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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權探討法律論文范文

2023-10-02

知情權探討法律論文范文第1篇

摘要:消費者知情權是消費者的一項基本權利,該權利對于維護消費者的利益、發揮市場機制具有重要的意義。然而由于消費者和經營者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政府部門、消費者組織和媒體因為利益考慮和體制約束,對應當向消費者公開的信息而未進行公開。為了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應當對政府的行為進行規制,同時發揮媒體、消費者組織等民間力量在保護消費者知情權方面的作用。

關鍵詞:消費者知情權;信息;困境;出路

前言

消費者知情權是消費者獲得商品和服務的有關信息的權利。它是消費者所擁有的基礎性的權利,是消費者維護其人身和財產安全、實現公平交易的前提。消費者只有在保障知情權的情況下,才能妥善選擇商品、服務以及交易對象,實現消費者的權利,同時也只有在此條件下市場才能實現優勝劣汰,優化資源配置的功能。知情權是因消費者問題成為一個普遍性的問題和消費者運動的蓬勃發展,由美國總統提出來的。1962年3月25日美國總統肯尼迪在向國會提交的的“消費者權利咨文”中明確提出消費者應具有4種權利,其中包括獲得正確信息的權利。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痹摋l規定在法律上明確確定了消費者的知情權。然而,消費者知情權的實現和保障并非一帆風順的事情,許多情況下消費者處于“無知”的狀態下,其財產甚至人身皆因該項權利得不到保護而受損。因此消費者知情權保護是一個具有重要現實意義的問題。

一、消費者知情權保護的困境及原因分析

1.經營者利用其天然的信息不對稱的優勢,對消費者隱瞞有關信息

對于很多商品或服務,消費者在購買之前并不了解其質量,甚至在使用之后也未必清楚其質量。消費者基于自身知識和能力的限制,對于消費品只能檢驗其外觀和數量,對其內在質量并不清楚,事實上也不可能對其檢測。因此即使消費品存在質量問題,消費者也未必能知曉。而對于生產經營者來說,生產過程由其控制,因此生產者掌握的信息要比消費者多的多,這是工業生產帶來的必然現象。尤其是二次世界大戰以后,科學技術的發展導致消費者消費知識愈加貧乏。消費者信息獲取量的多少,質量的高低基本上有賴于生產經營者的披露,雙方存在信息不對稱的現象。這種天然的信息不對稱,使消費者的知情權保護成為了一道難題,生產經營者壟斷了信息而導致欺詐消費者的可能性。消費者,尤其是落后地區的消費者,在信息上天然的處于弱勢地位。生產經營者在信息的傳播和擁有上占有主動地位,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很難做到客觀公正適當的向消費者披露信息,反而可能故意隱瞞對其不利的信息,誤導消費者。

2.媒體對生產經營者的監督存在障礙,致使消費者無法了解商品存在的問題

若以三鹿奶粉事件為例,在三鹿奶粉出現問題后的八個多月里,幾乎所有的媒體都陷于失語的狀態。三鹿奶粉事件的媒體議程呈現了報道時間滯后,峰值遲線的特點這不僅使媒體錯失了為社會危機議程設置的最佳時間,為三鹿奶粉事件從企業危機上升到社會危機埋下了伏筆。同時也讓人們因知情權被褻瀆而積累的民憤日益加深。知情權和信息公開是分不開的。如果沒有媒體的信息公開,消費者的就不會理解到產品和服務是否出現了問題及存在怎樣的問題。知情權是美國人民的貢獻。在20世紀40年代起由新聞界推動的信息公開立法運動中,一位叫肯特·庫柏的新聞工作者在 1945年的一次演講中首次使用知情權一詞,庫柏在演講中提到政府在二戰中實施新聞控制而造成民眾了解信息的失真和政府間的無端猜疑,主張用知情權這一新型民權取代憲法中的新聞自由規定。知情權一詞逐漸由新聞界流傳到法律界。實際上,離開了媒體和信息公開,消費者的知情權是無法得到保障的。媒體具備監督主體、信息加工者、宣傳者三種角色。在三鹿奶粉事件的報道中,絕大部分媒體都是扮演了信息加工者、宣傳者的角色。我國媒體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著眼點在于宣傳上,而非在于監督上。在我國現行體制下,媒體要受同級黨政機關的領導并對此負責。因此媒體在進行監督的時候也要受這一體制的制約。當媒體監督涉及到政府部門的利益的時候,媒體就會失聲,或者會選擇報道視角。媒體的話語在形成霸權的同時,也形成監督渠道的單一化。一旦這些大眾媒體的陷入失語的狀態,就形成了監督的真空。造成社會信息溝通不暢,受眾的知情權得不到實現。象這次的三鹿事件中,在事件曝光前的半年多時間內,就有很多腎結石患兒的家長試圖通過各種途徑來呼吁對三鹿奶粉的質量進行徹底檢查,但是沒有引起廣泛影響。主流媒體失聲,而消費者反映三鹿奶粉的問題又沒有暢通的渠道予以披露,因此三鹿奶粉問題只能局限為為少數知情者了解,而未能被廣大消費者知悉。

媒體進行監督,也可能遭遇侵權訴訟。因為媒體在發現問題時,往往是問題初露苗頭的時候,其原因和問題還沒有完全暴露,而新聞又具有及時性的特點。如果媒體貿然監督,可能會引起法律糾紛,面臨各方面的壓力。因此媒體在事情未明朗之前,會選擇沉默。媒體監督對于媒體而言也是一件風險很大的事。

3.政府規制失靈,限制了消費者知情權的實現

政府的監管能力有限,在政府監管上,存在多部門管理的格局,但是個部門也有自身的利益,部門爭利,錯位和缺位并存。同時,政府作為市場規制者,也具有自己的利益。在我國,大的企業和政府之間存在千絲萬縷的聯系。企業對于地方的GDP,對于地方官員的政績,都有重要的影響。如果企業出現的嚴重的問題,則影響地方政府和領導人的業績,大型企業的危機很可能轉化為地方政府和地方領導人的危機。因此,對于企業出現問題產品以后,地方政府可能采取捂的策略。這樣一捂,就致使消費者的知情權受到了損害,消費者不能及時了解到消費品存在的問題。政府也在追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也具有經濟人的特點。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時候,會利用自己對媒體的影響力,或者對信息的壟斷,侵害消費者的知情權。在保護消費者利益方面,出現政府規制失靈的局面。一些政府部門受到利益的驅動,在實施法律和政策時以自身的利益為中心,或爭權奪利或放棄職責。在三鹿奶粉事件中就存在官員因接受了問題奶站工作人員的吃請、賄賂而對問題裝聾作啞的現象。根據規制捕獲論,該理論從規制的受益主體和規制效果來分析政府規制,力求剝去政府規制代表公共利益、規制中立的虛假面紗。認為政府規制僅僅保護主宰了規制機關的一個或幾個特殊利益集團的利益,對整個社會并無益處。政府規制表面上市為了公共利益,實際上成為默寫特殊利益集團的工具。這樣的政府是為特殊利益集團所俘虜的政府,這樣的規制是特殊利益集團尋租的結果。捕獲理論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現實。一些損害消費者的事件中,政府部門擔心發生社會問題,傳統上習慣于外松內緊,就是這樣的一種處理方式的傳統,也在無形之中壓制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4.消費者協會的社會監督職能和提供消費信息的職能難以發揮,影響了消費者知情權的實現

依照法律規定,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是依法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其職能包括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咨詢服務。從規范意義上來講,消費者協會應當是一個民間性的組織但是,從當前來看,我國對于社會團體控制的比較嚴。消費者協會作為一個社會生活中重要的社會團體,政府不可能讓消費者協會成為一個完全獨立的純民間的社會團體,失去對消費者協會的控制。消費者協會必然在國家權力的觸角之下。

二、消費者知情權保護的出路

消費者知情權的實現不僅需要生產經營者履行告知的義務,而且還有賴于媒體履行社會監督的義務,政府保證人民群眾知情權的義務,以及消費者協會等消費者組織公布消費信息等義務。消費者的知情權是一項社會性的權利。不僅是生產經銷商,而且政府、媒體、消費者協會都有義務予以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并非僅是民法上的權利,而是經濟法上的一項權利。

對于消費者和經營者天然的信息不對稱,此局面無法改變。中國消費者群體獲取信息的能力,也無法在一夜之間提高。那么,關于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其出路何在呢?正如鄧正來教授指出的那樣,在中國保護消費者權利方面,一個核心的維度是中國地方政府的執法質量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針對性:這里不僅涉及到地方政府部門監管力度的問題,更需要的是如何對地方政府部門的權力本身進行制約,以及如何對地方政府部門濫用權力的做法進行追究和制裁的問題。具體而言,政府應當加強自身的行政能力建設、實行政企分開,還應當依法執行信息公開條例,及時向公眾(包括消費者)公布行政執法中發現的問題。

另一方面,我國目前信息發布的主渠道控制在政府手中。社會團體和媒體作為民間力量,其發布信息的權利并不被政府認同,政府對社會團體和媒體抱有不信任的態度。消費者知情權作為經濟法上的一個問題,僅憑法律、政府和市場并不能解決,還必須依靠社會力量進行解決。為了媒體和消費者協會能在發布消費信息,維護消費者知情權方面發揮作用,應當對媒體和消費者協會的特點進行實事求是、客觀的認識。由于信息發布應具有及時的特點,只要媒體和消費者組織客觀描述了事實,沒有扭曲真相,就不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政府應當承認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培育民間力量,將對生產經營者監督的一部分職權轉移給社會力量,自身集中精力于宏觀事務。只有理順消費信息傳播中的不科學的環節,充分發動社會力量,才能維護好消費者的知情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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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芙蓉.由三鹿事件看我國媒體的輿論監督困[J].采寫編,2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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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鄧正來.法學研究中“中國”的缺位——以“消費者權利”法學研究為個案的分析[J].中國改革,2005,(9).

知情權探討法律論文范文第2篇

摘 要:我國法律清楚規定消費者享有消費者知情權,但隨著經濟快速發展,迅速成長的電子商務行業里卻屢屢出現消費者知情權被侵犯的案例,其中主要原因在于現有消費者知情權保護條例還是不能完全適應于電子商務行業。電子商務消費在日常生活中占比越來越大,所以國家應就電子商務制定更符合其特性的保護消費者知情權條例。

關鍵詞:電子商務;消費者知情權;消費;法律

1、相關概念的定義

1.1什么是電子商務

IBM公司是最早提出“電子商務”這個概念的組織,之后不同的研究機構和組織就“電子商務”這個概念做出了不同的解釋和定義,但是就已有的定義可以分為兩類:狹義與廣義。

把傳統線下銷售改為運用互聯網的線上銷售,能使商品跨區域運輸,商品除實物外也可以是虛擬產品,此類被稱為狹義的電子商務(如京東,淘寶,拼多多)。

廣義的電子商務是除了狹義電子商務包含的內容外,還包括其他通過電子手段完成的商業活動和各組織之間存在交易的活動。

1.2消費者知情權由來

“獲得商品正確資料的權利”是由美國總統肯尼迪在《消費者權利咨文》中提到的四條關于消費者權利的規定里的第二條,提出時間為1962年,是已知最早出現消費者知情權概念的文獻。國際消費者聯盟還把該文里涉及的四條權利設定為最基本工作規定,具有非同凡響的意義。后來各國也根據實際情況陸續出臺了更為實用的權利規定。

1985年“是消費者獲得足夠的資訊,依其希望及需要選擇”權利在《聯合國消費者保護指南》得到肯定,我國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也對消費者知情權保護做出了明確規定。

1.3現代電子商務消費者知情權

和傳統銷售交易方式能夠實際觸摸了解產品不同,電子商務是通過視頻、圖片、文字等方式了解產品進行交易活動。這樣的商品了解方式就存在商家為提高商品價格和銷售量對商品進行不符合實際的敘述,誤導或引誘消費者進行消費,使消費者權利受到損害,但是由于相關法律規定保護的不足,現代電子商務消費者知情權的利益維護還是比較困難。

2、消費者知情權在電子商務里被侵害的原因

2.1賣家信息不夠完善

傳統銷售商家有完整的注冊流程、嚴格的審核要求和實體店,在消費者利益受損時有明確的責任人,電子商務就是截然不同的情況:第一,各平臺商家注冊審核不嚴格,需要的資料也不夠全面;第二,賣家信息相關數據(好評,積分)可以使用人為手段進行偽造;第三,賣家無實名、簡單實名和亂使用資料注冊,出現消費糾紛后追責困難。

2.2 無法分辨商品消息

上述商家注冊信息不完整難追責的問題一般還會伴隨著商家發布商品的虛假信息。買賣雙方商品信息不對等,商家發布的商品詳情與實物不符合,在與消費者溝通時往往會用詞含糊,其中包括但不限以下這些問題:過度美化商品圖,型號碼數不符合,抬高原價再進行無意義的折扣活動等。這些都是嚴重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的行為,但是電子商務的特殊性讓消費者對這些虛假信息難以進行分辨。

2.3 消費者對知情權權利不了解

大部分消費者對自己已有的權利不了解,商家在售賣時也有意減弱關于消費者退貨退款等維護自己權益途徑的存在感。我國現在對消費者知情權保護的法律主要是來自《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但是其中的法律條例分類還比較模糊、不夠詳細,而且其中的條例針對責任體只是經營者?!毒W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在2010年出臺后解決了一部分上述問題,但是推廣執行效果不夠??傮w來說我國電子商務知情權規定法律對消費者保護還是不夠,消費者自身也需要加強對自己權利的了解學習。

2.4缺少政府干涉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里就國家保護消費者權益制定了六個法規,初看六個法規還是比較全面,但是就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未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在第四章34條對侵害消費者有一些懲罰規定,但是沒有標明在受到懲罰后會對這些經營商實行披露,政府沒有直接披露行為加大了其他消費者知情權再次被侵害的可能性。

3、他國是如何對電子商務消費者知情權進行保護的

3.1美國

美國有一個專門收集電子商務領域相關投訴的網站,此網站是由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下文簡稱為FTC)成立,網站里收集到的證據為后期的消費者維權起到積極作用,而FTC為消費者保護追究具有重要地位,因為FTC可以直接向聯邦地區法院提起法律訴訟,獲得一系列的維權保護。在美國,還是以行業自律為主來保護消費者知情權,政府監管只是起到輔助作用。

3.2歐盟

歐盟的重點在于讓經營商按已出臺的規定如實填寫自己相關的信息資料,以下舉例幾項:經營商的真實身份信息、商品或服務的具體詳細特點、明確運費收費標準和對各步驟工作的時間安排與限制。除此之外,還給予了消費者撤銷權,消費者在交易產生的七天內可以無理由行使此項權利,如果經營商沒有按出臺規定里的要求提供資料,此項權利可以延長至30天,以上所說條例規定內容都來自《遠程銷售合同指令》里。

4、對完善我國電子商務里消費者維護自身知情權的思考

4.1經營商的信息披露要規范和完整

4.1.1經營商的信息披露規范

所有提供的關于自身的信息都是真實有效的,如有改變應該要在一定期限內更新,因為基數較大,相關監管部門可以通過不定時隨機抽查來進行監督,所有資料信息應該通俗易懂且容易獲取,不應該通過其他手段達到信息隱藏的目的,為自己開脫找借口。

4.1.2經營商的信息披露完整性

可以像實體店一樣實行三證通行,辦理具有法律效應的商家證書,因為電子商務特殊性,可以辦為電子檔來方便出示;除了商品本身和經營商本身信息外,還要標明購買商品后相關服務的時間節點、費用清單和具體方式;不同領域的經營商要辦理該領域的專業證書證明,還需標明主要責任人和管理機關。

4.2維護消費者權利的法律推廣

提高電子商務保護的立法層次;多舉辦普法活動幫助消費者了解自己應有的權利;強行要求把消費者相關權利明細添加進各電子商務平臺;交易需要簽訂合同,在合同里應該標明消費者的權利。

4.3政府加強電子商務監管

政府對經營商信息的核查反饋和管理更加重要,因為政府具有公信力和強有力的懲罰能力,能夠更好地引導整個電子商務行業,而消費者的權利受到侵害時也有了最好的保障。比如現在的電子商務對商品的來源價格售后有了一定規范,但是還存在一些平臺信息不規范,這就需要政府的強行介入來實現。

5、結語

總而言之,近幾年就電子商務消費者知情權保護力度相比較之前幾年有了很大提升,一些國外實行的辦法國內已有參考執行,但是總體來說各方面還是具有一定的欠缺,所以我國還是需要在實踐中找到欠缺之處,通過從實際情況出發,多方面加強在電子商務領域的監管和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

參考文獻:

[1]趙秋雁. 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的法律保護:國際比較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105,167.

[2]胡浩.電子商務模式下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研究[J].經營管理者,2014(5):254.

[3]史建穎.論電子商務中的消費者隱私權保護[J].信息安全,2014(8):54-55.

(西北政法大學  陜西  西安 710122)

知情權探討法律論文范文第3篇

一、人事檔案的定義

人事檔案是組織人事等有關部門, 按照黨的干部政策, 在培養、選拔和任用干部等工作中, 形成的記載干部個人經歷、政治思想、品德作風、業務能力、工作表現、工作實績等內容的文件材料, 是歷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確選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據, 是國家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人事檔案管理現狀

被制度鎖在籠子里的人事檔案。很多人問:我自己為什么不能查閱自己的人事檔案?根據《干部檔案工作條例》第七章中規定:任何個人不得查閱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親屬的檔案。正因如此, 一直以來, 人事檔案在各級組織人事部門的“保護”下漸漸蒙上了一層神秘的面紗, 也逐漸失去了它應有的價值。對于很多普通人可能從一參加工作自始至終在一個單位工作直至退休, 而他的人事檔案在檔案室也就這樣靜靜地躺了幾十年。除了檔案管理人員不定期的對檔案進行收集和整理之外, 幾乎沒有人能接觸到他們, 以致很多人甚至已經淡忘了自己還有人事檔案的存在。

三、人事檔案信息對個人開放的必要性

(一) 有利于接受個人監督, 保證人事檔案的嚴肅性、真實性、客觀性。目前, 人事檔案管理工作的監管, 主體是上級組織部門和本單位主管負責人, 而且他們的監管方式主要以業務指導為主, 檔案監管為輔。因此, 管理人員可以輕易地對檔案進行修改和整理, 管理人員水平的高低直接決定了檔案管理水平的高低。而引入本人參與人事檔案的監管, 一方面可以做到對檔案進行針對性地監管, 另一方面對檔案管理人員也起到了有效的監督作用, 從而保證人事檔案的嚴肅性、真實性和客觀性。

(二) 有利于人事檔案的開發和利用?,F如今的人事檔案管理模式不利于人事檔案的開發和利用。例如, 很多人在填寫履歷或者加入黨團時間的時候, 由于時間久遠想查看下原始材料。但由于受到不允許個人翻閱查看檔案管理規定, 很多人只能憑借模糊記憶填寫, 而所填寫的材料恰恰將來也要存入個人人事檔案, 這樣就造成了檔案記載時間前后不一致的問題, 人事檔案管理工作變成了簡單的材料收集, 失去了它的參考和利用價值。而自2014年至今, 從中央到地方各級組織部門進行的干部人事檔案專項審核工作, 其中一項就是對記載前后不一致的情況進行調查核實。通過審核發現, 有大部分是因為記不清楚而造成的填寫前后不一致。因此, 人事檔案信息對個人的開放有利于避免此類現象的發生, 也可以達到檔案利用的最大化。

(三) 有效避免大量死檔、棄檔的出現。一方面由于管檔部門和單位對人事檔案的過度保護, 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人才的自由流動。另一方面, 由于個人對檔案中的情況不夠了解, 人事檔案漸漸成為了“雞肋”, 從而出現了大量的死檔和棄檔, 增加了管理人員的工作量和管檔難度。因此, 人事檔案對個人適度的開放, 可以促進人才的自由流動和增進個人對人事檔案的了解, 有效解決大量死檔和棄檔的出現。

四、檔案信息對個人開放的支持

(一) 檔案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檔案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是人事檔案對個人開放的先決條件和基本保證。為了保證人事檔案的安全, 人事檔案對個人提供開放服務的途徑必須采用電子信息化的方式, 即將檔案內容數字化和信息化, 使個人在查詢個人檔案相關信息, 了解保管情況時不用直接接觸檔案原件即可完成。這樣, 即保護了檔案原件, 又達到了利用和參考的目的。

(二) 對檔案管理工作的資金支持。檔案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是對個人開放的先決條件和基本保證, 而有力的資金支持則是檔案管理信息化建設的基本保障。主要包括電腦、影像采集設備、管理軟件、人員培訓、后期維護等產生的費用。這就需要檔案單位負責人給予足夠的重視和財政部門的大力支持。

(三) 檔案對個人開放工作的日常管理。根據工作實際情況, 對檔案管理人員操作流程、個人查閱范圍、審批流程、查閱登記制度等方面建立嚴格完善的規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是檔案對個人開放的制度保證。原本被重重保護起來的人事檔案對個人開放, 無論對于檔案管理者還是個人無疑都是一個新課題和新生事物, 在開放過程中必然會遇到各種問題。制度和流程制定的過于嚴格和教條則達不到理想效果, 過于簡單則不利于人事檔案的保護。因此, 制度和流程是否科學全面, 決定了對個人開放工作的實效。

根據工作需要對管檔單位負責人、管檔人員以及個人設置不同的權限是檔案對個人開放工作的技術保證。

(四) 對檔案管理人員素質的要求。人事檔案對個人開放后, 對檔案管理人員素質的要求必須更加嚴格。管檔人員素質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檔案對個人開放工作的成功與否。這就需要檔案管理人員在主動提高自身素質的同時, 上級組織部門應該加大對管檔人員的監督和考核力度, 為人事檔案對個人開放工作筑起一道堅固的堡壘。

摘要:筆者認為, 在一定技術條件支持下, 部分人事檔案信息可以為個人提供開放查詢服務。本文對人事檔案信息對個人開放的必要性, 以及檔案信息對個人開放的支持進行了論述。

知情權探討法律論文范文第4篇

隨著社會的進步, 民主意識的發展, 我們正走向一個賦予每一位公民至高無上權利的時代。尊重和保障人權, 已經成為這個時代的主旋律。其中知情權和隱私權作為人們首要的基本權利, 具有不可剝奪的性質, 可謂鑲嵌于浩瀚文明星空下的兩顆散發著神圣不可侵犯氣息的人權之星, 彰顯出人權靈魂之所在。

正是順應這個時代的主題, 深藏于“深閨大院”里, 封閉在“金庫石匱”中的檔案, 紛紛跳出“龍門”, 接受利用者的檢閱, 為利用者提供寶貴信息, 并且在服務社會的過程中再一次證明了自身存在的價值。

我國檔案開放起步于上個世紀80年代, 經過不到30年的發展, 如今已經形成燎原之勢。但是, 檔案開放的意識還沒有深入人心, 沒有形成完整的開放體系, 并且在實際開放工作中侵權現象屢有發生, 嚴重影響了檔案開放工作的進程。因此, 尊重檔案開放中的人權, 即維護檔案利用者的知情權和保護檔案中涉及的隱私權以及均衡這兩種權利之間的沖突, 成為今后檔案開放工作中亟待解決的關鍵問題。

二、研究意義

(一) 政府職能轉變的需要。在2006年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中, 我國提出了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 轉變政府職能這一重大而緊迫的課題。為了更好地貫徹《規劃綱要》, 體現向服務型政府轉變的精神, 2006年1月26日, 國家檔案局、中央檔案館印發了《中央檔案館國家檔案局2006年工作要點》, 其中強調要切實履行好保管利用和全國檔案事業行政管理兩種職能。檔案開放工作正是檔案部門行使服務職能的重要體現, 也是我國政府職能向服務型轉變的一個縮影。

(二) 檔案事業發展的需要。長期以來, 檔案部門、檔案工作、檔案人員得不到社會的重視, 就是因為檔案工作的內向性, 缺乏與社會的溝通交流, 檔案開放力度不夠, 造成社會影響度不夠?,F在檔案開放工作開始進入發展階段, 但同時一些問題也伴隨發展而來, 特別是侵犯公民權利而引發官司的現象屢有發生, 這不僅阻礙了檔案開放的進程, 不利于檔案事業的發展, 而且也違背了檔案開放的為人民服務的本意。如何合理地開放檔案, 為社會服務, 擴大檔案工作的影響力, 正是檔案事業發展的一項內在需求。

(三) 民主化進程的需要。檔案是一種控制在政府手中的重要信息資源, 政府決定大力開放檔案從來不是一個簡單的信息發布問題, 它還涉及到國家政治文明建設、民主化進程以及構建公正透明行政管理體制的努力。一方面對公眾開放檔案, 保證公民知情權的實現勢在必行;另一方面開放并不是毫無保留, 要注意對檔案中涉及的個人隱私的保護。只有保護好公民這兩種權利, 才能加快社會民主化進程的步伐。

三、研究目的

(一) 開放工作提供一種思路。雖然檔案開放對于檔案部門來說, 已經不再是一個新鮮的話題, 但是由于一些問題的困擾, 嚴重阻礙了其發展的進程, 沒能取得應有的成效, 引起足夠的重視。因此, 文章意圖通過對檔案開放中涉及的民主權利問題的分析, 為檔案開放工作的完善提供一種思路。

(二) 檔案開放工作中知情權和隱私權的沖突提供一定的啟示。早在上世紀80年代就有學者提出要做好檔案工作, 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直至今日, 這個問題仍然顯得格外重要。文章詣在從知情權和隱私權的法律保護分析入手, 總結出知情權和隱私權的三種矛盾沖突, 并提出相應的處理原則, 從而為解決這個矛盾起到一定的啟示作用。

四、文獻調查研究

(一) 文獻的時間分布。從1980年國家提出積極開放歷史檔案是檔案工作的主要任務到目前為止, 論及檔案開放的文獻將近有200多篇。自1987年以后, 幾乎每年都有一定數量的檔案開放方面的文獻??梢? 198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以下簡稱《檔案法》) 頒布, 正式宣布檔案開放的法律規定后, 檔案開放研究開始受到學者的廣泛關注, 檔案開放工作開始提上日程。

相比之下, 涉及隱私權和知情權的文獻數量就顯得較少, 其中隱私權共有18篇, 并且除了1988年《檔案時空》雜志發表了一篇名為“做好檔案的開放工作, 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紀念《檔案法》頒布一周年”的文章, 其余都是2000年以后發表的。涉及知情權的也僅有9篇, 都是2003年以后的。這表明雖然檔案開放一直都有學者關注, 但是隱私權和知情權卻是一個較新的話題, 于近些年開始引起大家的探討。

(二) 文獻的主題分布。按照檔案開放文獻內容的側重不同, 可以歸納為以下5個主題:隱私權和知情權;綜述和評價;現狀與對策;法律制度;實踐與案例。在檔案開放問題的研究上, 絕大多數都屬于理論研究。其中又以綜述為主, 多是發表對檔案開放的認識或評價, 而實踐與案例、法律規定以及公民權利維護方面的研究較少。特別是針對知情權和隱私權沖突的解決的文獻幾乎沒有, 唯一查到的一篇關于知情權和隱私權沖突的文獻, 并不是關于檔案開放, 而是從法律的角度來談。而且論述知情權和隱私權的文獻都是從保護其中一種權利的角度來論述。

五、國內相關研究綜述

(一) 檔案開放中知情權的概述。由于檔案開放本身就是一種實現公民知情權的方式, 所以很少有文獻直接討論檔案開放中知情權的保護, 多是在談到隱私權的保護時, 提到知情權。

倪紅提到“改革檔案開放工作, 以更好地實現公民的知情權。第一, 檔案管理部門要強化檔案開放意識。第二, 切實尊重公民知情權。第三, 在確保公民知情權的同時, 要尊重公民的隱私權。最后, 檔案管理也要加強法律法規建設, 使之形成體系。”

朱麗認為“公民在要求保護自己的隱私的同時, 又要求更多地了解自己想知道的東西, 包括應當受到隱私權保護的其他人的隱私。所以在檔案利用中維護公民的知情權就必須從兩者間的矛盾入手。”

可見, 檔案開放的程度如何, 正具體表現為公民知情權的實現程度。要想滿足公民的知情權就要處理好與隱私權之間的矛盾沖突。

(二) 檔案開放中隱私權的概述。檔案開放其實就是在滿足公民知情權, 然而檔案的開放利用必然會涉及到公民隱私權保護問題。所以不少文獻都集中探討了隱私權保護問題。

魏麗平認為“做好檔案開放利用過程中公民個人隱私權保護工作, 應注重以下幾方面:第一, 盡快建立健全隱私權保護的法律、法規和制度。第二, 加強隱私權宣傳教育, 提高隱私權保護意識。第三, 提高現代信息和網絡技術的安全性。第四, 適當延長個人隱私檔案的封閉期限, 建議將個人隱私檔案的封閉期延長為60年以上。

李揚新認為“涉及個人隱私的檔案在一定時期和范圍內是封閉的, 而檔案開放是將封閉的檔案解密, 使社會大眾都能方便的利用。檔案開放受到公民隱私權保護的限制, 必須從開放檔案的期限、范圍與鑒定、方式等具體措施入手, 謹慎對待隱私檔案的開放。”

程艷認為“針對我國隱私權法律保護不足的現象, 為清理保護檔案隱私權的思路, 應在立足于我國國情的基礎上, 借鑒國外有關隱私權保護的經驗與成果, 對我國檔案隱私權的保護加以立法, 以明確檔案隱私權保護的價值取向和具體法律方法。”

張兆忠認為“第一, 要增強保護公民隱私的責任感。第二, 要明確檔案記載的公民隱私事項。第三, 要落實保護公民隱私的措施。關鍵是把好四關:檔案利用目的關;利用檔案對象關;提供檔案內容關;開放檔案關。第四, 要推進保護公民隱私的法制化。”

張寧認為“要完善檔案法規體系中對隱私權的保護, 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考慮:個人信息的保護, 職業道德規范, 加強執法力度并借助其他法律手段。”

宋艷萍認為“檔案利用中公民隱私權保護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優先的原則;尊重個人意愿原則;區別對待的原則;適度公開、合理利用的原則;利用情況適時登記原則。”

可見這些文獻從不同角度提到公民隱私權的保護, 一類是從檔案部門具體的工作職責要求來規范開放行為, 一類是想通過檔案立法來明確公民隱私權的維護, 還有一類就是提出檔案開放中保護公民隱私權應該遵循的基本原則。

(三) 檔案開放中公民知情權和隱私權的沖突和平衡。首先, 從法律角度來講, 知情權和隱私權作為現代社會兩項重要的權利, 它們在實踐中經常發生沖突, 要解決兩者之間的沖突已成為一個無法回避的問題。

李茂春認為“沖突的表現分為:知政權與政府官員隱私權之沖突;知情權與公眾人物隱私權之沖突;個人信息知情權與普通公民隱私權之沖突。解決途徑分別是:公共利益優先原則;必要限制兼保護人格尊嚴原則;權利協調原則。”

顏林和劉志強認為“解決隱私權和知情權沖突的方法有:第一, 當公民對國家官員的知情權和國家官員自身的隱私權發生沖突時, 國家官員涉及政治生活有關隱私權內容應為克減。第二, 當社會公民之間的隱私權與知情權發生沖突時, 應進行對權利的協調與平衡。第三, 當大眾傳媒與個人隱私權發生沖突時, 應分三種情況來解決。”

任志豪認為“隱私權與知情權的沖突主要表現在以下兩方面:其一, 公權范疇內知情權與隱私權的沖突主要是指知政權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隱私保護要求的矛盾, 以及公民個人信息保密權與行政管理機關的知情權的矛盾。其二, 私權范疇內的知情權與隱私權沖突的主要表現為社會知情權與社會公眾人物隱私保護之間的矛盾, 以及法人或公民的個人信息知情權與其他公民隱私保護之間的矛盾。”

其次, 知情權和隱私權之間的沖突在檔案開放的過程中同樣存在, 并逐漸引起人們的關注。

朱麗認為“知情權和隱私權在檔案利用中的沖突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第一, 公民的知政權與政府官員隱私保護之間的沖突。第二, 普通自然人的社會知情權與社會公眾人物隱私保護之間的沖突。第三, 普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知情權與其他普通自然人隱私保護保護之間的沖突。”

所以, 一般學者都將檔案開放中知情權和隱私權的沖突概括為不同的方面, 然后分類解決, 提出不同的平衡原則。

摘要:隨著社會的發展和進步, 檔案在人們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加強, 人們對檔案的開放要求也進一步提高。但是隨著檔案開放力度的加大和范圍的擴大, 在逐步保障公民知情權的同時, 不可避免地會給個人隱私造成侵害。因此本文從研究背景、研究意義、研究目的、文獻調查、相關研究等幾方面綜述檔案開放中的知情權和隱私權。

關鍵詞:檔案開放,知情權,隱私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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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程艷.試論檔案開放中的隱私權保護[J].蘭臺世界, 2006 (5)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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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顏林, 劉志強.隱私權與知情權:沖突、協調與解決[J].廣西社會科學, 2003 (1)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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