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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訴訟法律論文范文

2023-09-24

虛假訴訟法律論文范文第1篇

一、虛假訴訟的概念

對于虛假訴訟的概念, 我國當前法律并未對其有明確規定, 因而從立法角度上就沒有虛假訴訟的概念, 而我國理論界對虛假訴訟的概念也一直爭論不休, 至今未形成統一的表述。理論界對虛假訴訟的概念形成了幾種不同觀點, 綜觀這些觀點, 虛假訴訟的概念是指虛假訴訟行為人為實現其非法目的, 惡意利用訴訟程序, 采取捏造虛假證據、隱瞞事實或惡意串通等手段, 欺騙法院做出錯誤裁判的行為。①

二、虛假訴訟的原因分析

(一) 誠信的缺失以及對不當利益的追求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 當今社會處于極速轉型時期, 利益沖突加劇, 缺失信仰, 價值觀念惡變。在改革開放的浪潮中, 人們匆匆投身于對利益的的追求, 誠信問題逐漸腐蝕著整個社會, 當然也包括訴訟領域。對于訴訟行為而言, 這本是保護我們合法權益的最后一道屏障, 在人們心中應該是神圣的, 但有些不法分子就是借助訴訟這一合法行為來實現其非法目的。虛假訴訟究其根本來說就是“虛假”二字, 而虛假行為的首要原因就是誠信問題。

(二) 法律制度上存在缺陷

1.民事起訴與登記制度之缺陷

我國民事訴訟法中, 為了保障人民的訴訟權利, 大多采取的是形式審查, 而且對于審查的具體內容并無明確規定, 這就使得虛假訴訟的主體通過捏造虛假的理由證據, 制造虛假的起訴條件, 從而使其捏造的案件能夠進入到訴訟程序中。進入訴訟程序后, 虛假訴訟雙方即可通過虛構的案情以及相關證據證明進行虛假訴訟, 以達到其不法目的。并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見》提出的要求, 以立案登記制度取代現有的立案審查制, 要求人民法院對于其應該受理的案件, 應該做到有訴必理、有案必立, 有利于更加充分保障人民的訴訟權利。但隨著立案登記制度的確立, 起訴條件進一步放寬, 進而會促使虛假訴訟的大量產生。

2.民事訴訟證據制度之缺陷

證明責任極容易被利用?,F行民事訴訟法規定, 當事人對案件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 也就是說由當事人提交相應的證據材料來證明其主張, 一般情況下法院不會主動去調查取證。因此上法院認定案件事實主要依靠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 通過判斷與審查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來作出判決, 只要當事人無異議, 法院很難審查出案件的證據為虛假的。行為人正是利用這一點, 制造虛假證據, 并且雙方當事人串通配合, 通過法院的質證程序, 獲得勝訴判決。

3.民事調解制度之缺陷

民事訴訟中的調解制度因其固有缺陷, 極易被行為人利用。司法實踐中, 由于法院處理案件的壓力大, 所以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偏向于使用調解的方式結案。一種意見認為, 調解結案有利于提高訴訟效率, 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和糾紛, 真正做到案結事了。但在另一方面, 調解制度也為虛假訴訟的實施提供了方便。司法實踐中, 如果當事人沒有爭議, 法院為提高結案率大多使用調解結案, 但在調解過程中, 法官往往忽視了案件的事實審查, 過度依賴當事人的陳述。

三、虛假訴訟應對策略的幾點建議

(一) 加強誠信建設, 建立完善的社會誠信體系

強誠信建設, 首先要從公民做起。作為公民來說, 要不斷完善自身建設, 需要從各項工作中去落實, 不斷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識。首先要加強思想教育, 進一步提高思想水平, 要時刻提醒自己堅持嚴以律己。其次加強學習, 提高綜合素質。學習新的國家法律法規, 要不斷適應新形勢下的學習情況, 針對出現的各項問題進行積極的探討以及研究, 不斷提高自身水平。公民, 是一個國家發展的重要力量, 如果一個國家失去了公民的支持和力量, 這對于這個國家的發展來說是非常不利的。所以說, 對于國家的發展來說, 必須要制定出合理的法律條例, 同時還要注意完善公民的法律教育, 只有這樣才可以更好地促進公民素質的提高, 促進公民法律意識的提高。

(二) 加強制度建設, 完善現有訴訟法律制度

1.加強虛假訴訟的事前預防

虛假訴訟的事前預防, 就是要充分發揮法院的能動作用以達到阻止虛假訴訟進入審判的效果。由于虛假訴訟本身就是虛假的, 從本質上說就不符合訴訟的條件, 因此本不應該進入訴訟程序, 但是由于起訴與立案登記制度的缺陷, 法院的程序性審查很難發現虛假訴訟進而把它阻隔在訴訟大門之外, 但這并不是說法院就完全無能為力了。法院可以建立虛假訴訟案件的報告和特別審查制度, 即在案件立案階段, 對可能屬于虛假訴訟的案件, 承辦人應呈報上級, 并在各環節中予以特別注意。②對虛假訴訟的多發領域, 可采取特別措施, 加大調查取證的力度。加強對虛假訴訟的案前審查, 才能更加有效的預防虛假訴訟。

2.完善民事證據審查制度

對于民事證據的審查來說, 必須要嚴格執行。因為對于一些民事證據的舉證來說, 往往存在一些人通過偽造一些虛假證據來獲得訴訟的勝利, 所以必須要對民事證據制度存在的缺陷進行改善。首先, 要強化對基礎法律關系的審查, 因為對于當事人所提出的一些證據, 如果存在疑點或者是其它問題時, 可以進一步對這種基本法律關系進行審查, 保障證據的合法真實性。③其次, 還要明確舉證責任的分配。通過明確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增加虛假訴訟行為人的訴訟義務, 過濾虛假訴訟行為。對當事人的訴訟存在可疑情節時, 應明確告知負有舉證義務的當事人提供證據, 并說明舉證不能可能會面臨的不利法律后果。代理人不能清楚陳述案件事實的, 要求當事人本人出庭陳述糾紛經過, 從其陳述的細節描述甄別糾紛的真偽。最后, 適當提高民事訴訟關于對證據證明標準的規定, 充分發揮法官的能動作用, 把虛假證據排除在訴訟之外。

3.完善民事案件調解制度

司法實踐中, 調解在解決矛盾和糾紛、促進和諧和穩定等發面具有優越性。但也是由于調解的過度濫用給了不法分子可趁之機。因此必須要改革現有的調解制度, 改變過度依賴調解的現狀, 對一些可疑案件要加強審查。由于調解具有隨意性的特點, 在對雙方進行調解的過程中不好把握客觀事實和案件的真實愿望, 所以很容易被虛假訴訟當事人所利用。減少調解的適用范圍, 對案件還是要以審判的方式結案, 尤其是對可疑案件要加大審查力度, 給與更嚴格的審查, 維護司法的權威性。

四、結語

通過本文的進一步研究發現, 虛假訴訟給其他利害關系人造成了嚴重的損失并嚴重影響司法公信力。究其根本原因還是法律體系不健全, 制度方面存在可能被利用的漏洞。因此我國虛假訴訟的應對和防范方面還有很大的提高空間, 如何有效的識別和應對虛假訴訟越來越成為困擾法律人的又一難題。但是隨著我國法治進程的不斷加快, 法律體系不斷完善, 法制觀念不斷深入人心, 虛假訴訟問題會得到很好地解決。

摘要:隨著當前我國經濟迅速發展, 人們的法律意識迅速覺醒, 人們遇到矛盾和糾紛時首要考慮的是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糾紛, 從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但與此同時由于我國法律存在漏洞, 一些人開始鉆法律的空子, 通過虛假訴訟的方式, 捏造虛假信息, 制造虛假案件, 以便實現其非法目的, 損害其他利益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本文正是基于此, 通過分析虛假訴訟產生的原因, 最后提出相關建議, 以期能夠更為有效的治理虛假訴訟問題。

關鍵詞:虛假訴訟,法律漏洞,誠信,應對策略

參考文獻

[1]郭育華.論虛假訴訟的法律規制[D].廣東外語外貿大學, 2013.

[2]盧建平, 任江海.虛假訴訟的定罪問題探究[J].政治與法律, 2012 (11) :7.

[3]秦雪娜.訴訟欺詐的刑法規制[J].政治與法律, 2012 (11) :29-39.

虛假訴訟法律論文范文第2篇

近年來, 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 以及公民法律意識的不斷加強, 有些人的誠信意識不足, 實施惡意的串通行為, 虛構或者捏造民事法律事實, 提供虛假證據, 利用法律以及相關的民事訴訟程序來達到自己期望的目的, 進而損害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這就是民事虛假訴訟的含義。

二、民事虛假訴訟的主要特征

(一) 訴訟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往往較為親密, 絕大部分發生在朋友甚至是親屬之間。 (1) 因為找親朋好友進行惡意串通的成本較低, 兩者之間協商方便且后顧之憂減少。

(二) 案件往往最終通過調解結案。在虛假訴訟中, 由于原被告之間已經合謀, 庭上配合十分默契。為了避免露出破綻, 當事人之間少有激烈的庭前辯論, 通常都是“自認”。 (2) 多數人甚至不出庭, 直接委托代理人參加訴訟, 給法官查清案件事實制造了難度。法官為了提高訴訟效率進行調解, 雙方當事人之間很容易達成調解協議。在協議合法的情況下, 他們的不法目的很難被發現。

(三) 一般以謀取經濟利益為主要目的。在實踐當中, 虛假訴訟涉及的案由有很多種, 但主要涉及在民間借貸和離婚訴訟的財產分割當中。例如, 案件當事人通過制定虛假合同虛構債權債務關系, 通過虛假證據材料等方式在訴訟及執行程序中使原告獲得賠償。以至于被告的債權人的債權無法獲得履行。

三、民事虛假訴訟的成因及對策

(一) 在當前法治改革的大背景下, 我國一直將控制公權力作為改革的重要方向

人民法院的職權被不斷弱化, 為了保證案件的公平公正, 審判模式從職權主義逐步向當事人主義過渡, 意思自治原則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升, 這就為虛假訴訟的滋生提供了土壤。其次, 改革開放以來, 我國經濟進入了高速發展的時期, 傳統的道德觀念無法承受經濟飛速發展帶來的沖擊, 享樂主義、以“錢”為本等不良思想影響了許多人, 社會誠信缺失, 為了錢不擇手段。最后, 公民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 意識到用法律解決問題是最有效的手段, 使得大量糾紛開始涌入法院, 使得有限的法官很難有充足有效地時間去審理案件, 人手缺失以成為現在必須正視和解決的問題。在加上法院傳統的“調解”優先的結案方式, 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時法官不再去對內容進行真偽判斷, 這些就給了虛假訴訟可乘之機。

(二) 解決虛假訴訟的對策

1.完善意思自治原則和調解制度。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調解的本質特征, 但從實際調查來看, 虛假訴訟正是利用了這一美好制度去達到其邪惡的目的。因此, 在適用調解的情況下, 除去對調解內容進行合法審查外, 還應該對其是否侵害第三人的權益進行審查。當事人不向法院說明情況, 故意隱瞞有關事實的, 可以認定調解協議無效。在庭前調整中, 如果當事人對訴求無爭議, 可以通過民間調解組織進行調解, 將公權力從中滌除, 從而可以使其對第三人進行救濟。其次, 要發揮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的重要作用, 充分給予第三人救濟的權利。

2.強化對虛假訴訟的法律監督。根據《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規定:人民法院據以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可能是偽造的, 人民檢察院可以進行調查。通過法律規定的調查取證, 可以認定案件為虛假訴訟的, 應向法院抗訴。同時, 根據實際損害是否發生、損害程度的大小, 涉嫌詐騙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3.加大虛假訴訟的懲處力度。一是追究行政責任, 對虛假訴訟的行為人作出行政處罰;二是追究民事責任, 根據《民事訴訟法》、《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有關規定, 判令行為人承擔訴訟費、保全費等費用, 加重行為人的程序法律責任;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等實體法規定, 判令惡意串通訴訟的行為人承擔實體法責任;三是加強對刑事責任的追究, 虛假訴訟的行為造成的危害達到一定程度時, 應當以犯罪論處。當虛假訴訟行為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為目的, 其非法所得達到一定數額時, 應當以詐騙罪定罪處罰。如果虛假訴訟行為以獲取其他非法利益為目的, 造成的后果達到犯罪程度時, 應根據該行為侵犯的犯罪客體, 依照刑法和相關罪名定罪處罰。 (3)

4.建立社會誠信體系和個人的誠信檔案, 除了用法律懲治虛假訴訟行為人外, 還應將行為人的錯誤行為計入誠信檔案, 進而影響其其他民事活動, 讓社會進入到制裁當中去。尤其是要注意到, 有些虛假訴訟的案件當中, 一般當事人并不到庭, 而是由律師參與到其中。他們利用其自身的專業性, 使虛假訴訟更加隱蔽, 很難被發現, 給社會經濟秩序和司法公信力帶來了更大的損害。因此, 除了加強對公民的誠信教育、規制外, 司法機關應該加強對律師的職業教育, 讓法律從業者認識到此種行為的危害性, 拒絕為虛假訴訟提供幫助。對律師等法律工作者違反職業道德, 參與虛假訴訟的要進行嚴懲, 情節嚴重的應該交由法律制裁。

總之, 虛假訴訟的發生是我國在經濟高速發展, 社會誠信缺失的大背景必然要面臨的問題, 解決這一問題不能簡單的依靠查處懲罰這種單一方式解決。而是應該動用社會的力量, 法律的力量等多管齊下, 從源頭杜絕這種現象的發生。

摘要:目前由于公民的誠信意識尚不能跟隨經濟發展的腳步, 使得有些人開始捏造事實, 利用法律來達到自己的非法目的, 以求逃避責任。民事虛假訴訟的發生不僅損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還破壞了社會主義的公平公正, 還損害了司法公信力。本文通過對虛假訴訟成因的分析, 試圖通過法律的規范解決這一問題。

關鍵詞:虛假訴訟,侵權責任

參考文獻

[1] 陶濤.民事虛假訴訟的法律規制探索[J].法制與經濟, 2014.3.

[2] 梁婷.民事虛假訴訟現狀及其規制[J].黔南民族師范學院學報, 2011.

虛假訴訟法律論文范文第3篇

一、虛假訴訟行為入罪的社會危害性分析

據媒體報道, 2014 年1 月1 日, 浙江省鹿城區檢察院作了如下統計: 2010 年, 該院無涉虛假訴訟民事案件; 2011 年, 涉虛假訴訟民事案件2 件, 涉案標的90 萬元; 2012 年, 該院辦理涉虛假訴訟民事案件12 件, 涉案標的約2400 萬; 而2013 年, 該院辦理涉虛假訴訟民事案件23 件, 涉案標的約1. 2 億元。據廣州市檢察機關透露的數據顯示, 2010 年廣州只有1 起虛假訴訟案件, 2011 年, 則有近20 條虛假訴訟線索, 立案審查12 宗, 同比增長11 倍。據不完全統計, 當前虛假訴訟多發于民間借貸、離婚、房地產權屬等領域。該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主要表現在: 首先, 對司法秩序造成了極大的破壞, 對有限的司法資源造成了巨大的浪費。在辦案過程中, 司法機關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 最終卻是一件冤假錯案, 使被害人乃至社會大眾懷疑法院與行為人串通而采取其他極端手段維護權益。其次, 對他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侵害。此處的合法權益不僅包括財產權, 也包括人身權, 如: 繼承權。例: 行為人為獲得父母留下的全部遺產而捏造其他繼承人均已去世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二、虛假訴訟罪的構成要件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對于虛假訴訟罪的行為方式、犯罪主體、量刑幅度等作出了規定。

( 一) 該罪侵犯的法益

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司法秩序, 即司法機關處理案件以及對案件的處理進行法律監督的法律活動中形成的有條理的順序, 如開庭審理、作出裁判等。有學者提出: 該條第三款將“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 又構成其他犯罪”的情形規定為“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因此, 本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 侵犯司法秩序和他人財產權。筆者認為, 虛假訴訟罪只侵犯司法秩序這一法益。原因在于, 立法者將虛假訴訟罪作為第三百零七條之一規定于“妨害司法罪”一節中, 這說明刑法規定本罪是為了保護司法活動; 刑法沒有將本罪規定在刑法分則第五章“侵犯財產罪”中, 說明立法者規定本罪不是為了保護公民的財產權。

( 二) 客觀方面

司法實踐中, 成立本罪的重點在于虛假訴訟行為的認定。有學者認為虛假訴訟是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 利用虛假的證據, 提起民事訴訟, 破壞法院的正常審判活動, 促使法院做出錯誤的判決或裁定, 而使自己或者他人達到獲得財產或財產性利益目的的行為。”也有學者認為“虛假訴訟”亦稱訴訟欺詐, 是指“訴訟參加人惡意串通, 通過符合程序的訴訟形式, 使法院作出錯誤裁判, 虛構民事法律關系或法律事實, 從而達到損害他人利益、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的違法行為。”對此, 《刑法修正案 ( 九) 》通過罪狀的描述作出了一定的界定, 即虛假訴訟是指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但筆者認為, 構成刑法規定的虛假訴訟罪的虛假訴訟行為應是指民事訴訟案件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惡意串通, 采取虛構法律關系, 偽造案件證據等方法, 使法院基于錯誤的事實或證據而作出裁判, 以獲取不法利益的行為。

( 三) 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刑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并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因而構成犯罪的, 是故意犯罪。”從認識因素上說, 行為人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妨害司法秩序的結果。行為人必須對行為內容有清楚的認識, 且知道實施該行為的危害結果, 即會造成司法秩序的混亂和司法資源的浪費。如果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無認識或者無認識的可能性, 則不能認為存在故意的認識因素。從意志因素上說, 行為人希望或者放任妨害司法秩序后果的發生。行為人希望危害后果發生是指發生危害后果是行為人積極追求的結果。行為人放任危害后果的發生是指行為人對后果的發生是一種聽之任之的態度, 即發生了危害后果符合自己內心的想法, 不發生無所謂。

( 四) 犯罪主體

1. 自然人

虛假訴訟罪的實質在于當事人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按照一般理解, 該罪自然人主體僅限于民事訴訟原告、被告。但司法實踐有時會出現當事人一方或雙方與案外人合謀偽造證據以獲取對己有利的裁判的案件, 因此, 有必要對該自然人主體限定為不僅包括民事訴訟原、被告, 還應包括案外人。此外, 虛假訴訟行為不僅可以由當事人一方實施, 也可以由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而損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2. 單位

單位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常常發生在在企業改制或者是經營過程中, 主要目的是為了獲得非法利益或者免除債務。例: 甲企業瀕臨破產, 在清償公司債務時, 甲企業負責人將其好友乙、丙、丁等10 人列為公司職工, 將企業資產優先用于清償職工工資, 致使乙企業債務未得到清償。

三、虛假訴訟罪的司法認定問題分析

( 一) 犯罪形態

故意犯罪形態分為完成形態和未完成形態。犯罪既遂是完成形態, 犯罪預備、中止、未遂是未完成形態。

1. 犯罪既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觀點: “虛假訴訟罪是結果犯, 不是行為犯。不僅要有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行為, 還要有“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后果。據此, 對于“妨害司法秩序”, 筆者認為, 若行為人實施了行為, 并引起司法機關的介入即犯罪既遂。具體來講, 若行為人捏造事實向法院起訴, 法院登記立案, 主審法官已開始調查取證或者已通知被告進行答辯等即成立既遂, 而不論開庭審理的次數及所浪費的司法資源的數量。而對于“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筆者認為, 成立本罪既遂必須是行為人實施了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行為, 且法院作出了判決。

2. 犯罪未遂

本罪的“著手”是行為人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行為實施完畢, 即法院已立案。若立案后, 開庭審理前, 行為人的犯罪事實即被發現, 則成立犯罪未遂。因司法活動尚未開始, 司法秩序尚未受到破壞, 因此, “妨害司法秩序”的結果要件并不具備, 不成立既遂。此外, 當行為人為了侵占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等目的而提起民事訴訟時, 若法院已開庭審理但在判決前發現該案事實或證據是捏造的, 則成立犯罪未遂。

( 二)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 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的犯罪。實踐中, 虛假訴訟罪的共同犯罪常為以下幾種:

1. 民事訴訟原告與被告的共同犯罪

司法實踐中, 虛假民事訴訟一般是由原告捏造事實或偽造證據提起, 但也存在原、被告雙方惡意串通, 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的情形。如: 甲曾向乙借錢3 萬元, 后甲破產, 所有財產還債后只剩3 萬元。此時, 該借款到期, 但甲并不想償還。后甲與其友丙簽訂了虛假的借款合同 ( 3 萬元, 先于甲乙的借款到期) , 并由丙起訴至法院要求還款, 法院判決甲償還丙借款3 萬元。該案即民事訴訟原、被告甲、丙之間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乙合法權益。本案中, 被告甲與原告丙客觀上有共同的虛假訴訟行為, 主觀上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應成立虛假訴訟罪的共同犯罪。

2. 民事訴訟原告與案外人的共同犯罪

此處的案外人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之外的第三人。民事訴訟原告與案外人惡意串通, 是指二人合謀共同實施捏造事實的行為。例: 甲與乙的民間借貸糾紛中, 作為證據之一的借條是甲與專門負責辦假證的丙合謀偽造的。本案中, 丙對甲捏造借條提起民事訴訟的行為知情, 其客觀行為對甲的虛假訴訟行為起到了幫助的作用, 主觀上有幫助的故意, 應構成虛假訴訟罪的幫助犯。

3. 民事訴訟原告與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共同犯罪

除了上述共同犯罪的情形外, 實踐中還存在著民事訴訟原告與其他訴訟參與人之間的惡意串通, 如: 證人、鑒定人、專家輔助人等。例: 2014 年3 月, 甲借給乙50 萬元, 借條上寫明年底前歸還。同年8 月乙歸還全部借款, 且甲的鄰居丙也在場, 但乙未收回借條。2015 年2 月, 甲無意中發現乙寫的借條, 于是找到鄰居丙, 說將起訴乙還錢, 如果乙請他作證, 一定要說未見過乙還錢, 并答應勝訴后給丙5 萬元。2015 年3 月, 甲向法院起訴。庭審中, 丙出庭作證, 但表示自己未見過乙還錢。最后, 法院判決乙償還甲借款50萬元。本案中, 甲指使證人丙作偽證是妨害作證行為, 但主觀目的是為了進行虛假訴訟, 因此該手段行為可以被目的行為吸收, 構成虛假訴訟罪一罪。丙在民事訴訟中作假證明的行為客觀上為甲的虛假訴訟行為提供了幫助, 且主觀上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因此甲、丙二人成立虛假訴訟罪的共同犯罪。

四、結語

虛假訴訟行為入刑, 標志著我國刑事立法技術的進步, 該制度也與十八屆四中全會“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方針相呼應, 彰顯了依法治國的決心。然而, 面對虛假訴訟案件的日益增多, 我們不僅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 更需要反思如何從源頭上減少頻發的虛假訴訟現象和防止司法機關成為他人謀取不法利益的工具。

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將“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行為入罪, 對于懲治當下頻繁發生的虛假訴訟行為提供了法律依據。因此, 有必要對虛假訴訟罪的社會危害性和構成要件進行分析, 并在此基礎上對該罪在司法適用中的犯罪形態和共同犯罪問題進行研究。

關鍵詞:虛假訴訟罪,司法適用,犯罪形態,共同犯罪

參考文獻

[1] 楊玉秋.虛假訴訟行為定性及其相關問題研究[J].法治論壇, 2008 (4) .

虛假訴訟法律論文范文第4篇

( 一) 被害人虛假陳述的概念

被害人陳述, 從廣義上來講, 是指被犯罪分子直接侵害的個人, 或者是團體、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向公檢法等司法部門就其被犯罪行為侵害的經過和對關于此案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的相關情況作出的控告或是陳述。從形式上講, 被告人陳述的形式口頭的, 也可以是書面的。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被害人陳述是我國刑事八大證據種類中的一種。

而被害人虛假陳述, 顧名思義, 就是指被害人所作出的控告和陳述部分或者是完全不符合事實的情況。

( 二) 被害人虛假陳述的特點

1. 被害人陳述主體的不可替代性

被害人陳述在刑事司法的實踐中, 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這樣的陳述證據, 是來自被害人方面對案情最切身的體會, 也是令審判人員正確認識案情, 做出公正判斷最重要的要素之一。被害人的唯一性在于, 作為“人證”中的特殊一份子, 被害人的特殊身份來源于犯罪行為的直接侵害, 所以被害人是特定的人, 不是由他人可以替代的。換而言之, 被害人因為親身經歷了犯罪行為的侵害, 所以其陳述具有專屬性, 被害人陳述案件事實經過和遭受到犯罪行為侵害的過程的地位和身份是不可由別人來代替的①。即使是身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是訴訟代理人, 也無法代替被害人陳述案情并提供被害人陳述。

2. 被害人陳述內容的復雜性

對于被害人來說, 由于受到侵害的直接性, 其和被害人一般有直接的接觸, 而且在案發后, 被害人需要親自參加或是委托授權其他人以訴訟代理人的身份參加訴訟, 其陳述固然具有不可替代性, 而且被害人同整個案件的審理乃至最后的結果, 都有密不可分的關系。

但是被害人陳述通常也會因為各種主觀或者客觀的原因, 而出現不真實的情況。出現這種情況的具體情況如下②:

( 1) 出于對被告人的報復心理, 夸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 希望被告人得到更嚴厲的法律制裁。

( 2) 在很多暴力性的案件中, 被害人由于事發突發, 或是困于環境的原因, 產生了意識盲區。

( 3) 有些被害人會因為貪圖個人的利益或是其他不良的心理, 歪曲甚至捏造事實來誣告陷害他人。

( 4) 還有些被害人會因為考慮到自己的前途, 社會聲譽和家庭關系, 而選擇犧牲自身的利益, 隱瞞犯罪事實。

( 5) 在很多情況下, 被害人也會因為受人威逼利誘, 而作出虛假陳述, 而威逼利誘的主體不是單一的, 包括被告人及和其有關的人群, 甚至也包括少數的司法工作者。

( 三) 被害人陳述的意義

對一起刑事訴訟案件來說, 執法和司法機關只有掌握足夠多的證據, 才能了解案件的基本信息, 最大程度地還原真相。被害人作為直接的受害者, 其陳述對于司法審判機關認清案件基本事實, 將犯罪份子繩之以法具有重要意義。被害人陳述的意義, 其實也就是被害人陳述在刑事司法實踐中所能發揮的作用。

二、我國刑事訴訟中被害人陳述所處的現狀

( 一) 立法現狀

雖然被害人陳述在我國刑事訴訟實踐中具有如此重大的意義, 但在立法中, 關于被害人陳述的規定還是非常少, 更進一步來說, 對于被害人虛假陳述的規定, 更是缺乏。和證據相關的法律條文中, 只有偽證罪才能規范包括證人、鑒定人在內的訴訟參與人, 但身為當事人的被害人, 沒有被包括在偽證罪的主體中。

( 二) 司法現狀中適用法律的問題

正是因為法律條文方面的空白, 所以國內目前對于被害人虛假陳述的處理情況, 大致分為兩種: 不予定罪處罰;以其他罪定罪, 如偽證罪或包庇罪等③。但兩種情況都有自身的弊端。

三、結語

目前, 立法上既沒有對被害人虛假陳述的定性, 在司法實踐中, 審查判斷被害人是否作出虛假陳述的各項規則都有其局限性。本文從分析被害人陳述的重要性入手, 從立法和司法實踐的角度, 來寫出現今的制度無法滿足解決被害人虛假陳述的要求, 我們需要建立健全更加完善的保護被害人作證的制度, 不僅是為了保護被害人, 也是為了從內因和外因入手, 探討被害人作虛假陳述的深層原因, 以便更好解決該問題。

摘要:在當今的刑事司法實踐中, 被害人虛假陳述的情況時有發生, 就其原因主要有五點, 被害人出于被告方的威逼利誘或是對自身利益的考慮等等, 都會有作出虛假陳述的情況。而從另一方面講, 被害人陳述在證據種類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那么, 被害人如果進行虛假陳述, 勢必會影響法官對整個案件的正確認知和判斷, 從大局來看, 不僅阻礙了正常的司法審判工作, 更阻礙了中國司法進程的步伐。所以, 要解決該問題, 首先要將被害人納入偽證罪的主體范圍, 從立法上規制住該行為;其次, 要建立起健全完善的被害人保護制度, 通過對被害人的援助和保護, 來確保被害人作出真實可靠的陳述。

關鍵詞:被害人,虛假陳述,證據,立法,被害人保護制度

參考文獻

[1] 蘭躍軍.刑事被害人作證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學, 2010.

[2] 朱顯.關于被害人虛假陳述的案例分析[D].蘭州大學, 2010.

虛假訴訟法律論文范文第5篇

關鍵詞:調查核實權,虛假訴訟,檢察監督

一、民事虛假訴訟概述及加強檢察監督的必要性

(一) 民事虛假訴訟概述

民事虛假訴訟是相對于真實的民事訴訟而言的概念, 立法上, 目前沒有虛假訴訟概念的規定,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和高檢院民行廳2015年工作要點中提及虛假訴訟, 這是提及虛假訴訟的兩個有效國家級規范性文件。雖然沒有虛假訴訟的法律定義, 但本人認為民事虛假訴訟的概念應是指“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或者單方采取偽造證據證據材料、虛構法律關系、虛構案件事實和理由、冒充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手段, 企圖利用人民法院的審判權、執行權謀取非法利益的行為。

(二) 加強檢察監督的必要性

1. 加強檢察監督是遏制民事虛假訴訟案件數量劇增的需要

民事訴訟本應是當事人利用民事訴權解決民事糾紛、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有效手段。但是近些年來, 當事人之間通過惡意串通、虛構訴訟主體資格、捏造法律事實、或者隱瞞偽造證據等手段, 利用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或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虛假訴訟現象越來越嚴重。從南陽市臥龍區檢察院來看, 2012年, 辦理7件民事虛假訴訟監督案件, 2015年, 臥龍區檢察院辦理3件民事虛假訴訟案件。民事虛假訴訟, 嚴重侵害國家及第三人合法權益, 浪費司法資源, 急需加強檢察監督, 加大對民事虛假訴訟的打擊力度, 打擊民事虛假訴訟的囂張氣焰, 遏制民事虛假訴訟的過快增長勢頭。

2. 加強檢察監督遏制虛假訴訟多樣化的需要

從現實來看, 民事虛假訴訟存在明顯的多樣化趨勢, 主要集中在民間借貸案件, 騙取保險理賠案件, 拆遷區劃范圍內的自然人作為訴訟主體的分家析產、繼承、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等。臥龍區檢察院辦理的10件民事虛假訴訟案件中, 辦理拆遷區劃范圍內的自然人作為訴訟主體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7件, 辦理保險理賠虛假訴訟案件3件。經臥龍區檢察院監督, 10起虛假訴訟得以懲處, 有效地遏制了民事虛假訴訟發展態勢。

3. 加強檢察監督是法院對虛假訴訟審判監督乏力的有力補充

多年來, 對民事虛假訴訟的規制主要由人民法院通過審判監督的方式實現, 然而, 隨著經濟快速發展, 法院對民事虛假訴訟的審判監督則顯得相對乏力, 甚至存在缺位的狀態。法院作為審判機關, 直接接觸民事虛假訴訟案件, 本身應具有發現問題和進行規制具有天然的優勢;但是, 法院對民事訴訟案件實施立案、審理、執行相分離, 在辦理真實訴訟案件具有優越性, 然而在發現、審核中存在扯皮現象, 檢察機關的檢察監督不能缺位, 是法院審判監督的有力補充。

二、民事虛假訴訟難以遏制的原因

民事虛假訴訟作為一種特殊的惡意訴訟行為, 近年來呈多發態勢, 難以遏制, 經過對臥龍區檢察院辦理的10件民事虛假訴訟案件歸納、分析、梳理, 主要存在以下幾方面原因:

(一) 民事虛假訴訟具有較強的隱蔽性

民事虛假訴訟的行為人以“當事人”名義出現, 具有合法的外衣, 以提起訴訟的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因此具有較強的隱蔽性。民事訴訟中, 當事人的請求權、質證權、申請鑒定去、辯論權等容易被合法外衣所掩蓋, 如果不采取調查核實很難發現。臥龍區檢察院辦理的7件涉及“小產權房”系列虛假訴訟案, 當事人虛構債權債務關系, 起訴至法院, 然后雙方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 進而以房抵債, 通過執行程序, 使“小產權房”取得了房管部門核發的房產證, 法院也一直沒有發現, 做出了不公正的裁判。臥龍區院充分利用調查核實權, 深入調查案件債權債務的真實性和抵債房屋所有權是否完備合法, 最終發現事實真相, 終于使7起嚴重損害國家利益的虛假訴訟露出本來面目。

(二) 部分法官枉法裁判

在民事訴訟中, 法官對程序推進具有主導作用, 在證據采信、事實認定、實體裁判等方面, 具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 個別法官出于一己私利, 貪贓枉法, 使一些虛假訴訟順利過關。臥龍區檢察院在審查某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時發現, 當地法院法官符某主辦此案時, 收受原告代理人賄賂后, 不正確履行職責, 沒有查明黃某丈夫李某某在已診斷患病的情況下, 隱瞞患病事實, 和代辦員訂立攻守同盟, 合謀欺騙保險公司的事實, 判決保險公司給付黃某保險金20萬元。嚴重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三) 法院對民事虛假訴訟行為人處罰不到位

《民事訴訟法》規定, 人民法院對于虛假訴訟, 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 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是, 在實際工作中, 法院沒有主動履行對行為人采取處罰措施, 使行為人違法代價太小甚至不用付出代價, 這也是一些人敢于炮制虛假訴訟的因素之一。幾年來, 臥龍區法院沒有對主動對一起民事虛假訴訟行為人進行處罰, 僅2013年在臥龍區檢察院的監督下, 對5位法官因辦理“小產權房”虛假訴訟案把關不嚴、履職不到位, 進行了黨政紀處分。

三、調查核實權在民事虛假訴訟檢察監督中的運用初探

新民訴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因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需要, 可以向當事人或者案外人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從法律層面賦予了民行部門調查核實權。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的《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 (試行) 》第三節調查核實, 規定了調查核實的范圍、情形、措施、程序等, 為調查核實權的應用進行了初步規制。

要遏制民事虛假訴訟, 加強檢察監督, 必須運用調查核實權。根據近年來臥龍區檢察院辦理的民事虛假訴訟案件, 進行整理、歸納、分析, 提出檢察機關運用調查核實權在發現查處虛假訴訟中的調查范圍、對象及方法。

(一) 調查核實權對民事訴訟程序性問題調查

只有程序公正, 才能實現實體公正, 程序公正是實現實體公正的前提, 因此, 首先要調查核實訴訟程序。一是調查核實審判組織。主要對合議庭組成人員合法性、審判資格, 獨任審判要符合簡易程序等進行調查核實。二是調查核實庭審程序。主要調查出庭人員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是否驗證身份, 應當回避的有沒有回避, 當事人的陳述權與答辯權是否受到惡意限制等庭審程序。

(二) 調查核實權對實體性問題的調查

主要是對事實的認定, 所謂虛假訴訟, 其涉訴事實必然是虛假的。應當著重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分析當事人的陳述。虛假訴訟中原被告雙方對案件事實的各自陳述主要存在兩種情形:第一種情形是完全沒有爭議或是對次要邊緣問題有異議。被告對原告訴稱的事實 (如借貸、買賣等) 完全不予否認, 表示認可, 往往以經濟困難無力清償債務等原因作為抗辯理由。此類情形多見諸于調解結案案件。第二種情形是當事人根本不知情或僅僅是知道。代理人或者是案外人為了達到自己的利益, 假借當事人名義炮制假的借款糾紛, 然后找代理人打官司。二是對證據真偽的調查。證據是證明 (案件) 事實的依據, 虛假訴訟的特點就是用偽造、變造的證據來證明一件虛假的事實。對證據真偽性的調查直指虛假訴訟核心問題:關于真實性審查。虛假訴訟中的雙方當事人由于相互串通, 其所提供證據就表面來看非常難以斷定真偽。對此, 應通過“場景再現”與“信息查詢”相結合的調查方式進行甄別。所謂“場景再現”, 是指通過詢問當事人或者相關證人, 由其陳述證據形成經過的細節性問題, 如合同簽訂地點、款項來源、支付方式甚至現場情景等要素, 要點是越細越好;“信息查詢”則是對涉案人的房產、車輛、工商、銀行等信息進行查詢, 根據查詢結果結合細節問題判斷證據真偽。關于關聯性審查, 即證據與證明事實是否存在內在聯系。對這種證據的甄別, 只能從關聯性入手, 重點調查證據材料是否與本案相關, 該證據材料是否系他事產生, 即證據材料的真實產生環境、真實用途等, 同時結合對當事人的詢問及其他調查手段等綜合判斷。

(三) 調查核實權對關涉人員的調查

一是對訴訟參與人的調查。這里的訴訟參與人是指除了審判人員之外的其他參與法庭訴訟的人員, 最主要的是雙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以及案外人、證人等。一般來講, 凡惡意串通炮制虛假訴訟, 雙方當事人之間均存在特殊關系, 或為親情, 或為友情, 或為利益, 這種特殊關系的存在, 往往成為查處虛假訴訟的突破口。此外的證人、案外人等其他訴訟參與人, 多也基于相同的理由參與到虛假訴訟中。因此, 對訴訟參與人之間的相互關系進行調查了解, 是排除發現虛假訴訟的重要方式。值得一提的是, 在虛假訴訟調查過程中, 證人、案外人等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立場相對于當事人雙方來說, 往往并不堅定, 思想工作也更容易做通, 是調查工作的重要突破口。二是對審判人員的調查。審判人員包括審理案件的法官和法庭記錄人員, 其中起到關鍵性作用的是辦案法官。由于法官地位的特殊性和在一件民事訴訟案件中所起的決定性作用, 使得一部分意志不堅定的法官禁不住利益誘惑, 被當事人拉下水, 成為當事人謀求非法利益、褻瀆司法尊嚴的工具。不可否認, 這類現象在虛假訴訟案件中并不少見。

(四) 民事虛假訴訟調查核實的手段

根據2013年頒布的《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全文 (試行) 》的相關規定, 當出現在下列情形時, 檢察機關可以行使調查核實權:一是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可能存在法律規定需要監督的情形, 僅通過閱卷及審查現有材料難以認定的;二是民事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可能存在違法行為的;三是民事執行活動可能存在違法情形的等等。在具體措施上, 檢察機關可以通過查詢、調取、復制相關證據材料, 詢問當事人或案外人, 咨詢專業人員、相關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等專門問題的意見等方式行使調查核實權。因此, 檢察機關在行使調查取證權時, 應注重調查手段和方式要和程序違法的程度和實體違法的程度相適應原則, 根據具體情況采取不同的調查手段, 做到既不過度干涉, 又能查明真相。

參考文獻

[1]張正安.調查權不同于偵查權, 慎用[N].檢察日報, 2013-2-6.

虛假訴訟法律論文范文第6篇

【關鍵詞】會計報表;會計信息;防范與治理

0.引言

會計報表是根據企業的基本會計業務,通過對會計核算記錄的數據加以歸集、整理,使之成為有用的會計信息。會計報表的編制是會計核算工作的重要環節,他全面反映了企業在一定時期內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虛假會計報表違反了財務會計準則、會計制度及相關的法律法規,不能如實反映企業某一特定日期財務狀況和某一會計期間經營成果、現金流量,而且會給信息使用者產生嚴重誤導和造成嚴重危害,因此識別和防范虛假會計報表十分重要。

1.虛假會計報表產生的主要原因

1.1會計信息不透明

會計信息不透明以及會計信息使用者擁有的信息不對稱導致企業內部向外部隱瞞信息或者進行欺詐,會計報表粉飾也就成為可能。

1.2經營管理者業績的需要

企業經營者需要通過向其所有者提供財務報告的形式來表明其經營業績。經營業績的考核,不僅涉及到企業總體經營情況的評價,還涉及到企業經營管理者經營管理業績的評定,并影響其提升、獎金福利等。為了在經營業績上多得分,企業經營管理者就有可能對其會計報表進行包裝、粉飾。

1.3為了融資和取得商業信用

公司上市后,具有了在資本市場上融資的機會。為了能夠順利地從資本市場上募集到所需要的資金,企業需要具備法律所要求的盈利條件。為此,不具備條件的企業就會進行財務包裝,發布虛假的會計報表。另外,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債權人在發放信用時必然會從控制風險的角度出發,不愿向經營虧損嚴重、財產擔保不強、資信狀況差的企業提供信用。因此,一些企業為獲得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或其他供應商的商業信用,經營業績欠佳、財務狀況不健全的企業,難免要對其會計報修飾打扮一番。

1.4為了偷稅漏稅

企業所得稅是在會計利潤的基礎上,通過納稅調整,將會計利潤調整為應納稅所得額,再乘以適用的所得稅稅率而得出的。企業依法納稅意味著其資產的流出和所有者權益的減少。因此基于偷稅、漏稅、逃稅、減少或推遲納稅的目的,企業就會去調整會計報表,在會計報表中造假。

2.虛假會計報表的重要危害

會計報表是經營管理和科學決策的重要依據,也是國民經濟宏觀和微觀調控的重要信息來源。會計報表使用者為數眾多,因此,虛假會計報表具有巨大的破壞性和殺傷力。虛假會計報表的危害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2.1擾亂國民經濟正常運行

虛假會計報表使會計信息失真,造成市場銷售、資金流轉、成本水平、效益狀況等數據虛假,影響到國內生產總值、國民收入等統計資料的正確性,依此制定的國家長、短期發展計劃和宏觀調控政策就會起誤導作用,造成嚴重的經濟后果。

2.2削弱市場的資源配置功能

市場資源配置功能的發揮,是以真實與公允的信息為前提的,而造假的會計報表必然會誤導市場,導致資源的逆向配置。此外,虛假會計報表為經濟犯罪活動提供了方便,滋生腐敗。不法分子利用虛假會計報表達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為一些掌有資產和權利的人接受賄賂、貪污腐化大開方便之門,為挪用公款、謀取暴利開通綠燈。

2.3誤導信息使用者

會計報表的虛假數據會使信息使用者受到嚴重損失,投資者根據失實的財務信息往往會做出錯誤的判斷和決策,遭受投資損失。同時,上市公司造價曝光后常常面臨巨額罰款,甚至破產,廣大公司股東及與上市公司有往來的機構必然深受其害。

2.4損害國家法律法規的尊嚴

虛假會計報表為謀求小集團利益,危害國家利益,是與國家法律法規對立的,是法律法規所不能容忍的;它的存在和不斷蔓延,是對國家法律法規的蔑視,是對法律法規的嚴肅性、權威性提出挑戰,是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遇到越來越大的阻力和障礙,長此以往,將會嚴重削弱國家法律法規的權威性。

3.虛假會計報表的防治

3.1完善財務報告規范體系,規范會計信息披露行為

判斷會計報表是否虛假的標準就是看其信息的披露是否與有關的制度、法律法規的要求相違背,是否真實、完整。完善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是消除會計報表造假的前提,應該適當調整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

3.2提高對會計人員的能力要求,加強對從業人員的考核

近幾年我國對會計行業改革的力度很大,及新時期出現的許多復雜的經濟事項,都對會計從業人員的技能和知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考驗,從業人員能否適應這些要求是至關重要的問題,因此,加強對會計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及嚴格任職要求是防范虛假會計報表的一個重要手段。另外,加強對從業人員的考核對防范虛假會計報表會起到一定作用,建立一個比較完備的考核體系,對會計從業人員故意和非故意的差錯予以記錄并進行相應的處罰。

3.3完善社會輿論監督,建立公開披露制度

對于發現虛假會計報表的處理和處罰,一般只有職能部門才能掌握到這些信息。如果我們能夠做到對發現的虛假會計報表問題對社會公布,讓社會輿論更多地參與到監督里來。且這樣可以直接影響到造假者的貸款、融資、信譽等種種方面,讓造假者不得不對其造假行為持特別謹慎的態度,也會對潛在的造假者起到警示的作用。

3.4強化政府對會計報表的監督

政府監管包括 :審計機關、財政部門、工商管理機關、稅務機關、證券監管部門等機構的監督。目前的監督還存在一些問題,如:相關法規、準則存在一些差異;政府監督體制不是十分順暢;地方保護主義現象嚴重。由此可見,加大政府監督、執法力度,切實履行其職責,對防范虛假會計報表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3.5建立全面的信息交流制度

當今社會處在信息時代,對信息的需求量越來越大,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信息的提供和獲取日趨容易,為建立全面的信息交流制度提夠了技術基礎和信息環境。查處虛假會計報表的信息可以共享,各職能部門將查處的虛假會計報表問題在指定的網站上公布開來,。查處虛假會計報表的信息可以共享,各職能部門將查處的虛假會計報表問題在指定的網站上公布開來,以最快的速度將問題披露,其他職能部門也可以借鑒經驗及早防范和查處,將虛假會計報表扼殺早在萌芽之中?!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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