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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會計制度范文

2023-09-20

現行會計制度范文第1篇

摘要:隨著我國財稅體制改革進程的加快,政府行政事業單位的預算編制與預算執行等管理制度發生了很多變化,現行預算會計的客觀運行環境也發生了較多變化。這些變化使得我國現行預算會計面臨著很多新的問題,針對這些突出問題,在闡述預算會計改革必要性的基礎上,提出完善的對策。

關鍵詞:預算會計;核算體系;會計準則

一、我國現行預算會計改革的必要性

我國現行的預算會計制度始于1988年,雖然一直以來預算會計核算能夠滿足財政各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預算管理和會計核算的要求。但是,這樣的核算制度與我國迅速發展的市場經濟相比較,還滯后很多,在實際執行預算會計時還發現不少問題,所以,預算會計改革對于我國行政事業單位的當前和未來發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首先,我國現行預算會計制度已經不能夠適應當前我國公共財政發展的需要。我們知道,公共財政管理的核心是提高財政管理的透明度,保證財政資金使用的有效性和政府預算的公正和透明性。這些問題的存在都需要有準確及時的政府預算會計信息作為支撐,我國現行預算會計制度和會計信息質量,還不能夠滿足上述要求,不能夠適應當前我國公共財政發展的需要。

其次,目前我國雖有各級政府財政部門的嚴格預算會計體系,但是,預算會計能夠報告的信息量還是不夠充分。財務信息報告經常是只立足于政府使用,沒有考慮公眾和其他相關利益使用者的需求,進而使得財務報告經常脫離外部監督;另外,很多行政事業單位揭示的財務信息也不全面、不真實,如缺乏社?;疬\營的會計信息、負債計量不真實不到位等。

另外,在現今交流越來越頻繁的國際經濟發展環境下,在我國經濟日益融入全球經濟的今天,我們發現我國政府的預算會計制度的缺陷越來越明顯可見,難以適應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需要,這些問題的存在客觀上阻礙了我國經濟的發展,也阻礙了我國財政制度的進一步改革。因此,改革我國現行的預算會計制度,解決預算會計核算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已經成為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二、我國現行預算會計存在的主要問題

1.現行預算會計不能夠準確真實地反映政府資金的收支活動和政府采購的新業務

預算會計本質上反映的是政府收支活動的資金流向,預算會計的目的就是為政府的經濟決策提供有用的資金流動信息。然而,當前的預算會計不能夠準確真實地反映政府資金的收支活動和政府采購的新業務。一方面,政府財政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推行以后,很多財政的資金流向發生了較大的改變,原來用于事業單位購買資產、發放工資的財政資金不再由財政通過主管部門撥入用款單位,而是由財政部門通過統一賬戶直接撥付給供應商。這種不同的資金流動方式就需要我國的行政單位和事業單位會計預算核算制度規定進行相應的修改。雖然目前財政部已經對一些試點單位在預算會計制度方面作了修改,并且制定了相應的試點辦法,但是,這種試點辦法暫時只能夠適用于中央試點單位,不適用于地方財政和所屬預算單位,進而也不利于各地相關單位充分地展開會計核算。

另一方面,在收付實現制條件下,預算會計不能夠真實地反映行政事業單位的新業務狀況。事業單位的總預算會計這時候只能夠在實際撥款時按照撥款金額確認財政支出,但是對于材料采購來說,在年末時,采購雖然已經基本完成,但款項還沒有付清,或者按照合同需要扣留部分保證金,這時單位在年末就容易形成資金結余,這種預算會計處理方式就沒有辦法準確地反映政府事業單位的業務進展情況了。

2.現行的預算會計不能夠真實地反映政府部門的債權債務信息

近幾年,隨著我國經濟實力的提升,國家發行了大量的國債,同時,我國還從世界銀行美國國家銀行等國家金融機構借入或買入了相當數量的外債,按照政府預算會計的要求,這些債務都應當在財務會計報告中反映。但是,目前政府事業單位中執行的預算會計核算制度只是以收入實現制為核算的基礎,財政支出中只反映當期實際的還本付息數,沒有計提當期的利息支出,沒有能夠反映出當期的負擔數量金額,沒有計算出以后年度需要償還的利息數。這種預算會計核算方式就不能夠全面地反映企業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利于相關政府事業單位監控自身的財政風險。

3.預算會計的核算科目設置不完整

我國目前執行的預算會計科目體系同幾年前相比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尤其是近幾年隨著我國行政事業單位收支制度的改革,對于預算會計體系也相應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傮w上來說,近幾年我國很多事業單位的預算會計核算有了較大程度的完善,但是,在實際執行中還存在不少問題:一方面我們發現很多行政事業單位進行會計核算的科目過于簡單,不能滿足實際需要,需要增設新的會計科目;另一方面,實施部門預算改革按原有標準分類設置的會計科目已經不能夠很好地適應預算管理體制改革后提出的新舉措,進而使得很多行政事業單位的資金流入和流出沒有辦法得到合理地預算控制。

4.現行的預算會計不能夠適應未來我國政府投融資體制改革的要求

隨著世界經濟全球化速度的加快,我國政府部門對于事業單位的投融資關注度越來越高,同時,隨著我國金融體制的不斷完善、市場化程度的不斷加快,政府投融資必然越來越多元化。隨著私人部門介入公共領域的增多,對政府部門會計信息的透明度和準確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這些就必然要求事業單位的預算會計信息達到可比性和準確性的要求,但是從目前的預算會計核算來看,預算會計沒有辦法為政府的未來投融資體制改革提供全面完整的信息。

三、解決現行預算會計存在問題的對策

1.重新構造相對完整的預算會計核算體系,預算會計要能準確反映部門的收入和支出

我國當前執行的預算會計體系主要包括財政總預算會計、行政單位會計、事業單位會計等三個部分。但是,隨著預算管理核算制度的改革,這一核算體系必將越來越完善。對于不以盈利為目的政府單位會計可以按照其核算重點的不同進一步分為政府會計和非營利組織會計。應對我國現行預算會計從整體框架上進行全面改革,研究制定我國政府會計、非營利組織會計核算制度和財務會計報告制度。預算會計體系在短期內應該由政府會計和事業單位會計構成,長期內應該構造一個完整的會計體系,既要包含財政總預算會計,也要包括行政單位的核算會計。另一方面,政府預算會計也要能準確反映部門的收入和支出,要準確及時編制部門預算,部門預算要按照年度所有因素和涵蓋的相關收入支出準確核算,預算會計的編制要能夠控制政府行政事業單位的資金流向。

2.預算會計需引入權責發生制的核算方式

目前,我國大部分的行政事業政府單位的經營性收支活動采用的還是收付實現制,在前面的分析中,我們發現這一種會計核算方式在國庫集中支付的制度里面越來越暴露出其不足之處。所以,長遠發展來說我國的預算會計應該引入權責發生制,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政府事業單位的收入只在政府提供服務時才加以確認,如果是接受服務則確認為當期費用,并將其列為負債反映,這種情況下,政府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報告就可以完整地反映政府的財務狀況和運行成果。事實證明,在某些部門的預算會計核算中采用權責發生制更能夠準確地反映政府財政收支的真實情況。例如,在稅務部門中,其個別稅種的核算就可以采用這一方式,如房產稅、政府間補助收入就可以確認收入;離退休養老金、補助支出就應該確認負債,這種確認方式更容易核算單位內部往來賬號債權債務的預核算。

3.在可能的情況下,逐步改革預算會計科目的設計體系

針對上面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核算存在的問題,我個人認為我國今后在預算會計的改革上首先要爭取使得預算科目的分類適應部門預算制度的需要,將一級科目改按部門設置,體現出部門日常維持性收入和支出的核算性質,再在此基礎上,增設二級和三級核算會計科目,以準確反映行政事業單位部門預算會計的核算實質。此外,行政事業單位各部門在編制預算會計時,應該嚴格遵守會計核算的基本原則,在準確性和客觀性的基礎上,盡量結合單位自身和未來發展特點,逐步改革預算會計科目的設置和核算。在實際工作中,如果發現有核算不完善的地方,應該靈活變通??傊?要爭取建立一個全方位的事業單位預算管理制度。

4.加強預算制度建設,規范預算會計的核算

我國的預算會計制度建設相比較于發達國家來說,改革發展比較慢。直至1998年1月1日我們才出臺了事業單位試行《事業單位會計準則》,但到目前為止,還沒有規范的全部預算會計的預算會計基本準則。這使得我國兩大會計體系的會計準則不完整,企業會計有會計準則,預算會計卻沒有預算會計準則。從長遠發展來看,為了完善我國的會計法規體系建設,未來的兩三年內我國應該盡快制定與政府預算會計相關的基本準則,爭取在新的企業會計準則實行的幾年內也盡快規范我國政府預算會計的核算。

總之,我國現行預算會計中存在的這些問題有各方面的原因,尤其是涉及到預算制度的改革方面,完善我國現行的預算會計制度這確實是一個比較漫長并且復雜的過程,需要我們不僅在理論上要有充分的準備,而且在實踐操作中也要積極協調配合。

參考文獻:

[1]王艷麗.淺議現行預算會計存在的問題及其改革[J].管理與創新,2008,(2).

[2]顧海英.預算會計制度改革的思考[J].科技信息,2008,(4).

[3]趙婧,王曉苑.對預算會計改革的思考[J].現代經濟,2008,(7).

[4]張峰.試論我國預算會計存在的問題與對策[J].經濟關注,2009,(1).

現行會計制度范文第2篇

摘要:雖然現行醫院財務會計制度在維護醫院總體經濟利益、規范醫院財務行為,提高醫院財務管理水平,使醫院財務管理更具科學化等方面。都比1999年以前的老制度更加優越。但在具體執行過程中,還存在一些問題需要解決。文章就現行醫院財務會計制度存在的一些問題提出了建議。

關鍵詞:醫院 財務 會計制度 問題 建議

現行《醫院財務制度》、《醫院會計制度》是從1999年1月1日開始執行的。2003年衛生部出臺了一套新的會計科目,未出臺新的制度。實踐證明現行醫院財務會計制度從維護醫院總體經濟利益、規范醫院財務行為,提高醫院財務管理水平,使醫院財務管理更具科學化等方面,都比1999年以前的老制度要優越。但在具體執行過程中,還存在一些需要解決的問題。

一、醫院會計制度存在的問題

1 管理費用的分攤不夠合理。管理費用是醫院為醫療業務提供勞務以及組織管理全院業務發生的間接費用?,F行醫院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管理費用按醫療、藥品部門人員比例逐項進行分攤。采用這種方法分配后,醫院的公共費用已完全攤入醫療、藥品成本中,人為加大了醫療、藥品的成本費用,使醫療、藥品成本不實,隱瞞了醫療、藥品的真實結余。筆者建議,按照醫院現行有關制度的要求,醫院實行成本核算,將管理費用中能夠分配到有關業務科室的輔助性費用(如按水表、電表核算出各科室的水電費等),會計人員根據成本組提供的費用分配表直接分配計人醫療、藥品成本,對于其他不能直接分配計人醫療、藥品成本的管理費用,應作為期間費用,它是醫院為開展醫療業務活動而支出的公共費用,按照企業會計核算辦法,直接進入當期損益,這就需要在業務收支總表中單列管理費用項目。這樣核算的結果既能使醫療科室和藥品部門明確自己的費用,達到成本核算與會計核算的統一,又能使醫療收支結余和藥品收支結余得到真實的反映,還能讓醫院領導和上級主管部門通過會計表報上進入當期損益的管理費用。分析其支出構成情況,管理效率,是否浪費或節約,督促醫院增收節支,減員增效,不斷提高醫院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

2 發放的獎金沒有對應的入賬科目。目前,大多數醫療單位實行的是科室核算,效益工資。但1999年1月1日開始執行的《醫院會計制度》沒有獎金科目,2003年衛生部出臺的新會計科目中“人員支出一獎金”項,明確規定為事業單位發放的作為年度考核獎金的第13個月工資,醫院真正發放的體現醫務人員多勞多得的獎金仍沒有規范的會計科目來核算,對此問題各醫院支出渠道不統一,不利于人員支出的統一匯總,不利于上級主管部門掌握真正的獎金發放數額。建議制度應根據當前各醫院實際運行情況,明確規定把醫院發放給體現醫務人員多勞多得的獎金數統一匯總到“獎金”科目下。

3 “在加工材料”科目列支的人員經費在年度分析中沒有體現。按照醫院現行有關制度的要求,醫院自制藥品和制劑的核算收集到“在加工材料”科目進行核算,自制藥品和制劑的核算應包括制劑人員的工資、津貼、獎金、社會保險繳費等人員支出,而在填制會計報表時沒有“在加工材料”收支明細表,且“醫院基本數字及財務分析表”中所反映的各項支出明確規定各項支出為“醫療收支明細表”和“藥品收支明細表”對應項之和,這樣一來,從事制劑生產這部分人員的經費支出就沒有統計在“醫院基本數字及財務分析表”內,而相應的人員數卻包含在其中,這造成報表所反映的指標不實,有關財務分析不科學。建議增加“在加工材料”收支明細表,改動“醫院基本數字及財務分析表”的有關要求,把從事制劑生產的人員經費支出統計進入報表,使“醫院基本數字及財務分析表”能夠真實、全面、正確的反映醫院基本情況、財務狀況及有關經濟指標。

4 藥品差價率的計算不盡科學,醫療過程非病人用藥的成本結轉影響藥品差價率的真實性?,F行《醫院會計制度》對藥品實行統一的零售價核算,這在財務及報表上的反映是比較清晰的,給藥品的實物管理和賬務管理帶來了方便。但由于醫療業務的特殊性,在開展醫療服務的過程中,醫院的藥品不僅直接提供給病人。在其他環節也要使用藥品,如科室領用的消毒藥品、特殊崗位醫務人員的保健藥品、科研用藥品等。這些藥品的使用實際是醫院的消耗而并非銷售。由于醫院藥品實行零售價結算,使這類藥品也反映了藥品進銷差價,因此,已實現的藥品進銷差價中也包含了這一部分非銷售藥品所實現的進銷差價,這使得藥品差價率的計算不盡科學,也必然導致計算出藥品差價率高于國家規定的情況,不利于物價部門對醫院藥品作價的考核。建議藥品的核算仍應分藥庫、藥方不同價格記賬,藥品購進入庫時,均按實際購進價人賬,對于科室領用的非銷售給病人的藥品以實際成本價作支出,不反映進銷差價;對于藥房領用的銷售給病人的藥品則以零售價進藥房。這樣不僅使藥品差價率的計算更加科學,而且藥品科目的核算也符合《事業單位財務準則》第十九條“各項財產物資應當按照取得或構建時的實際成本計價”和二十三條“各種存貨應當按照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的規定。

二、醫院財務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1 對藥品收入實行“核定收入,超收上繳”的管理辦法不科學?,F行《醫院財務制度》規定,對藥品收入實行“核定收入,超收上繳”的管理力日去,由財政和衛生主管部門核定醫院藥品收入總額,超出核定部分的收入上繳衛生主管部門。而具體辦法在制度中沒有明確規定,在實際工作中可操作性差,各地對核定的藥品收人比例和上交比例規定不統一,還有的地方規定按藥品收支結余的一定比例上繳衛生主管部門,這使得收支結余不實,不能真正反映醫療機構的經營成果?,F行《醫院財務制度》實行這一辦法的初衷是抑制醫院藥品收入在醫院總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和總額,迫使醫院降低藥品費,減輕人民群眾的藥費負擔,但這一管理辦法并不能真正解決問題。建議政府從藥品購進的源頭上加以控制,同時控制藥品流通環節的加成率,對醫院零售藥品實行最高限價,杜絕醫院高價藥、高回扣的經濟行為,這就從根本上解決了藥品價格虛高問題。另外,藥品收人在我國醫療機構收入中所占比例過高,這與我國目前醫療服務補償機制不完善是分不開的,政府需要采取新的措施,進一步完善醫療服務補償機制,真正規范醫療機構經濟行為,努力解決群眾醫藥費用負擔。實踐證明,對藥品收入實行“核定收入,超收上繳”的管理辦法既不能規范醫院用藥行為,也不能真正減輕群眾藥品費用負擔,是不科學的。

2 醫院修購基金提取不足,且使用范圍不能準確反映醫療成本,使收支結余真實性受影響?,F行《醫院財務制度》規定,醫院修購基金按固定資產原值,根據各類固定資產使用年限提取修購基金。已經超過使用年限的固定資產不再提取修購基金。目前我國的實際情況是:大部分公立醫院,特別是各行政區域內最大的綜合性公立醫院,如各省、市、縣人民醫院基本上都是解放后即成立的醫院,歷史悠久,大部分建筑物及設備已經老化且原值較低,按照制度規定提取的修購基金數額不多。但是,由于其所處地位的重要性及醫院自身發展的要求,近年來需改善基礎設施、更新設備儀器特別是需要增添大型的醫療設備,而政府的投入遠遠不夠,大部分資金靠自籌解決,且從提取的修購基金中列支,這樣一來,修購基金積累數較實際需要就相差甚遠。另外,現行制度規定:超過標準的固定資產修繕費應在修購基金中列支,這又為本不該減少修購基金,而應列為費用的修繕開支,開辟了另一條列支渠道。其結果不但影響了醫療成本的真實性,造成虛假的收支結余,也使得本就不足的修購基金缺口更大,很多醫院都發生了修購基金貸方出現紅數現象。建議取消修購基金明細科目,參照企業設置“累計折舊”科目,真實反映醫院周定資產凈值和凈資產。

總之,針對今后醫院的發展和兩個制度的改革,探索出一套適合醫院持續發展的補償機制和激勵機制,使《醫院財務制度》、《醫院會計制度》更趨科學化,是目前廣大衛生經濟工作者應積極探討并解決的一個重要課題。

參考文獻:

1 新編醫院會計,湖南科學技術出版社。

2 《注冊會計師》輔導材料,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3 財政部,事業單位會計制度1999。

4 財政部,事業單位會計準則1999。

(作者單位:新鄉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河南衛輝453100)

(責 編:賈 偉)

現行會計制度范文第3篇

一、金融工具會計準則新變化

從2018年1月1日起, 開始實施新金融工具會計準則 (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23號、24號三項, 合稱為中國版IFRS9) 。新的會計準則和舊準則相對比來說, 主要存在兩個變動: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資產從原來的“四分類”調整為現在的“三分類”, 另外, 通過“預期損失法”來計提金融資產減值準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銀行調節利潤的能力。

二、金融資產分類的變化

金融資產指的是以價值形態存在的單位或者個人所擁有的一種資產, 是一種無形的、可以索取實物資產的權利, 是可以在金融市場上進行交易的、有著現實價格與未來估價的金融工具總稱。能夠在市場上進行交易并為其所有者提供即期或者是遠期的貨幣收入流量是它最明顯的特點。

金融資產在舊準則下的“四分類”:持有至到期投資、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包括交易性金融資產) 、貸款與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根據現金流與業務模式的特征, 金融資產在新準則下的“三分類”: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

在舊的會計準則下, 對金融資產的主要分類依據是根據管理層的持有意圖和目的, 分類標準的主觀性很強, 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會計信息的可比性。而新的會計準則是根據單位汽油的金融資產“合同現金流”與“業務模式”的特征來對金融資產進行分類的。

(1) AC類:當金融資產同時滿足“業務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標”和“合同現金流僅為對本金和利息的支付” (簡稱“SPPI”) 兩個條件時, 應當分類為攤余成本計量金融資產;

(2) FV-OCI類:當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是“兼有收取合同現金流量和出售兩種目標”的, 且合同現金流滿足SPPI條件的, 可以將其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的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

(3) FV-PL類:除了以上所說的兩種金融資產, 其余的金融資產應該將其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這樣會大大降低管理層對利潤表的掌控能力。在之前舊的會計準則下, 銀行可以將權益工具分在“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這一類, 一旦賣出金融產品, 就會將權益里的變動轉回到利潤表。而新的會計準則是把權益工具分在“公允價值”這一類, 當其發生變動時要計入綜合收益, 不能調回利潤表。

三、金融資產減值的變化

金融資產減值會計由“已發生損失法”改為“預期損失法”;

對貸款承諾、財務擔保合同等表外資產計提減值準備。將部分表外資產納入減值準備的計提范圍, 更為審慎;

采用三階段模型計提預期信用損失。根據金融資產信用質量的情況, 將金融資產劃分為三個階段, 分別計算預期信用損失。

很多人都對“預期損失法”感到陌生, 當前還沒有關于這一知識的具體介紹, 通過查閱資料可以了解到預期損失法又稱“預期現金流量法”。在這一方法中, 在確定用于金融資產后續計量的實際利率的時候, 要考慮到預期的信用損失, 而預期現金流的抵減項就為預期的信用損失。之后, 企業會持續評估金融資產的語氣的現金流量, 包括預期的信用損失。當預期的現金流量發生變化時, 就要對金融資產的相應價值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是, 在最初確認金融資產時, 不能確認金融資產的減值損失。在后續期間發生變化時, 調整過后的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就超過了初始確認時的賬面價值。

因此, 必須要提前確認好信用風險的損失, 以及時、足額地計提金融資產減值準備。從取得或生成金融資產開始就要對其計提減值, 不管實際是否已經出現減值跡象, 改變了一直以來會計上只有在客觀證據表明金融資產已經發生損失時, 才計提減值準備的做法。這一改變是對會計“向后看”的一種顛覆性改變。

新金融工具準則將會產生廣泛且深遠的影響, 尤其是一些以銀行業為代表的金融機構, 不單單會影響會計處理本身, 還會涉及銀行業信用風險管理、資產配置、審慎監管等關鍵領域。對于我國中小銀行和資本相對不足的銀行, 在減值新規實施后, 疊加更嚴格的監管環境, 將面臨進一步補充資本與工作量加大的壓力。盡管從短期來看, 銀行會受到沖擊, 但是在銀行、監管機構、審計師、社會公眾等多方努力下, 如果新準則得以有效實施, 從長期來看, 將有助于銀行更加穩健地經營。

四、結語

因為我國資產減值會計起步比較晚, 發展很是緩慢, 新的會計準則本身還存在一些弊端, 再加上會計人員自身專業能力的缺乏以及自我素質較低等因素的存在, 導致現行會計準則下我國的資產減值會計存在著諸多不足。通過不斷的努力和改進, 我相信在不久的將來我國的資產減值會計會越來越好, 逐步走向輝煌, 追趕上國際會計的腳步, 使得我國的資產減值會計登上國際的舞臺, 期待那一刻的到來。

摘要: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 人們對企業會計的要求越來越高, 不但要提高會計精準度, 還要加大會計處理范圍, 其中, 還包括了農商銀行金融資產減值會計方面。金融資產減值會計是指會計人員對一段期間內企業的金融資產賬面價值進行財務核算, 從會計結果清晰地分析出企業的金融資產減值狀況, 以便企業做好對未來金融資產減值發展的準備。

關鍵詞:資產減值,現行會計準則,應用策略

參考文獻

[1] 王芳.我國現行會計準則下資產減值會計研究[J].時代金融, 2015 (29) .

[2] 周慧敏.企業資產減值會計問題研究[J].企業導報, 2016 (10) .

現行會計制度范文第4篇

[摘 要]隨著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已不適應新形勢發展的需要,一些新問題開始出現。其中關于檢察監督制度的規定就是一個突出問題,顯著表現為檢察機關檢察監督不力。因此,如何解決檢察監督不力的問題,就成為民事檢察監督完善的重點問題。

[關鍵詞]民事檢察監督;法律地位;完善;構想

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自1991年實施以來,對我國的法制建設、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無疑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隨著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特別是在構建和諧社會中,該法已不適應新形勢發展的需要,一些新問題開始不斷出現。諸多的法治概念和觀點以及具體的法律制度都進入到了被重新審視的階段。在這其中,民事訴訟中的檢察監督制度就是一個突出問題。

一、我國民事檢察監督的現實問題

我國立法對檢察機關的民事訴訟的監督雖有明確的規定,如: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4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钡⒎ㄉ厦魑囊幎ㄔ谒痉▽嵺`中遇到了適用上的障礙,陷入了法律監督制度運作上的難解的困境。這主要表現為:

一是檢察機關重偵查、輕監督的思想影響民事檢察監督工作的開展,致使從事民事檢察的人員積極性不高,不愿監督。受功利主義等諸多因素的影響,民事檢察監督不如查處職務犯罪成績明顯,致使工作安排和考核力度都遜色于偵查工作,表彰民事檢察監督與查辦職務犯罪相比更是鳳毛麟角。

二是監督對象僅限于生效判決、裁定,監督面太窄。特別程序、執行程序、破產程序均不發生檢察監督的問題。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強制措施的適用,財產保全、先予執行措施的適用等也缺乏檢察監督。這樣的規定,既不利于檢察機關充分發揮監督職能,也不利于保障訴訟主體的權利,從而影響了檢察監督制度在民事訴訟中的全面發揮。

三是事后監督,難以預防枉法裁判的發生,達不到監督之目的。我國民事訴訟法只規定檢察機關對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進行監督,即事后監督。那么,立案階段、庭審階段和執行階段如何進行監督呢?顯然法律沒有相應的規定。僅靠事后監督,并不符合訴訟經濟原則,也降低了法律的權威性。監督手段只有抗訴,①方式單一、作用有限,監督力度不夠。主要有:1.抗訴事由不盡合理?!睹袷略V訟法》規定了五種抗訴的理由,這五種理由在適用中多是粗線條,不具體明確,實踐中很難把握。當事人以此申請再審時,舉證困難或根本不能舉證。2.我國民訴法沒有規定檢察機關的抗訴期限。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期限是判決、裁定生效后兩年,超過兩年將不能提起再審。但是沒有對檢察機關的抗訴限定一個時間,也就是說檢察機關對生效的民事判決和裁定何時提起抗訴都可以。那么就會出現這樣一個問題,當事人在判決、裁定生效的兩年內沒有向法院申請再審,通過檢察機關抗訴而獲得再審。所以檢察機關的抗訴沒有時間限制,從某種意義上說使民訴法對當事人申請再審所設置的期限形同虛設。

二、我國民事檢察監督完善之構想

任何一種制度是、且只能是一定歷史時期的產物,而作為制定基礎或背景的社會經濟、運作環境以及人的意識等又開始處在永不停息的情勢變化中,立法之初難以估計和預料社會生活的迅速發展。因此,不管設計者或制定者具有多么遠的前瞻性,其設計或制定的制度都不可能逃脫滯后的命運,以辯證觀看,這也正是人類社會得以向前進步的原動力之一。孟德斯鳩說過:“任何一個有權力的事物都容易產生腐敗,這是一條萬古不易的真理”。這句話恰恰揭示了檢察監督制度產生的初衷并反映了完善其立法的迫切要求。因此,民事檢察監督制度的只有不斷革新與完善,才能更好地為司法實踐保駕護航,才能更好地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利益。所以,民事檢察監督改革勢在必行。

(一)明確檢察機關在民事訴訟中的法律地位

檢察機關亦可以法律監督者的身份介入民事訴訟,對訴訟活動實施法律監督,其中包括對審判活動的監督和對訴訟當事人的訴訟行為的監督。檢察機關在民事訴訟中的法律地位是受民事訴訟基本結構制約的法律地位。有學者精辟地提出:民事訴訟是訴訟法和實體法共同作用的“場”。②民事訴訟結構則是對這個“場”的最恰當的描繪和規制,體現了“場”的空間范圍,也體現了各訴訟主體在“場”中的位置及權利義務關系。

民事訴訟結構是指法院與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地位及相互關系。③在民事訴訟結構中以雙方當事人平等對抗為基本結構,在其中不僅允許法院作為與原告、被告保持一定距離的第三者的角色,并且要求法官作為當事人之間的一個中立者,從而使民事訴訟結構在原告、被告、法院這三個角色間形成了一個穩固的支撐結構,人們常把這種結構稱為“等腰三角形”的結構。在這種訴訟結構中必須存在而且只能存在三種最基本的訴訟職能,即原告方的控告職能、被告方的抗辯職能以及法院居中裁判的職能。這種三角形的訴訟結構的穩固性要求,即不能缺損其中的某項訴訟職能,也不能以其他某種職能取代其中的某項職能。從民事訴訟結構的權利構成分析,在訴訟結構存在兩種基本權利即審判權和訴權,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享有法律監督權,但這種監督權在民事訴訟結構中無論如何是不能、也無法取代審判權的根本地位的,否則民事訴訟將失去其基本性質和特征。從維護訴訟結構的穩定與平衡角度分析,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對維護訴訟秩序負有天然的職責,其通過行使訴訟監督權對審判權和訴權形成監督與制約,使訴訟結構保持其固有的穩定與平衡。

檢察機關以法律監督者的身份參與民事訴訟,與其監督者身份相適應的稱謂莫過于王桂五先生提出的“國家監訴人”。④首先,這一稱謂能夠直接反映出檢察機關參與民事訴訟的目的和任務,也能直接反映出檢察機關在民事訴訟中的實際地位。其次,這一稱謂還反映出檢察機關在民事訴訟中的超然地位,即檢察機關在訴訟中獨立于法院和雙方當事人,是獨立的訴訟法律關系主體。一定的法律地位需要一定的權利來保障,作為監訴人,這種法律地位決定了檢察機關應享有監督職責范圍內的所有訴訟權利,如調查取證的權利、從法院取得必要的法律文書和調取案件卷宗的權利、獲得參訴通知的權利、參加法庭審理的權利、對法庭的違法情形提出檢察建議和糾正意見的權利及在法庭結束前有權發表出庭意見的權利等。同時,檢察機關在參與民事訴訟過程中還應承擔一定的訴訟義務,主要是遵守法庭紀律、尊重法官的訴訟主導地位、服從法院訴訟指揮等義務。

(二)檢查機關對民事訴訟全過程監督應該具體化

檢察院應該對民事訴訟的整個過程實行監督,包括審判過程、判決結果、強制措施、回避申請等。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05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但是沒有對檢察機關的抗訴限定一個時間,也就是說檢察機關對生效的民事判決和裁定何時提起抗訴都可以。那么就會出現這樣一個問題,當事人在判決、裁定生效的六個月內沒有向法院申請再審,通過檢察機關抗訴而獲得再審。所以檢察機關的抗訴沒有時間限制,從某種意義上說使民訴法對當事人申請再審所設置的期限形同虛設。在不影響審判權獨立行使的前提下,應該賦予人民檢察院較為靈活多樣的實在的監督權力和手段,如賦予檢察機關發現錯誤權(包括調卷權、旁聽權、調查權)、糾正錯誤權、提請懲戒權、立案偵察權等。

1.民事檢察的立案監督

立案是進行整個民事訴訟活動的開始,人民檢察院應當對法院實施此項監督。具體講,一是當事人起訴后,法院不予立案,而檢察院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且屬法院管轄的案件應向人民法院發出“立案通知書”,人民法院接到通知書后應當立案。

2.民事檢察的庭審監督

開庭審理民事案件,是民事審判活動的集中體現和核心,人民檢察院對庭審實施監督有利于防止錯案發生。對參加庭審監督的方式有兩種,即申請出庭監督和法定出庭監督兩種。

第一種,申請出庭監督。即當事人接到人民法院開庭傳票后,在遇到“如有事實和理由認為可能影響公正裁判行為發生時”可向人民檢察院提供相應的證據和理由,申請人民檢察院出席民事審判法庭實施監督,是否準許有檢察院決定監督的方式。

第二種,法定出庭監督。此類規范是審判權和檢察權既相結合又相制約的體現,故由法律統一作出規定。諸如以下幾類案件,人民法院在開庭以前應向人民檢察院發出出庭通知書,檢察院應當出庭實施監督:①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或行為的糾正;②爭議標的額巨大的經濟案件;③重大涉外案件,如涉外知識產權、人身權等;④大型國有企業破產案件;⑤本轄區人大常委會認為有重大政治影響的案件。

3.民事檢察的執行監督

執行監督,就是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判調解決定的執行活動實施監督。方式也有申請監督和法定監督之分。申請監督由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是否實施由檢察院決定,法律對申請的事由不宜作統一規定。法定監督,只限于人民檢察院出庭監督的案件和抗訴后改判案件的執行兩種情況。

另外,有必要在立法上確立檢察機關抗訴的期限,以維護法制的統一和法律的完整性、嚴肅性,建議將期限定為六個月。

三、結語

我國民事訴訟法中規定了人民檢察院在民事審判活動中的監督職能,這無疑是民事訴訟立法上的重大發展。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以往僅是在人民法院的刑事審判活動中發揮其監督制約作用,現在檢察院也可以在民事審判中發揮重要的作用,這無疑使審判監督機制趨于完善。但是,這樣的完善是一項復雜而系統的工程,并不是能夠一蹴而就的,要充分考慮我國的具體實際,承前啟后,使之更好地發揮其功能,不斷推進司法公正的司法效率的實現。這當中,勢必會面臨多方面的困難和問題,所以它不僅需要檢察部門的努力,人民法院的配合,還需要學者的呼吁以及廣大民眾的支持。我們有理由相信,經過社會各界的不懈努力,我國的民事檢察監督制度必將不斷得到完善,最終呈現出一個合理而有序的新局面。

[注釋]

①我國1991年民事訴訟法第185條至188條對檢察監督的方式做了規定,將抗訴作為其監督手段。

②江偉,邵明,陳剛.民事訴權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③梁書文.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

④王桂五.試論檢察機關在民事訴訟中的法律地位[J].人民檢察,1988,(11).

[參考文獻]

[1]梁書文.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

[2]江偉.民事訴訟法[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

[作者簡介]黃娟娟,女,廣西警官學校教師。

現行會計制度范文第5篇

摘 要 在我國,傳統的中考招生制度一直制約著課程改革的進程和素質教育的發展,使得學生的全面發展受到嚴重阻礙,應試教育獨占鰲頭。鑒于此,教育部發布的《關于進一步推進高中階段學??荚囌猩贫雀母锏闹笇б庖姟分赋?,將綜合素質評價作為高中招生之重要依據,進行高中階段招生制度改革,從而改變傳統中考考試制度之弊端。本文通過分析當前中考考試制度改革中存在的問題,進而提出相應的改進策略,希望有助于中考招生制度改革的發展。

關鍵詞 中考招生制度 綜合素質評價 發展性評價 選拔性考試 法治化監督

2016年我國已全面啟動高中階段招生制度改革,預計到2020年前后普及以綜合素質評價為主要依據的中考招生模式。教育部發布的《關于進一步推進高中階段學??荚囌猩贫雀母锏闹笇б庖姟罚ㄏ路Q《意見》)規定:除傳統的基礎學科以外,其他計分科目則按照文理科目之不同特點,以及分科良才的原則確定[1]?!兑庖姟访鞔_指出,在改革區學生的綜合素質評價將成為招生之重要依據,同時關于學業成績、品德教育、文學素養、藝術素養、健康素養以及社會實踐能力等方面的因素通過相應的舉措作為錄取參考。無疑,這次招生制度改革的走向是素質教育理念,打破了唯分數至上的考試制度,對能力的考察,擺脫了以往應試教育中的弊端。當然,考試招生制度的改革并非朝夕所能成就,它需要在不斷的改進中發現問題,解決問題,反反復復,抓緊完善,需要持續的試點實踐和不斷的理性反思[2]。

一、綜合素質評價作為中考制度變革舉措的重要意義

將“綜合素質評價”作為中考錄取的主要參考依據,其核心是“素質教育”。同時,這一舉措也對當前城鎮一般高中的生源問題有所改善,調動了這些學校的辦學積極性。對學生個體而言,以“綜合素質評價”作為主要參考依據,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學生間的教育公平,為學生獨特性的發展提供了有效的平臺。

1.考試招生制度改革核心是綜合素質評價

教育作為培養人的一種社會方式,其目的是要讓學生得到全面發展,進而激發學生的潛能,讓每一個學生的特長得到最大限度的發展[3]。相反,我們當前的考試制度,不僅無利于學生的全面發展,而且這種學科中心主義的教學模式致使我們的教育改革迷失了方向,很難跨出這種局限,改革更是舉步維艱;奉行這種獨占鰲頭的考試形式,學生的綜合素質、獨特性已被“一把尺子”衡量死,使得素質教育流于形式。鑒于此,應以綜合素質評價作為考試招生制度的主要參照依據,將其作為中考招生制度的核心,以學科考試成績作為輔助性要素,逐漸進行試點改革,同時加強對學生的審美素質、身體素質、公民素養、道德素質、學習能力、合作能力、交流能力等綜合素質進行評價。除此之外,將學生的成長記錄和參與科技、文學、藝術、體育等社團活動,以及研究性學習、社會實踐、社區服務等綜合實踐中所取得的成績納入考核項目之中,以“日常評價”“期末評價”相結合的方式對學生進行最后的綜合素質評價[4]。

2.以發展性評價為導向進行質性評價主要表現為對學生進行綜合素質測評

一是關于綜合素質評價內容的選擇。在確定以“綜合素質測評”為核心的基礎上,必須以發展性評價為手段。發展性評價更多注重學生的學習和發展過程,以及在該過程中學生情感與價值觀的澄清。綜合素質評價輔以發展性評價為手段就是要關注學生的學習與個人能動性的發展,以學生的發展為目的,注重教育過程中學生綜合素質的培養。二是關于綜合素質評價主體的選擇。以發展性評價為導向的評價體系需要注重評價主體的多元化。因此,在評價過程中發展性評價應該注重評價主體的多元性,從單向評價逐漸轉向雙向評價,同時重視主體間的雙向選擇和溝通。因此,以發展性評價為導向的評價中,被評價主體應該也扮演評價主體的角色。三是增強綜合素質評價的客觀性。即根據評價主體的多元性,以綜合素質的多元性角度出發,多主體參與評價,同時接受社會監督。對學生的學業表現、個人的特長、研究性學習、社會實踐、社區服務等方面進行評價。因此,這種評價體系并不看重學生參與了什么活動,而注重學生在活動中的表現如何,比如:有些學生的學業成績不是特別優秀,但在社會實踐活動中表現突出,因而會被錄取。

3.把學生綜合素質狀況作為錄取的依據,有效地引導學生全面發展

綜合素質評價內容包括審美素質、身體素質、公民素養、道德素質、學習能力、合作能力、交流能力等方面,因此,以學生綜合素質為中考改革考核導向,上述幾個方面必將在中學階段受到重視,傳統的學科知識教育也將受到沖擊,這也將會引起學校課程的變革,逐漸從學科課程向活動課程轉化。這樣也有利于學校的培養目標從單一走向多元,同樣是考什么教什么,但是性質卻發生了巨大變化,這種導向是一種革命性的導向,它是將學生從真正意義上置于教育的主體地位,真正將學生的全面發展予以重視起來的考試制度。因此,這種評價導向將不僅予以學生獲得全面發展的可能,而且對于當前初中學校的辦學模式予以更新。傳統的教學模式顯然已經不能支撐當前學生綜合素質考核之需要,學校應該積極創建類似的平臺、條件,支持學生綜合素質的學習與發展。其次,以綜合素質為導向的評價制度對于學生和教師以及家長之間的評價起到了促進作用,以此為激勵,使得置身于教育過程的每一個主體都更加注重自己的發展。最重要的是讓學生的學習壓力也得到了釋放,使他們不再關注“結果”,而更加重視“過程”。因此,試點區的學校應該利用好此機會,進一步完善學生綜合素質評價體系[5]。

二、以綜合素質評價作為中考改革面臨困境

受傳統應試教育之影響深重的基礎教育,在改革之初必將困難重重。因此,厘清現實困難,直面問題、勇于改革,才能破除限制我們發展之瓶頸,更好地完善中考招生制度改革。從目前改革過程來看,現存的改革困境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精英選拔式的固定錄取批次

當前我國高中教育的模式屬于精英教育,這一舉措下面,普通高中是絕對的受益者,學霸是受益者,從哲學范疇來說,這屬于少數人的霸權。這種錄取形式無疑對普通學生和家長造成了巨大的傷害,對一般高中的發展而言也是不公平的。從學生個體而言,精英式的招生制度對學生的全面發展造成了巨大的危害,同時也造成了個體間教育的不公平;從社會發展的角度而言,精英式教育不利于社會的穩定持續發展,容易造成職業教育的荒廢,技術工人受到精英式教育的影響而“抬不起頭”,從而使得職業教育的吸引力下降,對學生和家長造成了觀念上的錯誤引導??梢哉f,精英式的選拔在無形中給學生就劃分好了不同的等級,甚至是未來的去向,而且給不同等級、不同類型的學校也劃分好了未來的生源,優質的永遠優質,重點永遠是夢想。其結果就是,學生在不公平的教育環境中丟失了選擇的權利,學校在不公平的教育系統中丟失了自主的權利,學校的發展被限制了,缺少活力。因此,實現教育的公平、均衡發展,促進招生制度的改革,必須打破原有固定的錄取形式、讓學校和學生的基本權利都得到保障[6]。

2.理論研究滯后與現實問題倒逼之間的矛盾

理論研究做為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先導,對實現以綜合素質評價為主體的招生錄取改革至關重要?;谖覈裰氐膽嚱逃齻鹘y影響,以及現行社會發展的需要,人們對尊重教育的呼喚愈發強烈,基于學生主體性、創造性、實踐能力的研究也是越來越多,其旨趣都在于對當前學業壓力的不滿,學生綜合素質的發展受到局限,缺少相應的舞臺。如是而已,社會開始呼喚改革,要求重視學生的全面發展,要求擺脫這種不公平、要求擺脫唯分數致上的畸形教育論。然后,終于等到改革,可是改革卻面臨現實問題,又局限著改革的深度和廣度。因此,在改革中進行理論研究便成了我國相關理論研究的常態,簡單說就是理論研究滯后于實際改革,從而導致所研究出的理論對于實際改革并沒有很好的成效。有些地區就以此為試點,被動地進行改革,缺乏科學性的理論指導,比如說降低學科成績的比重,便將學業測評嚴重虛化,導致學生連正常的基本知識也沒有學到,同時也使得學生的綜合素質發展受到局限。更有甚者,在實行“兩考合一”過程中只是形式上的跟進而無實質性的進展[7]。

3.目標任務明確與路徑方法不清之間的矛盾

根據《意見》的指示,當前高中招生錄取改革的目標十分明確,即打破傳統以分數論成敗的唯一考核方式,破除應試教育對學生和教師造成的功利主義教育心態,淡化學生與教師的分數觀念,回歸教育的本質要求,側重學生綜合素質的發展,讓每一位學生的潛能都得到開發。故而,重新整合中考錄取方式,以綜合素質評價為核心的舉措被提到了議事日程,開始實踐。然而,由于多年以來的傳統教育所遺留下來的弊病,導致當前的綜合素質評價改革在目標任務與路徑方法之間存在矛盾。所以,應該怎么處理兩者之間的關系?在明確了目標任務之后,采取什么樣的方法進行改革?還需在實踐中尋求具體策略,需要持續的試點實踐和不斷的理性反思,以免對改革進度與深度造成影響。同時,值得注意的是,以綜合素質評價為核心的改革因路徑方法不明在考核過程中可能會影響考核結果的公正客觀,以及考核內容的全面性。因此,這里可以借鑒杜威對手段與目的的處理方式,即是說考核的手段與目的在不同的時段會有不同的意義,也就是說前一個行為的目的是后一個行為的手段,兩者是一個連續的過程,可以不斷延伸。

4.政府監管升級與社會治理偏弱之間的矛盾

對于政府監管與社會治理之間矛盾的這一歷史性問題,我們首先需要正視問題,然后做好安保工作,最大程度消減兩者之間的矛盾。隨著信息化時代的到來,對考試的安全問題的安保也是加大了難度,盡管政府部門在逐漸完善監管體制機制,相應的規章制度也是層出不窮,在監管的具體環節方面也是處處防衛,有效的打擊各類違規違紀行為,從而確??荚囎罨镜墓陀^。令人遺憾的是,政府方面監管的不斷升級,然而并沒有創新,只是形式在升級,實質并沒有什么變化,而且政府職能定位不清、權利混亂,不成體系。從目前形勢看,強化政府監管與社會治理偏弱之間的矛盾,必須將權利下放于試點地區與少數學校,聯合當地社會治理部門,加強治理渠道,進一步縮小兩者之間的矛盾。同時,加強試點學校的招生計劃之完善,以及其錄取標準、錄取方式等方面的安全防衛工作,盡可能保障考試的公平與客觀性。因此,無論政府的監管權利如何升級、監管措施如何升級,解決其與社會治理偏弱之間的矛盾還需要靠學校及其當地的試點部門一起來加強。

三、改進策略

根據上述關于以綜合素質評價作為中考改革所面臨的困境,打破傳統的精英式選拔的固定錄取批次,改善理論研究滯后與實際問題之間的矛盾,厘清改革目標與改革方法之間的關系,縮小政府監管升級與社會治理能力匱乏之間的差距,完善以“綜合素質評價”為核心的招生錄取制度,我們提出以下幾點策略,以期能夠進一步完善高中招生考試制度。

1.形成教育、考試、招生有機統一的中等考試招生制度,促進初中學校均衡發展

以綜合素質評價為導向的中考招生制度的改革目的是擺脫學生的片面發展,從而實現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充滿個性的個體。然而,考試制度并非是獨立的改革,它的轉變必將引導教育理念、教育模式、教育目的、招生制度的改革,因此,它們之間的關系是環環相扣的,考試是教育成果的展現,對教育發展具有導向作用,所以在進行考試制度改革之時,必須形成與之相對應的教育、考試、招生有機統一的考試招生制度,從而避免教育與考試相脫節、教育與招生制度相矛盾。改革中等考試招生制度之旨趣在于還原教育的本質,讓每一個孩子的潛能得到最大限度的發展,因而建立教育、考試、招生統一的中等考試制度,使得高中招生擁有更大的自主權,明確其招生的類別,讓每一位初中生都能選擇自己合適的高中就讀,不僅促進了學生的發展,同時也促進了學校的發展。相比較而言,以往精英式的錄取方式不僅嚴重限制了普通高中之外其他類型學校的發展,而且縮小了學生選擇范圍,更多的學校生源不夠一致,發展不均衡。而且以往的初中應屆畢業生的流向,對于那些辦學規模小、辦學水平高的學校顯得不夠公平,學生和家長只鐘情于重點高中,導致普通高中的生源質量受到嚴重影響。

2.要做好綜合素質評價,必須正本清源,不能把綜合素質評價作為招生的附庸

我國基礎教育一直以來都受應試教育的影響,以至于在我國出現了許多畸形教育現象。今天我們開始改革這種“唯分數論”的考試制度,開始注重學生的綜合素質,開始注重學生的學習與成長過程,開始重視學生的實踐動手能力,考試將取消以學科分數獨占鰲頭的局面。以綜合素質評價為依據的中考招生制度的改革,不僅促進了傳統的對學生以分數進行評價的改革,同時也有利于促進對教師的教學評價改革。面對當前的社會大環境,個體的全面發展、學生的素質教育都將是適應未來社會所必不可少的,因此我們的考試改革也必將促進這方面的發展。從學校方面來講,對當前課程改革起到了促進作用,考試的改革必將影響到課程內容的變革,學科課程為主導的課程教學模式已成為過去,活動課程、綜合課程必將迎來春天,而且陳舊教育觀念也將受到新的考試制度的沖擊,促進新的教育觀念的產生。從個體發展的角度而言,綜合素質評價使得我們的教育更加關于學生個體的發展,更加重視學生的成長規律,同時鼓勵學校積極推進綜合素質評價不僅促進了高質量人才的選擇,同時也使得每一位學生能夠選擇適合自己發展的學校,進而厘清自己的定位[8]。

3.鼓勵學校自主招生,為考生與高中學校提供更多的選擇機會

將招生權利更多地賦予學校,讓學校擁有更大的自主權,同時結合每個學校的實際情況,因地制宜,根據自己的需要和特色實行自主招生,這樣不僅讓學校多了選擇的機會,同時也將有利于學生選擇最適合自己學習與發展的學校,實現了學生與學校的雙向選擇。而且鼓勵學校自主招生,自己制定招生計劃,確定錄取方案等相關招生工作,對于推行中考招生改革工作的發展也是起到了實質性的促進作用。而且,在社會與政府的共同監督之下,積極引進家長等社會人士參與到中考的考試、錄取等過程中來,可以更大范圍地確保以“綜合素質評價”為核心的招生錄取工作的公平與客觀。因此,為了進一步加強與落實考試的公平性與客觀性,可由上往下逐級下放考試招生錄取權利。其次,關于學生綜合素質的評價工作由于評價過程會帶有主觀性的干擾,因此在此過程中實行隨機督查制度,相關部門承擔對學生綜合素質認定的督查任務,為了進一步完善督查工作,可將其納入年度教育綜合督導。因此,對于中考招生錄取工作的改革必須要將權利賦予學校,堅持學校自主、社會監督的基本原則、持續穩定的推進學校自主招生,促進學校特色化發展、實現學生與學校的雙向選擇、實現招生錄取多元化,從而使得從頭至尾都要體現公平公開的基本原則,建立完善的公示機制,及時發布招生信息,全面接受社會監督。

4.建立法治化監督管理制度

針對目前政府監管升級與社會治理能力弱之間的矛盾,應進一步加強學校招生考試的權利,完善學校招生錄取工作的公平客觀,從而建立法治化監督管理制度。一是對監督管理體制機制的改革。首先,要確保高中學校成為招生的真正主體,政府對其進行監督管理,同時雙方對考試的公平與客觀進行監督;其次,政府部門要保證中考招生的安全工作,確定全部工作順利開展。二是制訂考試招生法律法規。政府部門在確保一切有關考試招生工作的有序進行之下,必須要有法可依,關于這一點政府部門可以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制訂有關考試方面的法律,充分發揮政府管理和社會監督的作用從而凈化考試招生工作的外部環境。三是設置多層級獨立救濟渠道。其目的就是確??荚嚨陌踩?,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免受侵犯。因此,快捷、簡單、多層次、免費的救濟管道的設置是公平性保障的核心內容。由于我國的獨立救濟渠道一直以來都沒有建立起來完善的體系,同時這也是我國考試制度相對薄弱的環節,因此如今重新將此問題拿到議事日程,建議根據當前的實際情況將考試招生申訴體制機制進一步完善起來,讓老百姓對申訴體制有進一步的了解,這對于考試公正性的提高很有促進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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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鄭雪凌】

現行會計制度范文第6篇

【摘要】醫保改革,即我國的社會醫療制度的改革,是指從以“免費醫療”為主要特征的傳統社會醫療保險制度轉向建立起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醫保費用由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合理負擔。

本文對城鎮醫保制度改革消極、負面效應進行剖析,并提出改進意見。

【關鍵詞】醫保;利弊;公正

一、當前城鎮醫保改革的意義

(1)當前城鎮醫保改革將為我國醫療衛生事業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礎。1997年的《關于衛生改革和發展的決定》指出:醫保改革要“建立對醫患雙方的制約機制,積極探索科學合理的支付方式,有效地控制醫藥費用不合理增長?!睘榇?,兩個《決定》確立了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的改革措施。這些改革措施將醫療保障由單位舉辦改成社會統籌,由企業行為轉變為社會強制行為,無疑更符合舉社會之力抵御醫療風險的保險本意,也能夠更好地遏制醫療消耗,為我國的醫療衛生事業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礎。(2)當前城鎮醫保改革將促進患者形成自主、負責的責任心。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基金管理模式。個人帳戶的費用來自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和部分單位繳納的醫療保險費。這些費用用于門、急診就醫和定點藥店配藥。帳戶金額可以逐年結轉和繼承。采取社會支付和個人承擔相結合的辦法。這都有助于遏制患者浪費醫療費的動機。(3)當前城鎮醫保改革將推動我國醫療衛生走向平等、公正。與公費醫療制度的“高水平,低覆蓋”特點相反,當前城鎮醫保改革要求在城鎮中根據國情以“低水平、廣覆蓋”為宗旨,無論是國有、民營還是外資職工,都應保盡保,全部享受到基本的醫療保障。

二、當前城鎮醫保改革中還存在的幾個問題及其建議

(1)政府支付責任不明確的問題及對策。政府在醫患間的經濟支付關系上是否應該承擔責任、承擔怎樣的責任是醫保制度需要考慮的重要問題。1997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頒發的《關于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也指出:“保險費用由國家、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三方合理擔?!?998年國務院頒發的《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都確立了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醫療費用的原則。本人以為,兩個《決定》所確立的支付責任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政府作為公眾利益的保護者,對社會醫療保險這項具有部分福利性質的事業自然責無旁貸,具有為公民提供部分基本醫療服務費用的義務。在以企業和個人為主負擔社會醫療保險費的基礎上,其收不抵支部分由財政補貼。二是當出現諸如SARS之類的嚴重傳染病流行、重大自然災害或突發性事件時,政府應承擔起支付必要醫療費用的責任。在全國防治SARS過程中,也出現了如何分擔巨額醫療費用的問題?,F實要求城鎮醫保制度對此作出明確的回答。今后,城鎮醫保制度的完善應將此納入考慮范圍,并就資金的來源和保證問題作出規定,以避免出現法規空白。(2)對院方的約束力小問題及對策??刂漆t療費用過快增長是醫保改革的一個直接目的。但眾所周知,院方的過度服務是導致醫療費用高企的直接原因。這種過度服務表現在醫生給患者亂開不必要的藥、做各種不必需的檢查,甚至醫患合謀。而當前新的醫保制度對于這方面的抑制效果并不明顯。但在現階段,這種自主帶來的壓力仍然是很有限的。約束醫生和院方的行為僅靠這種自主壓力是不夠的,它需要更深入的改革來推動。(3)參保人員負擔過重的問題及對策。新的醫保方案使醫保資金獲得了穩定的籌資渠道,對醫保體制的穩定和醫患關系的和諧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幾年的運作表明,現行的醫保方案容易造成參保人員負擔過重的問題。造成這個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醫藥價格的居高不下,院方過度服務,籌資和分擔比例不合理等?,F在,許多城市已經開始在遵循中央《決定》的前提下,根據自身具體情況對醫?;鸬幕I資和分擔比例作出調整,并大力發展各種補充或互助醫療保險。但我們認為這種規定是不夠的。為了給醫?;鹛峁┓€定的資金,主管部門應考慮建立一個專門的獨立測算機構。其組成人員應是專業人士。該專業機構負責根據以往的醫保統計資料、職工人群疾病譜的變化、職工收入水平、物價水平等因素綜合測定籌資和分擔比例的調整幅度。必要時,醫保方案可以考慮建立聽證會制度,吸收普通參保人員的意見,同時也可以實行單病種定額結算,據統計將傳統的服務項目結算轉變成單病種定額結算,可以將醫療成本降低六個百分點。這樣做既可以保證比例調整的科學性又可以減少一些參保人員的抵觸情緒,有利于我國醫療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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