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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論文范文

2023-09-17

家庭暴力論文范文第1篇

內容摘要:近年來,女性犯罪案件層出不窮,其中故意殺人、放火、故意傷害(致死)、搶劫等女性重型暴力犯罪也并不少見。這類犯罪女性多為弱勢群體,選擇的犯罪對象多為關系密切的人,實施的犯罪手段異常兇殘,造成的犯罪后果特別嚴重。而隱藏在這背后的深層次犯罪原因較為復雜,筆者嘗試從家庭暴力、婚戀矛盾、經濟困難、精神障礙、性格缺陷等方面予以探討,并探索檢察機關在有效預防女性嚴重暴力犯罪方面的機制構建,以期降低女性重型暴力犯罪發案率。

關鍵詞:女性犯罪 暴力 懲防機制

近年來,女性暴力犯罪頻頻見諸報端及各大網絡媒體,并迅速傳播,有的犯罪手段異常兇殘,造成的后果十分嚴重,給社會帶來了巨大而深刻的影響。檢察機關作為一線辦案部門,直接接觸案件的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其犯罪的特點和成因有更為直觀的了解,理應通過建立相關工作機制,在女性嚴重暴力犯罪的懲治和預防方面發揮應有的作用。一方面,在個案辦理中通過刑事訴訟的一系列程序,做好對特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特殊預防工作;另一方面,通過與相關機構、部門的機制對接,將類案調研成果有效輸出,及時遏制犯罪發展苗頭,達到一般預防的社會效果。

一、女性重型暴力犯罪特征分析

女性重型暴力犯罪在犯罪類型上包括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死)、搶劫、放火、爆炸、綁架等。本文以T市某分院五年間(2011年至2015年)審查起訴的15件女性嚴重暴力犯罪案件為視角進行分析。其中,故意殺人8件,占53.3%;故意傷害(致死)2件,占13.3%;搶劫4件,占26.7%;放火1件,占6.7%。在犯罪形式上,共同犯罪8件,其中,4件搶劫案件均為共同犯罪。具體如下表所示:

在辦理上述案件的過程中,通過對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訊問、庭審及審查相關證據材料,可以發現女性重型暴力犯罪呈現出四方面特征。

(一)犯罪女性多為弱勢群體

所謂弱勢表現為以下四個方面:一是文化程度低,上述15件案件中,絕大多數犯罪女性為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二是經濟條件較差,本人無職業,無生活來源,上述案件中,除1人有職業、1人系退休教師外,其余均無職業,無收入來源,如劉某某在其前夫去世后搬到其母親家同住,靠其母1500元退休金生活,另如敖某生活窘迫,參與搶劫作案時系未成年孕婦;三是屬于家庭暴力受害者,如岳某某20余年長期遭受丈夫的家暴,造成耳聾、腰背部疾病等;四是身患疾病,如宋某經鑒定患有“與文化相關的精神障礙”,可見,實施重型暴力犯罪的女性在家庭、經濟、社會等各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劣勢,屬于社會中的弱勢群體。在審查起訴過程中,這些女性犯罪人都表現出對自己生活處境的悲觀無奈,而這種狀態在觸發其犯罪動機方面均起到一定作用。

(二)因婚姻家庭矛盾引發的案件居多

近年來,隨著網絡技術的飛速發展,人們的社會交往模式也在發生改變,一定程度上導致婚姻家庭矛盾的產生和激化。2012年3月8日重慶晨報報道“丈夫出軌、家庭暴力成為女性犯罪主因”、2012年3月12日深圳商報報道“女性暴力犯罪,收拾情敵居多”。[1]此外,婆媳關系、生子問題、再婚重組等均會影響婚姻家庭關系。在上述15件案件中,妻子殺害丈夫的3件,女兒弒母2件,繼母殺害繼女1件,還有殺害情人、前女友及好友各1件,比重達到81.8%??梢?,除部分侵財類犯罪以外,女性暴力犯罪的對象較為特定,多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或接觸密切的親友。這一方面反映出女性嚴重暴力犯罪的輻射范圍較窄,多發生在家庭內部,多數是因家庭、婚戀矛盾長期積聚而引發的惡性案件。另一方面反映出此類女性犯罪人的生活環境和社會接觸層面較為局限,缺乏有效的自我發展和矛盾疏通渠道。

(三)犯罪手段異常兇殘

在人們以往的觀念中,女性是柔弱的代名詞,不太可能實施兇殘的犯罪,但從本文選取的15個案例來看,結果恰恰令人瞠目。其一,其使用多種手段和兇器。如岳某某先使用安眠藥,后又用繩索、斧頭、剔骨刀、剪刀等工具,反復向被害人致命部位攻擊。其二,犯罪后續行為殘忍。多數女性在殺害被害人后繼續實施肢解尸體、煮尸、焚尸、拋尸入河等殘忍行為。如史某某使用斧子等工具砍擊情人頭部,肢解尸體,最后將尸塊跨省運回原籍焚燒。通過對這些女性犯罪嫌疑人的訊問能夠發現,多數人實施上述異常兇殘的行為并不是為了掩飾犯罪,而更多的是出于極端憤恨和情緒宣泄。正如岳某某供述“分尸以后,他就徹底安靜了,不能再打我了”。

(四)犯罪產生的社會危害后果特別嚴重

女性重型暴力犯罪除了導致被害人死亡以外,還會產生諸多不利后果。一是觸發一系列關聯犯罪行為的發生,即產生觸發劑效應。如史某某殺害情人后聯系其二哥、三姐及外甥女婿等人幫助其運輸尸體回原籍,焚燒尸體,導致其親人實施幫助毀滅證據的犯罪行為。二是女性加入犯罪團伙后,憑借其組織、領導方面的能力使得犯罪團伙更加緊密、牢固,即產生凝固劑效應。如黃某被騙加入傳銷組織后迅速發展成為骨干成員、領導,并將他人領導的傳銷組織強行解散,壯大自己領導的傳銷組織,后指使傳銷組織成員對他人實施故意傷害、非法拘禁等犯罪行為。三是女性犯罪對家庭、子女產生重大影響,即產生腐蝕劑效應。對家庭而言,母親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母親角色對孩子的人格形成、行為方式等有著極其重要的影響,犯罪的女性容易讓子女習得錯誤的行為模式,使其模仿母親非正常的生活習性。同時,女性犯罪后,常導致年幼的子女交由老人或其他親屬撫養,還有的被送往兒童福利院等社會機構。如沈某某虐待繼女案,沈某某的親生女兒交由天津市太陽村特殊兒童研發服務中心收養??梢?,女性犯罪對社會、家庭的穩定以及未成年的教育都有重要影響,推動搖籃的手推動世界,忽視女性犯罪問題受懲罰的將是整個民族。[2]

二、女性重型暴力犯罪的根源探究

從相關案例呈現出的特點分析,女性實施重型暴力犯罪的原因多種多樣,大多數是多種內外因素交織在一起,共同引發犯罪的發生。具體來說,女性重型暴力犯罪根源大致可歸納為如下幾個方面:

(一)對家庭暴力、婚戀矛盾缺乏有效的救助途徑

據統計,我國24.7%家庭存在家庭暴力,近90%的家暴受害都為女性。2012年,婦聯系統受理的婚姻家庭類問題中家庭暴力問題占23.7%,暴力致死263件。[3]據最高人民法院統計,涉及家庭暴力的故意殺人案件,占到全部故意殺人案件的近10%。[4]2014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10起家庭暴力典型案例,其中有兩起均是受害女性以暴制暴的情形。[5]家庭暴力通常呈現出階段循環周期性的特征,一個周期通常分為三個階段,即緊張關系的形成階段、家庭暴力的爆發階段、施暴人道歉雙方重歸于好的平靜階段。[6]遭受家暴的女性在初期往往會顧念夫妻感情、家庭完整以及自身經濟不獨立等因素原諒男性,由此逐漸形成“受虐婦女綜合癥”,即慢慢放棄各種求助、維權的嘗試和努力?!皩W會無助”理論是指家庭暴力下的受虐女性經常感到有陷入感而難以離開這種關系,受虐婦女經過無數次的失敗,將會徹底明白自己無法阻止被打的命運。每一次的家庭暴力行為都會使她們更加清楚地意識到自己的無助。[7]這些女性在飽受煎熬后,會產生報復心理,一旦出現導火索即會失去理性,實施極端行為,實現從受暴者到施暴者的蛻變。

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可以發現,這些嚴重暴力犯罪的女性在接受訊問時更愿意講述自己長期以來所受的傷害、所處的困境,甚至小到生活細節都娓娓道來。從內部因素看,這反映出在實施犯罪之前,這些女性無法將長期積累的問題有效地向他人進行傾訴,得到救助或疏解,亦或她們不了解可以向哪些機構尋求救助。從外部因素來看,一是反映出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尚不健全,法律宣傳教育力度不夠。在2016年3月1日我國《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出臺實施前,相關的規定僅是分散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中,且多是宣示性的規定,缺乏具體操作規則和力度,導致實踐中執行不力。二是女性投訴、維權、救助等渠道不暢通、機制不健全。雖然居委會、村委會、婦聯、婦女救助站、派出所等機構可以受理此類求助,但是囿于“清官難斷家務事”等傳統觀念的影響,上述機構存在互相推諉、銜接不暢、干預不及時、調解力度有限、跟蹤回訪不到位等情況,導致女性求助無門,未得到及時有效的幫助,同時也導致施暴者更加有恃無恐、變本加厲。

(二)弱勢女性的生存發展條件受限

從前述15個案件分析,個人生存發展的限制更易引發一系列的連鎖反應,如性格偏激、嫉妒心強、與他人相處不和諧、家庭矛盾增多、仇視社會等。如只某某殺母案中,只某某僅有初中文化程度,長期無工作沒有收入來源,其決議殺害父母的目的是意圖將所住房產據為已有。又如郝某某、敖某搶劫案,二人均系未成年少女,自幼家庭貧困,被迫輟學打工,敖某未婚先孕,身無分文,且時值隆冬季節,其衣服單薄,二人遂決定搶劫一服裝店的瘦弱老人。此類女性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訴訟中多表現得較為平靜,雖然處于被羈押狀態,但其自認為作案前生活窘迫的狀態得到緩解。

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經濟貧困是犯罪的重要誘因。因家庭經濟條件有限(多為農村家庭)以及重男輕女思想的影響,絕大多數犯罪女性曾經被迫輟學,導致受教育程度不高,基本集中在初中文化程度及以下水平。這些女性輟學后,有的在農村從事繁重的勞動,有的進入城市成為農民工。進入城市的女性由于文化水平不高,且無一技之長,往往難以找到有較高工資水平的工作,大多從事餐飲、服裝等較為辛苦的工作,還有一部分女性不肯吃苦,長期依靠父母、丈夫、男友等的幫助,更有甚者,直接從事色情行業。這些女性先天家庭經濟條件較差,再加上后期自身努力不夠以及社會職業技能培訓、就業歧視等因素影響,導致其逐步成為社會的弱勢群體。據2009年統計,我國的女性犯罪約占整個犯罪的10-12%,其中70%以上犯罪類型與謀取物質財富有關。[8]

(三)女性特殊精神、心理問題缺乏跟蹤疏導

隨著社會生活節奏的日益加快,來自社會、工作、家庭等方方面面的壓力逐漸增多,越來越多的人面臨的精神、心理壓力也在加大,出現焦慮、煩躁、失眠等癥狀。有些女性嚴重暴力犯罪就是由于女性自身精神、性格問題而引發的,從個案角度看與他人關系不密切,但從宏觀角度也反映出針對女性特殊心理問題的關注和疏導機制欠缺。

在本文選取的15個案例中,部分女性存在不同程度的精神、心理問題。如宋某有失眠、被害妄想、性幻想等癥狀,經鑒定其患有“與文化相關的精神障礙”。徐某于案發四年前被診斷為精神分裂癥,出現狂躁、自殘等癥狀。劉某某被診斷患有“精神活性物質所致精神障礙”。這些女性在受到輕微刺激、或自身愿望得不到滿足的情況下,便實施嚴重暴力犯罪。另有一些女性反映出性格缺陷,常見的為自私、冷漠、不合群等。如沈某某虐待繼女致其死亡案中,沈某某與親屬、鄰里關系惡化,認為自己對繼女無撫養義務,遂對其采取關押、冷凍、毆打、有病不給治療等方式實施長達兩年多的虐待,導致繼女因病情嚴重未治療而死亡。

由于女性思想較為敏感、細膩的特點,產生精神、心理、性格問題的可能性比男性稍大。由此類問題產生的家庭、社會矛盾,通常能夠在一定社會范圍內得到反映,特別是在發生一些鄰里糾紛、家庭問題的情況下,相關機構、部門應當給予必要的關注和疏導。但是大量案件證實,有關部門任由矛盾延伸激化,是預防嚴重暴力刑事犯罪不利的重要原因。

三、檢察機關在預防女性重型暴力犯罪方面的探索

女性實施重型暴力犯罪是自身、家庭和社會等多種因素交織作用的結果。預防女性嚴重暴力犯罪要多管齊下,從教育、疏導及保護等多個角度,對女性的心理、生活方式等多方面進行規范、引導和幫助。雖然我國有很多女性幫教、救助機構,但工作范圍和層面都有所不同。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日常工作接觸到的女性犯罪人和女性受害人較多,是接觸女性嚴重暴力犯罪的最前沿。因此,應當結合自身工作特點,探索工作機制,發揮檢察機關在此類犯罪懲防方面的積極作用。

犯罪預防分為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而檢察機關恰恰可以將這兩方面工作相互結合,探索創新工作思路。一方面做好特殊預防工作,即從已經發生的女性重型犯罪案件中,通過檢察機關特有的審查起訴等業務,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依法針對特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開展法制教育;另一方面,延伸一般預防工作,即總結女性嚴重暴力犯罪的根源、特點和成因,加強調查研究,通過與其他機構和部門的機制對接,將調研成果和經驗進行輸出,釋放到社會生活的最前沿,以減少女性重型暴力犯罪的發生。

(一)建立女性嚴重暴力犯罪案例庫,強化大數據收集研究

女性嚴重暴力犯罪主要由分院一級的檢察機關辦理,其特點、成因和應對措施與其他輕微女性犯罪案件有所不同,因此懲治和預防手段也存在區別。檢察機關應對女性嚴重暴力犯罪的優勢是掌握第一手的案例、數據和資料,能夠從中進行相關犯罪成因和懲防機制的分析。實踐中,雖然個案分析和類案研究進行較為廣泛,但從研究角度分析,系統的案件數據分析統計仍然欠缺。一方面,由于案件管轄上存在不同審級和地域的區別,掌握的案件情況不一,各單位的統計數據通常不具有完整性;另一方面,缺乏科學的統計標準,使得具有普遍性的犯罪特征無法得到全面呈現。

因此,檢察機關應當利用辦理案件的獨特優勢,和案件管理系統的現代科技手段,通過對大數據的收集和有效運用,在分院一級的檢察機關建立規范化的女性嚴重暴力犯罪案例庫。一是保證案例收集的完整性,注重案例庫的數據交流,特別是不同分院之間對已公開案件進行數據互通,保證本地區案例庫的信息全面,避免個案研判的局限;二是將統計條目規范化,如對涉案女性的身份信息、涉及罪名、量刑情節、判處刑罰、執行情況等類目進行詳細統計梳理,增加案例庫的準確性和實用性。建立女性嚴重暴力犯罪案例庫不僅可以用于女性犯罪問題的分析研究,更可以在實踐中運用于多種幫教救助途徑。

(二)探索“志愿者服務機制”,積極參與社會治理,加強對于女性的法制教育

從近年T市某分院辦理的女性重型暴力犯罪案件的情況看,實施上述犯罪的女性在家庭及社會大多屬于弱勢群體,且多數存在經濟貧困或無經濟來源等的問題,從綜合治理角度來看,提高女性的文化素質和生存能力是預防女性重型暴力犯罪乃至女性犯罪的重中之重。生存能力教育主要體現在職業技能教育,以此提升女性在社會中獨立生存的能力。而文化素質教育除提升個人修養,還應包括相應的法制教育。檢察機關作為專業性極強的司法機關,應當在對女性的法制教育方面,尤其是在預防女性犯重型犯罪方面,發揮應有的作用。

2015年,筆者所在單位成立了“巾幗普法志愿服務小分隊”,均由女檢察官組成,小分隊成立以后多次與市婦聯合作深入基層社區、女子戒毒所、未成年管教所等地進行法制宣傳活動,向市婦聯上報了志愿者名單及履歷,在社區、單位需要志愿者講座時,派遣相關女檢察官前往授課,以女性的視角和檢察官的專業,為社區、女子戒毒所、未成年管教所的女性進行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女檢察官長期工作在辦案一線,具有豐富的辦案經驗,結合真實案例向女性群眾講解法律,由個案向類案擴展,由特殊預防向一般預防延伸,引起女性宣傳對象的高度共鳴,課后提問也非常踴躍,法制宣傳的效果十分明顯。

同時,可以與社區、居委會、婦聯等相關組織形成聯系機制,對于女性嚴重暴力犯罪案件多發,或者近一時期有女性嚴重暴力犯罪案件發生的社區,有針對性地組織宣傳教育活動,為廣大女性提供更多的貼近生活、易于理解的法律知識,對于提高女性的自我保護意識,預防女性重型暴力犯罪具有重大的作用。

(三)借鑒未成年刑事檢察工作的相關經驗,探索檢察官在女性心理健康方面的幫助機制

近年來,包括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在內的司法機關,紛紛成立了專門的未成年人檢察和審判部門,一部分辦理未成年案件的檢察官接受了相應的心理咨詢培訓,部分具有國家認可的心理咨詢師資質,目的在于對案件中的未成年犯罪人、未成年被害人進行心理疏導,以修復心理創傷和預防犯罪。

通過對女性重型暴力犯罪案件的研究,女性實施的重型暴力犯罪呈現出對象多為身邊親近的人及手段殘忍的特點,究其原因均是女性在日常生活中內心仇恨長期積累的結果,因而關注女性心理健康,及時發現女性心理失衡、仇恨聚集、性格變化的情況,及時疏解,才能有效地防止女性重型暴力犯罪的發生。

對此,可借鑒未成年刑事檢察工作的相關經驗,組織有心理學相關經驗的檢察官,對于刑事案件審查逮捕、審查起訴以及監所檢察等工作過程中涉及女性犯罪人、女性被害人,進行相應的心理疏導,一方面防止再犯,一方面防止被害人由于心理傷害成為犯罪人。

在法制宣傳活動、檢察官兼任學校、單位、社區法制講師過程中,發現的個別女性由于家庭、社會壓力造成的心理失衡、精神狀態不良的問題,進行有針對性的心理疏導。同時,可與社會的心理咨詢機構、相關的女性教育機構協作,探索公益心理講座、個體咨詢等,對于辦案及其他渠道發現的心理創傷的女性,如刑事案件的女性被害人、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害女性以及因婚戀、家庭矛盾導致精神抑郁的女性、戒毒所、監獄等特殊場所的女性,進行一對一的心理疏導,幫助她們改變心理活動的方向,減少女性因心理問題而產生的復仇性質的嚴重暴力犯罪,把犯罪誘因消滅在萌芽狀態。

(四)加強與其他機關、社會組織的溝通,探索對弱勢女性的社會救助機制

女性嚴重暴力犯罪多由家庭、婚戀矛盾長期得不到解決而引發,矛盾發生初期及發展過程中會有所表現。派出所、司法所、社區居委會、村委會等群眾團體、政府有關部門及城鄉基層組織的日常工作與群眾生活的聯系廣泛而密切,最能夠及時發現社會成員生活及心理上的一些問題,對女性加強教育、保護和管理,預防女性嚴重暴力犯罪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并且具有豐富的經驗。

檢察機關處理的多為刑事案件,側重對于侵害女性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活動的查處,即對犯罪人的事后懲罰,對于女性實施的重型暴力犯罪的事前預防經驗較少,需要加強與相關基層組織和機關的溝通、協調,形成信息共享與反饋、線索移送等相關的平臺或機制。

對于在案件辦理中發現的處于弱勢的女性被害人、案外人存在的生活困難的情況,應及時與相關的社會救助機構取得聯系,對于生活困難、無家可歸的女性予以救助,防止弱勢女性,因貧、因弱導致犯罪。例如,針對涉及家庭暴力、傷害等案件中涉及的被害女性,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及上述女性的生活環境,應當與女性生活的群眾自治組織、派出所等基層組織機構建信息共享和聯動平臺,及時向相關基層組織反饋信息,密切觀察女性受害者的心理狀態和生活狀況,給予上述女性受害人生活上的支持和心理上的疏導,通過定期回訪,進行教育培訓等活動,促進受害女性走出心理陰影,回歸正常的生活,努力減少女性因地位弱勢或者受到侵害而引發的嚴重暴力犯罪。

各級檢察機關在辦理女性嚴重暴力犯罪案件中,對于實施犯罪的女性,及時了解女性的成長和生活環境,有效發揮監所檢察部門駐監檢察官工作優勢,與女子監獄、未成年管教所等部門聯合,對于女性服刑人員、女性戒毒人進行教育和引導,一方面使女性服刑人員掌握基本的生存技能,另一方面在精神和心理上予以開解,使上述女性釋放后能夠有能力獨立開始新生活。同時建立跟蹤機制,對于刑滿釋放或社區矯正女性定點監控,定期回訪。

檢察機關應與相關的社會救助機構建立聯動機制,形成廣泛的女性社會救助平臺,使每一名女性在受到傷害時,因各種原因生活困難時,有所依靠,為廣大女性營造安全健康的生活環境,防止弱勢女性因生活或經濟窘迫、心理等原因實施重型刑事犯罪,有效防止女性嚴重暴力犯罪的發生。

注釋:

[1]參見揭萍、巫勇群:《女性暴力犯罪現狀調查與原因分析——以江西省為例》,載《萍鄉高等??茖W校學報》2013年第4期。

[2]參見汪新建等編著:《社會心理學理論》,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58頁。

[3]參見秦秀明:《家庭暴力的危害、形成原因和預防辦法》,載《行政與法》2014年第7期。

[4]參見張年亮、李玉坤:《近10%的故意殺人案涉及家暴——最高法探索建立反家庭暴力統籌聯動機制》,載《人民公安報》2014年2月28日。

[5]參見張先明:《推廣審判經驗 統一法律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起涉家庭暴力典型案例》,載《人民法院報》2014年2月28日。

[6]參見趙秉志、郭雅婷:《中國內地家暴犯罪的罪與罰——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四起家暴刑事案為主要視角》,載《法學雜志》2015年第4期。

[7]同[6]。

[8]參見高正霞:《貧困成為女性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http;//www.hinews.cn,訪問日期:2016年3月3日。

家庭暴力論文范文第2篇

【摘 要】家庭暴力不僅僅影響個人的身心健康發展,更嚴重的是導致整個道德體系的淪喪,極大危害著社會穩定及婦女的身心健康,已成為一個嚴重的全球性社會問題。本文從家庭暴力問題的現狀入手,剖析了造成家庭暴力的種種原因,最后提出了預防與杜絕家庭暴力問題的相關對策與建議。

【關鍵詞】家庭暴力;問題;再思考

一、我國法律對家庭暴力的界定及其現狀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一),家庭暴力一般是指在以婚姻,血緣和法律關系為基礎而構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員以暴力、脅迫、摧殘、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員身體、精神和性等人身權利的強暴行為。其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比較常見的有捆綁、毆打、譏諷、辱罵、恐嚇、性虐待、性暴力等。

在男尊女卑現象比較嚴重的日本,家庭暴力案件在2012年達到了4萬多起,創下有史以來的最高紀錄。而據我國全國婦聯最近的一項調查表明,中國2.7億個家庭中大約有30%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且施暴者90%是男性。在被調查的公眾中,有16%的女性承認遭受過配偶的暴力,有14.4%的男性承認打過自己的配偶。全國每年約有40萬個家庭解體,其中四分之一緣于家庭暴力。

一提到家庭暴力,人們就會想起丈夫對妻子拳打腳踢,如陜西省漢中市西鄉縣高川鎮張王溝村曹紅平摳掉其妻呂龍翠的眼睛;涇陽縣涇干鎮建立村村民張百萬用菜刀剁掉其妻陳蓉左手三根手指,剁斷右手、左腳筋骨;安徽省利辛縣居民丁佩龍在其妻子左腿注射了兩管汽油……。以上血淋淋的事實,說明了家庭暴力嚴重侵害了婦女的人身權利,產生了很惡劣的社會影響。

同時,我們認為,家庭暴力還應該包括另一種更具有傷害力的隱性家庭暴力——“精神冷暴力”,正隨著現代人文化水平的提高漸漸的發生、變化著,呈逐年上升趨勢。冷暴力是指夫妻在產生矛盾時,不是通過毆打等暴力方式解決,而是對對方表現較為冷淡、輕視、放任和疏遠,比較常見和隱蔽的作法是:漠不關心對方,將語言交流降低到最低程度,限制妻子與朋友交往,長期拒絕與妻子過性生活,懶于做一些家務等等。這些家庭冷暴力,給婦女造成很大的精神壓力,更具殺傷力。

由此可見,家庭暴力給社會帶來了極大危害,導致女性犯罪增多,成為社會不安定因素之一,不利于和諧社會建設。因此,建立和完善家庭暴力的相關法律制度,遏制、預防和消除家庭暴力已刻不容緩。

二、家庭暴力問題的原因剖析

家庭暴力問題似乎只在20世紀末以來凸顯出來,因為在過去被其他問題如戰爭、經濟等問題所掩蓋。這一問題自從剝削社會產生以來就非常嚴重地存在,并且作為當時社會一種“合法行為”存在。其產生和存在有以下多方面的因素:

第一是男權主義,夫權思想在作怪。首先是男權主義。中國經歷了幾千年的封建社會,傳統的男尊女卑思想已根深蒂固,使得男性長期以來產生一種有恃無恐的心理優勢,使一些女性心甘情愿的受制于丈夫之下,在發生家庭暴力時僅僅是逆來順受。另外當今的社會基本上是男權主義占主流地位。目前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的政治基本上是男人政治,政權基本上是男性青一色。即使是挪威等北歐國家有“婦女天堂”之稱,但仍改變不了男權主義的主流地位。其次是夫權思想。中國古代法律中的“夫者,妻之天也”的夫權思想在新中國雖然受到男女平等法律的校正,但傳統是一種習慣勢力,它的影響還很深,新中國的婚姻法雖保障了婦女權利,但仍然有歧視婦女的殘跡?;橐龇ㄒ幎ㄕ煞虼蚱拮又職埐艈栕?。這就實際上承認了丈夫有打妻子的權利,只是要掌握好分寸,在一定限度內的“打”是允許的。這就給丈夫打妻子留下了很大余地。所以,男權主義,夫權思想是家庭暴力的最根本原因。

第二是社會寬容促進了家庭暴力的肆虐。家庭暴力長期以來被視為家庭私事,“鄰居不勸,居委會不問,單位不管,不出人命執法機關不理”。家庭暴力實際上成了“四不管”的真空地帶,“四不管”實際上是對丈夫打妻子的一種默許。不愿介入,懲治過輕實際上是對施暴者姑息縱容,對家庭暴力處理偏輕,打擊不力,甚至以情代法,以情抵罪。這雖有立法不完備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由于“清官難斷家務事”這些傳統觀念的影響,造成了人們思想上對家庭暴力的寬容、認可態度。這是家庭暴力的外在原因。

第三是一部分女同胞過于軟弱、自我保護意識不強。能長期忍受家庭暴力的大多是一些軟弱的婦女。她們思想觀念陳舊,“嫁雞隨雞,嫁狗隨狗”,遭受家庭暴力后總怪自己的命運不好,遇到了一個性格不好的丈夫。施暴的丈夫當其第一次出手沒有遭到反抗,便變本加厲,暴力越來越升級。在我國,一旦發生了家庭暴力,只要不是達到“忍無可忍”的地步,受害者特別是女性大都是忍氣吞聲地忍受。女性的自我保護和維權意識普遍不強,“家丑不可外揚”的傳統觀念使受害婦女往往羞于尋求法律救濟。這是家庭暴力的內在原因。

第四是法律制度上的缺失。我國并沒有制定一部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2001年《婚姻法》的頒布標志著反家庭暴力及其救助措施第一次以國家法律的形式出現?!痘橐龇ā冯m然對家庭暴力做出了相關規定,但是立法上仍然存在很多不足。具體表現在:(1)沒有將強迫過性生活、摧殘性器官等性暴力規定在法律中,不利于對家庭暴力受害者權益的保護。(2)新《婚姻法》第46條以及《司法解釋(一)》第29條對因家庭暴力而離婚的受害方賦予了損害賠償請求權,而對未離婚的受害方并沒有提供相關保護。(3)對舉證責任并沒有明確規定,造成了當事人舉證難。這是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上的原因。

第五是救助渠道不暢通。在我國,由于受傳統文化的影響,“清官難斷家務事”、“夫妻勸合不勸分”,這些觀念已在人們的思想中根深蒂固,司法機關或社會組織不愿過多主動介入家庭暴力,社會公眾也將“家庭暴力”視作隱私而“視而不見”。因此,一旦發生家庭暴力侵權,受害者便往往投訴救濟無門。這是家庭暴力的社會原因。

三、預防與杜絕家庭暴力問題的相關對策與建議

男女體力上的差異是上帝的安排,但卻為男性使用家庭暴力解決家庭矛盾提供了物質基礎。如果這種物質基礎加上夫權思想及相應的文化氛圍誤導,家庭暴力必然發生。為了預防和杜絕家庭暴力的發生,筆者從以下幾個方面提出了幾點對策與相關建議:

第一是要界定“家庭暴力”內涵,制定反家庭暴力統一法律。我國現有關于維護婦女、老人、兒童權益的法律法規散見于《憲法》、《民法通則》、《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婚姻法》等各類法典中,法條中有許多的漏洞與缺陷,并未提供根本防治及解決家庭暴力問題之途徑,極不利于司法操作及社會實踐,要消除家庭暴力就是要逐步完善這些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因此,我國應將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納入立法規劃中,明確規定家庭暴力的范圍、性質、形式、法律責任和救濟途徑及對家庭暴力案件的管轄,將家庭暴力犯罪同其他犯罪行為明確地區分開來,為全方位防治家庭暴力提供法律依據。

第二是要密織維護婦女權益之網,建立多層次多機構的社會支持體系。全社會要從輿論、道德到法律、機制,從司法、社區、單位到家庭編織一個嚴密維護婦女權益之網。單位對職工中的家庭暴力不能坐視不管。社區要設置相應機構專門管理家庭事端,包括鄰里間的和家庭內的事端。執法機構要重視家庭暴力的處理,完善執法監督系統。要樹立“是清官就能斷家務事”,“夫妻打架是法律的事”的新觀念。執法要把管家庭暴力視為自己份內事。報刊、電視、廣播等媒體要加強對保護婦女權益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將一些對婦女施暴的家庭暴力案件曝光,增強公眾監督作用,增強群眾維護婦女權益的自覺性和責任性。形成一個單位、社區、執法、媒體、家庭齊抓共管的社會網絡。

在反家庭暴力系統工程中,中國婦女報功不可沒。該報及時將一樁樁惡性家庭暴力案件曝光,激起全社會公憤。如長沙“高樓拋妻慘不忍睹”喚起社會各界討伐家庭暴力。還有比如“家庭不是暴力的特區”、“家庭暴力法不容”、“家務事有法可依”、“家庭暴力不是私事”、“攻克社會的毒瘤”等專欄,制止家庭暴力的聲討聲有如陣陣巨雷,震耳欲聾,對施暴者以極大震動和威懾。

第三是要完善證據規則,保護弱勢女性權益。

家庭暴力證據收集難、舉證難等嚴重影響家庭暴力防治工作的開展,完善家庭暴力的證據規則,建立一套完整的證據體系。為此,筆者建議,在家庭暴力案件中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制度和增設新的證據種類。

1.適用舉證責任倒置

家庭暴力如果遵循“誰主張,誰舉證”規則,舉證責任完全屬于受害原告一方,不利保護弱勢女性權益。家庭暴力的隱蔽性特點和鄰里的漠視使得家庭暴力案件證據少,取證難,而且像精神暴力、性暴力、言詞形式的恐嚇、威脅等證據無法收集。因此,應建立家庭暴力訴訟的舉證責任倒置制度,當受害人提出受到暴力威脅或者暴力危害時,如果施暴者不承認自己的暴力行為,就由施暴者舉證證明自己沒有實施暴力行為,如果施暴者不能夠舉證證明,則認為其實施了暴力行為或者以暴力相威脅。

2.增設新的證據種類

由于家庭暴力發生的隱蔽性和經常性,傳統證據也難以收集,再則,因為精神暴力和性暴力行為無法用外界物來做載體,所以傳統證據不太適合精神暴力和性暴力。因此,為了更好地保護受害方的合法權益,應增設新的證據種類,包括:第一,暴力及其后果的專家證詞。當然,“暴力及其后果的專家證詞”的獲得需要經歷一個比較嚴謹復雜的程序,首先要設立專門的認證機構,配備專門的認證人員,能夠對受虐婦女的遭受暴力的行為進行認定,在專家認定后作出“專家證詞”,受害者才可將此“專家證詞”提交法庭,作為證據使用。第二,受害人向法院提交的“前證據材料”。受害人向法院提交的“前證據材料”是指上次暴力發生后,受害人向法院提交收集到的可以證明暴力行為證據。在此次暴力行為發生后,如果受害人在此次暴力行為中沒有收集到有力證據,證明施暴人實施家庭暴力并造成損害,那么受害人向法院提交的“前證據材料”也可以作為認定施暴人實施家庭暴力并造成損害的證據。

第四是女性要樹立自我保護意識和防暴抗暴意識。勇于抗暴是消滅暴力的唯一出路。不論你家中是否有暴力,每一位女性都要樹立自我保護意識。由于家庭生活的隱秘性、私密性,最能保護的是你自己。樹立自保意識、防患意識旨在把家庭暴力減少到最低程度。當你預防家庭暴力失敗,你受到家庭暴力嚴重傷害時,別忘了尋求法律保護。尋求法律保護行動本身也是婦女抗暴意識的一種表現。

防治家庭暴力并不只是為了懲罰施暴者,更重要的是對受害者特別是女性提供全方位的保護。家庭暴力立法規制的完善,必將有效地預防和遏制家庭暴力,促進人們樹立正確的婚姻家庭觀,崇尚文明、健康、和睦的家庭美德,正確對待和處理婚姻家庭關系,從而促進社會和諧。

參考文獻:

[1]郝艷梅.重新審視家庭暴力[J].前沿,2001,9:62-63.

[2]張珊珊等.關注家庭暴力案件[N].南京:揚子晚報,2001-11-25.

[3]唐麗娟著.我國家庭暴力的原因與防治對策的完善[J].法制與社會,2008,3.

[4]陳明俠,夏吟蘭,薛寧蘭著.家庭暴力防治法基礎性建構研究[J].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5:36-120.

[5]李明舜著.婚姻中的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M].法律出版社,2001:230.

家庭暴力論文范文第3篇

摘 要:家庭本應是美好、溫暖的象征,家是我們的避風港,是我們在外面受到傷害療傷的地方,但是,對于經歷家庭暴力的人來說,家似乎成為了地獄的形象。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家庭暴力行為從古代開始就存在,并一直延續到今天。隨著社會進步,法律的普及,人們權利意識增強,尤其是女權意識的發展,使得家庭暴力行為被推到輿論的風口浪尖,受到廣泛關注,《反家庭暴力法》的頒布也體現了國家對反家庭暴力的重視。本文主要論述家庭暴力的概念、成因、危害及目前相關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

關鍵詞: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

作者簡介:陸思瑤(1999-),女,漢族,遼寧興城人,西南民族大學,本科,研究方向:法律。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根據普遍認可的研究成果、國際公約、國外立法,家庭暴力包括身體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經濟控制四種類型,本文主要以身體暴力和精神暴力為例進行論述。據有關部門的權威調查,我國家庭暴力的發生率在29.7%到35.7%之間(不包括調查暗數),其中90%以上的受害人是女性?!斗醇彝ケ┝Ψā返谌邨l規定:“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由此可確定家庭暴力的主體為家庭成員及共同生活的人,其中后者是2016年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中的一項創新規定,此法之前的家庭暴力主體僅為家庭成員,此法擴大了主體范圍,為同居者等提供了保護,筆者認為這條規定是一項進步。

二、家庭暴力的成因

(一)施暴者存在心理問題

部分施暴者是由于過分嫉妒和過分猜忌而對受害人進行施暴,觸發施暴者實施暴力行為的往往只是一些尋常小事甚至是由其虛構出來并不真實存在的事情,施暴者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緒,實施暴力行為。

(二)施暴者成長環境的影響

一些施暴者生長在充滿家庭暴力的家庭,受到此種環境的影響,成家之后,往往會模仿其原生家庭的暴力行為,在自己的家庭中延續家庭暴力。這種環境的影響是極其惡劣的,不僅破壞自己家庭的幸福,往往還會影響下一代人,導致家庭暴力一直持續下去。

(三)受傳統“夫為妻綱”、“男尊女卑”思想的影響

在傳統思想三綱五常中的“夫為妻綱”就表明了古代家庭中男女的地位,男為尊、女為卑,女人要完全服從于男人,甚至只是男人的一種私人物品。在現代男女平等的社會里,此種傳統思想依然在一些男人心中根深蒂固,認為服從自己是妻子的義務,否則,就要使用“家法”,對妻子實施家庭暴力。

三、家庭暴力的危害

家庭暴力具有長期性,被害人長期經受家庭暴力,會嚴重影響身體及心理健康。被害人對施暴人產生恐懼心理,造成抑郁、精神分裂等后果,影響正常生活。除此之外,不僅受害人會受到傷害,家庭生活中的其他人也會受到影響,比如,在充滿家庭暴力的家庭中成長的孩子產生心理疾病的可能性會遠大于其他家庭;被害人的父母等其他親人的生活也會受到影響,一人施暴,整個家庭都會陷于痛苦和災難之中,破壞了整個家庭的正常生活。

四、反家庭暴力執法的阻礙

(一)被害人不愿、不敢發聲

被害人被“家丑不可外揚的”傳統思想影響而選擇忍氣吞聲。家庭暴力往往具有反復性、持續性、長期性,被害人長此以往的忍受暴力,會產生抑郁等心理問題,甚至會選擇自殺,但直到臨死之前被害人也不會說出家庭暴力的事實,導致死無對證,執法人員無法取證,也就無法懲罰施暴者,施暴者也會因此有恃無恐,家庭暴力越發厲害。除此之外,施暴人以受害人的父母家人的安全為威脅,迫使受害人為了家人的安全不敢報警,長期生活在痛苦中。

(二)舉證問題

我國沒有家庭暴力案件的專門程序,一般是按照民事訴訟程序進行,而民訴中規定“誰主張,誰舉證”,由此,被害人若想通過訴訟得到保護,必須舉出證據,而對于精神暴力,被害人很難提供證據,從而得到不利的訴訟后果。

五、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不足

(一)對家庭暴力行為的處罰不足,對加害者的威懾作用不大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目前我國刑法中并沒有關于家庭暴力的規定,在實踐中往往以故意傷害、故意殺人、非法拘禁等罪名定罪,這些罪行都要求被害人受到的傷害達到一定程度,比如:故意傷害罪要求加害人對被害人造成輕傷以上傷害,若沒有達到,則無法定罪,加害人也就受不到處罰。刑罰具有確定性和嚴厲性,因此對于人們的威懾力遠遠大于其他處罰,筆者認為促進家庭暴力相關的刑事立法是減少家庭暴力的一種法律手段。

(二)舉證制度不足

一些家庭暴力的被害人往往難以舉出證據,比如:精神暴力,精神暴力所造成內在的心理問題,被害人難以證明此種傷害結果與施暴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加大了舉證難度。

(三)人身安全保護令實施難

雖然人身安全保護令確實對于家庭暴力的控制有顯著作用,但其中的不足之處仍不能忽視,對于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責令其遷出申請人住所等措施由于執法人數不足、執法成本高等原因在實際執行時往往難以落實,不能為申請人提供切實的保護。

[ 參 考 文 獻 ]

[1]艾偉.我國反家庭暴力法問題研究[D].廣州大學,2017.

[2]楊琦.我國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研究[D].長江大學,2017.

[3]耿林林.反家庭暴力救助制度研究[D].廣西師范大學,2017.

家庭暴力論文范文第4篇

關鍵詞:家庭暴力 成因 危害 建議與對策

一、家庭暴力的涵義及特征

目前我國新《婚姻法》修正案第三條規定“禁止家庭暴力”?!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對家庭暴力的范疇作了明確表述:“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家庭暴力基本上是家庭中居于強勢地位的成員對處于弱勢地位的成員實施的??偨Y以上的內容,可以看出家庭暴力有以下特點:1、身份的特定性。家庭暴力由于發生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中,因此施暴者與受害者之間具有特定的身份和關系。2、時間的連續性。家庭暴力因伴隨著家庭成員之間的共同生活,施暴者會因不同的事由,在不同的時間里,多次或長期對同一受害者采取不同的行為和方式,不定期地施暴。3、行為的隱蔽性。家庭暴力大多數都發生在特定的場所,即多數發生在施暴者與受害者共同居住的住所,其暴力行為很難讓世人知曉,由此導致施暴者更加猖狂,且不讓外人知曉,隱蔽性很強。4、手段的多樣性。家庭暴力,既包括肉體上的傷害,甚至還包括性暴力。我國學者一般認為: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內部出現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強暴行為。

二、家庭暴力的成因

1、歷史原因。“男尊女卑”,夫權統治貫穿數千年中國歷史;“三從四德”,將女性置于男性統治之下。對子女則實行懲戒之術“天下無不是的父母,父叫子死,子不敢不死”推行“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封建禮教等等。

2、經濟原因。經濟收入的不平衡導致了經濟地位的不平等。傳統的擇偶觀是男強女弱。女方希望找一個各方面都比自己強的男性,而自己甘愿默默奉獻于家庭,一些男性由于有了妻子及其家庭成員的支持,因某些機遇而迅速致富,社會地位也大大提高,所謂的“優越感”得到了體現,于是要求家庭成員絕對服從其意志,

3、立法方面的缺陷:我國目前尚無明文懲處家庭暴力法律規定,雖然《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婦女權益保障法》都規定了禁止用暴力虐待、殘害婦女,但由于有些家庭暴力事件與虐待罪事實之間有本質的差別,裁決起來缺少法律依據。

4、司法不力:因為家庭暴力并非一般的治安問題,還涉及到感情因素。司法人員認為“清官難官家務事”,他們怕自己正兒八經的去處理了,可當事人之間馬上又和好了,反過來還怪自己多管閑事,所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三、家庭暴力的危害

首先,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權利。具體為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和自由權。

其次,家庭暴力伴隨著對婦女的精神摧殘。精神的創傷往往比身體上的創傷更難以愈合,遭受暴力的婦女長期生活在恐怖、緊張的氣氛中,心里充滿了恐懼與悲哀,有的悲痛欲絕,導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在找不到正當的解脫途徑的情況下,她們只好采取回娘家、出走,甚至自殺等消極反抗方式。當虐待超過了她們肉體、精神的承受能力時,有些被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從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變成了害人者。有資料表明:我國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第三,家庭暴力嚴重地危害社會安定、阻礙了社會發展和進步。社會發展是全人類的共同事業,需要全社會成員的共同參與,社會的每一個人都應當是社會生存、發展的創造者。而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在其生命、生存及人身權利、人格、名譽等這些做人最基本的權利都被暴力所侵害、所剝奪的情況下,在身心受到嚴重傷害的情況下,又如何能夠全身心地投入到社會生產、發展中去呢?家庭暴力不僅嚴重侵害了這部分人的人身權利,而且影響了他們參與社會活動、社會生產的積極性,從這個意義上講,也直接間接地阻礙了社會的發展。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也嚴重地危害下一代人的健康成長。很難想象,在一個充滿暴力、充斥吵罵、怨恨和悲憤的家庭中,其家庭成員會是幸福、快樂的。在這樣的家庭中成長起來的子女,深受家庭暴力的影響,在他們長大之后,如果其心理得不到及時診治,很可能會成為新的家庭暴力的實施者,其中有的人甚至會成為敵視社會、報復社會的人,結果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這一點,已為社會上發生的許多案例所證實。

四、家庭暴力的建議與對策

1、各級各部門首先要加大宣傳力度加強社會教育,提高全民的道德素質和文化水平。利用各種媒體廣泛宣傳《刑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婚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通過廣泛的、多渠道的教育、宣傳和培訓,讓全社會知曉家庭暴力并不僅是個人和家庭間的私事,而是一種嚴重侵害人權、違反社會道德的犯罪行為。

2、充分利用現有的法律框架來制止和處罰家庭暴力行為。我國現有關于維護婦女、老人、兒童權益的法律法規散見于《憲法》、《民法通則》、《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婦女權益保障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規中,要消除家庭暴力就是要逐步完善這些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為受害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救濟手段。

3、構架家庭暴力法。制定專門的家庭暴力法。針對家庭暴力的長期性、復雜性與嚴重性,許多國家和地區制定了專門的家庭暴力法,全面調整家庭暴力問題;由于我國家庭暴力有關的現行法規,均散見于各類法典,法條中并有許多的漏洞與缺失,并未提供根本防治及解決家庭暴力問題之途徑,極不利于司法操作及社會實踐。因此我國在今后的立法規劃中,也應將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納入其中,以便在全國范圍內制止和懲治家庭暴力的行動有專項法律可依,且能在全國范圍內起到統一的威懾作用。

4、提高婚姻質量,從根本上消減家庭暴力的發生。夫妻互敬互愛是消除家庭暴力,提高婚姻質量的關鍵。要在全市城鄉家庭中大力開展五好文明家庭爭創活動,提高家庭成員素質,提高婚姻質量,促進家庭文明,從根本上預防家庭暴力的發生。

5、建立家庭暴力預警系統。建議各社區、村(居)民委員會建立婦女兒童維權崗,各基層派出所設立家庭暴力投訴站,建立“110暴力報警熱線”,形成家庭暴力預警系統。婦女兒童維權崗是預防、制止和消除家庭暴力的第一道防線,維權崗工作可由婦代會和司法助理共同承擔,與居委會一起做好家庭糾紛的調節工作,對轄區內有家庭暴力傾向的重點戶登記造冊,有針對性地做好工作,將矛盾消除在萌芽狀態中。

6、通過法律援助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148法律援助中心要對權益受害尤其是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婦女提供法律援助,如為她們提供免費咨詢或免費書寫起訴狀的基本服務,由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法律服務,使其合法權益得到保障。

參考書目:

馬原,堅決制止和消除對婦女的暴力[C],人民法院出版社,北京,1997.93-94郝艷梅,重新審視家庭暴力[J],《前沿》,2001.9.62-63榮維毅、黃列《家庭暴力對策研究與干預——國際視角與實證研究》2003.11月版

黃列《家庭暴力:從國際到國內的應對》載2003《環球法律評論》春季號

家庭暴力論文范文第5篇

省人大常委會:

為進一步推進婦女權益保障相關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根據省人大常委會2009年監督工作計劃,2009年9月至10月,在省人大常委會劉奇副主任的帶領下,內務司法委員會對我省2006年以來有關婦女權益保障法律法規的執法情況進行了調研。本次調研涵蓋婦女權益保障的各個方面,側重于近期社會反映較多的“農嫁女”權益保障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兩大問題。期間,內務司法委員會赴溫州、湖州、嘉興、麗水和樂清、南潯、平湖、縉云等市、縣(市、區),分別聽取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和法院、檢察院、婦聯的情況匯報,進行實地考察,與部分鄉鎮(街道)、社區(村)負責人、基層婦聯干部進行交流。并就有關專題聽取省高院和省婦聯的匯報,進行溝通探討?,F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法律法規實施的基本成效

目前,我國已基本形成了保障婦女權益的法律法規體系。其中,2005年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是一部中國特色的、全面的、綜合的維護婦女權益的基本法。其核心在于確認和保障婦女所享有的六大權益:政治權利、文化教育權益、勞動權益、財產權益、人身權利和婚姻家庭權益。2007年修訂的《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結合浙江實際,進一步細化和完善了國家的規定,促進了對我省婦女權益的保障。此外,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婚姻法、工會法、農村土地承包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等法律法規也有相關的具體內容,是婦女權益保障法律法規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我省向來重視婦女權益保障工作。2006年以來,全省各級黨委、人大、政府及有關部門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高度重視貫徹落實男女平等的基本國策和婦女權益保障相關法律法規,切實維護婦女合法權益,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新的成效。

(一)婦女權益保障工作機制不斷完善

我省堅持把婦女事業納入黨委政府工作大局,全面規劃,統一部署。全省縣級以上政府都制定了“十一五”婦女發展規劃,將婦女發展目標納入了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明確提出維護婦女各項權益的目標,并將實施規劃的責任分解落實到相關部門。通過不斷探索,多層次、多渠道的婦女維權工作機制已經建立并逐步健全。婦女維權工作不斷向法制化、社會化方向發展。全省11個市開通了12338婦女維權熱線,建立了法律援助中心婦聯工作站,成立省婦女權益保障法律顧問團、巾幗維權志愿者、女人民調解員三支維權隊伍,建立健全了全省婦聯系統信訪工作制度,維權能力進一步提高。部分中級法院和大部分基層法院設立了由婦聯干部擔任人民陪審員的“婦女維權合議庭”,積極維護婦女合法權益。同時,政府有關部門、社會團體采取各種形式宣傳婦女權益保障的法律法規,倡導先進的性別文化,增強全社會的男女平等意識,努力營造尊重和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良好社會氛圍。

(二)婦女的政治權利保障逐年推進

婦女領導干部的培養力度逐年加大。2006年,省委專門召開全省培養選拔女干部、女黨員工作會議,制定了相關指導性文件。組織人事部門利用換屆時機,針對部門特點,抓住薄弱環節,大力培養選拔女干部。據統計,到2007年底,全省90個縣(市、區)中,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配備女干部比例,分別比2005年提高8.9和13.3個百分點;省、市、縣三級黨政工作部門中的女性領導干部配備,分別比2005年提高了0.1、2和6.7個百分點。

代表、委員中婦女比例有所提高。我省出席黨的十七大、十一屆全國人大、政協的代表、委員中女性比例分別比上屆提高2.5、1.3和5.2個百分點,省十一屆人大代表和十屆政協委員中女性比例分別比上屆提高3.8和5.8個百分點。

村民委員會中婦女成員比例大幅提高。2008年,我省在第八屆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中,為了切實解決婦女當選難問題,實行婦女委員專職專選,大大提高了婦女當選的比例。換屆后女委員占村委會成員總數的22.57%,比上一屆提高13個百分點,村兩委會中有女委員的村達95%,比上屆提高50個百分點,在全國處于領先地位。

(三)婦女的勞動權益和財產權益保障持續加強

積極促進平等就業。針對市場經濟條件下女性就業出現的較為嚴峻的局勢,我省采取更為有力的措施,積極開發適合女性特點的就業領域和就業方式,建立和完善促進婦女就業的政策體系和服務體系,切實保障婦女的平等就業權,促進其充分就業。據統計,2007年底,我省城鎮單位女性從業人員已達259.7萬人,比2005年增加53.04萬人;2008年全省錄用女性公務員比例達54.4%,比2007年提高14.4個百分點,比2006年提高17.4個百分點;全省婦聯通過實施“百萬婦女來料加工推進計劃”,幫助110多萬名婦女實現就業。

切實規范勞動用工。我省認真貫徹落實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職能部門切實加強對用工單位的監督檢查,規范勞動用工制度,積極維護婦女工資待遇、勞動保護等方面的權利。2008年,全省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簽訂率達82.8%以上,女職工“四期”保護和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也得到了較好落實。

努力提高社會保障水平。近年來,我省還通過深化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建立了覆蓋城鄉、功能完善的社會保險體系。社保覆蓋面繼續擴大,保障能力明顯增強。2007年,全省婦女參加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的人數分別比2005年增加81、84、55、215和85萬人。

“農嫁女”問題逐步引起重視。各地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基本國策和婦女權益保障相關法律法規,采取有效措施,積極維護“農嫁女”合法權益。一是開展調查研究。有關部門及一些地方開展了“農嫁女”問題的專題調研,如省婦聯與省級有關部門座談,并到500戶家庭進行入戶調查,積極推動“農嫁女”土地權益問題的解決。二是加強行政指導。各級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在認真調研的基礎上,及時出臺相關政策或指導性意見,并妥善處理侵害“農嫁女”經濟權益的案件。溫州市率先在全國開展土地仲裁試點工作,并聘請婦聯干部擔任土地仲裁員,積極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平湖市針對離婚婦女由于不能單獨立戶無法申請宅基地而無房可住的現實情況,因地制宜出臺了村民建房補充規定,較好地解決了離婚婦女的宅基地分配和住房問題,并在征地拆遷中推出公寓房、聯建房等政策,基本保障了“農嫁女”的權益。西湖區較早開展了“農嫁女”維權行動,出臺了《西湖區股份經濟合作社股份量化的指導意見》等具有重要探索意義的文件。安吉縣出臺了《關于進一步規范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費分配管理工作的意見》,建立、了分配方案報批備案、預留5%保證金等制度,較好地維護了“農嫁女”的合法權益。麗水市委、市政府成立了“農嫁女土地權益保護政策處理信訪協調小組”,制定了《關于進一步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通知》,2009年解決“農嫁女”土地權益案件90件。三是實施

司法救濟。200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農村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案件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圍,杭州、湖州、紹興、舟山、麗水等地法院在當地黨委、人大、政府的要求和支持下,紛紛打開或重啟“農嫁女”案件的受理之門。2006年來,湖州市兩級法院共審結涉及“農嫁女”土地權益糾紛案件391件,絕大多數“農嫁女”的訴求最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取得了較好的效果。2006年,麗水中級法院制定了《關于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案件受理等問題作出了具體規定。

(四)婦女的人身權利和婚姻家庭權益保障更加深入

近年來,為了切實保護廣大婦女的人身權利,我省各級公安、司法機關將日常辦案與專項行動相結合,采取多種措施,預防、制止和打擊拐賣、強奸婦女等侵害婦女人身權利的各種違法犯罪活動。家庭暴力侵害婦女人身權利的問題也逐步引起人們的重視,各地各部門紛紛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制定法規規章。2008年,我省轉發了全國婦聯等七部委《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見》,提出了學習貫徹意見。修訂了《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寧波、溫州、湖州等市出臺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規或政府規范性文件。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納入法治軌道。目前,杭州市正在制定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相關法規。

完善預防救助機制。全省開展了以防治家庭暴力為主要內容的“平安家庭”創建活動,溫州市還設立了反家庭暴力周。省婦聯積極開展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情況調研,提出對策和建議,并與省公安廳聯合開展了全省婦女兒童家庭暴力救助工作,設立了“110”反家庭暴力救助中心。一些地方成立了家庭暴力傷情鑒定中心、婦女庇護所、社區婦女心理疏導站,為受害婦女提供有效救助。樂清市成立了全省首個反家庭暴力男性志愿者隊伍,并推出了拒絕家庭暴力新婚宣誓和承諾制度。

加強司法保護。各級公安、司法機關認真履行職責,視情對當事人進行勸戒教育,或者依法予以治安處罰、追究刑事責任,積極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切實維護婦女權益。2006年以來,湖州市兩級檢察機關共對20件家庭暴力案件依法提起公訴,嘉興市兩級法院共審結11233件離婚案件。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有640件,有效保障了婦女權益。2009年8月,溫州市首創將反家庭暴力工作納入人民警察培訓課程,爭取通過三年時間完成全市6000多名治安民警和初任警察的培訓工作。作為最高法院在浙江的唯一試點單位,溫州龍灣區法院在2009已依法作出3份“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將事后懲罰轉變為事前保護,有效保障了婦女的人身權利。

此外,我省在維護婦女文化教育權益、加強衛生保健等方面也取得了積極成效?;A教育中女生入學率保持較高水平,普通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女性所占比例不斷提高,女性專業技術人員隊伍不斷壯大。我省婦幼保健水平在全國名列前茅,保健網絡進—步健全,“母嬰健康工程”進一步深化,孕產婦死亡率逐年降低,提前實現了十一五規劃所確定的目標。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和原因分析

我省婦女權益保障工作在總體上取得了明顯成效,但由于受多種因素的影響,婦女六大權益(如婦女勞動就業權益、財產權益和人身權利等)得不到有效保障的情況仍然存在,只不過形式各異、程度不一。特別是“農嫁女”權益受損和家庭暴力侵害婦女人身權利兩個問題,時有發生。尤為社會關注。

(一)“農嫁女”權益保障亟待加強

“農嫁女”是從我國農村現實中產生的一個約定俗成的概念。從調查情況看,一般是指農村出嫁、離婚、喪偶的婦女群體,廣義上還包括未婚但未離開農村的大齡女青年和入贅的女婿等“準農嫁女”群體。實踐中,隨著農村經濟社會的發展、城市化進程的推進,農村社會利益格局不斷調整。相對于其他村民,上述人員因為身份上的流動性等特點,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及其衍生的相關經濟權益更容易受到不合法、不合理的侵害。政府和社會通常將此類型的糾紛或案件稱為“農嫁女”糾紛或案件。從全省婦聯系統的信訪統計看,2008年“農嫁女”信訪為644件,占財產權益類信訪的57.7%。2009年上半年為385件,占財產權益類信訪的74.2%。同時,有的“農嫁女”還選擇向婦聯以外的部門投訴。據省信訪局的統計,全省“農嫁女”向信訪局投訴的;2007年為440件,2008年為449件。2009年至今為479件。從上述數據和本次調研情況看,“農嫁女”權益在以下三個領域最易受侵害:

一是土地承包經營權得不到實現。根據二輪土地承包政策,各地農村在土地承包中普遍實行延包,“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絕大多數“農嫁女”在原居住地的承包地被保留,但是,由于種種原因,“農嫁女”實際上很難回娘家從事耕種或向娘家主張其承包權益。也有一些“農嫁女”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經營權的情況下,就被收回了其原有的承包地。

二是征地補償款、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權得不到保障。隨著對土地非農建設需要增大,一些農村特別是“城郊村”、“城中村”,依靠征地補償款、土地入股、租賃等方式,不斷發展壯大村級經濟,村級經濟組織成員享有較高的福利待遇。一些村在收益分配時往往歧視、剝奪“農嫁女”合法權益,“農嫁女”土地承包權益問題從而演變為征地補償款、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和今后生活的保障問題。

三是宅基地權益無法落實。按照土地管理法,國土部門審批宅基地以戶為單位,一戶只能批一處宅基地;按照戶口管理政策,離婚婦女申請戶口單立的,需要有房產作為新戶口的遷入地,必須提供能夠證明房屋所有權和使用權已經分割的證明材料申報分戶登記。由于一些離婚婦女沒有分割到房屋或原來的丈夫不愿意提供相應的材料,導致無法提供符合報戶口條件的材料,實踐中公安機關就不批準其立戶,后果是該離婚婦女無法申請宅基地。

造成上述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1 重男輕女傳統觀念影響。農村村民(也包括部分女村民)中有不少人認為出嫁、離婚的婦女沒有理由爭分土地及經濟利益。一些基層干部反映,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侵害婦女土地經濟權益的現象比較普遍,但這種做法在農村已延用幾十年,“不合法但合情”,改變難度很大。

2 現實的利益沖突。我省人多地少,“口糧田”已承包到戶,幾乎沒有機動用地。土地資源的有限性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復雜性、土地承包關系的穩定性與“農嫁女”的流動性所造成的矛盾和利益沖突,是造成“農嫁女”問題的根本原因。一些富裕的城郊村、城中村,可享受的經濟利益多,嫁進來的婦女戶口要遷進來,嫁出去的卻不愿意把戶口遷出去,土地及經濟利益糾紛經常發生。

3 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標準不確定。目前,我國還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

資格認定作出明確規定。實踐中,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通常由村里決定,有的以戶口是否在本村為標準,有的以是否有承包地為標準,有的則以是否實際居住為標準,標準的多樣性,導致資格的不確定性。在待遇上相應存在不確定性,有的全部享受,有的打折,有的完全沒有,這是引發“農嫁女”經濟權益糾紛的重要原因。

4 執行法律政策不統一。在法律法規已有明確規定之處,又存在執行不到位問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0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憋@然,如果嚴格依法辦事,應該可以保證“農嫁女”在一處享有土地承包權,但實踐中“農嫁女”土地承包權兩頭不落實的情況仍時有發生。

5 對村民自治的法律規制還存在盲區?,F有法律法規對村的決議決定缺乏明確的可操作性的監督審查和違法撤銷規定,導致一些地方出現“村規民約大于法”的現象。一些村以村民(代表)會議或村委會決議、決定、自治章程或者村規民約等形式侵害“農嫁女”依法應當享有的土地權益及由土地權益衍生的經濟權益。

6 救濟的缺位或失效。一些行政部門未依法履行監督指導職能,對侵害“農嫁女”權益行為的處理相互推諉、無所作為。一些法院以村民自治、執行難為由,對受理“農嫁女”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補償款分配糾紛案件設置限制條件或者干脆不予受理。此外,土地承包到戶,沒有機動用地,一些地方在收益分配中未預留資金,導致仲裁裁決和法院判決難以執行。

(二)婦女受家庭暴力侵害現象仍然不容忽視

2006年中國社科院發布的《1995年至2005年:中國性別平等與婦女發展報告》指出,在中國約有30%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我省的反家庭暴力工作形勢也不容樂觀。據統計,2006年,全省婦聯接到家庭暴力的信訪案件為2512件,占全部信訪量的12%;2007年為2351件,占12%;2008年為2255件,占14%。家庭暴力對婚姻家庭的穩定帶來很大的傷害,對婦女兒童的負面影響很深,有的甚至演變為重大傷害致死案件。從司法行政部門的統計數據來看,近三年,全省因家庭暴力引發的刑事犯罪案件為1784件,其中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案件占96.4%。家庭暴力的屢屢發生和,禁而不絕,有多方面原因:

1 婦女本人反家庭暴力難。家庭暴力的施暴者通常為男人,施暴動因多種多樣。婦女對于家庭暴力,往往抱著“家丑不可外揚”和寄希望丈夫改正的心態,采取隱忍的態度。部分婦女由于經濟地位上的弱勢,或者面臨威脅,權衡利弊,不敢或不愿公開與丈夫爭斗。

2 家庭暴力界定難?,F行婚姻法雖然創制了禁止家庭暴力法律制度,規定家庭暴力是法院判決準予離婚和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之一,但婚姻法對什么是家庭暴力以及對遭受家庭暴力未離婚受害人的保護問題缺乏明確規定。婦女權益保障法此方面的規定,也比較原則,可操作性較弱。

3 家庭暴力取證難。家庭暴力發生在家庭內部,具有隱蔽性、長期性和反復性,從精神冷落、言語攻擊到肉體傷害,是一個積累變化的過程,性質難以界定,證據難以固定。另外,受害婦女證據意識不強,沒有充分注意收集證據,大多數施暴者又蠻橫無理,鄰居—般不愿作證。

4 家庭暴力處理難。外力尤其是公權力介入干預家庭暴力必須十分謹慎。一些部門反映,家庭暴力具有反復性,外力干預不能畢其功于一役。家庭暴力引發的治安案件與其他治安案件又有不同,不當處理可能進一步激化矛盾。導致家庭的破裂?!凹彝ケ┝κ羌覄帐隆?、“鄰居不問、居委會不勸、單位不管、不出人命司法機關不理”,這既是一種傳統觀念,也是出于“清官難斷家務事”的現實無奈。

三、進一步做好婦女權益保障法律法規實施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依法保障婦女權益,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也是各級黨委、人大、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我們認為,必須從深入貫徹實施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角度來看待這個問題。維權是實現婦女人權的直接需要,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手段,“維權”也是“維穩”。婦女權益保障工作,須與浙江經濟社會發展的現實相適應。越是經濟發展了,生活改善了,婦女權益更應得到保護,這也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我們建議,各級黨委、人大、政府及全社會共同努力,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認真實施法律法規,努力實踐行之有效的保障措施(包括規劃、組織、機制、宣傳等各個方面),積極探索更好的方式方法,不斷推進我省婦女權益保障工作并爭取走在全國前列。

基于本次調研的主題和側重點,以下著重針對“農嫁女”權益保障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提出相對詳細的意見和建議,以求推動問題的解決或部分解決。

(一)關于“農嫁女”權益保障

1 及時出臺全省性的“農嫁女”土地權益問題的指導性意見。指導性意見的制定主體是省政府,具體內容包括農村土地承包、土地征用費、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的基本原則、方法、程序等,以維護“農嫁女”應有的權益至少是最低限度的利益為目的。指導性意見總體上不是強制性的,允許各市縣甚至村民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補充和細化。但這種補充和細化原則上應當更有利于保障婦女權益。從嘉興、湖州、安吉、平湖、西湖等一些市、縣(市、區)政府指導性意見的實踐看,絕大多數得到了遵守和執行,發揮了保障“農嫁女”權益的作用。因此,制定一個全省性的指導性意見,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無論省的指導性意見是否出臺,各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在農村土地承包、宅基地、征地補償款的分配等工作中都要采取積極姿態,爭取以適當的方式提前介入,加強指導,分類處理,及時糾正侵害“農嫁女”合法權益的規定和做法。

2 進一步明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界定是集體經濟權益分配爭議的焦點,也是解決糾紛、維護“農嫁女”土地經濟權益的前提條件和關鍵,應當明確加以界定,而不能任由村里自行決定。對此,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建議國家制定專門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司法解釋;省人大常委會也有必要對這個問題進行更為深入仔細的研究,并通過立法手段明確“農嫁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取得和喪失的條件、程序以及救濟途徑等內容。在省人大常委會未制定正式的法規之前,省政府應在其指導性意見或者專門制定的規菏陛文件中先行明確有關資格問題,以滿足實際之急需,等條件成熟時,再上升為地方性法規。

3 加強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的備案、審查和撤銷工作。村民自治是法律確定的基層民主的重要表現形式,意義重大,需要堅持,但要處理好“自治”與“法治”的關系。從調研情況看,村民自治中,多數人以民主的形式侵害“農嫁女”法定權益的現象,在我省農村也不少見。各地普遍要求,對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及其他村民(代表)會議通過的決定,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違法的則予以撤銷,以防止“民主

程序中的多數人暴政”。我們認為,上述意見應當引起重視。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0條第1款規定:“村民會議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并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備案?!苯ㄗh政府及有關部門依法督促村民委員會做好備案工作,條件成熟的地方,可以開展進一步的審查、清理工作。至于如何審查,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只有原則規定。我們認為,有必要進行制度性改造。建議首選政府審查與法院審查并行的模式。一方面,作為接受備案的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是當然的審查主體,必要時可將審查主體擴展到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另一方面,作為權利救濟的最后一道防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作為審查主體??紤]到監督法規定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主要承擔對政府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沒有涉及村民自治領域,人大常委會是否也要作為審查主體,不宜強求。審查時建議采取合法性加上合理性雙重審查標準(或稱為廣義的合法性標準),合法性審查以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0條第2款規定為基礎,即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建議加上不得違背“規章”與“社會公共利益”的合理性要求,以擴大審查依據。審查的后果,就是撤銷或者改正違法的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此前,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已向全國人大提交了修改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相關規定的若干建議。近期,全國人大下發征求意見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修訂草案中已增設了有關侵害村民利益的決定可由法院依當事人申請而予以撤銷的內容。我們將繼續加強這方面的研究和建議工作。

4 全省各級法院進一步暢通司法救濟渠道。這幾年來,無論是省高院還是基層各級法院總體上是重視“農嫁女”權益案件的,做了大量工作。一些法院勇于嘗試,如新昌、西湖等地法院,積極爭取黨委、政府支持,在處理“農嫁女”案件方面積累了成功經驗。省高院調研后認為,其中十分重要的一條經驗就是:黨委、人大、政府和司法的良性互動是解決“農嫁女”權益問題的關鍵。對此,我們建議省政府要出臺指導性意見,省人大常委會自身要在地方立法上進行必要的嘗試和探索。同時。建議省高院督促全省法院按照最高法院2005年的司法解釋繼續受理“農嫁女”案件,進一步開展“農嫁女”案件受理、審理和執行情況的調研工作,從浙江實際出發,總結已取得的經驗,出臺指導性意見,盡早統一和規范全省各地的做法,暢通全省法院司法救濟渠道,切實維護“農嫁女”合法權益。

5 積極推進全省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工作。我省溫州等地在2006年前后即開展了土地糾紛的仲裁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實踐經驗。2009年6月,我國制定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規定侵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糾紛可以申請仲裁,為處理“農嫁女”案件提供了一條新的途徑。各地要認真總結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試點工作經驗,依法受理、處理“農嫁女”土地糾紛案件。

6 深化農村體制改革。面對人多地少的現實國情和土地承包關系長期不變的基本政策,如果再沿襲將戶口、土地和承包經營權捆綁一起的傳統思路,將無法從根本上解決“農嫁女”問題。各地應積極探索新形勢下解決“農嫁女”問題的新方法、新路徑,要結合實際,深化改革,采取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房屋安置等方式,切實保障男女平等。維護“農嫁女”合法權益。從調研情況看,有兩方面的配套制度應當船陜建立和完善。一是戶籍制度改革。傳統的戶籍管理模式已不適應現實發展需要,復雜的人戶分離現狀給“農嫁女”權益的落實帶來很大困難。針對農村戶口與宅基地審批互為條件的問題,省級有關職能部門應積極建議上級部門及時修改完善相關政策規定,同時結合我省實際,拿出具體解決辦法,切實解決離婚婦女的居住問題。二是村級集體經濟的股份制改造。將戶口與居住地、承包地與承包經營權適當剝離,把承包經營權、村級集體資產以股份形式量化到包括“農嫁女”在內的個人,對落實和維護“農嫁女”的土地經濟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二)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一個復雜的社會問題,是政治、經濟、文化和自然多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綜合產物,是一種“綜合癥”,和處理“農嫁女”案件一樣,單靠一種力量、一種手段難以完成預防和制止的任務。為此,我們建議:

1 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規。我國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中部有禁止家庭暴力的原則規定,但實踐中較難操作。制定單行的反家庭暴力法規,可以更為具體、深入,有利于切實維護婦女在婚姻家庭中的人身權利。目前,世界上已有英國、新西蘭、新加坡等44個國家和地區出臺了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我國25個省市(包括寧波市)已單行立法。在此背景下,建議將制定《浙江省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條例》列入2010年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計劃一類項目。我們可在借鑒兄弟省市立法經驗的基礎上,通過制定條例,準確界定家庭暴力的定義與范圍,明確預防家庭暴力的部門職責,落實婦女庇護所等制度措施,規范家庭暴力案件處理程序和后果。但是。地方立法無權對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為人設置刑事責任,顯得剛性不足、威懾力不強,從長遠看,由國家制定反家庭暴力的專門法律是十分必要的。

2 多措并舉,預防為主,標本兼治。首先,要轉變觀念,讓全社會知曉,家庭暴力并不是家庭和個人的私事,而是一種嚴重侵犯人權的違法犯罪行為,同樣是關系社會穩定的大事。政府和社會必將嚴懲施暴者,保護受害者。要把預防第一的思想貫徹到防治家庭暴力的各個方面。其次,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應各司其責。依法維護婦女的人身權利。公安機關,應當作為制止家庭暴力行為的第一道防線,充分發揮“110”報警救助中心的作用,及時接、出警,進一步規范辦案程序,及時固定證據,依法處理施暴者。各級婦聯組織要充分發揮“娘家人”的作用,聯合各方力量,積極工作,為婦女解決實際問題。村(居)民委員會也要對家庭暴力案件進行必要調處,防止矛盾激化。同時。建議省高院對制發“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做法進行研究,如條件成熟,在全省法院加以推廣。最后,解決家庭暴力問題的根本之路在于發展婦女事業,建議采取教育、培訓、扶持等不同手段,提高婦女自身素質和社會地位,使婦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強。從而能夠積極、自覺地反對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論文范文第6篇

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4.01.17

2013年11月9日,“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2013年年會”在湖北武漢召開。此次會議由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主辦,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與湖北警官學院聯合承辦。來自全國各地的專家學者和法律實務工作者共計150余名代表參加了本次年會。開幕式由中國婚姻法學會常務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龍翼飛教授主持,開幕式主席臺就座的嘉賓有中國法學會黨組成員林中梁秘書長、湖北省法學會黨組書記彭方明常務副會長、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副校長劉茂林教授、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巫昌禎教授。林中梁秘書長、劉茂林副校長和巫昌禎教授先后致賀詞,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會長夏吟蘭教授作年度工作報告。

本次會議共收到交流論文81篇(包含會議期間提交,未收錄論文集的3篇論文)。本次年會主要圍繞三個議題進行發言交流:監護制度專題、夫妻財產制度專題和家庭暴力專題?,F根據此次年會的交流論文和發言交流情況,將與會代表研討的主要問題和學術觀點綜述如下。

一、監護制度

關于監護制度,與會者主要圍繞未成年人監護制度和成年人監護制度展開研討。

(一)兒童與家庭和國家之間的關系

關于未成年人保護,有學者認為,兒童是獨立的權利主體,是家庭和社會中平等的一員,父母的職責是為撫育子女成為社會人而設立,當父母與子女發生利益沖突時應以兒童利益優先,如果父母竭盡全力仍無法履行對子女的養育責任時,可以尋求國家幫助;國家是兒童利益的監督人,同時,身為國家家長的政府,在必要時應代替父母角色,擔任兒童的監護人;家庭是社會的基本單元,政府應提供充足公共服務支持和幫助父母履行撫養責任。建議通過制定兒童福利法、完善監護制度、增設兒童撫養費給付墊付制、建立職業化的社會工作者隊伍、設立保護兒童利益的公益訴訟等維護兒童權利。

(二)監護制度立法的原則及理念

關于未成年人監護的立法原則,有學者認為,在未成年人監護制度中,應當以兒童最大利益原則為指導,兒童是權利主體,其在家庭中享有廣泛的權利并應受到優先保護。關于成年人監護的立法原則,有學者認為,現代成年人監護的立法設計,應當彰顯以人為本、尊重和保護人權的基本理念,體現“尊重和維護身心障礙者自我決定權”及“維持身心障礙者生活正?;钡牧⒎ɡ砟?。

(三)親權與監護

有學者認為,應當對親權和監護進行區分。親權重視私益,表現為父母對子女人身和財產享有的權利,是一種義務性的權利,屬于父母天然的職責,是第一性義務;監護是一種單純的義務,強調責任的承擔,帶有社會公益性的色彩,只能作為親權行使不能或不力的補充,屬于第二性的義務;將親權與監護合理分離有助于明晰家庭與國家對監護人各自承擔責任的界限,增進被監護人的利益,使親權人更加專注滿足被監護人的心理健康、人格發展。而國家監護,則為未成年人提供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的物質文化生活條件,有助于保障被監護人的物質需要和生命安全。

另有學者認為,應從立法體例上把傳統的親權與監護制度有機結合在一起,將傳統民法規定的監護制度歸于婚姻家庭法中,在婚姻家庭法中建立親職監護制度的法律體系。所謂親職監護制度,是指法律上規定的一定范圍的親屬成員有其與之親屬關系的一切未成年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及財產權益的監督和保護的制度。通過具體構建親職監護人的順序、職責、法律責任以及親職監護監督人等相關制度,維護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強化親屬身份關系的監護法律責任。但也有學者認為,是否有必要設置親職監護這個新概念?如果設置親職監護,那么非親職監護部分又該如何命名?并且親職監護人中的父母與其他近親屬之間的監護職責有無不同?如果有不同,應如何區分?

(四)監護人的職責

關于監護人的職責,在成年人監護制度中,有學者認為,應先將我國現行成年人監護細化為監護、保佐和輔助,明確監護人、保佐人和輔助人的各自職責范圍,以公平保護身心障礙者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還有學者認為,應當對監護人的職責進行明確的限定。即雖然加強對被監護人人身方面的照顧是一些國家的立法趨勢,但由于監護制度的宗旨在于通過彌補當事人意思能力的不足來保護當事人的權利。如果立法對監護人苛以過重的負擔,會導致一些監護人因為參與監護的成本過大而拒絕擔任監護人或者逃避監護責任,故立法應當將監護事項限定在以補充被監護人意思能力為主的相關事項范圍內。

在未成年監護制度中,有學者認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人身保護應以人身安全保護為主,防范來自外界的危險和可能發生的各種侵害。有學者認為,如果出現親權監護缺位、監護不能、監護不力或者不利等情形,那么國家應承擔補充連帶責任,即由國家承擔監護監督和協助責任或由國家直接代行監護。

(五)被監護人意識能力及其權利被侵犯的認定

有學者認為,監護人可能侵犯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利,對兒童而言,根據其意識能力情況,區分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為維護其合法權益,可由監護人代理全部或部分民事行為。但對于成年人而言,應當尊重其意思能力,如果成年人在其意思能力范圍內不愿為某種行為,而監護人代理而為之,則視為侵犯被監護人的權利。對此,有學者認為,在司法實踐中,如何判斷監護人的代理行為對被監護人有益,如何認定違背被監護人的意志與其權利遭受侵犯的關系,什么情況下認定老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這些問題還值得進一步研究。

(六)成年人監護監督制度

關于意定成年人監護監督制度,有學者認為,需要對意定成年人監護設置監督,監護監督分為私人監督和公權力監督。美國持續性代理權制度采取私人監督,私人監督具有有利于實現當事人私法自治、簡單易行、成本低和節約司法資源的特點,但其為事后監督,在一定程度上較為被動,只有發生被監護人利益侵犯的情形

時才被適用。英國對持續性代理權的監督采取公權力監督,公權力監督既包括事前監督也包括事后監督,全程監督的監督力度大,但其創設成本較高,創設條件苛刻。因此我國意定監護監督模式應取長補短,創設比單純的私人監督或單純的公權力監督更為優越的雙重監督模式。所謂雙重監督,是指融私人監督與公權力監督為一體,在意定監護設定時選任監督人,在本人欠缺或喪失行為能力時由該監督人對監護人的行為進行直接監督。而作為公權力監督的法院,則通過對監督人的解任、規定監督人對法院的報告義務等手段實現對意定監護的間接監督。有學者認為,英國和美國的法律制度有很多相同地方,但在此問題上卻有不同的做法,我國在借鑒其制度時,應對英美法中監護監督制度產生的歷史、文化和社會背景等因素進行分析,以期為我國完善監護監督制度提供借鑒參考。

對我國成年人監護監督制度,有學者提出了具體完善建議:引進“尊重本人自我決定權”、“維持本人生活正?;钡男吕砟?;建立監護監督人與監護監督機構的雙重監督體制;明確并適當擴大監護監督人的范圍;建立監護行政監督機構和監護司法監督機構;明確監督人產生的法定條件,明確設立監護監督人的法定情形;明確監護監督的對象、內容和職責以及不履行監護職責的處罰辦法和法律責任。此外,有學者還建議,廢除精神病人在無監護人時,由其所在單位或住所地村(居)委會及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的規定,改為精神病人在無監護人時,由其住所地福利機構(如敬老院、養老院及福利院)承擔監護人;監護監督人則由村(居)委會及民政部門擔任,在村(居)委會及民政部門設置專職人員負責履行監護監督職能,民政部門專職監督人員負責指導村(居)委會的專職監督人員的日常工作。

二、夫妻財產制度

(一)夫妻財產關系法的基本原則

有學者認為,夫妻財產關系法的基本原則包括:男女平等原則、尊重當事人意思原則和保護交易安全原則。首先,夫妻財產法上的男女平等原則包括四個方面含義:一是男女雙方在夫妻財產關系中地位平等;二是男女雙方在婚姻家庭中依法平等地享有財產權利和承擔財產義務;三是夫妻雙方在婚姻家庭中享有的合法財產權益平等地受法律保護;四是禁止對女性有任何形式的財產上的歧視、虐待和壓迫,也不允許任何一方享有超越法律的財產特權。其次,夫妻財產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則是指參加民事活動的夫妻,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享有完全的財產自由,并按照自己的意思為民事法律行為以決定締結相關財產法律關系,為自己設定權利或為他人承擔義務,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再次,夫妻財產法上的交易安全原則是指夫妻雙方在移轉財產權利和履行義務時,因善意相對人之合理信賴,其交易行為必須具有合法性和確定性,否則不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

(二)夫妻約定財產制與贈與

1.《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6條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6條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處理。對于夫妻在婚前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約定將一方個人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應當認定為《合同法》的贈與或《婚姻法》的夫妻約定財產制。有學者認為,夫妻財產制契約是婚姻當事人簽訂的選擇夫妻財產制類型或變動法定夫妻財產制內容的協議,性質上屬于附隨身份的財產法律行為。夫妻財產制契約關于財產歸屬的約定可以直接產生財產權利變動的效力,無須再履行權利變動手續。夫妻之間財產約定的性質究竟為夫妻財產制契約還是贈與合同,取決于財產變動行為是否與夫妻身份相關聯。即如果夫妻一方婚前期待與對方締結婚姻,將房屋轉移對方所有或者共同共有,那么雙方結婚應推定為夫妻財產制契約,只有當事人明確表達財產轉移與身份無關,才視為贈與。

另有學者認為,夫妻贈與行為,即使歸入夫妻約定財產制范疇,也不排除《合同法》有關贈與的適用。在贈與行為發生后,如果受贈人作出不誠信甚至侵害贈與人的行為,那么就應當適用《合同法》,由贈與人撤銷贈與合同;如果贈與人有過錯,為了公平,則適用夫妻約定財產制。

2.《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7條

對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7條第1款的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有學者認為,可以借鑒德國的法律行為基礎障礙制度,在我國婚姻法中設立并運用贈與基礎喪失規則,即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7條第1款的規定修改為:子女結婚時父母為其購房的出資視為對雙方的贈與,但在婚姻破裂時,賦予贈與方對該財產以“贈與基礎喪失”為理由的調整權和解除權,同時規定兩個方面的限制:一是對結婚時間達一定期限的不適用“贈與基礎喪失”規則,但受贈人對婚姻破裂有重大過錯的除外;二是因撫育子女、照料配偶方父母、協助對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不適用“贈與基礎喪失”規則。

另有學者認為,《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7條關于婚后父母贈與不動產歸屬的規定,在邏輯體系和法律推定規則上與現行《婚姻法》有矛盾,有必要對我國夫妻財產推定規則在制度上加以調整。首先,堅持和完善夫妻婚后財產所得共同制作為法定夫妻財產制的一般規則;其次,現實和立法需要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約定財產制;再次,個人財產的存在是在夫妻法定財產制下的一種制度,不能因為個體權利的張揚就違背夫妻財產共有的基礎,乃至動搖家庭秩序的維護在婚姻家庭領域的地位;最后,在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不動產的歸屬上明確一方的舉證責任,即應當由主張不動產所有權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舉證不成立,則認定該不動產為夫妻雙方共同共有。

對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7條關于父母的出資究竟是出全資還是部分出資,有學者認為,只有將父母的出資認定為全部出資才符合民法原理,即所有資金是一方父母所出,所購房屋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可認為財產性質是父母個人財產形態的轉化,父母才能行使所有權中的處分權,將其贈與給自己子女。有學者認為,如果父母出首付(父母部分出資的情形),房屋登記在出首付子女名下,夫妻共同還貸,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父母的首付僅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婚內房屋增值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三)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有學者認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應區別內部關系和外部關系。在涉及夫妻內部關系時,對夫妻一方借債要求對方共同承擔的,借債方應舉證證明該債務是基于夫妻雙方的合意或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涉及外部關系時,債權人以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對外借債要求夫妻共同償還的,應證明該債務是否形成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非借債配偶方否定責任承擔的,必須提出證據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其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該債務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符合《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的“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情形。也有學者認為,如果夫妻一方為了日常生活需要而舉債,則為夫妻共同債務,但超過日常生活需要的部分,則由夫妻一方承擔,由借債一方證明所借之債是為了日常生活或者借債屬于夫妻合意。還有學者認為,按照債的相對性原理,債權人將錢借給債務人,應當具有注意義務,考慮借債人是否具有償還能力,債權人可以控制風險,即可以讓債務人的配偶在債權憑證上簽字,以證明為夫妻共同債務。

(四)審判實務中婚姻家庭財產糾紛案件的難點問題

第一,孳息問題。有學者認為,對孳息應作限縮性解釋,孳息包括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但其中的房租視為經營性收益或投資性收益更為合適,即租金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自然增值中銀行存款或婚前房屋婚后增值,應作為夫妻個人財產。也有學者認為,自然增值在司法解釋中不需規定,因為在我國婚前財產婚后其產權并不發生變動,不需將其納入分配范圍之內,故如果不考慮被動增值,就不需要單獨規定自然增值。還有學者認為,司法解釋將自然增值作為個人財產當無異議,如果是孳息則應作適當區分,即如果孳息的獲得與夫妻雙方的投入有關(夫妻一方在家從事家務勞動也是一種投入),則認定為共同財產;如果與雙方的投入無關,則認定為個人財產。

第二,一方擅自出賣共有房屋的處理。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賣給第三人,第三人按照《物權法》106條有關善意取得的規定取得了所有權,夫妻一方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第三人返還房屋。對此,有學者認為,家庭唯一住房應予以保護,買賣合同應被認定為無效、第三人返還房屋。但有些學者認為:家庭唯一住房需要保護,但如果買受人買的這套住房也是他們唯一的住房,此時應對哪一方進行保護?目前房價上升,如果出賣人借此理由反悔,那么不誠信會導致市場交易的混亂;再次,唯一的一套住房究竟該如何認定?如果唯一的住房是別墅該如何處理。也有學者認為,為了減少夫妻共有房屋被一方擅自出賣的風險,配偶一方可在房屋權屬登記部門的不動產登記簿上添加其名,使其為房屋共有權人。

第三,配偶為第三者買房的處理。配偶一方出全資為第三者購房,房產登記于第三者名下,對此有學者認為,這應被視為有配偶者對第三者的贈與,這種贈與違反《物權法》第97條規定,并且有違善良風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贈與方的配偶有權主張合同無效而請求返還。另有學者認為,不能將此種贈與行為一概認定為違反公序良俗,可以對贈與進行類型化處理,如果贈與是為了維持不正當的性交易關系,則應認定為違反公序良俗,若此種贈與是為了維護受贈人的基本生活,則以不認定違反公序良俗為宜。

第四,離婚中涉及有限公司股份分割的處理。有學者認為,目前有限公司股權轉讓時價值難以確認,公司章程與夫妻轉讓股權發生沖突時,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如何法律未規定。為了解決離婚中有限公司股份分割的難點問題,其建議:一方面,完善離婚訴訟中的舉證規則,由法律賦予夫妻非持股一方一定范圍內的公司信息查閱復制權,以保障夫妻一方的舉證能力;另一方面,建立夫妻股權價值的評估制度。首先法律應當尊重公司的意思自治,如果公司章程對股權的價格作出規定,則按此價格分割夫妻共同股權;如果未規定,則根據公司凈資產數額、注冊資本等情況協商確定股權價格;如不能達成協議,則由夫妻雙方委托具有評估資質的第三方審計評估股權價值;仍不能達成協議的,則由法院參照公司的出資額、凈資產等因素裁判。

三、反家庭暴力制度

(一)家庭暴力單獨立法

對于家庭暴力是否需要單獨立法,有學者認為,我國需要一部家庭暴力單項立法,理由為:第一,我國家庭暴力發生率較高,是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第二,家庭暴力是一種特殊的暴力犯罪;第三,我國現有的《婚姻法》、《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資源不足以保障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權益;第四,防治家庭暴力涉及的部門、法律規范及機構眾多,需要社區、行政、司法等多機構多樣化的干預機制,故需要專門綜合法律予以系統規制;第五,反家庭暴力專項單行立法是促進性別平等和諧的重要法律途徑,亦是我國履行國際條約締約國責任的要求。

有學者認為,我國《反家庭暴力法》立法的必要性和科學性值得反思。我國的反家庭暴力問題,不是立法問題,而是執法問題。就立法者的立場而言,在我國仍存在諸多遠比反家庭暴力更為緊迫的立法任務的情況下,制定《反家庭暴力法》不具有緊迫性;從方法論的觀點而言,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是治標不治本的方法,不但不能從根本上消除家庭暴力,甚至還可能導致公權力對私權利粗暴干預的負面效果;從立法的科學性而言,解決家庭暴力問題的關鍵是促進家庭內部的幸福與和諧,家庭暴力當事人之間存在著親情倫理關系,應著眼于采用適應親情倫理關系的特殊手段來化解。相比而言,制定《家庭和諧促進法》可能是比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更為明智的選擇。

(二)家庭暴力的主體

關于家庭暴力的主體,有學者認為,家庭暴力主體范圍應擴大,應當包括配偶、前配偶、直系血親、共同生活至少一年以上的兄弟姐妹、公婆與兒媳、岳父母與女婿、未辦理結婚登記的異性。但同性同居者、有配偶與他人同居者均不能成為家庭暴力的主體。另有學者認為,家庭暴力中的同居者應當包括同性戀者。還有學者認為,應對家庭暴力主體范圍進行限縮,用配偶暴力概念取代家庭暴力概念,將法律的干預僅限定在配偶之間的暴力。

(三)家庭“冷暴力”

關于家庭“冷暴力”,有學者認為,家庭暴力通過不作為的方式,對當事人、未成年子女不理不睬、冷淡疏遠、放任輕視、漠不關心、拒絕敷衍,造成受害者精神或心理疾患,因此,應立法規制“冷暴力”。另有學者認為,不應將“冷暴力”納入家庭暴力之中,“冷暴力”的提法在一定程度上欠科學,所謂冷暴力,重點在于“冷”,即“不使用武力、不野蠻行為、不理不睬、不作為、非暴力”,如果將其認定為暴力的一種,則否定了家庭暴力的特有內涵,削弱了家庭暴力的立法價值。

(四)人身保護令制度

有學者認為,我國應設立人身保護令制度,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快捷有效的救濟與保護。

第一,人身保護令的適用范圍。有學者認為,應將人身保護令的適用范圍擴大到家庭成員、曾有過配偶關系、同居關系者之間發生的家庭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事件。對此有學者指出,明確人身保護令的適用范圍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如果申請人身保護令,那么就要證明有家庭暴力的存在,如何收集證據并被司法認定,是申請人能否得到人身保護的關鍵。

第二,人身保護令的種類。有學者認為人身事保護令應包括緊急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和通常保護令三種。也有學者認為,《民事訴訟法》是根據訴而設定的行為保護,不論采取何種形式的人身保護令,對人身保護令的申請需與訴相關聯。

第三,人身保護令的內容。有學者認為,在保護令的內容上,除了要禁止被申請人為一定行為,還可涉及被申請人對受害人及其特定家庭成員的救助措施,如金錢給付、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行使的限制等內容。

第四,人身事保護令的執行。有學者認為,法院只能依據申請人的申請對保護令予以執行,必要時可請求公安機關協助。有學者認為,需要各機構之間建立起多元協作關系,并且統一人身保護令的執行模式。必要情形下,可以突破傳統做法,將人身保護令送達當事人的單位、社區甚至在網上公開人身保護令的具體內容。

第五,人身保護令實施機制的評估指標。有學者認為,應規范人身保護令實施機制的評估指標,進而全面推進人身保護令的實施,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五)防治家庭暴力的其他對策

關于防治家庭暴力的社會機構,有學者認為,通過完善的立法防治家庭暴力必不可少,但也需建立一個由婦聯主導的,集醫療、媒體、律師、心理咨詢機構、慈善機構共同參與的社會救助體系,幫助受害者解決居住、醫療、經濟來源等一系列后續問題。引入聽證制度,由婦聯召集村(社區)工作人員、施暴者和受害者所在單位人員、有關證人等進行公開聽證。聽證結果作為法院審案時的參考依據。關于防治家庭暴力的輿論氛圍,有學者認為,各級政府應當正面引導,樹立道德榜樣,形成社會良好風尚;建立“個人道德簿”,加強社會監督,有效控制家庭暴力的發生;利用網絡優勢,譴責施暴者的惡行。此外還有學者認為,需要對施暴者進行相應輔導,協助其對其家庭暴力行為進行反省。

A General Review in the 2013Annual Meeting of the Marriage and

Family Law Research Institute of the China Law Society

CHEN Wei,ZHANG Zhiyuan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Chongqing 401120,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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