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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護理論文范文

2024-02-04

家庭護理論文范文第1篇

早產兒皮膚嬌嫩,表皮薄,皮下脂肪較少,皮膚松弛多皺紋,如老人外貌。全身多毳毛,耳殼軟骨發育差,因此耳殼軟而薄,緊貼頭顱。指甲薄而短,尚未長到指端。足底紋路較少,足跟皮膚光滑。外生殖器發育不良,女嬰大陰唇不能遮蓋小陰唇;男嬰睪丸往往尚未降入陰囊??蘼曒^弱或哭不出,反應差。

由于早產兒身體各器官發育較差,功能低下,生存能力薄弱,容易發生這樣或那樣的疾病,死亡率較高,加強護理與照料顯得至關重要,家長朋友在照料早產兒時,尤其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注意保暖 早產兒新陳代謝低,血液循環緩慢,產熱不足,體表面積相對較大,皮下脂肪層薄,隔熱性能差,容易散熱,加以體溫調節功能較差,因此應注意保暖,特別是在寒冷季節出生者。室內溫度宜維持在25 ℃上下。在一般家庭里,可用雙層浴巾包裹,置于母親懷里焐(注意不可包裹過厚,以免母親體溫難以傳入,嬰兒反而更冷);還可以加用熱水袋或電暖寶保暖,但需防止燙傷。體重不足2 000克者應放置醫院的電暖箱內保暖。

注意喂養 早產兒吸吮能力較差,吞咽反射遲鈍,容易嗆奶,應耐心喂哺,必要時可采用滴管或鼻飼管喂哺。新生兒胃呈水平位,食管與胃連接處的賁門括約肌松弛,容易溢乳,需加倍小心,邊喂哺邊觀察。如果出現面色青紫、呼吸困難,提示乳汁誤入氣管,發生窒息,應立即使嬰兒側臥,吸出口中乳汁,必要時送醫院搶救。

早產兒體內營養儲備少,容易發生低血糖,如果具備吸吮和吞咽能力,可以適當提早喂哺,產后6小時即可讓其吸吮母親乳頭,以促進母乳分泌。母乳是早產兒最理想的食品,各種營養成分比例適當,容易消化吸收,且初乳中含有豐富的免疫球蛋白,有助于增強其抗病能力。缺乏母乳者只好采用配方奶粉喂養,奶瓶的乳膠奶頭扎孔不宜過大,以免空氣吞入胃里,引起溢乳。

早產兒胃容量小,各種消化酶分泌不足,消化功能較差,不宜一次喂得太多,宜采用少量多次原則,喂哺時間可比正常新生兒適當延長。

補充營養 早產兒雖然體重低,生活能力薄弱,但是對營養物質的需求卻高于足月兒,如果喂養和料理得當,不消3個月,其體重、身長即可趕上足月兒。對早產兒除了供給足量的奶,還宜添加魚肝油(維生素AD滴劑),以及鈣、鐵等礦物質,以促進生長發育,預防佝僂病和貧血。

預防感染 早產兒免疫功能低下,抗病能力較差,加以皮膚黏膜嬌嫩,屏障功能差,容易損傷,臍部還存在斷臍傷口,容易發生感染,因此護理是重要的一環。被褥、衣物宜柔軟清潔,加強臍部、腋窩、腹股溝皮膚皺褶、臀部及口腔的清潔與護理,做好室內日常清潔消毒工作,一旦發現感染病灶應及時就醫。接觸嬰兒前要用肥皂洗凈雙手,患有皮膚感染、上呼吸道感染的家庭成員,應盡量避免與早產兒接觸,以免發生交叉感染。

防止出血 早產兒血液中缺乏凝血因子,容易發生皮膚黏膜、臍部、消化道甚至顱內出血,應在醫生指導下連續補充3天維生素K,以利肝臟制造凝血因子,防止出血。

家庭護理論文范文第2篇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內部出現的家庭成員間的一方對另一方的暴力行為。我國學者一般認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內部出現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強暴行為。本文所說的家庭暴力是指夫妻之間即婚姻主題之間的暴力行為,并認為施暴者是在家庭中處于強勢地位的丈夫,受害者一般是在家庭中處于弱勢地位的妻子。

一、家庭暴力的特征

由于家庭暴力是發生在家庭成員間的一種暴力行為,受害者往往是家庭成員中的弱者,往往因無力或處于“家丑不可外揚”或其他原因不愿向外界公開,加上他人或社會的漠視以及司法機關的介入不夠,從而使家庭暴力比發生在社會上的其他暴力行為或者事件更具有隱蔽性、復雜性和持久性。

1、家庭暴力的隱蔽性。大部分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都認為,家庭暴力是個人隱私、不愿讓外人知道或“家丑不可外揚”,如果請求司法機關或相關組織部門介入解決,會使家庭矛盾激化,影響婚姻和家庭的穩定,或認為告之他人,只能對事情得到一時的緩解,而不能夠徹底的解決,擔心施暴者會進行變本加厲的報復行為,因而常常處于畏懼和恐怖心理而不敢將受到暴力侵害的實事向外界透露。由于上述種種原因,在現實中大多數受害者采取忍耐或聽之任之、認命的消極態度。因而,使很多家庭暴力現象暴露得不明顯,存在得比較隱蔽,受傳統思想的影響,隱蔽性家庭暴力占了一定的比例。

2、家庭暴力具有復雜性。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員間發生矛盾而激化后的表現(結果),因家庭成員間的關系的復雜性,以及家庭糾紛形成的復雜性,導致家庭暴力的發生原因、實施手段、產生的后果以及造成的危害各有不同,因施暴者的文化素質、心理素質、身體素質、道德修養千差萬別,發生的暴力行為也各不相同。因此,家庭暴力不同于社會暴力的單一性,具有復雜性的一面。

3、家庭暴力的持久性。通過對已暴露的家庭暴力的分析,我們能夠發現這類案件有一個共同點,就是家庭暴力實施在時間上具有持久性。由于受害者都是家庭中的弱勢人群,無力反抗強勢力的施暴或攻擊,產生畏懼心理而一再退縮忍讓,故而助長了施暴者的隨意性;受害者因恐懼心理或其他心理障礙問題不讓外界知道施暴者的粗暴行為,致使施暴者的行為不受任何社會或其他方面的壓力,導致實施暴力行為者更加為所欲為、氣焰囂張、有恃無恐,形成習慣性施暴;當受害者承受一次次的暴力行為,不主動地尋求出路或解決問題的辦法,不尋求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有效途徑,使施暴者掌握了這種心理狀態后,在實施暴力行為時無后顧之憂,從而長時間地對受害者進行施暴,因此,家庭暴力具有持久性。

二、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

1、封建思想觀念根深蒂固。男權主義和夫權思想是家庭暴力產生的歷史文化根源?!澳凶鹋啊?,“三從四德”,夫權統治貫穿數千年歷史,不少家庭還受“父為子綱、夫為妻綱”的封建禮教的毒害,將女性置于男性統治之下,男性成為掌握家庭權力的家長。

2、經濟收入的不平衡是家庭暴力產生的經濟原因。經濟收入的不平衡性導致了經濟地位的不平等。選擇的擇偶觀是男強女弱。女方希望找到一個各方面都比自己強的男性,而自己甘愿默默奉獻于家庭,一些男性由于有了妻子及其家庭成員的支持,因某些機遇而迅速致富,社會地位也大大提高,所謂“優越感”得到了體現,于是要求家庭成員絕對服從其意志,否則就惡語傷人,大打出手。

3、家庭婚姻“腐敗”現象誘發家庭暴力的產生。廣西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會長張忠英教授指出,引發家庭暴力事件的原因大多已由以前的夫權思想作怪,轉化為家庭婚姻“腐敗”現象所致,一些人由于受市場經濟的負面影響而失去道德倫理,貪圖享受,追求金錢和美色,在外包“二奶”、養情人,對婚姻和家庭無責任感。這種現象稱之為家庭婚姻“腐敗”現象,最終導致夫妻關系惡化及家庭暴力的發生。家庭暴力既是婚變的原因,又成為施暴者達到離婚目的的手段。

4、市場經濟和社會的快速發展也是家庭暴力發生的社會原因之一。如今舊家庭觀念受到市場經濟觀念的沖擊和影響,家庭成員間過分強調個人利益,缺乏關愛,彼此之間缺少真誠的交流與溝通,缺少溫暖和諧的氣氛,個人私欲膨脹,注重經濟利益,對別人的寬容性差,逐步滋生了“這年頭,誰離不開誰”、“誰離開誰活不了?”等念頭,當家庭出現各種矛盾時,難以容忍,爭強好勝,甚至容易產生報復心理,很可能發生家庭暴力。

5、司法的漠然態度是家庭暴力產生的社會原因之二。我國在過去立法中對“家庭暴力”重視不夠,因此在我國2.7億多家庭中,有三成以上家庭存在暴力行為,雖然家庭暴力案件發生率很高,但由于未達到規定傷害程度而不予處理,助長了施暴者的氣焰,成為家庭暴力事件繁衍的溫床。因認識上的漠然,致使司法機關和其他相關部門的介入態度很不積極,因為家庭暴力不同于一般的治安案件,它涉及到雙方當事人的感情因素,故認為“清官難斷家務事”、“兩口子打架不記仇”等,對家庭暴力問題不愿介入,怕正二八經地處理了,可當事人之間是“夫妻間元隔夜之仇”而回過頭又馬上和好了,反過來還怪多管閑事,所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導致對家庭暴力問題的重視不夠。再之,對家庭暴力的處理方法的軟弱,不是依法處理,而是在大原則下依社會功德、家庭美德等道德規范進行調解處理,且本著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原則,使調處結果多數為重歸于好。因而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很少得到應有的處罰,沒有實現懲治的目的,使家庭暴力得不到根本的解決,也導致了法律對受害人權益的保護不力。

三、家庭暴力對社會的危害

1、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權利。具體為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和自由權,這是家庭暴力產生的直接危害后果。從深層次講,它導致了嚴重的社會后果。

2、家庭暴力伴隨著對婦女的精神摧殘。人人皆知婦女能頂半邊天,由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絕大多數是婦女,因此她們受到肉體和精神的雙重傷害。身體上的損傷是外在的、較為明顯的,因而能引起人們過多的注意;而精神上的損傷是內在的、較為隱蔽的,而容易被人們所忽視。精神的創傷往往比身體上的創傷更難以愈合,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長期生活在恐怖、緊張的氣氛中,心里充滿了恐懼與悲哀,甚至有的悲痛欲絕,導致心情郁悶或精神分裂。當虐待超過了她們肉體、精神的承受能力時,有些被迫走上了犯罪道路,從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變成了害人者。有資料表明:我國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

3、家庭暴力危害社會安定,阻礙了社會發展和進步。社會發展是全人類的共同事業,需要全社會成員共同參與。社會的每一個人都應當是社會生存、發展的創造者。而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在其生命、生存及人身權利、人格、名譽等這些做人最基本的權利都被暴力所侵害、所剝奪的情況下,在身心受到嚴重傷害的情況下,又如何能夠全身心地投入到

社會生產、發展中去呢?家庭暴力不僅嚴重侵害了這部分人的人身權利,而且影響了他們參與社會生活、社會生產的積極性,從這個意義上講,也直接或間接地阻礙了社會的發展乃至社會的穩定。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也嚴重地危害著下一代人的健康成長。很難想象,在一個充滿暴力、充斥吵罵、怨恨和悲憤的家庭中,其家庭成員會是快樂、幸福的。在這樣的家庭中成長起來的子女,大多數患有恐懼、焦慮、孤獨、自卑、不相信任何人等心理疾病。他們長大以后,如果其心理得不到及時診治,很可能會成為新的家庭暴力的實施者,其中有的人甚至會成為敵視社會、報復社會的人,結果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這一點,已為社會上發生的許多案例所證實。

四、消除家庭暴力的途徑

1、充分利用現有的法律框架來制止和處罰家庭暴力行為。我國現有關于維護婦女權益的法律法規散見于《憲法》、《民法通則》、《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婦女權益保障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規中。尤其是《新婚姻法》中就家庭暴力有了明確規定:(1)總則中明確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禁止性法律法規,體現了我國嚴懲家庭暴力的決心,也表現了我國婚姻家庭制度從廢除舊家庭習俗的原則向如今追求婚姻家庭質量的轉變,尋求建立新的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2)修改后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中將實施家庭暴力等情況列入了離婚的法定要件之一,實施家庭暴力等行為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3)《新婚姻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了對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助措施,即:“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給予勸阻、調解。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边@意味著家庭暴力不再是家務事,阻止和懲治家庭暴力成為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的責任和義務,這在我國婚姻法律中尚屬首次。明確了某些單位和部門救助和防止家庭暴力的職責,有效地避免和防止了各部門的相互推諉和扯皮。(4)《新婚姻法》還規定,對實施暴力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新婚姻法追究構成實施家庭暴力罪者的責任,給社會起到了一個道德和法制震懾的作用。

2、構架反家庭暴力法。我國禁止和反對家庭暴力的法律條文散見于許多法典中,使懲治家庭暴力有法可依。但是這些分散的條款,存在著立法分散、規定不明確、原則性強、可操作性差等缺陷,達不到有效懲治和消除家庭暴力的目的。因此,很有必要制定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

3、調動全社會的力量,建立社會支持體系。家庭暴力不僅是法律問題,還是道德問題,在受到法律的制約和制裁的同時,還應受到道德的譴責,而要協調和組織這些力量是個龐大的社會工程,所以還須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只有將道德和法律有機結合起來,才能更好地發揮積極作用。

4、加強道德教育,樹立良好風尚。在家庭暴力成因的闡述中,談到了大多數暴力現象,或多或少是道德敗壞或思想品質差的原因所致,從施暴者的主觀原因分析,主要是因為施暴者道德水準低下、品德不端造成的、因此要想從根本上消除家庭暴力,就必須要追其根源,從施暴念頭的形成,暴力行為的實施以及愈演愈烈之勢的根源上入手,要堅持治標先治本的原則,強化道德規范,將法治與德治有機地結合起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更要大興道德教育之風,倡導和弘揚文明、民主、法制,提高公民道德水準。通過教育,使每個人懂得彼此尊重對方的人格和尊嚴的重要,充分認識到只有尊重別人的人,才能獲得別人對自己的尊重。

5、重視和提高婦女的自身素質,提高其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法律意識。轉變婦女屈從和依附觀念,更重要的是要防止受害者采取極端報復行為而成為觸犯刑法的罪犯。另外,通過多種渠道對弱勢群體——婦女進行“自尊”、“自信”、“自立”、“自強”的教育,使她們通過提高自身素質,擁有獨立的人格和尊嚴,從根本上擺脫家庭暴力。特別是在遭受家庭暴力侵害時,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增強防暴、抗暴能力。當他們的力量不足以抵制家庭暴力時,要及時求助于鄰居、街道、所在單位組織和各種社會力量的幫助,扼止家庭暴力的再次發生。

6、建議在家庭暴力侵權案件中,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制度,所謂舉證責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規定,將通常情形下本應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種事由不負擔舉證責任,而由他方當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種事實存在或不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該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舉證證明,則推定原告的事實主張成立的一種舉證責任分配制度。在一般證據規則中,“誰主張誰舉證”是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而舉證責任的倒置則是這一原則的例外。在暴力侵權行為發生過程中受害人常常處于恐慌狀態,而行為人又常常處于持有或壟斷案件主要證據的地位。在此情況下,如果按照傳統的侵權法的過錯責任制原則和“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規則,實難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家庭護理論文范文第3篇

摘要:基于我國貧困家庭社會醫療救助現狀,通過文獻收集法研究社會醫療保障體系、網絡募捐平臺以及慈善組織在貧困家庭醫療救助中所起到的作用,并分類介紹社會醫療保障體系中各部分的政策標準和救助力度,采用一般資料問卷的方式來收集網絡募捐平臺的相關數據,并建立起多元線性回歸模型來分析網絡募捐金額同幫助次數與轉發量間的關系,運用舉例說明的方式描述慈善組織在醫療救助中所起到的作用。通過研究認為我國貧困家庭社會醫療救助仍需加強。建議:(一)堅持深化醫保改革;(二)加強求助信息前置審核;(三)提升慈善組織救助能力。

關鍵詞:醫療保障;醫療救助;網絡募捐;慈善組織

“因病致貧”是指因罹患慢性病、重病、大病,支付了超出家庭可承受能力范圍的醫療費用而導致貧窮的社會現象。據數據統計,2013—2018年,全國累計納入建檔立卡管理的貧困戶2566萬戶、8407萬人,其中因病致貧返貧貧困戶981萬戶(占38.23%)、2856萬人(占33.97%),670多萬因病致貧返貧戶擺脫了貧困,雖然2021年我國取得了脫貧攻堅戰的全面勝利,完成了消滅絕對貧困的歷史任務,但是我們不可否認,目前我國還有相當一部分家庭仍深受重大疾病的威脅,由于需要支付高昂的疾病治療費用而導致個人及家庭陷入貧困。本文認為,“因病致貧”的困難人群是指由于受到重大疾病所引發的災難性支出超過了家庭成員人均的經濟負擔能力而被迫陷入貧困狀態的人群。這部分困難人群主要存在于農村居民當中,由于農村地區的醫療資源不足,經濟能力較弱,醫療保障體系不夠完善,“因病致貧”成為導致農村家庭陷入貧困的主要因素。

一、研究背景

(一)重大疾病的費用預估

陳紅光等學者通過收集陜西省榆林市2015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參加新農合農民的重大疾病數據,描述并比較了各類重大疾病流行特征分布及其住院費用情況。

宋虹汛利用構建測算方法對14種重大疾病住院醫療費用進行核算,結果顯示重大疾病住院患者平均費用為9401.09元,77.5%的住院病人的費用在10000元以內。

曹陽等學者在《基于重大疾病問題總費用的大病保險補償模式的分析》一文中,基于《中國衛生統計年鑒2013年》等資料預測了2020年大病保險覆蓋范圍內三類疾病治療情況。

通過其他學者對于重大疾病費用的測算和分析,本文預估重大疾病的費用在人均15000元左右。

(二)研究思路

本文依照不同社會救助途徑與目標人群的密切程度作為研究思路。其中,國家社會保障體系下的大病醫保、大病醫療救助以及地方醫療補助為絕大多數中國公民所能依法享有,所以可以作為目標人群獲取醫療救助的主要途徑。隨著網絡募捐平臺的發展,網絡募捐項目也逐漸成為目標人群彌補醫療資源空缺的重要途徑。而社會慈善組織的專項醫療救助項目主要針對特殊病患人群,所覆蓋的面積相對較小,對大多數目標群體的救助效果有限。

二、國家政策的基本保障

(一)國家醫療保障體系

國家醫療保障體系主要包括大病保險,大病醫療救助等部分,其構成了普通人醫療救助資源的最首要部分。其中,大病保險,即城鄉居民保險,主要是政府通過建立醫?;鸾⑵鹩行У尼t療資源供給,通過國家專項財政的收支來保障基金的長期有效運行,從而使社會醫療保障救助效果達至持續與穩定。其對象就是職工醫保、城鄉居民保險的參保人。其報銷按照各地區起付線標準,會根據各地區經濟發展狀況、所繳納社保金額等進行一定層次的劃分,而且當前的醫療保障不是無限制報銷,其具有一定的上限,如有的地區封頂線能報銷15萬元,而相對發達的地區封頂線能報銷40萬元。

其中醫保賬戶分為個人賬戶和統籌賬戶:個人賬戶可以支付普通醫療門診乃至普通藥店的藥物、醫療服務等個人承擔費用的支出報銷;統籌賬戶主要用于支付相關規定的醫療消費的報銷,包括特定的病種、制定的醫療藥物以及重特大疾病的其他大額支出等。

(二)各地方的社會救助

除了全國層面統一的大病救助和補貼政策及標準,在地方上各地有各地的《社會救助辦法》,并不統一,且有階段性變化。一般是面向低保群體、特困供養群體、納入地方低收入家庭的老人和未成年人、重殘人士、重大疾病患者。一旦產生家庭無力支付的高額醫療費用,生活陷入嚴重困境的重大疾病患者,由當地縣級政府確認為特困人員的,可以享受政府救助。救助標準按照當地經濟發展水平,以及政府醫療救助資金狀況決定。一般情況下每個地方的標準不同。

醫療救助是國家對于特殊貧困家庭進行進一步的醫療資源救助,一般由政府有關部門進行材料審查,通過定向幫扶從而幫助更多的病患家庭解決醫療問題。其費用報銷是在扣除各類醫療保障支付以及非醫療保障部分后,剩余部分按比例進行報銷,從而進一步減輕特殊病患家庭的經濟壓力。主要救助對象針對于低保對象、特困供養人員、重點優撫對象、低收入家庭重度殘疾人、高齡低收入老年人等特殊困難群體,并根據不同的救助對象進行不同比例的報銷,困難家庭的醫療金額最高可達到95%的報銷比例。

民政局醫療救助所需要填寫的包括:《慈善救助大病患者申請表》、醫療機構所出具的證明與票據的原件復印件、本人身份證戶口簿等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五保等有效證件或者證明、社會困難家庭由單位或居委會開具的收入證明。

三、網絡募捐的重要補充

(一)網絡募捐項目

1.項目介紹

為經濟困難的大病患者提供免費的籌款平臺,通過在各種社交渠道發送社交籌款鏈接吸引社會公益進行醫療救助。

2.發起救助

所需材料救助平臺申請救助項目時必須提交的材料,如果缺失則無法發起或提現,其中包括:患者自身證明(身份證、戶口本、出生證明);疾病證明(疾病診斷證明、各項檢查病例);銀行卡或者親屬銀行卡。

另外,需要一部分非必須材料幫助捐贈者了解被捐助人的實踐現狀,該部分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財產證明(包括房產、車輛、債務、股票、基金等信息);體現現在處境的照片、檢查報告、病例、病危通知書等醫院出具的體現病情的照片;輸液、打針、住院、ICU①照片等表明在醫院治療照片;繳費單據、繳費截圖,各項檢查費用、催款通知書等醫院花費證明;患者生活照、患者與家屬照片;學生證、殘疾證、低保貧困證。

(二)關于影響醫療救助的因素

1.研究對象

采取隨意抽樣的方法,于2021年4月選擇水滴籌、輕松籌、360等網絡募捐平臺的103例大病籌款發起的募捐項目作為研究對象。納入標準:(1)項目發起人資格核查通過,且未納入黑名單;(2)幫助次數≥10;(3)已籌款金額≥1000;(4)發起時間超過3天,且項目金額為達到規定上限。

2.調查工具

采用一般資料問卷,在廣泛查閱文獻的基礎上,研究者自行設計一套問卷,內容包括網絡募捐平臺、籌款金額、幫助次數、轉發量、所患疾病等資料。

3.統計學方法

采用IBM SPSS Statistics 20.0軟件進行數據統計處理、分析。采用多元線性回歸進行已籌款金額與幫助次數、轉發量的影響因素分析,選用逐步回歸方法。以P<0.05為差異有統計學意義。

4.樣本描述

根據樣本收集,其中103例樣本中,有4例來自360籌款平臺,16例來自輕松籌網絡募捐平臺,83例來自水滴籌網絡募捐平臺。

在103例樣本中,惡性腫瘤的患者所占比例為36.9%,主要集中在食道癌、乳腺癌等。103例樣本中,籌款金額的均指在25797.09元,平均幫助次數在830.15次,平均轉發量為620.96次。相關描述統計結果見表1。

回歸模型具有統計學意義F(2,100)=415.691(P<0.001),調整R2=0.89。納入模型的2個自變量對籌款金額的影響均有統計學意義(P<0.05),集體結果見表2。

1ny=4.066+1.0541nA-0.1521nB

其中,y為籌款金額,A為幫助次數,B為轉發量。

6.小結

在95%的置信區間下,幫助次數的增加能夠有效地增加救助金額,而轉發量的增加會稍微減少救助金額,所以用戶在進行求助時應該避免無節制、無目的性的刷屏式轉發。

四、慈善組織的專項救助

“慈善組織”是致力于社會公益事業和解決各種社會性問題的民間志愿性的社會中介組織,在為困難家庭籌集大病治療資金方面也發揮著不可忽視的作用。其中,公益組織、慈善公益基金及社會媒體在困難家庭醫療救助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根據中國慈善聯合會監測統計,2018年我國內地接收國內外款物捐贈共計1439.15億元,捐贈額占GDP總量比率為0.16%,年度人均捐贈103.14元。

慈善組織通過組織籌資活動自籌資金,對特定人群和特定疾病設立救助標準,開設救助項目,其中有許多項目主要針對特殊人群進行醫療救助。以紅十字會為例,特設有關于0—14歲兒童患白血病、先天性心臟病、唇腭裂、再生障礙性貧血等醫療援助申請項目。

2016年,民政部根據相關管理辦法,先后公開篩選20家具有相關資質的互聯網公開募捐平臺為公益慈善組織進行互聯網公募募捐項目的發起與組織。數據統計截至2018年,其20家平臺線上籌款約31.7億元,為1400個慈善組織發布了2.1萬條慈善募捐項目信息。

五、總結與建議

(一)堅持深化醫保改革

不斷改進公平適度的醫療保障機制,加強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與救助制度的完善,不斷減少醫療保障基金風險,增強運作彈性,并根據現實狀況逐步提高醫療保障能力。

健全嚴格謹慎的醫療基金審查制度,把基金持續運作與基金安全性作為首要任務。打擊基金挪用、貪腐、騙取等行為,建立信用管理機制,嚴格處理違法騙取醫療救助的行為,從而使得基金風險大大減低。

(二)加強求助信息前置審核

細化信息審查,嚴格遵守并及時提交必要的信息,包括患者的身份證明、醫療診斷證明等材料的審查,要求平臺項目負責人對其患者所處醫療救助的真實狀況進行詳細核查,平臺對救助信息進行真實、全面、客觀地審查,其中包括工資收入、房產、車輛、股票債券等具有實際價值的金融資產信息的落實與確認,保障資格審定的合理與公正。

(三)提升慈善組織救助能力

加強互聯網網絡與慈善項目聯系,積極在“內部”求創新,建立大數據綜合服務平臺作為突破口,實現社會愛心與受助群眾“兩個目標人群”的精準對接,不斷增強自身救助實力。

不斷完善救助信息公開制度,提高自身組織公信力,定期公布慈善組織資金來源及取向,進行嚴格的復審制度,保障資金的有效運作。依法履行信息公開制度,確保相關信息能夠真實完整并及時有效,開放民眾監督平臺與公示信息傳播的方式。

注釋:

①ICU:即重癥加強護理病房(Intensive CareUnit),又稱加強監護病房綜合治療室,治療、護理、康復均可同步進行,為重癥或昏迷患者提供隔離場所和設備,提供最佳護理、綜合治療、醫養結合,術后早期康復、關節護理運動治療等服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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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侯亞凝(2001—),女,漢族,山東濱州人,單位為山東科技大學,研究方向為法學。

陳鑫(2000—),男,漢族,福建福州人,單位為山東科技大學,研究方向為行政管理。

于洋(1999—),女,漢族,山東濰坊人,單位為山東科技大學,研究方向為行政管理專業。

趙以斌(2000—),男,漢族,山東德州人,單位為山東科技大學,研究方向為行政管理。

尹明(2000—),男,漢族,山東棗莊人,單位為山東科技大學,研究方向為社會治理。

(責任編輯:御夫)

家庭護理論文范文第4篇

關鍵詞:婚姻家庭法定位;親屬關系;婚姻家庭法倫理;財產法倫理

新中國成立以來,民法典編纂跌宕起伏,至今仍未完成。(1)與之不同的是,婚姻家庭法在建國頭三十年間,以獨立法律部門形式存在,與婚姻家庭法學一同成為法律領域和法學領域的“幸運異數”。(2)上世紀80年代初,國家實行改革開放政策,推行市場經濟,中國社會開始從“傳統”向“現代”轉型。1986年,調整民事關系的基本法《民法通則》頒行,從立法體例上宣告婚姻家庭法的民法歸屬。自此,婚姻家庭法獨立抑或回歸,即婚姻家庭法的定位,成為中國學術界長期討論的議題。

一、婚姻家庭法定位的已有研究

本文所謂“婚姻家庭法的定位”,是指它在一國法律體系中所處的位置,即它是獨立的法律部門,還是某一部門法(民法)的組成部分。本世紀以來,學術界從對修改現行《婚姻法》的世紀之交大討論,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公布后,對婚姻家庭法立法價值取向的關注,十余年間,婚姻家庭法的定位始終是緊隨國家民事立法建設步伐的學術焦點。學者在此議題上的觀點可概括為“回歸民法說”與“獨立法律部門說”兩類。

(一)回歸民法說

回歸民法說是當前法學界的主流觀點。學者們多以馬克思的市民社會理論和大陸法系公法私法劃分傳統為立論根據。其論據主要有三:

1.親屬關系是市民社會關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馬克思的市民社會理論認為,隨著社會利益分化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兩大相對立的體系,整個社會就分裂為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家兩個領域。[1]社會生活也被劃分為民事生活領域和政治生活領域。其中,民事生活領域涵蓋了全部經濟生活和家庭生活,在馬克思著作中稱“市民社會”。馬克思認為,由于個人在物質交往中必須形成一定的組織和制度,因而市民社會“始終標志著直接從生產和交往中發展起來的社會組織”,包含財產、家庭、勞動方式等要素。它們都在市民法(即民法)的調整范圍之內。[2]因此,市民社會中的平等主體關系涵涉到三大領域:一是物質資料的生產、交換、分配和消費領域,二是人類自身的生產和再生產領域,三是勞動關系領域。在西方國家它們是統一的,都屬于民法的范疇。我國制定民法典時,應將親屬關系即婚姻關系、家庭關系作為民法的組成部分。[3]中國推行改革開放政策幾十年間,市場經濟不斷繁榮,家庭經濟職能日益增強,“那種認為家庭生活與經濟生活無關的理論逐漸被拋棄。作為現代社會民事生活和經濟生活基本單位的家庭,理應成為民法的規范領域。……一個體系完整、邏輯嚴密的民法典,必然要對婚姻家庭關系予以規制。”[4]

2.婚姻家庭法與民法有著本質的聯系?!睹穹ㄍ▌t》第二條對民法調整的社會關系范圍的界定——“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確立了婚姻家庭法與民法調整對象具有一致性,即:兩者“調整的對象是私人之間所發生的以主體私人利益或獨立自我利益為內容的‘私的關系’”[5]7。“民法是調整民事生活關系的基本法,無論是否因市場經濟引起,民事生活關系(包括家庭關系)都屬于民法的調整對象。”[6]有學者認為,雖然親屬身份關系以及調整這類關系的婚姻家庭法具有強烈的倫理性。但是,“婚姻關系當事人所負擔的道德義務和社會責任的特點不改變其私法屬性”[7],并且“私法自治原則并不與家庭穩固相沖突,恰恰相反,私法自治原則自其產生之日起就與婚姻家庭關系有著血肉的聯系。家庭領域的私法自治原則是民法自治原則的天然的、歷史的重要組成部分”[8]。也有學者指出,將婚姻家庭法作為民法的組成部分,并不必然導致婚姻家庭關系的商品化。[9]因為,“民法調整的并不都是商品關系;容易使婚姻家庭關系金錢化的因素不在于把婚姻家庭法列入民法體系內,而在于社會的政治、經濟、道德等因素。”[6]

3.婚姻家庭法在民法體系中具有相對獨立性。有學者指出,親屬立法的歷史發展經歷了從重視親屬身份法到重視親屬財產法的過程。即便親屬法調整親屬財產關系時需借助財產法的調整方法,也不能因此改變親屬法的性質。倫理性是婚姻家庭法的基本特性。[10]親屬關系“不同于以物質利益交換為目的的經濟關系,具有深刻的精神內涵和人本主義的倫理色彩,而這種倫理性決定了婚姻家庭關系具有相對穩定性。……是一種長期的或永久的倫理結合,而不是基于利益的短暫的結合。”這些決定著“婚姻家庭法中強制性規范較多……國家為保護家庭中弱者的利益,實現實質正義,公權力的干預范圍較廣且深”[5]8-12。

(二)獨立法律部門說

一些學者堅持認為,我國婚姻法應繼續保持獨立地位,作為民法之外的獨立法律部門存在于現行法律體系之中。綜其論據,主要有四:

1.不認同“回歸民法”的提法。我國古代法律諸法合體、以禮為核心,并不存在“婚姻家庭法”隸屬于“民法”的情況,歷史上,也沒有產生過婚姻法從民法中分離的情形。既然不存在“分離”,婚姻法向民法的“回歸”便無從談起。相反,我國封建制時期的法律中很多民法的內容包含在“婚姻家庭法”中。[11]8從新中國立法史看,第一部《婚姻法》早于《民法通則》頒布,并且它是建國后頒行的第一部法律,可見婚姻法并不是民法的組成部分,因而也不存在婚姻法從民法中分離的情形。

2.婚姻家庭法與民法的調整對象不同。民法調整的社會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民法調整對象的核心與本質是商品關系。而婚姻法的調整對象是親屬關系,它不具備商品的特點,本質上是倫理關系。兩者相比較而言,親屬關系中最重要的不是財產而是倫理親情?;橐黾彝ナ侨伺c人全面合作的倫理實體,并不隨著市場經濟的建立而發生本質改變。不一定要將婚姻家庭法劃歸公法或私法,其特殊的倫理性可以作為獨立的法律部門,不僅包含實體法的規定,還可以將有關婚姻法的程序法也包含在內,并且以身份關系為中心構建獨立于其他法律的立體式家庭法典,家事實體法和家事程序法為內容的婚姻家庭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領域呈現完整的內部結構。[11]79-97

3.婚姻家庭法與民法的調整手段有別。家庭關系的常態依靠倫理道德與內部規范調整,婚姻法只能按照倫理的規則來調整財產關系,而民法是按照按勞分配、按資分配、等價有償的對價原則進行。從法律規范強制特點看,婚姻法中大量的是強制性規范?;橐黾彝リP系確立或破裂時往往需要國家權力的介入,以規制婚姻家庭關系并維護弱者權益;而民法中的規范大多屬于任意性規范[12],這些都體現了婚姻家庭關系的特殊性。

4.婚姻家庭法回歸民法后產生了不利影響?;橐龇ɑ貧w民法的實質目的,即以私法理論推進婚姻自由。從實踐后果看,業已成為離婚、結婚等家事領域自由泛濫的制度原因,誤導了立法、司法實踐與社會輿論,尤其與婚姻家庭法保護家庭穩定的制度功能相悖。貌似平等的權利制度,實則加劇了當事人地位的不平等,與婚姻家庭法保護家庭弱者利益的宗旨相悖。

(三)小結及觀點延展

在兩派觀點的交鋒對決中,回歸民法說的論據更為充分,更具有說服力;其不僅具有深厚的法哲學、倫理學基礎,而且一定程度上回應了獨立法律部門說對于婚姻家庭法歸回民法的擔憂。例如,有論者在探討親屬法對婚姻家庭倫理的同構化與謙抑化(壓縮與限定)時,指出“親屬關系的倫理本質并不會因(親屬法,本文作者注)‘回歸民法’轉變成平等主體之間的契約關系,而民法也不會因其私法屬性而不具有倫理性”[13]217-218。這不僅回應了獨立論者的“憂慮”,更是向學界發出警示:強調婚姻家庭法的倫理性時,不能忽視民法自身也具有倫理性。其實,不只是民法部門,其他法律部門也體現著一定的倫理要求。在當代法治國家,法治所體現的價值與社會主流倫理道德規范有著高度的同質性,因為,法本身蘊涵著內在的正義性,“沒有倫理道德基礎的法律,是無法獲得人們的尊重和自覺遵守的。”[14]51此為法律與倫理道德關系的法理學命題,在此不做詳論。

回歸論說與獨立法律部門說的分歧在于:親屬關系的人倫色彩是足以使婚姻家庭法獨立于民法之外,還是能使其在民法的共性之下保持個性。筆者以為,除對婚姻家庭法與財產法的倫理性作出“強”與“弱”的程度區分外(3),還應在全面理解親屬關系本質的基礎上,從歷史與現實相結合的角度作出判斷。

1.兩大法系立法體例比較

將作為“人法”的婚姻家庭法納入“民法”是大陸法系各國民事立法傳統。這無論是人法前置的法國法、瑞士法、意大利法、荷蘭法,還是將物法前置的德國法、日本法、我國臺灣地區法,均是如此。[15]即便英美法系國家的婚姻家庭法由一系列單行法規組成,如結婚法、家庭法、離婚法等,但法學理論認為這些法律與財產法、契約法等一起是民法的組成部分。[16]其理論根據在于,親屬法規定夫妻、親子及其他親屬之間的身份關系,規定一般私人之間的身份事項,為私法,其調整對象與調整方法與民法相同。其實,與其說婚姻家庭法與民法(財產法)的調整對象與調整方法相同,倒不如說婚姻家庭法在調整對象和方法上與民法(財產法)具有一致性,商品關系和親屬關系雖是兩類社會關系,適用的基本原則有別,但它們共同構成市民社會的基礎,一并是民法的調整對象。雖然身份法和財產法是民法體系的兩大領域,存在一定區別,但其“區別并沒有想象的那么大”。在親屬法中,同樣存在著“經濟人假說”,這在當今市場經濟條件下尤為突出,夫妻等親屬之間“經常地進行著利害的計算”。[17]

2.近現代中國立法體例之變遷

諸法合體、以刑為主是中國封建制法的基本特征。這一立法體例于上世紀初葉,被清朝末年法律改革打破。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民律第一次草案”)、1925—1926年北洋政府《民律第二次草案》,以及南京國民政府1930年“中華民國民法”均沿用德國民法典五編制體例,將親屬法列為第四編。這標志著包含婚姻家庭規范在內的中國封建社會立法體例從體系到內容發生了劇烈變革,形成了親屬關系主要由民法典親屬編調整的當代法制格局。[18]78

新中國成立之初,廢除舊的法統,在重建法律體系時沒有采取清末或民國時期立法模式,而是改用蘇聯立法模式,將婚姻家庭法作為獨立法律部門。此為婚姻家庭法長期不屬于民法組成部分的外在原因,其內在原因則是,建國頭30年間高度的計劃經濟體制致使民法部門發展遲緩,相應地,調整親屬關系的“人法”——婚姻家庭法的地位和作用在法律體系中得以彰顯??梢?,計劃經濟體制下我國婚姻家庭法異軍突起,以獨立法律部門存在,有其歷史的必然性。

鑒于在中國曾出現過婚姻家庭法與民法“分離”的情形,上世紀80年代以來,中國大陸地區重提民法典制定,學界再談婚姻家庭法向民法“回歸”,便非無從談起,而是確有所指。它是指自中國清末法律改革以來,婚姻家庭法與民法的“悲歡離合”??梢?,不可簡單否定“婚姻法向民法回歸”的提法,而應明確這一提法特指的歷史階段。

在我國當下法律體系中,婚姻家庭法已無可爭辯地回到民法“大家庭”的懷抱,并且,學界對于婚姻家庭法作為民法有機組成部分的論證已經相對成熟。盡管如此,回歸論者的觀點還有待深化。筆者以為,在已有論證基礎上,需進一步探討兩個問題:(1)婚姻家庭法調整對象的特性是否足以使其獨立于民法之外,抑或使之在民法的共性之下保持個性?(2)婚姻家庭法倫理在內涵上與財產法倫理有哪些區別?

二、親屬關系特質再認識

親屬關系是自然人基于婚姻、血緣和法律擬制而形成的社會關系,是人們之間的血緣輩分關系。它是婚姻家庭法的調整對象,其特質塑造著婚姻家庭法的特性。社會學研究認為,家庭是初級的社會群體(4),是人類本性的培養場所和人類主要的認同來源和安全來源。存在于其中的親屬關系是一種個人的、情感的、相對穩定的關系。它以“大量的自由交往和全部人格的互動為特征”,因而是一種親密的情感關系?,F代社會普遍存在的職場關系、市場交易關系等,則是缺乏感情深度的關系,參與者為實現特定目標將自己人格的某一些方面投入其中,因此,這種關系不具有持久性和穩定性,其變更與解體較親屬關系更為頻繁。親屬關系則不同,它是持續的和穩定的,當這一關系破損如夫妻離婚或親屬一方死亡,每一主體都會罹受重大痛苦。[18]193-194親屬關系因此是人類社會最基本的社會關系,是一切社會關系賴以形成的基礎??梢?,將親屬關系納入民法的調整范疇,是因為它和經濟關系(財產關系)一樣,是每日每時發生在私人(親屬關系的主體在民法上是自然人)之間的基本民事生活關系。并且,當代親屬關系的性質已發生根本性改變,從過去尊卑有序的身份支配與服從關系,演變為平等的、注重家庭弱勢成員利益保護的互助型的共同生活關系。正是基于親屬關系所具有的構成社會細胞的基礎性地位,及其主體之間的獨立性和平等性,將之歸為民法的調整范圍便具有了正當性。

然而,親屬關系在民法體系中又是相對獨立的一類民事關系,具有不同于民法財產法所調整的其他財產關系(物權關系、債權關系)的特性:

1.親屬關系由婚姻、血緣和法律擬制連接而成,是本質的結合關系。日本學者將人類社會的各種結合關系分為“本質的社會結合”與“目的的社會結合”。所謂“本質的社會關系”,是指作為社會有機體的個人,其本質上必須相互結合,并且每個人以自己的整個人格與其他個人進行全面的結合;“目的的社會關系”,則是人為形成的,成員各自懷有特殊目的,因某一動機而結合,在利益上彼此是對立的,所以是“意欲的”或“目的性的”結合。[22]民事財產關系多是目的的社會關系,親屬關系是一種自然的、不可避免的本質的結合,它以人類社會客觀存在的人倫秩序為基礎,是以具有共同倫理目的為本質的結合關系。并且,作為社會細胞組織的家庭,一方面與某一民族世代延續的婚姻家庭習俗密切相關,另一方面又與國家、民族等較大秩序與利益相關。

2.親屬關系是具有濃厚倫理性的身份關系。雖然,親屬關系在民法中表現為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但其本質是一種具有濃厚倫理性的身份關系,即便是親屬間的財產關系,也不能簡單等同于經濟關系。它是具有人身附隨性的財產關系,以身份關系的存在為提前,當親屬的身份關系終止,親屬的財產關系便隨之解體。親屬財產關系的性質和社會功能與其他民事財產關系相比也有很大不同。親屬財產關系的目標在于實現親屬共同生活需要和家庭經濟職能,它與親屬人身關系一樣,不僅以強烈的倫理性為特征,而且有著共同的倫理價值追求。其他民事財產關系如物權關系、債權關系,是民事主體為滿足商品交換需求締結的,以實現特定經濟利益為目的的缺乏感情深度的關系。恰如我國臺灣地區學者所言,“該結合關系,不但是為作為的,而且其構成成員皆懷有特殊目的,又縱因偶然動機而結合者,亦僅為意欲的結合關系而已。”[19]

總之,其他民事財產關系的主體之間并不如親屬關系的主體用整個人格進行全面的結合,而只是為實現特定經濟利益的一部分人格的結合。民事主體在經濟交往中利益是對立的,并且其關系存續也不如親屬關系綿長恒久,而是短暫的、快捷的;其他民事財產關系雖然也具有一定的倫理性,但在強度與內涵上均有別于親屬財產關系。

筆者以為,強調親屬關系不同于其他民事財產關系的上述諸多特性,并不是否認婚姻家庭法與民法的同質性(兩者均為構成市民社會基礎的私法),而在于厘清民法體系中的婚姻家庭法與財產法不同之所在;認識到婚姻家庭法因其調整對象、立法目標、價值取向的特殊性而成為民法體系中相對獨立的部分。[20]它是民法的特別法,需要一些特殊的、不同于民法財產法的調整方法和規則。

三、婚姻家庭法倫理之內涵

親屬關系的上述特性使之成為法律和道德共同規范的對象,調整這一人倫關系的婚姻家庭法也因此具有鮮明的倫理性。已有研究揭示了婚姻家庭法倫理不同于民法財產法倫理的產生途徑,即:前者由自然選擇規律進化而成,基于親情、愛情等關系自然而然地產生,并先于法律和道德存在;后者則不是源自財產關系內部,而是通過法律規定強加于這些關系的主體。筆者以為,除此之外,婚姻家庭法倫理在內涵上也有別于民法財產法倫理。

(一)婚姻家庭倫理

所謂“倫理”,是處理人與人關系應遵循的原則。“倫”字的本意是“關系”或“條理”;倫理學就是研究人倫之理、做人之理,即人與人關系的學問。(5)在我國古代,倫理與親屬關系有著非常密切的聯系。古人所言“五倫”就是人與人的五種主要關系,孟子有云:“父子有親,君臣有義,夫婦有別,長幼有序,朋友有信。”[14]35從中可見,我國傳統社會倫理規范主要調整父子、君臣、夫婦、長幼、朋友五種關系,它們都是相當熟悉和親密的關系,并且主要是以婚姻家庭為基礎的親屬關系。在親屬關系中,主體之間固定的稱謂,如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代表著人們在婚姻或血緣方面的身份聯系,也體現著人類的血緣輩分這一人倫秩序的基本要求。社會關于親屬之間應遵循的倫理道德準則(即婚姻家庭倫理),皆以此為基礎。恩格斯曾指出“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等稱謂,并不是簡單的榮譽稱號,而是一種負有完全確定的、異常鄭重的相互義務的稱呼,這些義務的總和便構成這些民族的社會制度的實質部分。”[21]這在我國傳統的小農經濟社會中尤其如此,其時的家庭倫理與社會倫理融為一體,家族制度甚至直接構成國家的社會制度。[22]

婚姻家庭倫理是一個民族在自己的歷史進程中形成的,為人們普遍遵守的有關夫妻、父母子女等親屬關系的價值、觀念及行為準則。其內涵以人性為基礎,與本民族文化傳統密切相連,具有民族性、地域性和時代性。(6)在不同民族、不同國家,以及同一國家的不同歷史時期,其婚姻家庭倫理規范有不同的內涵。

以我國婚姻家庭倫理的嬗變為例,我國古代婚姻家庭倫理以儒家倫理觀為思想基礎,奴隸制時代的宗法觀念認為,婚姻是人倫之始,西周時便有“同姓不婚”的禁例(即禁止同一宗族內部的男女通婚);父系家長之下子女的行為準則以“孝悌”為最高原則。(7)到我國封建制時代,有關婚姻家庭的宗法倫理觀念更加完備,以“親親”、“尊尊”、“長長”、“男女有別”為主要內容的“三綱”、男尊女卑、“三從四德”,是指引人們日?;橐黾彝ビ^念與行為的核心原則。這些決定了由封建禮教和法律共同塑造的中國古代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有三:(1)男尊女卑,實行一夫多妻(妾)制;(2)男女婚姻包辦強迫、不自由;(3)家長專制,漠視子女利益。新中國成立后,中央政府頒布的第一部法律——《婚姻法》(1950年)徹底廢除以包辦強迫、男尊女卑、漠視子女利益為特征的封建主義婚姻制度,確立了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權利平等、保護婦女和子女合法權益的新民主主義婚姻制度[23],從而為建立新型的婚姻家庭關系提供了法律保障。新型的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倫理以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為根本特征,以男女平等、相互尊重、尊老愛幼、相互幫助為核心,用民主平等的婚姻家庭關系取代了等級依附的傳統婚姻家庭關系。

上世紀80年代以來,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的發展標志著我國社會結構真正從“傳統”向“現代”轉型——從封閉的、家國一體的宗法社會轉向開放的、多元社會組織和社會利益群體共存的公民社會。[24]現代化浪潮推動中國社會體制與結構轉型的同時,社會倫理與家庭倫理也經歷著再造和重新定位的“洗禮”。當前,我國家庭關系趨向于規模小型化、結構核心化,兄弟姐妹關系日趨弱化,夫妻、親子關系居主要地位。[25]市場經濟體制下的現代家庭倫理以“尊重家庭成員人格與個性,強調權利和義務的雙向性,注重感情性和自律性;具備一定的寬容性”為基本特質。[26]53-54家庭倫理不僅以性倫理為基礎,還與家庭功能緊密相關,其內涵包括:為實現家庭的生育功能,將夫妻性關系與家庭利益相結合,禁止亂倫,對人類自身生產進行規范;為實現家庭同居、教育、扶養等共同生活職能,要求家庭成員之間相互尊重、相親相愛、敬老愛幼、無私奉獻。[13]44-48

法經濟學研究發現,利他主義普遍存在于家庭生活中,這是“因為家庭組織很小,有許多相互影響的因素”,且“婚姻市場存在著把利他主義‘分配’給其受益者的傾向”。“利他主義家庭的孩子也可能取得更大的‘成功’,這將會把利他主義家庭的影響擴展到其他家庭成員中去”,對子女的利他主義多是從上一代人傳承給下一代人,并且世代相傳。[27]然而,從倫理學角度觀之,家庭成員之間普遍存在的利他主義現象,正是這類人倫關系的本質要求與特性體現。它是婚姻家庭倫理強加給家庭成員間道德義務的體現,這些又通過立法轉化成為夫妻、父母子女等親屬間的法定義務。

(二)婚姻家庭法倫理

基于親屬關系的特質,調整這一人倫關系的婚姻家庭法與婚姻家庭倫理在基本原則和規范層面存在著“相互包容、相互滲透的關系”,其內容也具有很大程度的一致性。因之,可以認為“親屬法本身就是婚姻家庭倫理的最低限度”[13]203-204。美國法哲學家博登海默將道德價值的等級體系區分為兩類:一是體現社會有序化要求的倫理道德。它是維系社會正常運轉所必需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避免暴力傷害、忠實履行協議、調整家庭關系等。二是有助于提高生活質量,增進人與人之間密切關系的倫理原則,如慷慨、仁慈、博愛、無私等價值。只有那些“社會交往的基本而必要的道德正義原則,在一切社會中都被賦予了具有強大力量的強制性質。這些道德原則的約束力的增強,是通過將它們轉化為法律規則而實現的”[28]?;橐黾彝惱硪幏对谖覈敶鷤惱淼赖聝r值體系中居于基礎性位置,是體現社會有序化(親屬關系有序化)要求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因此,有必要通過立法賦予其具有普遍適用的國家強制力。從社會控制的角度看,法律和倫理道德是兩種社會控制力量,兩者既相互區別又密不可分。“法律規范大都起源于倫理道德規范,它們原是倫理道德規范中最重要、最基本的內容。惟其最重要、最基本,國家才將其上升為法律規范,借助國家強制力予以保障。”[14]50

婚姻家庭法的規則要么是倫理道德規范的轉化,要么體現著社會主流倫理道德規范的基本要求,婚姻家庭法因此無可爭辯地具有了強烈的倫理性。我國現行婚姻法確立的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老人合法權益等原則,構成當代婚姻家庭制度基本價值觀的內涵,也體現著社會主流的婚姻家庭倫理道德觀的基本要求。2001年修訂后的現行《婚姻法》在總則一章增加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第四條)這一條款是婚姻家庭立法對于我國主流婚姻家庭倫理道德觀的肯定,是法律價值引導功能的體現。它雖不具可訴性(8),卻是我國婚姻家庭法倫理價值取向的宣示,它對于民眾如何處理婚姻家庭問題具有引導作用。

四、婚姻家庭法倫理與財產法倫理之區別

(一)財產法倫理

發展中的市場經濟沖擊著我國傳統的家庭式的社會組織結構。隨著法人等市場主體的形成及其橫向聯系的普遍化,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新的社會倫理規范應用而生。這種新的社會倫理具有廣泛性、理性化、平等性、公益性四方面特征,它是在傳統的屬于私德范疇的“五倫”基礎上出現的“第六倫”,屬于公德范疇。[26]52有學者通過對民法倫理性的研究指出,倫理性是民法的基本特征。“一個國家的民法及至整個法律制度的合法性,取決于該國家的社會認同和遵守的一致性——即不違反社會的公理。……任何民法制度的設計,都必須符合基本的社會理念,這些理念包括正義、公平和公正,必須符合人的基本權利的要求。”[14]15-16筆者以為,民法的倫理性集中體現于基本原則中。以誠實信用、公序良俗兩個“克服法律局限性工具”[29]為例,它們均是對自由的限制,其內容抽象概括,邊界不甚清晰,適用范圍廣泛,為民法的一般條款。[30]85-86

1.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被譽為當代大陸法系各國民法的“帝王規則(條款)”。它將一切市場參與者做誠實商人和誠實勞動者的道德標準,上升為民法的立法指導思想和價值追求,是市場經濟活動中道德準則的法律化。民法確立這一原則的目的在于平衡當事人之間、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關系,使市場參與者在追求自己利益時,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公益。“惟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方才發生交易雙方利益沖突及雙方與社會一般公共利益沖突的問題;誠實信用原則,旨在謀求利益之公平,而所謂公平亦即市場交易中的道德。”[31]為此,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均設專條,要求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9)

2.公序良俗原則

在現代市場經濟社會中,立法時不可能預見一切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益和道德秩序的行為,并作出詳盡的禁止性規定,為此,大陸法系各國在民法總則中設公序良俗原則。這一原則要求民事法律行為的內容及目的均不得違反社會的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否則,該行為將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評價。我國臺灣地區學者通說認為,公共秩序,是指社會存在和發展所必須的一般秩序;善良風俗,則是指社會存在和發展所必須的一般道德。[32]可見,公序良俗原則有維護國家社會一般利益及一般道德觀念的重要功能。我國大陸地區學者主張應分別將違反公共秩序和違反善良風俗的行為類型化,其中,危害親屬關系的行為,如約定斷絕親子關系的協議、代孕協議等均屬于違反善良風俗的行為。[33]也有學者認為,類型化方法存有遲延性、滯后性、不周延性的缺陷,建議增加價值補充方法,彌補這一不足。[30]159-170在德國,法院曾認為有過錯的丈夫與提起離婚之訴的妻子約定承擔“今后不單獨進行業務旅行或娛樂旅行的義務”的協議,違反善良風俗。因為,“對丈夫的行動自由做出這樣的限制,違背了婚姻的道德本質。”(10)可見,公序良俗原則中的善良風俗包括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倫理道德準則,然其內涵又不限于此。學界通說認為,善良風俗還包含社會生活中的其他道德風尚。從違反這一原則要求的行為類型看,主要如有違人倫和正義的行為、有傷社會風化的行為,以及違背職業道德的行為等。

(二)婚姻家庭法倫理與財產法倫理之區別

家庭與市場是兩個不同領域,遵循著不同的倫理準則與道德規則。如果說,調整經濟關系的財產法為保障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必須以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為其道德信條的話,那么,在婚姻家庭領域,法律所遵循和倡導的倫理準則應以親屬間互敬互愛、相互扶助、無私奉獻為原則。唯其如此,方可使家庭在現代市場經濟環境下不致被“經濟理性”全面入侵,從而失去其“人文關懷”的特質;婚姻家庭法只有遵循符合人類婚姻家庭本質要求的倫理準則,才會有利于民生,才能為實現當代家庭具有的心理慰藉、精神安撫、救助保障等社會功能提供制度性支撐,從而使家庭成為塑造兒童健康人格、保障老人安享晚年的夫妻恩愛、長慈幼孝的愛的港灣。如此,婚姻家庭法的本位(或“價值取向”)與民法的本位既有相同之處,又有所區別。具體而言,婚姻家庭法應在堅持民法權利本位和社會本位相結合的基礎上(11),增加家庭本位,從維護特定親屬結成的社會生活單位——婚姻家庭穩定與和諧出發,確定親屬間的權利義務。此乃“親屬法在價值取向上與民法典實現融通的交匯點”,從而實現親屬所保障的個人價值(利益)與家庭價值(利益)的衡平。[34]

總之,婚姻家庭法倫理源自人類為維系自身繁衍和家庭和諧有序的內在需求,并在當代蘊含著尊重生命、禁止亂倫、平等與尊嚴、敬老愛幼、適度的個人自由等內涵。[35]這些既豐富著民法公序良俗原則的內涵,又與民法財產法崇尚的體現交易倫理要求的上述原則有別,婚姻家庭法藉此在民法體系中獲得了相對的獨立性,應定位為民法的特別法。并且,國內外民法學說與判例將有害于親屬關系的行為納入善良風俗內涵之中,亦是婚姻家庭法作為民法有機組成的論據之一,此應列入回歸論者證成婚姻家庭法歸屬民法部門的論據清單。

五、結語

顯然,婚姻家庭法調整對象的上述特性并不導致其獨立于民法之外,相反,親屬關系的倫理特性使婚姻家庭法在民法體系中獲得了相對獨立性?;谝延醒芯?,從親屬關系特質出發,揭示婚姻家庭法倫理內涵及其與財產法倫理之區別,是對回歸民法后的婚姻家庭法如何保有特性并獲得相對獨立性的學術關懷,更是從構建具有“改革性和進步性”[36]的中國民法典角度,防止在市場經濟大潮裹挾下,親屬關系由溫情脈脈的“人倫”關系全面走向冰冷的“物化”關系的學術警覺!因為,如果不從理論上闡釋婚姻家庭法屬性,廓清它與民法財產法之關系,將難以在已經啟動的民法典總則立法中關照到親屬關系的特殊性與重要性,從而建立有別于民法財產法規則的調整親屬關系的特殊規則。畢竟中國大陸地區有過將婚姻家庭法作為獨立法律部門的歷史,畢竟處在社會轉型期的中國婚姻家庭正經歷著從觀念到行為方式的巨大轉變。當下較之以往任何時候都顯現出在理論上為婚姻家庭法找到準確定位的必要性與緊迫性!

婚姻家庭是個人成長、民族進步、社會和諧、國家發展的重要基點。在國家重提民法典編纂之際,如何從構建民法總則開始,給予親屬關系的法律調整以足夠重視,或者具有婚姻家庭視角(12),是學界和立法機關需要斟酌和開始行動的必要方面。為此,可從民法調整對象、基本原則、民事主體制度、法律行為制度、代理制度等方面入手,研討和構建符合婚姻家庭法倫理特質的“家庭友好型”的民法規則體系。

注釋:

(1)關于中國民法典編撰的曲折歷史,參見梁慧星:《關于中國民法典編纂問題》,資料來源:http://www.iolaw.org.cn/showArticle.aspx?id=4200,訪問時間:2015年3月4日。

(2)在《現代漢語詞典》中,“異數”一詞是指“特殊的情況、例外的情形”。建國以來,與民法及其他部門法的社會待遇相比、與民法學以及其他部門法學的歷史境遇相比,婚姻家庭法與婚姻家庭法學都得到了另眼對待,在制度上長期存續,在理論上延續發展。參見陳甦主編《當代中國法學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56頁。

(3)有學者指出,調整財產關系的法和調整身份關系的法一樣,都具有倫理性,但是,財產法只具有“弱度”的倫理性,身份法具有更加鮮明的倫理性。參閱余能斌、夏利芬:《試論親屬法的基本屬性——兼談親屬法應否從民法典中獨立》,《湖北社會科學》2007年第9期,第139頁。

(4)初級群體是一種規模較小又非專業化的群體,其成員在交往時既直率又親密。參見【美】戴維·博普諾:《社會學》(第十一版),李強等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116頁。

(5)有學者指出,“道德”一詞更多地用于人,更含主觀、主體、個人、個體意味;“倫理”一詞更具客觀、客體、社會、團體的意味。參見何懷宏:《倫理學是什么》,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11頁。

(6)有學者從時代性、傳承性、變異性、地域性、民族性、共通性這六個方面概括了婚姻倫理的特性。參見王歌雅:《中國婚姻倫理嬗變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3-11頁。

(7)“孝”指子女善事父母,即事親之孝。“悌”指弟弟要敬愛順從兄長。參見陶毅、明欣:《中國婚姻家庭制度史》,東方出版社1994年版,第142-143頁。

(8)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4條指出:“當事人僅以婚姻法第四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9)具體內容可見《民法通則》第4條、《合同法》第6條、《擔保法》第3條。

(10)另一方面,德國法院又支持丈夫承諾如果自己提出離婚申請,就向妻子一次性支付一筆補償費的約定,為有效。參見【德】迪特爾·梅迪庫斯:《德國民法總論》,邵建東譯,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15頁。

(11)回顧民法發展史,民法基本觀念的演變經歷了義務本位、權利本位、社會本位三個時期。社會本位仍以保護個人權利為基本出發點,但對個人權利的行使又有多種限制,是對權利本位的矯正。參見梁慧星:《民法總論》(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1-45頁。

(12)此所謂“婚姻家庭視角”,是指法律和政策制定過程中應將婚姻家庭作為制度設計的基本單位和關注點,重視其內容及實施能夠促進或有利于家庭功能發揮,實現法律促進家庭和睦與社會發展的價值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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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吳興國)

家庭護理論文范文第5篇

關鍵詞:安全;安全教育;幼兒家庭安全教育

家長對幼兒進行家庭安全教育的目的是為了讓幼兒得到更多的發展機會,家長不僅要教授給幼兒安全知識,不僅讓幼兒知道哪里有危險,如何去預防,更應該讓他們知道如何去征服危險,在征服危險的過程中應該怎樣做才能最有效地保護自己,這才是真正的“安全教育”。才能使孩子的安全真真正正的有保障!

對此,我覺得作為家長應做到以下幾點:

1.家長本身要了解和知道家庭安全教育涉及的各個方面的內容,在家庭中為幼兒創造安全的環境,消除一些不安全的隱患,以預防為主,保護幼兒生命的安全

家長自身要全面了解和知道家庭安全教育所涉及的各方面的內容,并且為幼兒創設安全的環境,消除不安全的隱患,以預防為主。

(1)教孩子掌握躲避壞人傷害的方法。告訴孩子不要輕易接受陌生人的禮物,除了家長和醫生,不要讓外人接觸自己的身體。遇到存心不良的人糾纏要設法跑到人多的地方或大聲呼救。不要讓陌生人尾隨自己回家。當孩子處于危險之中時,家長要冷靜,不要驚慌。有的家長遇到緊急情況,自己先驚慌失措,甚至嚇昏,結果錯失了搶救孩子的良機。

(2)家長自身要掌握一些急救的生活常識,如止血、消毒、人工呼吸等常用方法。

(3)平時注意對孩子進行安全知識的教育,根據孩子年齡的特點,教給孩子怎樣防火、防電、防碰、防劃傷、防受騙等。使孩子了解家中各種設施、電器使用方法和在使用中可能出現的危險情況,以及注意事項。對于不適宜孩子使用的東西,要給他講明危險性,提出要求。如果臨時帶回危險品,如農藥、化學試劑、電動工具等,要及時叮囑孩子,不要亂動。

(4)教孩子認識家庭住址。在孩子開始懂事明理時,家長就要有意識地教孩子認識自己的家庭住址,熟悉周圍的社區環境。告訴孩子父母所在的單位名稱和電話號碼,以防孩子走失。

2.家長以幫助幼兒形成良好的生活衛生習慣的形式,來提高幼兒的自我保護能力,提高幼兒對危險的預見性,主動避免“千般照顧,不如自護”

幼兒生活在家庭、幼兒園和社會的環境之中,意外事故的發生常常是不可避免的,但是通過學習一些自我保護的方法和技能,變消極躲避為積極預防,就能夠使各種意外傷害發生的可能性降低到最低限度。讓孩子從自身出發,加強自我安全保護意識,如何提高孩子的身體素質,才是防范幼兒意外傷害的根本。

(1)在日常生活中,要注重培養幼兒的常規,使幼兒有良好的行為習慣,有了良好的行為習慣,幼兒就得到了一把終生受用的“保護傘”。

(2)培養幼兒的安全意識,發展幼兒的自我保護能力。孩子應從小養成良好的生活、衛生習慣,減少意外傷害事故的發生;加強鍛煉,增強幼兒體質,提高幼兒的身體發展水平,提高其自我保護的能力;與周圍環境相結合,經常對幼兒進行安全常識的教育;進行安全演習等,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教育方法,以達到保護幼兒的目的。

(3)幼兒良好的衛生習慣不是一天兩天就可以形成的,它是一個不斷養成、不斷鞏固提高的過程,應讓幼兒“有章可循,違章必究”。在幼兒園中要建立合理的作息制度和必要的規則,這樣可以幫助幼兒形成良好的衛生習慣。

3.家庭、幼兒園共同合作對幼兒堅持正面引導和多種形式相結合的教育策略,增強幼兒處理應急情況的能力

(1)要足夠了解自己的子女在家以及在幼兒園的行為。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課堂,家長與子女是最親近的,家長對幼兒負有重要的監護責任,維護幼兒安全是本分,是當然的職責。為保證幼兒的安全,家長應注意做到:

①要充分了解幼兒的性格、愛好、熟知幼兒的上下學時間和路途,按時接送。

②幫助幼兒養成外出游玩告知家長去向、時間的習慣。

③不要單獨將他們留在家中或將家中鑰匙交給他們,家中安上防盜門、“貓眼”和設置有金屬鏈的暗鎖都是防止盜竊犯強行闖入的一種有效措施。

(2)家庭、幼兒園和社區相互聯系共同實施安全教育的內容活動。

家長工作是幼兒園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幼兒園完成教育任務,提高保教質量不容忽視的一項工作。幼兒園除可以通過常規的家園專欄、家園聯系手冊、家長會、家長學校講座以外,還可以進一步創新家園合作方式,更好地形成教育合力。社區教育也應該越來越被重視,它也擔負起家庭安全教育的一部分。

①各班定期舉行家長開放日活動,讓所有家長走進班級,觀摩孩子們在園的一日學習生活,熟悉了解幼兒園教育的特點,以便更好地配合幼兒安全教育。開展安全宣傳活動,向全園小朋友宣傳安全常識。請他們在戶外活動時,到各個活動區域給小朋友講解安全標志的意思,提醒他們應該注意的事項。在宣傳活動中既提醒了別的小朋友,也提高了自己的安全意識。

②各年級組織親子游戲比賽,創造家長與孩子共同參與集體活動的機會,讓他們在輕松有趣的氣氛中體驗親情的美好和成功的喜悅,寓教于樂。同時鼓勵孩子積極參與體育鍛煉,讓孩子能在活動中提高身體靈活性、反應能力、控制能力等。充分利用家長這一教育資源,根據家長的職業特點或請部分家長走進課堂,與教師一起組織開展主題安全活動。

③社區教育和家庭教育相結合,共同擔負起幼兒安全教育的責任。社區舉辦各種有關安全的活動和講座,讓每個家庭都參與進來,全社區居民共同學習創建平安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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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單位 江蘇省建湖縣幼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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