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瀆職侵權犯罪案件范文

2023-09-29

瀆職侵權犯罪案件范文第1篇

一、瀆職侵權犯罪案件偵查現狀

( 一) 案件線索、案源匱乏

根據統計, 近年來檢查機關收到的來自群眾的舉報線索每年都在下降, 案源十分匱乏。另外, 目前檢察機關查辦瀆職侵權犯罪的案件數量遠遠少于實際發案數。這種現象是由多種原因造成的。首先, 瀆職侵權犯罪的動機一般都是為了獲取非法經濟利益, 在多數情況下, 案件當事人就是最大的經濟受益者, 受益人自己肯定不會自己舉報自己, 使得整個案件具有欺騙性和隱蔽性。當然, 也存在一部人, 他們在整個案件中雖然是受害者, 但是迫于上級或者工作的壓力, 往往選擇沉默, 知情不報。其次,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 我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自身素質也不斷提高, 他們個人能力越強, 犯罪手段就越高明, 他們徇私枉法的犯罪行為大都是經過精心策劃的, 而且部署周密, 不易被發現。最后, 我國目前正處在社會轉型期, 許多法律法規還不完善, 這就使一些不法分子有機可乘, 讓他們有機會侵害社會公共資產。

( 二) 案件成案率低

首先我們不難發現, 瀆職侵權犯罪證據與其他犯罪證據不同, 大部分都是言詞證據, 這就決定了證據的不確定性。有時候, 存在證人到案困難的現象, 即使證人到案, 出庭作證也是一大難題。瀆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大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一大部分都是重要的領導干部, 因為害怕他們的打擊報復, 一般知情群眾也不愿意出庭作證。同時, 這部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都是經過層層選拔、精心篩選的, 有的甚至是一個領域的專家, 對于相關法律法規都非常熟悉, 具有很強的反偵察能力。另外, 單位的領導一般都具有很大的影響力, 在職務上本身就有很大的便利, 在偵查過程中, 這些人利用早就建立起的關系網, 使得調查很難深入。

( 三) 存在認識誤區

到目前為止, 我國部分國家領導人仍然沒有充分認識到瀆職侵權對國家和社會的重大危害, 對瀆職侵權犯罪過于寬容, 不把這種犯罪當作犯罪。首先, 他們認為公不犯罪。瀆職侵權犯罪一般都發生在國際機關工作人員工作工程中, 其實, 存在一些工作人員一開始并不存在犯罪動機, 在構成犯罪事實后, 上級部門便采取寬容的態度。其次, 他們認為錯誤是難免的。在很多時候, 我們的一些國家干部都把瀆職侵權犯罪行為當成改革探索過程中難免出現的錯誤, 僅僅把犯罪當成工作失誤、工作能力低, “罪不至死”。即使在造成重大損失后, 也覺得是探索過程中應該交的學費。最后, 堅持法不責眾的觀點。瀆職侵權犯罪并不是由一種原因造成的, 在工作的多個環節中都存在侵權現象, 涉及到的責任人不只一個兩個。還有, 很多違法的決定都是領導班子集體做出的決定, 許多國家領導人認為, 在涉及到這么多的責任人的情況下, 就相當于沒有責任人, 也就不進行立案調查。

( 四) 外部因素影響嚴重

影響瀆職侵權犯罪案件查處的外部因素主要有兩個, 一是地方保護主義; 二是部門保護主義。無論是地方保護主義還是部門保護主義, 他們都有小集團利益至上的思想, 為了維護本地或者本單位的經濟利益和其他利益, 常常會尋找各種理由, 運動各種手段, 保護犯罪嫌疑人。有些地方領導將自己管轄區的瀆職侵權犯罪行為看作本地區的“家事”, 一旦查出, 有損本地區的臉面, 便利用職權, 向相關機關討人情, 使得偵查工作根本沒有辦法展開。

二、瀆職侵權犯罪案件偵辦的實踐問題

( 一) 對工作存在畏難情緒

雖然近年來最高人民檢察院、各省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多次強調反瀆職侵權工作的重要性, 他們還將這個工作作為檢查機關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能過程中的一個非常薄弱的環節, 但是, 很遺憾, 仍然存在一些單位對反瀆工作認識不到位的現象, 存在較強的畏難情緒, 將工作目標定的較低, 且對外界因素沒有抗干擾能力。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 犯罪領域也不斷擴大, 在新的領域, 反瀆工作者對此也觸及不深, 加上自身素質可能也不高, 不敢查、不會查的畏難思想便貫穿整個工作過程。

( 二) 不會把握工作規律

1997 年, 刑法在很多方面對檢察機關瀆職侵權檢察工作做出巨大調整, 但是, 在這之前, 瀆職侵權犯罪的查處已經形成了一定模式和特點, 辦案人員短時間內無法沖破原有模式, 對社會轉型期的犯罪特點和偵查規律不能準確把握, 偵查敏感性不強, 容易被假象蒙蔽雙眼, 偵查技術低下。

三、完善懲治瀆職侵權犯罪偵查策略

( 一) 補充并完善立法

瀆職侵權犯罪的罪狀主要有簡單罪狀和敘明罪狀與簡單罪狀相結合這兩種表述模式。所謂簡單罪狀形式, 就是刑法分則條文對所有的瀆職侵權犯罪的罪狀只作簡單地規定; 而敘明罪狀與簡單罪狀相結合形式, 就是刑法分則對那些常見多發的或者比較復雜的瀆職侵權犯罪罪狀作十分詳細的規定, 對不常見的瀆職侵權犯罪則作簡單地規定。我國采取的立法形式是簡單罪狀形式。當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對瀆職侵權犯罪還存在不同的認識, 為了改變這一現狀, 就要出具相關立法解釋。首先, 法律要詳細規定瀆職侵權犯罪的主體范圍, 積極借鑒我國其他地區的相關法律; 其次, 針對瀆職侵權犯罪種類繁多的狀況, 法律應該明確規定, 對不同方面的瀆職侵權犯罪應該采用敘明罪狀的立法形式, 以便具體描述犯罪詳情。

( 二) 加強偵查指揮中心以及專職隊伍建設

偵查指揮中心是偵查一體化機制建立和運行的組織形式。偵查指揮中心的主要功能有三個: 一是交換管理信息數據。具體地說, 就是向上級檢察機關偵查指揮中心傳送數據, 并向相關機關進行信息交換; 二是討論和匯報案件;三是調查取證。從偵查指揮中心的功能我們可以看出其重要性。為了使得偵查指揮中心各項決策能夠真正貫徹落實, 必須成立運作瀆偵隊, 并在此基礎上建立一支高素質、高戰斗力的反瀆偵查隊伍。

( 三) 完善偵查機制

偵查機制的完善不是一朝一夕的工作。第一, 要積極開展專項工作。所謂專項工作, 就是在堅決貫徹落實黨的各項刑事司法政策的原則下, 堅持嚴格依法辦案, 進而促進改革開放、推動科學發展。持續開展專項工作, 讓最高人民檢察院能夠更好地傾聽民意, 集中查處人們反映強烈的犯罪領域, 提高反瀆職侵權整體辦案能力。第二, 落實內外網絡協作機制。加強內外網絡協作機制建設, 能夠改變以往只依靠人民群眾提供案件線索的局面。第三, 設立信息庫。沒有一個偵查情報信息獲取的共同載體, 直接造成檢察機關偵查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的情報信息溝通不暢。為了實現瀆職侵權監察部門信息資源的共享, 就要建立檢查機關瀆職侵權檢察信息庫。

總而言之, 瀆職侵權犯罪能夠對國家機關的管理制度和正常工作秩序造成嚴重的危害, 并且損害政府形象和權威, 對公共財產和人們根本利益造成損害。目前, 我國正處在社會轉型期, 懲治瀆職侵權犯罪行為的各項工作還有待提高。我們應該積極采取各種有效的方法、措施, 加強偵查能力, 凈化國家機關這片土壤, 讓其更好地為人民服務。

摘要:瀆職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 具有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和濫用權力的特征。瀆職侵權犯罪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本文主要介紹瀆職侵權犯罪案件偵查現狀以及存在問題, 并提出完善懲治瀆職侵權犯罪偵查機制建設的方法, 以供參考。

關鍵詞:懲治瀆職侵權,犯罪,問題

參考文獻

[1] 馬輝, 劉曉祥, 何小平等.破解瀆職侵權犯罪案件偵查困境對策[J].人民檢察, 2014, (4) :79-80.

[2] 張小娟.瀆職侵權犯罪偵查問題淺析[J].時代經貿, 2013, (20) :274-274.

瀆職侵權犯罪案件范文第2篇

根據《刑法》第

397條的規定,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

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 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讀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死亡

1人以上,或者重傷

2人以上,或者重傷

1人、輕傷

3人以上,或者輕 傷

5人以上的; (2)導致

1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

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

10萬元,但 間接經濟損失

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

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 濟損失不滿

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

10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

3、4兩項數額標準,但

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

20萬元以上,或者

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

2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

10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

6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7)弄虛作假,不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緩報、謊報情況,導 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結果繼續、擴大,或者致使搶救、調查、處理工作延誤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符合刑 法第九章所規定的特殊瀆職罪構成要件 的,按照該特殊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主體 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規定的特珠瀆職罪 的主體要件,但濫用職權涉嫌前款第

1項 第

9項規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

397 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刑事責任。

處罰

根據《刑法》第

397條的規定,國家機

關工作人員犯濫用職權罪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 作人員徇私舞弊,犯該罪的,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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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宣傳手冊

二、玩忽職守罪

根據《刑法》第

397條的規定,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

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死亡

1人以上,或者重傷

3人以上,或者重傷

2人、輕傷

4人以上,或者重 傷

1人、輕傷

7人以上,或者輕傷

10人以上的; (2)導致

2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

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濁損失不滿

15萬元,但 間接經濟損失

75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

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 濟損失不滿

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

15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

3、4兩項數額標準,但

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

30萬元以上,或者

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

3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

15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

1年以上,或者破產的; (7)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

100萬美元以上外匯被騙購或者 逃匯

1000萬美元以上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國家機關工作員玩忽職守,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規定的特殊瀆職罪構成要件的,按照 該特殊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主體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規定的特殊瀆職罪的主體要件,但 玩忽職守涉嫌前款第

1項至第

9項規定情

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

397條的規定以玩

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

處罰

根據《刑法》第

397條的規定,國家機

關工作人員犯玩忽職守罪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 人員徇私舞弊,犯該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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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

根據《刑法》第

398條的規定,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故意使國家秘密被不應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 使國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觸范圍,情節嚴重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 列情形之—的,應予立案:

(1)泄露絕密級國家秘密

1項(件)以上的;

(2)泄露機密級國家秘密

2項(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級國家秘密

3項(件)以上的;

(4)向非境外機構、組織、人員泄露國家秘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會穩定、經 濟發展、國防安全或者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

(5)通過口頭、書面或者網絡等方式向公眾散布、 傳播國家秘密的;

(6)利用職權指使或者強迫他人違反保守國家秘 密法的規定泄露國家秘密的;

(7)以牟取私利為目的泄露國家秘密的; (8)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處罰

根據《刑法》第

398條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的,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的,依照上述規定酌情處罰。

四、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

根據《刑法》第

398條的規定,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或者遺失國家秘密載體, 致使國家秘密被不應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觸范圍,情節嚴重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 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 之一的,應予立案:

(1)泄露絕密級國家秘密

1項(件)以上 的;

(2)泄露機密級國家秘密

3項(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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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宣傳手冊

的;

(3)泄露秘密級國家秘密

4項(件)以上的;

(4)違反保密規定,將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或者計算機信息系統與互聯網相連 接,泄露國家秘密的;

(5)匯露國家秘密或者遺失國家秘密載體。隱瞞不報、不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或者不 采取補救措施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處罰

根據《刑法》第

398條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的,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的,依照上述規定酌情處罰。

五、徇私枉法罪

根據《刑法》第

399條第

1款的規定,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

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 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對明知是沒有犯罪事實或者其他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采取偽造、隱

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責任為目的立案、偵查、 起訴,審判的;

(2)對明知足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 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

(3)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 人受較輕的追訴,或者使罪輕的人受較重的追訴的;

(4)在立案后,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應當 采取強制措施而不采取強制措施,或者雖然采取強制措施,但中斷偵查或者超過法定期 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實際放任不管,以及違法撤銷、變更強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實際脫離司法機關偵控的;

(5)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

枉法判決,裁定,即有罪判無罪、無罪判有罪,或者重罪 輕判、輕罪重判的;

(6)其他徇私枉法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處罰

根據《刑法》第

399條第

1款的規定,司法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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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徇私枉法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刑法》第

399條第

4款的規定,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同時構成受賄罪和徇 私枉法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根據《刑法》第

399條第

2款的規定,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在民

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行為。

處罰

根據《刑法》第

399條第

2款的規定,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刑法》第

399條第

4款的規定,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同時構成受賄罪和民 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 的;

(2)枉法裁判,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

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

10 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

50萬元以上的;

(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

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 濟損失不滿

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

100萬元以上的;

(4)偽造、變造有關材料、證據,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5)串通當事人制造偽證,毀滅證據或者篡改庭審筆錄而枉法裁判的;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偽造、變造的證據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對應當采信的證據 不予采信,或者故意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錯誤適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七、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

根據《刑法》第

399條第

3款的規定,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在執

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 或者違法采取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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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致使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

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濟損失不滿

15萬元,

但間接經濟損失

75萬元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

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 滿

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

1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

1年以上,或者破產的;

(5)其他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處罰

根據《刑法》第

399條第

3款的規定,犯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

根據《刑法》第

399條第

4款的規定,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同時構成受賄罪和執 行判決、裁定失職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八、執行判決、判定濫用職權罪

根據《刑法》第

399條第

3款的規定,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

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濫用職權,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 或者違法采取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致使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

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

10萬元,但 間接經濟損失

50萬元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

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 滿

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

10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

6個

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5)其他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 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處罰

根據《刑法》第

399條第

3款的規定,犯執行

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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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另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

根據《刑法》第

399條第

4款的規定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同時構成受賄罪和執

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九、私放在押人員罪

根據《刑法》第

400條第

1款的規定,私放在押人員

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私放在押(包括在羈押場所和押解 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

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私自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

或者授意、指使、強迫他人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的;

(2)偽造、變造有關法律文書、證明材料、以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跑 或者被釋放的;

(3)為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故意向其通風報信、提供條件,致使該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的;

(4)其他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處罰

根據《刑法》第

4000條第

1款的規定,犯私放在押人員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

十、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

根據《刑法》第

400條第

2款的規定,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 由于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在押(包括在羈押場所和押解途 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的,應予立案:

(1)致使依法可能判處或者已經判處

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的;

(2)致使犯罪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

3人次以上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以后,打擊報復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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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宣傳手冊

證人和司法工作人員等,或者繼續犯罪的;

(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處罰

根據《刑法》第

400條第

2款的規定,犯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的,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一、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子監外執行罪

根據《刑法》第

401條的規定,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是指司法工作

人員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暫予監 外執行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

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一的援應予立案:

(1)刑罰執行機關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

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捏造 事實援偽造材料,違法報請減刑、假釋、暫予 監外執行的;

(2)審判人員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 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徇私舞弊,違法裁定 減刑、假釋或者違法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 (3)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的工作人

員對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徇私舞弊,違法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

(4)不具有報請、裁定、決定或者批準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權的司法工作人員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偽造有關材料,導致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被 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

(5)其他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處罰

根據《刑法》第

401條的規定,犯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的,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根據《刑法》第

402條的規定,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稅

務、監察等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 移交,情節嚴重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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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的,應予立案:

(1)對依法可能判處

3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

3人次以上的;

(3)司法機關提出意見后,無正當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罰代刑,放縱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繼續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5)行政執法部門主管領導阻止移交的;

(6)隱瞞、毀滅證據,偽造材料,改變刑事案件性質的;

(7)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牟取本單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 件,情節嚴重的;

(8)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處罰

根據《刑法》402條的規定,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三、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

根據《刑法》第

403條的規定,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證券

管理等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 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準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 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以及上級部門、當地政府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 員實施上述行為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援涉嫌下列情 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50萬元以上的;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 違法予以批準、登記,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

(3)金融證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股票、債券發行、上市 申請,違法予以批準,嚴重損害公眾利益援或者嚴重擾亂金融秩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金融證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

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違法予以批準或者登記,致使犯罪行為 得逞的;

(5)上級部門、當地政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不符 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準或者登 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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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處罰

根據《刑法》第

403條的規定,犯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

十四、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

根據《刑法》第

404條的規定,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是指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徇 私舞弊,不征、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

10萬元以上的;

(2)上級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指使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應征稅款, 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

10萬元以上的;

(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應征稅款不滿

10萬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賄賂或者其他 惡劣情節的;

(4)其他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處罰

根據《刑法》第

404條的規定,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罰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十五、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

根據《刑法》第

405條第

1款的規定,徇私

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是指稅務 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辦 理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工作中徇私舞 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 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 之—的,應予立案:

(1)徇私舞弊,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

10萬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不滿

10萬元,但發售增值稅專用發票

25份

以上或者其他發票

50份以上或者增值稅專用發票與其他發票合計

50份以上,或者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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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索取、收受賄賂或者其他惡劣情節的;

(3)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處罰

根據《刑法》第

405條第

1款的規定,犯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的,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十六、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

根據《刑法》第

405條第

2款的規定,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是指海關、外匯管理

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在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出口退 稅憑證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徇私舞弊,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

10萬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不滿

10萬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賄賂或者其 他惡劣情節的;

(3)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處罰

根據《刑法》第

405條第

2款的規定,犯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的,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十七、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根據《刑法》第

406條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是指國

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 責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

30萬元,但間接經濟 損失

150萬元以上的;

(2)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處罰

根據《刑法》第

406條的規定,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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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

根據《刑法》第

407條的規定,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是指林業主管部門的工

作人員違反森林法的規定,超過批準的年采伐限額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違反規定 濫發林木采伐許可證,情節嚴重,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允許采伐數量累計超過批準的年采伐限額,導致林木被超 限額采伐

10立方米以上的;

(2)濫發林木采伐許可證援導致林木樁濫伐

20立方米以上,或者導致幼樹被濫伐

1000株以上的;

(3)濫發林本采伐許可證,導致防護林、特種用途林被濫伐

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 被濫伐

200株以上的;

(4)濫發林本采伐許可證,導致珍貴樹木成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樹木被濫伐的; (5)濫發林木采伐許可證,導致國家禁止采伐的林木被采伐的; (6)其他情節嚴重,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情形。

林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之外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用職權或 者玩忽職守,致使林木被濫伐

4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被濫伐

2000株以上,或者致使防 護林、特種用途林被濫伐

1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被濫伐

400株以上,或者致使珍貴樹 木被采伐、毀壞

4立方米成者

4株以上,或者致使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被采伐、毀

壞后果嚴重的,或者致使國家嚴禁采伐的林木被采伐,毀壞情節惡劣的,按照刑法第

397 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

處罰 根據《刑法》第

407條的規定,犯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

十九、環境監管失職罪

根據《刑法》第

408條的規定,環境監管失職罪是指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援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環境保護監管職責導致發生重 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死亡

1人以上,或者重傷

3人以上,或者重傷

2人、輕傷

4人以上,或者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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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輕傷

7人以上援或者輕傷

10人以上的;

(2)導致

30人以下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

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

15萬元援但間 接經濟損失

75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

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 濟損失不滿

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

15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

3,4兩項數額標準,但

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

30萬元以上,或者

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

3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

15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基本農田或者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

10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 地

50畝以上,或者其他土地

70畝以上被嚴重毀壞的;

(7)造成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嚴重污染的;

(8)其他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嚴重后果的情形。 處罰

根據《刑法》第

408條的規定,犯環境監管失職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根據(刑法》第

409條的規定,傳染病防治失職罪是指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

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傳染病防治監管職責,導致 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 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導致甲類傳染病傳播的;

(2)導致乙類、丙類傳染病流行的;

(3)因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 (4)因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嚴重影響正常的生產、生 活秩序的;

(5)在國家對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采取預防、控制措施后,對發生突發傳染病疫

情等災害的地區或者突發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突發傳染病病人,未按照預防、 控制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工作規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檢疫、隔離、防護、救治等工 作,或者采取的預防、控制制措施不當,造成傳染范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 (6)在國家對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采取預防、控制措施后,防瞞、緩報、謊報或者授 意、指使、強令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疫情、災情,造成傳染范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

(7)在國家對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采取預防、控制措施后,拒不執行突發傳染病

疫情等災害應急處理指揮機構的決定、命令、造成傳染范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 (8)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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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

根據《刑法》第

409條的規定,犯傳染病防治失職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十一、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

根據《刑法》第

410條的規定,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

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關行政法規中關于土地管理的規定, 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以及其他土地,情節嚴重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的,應予立案:

(1)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基本農田

10畝以上的;

(2)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

30畝以上的;

(3)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其他土地

50畝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造成有關單位、個人直接經濟損失

30萬元以上,或

者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或者植被遭到嚴重破壞的;

(5)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影響群眾生產、生活,引起糾紛,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 他嚴重后果的;

(6)非法批準征用、占用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分別或者合計

10畝以上的;

(7)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其他林地

20畝以上的;

(8)非法批準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3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防護林地、 特種用途林地分別或者合計

5畝以上或者其他林地

10畝以上毀壞的;

(9)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處罰

根據《刑法》第 410條的規定,犯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十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

根據《刑法》第

410條的規定,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

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關行政法規中關于土地管 理的規定,濫用職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

30畝以上,并且出讓價額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價額標 準的百分之六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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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價額

30萬元以上的;

(3)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影響群眾生產、生 活,引起糾紛,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4)非法低價出讓林地合計

30畝以上,并且出讓價額

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價額標準的百分之六十的; (5)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30萬元以上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處罰

根據《刑法》第

410條的規定,犯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的,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

二十三、放縱走私罪

根據《刑法》第

411條的規定,放縱走私罪是指海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放縱走私, 情節嚴重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放縱走私犯罪的;

(2)因放縱走私致使國家應收稅額損失累計達

10萬元以上的; (3)放縱走私行為

3起次以上的;

(4)放縱走私行為,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賄賂情節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處罰

根據《刑法》第

411條的規定,犯放縱走私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情 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十

四、商檢徇私舞弊罪

根據《刑法》第

412條第

1款的規定,商檢徇私舞弊罪是指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檢 驗檢疫機構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偽造檢驗結果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采取偽造,變造的手段對報檢的商品的單證、印章、標志、封識、質量認證標志等 作虛假的證明或者出具不真實的證明結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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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將送檢的合格商品檢驗為不合格援或者將不合格商品檢驗為合格的: (3)對明知是不合格的商品,不檢驗而出具合格檢驗結果的; (4)其他偽造檢驗結果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處罰

根據《刑法》第

412條第

1款的規定,犯商檢徇私舞弊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十五、商檢失職罪

根據《刑法》第

412條第

2款的規定,商檢失職罪是指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檢驗檢

疫機構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驗的物品不檢檢,或者延誤檢驗出證、錯誤出 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致使不合格的食品、藥品、醫療器械等商品具商品出入境,嚴重危害生命健康的; (2)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

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

15萬元,但間 接經濟損失

75萬元以上的;

(3)造成公共財產、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

30萬元,或者直接經濟損 失不滿

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

150萬元以上的;

(4)未經檢驗,出具合格檢驗結果,致使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和氣態廢 物等進入境內的;

(5)不檢驗或者延誤檢驗出證、錯誤出證,引起國際經濟貿易糾紛,嚴重影響國家對 外經貿關系,或者嚴重損害國家聲譽的;

(6)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處罰 根據《刑法》第

412條第

2款的規定,犯商檢失職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十六、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

根據《刑法》第

413條第

1款的規定,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是指出入境檢驗檢疫

機關、檢驗檢疫機構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偽造檢疫結果的行為。

立案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采取偽造、變造的手段對檢疫的單證、印章、標志、封識等作虛假的證明或者出 具不真實的結論的;

(2)將送檢的合格動植物檢疫為不合格援或者將不合格動植物檢疫為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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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對明知是不合格的動植物,不檢驗而出具合格檢驗結果的; (4)其他偽造檢驗結果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處罰

根據《刑法》第

413條第

1款的規定,犯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的援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十七、動檀物檢疫失職罪

根據《刑法》第

413條第

2款的規定,動植物檢疫失職罪是指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

檢驗檢疫機構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疫的檢疫物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 證、錯誤出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援涉嫌下列情 形之—的,應予立案:

(1)導致疫情發生,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 (2)導致重大疫情發生、傳播或者流行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

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

15萬元,但間 接經濟損失

75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

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 濟損失不滿

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

150萬元以上的;

(5)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山證,錯誤出證,引起國際經濟貿易糾紛,嚴重影響國家對 外經貿關系,或者嚴重損害國家聲譽的;

(6)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處罰

根據《刑法》第

413條第 2款的規定,犯動植物檢疫失職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

二十八、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

根據《刑法》第

414條的規定,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是指對生產、銷售偽劣

商品犯罪行為負有追究責任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追究職 責,情節嚴重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放縱生產,銷售假藥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為的;

(2)放縱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犯罪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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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放縱依法可能判處

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

(4)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不履行追究職責,致使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 行為得以繼續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職責,或者對

3個以上有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單 位或者個人不履行追究職責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處罰

根據《刑法》第

414條的規定,犯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

二十九、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

根據《刑法》第

415條的規定,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是指負責辦理

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 員,予以辦理出入境證件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負責辦理護 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在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 證件的過程中,對明知是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辦理山入境證件的,應予立案。

處罰

根據《刑法》第

415條的規定,犯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的,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

根據《刑法》第

415條的規定,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是指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 工作人員,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放行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標準的規定》的規定,邊防、海關等國 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而予以放行的, 應予立案。

處罰

根據《刑法》第

415條的規定,犯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十

一、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

根據《刑法》第

416條第

1款的規定,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是指對被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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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宣傳手冊

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公安、司法等國家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 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

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

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導致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或者其家屬 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導致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被轉移、隱 匿、轉賣,不能及時進行解救的;

(3)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

3 人次以上的;

(4)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5)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處罰

根據《刑法》第

416條第

1款的規定,犯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的,處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十

二、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

根據《刑法》第

416條第

2款的規定,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是指對被拐

賣、綁架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公安、司法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阻礙解救 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利用職權、禁止、阻止或者妨礙有關部門、人員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 (2)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拐賣、綁架者或者收買者通風報信,防礙解救工作正常進 行的; (3)其他利用職務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處罰

根據《刑法》第

416條第

2款的規定,犯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的,處二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十

三、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

根據《刑法》第

417條的規定,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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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司法及公安、國家安全、海關、稅務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 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向犯罪分子泄漏有關部門查禁犯罪活動的部署、人員、措施、時間、地點等情況的; (2)向犯罪分子提供錢物、交通工具、通訊設備、隱藏處所等便利條件的; (3)向犯罪分子泄漏案情的;

(4)幫助、示意犯罪分子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翻供的; (5)其他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處罰

根據《刑法》第

417條的規定,犯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十

四、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

根據《刑法》第

418條的規定,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

招收公務員、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招收的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徇私舞弊,利用職務便利,偽造、變造人事、戶口檔案、考試成績或者其他影響招 收工作的有關資料,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上述材料而予以認可的; (2)徇私舞弊,利用職務便利,幫助

5名以上考生作弊的;

(3)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

3人次以上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導致被排擠的合格人員或者其近親屬 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務員、學生,導致該項招收工作重新進行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處罰

根據《刑法》第

418條的規定,犯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

三十

五、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

根據《刑法》第

419條的規定,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是指文物行政管理部

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海關、城鄉建設規劃部門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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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任,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后果嚴重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的,應予立案:

(1)導致國家

一、

二、三級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的;

(2)導致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文物保護單位損毀的; (3)其他后果嚴重的情形。 處罰

根據《刑法》第

419條的規定,犯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的,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十

六、非法拘禁罪

根據(刑法》第

238條的規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 人身自由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

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 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 予立案:

(1)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

24小時以上的;

(2)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 者捆綁等惡劣手段援或者實施毆打、侮辱、虐待 行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輕傷、重傷援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節嚴重,導致被拘禁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

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沒有違法犯罪事實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處罰

根據《刑法》第

238條的規定,犯非法拘禁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 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刑法知

234條、第

232條規定的故意傷害

罪、故意殺火罪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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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

七、非法搜查罪

根據《刑法》第

245條的規定,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國家機關 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搜查,涉嫌下列情形之

—的,應予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并實施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2)非法搜查,情節嚴重,導致被搜查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援或 者精神失常的;

(3)非法搜查,造成財物嚴重損壞的; (4)非法搜查

3人(戶)次以上的;

(5)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與涉嫌犯罪無關的人身、住宅非法搜查的; (6)其他非法拽查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處罰

根據《刑法》第

245條的規定,犯非法搜查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非法搜查罪的,從重處罰。

三十

八、刑訊逼供罪

根據《刑法》第

247條的規定,刑訊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的,應予立案:

(1)以毆打、捆綁、違法使用械具等惡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援供取口逼手段等烤援曬、凍間時長較、以)2(

餓、嚴重損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體健 康的;

(3)刑訊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4)刑訊逼供援情節嚴重,導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 神失常的;

(5)刑訊逼供,造成錯案的; (6)刑訊逼供

3人次以上的;

(7)縱容:授意、指使、強迫他人刑訊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8)其他刑訊逼供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處罰

根據《刑法》第

247條的規定,犯刑訊逼供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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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死亡的,依照刑法第

234條、第

232條規定的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從重處罰。

三十

九、暴力取證罪

根據《刑法》第

247條的規定,暴力取證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以暴力逼取證人證言 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以毆打、捆綁、違法使用械具等惡劣手段逼取證人證言的; (2)暴力取證造成證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3)暴力取證、情節嚴重,導致證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4)暴力取證,造成錯案的; (5)暴力取證

3人次以上的;

(6)縱容、授意、指使、強迫他人暴力取證,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他暴力取證應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處罰

根據《刑法》第

247條的規定,犯暴力取證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 殘、死亡的,依照刑法第

234條、第

232條規定的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從重處罰。

十、虐待被監管人罪

根據《刑法》第

248條的規定,虐待被監管人罪是指監獄、拘留所、看守所、拘役所、

勞教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以毆打、捆綁、違法使用械具等惡劣手段虐待被監管人的;

(2)以較長時間凍、餓、曬、烤等手段虐待被監管人,嚴重損害其身體健康的; (3)虐待造成被監管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4)虐待被監管人,情節嚴重,導致被監管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 常的;

(5)毆打或者體罰虐待

3人次以上的;

(6)指使被監管人毆打、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處罰

根據《刑法》第

248條的規定,犯虐待被監管人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待刑或者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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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待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刑法第

234 條、第

232條規定的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從重處罰。

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四十

一、報復陷害罪

根據《刑法》第

254條的規定,報復陷害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 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實行報復陷害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報復陷害,情節嚴重,導致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 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致使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其他合法權利受到嚴重損害的; (3)其他報復陷害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處罰

根據《刑法》第

254條的規定,犯報復陷害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 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十

二、破壞選舉罪

根據《刑法》第

256條的規定,破壞選舉罪是指在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

機關領導人員時,以暴力、威脅、期騙、賄賂、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或者編造選舉結

果等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嚴重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國家機關 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破壞選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以暴力、威脅、期騙、賄賂等手段,妨害選民、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自由行使選 舉權和被選舉權,致使選舉無法正常進行,或者選舉無效,或者選舉結果不真實的; (2)以暴力破壞選舉場所或者選舉設備,致使選舉無法正常進行的;

(3)偽造選民證、選票等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產生不真實的選舉結果或者強行 宣布合法選舉無效、非法選舉有效的;

(4)聚眾沖擊選舉場所或者故意擾亂選舉場所秩序,使選舉工作無法進行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處罰

根據《刑法》第

256條的規定,犯破壞選舉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 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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