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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單證復核制度范文

2023-10-03

進出口單證復核制度范文第1篇

為進出口業務的正常發展,減少工作出錯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及有關規定,特制定《進出口單證管理制度》(以下簡稱制度),作為公司進出口單證復核的依據。

2、 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所有進出口單證

3、 職責

1) 公司審核處同事負責入區單證的初步審核; 2) 公司客服部同事負責出區單證的初步審核; 3) 公司關務部同事負責需要歸類單證的審核和制作; 4) 公司預錄入人員負責報關單的預錄入及申報;

5) 公司單證核對人員負責核對報關資料與報關單一致性的核對工作,確保單證一致。

4、 工作規范

1) 公司審單處同事對收到的資料進行初步的審核,并按照公司的編號規則對其進行編號、分類,根據不同用途分發各部門同事,按照編號將簡略信息錄入公司系統。

1.1 審單方式

1.1.1 自檢:有關人員對自己所制單證的質量進行審核; 1.1.2 復檢:前臺收單員從制單員處接到報關資料后,按

照單證審核中規定的方法和步驟進行審核; a、 若復檢合格或修改合格后,前臺收單員或客戶部同事將資料交錄入員進行預錄,制單審核結束;

b、 若復檢結果不合格,做出標識,交回制單員更改,或向制單員說明情況后自行修改,修改準確后交由報關部門。1

1.1.3 完工審單

2) 預錄入同事根據客戶提供的報關資料進行預錄入; 3) 核對同事核對紙質報關資料與預錄入信息,確保單證相符; 4) 預錄入人員發送報關數據;

5) 公司錄入人員根據單證編號將報關信息錄入公司系統;

進出口單證復核制度范文第2篇

一般在客戶下訂Purchase Order之前,都會有相關的Order Inquiry給業務部,做一些細節上的了解。

2.報價:

業務部及時回復客人查詢,確定貨物品名、型號、數量、交貨期、付款方式、包裝規格、港口(空運機場)及柜型等,等和客戶確定業務時, Proforma Invoice or sales contract or offer sheet 給客戶做正式報價。

3.得到訂單:

經過洽談,收到客戶正式的訂單 Purchase Order or sales contract。

4.下生產單:

得到客人的訂單確認后,給工廠下訂單(工廠自己安排生產計劃),安排生產計劃。

5.業務審批:

業務部收到訂單后,首先做出業務審核表。按“出口合同審核表”的項目如實填寫,盡可能將各種預計費用都列明。合同審批需附上客人訂單傳真件,與工廠的收購合同。審核表要由業務員簽名,部門經理審批,再交管理部人員審核后才能執行。如金額較大的,或有預付款和傭金等條款的,要經公司總經理審批才行。合同審批之后制成工作任務單,交給部門跟單員跟進。

6.下達生產通知:

業務部在確定交貨期后,滿足下列情況可下達生產通知, 通知工廠按時生產:

6.1:如果是L/C付款的客戶,通常是在交貨期前1個月確認L/C已經收到,收到L/C后需業務員和單證員分別審查信用證,檢查是否存在錯誤,交貨期能否保障,及其他可能的問題,如有問題應立即請客人修改L/C。

6.2:如果是T/T付款的客戶,要確認定金已經到賬。

6.3:如果是遠期L/C, D/A等條款收匯方式的客戶(不推薦運用這種方式),需經總經理確認批準。

7.驗貨:

7.1:在交貨期前一周,要通知公司驗貨員驗貨(部門跟單員跟進)。

7.2:如果客人要自己或指定驗貨人員來驗貨的,要在交貨期一周前,約客戶查貨并將查貨日期告知外貿部。

7.3:如果客人指定由第三方驗貨公司或公證行等驗貨的,要在交貨期兩周前與驗貨公司聯系,預約驗貨時間,確保在交貨期前安排好時間。確定后將驗貨時間通知工廠。

8.備制基本文件單證:

在收到客戶正式的訂單時,應制作出口合同, 出口商業發票,裝箱單,出口貨物托運單,核銷單, 報關單, 報關委托書, 報驗委托書(工廠的外貿人員還需要準備: 商檢換證憑單,紙箱檢驗單) 等文件.(應由單證員制作,交給業務跟單員跟進)。

9.商檢:

如果是國家法定商檢產品,在給工廠下訂單時要說明商檢要求,并提供出口合同,發票, 裝箱單等商檢所需資料。而且要告訴工廠產品的出口口岸,便于工廠辦理商檢。應在發貨一周之前拿到商檢換證憑單/條。

10.租船訂倉:

10.1.如果跟客人簽定的合同是FOB CHINA條款,通??腿藭付ㄟ\輸代理公司或船公司。應盡早與貨代聯系,告知發貨意向,了解將要安排的出口口岸,船期等情況,確認工廠的交貨能否早于開船期至少一周以前,以及船期能否達到客人要求的交貨期。應在交貨期7天之前向貨運公司發出書面定倉通知,通常在開船5天前可拿到進倉單。

10.2.如果是由賣方支付運費,應盡早向貨運公司或船公司咨詢船期,運價,開船口岸等。經比較,選擇價格優惠,信譽好,到港時間準時,船期時間合適的船公司,并告訴業務員通知客人。如客人不同意時要另選客人認可的船公司。開船前一周書面定倉,程序同上。

10.3.如果貨物不夠一個小柜,需走散貨時,向貨代公司定散貨倉位。拿到進倉單時,還要了解截關時間,入倉報關要求,等內容。

10.4.向運輸公司定倉時,一定要傳真書面出口貨物托運單,注明所定船期,柜型及數量,目的港等內容,以避免差錯.

11.安排拖柜:

(千萬記住裝柜前要檢查集裝箱柜里是否有破舊,破損,破裂的地方)

進出口單證復核制度范文第3篇

1、出口企業須備案的資料:

1) 外貿企業購貨合同和生產企業收購非自產貨物出口的購貨合同(包括補充購銷合同)《購入購銷合同和出口購銷合同》原件或復印件

2) 出口貨物INVOICE; 3) 出口貨物裝貨單(裝箱清單) 4) 出口貨物發票(國稅)復印件

5) 出口貨物報關單復印件<象嶼碼頭出品有(報關單備案清單)> 6) 六聯單(海運) 7) 空運單(空運) 8) 鐵路運單(鐵路運輸) 9) 郵政運單(郵政運輸) 10) 提單(大提單或小提單) 注:以上資料不能造假

2、上述資料是復印件的要填寫“與原件相符”、“ 經辦人簽字”、“ 簽字日期”和“加蓋企業公章”。

3、備案內容中的備案單證所列購進、出口貨物的品名、數量、規格、單價與出口企業申報出口退稅資料的內容要求一致;開具的時間、貨物流轉的程序要求合理;外貿企業出口貨物明細單、出口貨物裝貨單與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清單)的內容要求一致。

4、除上述五種資料外,其他資料不需要備案。

(二)、保管要求。

1、備案時間最遲應在退(免)稅單證申報后的15天內備齊。

2、備案單證統一存放在出口企業財務部門(不得將備案單證交給其他部門、企業業務員或個人保存)。

3、備案單證須由財務部門專人負責整理保管和專柜保管。

(三)、裝訂要求。

按月用線裝訂成冊。并在《出口貨物備案單證封面》上填寫好出口企業名稱和年月。

(四)、關于出口貨物裝貨單。

裝貨單是出口貨物托運中的一張重要單據,它既是托運人向船方(或陸路運輸單位)交貨的憑證,也是海關憑以驗關放行的證件。只有經 海關簽章后的裝貨單,船方(或陸路運輸單位)才能收貨裝船、裝車等。因此,實際業務中,裝貨單又稱為“關單”。備案的裝貨單必須要有海關簽章。

1、裝貨單與裝箱單的區別。裝箱單是集裝箱運輸的特有單證 .是每一個出口集裝箱在整個運輸過程中必須具備的一份單證.它是根據已裝入箱內的貨物制作的,記載著集裝箱內貨物的具體資料、交 付方式以及箱內貨物自內向外的積載次序,同時它也記載這些貨物載體集裝箱和運輸工具船舶的相關貨運資料。是船、箱、貨結合的最初原始資料,是出口集裝箱運輸后續單證繕制的依據,是集裝箱運輸過程中十分重要的業務單證。裝箱單既有貨運公司的統一格式也有企業 自行制作。而裝貨單是經海關認可并簽章的關單,具有法律效力。

2、關于鐵路或公路運輸出口貨物的裝貨單。一般情況下有海關簽發的裝貨單。若海關不簽發裝貨單,出口企業可憑蓋有運輸代理單位公章和出口海關驗訖章的出口貨物入庫單暫時代替。

3、空運裝貨單問題??者\一般情況下沒有裝貨單。企業可憑航空運輸總單(簽有海關放行章)和進倉單暫時備案。

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

為了方便納稅人辦理出口貨物勞務退(免)稅、免稅,提高服務質量,進一步規范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對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的管理規定進行了清理、完善,制定了《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F予發布。

附件:

1.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申請表 2.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變更申請表 3.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注銷申請表 4.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 5.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附表 6.免抵退稅申報資料情況表

7.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

9.生產企業進料加工登記申報表 10.生產企業進料加工登記變更申請表 11.生產企業進料加工進口料件申報明細表

12.生產企業進料加工出口貨物扣除保稅進口料件申請表

13.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手冊登記核銷申請表 14.生產企業出口貨物扣除國內免稅原材料申請表 15.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匯總申報表 16.外貿企業出口退稅進貨明細申報表 17.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出口明細申報表 18.購進自用貨物退稅申報表 19.出口已使用過的設備退稅申報表 20.出口已使用過的設備折舊情況確認表 21.退(免)稅貨物、標識對照表 22.免稅出口貨物勞務明細表 23.準予免稅購進出口卷煙證明申請表 24.準予免稅購進出口卷煙證明 25.出口卷煙已免稅證明申請表 26.出口卷煙已免稅證明 27.出口卷煙免稅核銷申報表 28.來料加工免稅證明申請表 29.來料加工免稅證明

30.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免稅證明核銷申請表 31.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32.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申請表 33.代理進口貨物證明申請表

34.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 35.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申請表 36.補辦出口貨物報關單申請表 37.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申請表 38.出口退稅進貨分批申報單 39.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申報表 40.中標證明通知書 41.中標項目不退稅貨物清單 42.關于補辦出口退稅有關證明的申請 43.免稅卷煙指定出口口岸 44.廢止文件目錄

附件下載:附件.zip

國家稅務總局 二零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辦理出口貨物、視同出口貨物、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統稱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消費稅的退(免)稅、免稅,適用本辦法。出口企業和出口貨物勞務的范圍,退(免)稅和免稅的適用范圍和計算辦法,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執行。

三、出口退(免)稅資格的認定

(一)出口企業應在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或簽訂首份委托出口協議之日起30日內,填報《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申請表》(見附件1),提供下列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

1.加蓋備案登記專用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注冊登記證書;

3.銀行開戶許可證;

4.未辦理備案登記發生委托出口業務的生產企業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協議,不需提供第

1、2項資料;

5.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二)其他單位應在發生出口貨物勞務業務之前,填報《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申請表》,提供銀行開戶許可證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

(三)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在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之前發生的出口貨物勞務,在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后,可以在規定的退(免)稅申報期內按規定申報增值稅退(免)稅或免稅,以及消費稅退(免)稅或免稅。

(四)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的內容發生變更的,須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填報《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變更申請表》(見附件2),提供相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變更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

(五)需要注銷稅務登記的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應填報《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注銷申請表》(見附件3),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注銷出口退(免)稅資格,然后再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注銷。

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在申請注銷認定前,應先結清出口退(免)稅款。注銷認定后, 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不得再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

四、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的申報

(一)申報程序和期限

企業當月出口的貨物須在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免抵退稅相關申報及消費稅免稅申報。

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的出口日期為準,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齊有關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貨物增值稅免抵退稅及消費稅退稅。逾期的,企業不得申報免抵退稅。

(二)申報資料

1.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除按納稅申報的規定提供有關資料外,還應提供下列資料:

(1)主管稅務機關確認的上期《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見附件4);

(2)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2.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免抵退稅申報,應提供下列憑證資料:

(1)《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及其附表(見附件5);

(2)《免抵退稅申報資料情況表》(見附件6);

(3)《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見附件7);

(4)出口貨物退(免)稅正式申報電子數據;

(5)下列原始憑證:

①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以下未作特別說明的均為此聯)(保稅區內的出口企業可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保稅區出境貨物備案清單,簡稱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下同);

②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聯,以下未作特別說明的均為此聯)(遠期結匯的提供遠期收匯備案證明,保稅區內的出口企業提供結匯水單??缇迟Q易人民幣結算業務、試行出口退稅免予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地區和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地區的企業免予提供,下同); ③ 出口發票;

④委托出口的貨物,還應提供受托方主管稅務機關簽發的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以及代理出口協議復印件;

⑤ 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3.生產企業出口的視同自產貨物以及列名生產企業出口的非自產貨物,屬于消費稅應稅消費品(以下簡稱應稅消費品)的,還應提供下列資料:

(1)《生產企業出口非自產貨物消費稅退稅申報表》(附件8);

(2)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或分割單,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委托加工收回應稅消費品的代扣代收稅款憑證原件或復印件。

(三)從事進料加工業務的企業,還須按下列規定辦理手冊登記、進口料件申報和手冊核銷:

1.企業在辦理進料加工貿易手(賬)冊后,應于料件實際進口之日起至次月(采用實耗法扣除的,在料件實際耗用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填報《生產企業進料加工登記申報表》(見附件9),提供正式申報的電子數據及下列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進料加工登記手續。

(1)采用紙質手冊的企業應提供進料加工手冊原件及復印件;采用電子化手冊的企業應提供海關簽章的加工貿易電子化紙質單證;采用電子賬冊的企業應提供海關核發的《加工貿易聯網監管企業電子賬冊備案證明》。

(2)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以雙委托方式(生產企業進、出口均委托出口企業辦理,下同)從事進料加工業務的企業,由委托方憑代理進、出口協議及受托方的上述資料的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進料加工登記手續。

已辦理進料加工登記手續的紙質手冊、電子化手冊或電子賬冊,如發生加工單位、登記進口料件總額、登記出口貨物總額、手冊有效期等項目變更的,企業應在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填報《生產企業進料加工登記變更申請表》(附件10),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及海關核發的變更后的相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手(賬)冊變更手續。

2.從事進料加工業務的企業應于料件實際進口之日起至次月(采用實耗法計算的,在料件實際耗用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持進口貨物報關單、代理進口貨物證明及代理進口協議等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生產企業進料加工進口料件申報明細表》(見附件11)、《生產企業進料加工出口貨物扣除保稅進口料件申請表》(見附件12)。

3.采用紙質手冊或電子化手冊的企業,應在海關簽發核銷結案通知書(以結案日期為準,下同)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填報《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手冊登記核銷申請表》(見附件13),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及紙質手冊或電子化手冊,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進料加工的核銷手續;采用電子賬冊的企業,應在海關辦結一個周期核銷手續后,在海關簽發核銷結案通知書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填報《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手冊登記核銷申請表》,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進料加工的核銷手續。

企業應根據核銷后的免稅進口料件金額,計算調整當期的增值稅納稅申報和免抵退稅申報。

(四)購進不計提進項稅額的國內免稅原材料用于加工出口貨物的,企業應單獨核算用于加工出口貨物的免稅原材料,并在免稅原材料購進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填報《生產企業出口貨物扣除國內免稅原材料申請表》(見附件14),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申報手續。

(五)免抵退稅申報數據的調整

對前期申報錯誤的,在當期進行調整。在當期用負數將前期錯誤申報數據全額沖減,再重新全額申報。

發生本退運的,在當期用負數沖減原免抵退稅申報數據;發生跨退運的,應全額補繳原免抵退稅款,并按現行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相應調整。

本已申報免抵退稅的,如須實行免稅辦法或征稅辦法,在當期用負數沖減原免抵退稅申報數據;跨已申報免抵退稅的,如須實行免稅或征稅辦法,不用負數沖減,應全額補繳原免抵退稅款,并按現行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相應調整。

五、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免退稅的申報

(一)申報程序和期限

企業當月出口的貨物須在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將適用退(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銷售額填報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免稅貨物銷售額”欄。

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齊有關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貨物增值稅、消費稅免退稅申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的,企業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以外的其他時間也可辦理免退稅申報。逾期的,企業不得申報免退稅。

(二)申報資料

1.《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匯總申報表》(見附件15);

2.《外貿企業出口退稅進貨明細申報表》(見附件16);

3.《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出口明細申報表》(見附件17);

4.出口貨物退(免)稅正式申報電子數據;

5.下列原始憑證

(1)出口貨物報關單; (2)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出口退稅進貨分批申報單、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提供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還需同時提供進口貨物報關單,下同);

(3)出口收匯核銷單;

(4)委托出口的貨物,還應提供受托方主管稅務機關簽發的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以及代理出口協議副本;

(5)屬應稅消費品的,還應提供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或分割單、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提供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的,還需同時提供進口貨物報關單,下同);

(6)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六、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出口的視同出口貨物及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退(免)稅申報

報關進入特殊區域并銷售給特殊區域內單位或境外單位、個人的貨物,特殊區域外的生產企業或外貿企業的退(免)稅申報分別按本辦法第

四、五條的規定辦理。

其他視同出口貨物和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屬于報關出口的,為報關出口之日起,屬于非報關出口銷售的,為出口發票或普通發票開具之日起,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應在次月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申報退(免)稅。逾期的,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不得申報退(免)稅。申報退(免)稅時,生產企業除按本辦法第四條,外貿企業和沒有生產能力的其他單位除按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申報〔不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非報關出口銷售的不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和出口發票,屬于生產企業銷售的提供普通發票〕外,下列貨物勞務,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還須提供下列對應的補充資料:

(一)對外援助的出口貨物,應提供商務部批準使用援外優惠貸款的批文(“援外任務書”)復印件或商務部批準使用援外合資合作項目基金的批文(“援外任務書”)復印件。

(二)用于對外承包工程項目的出口貨物,應提供對外承包工程合同;屬于分包的,由承接分包的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申請退(免)稅,申請退(免)稅時除提供對外承包合同外,還須提供分包合同(協議)

(三)用于境外投資的出口貨物,應提供商務部及其授權單位批準其在境外投資的文件副本。

(四)向海關報關運入海關監管倉庫供海關隔離區內免稅店銷售的貨物,提供的出口貨物報關單應加蓋有免稅品經營企業報關專用章;上海虹橋、浦東機場海關國際隔離區內的免稅店銷售的貨物,提供的出口貨物報關單應加蓋免稅店報關專用章,并提供海關對免稅店銷售貨物的核銷證明。

(五)銷售的中標機電產品,應提供下列資料:

1.招標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簽發的《中標證明通知書》; 2.由中國招標公司或其他國內招標組織簽發的中標證明(正本);

3.中標人與中國招標公司或其他招標組織簽訂的供貨合同(協議);

4.中標人按照標書規定及供貨合同向用戶發貨的發貨單;

5.中標機電產品用戶收貨清單;

6.外國企業中標再分包給國內企業供應的機電產品,還應提供與中標企業簽署的分包合同(協議)。

(六)銷售給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的自產的海洋工程結構物,應提供銷售合同。

(七)銷售給外輪、遠洋國輪的貨物,應提供列明銷售貨物名稱、數量、銷售金額并經外輪、遠洋國輪船長簽名的出口發票。

(八)生產并銷售給國內和國外航空公司國際航班的航空食品,應提供下列資料:

1.與航空公司簽訂的配餐合同;

2.航空公司提供的配餐計劃表(須注明航班號、起降城市等內容);

3.國際航班乘務長簽字的送貨清單(須注明航空公司名稱、航班號等內容)。

(九)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應提供下列資料:

1.修理修配船舶以外其他物品的提供貿易方式為“修理物品”的出口貨物報關單;

2.與境外單位、個人簽署的修理修配合同;

3.維修工作單(對外修理修配飛機業務提供)。

七、出口貨物勞務退(免)稅其他申報要求

(一)輸入特殊區域的水電氣,由購買水電氣的特殊區域內的生產企業申報退稅。企業應在購進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退稅。逾期的,企業不得申報退稅。申報退稅時,應填報《購進自用貨物退稅申報表》(見附件18),提供正式電子申報數據及下列資料:

1.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

2.支付水、電、氣費用的銀行結算憑證(加蓋銀行印章的復印件)。

(二)運入保稅區的貨物,如果屬于出口企業銷售給境外單位、個人,境外單位、個人將其存放在保稅區內的倉儲企業,離境時由倉儲企業辦理報關手續,海關在其全部離境后,簽發進入保稅區的出口貨物報關單的,保稅區外的生產企業和外貿企業申報退(免)稅時,除分別提供本辦法第

四、五條規定的資料外,還須提供倉儲企業的出境貨物備案清單。確定申報退(免)稅期限的出口日期以最后一批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上的出口日期為準。

(三)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出口的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的設備、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但按照有關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設備、非增值稅納稅人購進的設備,以及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地區的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出口在本企業試點以前購進的設備,如果屬于未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已使用過的設備,均實行增值稅免退稅辦法。

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單獨申報退稅。逾期的,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不得申報退稅。申報退稅時應填報《出口已使用過的設備退稅申報表》(見附件19),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及下列資料:

1.出口貨物報關單;

2.委托出口的貨物,還應提供受托方主管稅務機關簽發的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以及代理出口協議;

3.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4.出口收匯核銷單;

5.《出口已使用過的設備折舊情況確認表》(見附件20);

6.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四)邊境地區一般貿易或邊境小額貿易項下以人民幣結算的從所在省(自治區)的邊境口岸出口到接壤毗鄰國家,并采取銀行轉賬人民幣結算方式的出口貨物,生產企業、外貿企業申報退(免)稅時,除分別提供本辦法第

四、五條規定的資料外,還應提供人民幣結算的銀行入賬單,銀行入賬單應與外匯管理部門出具的出口收匯核銷單相匹配。確有困難不能提供銀行入賬單的,可提供簽注“人民幣核銷”的出口收匯核銷單。

(五)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方式出口的貨物,出口企業申報退(免)稅不必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

(六)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申報附件21所列貨物的退(免)稅,應在申報報表中的明細表“退(免)稅業務類型”欄內填寫附件21所列貨物對應的標識。

八、退(免)稅原始憑證的有關規定

(一)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

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購進出口貨物勞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按規定辦理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認證手續。進項稅額已計算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在申報退(免)稅時提供。

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的,經認證相符后,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退(免)稅。

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的,在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相符后,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復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退(免)稅。

(二)出口貨物報關單 出口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后及時在“中國電子口岸出口退稅子系統”中進行報關單確認操作。及時查詢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對于無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的,應及時向中國電子口岸或主管稅務機關反映。

受托方將代理出口的貨物與其他貨物一筆報關出口的,委托方申報退(免)稅時可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的復印件。

(三)出口收匯核銷單

出口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發生之日起2年內,申報出口退(免)稅時,必須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

1.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為C級或D級的;

2.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的;

3.財務會計制度不健全、日常申報出口退(免)稅時多次出現錯誤的;

4.首次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的;

5.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農產品收購發票、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除外)等涉稅違法行為的;

出口企業不存在上述5種情形的,包括因改制、改組以及合并、分立等原因新設立并重新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且原出口企業不存在上述所列情形,并經省級稅務機關批準的,在申報出口退(免)稅時,可暫不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但須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截止之日前,收齊并提供按月依申報明細表順序裝訂成冊的出口收匯核銷單。

(四)有關備案單證

出口企業應在申報出口退(免)稅后15日內,將所申報退(免)稅貨物的下列單證,按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順序,填寫《出口貨物備案單證目錄》,注明備案單證存放地點,以備主管稅務機關核查。

1.外貿企業購貨合同、生產企業收購非自產貨物出口的購貨合同,包括一筆購銷合同下簽訂的補充合同等;

2.出口貨物裝貨單;

3.出口貨物運輸單據(包括:海運提單、航空運單、鐵路運單、貨物承運單據、郵政收據等承運人出具的貨物單據,以及出口企業承付運費的國內運輸單證)。

若有無法取得上述原始單證情況的,出口企業可用具有相似內容或作用的其他單證進行單證備案。除另有規定外,備案單證由出口企業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損毀,保存期為5年。

視同出口貨物及對外提供修理修配勞務不實行備案單證管理。

九、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適用免稅政策出口貨物勞務的申報

(一)特殊區域內的企業出口的特殊區域內的貨物、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視同出口的適用免稅政策的貨物勞務,應在出口或銷售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消費稅免稅申報。

(二)其他的適用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應在貨物勞務免稅業務發生的次月(按季度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的為次季度),填報《免稅出口貨物勞務明細表》(見附件22),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申報手續。出口貨物報關單(委托出口的為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等資料留存企業備查。

非出口企業委托出口的貨物,委托方應在貨物勞務免稅業務發生的次月(按季度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的為次季度)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憑受托方主管稅務機關簽發的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以及代理出口協議副本等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消費稅免稅申報。

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退(免)稅或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以及已申報增值稅退(免)稅,卻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補齊增值稅退(免)稅憑證的,如果在申報退(免)稅截止期限前已確定要實行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可在確定免稅的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按前款規定的手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免稅。已經申報免稅的,不得再申報出口退(免)稅或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三)本條第

(二)項第三款出口貨物若已辦理退(免)稅的,在申報免稅前,外貿企業及沒有生產能力的其他單位須補繳已退稅款;生產企業按本辦法第四條第

(五)項規定,調整申報數據或全額補繳原免抵退稅款。

(四)相關免稅證明及免稅核銷辦理

1.國家計劃內出口的卷煙相關證明及免稅核銷辦理

卷煙出口企業向卷煙生產企業購進卷煙時,應先在免稅出口卷煙計劃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準予免稅購進出口卷煙證明申請表》(見附件23),然后將《準予免稅購進出口卷煙證明》(見附件24)轉交卷煙生產企業,卷煙生產企業據此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免稅手續。

已準予免稅購進的卷煙,卷煙生產企業須以不含消費稅、增值稅的價格銷售給出口企業,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出口卷煙已免稅證明申請表》(見附件25)。卷煙生產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免稅后,出具《出口卷煙已免稅證明》(見附件26),并直接寄送卷煙出口企業主管稅務機關。

卷煙出口企業(包括購進免稅卷煙出口的企業、直接出口自產卷煙的生產企業、委托出口自產卷煙的生產企業)應在卷煙報關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卷煙的免稅核銷手續。逾期的,出口企業不得申報核銷,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申報核銷時,應填報《出口卷煙免稅核銷申報表》(見附件27),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及下列資料:

(1)出口貨物報關單;

(2)出口收匯核銷單;

(3)出口發票;

(4)出口合同;

(5)《出口卷煙已免稅證明》(購進免稅卷煙出口的企業提供);

(6)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以及代理出口協議副本(委托出口自產卷煙的生產企業提供);

(7)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2.來料加工委托加工出口的貨物免稅證明及核銷辦理

(1)從事來料加工委托加工業務的出口企業,在取得加工企業開具的加工費的普通發票后,應在加工費的普通發票開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填報《來料加工免稅證明申請表》(見附件28),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及下列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來料加工免稅證明》(見附件29)。

① 進口貨物報關單原件及復印件;

② 加工企業開具的加工費的普通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③ 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出口企業應將《來料加工免稅證明》轉交加工企業,加工企業持此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加工費的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手續。

(2)出口企業以“來料加工”貿易方式出口貨物并辦理海關核銷手續后,持海關簽發的核銷結案通知書、《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免稅證明核銷申請表》(見附件30)和下列資料及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免稅核銷手續。

① 出口貨物報關單原件及復印件;

② 來料加工免稅證明;

③ 加工企業開具的加工費的普通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④ 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十、有關單證證明的辦理

(一)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委托出口的貨物,受托方須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附件31),并將其及時轉交委托方,逾期的,受托方不得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時應填報《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申請表》(見附件32),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及下列資料: 1.代理出口協議原件及復印件;

2.出口貨物報關單;

3.委托方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受托方被停止退(免)稅資格的,不得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二)代理進口貨物證明

委托進口加工貿易料件,受托方應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代理進口貨物證明,并及時轉交委托方。受托方申請開具代理進口貨物證明時,應填報《代理進口貨物證明申請表》(見附件33),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及下列資料:

1.加工貿易手冊及復印件;

2.進口貨物報關單(加工貿易專用);

3.代理進口協議原件及復印件;

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三)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

出口貨物發生退運的,出口企業應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附件34),并攜其到海關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運手續。委托出口的貨物發生退運的,由委托方申請開具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并轉交受托方。申請開具《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時應填報《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申請表》(見附件35),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及下列資料:

1.出口貨物報關單(退運發生時已申報退稅的,不需提供);

2.出口發票(外貿企業不需提供);

3.稅收通用繳款書原件及復印件(退運發生時未申報退稅的、以及生產企業本發生退運的、不需提供);

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四)補辦出口報關單證明及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

丟失出口貨物報關單或出口收匯核銷單的,出口企業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補辦出口報關單證明或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

1.申請開具補辦出口報關單證明的,應填報《補辦出口貨物報關單申請表》(見附件36),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及下列資料:

(1)出口貨物報關單(其他聯次或通過口岸電子執法系統打印的報關單信息頁面);

(2)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2.申請開具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的,應填報《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申請表》(見附件37),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及下列資料:

(1)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或其他聯次或通過口岸電子執法系統打印的報關單信息頁面);

(2)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五)出口退稅進貨分批申報單

外貿企業購進貨物需分批申報退(免)稅的及生產企業購進非自產應稅消費品需分批申報消費稅退稅的,出口企業應憑下列資料填報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出具《出口退稅進貨分批申報單》(見附件38):

1.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已開具過的進貨分批申報單; 2.增值稅專用發票清單復印件;

3.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及正式申報電子數據。

(六)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

外貿企業發生原記入出口庫存賬的出口貨物轉內銷或視同內銷貨物征稅的,以及已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發生退運并轉內銷的,外貿企業應于發生內銷或視同內銷貨物的當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申請開具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時,應填報《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申報表》(見附件39),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及下列資料:

1.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進貨分批申報單、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2.內銷貨物發票(記賬聯)原件及復印件;

3.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外貿企業應在取得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的下一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申報納稅時,以此作為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使用。

(七)中標證明通知書

利用外國政府貸款或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建設的項目,招標機構須在招標完畢并待中標企業簽訂的供貨合同生效后,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中標證明通知書》。招標機構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中標證明通知書》及中 標設備清單表(見附件40),并提供下列資料和信息:

1.國家評標委員會《評標結果通知》;

2.中標項目不退稅貨物清單(見附件41);

3.中標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

4.貸款項目中,屬于外國企業中標再分包給國內企業供應的機電產品,還應提供招標機構對分包合同出具的驗證證明;

5.貸款項目中屬于聯合體中標的,還應提供招標機構對聯合體協議出具的驗證證明; 6.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八)丟失有關證明的補辦

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丟失出口退稅有關證明的,應向原出具證明的稅務機關填報《關于補辦出口退稅有關證明的申請》(附件42),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原出具證明的稅務機關在核實確曾出具過相關證明后,重新出具有關證明,但需注明“補辦”字樣。

一、其他規定

(一)出口貨物勞務除輸入特殊區域的水電氣外,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增值稅退稅率有調整的,其執行時間:

1.屬于向海關報關出口的貨物,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屬于非報關出口銷售的貨物,以出口發票或普通發票的開具時間為準。

2.保稅區內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的貨物以及經保稅區出口的貨物,以貨物離境時海關出具的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三)需要認定為可按收購視同自產貨物申報免抵退稅的集團公司,集團公司總部必須將書面認定申請及成員企業的證明材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并由集團公司總部所在地的地級以上(含本級)稅務機關認定。

集團公司總部及其成員企業不在同一地區的,或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由集團公司總部所在地的省級國家稅務局認定;總部及其成員不在同一個省的,總部所在地的省級國家稅務局應將認定文件抄送成員企業所在地的省級國家稅務局。

(四)境外單位、個人推遲支付貨款或不能支付貨款的出口貨物勞務,及出口企業以差額結匯方式進行結匯的進料加工出口貨物,凡外匯管理部門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單的(免予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的試點地區的稅務機關收到外匯管理部門傳輸的收匯核銷電子數據),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可按現行有關規定申報退(免)稅。

(五)屬于遠期收匯且未超過在外匯管理部門遠期收匯備案的預計收匯日期的出口貨物勞務,提供遠期收匯備案證明申請退(免)稅的,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應在預計收匯日期起30天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聯)。逾期未提供的,或免予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的試點地區的稅務機關收到外匯管理部門傳輸的收匯核銷電子數據的“核銷日期”超過預計收匯日期起30天的,主管稅務機關不再辦理相關出口退(免)稅,已辦理出口退(免)稅的,由稅務機關按有關規定追回已退(免)稅款。

(六)輸入特殊區域的水電氣,區內生產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退(免)稅的,進項稅額須轉入成本。

(七)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除特殊區域內的企業出口的特殊區域內的貨物、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視同出口的貨物勞務外,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如果未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按規定申報免稅的,應視同內銷貨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征免增值稅、消費稅,屬于內銷免稅的,除按規定補報免稅外,還應接受主管稅務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做出的處罰;屬于內銷征稅的,應在免稅申報期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申報繳納增值稅、消費稅。

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對本的出口貨物勞務,剔除已申報增值稅退(免)稅、免稅,已按內銷征收增值稅、消費稅,以及已開具代理出口證明的出口貨物勞務后的余額,除內銷免稅貨物按前款規定執行外,須在次年6月份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申報繳納增值稅、消費稅。

(八)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如果放棄免稅,實行按內銷貨物征稅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報告,一旦放棄免稅,36個月內不得更改。

(九)除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銷售給免稅店的卷煙外,免稅出口的卷煙須從指定口岸(見附件43)直接報關出口。

(十)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出口財稅〔2012〕39號文件第九條第

(二)項第6點所列的貨物,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應按財稅〔2012〕39號文件附件9所列原料對應海關稅則號在出口貨物勞務退稅率文庫中對應的退稅率申報納稅或免稅或退(免)稅。

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如果未按上述規定申報納稅或免稅或退(免)稅的,一經主管稅務機關發現,除執行本項規定外,還應接受主管稅務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做出的處罰。

二、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申報繳納增值稅,按內銷貨物繳納增值稅的統一規定執行。

三、違章處理

(一)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規定予以處罰:

1.未按規定設置、使用和保管有關出口貨物退(免)稅賬簿、憑證、資料的;

2.未按規定裝訂、存放和保管備案單證的。

(二)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拒絕稅務機關檢查或拒絕提供有關出口貨物退(免)稅賬簿、憑證、資料的,稅務機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條規定予以處罰。

(三)出口企業提供虛假備案單證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條的規定處罰。

(四)從事進料加工業務的生產企業,未按規定期限辦理進料加工登記、申報、核銷手續的,主管稅務機關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后再辦理相關手續。

(五)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有違反發票管理規定行為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六)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由主管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由省級以上(含本級)稅務機關批準,按下列規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稅資格:

1.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不滿5萬元的,可以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2.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可以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

3.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50萬元以上不滿250萬元,或因騙取出口退稅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兩年內又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在30萬元以上不滿150萬元的,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一年半以上兩年以下。

4.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250萬元以上,或因騙取出口退稅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兩年內又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兩年以上三年以下。

5.停止辦理出口退稅的時間以省級以上(含本級)稅務機關批準后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決定之日為起始日。

四、本辦法第

四、

五、

六、七條中關于退(免)稅申報期限的規定,第九條第

(二)項第三款的出口貨物的免稅申報期限的規定,以及第十條第

(一)項中關于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期限的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2011年的出口貨物勞務,退(免)稅申報期限、第九條第

(二)項第三款的出口貨物的免稅申報期限、第十條第

(一)項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期限,第十一條第

(七)項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延長3個月。

本辦法其他規定自2012年7月1日開始執行。起始日期:屬于向海關報關出口的貨物勞務,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屬于非報關出口銷售的貨物,以出口發票(外銷發票)或普通發票的開具時間為準;屬于保稅區內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的貨物以及經保稅區出口的貨物,以貨物離境時海關出具的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廢止文件目錄》(見附件44)所列文件及條款同時廢止。本辦法未納入的出口貨物增值稅、消費稅其他管理規定,仍按原規定執行。

進出口單證復核制度范文第4篇

(一)一般要求

1、出境貨物報檢申請單;

2、對外貿易合同(銷售確認書或訂單)、信用證、發票、裝箱單等復印件;

3、廠檢合格單;

(二)特殊要求

1、來料加工和進料加工貨物出口報檢,提供海關出口成品手冊復印件。

2、實施出口質量許可制度、強制性認證、注冊登記制度、質量準入和備案管理的出口產品報檢,提供相關證書復印件。

3、出口食品和危險品報檢,應提供“出入境貨物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和“出境危險貨物運輸包裝使用鑒定結果單”原件和復印件。

(三)出口貨物包裝報檢

1、出入境貨物包裝檢驗申請單;

2、包裝生產企業廠檢合格單;

3、包裝檢測合格報告及復印件;

4、申請出口危險品包裝性能鑒定,需提供包裝容器生產企業聲明。申請出口危險品包裝使用鑒定,需提供危險貨物生產企業聲明。

(四)需要實施理化檢測的貨物報檢

需提供檢測報告原件及復印件。憑一份檢測報告多批報檢的,首次報檢時提供檢測報告原件,后續報檢提供復印件。

二、進口貨物報檢需提供單據

(一)一般要求

1、進境貨物報檢申請單;

2、對外貿易合同、發票、提單、裝箱單等貿易和運輸單據復印件;

3、進口流向貨物應提供《入境貨物調離通知單》和《入境貨物通關單》;

4、屬進口加工貿易方式的應提供《海關加工貿易手冊》;

5、代理報檢的應提供《代理報檢委托書》。

(二)特殊要求

1、進口舊機電產品報檢:

1)對列入《自動進口許可機電產品目錄》和《限制進口機電產品目錄》的舊機電產品,需提供相應進口許可證明及復印件;

2)對需要進行裝運前預檢驗的,提供《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預檢驗備案書》和《舊機電產品裝運前預檢驗證書》。對不需要進行裝運前預檢驗的,提供《進口舊機電產品免轉運前預檢驗證明書》。

3)屬于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管理范圍內的提供3C證書。

2、入境驗證民用商品,屬于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管理范圍內的進口法檢和成套設備,需提供3C證書或3C免辦證明。

3、出口退運貨物報檢:

1)海關出口報關單副本或復印件;

2)出口檢驗檢疫證書副本或復印件;

3)出口退運貨物情況說明表;

4)國外相關部門出具的檢驗檢疫證書或報告。

進出口單證復核制度范文第5篇

一、古代死刑復核制度的文化考察

縱觀數千年中華文明史, 傳統文化思想對歷代法律制度、司法實踐有著復雜與深刻的影響。植根于傳統文化土壤中的死刑復核制度, 其設立與適用體現著以下幾方面的政治文化思想。

(一) 明德慎罰思想

明德慎罰思想起源于西周。明德, 即倡導敬德、尚德, 它是慎罰的指導思想與保證。慎罰, 即刑罰適中, 罰當其罪, 避免波及無辜。慎罰是明德的具體落實。明德慎罰思想強調“道之以德, 齊之以禮”, 主張以王道、仁政感化百姓, 以德禮預防犯罪。綜合古代死刑復核制度的發展歷程、程序設立及處理方式不難看出, 該制度的每一次變革皆伴隨著明德慎罰思想的進一步發展??梢哉f, 明德慎罰思想乃歷代死刑復核制度之直接思想淵源。

(二) 皇權至上思想

古代死刑復核制度亦深受法家權勢獨制思想的影響。法家主張“萬乘之主, 千乘之君, 所以制天下而征諸侯者, 以其威勢也, 威勢者人主之筋力也”[1]。國家的一切權力歸于皇帝, 皇權至上、皇權穩固方可令行禁止、厲行法治。在漫長的封建社會, 皇帝始終掌握著國家的最高審判權。自秦以降, 死刑復核制度的最后一道程序基本都是由司法官員將死刑判決上呈皇帝做終局裁決。無論各級官吏如何裁斷, “死刑復核的終局決定大權完全掌握在君主手中”[2], 未決犯的生死可謂系于皇帝一人。

(三) 仁政思想

儒家思想是歷代封建王朝的正統思想。荀子曰:“水則載舟, 水則覆舟。”為使君王千秋萬載, 一統天下, 統治者必須施行仁政, 避免濫施極刑。受此影響, 死刑適用數量往往是評價國家是否安定、君主是否賢明的重要指標。統治者為安定人心、美化統治, 便通過死刑復核制度的設立來減少死刑的執行。

二、唐代死刑復核制度的主要內容

盛極一時的隋朝在隋末農民戰爭的沖擊下迅速滅亡給唐朝統治者產生了極大震撼, 他們清楚地意識到隋末法紀敗壞、死刑濫用是導致隋朝“百姓怨嗟, 天下大潰”的重要原因。貞觀5年, 唐太宗下詔:“凡有死刑, 雖令即決, 皆須五復五奏。”該詔書隨后被編入《唐令》??v觀唐律, 除皇帝掌握最終復核權外, 刑部、門下省、中書省等機構也擁有法定的死刑復核權。完善的死刑復核制度使唐前期的死刑執行人數較之前朝大為減少。“德主刑輔”、“慎用死刑”的立法指導思想在唐前期的司法實踐中得到比較充分的體現。

(一) 刑部復核

有唐一代, 地方各州縣與大理寺審理的死刑案件皆歸刑部復核, 在各州執行的死刑案件必須上呈刑部, 經過三復奏后方能執行。刑部在復審死刑案件中, 如查出錯案或疑案, 均得駁回或復審, 刑部亦有權親自審理。及至玄宗時期, 門下省與中書省也獲得了死刑復核權, 但刑部的復核權并未被剝奪, 其在法定死刑復核程序中的地位依然十分重要。

(二) 尚書省復核

唐朝初年的尚書省主要管轄獄訟事務。天下各道、州、縣的死罪與流罪都須經其復核。尚書省的左右仆射和左右丞都具有司法監督權。具體來說, 尚書左右仆射負責“冤滯大事”, 而左右丞則負責零碎事務。尚書省通過勾、判形式復核死刑, 對死刑案件發揮行政復核職能, 這是唐代死刑復核程序的重要一環。但中唐以降的尚書仆射地位漸低, 在司法審判中的作用逐漸弱化。

(三) 中書省復核

中書省在死刑復核程序中扮演著重要角色。中書省的具體工作主要是由中書舍人承擔的。中書舍人與御史、給事中共同組成“三司”參與重大案件的審理。唐玄宗時期, 中書省開始分享刑部的復核權。憲宗元和十三年, 皇帝敕令凡刑部與大理寺審判的案件必須呈報中書省裁量。中書省的司法復核是皇帝掌控國家司法權的手段之一, 因此唐代多位皇帝在位期間都曾強化中書省在案件復核中的作用。

(四) 門下省復核

門下省的主要職官為給事中。給事中有權對刑部、大理寺及御史臺經辦的重大刑事案件進行審核。若給事中認為諸法司對具體案件存在定罪不準、量刑不確等失當情形, 有權援引適當的法規或案例予以駁回并要求重審。諫議大夫也是門下省的重要職官, 直隸于門下省, 有權參與死刑復核, 甚至有反駁皇命之例。開元二十五年后, 門下省對死刑案件的復核權逐漸強化。

(五) 皇帝復核

皇帝擁有國家最高司法裁判權, 自然也包括死刑復核權?;实坌惺棺罡咚痉嘀饕ㄟ^三種方式:一是錄囚。唐高祖、唐太宗、唐高宗在位時期曾多次“親錄囚徒”。通過“錄囚”制度使不少死刑犯得以寬免。二是復奏。貞觀初年, 太宗因一時之憤處死交州都督盧祖尚與大理寺丞張蘊古, 后太宗追悔莫及, 乃下旨設立三復奏制度, 隨后又改為五復奏, 并編入律令。由此, 皇帝得以牢牢掌握死刑的終審權。三是直訴。群臣吏民可通過上表、邀車駕、擊登聞鼓、立肺石四種方式向皇帝直陳冤情。

三、唐代死刑復核制度的特點

(一) 制度設計具有開創性

唐代首創三司推事制度與九卿會審制度, 這在中國法制史上具有劃時代的意義。死刑案件通過三法司、九卿共同審理, 相互制約、牽制, 對避免司法官員濫用職權、枉法裁斷, 減少冤假錯案的發生起到積極作用, 這也是“德禮為政教之本, 刑罰為政教之用”、“慎刑恤獄”的立法指導思想在唐代司法程序中的具體體現。三司推事制度和九卿會審制度對后世的影響亦極為深遠, 其后的宋、元、明、清等王朝的死刑復核程序皆以唐代的死刑復核制度為藍本并有所創新。

(二) 復核形式具有科學性

唐代死刑復核制度采取直接言詞原則, 司法官員在死刑案件的審理中需要重新提審犯人, 獲得犯人對于案件的口供。在押囚犯若有冤情可以向負責提審的司法官員當面陳述, 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犯人的人身權利, 防止各級官吏草菅人命。司法官員亦可在審理過程中通過察言觀色與邏輯推理判斷囚犯陳述的真實性, 有利于提高案件審判與執行的科學性。此外, 唐代律法還規定中央可以派遣司法官員到交通不便的省份進行提審, 對死刑案件進行復核, 防止冤假錯案, 這一規定時至今日仍具有重要意義。

(三) 制度適用存在例外

《唐六典》規定對于殺人、謀反等重罪無須向皇帝復奏便可直接執行, 這是封建專制制度在立法內容與司法程序中的體現。封建地主階級對于危害其統治地位、利益的行為定然不會考慮人權與法制的可貴, 而是堅持快捕、快審、快決, 唯恐因此細故而使天下之“賊”群起仿效、危害江山社稷。安史之亂后, 大唐帝國由盛轉衰, 藩鎮割據。各藩鎮在其治下濫用刑殺, 處決犯人皆以軍法為憑, 朝廷無從管轄, 死刑復核制度受到極為嚴重的破壞, 此為后話。

四、對當代死刑復核制度的反思

(一) 檢察機關應進一步參與死刑復核程序

唐代的三司推事制度與九卿會審制度昭示:死刑復核必須有其它機關的監督?!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公檢法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原則, 這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權利保障至關重要的因素。雖然檢察機關可以在案件的一審、二審中充分行使監督權, 但死刑復核程序缺乏監督亦會使檢察機關的監督作用最終化為泡影, 為確保程序公平、正義, 檢察機關對死刑復核程序的監督是必不可少的?,F行《刑事訴訟法》明確了復核程序中的檢察院監督環節, 即最高檢可以向最高院提出意見, 最高院應當將死刑復核結果通過最高檢。在筆者看來, 檢察機關的職權可以適度擴大, 最高檢的工作人員可以到案件管轄地與案件發生地進行調查、提審, 可以要求省級與市級檢察院予以協助, 做好相關證據的補充工作。最高檢也應慎重對待其向最高院提出意見的權力, 根據實際情況要求“執行死刑”或“不執行死刑”。

(二) 明確慎用死刑的法律精神

唐代設立的“三復奏”及“五復奏”制度是慎用死刑精神的具體體現??v觀人類古今往來, 慎用死刑是文明發展與法治進步的必然要求。因此, 當前的刑事立法、司法必須貫徹“少殺”、“慎殺”的原則。若案件原判決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存在瑕疵的, 復核機關自然應當進行糾正;但即使是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均無瑕疵的案件, 復核機關也應當慎重對待, 若確實有必要執行死刑, 方可予以執行。生命權是人最根本的權利, 死刑一旦予以執行便會導致不可逆轉的結果, 因此不可不慎。

(三) 適度增加合議庭組成人員數量

死刑復核程序是被告人生命的最后防線, 具有不可估量的價值, 死刑復核程序相較于其它審判程序理應更加嚴格。從唐代三司推事制度和九卿會審制度不難看出, 唐代負責審理與復核死刑案件的司法官員數量較多。除中央司法官員外, 皇帝還有權干預案件的審理并最終決定是否予以執行。但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死刑案件由3名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復核, 而基層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合議庭也由3人組成, 第二審案件的合議庭可以由3人或5人組成。筆者認為這樣的規定需要進行改進, 可以規定一般死刑案件應由3名或5名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復核, 若遇案情復雜或在地區甚至全國具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則應當由7名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復核。

(四) 規定合理的復核期限

我國現行《刑訴法》對一審程序和二審程序均有審限規定, 但對于死刑復核程序的審限則未作出規定。通常, “慎殺”原則要求死刑復核程序持續較長時間, 但若死刑案件久拖不決, 亦會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正如法諺所云:“遲來的正義即非正義。”筆者認為, 由于死刑復核程序不同于其它訴訟程序, 具有特殊性, 加之我國輿情復雜, 法院受媒體、行政機關影響較大, 死刑復核程序應當同時設置最短審理期限和最長審理期限。最短審理期限可設為3個月, 若遇重大復雜的疑難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在征求最高檢及辯護律師的基礎上適當延長, 但最長不超過3個月。這樣的規定一方面可以讓最高人民法院有充分的時間調查案件的過程、證據, 保證復核質量;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提高辦案效率, 減少死刑案件的積壓。

五、結語

自2007年1月1日起, 我國死刑案件統一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這是我國死刑復核制度的巨大進步, 體現了現行憲法關于“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要求??梢哉f, 現行死刑復核制度的改革在很大程度上吸取了我國古代死刑復核制度的精華。深入研究唐代死刑復核制度的內容與思想, 定能為今后我國刑事審判與執行程序的改革、發展, 實現全面依法治國、保障人權提供重要的參考。

摘要:死刑復核制度是死刑執行的前置程序, 是刑事司法中的一項特殊制度, 其本質是一種審判程序。我國古代的死刑復核制度集中體現了明德慎罰思想、皇權至上思想及仁政思想。其中, 唐代的死刑復核制度在制度設計上具有開創性、復核形式具有科學性, 同時在制度適用上存在例外。深入研究唐代死刑復核制度的內容與思想, 定能為今后我國刑事審判與執行程序的改革、發展, 實現全面依法治國、保障人權提供重要的參考。

關鍵詞:死刑復核制度,刑事司法,保障人權

參考文獻

[1] 韓非<韓非子·人主>.

進出口單證復核制度范文第6篇

遼衛函字〔2008〕57號

各市衛生局,省直各醫療機構:

為進一步推動醫院管理年活動的開展,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衛生部下發的《醫院分級管理辦法(試行草案)》規定,2005年10月,我廳啟動全省三級甲等醫院復核評價及認定工作。

依據專家組的綜合評審結果,省衛生廳研究決定,首批通過三級甲等醫院驗收的醫療機構有遼寧省人民醫院等21家(詳細名單見附件1,時限為2006年5月至2011年5月);第二批通過三級甲等醫院驗收的醫療機構有中國醫科大學附屬第四醫院等14家(詳細名單見附件2,時限為2007年5月至2012年5月);另有3家醫院降為三級乙等醫院管理。根據衛生部的規定,省衛生廳將統一換發復核后的等級醫院牌匾。

附件:

1、首批通過的三級甲等醫院名單

2、第二批通過的三級甲等醫院名單

遼寧省衛生廳

二○○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1:

首批通過復核的三級甲等醫院名單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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