有113人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尚未宣判。在查處的瀆職犯罪中, 犯罪人被判處免刑和緩刑的比例高達95.6%。⑥有檢察官對此提出質疑:本人6年來共參與辦理各類瀆職侵權犯罪案件19件28人, 提起公訴后雖然法院全部作有罪判決, 但無一人被判實刑。其中有一起濫用職權犯罪案和一起玩忽職守案分別造成280余萬元和190余萬元的損失, 后果非常嚴重, 但法院全部判處免予刑事處罰, 其中原因引人深思。⑦

2.對瀆職侵權犯罪輕刑化原因的分析

瀆職侵權犯罪立法上的“重罪輕罰”及在此基礎上的司法輕刑化現象早已受到廣泛的社會關注。最高人民檢察院曹建民檢察長也指出:刑法關于瀆職犯罪構成要件和量刑標準的規定不夠明確, 導致司法實踐中執法不統一、認識不一致;一些危害嚴重的瀆職犯罪法定刑偏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輕刑化的問題突出, 難以起到懲治和警示作用。⑧這涉及的原因既包括瀆職侵權犯罪刑罰輕重的問題, 也包括影響案件查辦和法院裁判的一些深層次的原因。

2.1 立法“重罪輕罰”的緣由。

瀆職侵權犯罪現階段立法“重罪輕罰”現象的原因有二:

2.1.1 對“公罪”寬容的傳統觀念。

據唐律, “公罪, 謂緣公事致罪而無私曲者”, 即因執行職務而犯罪, 但情不涉私?!八阶? 謂私自犯, 及對制詐不以實, 受請枉法之類。公罪, 系因職務關系而構成的犯罪。私罪一是和公事無關的違法犯罪, 如強奸、盜竊;二是利用職權, 貪贓枉法或者榨取私利的。⑨按照這種思想, 當今的瀆職侵權犯罪可以被看做是歷史上的“公罪”, 比起貪贓枉法乃至于殺人搶劫等犯罪, 行為人的主觀惡性較小。換言之, 純正的瀆職侵權犯罪行為, 在道德上的否定評價是不及貪贓枉法的。這也就解釋了為什么與瀆職侵權犯罪相比, 貪污賄賂犯罪更不能被社會所容忍。

2.1.2 立法考量的局限。

我國刑法是1997年制定的, 到如今已經歷經8次修訂, 有關瀆職侵權犯罪的刑法規范也不斷完善。立法者在制定或修訂刑法規范時, 考量的因素也必然受到立法當時社會環境的局限。當今社會的復雜性遠非昔日可比, 社會管理風險和決策風險對管理者的注意能力和決策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這就使得瀆職侵權犯罪發生的幾率增加, 呈現的社會危害性更加嚴重。這種變化使得刑事立法滯后于瀆職侵權犯罪越來越嚴重的犯罪形勢。

2.2 司法輕刑化的原因。

2.2.1 相關司法解釋不一致。

《刑法》第408條規定:“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 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 致使公司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比欢? 該條款中“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這一問題, 卻有不同的司法解釋。

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的《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中的解釋是:“……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 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 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財產、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 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 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 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 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 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而同一天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的《關于審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則規定刑法第408條“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 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將個人損失和公共財產、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財產損失區別開來, 細化了立案標準。而最高人民法院對財產損失卻只規定了基本的標準。那么在實踐中, 就會出現這樣的情形:檢察機關按照《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立案偵查的案件, 經過法院審理后, 很可能被判無罪。因為《關于審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并沒有區分個人財產和公共財產、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財產。對造成個人財產損失不滿30萬元的環境監管失職案件, 法院會毫不猶豫地適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 不認為是犯罪。

2.2.2 法官自由裁量權缺乏有效制約。

實踐中, 許多判決書中諸如“被告人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犯罪情節輕微”、“不致再危害社會”等概括有余, 精確不足的評價, 乃至“初犯”、“能如實供述罪行”等常被作為酌定情節, 或與法定量刑情節疊加適用, 或單獨適用, 而在實質上左右著量刑結果。⑩法官自由裁量權缺乏規則制約, 將會導致兩種結果:一是非法律因素可能影響法官對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的量刑, 甚至出現司法不公正的情形;二是出現上述情況時, 檢察機關對法院量刑不當或者適用免刑、緩刑不當行使法律監督權時, 缺乏法律依據。

2.2.3 社會對瀆職侵權犯罪危害性認識不足。

瀆職侵權犯罪對社會造成的破壞性影響遠比貪污賄賂犯罪大是需要普通民眾和政府官員深刻認識到的問題。實踐中, 有人認為瀆職侵權犯罪嫌疑人沒有為自身謀取利益, 可以得到理解和容忍。譬如刑訊逼供案件, 有人認為犯罪嫌疑人的出發點是為了工作, 屬于工作失誤, 情有可原。還有的官員認為查辦瀆職侵權案件, 可能會影響地方經濟發展和干部的積極性, 為犯罪嫌疑人開脫責任, 不配合查處工作, 而貪污賄賂案件卻不存在這樣的情形。當然這些現象的存在與瀆職侵權犯罪本身的特殊性有一定的關系, 但也反映了社會公眾乃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瀆職侵權犯罪危害性認識不足。

2.2.4 人情因素的影響。

人情可以被認為是中國人際關系中包含血緣和倫理的交換行為, 它是中國人交往的主要方式, 表現了傳統中國人以親情為基本的心理和行為樣式。傳統上, 中國是一個“熟人社會”, 當人們需要某種社會資源時, 往往會求助于自己的“關系網”。而被求助者則可能陷入人情困境中, 難以拒絕。法律是理性的產物, 它要求社會成員的一切行為按照法律規范進行。但實際上, 傳統的人情觀念往往意欲回避法律, 期望在制度之外解決問題?,F實生活中徇情枉法、以情擾法的情形的確存在。如果人情因素超出了法律的容忍范圍, 就可能會出現非正常的輕刑現象。

3.改善瀆職侵權犯罪輕型化現象的思路

當前, 瀆職侵權犯罪造成的損失大, 危害后果越來越嚴重。2006年1月至2010年9月, 全國檢察機關立案查辦的34106件瀆職侵權犯罪案件, 共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18億余元, 案均141萬元, 是貪污賄賂案件案均損失25萬元的5.64倍。不僅如此, 這些瀆職侵權案件還導致2萬余人死亡和2千多人重傷。這種瀆職侵權犯罪呈現的社會危害性愈加嚴重的趨勢理應得到遏制。

3.1 完善瀆職侵權犯罪的立法。

3.1.1 適當提高瀆職侵權犯罪的法定刑。

瀆職罪立法輕刑的現象在許多國家存在, 如德國刑法典第344條規定:一、被任命參與除命令非剝奪自由的處分程序以外的其他刑事訴訟程序的公務員, 明知他人無罪或依法不受刑事追訴, 而故意進行刑事追訴或請求進行刑事追訴的, 處1年以上10年以下自由刑;情節較輕的, 處3個月以上5年以下自由刑。但是我國瀆職侵權犯罪刑事立法卻不宜“輕刑”, 其原因有二:一是國外采取瀆職侵權犯罪立法“輕刑”的國家, 大多有著比較完備的公務員法規、審計法規等相關法律制度, 且在非刑事方面注重對瀆職行為的懲處。二是當前我國社會處于歷史轉型時期, 瀆職侵權犯罪與當前出現的各種社會矛盾密切相關。國家機關在社會管理中權力不斷擴張,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行為與人民利益息息相關, 理應擔負更大的責任。

基于以上兩點, 我國應當對強化瀆職侵權類犯罪的法律風險。強化瀆職侵權犯罪的法律風險并不等同于機械地提高法定刑, 而應當針對某些社會危害大, 容易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瀆職侵權犯罪, 如徇私枉法罪、環境監管失職罪等, 強化其法律風險, 提高法定刑。刑罰的目的在于預防犯罪。適當提高瀆職侵權犯罪的法定刑能夠增加犯罪分子的違法犯罪成本、增強刑法的威懾作用, 進而能夠更好地實現刑罰的目的。

3.1.2 區分故意形態與過失形態的瀆職犯罪的法定刑。

犯罪的故意表明行為人對法益持敵視或蔑視態度 (積極侵犯態度) , 犯罪的過失表明行為人對法益持漠視或忽視態度 (消極不保護態度) 。故意和過失這兩種責任形式區分了犯罪主體對法益的不同態度, 從犯罪主體主觀上對法益背反的態度上來講, 故意犯罪要比過失犯罪嚴重的多, 故量刑上必然要考慮行為人對法益背反態度的不同。這也是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應適用不同的法定刑的原因所在。本文建議在刑法中對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故意和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區分故意和過失的責任形式, 分別規定, 適用不同的法定刑及量刑檔次, 對于故意形態的瀆職侵權犯罪適用較重的法定刑, 以做到輕重有別, 罪刑均衡。

3.1.3 增設資格刑。

我國雖然也有資格刑的刑法設置, 但實質上只局限于剝奪政治權利一種, 其性質很大程度上被定為成階級斗爭的工具, 可以被看作是一種政治懲罰。有人認為, 我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7條“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 給予開除處分”的規定實質上杜絕了被判處刑罰的瀆職侵權犯罪行為人再次瀆職侵權犯罪的可能性, 起到了一定的預防和懲治瀆職犯罪的功能。但這條規定也意味著, 即便在罪名成立的情況下, 只要免除刑罰就可能不被開除公職。因而在量刑區間內, 法官可能會基于某些原因通過自由裁量來選擇免除刑罰成為“有利被告人”的裁判取向。這就使得《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7條規定與資格刑的功能相去甚遠。而在刑法層面增設資格刑, 在懲治瀆職侵權犯罪時, 附加剝奪犯罪人再犯該類罪行之能力, 更具威懾作用, 且無《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7條規定的弊端, 更有利于刑罰預防犯罪之目的的實現。

在資格刑之外, 有許多學者建議針對瀆職侵權犯罪增設罰金刑, 本文對此持保留態度。罰金刑依賴于對金錢的價值觀念, 威懾范圍有限, 同生命刑、自由刑相比, 其作為刑法的作用相對小很多。一個法域內各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的現象以及貨幣金融體系的不穩定狀況會使得罰金刑的適用標準不平衡、適用效果不確定, 這就與罪行相適應原則相悖。因此, 瀆職侵權類犯罪不宜增設罰金刑。

3.1.4 嚴格瀆職侵權犯罪罪數形態的認定。

在瀆職侵權犯罪中可能會出現的瀆職侵權犯罪與受賄犯罪交織的現象。對此, 有觀點認為, 此種情況應當比照刑法第399條第4款規定的處罰原則進行處理, 因為該條體現了對牽連犯的一般處罰原則。因此, 瀆職侵權犯罪嫌疑人犯罪過程中有受賄犯罪的, 屬于牽連犯, 應根據牽連犯理論從一重罪處斷。本文認為此種觀點并不合理。刑法第399條第4款的規定僅僅是一個特別規定, 不能被看作是處理牽連犯的一般立場。瀆職侵權犯罪與受賄犯罪交織的情況下, 犯罪人的故意、行為及侵害的法益都符合兩個犯罪的構成要件, 應當成立數罪。用賄賂犯罪罪名吸收瀆職侵權犯罪罪名并不能對犯罪行為侵犯社會關系的多重性以及對職務的違背性作出客觀的法律評價, 不利于發揮刑法對瀆職犯罪打擊的威懾效應, 而起不到對瀆職侵權犯罪的警示和預防作用。因此, 瀆職侵權犯罪中又觸犯受賄罪的, 刑法應當嚴格瀆職侵權犯罪罪數形態的認定, 采取數罪并罰的立場。

3.2 嚴格司法。

3.2.1 慎用不起訴。

《刑事訴訟法》規定了絕對不起訴、存疑不起訴和相對不起訴三種類型的不起訴。其中, 絕對不起訴在實踐中的適用不存在分歧, 存疑不起訴涉及的是偵查中證據的搜集、固定的問題, 不涉及司法輕刑化問題, 故本文只討論相對不起訴?!缎淌略V訟法》第142條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 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 人民檢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這種相對不起訴實際上是檢察機關自由裁量權的體現。當前瀆職侵權犯罪存在過度適用緩刑或免于刑事處罰的情況, 有的人認為, 某些案件即使提起公訴也可能只是一個適用緩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結果, 何不自己行使自由裁量權, 對這些案件相對不起訴。這種看法與檢察機關的職能是相悖的。本文認為, 在當前加大懲治和預防瀆職侵權犯罪工作力度的形勢下, 檢察機關應當依法嚴格地、謹慎地適用相對不起訴, 而不應當受到瀆職侵權犯罪過度適用緩刑或免于刑事處罰的影響適用不起訴。

3.2.2 規范瀆職侵權犯罪的量刑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應當針對瀆職侵權犯罪中的“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重大損失”和“特別重大損失”、“嚴重后果”和“特別嚴重后果”、“情節較輕”等直接影響定罪量刑的法定要件的認定標準作出統一的司法解釋來指導司法實踐, 這樣不僅使審判機關在量刑時有明確的參照規范, 也有利于檢察機關和社會公眾對裁判進行客觀的監督。

此外, 也應當針對緩刑、免于刑事處罰的適用出臺司法解釋, 對“具有悔罪表現”和“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等實質性條件適用的具體標準, 以便于司法實踐中的具體操作。

3.2.3 追究瀆職侵權犯罪行為人的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 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薄秶屹r償法》第14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后, 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北M管有以上法律規定, 但是在查辦瀆職侵權犯罪中, 鮮有犯罪行為人承擔損失賠償的判決。2007年11月2日, 江蘇省海安縣法院在全國首次作出判決, 除追究濫用職權者刑事責任外, 還令其賠償因濫用職權給國家造成的損失。這種做法對于查辦瀆職侵權案件是有著積極意義的, 一方面, 這將會督促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更加審慎地行使職權, 減少瀆職侵權犯罪的發生;另一方面, 在瀆職侵權犯罪給國家造成損失的時候, 也能夠有所彌補。

3.3 強化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

3.3.1 加強瀆職侵權犯罪適用緩刑監督。

檢察機關應當強執法監督意識, 在審查瀆職侵權案件的判決時, 對于濫用緩刑, 司法不公的, 要依法提出抗訴;對于適用緩刑不當的, 應當及時提出意見或建議, 督促審判機關在職務犯罪案件審理中正確適用緩刑。

3.3.2 積極行使法律監督權力。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91條第2款規定:“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 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 連同不起訴決定書一并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度嗣駲z察院檢察建議工作規定 (試行) 》第5條中也規定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應對有關人員或者行為予以表彰或者給予處分、行政處罰的, 可以提出檢察建議。按照上述規定, 檢察機關應當對于不構成犯罪, 但是又確實違反了法律的瀆職侵權行為, 積極地進行監督、向行為人的單位或相關紀檢部門提出檢察意見或檢察建議。

4.結語

瀆職侵權犯罪問題研究范文第3篇

根據《刑法》第

397條的規定,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

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 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讀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死亡

1人以上,或者重傷

2人以上,或者重傷

1人、輕傷

3人以上,或者輕 傷

5人以上的; (2)導致

1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

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

10萬元,但 間接經濟損失

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

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 濟損失不滿

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

10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

3、4兩項數額標準,但

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

20萬元以上,或者

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

2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

10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

6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7)弄虛作假,不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緩報、謊報情況,導 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結果繼續、擴大,或者致使搶救、調查、處理工作延誤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符合刑 法第九章所規定的特殊瀆職罪構成要件 的,按照該特殊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主體 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規定的特珠瀆職罪 的主體要件,但濫用職權涉嫌前款第

1項 第

9項規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

397 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刑事責任。

處罰

根據《刑法》第

397條的規定,國家機

關工作人員犯濫用職權罪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 作人員徇私舞弊,犯該罪的,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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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玩忽職守罪

根據《刑法》第

397條的規定,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

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死亡

1人以上,或者重傷

3人以上,或者重傷

2人、輕傷

4人以上,或者重 傷

1人、輕傷

7人以上,或者輕傷

10人以上的; (2)導致

2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

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濁損失不滿

15萬元,但 間接經濟損失

75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

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 濟損失不滿

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

15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

3、4兩項數額標準,但

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

30萬元以上,或者

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

3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

15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

1年以上,或者破產的; (7)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

100萬美元以上外匯被騙購或者 逃匯

1000萬美元以上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國家機關工作員玩忽職守,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規定的特殊瀆職罪構成要件的,按照 該特殊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主體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規定的特殊瀆職罪的主體要件,但 玩忽職守涉嫌前款第

1項至第

9項規定情

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

397條的規定以玩

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

處罰

根據《刑法》第

397條的規定,國家機

關工作人員犯玩忽職守罪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 人員徇私舞弊,犯該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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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

根據《刑法》第

398條的規定,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故意使國家秘密被不應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 使國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觸范圍,情節嚴重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 列情形之—的,應予立案:

(1)泄露絕密級國家秘密

1項(件)以上的;

(2)泄露機密級國家秘密

2項(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級國家秘密

3項(件)以上的;

(4)向非境外機構、組織、人員泄露國家秘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會穩定、經 濟發展、國防安全或者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

(5)通過口頭、書面或者網絡等方式向公眾散布、 傳播國家秘密的;

(6)利用職權指使或者強迫他人違反保守國家秘 密法的規定泄露國家秘密的;

(7)以牟取私利為目的泄露國家秘密的; (8)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處罰

根據《刑法》第

398條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的,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的,依照上述規定酌情處罰。

四、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

根據《刑法》第

398條的規定,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或者遺失國家秘密載體, 致使國家秘密被不應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觸范圍,情節嚴重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 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 之一的,應予立案:

(1)泄露絕密級國家秘密

1項(件)以上 的;

(2)泄露機密級國家秘密

3項(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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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3)泄露秘密級國家秘密

4項(件)以上的;

(4)違反保密規定,將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或者計算機信息系統與互聯網相連 接,泄露國家秘密的;

(5)匯露國家秘密或者遺失國家秘密載體。隱瞞不報、不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或者不 采取補救措施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處罰

根據《刑法》第

398條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的,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的,依照上述規定酌情處罰。

五、徇私枉法罪

根據《刑法》第

399條第

1款的規定,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

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 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對明知是沒有犯罪事實或者其他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采取偽造、隱

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責任為目的立案、偵查、 起訴,審判的;

(2)對明知足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 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

(3)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 人受較輕的追訴,或者使罪輕的人受較重的追訴的;

(4)在立案后,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應當 采取強制措施而不采取強制措施,或者雖然采取強制措施,但中斷偵查或者超過法定期 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實際放任不管,以及違法撤銷、變更強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實際脫離司法機關偵控的;

(5)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

枉法判決,裁定,即有罪判無罪、無罪判有罪,或者重罪 輕判、輕罪重判的;

(6)其他徇私枉法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處罰

根據《刑法》第

399條第

1款的規定,司法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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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徇私枉法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刑法》第

399條第

4款的規定,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同時構成受賄罪和徇 私枉法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根據《刑法》第

399條第

2款的規定,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在民

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行為。

處罰

根據《刑法》第

399條第

2款的規定,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刑法》第

399條第

4款的規定,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同時構成受賄罪和民 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 的;

(2)枉法裁判,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

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

10 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

50萬元以上的;

(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

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 濟損失不滿

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

100萬元以上的;

(4)偽造、變造有關材料、證據,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5)串通當事人制造偽證,毀滅證據或者篡改庭審筆錄而枉法裁判的;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偽造、變造的證據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對應當采信的證據 不予采信,或者故意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錯誤適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七、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

根據《刑法》第

399條第

3款的規定,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在執

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 或者違法采取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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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致使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

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濟損失不滿

15萬元,

但間接經濟損失

75萬元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

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 滿

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

1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

1年以上,或者破產的;

(5)其他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處罰

根據《刑法》第

399條第

3款的規定,犯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

根據《刑法》第

399條第

4款的規定,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同時構成受賄罪和執 行判決、裁定失職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八、執行判決、判定濫用職權罪

根據《刑法》第

399條第

3款的規定,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

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濫用職權,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 或者違法采取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致使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

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

10萬元,但 間接經濟損失

50萬元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

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 滿

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

10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

6個

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5)其他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 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處罰

根據《刑法》第

399條第

3款的規定,犯執行

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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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另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

根據《刑法》第

399條第

4款的規定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同時構成受賄罪和執

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九、私放在押人員罪

根據《刑法》第

400條第

1款的規定,私放在押人員

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私放在押(包括在羈押場所和押解 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

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私自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

或者授意、指使、強迫他人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的;

(2)偽造、變造有關法律文書、證明材料、以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跑 或者被釋放的;

(3)為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故意向其通風報信、提供條件,致使該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的;

(4)其他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處罰

根據《刑法》第

4000條第

1款的規定,犯私放在押人員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

十、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

根據《刑法》第

400條第

2款的規定,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 由于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在押(包括在羈押場所和押解途 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的,應予立案:

(1)致使依法可能判處或者已經判處

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的;

(2)致使犯罪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

3人次以上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以后,打擊報復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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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和司法工作人員等,或者繼續犯罪的;

(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處罰

根據《刑法》第

400條第

2款的規定,犯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的,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一、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子監外執行罪

根據《刑法》第

401條的規定,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是指司法工作

人員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暫予監 外執行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

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一的援應予立案:

(1)刑罰執行機關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

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捏造 事實援偽造材料,違法報請減刑、假釋、暫予 監外執行的;

(2)審判人員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 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徇私舞弊,違法裁定 減刑、假釋或者違法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 (3)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的工作人

員對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徇私舞弊,違法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

(4)不具有報請、裁定、決定或者批準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權的司法工作人員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偽造有關材料,導致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被 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

(5)其他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處罰

根據《刑法》第

401條的規定,犯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的,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根據《刑法》第

402條的規定,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稅

務、監察等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 移交,情節嚴重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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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的,應予立案:

(1)對依法可能判處

3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

3人次以上的;

(3)司法機關提出意見后,無正當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罰代刑,放縱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繼續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5)行政執法部門主管領導阻止移交的;

(6)隱瞞、毀滅證據,偽造材料,改變刑事案件性質的;

(7)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牟取本單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 件,情節嚴重的;

(8)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處罰

根據《刑法》402條的規定,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三、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

根據《刑法》第

403條的規定,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證券

管理等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 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準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 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以及上級部門、當地政府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 員實施上述行為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援涉嫌下列情 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50萬元以上的;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 違法予以批準、登記,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

(3)金融證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股票、債券發行、上市 申請,違法予以批準,嚴重損害公眾利益援或者嚴重擾亂金融秩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金融證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

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違法予以批準或者登記,致使犯罪行為 得逞的;

(5)上級部門、當地政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不符 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準或者登 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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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處罰

根據《刑法》第

403條的規定,犯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

十四、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

根據《刑法》第

404條的規定,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是指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徇 私舞弊,不征、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

10萬元以上的;

(2)上級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指使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應征稅款, 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

10萬元以上的;

(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應征稅款不滿

10萬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賄賂或者其他 惡劣情節的;

(4)其他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處罰

根據《刑法》第

404條的規定,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罰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十五、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

根據《刑法》第

405條第

1款的規定,徇私

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是指稅務 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辦 理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工作中徇私舞 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 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 之—的,應予立案:

(1)徇私舞弊,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

10萬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不滿

10萬元,但發售增值稅專用發票

25份

以上或者其他發票

50份以上或者增值稅專用發票與其他發票合計

50份以上,或者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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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索取、收受賄賂或者其他惡劣情節的;

(3)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處罰

根據《刑法》第

405條第

1款的規定,犯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的,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十六、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

根據《刑法》第

405條第

2款的規定,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是指海關、外匯管理

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在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出口退 稅憑證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徇私舞弊,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

10萬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不滿

10萬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賄賂或者其 他惡劣情節的;

(3)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處罰

根據《刑法》第

405條第

2款的規定,犯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的,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十七、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根據《刑法》第

406條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是指國

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 責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

30萬元,但間接經濟 損失

150萬元以上的;

(2)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處罰

根據《刑法》第

406條的規定,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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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

根據《刑法》第

407條的規定,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是指林業主管部門的工

作人員違反森林法的規定,超過批準的年采伐限額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違反規定 濫發林木采伐許可證,情節嚴重,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允許采伐數量累計超過批準的年采伐限額,導致林木被超 限額采伐

10立方米以上的;

(2)濫發林木采伐許可證援導致林木樁濫伐

20立方米以上,或者導致幼樹被濫伐

1000株以上的;

(3)濫發林本采伐許可證,導致防護林、特種用途林被濫伐

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 被濫伐

200株以上的;

(4)濫發林本采伐許可證,導致珍貴樹木成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樹木被濫伐的; (5)濫發林木采伐許可證,導致國家禁止采伐的林木被采伐的; (6)其他情節嚴重,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情形。

林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之外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用職權或 者玩忽職守,致使林木被濫伐

4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被濫伐

2000株以上,或者致使防 護林、特種用途林被濫伐

1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被濫伐

400株以上,或者致使珍貴樹 木被采伐、毀壞

4立方米成者

4株以上,或者致使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被采伐、毀

壞后果嚴重的,或者致使國家嚴禁采伐的林木被采伐,毀壞情節惡劣的,按照刑法第

397 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

處罰 根據《刑法》第

407條的規定,犯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

十九、環境監管失職罪

根據《刑法》第

408條的規定,環境監管失職罪是指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援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環境保護監管職責導致發生重 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死亡

1人以上,或者重傷

3人以上,或者重傷

2人、輕傷

4人以上,或者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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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輕傷

7人以上援或者輕傷

10人以上的;

(2)導致

30人以下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

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

15萬元援但間 接經濟損失

75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

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 濟損失不滿

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

15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

3,4兩項數額標準,但

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

30萬元以上,或者

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

3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

15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基本農田或者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

10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 地

50畝以上,或者其他土地

70畝以上被嚴重毀壞的;

(7)造成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嚴重污染的;

(8)其他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嚴重后果的情形。 處罰

根據《刑法》第

408條的規定,犯環境監管失職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根據(刑法》第

409條的規定,傳染病防治失職罪是指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

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傳染病防治監管職責,導致 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 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導致甲類傳染病傳播的;

(2)導致乙類、丙類傳染病流行的;

(3)因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 (4)因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嚴重影響正常的生產、生 活秩序的;

(5)在國家對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采取預防、控制措施后,對發生突發傳染病疫

情等災害的地區或者突發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突發傳染病病人,未按照預防、 控制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工作規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檢疫、隔離、防護、救治等工 作,或者采取的預防、控制制措施不當,造成傳染范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 (6)在國家對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采取預防、控制措施后,防瞞、緩報、謊報或者授 意、指使、強令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疫情、災情,造成傳染范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

(7)在國家對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采取預防、控制措施后,拒不執行突發傳染病

疫情等災害應急處理指揮機構的決定、命令、造成傳染范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 (8)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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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

根據《刑法》第

409條的規定,犯傳染病防治失職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十一、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

根據《刑法》第

410條的規定,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

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關行政法規中關于土地管理的規定, 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以及其他土地,情節嚴重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的,應予立案:

(1)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基本農田

10畝以上的;

(2)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

30畝以上的;

(3)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其他土地

50畝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造成有關單位、個人直接經濟損失

30萬元以上,或

者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或者植被遭到嚴重破壞的;

(5)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影響群眾生產、生活,引起糾紛,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 他嚴重后果的;

(6)非法批準征用、占用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分別或者合計

10畝以上的;

(7)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其他林地

20畝以上的;

(8)非法批準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3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防護林地、 特種用途林地分別或者合計

5畝以上或者其他林地

10畝以上毀壞的;

(9)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處罰

根據《刑法》第 410條的規定,犯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十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

根據《刑法》第

410條的規定,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

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關行政法規中關于土地管 理的規定,濫用職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

30畝以上,并且出讓價額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價額標 準的百分之六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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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價額

30萬元以上的;

(3)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影響群眾生產、生 活,引起糾紛,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4)非法低價出讓林地合計

30畝以上,并且出讓價額

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價額標準的百分之六十的; (5)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30萬元以上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處罰

根據《刑法》第

410條的規定,犯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的,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

二十三、放縱走私罪

根據《刑法》第

411條的規定,放縱走私罪是指海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放縱走私, 情節嚴重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放縱走私犯罪的;

(2)因放縱走私致使國家應收稅額損失累計達

10萬元以上的; (3)放縱走私行為

3起次以上的;

(4)放縱走私行為,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賄賂情節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處罰

根據《刑法》第

411條的規定,犯放縱走私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情 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十

四、商檢徇私舞弊罪

根據《刑法》第

412條第

1款的規定,商檢徇私舞弊罪是指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檢 驗檢疫機構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偽造檢驗結果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采取偽造,變造的手段對報檢的商品的單證、印章、標志、封識、質量認證標志等 作虛假的證明或者出具不真實的證明結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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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將送檢的合格商品檢驗為不合格援或者將不合格商品檢驗為合格的: (3)對明知是不合格的商品,不檢驗而出具合格檢驗結果的; (4)其他偽造檢驗結果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處罰

根據《刑法》第

412條第

1款的規定,犯商檢徇私舞弊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十五、商檢失職罪

根據《刑法》第

412條第

2款的規定,商檢失職罪是指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檢驗檢

疫機構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驗的物品不檢檢,或者延誤檢驗出證、錯誤出 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致使不合格的食品、藥品、醫療器械等商品具商品出入境,嚴重危害生命健康的; (2)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

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

15萬元,但間 接經濟損失

75萬元以上的;

(3)造成公共財產、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

30萬元,或者直接經濟損 失不滿

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

150萬元以上的;

(4)未經檢驗,出具合格檢驗結果,致使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和氣態廢 物等進入境內的;

(5)不檢驗或者延誤檢驗出證、錯誤出證,引起國際經濟貿易糾紛,嚴重影響國家對 外經貿關系,或者嚴重損害國家聲譽的;

(6)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處罰 根據《刑法》第

412條第

2款的規定,犯商檢失職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十六、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

根據《刑法》第

413條第

1款的規定,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是指出入境檢驗檢疫

機關、檢驗檢疫機構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偽造檢疫結果的行為。

立案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采取偽造、變造的手段對檢疫的單證、印章、標志、封識等作虛假的證明或者出 具不真實的結論的;

(2)將送檢的合格動植物檢疫為不合格援或者將不合格動植物檢疫為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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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對明知是不合格的動植物,不檢驗而出具合格檢驗結果的; (4)其他偽造檢驗結果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處罰

根據《刑法》第

413條第

1款的規定,犯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的援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十七、動檀物檢疫失職罪

根據《刑法》第

413條第

2款的規定,動植物檢疫失職罪是指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

檢驗檢疫機構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疫的檢疫物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 證、錯誤出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援涉嫌下列情 形之—的,應予立案:

(1)導致疫情發生,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 (2)導致重大疫情發生、傳播或者流行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

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

15萬元,但間 接經濟損失

75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

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 濟損失不滿

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

150萬元以上的;

(5)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山證,錯誤出證,引起國際經濟貿易糾紛,嚴重影響國家對 外經貿關系,或者嚴重損害國家聲譽的;

(6)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處罰

根據《刑法》第

413條第 2款的規定,犯動植物檢疫失職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

二十八、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

根據《刑法》第

414條的規定,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是指對生產、銷售偽劣

商品犯罪行為負有追究責任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追究職 責,情節嚴重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放縱生產,銷售假藥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為的;

(2)放縱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犯罪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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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宣傳手冊

(3)放縱依法可能判處

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

(4)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不履行追究職責,致使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 行為得以繼續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職責,或者對

3個以上有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單 位或者個人不履行追究職責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處罰

根據《刑法》第

414條的規定,犯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

二十九、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

根據《刑法》第

415條的規定,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是指負責辦理

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 員,予以辦理出入境證件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負責辦理護 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在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 證件的過程中,對明知是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辦理山入境證件的,應予立案。

處罰

根據《刑法》第

415條的規定,犯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的,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

根據《刑法》第

415條的規定,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是指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 工作人員,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放行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標準的規定》的規定,邊防、海關等國 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而予以放行的, 應予立案。

處罰

根據《刑法》第

415條的規定,犯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十

一、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

根據《刑法》第

416條第

1款的規定,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是指對被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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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宣傳手冊

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公安、司法等國家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 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

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

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導致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或者其家屬 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導致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被轉移、隱 匿、轉賣,不能及時進行解救的;

(3)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

3 人次以上的;

(4)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5)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處罰

根據《刑法》第

416條第

1款的規定,犯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的,處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十

二、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

根據《刑法》第

416條第

2款的規定,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是指對被拐

賣、綁架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公安、司法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阻礙解救 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利用職權、禁止、阻止或者妨礙有關部門、人員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 (2)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拐賣、綁架者或者收買者通風報信,防礙解救工作正常進 行的; (3)其他利用職務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處罰

根據《刑法》第

416條第

2款的規定,犯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的,處二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十

三、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

根據《刑法》第

417條的規定,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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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宣傳手冊

的司法及公安、國家安全、海關、稅務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 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向犯罪分子泄漏有關部門查禁犯罪活動的部署、人員、措施、時間、地點等情況的; (2)向犯罪分子提供錢物、交通工具、通訊設備、隱藏處所等便利條件的; (3)向犯罪分子泄漏案情的;

(4)幫助、示意犯罪分子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翻供的; (5)其他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處罰

根據《刑法》第

417條的規定,犯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十

四、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

根據《刑法》第

418條的規定,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

招收公務員、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招收的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徇私舞弊,利用職務便利,偽造、變造人事、戶口檔案、考試成績或者其他影響招 收工作的有關資料,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上述材料而予以認可的; (2)徇私舞弊,利用職務便利,幫助

5名以上考生作弊的;

(3)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

3人次以上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導致被排擠的合格人員或者其近親屬 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務員、學生,導致該項招收工作重新進行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處罰

根據《刑法》第

418條的規定,犯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

三十

五、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

根據《刑法》第

419條的規定,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是指文物行政管理部

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海關、城鄉建設規劃部門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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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宣傳手冊

負責任,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后果嚴重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的,應予立案:

(1)導致國家

一、

二、三級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的;

(2)導致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文物保護單位損毀的; (3)其他后果嚴重的情形。 處罰

根據《刑法》第

419條的規定,犯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的,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十

六、非法拘禁罪

根據(刑法》第

238條的規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 人身自由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

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 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 予立案:

(1)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

24小時以上的;

(2)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 者捆綁等惡劣手段援或者實施毆打、侮辱、虐待 行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輕傷、重傷援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節嚴重,導致被拘禁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

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沒有違法犯罪事實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處罰

根據《刑法》第

238條的規定,犯非法拘禁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 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刑法知

234條、第

232條規定的故意傷害

罪、故意殺火罪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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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宣傳手冊

三十

七、非法搜查罪

根據《刑法》第

245條的規定,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國家機關 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搜查,涉嫌下列情形之

—的,應予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并實施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2)非法搜查,情節嚴重,導致被搜查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援或 者精神失常的;

(3)非法搜查,造成財物嚴重損壞的; (4)非法搜查

3人(戶)次以上的;

(5)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與涉嫌犯罪無關的人身、住宅非法搜查的; (6)其他非法拽查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處罰

根據《刑法》第

245條的規定,犯非法搜查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非法搜查罪的,從重處罰。

三十

八、刑訊逼供罪

根據《刑法》第

247條的規定,刑訊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的,應予立案:

(1)以毆打、捆綁、違法使用械具等惡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援供取口逼手段等烤援曬、凍間時長較、以)2(

餓、嚴重損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體健 康的;

(3)刑訊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4)刑訊逼供援情節嚴重,導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 神失常的;

(5)刑訊逼供,造成錯案的; (6)刑訊逼供

3人次以上的;

(7)縱容:授意、指使、強迫他人刑訊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8)其他刑訊逼供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處罰

根據《刑法》第

247條的規定,犯刑訊逼供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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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宣傳手冊

殘、死亡的,依照刑法第

234條、第

232條規定的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從重處罰。

三十

九、暴力取證罪

根據《刑法》第

247條的規定,暴力取證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以暴力逼取證人證言 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以毆打、捆綁、違法使用械具等惡劣手段逼取證人證言的; (2)暴力取證造成證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3)暴力取證、情節嚴重,導致證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4)暴力取證,造成錯案的; (5)暴力取證

3人次以上的;

(6)縱容、授意、指使、強迫他人暴力取證,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他暴力取證應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處罰

根據《刑法》第

247條的規定,犯暴力取證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 殘、死亡的,依照刑法第

234條、第

232條規定的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從重處罰。

十、虐待被監管人罪

根據《刑法》第

248條的規定,虐待被監管人罪是指監獄、拘留所、看守所、拘役所、

勞教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以毆打、捆綁、違法使用械具等惡劣手段虐待被監管人的;

(2)以較長時間凍、餓、曬、烤等手段虐待被監管人,嚴重損害其身體健康的; (3)虐待造成被監管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4)虐待被監管人,情節嚴重,導致被監管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 常的;

(5)毆打或者體罰虐待

3人次以上的;

(6)指使被監管人毆打、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處罰

根據《刑法》第

248條的規定,犯虐待被監管人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待刑或者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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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宣傳手冊

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待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刑法第

234 條、第

232條規定的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從重處罰。

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四十

一、報復陷害罪

根據《刑法》第

254條的規定,報復陷害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 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實行報復陷害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報復陷害,情節嚴重,導致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 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致使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其他合法權利受到嚴重損害的; (3)其他報復陷害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處罰

根據《刑法》第

254條的規定,犯報復陷害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 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十

二、破壞選舉罪

根據《刑法》第

256條的規定,破壞選舉罪是指在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

機關領導人員時,以暴力、威脅、期騙、賄賂、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或者編造選舉結

果等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嚴重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國家機關 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破壞選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以暴力、威脅、期騙、賄賂等手段,妨害選民、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自由行使選 舉權和被選舉權,致使選舉無法正常進行,或者選舉無效,或者選舉結果不真實的; (2)以暴力破壞選舉場所或者選舉設備,致使選舉無法正常進行的;

(3)偽造選民證、選票等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產生不真實的選舉結果或者強行 宣布合法選舉無效、非法選舉有效的;

(4)聚眾沖擊選舉場所或者故意擾亂選舉場所秩序,使選舉工作無法進行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處罰

根據《刑法》第

256條的規定,犯破壞選舉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 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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瀆職侵權犯罪問題研究范文第4篇

一、當前柴油補貼領域犯罪的特點

(一) 犯罪主體多元化, 罪名多樣化

該院查辦的柴油補貼案件, 涉案人員中, 有漁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 有村委會干部, 也有普通村民。犯罪主體人員呈多元化的態勢。案件均以濫用職權罪立案偵查, 但在瀆職犯罪背后又涉及貪污犯罪, 與以往查辦的單一型瀆職犯罪形式有所不同, 是一種復合性犯罪形式。

(二) 共同犯罪突出, 徇私舞弊舞弊較為常見

所查處的這些案件往往表現為漁政部門工作人員與村委會干部、普通漁民相勾結騙取柴油補貼。

(三) 瀆職特征明顯, 涉案金額較高

該縣每年的柴油補貼資金多達兩千多萬元。漁政部門工作人員對柴油補貼處理隨意性很大。

(四) 危害結果大, 社會影響面廣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謀取私利, 影響了國家惠農政策的落實實施, 直接侵害了廣大漁民合法利益, 造成該補貼的未補, 不該補的卻補了。不及時查處, 將會影響黨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 從長遠看會影響國家對一些地區柴油補貼的發放政策造成不安定因素, 不利于社會的和諧穩定。

二、柴油補貼瀆職犯罪的成因

(一) 柴油補貼受益人員流動性強, 因此操作的難度大

柴油補貼的受益對象均為出河從事捕撈的漁民, 他們勞作流動性強, 經常是到外地外市進行生產作業, 有的甚至利用政策空子重復領取柴油補貼。漁政工作人員檢查不到位, 也給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機。

(二) 權力集中、監督薄弱

在該縣檢察機關所查處的柴油補貼案件中, 該縣國家每年兩千多萬元的柴油補貼款, 就是由該縣漁政局三個人負責核發。同時, 監督機制跟不上, 也會導致濫用職權、權錢交易等情況發生。上級主管部門雖然也進行了監督檢查, 但是監管的力度還不到位。

(三) 履職能力差, 思想素質較低

在上述案件中, 造成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相關涉案人員工作責任心不強, 廉政意識淡薄, 沒有把涉農資金的發放上升到法律政策的高度, 隨意性大。該院偵查人員在辦案過程中發現, 相當一部分漁政工作人員對柴油補貼領域涉及到的法律、法規及政策性文件不是很熟悉。少數工作人員甚至經不起“糖衣炮彈”的誘惑, 損公肥私。

(四) 國家政策宣傳不到位, 喪失群眾監督

在落實柴油補貼政策過程中, 宣傳政策同樣也是一項重要工作, 然而漁政部門卻忽視這點, 有的傳達到村一級就中斷了, 使得大多數漁民不知情、不了解, 所以群眾就無法監督。

三、遏制此類犯罪的對策

(一) 加大打擊力度, 嚴懲此類犯罪

要積極發揮檢察機關預防和打擊職務犯罪的職能作用, 繼續保持對涉柴油領域瀆職犯罪案件的高壓態勢, 對涉柴油補貼資金發放各個環節中國家工作人員不履職、不正確履職的行為, 要嚴格依法查辦, 同時要與紀檢監察、公安、法院等相關部門建立配合協調機制, 努力排除干擾阻力, 形成打擊合力, 及時查處涉柴油補貼領域瀆職犯罪, 確保補貼資金安全, 保障國家政策實施, 切實維護農民群眾利益。

(二) 進一步加強漁政部門工作人員的履職能力

要對漁政部門工作人員進行培訓, 規范行政行為, 完善柴油補貼發放的管理機制。

(三) 以典型案例為主要內容, 積極開展相關宣傳教育活動

要以查處的柴油補貼領域的典型案例作為廉政教材, 大力加強法制知識教育活動, 不斷提高漁政部門工作人員的法治意識和廉政意識, 幫助樹立正確的權力觀、地位觀和利益觀。柴油補貼事關群眾的切身利益, 要讓漁民的柴油補貼款公開透明, 接受社會監督。

(四) 加強制度建設, 規范權力運作

瀆職侵權犯罪問題研究范文第5篇

一、查辦危害食品安全瀆職犯罪的難點

(一) 我國食品安全監管機制不完善, 導致反瀆職侵權工作開展困難

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采取的是分段監管的方式。即按照食品鏈環節由部門分工為主, 品種監管為輔的原則建立監管框架, 如農業部門負責初級農展品生產環節的監管, 質監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管, 工商部門負責流通領域的監管等。這種分段監管的方式看似嚴密, 而在實際執行中卻會因為缺乏明確職責分配而導致監管漏洞和重復監管, 給出現食品安全事故后監管責任的認定帶來了難題。

(二) 危害食品安全瀆職犯罪發現難, 線索匱乏

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領域存在重復監管的問題, 且食品安全監管涉及工商、質監、商檢、衛生、食藥監等多個職能部門, 出現食品安全問題時, 公眾難以分清哪個部門應當承擔監管責任。一些食品安全監管職能部門對公眾知情權的保護也不夠, 行政不公開、不透明, 公眾對其監管的流程不熟悉, 發現不了監管環節存在的問題。加之食品安全監管領域瀆職犯罪的罪名較新, 人民群眾對相關法律法規不熟悉。

(三) 瀆職案件處理難、阻力大的難題也給反瀆部門的工作帶來了困擾

瀆職案件處理難、阻力大的外部因素, 一些單位的領導在處理食品安全問題時不是從大局意識的角度考慮, 而是從地方利益、政績去考慮, 對出了問題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不予處理甚至是瞞報、拖延。不僅掩蓋了食品安全存在的問題也掩蓋了食品安全監管中可能存在瀆職問題。這種想法也導致一些單位的領導對反瀆部門工作不理解、不配合, 導致檢察機關不能深入的摸查線索和搜集證據。有的瀆職犯罪人員擁有較高的社會地位, 掌握較多的行政權力, 社會關系網復雜。他們為了使自己不被查處可能動用自己的地位和權力, 人為的給反瀆部門辦案設置障礙, 增加辦案難度。當前國家機關的工作流程大都是層層審批, 層層把關。這種工作機制雖然嚴密, 但也容易造成出了問題互相包庇、拖延, 導致檢察機關對瀆職案件的查處無法深入。而反瀆職工作的工作特性和司法工作的嚴謹性又決定必須深入調查, 這種矛盾使許多瀆職案件雖有線索卻因無法深入調查而夭折。

二、應對對策

危害食品安全瀆職犯罪作為反瀆職侵權部門工作的重點之一應不斷加大查辦的力度, 對其進行嚴厲打擊。針對此類瀆職犯罪的新情況、新特點, 反瀆職侵權部門應做好相應的應對措施。

(一) 轉變偵查理念, 拓展線索收集渠道

拓寬案件線索收集渠道。一是嘗試建立有償線索提供機制。針對當前瀆職案件線索匱乏的難題, 檢察機關可以嘗試建立案件線索有償收集機制, 對提供真實案件線索的群眾給予物質上的獎勵, 提高人民群眾對瀆職犯罪的舉報積極性。二是注意從日常生活中發現線索。尤其是當前食品安全問題較為突出的時候, 人民群眾對此類事件關注較多, 常成為輿論的熱點。反瀆部門干警應當保持對瀆職案件線索高度的警覺性、敏感性, 注意從群眾日常談論的焦點中發現、尋找線索。三是加強同新聞媒體的聯系, 建立與新聞媒體定期溝通機制。新聞媒體作為人們喜聞樂見的傳播渠道, 大多關注人民群眾中的熱點、焦點、難點問題。發生事件后, 人們一般不排斥新聞媒體的介入, 容易獲得事件的詳細資料。

(二) 加強檢察機關內、外部聯系和溝通

首先, 加強與上級檢察機關之間的聯系, 充分發揮職務犯罪偵查一體化機制的優勢和作用。簡單的說, 就是在下級檢察機關發現重大瀆職犯罪時, 可以借助檢察機關上下級領導體制的優勢, 采取上級交辦、督辦、提辦、參辦的方式查辦案件。

其次, 加強檢察機關內部聯系。一是在檢察機關內部建立案件線索移送機制。二是建立檢察機關內部配合機制。如在查辦瀆職案件時可以由偵監、公訴部門提前介入, 這樣不僅可以對反瀆職侵權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也可以對案件罪名進行精確的把握, 使瀆職案件的定性從偵查到移訴、審判不出問題。

(三) 發揮檢察機關職能作用, 糾正瀆職犯罪過度輕刑化趨勢

一是立足檢察機關辦案實踐, 通過查辦瀆職案件發現相關法律法規、行業規定中的漏洞和缺陷。二是檢察機關要用好自身的審判監督職能。針對審判機關對瀆職犯罪案件的處理結果判緩刑率高、判免予刑事處罰率高和判實刑律低的問題, 對于審判結果不當的, 檢察機關要依法提出檢察建議。對于處理結果明顯不當的要堅決提出抗訴, 強化自身法律監督的職能。三是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在處理嚴重危害民生民利的瀆職侵權犯罪時要注重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會效果三者的統一。

(四) 檢察機關查辦瀆職犯罪案件時要注意打擊與預防相結合, 建立懲防一體化機制

首先, 針對人民群眾對瀆職犯罪關注度不高, 對涉及瀆職犯罪的相關法律法規不熟悉的情況, 檢察機關要加大宣傳力度。檢察機關要堅持“走出去”, 借助當地政府的支持利用媒體渠道開設法律講座, 到市民廣場中、下到各個鄉鎮去進行法制宣傳、法律講解。檢察機關可以利用群眾較容易理解的案例解析、法制漫畫等形式重點講解瀆職犯罪的基本特征及危害后果、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檢察機關反瀆部門的受案范圍、立案標準、舉報途徑等。其次, 建立懲防一體化機制, 定期與食品安全監管職能部門召開聯席會議、座談會、舉辦法制課、警示教育活動等。

摘要:就食品安全瀆職犯罪中出現的難點問題進行分析, 從而總結應對的對策

瀆職侵權犯罪問題研究范文第6篇

2011年4月28日上午, 東部某沿海海域, 一艘運載掛養鮑魚籃的漁船, 在前往目的地途中艏艙進水, 造成船只沉沒。船上14名人員全部落水, 其中7人獲救, 5人死亡, 2人失蹤。事故發生后, 有關部門成立事故調查小組, 并形成事故調查報告, 認定本次事故性質為較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經查, 該漁船為活魚運輸船, 于年檢有效期2010年12月30日前未申報檢驗, 即事發時漁船年度檢驗超過有效期, 漁船處于不適航狀態。調查報告認定, 吳某作為船舶管理站船管員, 未按規定要求船主提供《出海船舶戶口簿》等邊防證件進行出入港登記, 也沒有向當地邊防所領導匯報此事, 放棄履行職責, 使得船主得以繼續駕駛該漁船長期在碼頭進出海作業, 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 最終造成了5人死亡, 2人失蹤的嚴重后果。其失職行為是該起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

二、致罪原因分析

(一) 制度規范不健全, 人員職責不明確

船舶管理涉及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眾多, 如《沿海船舶邊防治安管理規定》和《福建省沿海船舶邊防治安管理條例》主要針對邊防部門對于船舶的管理。船管站屬于鄉鎮政府和邊防部門的雙重管理, 船管員由鄉鎮政府選任, 受邊防部門委托依法對船舶進行管理。船管員作為一個相對臨時的聘用人員, 其工作職責在實際工作中并未規范, 相關監管人員也未按要求做到定崗定責, 造成制度規范無法下移, 監管措施無法落實。正如本案中船管員吳某在得知事故船舶證件不齊全時, 只是通知船主盡快辦理相關證件, 但未將船舶情況及時向邊防部門領導報告, 導致該事故船舶長期無證生產作業, 造成重大安全隱患。

(二) 安全意識不牢靠, 執法監督不到位

基層船舶管理普遍存在著:機構設置不規范, 工作經費不足, 工資待遇低, 管理人員、簽證人員素質較差, 難以切實履行漁業船舶監管職責的問題?;鶎哟軉T多為漁民兼職從事漁業船舶管理, 直接導致監管存在較大漏洞, 問題船舶出海作業情況時有發生。此外, 基層船管員普遍未接受專業的船舶管理培訓, 上級管理部門日常對基層船管員監督管理不到位, 造成船管員安全生產意識淡薄, 責任意識不強, 工作態度消極。本案中, 吳某雖為船管員, 但船管站并沒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且只有其一名船管員, 其日常監管方式只是簡單隔地幾天去碼頭檢查下漁船情況, 天氣好就出海去捕魚, 如此管理, 船舶監管形同虛設。

(三) 懲罰措施不嚴厲, 警示效果不明顯

該起事故造成5人死亡, 2人失蹤的嚴重后果, 負有直接監管職責的吳某最終只被輕判有期徒刑三年, 且適用緩刑。如此判決結果難以起到警示教育作用。結合該案, 船管員的失職只是引發事故的間接原因之一, 其他相關責任人員尚未追究法律責任。刑罰具有警示和教育作用, 一方面通過刑罰懲治犯罪者, 達到維護社會正常秩序的作用;另一方面以刑罰對犯罪者的懲治, 達到教育警示潛在犯罪者的目的。2013年1月7日, “兩高”聯合印發《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嚴格適用緩刑、免予刑事處罰若干問題的意見》對職務犯罪適用緩刑做出了嚴格限制。據此, 對于此類安全責任事故更應慎用緩刑。

三、防范對策思考

(一) 落實規范管理, 人員定崗定責

首先, 要加大對基層漁業船舶監管設施的投入, 加強機構設置和人員配置, 配套實施規范明確、可操作性強的監管制度, 確?;鶎哟氨O管機制落到實處。其次, 應重視提高基層船舶監管者的整體素質, 加強安全生產教育工作, 增強安全責任意識, 提高監管人員的使命感和責任感;再次, 通過加強監管人員培訓, 根據技能和所轄地區安全生產狀況, 確定基層監管人員績效工資, 穩步提高基層監管者的工資待遇;最后, 應嚴格按照崗位職責和人員分工定崗定責, 落實權責統一, 失職追究制度, 明確每個環節的責任人, 一旦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迅速確定責任人追究相應責任。

(二) 加大教育宣傳, 嚴格執法監管

一方面, 監管者要不斷提高自身責任意識, 強化監督管理的水平, 根據不斷變化中的安全生產形勢逐步改進、創新工作方法和思路;另一方面, 要加強對被監管者安全生產的教育工作。結合本案, 船主在未辦理船舶所有權變更, 且船舶檢驗有效期超期的情況下, 依然出海違章作業, 其自身的安全意識十分淡薄。而吳某作為船管員, 并未完全盡責督促船主補辦相關證件, 為事故的發生埋下了重大隱患。為此, 應建立安全教育長效機制, 將安全教育活動開展情況和效果納入監管人員績效考核;強化從嚴監管意識, 確保無證、年檢過期等不適航漁船不出港。爭取事故隱患在監管階段早發現、早處理, 避免發生重大安全事故。

(三) 完善法規制度, 依法從嚴懲治

有針對性地整合各執法力量, 在各部門職責范圍內組織自查工作, 及時查找漏洞、缺陷, 減少職能重復的執法部門, 整合基層船管站、簽證站等監管力量, 采取聯合執法等措施, 嚴厲打擊違法船只, 對不適航船只果斷采取強制措施;加大懲治瀆職失職監管人員, 對于生產安全事故, 檢察機關要加強同紀檢監察部門溝通協調, 涉及違法違紀行為的及時進行紀律處分, 構成瀆職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此外, 檢察機關應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 從嚴把握事故類瀆職犯罪的證據標準、從輕減輕情節、量刑建議等因素, 對于法院判決及時審查, 對于量刑畸輕的案件及時行使抗訴權, 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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