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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裝特種設備管理論文范文

2023-09-23

安裝特種設備管理論文范文第1篇

廣東省特種設備檢測研究院珠海檢測院:

本(單位/個人)

到貴院辦理機電防爆設備(□ 起重機械、□ 廠(場)內機動車輛)的報檢手續,該設備的防爆項目另外由防爆檢驗機構承擔,現申請由珠海檢測院對防爆設備的常規項目(非防爆項目)實施檢驗(監督檢驗或定期檢驗),望予以辦理。

聯系人:

聯系電話:

(申請單位蓋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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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裝特種設備管理論文范文第2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

前款特種設備的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

第三條 特種設備的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下同)、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檢查,應當遵守本條例,但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航天器、鐵路機車、海上設施和船舶以及礦山井下使用的特種設備、民用機場專用設備的安全監察不適用本條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工作,縣以上地方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實施安全監察(以下統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五條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節能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節能責任制度。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特種設備的安全和節能全面負責。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

第六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進行檢驗檢測工作,對其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支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監察職責,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及時予以協調、解決。

第八條 國家鼓勵推行科學的管理方法,采用先進技術,提高特種設備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強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對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國家鼓勵特種設備節能技術的研究、開發、示范和推廣,促進特種設備節能技術創新和應用。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保證必要的安全和節能投入。

國家鼓勵實行特種設備責任保險制度,提高事故賠付能力。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政監察等有關部門舉報。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和檢驗檢測違法行為的舉報,并及時予以處理。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政監察等有關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章 特種設備的生產

第十條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以及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訂并公布的安全技術規范(以下簡稱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生產活動。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對其生產的特種設備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標負責,不得生產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標的特種設備,不得生產國家產業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種設備。

第十一條 壓力容器的設計單位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壓力容器的設計活動。

壓力容器的設計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壓力容器設計相適應的設計人員、設計審核人員;

(二)有與壓力容器設計相適應的場所和設備;

(三)有與壓力容器設計相適應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第十二條 鍋爐、壓力容器中的氣瓶(以下簡稱氣瓶)、氧艙和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以及高耗能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鑒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十三條 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應當進行型式試驗的特種設備產品、部件或者試制特種設備新產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須進行型式試驗和能效測試。

第十四條 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制造、安裝、改造單位,以及壓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閥門、法蘭、補償器、安全保護裝置等(以下簡稱壓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單位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制造、改造單位,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相應的活動。

前款特種設備的制造、安裝、改造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

(二)有與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測手段;

(三)有健全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第十五條 特種設備出廠時,應當附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

第十六條 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維修單位,應當有與特種設備維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以及必要的檢測手段,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相應的維修活動。

第十七條 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維修以及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改造、維修,必須由依照本條例取得許可的單位進行。

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必須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通過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條例取得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制造單位對電梯質量以及安全運行涉及的質量問題負責。

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情況書面告知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十八條 電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須符合建筑工程質量要求。電梯安裝施工過程中,電梯安裝單位應當遵守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要求,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電梯安裝施工過程中,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監督,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電梯安裝施工過程中,電梯安裝單位應當服從建筑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并訂立合同,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

第十九條 電梯的制造、安裝、改造和維修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電梯制造單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單位進行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活動的,應當對其安裝、改造、維修活動進行安全指導和監控。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活動結束后,電梯制造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對電梯進行校驗和調試,并對校驗和調試的結果負責。

第二十條 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維修以及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改造、維修竣工后,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應當在驗收后30日內將有關技術資料移交使用單位,高耗能特種設備還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測試報告。使用單位應當將其存入該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檔案。

第二十一條 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元件、起重機械、大型游樂設施的制造過程和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必須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不得出廠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條 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充裝活動。

充裝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充裝和管理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二)有與充裝和管理相適應的充裝設備、檢測手段、場地廠房、器具、安全設施;

(三)有健全的充裝管理制度、責任制度、緊急處理措施。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向氣體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對使用者進行氣瓶安全使用指導,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辦理氣瓶使用登記,提出氣瓶的定期檢驗要求。

第三章 特種設備的使用

第二十三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本條例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四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使用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特種設備。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應當核對其是否附有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相關文件。

第二十五條 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向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二十六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二)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三)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四)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五)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六)高耗能特種設備的能效測試報告、能耗狀況記錄以及節能改造技術資料。

第二十七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并定期自行檢查。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對在用特種設備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并作出記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在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自行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時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處理。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

鍋爐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并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的水(介)質處理定期檢驗。

從事鍋爐清洗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清洗,并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的鍋爐清洗過程監督檢驗。

第二十八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檢驗檢測機構接到定期檢驗要求后,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進行安全性能檢驗和能效測試。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第二十九條 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使用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特種設備不符合能效指標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采取相應措施進行整改。

第三十條 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并應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

第三十一條 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必須由依照本條例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或者電梯制造單位進行。

電梯應當至少每15日進行一次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

第三十二條 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維護保養中嚴格執行國家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保證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技術性能,并負責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保證施工安全。

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接到故障通知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并采取必要的應急救援措施。

第三十三條 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等為公眾提供服務的特種設備運營使用單位,應當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安全管理人員;其他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情況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

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對特種設備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的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特種設備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

第三十四條 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在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應當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并對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確認。

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將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置于易于為乘客注意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五條 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熟悉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相關安全知識,并全面負責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使用。

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至少應當每月召開一次會議,督促、檢查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使用工作。

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配備相應數量的營救裝備和急救物品。

第三十六條 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乘客應當遵守使用安全注意事項的要求,服從有關工作人員的指揮。

第三十七條 電梯投入使用后,電梯制造單位應當對其制造的電梯的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對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或者電梯的使用單位在安全運行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并提供必要的技術幫助。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電梯制造單位對調查和了解的情況,應當作出記錄。

第三十八條 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以下統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節能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節能知識。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

第四十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第四章 檢驗檢測

第四十一條 從事本條例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以及專門為特種設備生產、使用、檢驗檢測提供無損檢測服務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設立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負責本單位核準范圍內的特種設備定期檢驗工作。

第四十二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所從事的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人員;

(二)有與所從事的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儀器和設備;

(三)有健全的檢驗檢測管理制度、檢驗檢測責任制度。

第四十三條 特種設備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和無損檢測應當由依照本條例經核準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工作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四十四條 從事本條例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和無損檢測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合格,取得檢驗檢測人員證書,方可從事檢驗檢測工作。

檢驗檢測人員從事檢驗檢測工作,必須在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執業,但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中執業。

第四十五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進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應當遵循誠信原則和方便企業的原則,為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檢驗檢測服務。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涉及的被檢驗檢測單位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十六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經檢驗檢測人員簽字后,由檢驗檢測機構負責人簽署。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負責。

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進行監督抽查??h以上地方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也可以組織監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復抽查。監督抽查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七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銷售,不得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

第四十八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或者能耗嚴重超標的,應當及時告知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并立即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十九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利用檢驗檢測工作故意刁難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有權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察。

對學校、幼兒園以及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的特種設備,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實施重點安全監察。

第五十一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舉報或者取得的涉嫌違法證據,對涉嫌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與涉嫌從事違反本條例的生產、使用、檢驗檢測有關的情況;

(二)查閱、復制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有關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有證據表明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嚴重事故隱患、能耗嚴重超標的特種設備,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五十二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實施許可、核準、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嚴格依照本條例規定條件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對有關事項進行審查;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不得許可、核準、登記;在申請辦理許可、核準期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現申請人未經許可從事特種設備相應活動或者偽造許可、核準證書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核準,并在1年內不再受理其新的許可、核準申請。

未依法取得許可、核準、登記的單位擅自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或者檢驗檢測活動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違反本條例規定,被依法撤銷許可的,自撤銷許可之日起3年內,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不予受理其新的許可申請。

第五十三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辦理本條例規定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時,其受理、審查、許可、核準的程序必須公開,并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許可、核準或者不予許可、核準的決定;不予許可、核準的,應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五十四條 地方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地方保護和地區封鎖,不得對已經依照本條例規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許可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重復進行許可,也不得要求對依照本條例規定在其他地方檢驗檢測合格的特種設備,重復進行檢驗檢測。

第五十五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監察人員(以下簡稱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應當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范,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取得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證書。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

第五十六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察時,應當有兩名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參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證件。

第五十七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察,應當對每次安全監察的內容、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作出記錄,并由參加安全監察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簽字后歸檔。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

第五十八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監察時,發現有違反本條例規定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行為或者在用的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不符合能效指標的,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緊急情況下需要采取緊急處置措施的,應當隨后補發書面通知。

第五十九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監察,發現重大違法行為或者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在采取必要措施的同時,及時向上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及時予以處理。

對違法行為、嚴重事故隱患或者不符合能效指標的處理需要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支持、配合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關部門。當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及時予以處理。

第六十條 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特種設備安全以及能效狀況。

公布特種設備安全以及能效狀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特種設備質量安全狀況;

(二)特種設備事故的情況、特點、原因分析、防范對策;

(三)特種設備能效狀況;

(四)其他需要公布的情況。

第六章 事故預防和調查處理

第六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鍋爐爆炸的;

(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15萬人以上轉移的;

(四)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100人以上并且時間在48小時以上的。

第六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鍋爐因安全故障中斷運行240小時以上的;

(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5萬人以上15萬人以下轉移的;

(四)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100人以上并且時間在24小時以上48小時以下的。

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爆炸的;

(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轉移的;

(四)起重機械整體傾覆的;

(五)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人員12小時以上的。

第六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萬人以下轉移的;

(三)電梯轎廂滯留人員2小時以上的;

(四)起重機械主要受力結構件折斷或者起升機構墜落的;

(五)客運索道高空滯留人員3.5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的;

(六)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人員1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的。

除前款規定外,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補充規定。

第六十五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特種設備應急預案。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制定事故應急專項預案,并定期進行事故應急演練。

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發生爆炸或者泄漏,在搶險救援時應當區分介質特性,嚴格按照相關預案規定程序處理,防止二次爆炸。

第六十六條 特種設備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縣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縣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接到事故報告,應當盡快核實有關情況,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報告,并逐級上報事故情況。必要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對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并通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

第六十七條 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較大事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一般事故由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六十八條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由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復,并報上一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責任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第六十九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組織開展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第七十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發生事故的原因進行分析,并根據特種設備的管理和技術特點、事故情況對相關安全技術規范進行評估;需要制定或者修訂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應當及時制定或者修訂。

第七十一條 本章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二條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壓力容器設計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 鍋爐、氣瓶、氧艙和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以及高耗能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未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鑒定,擅自用于制造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非法制造的產品,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 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應當進行型式試驗的特種設備產品、部件或者試制特種設備新產品、新部件,未進行整機或者部件型式試驗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五條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制造、安裝、改造以及壓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非法制造的產品,已經實施安裝、改造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責令限期由取得許可的單位重新安裝、改造,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 特種設備出廠時,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附有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處違法生產、銷售貨值金額30%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七條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維修或者日常維護保養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 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以及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改造、維修單位,在施工前未將擬進行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情況書面告知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驗收后30日內未將有關技術資料移交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使用單位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九條 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元件、起重機械、大型游樂設施的制造過程和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以及鍋爐清洗過程,未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已經出廠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已經實施安裝、改造、重大維修或者清洗的,責令限期進行監督檢驗,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撤銷制造、安裝、改造或者維修單位已經取得的許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條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移動式壓力容器或者氣瓶充裝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充裝的氣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充裝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充裝資格。

第八十一條 電梯制造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

(一)未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對電梯進行校驗、調試的;

(二)對電梯的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時,發現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

第八十二條 已經取得許可、核準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相應資格:

(一)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的;

(二)不再符合本條例規定或者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條件,繼續從事特種設備生產、檢驗檢測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規定或者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特種設備生產、檢驗檢測的;

(四)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許可證書或者監督檢驗報告的。

第八十三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

(一)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未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擅自將其投入使用的;

(二)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的,或者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的;

(五)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的;

(六)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投入使用的;

(七)未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的;

(八)未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電梯進行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的;

(九)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的;

(十)特種設備不符合能效指標,未及時采取相應措施進行整改的。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的單位生產的特種設備或者將非承壓鍋爐、非壓力容器作為承壓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予以沒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四條 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使用年限,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未予以報廢,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五條 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并對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確認的;

(二)未將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置于易于為乘客注意的顯著位置的。

第八十六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的;

(二)從事特種設備作業的人員,未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證書,上崗作業的;

(三)未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培訓的。

第八十七條 發生特種設備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4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特種設備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二)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特種設備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

第八十八條 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單位,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九條 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第九十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違反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的,由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處分;情節嚴重的,撤銷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一條 未經核準,擅自從事本條例所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以及無損檢測等檢驗檢測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二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檢測資格:

(一)聘用未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合格并取得檢驗檢測人員證書的人員,從事相關檢驗檢測工作的;

(二)在進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中,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或者能耗嚴重超標,未及時告知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并立即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

第九十三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嚴重失實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檢驗檢測機構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檢測資格;對檢驗檢測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檢測資格,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嚴重失實,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四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或者檢驗檢測人員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銷售,或者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撤銷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的資格,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九十五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利用檢驗檢測工作故意刁難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銷其檢驗檢測資格。

第九十六條 檢驗檢測人員,從事檢驗檢測工作,不在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執業或者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中執業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6個月以上2年以下的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九十七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條件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實施許可、核準、登記的;

(二)發現未經許可、核準、登記擅自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或者檢驗檢測活動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三)發現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條件而不撤銷其原許可,或者發現特種設備生產、使用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發現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條件而不撤銷其原核準,或者對其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嚴重失實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五)對依照本條例規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許可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重復進行許可,或者對依照本條例規定在其他地方檢驗檢測合格的特種設備,重復進行檢驗檢測的;

(六)發現有違反本條例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行為或者在用的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不立即處理的;

(七)發現重大的違法行為或者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向上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或者接到報告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不立即處理的;

(八)遲報、漏報、瞞報或者謊報事故的;

(九)妨礙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調查處理的。

第九十八條 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單位或者檢驗檢測機構,拒不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的安全監察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妨害公務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擅自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被查封、扣押的特種設備或者其主要部件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相應資格。

第八章 附 則

第九十九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鍋爐,是指利用各種燃料、電或者其他能源,將所盛裝的液體加熱到一定的參數,并對外輸出熱能的設備,其范圍規定為容積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壓蒸汽鍋爐;出口水壓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且額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壓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

(二)壓力容器,是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于或者低于60℃液體的氣瓶;氧艙等。

(三)壓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壓力,用于輸送氣體或者液體的管狀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的氣體、液化氣體、蒸汽介質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介質,且公稱直徑大于25mm的管道。

(四)電梯,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送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

(五)起重機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范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

(六)客運索道,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柔性繩索牽引箱體等運載工具運送人員的機電設備,包括客運架空索道、客運纜車、客運拖牽索道等。

(七)大型游樂設施,是指用于經營目的,承載乘客游樂的設施,其范圍規定為設計最大運行線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運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載人大型游樂設施。

(八)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是指除道路交通、農用車輛以外僅在工廠廠區、旅游景區、游樂場所等特定區域使用的專用機動車輛。

特種設備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屬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和與安全保護裝置相關的設施。

第一百條 壓力管道設計、安裝、使用的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第一百零一條 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條例規定的特種設備行政許可工作,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一百零二條 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檢驗檢測,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第一百零三條 本條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1982年2月6日國務院發布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安裝特種設備管理論文范文第3篇

文/國家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

2005年1月10日,國家質檢總局頒發了《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第70號總局令,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是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管理領域一部非常重要的規章,《辦法》規范了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發證等工作,推出了多項改革舉措,進一步完善了相關的監督管理制度?!掇k法》的實施對進一步加強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便于行政相對人從事相關作業和管理活動,保障設備安全運行已經并將繼續產生積極的影響。為了幫助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以及廣大作業人員更好地理解該《辦法》的主要內容,正確貫徹實施相關規定,現對《辦法》的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1.為什么要制定本《辦法》?

主要有兩個目的:

一是為了進一步加強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監督管理,保障特種設備的安全運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是特種設備安全運行的重要因素之一,根據各類特種設備事故分析, 因作業人員違章操作或者管理不善引發的特種設備事故占事故總數的66.1%。我國對鍋爐、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的作業人員實行考核管理、持證上崗制度已有50年歷史。2003年3月11日,國務院頒布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首次將承壓類和機電類特種設備的作業人員統稱為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并進一步完善了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監管制度。實踐證明,加強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考核監管,明確用人單位權利義務和作業人員行為準則,細化有關規定,對提高設備安全質量、保證設備安全運行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是為了規范作業人員考核發證程序,推進依法行政。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從事特種設備作業的人員應當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后,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作為一項行政許可事項,關系到群眾切身利益和質檢部門依法行政的形象。據統計,截至2006年底,全國持證作業人員總數已達353.88萬人。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量大面廣,涉及社會方方面面,其考核發證工作對上崗就業和企事業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都會產生較大的影響。按照《行政許可法》公開公正、便民高效、嚴格監管的要求,亟需對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中的有關許可程序、期限和后續監管等事項作出詳細規定,并嚴格規范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行政許可行為,方便行政相對人取得行政許可。

2.制定本《辦法》的依據是什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3.《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辦法》共5章41條,主要包括3部分內容,即: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和發證程序,證書使用和監督管理,罰則。

4.《辦法》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工作進行了哪些改革創新?

國家質檢總局在起草過程中充分聽取了社會各方的意見,認真總結成功的管理經驗,結合特種設備安全工作實際,在建立完善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新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管理制度方面做了有益的探索?!掇k法》突出在4個方面進行了改革創新。

一是將考試環節前置。按照《行政許可法》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質檢部門應當自受理作業人員申請后3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決定。由于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工作涉及面較廣,專業分類較細,考試管理和組織工作需要一定的期限,30日內難以完成考試、發證工作。為了既便于申請人報名考試,又嚴格遵守許可期限規定,《辦法》將考試環節前置,把考試成績作為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件的必備條件之一。

二是將培訓工作放開。嚴格執行《行政許可法》關于申請行政許可不得進行強制培訓的規定,明確作業人員培訓由用人單位組織實施。同時,考慮到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培訓工作專業性較強,考試內容涉及筆試和實際操作兩個部分,一些用人單位可能沒有條件進行培訓,因此,《辦法》規定這些單位可以委托質檢部門代為培訓。

三是規定了多項便民舉措。統一了考試報名地點、申請辦證地點和發證地點,將其設為一個窗口;要求發證部門、考試機構在辦公場所或者媒體上公布考核規定、報考條件、收費依據、標準和考試計劃等;明確考核發證期限,即考試之日之前2個月公布考試計劃,考試后20日內告知并公布考試成績,辦證申請當場或者5日內予以受理,20日內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并作出是否準予發證的決定,10日內制作并發放作業人員證件。

四是設定了較為完善的獎懲制度?!短胤N設備作業人員證》每2年復審一次,對在2年內無違規、違法等不良記錄,并按時參加安全培訓的,可以適當延長下次復審期限。同時,嚴格違法行為處罰,對于違章操作或者發現隱患不立即報告造成特大事故的,吊銷作業人員證書并終身禁考?!掇k法》還對弄虛作假申請辦證、偽造涂改出借證件、發證部門工作人員違法違紀等行為以及吊銷證件的具體情形等設立了較為完善的行政處罰規定。

5.《辦法》如何規定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范圍?

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辦法》明確: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統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包括特種設備生產和使用兩個領域,主要有3類:一是操作人員,二是安裝維修充裝人員及焊接人員,三是安全管理人員?!掇k法》在附件中列出了詳細的作業種類和作業項目。

本《辦法》不適用于從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機械作業及其相關管理的人員。

6.國家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實施行政許可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主要有兩項內容:一是考核發證。從事特種設備作業的人員應當按照《辦法》的規定,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即持證上崗。二是到期復審?!短胤N設備作業人員證》每2年復審一次,逾期未申請復審或考試不合格的,注銷《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7.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及其監督管理如何分級實施?

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全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監督管理,縣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轄區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監督管理,查處特種設備作業違法行為。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由縣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分級負責,具體分級范圍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決定,并在本省范圍內公布。對于數量較少的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帶壓密封、氧艙維護、長輸管道安全管理、客運索道作業及管理、大型游樂設施安裝作業及管理等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工作,由國家質檢總局確定考試機構,統一組織考試,由作業設備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審核、發證。

8.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條件是什么?

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年齡在18周歲以上;

(2)身體健康并滿足申請從事的作業種類對身體的特殊要求;

(3)有與申請作業種類相適應的文化程度;

(4)有與申請作業種類相適應的工作經歷;

(5)具有相應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6)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要求。

不同設備種類、項目的作業人員的具體條件,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執行。

9.用人單位在作業人員管理方面應當履行哪些義務?

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對特種設備作業現場和作業人員的管理,履行下列義務:

(1)制訂特種設備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管理制度;

(2)與持證作業人員簽訂聘用手續,并建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管理檔案;

(3)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

(4)確保持證上崗和按章操作;

(5)提供必要的安全作業條件;

(6)其他規定的義務。

10.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哪些規定?

(1)作業時隨身攜帶證件,并自覺接受用人單位的安全管理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

(2)積極參加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

(3)嚴格執行特種設備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規章制度;

(4)拒絕違章指揮;

(5)發現事故隱患或者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6)其他有關規定。

11.發證部門如何加強作業人員監督管理工作?

發證部門應當加強對考試機構的監督管理,及時糾正違規行為,必要時應當派人現場監督考試的有關活動。發證部門要建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檔案,記錄考核發證、復審和監督檢查的情況,并定期向社會公布發證、復審及監督檢查情況。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過程中的作業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嚴厲查處各種違法作業行為。

編輯趙靜蕊

安裝特種設備管理論文范文第4篇

摘 要:對壓力容器的改造以及重大維修的結果可關系到之后的正常使用情況,因此企業對改造以及維修工作非常重視,并將改造以及維修等工作視為壓力容器管理的重點內容。本文針對壓力容器改造、重大維修監督檢驗問題做出了進一步探究,對壓力容器改造與重大維修監督檢驗問題程序的方式、研究內容以及有關規定給出了指導與建議。

關鍵詞:壓力容器;重大維修;監督檢驗;問題探究

目前,我國還沒有制定完善的壓力容器改造、重大維修監督檢驗的監督監察體系,對于壓力容器的相關問題,不同的檢測機構有不同的檢查方式,最后的檢測結果報告也沒有統一的規范。雖然,部分的檢測機構制定了相關的檢測問題的流程,但缺乏完整性與具體實行的規范性,對各種壓力容器的改造與重大維修監督的檢測管理,不能將檢測的手段表現在形式與表面上,要切實的解決各項問題,將改造、重大維修監督等問題切實的反映出來。

1 壓力容器改造與重大維修監督檢驗問題程序的方式

1.1 進行檢驗前的準備工作

檢驗的工作人員在進行檢測工作之前要取得相關檢測機構頒發的工作說明與指令,在對指令充分的明確之后,清楚了解檢驗的一系列要求與規定:

(1)對原始資料的核實。產品出廠前的資料,壓力容器的設計與安裝的說明、設計圖紙、制造商的資質、生產日期、商品的合格證書、質量書、產品完工的圖紙、檢驗機構檢測的合格證書等。

(2)單位資質。在進行壓力容器改造、重大維修之前,相關的檢測單位必須有相關檢測資格證書。

1.2 進行改造,重大維修監督檢測之前的準備與要求

(1)實施該檢測工程的相關單位需在檢測機構置辦申請相關檢測手續。

(2)在進行檢測之前需取得多方的同意。

(3)接受檢測的單位需提供一系列的檢測資料,如:告知書、檢測的施工計劃、關于壓力容器的相關制作工藝、焊接工藝等資料、擁有從業資格證書的焊接以及無損檢測工作人員、壓力容器的主要設計方案文件。

2 關于對壓力容器改造、重大維修監督檢驗問題的研究內容

2.1 進行監督檢測的工作見證

為了確保該項工作能夠正常的、高效的進行開展,要按照一定的規范要求進行工作見證:其一,依照《壓力容器改造、重大維修監督檢驗大綱》的相關規定,確認壓力容器的資料,進行壓力容器實物檢測、現場監督檢測等相關工作。另外,在工作見證上檢測人員一定要簽字,將詳細的數據記錄保存下來。如:記錄好壓力容器檢測的項目、檢測的最后結果、檢測環節中出現的問題等。對于無損檢測的進行,要對檢測的結果進行抽查、最后在進行填寫表單等環節。

2.2 監督檢驗的方式

(1)針對壓力容器的改造以及該檢測項目通??梢苑譃閮深?,第一類是在進行壓力容器施工的單位自行進行監督與檢測,并且在工作證明上標注好壓力容器的數據以及蓋好印章等;第二類是,利用檢測的工作證明直接進行確認,并加蓋確認的公章。此外,在壓力容器實際的施工過程中,還要檢測施工單位是否具有高效的質量管理方案,并將其檢測的最終結果進行表單填寫。

(2)在關于如何填寫表單的事項時,應該注意:一般檢測單位的表單皆是《壓力容器改造、重大維修監督檢測項目表》,在表單的填寫時要注意。第一,在進行壓力容器改造以及維修之前,要將壓力容器的施工圖紙、計劃方案以及相關的審批手續進行出示,其中改造施工的圖紙以及具體的設計方案應該是由專業單位進行設計;第二,按照詳細的改造施工方案進行改造材料的采買,對采買的材料要明確生產廠以及質量等內容;第三,焊接材料的采買一定要結合改造文件,同樣對材料的質量等進行了解;第四,材料發生不足使用其他材料進行代用時,應對代用材料的使用出示相關的審核手續;第五,在進行受壓部件的焊接過程中,要對焊接工藝進行嚴格的審核;第六,進行焊接的工作人員須持有從業資格證書,并且按照改造以及重大維修的有相關要求嚴格進行操作;第七,在摘取需要維修的部件時,要進行無損檢測,保障好出現問題的部分被徹底清楚;第八,保證好補焊的外觀;第九,在進行處理熱曲線時要其工藝保持好一致;第十,評定焊接縫隙與無損檢測的最終結果,并進行耐壓實驗,保障好結果的完整性與真實性,將附加的內容記錄。

3 壓力容器改造、重大維修監督檢驗的有關規定

3.1 按具體的要求進行改造以及維修施工

壓力容器改造以及施工的具體流程要在現場進行規范操作,確保施工的標準化、嚴格化,承擔項目工程的負責人要對其改造、維修的結果等負責。實施的過程中,將相關的質量說明書進行出示。

3.2 監督檢查

具體的監督檢查是在壓力容器整個改造或者維修的過程中進行的,并且施工單位除了自行進行檢測以外還要接受抽檢。監督檢測的主要內容是進行壓力容器改造的監督以及檢測的工作,對整個改造和維修的全過程起到監督作用。

3.3 監督檢測的記錄

施工時,監督檢測的工作人員要做好數據記錄,記錄的規范要符合填表流程。如發現施工過程中出現不符合規定的行為,要向有關單位遞交通知書,通知書的內容要將真實情況進行如實反映。

3.4 監督檢查結束后

完成對壓力容器的監督檢查之后,檢測的單位要及時的將檢測的相關報告制定完成,對沒有進行批準自行改造的部分或維修的部件進行詳細說明。

4 結束語

壓力容器的構造不同所以進行檢測和重大維修的過程也不相同,監督檢測部門在整個施工的過程中,需嚴格依照有關規定進行監督檢測,定制合理的監督檢測方案,有理有據的進行,最后總結好相關數據,形成報告。被監督的企業在改造和維修的過程中自覺接受檢測,施工的過程也嚴格按照標準進行,最大程度的避免各種事故的發生。

參考文獻

[1]徐曉暉.壓力容器改造、重大維修監督檢驗問題分析[J].化工管理,2015,(10):148.

[2]趙洋.壓力容器使用維修檢驗與安全管理措施探討[J].有色金屬文摘,2016,(1):156-157.

[3]楊尚斌.壓力容器維修與保養現狀分析[J].中國高新技術企業,2016,(25):69-70.

(作者單位:哈密地區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所)

安裝特種設備管理論文范文第5篇

特種設備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一方面能夠給企業帶來巨大的經濟效益, 另一方面也會威脅到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這就需要將企業和特種設備檢驗機構進行有效的結合, 進而使其能夠共同發展、相互促進。在社會不斷發展進步的促進下, 特種設備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 人們對它的安全問題越來越重視。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要認識到自身所擔負的使命和責任, 做好本職工作。接受檢驗的企業也要有一個良好的態度, 積極配合, 認真聽取檢驗意見, 并加以改正。

特種設備之所以危險, 主要是內外因的雙重作用的結果。內因主要針對設備自身而言的, 設計上的缺陷、劣質材料都有可能造成一定的危險。外因往往表現在設備的安裝、使用、維護保養不當, 安全裝置失效、操作人員缺乏起碼的安全意識等。想要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 達到企業的安全生產, 就要充分發揮特種設備監察部門和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的職能, 具體闡述如下。 (1) 做好特種設備的準入關。使用特種設備的單位要特別注意設備的購買來源, 盡量選擇質量好、信譽高的制造單位, 其要具備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管理部門許可的資質。 (2) 做好特種設備審批關。特種設備的安裝單位必須具備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特種設備安裝資質。并將安裝項目向質量技術監督局監察部門申報。 (3) 做好特種設備檢驗關。安裝單位安裝完特種設備后要向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報檢。特種設備檢驗機構要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來進行檢驗。 (4) 做好人員培訓關。從事特種設備任何崗位的工作人員都要有相關部門的培訓, 培訓合格才能上崗。經過了以上的種種措施, 就能在很大程度上杜絕掉來自特種設備內部和外部的危險因素, 促進企業的安全生產, 使特種設備檢驗與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能夠達到和諧統一。

2 特種設備檢驗機構要樹立為特種設備安全服務的理念

受到綜合因素的影響, 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的服務意識普遍不高, 這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檢驗機構的良性發展, 檢驗機構要變被動為主動, 樹立為特種設備安全服務的理念。根據有關的規定, 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所出具的檢驗報告除了要做出特種設備的檢驗結論, 還要同時指出特種設備存在的不安全隱患, 并提出整改措施。在整改措施上, 特種設備檢驗機構人員要樹立為被檢單位服務的觀念, 具體措施如下。 (1) 增強學習意識, 做好被檢單位進行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 (2) 增強責任意識, 做好特種設備的檢驗工作, 并做到科學公正。 (3) 增強宗旨意識, 做好相關業務的服務工作, 并做到主動細致。 (4) 增強安全意識, 對設備中存在的各種隱患要進行認真檢查。 (5) 增強大局意識, 做好向監察部門報告的工作, 并做到準確及時。做到了以上這些, 特種設備就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安全運行, 企業也能夠在安全生產的前提下獲得良好的經濟效益, 還能促進檢驗檢測工作的更好發展。

3 進一步加強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工作

隨著特種設備使用率越來越高, 我國也加大了監督管理力度, 有相關的調查顯示, 現階段我國大部分特種設備已經得到了有效的監督管理, 但是還有一些沒有進行檢驗, 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社會的和諧穩定發展。之所以出現這樣的問題, 主要是由于以下幾個因素。 (1) 有的企業領導安全意識不強。有的企業領導安全意識不高, 所以從思想上就沒有認識到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對于安全責任也就沒有進行有效落實。 (2) 有的企業領導沒有一定的法律觀念, 就不能將特種設備的安全工作提到一定的議事日程上, 認識性也不強。進而很容易對特種設備的檢驗工作產生負面情緒, 增加了特種設備的不安全性。 (3) 租賃的特種設備往往只重視使用而不忽略保養, 企業都想以小投入來換取大產出, 這樣產生了只是使用設備, 逃避檢驗的行為。這些行為要是沒有進行有效的控制, 那么很可能對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威脅。我們應該認識到這是一個系統工程, 需要花費時間和精力來完成。那么怎樣進一步加強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工作呢?不僅僅要各級政府的重視, 還要發揮全社會的積極力量。我國各屆領導人歷來重視安全工作, 始終以安全第一的原則來指導各項事業的逐步推進和發展。這也是嚴格要求各級政府工作的集中體現, 這也意味著特種設備監察部門、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需要充分認識到自身的責任。站在新的發展階段, 我們要繼續秉承著前輩嚴謹的工作作風, 進一步推動特種設備安全責任體系建設。要把工作的重點放在督促企業落實特種設備安全主體責任上, 這是保證特種設備安全工作中最基礎、最關鍵的內容。在具體的工作中不但要有監督的意識, 還要具有服務理念, 運用主動告知、加強指導和監督的方式, 使企業更加重視相關的法律法規, 重視安全責任, 落實有效措施, 使特種設備能夠實現安全運行。要與被監管企業簽定責任書, 明確企業的安全主體責任。 (1) 安全管理責任, 以安全生產責任體系來保障特種設備的安全運行。 (2) 安全投入責任, 必須要有一定的投入, 這是為了將設備設施進行良好的完善, 并對隱患進行治理。 (3) 安全培訓教育責任, 不僅要參加特種設備作業培訓, 還要對員工進行培訓教育。 (4) 事故應急救援責任, 做好應急預案工作, 還要組織演習, 使其具有事故自救能力。 (5) 事故風險責任, 在發生了安全事故后, 企業要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6) 企業領導的責任, 企業領導因為監管不力, 而造成的失職失責等。同時特種設備的監管部門和檢驗機構還要督促特種設備的使用單位做到落實管理機構、管理人員、規章制度。

4 結束語

在文章的分析下, 我們對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在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方面所能發揮的作用有了一個大致的了解。正因為特種設備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才突顯出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存在的重要意義。作為檢驗人員要清楚的認識到自身的責任, 本著對工作認真負責的態度, 進一步提高工作能力。相信在檢驗人員的共同努力下, 關于特種設備的檢驗工作將更加完善, 進而使企業獲得更大的經濟效益, 人民群眾也能生活在安全和諧的環境中。

參考文獻

[1]賈國棟.對我國特種設備檢驗監管的思索——基于新公共管理理論的視角[J].宏觀質量研究, 2013 (2) .

[2]景戰軍, 張明揚.論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資質核準、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四合一”管理體系的整合建立[J].現代測量與實驗室管理, 2015 (3) .

[3]謝常歡.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如何建立同時滿足核準與認證、認可的質量管理體系[A].2008遠東無損檢測新技術論壇論文集[C].2008.

安裝特種設備管理論文范文第6篇

為保障公司所使用的鍋爐、行車、叉車等特種設備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安全生產,按“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明確各級領導、職能部門和人員的安全生產職責,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以及其它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特種設備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安全生產責任人職責

1、遵守并督促檢查公司各部門遵守特種設備法律、法規、標準和規定以及上級關于職業安全健康指示的執行情況及員工安全學習培訓工作。

2、審批職業安全健康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3、督促檢查公司各部門對特種設備管理人員、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提高安全生產意識和安全操作技能。

4、組織特種設備安全檢查,督促有關部門實施事故隱患的整改。

5、組織特種設備安全會議,提出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的各項要求。

6、組織事故應急預案的演練。

7、參加特種設備事故的應急救援,按“四不放過”原則做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二、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及管理人員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規章。

2、制定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審核安全操作規程。

3、參加特種設備的訂購,進廠和安裝的驗收及試車。

4、經常檢查特種設備的運行情況、維修情況和安全附件校驗情

1

況等。

5、協同組織特種設備安全檢查,督促有關部門實施事故隱患的整改。

6、協同組織特種設備安全會議,提出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的各項要求。

7、編制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8、向當地安全監察機構報送特種設備數量和變動情況的統計報表、定期檢驗計劃的實施情況以及存在的主要問題及處理情況等。

11、協同組織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演練。

12、參加特種設備事故救援,協助進行事故調查和處理。

13、組織特種設備有關人員進行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及有關規章制度的培訓。

14、對特種設備進行使用登記及技術資料的管理。

15、對安全保護裝臵、測量調控裝臵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試驗、檢修等。

三、生產部門及負責人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規章。

2、參加特種設備安全會議。

3、合理安排生產,防止特種設備超負荷運行。

4、充分考慮特種設備能力,防止特種設備超負荷運行。

5、做好員工的安全培訓工作。

6、參加特種設備事故的應急救援。

四、操作工人職責

1、執行公司安全操作規程和勞動紀律,認真操作,做到“三不傷害”。

2、掌握特種設備的運行參數,正確操作設備,認真填寫各項原始數據的記錄。

3、定期檢查特種設備以及安全附件的運行情況,發現不安全因素應及時處理或向領導報告。

4、設備發生故障時,及時查明和判斷故障的性質、原因、并按規定要求進行處理。

5、按規定做好交接班工作,交接班時,在交接班部中詳細記錄本班組的安全生產情況。

6、參加事故應急預案的演練。

7、參加特種設備事故的救援。

第二章 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培訓

一、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或管理人員,應按照國家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或者從事相應的管理工作。

二、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特種設備操作人員的培訓工作;辦公室及使用部門應給予支持和配合。

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每季至少進行一次例行的安全技術教育。

四、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定期按國家規定復審。

五、特種設備安全教育的主要內容:

1、特種設備法律、法規、規章、方針和政策。

2、特種設備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

3、特種設備安全操作技術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

4、安全應急設施,事故應急處理技能,事故應急救援技術。

5、事故案例及事故教訓;事故報告和處理方法。

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再次參加安全培訓:

1、新設備投產前,同主管該項目的技術人員、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和使用部門對該崗位的操作人員和有關管理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操作培訓。

2、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因故停止操作特種設備一年及以上,必須由使用部門重新對其進行安全操作教育,教育的內容主要是:近期頒發的法律、法規和規定以及設備安全狀況等。

七、特種設備安全操作教育檔案,由公司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保存。

八、不參加特種設備安全操作學習而又沒有履行請假手續的人員,按公司《安全獎懲制度》予以處理。

第三章 特種設備使用管理

一、特種設備使用部門的各級管理人員,應具有安全生產意識和特種設備使用管理相關知識,加強特種設備使用環節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特種設備的作業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應經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相應特種設備的作業或管理工作。嚴禁安排無證人員操作特種設備,杜絕違章指揮和違章操作現象。

三、設備使用部門應當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條件審核,保證作業人員的文化程度、身體條件等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并進行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作業知識。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資格證書到期前三個月,應提出復審申請,復審不合格人員不得繼續從事特種設備的作業。

四、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

1、設備運行前,做好各項運行前的檢查工作,包括:電源電壓、各開關狀態、安全防護裝臵以及現場操作環境等。發現異常應及時處理,禁止不經檢查強行運行設備。

2、設備運行時,按規定嚴格記錄運行記錄,按要求檢查設備運行狀況以及進行必要的檢測。

3、當設備發生故障時,應立即停止運行,同時立即上報主管領導,并盡快排除故障或搶修。嚴禁設備在故障狀態下運行。

4、因設備安全防護裝臵動作,造成設備停止運行時,應根據故障顯示進行相應的故障處理。禁止在故障不清的情況下強行送電運行。

5、當設備發生緊急情況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時,操作人員應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后,立即撤離操作現場,防止發生人員傷亡。

第四章 特種設備維護、保養管理

一、特種設備的日常維護和保養工作,由使用部門、操作人員負責,并做好記錄。

二、特種設備檢查實行班組日檢、車間周檢、公司特種設備管理人員月檢的三級制度,并做好檢查記錄。有關部門必須對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臵、測量調控裝臵和附屬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

三、發現故障及時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故障,要詳細記錄,及時上報,并結合設備檢修計劃予以消除。

四、定期檢查維護,并主動向操作工了解設備運行情況。

五、執行“定人定機的專人負責制,認真填寫運行記錄。

六、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工作時應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七、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立即整改,或報告主管領導處理。

第五章 特種設備安全生產會議

一、公司特種設備安全會議由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每季至少一次。也可以結合每月的安全生產例會一起進行。

二、特種設備的安全生產會議,設備、維修和使用部門的安全生 5

產責任人均應參加,因故不能參加會議,應提前向公司安全生產責任人請假,并另派人員參加。

三、特種設備安全生產會議的主要內容:

1、通報公司特種設備管理存在的問題和特種設備事故情況杜絕類似事故重復發生。了解各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狀況和研討解決存在問題的辦法。

2、總結各部門職業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工作的經驗和教訓,學習有關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知識。

3、布臵下階段公司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工作要點。

4、研究、協調和解決存在的問題。

5、所發生的事故進行調查、分析、處理工作。

6、組織制訂、修訂特種設備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規程,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提出安全技術措施方案。

第六章 特種設備文件和記錄管理

一、文件管理

1、職責

(1)公司安全生產責任人負責審核特種設備管理自編文件。 (2)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特種設備的管理文件編制;審核操作規程;獲取、辨識、對特種設備的法律、法規、上級文件。

(3)技術和生產部門負責操作規程的編制。

2、特種設備法律、法規和上級文件管理

(1)特種設備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獲取,可通過網上下載;書店購買;政府部門或相關方等獲取。

(2)對于獲取回來的特種設備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有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識別其適用性,并由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及時通知到相關部門。

(3)對于與有關方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由公司各相關方的歸口管理部門通過對其施加影響的方式進行傳達,確保相關方向公司提供的設施、服務、貨物等符合這些有關的職業健康安全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要求。

(4)當公司特種設備型號、規格、使用條件、管理或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等發生變化時,由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及時識別獲取相關最新的使用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并負責通知到相關部門。

3、公司制定的特種設備管理文件由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編寫,安全生產責任人審核批準。特種設備安全操作規程由使用部門負責組織編寫。

4、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特種設備文件發放,各相關部門簽收領用。

二、記錄管理

1、管理職責

(1)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負責檢驗、檢測單位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的整理、保存。

(2)各部門負責人負責組織本部門記錄的格式設計;負責部門制定的記錄的整理、保存等。

2、記錄填寫要及時、真實、內容完整、字跡清晰,不可隨意涂改,若因某種原因不需要或沒必要填寫的項目,用斜杠“/”劃去,各相關欄目負責人簽名必須完整不允許空白。若因筆誤或計算錯誤要修改原始數據或內容,應采用斜杠“/”劃去原始數據或內容,在其旁邊寫上更改后的數據或內容,同時加蓋或簽署更改人的印章或姓名及日期。

第七章 特種設備應急救援

一、為避免特種設備事故發生和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7

本著“預防為主、自救為主”的原則,實施應急處臵和救援。

二、事故應急救援是指對威脅人員或造成公司財產損失的緊急情況,所采取的一系列搶救救治工作。

三、全體員工在公司發生事故時,應積極參加緊急救援工作。

四、發生事故或人員傷亡,知情人必須以最快的速度通過電話或其他通信方式,將事故情況報告部門領導;部門領導應迅速報告公司領導和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

五、員工在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應采取可能的緊急措施后撤離作業。

六、本章具體內容,詳見公司《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安全標準化應急預案WLY/OHSR-4700-5/2013)文件。

第八章 特種設備事故處理

一、特種設備事故按設備損壞程度分為爆炸事故、嚴重損壞事故和一般損壞事故。

1、爆炸事故是指鍋爐、壓力窗口和壓力管道在使用過程中或壓力試驗中,受壓部件發生破壞,設備中介蓄積的能量迅速釋放,內壓瞬間降至外界大氣壓力以及管道泄漏收發的各類爆炸事故。

2、嚴重損壞事故是特種設備在使用過程中,由于結構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臵損壞等導致設備停止運行而必須進行修理的事故。以及壓力窗口和壓力管道因泄漏而收起火災,人員中毒以及壓力管道遭到破壞的事故,也屬嚴重損壞事故。

3、一般損壞事故是指鍋容管特在使用中輕微損壞而不需要停止運行修理,以及壓力管道發生泄漏未引起其他災害的事故。

二、發生特種設備事故后,事故部門應迅速向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設備部門和公司主管領導報告。如屬于嚴重損壞事故、爆炸事故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按《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 8

度》的程序和內容向特種設備監察部門等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三、事故發生后,發生事故的部門應積極采取措施搶救人員和防止事故擴大,并在事故現場采取加攔繩,張貼“嚴禁入內”,“嚴禁破壞事故現場”標志,設人監督等措施,保護好事故現場。

四、屬于一般損壞事故發生后,由公司領導、安全、技術、設備部門以及事故有關人員聯合成立事故調查小組,對事故發生前設備狀況,事故傷亡、設備損壞及經濟損失情況,以及事故原因和性質等進行調查分析,確定事故責任,提出事故處理建議。

五、屬于嚴重損壞事故、爆炸事故,應按《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處理。

六、對造成員工傷亡事故或重大財產事故且構成犯罪的責任人,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特種設備事故檔案資料,由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保存。

第九章 特種設備定期檢驗申報制度

一、特種設備定期檢驗申報工作由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負責。

二、特種設備的檢驗周期按特種設備有關法規、安全監察部門以及檢驗部門的要求進行,但至少應執行下列規定:

1、鍋爐:每年至少一次外部檢驗;每兩年至少進行一次內外部檢驗;每六年至少進行一次水壓試驗。

2、起重設備:每兩年至少進行一次檢驗。

3、叉車: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檢驗。

三、特種設備檢驗前,由使用部門按規定做好特種設備檢驗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如:清潔、清洗、檢修以及為安全檢驗而必須采取的安全措施等。

四、特種設備檢驗時,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和使用部門應在場配合檢驗單位做好檢驗工作。

五、特種設備檢驗后,由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領取檢驗報告的各項手續。

六、特種設備檢驗時發現的問題,由設備部門和使用部門組織整改,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實施監督并向監察和檢驗單位匯報整改情況。

七、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八、特種設備因故停用半年以上,應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啟用已停用的特種設備,應當到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重新辦理登記手續;啟用已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種設備,還應當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報檢驗。

九、特種設備管理部門必須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其內容主要有:

1、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書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2、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檢的記錄。

3、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4、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臵、測量調控裝臵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5、特種設備運行障礙和事故記錄。

第十章 特種設備定期自查及隱患整改制度

一、特種設備安全檢查分為定期檢查、專業檢查和突擊檢查三種。

1、定期檢查即公司每月檢查、車間每周檢查和操作人員每天檢查。

2、專業檢查即對各種相同類型設備所進行的檢查。

3、突擊檢查即不事先通知使用部門的情況下所進行的檢查。

二、檢查內容:

1、特種設備法規執行情況和規章制度的制定、執行情況。

2、特種設備的持證情況和定期檢驗情況。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情況。

3、操作人員的安全教育情況。

4、特種設備維修、使用情況。

5、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臵、測量調控裝臵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實驗、檢修等情況。

6、上次檢查中所查出的事故隱患的整改情況。

三、隱患整改:

1、檢查人員在檢查時發現事故隱患后,應落實整改時間、整改責任人,填寫《整改通知書》一式二份,一份交被檢部門簽收,一份由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存查。

2、整改責任人接到《整改通知書》后,應立即逐項制定整改措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事故隱患的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報告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因故未能按時完成整改的事故隱患,應將原因、臨時措施和整改計劃書面報告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

3、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對被檢部門的隱患整改情況進行跟蹤、復查、驗收。發現沒有正當理由而又不能按時整改的,按公司《安全獎懲制度》進行考核。

附則

一、本制度由運營監督管理部起草并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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