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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產品設計研究論文范文

2023-09-24

信托產品設計研究論文范文第1篇

“要想了解信托公司如何對項目風險進行把控,首先要了解信托公司一般推的項目都有哪些,他們各自的特點決定了風險系數。”

目前,大多數信托公司的投資項目主要有房地產信托、上市公司股權質押融資類信托、證券投資信托這三類。“上市公司股權質押融資信托相當于平常我們說的私募基金,而證券投資信托則相當于陽光私募基金。”了解了信托產品的分類,再來看投資者可以從哪些方面去關注項目風險。

同時,信托產品屬于個性化投資產品,不同信托項目風險是不同的,目前沒有獨立第三方對信托產品進行風險評級,信托公司一般也不對自己的信托產品進行風險分級。不過,根據“風險與收益成正比”的原理,預期收益越高,則風險相對就越大。

A

房地產信托產品:

看房產企業規模以及抵押物的位置

遇到這類產品,首先要看借款人、擔保人的資信狀況。“特別是在當前房地產調控形勢日益嚴厲的背景下,房地產商資金鏈斷裂的風險不

斷加大,大的房地產企業特別是上市公司,其再融資能力和資金調度能力更強,抗風險能力也較強。”

其次看房地產商能提供的抵、質押物。“一般房地產項目抵押物可分為在建工程、土地或者是已建成的商業物業,而投資者要關注的就是這些抵押物所處的位置。位置是決定抵押物變現價值的最關鍵因素。對于商業物業,投資者還可以根據其出租情況來判斷抵押物價值。” 同時,有一些房地產信托的保障措施是股權質押,對于用股權質押項目,應該優先選擇上市公司股權質押,“因為非上市企業股權價值很難判斷,變現也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

B

上市公司股權質押融資類信托產品:

看質押股票的價值

上市公司股權質押融資類信托產品也是比較常見的項目,而他們的質押物就是股票。建議投資者在把握這一類信托產品的風險時可考慮以下一些因素。

首先是質押股票的基本面,投資者可以借助券商研究報告等,深入分析質押股票所處行業和上市公司自身的發展前景,判斷質押物風險。 其次,要關注質押率,“該類信托產品的股票質押價格一般會在二級市場價格的基礎上打一定折扣,折扣率越低,安全邊界就越大。”

最后,看融資人的資信狀況。要看融資人是上市公司大股東融資還是財務投資者融資,一般來說,上市公司大股東或其關聯人除了在二級市場變現股票外,還有其他還款來源,項目安全性更高一些。

C

證券投資信托產品:

看產品設計是結構化還是非結構化

證券投資產品也能在信托公司買到,“該類信托產品資金一般投資于股票二級市場,相比公募基金,陽光私募的倉位和單只股票的投資比例更加靈活。投資顧問不收取或收取很低的固定管理費,但是參與超額收益的分成,與投資人的價值取向趨同。單個陽光私募產品的規模一般不大,更利于資金的進出,股票操作更加靈活。”介紹。

投資者在選擇該類信托產品時,要注意產品設計是結構化(海派)還是非結構化(深派)。對于結構化產品,投資者一般購買的是優先級,享受的是相對固定的收益,少數產品還可享受一部分超額收益,其本金和收益由劣后級信托資金提供擔保。如果信托產品整體出現虧損,則首先虧的是劣后級信托資金。同時該類產品還設定有止損線,從制度上保證了優先級本金和收益。

對此,一般自然人屬于優先級,信托公司會優先保障這部分人的收益,因此自然人承擔的風險要小很多,而機構投資人屬于劣后級,雖然劣后級要承擔的虧損要多一些,但是一旦產品獲得較高收益,劣后級的收益也會更多一些。”這也驗證了投資的收益和風險是成正比的。 對于非結構化產品,則類似公募基金,風險和可能獲取的收益比結構化產品都更高。

信托公司

選擇項目也是從抵、質押物來進行風控

知道投資者在選擇項目時,應該注意的事項,那么,信托公司在選擇項目時,又是怎樣來運作的呢?相信了解了這些,您該會很放心地去選擇信托投資。

1.前期選擇:抵(質)押物易于變現且變現價值高的更利于接手 據介紹,信托公司在選擇項目時,一般也是從交易對手和抵、質押物兩個方面來控制風險,優先篩選那些經營穩健、償債能力較強、第一還款來源較充足、抵(質)押物易于變現且變現價值較高的項目。 “在選擇抵、質押物時,優先選擇價值易于判斷、易于變現的建成商業物業、上市公司股票等,房地產抵押率一般控制在市場評估價值的五折以下,上市公司股票質押價格一般控制在二級市場價格的四折左右。”

2.項目成立:風險排查與止損措施并用維護項目安全

一般信托項目成立后,信托公司會定期、不定期對項目進行風險排查,包括融資人經營情況、財務狀況、抵(質)押物狀況等。對于上市公司股權質押類項目,信托公司還會采取逐日盯市的方法來防范市場風險。

一旦發現有危及項目安全的風險信號,信托公司會及時采取應急措施,如根據合同約定要求融資人提前還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及時采取止損措施等來維護項目安全。

“由于信托公司所有項目流程確定以后,要報備銀監局,如果監管部門認為這個項目存在風險,也會及時叫停。特別是現在房地產信托項目,采用的是事前報備,更是把風險杜絕在第一線。”

了解項目風險。也要了解自己的風險承受力

說了這么多關于信托投資的風險控制問題,對于投資者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您是否也考慮過呢?

對此,信托投資專家提醒大家,信托產品投資不同于銀行存款,不能承諾信托財產不受損失或者保證最低收益。信托公司依據信托計劃文件管理信托財產所產生的風險,由投資者承擔,只有當信托公司因違背信托計劃文件、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而造成信托財產損失的,才由信

托公司以固有財產賠償,不足賠償時,仍由投資者自擔。

此外,銀監會還對信托產品的投資者設置了一定的門檻,合格投資者才能投資。

一、投資一個信托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二、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

三、個人收入在最近3年內每年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3年內每年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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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產品設計研究論文范文第2篇

銀行信托是指銀行將其募集的財產委托給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管理這部分資產的行為,銀行信托理財產品就是商業銀行發行的投資于信托公司特定信托項目的產品。信托產品是專項的投資產品,銀行通過發行銷售該產品所募集的資金只能用于特定的信托項目。目前主要有貸款類信托產品、權益類信托產品和股權類信托產品[1]。

銀行信托產品業務屬于銀行的中間業務,因此推廣信托產品對增加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收入、拓寬融資渠道、增強行業競爭力有重要意義。近年來,由于金融脫媒和互聯網金融的興起,再加上吸收存款的成本增加,使得銀行間爭奪存款變得更加激烈,各大銀行都力爭上位。然而即便如此,隨著中國資本市場的發展,各種理財產品都在爭奪市場份額,個人金融資產用在銀行存款的部分逐漸減少。據經濟觀察報報道,存款占中國個人金融資產的比重從2005 年的73%下降至60%,并且還有下降的趨勢。吸收社會閑余資金是商業銀行運作的根本,然而最近互聯網金融的興起又使銀行的業務受到了挑戰。所以各大銀行想盡辦法爭取市場份額,信托理財產品市場成了另一個沒有硝煙的戰場[2]。

二、銀行信托理財產品的風險

銀行信托理財產品目前很多都是剛性兌付,基本能夠保證投資者的收益率,準入門檻也較低,因此很多投資者熱衷于投資銀信產品。然而其風險依然屬于中等級別,投資時仍需注意各種風險因素。

(一)流動性風險

銀行推出的信托理財產品一般都有固定的期限,即在此期間無法贖回本金。因此,投資者應結合自己的資金需求狀況,在確保自己流動性的同時再選擇合適的信托產品進行投資。

(二)投資標的風險

銀行銷售的信托產品都有固定的投資標的,通常都是一些大型國有壟斷企業或具政府背景的地方企業,但會有一些小型企業的貸款。相對而言,小型企業的投資項目風險相對較高。然而有些投資者在購買時并不知道投資標的是什么,甚至有些銀行銷售人員也不知情。所以投資者在選購時要密切關注投資項目的背景,警惕投資標的風險。

(三)收益風險

信托理財產品都會有一個協議的收益率,然而這只是預期收益并不代表真實的收益率,具體的收益率還得看投資項目。信貸類理財產品多是非保本浮動收益型,企業向銀行的借款利率隨央行的利率下調而下調,這時實際收益率就會低于預期[3]。

(四)違約賠付風險

違約賠付風險即信用風險,指信托標的公司因各種原因到期無法兌付本息的可能性。當集資公司因某種原因無法兌付時,投資者就要承擔損失。2014 年1 月31 日到期的“誠至金開1 號”信托資金因振富能源經營管理不善導致了無法兌付本息的風險,到期日前三天才與投資方達成兌付協議,但是目前只能兌付本金,無法兌付利息。信托產品本身就是以資金需求方的信用為基礎的,所以投資者要時刻關注投資標的的違約賠付風險。

(五)法律法規方面的風險

根據中國合同法和《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因商業銀行未履行自己的義務而造成投資者損失的應該由商業銀行給予一定補償[4]。然而由于銀行與信托公司簽訂信托協議只是作為委托人,為了使自己承擔的法律責任變小,銀行會將自己對投資者承擔的受托義務中的一部分轉嫁到信托公司,這樣如果出現無法兌付的現象,商業銀行承擔的責任也很小。

三、銀行信托理財產品發展現狀

過去幾年隨著經濟的發展,信托業也經歷了高速的發展時期,2013 年更是達到了巔峰。2013 年共有56 家銀行與30家信托公司合作,累計發行10 604 款銀信產品,比2012 年同比增長25.7%。2013 年三季度末信托業總規模首次達到了10 萬億,公布發行規模的信托產品規模達到了10.91 萬億元,較2012 年同期上漲46%。創新的信托產品層出不窮,消費信托、企業年金養老金信托、健康產業信托等一系列信托產品不斷出現,這些產品實現了資本和實體經濟的對接,對于中國發展基礎設施的建設具有重要意義。然而,進入2014年,一系列的信托產品出現了無法兌付本息的情況,使得中國信托業突然進入恐慌期。從中誠信托事件到11 超日債無法兌付第二期利息事件可以看出,剛性兌付已經完全不能適應當前的信托業形勢,因此,“破剛”成了信托業亟待解決的問題。事實證明,不讓投資者承擔風險的市場不是一個完整、健康的市場[5]。

此次兌付危機的出現嚴重打擊了投資者的信心,也使得銀信產品的收益率持續走低。2014 年以來,銀信產品的平均年化收益率從6.2%持續下跌到5.4%。收益率降低,更多的資金就會流出銀行,對銀行業也造成很大的沖擊。各大商業銀行為避免更多的違約兌付風險紛紛采取積極措施。工商銀行和建設銀行日前決定停止代銷任何信托產品,其他銀行也在信托產品的選擇上更加謹慎,逐步縮減銀信產品的數量和規模。銀監會也在積極出臺新規規范銀信產品的發行和銷售,重點防范銀行風險的傳遞和解決剛性兌付問題。

四、發展銀信產品的對策與建議

(一)商業銀行加強內控,建立健全信托產品的操作流程和風險管理體系

1.謹慎選擇合適的信托機構和信托產品

商業銀行應選擇資產規模較大、信用等級較高、經營狀況良好的信托公司,在信托產品的設計上要充分考慮投資者的利益,盡量設計低風險、回報穩定的信托產品。

2.加強信托理財產品業務人員的管理

商業銀行應加強產品設計和柜臺銷售兩個階段相關人員的培訓,提高相關人員的專業素養,使信托產品整體的運作能力提高。銷售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從業資格,規范銷售行為,銷售過程中不得夸大、保證收益率,確保銷售的合法性。

3.提高信托理財產品的售后服務

商業銀行在產品銷售后應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對于信托產品的具體運作、凈值變化的說明、近期的風險因素等相關信息要及時準確地告知投資者,高效、耐心地解決投資的疑問。

(二)政府部門應加強對銀行信托產品的監管

1.完善監管體系

監管部門可以設立專門的機構,嚴格控制商業銀行信托產品的規模,加強對信托產品設計、銷售和信托風險的監管。建立信托準入制度,嚴格控制信托準入門檻,同時對于信托的規模要嚴格把關。在風險控制方面要按照投資者風險承受等級劃分不同等級的信托產品,讓投資者意識到不同產品之間的風險。

2.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監管部門應完善銀行信托產品的信息披露制度,明確信息披露的具體內容,對于信托標的公司的經營狀況、資金流向、財務狀況等具體內容要及時披露。

3.司法機關應加強對投資者的保護

投資者相對于銀行來說是弱勢者,對于出現信托糾紛案件時,由于自身對信托理財產品認識的缺乏加上銀行出于保護自己從而故意隱藏一些重要信息,使得投資者的權益很難得到保障。因此,司法機關應該明確這類案件的法律依據,保證投資者的利益[6]。

(三)投資者應當根據自己的風險承受能力合理購買信托產品

投資者應當主動學習必要的金融投資知識,建立風險意識,合理配置自己的資產。選擇銀行信托產品時,應先對該產品做一個深入的了解;準備購買時要向業務人員明確該產品的全部風險并綜合考慮自己的風險承受能力以及資金情況,避免盲目選購;簽訂合同時,應仔細閱讀所有的條款,詢問專業人士合同的完整性和有效性,避免遺漏重要條款。投資者應當多學習投資知識以及必要的法律知識,在自己的權益受到侵犯無法得到補償時要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摘要:隨著利率市場化和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商業銀行業務特別是存款業務面臨極大的挑戰,因此各大商業銀行都在主推信托理財產品,力求在激烈的競爭中占據一席之地。然而銀行信托理財產品很多的風險常被投資者忽略。從銀行信托產品的概念出發,聯系實際,探討銀行信托理財產品的風險,分析銀信產品的發展現狀,并提出相應的發展建議與策略。

信托產品設計研究論文范文第3篇

一、社會背景

2013年以來,社會對于信托產品的顧慮不斷加劇,經過六月末的流動性緊縮和公募子公司機構項目的影響,信托項目集合資金的趨勢并未良好化,不少投資者的基金再轉向與市場聯系較小的對沖基金,或者其它類型的現金模式。對于固態信托產品而言,“充分保障”的光彩已經不復存在,此類光環缺失的前提改變了投資者尤其是老牌投資者的思維模式和行為步驟。投資者著眼于聚焦目標本身的特點,擔保的合法性,供給的利益是否合理。除了類似產品有限合伙企業的產品獲得了良好的發展機遇。以債權為前提的產品出現了前所未有的趕超局勢。

發行的主體依然對于投資者具有極大的誘惑力,隨著社會的變遷,發行的客體也吸引著人們的眼球。投資者、發行人和融資者是否完全圍繞在以市場作為資源配置的決定性命題上?

二、投資者的喜愛

(一)基本概況

隨著各類平臺的蜂擁而至,具有市場發展力的項目不斷被開采,目標的供給變得眼花繚亂。在實踐的總結和經驗的積累的背景下,投資者能夠清晰地辨別市場上的各類產品。存期和收益率不是投資主體關系的唯一對象,融資方的具體規模、產品本身的特征、還款的各項情況成為投資者青睞的對象。在市場變化幅度較大的背景下,投資者開始偏向于時間為1年的目標產品。

固定收益信托產品的最低收益率有所上升。信托產品的固態為8%左右,但公募子公司在10%-12%之間,這是信托產品中的罕見現象。根據好買基金的相關資料顯示:固定收益的信托產品直線下降,7月份之后,收益率在8%以下的產品持續減少,緣由一般總結為兩個:6月的資金面的收緊提高了信用產品的利率預期,受公募子公司影響,該類公司和證券商的合力會加大該類產品的市場化程度。收益定價會受到顯而易見的影響。

子公司在獲得行政許可的前提下,開展類似的業務,并開發相同的產品,其資管規模不斷擴張,這使得信托行業自身的緊迫感不斷增強,信托行業自身也變得危機感重重。在經過多年的耕作之后,基金子公司的擴張對于信托公司產生了勢不可擋的趨勢。并不斷創下收益的新高度。以德邦基金子公司旗下的產品為例,相關媒體人士了解到該公司產品的收益率穩定在10%以上。

(二)客戶的喜好

客戶偏向于更好的項目和更短暫的期時,同時也說明,高收益與投資者的心理需求不完全吻合。信托與類信托的產品屬于大同小異的,與傳統的信托產品并沒有本質上的區別,對于處于初生的基金公司而言,投資者并不能直接對于它的安全性做出基礎性的判斷。但是該類公司的風險愛控制模式與傳統的公司具有異曲同工的安排,這類公司的類信托產品也具有較強的安全性。

(三)實例研究

當前信托類投資產品性價比高,利率市場化的提升和居民理財意識的顯著增強,,貨幣基金、債券基金P2P屬于較低層次的固態信托產品,從風險和收益的雙全角度看,更適合日常的現金管理,并且具有更大的確定性。對于私募資管產品,投資者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個人合格的投資者主要指的是家庭凈資產不低于500萬元,近三年本人的年收入不低于40萬元。從當前各類信托投資產品的收益來看,固信托投資產品的價值是較高的,其風險較低,同時也具有較高的收益。

三、市場化程度深化

我國市場的兩類亮點產品是政信項目和房地產投資。政信項目的角度看,近期關于政府的反面新聞風起云涌,國務院審計部門發文將對政府性的債務進行審計,中央有關部門也開始聚焦于地方的債務。

眾所周知,國務院審計部門的行為是具有先導性作用的,對于政府債務和地方性債務的考慮反映了政府對于該類產品的關注。當前政信合作的產品中,收益的比例在直線上升,融資成本高至15%以上,給付投資者的收益只限于8%左右,預測政府將來的需求將轉移至債權的模式,有中國誠信如此大的機構做出評估,成本總量和收益將會被一目了然地披露,風險的可控性有所提升。

房地產的融資布局出現分化,與房地產信托等具有明顯債權特質的項目,轉移為股權化房地產基金和債股合一的形式,房地產融資項目的不確定性會在后續的產品設計中表現,投資者與房地產開發商共同承擔風險的背景下,收益與風險呈現正方向的比例。REITS的形式在風險和收益方面都有很大的區別,與傳統的信托產品相比較,這是傳統的投資者應當考慮的關鍵問題。

更多發行主體的投入和財經類機構的判斷會使信托產品更加透明,滿足不同投資者的自身需求。投資者越來越追求穩健的投資模式讓公平的環境更容易實現,從而也符合自身的理財意識。

四、綜述

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不斷保障消費者的利益時經濟領域的亙古不變的道理?;鹱庸救缬旰蟠汗S般的崛起,信托公司開始聚焦于挖掘信托產品的本源性的項目,土地流轉、家族信托正在信托公司的挖掘下風生水起,并且不斷借鑒西方發達國家信托業的發展模式,從而實現信托行業的穩步發展。

結語

總體而言,固態信托投資產品的變局是我國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產物,市場的調節反映了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關鍵性作用。居民理財意識的增加與我國信托領域內不斷涌現的新產品是共同發展的,在此基礎上,不斷豐富投資者的投資方式,這種變局也會隨著時間的推移出現新的轉變。

摘要:實體經濟的發展遭遇瓶頸,政府融資的頻率降低,房地產行業的萎縮,優質的項目異常艱難,以公募子公司為代表的信托產品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勢“殖民擴張”,陸續被披露的兌付,拉動者投資者的心弦。依靠單一指標的推進,信托行業的規模迅猛增大,在多股合力下,信托產品貌似在醞釀變化?

關鍵詞:信托產品,變局,投資

參考文獻

[1] 羅夢.固態信托產品醞釀變局[J].大眾理財顧問,2013(5).

[2] 江志偉.固態信托產品變局的背后[J]財經研究,2015(6).

信托產品設計研究論文范文第4篇

自2011 年房地產信托業務遭到遏制以來, 礦產能源類信托于短短的兩年多時間內經歷了過山車式的體驗, 基于法律風險、估值風險、經營風險以及市場風險等的綜合作用, 加之兌付期限將至, 很多礦產信托產品的兌付危機頻發, 引發了信托乃至金融市場的一片恐慌。①其中, 以中誠信托“誠至金開1 號”集合信托計劃引發的熱議尤甚, 風險控制逐步受到信托公司的重視。中誠信托“誠至金開1 號”集合信托計劃作為礦產能源類信托產品的典型, 將其作為案例, 以法律風險分析與防控為著眼點, 并試圖深入分析隱藏在信托業中的銀信合作之一大重要問題———銀信責任之厘定, 或將對于推動礦產能源類信托產品的健康成長起到幾分作用。

二、中誠信托“誠至金開1 號”集合信托計劃簡介

(一) 項目基本信息②

(二) 交易結構

( 三) 各方法律關系分析

中誠信托“誠至金開1 號”集合信托計劃致力于通過股權投資方式將信托資金用于振富能源公司的煤炭整合, 對參與各方進行法律關系分析, 有助于厘清各方權利義務, 落實各方法律責任, 分析如下:

1. 信托內部法律關系

信托以信托委托人與信托受益人是否一致為標準, 可以分為自益信托與他益信托兩部分。③本信托計劃屬于自益信托, 委托人分別為作為優先級受益權人的社會投資者與作為劣后級受益權人的王平彥父子, 受托人為中誠信托有限責任公司, 資金保管人為中國工商銀行山西省分行, 受益人即為委托人。

2. 信托外部法律關系

作為風險防控措施, 振富能源公司、山西紫鑫礦業集團有限公司、柳林縣振富煤焦有限責任公司以及振富能源公司下屬內蒙煤礦為振富能源公司進行股權質押, 由此與中誠信托形成股權質押關系; 而中誠信托通過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認購振富能源公司49% 的股權, 與振富能源公司形成股權投資關系, 同時王平彥父子作為實際控制人, 作出了在信托計劃到期前3 個月, 以在優先級受益資金基礎上形成的17% 的溢價回購股權的承諾。

( 四) 法律風險分析

早在該信托項目成立之前, 振幅能源公司的經營狀況便已呈現出惡化趨勢, 并且隱患重重, 有關報道稱, 此一項目的最終形成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是中國工商銀行山西省分行促成的, 而且在接下來的產品代銷中, 工商銀行以4% 的手續費獲利頗豐。而中誠信托憑借著工商銀行的強大后盾, 盡職調查的不到位、風險控制的疏忽以及對于礦產專業性管理知識的匱乏等最終導致了分崩離析的局面。從法律層面分析其風險, 有助于對于目前存續的礦產類信托的風險防控以及到期處置等起到一定的警示與借鑒作用。④

1. 采礦權瑕疵分析

采礦權瑕疵可從兩方面進行考慮, 一方面即為采礦權流轉提供法律依據的相關法律法規之沖突或空白; 另一方面即為基于采礦權權屬所引發的外部糾紛。

在該信托計劃中, 并未涉及當事方所采取的采礦權流轉方式存在相關法律法規的沖突或者利用法律空白進行非法流轉等方面的活動, 因此對于第一方面不做詳析。另一方面, 由振富集團控股、下屬山西三興煤焦有限公司運作的白家峁煤礦與白家峁村委會存在長期的采礦權糾紛, 而這一糾紛并未在中誠信托已經解密的系列文件中有所提及, 作為優質煤礦, 白家峁煤礦的產量非??捎^, 其權屬明晰與否, 將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該信托的兌付情況。

2. 增信措施瑕疵分析

傳統的礦產能源類信托大部分都是通過采礦權質押、股權質押以及實際控制人提供無限連帶責任保證, 作為增信措施保證該信托計劃的順利進行。⑤但是在實踐中, 因傳統的增信措施涉及的固定資產抵押較少, 變現能力不強, 相比于礦產企業巨大的融資缺口, 形成的融資杠桿非常巨大, 隱藏了重大風險, 一旦爆發, 將引起行業的震蕩。首先, 采礦權的價值取決于礦產質量與儲量, 其受外部影響十分大, 加之人為的評估機構作假等行為不斷, 時常造成采礦權價值的扭曲, 同時關于采礦權流轉的法律法規并不完善, 更加大了此權利變現的困難, 股權質押一般為關聯方企業提供, 但是一旦融資企業自身出現經營困難, 將會對關聯方企業造成極大的影響, 甚至面臨破產, 由此可見, 股權質押也并不是有效舉措。最后, 談及實際控制人提供無限連帶責任保證, 這一措施發揮的有效性取決于盡職調查的全面、科學與準確性。

以該信托計劃為例, 通過現有的資料來看, 王平彥父子雖然未對該信托計劃提供無限連帶責任, 但是此信托計劃的兌付困境從很大程度上是源于王平彥所涉及的高利貸糾紛所致, 帳外涉貸金額高達20 億之多, 王平彥以及振富集團的資產都通過法律手段予以保全, 無法用于兌付信托收益, 以至于造成了最后的局面。

三、總結

無論之于采礦權瑕疵, 亦或是增信措施瑕疵, 以上兩者所誘發的風險之規避, 都有賴于信托公司全面、科學而又精確的盡職調查。如果信托公司在一開始能夠對該計劃進行詳細地盡職調查, 制定有效的風控措施, 如及早發現采礦權糾紛、要求振幅能源公司引入獨立第三方的擔保、對實際控制人的資信狀況進行科學評估等, 或將很大程度減少該項目的風險。而現實是信托公司自以為能夠依靠工商銀行的強大支持, 通過銀行的兜底減輕自身責任, 因此, 將盡職調查流于形式, 不進行有效地風險控制, 最后不得不自食惡果。從最后的處置結果而言, 雖然部分收益并未完全兌現, 但是投資者仍以年平均7% 的收益率得到了兌付。信托業的剛性兌付神話仍然沒有被打破, 但也著實讓人膽戰心驚。仔細回顧這一計劃, 不難發現, 在此信托計劃中, 有一方不但獲利頗豐, 而且所承擔的風險很小, 這一方當事人便是銀行, 由此便引發銀信合作法律責任之厘定的思考。

四、對于銀信合作法律責任之厘定的幾點思考

該信托計劃從某種程度上來說蘊含了銀行與信托機構之間的利益博弈, 不少的新聞報道指出, 在兌付大限到來之時, 無論是銀行還是信托機構都聲稱不會對此信托計劃進行兜底, 雖然最后以神秘接盤方的到來而化解了銀信之爭, 但其所引發的對于銀信合作法律責任之厘定的思考, 意義非凡??v觀此信托計劃, 中誠信托有限公司作為此次信托計劃的發行方理應為此計劃的主導者, 但是作為產品代銷方的工商銀行憑借其強大的高凈值客戶資源, 不但在計劃的發起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而且在產品銷售過程中獲取了豐厚的手續費, 本應作為代銷渠道的銀行憑借其固有的優勢, 反客為主, 借用信托公司的牌照, 以創新方式突破其貸款限制, 幫助融資企業獲得巨額融資, 如果未出現兌付困難, 除手續費外還能從融資企業獲得豐厚的收益, 從而成為了最大的受益者。僅從利益格局這一層面來看, 信托公司在發行信托計劃過程中, 必須與銀行達成協議, 使得銀行承擔必要的責任, 以平衡各方利益。

從另一個層面來講, 信托公司因沒有盡到審慎調查與勤勉義務而導致投資者的利益受到損害, 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這在《信托法》中有明確的規定; 而作為代銷方的銀行在法律責任的規制方面雖然沒有相關法律的明確規定, 但是應在銷售信托產品的過程中, 如實地向銷售者披露信托產品的風險, 并說明該產品的性質并非銀行的理財產品, 而非為追求利潤與業績而隱瞞真相, 成為風險轉嫁與擴大的罪魁禍首。如果銀行違反上述規定, 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同時, 為了避免在具體追究銀行責任的過程中缺乏證據等情況, 應采取產品代銷一對一錄音與錄像等措施, 做好相關的記錄, 并由銀行監督管理機構予以監督。

摘要:自2011年以來礦產類能源信托風險頻現, 加之政策不斷收緊, 使得其發展不斷遭受遏制。本文立足于2013年在信托業引起廣泛關注的“誠至金開1號”信托產品為著眼點, 深入分析其法律風險, 并以此為基礎談幾點關于銀信責任的思考, 以期對于銀信合作產品的規制有所啟示。

關鍵詞:信托,銀信責任,法律風險

注釋

11王連洲, 王巍主編.金融信托與資產管理[M].北京:經濟管理出版社, 2013.5.

22[EB/OL].http://www.cctic.com.cn/cpgg/index_40.jhtml, 2015-10-30.

33 周小明.信托制度:信托法理與實務[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 2012.7.

44 文杰.信托法專題研究[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2012.6.

信托產品設計研究論文范文第5篇

關鍵詞:科技型中小企業 融資 信托

技型中小企業在促進我國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它們既是推動我國高科技產業發展的動力,也是高科技實現產業化、商品化的重要載體。隨著我國轉變經濟增長方式、調整經濟結構步伐的加快,科技型中小企業的作用將更加突出。但融資約束一直是影響其發展的重要因素。如何拓寬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渠道,推動科技型中小企業進一步持續健康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信托融資以靈活的手段和獨有優勢可以成為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的有效途徑。

一、我國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融資約束現狀

(一)企業現代融資觀念缺乏,市場運作意識較差

有些科技型中小企業沒有從戰略的高度來看待企業融資工作,把融資工作僅僅作為單純的資金籌集過程,沒有用現代企業財務管理的理論和方法開展企業的融資決策,對融資規律、融資知識、融資原則沒有透徹的理解;缺乏明確的融資計劃和目標,無法提供令金融機構和投資者滿意的經營計劃和企業財務報告;融資過程缺乏自覺性、主動性,對資金時間價值、機會成本難以很好把握。

(二)融資結構不合理,市場化融資運作不夠

融資結構是指企業借助不同渠道開展資金籌措的有機構成以及比例關系。從相關調查數據可以看出,目前我國科技型中小企業主要依靠內部融資方式,主要來自個人積累以及民間借貸,銀行貸款比重較小,直接融資比例很低,很少有其他的直接融資渠道,使諸多科技型中小企業被排除在資本市場以外。

(三)融資成本較高,融資效果有限

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融資成本與國有大企業相比相對較高,雖然各級政府都出臺了很多支持政策,但在操作中由于信息不對稱、高風險等原因,貸款利率遠高于市場水平,這種高利率無疑增加了融資成本。而且金融機構大多要求提供抵押或擔保,而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產品大多具有無形性,可以用來抵押的固定資產數量不多,不動產抵押資源普遍缺乏,因而獲得銀行貸款的概率不高。一項針對科技型中小企業銀行貸款的抽樣調查數據表明,68%的科技型中小企業主認為從銀行貸款有困難,14%認為很難;只有18%認為比較容易。

二、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約束的原因

(一)銀行方面

主要受金融體制和融資政策環境的制約。我國現有的融資體制是政府主導,國有商業銀行和國有企業成為借貸主體。國有商業銀行和國有企業都屬于國家這一產權主體,兩者的借貸關系實質上是自己的錢從左口袋挪到右口袋,沒有所有權的實質約束。銀行為了防范信貸風險,放貸管理權限向上集中,對基層支行而言,強化了約束機制但也缺少了激勵機制,削弱了基層支行對中小科技企業信貸支持的能力;商業銀行的產品設計、市場營銷、機構設置、信用評級、審貸手續等,難以適應中小科技企業地域分布對金融服務多樣化的要求,也加劇了具有高風險特性的中小科技企業潛在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

(二)相關支持體系方面

一是現有的信用擔保體系無法滿足中小企業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業對信用擔保服務的需求?;鶎有庞脫C構發育緩慢實力弱資金來源單一,難以滿足廣大中小企業的發展需要;擔保登記和評估手續繁雜,市場缺乏再擔保、反擔?;虻谌綋C構,以及政府承擔的責任過少等。二是資本市場發展不平衡,中小科技企業參與社會直接融資非常困難。門檻設置較高,科技含量一般但成長性較好的中小科技企業也因為起步階段業績和規模限制很難進入證券市場;另外,中小科技企業也很難憑借企業的信譽、資產狀況發行企業債券。三是風險投資體系不完善。風險投資與銀行貸款相比,無需擔保和抵押,應是中小科技企業融資的最佳選擇。但是我國風險投資起步晚,盡管各地均有風險投資機構,設立了風投基金,但由于文化傳統理念不同、風險資本的渠道來源單一、管理體制與營運機制不完善、中介機構運作的不規范、相關風投的進退機制缺失等原因,造成我國大部分中小科技企業目前還不能利用風投基金來加速自身的發展。

(三)中小科技企業自身方面

一是產權關系不清晰,經營和管理欠規范。大多數科技型中小企業是家族式企業,產權關系比較混亂,企業的治理機制不夠完善,財務管理制度也不夠健全,使得商業銀行難以借助企業財務數據來判斷企業的真實狀況,增加了資金提供者的風險程度。二是企業的信用意識不強,信用等級較低。一些科技型中小企業經營困難時,往往通過改制、重組、破產等手段隨意或惡意規避銀行債務,從而影響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整體信用水平,增加了銀行貸款的難度。三是企業規模偏小,經營風險偏大??萍夹椭行∑髽I因資產規模小,抵御風險的能力小,技術創新的壓力大,創新的成本較高,市場的不確定性也大,從而很難吸引到常規的信貸或權益資本。

三、信托融資方式的特點

(一)效率高

從成本角度來看,信托融資的成本比銀行貸款高。但是優勢在于獲取資金時所需的籌資費用具有較大彈性。與貸款不同的是,通過信托融資的企業少了高額的中介費用如會計師費、律師費、項目評估的費用、手續費等這些前期費用。但是信托渠道的籌資周期較短,與銀行和證券的評估、審核等流程所花時間成本相比,信托融資時間主要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兩者自主商定,發行速度較快,短的可以3個月。

(二)風險可控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要求,信托項目自設立起,信托財產需要與受托人、委托人的自有資產進行分離,開展獨立核算和報告。這對信托資產與融資企業的整體信用以及破產風險起到了隔離作用,具有一定信用保證和風險控制機制。相比之下,銀行信貸和股票發行都直接關聯企業的資產負債狀況,其信用風險需要通過企業內部的財務管理來防范和控制。對于內部管理相對不夠規范的科技型中小企業來說,信托融資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信息不對稱的影響,降低了科技型中小企業信用不足的弊端。此外,信托計劃在資金安排上還可以先設立資金池,再選取項目進行投資來滾動發行,一旦有了符合條件的目標企業就可以開展信托計劃。由于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融資規模一般不大,可以對這些中小企業集群打包,使信托計劃實行基金化運作。有的結構化信托計劃通過“優先+劣后”的設計,借助會計師事務所、信用擔保公司等專業中介機構來提供配套服務,以政府財政資金來增信,化解資金風險,增強資金的安全。

四、中小企業集合信托的杭州實踐

中小企業集合信托是由信托機構作為發起設立人,將符合基本條件的融資需求方(中小企業)集合成項目包,實行一體化的擔保、命名、發行與差異化的負債,信托產品一般通過政府財政資金、社會閑散資金、專業投資機構資金共同參與認購,所募集資金將投向經篩選的優質中小企業。這種模式自2008年在杭州開展以來,其他地方政府和信托公司的參與熱情高漲。根據用益信托數據,2012年全國累計發行的中小企業集合信托產品達到80多款,預期收益率在8.5%左右,興業信托發行了38款、金谷信托8款、建信信托6款。

(一)“平湖秋月”模式

2008年9月,全國首個小企業集合信托債權基金“平湖秋月”在杭州正式發行,采用以政府財政資金引導、社會閑散資金參與的模式。規模5 000萬元,西湖區財政認購額為1 000萬元、負責運營的點石公司1 000萬元,該2 000萬元認購不要求回報,其余3 000萬元則通過杭州銀行向社會公開發行。期限2年,年利率7.5%,與當時銀行一年期基準利率(7.47%)基本持平。該項目中政府讓渡1 200萬元財政資金兩年的利息,擔保費用1%左右。入選企業20家戶均貸款金額小,降低了政府資金的投入風險,提高了信托貸款的穩定性和安全性。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擔保公司對首期5 000萬元債務全額提供擔保,如果到期出現違約,則由中新力合全額代償,政府、銀行、社會資金不承擔風險。而且與普通的融資方式相比,小企業集合信托債權基金不僅可以改變目前小企業難以獲得1年期以上長期貸款的困境,也能降低企業周轉風險。這一模式的最大缺陷就是擔保公司不僅自身出了占總額16%的資金,而且還作了基金總額100%的擔保,盡管從首期來看,由于入選的企業是好中選優的高質量企業,貸款存在壞賬的可能性幾近于0,擔保公司作為“試水”業務從廣告效應來看是肯干的,但長此以往,一旦入選企業質量良莠不齊,貸款出現壞賬的概率將大幅上升,擔保公司從盈利的本性出發勢必熱情不再,因此“平湖秋月”模式先天就存在著不可大量復制的缺陷。

(二)“寶石流霞”模式

“平湖秋月”之后,杭州市政府決定加速拷貝“西湖模式”, 2009年2月4日正式推出“寶石流霞” 這一全國首個針對文化創意產業的小企業集合信托債權基金產品。該項目募集資金6 000萬元,為期1年,貸款利率為8.39%。市財政認購1 000萬元、杭州銀行(向社會發行理財產品)認購4 700萬元,創投公司認購300萬元。擔保公司為財政與理財產品認購部分提供擔保。一旦企業到期后能順利還本付息,風投公司能取得30%的高額回報并擁有獲貸公司的部分股權;若不能按期還本付息,風投公司在認購的300萬元中優先代償,則風投公司投資回報為0,但仍可以取得該企業的部分股權;壞賬如果超過300萬元,擔保公司才會負責代償。部分企業到期償還的貸款,優先用來保證理財產品的本金和收益,然后歸還政府財政資金的本金,社會和政府財政資金是安全可控的。對擔保公司來說,與2008年當年全國5.6‰、浙江2.4‰的擔保壞賬率相比,由于有風投公司300萬元作為兜底資金,總額95%的擔保額度對擔保公司而言風險幾乎為0。這個模式才是擔保公司所期待的。

(三)“三潭印月”模式

2009年7月“三潭印月”集合政府各方資金力量,面向中小企業,提供高達1.44億元資金規模的信托貸款,實行分類設計、持續發行,不同行業、融資需求及條件各異的中小企業在債權基金集中發售期間,都有機會選擇到適合的融資產品,在各自可承受的融資成本下獲取所需的資金。“三潭印月”有三個子信托基金,產品不針對行業,一年內按四季分期發行。該模式改變了以前小企業債權信托產品設計的單一性,組合了5個產品,進而通過5個子信托基金對目標企業客戶進行了細分,按照企業與風險類型、貸款特點分為5大類,分別提供金額不等的貸款額度。首次把客戶范圍延伸到個體工商戶,突顯了對“小企業”在融資上的扶持導向。擔保公司不再認購基金份額,引入了一定額度的風投資金,讓擔保公司僅就社會認購部分和財政認購部分的基金提供擔保。

總體來看,中小企業集合信托具有一定的優勢:財政資金的引導從而促進了財政扶持資金的循環利用融資成本不高且方便快捷風險可控安全系數相對高擔保業務得到發展。但這類業務涉及的中小企業數量多、行業門類雜日常管理繁瑣技術含量不夠信托回報有限一些信托公司的動力不足。從長遠來看,今后中小企業集合信托將會進一步基金化、規?;?、特色化、專業化。X

(注:本文系杭州市哲學社會科學規劃基金項目資助項目;項目編號:B12YJ13)

參考文獻:

1.邱兵兵.信托與我國中小企業融資問題研究[D].西南財經大學,2011.

2.石曦.銀行保險:國外模式選擇和我國發展對策研究[M].北京:中國時代經濟出版社,2011.

信托產品設計研究論文范文第6篇

摘要:目前,我國信托和保險的合作僅限于保險企業參股信托公司以及利用信托拓寬保險資金運用渠道,在合作開發創新性金融產品方面還未取得很大進展。人壽保險信托作為一種結合保險與信托功能的創新型金融業務,具有保障未成年受益人合法權益、資產管理以及避稅等功能,是保險業與信托業合作的新途徑,在國外已得到廣泛研究和發展。在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環境和金融機構發展水平下,建立人壽保險信托制度不存在法律障礙,可以采用“保險中介”型的運作模式,由保險公司為保險信托提供中介服務,信托公司擔任受托人,最終實現保險客戶、保險公司和信托公司三贏的局面。

關鍵詞:保險業與信托業的合作;人壽保險信托;必要性和可行性;“保險中介”模式

一、人壽保險信托的發展背景和現狀

(一)我國保險業和信托業合作的現狀

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的創新發展和金融監管政策的逐步放寬,金融機構行業間的合作與共同發展日益增多,合作方式日益多樣?!缎磐蟹ā返念C布使得我國的金融信托業務已經逐步走上規范發展道路,各金融行業與信托業的合作動向備受關注。

作為金融業的兩大支柱,保險業和信托業的合作也逐漸拉開序幕。首先,大型金融機構紛紛入主信托。這是一個明顯的混業經營整體布局策略,其目的在于為未來的混業經營搭建框架。保險業與信托業也開始了新的嘗試,出現了保險機構入主信托等積極的市場表現。其次,在目前金融業分業經營的背景下,信托機構為國內唯一被準許在金融市場和實業領域同時投資的金融機構,在拓寬投融資渠道,提高資源優化配置的效率方面發揮了不可比擬的優勢。保險業已經開始嘗試利用信托渠道間接投資基礎設施建設,并取得了很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行業間的合作為金融市場的產品創新注入了新的活力。然而,相比于銀保合作、銀信合作以及銀證合作的發展水平,我國保險業和信托業的合作還處于探索和起步階段,兩個行業的合作主要集中于資金運用方面。

(二)人壽保險信托對促進保險業和信托業合作的重大意義

實際上,信托業能夠利用的資金包括保險公司的已收保險費(即流入的資金)和保險賠償給付金(即流出的資金)。目前的資金管理運用幾乎都集中在已收保險費上,保險賠償給付金這一同等重要的部分尚未給我國金融業帶來任何收益。而人壽保險信托恰能填補這一空缺。

人壽保險信托(Life Insurance Trust),也稱保險金信托,以保險金或人壽保險單作為信托財產,由委托人(一般為投保人)和信托機構簽訂保險信托合同,當發生保險理賠或滿期保險金給付時,保險公司將保險賠款或滿期保險金交付于受托人(即信托機構),由受托人依信托合同約定的方式管理、運用信托財產,并于信托期間終止時將信托資產及運作收益交付信托受益人。人壽保險信托的發展能將保險公司所支付的龐大保險金轉化為信托財產,將開辟一條保險與信托合作的新道路。

(三)人壽保險信托的研究及運用現狀

人壽保險信托業務在國際上得到了深入的研究和廣泛運用,目前主要有兩種類型。一種是以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為代表,以避稅為主要目的的全面運用;另一種是以我國臺灣地區為代表,主要以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運用。

1、美國設立人壽保險信托的目的及其發展現狀。

美國是人壽保險信托業務發展最成熟的國家。由于美國信托公司對于信托財產內容不公開發表,所以不能準確計算人壽保險信托在信托業務中的份額。但根據美國保險監督官協會(NAIC)公開發布的數據。2006年美國壽險公司支付的死亡保險金達532.32億美元,其中大約3%至4%的人壽保險金交付人壽保險信托,即可達到16億到21億美元的可觀規模。

美國設立人壽保險信托制度的最初目的主要還是為了彌補保險制度的不足,讓失去父母親的子女在受托人和監護人的合作下,仍能依照被保險人生前的意愿妥善運用保險金,避免未成年子女不善管理運用保險金或保險金遭監護人挪用的問題。隨著時間推移,人壽保險信托的運用目的得到了擴展,成為了一種主要的避稅手段。

美國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死亡時,如果被保險人持有或控制保單,或者保單所有權被由被保險人控制的任何實體持有,保險金就會被包含在遺產稅的應稅財產中。這樣就使得繼承人不能得到被保險人的全部保險金和遺產。由于人壽保險信托計劃,尤其是不可撤消人壽保險信托(Irrevocable Life Insurance Trust,簡稱ILIT)的運作模式能夠幫助被保險人應對這一問題,因此成為美國最常使用的遺產稅避稅方式。通過訂立不可撤銷人壽保險信托計劃,委托人將一切保單權益轉移給受托人。信托公司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為其制定保險計劃、簽訂保險合同,還要負責在被保險人死后受領保險金并依照雙方在信托合同中的約定處理保險金。這種模式可以全面考慮到遺產稅法的規定,保證受益人對于保險金的收益權成為一種確定的、不可撤銷的利益,并將保單從被保險人的應稅遺產中完全分離出來,滿足美國稅收法的保險金免遺產稅規定,實現成功避稅。

2、我國臺灣人壽保險信托的設立目的和發展現狀。

臺灣人壽保險信托業務的初步實踐于21世紀初開始。臺灣人壽保險信托的設立主要針對的是近年來地震和空難等意外事故發生后,保險金無法確保使用在父母雙亡的未成年子女身上,或因保險金無法妥善運用,進而引發社會問題。通過銀行所辦理的“受托經管保險金信托業務”,可協助被保險人預先簽訂信托合同,將保險金信托于受托人(即銀行),交由公正的信托機構來經營管理保險金。被保險人身故時,保險公司將保險金交付受托銀行,由銀行依照信托合同的規定來管理、運用,并將信托收益交付受益人,使未成年子女能夠得到妥善的照顧。

由于經濟和法律環境的約束,人壽保險信托在臺灣仍處于研究和推廣階段,目前研究的焦點集中在兩點。首先,保險金請求權是否可以作為財產進行轉讓,并成為信托財產。根據臺灣信托法及保險法的相關規定,只有在投保人放棄受益人變更權利的前提下。受益人期待的保險金請求權才能作為信托財產。其次是信托業作為受托人仍面臨很多問題。目前,臺灣銀行業是“受托經管保險金信托業務”的受托人。實際上,由信托業擔任受托人,對委托人及受益人均較為有利。信托業作為受托人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有,信托業經營范圍的界定、開展業務的法律依據的制定、經營方式的選擇、受托方權利和義務的規定、相關監管法規的制定等。而保險業作為受托人,則需要對受托人權利和義務、信托資金的運用、具體業務操作形式等方面進行明確的規定。

二、我國發展人壽保險信托的必要性分析

(一)發展人壽保險信托是保險業同信托業開展深層合作的需要

保險是通過收取保險費的方式,當未來約定的保

險事故發生時承擔給付保險金的義務,實際上是一種信用的托付和對于未來的承諾,具有一定的信托屬性。另外,同為現代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保險公司聚集并對外支付巨大的可用于中長期投資的資金,信托以“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為職責進行中長期融投資,為受托人的最大利益謹慎管理信托財產。因此,保險和信托之間存在著優勢互補、互動發展的天然關系。

目前,我國保險業和信托業都處于快速增長的時期。2007年保險業原保險保費收入為5038.02億元,較2006年增長21.93%,人身險原保險業務賠付支出為1244.74億元,較2006年增長93.83%。從以上數據不難看出,在我國人身險保費收入快速增長的同時,賠付支出出現了更為快速的增長,保險賠償金的合理使用和保值增值成為投保人和受益人的現實需求??梢?,我國保險業的資金供給(指保險金)和信托業的資金需求(指信托資產)均十分旺盛。因此,通過人壽保險信托的方式實現保險金向信托資產的轉化,將開辟中國保險業與信托業合作的新領域,發展前景十分廣闊。

(二)有助于保險公司滿足客戶的綜合需求

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保險客戶的綜合需求正在不斷增加。除了能夠提供傳統的保險保障服務外,保險公司能否開發并提供其他的增值服務,成為保險業務創新發展的關鍵。人壽保險信托同時兼具保險保障和維護受益人合法權益的功能和信托財產隔離和財產管理功能,能更好地滿足客戶的綜合需求。

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受益人常常不具備合理處理保險金的能力和條件,例如年紀太小或身心有障礙、揮霍過度,甚至由于各繼承人或監護人間利益沖突使得受益人的合法權益受到危害。此時,保險受益人雖然形式上擁有保險金,但實際上并不能享受到保險金的利益,其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設立人壽保險信托,保險金將由受托人依照委托人的意愿管理和運作,信托的受益人可以享受到信托財產(也就是保險金)的利益,但是不能也不需要管理信托財產,因此便可確保受益人按照投保人的意愿享受信托財產的利益,還同時享受投資理財的收益。

此外,由于信托財產具有獨立性,保險金一旦成立信托,原則上,無論是委托人、受托人還是受益人的債權人或是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再對信托財產強制執行。保險信托的受益人一定可以依照委托人的規劃,享受到保險金的利益。另外,人壽保險信托還可以為被保險人提供專業的資產管理服務??梢詫崿F信托保險金的保值增值、防止保單失效、確保保險金及時恰當地得到處置,最大限度地保障受益人的利益。

保險公司通過與信托公司合作,拓展保險產品的保險金信托服務,使普通的人壽保險產品成為結合保險保障、延期支付、個人理財和稅收籌劃的綜合性金融服務產品,能同時滿足保險客戶關于保護未成年受益人的利益的需要、推遲保險金給付時間的需要、保險金保值增值的需要和稅收規劃的需要等。

(三)有利于保險公司增加業務收入

在傳統壽險產品無法滿足客戶多元化需求的情況下,保險公司采取與信托公司聯合,提供人壽保險信托這種增值服務,可以吸引更多的保險客戶,實現其主營業務收入的增長。更重要的是,保險公司可以通過拓展信托中介業務,以獲得中介費收入。

一直以來。保險公司通常都是利用其他機構的銷售渠道來拓展保險業務。這些業務的開展在增加保險公司的業務量的同時,使其不得不支付大量的手續費和中介費,并由此已經出現了種種哄抬手續費和中介費的惡性競爭現象,直接影響了保險公司的業務開展和營業利潤。保險公司通過推出保險金信托服務,搭建保險客戶和信托公司聯系的橋梁,使信托公司得到了一個龐大且穩定的信托資金來源。保險公司可以根據信托資金金額的一定比例,向信托公司收取合理的中介費用。人壽保險信托使得保險公司在與其他行業和機構的合作中擺脫單純支付中介費的角色,而化身為金融中介機構來賺取中介費收入。重要的是,人壽保險信托不需要保險公司另外的資本和人力投入,這是一項有效的增加保險公司中間業務收入從而增加利潤來源和利潤額的途徑。此外,更加理想的情況是,保險公司可以通過自有的資產管理公司或金融綜合服務集團下屬的信托公司提供保險金的信托服務,還能增加資產管理業務量和資金運用收益。

(四)便于信托公司拓展信托資金來源

隨著銀行業、證券業相繼推出一系列資金理財業務、基金管理公司開展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保險公司直接投資股市,信托公司面臨更加激烈的競爭格局。大量、穩定的信托資金是信托業追逐的目標,如何開拓新的業務渠道和擴大信托資金規模成為了信托公司的首要任務。2007年,中國54家正常經營的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資產共9600億元,而人身險原保險業務賠付支出達1244.74億元。如果將這部分保險金進行有效的利用和開發,能為信托業的發展注入大量優質的長期資金。

此外,發展人壽保險信托業務,可以幫助信托業拓展客戶資源。既可以直接獲得中高端客戶資源,將大額的保險賠償給付金轉化為信托財產;還可以爭取到眾多中小客戶,通過客戶大量聚集的方式獲得大量、穩定的資金來源,進而拓展個人信托業務領域。

三、我國發展人壽保險信托的可行性分析

(一)人壽保險信托的設立具有合法性

人壽保險信托的本質是信托業務,因此其設立和運作要受信托法律法規的約束。根據中國《信托法》的相關規定,信托的設立有三個條件:一是具備合法的信托目的;二是具備確定的信托財產并且該信托財產必須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財產;三是采用書面形式。以此為依據,可以探討人壽保險信托設立的合法性。首先,人壽保險信托同時具備了風險保障和保護弱勢群體的功能,有利于維護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有利于維持社會的安定發展,信托目的的合法性顯而易見。其次,作為信托財產的保險金是投保人在支付了保險費并滿足保險合同條款約定的條件之后實現的賠償或補償金額,屬于合法的財產權利。再次,人壽保險信托是以簽訂書面合同的形式訂立,滿足了設立合法信托的形式要件。所以,在我國開辦人壽保險信托業務是完全合法的。

(二)保險金請求權可以作為信托財產

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公司的保險資金是不能夠用于經營與證券有關的業務的,包括證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等。但是在人壽保險信托業務中,作為人壽保險信托的大部分標的是已經給付或者即將給付的保險金,這并不等同于保險公司的準備金或者未決賠款等法律意義上的“保險資金”,而是作為保險合同受益人所享有或即將享有的個人資產。我國《信托法》第七條規定:“設立信托,必須有確定的信托財產,并且該信托財產必須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財產。本法所稱財產包括合法的財產權利?!币虼?,保險金完全符合《信托法》第七條所規定的信托財產的條

件。人壽保險合同中的受益人,將屬于自己的個人財產轉移給信托機構代為接受并管理運用,并不違反保險公司關于保險資金運用的法律限制。當然,根據美國和我國臺灣的實踐經驗,只有在委托人放棄變更受益人的權利,和受托方簽訂不可撤消人壽保險信托合同,保證既定的受益人享有確定的保險金利益的條件下,該信托才能享受到稅收減免的優惠政策。

(三)信托投資公司可以經營人壽保險信托業務

根據我國《商業銀行法》和《保險法》的相關規定,銀行和保險公司都不允許承辦人壽保險信托業務。因此,擁有豐富的理財經驗、專業的理財能力和良好的商業信譽的信托投資公司成為了此項業務的最佳經營者。根據我國《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人壽保險信托這種資金信托業務,在信托投資公司可以承辦的業務范圍之內,信托投資公司可以根據市場需要,按照信托目的、信托財產的種類或者對信托財產管理方式的不同設置信托業務品種。

四、幾點建議

(一)建立和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規

一個行業或者一種業務的發展必須以完善的法律制度為依托。我國《保險法》對于保險公司的業務領域還存在諸多模糊甚至缺失之處,特別是對保險公司的衍生業務和連結業務均沒有較具操作性的規定,導致保險公司開展人壽保險信托業務缺乏政策上的引導。在實行金融業混業經營、混業監管的國家和地區,一般將保險信托業務規范同時寫入銀行業法、信托業法和保險業法。但我國目前仍處于金融業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背景之下,較為現實的做法是設立專門的“人壽保險信托業務規定”,對經營人壽保險信托業務的各方面內容進行明確、嚴格的規定。

其中,稅收問題是人壽保險信托制度中的關鍵性法律問題。為了推動該業務的健康發展,切實保障未成年人的利益,給予特別的稅收優惠具有必要性。根據我國稅法,保險金的受領是免稅的。受領后的保險金作為受益人的財產進行投資運用,由此產生的收益必須繳稅。人壽保險信托將保險金受領和運用的兩個環節結合起來了,因此可考慮適當的稅收減免。另外,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信托委托人與受益人不相同時,必須課征贈與稅。因此,我國的保險信托可以以“自益信托”方式運作,即未成年子女既是委托人又是受益人。這樣就可以避免因“他益信托”而面臨課征贈與稅的問題。當然,如能夠像臺灣地區一樣,對“他益信托”給予稅收優惠,將能夠更大程度地推動人壽保險信托的建立和發展。

(二)建立“保險中介”型的運作模式

美國的不可撤消人壽保險信托的運作模式能夠充分發揮信托公司的資產管理能力和協調能力,搭建委托人和保險公司聯系的橋梁,在復雜的稅收制度下達到避稅目的。但是,我國信托業起步較晚,民眾對信托的認識還很不足,大多數客戶不會主動聯系信托公司安排保險金信托。因此,采取“保險中介”型的運作模式是一個可行的方案。

“保險中介”型的運作模式是指,保險客戶作為保險投保人和信托業務委托人,信托公司作為信托業務受托人,保險公司作為人壽保險信托中介人。這種模式在實際運用中易于操作,由保險客戶和保險公司先簽訂保險合同。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賠付保險金,保險合同結束。接著,保險客戶根據保險合同條款的事先規定或者保險公司的推介,與信托公司簽訂一個信托合同,將保險金交予信托公司管理。保險客戶分別與保險公司和信托公司協商,保險合同和信托合同也是相互獨立的,不存在時間、權利義務和法律效應上的重疊。具體運作流程見圖2所示。

目前,國內的保險公司在經營主營業務的同時完全有能力提供中介服務,信托公司也可以為受益人設計簡單易行的個人信托方案,均符合現實業務發展情況,并且有利于充分發揮保險公司在人壽保險信托業務中的作用,實現保險客戶、保險公司和信托公司三贏。

(三)明確保險業在人壽保險信托中的角色定位

在上文所述“保險中介”型運作模式中,保險公司作為人壽保險信托業務的中介人。但隨著該制度的不斷發展和改進,保險公司可以扮演更多的角色,包括提供人壽保險信托中介服務和單獨經營人壽保險信托業務。

1、中介人角色。

保險公司能夠準確了解保險客戶實際的保險需求和信托需求,完全有能力依托自身的資源和機構背景,提供人壽保險信托這種增值服務,可以吸引更多的保險客戶,實現其主營業務收入的增長。更重要的是,保險公司可以通過拓展信托中介業務,搭建保險客戶和信托公司聯系的橋梁,使信托公司得到了一個龐大且穩定的信托資金來源。人壽保險信托是一項有效的增加保險公司中間業務收入從而增加利潤來源和利潤額的途徑。

2、受托人的角色。

允許保險業兼營壽險信托業務成為國際上人壽保險信托運作的通行做法。在美國信托史上,保險公司兼營信托業務成為美國信托業蓬勃發展的先導。我國臺灣地區自2008年2月14日起,也允許保險業承做保險金信托業務,且完全免稅。我國也應進一步放寬限制,在完善的法律法規制度保障下,將壽險信托業務的經營權下放到保險業。一方面可以逐步使信托觀念深入人心。帶動信托業的發展;另一方面又可以為保險業今后的混業經營打下基礎,同時增加保險業的收入來源。

值得注意的是,壽險公司經營人壽保險信托業務將帶來更大、更復雜的風險,這就凸顯出嚴格監管的重要性。臺灣地區雖然允許保險業涉足保險金信托業務。但設有十分嚴格的準入條件,如保險公司必須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達200%以上,近一年沒有被主管機關重大裁罰或累計罰款逾三百萬元;近一年保戶申訴率、理賠申訴率及處理天數總評分值在前80%。這些經驗是值得借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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