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瀆職犯罪立案標準

2022-08-14

第一篇:瀆職犯罪立案標準

貪污賄賂、瀆職犯罪案件立案標準

一)貪污罪

1、個人貪污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

2、個人貪污數額不滿5千元,但情節較重的。

(二)挪用公款罪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1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和挪用公款數額在1萬元以上,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

2、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千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三)受賄罪

1、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

2、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千元,但情節較重的。

(四)單位受賄罪

1、單位受賄罪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單位受賄數額不滿10萬元,但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五)行賄罪

1、行賄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2、行賄數額不滿1萬元,但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六)對單位行賄罪

1、個人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個人行賄數額不滿10萬元、單位行賄數額不滿20萬元,但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七)介紹賄賂罪

1、介紹個人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介紹單位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介紹賄賂數額雖然不足上述標準,但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八)單位行賄罪

1、單位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單位行賄數額不滿10萬元,但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九)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十)隱瞞境外存款罪

隱瞞境外存款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十一)私分國有資產罪

私分國有資產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十二)私分罰沒財物罪

私分罰沒財物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十三)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罪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

3、直接經濟損失、人員傷亡雖然不足規定的數額或者數量標準,但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十四)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

不征或者少征稅款5萬元以上的。

(十五)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

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或者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致使國家稅收損失在5萬元以上的。

(十六)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失職被騙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

第二篇: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宣傳手冊

一、濫用職權罪

根據《刑法》第

397條的規定,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

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 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讀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死亡

1人以上,或者重傷

2人以上,或者重傷

1人、輕傷

3人以上,或者輕 傷

5人以上的; (2)導致

1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

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

10萬元,但 間接經濟損失

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

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 濟損失不滿

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

10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

3、4兩項數額標準,但

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

20萬元以上,或者

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

2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

10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

6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7)弄虛作假,不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緩報、謊報情況,導 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結果繼續、擴大,或者致使搶救、調查、處理工作延誤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符合刑 法第九章所規定的特殊瀆職罪構成要件 的,按照該特殊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主體 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規定的特珠瀆職罪 的主體要件,但濫用職權涉嫌前款第

1項 第

9項規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

397 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刑事責任。

處罰

根據《刑法》第

397條的規定,國家機

關工作人員犯濫用職權罪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 作人員徇私舞弊,犯該罪的,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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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宣傳手冊

二、玩忽職守罪

根據《刑法》第

397條的規定,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

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死亡

1人以上,或者重傷

3人以上,或者重傷

2人、輕傷

4人以上,或者重 傷

1人、輕傷

7人以上,或者輕傷

10人以上的; (2)導致

2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

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濁損失不滿

15萬元,但 間接經濟損失

75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

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 濟損失不滿

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

15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

3、4兩項數額標準,但

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

30萬元以上,或者

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

3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

15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

1年以上,或者破產的; (7)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

100萬美元以上外匯被騙購或者 逃匯

1000萬美元以上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國家機關工作員玩忽職守,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規定的特殊瀆職罪構成要件的,按照 該特殊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主體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規定的特殊瀆職罪的主體要件,但 玩忽職守涉嫌前款第

1項至第

9項規定情

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

397條的規定以玩

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

處罰

根據《刑法》第

397條的規定,國家機

關工作人員犯玩忽職守罪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 人員徇私舞弊,犯該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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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

根據《刑法》第

398條的規定,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故意使國家秘密被不應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 使國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觸范圍,情節嚴重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 列情形之—的,應予立案:

(1)泄露絕密級國家秘密

1項(件)以上的;

(2)泄露機密級國家秘密

2項(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級國家秘密

3項(件)以上的;

(4)向非境外機構、組織、人員泄露國家秘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會穩定、經 濟發展、國防安全或者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

(5)通過口頭、書面或者網絡等方式向公眾散布、 傳播國家秘密的;

(6)利用職權指使或者強迫他人違反保守國家秘 密法的規定泄露國家秘密的;

(7)以牟取私利為目的泄露國家秘密的; (8)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處罰

根據《刑法》第

398條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的,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的,依照上述規定酌情處罰。

四、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

根據《刑法》第

398條的規定,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或者遺失國家秘密載體, 致使國家秘密被不應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觸范圍,情節嚴重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 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 之一的,應予立案:

(1)泄露絕密級國家秘密

1項(件)以上 的;

(2)泄露機密級國家秘密

3項(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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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宣傳手冊

的;

(3)泄露秘密級國家秘密

4項(件)以上的;

(4)違反保密規定,將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或者計算機信息系統與互聯網相連 接,泄露國家秘密的;

(5)匯露國家秘密或者遺失國家秘密載體。隱瞞不報、不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或者不 采取補救措施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處罰

根據《刑法》第

398條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的,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的,依照上述規定酌情處罰。

五、徇私枉法罪

根據《刑法》第

399條第

1款的規定,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

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 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對明知是沒有犯罪事實或者其他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采取偽造、隱

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責任為目的立案、偵查、 起訴,審判的;

(2)對明知足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 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

(3)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 人受較輕的追訴,或者使罪輕的人受較重的追訴的;

(4)在立案后,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應當 采取強制措施而不采取強制措施,或者雖然采取強制措施,但中斷偵查或者超過法定期 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實際放任不管,以及違法撤銷、變更強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實際脫離司法機關偵控的;

(5)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

枉法判決,裁定,即有罪判無罪、無罪判有罪,或者重罪 輕判、輕罪重判的;

(6)其他徇私枉法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處罰

根據《刑法》第

399條第

1款的規定,司法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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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徇私枉法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刑法》第

399條第

4款的規定,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同時構成受賄罪和徇 私枉法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根據《刑法》第

399條第

2款的規定,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在民

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行為。

處罰

根據《刑法》第

399條第

2款的規定,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刑法》第

399條第

4款的規定,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同時構成受賄罪和民 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 的;

(2)枉法裁判,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

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

10 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

50萬元以上的;

(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

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 濟損失不滿

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

100萬元以上的;

(4)偽造、變造有關材料、證據,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5)串通當事人制造偽證,毀滅證據或者篡改庭審筆錄而枉法裁判的;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偽造、變造的證據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對應當采信的證據 不予采信,或者故意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錯誤適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七、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

根據《刑法》第

399條第

3款的規定,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在執

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 或者違法采取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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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致使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

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濟損失不滿

15萬元,

但間接經濟損失

75萬元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

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 滿

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

1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

1年以上,或者破產的;

(5)其他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處罰

根據《刑法》第

399條第

3款的規定,犯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

根據《刑法》第

399條第

4款的規定,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同時構成受賄罪和執 行判決、裁定失職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八、執行判決、判定濫用職權罪

根據《刑法》第

399條第

3款的規定,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

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濫用職權,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 或者違法采取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致使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

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

10萬元,但 間接經濟損失

50萬元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

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 滿

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

10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

6個

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5)其他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 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處罰

根據《刑法》第

399條第

3款的規定,犯執行

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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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另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

根據《刑法》第

399條第

4款的規定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同時構成受賄罪和執

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九、私放在押人員罪

根據《刑法》第

400條第

1款的規定,私放在押人員

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私放在押(包括在羈押場所和押解 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

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私自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

或者授意、指使、強迫他人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的;

(2)偽造、變造有關法律文書、證明材料、以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跑 或者被釋放的;

(3)為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故意向其通風報信、提供條件,致使該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的;

(4)其他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處罰

根據《刑法》第

4000條第

1款的規定,犯私放在押人員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

十、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

根據《刑法》第

400條第

2款的規定,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 由于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在押(包括在羈押場所和押解途 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的,應予立案:

(1)致使依法可能判處或者已經判處

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的;

(2)致使犯罪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

3人次以上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以后,打擊報復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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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和司法工作人員等,或者繼續犯罪的;

(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處罰

根據《刑法》第

400條第

2款的規定,犯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的,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一、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子監外執行罪

根據《刑法》第

401條的規定,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是指司法工作

人員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暫予監 外執行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

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一的援應予立案:

(1)刑罰執行機關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

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捏造 事實援偽造材料,違法報請減刑、假釋、暫予 監外執行的;

(2)審判人員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 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徇私舞弊,違法裁定 減刑、假釋或者違法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 (3)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的工作人

員對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徇私舞弊,違法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

(4)不具有報請、裁定、決定或者批準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權的司法工作人員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偽造有關材料,導致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被 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

(5)其他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處罰

根據《刑法》第

401條的規定,犯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的,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根據《刑法》第

402條的規定,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稅

務、監察等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 移交,情節嚴重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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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的,應予立案:

(1)對依法可能判處

3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

3人次以上的;

(3)司法機關提出意見后,無正當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罰代刑,放縱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繼續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5)行政執法部門主管領導阻止移交的;

(6)隱瞞、毀滅證據,偽造材料,改變刑事案件性質的;

(7)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牟取本單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 件,情節嚴重的;

(8)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處罰

根據《刑法》402條的規定,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三、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

根據《刑法》第

403條的規定,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證券

管理等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 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準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 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以及上級部門、當地政府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 員實施上述行為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援涉嫌下列情 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50萬元以上的;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 違法予以批準、登記,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

(3)金融證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股票、債券發行、上市 申請,違法予以批準,嚴重損害公眾利益援或者嚴重擾亂金融秩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金融證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

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違法予以批準或者登記,致使犯罪行為 得逞的;

(5)上級部門、當地政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不符 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準或者登 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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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處罰

根據《刑法》第

403條的規定,犯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

十四、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

根據《刑法》第

404條的規定,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是指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徇 私舞弊,不征、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

10萬元以上的;

(2)上級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指使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應征稅款, 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

10萬元以上的;

(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應征稅款不滿

10萬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賄賂或者其他 惡劣情節的;

(4)其他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處罰

根據《刑法》第

404條的規定,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罰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十五、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

根據《刑法》第

405條第

1款的規定,徇私

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是指稅務 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辦 理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工作中徇私舞 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 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 之—的,應予立案:

(1)徇私舞弊,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

10萬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不滿

10萬元,但發售增值稅專用發票

25份

以上或者其他發票

50份以上或者增值稅專用發票與其他發票合計

50份以上,或者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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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索取、收受賄賂或者其他惡劣情節的;

(3)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處罰

根據《刑法》第

405條第

1款的規定,犯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的,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十六、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

根據《刑法》第

405條第

2款的規定,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是指海關、外匯管理

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在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出口退 稅憑證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徇私舞弊,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

10萬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不滿

10萬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賄賂或者其 他惡劣情節的;

(3)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處罰

根據《刑法》第

405條第

2款的規定,犯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的,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十七、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根據《刑法》第

406條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是指國

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 責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

30萬元,但間接經濟 損失

150萬元以上的;

(2)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處罰

根據《刑法》第

406條的規定,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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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

根據《刑法》第

407條的規定,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是指林業主管部門的工

作人員違反森林法的規定,超過批準的年采伐限額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違反規定 濫發林木采伐許可證,情節嚴重,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允許采伐數量累計超過批準的年采伐限額,導致林木被超 限額采伐

10立方米以上的;

(2)濫發林木采伐許可證援導致林木樁濫伐

20立方米以上,或者導致幼樹被濫伐

1000株以上的;

(3)濫發林本采伐許可證,導致防護林、特種用途林被濫伐

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 被濫伐

200株以上的;

(4)濫發林本采伐許可證,導致珍貴樹木成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樹木被濫伐的; (5)濫發林木采伐許可證,導致國家禁止采伐的林木被采伐的; (6)其他情節嚴重,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情形。

林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之外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用職權或 者玩忽職守,致使林木被濫伐

4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被濫伐

2000株以上,或者致使防 護林、特種用途林被濫伐

1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被濫伐

400株以上,或者致使珍貴樹 木被采伐、毀壞

4立方米成者

4株以上,或者致使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被采伐、毀

壞后果嚴重的,或者致使國家嚴禁采伐的林木被采伐,毀壞情節惡劣的,按照刑法第

397 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

處罰 根據《刑法》第

407條的規定,犯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

十九、環境監管失職罪

根據《刑法》第

408條的規定,環境監管失職罪是指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援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環境保護監管職責導致發生重 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死亡

1人以上,或者重傷

3人以上,或者重傷

2人、輕傷

4人以上,或者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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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輕傷

7人以上援或者輕傷

10人以上的;

(2)導致

30人以下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

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

15萬元援但間 接經濟損失

75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

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 濟損失不滿

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

15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

3,4兩項數額標準,但

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

30萬元以上,或者

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

3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

15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基本農田或者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

10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 地

50畝以上,或者其他土地

70畝以上被嚴重毀壞的;

(7)造成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嚴重污染的;

(8)其他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嚴重后果的情形。 處罰

根據《刑法》第

408條的規定,犯環境監管失職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根據(刑法》第

409條的規定,傳染病防治失職罪是指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

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傳染病防治監管職責,導致 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 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導致甲類傳染病傳播的;

(2)導致乙類、丙類傳染病流行的;

(3)因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 (4)因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嚴重影響正常的生產、生 活秩序的;

(5)在國家對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采取預防、控制措施后,對發生突發傳染病疫

情等災害的地區或者突發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突發傳染病病人,未按照預防、 控制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工作規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檢疫、隔離、防護、救治等工 作,或者采取的預防、控制制措施不當,造成傳染范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 (6)在國家對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采取預防、控制措施后,防瞞、緩報、謊報或者授 意、指使、強令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疫情、災情,造成傳染范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

(7)在國家對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采取預防、控制措施后,拒不執行突發傳染病

疫情等災害應急處理指揮機構的決定、命令、造成傳染范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 (8)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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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

根據《刑法》第

409條的規定,犯傳染病防治失職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十一、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

根據《刑法》第

410條的規定,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

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關行政法規中關于土地管理的規定, 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以及其他土地,情節嚴重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的,應予立案:

(1)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基本農田

10畝以上的;

(2)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

30畝以上的;

(3)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其他土地

50畝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造成有關單位、個人直接經濟損失

30萬元以上,或

者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或者植被遭到嚴重破壞的;

(5)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影響群眾生產、生活,引起糾紛,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 他嚴重后果的;

(6)非法批準征用、占用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分別或者合計

10畝以上的;

(7)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其他林地

20畝以上的;

(8)非法批準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3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防護林地、 特種用途林地分別或者合計

5畝以上或者其他林地

10畝以上毀壞的;

(9)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處罰

根據《刑法》第 410條的規定,犯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十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

根據《刑法》第

410條的規定,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

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關行政法規中關于土地管 理的規定,濫用職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

30畝以上,并且出讓價額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價額標 準的百分之六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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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價額

30萬元以上的;

(3)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影響群眾生產、生 活,引起糾紛,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4)非法低價出讓林地合計

30畝以上,并且出讓價額

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價額標準的百分之六十的; (5)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30萬元以上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處罰

根據《刑法》第

410條的規定,犯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的,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

二十三、放縱走私罪

根據《刑法》第

411條的規定,放縱走私罪是指海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放縱走私, 情節嚴重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放縱走私犯罪的;

(2)因放縱走私致使國家應收稅額損失累計達

10萬元以上的; (3)放縱走私行為

3起次以上的;

(4)放縱走私行為,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賄賂情節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處罰

根據《刑法》第

411條的規定,犯放縱走私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情 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十

四、商檢徇私舞弊罪

根據《刑法》第

412條第

1款的規定,商檢徇私舞弊罪是指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檢 驗檢疫機構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偽造檢驗結果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采取偽造,變造的手段對報檢的商品的單證、印章、標志、封識、質量認證標志等 作虛假的證明或者出具不真實的證明結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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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將送檢的合格商品檢驗為不合格援或者將不合格商品檢驗為合格的: (3)對明知是不合格的商品,不檢驗而出具合格檢驗結果的; (4)其他偽造檢驗結果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處罰

根據《刑法》第

412條第

1款的規定,犯商檢徇私舞弊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十五、商檢失職罪

根據《刑法》第

412條第

2款的規定,商檢失職罪是指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檢驗檢

疫機構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驗的物品不檢檢,或者延誤檢驗出證、錯誤出 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致使不合格的食品、藥品、醫療器械等商品具商品出入境,嚴重危害生命健康的; (2)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

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

15萬元,但間 接經濟損失

75萬元以上的;

(3)造成公共財產、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

30萬元,或者直接經濟損 失不滿

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

150萬元以上的;

(4)未經檢驗,出具合格檢驗結果,致使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和氣態廢 物等進入境內的;

(5)不檢驗或者延誤檢驗出證、錯誤出證,引起國際經濟貿易糾紛,嚴重影響國家對 外經貿關系,或者嚴重損害國家聲譽的;

(6)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處罰 根據《刑法》第

412條第

2款的規定,犯商檢失職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十六、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

根據《刑法》第

413條第

1款的規定,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是指出入境檢驗檢疫

機關、檢驗檢疫機構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偽造檢疫結果的行為。

立案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采取偽造、變造的手段對檢疫的單證、印章、標志、封識等作虛假的證明或者出 具不真實的結論的;

(2)將送檢的合格動植物檢疫為不合格援或者將不合格動植物檢疫為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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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對明知是不合格的動植物,不檢驗而出具合格檢驗結果的; (4)其他偽造檢驗結果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處罰

根據《刑法》第

413條第

1款的規定,犯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的援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十七、動檀物檢疫失職罪

根據《刑法》第

413條第

2款的規定,動植物檢疫失職罪是指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

檢驗檢疫機構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疫的檢疫物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 證、錯誤出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援涉嫌下列情 形之—的,應予立案:

(1)導致疫情發生,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 (2)導致重大疫情發生、傳播或者流行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

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

15萬元,但間 接經濟損失

75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

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 濟損失不滿

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

150萬元以上的;

(5)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山證,錯誤出證,引起國際經濟貿易糾紛,嚴重影響國家對 外經貿關系,或者嚴重損害國家聲譽的;

(6)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處罰

根據《刑法》第

413條第 2款的規定,犯動植物檢疫失職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

二十八、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

根據《刑法》第

414條的規定,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是指對生產、銷售偽劣

商品犯罪行為負有追究責任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追究職 責,情節嚴重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放縱生產,銷售假藥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為的;

(2)放縱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犯罪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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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放縱依法可能判處

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

(4)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不履行追究職責,致使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 行為得以繼續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職責,或者對

3個以上有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單 位或者個人不履行追究職責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處罰

根據《刑法》第

414條的規定,犯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

二十九、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

根據《刑法》第

415條的規定,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是指負責辦理

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 員,予以辦理出入境證件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負責辦理護 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在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 證件的過程中,對明知是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辦理山入境證件的,應予立案。

處罰

根據《刑法》第

415條的規定,犯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的,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

根據《刑法》第

415條的規定,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是指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 工作人員,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放行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標準的規定》的規定,邊防、海關等國 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而予以放行的, 應予立案。

處罰

根據《刑法》第

415條的規定,犯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十

一、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

根據《刑法》第

416條第

1款的規定,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是指對被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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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公安、司法等國家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 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

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

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導致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或者其家屬 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導致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被轉移、隱 匿、轉賣,不能及時進行解救的;

(3)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

3 人次以上的;

(4)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5)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處罰

根據《刑法》第

416條第

1款的規定,犯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的,處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十

二、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

根據《刑法》第

416條第

2款的規定,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是指對被拐

賣、綁架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公安、司法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阻礙解救 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利用職權、禁止、阻止或者妨礙有關部門、人員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 (2)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拐賣、綁架者或者收買者通風報信,防礙解救工作正常進 行的; (3)其他利用職務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處罰

根據《刑法》第

416條第

2款的規定,犯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的,處二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十

三、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

根據《刑法》第

417條的規定,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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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司法及公安、國家安全、海關、稅務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 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向犯罪分子泄漏有關部門查禁犯罪活動的部署、人員、措施、時間、地點等情況的; (2)向犯罪分子提供錢物、交通工具、通訊設備、隱藏處所等便利條件的; (3)向犯罪分子泄漏案情的;

(4)幫助、示意犯罪分子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翻供的; (5)其他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處罰

根據《刑法》第

417條的規定,犯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十

四、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

根據《刑法》第

418條的規定,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

招收公務員、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招收的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徇私舞弊,利用職務便利,偽造、變造人事、戶口檔案、考試成績或者其他影響招 收工作的有關資料,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上述材料而予以認可的; (2)徇私舞弊,利用職務便利,幫助

5名以上考生作弊的;

(3)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

3人次以上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導致被排擠的合格人員或者其近親屬 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務員、學生,導致該項招收工作重新進行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處罰

根據《刑法》第

418條的規定,犯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

三十

五、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

根據《刑法》第

419條的規定,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是指文物行政管理部

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海關、城鄉建設規劃部門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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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任,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后果嚴重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的,應予立案:

(1)導致國家

一、

二、三級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的;

(2)導致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文物保護單位損毀的; (3)其他后果嚴重的情形。 處罰

根據《刑法》第

419條的規定,犯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的,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十

六、非法拘禁罪

根據(刑法》第

238條的規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 人身自由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

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 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 予立案:

(1)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

24小時以上的;

(2)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 者捆綁等惡劣手段援或者實施毆打、侮辱、虐待 行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輕傷、重傷援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節嚴重,導致被拘禁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

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沒有違法犯罪事實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處罰

根據《刑法》第

238條的規定,犯非法拘禁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 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刑法知

234條、第

232條規定的故意傷害

罪、故意殺火罪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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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

七、非法搜查罪

根據《刑法》第

245條的規定,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國家機關 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搜查,涉嫌下列情形之

—的,應予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并實施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2)非法搜查,情節嚴重,導致被搜查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援或 者精神失常的;

(3)非法搜查,造成財物嚴重損壞的; (4)非法搜查

3人(戶)次以上的;

(5)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與涉嫌犯罪無關的人身、住宅非法搜查的; (6)其他非法拽查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處罰

根據《刑法》第

245條的規定,犯非法搜查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非法搜查罪的,從重處罰。

三十

八、刑訊逼供罪

根據《刑法》第

247條的規定,刑訊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的,應予立案:

(1)以毆打、捆綁、違法使用械具等惡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援供取口逼手段等烤援曬、凍間時長較、以)2(

餓、嚴重損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體健 康的;

(3)刑訊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4)刑訊逼供援情節嚴重,導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 神失常的;

(5)刑訊逼供,造成錯案的; (6)刑訊逼供

3人次以上的;

(7)縱容:授意、指使、強迫他人刑訊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8)其他刑訊逼供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處罰

根據《刑法》第

247條的規定,犯刑訊逼供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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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死亡的,依照刑法第

234條、第

232條規定的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從重處罰。

三十

九、暴力取證罪

根據《刑法》第

247條的規定,暴力取證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以暴力逼取證人證言 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以毆打、捆綁、違法使用械具等惡劣手段逼取證人證言的; (2)暴力取證造成證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3)暴力取證、情節嚴重,導致證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4)暴力取證,造成錯案的; (5)暴力取證

3人次以上的;

(6)縱容、授意、指使、強迫他人暴力取證,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他暴力取證應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處罰

根據《刑法》第

247條的規定,犯暴力取證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 殘、死亡的,依照刑法第

234條、第

232條規定的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從重處罰。

十、虐待被監管人罪

根據《刑法》第

248條的規定,虐待被監管人罪是指監獄、拘留所、看守所、拘役所、

勞教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以毆打、捆綁、違法使用械具等惡劣手段虐待被監管人的;

(2)以較長時間凍、餓、曬、烤等手段虐待被監管人,嚴重損害其身體健康的; (3)虐待造成被監管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4)虐待被監管人,情節嚴重,導致被監管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 常的;

(5)毆打或者體罰虐待

3人次以上的;

(6)指使被監管人毆打、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處罰

根據《刑法》第

248條的規定,犯虐待被監管人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待刑或者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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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待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刑法第

234 條、第

232條規定的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從重處罰。

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四十

一、報復陷害罪

根據《刑法》第

254條的規定,報復陷害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 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實行報復陷害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報復陷害,情節嚴重,導致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 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致使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其他合法權利受到嚴重損害的; (3)其他報復陷害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處罰

根據《刑法》第

254條的規定,犯報復陷害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 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十

二、破壞選舉罪

根據《刑法》第

256條的規定,破壞選舉罪是指在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

機關領導人員時,以暴力、威脅、期騙、賄賂、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或者編造選舉結

果等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嚴重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國家機關 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破壞選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以暴力、威脅、期騙、賄賂等手段,妨害選民、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自由行使選 舉權和被選舉權,致使選舉無法正常進行,或者選舉無效,或者選舉結果不真實的; (2)以暴力破壞選舉場所或者選舉設備,致使選舉無法正常進行的;

(3)偽造選民證、選票等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產生不真實的選舉結果或者強行 宣布合法選舉無效、非法選舉有效的;

(4)聚眾沖擊選舉場所或者故意擾亂選舉場所秩序,使選舉工作無法進行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處罰

根據《刑法》第

256條的規定,犯破壞選舉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 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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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節錄)

一、 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案(第三百九十八條)

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故意使國家秘密被不應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國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觸范圍,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與立案:

1、泄露絕密級國家秘密1項(件)以上的;

2、泄露機密級國家秘密2項(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級國家秘密3項(件)以上的;

4、向非境外機構、組織、人員泄露國家秘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國防安全或者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

5、通過口頭、書面或者網絡等方式向公眾散布、傳播國家秘密的;

6、利用職權指使或者強迫他人違反國家保密法的規定泄露國家秘密的;

7、以牟取私利為目的泄露國家秘密的;

8、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 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案(第三百九十八條)

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或者遺失國家秘密載體,致使國家秘密被不應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觸范圍,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與立案:

1、泄露絕密級國家秘密1項(件)以上的;

2、泄露機密級國家秘密3項(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級國家秘密4項(件)以上的;

4、違反保密規定,將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或者計算機信息系統與互聯網連接,泄露國家秘密的;

5、泄露國家秘密或者遺失國家秘密載體,隱瞞不報、不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或者不采取補救措施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江蘇省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勘察院測繪分院 宣

第四篇:稅務瀆職犯罪的預防

繼貪污,挪用公款,索賄受賄等職務犯罪之后,近年來,在稅務系統,瀆職犯罪的發案率有所增加,這些案件的發生,由于瀆職犯罪的特殊性,這類案件嚴重地影響了稅務機關在社會中的執法形象,同時也稅務內部造成深度的消極影響。從發案原因分析,稅務瀆職案件的發生,既有我們稅務系統內部部分執法人員不作為,亂作為的內在原因,也有近年來檢察機關重點整治職務犯罪的外部因素。但無論何種原因,這個問題已經確確實實地擺在了我們的面前,如何預防稅務瀆職犯罪,已經成為一個刻不容緩的研究課題。結合自身日常工作實際,在學習理解黨校老師專題的輔導基礎上,談三點簡單和不成熟的體會:

第一, 干部教育是根本。首先講,所有的法律行為都是由稅務干部隊伍來承擔的,建立一

支學法、懂法、嚴格執法的干部隊伍至關重要。那么如何建立這樣的干部隊伍,這就需要從干部的法制教育著手,加強執法人員的依法行政、職業道德教育,強化執法人的職業責任意識和自律意識。認真解決我們干部隊伍中法制意識淡薄,法律素養低下,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問題??朔ぷ鲗嵺`中重實體法輕程序法的傾向,克服工作中疏于管理,淡化責任的問題,同時還要糾正以往在干部隊伍中比較普遍存在的只要不貪污受賄就不是犯罪的模糊認識。只有在干部隊伍中真正樹立起了法律至上,嚴格執法,認真履職的觀念并使之成為風尚,那樣我們才能最大限度地減少或者杜絕稅務瀆職犯罪的發生。

第二, 嚴格執法是關鍵。從稅務瀆職犯罪的構成和發生的原因分析,瀆職犯罪的主要特點

是行為犯罪和過失犯罪。是對法定職責不履行或沒有嚴格履行從而導致國家和集體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犯罪,那么是否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就是犯罪行為是否發生的關鍵。因此,嚴格執行各項稅收法律法規,嚴格按照工作制度履行職責就成為預防稅務瀆職犯罪的關鍵。從執法過程的角度看,我們只有在行政執法的各個方面各個環節都能夠做到嚴格執法嚴格履職,才能有效地防止瀆職犯罪的發生。

第三, 加強協調是重點。加強協調應從從兩個層面講,第一個層面是要加強向當地黨政領

導的工作請示和匯報,爭取黨政領導對稅務工作的理解、關心和重視,取得他們的支持,最大限度地保護稅務干部。第二個層面就是要加強與地方檢察機關的協調。檢察機關的司法監督量大面寬,有時出現對稅務業務和稅務工作性質的不了解和不理解也是正常的,這就需要我們加強與當地檢察機關的溝通和協調,建立起正常的稅檢聯席會議制度,加強交流,互通情況取得檢察機關對稅務工作的了解,理解和支持。從而避免或減少瀆職案件的發生。

第五篇:土地出讓領域瀆職犯罪分析

時間:2012-11-15 作者:栗瀟華 來源:正義網

近年來,我院反瀆部門查辦了多起國土資源領域的瀆職案件,尤其是在開展打擊國土資源領域不交少交土地出讓金及契稅方面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目前已立案6件6人,其中5人均為科級干部,并且6人均已被人民法院做有罪判決。通過對此類案件的分析研究,我們發現在國土資源領域土地出讓及辦證過程中存在許多問題,有些可能已經構成瀆職犯罪卻不知曉,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和惡劣的社會影響,容易引發群體事件和社會矛盾。因此,有必要對該領域的案件做以深入研究,以防微杜漸,建章立制。

一、土地出讓領域瀆職犯罪案件的主要特點及常見手段

(一)主要特點

一是從所涉嫌的罪名看,玩忽職守罪和濫用職權罪突出。從各地查辦案件的情況看,危害土地資源瀆職犯罪共涉及到15個罪名,但玩忽職守罪和濫用職權罪占的比重較大。

二是從涉嫌人員身份看。涉及人員廣,大多為擔任一定領導職務的工作人員。從檢察機關查辦案件的情況看,危害土地資源瀆職犯罪的涉案人員一方面涉及面廣。另一方面,這些涉案人員80%以上都是擔任一定領導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且土地管理和執法部門的負責人占的比例較大。這主要是由于土地資源是不可再生的資源,隨著國家經濟社會的發展,土地作為一種緊缺商品國家保護的越來越嚴格,沒有一定職務的工作人員往往無法實施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危害土地資源的犯罪行為。

三是從造成的危害后果看,危害土地資源瀆職犯罪造成的損失后果十分嚴重。此類案件多發生在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相關的環節,涉及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問題,社會危害性較大,影響社會和諧安定。

四是從發案形態看,窩案、串案多,且瀆職犯罪與貪污賄賂犯罪相互交織。危害土地資源瀆職犯罪往往涉及多個環節或多個部門,通常是“辦一案、挖一窩、揪一串”的效果,并且與貪污賄賂其他刑事犯罪相伴而生。瀆職犯罪背后往往隱藏著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表現為官商勾結、錢權交易。

(二)常見手段

常見的作案手段包括:土地轉讓作確權更名,逃避國家土地稅費;擅自批準變更土地用途或將規劃用地挪作他用,少收出讓金;未交齊土地出讓金或稅費便發放土地使用證,造成國家土地出讓金、稅費流失;為徇私情私利,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低價或無償出讓給他人;濫用職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擅自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弄虛作假,故意掩蓋事實真相,非法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低價或無償出讓給他人。

二、土地出讓領域瀆職犯罪案件的的主要表現形式

從查辦案件情況看,當前國土資源土地出讓金領域瀆職犯罪主要發生在土地的審批、辦證、流轉、征用、利用和監督管理等多個環節。具體表現為:

一是有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土地審批環節嚴重失職瀆職,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國家土地管理法規規定了嚴格的審批標準,但在實踐中有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擅自簡化審批手續,超越職權或濫用職權批地、辦證;審查把關不嚴,對手續不全甚至弄虛作假的用地申請,不認真依法審查便上報審批或擅自審批:徇私舞弊,采取“化整為零”的方式,違規將實為一次性征用的土地分若干次報批,以合法手續掩蓋非法目的,騙取上級政府批準;對一些單位違法私自占用土地的行為不予處理。以其它名義為其補辦征用、占用土地 1 手續:徇私情為明知不符合條件的企業辦理土地使用權證等。

二是有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土地流轉環節失職瀆職,嚴重破壞土地資源。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建設和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土地作為一種商品,出讓、轉讓等流轉較多,有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監管活動中徇私情私利,與申請用地者相互勾結,擅自決定減免土地出讓金,或降低土地類型、等級,或將專項土地指標批作他用,使土地受讓者少繳甚至不繳土地出讓金;有的在出讓金、規費未繳清的情況下,就予以辦理相關土地轉讓手續:有的內外勾結,將土地轉讓更名處理,給受讓人進行土地更名登記發證,致使國家應收的稅費流失:少數地方黨委、政府在招商引資中以“零地價”、“以租代征”等所謂的優惠條件,實際將土地無償送給投資商使用,致使國家巨額土地出讓金流失。

三是有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土地利用環節嚴重失職瀆職,給國家、集體和公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近年來,隨著城市化建設步伐的加快,房地產開發、工業建設等項目的增多。土地需求日益加劇。為此,部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手中的權利,在土地的征用、占用、審批等環節。違法問題日益突出,有的違反規定擅自批準土地利用規劃申請,變更土地性質和規劃要求,將低價值用地變更為高價值用地。增加土地附著價值,包括將工業用地變更為商業用地、提高土地建筑容積率等,造成國家損失;工作不負責任,濫用職權,違規審批許可改變土地用途,導致土地嚴重損毀;徇私舞弊,指使他人占用土地:在土地開發整理工作中擅自立項,導致國家專項資金損失等。

四是有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土地的征用、拆遷以及拆遷補償等環節失職瀆職,嚴重侵害國家、集體和公民個人利益。如有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征地拆遷補償管理不規范,對征地內的青苗和附著物的清點和丈量工作,把關不嚴。造成丈量和清點數據夸大、虛報的情況:或是丈量人員與補償對象一起對拆遷范圍、安置補償面積或數量聯手作假,騙取政府的安置補償;或擅自抬高土地收購價格,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

五是有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土地執法、監管環節失職瀆職,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后果。從查辦案件情況看,有的承擔土地執法和監管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對土地違法行為疏于稽查、放任不管,造成違法用地和土地損毀,或對發現的違法用地行為處理不力、監察滯后,導致違法行為沒有得到及時查處和糾正,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為謀取個人或小團體利益,以罰代刑,不移交刑事案件,致使破壞土地資源犯罪逃避刑事處罰等。

六是有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貪贓枉法,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甚至與不法人員相互勾結,沆瀣一氣,充當違法犯罪分子的保護傘。近年來,隨著土地資源需求量的增大,特別是在部分地區可用土地越來越緊缺,導致一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不法商人相互勾結,大肆搞權錢交易,嚴重破壞土地資源:有的不認真履行土地執法監管職責,不依法查處土地違法案件,執法犯法,徇私舞弊不移交破壞土地資源的刑事犯罪案件,有的甚至充當破壞土地資源刑事犯罪的“保護傘”。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

三、土地出讓領域瀆職案件查處中存在的問題

從檢察機關查辦案件的情況看,危害土地資源瀆職犯罪案件的發生,以及犯罪高發、多發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正因如此,檢察機關在查辦這些案件中遇到不少的問題,影響了對犯罪的查辦。

一是客觀上存在發現難、立案難、查證難、處理難和干擾阻力大的問題。

(1)案件線索發現難。危害土地資源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素質較高,熟悉相關法律法規,且其瀆職犯罪大多發生在職務活動中,作案手段比較隱蔽,犯罪行為不易暴露,難以被發現。同時,由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特殊身份和地位,一些群眾特別是自身或者親屬有過錯的群眾,在利益受到侵害后,存在一定的畏難情緒,往往為了息事寧人而放棄舉報:還有一些單位和部門,出于部門利益的考慮,發案后不愿意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致使很多案件檢察機關難以獲取舉報線索。

(2)案件立案難。危害土地資源瀆職犯罪從主體上看具有特殊性,即都是各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大都為有一定職權,是各級國家機關及其部門的領導人員較多,且素質較高,身份的特殊性影響的案件的及時立案查處。

(3)案件調查取證難。首先,危害土地資源瀆職犯罪主體均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其知識結構、工作閱歷、工作經驗以及對法律的了解熟悉程度等均遠高于普通群體,對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以及法律后果等早有心理準備,反偵查能力強,心理防線一般難以突破,獲取口供的難度大;其次,除一些有被害人并能直接證明外,危害的土地資源是國家的,沒有相應的受害者個體。其他知情人往往出于利害關系考慮,以種種理由推托搪塞,甚至暗中通風報信,證人證言難以收集、完善和固定。第三,發案單位出于各方面考慮,往往不愿意配合檢察機關的調查取證工作,致使很多證據材料無法獲取。

(4)案件處理難。由于是國家機關人員犯罪,這些犯罪分子長期從事職務工作,編制了周密而廣泛的社會關系網,往往是牽一發而動全局,一些發案單位及主管部門領導,常常認為犯罪嫌疑人“都是為了工作”,同情犯罪嫌疑人,希望檢察機關、法院從輕處理。

(5)干擾阻力大。由于國家機關工作的特殊性,其工作人員職業敏感,身份特殊,加之多重管理體制的影響,一旦發生犯罪案件后,有些犯罪嫌疑人熟悉司法機關內部運行情況。給檢察機關收集其他證據造成了巨大的障礙。

二是主觀上,存在“不讓查、不敢查、不會查和不重視”的問題。

(1)不讓查。有些地方領導干部出于各方面的考慮,案件發生往往以各種理由,不讓檢察機關查處案件。

(2)不敢查。由于檢察機關管理體制和機制不順,加之一些地方偵查辦案水平不高,保障能力不足,影響對司法人員職務犯罪的查辦。

(3)不會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一般具有較好的素質和專業知識,其作案的手段隱蔽,且反偵查意識較強。這就要求檢察人員必須具有較高偵查能力。從司法實踐看,一些檢察機關偵查辦案能力低的問題尚未得到根本解決。

(4)不重視。有些地方對土地保護和監管工作重視不夠,盲目發展和開發,導致土地領域瀆職犯罪屢屢發生。

三是在有的地方沒有形成懲治土地領域瀆職犯罪合力,存在對危害土地資源瀆職犯罪打擊不力的問題。懲治和預防土地領域瀆職侵權犯罪是一項綜合性的系統工程,但在實際執法中,各部門分散執法,沒有形成-合力,影響執法效果。

四是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和不完善,影響了對土地資源的司法保護。近些年來,我們國家制定實施了一大批保護土地資源的法律法規,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在司法實踐中,暴露出法律法規依然存在諸多不足,影響了對違法犯罪的查處。

五是部分地方查辦危害土地資源瀆職犯罪的執法環境亟待改善。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土地資源監管部門執法壓力大。另一方面是檢察機關查處土地資源瀆職犯罪中,發現難、立案難、查證難、處理難和干擾阻力大的問題十分突出。有些地方領導和主管部門對危害土地資源瀆職犯罪的嚴重性、危害性認識不到位,對檢察機關的查辦案件工作不予以支持。

四、土地出讓領域瀆職犯罪案件的查處建議

1、強化學習意識,打好偵查基礎。在啟動每一件涉土瀆職犯罪案件前,承辦人員必須多方收集、認真學習相關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包括該行業、該單位的行政規章、制度、工作紀律等資料,確保做到熟練掌握相關規定,全面了解涉嫌瀆職犯罪的部門的機構設置、工作流程和具體環節的崗位職責。

2、強化線索意識,疏通案源渠道。為解決破壞土地資源瀆職犯罪線索難于被發現、疏通查辦案件"入口"問題,首先要熟悉掌握涉土領域瀆職犯罪的特點和易發案環節,提高對涉土瀆 3 職犯罪的敏銳性。做到對涉土瀆職犯罪案件線索能夠及時發現、準確定性。同時,反瀆部門要加強與紀檢監察、審計、國土資源管理等部門以及檢察機關各內設機構的協作配合,爭取涉土瀆職犯罪案件線索能在內、外部得到順利移送和有效配合。

3、強化證據意識,固定核心證據。針對涉土案件一般都會留有檔案資料的特點,應把相關書證的調取作為涉土瀆職犯罪案件的切入點,抓好證據收集和核查工作。如查辦土地審批環節的瀆職犯罪,重點收集核查相關審批材料;查辦土地流轉環節的瀆職犯罪,重點收集核查包括地價評估、出讓手續、完稅憑證等在內的地籍檔案材料;查辦土地征用、占用環節的瀆職犯罪,重點收集核查征地拆遷、安置補償中相關的證明、證件以及報批手續;查辦土地利用環節的瀆職犯罪,重點收集核查建設許可審批材料以及土地改變規劃的規劃資料;查辦土地監管環節的瀆職犯罪,重點收集核查土地執法卷宗和處罰檔案。把書證作為涉土瀆職犯罪案件的中心證據,根據書證內容調查相關知情人和訊問犯罪嫌疑人,不僅有利于提高偵查效率,也保證了案件證據的統一性。

4、強化輻射意識,推動案件發展。針對涉土瀆職犯罪案件多系窩案、串案的特點,不能就案辦案、就線索查線索,要采取"系統查,查系統"的方法,發散思維,從某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入手調查其相鄰崗位有無瀆職犯罪,從某部門瀆職犯罪入手調查相鄰部門有無瀆職犯罪,從某宗地塊瀆職犯罪入手調查類似地塊有無瀆職犯罪,從某地涉土管理部門瀆職犯罪入手調查其他地方涉土管理部門有無瀆職犯罪,抓住現有案件不放,步步深入,以點帶面,進行同類線索的排查,擴大戰果。

5、注重運用偵查一體化。查辦涉土瀆職犯罪案件相對于查辦其他類型瀆職犯罪案件,干擾更多、阻力更大。為破解查辦工作中人為因素的干擾,應該充分運用偵查一體化機制,發揮上下聯動、整體作戰的優勢,力爭取得良好的效果。

作者單位: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區檢察院反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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